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20/2008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〇四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2012年3月12日至30日
提交人: |
Irina Krasovskaya和Valeriya Krasovskaya(由Böhler律师事务所,Franken, Koppe和Wijngaarden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两位提交人分别代表各自已故的丈夫和父亲――Anatoly Krasovsky |
所涉缔约国: |
白俄罗斯 |
来文日期: |
2008年6月10日(初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特别报告员的关于第97条的决定,2008年11月27日转送缔约国(未印成文件分发) |
意见的通过日期: |
2012年3月26日 |
事由: |
强迫失踪 |
实质性问题: |
任意剥夺生命、酷刑和虐待、任意剥夺自由、未进行恰如其分的调查 |
程序性问题: |
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 |
《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五条第2款(丑)项 |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四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820/2008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
Irina Krasovskaya和Valeriya Krasovskaya(由Böhler律师事务所,Franken, Koppe和Wijngaarden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两位提交人分别代表各自已故的丈夫和父亲――Anatoly Krasovsky |
所涉缔约国: |
白俄罗斯 |
来文日期: |
2008年6月10日(初次提交)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2年3月2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Anatoly Krasovsky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20/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 两位来文提交人Irina Krasovskaya和Valeriya Krasovskaya分别为1958年和1982年出生的白俄罗斯国民,目前居住在荷兰。他们分别以各自的丈夫和父亲,1952年出生,Anatoly Krasovsky名义提交来文,宣称白俄罗斯违反了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七、九和十条规定他应享有的权利。两位提交人另称,他们还是侵犯《公约》第七条规定权利的受害者。提交人由Böhler法律事务所,Franken, Koppe和Wijngaarden(芬兰)代理。1992年12月30日,《任择议定书》对白俄罗斯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Krasovsky先生原是白俄罗斯商人。1990年代期间,他为政治反对派提供了资金和其它的支持,并且是白俄罗斯总统,亚历山大·卢卡申科的一位主要反对派人士,Viktor Gonchar的个人私友。Gonchar先生也曾任(1994-1995年)白俄罗斯副总理并于1999年任(议会)最高理事会主席。
2.21999年8月,警察以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罪名逮捕了Krasovsky先生。一周之后,他支付了102,000美元保释金获释。他还因政治活动遭当局的骚扰。
2.31999年9月19日,Krasovsky先生的朋友,Gonchar先生正计划主持一场议会扩大的听证会,听取议会特设委员会关于卢卡申科总统犯有严重罪行指控的调查结果,以确定是否要启动弹劾程序。1999年9月16日,当Gonchar先生与Krasovsky先生在街上行走时,几名身份不明的人围拢过来。这些人强迫他俩坐进Krasovsky先生的私人驾车,驶往一个无人知晓的地点。事后,在他俩被绑架的案发地点发现了一些血迹。
2.4这起绑架事件显然有政治动因。为佐证他们的申诉,两位提交人引述了Christos Pourgourides为欧洲委员会议会编撰的备忘录(《欧委议会备忘录》)相当大部分段落内容。据提交人称,其时白俄罗斯总统无视基本人权的行径已臭名昭彰,而且在Krasovsky先生失踪的前一个月,前内务部长Yuri Zakharenko也已经失踪。
2.51999年9月20日,检察厅就Krasovsky先生的失踪案启动了刑事调查。Chumachenko先生被指派担任这起案件的调查官。
