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May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一届会议

2011年3月14日至4月1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个人来文采取的后续行动进度报告

本报告汇编了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百届会议召开以来收到的资料。

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案件

Medjnoune Mali k, 第 1297 / 2 00 4 号来文

意见通过日期

2 00 6 年 7 月 14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任意逮捕、未告知逮捕原因和指控罪名、酷刑、审前不合理的拖延 ― ―《 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3 款、第十四第 3 款 ( 甲 ) 项和 ( 丙 ) 项。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有效补救办法 , 包括立即让 Medjnoune 先生出庭回答对他的指控或将其释放 , 全面和彻底调查 Medjnoune 先生自 1999 年 9 月 28 日以来所遭受的隔离监禁和待遇 , 对这些侵权行为 , 特别是虐待行为的责任人提起刑事诉讼。还要求缔约国就侵权行为向 Medjnoune 先生提供适 当 赔偿。

对 缔约国答复 的限期

2 00 6 年 11 月 16 日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2 00 7 年 4 月 9 日、 2 00 8 年 2 月 27 日、 2 00 9 年 2 月 12 日、 2 00 9 年 9 月 28 日、 2 0 11 年 1 月 24 日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于 2 00 7 年 4 月 9 日 通知 委员会说 , 缔约国尚未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自意见通过以来 , 提交人的案件已两次提交 Tizi - Ouzou 法院 , 但未得到审理。另外 , 一位居住在 Tizi - Ouzou 的人称曾受法警威胁而提供不利于提交人的假证。该人与另一人 ( 其子 ) 称 , 他们因拒绝提供不利于提交人的证据 ― ― 比如 , 说他们在受害人被枪击之处见过提交人 ― ― 而于 2 00 2 年 2 月和 3 月遭受酷刑。后来 , 前者于 2 00 4 年 3 月 21 日以参 加 某 恐怖主义 团体为名被判处三年徒刑 , 后者被无罪释放 , 逃到法国 , 并获得难民身份。

2 00 8 年 2 月 27 日 , 提交人称缔约国尚未执行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其案件仍然未得到审理 , 提交人于 2 00 8 年 2 月 25 日开始绝食。总检察长到狱中探视 , 劝其停止绝食 , 并称虽然他本人不能确定审理日期 , 但是将与 “ 有关当局 ” 联系。提交人认为 , 根据国内法 , 总检察长是唯一能够要求刑事法院院长排定案件审理的人。

2 00 9 年 2 月 12 日 , 提交人再次指称缔约国尚未执行委员会意见 , 并说自意见通过以来 , Tizi - Ouzou 法院已经 审理了 19 宗其他刑事案件。提交人于 2 00 9 年 1 月 31 日再次绝食 , 次日 , 法庭检察官 到狱中告诉他案件将在选举后审理。但是 , 一年前 在 他上次绝食期间 , 司法当局也作 出 过类似承诺 , 解释说他的案件 “ 政治上敏感 ” , 他们无权决定审理与否。

2 00 9 年 9 月 28 日 , 提交人再次称其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审理 , 重申该案仍然是一个政治 问题 , 且政府已下令司法 机关 不得就此案采取任何行动

2 0 11 年 1 月 24 日 , 提交人重申以前的 意见 , 回顾说 , 当局未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 自 2 00 1 年以来 Tizi - Ouzou 刑事法庭对其案件的审理一直悬而未决。他请委员会再次与缔约国主管机关交涉 , 寻求解决办法。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鉴于缔约国没有就委员会的意见提供任何后续资料 , 秘书处代表报告员要求在委员会第九十三届会议 ( 2 00 8 年 7 月 7 日至 25 日 ) 期间与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一次会谈。尽管就会谈提出了正式书面请求 , 但缔约国对此未做出回应。最后安排在第九十四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谈 , 但是没有举行。

委员会决定 做出 进一步努力 , 安排一次后续会谈。会谈应订于 2 0 11 年 7 月。

委员会拟 作出 的决定

委 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澳大利亚

案件

Fa rdo n, 第 1629 / 2 00 7 号来文

意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3 月 18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任意拘留 , 根据一项 刑事 判决服刑期满后 仍根据昆士兰州 2 00 3 年 《危险囚犯 ( 性 犯 罪 ) 法》的 规定 拘留提交人 ― ― 违反第九条第 1 款 。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有效的补救办法 , 包括停止根据《危险囚犯 ( 性 犯 罪 ) 法》拘留提交人 。

对 缔约国答复 的限期

2 0 1 0 年 1 0 月 12 日

缔约国 实际 答复日 期

2 0 1 0 年 1 0 月 8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说 , 它无法在请求的限期内做出答复 , 并且目前正在审慎考虑委员会的意见 , 将 在今后 的一天 做出答复。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 0 年 1 0 月 15 日将缔约国的 信息 转发 提交人 。 委员会 希望在 就此事做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 员会拟 做出 的决定

委 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澳大利亚

案件

Tillma n, 第 1635 / 2 00 7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3 月 18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任意拘留 , 根据一项 刑事 判决服刑期满 后仍根据新南 威尔士州 2 00 6 年 《犯罪 ( 严重 性犯罪 ) 法》的 规定 拘留提交人 ― ― 违反第九条第 1 款 。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有效的补救办法 , 包括停止根据《犯罪 ( 严重性犯罪 ) 法》 拘留 提交人 。

对 缔约国答复 的限期

2 0 1 0 年 1 0 月 12 日

缔约国 实际 答复日期

2 0 1 0 年 1 0 月 8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说 , 它无法在请求的限期内做出答复 , 并且目前正在审慎考虑委员会的意见 , 将 在今后 的 一 天 做出答复。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 0 年 1 0 月 15 日将缔约国的信息转发提交人。 委员会希望在 就此事做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 员会拟 采取 的决定

委 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BELARUS

案件

Marinic h, 第 15 0 2 / 2 00 6 号来文

意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7 月 1 6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拘留条件 , 特别是不向被剥夺自由的提交人提供适当的医疗 ― ― 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 ; 任意拘留 ― ― 第九条 ; 审判不公 正 和侵犯提交人的无罪推定权 ― ― 第十四条第 1 和 2 款。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有效的补救办法 , 包括适 当 赔偿和提起刑事诉讼 , 根据《公约》第七条追究虐待他的责任。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对 缔约国答复 的限期

2 0 11 年 4 月 11 日

缔约国 实际 答复日期

2 0 11 年 1 月 4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辩称 , 提交人关于初步调查期间违规行为的指控不符合事实。所有的调查和诉讼都是严格依法进行的。缔约国说 , 提交人关于审判不公正、非法拘禁、拘留条件、隐私权的指控毫无根据。

缔约国回顾了案件事实 : 警方在一次搜查提交人汽车的过程中 , 发现 9 0, 900 美元 , 而其中 490 元是伪钞。就此做了刑事立案。在另一次搜查时 , 警方在提交人别墅中发现了枪械 , 指控其非法拥有枪械。提交人作为嫌犯被捕 , 受到审前拘留。选择的限制措施是顾及到提交人可能逃离白俄罗斯。此外 , 提交人还被指控盗窃信通设备。

提交人确认缔约国向他提供了律师服务。

法院裁定提交人有罪是基于刑事案卷中经全面和客观评估的证据。审判是公开的 , 符合刑事诉讼法。一些外国记者和外交官旁听了审判。有时候不得不限制法庭旁听 , 但这是由于座位不足。

本案中充分尊守了权利平等原则。提交人在审判过程中提出的所有要求都得到妥善解决 , 并且法院批准了关于讯问新证人或援引刑事案卷书面证据的请求。法庭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压力。刑事案卷材料证实了审判的规范性和定罪的客观性 , 载有大量确凿证据 , 表明提交人在控案中有罪。

检察机关采取的行动方式适当。审判结束时 , 提交人及其辩护律师都没有对审判记录的内容或准确性提出异议 , 或者说 , 没有 反映 出检察机关行动违法或不当。

上诉法院 得出结论认为 , 对提交人的定罪有据可查 , 法律对他的行为有正确的规定 , 他的罪名证据充分。根据缓刑情节 , 上诉法院将 5 年徒刑减至 3 年半。最高法院进一步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判决。 根据 2 00 5 年《大赦法》 , 将 提交人的刑期又减少一年 , 并根据法院的决定他 被 保释。

提交人的病历表明 , 他在 2005 年 3 月 3 日抵达 8 号监狱 , 并于 2005 年 3 月 4 日通过了入狱体检。体检期间 , 他抱怨眩晕、胸疼、全身无力。医生诊断为心脏缺血、心动脉硬化和心律失常。提交人一直享有适当的药物治疗 , 并处在监护之下。

2005 年 3 月 7 日 , 一名急诊医生检查了 Marinich 先生 , 发现他的脑血液循环严重失常。根据他的病情 , 并且因为当时认定不宜将他送往明斯克 , 提交人被送到奥尔沙 8 号监狱医务室。由于病情没有改善 , 所以由一高级医生小组 ( 附有姓名和职务 ) 检查了提交人。小组根据提交人的稳定状况 , 决定在急救医生的陪同下 , 以一个专门救护车将他送往明斯克共和国监狱医院。 2005 年 3 月 15 日 , 提交人抵达明斯克 , 诊断为 : 脑梗死危险期、动脉粥样硬化、心律失常等。缔约国为他提供了充分的护理和治疗。 2005 年 3 月 18 日 , 他接受了一位著名心脏病专家的检查 , 2005 年 3 月 21 日 , 他在国立心脏病院接受了检查。监狱医院提供了治疗他所需的大部分医疗产品 , 因为医院缺货而由提交人亲属提供了较少的一部分。

在提交人住进监狱医院期间 , 总检察长办公室进行了一次拘留条件的核查 , 没有发现违法现象。在此之际 , 检察官于 2005 年 3 月 22 日讯问了提交人 , 但他对监狱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申诉 , 并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感到满意。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 , 提交人没有提供能证明他的拘留条件与健康状况的因果联系的任何说明。此外 , 他在拘留前就患有心脏缺血和心律失常。

做为对 Marinich 先生申诉的反应 , 总检察长办公室要求内务部刑罚执行司了解他在 2005 年 3 月 7 日的脑溢血情况 , 并确保他留住监狱医院 , 以对他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护。刑罚执行部的核查结论表明医护人员没有违规行为。

缔约国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待遇不人道和拘留条件的申诉 : 囚室小、食物不足 ( “没有水果和蔬菜” ) 、包裹内容受检查、没有吸烟区、或者在无供暖的火车厢押送。它辩称 , Marinich 先生的拘留条件与所有其他被拘留者都一样 , 并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和条例。

鉴于上述情况 ,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其《公约》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 控 不成立。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1 年 1 月 1 0 日将缔约国的 资料 转发提交人。 委员会希望在 就此事做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员会拟采取的决定

委 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加拿大

案件

Dumon t, 第 1467 / 2 00 6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3 月 16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违反《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与第十四条第 6 款 一 并 解 读 ) 。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以适当 赔 偿为形式的有效补救办法。缔约国还必须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 侵权 行为。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 1 0 年 11 月 17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 0 年 12 月 17 日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2 0 11 年 2 月 8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首先解释说 , 在魁北克高级法院 , 提交人与四名被告 ( 即 Boisbriand 市和提交人的保险公司 ) 之间已经就提交人起诉的民事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因此 , 提交人获得了货币补偿 , 但具体金额保密。加拿大询问了所付的赔偿额 , 并认为是适当的 , 对本案而言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加拿大正试图说服市政府和保险公司放弃与提交人的协议中的保密条款 , 向委员会提供有关付款额的资料。缔约国已请求委员会同样说服提交人 ― ―如果各方同意这样做。

