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4/D/1880/2009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Ma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80/2009号来文

委员会2012年3月12至30日第一〇四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N.S. Nenova 及他人(由律师Liesbeth Zegvel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09年3月3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9年6月1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2年3月20日

事由:

据称对提交人的酷刑;在被不公正和具有歧视性的审判后被判处死刑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酷刑,不公正审判,任意拘捕和拘押;在不公正审判后被判死刑,缺乏有效补救以及遭受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六、七、九条和第十条1款、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四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880/2009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N.S. Nenova 及他人(由律师Liesbeth Zegvel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09年3月31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2年3月2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N.S. Nenova 及他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80/2009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12009年3月31日提交的来文提交人为Valya Georgieva Chervenyashka, 生于1955年3月22日,Snezhana Ivanova Dimitrova生于1952年8月18日,Nasya Stoycheva Nenova, 生于1966年7月2日,Valentina Manolova Siropulo, 生于1959年5月20日以及Kristyana Venelinova Valcheva, 生于1959年3月12日。提交人均为保加利亚公民。称由于利比亚违反了《公约》第二、六、七、九条和第十条第1款以及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他们由Liesbeth Zegveld女士代理。

1.2 2009年8月5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拒绝了缔约国提出的请委员会将来文的可受理性与审议来文案情分开的要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除Kristyana Venelinova Valcheva外,其他提交人在1998年2月至1999年2月间作为保加利亚医疗小组的成员抵达利比亚,在班加西港的阿里法塔儿科医院工作。Kristiyana Venelinova Valcheva 于1991年抵达利比亚,在案发时已在班加西港的Hauari医院工作了六年。

2.2 1999年2月9日,提交人与全部为保加利亚人的医疗小组的其他18位成员被利比亚拘捕,被逮捕时没有被告知原因。他们双手被绑到背后,被蒙上眼睛拖上一辆汽车带走。在随后的几个小时内他们中的一些人头部和颈部被打,几个小时后他们被带到的黎波里的Al-Nasr大街的警察署。其中17位保加利亚人于1999年2月16日被释放。提交人和Ashraf El-Hagog Jumaa先生 于1999年1月29日被逮捕,被指控涉嫌使班加西港阿里法塔医院的393名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而犯下谋杀罪。他们因犯此罪而将被判处死刑。Kristyana Valcheva从未在阿里法塔儿科医院工作。

2.3 提交人在审讯时遭受酷刑逼供。酷刑包括在腿部、脚、手、胸和私处多次遭到电击,妇女被赤裸裸地绑在铁床上。同时脚底还被打。同时被绑住手和背吊起来,被窒息、被扼住,同时还被以死相威胁,还威胁将伤害他们的家人,在被蒙上眼睛后威胁将让狗来咬他们;被殴打,被抓住头发在地上拖,被烟头烧,将咬人的昆虫放在他们身体上,注入药物,不让睡觉,被感觉隔离,被火焰烧和洗冰凉的沐浴,被关在极为拥挤和肮脏的囚室里,被照刺眼的光。其中一些提交人被强奸。据称这些酷刑持续了约两个月。一旦所有提交人认罪后,酷刑就减少了,但仍然持续。

2.4 1999年5月15日,此案提交了人民检察厅,指控提交人及其同犯Ashraf El-Hagog Jumaa侵犯利比亚主权,无辜杀人以便破坏国家安全(死刑罪),同谋犯下上述经策划的罪行;蓄意造成传染病,将阿里法塔医院的393名儿童注入艾滋病毒(死罪),通过向儿童注射艾滋病毒的致命物质预谋谋杀(死罪),违反利比亚法律和传统的行为(非法生产酒精,在公共场所消费酒精,非法外币交易和非法性关系)。在1999年5月16日,即在他们被捕后约四个月,提交人首次被提交人民检察厅。此后他们每30至45天就见一次检察官。

