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2/D/1756/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August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二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意见

第1756/2008号来文

提交人:

Turdukan Zhumbaeva(由律师TairAsanov代理,开放社会正义行动协助)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她亡故的儿子Tashkenbaj Moidunov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8年1月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所作的决定,于2008年1月25日转发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1年7月19日

事由:

在警方羁押期间死亡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2011年7月19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附件案文,作为委员会就第1756/2008号来文提出的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二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756/2008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Turdukan Zhumbaeva(由律师TairAsanov代理,开放社会正义行动协助)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她亡故的儿子Tashkenbaj Moidunov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8年1月4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7月1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Tashkenbaj Moidunov先生(亡故)和Turdukan Zhumbaeva女士名义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756/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 2008年1月4日来文提交人Turdukan Zhumabaeva女士,为吉尔吉斯斯坦国民。她以自己和亡故的儿子Tashkenbaj Moidunov先生(生于1958年)的名义提交来文。她称他们是吉尔吉斯斯坦违反《公约》中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行为的受害人。提交人由开放社会正义行动协助的律师Tair Asanov先生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4年10月24日,提交人的儿子Tashkenbaj Moidunov先生与他的妻子在街头吵架,一辆警车来至跟前,指责他们扰乱公共秩序,将他们带到Bazakorgon警察局。在警察局,提交人的儿子和他妻子分别受到讯问。据Moidunov的妻子的证词,警官强迫她写下对丈夫的控告,称他用刀子威胁她,还扬言要杀了她。她因为害怕警察,写下了这一声明。她随后获释,但很快又被召回警察局,问她是否知道丈夫患有心脏病。她来到警察局后,发现丈夫躺在地上。

2.2召来了急救医生,告诉她Moidunov先生(受害人)是在警察局上吊自杀。医生在其2004年11月18日的证词中称,她认真检查了受害人的颈部,没有发现任何绳索痕迹。她说,她注意到受害人的颈部有红色的指痕,她询问受害人是否被人扼杀死,一名警官答道,受害人似乎患有心脏病。她又问为什么向救护车调度员报告说是有人上吊自杀,警官答道,“他们惊慌失措,告诉救护车有人上吊”。

2.3同日,法医专家进行了初步检查。他说,受害人没有显示任何骨折、抓痕或割伤。2004年10月25日,同一位法医专家进行了尸检,他描述了眉毛、下唇和脖子等处的伤痕,断定死亡是用软织物悬吊导致机械性窒息造成的。受害人的血液和尿液中发现了酒精(血液中为3.27‰,尿液中为3.49‰)。在2005年4月25日的审讯时,法医专家称,受害人颈部的伤害可由任何钝物造成,包括手指,不过,他没有发现受害人颈部有任何扼杀的痕迹。刑侦人员询问,机械性窒息是不是扼杀的结果,法医专家回答说,颈部的伤害可以是手指甲造成,但对一些颈部组织的组织学检查,没有显示任何出血痕迹,而出血则表明可能是被扼杀。他还说,甲状软骨下角骨折也可能是源于手部用力。

2.4在2004年10月24日的第一次陈述中,警察局总督察Mantybaev先生称,受害人和他的妻子是因为在街头吵架被带至警察局的,来到警察局后,仍然争吵不休,受害人是醉酒了。他说,受害人的妻子想对丈夫提出控告,要求将她丈夫关押起来,避免进一步接触。受害人坐在走廊上,突然痛苦地抓住胸口,跌倒在地。一级警司Abdukaimov也作出同样陈述,但他还说,受害人的妻子目睹了受害人的死亡,随后昏倒了。

2.5 2004年11月9日,在初步审查事实后,助理检察官宣布根据《刑法》第316条(玩忽职守)启动刑事调查。2004年11月17日,警察局总督察Mantybaev先生接受讯问,对事实作了不同的陈述,他说,在听罢受害人妻子的控告后,他走出房间,受害人已经不在走廊上。经过一番搜查,他们在行政拘留室发现他,已经用自己的运动裤上吊自杀。在实施了心肺复苏术后,召来一辆救护车。总督察和一级警司二人合谋咬定受害人死于心脏病,只是在调查过程中,因为惧怕后果,才决定说出真相。2004年12月21日,受害人的妻子作证说,她的丈夫从不穿运动裤,也没有运动裤。