缔约国进一步辩称 , 在魁北克高级法院审理期间 , 魁北克总检察长确认 : 支付的赔偿额充分、完全地补偿了判罪和剥夺自由据称对提交人造成的损害。

其次 , 缔约国回顾说 , 2009 年 7 月 17 日 , 魁北克高级法院驳回提交人分别向魁北克和加拿大检察长提出的附加补偿要求。魁北克上诉法院收到了对这项裁决的上诉 , 并订于 2011 年审理案件。缔约国告知委员会 , 它将执行法院的最终裁决。

关于采取措施确保今后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 缔约国解释说 , 由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当局代表组成的一个工作组目前正在修订 1998 年《对被误判和错押人员的赔偿准则》。在修订中 , 对委员会有关本案的意见给予应有考虑。由于《准则》是经负责刑事司法的联邦部长与各省和地方的主管部长们通过的 , 所以其条款的任何修改应首先经联邦、省和地方政府同意。

最后 , 关于公布委员会 对 本案意见的问题 , 缔约国称 , 意见的英文和法文版已经载于 “ 加拿大遗产 ” ( 联邦部 ) 的互联网网站上 :http://www.pch.gc.ca/pgm-hrp / inter / decisions-fra.cf m, 因此人人可以阅读。

提交人的评论

2011 年 2 月 8 日 , 提交人回顾说 , 委员会已经得出结论认为 , 缔约国应向他提供有效的补救 , 包括赔偿 , 并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违反行为。他注意到 , 缔约国解释说 , 他已经在加拿大最高法院与他提起的民事诉讼的 4 被告中的 2 个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但是他称 , 被告其实有 5 个-魁北克检察长、加拿大检察长、 Boisbriand 市政府和两家保险公司。在提交人与 3 个 ( 而不是 2 个 ) 当事方 ― ― Boisbriand 市及其两个保险公司 ― ― 之间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保密在这类案件是常见的。提交人称 , 庭外和解并不直接或间接构成以赔偿形式向他提供有效补救的办法。相反 , 缔约国继续在魁北克省上诉法院质疑他发起的司法行动。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1 年 2 月 1 0 日 已 将提交人的评论转发缔约国。 委员会希望在 就此事做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的资料。

委 员会拟采取的决定

委 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 国

加拿大

案件

Hamid a, 第 1544 / 2 00 7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3 月 18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强行遣返提交人回突尼斯将构成侵犯他 根据 《公约》第二条 ( 与第七条相关 ) 应有 的权利。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有效补救办法 , 包括根据缔约国的《公约》义务充分复审对提交人的驱逐令。缔约国有义务避免使 其 他人面临类似侵 权 危险。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 11 年 1 月 3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 0 年 1 0 月 29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 , 委员会通过意见 之后 , 缔约国当局恢复了对提交人在 2006 年 12 月提出的第二个要求的审查 , 以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 ( 评估 ) ― ― 这个评估因为委员会登记来文而延期。缔约国指定了一个新的评估机构 , 于 2010 年 8 月 6 日书面邀请提交人在 201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向主管当局提供关于允许律师代表他的授权书 , 并提供关于他如果返回突尼斯则面临潜在危险的更多证据。信函副本以传真发给有关律师。致提交人的信被邮局退回 , 而律师没有回复。 2010 年 8 月 24 日 , 主管当局通过电话联系了律师。律师事务所确认说 , 将于 2 010 年 8 月 27 日寄出授权书 , 但这从未实现。

缔约国辩称 , 尽管如此 , 提交人请求的评估仍在进行 , 将把结果通知委员会。还没有执行将提交人逐回突尼斯的命令 , 并且据当局所知 , 提交人仍然在加拿大。

最后 , 缔约国 告诉 委员会 , 其 意见将很快登在 “ 加拿大遗产 ” ( 联邦部委 ) 网站上 : http :// www . pch . gc . ca / pgm / pdp - hrp / inter / decisions - fr a . CFM # A1 。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 0 年 11 月 2 日 已 将缔约国的陈述转发 提交人 。因为律师地址改变 , 信件被退回 , 所以于 2 0 11 年 2 月 1 0 日将意见传真到提交人律师的新办公室。 委员会希望在 就此事做出决定 之 前收到评论。

委 员会拟 做出 的决定

委 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捷克共和国

案件

Kohoute k, 第 1448 / 2 00 8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0 8 年 7 月 17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 行为

国内法院在一宗财产归还 / 赔偿案中适用国籍要求 , 侵犯了提交人在《公约》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有效的补救办法 , 包括不能归还财产情况下的赔偿。缔约国应审查 其法规 , 确保在法律面前平等和享有 人人 平等的法律保护 。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0 9 年 2 月 27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1 年 2 月 16 日

提交人 做出评论的日期

2 0 1 0 年 1 0 月 11 日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的律师在 2010 年 10 月 11 日的信中通知委员会 , 他已与司法部联系 , 询问缔约国打算何时提交有关赔偿提交人的答复。他收到的答复 ― ― 附上了副本 ― ― 称 , 捷克共和国的立场依然不变 , 过去已经几次通知委员会 , 并包括在 2007 年缔约国关于《公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陈述中。司法部称 , 因此它认为无必要对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回应。

律师请委员会对缔约国启动制裁机制;他认为,联合国会员国违背国际义务,不可容忍。律师请委员会说明就此事打算采取的步骤,并指出提交人在国家一级争取进一步赔偿是徒劳的。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在 2 0 11 年 2 月 16 日的普通照会中重申其在审议捷克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期间向委员会介绍的 “ 关于 要求 归还财产的法定条件的长期立场 ” 。它向委员会保证说 , 如果其立场有变 , 将会把所有 法规 或 做法 变化情况通知委员会。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 0 年 12 月 16 日 已 将 提交 人的陈述转发缔约国。 2 0 11 年 2 月 22 日 将缔约国的陈述转发 提交人 。 委员会希望在 就此事 做出 决定前 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 员会拟 做出 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案件

Adrien Mundyo Biso 等 ( “ 68 名法官 ” ), 第 933 / 2 000 号来文 。

意 见通过日期

2 00 3 年 7 月 31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开除 68 名法官、自由权、司法机关独立 ― ― 第二十五条 ( 丙 ) 项、第十四条第 1 款、第九条和第二条第 1 款。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适当的补救办法 , 应包括 : ( a ) 如果没有对提交人的适当制定的纪律程序 , 则恢复公职 , 如有必要 , 恢复原职 , 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 或者如有必要 , 担任类似的职务 ; ( b ) 给予相当于他们在没有恢复职务期间本来可以得到的工资数额的赔偿。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未来不发生类似 侵权 行为 , 特别是 , 只能根据《公约》规定采取免职措施。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0 3 年 11 月 17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缔约国至今尚未答复委员会的任何意见。

提交人 做出评论 的 日期

2 00 9 年 6 月 23 日、 2 0 1 0 年 9 月 3 0 日

委员会根据报告程序进行的审议(《公约》第四十条)。

在 2 00 6 年 3 月 至 4 月 举行 的第八十六届会议期间 , 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它在结论性意见中 表示 认为 , “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 陈述 情况 , 即撰写第 933 / 2 000 号来文 ( Busyo 等人 ) 的法官 可 自由地从事原 来的工作 , 而且因被武断停职而获得了赔偿 , 但委员会仍然关注 , 缔约国未能对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所通过的许多意见中的建议采取行动 ( 例如关于第 366 / 1989 号 ( Kanana ) 、第 542 / 1993 号 ( N ’ Goya ) 、第 641 / 1995 号 ( Gedumbe ) 和第 962 / 2 00 1 号 ( Mulezi ) 案件的意见 ) 。缔约国应当落实委员会在上述案件中提出的建议 , 并就此尽早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缔约国还应接受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的访问 , 以便 按照 各项意见采取行动 , 并讨论实施委员会建议的可能方式方法 , 以便保证与委员会开展更有效的合作。 ”

提交人的评论

2 00 9 年 6 月 23 日 , 来文提交人 ( 共有 68 名法官 ) 之一的 Ntenda Didi Mutuala 先生 指出 , 关于罢免提交人的原 1998 年 11 月 6 日第 144 号法令 , 已经被随后 ( 继委员会的决定 ) 2 00 3 年 11 月 23 日第 0 3 / 37 号法令废除。根据这一法令 , 司法部长于 2 00 4 年 2 月 12 日做出决定 , 恢复三名法官包括来文提交人的职务。提交人没有提供其他两名法官的姓名。然而提交人指出 , 他被恢复到了 1998 年原法令下达时的同一职 务 和级别 , 与他自 1992 年以来所 担任 的一样。因此 , 当部长于 2 00 4 年 2 月 12 日决定恢复他职务时 , 提交人在共约 12 年内一直 在 同一级别上。据提交人称 , 在尽职良好的情况下 , 通常每三年晋升一级。提交人认为他已经良好尽职。此外他还提出 , 尽管他已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而要求赔偿 , 但尚未得到分文。

提交人的补充的情况

在 2 0 1 0 年 9 月 3 0 日的信中 , 提交人称 , 缔约国的主管部门到目前为止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 以全面落实委员会自 2 00 9 年信函以来的意见。提交人请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找到解决办法 。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1 年 1 月 26 日 已 将 提交人 的这一陈述以及他 2 00 9 年 陈述的副本一起转发缔约国。请缔约国于 2 0 11 年 2 月 26 日 前做出答复。如果收不到答复 , 委员会可考虑在 2 0 11 年 7 月 届会期间要求会见缔约国常驻代表。

委 员会拟采取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案件

Latifuli n, 第 1312 / 2 00 4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3 月 1 0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非法拘留和不告知提交人对他的指控 ( 第九条第 1 和 2 款 ) 。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以适 当 赔偿 的 形式 给予 有效补救 ; 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 1 0 年 1 0 月 22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 0 年 1 0 月 2 0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辩称 , 对提交人定罪的合法性和根据 已 经过上诉法院以及监督程序的核实和确认。在 按照 监督程序审查诉讼案件时 , 法律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

根据2007年对法规的修改,从《刑法》中删除了第169条(盗窃他人特大额财物)。据此,提交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7条要求根据新的案情重新审查其案件。因此,根据立法修订案,提交人有权请求最高法院复审他的刑事案件。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 0 年 1 0 月 2 0 日 已 将缔约国的陈述转发提交人征求 意见 , 并于 2 0 11 年 2 月 21 日向提交人发出提醒函。 委员会 希望在 就此事做出决定前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 员会拟采取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案件

Kaldaro v, 第 1338 / 2 00 5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3 月 18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对拘押 提交人的决定 没有法院控制 ―― 违反《公约》第九条第 3 款。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以适 当 赔偿 的 形式 给予 有效补救 , 并且对 法规 做出必要修改 , 以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 1 0 年 1 0 月 22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 0 年 1 0 月 5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回顾案件详情 , 重复其以往就来文的可受理和案情而提交的陈述。所提交的资料是由吉尔吉斯斯坦内务部和最高法院共同准备的。

