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2/D/1622/200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August 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二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决定

第1617/2007号来文

提交人:

L.D.L.P.(由律师Luis Olay Pichel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6年12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7年11月27日转达缔约国(未印成文件分发)

决定作出的日期:

2011年7月26日

事由:

提交人以不称职而被解除职务

程序性问题:

申诉充分说明程度;从属事理由可否受理

实质性问题:

要求高级法院对判决和刑期复审的权利;要求由合格的、独立和不偏不倚的法院公平公开审理的权利;要求个人隐私、家庭和住宅免受任意或非法干扰的权利;要求平等法律保护免受歧视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和第三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3(甲)款;第八条第3(甲)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〇二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622/2007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L.D.L.P.(由律师Luis Olay Pichel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6年12月23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7月26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1 来文提交人José Antonio L.D.L.P.是西班牙公民,1961年5月26日出生。他声称西班牙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甲)款以及与第四条一起考虑;第八条第3(甲)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六条而使他成为受害人。《附加议定书》于1985年1月25日对西班牙生效。提交人由律师Luis Olay Pichel代理。

1.2 2008年2月4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决定,同意缔约国的申请,与案情分开单独审议来文可否受理问题。

事实背景

2.1 提交人是职业军官。2002年6月,他服务的地点在比斯开地区孟圭亚加列拉诺团队,四年军衔为上尉,还有三年军衔为少校。他还承担了具有高度责任的职务,例如从1999年9月至2000年8月担任机要文件处和第二科(情报)负责人,以及在2000年前六个月担任孟圭亚军营警卫处处长。指挥这一团队的三位上校都对他的业绩非常满意,授予他十字军功勋章并且对他通报嘉奖,他在服役期间所受的四次奖励有三次是在这里得到的。他主动要求到巴斯克驻防地,那里是最危险并且最具挑战性的驻防地区之一,多数军官只是根据强制性轮流制度才在那里最多驻防一年。

2.2 在G.A.上校所属部队的第一年的时间里,提交人和上校相处关系甚好,很明显上校对他的工作满意。但随后上校对他的态度明显转变。在2002年上半年,提交人开始受到各种心理骚扰,包括两次逮捕,每次四天。第三次被逮捕延续了一个月零五天,那是在2003年。另外,2002年6月10日,他的住宅受到搜查,但却没有搜查令也没有中立军事当局的许可。提交人声称,这些行动是对他的报复,因为在上校对他进行毫无道理的指控之后,他行使了自卫的权利,要求下属提交报告。由于这种骚扰,提交人生了病,直到2004年2月18日的21个月的时间里一直在休病假。

2.3 2002年6月7日,提交人对中校B.提出指控,因为他开始对他进行骚扰。他随后将指控扩大到包括G.A.上校,指控他滥用指挥权。6月12日,提交人对G.A.上校提出指控,因为上校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他的住宅进行了搜查。

2.4 2002年7月8日,G.A.上校要求解除提交人在孟圭亚的职务,理由是他不适合履行有关职责。在此期间提交人曾提出要求调走。2002年7月19日提交人最终被允许调走,他被派往维多利亚第45轻步兵团任职。然而他的疾病使他不能就任。

2.5 2002年8月23日,提交人在得知上校拒绝接受提交给他的病假证明之后,要求国防部长实行纪律,限制G.A.上校的骚扰行为。这一要求引发了一场调查,这使得有关提交人的病假和疾病情况首次受到检查。但这一调查直到2002年11月22日才开始。2002年12月,G.A.上校被指控在有关提交人方面行为不当。G.A.上校于2005年10月受到审讯,但最终宣判无罪。

2.6 2002年9月20日,提交人被传唤到亚斯都里阿斯军营,去取回一封官方信件,信件要求他就其拟议的免职问题提交呈件。当他的经法律授权能够代表他的父亲去代表儿子取回信件时,当局拒绝将信件交付他,理由是信件是一份保密文件。过了好几个月之后,信件才寄送到提交人家里,这是在特别向当局提出要求之后才做到的,而且提交人已经被解除了职务。提交人指称说,上校提议解除其职务的报告并未附在这封官方信件中,因此他不能据之提出任何反诉。

