联 合 国

CRPD/C/ALB/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 Octo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尔巴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8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477次和第478次会议(见CRPD/C/SR.477和478)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的初次报告(CRPD/C/ALB/1),并在2019年9月16日举行的第50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阿尔巴尼亚提交的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其拟订的问题清单(CRPD/C/ALB/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ALB/Q/1/ Add.1)。

3.委员会赞赏在审议报告期间举行的建设性对话,并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和阿尔巴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

(a)关于残疾人的融入和无障碍的第93/2014号法律,2014年;

(b)关于确立“全纳教师概况”的第195号法令,2016年;

(c)2016-2020年国家残疾人行动计划。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未作出足够努力修订现有立法并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缔约国在改革残疾评估系统时对“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使用和解释;

(b)歧视立法中缺乏统一的残疾概念且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c)地方层面缺乏为残疾人提供的主流服务和针对残疾的服务;

(d)在法律、政策和公共话语中对残疾人使用贬损的语言。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公约》所载的残疾人权模式,并根据《公约》协调其立法,在禁止歧视的法律中纳入残疾人权模式并规定拒绝给予合理便利是一种歧视形式。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审查现有法律和法律草案,包括关于社会服务的第121/2016号法律和关于促进就业的第15/2019号法律中规定的对社会保障应享权利的残疾评估,并审查部长理事会第380(2019)号决定,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在地方层面获得主流服务和针对残疾的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从所有立法、公共文件和公共话语中消除提及残疾人时使用的所有贬损语言。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与残疾人组织协商的立法、透明程序和信息;

(b)根据第93/2014号法律,完全由总理负责国家残疾人理事会成员的提名和任命,并且民间社会成员在理事会中的代表性低于50%;

(c)缺乏对残疾人组织的定期和可持续的财政支持,特别是在地方层面;

(d)《公约》的阿尔巴尼亚语官方翻译版本中提到的残疾人组织说法有误,没有准确地反映《公约》的措辞。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提名和选举国家残疾人理事会中的残疾人组织代表,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聋人或听觉障碍者,以及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代表;

(b)定期向理事会提供充分的财政和行政支助,并确保全国范围内更多种类的残疾人代表组织参与其中,以保证专家的质量,也为了保证充分代表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利益;

(c)更正《公约》的官方翻译,以确保残疾人组织享有平等机会。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B.具体权利 ( 第五至第三十条 )

平等和不歧视 ( 第五条 )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也没有在歧视案件中采取制裁和补救措施,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特别是在关于防止歧视的法律和第93/2014号法律中;

(b)对第93/2014号法律进行修订,规定残疾人享有的法律权利与正常人不同;

(c)缺乏促进罗姆残疾人权利的战略,以及缺乏关于他们状况的信息,特别是关于残疾罗姆妇女和女童的状况,主要是他们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和就业的权利。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立法,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明确涵盖基于残疾的各种歧视形式,包括多重和交叉歧视以及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b)为残疾人制定和适用统一和透明的标准、公平评估程序和平等权利,无论他们住在缔约国的什么地方;

(c)通过一项包含有效激励措施的国家方案,以改善罗姆残疾人,特别是罗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状况,重点关注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教育、医疗和就业的权利。

残疾妇女和女童(第六条)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全面的性别平等政策和战略,以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和交叉歧视;

(b)缺乏关于《2016-2020年国家残疾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成果的可靠信息,特别是在残疾妇女和女童方面;

(c)没有采取充分而具体的措施来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6年提出的建议(CEDAW/C/ALB/CO/4, 第39段(c)项)。

1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法律和政策遵循《公约》,规定充分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将残疾视角纳入所有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包括与就业有关的政策和措施,并采取有效战略执行这些政策和措施;

(b)确保全面执行《2016-2020年国家残疾行动计划》,并采取一切必要、适当和透明的措施,制定具体的时间表,以防止和消除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和交叉歧视,特别是在诉诸司法、获得教育、医疗和就业方面;

(c)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6年提出的建议(CEDAW/C/ALB/CO/4,第39段(c)项)。

