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4/D/1853-1854/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53/2008和第1854/2008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〇四届会议(2012年3月12日至30日)上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Cenk Atasoy(第1853/2008号来文)和Arda Sarkut(第1854/2008号来文)(由James E. Andrik代理,美利坚合众国)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土耳其

来文日期:

2008年12月8日(第1853/2008号来文)和2008年12月15日(第1854/2008号来文)(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的关于第97条的决定,2008年12月22日转送缔约国(未印成文件分发)

CCPR/C/99/D/1853-1854/2008-2010年7月5日关于可受理的决定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2年3月29日

事由:

依良心拒服兵役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未用尽

实质性问题: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公约》条款:

第十八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〇四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853/2008和第1854/2008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Cenk Atasoy(第1853/2008号来文)和Arda Sarkut(第1854/2008号来文)(由James E. Andrik代理,美利坚合众国)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土耳其

来文日期:

2008年12月8日(第1853/2008号来文)和2008年12月15日(第1854/2008号来文)(初次提交)

决定受理的日期:

2010年7月5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2年3月2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分别由Cenk Atasoy和Arda Sarkut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53/2008号来文和第1854/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1本来文提交人是Cenk Atasoy(第1853/2008号来文)和Arda Sarkut(第1854/2008号来文),两人均为土耳其国民。他们自称是土耳其共和国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的受害人。提交人由美利坚合众国的James E. Andrik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07年2月24日对缔约国生效。

1.2 2009年4月14日,应缔约国的要求,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以委员会的名义,决定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开审议。

1.32010年7月5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第2款决定,鉴于这2份来文所涉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极相似,决定一并就两份来文作出决定。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Cenk Atasoy的案件

2.1 Atasoy先生是耶和华见证人教徒。2007年8月7日,他向征兵办事处提出请愿书,解释说,他是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由于他的宗教信仰无法服兵役。在2007年8月31日的信中,他被告知,根据宪法第10和第72条和兵役法第1条,他不能免服兵役。2008年1月29日,他通过他的大学,收到国防征兵事务部的一封信,通知他,他应于2008年3月1日至31日之间办理兵役手续,并在2008年4月入伍。

2.2 2008年3月21日,提交人到征兵办事处提交了另一份请愿书,重申他无法服役的理由。他解释称,基于同一理由,他无法参加定于4月1至3日举行的 预备军官考试。提交人收到一份逃避入伍身份证明书,并被要求于2008年7月1日至31日之间办理兵役手续,并在2008年8月入伍。2008年4月9日,他收到了关于其2008年3月21日请愿的答复,其中重申根据宪法第10和第72条和兵役法第1条,他“无法免服国家兵役”。

2.3 2008年7月25日,他前往征兵办事处就2008年8月的征召入伍一事提交了一份请愿书,重申无法服役的理由。提交人再次收到一份逃避入伍身份证明书,指出他必须于2008年11月1日至30日之间办理兵役手续,并在2008年12月应召入伍。他提出另一个请愿书,说明为什么他不能于2008年12月应召入伍,并于2008年8月18日收到一封信,指出他无法免服兵役。提交人称情况将会是继续如此:他将继续被要求应召入伍,最终被监禁。2008年11月4日,他被移送刑事法院,因为他未于2008年4月应召入伍。案件尚未结案。他还担心政府可能会写信给雇用他的公司,要求将他解雇。

2.4在所有的请愿书中,提交人均表示,他可以从事不会与他的宗教原则相抵触的“公共”服务。他解释说,他已收到国防部的答复,他不能被免服国家兵役。不过,他辩称,他并没有要求豁免服役;他只是说,他不能按国家要求的方式从事这种服务。

Arda Sarkut的案件

2.5Sarkut先生也是耶和华见证人教徒。2006年10月27日,他开始在Mersin大学首饰和配件技术和设计学院担任助理讲师。2007年2月,他前往Mersin征兵办事处提交一份请愿书,指出由于他的宗教信仰无法服兵役。此后,他每四个月一次到征兵办事处提交类似的关于国家征召的请愿书,说明为什么他不能服役。征兵办事处始终拒绝接受他的请愿,随后,提交人以挂号信件将副本寄到安卡拉国防部征兵局。

