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8/D/1831/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Nov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31/2008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一〇八届会议(2013年7月8日至26日)上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Djelloul Larbi(由穷追有罪不罚现象组织(TRIAL)代理)

据称受害者:

Djillali Larbi (提交人的父亲)和提交人本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08年10月2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97条作出的决定,2008年12月5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3年7月25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残忍或不人道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固有的人格尊严,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得到承认,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非法侵扰住宅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b)款)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八届会议上通过的

关于

第1831/2008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Djelloul Larbi(由穷追有罪不罚现象组织(TRIAL)代理)

据称受害者:

Djillali Larbi(提交人的父亲)和提交人本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08年10月24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3年7月2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Djelloul Larbi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31/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1 本来文提交人为Djelloul Larbi, 系阿尔及利亚公民,生于1975年。他声称,阿尔及利亚侵犯了他父亲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之下享有的权利,使其父亲沦为受害者。提交人声称,阿尔及利亚侵犯了他本人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之下享有的权利,使其也沦为受害者。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 2008年12月5日,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的规定,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请缔约国不要采取任何可能阻碍提交人及其家人行使向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诉的权利的措施。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不要对提交人及其家人援引国内法律,特别是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

1.3 2009年3月12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决定不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开审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4年5月25日近中午时分,Djillali Larbi与一名雇员乘坐出租车前往距其农场9公里左右的Mechraa Sfa村买东西。村口设置了宪兵队关卡。宪兵查验了他的身份证件之后,将其带到当地宪兵队总部。据提交人称,Larbi家族的一名熟人目睹了逮捕过程。

2.2 提交人的祖父一听说儿子被捕,即带着另外两个儿子及孙子(本来文提交人)赶往Mechraa Sfa村。宪兵拒绝告诉他为什么逮捕他的儿子。尽管他屡次请求,宪兵也不允许他与儿子见面。不过,他们同意将食物和香烟转交给他的儿子。

2.3 1994年5月31日,前文所述的宪兵告知前往探视Djillali Larbi的家人,他已经被转往Mellakou宪兵队。随后,Djillali Larbi的父亲与另外两个儿子和本来文作者前往Mellakou。他们在那里见到了被拘的Djillali Larbi。他似乎受了不少罪,面部有明显被打的痕迹。他抱怨说,他在Mechraa Sfa宪兵队遭受了酷刑,但在守卫在场的情况下,补充说自转到Mellakou以来待遇很好。他还说,他作了口供,请求带见法官,并收到保证说,将启动法律诉讼,并尽快带他见检察官。事实上,Djillali Larbi被拘禁13天之后的确于1994年6月8日被带见提亚雷特检察官。那天,有几个人看到他在车里,被带往提亚雷特法院。他当天即被带回同一个宪兵队。随后几天中,他的家人获准探望他。他告诉家人他在检察官办公室等待了几个小时,但并没有被带见检察官。检察官下令让宪兵将其“带回”。

2.4 Djillali Larbi在Mellakou一直被拘禁到1994年6月13日。6月14日,他的父亲去给他送食物,宪兵拒绝接收,说他的儿子“已转往别处”。家人从此失去了他的音讯。

2.5Djillali Larbi的父亲和亲属从未停止寻找他,竭尽全力要找到他。他的父亲询问了地区宪兵队和军营,去了他儿子初次被捕的地方Mechraa Sfa, 又去了提亚雷特,后来听说很多人被拘留在Frenda, 他又赶往那里。Djillali Larbi的父亲遍寻不着,只好去了位于Oran的军事总部。在那里,有人建议他去Mers El Kebir监狱问问。1994年夏秋两季,他去了那里三次。他还去了提亚雷特法院。经过繁冗的程序之后,他和提交人的母亲终于获见检察官。他向检察官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诉。

2.61995年期间,提交人的祖父又去见了上文提到的检察官几趟。他本人、提交人的母亲、他所援引的熟悉本案事实的任何证人都没有被请求出席刑事调查。事实上,提亚雷特检察官办公室自始至终从未下令就Djillali Larbi的下落进行调查,也从未提供任何解释。