2.7 G.A.上校在不同的场合对提交人提出了各种毫无理由的指控,要他对一些严重违纪行为和罪行负责。所有这些指控都受到驳斥,而且并未证实提交人应对任何上诉事项负责。

2.8 2002年11月8日的官方信件告知提交人他在维多利亚部队的职务被解除。信中说,因为组成维多利亚部队的营属于G.A.上校指挥的同一团队,提议解除其职务的有关情况继续适用。提交人声称,作出解除他职务的决定却没有给予他进行辩护的机会,只是根据G.A.上校的报告,而且是在对提交人针对上校的指控进行的调查结束之前就发出的。提交人几次要求能够查阅案件档案,但他的要求遭到拒绝。他声称,他的解职毫无疑义是一种报复,因为他对上级军官提出了指控。另外,从未在任何时候对提交人是否称职的问题进行分析,尽管为此目的存在一个法律规定的程序。

2.9 2002年12月11日,提交人要求陆军人事管理办公室搁置关于解除他职务的决定。2002年12月21日,由于没有收到关于拟议解除他职务的案件档案,所以他不能提出正式上诉,因此他向国防部提交了临时上诉。2003年1月18日,提交人收到案件档案的副本,其中载有提议解除其职务的报告,于是在2003年2月4日,他向国防部提出了正式上诉。

2.10 2003年2月25日上诉被驳回。提交人在其上诉中提出的关于通知的问题,在作为附件的法律报告中进行了解决。报告说,提交人的母亲于2002年9月13日在其家中收到了递交的通知,而且解除提交人职务的决定是在允许提交人提交呈件的期限过期之后作出的。提交人指称,国防部只考虑其临时上诉而不考虑其2003年2月4日提交的正式上诉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2.11 2003年4月,提交人接到命令去接受一项可酌情行使职责的任命,这是在部队里一个较高的职务,与他过去被解除的相比相类似的但要求较高的技能。提交人以不适宜为由拒绝了这一任命,因为根据条例规定,不能够给予他一项与其被解除的职务相似的任命,他的反对意见被接受。但与此同时,他申请的职务却遭到拒绝,当局一直说这些空缺没有合适的候选人。

2.12 2003年10月29日,提交人向国家高级法院行政诉讼部门提出上诉,理由如下:(a)程序不当,因未能进行听证而使他失去为自己辩护的权利;(b)缺乏证据说明对其不称职的指控;和(c)军事当局滥用职权,对提交人不利的证据大概只来自G.A.上校的报告。2004年9月28日高级法院驳回了这一上诉。法院在裁决中认为,为有关方举行听证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指出,为了履行这一义务,曾于2002年9月20日要求提交人去取回一封2002年9月3日的官方信件,信件来自第45轻步兵加列拉诺团,涉及到对其解除职务处理的指控。通知送到提交人奥威多的家里,2002年9月13日由其母亲接收。这就构成了符合法律的完全有效的通知。2002年9月20日,提交人的父亲代表他去领取信件,随身带着一份关于他儿子身体状况的医生证明。然而当局并未将信件给予他父亲,因为他们并不承认他完全有权代表他儿子的说法,而且还因为文件是保密性的,应亲自交给提交人。高级法院认为当权拒绝承认其父亲有权代表儿子是不可质疑的,因为支持其要求的文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它并不是证实无误的授权记录。解除提交人职务的决定于10日后发出。提交人针对这一决定提出申诉,其中除其他要求外,他请求得到案件档案所有文件的真实副本。当局准许了这一请求,向提交人提供了档案全部内容的真实副本,另外给他15天的时间,从收到副本之日算起,以便他提出申诉。鉴于这些事实,高级法院认为拒绝他为自己辩护权利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关于说其不称职缺乏证据的指称,法院认为,2002年7月8日G.A.上校的报告详细地说明了解除他职务的理由,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说明解除其职务是有道理的。关于所指称的滥用权利问题,法院裁决说,没有证据支持这一指控。

2.13 2004年11月2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交了一份保护令状。宪法法院于2006年6月6日回绝了一令状,认为提交人本应在法庭作出合理的法律陈述,但他却没有做到,解除他职务的决定是一项合理、合适而且有证据的行动,而且以相关文件证据为基础,因此没有违反法律原则。

2.14 2006年6月30日,提交人向司法总务理事会控告驳回他保护令状的三位宪法法院法官渎职。2006年9月20日,理事会驳回了这一控告,理由是理事会没有这方面的权限,因为对于理事会可用于法律界成员的纪律制度,宪法法院并不受其管理。因此提交人认为他已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上述情况违反了对《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及与第十四条一起考虑,因为所有利用的补救办法均未产生效力,而且无罪推断原则也未受到尊重。