缔约国还辩称 , 1998 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为逮捕个人的决定规定司法控制 , 而是由检察官负责。为了使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 , 缔约国已经在 2 00 4 、 2 00 7 和 2 00 9 年修 订 了法规 。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 0 年 1 0 月 18 日 已 将缔约国的陈述转发 提交人 , 征求 意见 , 并且于 2 0 11 年 2 月 21 日 向 提交人 发出提醒函。 委 员会 希望在 就此事做出决定前 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 员会拟采取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案件

Kulo v, 第 1369 / 2 00 5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7 月 26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残忍 , 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 《公约》第七条 ) ; 自由权 / 人身保护 权 ( 第九条第 1 、 3 和 4 款 ) ; 不公 正 审判、无罪推定 ( 《公约》第十四条第 1 和 2 款以及第 3 款 ( 乙 ) 、 ( 丙 ) 、 ( 丁 ) 和 ( 戊 ) 项 ) 。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有效的补救办法 , 包括提供足够的赔偿和启动刑事诉讼 , 根据《公约》第七条确定关于虐待提交人的责任。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 为。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 11 年 4 月 4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 0 年 11 月 15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辩称 , 2 00 5 年 4 月 11 日 , 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意见 , 以提交人的行为缺乏犯罪 事实 为由 , 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撤消了比什凯克市 Pervomai 区法院 2 00 2 年 5 月 8 日、比什凯克市法院 2 00 2 年 1 0 月 11 日对提交人的判决以及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 2 00 3 年 8 月 15 日的裁决。缔约国称 , 这意味着提交人无 罪 , 并赋予他完全的复原权利 , 包括为刑事诉讼所致损害索赔的权利。

缔约国进一步解释说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78 条 , 法院对案件进行监督复审时有权决定是否需要邀请一方出庭 , 但是 不必 让 所有 当事 方都 出庭。

缔约国还辩称 , 1998 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逮捕个人的决定进行司法控制 , 而是由检察官负责。为了使 法规 符合《公约》的规定 , 缔约国已经于 2 00 4 年、 2 00 7 年和 2 00 9 年修订 法规 。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 0 年 11 月 24 日 已 将缔约国的陈述转发 提交人 , 征求 意见 , 并且于 2 0 11 年 2 月 21 日 向 提交人 发出提醒函。 委 员会 希望在 就此事做出决定前 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

委 员会拟采取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大韩民国

案件

Jung 等 , 第 1593 - 16 0 3 / 2 00 7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3 月 23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因缔约国 没有 义务兵役替代办法 , 对良知拒服兵役者进行刑事检控和监禁 ( 《公约》第十八条第 1 款 ) 。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包括赔偿在内的有效补救办法。缔约国有义务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违反《公约》行为。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 1 0 年 1 0 月 15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 0 年 12 月 9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解释说 , 首先 , 它已经公布了委员会的意见 , 包括 2 0 1 0 年 1 0 月 4 日在官方公报上的韩语译文。此外 , 通过报纸和广播网络传播了意见概要。

关于对提交人的 赔偿 问题 , 缔约国 说 , 法院对提交人的定罪是不 能取消 的。此外 , 国家工作人员在调查或审判期间没有对他们采取 违法 行动。缔约国称 , 国家工作人员行为 违法 或侵权 , 是国家赔偿的先决条件。在本案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的情况下 , 缔约国确认其不可能承认向被定罪 的 提交人提供补偿或赔偿的法律依据。

关于采取义务兵役替代办法问题 , 缔约国解释说 , 朝鲜半岛的安全形势不同于已经采用义务兵役替代办法的国家。此外 , 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达成共识 - 国防部的一个调查表明 , 为良知拒服兵役者采取替代服务的反对人数从 2 00 6 年的 6 0. 7 % 增长到 2 00 8 年的 6 8. 1 % 。

最后 ,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说 , 在国内审议委员会意见的过程中 , 政府于 2 0 1 0 年 9 月向十五个部委组成的 “ 国家人权政策委员会 ” 转交了意见。委员会决定继续审议此事 , 并考虑为良知拒服兵役者规定替代服务的可能性。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1 年 1 月 26 日 已 将缔约国的陈述转发提交人 , 征求 意见 。 委员会 希望在 就此事做出决定前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 员会拟采取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尼泊尔

案件

Sharm a, 第 1469 / 2 00 6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0 8 年 1 0 月 28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失踪、 没有 调查 ― ― 关于提交人的丈夫 : 第七、九和十条以及与第七、九和十条 一 并 解 读的第二条第 3 款 ; 关于提交人自己 : 单独和与第二条第 3 款合并 解 读的第七条 。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提供有效补救办法 , 包括彻底有效地调查提交人丈夫的失踪和下落 , 如果他尚幸存 , 立即予以释放 , 提供详实的调查结果 , 并因提交人的丈夫及其他们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向提交人及其家属给予适当的赔偿。尽管《公约》并未赋予任何个人要求缔约国对另一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 , 然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不仅彻底调查所指控的侵犯人权行为 , 尤其是强迫失踪和实行酷刑的行为 , 还要起诉、审判、惩处应对此种侵权行为负责的人。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0 9 年 4 月 28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0 9 年 4 月 27 日 , 2 0 1 0 年 7 月 28 日

提交人做出 评论的日期

2 00 9 年 6 月 3 0 日 、 2 0 1 0 年 3 月 11 日 、以及 2 0 1 0 年 11 月 3 0 日

缔约国的评论

委员会 可能记得 , 在缔约国 2 00 9 年 4 月 27 日的答复中 曾提到 将向 Yeshoda Sharma 女士支付 2 0 0, 000 尼泊尔卢比 ( 约合 1, 89 6. 67 欧元 ) 作为紧急补救。关于调查问题 , 将把此案件移交给政府准备设立的失踪问题独立委员会。已经向议会提交一项法案 , 一旦该项法律颁布 , 将作为当务之急设立委员会。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 也 可能记得 2 00 9 年 6 月 3 0 日 ,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陈述作了评论。提交人强调说 , Sharma 先生失踪已有 7 年之久 , 缔约国有义务对其失踪立即进行调查并迅速起诉所涉嫌疑者。至于失踪问题独立委员会 , 提交人争辩 说 , 有关法律的通过和建立一个所提议的委员会并没一个明确的时限。且不清楚如果这一委员会一旦成立是否确实会具体调查 Sharma 的案件。此外 , 此类委员会根据其定义并非是一个司法机构 , 因此没有权力适当惩罚被确认对 Sharma 失踪负有责任者。即使其有权力将失踪案件提交起诉 , 也不能保障会进行起诉或能够迅速地提出起诉 , 因此 , 提交人认为 , 不可将所说的委员会作为调查和起诉的适当途径。刑事司法制度才是最为恰当的途径。

至于起诉问题 , 提交人强调 , 缔约国有义务立即起诉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 , 而不 应 过度延误。考虑到此项义务有助于在尼泊尔制止和防止强迫失踪事件再次发生 , 这项义务是很明确的。据提交人称 , 为了防止强迫失踪再次发生 , 政府必须立即暂停涉嫌此案件者的职务。如果他们仍然官居原职 , 将有可能在任何刑事调查中对见证人进行恐吓。提交人还建议立即发起对 Sharma 先生尸体下落确认的调查。

关于赔偿问题 , 以及缔约国陈述政府已经向提交人提供了 2 0 0, 000 尼泊尔卢比的 “ 紧急救济 ” , 提交人认为 , 这笔金额尚不符合委员会要求的 “ 适当 ” 赔偿 , 提交人争 辩说 , 她有 权 得到更 大 的金额以 补偿 所遭受的经济与非经济损失。

提交的人补充评论

2 0 1 0 年 3 月 11 日提交人提供了以下补充资料。她 说 , 她最终得到了 2 0 0, 000 卢比的全部金额。 但 尽管在 2 00 9 年 6 月 3 0 日与首相秘书的会晤中 , 首相秘书承诺立即 开始 对其丈夫死亡的调查 , 但仍未开展此项调查。 2 00 9 年 12 月中 , 她从秘书那里收到信息 , 军队反对进行独立调查。军队坚持该项案件应由失踪问题独立委员会进行审查 , 然而委员会还没有建立。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2 0 1 0 年 7 月 28 日 , 缔约国 补充 提供了 情况 ; 它说 , 尽管政府的政策有 关于 向在冲突中死亡或失踪者家属提供 1 0 0, 000 卢比的 规定 , 但政府考虑到委员会的意见 , 对此案件作了特殊的裁决 , 给予提交人两倍的 赔偿金 。缔约国还强调 , 缔约国认为这笔 钱 并不能作为对这个家庭的赔偿 , 而仅作为暂时救济。缔约国 告诉 委员会说 , 真 相 与和解委员会法案以及人员失踪问题 ( 罪行与惩罚 ) 法案已经提交立法议会。据缔约国称 , 这些委员会绝不像提交人来文中所设想的那样会 “ 替代 ” 或取代现有 法律系统中的司法 机关。失踪议案旨在确立被迫失踪是法律可予以惩罚的一种罪行 ; 是为了调查武装冲突中所发生的事件从而确立真相 ; 是为了铺平道路对肇事者采取适当行动 , 从而结束有罪不罚得现象 , 并且是为了向受害者提供适 当 赔偿与伸张正义。《真相与和解议案》规定 ,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赦免参与强迫失踪行为的任何人。根据现行法律 , 经由两个委员会调查之后 , 对确认犯罪者采取适当行动。

缔约国否认首相秘书建议为调查所涉案件设立一个单独的调查工作队 , 以及部队 “ 反对 ” 这一建议的 指控 。缔约国认为 , 单单为了调查所涉案件设立一个单独委员会 , 从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而言都是不实用或不实际的。

2 0 1 0 年 8 月 9 日 已 将缔约国 2 0 1 0 年 7 月 28 日 的陈述转发 提交人 。

提交人补充的情况

2 0 1 0 年 11 月 3 0 日 ,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补充评论做出回应。她指出 , 第一 , 即使 “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案 ” 与 “ 人员失踪问题 ( 罪行与惩罚 ) 法案 ” 已提交立法议会 , 特别是鉴于当前的政治局势 , 也 没有迹象表明法案将会通过。因此 , 缔约国没有执行委员会关于设立调查机构及时调查和起诉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强迫失踪和酷刑行为的建议。此外 , 法案中拟订的这两个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 , 不能对侵犯人权者施加适当惩罚。因此 , 这一程序不能保证委员会所要求的及时性。此外 , 尼泊尔法律 中 没有酷刑、强迫失踪、单独监禁或虐待 等 类罪行。

提 交人回忆说 , 她已收到共 2 0 万卢比作为 “ 紧急救济 ” 。据她说 , 有关数额 ―― 如缔约国本身所述 ―― 与家庭所遭受的创伤和痛苦不相称 , 也不可能补偿 ―― 据提交人称 ―― 丈夫 被 迫失踪对她和她的子女造成的金钱和非金钱的损 失 。

即使缔约国承诺根据将设立的过渡司法制度的结论提供 补充 救济 , 但提交人辩称 , 无论立即或未来的进一步救济 , 都不可能免除缔约国为侵犯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与全面和充分补偿 ― ― 包括货币赔偿 ― ― 的义务。

关于缔约国否认总理秘书建议成立单独调查小组调查本案 , 以及军队 “ 反对 ” 这一建议的说法 , 提交人重申她以前的陈述 , 但遗憾地说她没有物证反驳缔约国的确认。至于缔约国辨称从财务、技术和管理的角度来说 , 成立一个单独的委员会专门调本案是不可行或不实际的 , 提交人解释说 , 她没有要求设立 专门 委员会来处理她的案件 , 而是希望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处理她的案件。