2.62000年11月21日,白俄罗斯刑警总监,Nikolai Lapatik将军致函白俄罗斯内务部长。 Lapatik将军的亲笔信确认,白俄罗斯安全委员会秘书曾下令杀害前内务部长Yuri Zakharenko。据Lapatik将军称,这是在时任内务部长Yuri Sivakov辅佐下,由一位高级军官,Dmitry Pavlichenko上校实施的谋杀。时任内务部长,Yuri Sivakov, 为Pavlichenko先生提供了临时从监狱里调取的手枪。 Lapatik将军还确认,1999年9月16日,Gonchar先生与Krasovsky先生俩人被绑架失踪那天使用的是同一把手枪。
2.7当局无法就这把手枪被擅自挪用作出任何可说得通的解释。检察厅未查清这把手枪被从监狱擅自挪用的原因。《欧委议会备忘录》的调查结果显示,这把手枪很可能被用于实施了对Krasovsky先生的谋杀。
2.8 两位提交人引述《欧委议会备忘录》说,Lapatik将军手书信件的具名收件人,时任内务部长,Vladimir Naumov, 和时任白俄罗斯总检察长,Sheyman先生均确认了Lapatik将军亲笔信的真实性。《欧委议会备忘录》查明未就Lapatik将军信函所载的指控开展过调查。例如,在犯案现场找到的红色油漆与Lapatik将军信中所述据称Pavlichenko上校驾驶的那辆红车油漆比对不上。《欧委议会备忘录》的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期间显然有暗中做手脚,欲盖弥彰的动作。
2.9 此后,并由于Lapatik将军的信件,Pavlichenko上校于1999年11月22日被捕。逮捕证是由时任白俄罗斯克格勃主席,Matskevich先生签发,并得到总检察长的核可。然而,Pavlichenko上校很快就获释,且据称他由卢卡申科直接签发的命令获得晋升。曾指证另一些参与了绑架事件军官的几位军官很快就被撤职或解职。自那以后,对Krasovsky先生和Gonchar先生案件的调查被叫停了。
2.10 2003年1月20日,一位检察官决定要终结此案。两位提交人就检察厅叫停对Krasovsky先生失踪案调查的决定提出了上诉。由此,正式重启了对此案的审理工作。迄今为止,白俄罗斯警察对此案的调查尚无任何明显成果。每隔三个月就有一封信函发送给两位提交人称调查仍在进行之中,非但无法证实,甚至也毫无一点可说明调查工作实际正在进行的显示。一些强有力的迹象表明,上述两人遭强迫失踪应归咎于白俄罗斯的某些官员,而警察不是遭到一再阻扰不让披露案情,就是按政府上层高官的旨意行事。
2.11 据若干非政府组织的报告称,现今政权为了牢牢掌控大权,显然丝毫不顾忌犯天下之大不讳。当初Krasovsky和Gonchar两位先生失踪时,反对派们正在开展推举候选竞选总统运动的预备候选人,而这两位先生都积极地投身于其中。白俄罗斯的政治局势极其不稳定。
2.12 两位提交人一直不断地要求当局调查某些具体的迹象。然而,调查官员根本就不采纳他们的任何提议。两位提交人分别于2002年10月9日、2002年11月5日、2002年11月20日、2003年1月10日、2003年2月3日及另一些日期提出了无数次申诉,再无可竭尽援用的补救办法了,而且,无论怎么说,国内补救办法早已就遭到了无道理的拖延。
申诉
3.1 两位提交人宣称,缔约国就Krasovsky先生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因为他极有可能已沦为遭国家官员法外处决的受害者。
3.2 缔约国还违反了依《公约》第七条规定,Krasovsky先生应享有的权利。两位提交人指出,委员会曾就多起案件坚持认为,强迫某人失踪构成了残忍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行为,因为受害者依《公约》第七条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而且其亲属也同样遭受了伤害。两位提交人宣称,正因为Krasovsky先生的失踪,由此给他们带来了精神上痛苦,致使他们依据《公约》第七条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此也沦为了受害者。
3.3 缔约国还侵犯了Krasovsky先生依《公约》第九条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因为他遭绑架的案情,应被视为对他的任意和非法逮捕行为。他非但未被即时交送法官,而且无法向法庭提出诉讼。
3.4 最后,两位提交人宣称,鉴于Krasovsky先生很可能已经遭国家官员毒手遇害,因此,存在着违反《公约》第十条的现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
4.1 2009年10月20日,缔约国就案情和可否受理问题发表了意见。缔约国宣称,两位提交人系以Krasovsky先生失踪的臆断为据提出的申诉。
4.2 白俄罗斯并不是欧洲委员会议会(欧委议会)成员国,并且未参与Pourgourides先生编撰的《欧委议会备忘录》。因此,两位提交人所述的备忘录与本案情毫无关系。
4.3 1999年9月17日,Krasovsky和Gonchar两位先生的亲属向明斯克市执法机构报警称他们俩人已经失踪。1999年9月20日,明斯克市检察厅启动了刑事调查。