3.2 提交人接着说,在西班牙军队中有两种职位空缺:任何军官均可考虑的酌情行使职权的空缺和根据服役时间长短提供的空缺。任何军官均可被从第一类职位中解职,其理由仅为“失去信任”,而不需要做任何进一步解释。在此种情况下,此人可被派往任何其他空缺,包括同样性质的空缺。然而提交人被解除的却是一个非酌情行使职责的职位,其任命是根据资历进行的,唯一的条件是他是服役时间最长的申请人。一个人以其资历所获得的任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失去(除非被判有刑事犯罪,从而导致失去因资历所获得的职位)。一个武装部队的成员可因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或缺乏业务能力而失去职位,但从未根据“不称职”的理由。法律规定要根据这种理由撤消职务,只有当一个人在履行其被指派的职务时缺乏最低限度的能力,这里当然不是这种情况。这种做法产生的效果是极大地限制当事人将来可合格从事的职位。其结果就是,提交人最后只得从事他从未为之受过培训的行政职务。

3.3 提交人争辩说,有关司法决定并不是根据他所谓的不称职的充分证据,他们没有考虑到将其解职是否合法以及决定作出的背景情况,而且他们的理由并不充分。而且他们非常武断,没有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他被解除的是(维多利亚)一个职位而不是要求给他解除的那个职位(从孟圭亚)。提交人质问说,对于一个他从未上任的职位,在一个新的连队,周围是一批不同的同事,怎么能够确定他是不称职的呢。他被派往的维多利亚职位也是在G.A.上校的指挥之下。

3.4 提交人指称,行政程序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的情况:当局违反可适用法律而避免执行一项要求,即在拒绝当事人的父亲有权代表儿子接受通知时当事人应当有一次听证机会;通知所有文件并未全部寄送到他的家中;没有进行评估是否称职的法律程序;案件档案没有直接送给他的律师,否则他就会充分了解给他的指控,有充足时间提前准备有效的上诉而不是一个临时上诉;国防部长是根据临时上诉作出的裁决而不是根据提交人在最终收到案件档案之后在所要求的期限结束之前所提交的正式上诉。关于法庭程序,高级法院没有进行他所要求的检查,例如审查他在前些年所得到的评价(通过查阅他的个人评估报告),那时他从未受到过负面的评估。另外,无论在行政或在司法程序中均未考虑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他的业务能力的大量文献。尽管提供了所有这些文献,当局只是援引了G.A.上校的报告,似乎这一报告提供了不可辩驳的而不是纯属无法证实的证据。这些不适当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提交人的权利,使其不能有效利用各种补救办法,不能利用提供客观、公正和尊重辩护权的最低限度保障程序。他还认为出现了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情况,因为高级法院是对他的案子进行裁决的唯一法院,他没有机会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

3.5 他指出,宪法法院的决定存在错误,其中谈到“因纪律原因免职”,而实际上这是一个行政案件,不属于第8/98号武装部队组织法纪律制度范围或任何其他纪律程序,而只属于第17/99号职业军事人事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6 提交人认为鉴于现在他不得不从事的工作的种类,存在着违反了《公约》第八条第3款(甲)项的情况。他还指称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理由是被剥夺了他的同事们享有的居住和工作地点的自由,因为停止其职务的决定限制了可供他选择的工作地点。

3.7 有关对《公约》第十五条的违反,提交人声称行政解除职务对于所指称的过失是过于严重的惩罚。他还认为,他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而且程序中未能尊重对抗原则。对他的行政解除职务只是基于一项单一的证据,即提交人对某人提出一项指控,此人便提出一项报告,而因为军队特别具有公司的性质,他受到当局的支持。

3.8 提交人指称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因为在没有有关当局授权的情况下根据G.A.上校的指示对他的住宅进行了搜查。这些事件使他的家庭遭受巨大折磨,但却从未对这些事件进行调查。

3.9 关于《公约》第十八条,提交人声称因为他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时对G.A.上校提出指控就受到不公正待遇。关于违反第十九条,提交人声称在对G.A.上校提出指控之后他成了报复的对象。虽然部队成员在行使某些权利时受到限制,但根据法律提出指控是他的职责和权利。关于对《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违反,提交人争辩说,向上级提出指控并不构成因不称职而解除工作的理由,这一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伪装的惩罚形式。