最后 , 提交人表示遗憾说 , 当局尚未与她联系 , 以告知案件进展情况。

2 0 1 0 年 12 月 2 日 已 将提交人的陈述转发缔约国 。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委员会忆及 , 2 00 9 年 1 0 月 28 日 , 特别报告员会见了常驻代表团大使巴特拉伊先生和一秘 Paudyal 先生。特别报告员提到缔约国对这一案件的答复 , 包括建立一个失踪问题委员会的 情况 , 并询问代表 , 鉴于这样一个调查委员会的 局限性 , 似乎不可能立即进行 “ 实际调查 ” 。代表们答复 说 , 现对此案仍存有保留意见 : 一则 , 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 办法 ; 再则 , 此案件仅是许多类似案件之一 , 为了平等起见 , 将通过即将设立的失踪问题委员会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同样的方式审议所有案件。他们表明立法先于议会 , 议会的职能现在受到一些障碍 , 但是这方面的法律颁布是有保障的。他们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该法律的颁布时限。代表们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关注 , 将向其总部汇报。在整个讨论过程中 , 代表们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 : 缔约国正从内战中恢复 , 通向民主的道路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进程。

设想 于 2011 年 7 月与常驻团再次会晤。

委员会拟采取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尼泊尔

案件

Sobhra j, 第 187 0 / 2 00 9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7 月 27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拘留条件 ( 第十条第 1 款 ) ; 没有辩护律师和翻译 ( 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 3 款 ( 甲 ) 、 ( 乙 ) 、 ( 丁 ) 、 ( 戊 ) 和 ( 已 ) 项 ) ; 不能 确定 无疑地 证明指控 ; 将举证责任转嫁 给 提交人 ( 第十四条第 2 款 ) ; 法院审判时间过长 ( 第十四条第 3 款 ( 丙 ) 项 ) ; 法庭不公正性 ; 由于诉讼时间过长 , 所以提交人的量刑无法得到上级法庭复查 ( 第十四条第 1 和 5 款 ) ; 对实施时不构成 犯 罪的行为定罪 ( 第十五条第 1 款和第十四条第 7 款 ) 。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有效的补救办法 , 包括迅速 结束 诉讼和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 11 年 1 月 31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1 年 1 月 19 日

提交人做出 评论的日期

2 0 11 年 1 月 5 日 、 2 0 11 年 2 月 23 日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的律师 ( 在法国 任职 ) 于 2 0 11 年 1 月 5 日通知委员会说 , 委员会的意见通过后 , 提交人被隔离在一个不卫生的孤立场所 , 期限未定 , 屋内泥土地面、砖墙有缝 , 冬日透寒。提交人被禁止与来访者交谈 , 不能打电话 , 并且不能与他的律师 交流 。律师还告诉委员会说 , 根据最高法院采取的一个行动 , 提交人的尼泊尔律师不再代表她的当事人 , 因此他处于无法律 代表 的境地。

律师最后说 , 有关拘留设施的长官不让提交人签署向最高法院提交的复审申 请 书 ; 他不得不自己起草 , 以交给法国驻尼泊尔大使馆的代表。律师提供了一个未签名的复审申 请 书副本。律师 寻求 得到委员会的支持。

2 0 11 年 1 月 7 日将律师的陈述转发缔约国 。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于 2 0 11 年 1 月 19 日提交了评论。首先 , 它遗憾地表示委员会的意见 损害了 尼泊尔 “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 公正性和管辖权 ” , 并认为委员会 “ 忽略了一点 , 那就是每个国家的司法机关 都有自己的程序 , 而这种程序应受到尊重 ” 。

缔约国回顾说 , 它于 2 0 1 0 年 7 月 29 日提交了意见 , 同时对提交人指称的可受理性与案情曲直提出质疑 , 但是后来 据说 , 委员会的意见已经于 2 0 1 0 年 7 月 27 日通过。

它还通知说 , “ 几乎是在委员会意见通过的同一时间 ” , 尼泊尔最高法院对 Sobhraj 先生的案件作出 了 判决。

关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管辖权问题 , 缔约国指出 , 尼泊尔《临时宪法》 ( 2 00 7 年 ) 体现了三权分 立 的原则。《宪法》中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 , 并且明确界定了它们各自的管辖权 , 以维护三权分立的精神 ; 它们独立办公 , 避免彼此干扰。《宪法》包含了司法机关 的 独立 概念 , 并且现行法律保证在司法工作中对此予以尊重。《宪法》明确规定 , 人民有权依照《宪法》的现行规定与法律和正义的基本原则 , 通过主管法院和其他相关的司法机构伸张正义。《宪法》建立了独立和公正的三级司法机构 :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县法院。法律和《宪法》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在最高法院。《宪法》规定了最高法院的无上权利 , 政府所有机 关 和公众都必须尊重法院的裁决和判决 , 政府机制必须协助法院顺利运作 , 并且必须尊重和遵守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及其确立的法律和正义原则。

缔约国解释说 , 尼泊尔法院有权依据事实和证据以及现行法律有关规定 , 对提请其 审理 的案件独立做出决定 , 而且不受任何形式的外部压力、影响、威胁和干涉。在主管法院上 , 每一个人在受指控的案件中都享有公 正 审判的保障 , 而这一普遍权利在尼泊尔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既定的司法程序在做出裁决时得到公正遵守 , 被告和原告的权利受到充分尊重。即使在国情不利之时 , 尼泊尔司法机关为促进和保护正义、人权和人民基本自由而做出的贡献 , 也已经得到赞扬。

根据 《司法 管理 法》 ( 1991 ) 的 规定 , 涉及谋杀和伪造护照的案件应 由 县法院 开始审理 , Shobhraj 先生案件的最初 即是 在加德满都县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 , 对判决的复审由上级法院执行 , 并且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经过上诉法院复审 , 而最高法院已经完成对后者裁决的复审 , 再次确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缔约国继续辩称 , 尼泊尔是一个民主国家 ;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 , 政府 严肃 对待《公约》 , 并承诺遵守其所有 规定 。《宪法》和法律因此 接 纳了《公约》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 , 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享有公 正 审 判 权利 , 在独立和公正的法庭上受审 , 在 证明有罪前都 被 视为无罪 , 并且只能由主管法院决定处罚。据缔约国称 , 这些基本权利在有关 Shobhraj 先生的案件中得到充分尊重。

Sobhraj 先生的拘留条件不损害 “ 人类固有的尊严 ” 。《监狱法》 ( 1962 年 ) 和《监狱条例》 ( 1963 ) 的每一规定都 没有差别 和歧视地适用于他。向他提供了卫生的食物、适当的药物治疗 , 并允许他按《监狱法》和《条例》的规定接受 探访 和通信。据缔约国称 , Sobhraj 先生被 “ 隔离监禁 ” 的 指控 不合事实。

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毫无疑问地授 权 主权国家调查和制裁主管法院所认定的犯罪者。这不单是一个国家的特权 , 而且是为公众普遍福祉以及保护其生命和财产免受犯罪损害而寄予国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任务。 Sobhraj 先生一直服刑 , 因为 两个下级法院判决他犯有谋杀和使用假护照罪 , 最高法院驳回 了 他的复审判决上诉。

缔约国解释说 , 它不 同意 提交人关于警方向法院提交 “ 假 ” 文件以及上诉法院裁决没有牢固 “ 物证 ” 的 说法 。负责决定是否受理证据的是独立的主管法院 , 而不是案件当事人。在 Sobhraj 先生案 件 中 , 上诉法院做出裁决的依据是有关专家彻底审查文件和证据以验证其可靠性和真实性后编写的事实报告。案件调查中遵循的所有程序完全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现行法律。

缔约国 还 说 , 每一个法律案件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 法庭上的每次审理都 受 有关规则 的制约 。在尼泊尔 ,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县法院的审理程序分别受《最高法院条例》 ( 1992 年 ) ; 《上诉法院条例》 ( 1991 ) 和《县法院条例》 ( 1995 ) 的 制约 。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在这些文书的指导下进行 ; 这就是 Sobhraj 先生案的情形。因为两个下级法院并且最后是最高法院根据实质性证据 均 认定他有罪 , 所以他一直被监禁。 Sobhraj 先生的案件得到优先处理 , 他出庭了所有审理。缔约国还提请委员会注意 , Sobhraj 先生的律师们都感谢最高法院优先审理其当事人的案件。

缔约国辩称 , 最高法院拥有全权 , 依法在诉讼期间决定可否受理所提交的一切证据。在 Sobhraj 先生案中 ,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依据公认的证据法标准 , 查阅了其他国家法院的有关裁决 , 并遵循了刑法和尼泊尔 2 0 31BS 号《证据法》。法院仅承认不违反公 正 审判原则的证据 , 并且案件的所有调查都是依据法律标准原则和国家有关法律进行的。本案中 , 没有发生追溯适用法律和适用有争议的程序的现象。缔约国还指出 , 2 0 15BS 号《外国人法》及其 2 0 31BS 号条例将使用假护照视为应受惩罚的犯罪 , 而废止 2 0 15 号法的 2 0 49BS 号《移民法》涵盖了这些罪行。 Sobhraj 先生在 1975 年以假护照进入尼泊尔 , 已经为此按照有关的 2 0 15BS 号《外国人法》及其 2 0 32BS 号条例将他定罪 , 对他适用的刑罚没有超出法律规定。

缔约国 认为 , 关于 “ 不利于提交人 ” 地 转嫁 举证责任的指 控 完全是歪曲事实。尼泊尔《证据法》规定检察机关负责提供证据 , 证明指控。举证责任的原则假定 , 虽然检察官有责任证明他的指控 , 但是为开脱罪名的特别申辩而举证的责任在于提出申辩的当事方。尼泊尔 2 0 31BS 号证据法第 27 ( 1 ) 条规定 , 如果被告依据现行法律提出有关减刑或开脱指控 ( 刑罚 ) 的反诉 , 证明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本人。根据同一法令第 28 条 , 关于任何特定事实的举证责任 , 归于希望法院相信其存在的人 , 除非法律规定这一事实须由在任何其他特定的人举证。这是一个普遍的证据法。在 Sobhraj 先生案中 , 尽管检察官提出证据表明犯罪发生时 Sobhraj 先生在尼泊尔 , 但后者提出了不在犯罪现场的申辩 , 因此被要求为他的说法提供证据 , 但他无法做到。

缔约国进一步解释说 , 根据《宪法》 , 被捕的每个人 均 有权在被捕时 向 自己选择的律师咨询 , 而 Sobhraj 先生也没有被排除在这一项规定之外。在法院作证时 , Sobhraj 先生有一名律师 ( 附上了姓名 ) 协助 , 并且还担任他的翻译。 Sobhraj 先生获准说英语 — 他说的是英语 — 而他的律师给他翻译尼泊尔语的问题。一位法国律师 ( 附上了姓名 ) 也作为 Sobhraj 先生的律师出庭。

缔约国解释说 , 它已经注意到委员会对 Sobhraj 先生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人权承诺而享有的人权据称受到侵犯而表示的关切。它向委员会保证 , 将致力于确保甚至被定罪的犯人都享受本国和国际法赋予他们的权利。