2.62007年4月6日,Beşiktaş征兵办事处发函Mersin大学,要求从2007年7月31日起解雇提交人,以便他能参加2007年8月的梯次应征入伍。大学还被要求不得重新雇用提交人,除非他提供征兵办公室的文件。大学若重新雇用他,会被指控除其他外犯有第1111号军法第91、第92和第93条规定的罪行。结果是,提交人被迫从2007年7月15日起接受停职留薪。

2.72008年7月,提交人收到Mersin大学的来信,指出大学对他尽管已得到服兵役的假期但未服兵役一事展开调查。2008年8月12日,他发了一封信,说明他未服兵役的原因,并要求复职。2008年10月,他收到大学的来信,说他因提供“假陈述”而被撤职。他致函大学表示反对解雇他的决定,2008年11月20日,他收到了大学的来信表示,“不接受”他的反对。据提交人,大学不再雇用他担任教师,因为他依良心拒服兵役;国防部已经阻止他在支付“社会保障”的单位任职,他仍然失业,并由于诉讼而压力重重。

2.8在所有的请愿书中(在他提交的来文时,约20件),他可以从事不会与他的宗教原则相抵触的“公共”服务。他解释说,他已收到国防部的答复,他除其他外不能根据宪法第10条豁免国家服务。

2.9 两位提交人均提到和提供了军事最高法庭关于依良心拒服兵役的决定的副本,决定指出“被告辩护人说他由于宗教信仰不能服兵役,但根据兵役法第35和47条以及军事刑法第45条施加于被告的强制性兵役违反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的宗教和良心自由,被认为不合法、正当和正义。”鉴于最高军事法院的这些决定,提交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不会有效。

申诉

3.1 提交人申诉说,缔约国没有规定义务兵役的替代办法,因此他们遭到刑事起诉和监禁,这侵犯了他们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提到委员会2006年11月3日通过的关于第1321/2004和1322/2004号来文中YoonChoi诉大韩民国一案的意见,委员会在其中,依据与本来文所涉的相似事实,裁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并要求缔约国必须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09年2月20日来文中,对两件来文可受理表示质疑,理由是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至于提交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无法产生效力,缔约国辩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唯一例外是“不合理的拖延”,无效的证据并未被规定是例外情况。无论如何,缔约国还辩称,补救办法一旦用尽终究会产生效果的。

4.2关于提交人称按照最高军事法院就4名耶和华见证人教徒依良心拒服兵役作出的决定,他们的案件并不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缔约国指出,2006年关于《军事法院的建立和审判诉讼法》的第353号法业经修订,根据该法,在和平时期平民逃避《军事刑法》第63条规定的兵役的罪行应由民事法庭而不是由军事法庭审判。 民事法庭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4.3根据缔约国,提交人逃服兵役案件的审判尚未结束。两位提交人的案件尚待Beyoğlu第一刑事庭(一审法院)审判,而所述第二位提交人还另外有一个案件待第二刑事庭审判。所述第一位提交人在2008年11月4日的审讯中说,他作为耶和华见证人教徒由于他的良心并根据他的信仰,他无法服役。他还认为,逃避兵役的指控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二位提交人提出了类似的论点。

4.4缔约国指出,国际条约对土耳其具有直接效力,一经批准即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土耳其加入的人权条约与关于同一问题的国内法相抵触时,应以国际条约规定为准。因此,Beyoğlu第一刑事庭在诉讼期间将在适当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审议提交人的论点。

4.5 此外,提交人如在一审法庭败诉,他们还可就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后者是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法院。一审法庭和最高法院依法均不受军事法院判例的约束,尽管案件案情可能相类似。根据缔约国,事实上最高法院和军事法院对类似案件持不同的意见。此外,民事法庭没有关于依良心拒服兵役的判例。