3.10 最后,他认为应当因所受伤害受到补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照会说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4.2 缔约国认为,解除职务在任何意义上讲都不是纪律制裁,并不影响提交人在军队中的地位,只是表示了缔约国在自由和独立组织军事活动方面的权威,在实施这种权利的过程,如果某人被认为不称职就解除其职务。解除职务的进行根据了合理的决定,提交人有机会提交呈文并使决定几次复审:在行政程序中,在高级法院行政民事诉讼部门以及在宪法法院。

4.3 缔约国认为,援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纯粹是空泛的言论。关于所谓对十四条的违反,鉴于来文的主题不是关于刑事案件,这一指称从属事理由来看就与《公约》不相符合。提交人自己也说,这不是一项纪律程序,而只是缔约国利用组织权力决定提交人不适合武装部队某一特定职位。这一只不过是国家对作为武装部队成员的提交人的特定的优势关系的调整或这种关系的结果,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根据《公约》承担义务,在认为其军队成员不适合某一职务的情况下还要将他保留在这一职位。因此这甚至不是一个法律诉讼中确定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这只不过是涉及到一个职业军官在维持其军职时,军队中特定的上下级关系所产生的结果。

4.4 缔约国认为,来文毫无根据。提交人有多次机会提交呈文,对于认为他不适合所分配职务的决定提出质疑。启动了一个听证程序,提交人试图通过第三方代表参加,但对于代表他第三方的授权却没有符合条件的法律证据。向他提供了案件档案所有文件的副本,并给他15天的时间提出上诉,而且在行政上诉过程中,他能够查阅全部案件档案。提交人向高级法院行政民事诉讼部门提出上诉,最终从宪法法院得到一份合理的决定。

提交人对缔约国提交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于2008年3月13日和10月7日提交了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特别重申,决定中并未具体说明将其解除职务的原因。另外,缔约国在意见中说,提交人及其律师拒绝接受通知,这很不准确。高级法院对案件未进行适当的复审,没有命令有关当局全文提交一份重要的证据――即提交人早些年个人业绩评估――这样就没有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宪法法院将其职务的取消视为相当于一项纪律制裁。

5.2 提交人认为他的案件属于确定法律诉讼中权利和义务的第十四条的范围。首先,行政决定是在限制提交人自由的纪律制裁的情况下通知的。第二,当因不称职为理由的行政决定解除一个人以资历为基础的任命时,此人便不能在西班牙另外的部队被给予类似的职务,不能指挥另外一个部队单位,也不能在军事或部队司令部上一级机关服务。另外,处于此种境况的人被视为与受到严重纪律制裁的人一样,涉及任何未来提升时,都要对其是否合适进行特别详细的审查。他的被解除职务实际上一种变相的惩罚,因此类似于刑事或纪律程序。其结果是比“移动驻防地”更为严重,而那本身就是最为严重的纪律制裁,禁止当事人在两年的时间里不得返回驻地(军事地区)。将一个部队成员因其不称职而转移驻地,在情况证明这样做是合理时就是符合法律的,但在本案中这种情况并不存在。

5.3 提交人重申,提交人重申他对于针对他的行政程序的最初的意见,并拒不接受缔约国的理由。他认为,他父亲代表他的授权是完全有效的。为了取回那封官方信件,提交人的父亲除了提交那些(从部队公证人和他的医生那里得到的)文件外无须提供任何其他文件。对提交人传唤时应当说明,要领取的文件属机密性质,不论其中是否附有上校的报告;两份文件均应送至提交人在康复期间允许居住的地址。应允许提交人纠正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文件,或给予提交人另外一次机会取回信件。案件档案应及时提供。裁决应根据正式上诉作出。认可的全部证据应提交到国家高级法院等。另外,没有举行听证。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已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a)项的规定,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二条第3(甲)款和第十四条提出的指称,即他所求助的补救办法没有效果,所作出的司法决定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案件案情没有得到审查,他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以及决定没有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复审。委员会认为,这些申诉意见涉及到缔约国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委员会指出其法律体系要求缔约国法院评价每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或国内法律的运用,除非可以表明这种评价或运用是明显随意性的或相当于明显的错误或拒绝司法。委员会审查了提交人提交的材料,包括高级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决定,认为这些决定没有提供充分的情况支持法院程序具有此类缺陷的结论。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对于他指称的违反第二条第3(甲)款和第十四条的说法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可受理。

6.4 提交人关于违反第八条第3(甲)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指称也没有提出充分证据以支持一项可以受理的意见,因此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7. 人权事务委员会因此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具可受理性;

这一决定将转达缔约国和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其中西班牙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