2.71994年9月,提交人的祖父给若干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人权观察组织写信,向他们汇报儿子失踪一事并恳请他们干预。

2.81998年,来文提交人的祖父去世。他和他母亲继续寻找Djillali Larbi。他们去了提亚雷特法院几次,希望了解法院对他们提起的多起申诉采取了哪些行动。不过,几个月之后,他们放弃了,因为检察官拒绝接待他们,也不告诉他们任何信息,还因为他们恐遭报复。

2.92004年,提交人再次致函当局,询问他父亲的下落。2004年5月19日,他致函提亚雷特省警察局局长及省长、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主席以及共和国总统,但从未收到回复。2006年11月29日,在致共和国总统和提亚雷特检察官的一封信中,他历数了已经开展的各种努力。在致提亚雷特检察官的一封挂号信中,他还回忆了Djillali Larbi的父亲和提交人的母亲多年来提出的各项申诉,检察官从未对这些申诉作出反应。上述信件也都石沉大海。

2.10提交人声称,自2006年2月27日颁布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以来,他无法通过法院采取行动。该宪章是2005年9月29日经公投通过的,它禁止就1993年至1998年该国发生的事件对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的成员采取法律行动。提交人认为,鉴于所有国内补救措施均被证明没有效果和作用,也鉴于法律剥夺了Djillali Larbi的亲属诉诸司法的权利,因此,他不再有义务为了使本来文获得委员会的受理而继续寻求国内补救并承担被刑事起诉的风险。

申诉

3.1 提交人宣称他父亲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认为,自他父亲从Mellakou宪兵队失踪已经14年过去了,生还的机会渺茫。考虑到他父亲长期失踪及其被逮捕的情况和背景,他很可能在被拘禁时已经死亡。单独监禁极有可能引发对生命权的侵犯行为。对受害者生命的威胁构成侵犯《公约》第六条的行为,因为国家未能履行保护生命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义务。此外,缔约国从未努力调查受害者的下落,这也表明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因此,提交人认为他父亲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之下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3.2 提交人的父亲告诉他自己的父亲(亦即提交人的祖父),他在Mechraa Sfa宪兵队总部(被捕之后他被拘禁在那里)遭受过酷刑。他的面部有明显被打的痕迹。此外,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单单遭受强迫失踪本身即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无限期拘禁且无法与家人和外界联系带来的痛苦和煎熬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

3.3 穿制服的宪兵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了提交人的父亲,且没有告诉他逮捕理由,这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之下享有的权利。被逮捕13天之后,他才被带往提亚雷特法院;换言之,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2天的期限。然而,他从未被带见一个依法授权可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在本案中,即提亚雷特检察官),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3款。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无法亲自就拘留的合法性提出申诉,或者请法官下令释放他,甚至也无法请外面的第三方在法庭替他辩护;这种情况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4款。

3.4 如果事实证明提交人的父亲确系违反《公约》第七条行为的受害者,就不能说他受到第十条第1款原本希望提供的保护。

3.5 作为不被承认的拘留行为的受害者,提交人的父亲被降至“非人”地位,这违反《公约》第十六条。

3.6 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Djillali Larbi无法行使对拘留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这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他的家人用尽了全部法律渠道追寻他的下落真相,但一无所获。