提交人对缔约国来文的评论

5.1 2009年6月26日,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他们各自来文可否受理的论点表示质疑。他们均提供了他们审判情况的最新资料。2009年4月2日,Beyoğlu第一刑事庭判定两位提交人所触犯的是军事刑法第63/1-A条,而不是民法。所述第一位提交人被判处一个月有期徒刑,易罚金600里拉。对所述第二位提交人作出3项判决:前两项判决判处1个月有期徒刑,按每日20里拉的罚金计易为600里拉的罚金;第3项判决判处4个月的有期徒刑,按每日20里拉的罚金计,并按100天而不是120天计算,易罚金2,000里拉。根据提交人,民事法庭造成的情况可能会比如果他们由军事法庭审判的情况更糟,因为他们的刑罚易为罚金(低于2,000里拉的门槛)意味着他们不能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虽然法院根据军法审判提交人,但刑罚是根据民事刑法判处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1412号法第305条在适用部分规定,“刑事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然而,判决罚金低于20亿土耳其里拉(即2,000里拉,根据最近货币升值估计)……和‘确定’的判决不能上诉”。

5.2 两位提交人的刑罚均低于该门栏。事实上,所述第二位提交人声称,他4个月的有期徒刑的换算方式是故意要确保刑罚无法达到门栏,从而使他无法享有上诉权利。此外,提交人称,所有的判决都明确表明是“确定”的判决,这也是一个排除向最高法院上诉的可能性的标准。提交人目前唯一的选择是缴纳罚金或入监。然而,此事预计不会就这样结束,因为提交人无法避免地总会被再次要求服役,面对同样的指控、判刑和刑罚。由于这些原因,提交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他们的来文应根据案情加以审议。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委员会于2010年7月5日审议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规定,委员会必须确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两件来文由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均不可受理,因为在来文提交委员会之时,提交人的案件仍然由民事法庭审理之中。此外,缔约国认为法院对提交人作出的任何不利判决均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来文提交以来,提交人就提供了资料,表示一审法院当时已审判他们的案件,并就每一案件作出了不利于他们的判决。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还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他们未就任一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理由。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对提交人的论点提出质疑。由于这些原因,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委员会可以审议来文,被认为两件来文均可受理。

缔约国对委员会可受理的决定和案情的意见

7.1 缔约国在2011年2月4日的普通照会中对委员会可受理的决定提出评论。它解释说,Atasoy先生在2008年和2010年未应征入伍,由于这个原因,他被移送刑事法院,对他指控的若干刑事案件尚未结案。此外,根据司法部提供的信息,Beyoğlu第二和第三刑事治安法庭在大多数案件中裁定释放提交人,提交人被判有罪的案件仍在等待最高上诉法院审理。

7.2关于Sarkut先生,缔约国解释说,他没有参加2007年至2010年的征兵,由于这些理由,他被移送刑事法院;控诉他的一些刑事案件尚未结案。根据当时提供的资料,刑事法院在两个案件中已下令释放提交人,而其他三个案件仍待最高法院审理。

7.3 缔约国进一步重申其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并争辩说,宪法法院在2006年和2009年作出的决定中,宪法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第(1)项与宪法相抵触,因此,被判处低于2,000里拉罚金的个人可提出上诉。

7.4 关于案情,缔约国重申,根据《宪法》第72条,服兵役是义务性的:“履行国家服务是每一个土耳其人的权利和义务。从事这项服务的方式或如何才被认为已履行,无论是在武装部队服役或在公共部门服务,应由法律规范”。此外,《宪法》第10条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个人不分语言、种族、肤色、性别、政治意见、哲学信仰、宗教,教派或任何这样的考虑都是平等的,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有义务确保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平等。任何个人、家庭、团体或阶层都不得享有特权。国家机关和行政当局在所有运作中应当遵守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宪法》第18条保障良心、宗教信仰和信念自由。

7.5 根据缔约国的宪政制度,宪法的所有条款具有同等分量,不分层次。条款是相互符合,相辅相成的;每一条款应与其他条款一并解读。因此,将《宪法》第72、第10和第24条一并解读意味着,良心、宗教信仰和信念自由的行使不能超过服兵役的义务,因为不可以相互抵触或相互违反的方式来解释这些规定。同样,第10条保证个人不受歧视地享受平等,禁止个人或团体以违反其宗教信仰为借口不服兵役。

7.6 兵役法规定男性公民年满一定的年龄后即须服兵役。即使根据暂定办法服兵役的个人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因此,根据法律,以良心为由拒服兵役是不可能的,根据缔约国,这个问题属于国内当局的评估范围。