最后 , 缔约国重申 , 它希望继续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和联合国其他国际人权机制保持建设性的联系。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2 0 11 年 2 月 23 日 , 律师提供 了 进一步评论。她援引她以前的信件 , 重申 Sobhraj 先生的处境尚无改变。律师还指出 , 缔约国在意见中没有提出任何建议表示打算采取什么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相反 , 缔约国否认其侵犯了提交人在《公约》下享有的权利 , 因而漠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委员会的意见。律师回顾说 , 提交人有权为他所遭受和仍在遭受的侵犯得到有效的补救 , 包括赔偿。

至于尼泊尔的司法独立问题 , 律师辩称 , 对腐败现象的大量调查和各人权组织的不同报告表明 , 缔约国的话不正确。

律师要求委员会进行干预 , 确保提交人得到有效的补救。

已采取或需要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 0 11 年 2 月 23 日 已 将律师的最近评论转发缔约国。 委员会 希望在就此事做出决定前 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员会拟采取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巴拉圭

案件

Asens i, 14 0 7 / 2 00 5

意 见通过日期

2 00 9 年 3 月 27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保护 家庭 , 包括未成年子女 ― ― 违反第二十三 条和 第二十四 条第 1 款 。

建 议采取的补救 措施

补救有效补救 , 包括为提交人与其女儿的联系提供便利 。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0 9 年 1 0 月 6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0 9 年 1 0 月 2 日、 2 0 1 0 年 5 月 21 日、 2 0 11 年 1 月 11 日

提交人 评论日期

2009 年 11 月 30 日、 2010 年 8 月 16 日、 2011 年 2 月 18 日

缔约国的评论

委员会忆及 , 缔约国曾于 2 00 9 年 1 0 月 2 日否认违反了《公约》。它认为 , 拒绝履行西班牙提出的要求将孩子交还其父亲的三项国际命令所依据的是巴拉圭的法律规定 , 这也符合国际法。结论一直是 , 孩子们应当和她们的母亲一起留在巴拉圭。鉴于在欧洲的非法移民所面临的复杂情况 , 包括拒绝向 Mendoza 女士发放西班牙签证 , 巴拉圭当局认为 , 孩子们留在巴拉圭是合理的。

缔约国指出 , 孩子们是在 Asuncion 出生 , 拥有巴拉圭国籍 , 且大部分时间是生活在巴拉圭。因此 , 将她们转移到西班牙将意味着剥夺她们的自然生长环境。关于因 Mendoza 女士逃离西班牙而准备对其进行的审判 , 没有遵守关于适当程序保障的规定。

关于委员会有关接触的意见 , 缔约国说 , Asensi 先生尚未按照巴拉圭法律提出申诉 , 而这是与其女儿们建立直接联系的唯一法律途径。由此可见 , 尚未用尽法律补救办法。提交人所说孩子们的贫困生活状况 , 应当结合乌拉圭的历史及其所在区域位置来理解。比较西班牙和巴拉圭的生活水平是一种不公正的做法。经济条件不能构成孩子们留在缔约国的障碍。缔约国提到 , 由于 Asensi 先生未履行向其女儿们提供生活 / 赡养费的义务 , 曾发出对他的逮捕令。孩子们目前在上学。据报告 , 根据当地社会工作者的几次评估 , 孩子们生活条件良好 , 表示愿意继续和其母亲在一起 , 所附的文件证实了这一点。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也忆及 , 提交人在其对委员会意见的答复中反驳了缔约国提供的情况。他说 , 说他的前妻被拒绝发放西班牙签证和居住许可 , 是不对的。作为他的妻子 , 她有权在西班牙合法居住。然而 , 由于她缺乏兴趣 , 尽管这只是一种手续 , 她从未完成获得这样一个许可所必要的文字工作。

他的前妻一直拒绝参与在西班牙进行的任何关于离婚和监护权的诉讼。她还拒绝执行一位巴拉圭法官于 2 00 2 年 3 月 27 日作出的裁决 , 其中命令让孩子与其父亲度过一段时间。另外 , 2 00 2 年 , 为就 探视 作出安排 , 提交人与其前妻一起见了 J. Augusto Saldivar 法官。提交人提出由他向女儿们提供一切必要的物质需要 , 并允许他经常与她们联系。但其前妻拒绝了他的提议。

至于缔约国所说 , 提交人被传唤参加一巴拉圭法官主持的其前妻以其不支付生活 / 赡养费为由提起的诉讼 , 他说 , 他从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 没有任何有关信件被寄送到他长久居住的在西班牙的家。

巴拉圭当局不断拒绝执行西班牙法院关于孩子监护的裁决。关于在缔约国答复中提出的赡养费问题 , 在离婚裁决书中 , 鉴于他获得了对女儿的监护权 , 并没有要求他支付任何费用。尽管如此 , 他还是经常通过其前妻的亲属或西班牙驻巴拉圭大使馆送给她们钱和包裹。鉴于她们是西班牙国籍并参加了西班牙社会保险方案 , 医疗费和学费是由西班牙领事馆支付的。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委员会还忆及 , 2 0 1 0 年 5 月 21 日 , 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了新的补充资料 , 这是在委员会在一项普通照会 ( 见第九十八届会议报告 ) 中请其对下述情况作出答复之后提供的 : “ 鉴于缔约国声称其法律允许提交人获得探视权 ,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此法律下提交人还能获得哪些有效补救办法 ” 。

关于提供有效补救办法、使提交人能见到其女儿的义务 , 缔约国重申 , 在这种案件方面 , 没有任何因素阻止提交人用尽现有的法律补救办法。但它又说 , 由于提交人不愿履行这个程序 , 他的诉讼被拖延下来。由于他没有行动 ( 六个多月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 ) , 最初进行的法律诉讼现在已经过期。因此 , 缔约国结束了提交人在巴拉圭提起的诉讼 ( 见委员会的决定 ) 并重申 , 没有对 Asensi 先生提出的问题作出裁决和决定是因为他自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忽视。在最高法院对关于不给予 Asensi 先生监护权的决定作出判决之后 , 没有关于所进行的进一步法律诉讼、申诉或上诉的记录。

缔约国再次建议确定一种可让提交人与其女儿见面的办法。根据国家法律 ( 第 168 0 / 2 00 1 号法律 ) , 法律安排要让子女能行使权利 , 与不一起生活的家人保持联系和看到家人。因此 , 缔约国建议 按照本国法律 由 缔约国作为当事 双方的 调解人。事实上 , 司法部门调解办公室可以免费协助当事人解决其 争议 。

达成协议 后 , 可由儿童案件法官确认。缔约国 指出 , 已经与 Mendoza 女士 的律师进行了初步会谈 , 他 将向其 当事人 提出这一建议 。

如果有一方未能出席调解会议 , Asensi 先生仍可 请求进行 新的诉讼 , 为此 , 他可以从巴拉圭驻马德里或巴塞罗那领事馆选 定 一人代表他 。

缔约国还指出 , 提交人可利用现有的所有法律补救办法 , 如 , 除其他外 , 特别是 探视权 ( 第 95 条 ) , 提起中止 家庭 监护的诉讼 ( 第 7 0 条至 81 条 ) 。

缔约国要澄清对几个问题的立场:

虽然缔约国有义务解决由委员会所确定的违反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问题,但它认为,Asensi先生的律师缺乏寻求可让申诉人见到其女儿的一种妥协办法的诚意。

关于以转移未成年人为理由在西班牙对Mendoza女士提起的法律诉讼,缔约国指出,西班牙提出了引渡她的请求。在这方面,最高法院于2010年4月7日裁定,“因不符合“双重归罪”的先决条件,根据西班牙和巴拉圭两国法律,引渡请求被拒绝。”在巴拉圭法律中最有可能对应并且能使西班牙请求被接受的法律却因下述事实不能被接受:因为Mendoza女士是母亲,对其女儿拥有监护权。

关于监护权要求,缔约国坚持认为,决定已经作出,投诉人应该明白,委员会不是第四审上诉庭,审查事实和证据也不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至于赔偿要求,缔约国拒绝同意赔偿要求,因为委员会的裁决中从来没有提到经济赔偿。

最后 , 缔约国 确认将 通过最高法院 安排 的研讨会 努力 培训法官 , 加强 他们 对 遵守委员会裁决的重要性 的认识。

提交人的答复

委员会还忆及 , 提交人在 2 0 1 0 年 8 月 16 日的一封信里反驳了缔约国的论点 , 并重申 , 为获得近视权 , 他在巴拉圭做了所能做的一切 , 但均无果而终。他回顾说 , 西班牙法院对这件事有一项判决 , 但乌拉圭从未执行。在这种情况下 , 他不想再进行巴拉圭可能提出的任何新程序。他坚持认为 , 他应当获得 赔偿 。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2 0 11 年 1 月 11 日 , 缔约国重申 , 为按照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 , 给他以探视权 , 他应当遵循《儿童法》第 95 条规定的程序。它还重申 , 双方可不进行法律诉讼 , 而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如果 Asensi 先生拒绝接受这些补救办法的任何一种 , 缔约国就没有办法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 而委员会则不得不宣布终止这个案件。关于支付赔偿和执行西班牙法院的判决 , 缔约国指出 , 这些问题不在委员会建议的范围 , 因此 , Asensi 先生这方面的要求没有根据。

提交人提出的补充意见

提交人在 2 0 11 年 2 月 1 8 日的一封信中重申了他以前的要求 ; 他说 , 他当时用尽了一切可利用的补救办法 , 坚持认为缔约国应给他赔偿。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提交人的最新来文已于 2 0 11 年 2 月 24 日送交缔约国。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评论。

委员会拟作出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菲律宾

案件

Pimentel 等 , 第 132 0 / 2 00 4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0 7 年 3 月 19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时间过长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第十四条第 1 款 , 联系第二条第 3 款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适当补救办法 , 包括赔偿和立即结案 , 解决在缔约国执行美国判决的问题 。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007年7月3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008年7月24日

提交人 评论日期

200 7 年 1 0 月 1 日、 20 08 年 8 月 2 2 日、 20 09 年 8 月 21 日 、 2011 年 2 月 4 日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忆及 , 2 00 7 年 1 0 月 1 日 , 提交人告知委员会 , 缔约国至今没有向他们提供赔偿 , 而且该案 2 00 5 年 3 月被退回后 , Makati 地区审判法院一直没有执行集体判决。直到 2 00 7 年 9 月 , 法院才根据审议申请作出决定说 , 原告 1997 年对被告财产进行索赔是适当的 , 因此 , 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立即开始执行行动并提供赔偿。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 尤其是 Triggiani 诉意大利 , ( 1991 年 ) 197 欧洲人权委员会 ( ser . A ) ) 及其他推理 , 包括考虑到由 7, 5 0 4 人共同提出集体诉讼 , 他们建议赔偿数额为 41 3, 51 2, 296 美元。

缔约国的答复

委员会也忆及 , 2008 年 7 月 24 日 ,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 , 2 00 8 年 2 月 26 日 , 地区审判法院首席法官下令将案件纳入司法争议解决程序。已举行三次司法争议解决会议 , 然而 , 由于程序的保密性 , 不能透露更多关于这一程序的情况。