3.7 对于来文提交人及其家人来说,失踪一事至今仍令其感到无助、痛苦和煎熬,因为他们完全不知道Djillali Larbi的下落,这违反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阅读的《公约》第七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09年3月3日,缔约国在一份“关于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涉及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来文不可受理的背景备忘录”中,对该来文以及提交给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另外10份来文可否受理提出异议。缔约国认为,对于控告1993年至1998年期间强迫失踪案涉案公职人员或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其他人员的来文,审议时应综合考虑该国这段时期的整体社会政治情况和安全局势。当时,该国政府正努力打击试图“颠覆共和国政府”的恐怖主义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该国依照《宪法》(第87条和第91条)实施了预防措施,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通知联合国秘书处该国已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4.2 在此期间,政府不得不与一些组织松散的团体作斗争,导致普通民众对若干行动的执行方式感到困惑。他们很难区分哪些行动是恐怖团体所为,哪些是安全部队所为。民众往往将强迫失踪归咎于安全部队。缔约国称,强迫失踪案有诸多原因,但不可一味归咎于政府。据包括新闻界和人权组织在内的若干独立消息来源称,阿尔及利亚在此期间发生的失踪这一总概念可分为六种不同情况,但无一可归咎于政府。第一种情况是:一些被亲属报为失踪的人员其实是自己藏匿了起来,以便加入武装团体,并让其家人报告自己已被安全部门逮捕,从而“掩盖行踪”和避免警方“骚扰”。第二种情况是:据报失踪人员被安全部门逮捕之后,趁获释之机躲藏了起来。第三种情况是:一些人遭武装团伙绑架,由于这些团伙身份不明或者他们盗取了警察或士兵的制服或身份证件,而被误以为属于武装部队或安全部门。第四种情况是:据报失踪人员实际上是弃家出走,有时甚至远走异国,以逃避个人问题或家庭纠纷。第五种情况是:家人报称失踪的人员实际上是被通缉的恐怖分子,他们死于派系争斗、理念之争或敌对武装集团之间的分赃纠纷,葬身丛林。缔约国提及的第六种情况是:据报失踪人员凭借伪造证件者网络提供的虚假身份,仍在阿尔及利亚或国外生活。

4.3 缔约国认为,正是因为考虑到失踪这一总概念涵盖多种错综复杂的情况,阿尔及利亚立法机构才在对《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举行全民公投后提出建议,对强迫失踪问题采取综合性的解决办法,从而兼顾“国难”时期的所有失踪人员,为所有受害者提供帮助以渡过难关,并且所有失踪事件的受害者及其受益人均有权获得补偿。据内务部统计,报称失踪事件共8,023起,其中已审查6,774起,5,704起获准赔偿,934起被驳回,另有136起尚待审核。已向所有相关受害者支付的赔偿金总额为371,459,39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此外,按月发放的赔偿金总额已达1,320,824,683第纳尔。

4.4 缔约国还称,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强调,必须区分涉及政治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简单手续、通过咨询机构或调解机构进行的非司法补救以及通过相关法院进行的司法补救。缔约国注意到,从各提交人的陈述中可以看出,申诉人已致函政治和行政主管部门,向咨询或调解机构请愿,并向检察部门的代表(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请愿,但他们并未利用所有可用的上诉和司法复审补救办法,从而提起并完成法律诉讼。在所有这些主管部门中,只有检察部门的代表依法有权开展初步调查,并将案件转交调查法官。在阿尔及利亚的法律体系中,只有检察官能受理申诉,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为了保护受害者或其受益人的权益,《刑事诉讼法》授权他们可向调查法官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受害者、而不是检察官将案件提交调查法官,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本案中,没有使用《刑事诉讼法》第72条和第73条所规定的这种补救办法;而若是采用这一办法,即便检察部门另有决定,受害者也可提起刑事诉讼,促使调查法官启动相关程序。

4.5 缔约国还注意到,提交人认为,由于全民公投通过了《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法律,尤其是第06-01号法令第45条,在阿尔及利亚就不可能存在失踪事件受害者家人可以使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据此认为,考虑到法院对法令适用问题的可能立场和结论,没有必要将这一事项提交相关法院。然而,提交人不能以这项法令及其实施法律作为借口,为自己没有提起本可利用的法律诉讼程序进行辩解。缔约国忆及委员会的判例,不能因为当事人主观上认定或臆测补救办法无效,就可以不用遵守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