初审

2.5 2000年2月7日在人民法院(审讯危害国家罪行的特别法院)进行了审判。案子的审讯是他们的供词以及国家元首提出的被告人为中央情报局特务和摩萨德特务的指称为基础。2000年2月17日在审判开始后10天,提交人获得与律师见面的,同时得以向法庭指控他们受到酷刑。先前由于向他们施酷刑的人威胁他们,同时由于国家代表一直都在场,他们无法这样做,也无法与律师自由交谈。2001年6月其中两名提交人撤回了供词,声明供词是在酷刑下作出的。 法庭在没有要求调查的情况下驳回了他们的申诉。随后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提出了“无罪”的申诉。

2.6 由于法庭没有收集到支持他们犯下颠覆国家罪的充足证据,案子被暂停审理。2002年2月17日人民法院停止诉讼程序,将此案转交给刑事检察厅。检察官撤回了颠覆罪并提交了非法测试药物和蓄意使426名儿童感染艾滋病毒的新的指控。 在整个期间,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均在拘押中。

二审

2.7 2002年8月班加西上诉法院刑事起诉厅维持了检察官的指控,并将此案转交普通刑事法院及班加西上诉法院。这些指控是根据其中一位提交人 和共同被告人向检察官的招供以及在其中一位提交人家的搜索 结果提出的,在这次搜查中警察据称发现了五瓶被污染的血浆。二审在2003年7月开始。Luc Montagnier教授和Vittorio Colizzi教授被任命为专家。2003年9月这两位教授作证在阿里法塔医院的血样本是在1997年被感染的,这是这些护士在这所医院开始工作的一年多前,而且感染在他们被逮捕之后继续存在。专家认为感染的原因不明,并非蓄意。这种医院内部的感染是由非常具体、极具感染性的病毒引起的,是由于失职和卫生条件差造成的。 2003年12月法庭指派了有五位利比亚医生组成的第二个专家小组。2003年12月28日第二个专家小组否定了由前两位知名教授提出的调查结果,他们指出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病并不是由于医院内部感染造成,也不是由于重复使用受感染医疗器械造成的,而是蓄意的行为。被告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专家审评,但法庭驳回了这一请求。

2.8 2003年5月6日班加西上诉法院宣布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因造成46名儿童死亡、380名儿童受感染而被判处死刑。在阿里法塔医院工作的九名利比亚人也被控犯有同样罪行,但在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被担保释放,同时在审前也未还押。他们被无罪释放。法庭宣布它对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指称犯有酷刑的八名利比亚保安人员没有管辖权,并将他们的案子驳回检察厅。2004年7月5日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上诉利比亚最高法院。检察官要求法院撤销死刑并将此案送回班加西上诉法院重审,原因是在逮捕和审讯被控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时存在着“不当”。经过几次推延之后,最高法院废除了班加西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在2005年12月25日将案子驳回的黎波里法院重审。法院拒绝保释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理由是没有充分保障他们能再次出庭接受再审。

再审和释放

2.9 的黎波里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开审。检察官再次要求对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判处死刑。提交人再次辩称无罪并重申他们遭受酷刑招供。2006年12月19日他们被再次定罪和宣判死刑。法院指出不可以再次审查酷刑指控,因为另一法院已经驳回这些指控。

2.10 提交人于2006年12月19日上诉最高法院。2007年7月11日最高法院举行听证,尽管最高法院本应在接到上诉后三个月内举行听证。提交人指称法院只举行了一次听证会,为时一天,并维持了死刑判决。2007年7月17日最高司法理事会宣布根据与受害人家庭达成的赔偿协定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2007年7月24日由于利比亚与其他国家政府的谈判,提交人被转移到保加利亚服刑。一到达保加利亚后他们就被立即赦免释放。