7.7 根据缔约国,《公约》第十八条并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它不提供任何拒服兵役的默认或明示担保。缔约国提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用普通的含义来考虑《公约》第十八条,其中并没有任何内容可以被解释为其规定明确表明“有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或从中可以引申出这种权利。即使在辩论上,可以假设该条的文字和精神是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研究《公约》的筹备文件(准备工作),确认起草人从未有意在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权利的范围内制定一个单独的和绝对的“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事实上当时许多起草国是实施义务兵役制的。

7.8 根据缔约国,《公约》第十八条与第八条第3款(丙)项(二)目一并解读,一点都没有含糊的地方,因为后一规定明确指出“在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的国家”。缔约国争辩说,如果起草人打算在第十八条之下制定一项“依良心拒服兵役”的独特和绝对的权利,以便根据这样的理解,义务兵役制将被视为“违反这项权利,”那么我们就不会在第八条下见到这种矛盾的提法,即明确接受在不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的采取这种做法。在一个条款中,起草者的意图是禁止义务兵役制,而在另一条款中其用意是给与义务兵役制以合法性或至少是普遍承认这种做法,但又没有表示有必要促使第十八条和第八条保持一致,这种解释法是不一致的。如果假设起草者的意图是宣布义务兵役制违反“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那么人们可以合理地挑战为什么另一条款规定,可承认某些国家作为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例外情况认可这种“违反”。

7.9 缔约国接着解释说,条约的条款之间不一致的解决办法是在其规定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以便使缔约国能够明确了解自己的义务。然而,在本案中,第八条明确表示,某些国家可能不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但这种做法绝不会被视为违反《公约》的任何其他规定。第八和第十八条是相互一致的,因为后者并没有设想“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根据缔约国,任何其他解释均超越条约法现行规则所允许的范围。

7.10 为了论证,缔约国解释说,可以认为,第八条并没有排除将依良心拒服兵役作为一种国家行为,但是,肯定并未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是一项“权利”,同时明确并没有将国家实施的义务兵役视为非法,因而“侵犯”这种“权利”。根据缔约国,如果起草者的意图是在第十八条禁止义务兵役制,人们可以预期他们会以如下措辞加以明确禁止:“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他们的思想、良心或宗教服兵役”。

7.11 根据缔约国,第八和第十八条的目标和宗旨从它们的普通含义来看是明确的。无法将其解释为义务兵役制“违反”不明确的“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缔约国认为,相反的主张违反《维也纳公约》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关于解释的习惯规则。缔约国认为,鉴于《公约》其他规定承认兵役,这种违反《公约》“隐含的权利”的主张根据国际法构成“权利滥用”。此外,一方面像《公约》一样的核心条约制定一项权利(第十八条),并预测某些国家会承认;同时另一方面,又允许其他国家可以不承认该项权利(如第八条的规定)会违反人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缔约国,这种不一致的做法侵犯了人权普遍性的根本原则。

7.12 缔约国还说,本来文不应只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加以评估,因为第八条提到“依良心拒服兵役”。根据《维也纳公约》,在解释条约条款时,应适当考虑到解释的目的的背景,其中应包括“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

7.13 缔约国承认,对条约规定的理解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演变”,这是可接受的,但这种“不断演变的解释”是受到限制的,当代对某一条款的解释不能忽视条约所写入的内容。解释不能超越条约的文字和精神或缔约国最初的明确意图。在本案中,很明显,《公约》第八条的起草人承认在某些国家服兵役是强制性的,依良心拒服兵役可能未获承认。如果未来,鉴于情况已发生变化,《公约》缔约国要促使《公约》第八和第十八条取得一致,它们应该相应修订《公约》;之前,对约文的任何解释应忠于其文字和精神。

7.14 根据上述意见,缔约国认为,《公约》并未赋予“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即使是含蓄的,缔约国没有义务承认这项权利。因此,如《公约》所承认的,服兵役不能被视为“侵犯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