残疾儿童(第七条)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处于执行阶段的《2017-2020年国家儿童权利议程》仅涉及残疾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和教育,而没有考虑到他们生活的所有其他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措施改善现有的社会和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对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相关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现有医疗保健和教育评估程序的信息,而且没有一贯地为主流学校中有需要的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支助和便利。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2017-2020年国家儿童权利议程》中列入措施,考虑到残疾儿童的具体要求并保证尊重他们在生活所有领域的权利;

(b)与残疾儿童代表组织合作,包括在地方层面,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充分的社会和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干预和发展服务,并提供透明的路线图以取得进展;

(c)确保医疗保健和教育评估程序符合《公约》和立足人权的残疾观,并确保来自多学科的专家参与这些程序;

(d)采取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各级教育中提供合理便利,并与有关儿童协商,根据个人要求分配必要的资源,以保证合理便利。

提高认识(第八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组织在地方和全国运动中的参与不足,以及缺乏定期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对媒体工作者进行关于《公约》所载残疾人权模式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公约》文本,包括手语、盲文和易读格式。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残疾人组织的积极参与下:

(a)采取措施,在地方和国家层面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主要针对公共当局、私营部门服务提供者和一般公众,以便有系统地提高对残疾人权利和《公约》的认识;

(b)培训公共和私营媒体专业人员,使他们认识到展示残疾人所作积极贡献的重要性;

(c)以无障碍格式翻译和传播《公约》,包括手语、盲文和易读格式。

无障碍(第九条)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以执行关于消除公共服务的环境障碍和基础设施障碍的第93/2014号法律和部长会议第1074(2015)号决定;

(b)缺乏数据说明对不遵守无障碍标准的行为实施行政和财政制裁的情况,包括向公众开放的旧建筑和农村地区的信息和通信服务;

(c)缺乏关于电子媒体(包括社交媒体)无障碍的信息。

2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9(c)、11.2和11.7之间的联系。

(a)通过旨在执行第93/2014号法律的全面行动计划,确保有充足的预算、有效的监测机制和消除障碍的基准,对不遵守行为实行可执行和有效的制裁;

(b)落实一种机制,监测《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对无障碍标准的遵守情况,并对不遵守情况实施制裁;

(c)提供关于电子媒体无障碍的综合信息,特别关注社交媒体。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和执行减少灾害风险和管理战略的信息,也缺乏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信息,以便他们了解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在风险情况、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中如何作出反应。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和执行一项无障碍和全面的应急战略和协议,以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应对风险情况;

(b)这些战略和协议中包含热线和短信预警应用程序;

(c)根据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以无障碍格式编写相关手册,包括手语、盲文和易读格式;

(d)要求所有公共服务部门定期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包括地方层面的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制定残疾人疏散计划。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修订所有否认或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国家立法方面进展不足,包括《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家庭法》和《精神卫生法》,以及缺乏现有或计划机制作为辅助决策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的法律措施来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有权对自己的生活做出选择并享有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2018年5月21日至25日访问阿尔巴尼亚后的报告,建议缔约国统一立法以遵守《公约》,废除所有限制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法律行为能力的法律,以尊重个人自主权、意志和偏好的辅助决策制取代替代决策制,并为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建立透明的补救措施。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全面诉诸司法系统,包括在法庭、警察局、程序设施以及与检察机关打交道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手语翻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具体措施和协议的信息,此类措施和协议应旨在消除诉诸司法的障碍,并在司法程序中为残疾人提供程序上的、与性别和年龄相适的便利,包括公证相关服务的书面信息和通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人不受歧视地以透明和无障碍的方式诉诸司法系统;

(b)确保残疾人,特别是仍生活在机构中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c)确保残疾人不受歧视地获得辅助技术和经注册的合格手语翻译,并在司法程序和公证相关服务中提供盲文、易读格式、手语和其他替代形式;

(d)加强努力,为司法、执法和公证人员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以便采取立足人权的残疾观;