2.6 2005年5月16日,警察局的总督察Mantybaev先生被指控:(1)滥用职权,也即逾越公权力,致人死亡;(2) 在履行公职时作伪证;(3) 玩忽职守,过失致人死亡。他还被指控违反了内务部的命令,该命令要求当班警官在有人醉酒后应组织对其进行体检。伪证罪是基于Mantybaev先生的掩饰行为,即他在官方登记簿上写下受害人的尸体是在街头发现的,没有暴力死亡迹象。

2.72005年9月21日,Suzak区法院根据《刑法》第316(2)条,裁定Mantybaev先生玩忽职守,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其他罪名据认为不适用。法院认为,Mantybaev先生没有组织对受害人进行体检,并采取行动防止受酒精影响的受害人自杀。由于Mantybaev先生与受害人家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免于刑事责任。在法院听讯过程中,受害人的哥哥确认已从警察局总督察那里得到赔偿(3万吉尔吉斯斯坦索姆,约合860美元),然而,他坚持要求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因为他认为受害人是警官害死的。

2.8 提交人向Zhalalabad地区法院提出上诉。该地区法院裁定,一审法院未能评估Mantybaev先生与其他证人证词之间的矛盾处。它还裁定,一审法院在适用和解程序时,没有考虑受害人家人的立场。Zhalalabad法院推翻了Suzak区法院的决定,下令重审该案。此一决定由Mantybaev先生上诉至最高法院。

2.92006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撤销了Zhalalabad地区法院的决定,维持Suzak区法院的决定。它裁定被告Mantybaev先生的罪责已由一审法院判定,他的行为被描述为过失,是合法的。它认为提交人关于调查不力和存在杀人证据的说法是出于猜测。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应对受害人的死亡负责,他在警方羁押期间被任意剥夺了生命。提交人忆及委员会的判例,根据判例,缔约国在个人被羁押期间对关照其生命负有特殊责任,且应采取充分和适当措施保护其生命。她还忆及在羁押期间死亡案件中倒置举证责任的原则。提交人称,受害人在警方羁押期间死于警官使用武力,而此类武力是过度的,不必要的,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提交人忆及尸检报告,其中称,受害人死于机械性窒息。然而,在调查期间,法医专家没有给出结论性意见,说明此类机械性窒息究竟是死于上吊还是死于用手扼杀。提交人强调受害人被带往警察局时,精神和身体状况良好,调查并没有搜集到任何相反的证据。最初检查了受害人尸体的急救医生注意到,受害人颈部有明显可见的红色指痕,这一点也得到了尸检报告的证实。她指出,官方调查确定的事实显示,最有可能的解释是受害人被人用手扼杀。她还指出,自杀的说法是不足为凭的,因为受害人的妻子作证说,他一条运动裤也没有,在尸检时,对据称使用的运动裤也未作任何法医检查。受害人不处于任何使他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症状;鉴于受害人处于沈醉状态,他既无体力,也无时间(他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离开的时间很短)去自杀。她还强调,作为主要嫌疑犯的警官曾几次努力,企图误导调查。他们先是告知救护车,受害人是上吊自杀的,又报告说他有心脏病,然后在官方记录上填写发现他死于街头,又作证说他用自己的运动裤吊死了自己。

3.2提交人又称,缔约国没有对受害人的死亡提供有效补救。提交人忆及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该判例,在导致丧失生命的情况中,应由一公正机构进行彻底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对受害人家人给予赔偿。 提交人认为,各当局始终没有调查对受害人的任意杀害,却在2004年11月9日的命令进行刑事调查的判决中称,已就发现受害人上吊自杀的事实立案。提交人反驳说,当时,没有证据显示死亡原因可能是自杀,因为警官的书面陈述称受害人死于心脏病。直到2004年12月13日,尸检报告才申明,机械性窒息可能是悬吊造成的,此外,调查完全相信警官的最后证词,即受害人是上吊自杀的,并不考虑提交人和急救医生的证词。提交人强调,调查没有得出关于所谓上吊时受害人尸体位置的详尽描述,没有模拟上吊情景,再现所谓的自杀行为,没有确定确切的时间和事件顺序,它没有要求提供病历,以查明受害人是否有任何自杀倾向,也没有对据称用于受害人上吊的运动裤进行法医鉴定,同时,没有查明提交人称受害人口袋里装的现金(6,000吉尔吉斯斯坦索姆,约合170美元)的下落。她认为,始终不曾就杀害受害人对警官进行调查。对Mantybaev先生,只以极为轻微的玩忽职守罪作了处罚,而当班的警官Abdukaimov先生始终没有受到指控或起诉。提交人认为,这违反了《公约》中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3.3提交人还认为,受害人的家人始终没有得到对其死亡的适当赔偿。她说,Mantybaev先生给予的赔偿是不足的。受害人的哥哥在Suzak区法院和解程序的框架内,收到了30,000吉尔吉斯斯坦索姆的赔偿。提交人解释说,按照国内法律,非法杀害受害人的国家责任取决于对以国家名义行事的警官的刑事定罪,而两名警官始终没有为杀害受害人受到指控或定罪。如此一来,她就不能就缔约国违反《公约》中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提起诉讼。

