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2/D/1535/200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二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意见

第1535/2006号来文

提交人:

NataliyaLitvin(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的儿子ViktorShchetka

所涉缔约国:

乌克兰

来文日期:

2006年6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第97条的决定,于2006年12月5日传送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1年7月19日

事由:

在不公正的审判后判决终生监禁

程序性问题:

不符合属物理由

实质性问题:

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被假定无罪的权利;检查目击证人和获得目击证人代表他出庭的权利;使他的判决和定罪被更高一级的法庭复查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7条;第14条第(1)款;第14条第(2)款;第14条第(3)(e)和(g)款;第14条第(5)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3条

2011年7月19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通过了有关第1535/2006号来文的意见。意见全文见本文件附件。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二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535/2006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NataliyaLitvin(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的儿子ViktorShchetka

所涉缔约国:

乌克兰

来文日期:

2006年6月1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7月1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ViktorShchetka先生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535/2006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

1. 日期为2006年6月15日的来文提交人为乌克兰国民NataliyaLitvin女士,生于1949年,她代表也是乌克兰国民的生于1973年的她儿子ViktorShchetka先生提交,在首次提交时他在乌克兰Zhitomir服刑。申诉人称,她儿子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第14条第1、2、3(e)和5款下他的权利被侵犯的受害人。提交人无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10月25日对缔约国生效。

申诉人提出的事实

2.1 2000年7月11日,她儿媳妇的一个妹妹在她儿子临时居住的岳父母的单元房里被谋杀。受害人没穿衣服,她的个人物品散落在单元房各处。调查员的初步说法是受害人是被奸杀的。当她儿子在2000年7月11日夜里回到家时,他被要求到地区警察局作证。

2.2 在警察局她儿子被告知他是唯一有可能奸杀他妻子的妹妹的人。申诉人称,调查负责人甚至在正式文件――例如,2000年7月11日法医检查实施决定中正式将她儿子定为奸杀的肇事者。警官连续24小时试图迫使他认罪。她儿子受到多种羞辱,不让喝水和睡觉,不准上厕所。他要见律师也被拒绝。申诉人声称,在2000年7月12日晚上,警察开始对她儿子用刑。这样,他两手被上了手铐,吊在一根金属棍上并打他的头部。他还被警官戴上防毒面具,以限制他的呼吸。结果,他心脏病发作,按警官说的一字一句写下了认罪书(即,强奸、谋杀、将物品散落各处),在写的过程中警官还不断纠正他。此后不久,在2000年7月12日夜里11点30分左右,将他儿子作为嫌疑人的拘留报告写好了,然后审讯报告也写好,他在要进一步用刑的威胁下被迫签了字。这些调查行动是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2.3 2000年7月13日上午,申诉人的儿子被从地区警察局转到临时拘留所(KPZ-23-GOM),在那里他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受到检察官办公室的高级调查官K.先生的审问。在审问过程中,他收回了他之前的供词并声称那是刑讯逼供的东西。他还要求调查员不要将他交给不久前对他施刑的警官。这次审讯有记录和录像。但是,后来没有对他所指称的酷刑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2.4 在7月13-14日夜里,两名警官来到临时拘留所(KPZ-23-GOM)并对她儿子用刑逼他交待。7月14日上午,K.调查官来看他,并问他对收回供词的想法是否有改变。她儿子拒绝承担罪责,并在未被允许见律师的情况下拒绝同调查员谈话。