4.6 缔约国随后将注意力转向《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法律的性质、原则和内容。缔约国坚持认为,根据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和平权利的和平不可剥夺原则,委员会应该支持和巩固和平,并鼓励民族和解,以便加强受内乱影响的国家。作为实现民族和解努力的一部分,缔约国通过了《宪章》。《宪章》实施法令中规定了多项法律措施,对被判犯有恐怖主义行为或受惠于民事异见法律条款的人员,可中止刑事诉讼程序以及予以减刑或赦免;但是犯下或参与大屠杀、强奸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者除外。这项法令还规定了一项程序:经官方裁定受害者推定死亡,其受益人作为“国难”的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同时也实施了社会和经济措施,其中包括为“国难”的所有受害者提供就业安置援助和赔偿。最后,这项法令还规定了多项政治措施(例如:禁止过去曾利用宗教加剧“国难”者从事政治活动),并规定不受理针对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保卫国家及其机构所采取的行动提起的任何个别或集体诉讼。

4.7 缔约国称,除设立基金为“国难”的所有受害者提供赔偿外,享有主权的阿尔及利亚人民还一致认同,民族和解进程是治愈创伤的唯一方法。缔约国坚持认为,宣告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反映了人们希望避免对簿公堂、媒体倾诉和政治清算。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属于《宪章》所规定的全面国内解决机制的范畴。

4.8 缔约国请委员会:注意各提交人所述事实和情况的相似性并考虑到其发生的社会政治和安全背景;认定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承认缔约国主管部门已经根据符合《联合国宪章》及随后各公约原则的和平与民族和解政策,建立了用以处理和解决上述来文所述案件的全面国内机制;认定本来文不可受理;请提交人使用其他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

5.1 2009年10月9日,缔约国又向委员会发送了一份备忘录,在其中提出了如下问题:向委员会提交一系列个人来文,旨在让委员会关注一个宽泛的历史问题,其中牵涉到委员会并不了解的起因和情况,这是否构成滥用程序?对此,缔约国认为,这些“个人”来文抓住失踪事件的大背景不放,只关注安全部队的行动,却从未提及各类武装团体使用掩盖犯罪手段嫁祸武装部队的行为。

5.2 缔约国坚持认为,只有在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才会讨论这些来文的案情,因为所有的司法或者准司法机构在审议案情之前,都有义务先审理先决问题。缔约国认为,在这些案件中决定一并同时审议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姑且不论这一决定并非经协商作出),非常不利于妥善审议来文的一般性质及其具体情况。缔约国援引人权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出关于委员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程序的章节和关于来文案情审议工作的章节是分列的,因此,这些问题可以分开审议。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缔约国强调,提交人若使用相关渠道提交申诉或信息请求,本可让阿尔及利亚司法当局审理本案,但提交人并未这么做。

5.3 缔约国忆及委员会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这一义务的判例,强调指出,不能仅仅因为提交人怀疑国内补救办法无法成功或担心出现延误,就因此免除他们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义务。关于颁布《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是否使得人们无法上诉的问题,缔约国答复称,由于提交人迄今没有提交指控以供审议,阿尔及利亚主管部门无法就《宪章》的适用范围和限制确定立场。此外,根据该法令,不予受理的只有针对“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成员”按照共和国所赋予的核心职责(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保卫国家或维护国家机构)所采取的行动提起的诉讼。反之,只要能够证明国防或安全部队的被控行为不属于上述范畴,主管法院就要予以调查。

5.4 在2010年10月6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重申了先前提交的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反对意见。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作出的评论

6.1 2013年4月24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作出的评论,并就案情提供了补充论述。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已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个人来文。这一权力具有普遍性,且委员会行使这一权力时不受缔约国干涉。特别是,委员会是否适合受理某一特定案件,不是由缔约国决定的,而是由委员会审议来文时自行决定。提交人提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七条,认为在审议来文可否受理的阶段,缔约国不得以采取了国内法律和行政措施顾及“国难”受害者为由,阻碍受其管辖的个人使用《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即便此类措施可能对争端的解决产生影响,也应结合来文的案情对其进行考察,而不应在审议可否受理阶段就对其进行考察。而在本案中,采用的立法措施本身就是对《公约》所载权利的侵犯,一如委员会先前所述。