3.4 提交人进一步称,警官非法使用武力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她指出,根据委员会的判例,缔约国必须合理解释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伤害如何发生,并提供反驳指控的证据。提交人称,有证据表明受害人的面部和颈部有多处受伤,而缔约国的各当局没有对伤害如何发生,以及警官使用武力的合法执法目的作出任何解释。提交人认为,受害人在其被拘留前,颈部和面部没有任何受伤处,对死因的解释,也即上吊自杀,不能解释尸检报告中所述的多处青肿和伤痕。

3.5提交人最后认为,尽管存在确凿证据,例如受害人面部和尸身上的多处伤痕,检察机构仍未能调查受害人的死亡是否源于酷刑和/或虐待。她还认为,受害人口袋里装的一大笔钱(6,000吉尔吉斯斯坦索姆,约合170美元)始终下落不明。她称,这构成了违反《公约》中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她还指出,尽管自2003年以来,已将酷刑列为刑事犯罪,但Suzak区法院裁定,就滥用职权的指控而言,警察局总督察不属于“公职人员”一类,最高法院也维持这一决定。因此,警官对酷刑罪不负责任。

缔约国就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0年6月16日,缔约国提交了总检察署和最高法院提供的资料。总检察署称,2004年10月24日17时,在Bazarkorgon警察局的行政拘留室中发现了受害人的尸体。尸体显示了上吊自杀的痕迹。据尸检表明,受害人是死于上呼吸道机械性窒息。2004年11月9日,检察机构立案对警察局总督察Mantybaev先生因过失导致人身意外死亡进行刑事调查。2005年5月16日,警察局总督察Mantybaev先生被指控过失和滥用职权。2005年9月21日,Suzak区法院判处Mantybaev先生过失罪。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4.2 最高法院申明,2005年9月21日,Mantybaev先生被判处过失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由于与受害人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免除刑事责任(《刑法》第66条)。法院向提交人解释了就精神和物质伤害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在提交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了该案。2006年9月5日,Zhalalabad地区法院推翻了一审决定,下令重审该案。根据监督审查程序,在最高法院对Zhalalabad地区法院的决定提出质疑。2006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推翻了二审法院的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成为终审判决。

提交人的评论

5.1 2011年1月11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评论,指出缔约国只不过重申了某人被指控过失罪而由于与受害人家人达成和解,免除刑事责任。然而,它没有对所指控的侵犯人权行为作出任何说明。提交人重申其最初的申诉,还说对她儿子的死亡仍未进行任何有效调查,并以支付了款项补贴丧葬费用为理由中止了法律诉讼。她强调缔约国不能通过适用避免刑事责任的程序,规避其对受害人死亡进行有效和公正调查,并将对此负责者绳之以法的国际法律义务。

5.2提交人指出,Suzak区法院的判决在其对所谓Mantybaev先生与受害人家人达成和解的考虑上是前后矛盾的。其中在概述证据时,它转述了Mantybaev先生关于他与受害人家人和解的说法,但又注意到受害人的哥哥表示,只要找到Abdukaimov先生,就可以对他弟弟的死亡作出澄清,因此,他要求进一步调查,以解决此案。尽管有此矛盾,Suzak区法院认定,已经达成和解,可免除被告的刑事责任。在向Zhalalabad地区法院上诉时,提交人作证说,她相信她的儿子是仍然在逃的Abdukaimov先生害死的,要求采取法律措施将他缉拿归案。提交人指出,没有记录表明检察官不同意她的申述。提交人还指出,二审法院同意并未达成和解,要求重新审理,澄清调查中的矛盾和反复处。