2.11 自2000年以来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称没有得到调查。 2001年6月2日两位提交人撤回了供词, 指出供词是在胁迫下获得的,并提出了施酷刑的人的名字。直到2002年5月刑事检察厅才决定调查此事,并要求进行体检。随后向负责调查的保安机构的八名成员加上一名医生和一名口译提出了指控。2002年6月一位由检察官任命的利比亚医生检查了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在他们身上发现了他认为由于“身体限制”或“殴打”造成的疤痕。班加西上诉法院在2004年5月6日的一项裁决中指出不能对此事作出宣判,因为罪行并非出现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而是在的黎波里上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2.12 2004年5月7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向缔约国发出了关于提交人及其共同被告人案件的紧急呼吁,要求缔约国就酷刑指控和不公正审判提供信息。他还要求说明为何对指称施酷刑的官员没有提起起诉。 缔约国在答复时指出公共检察部已将警察的案子提交的黎波里上诉法院,因为该法院是唯一有权听证此案的法院。对警察、医生和口译的审判于2005年1月25日开始。在听证中警察承认他们对其中的一些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施行酷刑以获得供词。被告提交了一份专家医疗评估报告,而医疗评估是在指控事实出现3年后才进行的;法院搁置这份报告,理由是据正式任命为专家的利比亚医生称,那份医疗报告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没有发现酷刑痕迹,而无论如何这类指称的酷刑是在二至三周后就不会留下痕迹的。的黎波里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以证据不足释放了嫌疑人。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提出上诉,但上诉于2006年6月29日被利比亚最高法院驳回。2007年8月10日国际媒体报告了穆阿迈尔·卡扎菲总统的儿子赛义夫在接受半岛电视台采访时承认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被施酷刑,并被威胁将伤害他们的家人。

申诉

3.1 提交人指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六、七、九条和第十条第1款以及第十四条和第26条。

3.2 他们指称2006年12月19日作出的死刑判决以及最高法院2007年7月11日维持判决的决定均是极为不公平和任意审判的结果。死刑违背了《公约》第六条第2款。不公平审判以及对《公约》第十四条的多项违反,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2款。将死刑随后改为无期徒刑并不能减轻缔约国对这一条款的义务。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是因为欧洲联盟、保加利亚和其他国家为受感染儿童的家人提供了巨额赔偿并施加了很大压力。

3.3 提交人声称他们遭受酷刑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使用药物以获取供词,这违背了《公约》第七条。尽管有大量辅助证据以及警察作出的令人信服的证词承认某些酷刑行为,但所有被告均被无罪释放,表明审判是虚假的做戏。提交人强调不能单由他们承担举证责任。他们一得到机会就马上提出了申诉,而在被关押与世隔绝8个月后才得到法官的审理。当时他们身上有遭受酷刑的显著痕迹,但检察官和法庭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提交人抗辩他们遭受的虐待性质严重,而且是为了逼供,必须定性为酷刑。

3.4 提交人声称他们在被关押期间遭受的待遇也违反了第七条。他们回顾在被逮捕之后的14个月里他们被关押在警察所,而非监狱,而在最初几天他们与其他20多名妇女被关押在一个很小的、肮脏的没有窗户的牢房里。Kristyana Valcheva被单独关押在一个没有窗户、光线阴暗和不透风的小牢房里,牢房面积长1.8米宽1.5米,里头只有睡觉用的非常肮脏的一张褥子。牢房里没有厕所,她不得不在一个空的牛奶瓶里解手。其他提交人关押的条件也相似。他们几个月都没有洗澡,他们每24个小时才得到一次饮水,同时也没有书或杂志。Snezhana Dimitrova被迫以阿拉伯语祈祷,信奉伊斯兰教和放弃基督教信仰,将十字架从脖子上拿下来,在地上用脚踩碎并吐上口水。提交人指称他们被剥夺外出透气的机会,不能锻炼身体和与外界、包括家人接触,同时也不能单独看医生。

3.5 提交人认为对他们的逮捕和拘留是任意的。根据利比亚法律他们必须在被逮捕后48小时内见检察官。然而,他们直到3个月之后,即1999年5月16日才见到检察官。即使到了那个时候,当局仍然将他们与世隔离,直到1999年11月30日他们才最终允许见家人。因此缔约国违反第九条第1款。此外,据称提交人未被立即告知对他们的指控。只有他们见检察官时才被最后告知这些指控,而且没有律师在场;这就违反了第九条第2款。最后,提交人是在2000年2月7日才第一次上庭,因此他们没有被立即让“司法当局”审理。在2000年2月7日之前他们只见过检察官,这就违反了第九条第3款。

3.6 提交人指称他们在被逮捕之后所遭受的待遇构成根据第十条权利被侵犯。他们还提到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指称,并补充他们在被关押的共8年期间只被允许见过子女和其他家人三到四次。