提交人的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还忆及 , 2 00 8 年 8 月 22 日 , 提交人对缔约国 2 00 8 年 7 月 24 日发表的意见作出反应。他们确认说 , 他们讨论曾几次与首席法官讨论解决办法 , 虽然他们提出恳切的建议 , 但马科斯集团没有对此表现出任何兴趣。根据 2 00 8 年 8 月 4 日的命令 , 司法争议解决阶段结束。提交人认为 , 自从他们提出要求 , 缔约国将执行程序拖延了 11 年 , 这是缔约国行事模式和惯例的一部分 , 其目的是确保原告集体永远不能按照美国的判决获得任何赔偿 ; 提交人还提供了这种做法的其他例子。提交人要求委员会定出赔偿金额 ( 和其他补偿 ) , 他们称 , 委员会已经表示认为他们有权获得这些赔偿。 ( 2 00 8 年 8 月 4 日的命令说 , “ 考虑到 本案已被法院拖延了 11 年 , 必须立即开始对案情进行审判 , 不得再拖延。 ” 本 案的记录已被发回地区审判法院 , 以 “ 适当处理 ” ) 。 2 00 9 年 8 月 21 日 , 提交人又一次请求委员会定出委员会所认定他们有权获得的赔偿的金额 ( 及其他补偿 ) 。他们强调了他们的看法 , 除其他之外 , 特别是缔约国在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方面什么也没做 ; 缔约国从马科斯的财产中收缴了成千上万美元 , 但没有将其分发给受害者 ; 赔偿的规定符合大会关于 “ 严重违犯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 的第 6 0 / 1 47 号决议 , 迟迟不给受益于委员会决定的 9, 539 名受害者发放补偿将助长缔约国继续侵犯人权。

2 0 11 年 2 月 4 日 , 提交人重申 , 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提交人的最新来文已于 2 0 11 年 2 月 21 日送交缔约国。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案件

Putovalo v, 第 1232 / 2 00 3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3 月 23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在压力下被迫招供 ― ― 违反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 3 款 ( 庚 ) 项 ;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提交人的律师在场 , 审判法院拒绝允许提交人保留一名新律师及其邀请更多专家和证人的请求 ― ― 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 3 款 ( 乙 ) 、 ( 丁 ) 和 ( 戊 ) 项。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有效补救 , 包括支付适当的赔偿金 , 提起和进行刑事诉讼 , 以确定虐待 Putovalov 先生的刑事责任 , 同时 , 在具备《公约》所规定保障的条件下重新进行审判。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事件。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 11 年 1 月 28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 0 年 1 0 月 2 0 日

提交人评论日期

2 0 1 0 年 9 月 21 日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在其 2 0 1 0 年 9 月 21 日的信中说 , 缔约国当局至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在其 2 0 1 0 年 1 0 月 2 0 日的普通照会中争辩说 , 它认为 , 委员会关于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 3 款 ( 乙 ) 、 ( 丁 ) 和 ( 戊 ) 项所拥有权利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对于提交人关于他受到警察的暴力侵犯和被迫招供罪行的说法 , 调查机关和法院进行了几次调查 , 但都没有得到证实 , 因此 , 在这方面没有什么刑事案件需要审理。法院确定 , 提交人在被捕时用火器打伤了一名警察 , 并激烈反抗对他的拘押。为此 , 警察在逮捕他时使用了武力。因此 , 法院得到结论认为 , 提交人的伤是警察在逮捕他时合法使用武力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 , 缔约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按照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开启针对警官的刑事案件。

关于所称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应有权利的侵犯 , 缔约国解释说 , 法院对提交人关于有很多证人可证明他不在犯罪现场的说法进行了应有的审查与核实 , 但都被准确地否定了 , 法院的裁决和决定中反映了这一点。法院的决定 ( 提供了副本 ) 说明了否定提交人关于程序性违法的说法的理由。根据上述情况 , 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按照委员会在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重新进行审判。

缔约国还解释说 , 委员会对本案的意见已作为资料分发给俄罗斯联邦各级法院 ( 最高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等 ) 以供在法院的实际活动中参考。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缔约国的意见已于 2 0 1 0 年 11 月 16 日转达提交人。委员会希望在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拟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案件

Babki n, 第 131 0 / 2 00 4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0 8 年 4 月 3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一罪二审二罚 , 不公正审判 ― ― 第 14 条第 1 款 , 与第 14 条第 7 款一并解读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给予补偿和重新审理对提交人的谋杀指控等适当形式的补救 。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0 8 年 1 0 月 17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0 9 年 1 月 29 日

提交人评论日期

2 00 9 年 3 月 1 日 , 2 0 1 0 年 9 月 6 日

缔约国的陈述

委员会忆及缔约方 2 00 8 年 1 0 月提供情况说 , 已由联邦最高法院向各共和国最高法院转达了委员会的意见以确保此类侵权行为不再发生。委员会的意见已广泛公布 , 提交人又向最高法院提交了 “ 诉状 ” 。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也忆及 , 2 00 9 年 3 月 1 日 , 提交人表示认为 , 委员会的意见本应裁定 , 取消对他的无罪宣判是不公正的 , 是没有依据的 , 并与法律相违背。他请求委员会在其意见中纳入这一补充资料。提交人指出 , 他的监督复审申诉于 2 00 9 年 3 月 3 日被驳回 , 这表明最高法院并不了解委员会关于其案件的意见 , 因此与缔约国陈述相矛盾。

提交人的补充情况

2 0 1 0 年 9 月 6 日 , 提交人说 , 他仍在狱中 , 因他没犯的罪而服刑。他请委员会就此事采取行动。

2 0 11 年 1 月 29 日 , 提交人重述了他以前的说法 , 并提供了对他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所提请求的答复的副本 , 所提请求是根据新情况 , 即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审查他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将他的请求驳回 , 说法律没有规定根据条约机构的决定重新审查案件 。他请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请求协助。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提交人的最新来文已分别于 2 0 1 0 年 11 月 19 日和 2 0 11 年 2 月 23 日送交缔约国。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拟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案件

Amiro v, 第 1447 / 2 00 6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0 9 年 4 月 2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虐待和未进行调查 ― ― 《公约》第 6 条和第 7 条 , 与第 2 条第 3 款一并解读 , 以及侵犯提交人根据第 7 条享有的权利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对其妻子的死亡情节进行公正调查 , 起诉责任人 , 给予适当赔偿 。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0 9 年 11 月 19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0 9 年 9 月 1 0 日 , 2 0 1 0 年 5 月 2 0 日

提交人评论日期

2 00 9 年 11 月 24 日 , 2 0 1 0 年 11 月 26 日

缔约国的答复

委员会忆及 , 缔约国在 2 00 9 年 9 月 1 0 日的答复中表示 , 已根据委员会的决定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法院认为 , 由于对受害者丈夫所说的受害者埋葬地点尚未核实 , 而且尚未采取其它本应采取的确定受害者死因的行动 , 因此结束调查的决定是不合法的。 2 00 9 年 7 月 13 日 , 车臣共和国检察官受命考虑委员会的决定 , 联邦共和国总检察长将确保重新调查。此外 , 缔约国还说 , 受害者丈夫关于 2 00 4 年试图确定调查状况时遭到虐待的申诉已交格罗兹尼地区的一名地区检察官处理。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忆及,提交人在其2009年11月24日的答复中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其陈述中提到的任何文件的副本,特别是2009年7月关于重新审理案件的决定。尽管《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通报该项决定,但从未向他通报。关于挖掘其妻子尸体的问题,有关方面于2009年5月/6月与他联系,但只是问他是否反对挖掘尸体。尚不清楚当局是否真的挖掘了她的尸体,因此,他对为确定死因采取的调查做法提出了批评。提交人还提到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指出的不足之处,但2009年7月8日的裁决没有提到这些问题。他怀疑在新的调查过程中是否纠正了2009年7月8日的裁决中确定的国内调查中的不足之处,即便进行了纠正,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纠正。提交人感到悲叹的是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本案进行了何种控制。事实上,缔约国没有指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侵权行为,也没指明是否将意见公诸于众。提交人尚未收到照理应对提交人2004年遭受虐待的指控进行核查的资料,而且从未就此问题与他联系。

提交人说 , 由于所有这些原因 , 他没有获得有效补救。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委员会忆及 , 2 0 1 0 年 5 月 2 0 日 , 缔约国除其他外特别指出 , 2 0 1 0 年 4 月 29 日 , 由于需要确立 Amirova 女士墓地的位置 , 需要挖掘她的尸体进行法医检查 , 在车臣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的请求之下重新进行调查。然而 , 根据缔约国说 , AbubakarAmirov 先生拒绝指明 Amirova 女士尸体所在位置。缔约国回顾说 , Amirov 先生过去也没指明她墓地的位置 , 而且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受害方的 Amirova 女士的姐姐声明她也不知道墓地的位置并反对挖掘。

2 0 1 0 年 5 月 4 日 , 车臣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审查了调查材料 , 并决定视察他们认为她的尸体可能被埋葬的公墓。

缔约国指出 , 关于当局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认肇事者的指控是没有依据的 , 因为对见证人的讯问以及其它调查行动仍在进行之中。由于目前离该罪所犯时间已有时日 , 因而尚不可能确定肇事者。

提交人的补充情况

2 0 1 0 年 11 月 26 日 , 提交人对缔约国 2 0 1 0 年 5 月 2 0 日表示的意见提出了看法。作为初步行动 , 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为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行动的证据和详细资料。

关于缔约国所说对 Amirova 女士的死亡已经恢复刑事调查 , 提交人对下述情况表示遗憾 : 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 特别是没有提供车臣检察官办公室 2010 年 4 月 29 日 有关决定的副本。提交人说 ,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 2 条他有权了解所记录和调查行动并就其提出意见 , 或得到关于启动刑事案件的决定的副本 , 但他从未收到关于上述决定的正式书面通知。 2 0 1 0 年 11 月 22 日 , 提交人示意希望看到车臣共和国调查机关与本刑事案件有关的所有案件材料 ; 他将在适当时候将有关答复通知委员会。

关于对 Amirova 女士的死亡的调查 , 提交人感到遗憾的是 , 车臣检察官办公室只要求对其妻子的尸体进行了法医检查。他对挖掘其妻子的尸体有多大意义表示怀疑 , 因为她的死因早已确定 , 2 00 1 年就颁发了死亡证书。他认为 , 缔约国当局拥有对其妻子的死亡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所必要的足够资料。根据这种情况 , 提交人请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越过对其妻子尸体的挖掘一事进行调查。

提交人还对缔约国没有提到关于 Amirova 女士在被杀害之前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表示遗憾。他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意见也对这些指控进行调查 , 将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 , 对幸存的亲属给予赔偿 , 同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事件。

关于对初步调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不作为现象的调查 , 提交人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 2 0 1 0 年 5 月 4 日决定的副本 , 并告知委员会他没有收到关于这种调查的任何通知。他还怀疑格罗兹尼内政部 ( No . 4 ) 警察局长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事件采取了多少措施。提交人还遗憾的是 , 缔约国没有提到在委员会意见中表示关注的问题 , 如 “ 缔约国甚至没有获取 2 000 年 5 月 7 日当时在犯罪现场的格罗兹尼紧急情况部和 Staropromyslovsky 临时内政部工作人员的证词 ” 。

提交人还遗憾的是 , 缔约国没有提到关于他本人在 2 00 4 年受虐待的指控 , 他告诉委员会 , 他没有收到关于检察官对其受虐待的事进行调查消息 , 也从来没有人向他询问过此事。他请委员会与缔约国也就此事采取行动。