6.2 提交人忆及,阿尔及利亚于1992年2月9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但这对人们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的权利并无影响。《公约》第四条允许在紧急状态期间克减《公约》的特定条款,但不影响人们行使《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提交人认为,不得以缔约国关于来文适当性的意见为由,认为来文不可受理。

6.3 提交人还援引缔约国的如下论点: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定要求提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2条及其后诸项条款向调查法官提出申诉,要求予以赔偿,从而提起刑事诉讼。他援引了一项涉及缔约国的个人来文,委员会在其中表示“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彻底调查所控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强迫失踪或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而且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处侵权行为的所有责任人。对像本案所控罪行这样严重的罪行,不得认为损害赔偿诉讼可以替代应由检察官提起的指控。”因此,提交人认为,考虑到所控罪行的严重性,主管部门有责任受理本案。然而,尽管自1994年5月25日Djillali Larbi被逮捕以来,家人一直在徒劳地打探他的下落,当局却没有这样做。

6.4 Djillali Larbi的亲属在该地区的所有宪兵队、军营和军事监狱打探他的消息。他们向提亚雷特检察官提起了书面申诉,并在若干场合与其见了面。他们联系了大赦国际地方分社和秘书处――阿尔及利亚捍卫人权同盟以及国家人权观察组织。受害者家人还致函提亚雷特省警察局局长和省长、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主席以及共和国总统。上述问询全部石沉大海。应受害者妻子的请求,2010年3月2日,国家宪兵队颁发了他在“国难”中失踪的证书。2005年春,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下设的一个特设委员会接待了提交人的母亲,并亲自告诉她本案已经划归强迫失踪。然而,她再未获得关于Djillali Larbi下落的任何消息。

6.5 向委员会提交了个人来文之后,Djillali Larbi的家人继续向阿尔及利亚当局请愿,希望了解他的下落。2010年11月27日,他的家人向共和国总统、司法部部长、内务和地方政府部部长以及国家宪兵队司令发出了一份详细的报告,介绍他的失踪情况。在采取了上述举措之后,2011年1月11日,提亚雷特检察官对受害者的妻子进行了访谈。在访谈报告中,她提到,提亚雷特检查部门家庭事务处2010年7月1日下达了一项决定,称她的申诉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可予受理,这为就她丈夫失踪一事进行彻底调查、包括听取证人证词创造了条件。因此,2011年2月9日,提亚雷特检查部门家庭事务处听取了两名证人(分别是受害者的同事和邻居)的证词。他们解释说,自1994年以来,Djillali Larbi就销声匿迹了,从此杳无音讯。出席听证会的受害者家人证实了上述证词。不过,上述诸多程序并没有促成妥善调查,也没有实现对强迫失踪责任人的起诉和惩处,更没有让受害者家人得到补偿。因此,对于这样一起缔约国本不应忽视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不能因为提交人没有向调查法官提起申诉,要求通过刑事诉讼赔偿损害,就怪罪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法律补救措施。

6.6 缔约国认为,来文提交人不能仅凭“主观认定或臆测”就免除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对此,提交人援引第06-01号法令第45条,该条规定不得对国防或安全部队成员提起任何个别或集体法律诉讼。凡提起此类申诉或指控的,可处以3至5年监禁和25万至50万第纳尔的罚款。因此缔约国未能令人信服地说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何能让主管法院受理并调查申诉,因为这会违反该法令第45条,也未说明如何保障申诉的提交人不会因该法令第46条而受到起诉。条约机构的判例证实,根据这些条款的解释,若就阿尔及利亚国家公职人员应负责的侵权行为提起申诉,不仅会被宣告不可受理,还会被当作刑事犯罪论处。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未能举出任何例子,证明虽有上述法令,但仍对类似案件中的侵犯人权者进行过有效起诉。