2.5 申诉人称,她儿子的律师们被阻止见他并且调查员故意拒绝向律师透露他的去向,尽管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几次申请。2000年7月18日,即,逮捕后第7天酷刑的痕迹不那么明显的时候,他儿子才被允许见一名律师。第二天,2000年7月19日,律师向明斯克区检察官提交了一份申请,其中指出,他的客户身上有酷刑的痕迹,并要求立即体检。2000年7月20日,律师向明斯克区检察官提交了对高级调查官K.滥用权力剥夺他的客户6天法律援助的非法行动的投诉,并要求检察官对非法行为启动调查。还向乌克兰总检察官提出了类似的投诉。2000年7月29日,律师被告知内部调查收集了对K.先生的足够证据。虽然检察官办公室有义务安排体检并启动对他儿子的酷刑指称的调查,但它只是敷衍了事地做了一下。这样,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最初拒绝将申请登记在案。2000年9月28日,高级调查官K.拒绝对申诉人儿子受酷刑的责任警官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表示律师的指称并没有证实。K.先生称,除其他外,申诉人儿子于2000年7月12日自愿向明斯克区检察官写了认罪书,并没有抱怨过酷刑;2000年7月12日一名医生对他进行了检查,并没有发现任何酷刑痕迹。申诉人提出,K.知道的很清楚对她儿子的体检是7月12日上午进行的,而他是在7月12日晚上和7月13-14日夜里受刑的。此外,K.隐瞒了如下事实:他于2000年7月13日审讯了她儿子,并使用了录像机。相反,K.称申诉人儿子只是在2000年7月25日才第一次抱怨受酷刑并收回了他的认罪。所有录像资料都被从案卷中撤除,因为其中包含了她儿子收回认罪的内容并显示他身上有明显的酷刑痕迹。据申诉人称,后来在一次庭审中K.承认他于2000年7月13日审讯了她儿子,后者收回了他在K.先生酷刑下的交待。K.先生还承认从案卷中撤除了审讯报告和任何提到这次审讯的其他文件。

2.6 2000年8月16日,申诉人儿子向基辅市检察官办公室提出投诉,称他受到了酷刑。那是他能自己写的第一份投诉,因为,由于酷刑他的手指不能弯曲,无法握笔。这份投诉没有放进他的案卷,并且,后来法院驳回了律师关于将其增为证据的请求。

2.7 2000年12月12日,基辅市法院刑事案件司法法庭(一审法庭)裁定申诉人的儿子犯有一系列罪行,包括盗窃、非法持有“冷”兵器和因强奸而罪加一等的谋杀罪,并判处终生监禁。在庭审中,他抱怨受到警察的身心压力。他指出,他的认罪是刑讯逼供的结果,2000年7月12-13日的审讯报告是在要进一步上刑的威胁下签字的,并且他见不到律师。法庭对他的受酷刑的指称不予理睬,也根本没有进行审查。

2.8 申诉人确认她儿子的确有一把刀和一副双节棍从他的老单元房移到了最近新买的单元房里。但是,她声称调查和法庭都没有澄清在搬家时这些物品的地点以及它们是否被用来作案。在诉讼期间,法庭没有问任何澄清的问题,也没有审查这一刑事指控,尽管它裁定她儿子犯有非法持有“冷”兵器罪。根据2000年7月12日刑讯逼供的供词和法医检查的非结论性结果,法庭还在未对指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裁定她儿子犯有因强奸而罪加一等的谋杀罪。申诉人称,所收集到的客观证据表明,受害人没有被强奸。尽管如此,法庭无视这一事实,并根据刑法第93条(因强奸等罪加一等的谋杀罪)判处她儿子终生监禁。法庭只有在“正式”确定受害人在被害前被强奸才可应用第93条。在刑法第93条的意义上,除了强奸外,没有其他罪加一等的情况。

2.9 申诉人向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司法法庭提出了翻案上诉,被该庭于2001年2月22日驳回。最高法院指出,在审前调查期间,她儿子已认罪,其罪行得到了其他证据的证实,包括他将犯罪细节告知过的原告主要证人的证词以及并没有将强奸排除在外的法医检查等。该法院进一步指出,她儿子的关于证据是在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准则和调查机关使用非法审讯手段的情况下获得的指称并没有得到案卷材料的确认。法院得出结论,她儿子的罪行证据确凿,裁定无理由翻案。

2.10 申诉人指出了在她儿子的刑事案件庭审期间法庭的若干违规现象,简述如下:

原告主要证人作伪证

2.11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主要证人Ko.的证词,他声称在2000年7月他与她儿子在地区警察局同住一间囚室,在那里,后者告诉他和其他三名被拘留者他犯罪的详细情况。该证人进一步称,她儿子自己叫来一名执勤的警察并写了认罪书。Ko.先生坚称,他立即将她儿子告诉他的犯罪详情用书面报告了警官。只是到了2000年8月3日,即,在他给警方的书面声明几乎一个月之后,Ko.先生才作为一名证人接受了审讯。尽管律师提出了这方面的问题,法院没有说清楚为什么这么重要的证人没有在他的告发声明后立即被讯问,以及为什么没有组织证人与被告之间的对质。证人还在法庭上作证说,他在2000年7月的书面声明中以及在2000年8月3日对他的审问期间都提供了犯罪的情况。但是,调查员K.否认了证人提供了这一情况。申诉人的儿子在法庭中指出Ko.先生是个假证人,因为他俩从未共住一间囚室,并声称这一情况本来很容易在警察局的逮捕正式纪录中和通过与Ko.先生、执勤的警察和那三名他所称被告诉过犯罪情况的同狱犯人的对质加以核实。

法院拒绝传唤和听取重要证人,歪曲和假传证人证词

2.12 申诉人提出,调查可确定受害人遇害的准确时间,因为在攻击发生的时刻受害人正在上网,使用电脑被打断的时间是下午4点39分。她儿子多次要求法庭传唤和考虑两个证人的证词,一个是Kl.,一个是O.,他们在初步调查期间证明他们在4点30分时,即,案发9分钟前在案发现场几公里外的地方见过他。虽然这一情况确定了他不在犯罪现场,但法院不予理睬,她儿子的不在犯罪现场未被核实。

2.13 此外,另一名2000年7月12日接受询问的证人Ch.的审讯报告被忽视,他证明她儿子在下午7点,即,案发2个多小时以后,在脸上没有抓痕,这被调查员从刑事案卷中撤除,并坚称这样的证人从未被询问过,并且她儿子从未提到过此人是在犯罪当天见到过他的证人。虽然她儿子本人在接受审问时说过这个证人的名字并且这一资料被列入所有审讯报告,而且Ch.先生本人也在2000年7月12日上午的审讯中确认了这一点,但法院将这些事实置之不理,驳回了被告的要求各调查员的各自的审讯报告并将其作为证据放入案卷的申请。法院还拒绝了将其他对被告有利的文件放进刑事案卷的要求。

2.14 法院还严重歪曲了证明她儿子在2000年7月11日(犯罪当日)根本没有喝伏特加的B.先生的证词,而是在法院的判决中反而说他喝了酒并喝醉了。申诉人称,案卷中没有证据(既没有证人证词也没有专家医检报告)证明她儿子在2000年7月11日喝醉了。

法院掩盖证明无罪的事实和证据

2.15 法院提到了一系列情况,并认为证实了她儿子有罪。这样,法院表示受害人用力抵抗他儿子并用指甲抓了他的脸。法医检查发现在她儿子的左下巴上有四条划痕,医疗专家的结论是那可能是受害人在抵抗时留下的。法院还指出,在2000年7月11日上午的时候她儿子脸上没有抓痕。但是申诉人称,根据专家的检查,在受害人双手的指甲下发现了男性皮肤的微小颗粒、毛发蓇葖和袭击者的粘膜细胞。因此,袭击者应该有不止四条抓痕,他的粘膜应被破坏,而医疗检查在她儿子脸上除了四条抓痕外没发现其他损伤,并给出结论,他的粘膜完好。此外,法院引证了医疗专家的结论,“抓痕所在的位置不排除它们是在受害人抵抗后形成的”,而它却无视专家的另一个结论,即,抓痕可能是自己造成的就像她儿子本人在审前调查时声明的那样。申诉人坚持认为她儿子脸上的抓痕是在审讯期间出现的,即,案发3小时以后。如法院在其判决书中指出的那样,受害人的亲属肯定在2000年7月11日(案发那天)上午的时候,他的脸上没有抓痕。但是,法院没有提到受害人的亲属和其他两名证人的证词,根据该证词,她儿子在下午7点时,即,案发两个多小时以后,她儿子脸上没有抓痕。