最后 , 提交人重申 , 由于缔约国 “ 继续拒绝 ” 对其妻子的死亡和所受虐待进行适当而切实的调查、惩罚负有责任者或给予赔偿 , 他没有得到有效补救。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提交人的最近一次评论已于 2 0 1 0 年 12 月 1 日转交缔约国。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前收到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拟议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塔吉克斯坦

案件

D unae v, 第 1195 / 2 00 3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0 8 年 4 月 3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一罪二审二罚 , 不公正审判 ― ― 第十四条第 1 款与第十四条第 7 款一并解读 。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给予赔偿、重新审判对提交人的谋杀指控等 适当形式的补救 。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0 9 年 1 0 月 6 日

提交人评论日期

2 0 1 0 年 1 0 月 22 日

提交人的评论

2 0 1 0 年 1 0 月 22 日 , 提交人询问缔约国是否提供了关于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 并请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它应履行的义务。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提交人的意见已于 2 0 1 0 年 11 月 22 日转达缔约国以便其评论。缔约国还被提醒对委员会的意见作出评论。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拟议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

缔约国

塔吉克斯坦

案件

Khostikoe v, 第 1519 / 2006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009 年 10 月 22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不公正审判――第14条,第1款

建 议采取的补救 措施

有效补救 , 包括适当赔偿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010 年 7 月 5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010 年 4 月 16 日

提交人评论日期

2010 年 11 月 12 日

缔约国的答复

委员会忆及 , 缔约国对意见提出了异议 , 指出意见没有考虑缔约国 2 00 7 年 3 月 2 0 日的观点。缔约国提到 , 委员会的声明 : 缔约国 “ 没有反驳这些具体指控 , 仅声明本案中所有的法院裁决都具有充分证据 , 没有违反程序的现象。 ” 并且声明 “ 缔约国未辩驳所提出的事实 , 这些事实揭示 , 提交人的审判受到大量违规行为的干扰。 ” 然而 , 缔约国争论 , 如意见第 4. 2 、 4. 3 和 4. 4 段所阐述的那样 , 缔约国已证明法庭程序的合法性。

在准备法庭审讯期间没有提出其它证据 , 当事各方享有平等权利 , 并向他们解释了这些权利。缔约方争论 , 委员会意见第 7. 2 段中声称未允许提交人提出补充证据是讹谬 , 是无依据的。委员会在其意见中声明尽管检察官要求宣布股份的 48 % 无效 , 但是法庭宣布公司股份百分之百全部无效。缔约国声称这样的声明是讹谬的 , 因为总检察官要求将 1 00 % 无效分三阶段宣布。

缔约国争辩说 , 提交人在审讯之前有一个月可以雇用律师 , 但提交人在审讯的第二天才这么做。由此缔约方指出 , 提交人的律师未能够研究案件材料 , 是提交人本身的错误。缔约国争论 , 提交人并没有否认收到案例的副本和所附的文件 , 这表明提交人在法庭诉讼程序之前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案件材料。

提交人的评论

提交人于 2 0 1 0 年 11 月 12 日作出评论。他对缔约国的答复提出异议 , 认为是不全面的 , 并重申 , 对他的审判在程序上有很多不正常现象 ; 法院无视了检察官办公室违反关于法定延误的规定 ; 主审法官有偏见 ; 提交人的律师没有必要的时间对案卷进行研究 ; 提交人被阻止提交更多证据。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提交人的评论已于 2 0 1 0 年 11 月 25 日转交缔约国。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拟议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案件

Eshono v, 第 1225 / 2 00 3 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 0 1 0 年 7 月 22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违反了第六条第 1 款和第 7 条 , 与第二条一并解读 , 因为据称提交人的儿子因在关押中遭受酷刑而死亡 , 而当局则未对此事进行充分调查。与提交人本人有关的是 , 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 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解读 , 因为当局的行为或不行为。

建 议采取的补救 措施

有效补救 , 除其他外 , 特别是要对提交人儿子的死亡情况进行公正调查 , 起诉那些负有责任者 , 给予适当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 0 11 年 1 月 28 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1 年 1 月 21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 , 2 0 1 0 年 12 月 27 日 , 负责监督执法机关尊重人权情况的机构间工作组 ( 根据部长委员会 2 00 4 年 2 月 24 日的决定成立 ) 已经对委员会关于本案的意见做了研究。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 , 提交人称他的儿子因执法机关施加酷刑而死亡 , 当局未对此事进行充分调查 , 目的是掩盖罪行 , 这些说法都是没有根据的。

缔约国回顾说 , 2 00 3 年 5 月 6 日 , 提交人的儿子和另外四个人在散发违禁的极端主义宗教资料时被安全部逮捕 , 这些资料号召推翻现行宪政制度。提交人的儿子被捕之后立即由医生进行了体检 , 没有发现他身上有伤。提交人的儿子被关押在内政部的临时拘留中心 , 从未遭受那里当局的非法行为。 5 月 9 日 , 提交人的儿子被羁押。提交人关于其子受虐待的指控毫无根据 , 因为 : ( a ) 从他被捕那一刻起 , 就有律师作他的代表 , 而其律师从未申诉官员的违法行为 ; ( b ) 提交人之子的同伙也证实 , 执法机关在逮捕他们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 ( c ) 2 00 3 年 5 月 9 日 , 在提交人之子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问的过程中 , 提交人之子也证实他未遭受任何违法行为 ; ( d ) 提交人之子的同室囚犯也以书面形式证实 Eshonov 先生没有遭受这类行为。

缔约国还反驳了提交人的一个说法 , 即 : 他没有在 24 小时之内接到逮捕他儿子的通知。有关案卷中的证据表明 , 安全部地区长官已依法通过邮件将其儿子被捕之事通知了他。

关于提交人所说他的儿子于 2 00 3 年 5 月 1 0 日死亡 , 没有在一个医疗中心被留住四天 , 缔约国争辩说 , 一些事实 , 包括一同室囚犯的证词都证明 , 他们是于 2 00 3 年 5 月 13 日一起被捕的。该同室内囚犯还证实 , 2 00 3 年 5 月 11 日 , Eshonov 先生曾犯过一种类似于癫痫的疾病。该同室囚犯叫来了值班警官 , 后者联系了医务人员。 Eshonov 先生被带到医务室。 2 00 3 年 5 月 12 日他从医务室回来时曾对同室囚犯说 , 他得到医护 , 感觉好些了。然而 , 第二天 , 他又犯了病 , 因而被送进医院。所有这些都有拘留中心警官和其他被拘留者作证。拘留中心登记处有一项记录表明 , 2 00 3 年 5 月 11 日曾紧急呼叫医护。还有两名警官证明 , 2 00 3 年 5 月 11 日 , 他们曾乘坐救护车陪同 Eshonov 先生去医疗中心的急救室 , 并在那里和他一起度过一夜。

四名医生证明在医疗中心为Eshonov先生做了治疗。提交人之子患有高血压,自述头痛。在他身上没有发现任何损伤。对他的诊断是:二级张力亢进病和张力亢进危机。他得到了必要的治疗。Eshonov先生的体检是在执法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也没有诉说受到虐待。

Eshonov先生在共和国紧急医护中心Kashkadra分院的医疗记录证明,2003年5月11日,他在那里。另外,Eshonov先生还接受了一系列化验和胸腔X光检查。据缔约国说,X光片不仅证明这一天他在该医疗中心,而且表明当时他没有肋骨骨折。缔约国还指出,在Eshonov先生的医疗记录中,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没有关于他怕水的诊断。

据缔约国说,2003年5月15日,提交人之子的状况恶化,他心脏病发作。急救室做出了反应,给他进行了胸部心脏按摩,因此,他的几根肋骨被折断,但没有造成其他损伤。当时在场的另外三名医生证明了这一点。Eshonov先生没有能被救活。

2003年5月15日进行的正式法医检查(第45号)没有发现Eshonov先生的身体上有任何损伤。专家检查的结论是:Eshonov先生死于由张力亢进引起的脑出血。提供的医护是充分的,但未能挽救其生命。一些高水平的医学专家为他进行的检查(第17号)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对Eshonov先生病历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检查,并进行了试验室化验,他们的结论是不需要挖掘尸体。在这方面,缔约国解释说,只有在启动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才能命令挖掘尸体。

缔约国还反驳了关于缔约国当局长期没有对Eshonov先生的死亡情况进行调查的说法,认为没有根据。国家安全部和国家内政部Kashkadarynsk地区的分支机构进行了内部调查,检察官办公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9条进行了独立的初步调查。根据法律,检察官办公室有十天的时间进行审查、命令进行专家审查、收集资料、要求提供更多书面证据。2003年6月11日Kashkadarynsk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和2003年9月3日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官办公室分别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2003年9月30日,喀什检察官办公室拒绝了就Eshonov先生的死亡问题启动刑事案件。

缔约国最后说,上述情况表明,乌兹别克斯坦没有侵犯提交人和Eshonov先生根据《公约》第二、六和七条应有的权利。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行动

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已于2011年1月31日送交提交人。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拟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案件

Batyrov,第1585/2007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009年7月30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第2、3款:无理限制提交人父亲的自由移徙权利。

建 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有效补救措施,包括赔偿,以及为和《公约》的规定取得一致,修改关于离境的法规。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010年3月29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011年1月21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2010年12月27日,负责监督执法机关尊重人权情况的机构间工作组(根据部长委员会2004年2月24日的决定成立)已经对委员会关于本案的意见做了研究。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关于其父的移徙自由受到无理限制的说法缺乏根据。

缔约国回顾说,2006年9月,Khorzemsk地区法院判决Batyrov先生2006年犯有滥用作为“Uztransgaz”公司总裁的官方地位和非法跨越与土库曼斯坦的边界两项罪行,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和相当于400份最低月工资的罚款。Khorzemsk地区法院上诉机构对案件进行复审后肯定了判决。另外,2007年8月20日,塔什干市法院判决“Uztransgaz”公司总裁Batyrov先生犯有下列罪行:加入犯罪联盟、成立由公司高级干部组成的犯罪集团、挪用/侵吞公款和货物、高价出售低劣产品、受贿、伪造文件、签订有害于公司的协议,因而给国家和公有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该法院判处他12年6个月有期徒刑。缔约国说,联系和结合2006年12月25日和2007年8月20日的判决,提交人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根据2006年11月30日的《大赦法》,刑期被减少了四分之一。

针对委员会关于侵犯了Batyrov先生自由移徙权利的结论,缔约国说,根据1995年1月6日关于乌兹别克公民离境和外交护照问题的内阁裁决,希望去国外的乌兹别克公民必须携带其护照去内政部在其居住地的分支机构填写一种专门申请表。内政部官员对这种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护照中插入一种特别授权证书(贴纸),允许有关个人在国外旅行,有效期两年。上述裁决还列出了在任何因公旅行之前必须另外向地方(市政)当局申请明确授权的某些类官员。鉴于Batyrov先生是Khorzemsk区人民代表会议的成员,在2006年去土库曼斯坦的因公旅行之前,他必须就他的旅行与Khorzemsk区代表会议进行协调,但他没有这样做,没有向内政部的当地代表递交填好的专门申请表。

缔约国认为,法院根据刑法对其行为的定性准确,对他的制裁与所犯罪行相符。另外,缔约国认为,Batyrov先生没有针对2006年9月25日对他的判决用尽现有国内补救办法。

根据上述情况,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当局在本案中没有侵犯Batyrov先生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应享有的权利。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行动

缔约国的资料已于2011年1月31日送交提交人。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员会拟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案件