7.15 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即使假设提交人的信仰表示已受到限制,但应当指出,提交人被判刑唯一理由是他们坚持不遵守兵役规定。这并不妨碍他们继续反对履行任何种类的军事职责。此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民主社会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实施一些限制可能是必要的。因此,缔约国有权利和义务,以一种免服兵役不会捣乱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方式来评估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是否应受到限制。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8.1 提交人于2011年3月23日提交了他们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首先,他们通知委员会,他们的情况未改变,他们继续被起诉,因为他们拒绝服兵役。当时,Atasoy先生因3次征兵被起诉,他还须在法庭上为另外6个征兵梯次为自己辩护,总数为9个。Sarkut先生因6次征兵被起诉,必须在法庭上为另外6次征兵梯次为自己拒绝入伍进行辩护,总数为12个。由于军事人员于2008年11月向他的雇主所下的命令,Sarkut先生失去了他的教职;在他服兵役之前,此命令仍然有效。根据提交人,当局和法院事实上并不可能会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决定,永久免除他们服兵役,即使他们愿意执行任何其他公共服务作为备选办法。

8.2 关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提交人指出,2009年7月23日宪法法院决定可就低于2,000里拉的罚金提出上诉。这一决定是在2009年10月7日的《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2010年10月7日生效。此外,2010年10月7日之后,只可对此日期后判定的罚金提出上诉。即使最高法院对关于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罚金的上诉进行审理,也不可能合理地期望提交人将可免服兵役,或获得可接受的替代公共服务。因此,即使最高法院接受提交人对他们的罚金的上诉,用尽这些补救办法最后仍然还是会无效。

8.3 关于缔约国认为《公约》并没有规定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的论点,提交人回顾,虽然委员会初步作出结论,《公约》第十八条并没有规定这一权利,对《公约》的解释此后已发生演变,目前委员会的立场是,对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限制,相当于违反第十八条。提交人指出,这个立场已经在委员会就若干个人来文作出的决定和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权利(第十八条)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中获得确认,并且也是联合国其他机构的立场。 提交人认为,上述资料在这方面对缔约国的论点提供了一个适当的答案。

8.4 至于缔约国关于免服兵役会威胁到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看法,提交人称,他们无法想象他们如何能构成这种威胁。他们还说,诸如丹麦、以色列、荷兰、挪威、俄罗斯联邦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国家都制定了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法律,即使是在战争时期也适用。因此,他们认为,缔约国的论点没有依据,因为目前在缔约国入伍军人中依良心拒付兵役者所占的比例不到1%,很难设想如此小的比例如何可能构成威胁。

审议是否重新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9.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案件还在最高法院审理之中,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这就意味着必须重新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9.2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委员会认为,不需要重新考虑其2010年7月5日的可受理决定,并决定对来文案情进行审议。

审议案情

10.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缔约国没有义务兵役替代制度,因此他们依《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其结果是,他们未服兵役而受到刑事起诉,Sarkut先生因而失业。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未直接处理这一问题,而是解释第十八条本身未制定“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缔约国还援引第十八条第3款,宣称民主社会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实施一些限制是必要的。

10.3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公约》第八条的论点,即“在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的国家中”,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国家服务不构成强迫或强制劳动。委员会回顾在其就第185/1984号来文,L.T.K.诉芬兰一案作出的不可受理的决定中,它确实认为这句话加强了第十八条未具体赋予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然而,自那时以后,委员会确认这句话在不同的上下文被拐弯抹角地使用“既不承认也不排除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因此并不违背《公约》保障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必然后果。

10.4 委员会因此回顾其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在该意见中,委员会认为,第十八条第1款所载自由的根本性质反映在以下事实中:如《公约》第四条第2款所述,即便是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也不许减损这一规定。虽然《公约》没有明确提及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委员会认为,从第十八条可以推出这项权利,因为涉及使用致命武力的任务可能与良心自由严重冲突。委员会认为,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属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一部分。它赋予个人在义务兵役与其宗教或信仰不可调和的情况下被免除义务兵役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应当因强迫而受到损害。国家如果愿意,可要求拒服兵役者在军事领域之外和不受军队指挥的情况下服替代民役。替代役不得具有惩罚性,而应是在真正地为社会服务,符合尊重人权的原则。

10.5在这两个案件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做法源于他们的宗教信仰,这点未被质疑,他们是真正信奉这些信仰的。委员会认为,随后起诉提交人和将他们判刑侵犯了他们的良心自由,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委员会回顾,镇压因其良心或信仰而不可能使用武器的个人拒服义务兵役,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

1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作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在每个提交人的问题上,都存在土耳其共和国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的情况。

12. 按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删除其犯罪记录,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赔偿。缔约国有义务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反《公约》的情况。