6.7 关于本来文的案情,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只是列举了一般情况下“国难”受害者失踪的若干可能情况。这种一般性评论未能驳斥本来文中提出的指控。事实上,缔约国在若干其他案件中也提出过同样的意见,说明缔约国仍不愿意逐一审理此类案件。

6.8 提交人忆及,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0条第1款和条约机构的判例,在缔约国没有就案情发表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必须适当重视申诉方的指控。关于审议所涉期间安全部队行为的诸多报告以及受害者家人的不懈努力都证实和印证了提交人在来文中提出的指控。鉴于缔约国卷入他父亲失踪一案,提交人无法提供更多资料佐证其来文,因为资料完全掌控在缔约国手中。提交人还认为,缔约国未就案情发表任何意见,相当于默认来文所述的指控符合实际情况。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委员会忆及,特别报告员关于一并审议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决定(见上文第1.3段)并不表示委员会不能将这两个事项分开审议。一并审议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并不意味着同时审议这两个事项。因此,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必须确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看来,提交人并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未考虑将这一问题诉诸调查法官,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和第73条发起刑事诉讼,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仅致函政治和行政主管部门,向咨询或调解机构请愿,并向检察部门的代表(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请愿,但严格来说,他们并未利用所有可用的上诉和司法复审补救办法,从而提起并完成法律诉讼。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家人向提亚雷特检察官发送了请愿书,并在若干场合与其见了面;他们联系了阿尔及利亚捍卫人权同盟、国家人权观察组织、提亚雷特省警察局局长和省长、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主席以及共和国总统,但未收到任何回复。委员会还注意到,他的家人向共和国总统、司法部部长、内务和地方政府部部长以及国家宪兵队司令发出了一份详细的报告,介绍Djillali Larbi的失踪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亚雷特检察官2011年1月11日对Djillali Larbi的妻子进行了访谈,提亚雷特检察部门家庭事务处2011年2月9日对两名证人进行了访谈,但没有下文。委员会还注意到,采取的诸多程序并没有促成妥善调查,也没有实现对强迫失踪责任人的起诉和惩处,更没有让受害者家人得到补偿。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称,第06-01号法令禁止对国防或安全部队的任何成员采取法律行动,如有违反即予以处罚,因此受害者没有义务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7.4 委员会忆及,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彻底调查提请当局注意的据称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强迫失踪或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而且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处侵权行为的所有责任人。Djillali Larbi的家人就其失踪一事多次联系主管部门,但缔约国罔顾该案涉及强迫失踪的严重指控,未对提交人父亲失踪一案进行彻底和有效调查。此外,缔约国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可用的有效补救,因为尽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符合《公约》的规定(CCPR/C/DZA/CO/3,第7、第8和第13段),但是该法令仍在适用。委员会认为,对像本案所控罪行这样严重的罪行,损害赔偿诉讼不可替代应由检察官提起的指控。此外,鉴于该法令第45和第46条措辞含糊不清,且缔约国未就这些条款的解释与实际执行情况给出令人满意的说明,提交人关于提起申诉没有效果的担心是合理的。

7.5 委员会认为,为使本来文可以受理,提交人只须用尽为被控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补救的办法,就本案而言,只须用尽为强迫失踪提供补救的有效办法。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受理本来文。