Lyashkevich,第1552/2007号来文

意 见通过日期

2010年3月23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在对提交人之子进行讯问的一天中不准他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

建 议采取的补救 措施

有效补救措施,以适当赔偿的形式。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定日期

2011年1月28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011年1月21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2010年12月27日,负责监督执法机关尊重人权情况的机构间工作组(根据部长委员会2004年2月24日的决定成立)已经对委员会关于本案的意见做了研究。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关于其父的移徙自由受到无理限制的说法缺乏根据。

缔约国回顾说,Lyashkevich先生被判定犯有严重罪行,包括谋杀罪。2004年3月2日,他被塔什干市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2004年6月29日,根据上诉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肯定了判决。对Lyashkevich先生的定罪依据不仅有他自己的供词,还有许多确证的证据,包括其同伙的供词、证人的证词、实物证据等。

缔约国反驳了提交人在其给委员会的来文中提出的指控。它说,通过案卷材料可以确定,Lyashkevich先生于2003年8月10日被捕。被捕后,他作为犯罪嫌疑人在一位律师面前接受了讯问;不论是案卷中所包含的律师的官方命令还是律师在当天准备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字都可证明这一情况。2003年8月11日,Lyashkevich先生被正式逮捕。当天,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Lyashkevich先生与其同伙之间的对质,案卷中有应有的记录;随后,在律师面前,对提交人之子再次进行了讯问。

2003年8月12日,在一位新律师(当天由Lyashkevich先生自行决定聘请以代表他)面前,在犯罪现场对Lyashkevich先生供词进行了核实。因此,当他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讯问或作为被告盘问以及在进行其他调查活动时,他都有律师代表他。他供认有罪并自由地提供了情况;根据他提供的情况,当局发现了谋杀受害者的尸体。提交人之子在法庭上从未诉说限制他接触律师。

缔约国还说,对提交人关于2003年8月11日这天她的儿子未能以他自己聘请的律师为代表这一说法进行了核实。核实的结果表明,2003年8月11日,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Lyashkevich先生有他的当然律师作代表。通过2003年8月11日签署的刑事案卷中关于自行聘请律师的记录,不能确定Lyashkevich先生与这位律师何时签订的代理协议。因此,也就不能确定这一协议是在当天进行调查之前所签署还是在之后。《辩护法》不要求当事人和其律师在签署代理协议时写明当日签字的具体时间。最后,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法院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正确的评估,正确地认定了Lyashkevich先生有罪,所决定的制裁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相符。没有侵犯他的任何程序性权利,也没有侵犯根据《公约》他应有的权利。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行动

缔约国的资料已于2011年1月31日送交提交人。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拟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案件

Tolipkhudzhaev,第1280/2004号来文

意见通过日期

2009年7月22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不公正审判之后判处死刑,使用通过施压获取的供词――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庚)项。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有效补救措施,包括给予适当赔偿,启动刑事诉讼以确定对虐待Tolipkhudzhaev先生的责任。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事件。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定日期

2011年1月28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011年1月21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2010年12月27日,负责监督执法机关尊重人权情况的机构间工作组(根据部长委员会2004年2月24日的决定成立)已经对委员会关于本案的意见做了研究。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关于她儿子的辩护权受到侵犯的说法缺乏根据。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首先,当最高法院接到关于委员会请求暂缓执行的通知时,Tolipkhudzhaev先生的死刑已经执行。

缔约国还争辩说,不论是在初步调查期间,还是在法院的初审阶段,Tolipkhudzhaev先生或他的四位律师都没有提到遭受过酷刑或非法调查方法。相反,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是自愿回答问题的。法院认为,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提出要求是一种辩护战略,意图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2004年10月29日,在对上诉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负责调查的几名官员都进行了讯问,他们肯定地说,本案的所有调查行动都是在Tolipkhudzhaev先生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有序进行的。提交人之子在其中被拘押的拘留中心的医务人员在法庭上也都肯定地说,他的身体上没有显示遭受殴打的痕迹。根据他的病历资料,他曾几次与医务室联系,但没有一次是因为身体损伤。

在法庭上,还对Tolipkhudzhaev先生的两位律师进行了讯问。他们肯定地说,在初步调查期间,其当事人没有诉说曾遭受酷刑或其他非法调查方法,他是自主认罪的。据他们说,后来,Tolipkhudzhaev先生在没有向他们咨询的情况下推翻了他最初的招供,同时,他要求由其他律师作他的代表。

缔约国认为,法院对本案的裁决是正确的,根据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提交人之子是有罪的,所决定的制裁符合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根据这些情况,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侵犯提交人之子根据《公约》第六、七和十四条应有的权利。委员会的结论只是根据提交人的指控,而任何其他证据都不支持这些指控。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已于2011年1月31日送交提交人。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员会拟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案件

Gapirjanov,第1589/2007号来文

意见通过日期

2010年3月18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当局未能适当处理提交人之子申诉的关于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问题――《公约》第七条;违反《公约》第九条第3款,因为提交人之子从未被带到法院或见到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其他官员,以核查对他的拘留和羁押的合法性。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有效补救措施,包括适当赔偿和启动刑事诉讼以确定对Gapirjanov先生受虐待的责任。缔约国还有义务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事件。

对缔约国答复的限期

2011年1月28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 0 11 年 1 月 21 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2010年12月27日,负责监督执法机关尊重人权情况的机构间工作组(根据部长委员会2004年2月24日的决定成立)已经对委员会关于本案的意见做了研究。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关于她儿子的辩护权受到侵犯的指控缺乏根据。

缔约国回顾说,2005年2月10日,塔什干市Khamzinsk区法院,以非法销售毒品,同时又是危险的惯犯为由,对Gapirjanov先生作出判决,判处他十年有期徒刑。2005年4月19日,同一法院的上诉机构肯定了上述判决。由于上诉审查是在Gapirjanov先生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最高法院命令对该案的上诉重新进行审查。2008年3月11日,塔什干市法院上诉机构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对上诉进行了重新审查,肯定了判决。

缔约国争辩说,提交人的下述指控是没有根据的:对其子的审判是不公正的,给他的判决缺乏依据,因为其子不是在犯罪过程中被捕,法院将有关证人的证词考虑进去没有根据。事实是:2004年8月11日,提交人之子是因携带海洛因被捕的,随后,在搜查他家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又另外发现0.11克海洛因;虽然搜查是因为事态紧急在没有检察官办公室命令的情况下进行的,但却是法律所允许的。

这些调查行动是在官方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证明没有违反任何程序。2004年8月12日,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Gapirjanov先生进行了审问,他没有诉说受到非法待遇。在初步调查期间,先后有几名律师代表提交人之子女,但他们都被按照他的请求替换了,这并没有导致对其辩护权的侵犯。

据缔约国说,在初步调查期间或在法庭上,不论提交人还是她儿子都没有诉说后者左耳疼痛,据称这是因为受到殴打。根据2004年10月7日为Gapirjanov先生做的诊断,他患有慢性耳炎。

提交人指称,一名警官曾以结束初步调查为交换条件向她索贿;对这一说法依法做了核实,结论是否定的,因此,2004年11月16日,拒绝了为此事启动刑事案件。

确定Gapirjanov先生有罪的依据不仅是证人及其同伙的证词,还有几项其他确证证据。

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第3款的裁定,缔约国回顾说,检察官办公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一直负责作出逮捕和拘押决定。检察官是在研究案卷中材料和所惧证据的合法性之后作出这类决定的。Gapirjanov先生的案件正是按照这一程序进行的,一位检察官根据档案中不利于提交人之子的材料授权将其置于审判前拘留中。

缔约国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在法庭上不能质疑关于逮捕和关押个人的决定,但可以向高一级的检察官提出质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只有在法院审判开始之后才有可能实行法院控制。

根据这一情况,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侵犯提交人之子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第三款应有的权利。委员会的结论只是根据提交人的指控,而这些指控没有其他书面证据确证。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缔约国的资料已于2011年1月31日送交提交人。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评论。

委员会拟议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案件

Kodirov,第1284/2004号来文

意见通过日期

2009年10月20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利用酷刑和虐待获取供词―― 第七条,与第十四条第一款(庚)项一并解读;未能确保有效进行有关调查―― 《公约》第七条。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有效补救措施,这应当包括进行具有《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公正审判保障的重新审判;对提交人属于第七条范围的要求进行公正调查;起诉负有责任者,给予充分补救,包括适当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事件。

对缔约国答复 的 限期

2010年5月31日

缔约国实际答复日期

2011年1月21日

缔约国的陈述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2010年12月27日,负责监督执法机关尊重人权情况的机构间工作组(根据部长委员会2004年2月24日的决定成立)已经对委员会关于本案的意见做了研究。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关于其子的辩护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挥没有根据。

缔约国重申了它对来文所述案情的意见。它回顾说,Kodirov先生被认定对十六名妇女犯有抢劫和袭击罪,以严重暴力手段杀害五名受害人罪。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对其子采用非法调查手段的指控没有根据。它宣称,2003年6月13日进行的调查前核查表明,Kodirov先生被置于UYa-64/IZ-1羁押中心的医务室。这是因为提交人之子的自伤。在他的身上没有发现任何其他损伤。同日,精神病医生给提交人之子做了检查,他的伤口也由护士做了处理,他不得不接受缝合。伤口痊愈后做了拆线。2003年6月23日,Kodirov先生被放离了医务室。提交人关于其子手臂骨折或头部受伤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也没有出现在其病历中,他们也曾要求在医务室留住更长时间。另外,Kodirov先生离开医务室之后会见了他的律师,不论其本人还是其律师都未提到违法待遇问题。

关于委员会所说缔约国没有说明在本案中是否对关于提交人之子受到虐待的指控进行了调查,缔约国解释说,对这一指控做了核实,结果表明,不论是官员还是同室囚犯都没有虐待提交人之子。因此,2003年6月28日,塔什干市Yunusabadsk区法院决定,因为不存在犯罪,不启动关于这些指控的刑事案件。所以,提交人关于酷刑/虐待和侵犯其子的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指控没有根据,是虚假的。刑事案卷中没有关于Kodirov先生在初步调查或法庭审判期间的身体或精神暴力现象的记载,也没有关于提交人之子因为这种待遇而接受治疗的记载。

另外,Kodirov先生一直有律师作其代表,包括在第一次审问时。在审判前调查结束时,他和他的律师被给予熟悉刑事案卷内容的机会,时间是2003年9月5日至11日。按照律师的请求,法院审判被订于2003年10月3日,而不是10月2日,这是为了给更多时间来研究案卷。不论是在这时还是在法院研究案件时,Kodirov先生或其律师都没有申诉前者曾遭受残酷待遇。在2004年2月6日塔什干市法院根据上诉对案件进行研究时,Kodirov先生的律师从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到所称提交人之子遭受虐待的问题。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所谓审判时法官对她施压纯属想象。提交人当时也在法庭,她从未提出任何要求,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缔约国还说,审判前调查和法院审判都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在法庭上,对所有指控和证据都进行了全面审查,Kodirov先生的罪行是依法确立的。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以前对提交人之子的三次判罪、他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这一事实以及杀害五人的严重罪行。

根据上述情况,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侵犯提交人之子根据《公约》第二、七和十四条应有的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所依据的只是提交人的指控,而没有其他书面证据的确证。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缔约国的资料已于2011年1月31日送交提交人。委员会希望在就此事作出决定之前收到进一步的评论。

委员会拟议作出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 ,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