调查机关和法院捏造证据

2.16 申诉人称,受害人在她儿子衬衣上的血迹是调查人员捏造的,因为在扣押他的衬衣时上面没有血迹。在2000年7月11日撰写的程序性报告中都没有存在血迹的纪录。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Shchetka先生在2000年7月12日作为嫌疑人被审问时表示血液喷到他的衣服上”,而在实际上,在审讯报告中那句话是这么说的,“在那以后血液喷出”,根本没有提到衣服。因此,申诉人坚持认为她儿子从未对他衣服上的任何血迹作证,这是法院对事实的歪曲。

2.17 法院提到她儿子衬衣上的血点子被洗掉了。她儿子对这一结论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再进行调查,以便澄清血迹在他衬衣上的形成机制,但这一要求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生物化验已对这个问题作了详尽的回答并且那块布已不适合做更多的化学检验。申诉人称,情况相反,生物专家解释说,血迹的形成问题是他权限以外的,是可以进行更多的理化检验的。

2.18 2001年7月18日,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后,申诉人向明斯克地区检察官提出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取回被作为证据扣押的她儿子的衣服。2001年7月27日,检察官告诉她作为证据留下的衣服只有在判决生效和法院宣布了关于证据的裁决后才能退还。在7月27日同一天,申诉人向基辅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发还她儿子的衣服,或者,如果这不可能的话,鉴于已对判决提出上诉,新的法医检查可能需要那些衣服,要求将衣服储存起来。2001年7月30日,申诉人向基辅市法院院长提出新的书面申请,请法院命令交出她儿子的衣服以进行补充法医检查。在基辅上诉法院提出要求后,检察官于2001年8月7日将所有证据移交给了法院。上诉法院命令销毁衣服,并于2001年9月21日执行。法院后来表示,证据是在她儿子在一次庭审中宣布他不要收回他的衣服了以后销毁的。申诉人坚称,她儿子从来没有这么宣布过,相反,他和他的律师多次要求法院命令进行补充法医检查并将那件被指称有受害人血迹的衬衣妥善保存。因此,申诉人称,法院是故意销毁证据的,目的是阻止被告进行补充法医检查。

新发现的事实和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对案子重新考虑

2.19 申诉人称,在审前调查和庭审期间,她儿子被剥夺了有效辩护和驳斥公诉人提出的论点的权利。特别是他的向专家提补充问题的权利和进行补充法医检查的要求被驳回。因此,在判决后他的律师要求几位法医专家评估以前进行的法医检查的结论。这样,在2001年7月23日,他请教了两位专家(法医和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学专家)对2000年7月19日进行的法医检查结论的看法。专家们指出,根据调查所使用的方法和专家所掌握的数据,是不可能得出结论说她儿子衬衣上的第二个血迹毫无疑问地含有受害人的血液的。在律师的要求下,一位法医专家研究了法医文件和2000年9月18日的解剖报告的结论。他得出结论,没有法医数据肯定在受害人死前存在与她性交的情况,特别是以胁迫和暴力的方式。

2.20 为确定她儿子的受酷刑指称,又进行了两次法医检查。在检查了他在2000年7月14日和25日的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报告中他的笔迹后,笔迹专家得出结论,在写字的时候,她儿子由于写字的手有伤以及情绪状态可能不正常(恐惧、紧张等),在实现写字能力方面有很大的困难。第二次检查是由一位法医语言专家对2000年7月12日他的认罪书进行检查。该专家的结论是,认罪书是在精神紧张状态下写的,反映出是在抄写一个具有纪录技能的人的自然优雅的讲话。