3.7 提交人指称缔约国违反了他们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因为在被关押的前三个月里他们并不知道对他们提出的指控。他们在审判时没有获得口译的机会,而直至2000年2月17日,即开审10天后、被捕一年后他们才获得律师为他们辩护。他们因遭受酷刑而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同时他们在向检察官和法庭提出证词时没有律师在场,法院在没有提供充足理由的情况下不采纳Montagnier教授和Collizi医生的专家证词,尽管有一切迹象表明他们的调查结果足以使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免罪。在对Valcheva女士家进行第二次搜索时警察“幸运地” 发现五瓶被感染的血浆,这次搜查既没有提交人在场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这次“发现”存在着种种漏洞加上检察官从未提交搜查记录,而法院本身也将一次搜查与另一次搜查结果混为一谈,证明这完全是虚假的。提交人还指称审判被无理推迟。提交人称这些都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四条。

3.8 缔约国在种族、肤色、语言、宗教和国籍基础上加以歧视,因此据称侵犯了提交人由《公约》第六、七、九、十条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权利。利比亚当局不公正地逮捕提交人,并给他们定罪,外国人作为替罪羊。提交人之所以被逮捕正是因为他们是外国人,在种族、肤色、语言、宗教和国籍上与利比亚人不同,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他们还报告在他们被逮捕之前就有几次外国医务人员被逮捕,这些事例说明存在一项歧视性的政策,旨在将外国人当作替罪羊。他们指出在本案被逮捕的利比亚人几乎立即就被释放或保释,在审判时未被还押,并最终被无罪释放。

3.9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提交人指出他们已将指称提交当局;在2006年已经提出了关于酷刑、任意逮捕和不公正审判的指称以及关于基于国籍的歧视的申诉。

3.10 关于对侵权行为的补救,提交人要求提供赔偿,包括对受到的身心伤害的财政赔偿。他们还要求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履行其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应承担的义务,并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的违反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09年8月4日的照会中请委员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但未能提出这一要求的理由。

4.2 2009年12月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它进行了冗长的法律和司法程序以查明一个涉及到超过450名儿童基本生命权遭受侵犯案件的实情。缔约国认为已根据国际标准为提交人提供了适当审判的所有保障措施。利比亚民间团体组织、国际人权组织和驻利比亚的外交使团跟踪了案件全程。

4.3 缔约国回顾,1998年9月30日利比亚公民Mohammed BashirBen Ghazi向公共检察部申诉他的14个月的儿子在班加西阿里法塔儿童医院住院时感染艾滋病毒。他的儿子被转送到埃及接受治疗,他是在那里得知这一消息的。1998年10月12日公共检察部展开调查,并接到更多的申诉。公共检察部接到了来自受感染儿童父母的233项申诉,因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还发布了一项禁止所有在这一医院工作的外国人出境的禁令。

4.4 司法和公共安全人民委员会秘书作出第28/1209号决定,命令对在阿里法塔儿科医院接受治疗的受到艾滋病毒感染的儿童受感染一事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由刑事调查总署署长和高级调查人员以及医生组成。委员会于1998年12月9日开始工作,并最终查明了提交人、一位巴勒斯坦医生和一位保加利亚医生为嫌疑人。委员会在1999年5月15日结束工作,并向总起诉厅提交了一份载有证据和嫌疑人名单的报告,总检察厅传唤了嫌疑人。

4.5 1999年5月18日总检察厅将本案提交人民检察厅继续开展调查。1999年2月17日人民法院宣布无权审理本案,并将本案提交总检察厅。在刑事法庭开庭审判之前,被告指称他们在调查期间受到了警察的酷刑。起诉厅法官命令总检察厅的一位代表调查这些指控。调查结果报告了起诉厅,起诉厅在2003年7月4日将此案转交班加西上诉法院。法院对此案进行了20多次听证。2004年5月6日法院宣判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死刑,并裁定对调查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酷刑指控没有地域管辖权。

4.6 从2002年6月13日开始,总检察厅接受了被告关于酷刑指控的证词。同时还接受了负责调查儿童感染艾滋病毒的委员会的证词。向的黎波里上诉法院提交了酷刑申诉,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作出调查委员会无罪判决。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免除死刑的上诉,最高法院于2005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废除了死刑并将此案驳回班加西上诉法院由另一批法官审理。该法院对此案进行13次听证。2006年12月19日该法院再次宣判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死刑。被告决定再次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判决。