7.6 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分,在《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等方面提出了疑问,因此委员会着手审议来文案情。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对包括本来文在内的若干来文的提交人提出的严重指控,缔约国作出了一般性和集体评论。缔约国仅仅辩称,对于控告1993年至1998年期间强迫失踪案涉案公职人员或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其他人员的来文,审议时应综合考虑该国这段时期的整体社会政治情况和安全局势。当时,该国政府正努力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委员会援引其判例,并忆及缔约国不得援引《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条款反对援引《公约》条款或已向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员。《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心每个人的下落,并在尊重固有人格尊严的情况下对待每个人。如果不依照委员会的建议加以修正,第06-01号法令似乎会助长有罪不罚现象。因此,无法认为该法令目前的版本符合《公约》规定。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就提交人关于案情的指控作出答复,并忆及其判例,举证责任不应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具备同等的取证能力,且必要信息往往只掌握在缔约国手中。《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若缔约国未就此作出解释,则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分,就应给予这些指控应有的重视。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的父亲Djillali Larbi于1994年5月25日近中午时分被宪兵逮捕,当时他父亲的一名雇员和该家族的一位熟人在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父亲的长期失踪以及被逮捕的情况和背景都表明他在拘留期间即已死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反驳这一指控。委员会忆及,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当局剥夺相关人员的自由,又拒绝承认此事或掩盖失踪者的下落,让失踪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并使其生命面临严重的持续危险,对此国家负有责任。就本案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国已经履行了保护Djillali Larbi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Djillali Larbi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8.5 委员会承认,被无限期拘留且与外界失去联系令人倍感痛苦。委员会忆及其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1992)号一般性意见,意见中建议缔约国制定规定,禁止单独监禁。委员会注意到,本案中,Djillali Larbi于1995年7月3日被警方逮捕,在Mechraa Sfa宪兵队遭受酷刑,面部有明显被打的痕迹,至今下落不明。鉴于缔约国未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为这起失踪案对Djillali Larbi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8.6 委员会还注意到Djillali Larbi失踪对提交人造成的痛苦和煎熬。委员会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对于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8.7 关于违反第九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1994年5月25日,身着制服的宪兵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了Djillali Larbi;没有告知他逮捕理由;没有对其定罪,也没有移交司法部门,使其有机会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鉴于缔约国未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为,对于Djillali Larb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九条。

8.8 关于根据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者不得遭受与丧失自由无关的任何困难或限制,而且必须给予他们人道的待遇并尊重他们的尊严。鉴于Djillali Larbi遭到单独监禁,而缔约国未就此作出说明,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1款。

8.9 关于所指控的违反第十六条的行为,委员会重申其既定判例,若蓄意将某人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只要人们最后一次见到受害者是在国家当局手中,且其亲属为争取包括司法补救在内的潜在有效补救办法(《公约》第二条第3款)所作的努力遭到系统性阻碍,就可构成拒绝承认该人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行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及其家人多次向缔约国提出请求,但缔约国从未提供资料,说明失踪者的下落或所在地。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1994年5月25日以来对Djillali Larbi的强迫失踪剥夺了法律对他的保护,剥夺了他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10 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重视各缔约国设立处理侵权申诉的适当司法和行政机制。委员会援引其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缔约国若不对侵权指控进行调查,本身就构成另一项违反《公约》的行为。本案中,受害者的家人曾就其失踪一事联系主管部门,包括提亚雷特法庭检察官和提亚雷特法院检察官、提亚雷特省警察局局长和省长、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主席以及共和国总统,但一切努力均告失败,而缔约国也从未对提交人之父失踪一案进行彻底和有效调查。此外,自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颁布以来,提起司法诉讼的法定权利不复存在,使Djillali Larbi、提交人及其家人至今仍没有机会获得有效补救,因为该法令禁止提起法律诉讼,以揭露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犯罪,否则将处以监禁(CCPR/C/DZA/CO/3,第7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对于Djillali Larb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对于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9.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对于Djillali Larb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以及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委员会还认定,对于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a) 对Djillali Larbi失踪一案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 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详细调查结果;(c) 若Djillali Larbi仍被单独监禁,立即予以释放;(d) 若Djillali Larbi已亡故,应将遗骨转交其家人;(e) 起诉、审判和惩处侵权行为责任人;(f) 就提交人及其家人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向其提供适足赔偿,若Djillali Larbi依然在世,也向其提供适足赔偿。不论第06-01号法令有何规定,缔约国都应确保其不妨碍酷刑、法外杀戮和强迫失踪等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享有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事件。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广泛分发。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和维克多·曼努埃尔·罗德里格斯-雷夏先生的个人意见