(e)为残疾人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立法允许对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剥夺自由、实施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限制残疾人的活动,特别是对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包括将其限制在家里,而且警察当局在通过协议确保消除这种限制的使用时,没有与相关的残疾人组织协商。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那些允许以残疾、强迫治疗、使用基于医学残疾模式的限制和强制措施为由剥夺自由的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因残疾而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提供有效补救,并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通过相关协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参加关于《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附加议定书的区域讨论时,遵循《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和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A/72/55,附件)。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将残疾人安置在机构中,并违背他们的意愿对他们进行治疗。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对机构中侵犯残疾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而开展的访问和现有程序(CRPD/C/ALB/1,第101段),还缺乏有效的保障和制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剥夺残疾人自由的精神病院和其他住宿设施,缺乏负责监督的机制。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非自愿入院或住院做法和强制医疗,特别是以残疾为由进行强制精神治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机制,监督残疾人居住中心,包括可能仍有残疾儿童居住的中心,以防止和保护他们免受可能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的报告,特别是在机构中,并对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表示关切,例如为暴力受害者(特别是残疾儿童和妇女)提供赔偿、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2018年颁布的《反家庭关系暴力措施法》的具体执行结果,也没有关于遭受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虐待)或多种形式歧视的残疾人的全面数据和统计数据。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在机构内外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虐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改革目前监测和检查社会护理院和精神病院的程序,以防止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和妇女;

(b)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能够诉诸独立的申诉机制,并向虐待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补偿和适当的赔偿,包括康复。

(c)确保执行《反对家庭关系中暴力措施法》,以期纳入残疾视角,并处理性别暴力的具体风险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保护方面面临的障碍。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3.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采取的有效措施不足,无法立即在残疾人非机构化方面取得进展;

(b)在落实独立生活安排方面进展不足,社区缺乏方案以及居家、住所和个性化支助,包括向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个人援助,并提供住房福利,使他们能够行使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c)关于仍生活在机构环境中的残疾人人数的分类数据不足;

(d)关于为确保残疾人选择居住地和与谁一起生活的权利而采取的法律、行政和财政措施的信息不足。

3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回顾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2018年5月21日至25日访问阿尔巴尼亚后的报告,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一项有效的去机构化计划,设立明确的时间框架和基准,分配足够的资金用于实施该计划,特别是在地方层面;

(b)促进独立生活计划,推出方案和服务,包括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个人援助,以确保残疾人可以行使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c)收集关于仍然生活在机构中的残疾人数的分类数据;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残疾人发展社区支助服务,确保他们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选择居住地(包括农村地区)以及与谁一起生活;

(e)确保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独立生活战略和计划,提供无障碍社区服务、支助和设施,特别是在地方层面,包括负担得起的无障碍住房。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透明的系统,以不加歧视地提供辅助设备和辅助工具,并提供关于使用方法的培训。委员会注意到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支持个人行动能力并保证普遍获得适当的辅助设备和辅助工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全面的战略、行动计划或有针对性的战略来改善残疾人在公共交通中的个人安全。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法并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设立支持个人行动能力的基金,并保证残疾人普遍获得适当的辅助设备以及关于如何使用这些设备的适当培训;

(b)改善获得助行工具、设备和其他辅助技术的机会;

(c)通过一项关于公共交通标准和服务的战略,其中考虑到农村和城市地区残疾人的要求。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加强无障碍服务和信息的国家行动计划或长期战略的数据,包括以手语、字幕、盲文、易读格式和普通语言向公众提供的媒体服务和网页;

(b)缔约国未充分承认手语为官方语言;

(c)没有足够的措施增加残疾人获得手语翻译服务和其他交流手段和模式的机会。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有明确路线图的国家行动计划或长期战略,以加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服务的可获得性,包括以手语、字幕、盲文、易读格式和普通语言提供媒体服务、电话接线服务和网页;

(b)在相关残疾人组织的参与下,通过有效的立法和战略,确保充分承认手语并提供盲文;

(c)采用关于无障碍模式、手段和格式(包括易读格式和手语)的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培训,并为向公众开放的服务提供手语翻译。

教育(第二十四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优质全纳教育的全面立法和战略,而且隔离教育环境持续存在,特别是对智力残疾学生而言;

(b)缺乏关于分配给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全纳教育的公共资源的数据;

(c)缺乏监测各级教育质量和对残疾学生包容性的数据和指标,也缺乏适用于学校基础设施以及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无障碍标准的信息;

(d)高等教育中残疾学生享有无障碍的机会有限,以及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入学人数不断减少。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纳教育权利和可持续发展目标4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特别是其具体目标4.5和4.8,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支持实施全纳教育,特别是:

(a)废除和修订法律,承认全纳教育是一项权利,并根据需要确保所有残疾学生(无论其个人特征如何)都有相同的权利在主流教育系统中获得全纳学习机会,并获得个性化支助;

(b)制定、通过和实施一项全面和包容性的教育政策,包含以下战略:促进主流教育中的包容文化,包括对教育需求进行立足人权的个性化评估,并为教师提供必要的便利、指导和支助;通过确保平等和不歧视的权利,促进对多样性的尊重;以及促进残疾人充分有效地参与社会;

(c)根据《公约》确保学校环境无障碍,包括提供无障碍和经调整的材料、全纳课程以及个性化支助和便利;

(d)分配有效和充足的财政和物质资源,以及定期受到充分培训的工作人员,包括残疾工作人员;

(e)将全纳教育培训纳入师范学校课程和在职教学人员的培训方案,并划拨充足的预算;

(f)加强数据收集工作,主要收集全纳教育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学校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无障碍情况,以便为全纳教育政策提供参考。

健康(第二十五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区内针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者和需要广泛支助者)的无障碍医疗保健服务和设施不足。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2017-2021年国家卫生战略》、《2016-2020年国家残疾人行动计划》和《2013-2022年阿尔巴尼亚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行动计划》所取得成就的信息,特别是关于早期识别、自闭症患者和农村地区残疾人的方案的充分性;

(b)没有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老年残疾人、罗姆残疾人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计划和战略,并采取有效和协调的措施,确保所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符合《公约》;

(b)在实践中,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老年残疾人和罗姆残疾人)都能获得无障碍医疗保健服务,并确保为残疾儿童提供早期识别方案和干预措施;

(c)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有效确保和监测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不受歧视地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并使残疾人可获得且易获得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包括辅助技术,以便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能够在尽可能离家近的地方获得服务,包括生殖保健服务。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仍然允许宣布残疾人没有工作能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尤其受到失业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公共部门雇用的残疾人状况和第15/2019号法律影响的全面可比数据。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其立法,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以确保不能以残疾为由避免雇用残疾人,以符合《公约》所载的残疾人权模式;

(b)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密切协商,进一步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公开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特别关注妇女的就业;

(c)收集关于残疾人就业率和状况(按性别、年龄、就业类型和薪金分列的)以及第15/2019号法律影响的统计数据。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5年推出的残疾人财政支助(“津贴”)计划(尤其是其指数方法)对残疾人(特别是移民和罗姆残疾人)产生了负面影响。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财政支助(“津贴”)计划,以废除任何歧视性做法。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法律规定限制残疾人的投票权。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实际上被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选举进程的所有阶段都缺乏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条件,特别是投票站和投票材料都缺乏无障碍性。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包括选举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以及与中央选举委员会相关的议事规则,以保障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包括所有残疾人的投票权,并废除任何剥夺被视为无法律行为能力者的这种权利的规定;

(b)促进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

(c)根据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采取措施,允许不受阻碍地实际参与投票,落实安全机制以确保投票的保密性,并确保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其他选举材料和信息,包括手语、盲文和易读格式。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第三十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方面面临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逐项列出预算,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批准和执行《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基于残疾医学模式收集残疾人数据,而且收集工作很分散。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收集的数据没有在残疾人中有效传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残疾人状况的分类数据,以便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

52.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符合《公约》的系统性数据收集和报告程序,供统计研究所遵循;

(b)更多地利用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的方法,特别是在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中使用该方法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社会经济地位、就业、遇到的障碍和居住地分列的人口数据,以及歧视或暴力侵害残疾人案件的数据;

(c)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合作,制定基于证据的公共政策,应对残疾人的状况。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考虑确定《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概述的协调机制所做的努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指定的机制不符合《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组织在监测过程中的代表性不平等。

54.委员会考虑到关于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CRPD/C/1/Rev.1,附件)和第7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国家执行和监测框架有稳定的体制基础,使其能够长期正常运作,并获得适当的资金和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考虑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指定一个协调机制;

(b)确保在指定或建立独立的监测框架和机制时,考虑到《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提供充足的资金;

(c)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监测进程。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55.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全部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6段中关于协调缔约国立法的建议。

56.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各项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司法部门、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57.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包括易读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3月11日前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