4.7 被告接受了公平审判,他们获得了全部的法律保障。他们通过一个律师团队行使辩护权。审判是在公开法庭进行的,民间团体和人权组织的不少代表以及驻利比亚外交使团代表均在场。

4.8 关于酷刑指控,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1999年4月11日向负责调查此案的委员会提出了证词。巴勒斯坦医生和两位提交人(Nasya Nenova和Kristyana Valcheva)承认他们与其他提交人一道参与了犯罪。随后他们被送交总检察长办公室,由公共检察部的一位成员对他们进行审讯。巴勒斯坦医生和其中一位提交人就他们与保加利亚护士一道参与犯罪作出了详细供认。他们并没有提到调查委员会对他们施酷刑。他们对审理此案的所有不同的司法当局连贯地承认他们参与犯罪。直至人民法院宣布无权受理此案,并将此案转交南班加西一审法庭起诉庭,他们才在2002年6月3日告诉法官他们遭受了酷刑。法官立即指示公共检察部调查指控。公共检察部展开了调查,并接受了巴勒斯坦医生、提交人和调查委员会成员的证词。同时还下令进行体检。尽管检察部确认这些指控毫无理由,但还是向调查委员会成员提出指控。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2005年6月7日宣布调查委员会成员无罪。

4.9 据缔约国记录,外国组织和外交使团成员在犯罪人在狱期间共进行了115次探访。在提交人被拘押期间司法部让提交人家人每星期天对他们进行一次探访。同时还允许保加利亚的一个律师团队协助为被告进行辩护。

4.10 至于被告对班加西上诉法院2006年12月19日判决提出的上诉抗辩,缔约国指出最高法院答复了提交人提出的所有抗辩。

提交人的评论

5.1 提交人在2010年2月12日的答复中重申他们对来文可否受理的论点,其中包括已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同时对他们的指称提供了佐证。他们指出,关于案情,缔约国在意见中只对初次提交的来文中提出的论点作出了抗辩,但没有提出任何新的抗辩证据。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审理其初次来文。

5.2 关于歧视的问题,缔约国认为所有证据都表明提交人有罪。提交人则声称他们由于国籍受到歧视,因为并不存在他们犯罪的任何证据,尤其是在他们被捕时。1999年2月9日提交人和国际医疗小组的18名成员均为在班加西不同医院工作的保加利亚人被利比亚警察逮捕,这就是他们无罪的补强证据。在7天后其中17人被释放。对提交人的唯一证据是在他们被捕后获得的,其中包括在胁迫下获得的证词和在其中一人家里“意外”发现的五瓶被污染的血浆。

委员会要审理的问题和议事程序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一项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可否按《公约任择议定书》受理来文。

6.2 委员会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中。

6.3 就提交人指称在不公平审判后判处死刑违反第六条,委员会注意到死刑未得到维持。由于被减免,因此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提出的申诉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委员会认为申诉的这一部分没有得到佐证,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6.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没有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二、七、九条和第十条第1款以及第十四条和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证据充分,因此符合受理要求。

6.5 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根据《公约》第二、七、九条和第十条第1款以及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所提出的问题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为了得到他们的供词,他们被用药和施酷刑,而他们的指称在审判时得到体检报告和包括负责调查的警察证人提供的证词所证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不能只由他们来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在被拘押一年后最终见到法官,于是他们就立即提出了关于酷刑的申诉,尽管他们那时还有遭受酷刑的明显痕迹,但检察官或法庭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因此随后开展的调查并不是立即或充分的。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据,即其中一些提交人在各不同的司法当局对他们的案子进行审理时连贯表示他们参与犯罪; 而直至2002年6月3日他们才告诉一名法官他们遭受酷刑;而这名法官则立即指示总检察厅对提交人和共同被告人的酷刑指称进行调查,总检察厅展开调查并接受了巴勒斯坦医生,提交人和调查委员会成员的证词;总检察厅还下令展开体检;而尽管它确认酷刑指称毫无理由,但仍然对调查委员会成员提出了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表明法院于2005年6月7日宣布调查委员会成员无罪。