1. 我们赞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1831/2008号来文中作出的决定,认为对于Djillali Larbi而言,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以及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所规定的人权,对于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2. 然而,我们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对上述来文的《意见》并未承认,该国存在本质上不符合《公约》的国家法律条款,即第06-01号法令第45和第46条,这也是违反《公约》的行为。

3. 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上述条款的存在及适用所带来的影响,我们的法律评估与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法律评估有所不同。实施2005年9月29日全民公投通过的《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第45和第46条禁止就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罪行对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根据上述条款,凡提交此类指控或申诉的,可处以3至5年监禁和25万至5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

4. 委员会没有如我们所愿明确指出,该法令第45条的内容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中关于人人有权诉诸司法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关部分。委员会本来还应认定,缔约国违反了第二条第2款。该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调整国家法律,使其符合《公约》设定的标准。

5. 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坚持“对来文提交人未援引权利的侵犯行为不予认定”的惯例,因而未能应用“法官知法”的法律原则。委员会这样做就毫无理由地限制了自身的职权。对于一个保护人权的国际机构来说,这是不适当的。

6. 应当指出,这一所谓的惯例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也未得到一贯遵循:人权事务委员会虽然未在《意见》中明确提及“法官知法”原则,但其本身有时也会应用这一原则。近年来,不乏委员会脱离法律辩论或控辩双方引用的具体条款,基于证据正确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a

7. 第06-01号法令第45和第46条规定,凡就此类罪行提起申诉的,可处以监禁和罚款。这些条款的存在本身就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为这些条款设立了一种有罪不罚的体制,妨碍了就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进行调查、判罪和补偿。Djillali Larbi(提交人的父亲)的强迫失踪就是一例,他至今下落不明。法律禁止人们就本案或其他类似案件中的事实提起申诉,因而也禁止对其进行调查,这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侵犯了诉诸司法权,因为该法令将人们行使申诉权、因涉及强迫失踪就类似于引发本案的事实提起申诉的行为定为犯罪。

8. 委员会建议的补救措施也不足以防止此类行为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再次出现。委员会在《意见》中指出:“缔约国应确保不妨碍酷刑、法外杀戮和强迫失踪等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享有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第10段)。而我们认为,委员会本应明确、直接地指出,第06-01号法令明令禁止人们对酷刑、法外杀戮和强迫失踪案件采取法律行动启动调查,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般义务。根据这一条款,阿尔及利亚政府必须“按照其宪法程序和[……]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黑体以示强调)。

9. 第06-01号法令第45和第46条助长有罪不罚并阻止此类严重罪行的受害者及其家人行使获得有效法律补救、了解真相、通过司法维护自身人权以及申诉和获得充分补偿的权利。即便人们承认第06-01号法令其他条款对于在阿尔及利亚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这一切不应以牺牲承受严重罪行恶果的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基本人权为代价,更不意味着其家人应当承受处罚和制裁。如果他们行使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则可能因为这些处罚和制裁措施再次受害。而提起法律诉讼是用来保护和保障人权(例如生命权或免于遭受酷刑的权利)的工具之一。即便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也不得克减(《公约》,第四条,第2款)。

10. 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颁布以来,从法律上讲已不可能提起法律诉讼,这已经并仍在剥夺Djillali Larbi、提交人及其家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该法令禁止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揭露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犯罪,否则将处以监禁。

11. 委员会本应明确表示,作为一种旨在确保此类行为不再重演的补偿措施,阿尔及利亚政府应当遵守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并相应地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废止第06-01号法令第45和第46条并借此消除助长强迫失踪、酷刑和法外杀戮等严重罪行不受惩罚的禁令、刑罚、制裁和其他障碍,不仅针对本来文所述的受害者,也针对类似案件的受害者及其家人。

[撰写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