5.3 提交人指出了据以免除Mantybaev先生刑事责任的《刑法》第66条,并指出区法院和最高法院都接受对个人在羁押时死亡引起的罪名可归为“轻微罪行”,只要支付小笔款项,补贴丧葬费,即足以弥补家庭成员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

5.4提交人忆及委员会的判例,指出缔约国有义务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根据侵犯人权的严重程度调整刑罚。委员会认为仅仅凭借纪律和行政补救办法,并不是足够和有效的。提交人称,她并没有放弃她的查明儿子死亡真相,追究肇事者责任的权利。他们家庭没有拒绝补贴丧葬费用的小笔款项一事,不能视为在知情同意和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放弃权利。提交人通过上诉和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以寻求正义即可以证明他们不准备放弃。

5.5最后,提交人重申由于没有通过独立和有效调查,对她儿子的死亡作出合理解释,委员会应将受害人的死亡视为任意杀害。她还重申了调查中的种种不足,并表示,Abdukaimov先生在初次陈述后始终不知去向,也不清楚是否作出努力查找他。此外,受害人拥有的一大笔钱(6,000吉尔吉斯斯坦索姆)下落不明。同时,没有让家人参与调查,调查结果也从未公布。

缔约国的补充资料

6.2011年7月18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资料。它回顾了围绕提交人儿子之死的大量事实和诉讼过程,重申其以往关于案情的意见,认为没有理由审查法院在本案中的各项决定。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确认,同一事项没有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7.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提供的资料,所有现有国内补救办法,包括最高法院,都已援用无遗。在缔约国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得到满足。

7.4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受理目的,充分证实了其根据《公约》中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提出的主张,因此着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8.1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国内程序和来文所述事实提供了资料,但它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提交人具体主张的是非曲直。在此情况下,须对提交人已经充分证实的主张给予适当重视。

8.3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10月24日下午(据2005年5月16日关于刑事指控的决议称是在16时30分),受害人和他的妻子发生争吵,据认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被要求跟随警官前往Bazarkorgon警察局。受害人遭羁押,妻子获释。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提交人的儿子死于2004年10月24日17时(Suzak区法院的判决书称是在17时20分)。委员会注意到,急救医生2004年11月18日的证词中断定受害人没有任何遭扼杀的痕迹,但颈部有红色的指痕。委员会还注意到,2004年10月25日在医生和受害人两名亲属在场的情况下,法医专家检查了受害人的尸体,他在2005年4月25日的调查作证中说,受害人的眉毛、颏下、颈部和右上肢可见抓痕,受害人的颈部左侧可见带血伤痕。法医专家称,此类伤痕可由指甲或手腕一类硬物造成,对尸体组织的组织学检查得出了受害人死于机械性窒息的结论。机械性窒息可因柔软织物悬吊引起。在询问用手掐是否可导致受害人死亡时,法医专家说,在颈部组织和皮肤处没有发现抓痕,但甲状软骨下角骨折可源于双手的压力。

8.4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Suzak区法院依据Mantybaev先生的证词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决定,裁定受害人是在行政拘留室中用自己的运动裤上吊自杀的。然而,该决定没有表明是否评估了其他证据,也没有调和Mantybaev先生的不同说法。委员会注意到受害人的哥哥坚决要求找到助理警官,并重审此案。然而,法院认定被告与受害人家人达成和解,免除了Mantybaev先生的刑事责任。经上诉,Zhalalabad地区法院在2006年9月5日裁定,在初步调查期间,Mantybaev先生、Abdukaimov先生和受害人的妻子对受害人的死亡有不同说法,这些相互抵牾处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未能得到解决。该法院还认为,受害人的家人并没有显示同意和解,因为他们要求重审此案。该法院的结论是,应当在全面和客观推究所有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审理。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在其2006年12月27日的判决中认定,受害人代表、证人、医学知识和案卷中其他材料提供的证言,都证实了刑事过失的事实,但没有进一步说明法院如何评价它所审议的材料。最高法院还指出,通过向受害人家人支付30,000吉尔吉斯斯坦索姆,被告与受害人家人之间的和解即告达成,受害人律师关于调查工作前后不一的种种说法均属猜测。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受害人死于警方羁押期间是由于警官过度使用不必要的武力,而受害人在被羁押前精神和身体状况良好,同时,据他妻子说,他没有一条据称用于上吊自杀的运动裤,对用作证据的运动裤也从未进行法医检查,而由于受害人处于沈醉状态,他既无体力,也无时间吊死自己。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表示接受补贴丧葬费用的小笔款项,并不意味她放弃查明儿子死亡真相,追究肇事者责任的权利。