2.21 被告还收集了证据支持其指称,即,主要证人Ko.先生在庭审中作伪证。申诉人称,Ko.先生所称的在2000年7月12-13日提交警官的不利于她儿子的书面陈述不在案卷里。在律师的要求下,地区警察局确认,在2000年警察局没有收到过来自Ko.先生的书面申请。申诉人进一步称,Ko.先生是个无家可归的人,曾因小的犯罪被警察多次拘留,可能为了确保自己的释放而同警方合作捏造证据陷害她儿子。Ko.没有在他所谓的被告知犯罪情况后马上就作不利于她儿子的证明,而只是在被逮捕后和两次因流氓罪(2000年8月2日和3日)被罚款后才这么做的,而且,他的审讯日期和他最后一次被逮捕巧合――2000年8月3日。

2.22 2002年8月13日,她儿子的律师向总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根据上述新发现的证据重新考虑他的案子。2002年9月27日,总检察官拒绝了律师的申请,理由是,专家检查是在刑事诉讼范围之外进行的,因此,没有程序价值。申诉人称,总检察官有法律上的义务对新的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且,他的拒绝构成事实上的禁止任何检察官调查那些事实,他的行动等于拒绝公正。

2.23 2003年9月23日,她儿子向最高法院申请复查他的定罪。最高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驳回了申请,裁定没有理由复议该案。

2.24 申诉人称,她儿子已用尽所有可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 申诉人称,她儿子是公约第7条下他的权利被侵犯的受害人,因为他遭受了酷刑并被迫承担并不是他犯下的罪行的责任。

3.2 她提出,她儿子在第14条第1款下的权利被侵犯,因为法院没有承认酷刑的事实,并利用她儿子在严刑逼供下的供词作为给他定罪的根据。法院没有恰当地评价案件事实和证据,歪曲了证人的证词并掩盖了具有雪冤价值的或与公诉理由相矛盾的事实。此外,法院没有考虑她儿子关于诉讼主要证人作伪证和调查员篡改证据的指控,而干脆置之不理。法院给予起诉方特权地位,与此同时却驳回了被告的关于进行补充法医检查和将某些程序性文件作为证据放进案卷的要求,因此违反了公正原则。申诉人称,在对起诉方捏造和篡改证据、使用伪证以及其他滥用权力没有任何防范保障的情况下,第14条所保障的权利将沦为彻头彻尾的一纸空文。

3.3 申诉人进一步称,她儿子在第14条第2款下的权利被侵犯,因为他在没有依法证明他有罪的情况下,在官方文件中被宣布是犯罪的肇事者。法院裁定他犯有非法持有“冷”兵器罪和强奸罪,但在庭审中没有审查这些罪名。

3.4 她提出,法庭屡次驳回她儿子关于确保本可证明他不在犯罪现场的几名证人出席庭审的要求,从而违反了公约第14条第3(e)款。

3.5 最后,申诉人称,她儿子是第14条第5款被违反的受害人,因为总检察官拒绝审查他的关于根据新发现的事实重审他的案子的申请,以及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复查他的定罪的请求。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在2007年6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出,Shchetka的有罪是由证据充分确定的,尤其是他的认罪供词是与受害人亲属和其他证人的证词是一致的,也是与犯罪现场报告中所载的资料是一致的。Shchetka描述了所施加的体伤的特点和部位,这后来被法医专家检查所证实。在受害人的指甲下发现有男性皮肤微小颗粒和毛发蓇葖,其出处并没有排除是来自Shchetka先生。他脸上和脖子上的4条抓痕可能是受害人在抵抗时用指甲划的,并且他衬衣上的血迹含有受害人血样中所认定的脱氧核糖核酸图谱。

4.2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判决后的专家检查证实了她儿子的清白并构成新发现的事实的说法毫无根据,并提出,这些事实在审前调查和庭审中都已审查过了。尤其是,法院彻底考虑了Shchetka先生的关于犯罪的供词、他收回的理由、所指称的被禁止的审讯手段、以及受害人亲属和其他证人的证词、法医专家检查的结论和提交法院的其他证据。最高法院裁定没有违反可为翻案或改判提供理由的刑事诉讼法准则,并于2001年2月22日驳回了他的翻案上诉。