7.4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被捕后14个月里据称在警察所内而非在监狱里被与世隔绝地关押;同时在前几天里他们与其他20多名妇女被关在一个又小又脏没有窗户的牢房里,他们在不符合关押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有辱人格的条件下被单独关押。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又一项指称,即其中一人被迫放弃自己的宗教而皈依另一宗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否定这些指控。

7.5 委员会重申了其裁判规程,即举证责任不能由来文申诉人单方面承担,特别是考虑到申诉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能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往往是只有缔约国才掌握相关的信息。 《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含有以下意思:缔约国有责任对针对其及其代表的所有违反《公约》的指称本着诚意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所能掌握的资料。在申诉人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为支持其诉求而收集证据,并且要作出进一步澄清只能依靠缔约国才能掌握的资料,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可认为申诉人的指称已有证据证实,尽管尚没有令人满意的证据或缔约国提出相反的解释。委员会还回顾其裁决规程指出,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就声称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违反禁止酷刑的行为进行彻底调查,同时还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治负有责任的人。 关于与世隔绝的关押,委员会确认与外界无接触、长期被关押的痛苦。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禁止酷刑、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各缔约国应作出规定禁止与世隔绝的拘押。

7.6 有鉴于上述种种,委员会得出结论指出,提交人所受到的待遇构成酷刑,而缔约国提出的解释,包括关于2005年6月7日的黎波里上诉法院的判决,不足以证明在提出了遭受酷刑的明显证据,如体检报告和指称责任人证词中所提出的证据后,进行了立即、充分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它所掌握的信息得出结论指出,鉴于提交人所受到的酷刑,以及由于未能对事实进行立即、充分和公正调查,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无论是单独或是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7.7 委员会在作出上述结论后决定不再审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指称。

7.8 关于第九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被逮捕后3个月才在1999年5月16日被带见检察官,而直至1999年11月30日前一直被与世隔绝关押,未能允许他们的家属探访,这是违反利比亚法律的。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没有立即向他们说明针对他们的指控;直到他们被带见检察官才最后听到这些指控,而当时没有律师在场;他们是在2000年2月7日才首次出庭,意味着他们没有被立即带见“司法当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否认这些指控。委员会没有得到缔约国提出任何有关解释,因此认为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7.9 提交人还指称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就此注意到以下方面:提交人指称在他们被拘押的前3个月里没有被告知对他们的指控;他们在审判期间没有获得口译;直至审判开始后10天,也就是他们被逮捕后一整年才在2000年2月17日获得一位指派律师为他们辩护;他们在酷刑胁迫下被迫提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当他们在检察官面前作证时没有律师在场。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在没有提供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否定了Montagnier教授和Collizi教授的专家证词;警察对Valcheva女士的家进行第二次搜查时发现了五瓶被感染的血浆,据称这次搜查是在没有提交人或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检察官据称从未提交搜查的正式报告。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审判被过分拖延,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争辩提交人得到了公平审判,他们得到了所有的法律保障,同时有律师团队协助行使辩护权,而审判是在公开法庭进行的,民间团体和人权组织以及驻利比亚外交使团的不少代表到场。

7.10 委员会重申其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坚信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在一般地保证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句所述的原则之外,还保障平等机会和权利平等原则,并保证有关诉讼方不受任何歧视。 在本案,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认为缔约国违反了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公平审判的权利,尤其是不被迫作不利于自己证词的权利以及违反了权利平等的原则,因为未能提供获得证据和专家意见的平等机会,同时侵犯了被告有充足时间和便利准备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没有机会在审判开始之前获得律师。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审判和定罪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四条。

7.11 有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决定不审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指称。

8.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以及违反《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情况。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作为缔约国现已采取行动以外的一种选择,对关于酷刑的指称进行充分和深入调查,并起诉那些对提交人所遭受的待遇负责的人,同时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补救,包括赔偿。此外还要求缔约国采取行动预防今后发生类似违约情况。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则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确定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予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有鉴于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将它译成缔约国官方语言并广泛分发。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语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