13.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将其译成缔约国所有官方语言和广泛散发。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一.委员会委员杰拉尔德·纽曼先生与委员岩泽雄司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和沃尔特·凯林先生联合提出的个人意见(赞成)

我同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的结论,但我以稍有不同的思维达到这样的结论。在YoonChoi诉大韩民国的一案中, 委员会解释说,因拒服兵役而对依良心拒服兵役者进行惩罚相当于对表示他们的宗教或信仰的能力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的规定,并只有被证明根据第十八条第3款含义内的有效目的是必要的才可实施。在本案中,鉴于土耳其的具体事实情况,我进行同样的分析:缔约国并未确认任何实证理由,说明为了《公约》所列的合法目的之一有必要拒绝通融依良心拒服兵役。

多数委员采取不同的方法,委员会于2011年3月在Jeong等人诉大韩民国一案中首先采用。委员会将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视为直接属于良心自由权,未审议其必要性。事实上,委员会关于第十八条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指出,良心自由与表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同,它是无条件地受到保护的,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我仍然认为,多数委员就依良心拒服兵役采取的做法是错误的。

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是“广泛范围内的行为” 之一,包括通过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宗教或信念的自由。这种拒绝行为所涉的不仅保持某种信仰,而且还包括通过从事由信仰促成的行动来表示信仰的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确实允许对这种自由实施,但须满足第3款所规定的标准相当高的理由。在本案中,多数人的意见没有提供处理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而是将维持信仰当作是受到绝对保护的权利。多数人也未澄清在这方面依良心拒服兵役如何能够与基于宗教理由请求豁免履行法律义务的诉求区分开。

我承认,大多数人思维狭隘,无法扩大绝对保护以宗教为动机的行动和不行动的论点。我也承认,多数人的方法并没有导致本案产生不恰当的结果。尽管如此,我认为,分析的错误很大,委员会还没有对处理这个问题的新方法提供了一个充分的理由。我还是愿意采用以表示宗教或信仰自由为依据的早期做法。

[提出时有英文(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二.委员会委员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与委员克里斯特·特林先生和科内利斯·弗林特曼先生联合提出的个人意见(赞成)

委员会在解释处理依良心拒服兵役问题的本案和以前的案件的决定时――如在处理Jeong等人诉大韩民国 案件的做法――未提到《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可对表示宗教或信仰施加的限制,委员会在上述意见第10.4段中称,“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属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一部分。它赋予个人在义务兵役与其宗教或信仰不可调和的情况下被免除义务兵役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应当因强迫而受到损害”。

我的理解是,这一演变的思想是,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包含着不表示和表示一个人真心实意的信仰的权利。只规定义务兵役,没有规定可能替代兵役的民役意味着,一个人可能被剥夺选择是表示或不表示他或她真心实意的信仰的权利,因为为了履行法律义务,他只好或者违法或者从事违背信仰的行动,在这方面,可能需要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

当然,还有一个人可能会被迫表示自己真心实意的信仰的其他情况。例如,义务兵役制度关于依良心拒服兵役的规定,可能要求希望利用替代服务的人申报使他可以有权选择这种服务的信仰。这里的区别是,该人为遵守法律必须这样做,才能当然避免被置于可能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的境地。

一如纽曼先生的个人意见和加入其意见的其他同事所指出的,还有可能出现以宗教或其他真心实意的信仰为由要求豁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情况,依良心拒服兵役必须与其他这种诉求区分开。为本案的目的,典型的例子是要求依良心拒服兵役者付自己应承担的部分的缔约国军费税。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能会回答这个问题的区别在于,害怕参与共谋剥夺性命的程度至少并不是明显的。我还认为,委员会先前就YoonChoi诉大韩民国一案采取的办法未就如何区别依良心拒服兵役和类似的拒付军费的情况,或就此事项,以依良心为由遵守其他法律义务的情况提供指导。

此外,根据第十八条第3款分析是否违反也缺乏一定的现实依据。依赖该条款所涉的问题是,该条款所设想的社区利益可能高于个人的依良心拒服兵役的利益。这种情况与我们所有拒服兵役的现象的经验不同。正是在武装冲突时期,有关的社会的利益最有可能受到最大的威胁,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才最需要受到保护,最有可能被援引,并且在实践中最有可能不受尊重。事实上,我从未认为 委员会利用对第十八条第3款的分析,阻止某人援引依良心拒服兵役为法律责任做辩护。