4.3 法院考虑了Shchetka先生所指称的他受到警官施加的身心压力,并且内部调查证实警官没有涉及对他造成的体伤。内部调查还确定关于明斯克地区警察局活动的报告(关于逮捕和拘押犯罪嫌疑人的报告、被拘留人员的纪录等)已于2005年2月16日销毁:根据内政部2002年6月4日的命令,这类文件保留五年,之后就销毁。

4.4 缔约国还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06年6月5日Shchetka先生的书面解释的副本,其中他声明他对基辅拘留中心(第13)和Zhitomir教养中心(第8)的行政管理没有诉求。它在意见后面还附上了一份篇幅为9页的关于申诉人在本来文中提出的问题的刑事诉讼程序条款的摘要。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在2008年1月11日的评论中指出,缔约国没有反驳她根据公约提出的任何指称,只是重复了法院判决的内容和引述了相关的国家法律。她坚持认为,缔约国通过声称新发现的事实在审前调查和庭审中都已审查过了,就侵犯她儿子在第14条第5款下的权利问题提供虚假信息。事实上,总检察官没有驳斥律师提出的任何新的事实,只是以这些事实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收集了为由拒绝调查新的可雪冤的事实而已。她坚称,根据国内立法,检察官需对新的事实展开调查,并且律师可在任何地方收集这样的新证据。

5.2 申诉人重申根据公约第7条和第14条提出的诉求。关于酷刑的指称已被非直接证据(事件的顺序、他的审讯录像资料缺失、从被捕时起就没有法律援助、当局拒绝将医检的酷刑纪录在案等)和直接证据(律师关于酷刑的投诉、语言和笔迹对比的结论等)所证实。申诉人忆及法院侵犯了她儿子的辩护权,伪造文件和销毁了可雪冤的证据,从而违反了公约第14条,而总检察官为不调查他的案子的新的可雪冤的事实则对法律做了错误的解释,从而违反了第14条第5款。此外,法院在没有在庭审中审查对她儿子的关键刑事罪名的情况下就判他终生监禁,从而违反了公约第14条第2款。因此,申诉人坚持认为她的指称有充分证据证明并得到向委员会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确证。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2008年4月16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了来自总检察官办公室和内政部的资料。它指出申诉人所称的她儿子是无辜的已被他提交检察官的书面供词所驳斥。此外,在回答检察官的问题时,他陈述了他所犯罪行的详细情况,并在他作为嫌疑人被审问时做了类似的陈述。他的关于酷刑的指称已在翻案诉讼中被最高法院考虑,并且没有被证实。所收集的证据充分确定了他的罪行,而这些证据得到了法院的彻底审查。

6.2 缔约国还指出,在2001年8月31日,申诉人NataliyaLitvin女士向基辅市内政局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关于Ko.先生被逮捕的资料。所要求的资料已于2001年10月21日提供。2005年12月12日,她要求关于是否有可能在初步拘留囚室将一个有多种罪名的人和一个第一次被捕的人关在一起的书面解释。Litvin女士被请到内政局,在交谈中她收回了要书面答复的要求。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7.1 申诉人在2008年7月25日的一封信中重申了她以前的意见,即,缔约国没有反驳她根据公约提出的指称,并指出,缔约国提出的资料与审议来文不相关。

7.2 2009年7月9日,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供了她儿子自2003年以来定期向乌克兰最高法院提出的要求对其判决进行复查的申请的副本,以及法院2009年3月18日的答复,其中指出,已对他的投诉进行了审查并裁定没有理由对判决进行复查。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8. 2010年3月3日,缔约国重申了其以前的意见。关于强奸罪名,它指出,Shchetka先生在初步调查期间当着一名律师的面承认犯有强奸罪,只是在庭审时改变了证词,并指责警官捏造和对他用刑。这些指称是明斯克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的调查的目标,并发现对他的权利没有侵犯,因此于2000年9月28日拒绝了对警官启动刑事诉讼程序。Shchetka先生本来是有可能根据乌克兰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向更高一级的检察官,以及根据上述法律的第336条第1款在法庭上对该检察官的拒绝提出上诉的。