4.4 调查期间业已查实,人们最后见到Gonchar先生和Krasovsky先生是他们俩一起走出洗手间,坐进一辆Krasovsky先生的私驾车――切诺基吉普。经对案发现场的勘察,调查人员发现了一些塑料和玻璃碎片,车轮轨迹显示出了车辆刹车印痕并撞上了一棵树,留下了一些血迹。
4.5 根据作为调查内容部分举行的刑侦验检,这些塑料和玻璃碎片可能属于Krasovsky先生的那部私驾车――切诺基吉普。刑侦验检还肯定,遗留的血迹系属Gonchar先生,但不是Krasovsky先生的血。
4.6 调查期间,执法当局审查了案犯的若干方面动机,包括一些个人关系、政治关系和商业活动等。执法当局还追踪了大众传媒的一些报导。这些报导称Gonchar先生与Krasovsky先生是被一把从第一临时羁押所临时擅自挪用的手枪杀害。这些全都是第一临时羁押所前任所长,Oleg Alkaev和明斯克市刑警总监,Lapatik先生散布的谣传,后经查实纯属无稽之谈。
4.7 执法当局还勘察了据一些报告称掩埋Gonchar先生和Krasovsk先生尸体的地点。勘查没有找到被掩埋的尸体。执法当局还讯问了被怀疑与案情有牵连的两人,I.先生和M.先生,这两人均因犯有其它严重罪行正在服刑役,但查明并无牵连。
4.8 缔约国还反驳称,两位提交人来文述及的Pavlichenko上校,从来就不是此案的嫌疑人,而且从未因此案遭到过逮捕。
4.9 尽管采取了一切措施,但Gonchar先生和Krasovsky先生的下落依然无人知晓。对此失踪案的调查还在继续,而且在此案了结之前,有关此案的情报依然保密。缔约国说,两位提交人宣称有关执法机构不作为和中止调查是毫无根据的指控。
4.10 既然调查仍在进行之中,那么两位提交人就还尚未援用无遗一切国内现有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应认为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再度发表的意见
5.1 2010年2月19日,提交人说,尽管2009年10月20日缔约国发表了不可受理的意见,然而,依据《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规定,必须认定来文可受理。
5.2 两位提交人重申他们的立场说,缔约国没有恰如其分地调查Krasovsky先生的失踪案。在发现了若干指向一些高层官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之后,调查“崩溃了”,并于2003年1月20日被正式叫停。2003年6月23日重启了案情调查。两位提交人说,每隔三个月他们都会收到一封信称,调查仍在进行。
5.3 为佐证他们的申诉,他们再次引述了《欧委议会备忘录》。他们宣称,缔约国不应忽视这份载有极其重要调查结果的备忘录。
5.4 鉴于过去十年来的调查未取得任何显著成果,两位提交人业已援用无遗了一切国内补救办法。自2003年6月23日调查重启以来,两位提交人向警察进行了多次询问,打听调查的进展情况。
5.5 依据委员会扎实牢固的法理,举证责任不能只由来文提交人承担。两位提交人称,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一切损害《公约》规定及其代表的侵权行为,并向委员会通报该国所掌握的情况。两位提交人宣称,正因为缔约国不提供这类情况,所以此案件的调查才毫无实效。
5.6 Krasovsky先生案件已提交了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委员会。两位提交人称,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此案。
缔约国再度发表的意见
6. 2010年7月8日和2010年9月4日,缔约国再次发表了意见,缔约国重申其立场说,该国履行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受理和审议该国管辖下每一位因缔约国侵犯《公约》所述任何权利沦为受害者的人发送的申诉来文。缔约国说,缔约国不接受《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所列的任何其它义务。因此,缔约国宣称,委员会不可审议第三方提交的来文。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规定,委员会必须确定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并未在审查上述同一事项。委员会注意到,Krasovsky先生失踪案已提交给了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回顾,人权事务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设立的额外常规程序或机制,其任务是对具体国家或领土上的人权状况,或世界范围内的普遍侵犯人权现象进行审查并提出公开报告,但一般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含义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工作组对Krasovsky先生案件的审查并非因此构成依本条款所述不可受理本来文的情况。