我认为,关键问题并不仅在于第十八条,而是有第十八条影子的关于生命权的第六条,生命权自始就被委员会形容为“至高无上的权利”。 诚然,在武装冲突(或其他情况)中并不是所有剥夺人的性命的行为都被认为违反第六条,而且剥夺生命(杀戮)与剥夺生命权并不相同。但是,该项权利的价值――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将其置于与《公约》所保护的其他重要的人类价值不同的视野中。《公约》第十八条第1和第2款完全确认了这点;第3款不得不部分加以确认。拒绝杀戮的权利必须完全加以接受。这就是为什么委员会较不适合以第十八条第3款作为其决定的依据的原因。

[提出时有英文(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三.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提出的个人意见(赞成)

1.我赞成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第1853/2008和1854/2008(AtasoySarkut诉土耳其)来文的决定以及委员会意见中提出的论点,论点巩固了第1642-1741/2007(Jeong等人诉大韩民国)号来文所决定的关于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极其重要的判例,后一决定是在2011年3月24日这一历史时刻通过的。委员会继续进行辩论,并作出了关于AtasoySarkut案件的决定,该案是本分析的主题,促使我更详细地列出我的立场。

2.有必要澄清,上述案件的决定是限于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依良心拒服兵役作出的决定。委员会的意见并未处理其他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情况以及处理依良心拒服兵役是否符合《公约》的问题,因为委员会在其判例中无机会就此提出立场, 因此在关于其他主题的个人来文中推测其立场是不适宜的。

3.显而易见的是――不论其他可能性如何――我认为,义务兵役制的本质及其与使用武力的关系是值得委员会关注的主题,一如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在关于 AtasoySarkut诉土耳其的来文的个人意见最后两段所精湛解释的。

4.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概念在国际人权保护的框架内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发展,这种事态的发展反映于委员会的判例和意见中,必须将《公约》作为活文书来适用和解释。在国际人权法领域最有远见的理论家同意,法律文书是动态的,并随着执行机构对它们的解释而发展,这本身反映了国际人权法的进展,并提供由其他组织和机构所使用的解释。依良心拒服兵役发展成一项人权是人权事务委员会与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机关之间具有成效的互动的一个明显例子。

5.前人权委员会第1989/59号决议确认人人有权依良心拒服兵役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权利的正当行使。 委员会随后在若干建议中保持这一立场,确认依良心拒服兵役源自良心的原则和理由,包括源自宗教、伦理、人道主义或类似动机的坚定不移的信念。1998年,委员会请联合国秘书长从各国政府、专门机构和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收集关于这一方面的最近事态发展的资料,并提交一份报告, 秘书长在1999年提交了报告。

6.人权委员会消除一切形式宗教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数次探讨了这一问题; 这一任务的第一位负责人安热洛·维达尔·达尔梅达·里贝罗制定了一套关于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问题的标准。后一位任务负责人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强调,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是一项与宗教自由密切有关的权利,并表示支持人权委员会的意见。

7.人权理事会继续延长关于这一问题的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前任特别报告员阿斯玛·贾汉吉尔在她2007年的报告中指出,许多个人声称,自己有权拒绝服兵役(依良心拒服兵役),并说这种权利来自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所有这些报告,当然都已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目前的任务负责人海纳·比勒费尔特在其报告中还说明他对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立场,包括在他的国别访问报告,如2012年对巴拉圭的访问报告中加以说明。

8.所有文书都明确提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工作。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和人权之间的联系是不可否认的,所以人权理事会在这一领域一直遵循“逐渐发展”的道路,这是不足为奇的,因为这一原则贯穿整个国际保护领域。

9.虽然在Muhonen诉芬兰一案中,来文提交人指称,由于他以伦理为由,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事情,《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遭到违反,但委员会并未就此表示意见,因为委员会认为由于提交人已在缔约国获得补救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承认他所诉求的权利。 随后不久在1985年,委员会就L.T.K.诉芬兰一案作出了决定,其中委员会认为:“《公约》没有规定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第十八和第十九条都不能被接受为意味着这项权利,特别是在考虑到第八条(丙)款(三)目的情况下。” 然而,委员会在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中强调,“《公约》没有明确提到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是委员会认为,就使用致死力量的服兵役义务可能严重抵触良心自由和表示自己宗教或信仰的权利来说,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可以从第十八条找到依据”。