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和审理情况

对可否受理的审议情况

9.1 在审议来文中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是否可受理。

9.2 如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a)款所要求的,委员会已查明同一事项目前未在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议。

9.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申诉人提交的资料,所有可利用的国内补救措施都已用尽。在缔约国没有任何反对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b)款的要求都已达到。

9.4 至于申诉人的关于总检察长拒绝根据最高等法院就翻案上诉做出判决后新发现的事实重新审理她儿子的刑事案件等于违反了公约第14条第5款的指称,委员会认为,第14条第5款的范围并没有延伸到根据新发现的事实复查已成为最后判决的定罪和判决。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根据第14条第5款的诉求的属物理由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宣布不可受理。

9.5 委员会还注意到,除了申诉人声称的违反之外,本申诉的事实提出了公约第14条第3(g)款下的问题。据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关于《公约》第7条、第14条第1款、14条第2款和第14条第3(e)和(g)款的部分可受理,并着手根据案情进行审议。

对案情的审议情况

10.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的要求,根据有关各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对本来文进行了审议。

10.2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她儿子受到警官施加的酷刑,从而被迫承认犯有强奸和谋杀他妻子妹妹的罪行。他在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官进行的使用录像记录的审讯中收回了他的供词,声称他是受到酷刑被胁迫承担罪责的。但是,他的指称没有被理睬,相关的录像资料随后也从他的刑事案卷中被撤走。申诉人详细介绍了所使用的虐待手法并坚称这些指称是她儿子对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在法庭上提出的。委员会注意到,Shchetka先生的律师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投诉,要求,除其他外,进行体检和对他的酷刑指称进行调查。在这方面,委员会记得,一旦对与第7条相反的待遇提出了投诉,相关缔约国必须迅速和公正地对其开展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断言Shchetka先生的指称是明斯克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的调查的目标,也被最高法院在翻案诉讼中审议,但以毫无根据为由驳回。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一份来自Shchetka先生的书面解释(见上文第4.4段),声明他对基辅拘留中心(第13)和Zhitomir教养中心(第8)的行政管理没有任何诉求。委员会注意到从该解释中还不清楚Shchetka先生是指他被捕后的拘留(据称他被施加酷刑的时候),还是指他被法院定罪以后的拘留。鉴于解释的日期是2006年6月5日,并且没有提到Shchetka先生据称受到酷刑的任何机构(地区警察局和临时拘留所(KPZ-23-GOM),见上文第2.2和2.4段),委员会认为这与申诉人在第7条下的诉求不相关。

10.3 委员会还注意到,Shchetka先生只是在实际被捕之日起7天之后酷刑的印记变得不太明显时才被允许见律师。它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提出Shchetka先生是在一名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承认犯有强奸罪的。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文件证据支持其论点,但Shchetka先生的指称却得到了案卷材料的支持,即,除其他外,向检察官提交的对调查官员施加虐待的两份投诉。在缔约国对调查酷刑指称、拒绝对申诉人的儿子体检和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如,语言和字迹对比资料――没有彻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主管当局没有对Shchetka先生在审前调查期间和法庭上提出的酷刑投诉给以应有的足够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面前的事实揭露了Shchetka先生在《公约》第7条和第14条第3(g)款下的权利被侵犯。