7.3 至于缔约国声称委员会不可审议第三方提交委员会来文的辨称,委员会指出,《任择议定书》绝无任何规定阻止提交人指定第三方代理他们受理与委员会的函件往来。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可指定他们选择的代表,不仅受理来往函文,并且可代理委员会的审理事宜,是委员会长期以来的惯例。本案两位提交人业已为他们按应有手续聘请的律师签署了代理授权书。因此,委员会认为,受害人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的目的,通过他们本人按应有手续指派的代理人呈递了来文。
7.4 至于缔约国辨称提交人尚未援用无遗国内现有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两位提交人宣称他们就Krasovsky先生失踪案提出了一系列的申诉,然而,检察厅的调查毫无实效,一无所获,而且此调查从1999年起就一直在进行之中。委员会注意到两位提交人分别于2002年10月9日、2002年11月5日、2002年11月20日、2003年1月10日、2003年2月3日等另一些日期提出了申诉。委员会注意到,鉴于各项指控的严峻和严重性质以及多年来显然毫无任何线索的状况,缔约国既未提供任何相关调查详情,也未显示出仍在持续进行的调查有切实的实效。这就让缔约国无法回避委员会审议一份仅宣称正在进行的调查不知道何年何月正在才会有成效的申诉来文。基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遭到无道理的拖延。 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规定并不妨碍审议该来文。
7.5 委员会认为,两位提交人为受理目的就申诉所列证据充足,因此,可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着手审议申诉所述案情。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两位提交人宣称,缔约国因Krasovsky先生的强迫失踪案,违反了《公约》第六、七、九和十条。委员会回顾其案例称,除切实保护《公约》所列权利之外,缔约国还必须确保每个人都可诉诸切实有效补救办法来维护这些权利。 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收到的来文并未提供充分资料明确指出,Krasovsky先生的失踪或据认为死亡的原因,或任何被指认为据称制造此失踪案嫌疑人的身份,因此,尚无法证实Krasovsky先生的失踪与据称缔约国导致此失踪案发生的行为和活动之间有足够充分的关联关系。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无法使之得出Krasovsky 先生的失踪系由缔约国本身所为的结论,而且这些也不足以确定曾经发生过违反《公约》第九和十条行为。
8.3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得积极承担义务,确保维护每个人享有《公约》所列权利不受侵犯,不仅不受国家工作人员的侵犯,而且不受他人或实体的侵犯。 委员会还回顾了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意见,据此,缔约国必须设立一个处置有关侵权投诉的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制(第15段),以及刑事调查和事后追究工作,以采取必要措施补救《公约》第六和七条所保护的各项人权遭受到的侵犯。 就本案而论,委员会认为,两位提交人虽提出了无数次申诉,却未使一名案犯遭逮捕或追究。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不仅未展开恰如其分的调查,而且在Krasovsky先生失踪十年之后,仍无法说明调查到底进行到了哪个阶段。鉴于缔约国无法解释为何调查毫无进展,并参照委员会所掌握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违反了与第六和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所列义务,未就Krasovsky先生的失踪案开展恰如其分地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行动。
9.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着白俄罗斯违反与《公约》第六和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所列规定的现象。
10. 缔约国有义务依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开展克尽职守的事实调查;追究和惩处案犯;向两位提交人通报缔约国的调查结论并给予充分赔偿。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侵权行为。