10.2006年,在Yeo-Bum YoonMyung-Jin Choi的案件中,委员会一并审议了两位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者的案件,委员会称“只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评估本申诉,而对第十八条的理解和对《公约》中的任何其他保障的理解一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其文字和宗旨引伸而来的”(着重部分是加上的)。 委员会 因此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未表明在《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的含义的范围内限制是“必要的”。根据这一推理方式,委员会仍接受实施义务兵役法,这种法律允许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表明一个人的宗教或信仰实施所需。

11.最后,委员会关于Jeong等人诉大韩民国 的案件和关于AtasoySarkut 诉土耳其的本案的判例是迄今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依良心拒服兵役问题的最重大的发展。

12.事实上,毫无疑问,委员会现在认为,良心和宗教自由(《公约》第十八条)包括依良心拒服兵役义务的权利,这是与过去的做法差别很大。对Jeong等人诉大韩民国和AtasoySarkut诉土耳其的案件的决定进行分析无法得出其他结论:“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属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一部分。它赋予个人在义务兵役与其宗教或信仰不可调和的情况下被免服义务兵役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当因强迫而受到损害。”

13.正是因为委员会确认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属于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一部分,本事项才不能根据第十八条第3款处理。目前根据《公约》已没有可以迫使一个人服兵役的任何限制或可能性。

14.委员会还明确规定了缔约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必需满足的关于提供替代兵役的民役的要求:“国家如果愿意,可要求拒服兵役者在军事领域之外和不受军队指挥的情况下服替代民役。替代役不得具有惩罚性。它必须是真正地为社会服务,符合尊重人权的原则。”因此,任何人均可选择服满足这些要求的民役。

1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包括人人维持或改变他的信仰的自由以及表示这些信仰的自由。要求一个人违反其意愿服兵役侵犯了良心和宗教自由的两个方面;这种推理导致委员会将依良心拒服兵役归类为属于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的一部分(这里我所指的是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不是委员会在本案中未表示立场的其他依良心拒服兵役的可能形式)。

16.在本案中,必须讨论的不是《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是否遭到违反:关于这点已有共识。而是缔约国的解释是否须符合第十八条第3款的要求。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义务兵役阻碍依良心拒服兵役者享有维持或改变他的信仰的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第2款禁止这种情况,根据该款,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克减。

17.一些委员的立场是,委员会关于AtasoySarkut诉土耳其和Jeong等人诉大韩民国两案的意见未能充分解释其新方法。 我对此表示所有应有的尊重,但鉴于我提出的理由充分的个人意见所载的上述理由,我必须强烈反对这一立场。事实上,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在21世纪20年代保持以往的做法是合理的。根据老办法,缔约国可以找到理由强迫一个人使用武器,卷入武装冲突,可能被杀害,更糟的是杀人,而又不违反《公约》。这怎么可能与一个因其哲学或宗教信仰而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的良心和宗教自由取得一致(不论他们是否享有表示这些信仰的自由)?

18.委员会在YoonChoi诉大韩民国一案中,就《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称,“这种限制不得影响有关权利的实质本身”。 依良心拒服兵役也涉及哲学信念或宗教信仰的表示。我要进一步提出一个论点,这一论点绝不与前两段的说法相矛盾,即服义务兵役绝不能被视为是《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允许的限制,因为这种所谓的“限制”是不存在的:它的目的是完全取消这项权利。委员会对一个人表示信仰或宗教自由可能施加的限制的评估将适用于其他可能的依良心拒服兵役案件,但绝对不适用于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案件。

19.人们无法提出在历史上有多少人被迫违反其意愿服役而使其信仰遭受践踏或因拒绝参军而遭受迫害或监禁的数字;其他很多人在别无选择参与的武装冲突中被迫杀人或死亡。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依良心拒服兵役这一主题的最近判例不仅有牢固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对那些受害者所表示的迟来的当之无愧的敬意。

[提出时有西班牙本,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和俄文,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