8.6 至于提交人称她的儿子被任意剥夺生命,委员会忆及其在关于生命权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 以及判例中表明,缔约国逮捕和拘留某人,即承担了关照其生命的责任,如侵犯了例如第六条所保护的人权,则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即为必要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忆及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申明,如调查表明特定《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缔约国必须确保将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

8.7委员会忆及,举证的责任不能只由来文提交人承担,考虑到提交人与缔约国并不一定有同等机会接触证据,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取有关信息,则情况尤其如此。 《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意味着缔约国有义务切实调查对该国以及其各当局违反《公约》行为的所有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掌握的信息。

8.8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及其司法当局始终没有说明其有何根据得出受害人是在警方羁押时自杀的结论。在这一点上,尤其考虑到法医专家的证词,证词称甲状软骨下角骨折可能源于柔软织物的悬吊,或手部用力,并考虑到急救医生的证词,证词称她没有发现任何扼杀的迹象,但观察到受害人颈部的红色指痕。委员会还注意到,Mantybaev先生对受害人的死亡有三种不同说法,而一审法院和最高法院无视这些说法的矛盾之处,完全依赖最后一次陈述,即受害人是在行政拘留室中用自己的运动裤上吊自杀。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的司法当局没有考虑一级警司Abdukaimov先生的任何证言。委员会认定,就本案情况而言,且由于缔约国缺乏有说服力的论据来反驳提交人关于她儿子在羁押期间遇害的说法,同时,鉴于法医专家提供的信息与缔约国的说法不一致,缔约国对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任意剥夺受害人的生命负有责任。

8.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对她儿子的尸检报告显示受害人的面部和颈部多处受伤,而缔约国没有解释在警方羁押期间这些伤害如何形成。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这些伤害得到了2004年10月25日尸检报告的证实。它还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对此类伤害的原因未作理会。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责任确保任何被拘留人员的安全,同时,个人在被拘留时,如受到伤害,缔约国必须拿出证据,反驳提交人的指控。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其当局是否在刑事调查的过程中,或就本来文进行了任何讯问,以切实处理提交人的具体指控。据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的指称言之有据,并得到正式尸检报告和调查结果的进一步证实,因此,就提交人的儿子而言,《公约》第七条受到违反。

8.10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缔约国没有履行其程序性义务,切实调查受害人的死亡和对酷刑的指控,并采取适当的调查和补救措施为理由而提出的主张,委员会忆及其一向的判例,即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对侵犯例如《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所保护人权行为的必要补救办法。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11月9日的调查令认为受害人上吊自杀是确定无疑的,因此没有考虑提交人关于受害人遭任意杀害的立场。Bazarkorgon警察局总督察Mantybaev先生被判刑事过失罪,但由于据认为被告与受害人家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因而免除刑事责任。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当局没有得出对受害人身体的位置的详细描述,没有模拟上吊情景,进而确定确切的时间和事件顺序,没有要求提供病历,以查明受害人是否有任何自杀倾向,没有对据称用于受害人上吊的运动裤进行法医鉴定,同时,受害人口袋里据称所装的现金始终下落不明,它也始终没有确认受害人是否死于酷刑或虐待。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警官Abdukaimov先生始终不曾受到指控或起诉。鉴于缺乏缔约国对刑事调查中的矛盾之处,以及遭指控的肇事者为何始终没有受到指控或起诉的原因的任何说明,同时,考虑到提交委员会的详尽材料,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没有对围绕提交人儿子之死的各项情事,以及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适当调查,因而侵犯与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中规定的她的权利,实际否认了对提交人的补救办法。

9.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吉尔吉斯斯坦侵犯了提交人的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及提交人根据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这类措施特别应当包括:对围绕提交人儿子之死的各项情事进行公正、有效和深入调查,起诉负有责任者,对提交人给予充分补偿,包括适当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违约事件。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