11. 缔约国须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缔约国还必须公布本《意见》并在缔约国境内以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广为散发本《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签署的个人(不同)意见
1. 本人深感遗憾,我必须针对委员会审议第1820/2008号来文,Krasovskaya诉白俄罗斯案,以多数票通过的调查结果形成的决定,提出不同意见。个人认为有必要通过如下各段文字的阐述,表明本人的立场。
2.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议Krasovskaya案情时面临一些错综复杂的事实,特别是证据的篇幅和实质,导致了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白俄罗斯应为违反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和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所列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3. 然而,针对违反国际人权文书的行为,应追究一国承担的是客观性质的国际责任,然而,国内法就证据所规定的准则截然不同。若国家不予应有的配合,则尤其不可要求受害者的代理人承担无法履行的举行义务。
4. 就本案而论,委员会“认为,两位提交人虽提出了无数次申诉,却未使一名案犯遭逮捕或追究。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不仅未展开恰如其分的调查,而且在Krasovsky先生失踪十年之后,仍无法说明调查到底进行到了哪个阶段”(第8.3段)。就在此前,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收到的来文并未提供充分的资料明确指出,Krasovsky先生的失踪或据认为死亡的原因,或任何被指认为据称制造此失踪案嫌疑人的身份,因此,尚无法证实Krasovsky先生的失踪与缔约国据称导致此失踪案发生的行为和活动之间有足够充分的联关系。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无法使之得出Krasovsky 先生的失踪系由缔约国本身所为的结论”(第8.2段)。
5. 依此分析,缔约国恰恰正获益于其本身的不作为:不开展恰如其分的调查,甚至最低程序的法庭诉讼程序;无所进展,既不逮捕也不追究任何人,因此,委员会无法证实受害者的失踪系为该国的责任。
6. 然而,若给予旁证和各种迹象应有分量的考虑,则可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为政治反对派成员,特别是Gonchar先生提供支持的活动,受害者遭到过逮捕和骚扰是确凿的事实;他与若干不知名的政治异见人士一同遭逮捕,而且自那事件后他即失踪了,也均是得到印证的事实;最后,该国丝毫未作努力去恰如其分地调查这些事实,系为确认的事实。
7. 此外,申诉人提交了欧洲委员会议会报告员编撰的备忘录,阐述了欧委议会对包括Krasovsky先生在内,四起失踪案的调查结果。缔约国的答复则说,该国不是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不是成员国勿庸置疑,但应考虑的不是该国是否属为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问题,而是经与这起案件直接相关的调查形成的档案证据。对此,委员会本应持如下立场,即:鉴于未就此档案证据作出答复,可根据责任评估标准,评判此档案证据。
8. 对此,当事国应就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若不予说明,那么,申诉人即面临“恶魔证据”(probatio diabolica)的局面。失踪是否为了勒索的目的?勒索显然不是犯案的动机,因为无人向家眷索要释放受害者的赎金。这是否普通的抢劫案?若是,那就产生了这么一个问题:当初案发现场是否频频发生过先劫持,继而杀害受害者,再后毁尸灭迹的抢劫案;当事国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此问题的刑事统计数字。鉴于无法作出任何进一步解释,那么,受害者的政治活动、当初他遭绑架时在一起的人、所遭受到的骚扰和案发后政府在调查方面的不作为态度,均足以佐证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认定该国应就直接侵犯生命权、人身健全权、人身自由权和履行应有程序权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9. 然而,委员会则基于所谓有缺陷的证据,仅仅判定缔约国应对可能侵犯受害者人权的行为、未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承担责任。鉴于所涉案件的特性,如此结果实属敷衍了事。
10. 委员会很快就必须审查和讨论,确定缔约国是否应承担《任择议定书》所列国际责任的证据评判标准;本案结论会对诸如给予应有赔偿之类核心问题产生直接的影响。
[发表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