10.4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申诉人的指称,即,法院不理睬她儿子关于传唤和审问在初步调查期间作证并证实,除其他外,他不在犯罪现场和在案发后他脸上没有伤的几名重要证人的要求。法院还拒绝了她儿子关于进行补充法医检查的申请。委员会记得,作为权力平等原则的应用,第14条第3(e)款的保障对确保被告及其律师的有效辩护和保证被告有同样的法律权力使与辩护相关的证人出庭及审问或盘问任何对诉讼可用的证人很重要。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答复这些指称和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拒绝审问相关证人的理由。在缺乏来自缔约国的这方面的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所报告的事实等于侵犯了Shchetka先生在《公约》第14条第3(e)款下的权利。

10.5 申诉人称,她儿子的在第14条第1款下的权利被侵犯,因为法院在处理调查中的捏造和篡改证据问题以及核实主要证人证词的可信度问题时,没有将可雪冤的事实和证据考虑进去,这样就给了公诉方不公平的优势。在关于调查的文件中,她儿子也被称为肇事者。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称主要涉及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并回顾其判例――除非可断定审判的做法或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明显是任意的或等于拒绝公正,一般不是由委员会自己,而是由缔约国的法院审查或评价事实和证据。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处理申诉人各项诉求的实质性问题,而只是笼统地断言她儿子的罪行是在确证的证词和其他证据的基础上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根据案卷中的材料并鉴于委员会对公约第7条和第14条第3(e)和(g)款被违反的认定,委员会认为,法院对Shchetka先生案子的审理没有遵守公平审理的最低保障,违反了公约第14条第1款。

10.6 在做出上述结论之后,委员会将不再单独审议申诉人在公约第14条第2款下的诉求。

1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行事,并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和第14条第3(g)款;第14条第1款和3(e)款。

12. 根据公约第2条第3(a)款,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为Shchetka先生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对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称进行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并启动对责任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考虑根据公约中所载的所有保障规定对他进行重新审判或将其释放;向受害人提供充分补偿,包括适当的赔偿费。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违反情况。

13. 铭记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之后,缔约国就承认了本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有对《公约》的违反,并根据《公约》第2条,缔约国承诺要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属于其管辖的所有个人都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据此,委员会希望在180天之内从缔约国收到关于为落实其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此外,还要求缔约国公布本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英文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费边·萨尔维奥利先生的个人意见

1. 我同意关于第1535/2006号来文ViktorShchetka诉乌克兰的决定,因为我完全同意委员会的理由和结论。但是,我想就一个我认为在委员会今后的裁判程序中值得更充分处理的问题补充一些意见。那个问题涉及在解决像本案那样的个人案子中的“交叉施肥”概念及其从委员会建议的补偿角度而言可能产生的影响。

2. 本案Shchetka诉乌克兰暴露了国家在调查受害人的酷刑指称和惩处责任人方面的极端严重的失职和疏漏。委员会认为这些差错构成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等条款的违反。

3. 委员会在表达对个人来文的意见时通常如在此处做的那样,表示国家应确保今后不发生类似的违反。但是,关于本案的意见第12段没有充分做到这一点;为确保不发生违反,有必要指出需要采取何种具体步骤。

4. 为此目的,委员会可以并应该酌情吸取其他国际或区域人权机构的裁决。在这方面,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07年针对乌克兰的意见1措辞明确地提到了预防酷刑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国家设立有效的独立监督机制,保证对所有刑事调查期间的酷刑和虐待投诉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第二,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现行促进招供的调查制度对嫌疑人待遇可能产生的任何负面影响。禁止酷刑委员会还呼吁乌克兰采取必要措施规定刑讯逼供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作为证据引用。2

5. 禁止酷刑是绝对的。这是国际公法的准则(绝对法),因此,在国际人权判例中得到一致支持。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任务和责任是应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有效完成这一任务,委员会应运用有用效应原则。在本案中,委员会采取了按人的做法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并通过正确地运用“沟通的船只”(交叉施肥)逻辑来强化其决定,它本应责成乌克兰进行具体的补救,例如,通过设立独立的有效机制确保对酷刑和虐待投诉进行调查并使录像记录审讯成为强制性的,以保证这类违反不再次发生。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签字)

[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印发,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也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