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2/D/1814/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August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二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决定

第1814/2008号来文

提交人:

P. L.(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8年5月1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8年10月3日转交缔约国(未印成文件分发)

本决定通过日期:

2011年7月26日

事由:

言论自由、公正审判、歧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效补救

实质性问题:

不合理地限制收到独立媒体信息的自由;获得独立法庭审讯、基本政治原因的歧视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的确凿程度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〇二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814/2008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P. L.(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8年5月12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1年7月26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来文提交人为P. L.,白俄罗斯公民,1961年出生。他声称是白俄罗斯侵犯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1和2款和第二十六条之下权利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起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是“Vitebsky Courrier M报”的经常读者,该报已由白俄罗斯新闻部正式登记。多年来提交人订阅该报和送报工作是通过国营企业“Belpochta”公司运作的。2006年年初,提交人在Vitebsky的一个邮局办理续订手续,但被告知,该报已不在“Belpochta”公司期刊订阅目录的清单中,因此他无法订阅。结果提交人必须直接到报社买报纸。

2.2 提交人称,“Belpochta”将表达异于政府立场意见的唯一私营报纸从目录中删除。他认为,这样做是基于政治因素,相当于对他得到信息,作为享有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歧视。

2.3 2006年10月,提交人写信要求“Belpochta”将“Vitebsky Courrier M”报列入次年的订阅目录中。2006年11月3日,“Belpochta”通知提交人称,该报未列入2007年的目录中,“Belpochta”可自由选择列入目录的期刊,依法没有义务在现有目录中收入某一具体期刊。2006年12月6日,提交人将拒绝一事向Leninsky区法院提出诉讼。他的申诉于2007年1月10日被驳回。提交人被告知,他首先应向信息化和通信部投诉。

2.4 2007年3月8日,就Leninsky区法院的判决向明斯克市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6月30日,明斯克市法院撤销了区法院的判决,因为它认为(区)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2008年2月11日,提交人根据监督程序就区法院和明斯克市法院的决定向明斯克市法院院长投诉。他的要求于2008年3月10日被驳回。2008年3月14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份抗议动议要求,要求根据监督程序审理其案件,并对区法院和明斯克市法院的决定表示异议。2008年4月25日,最高法院拒绝了这项要求。提交人称,白俄罗斯法院不是独立的。

2.5 与此同时,2007年3月8日,提交人向信息化和通信部投诉,要求将该报列入订阅目录。2007年3月27日,该部驳回其申诉,认为将期刊列入订阅目录的决定属于“Belpochta”的职权范围。

申诉

3.提交人声称,上述事实表明,他依《公约》第二条、第五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1和2款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他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尤其是他获得私营媒体信息的权利,这种情况相当于一种歧视,随后又剥夺他诉诸独立法院的权利,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又未能为他提供有效的补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08年12月4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根据监督程序,提交人本应向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提出上诉,但他没有这样做。因此,根据缔约国,提交人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4.2 缔约国另指出,具体而言,提交人在2006年10月向“Belpochta”的投诉中,对“Belpochta”未将某一份报纸列入订阅清单的决定表示质疑。如该公司代表向提交人提出的答复所指出的,“Belpochta”并无将某一份报纸列入其目录的法律义务,选择将某一期刊列入目录是该公司享有的特权。提交人对这项决定提出申诉,声称该决定侵犯了他取得信息的权利。2007年1月10日,Leninsky区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提交人就这项决定向明斯克市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该决定违法。明斯克市法院指出,事实上,提交人的申诉是对“Belpochta”不将“Vitebsky Courrier M”报列入订阅目录的决定表示质疑。明斯克市法院撤销了区法院的决定,同时驳回该案件,因为不属其管辖范围。

4.32009年5月14日,缔约国重申了其原先的意见,并指出,根据关于大众传媒的印刷媒介和其他媒介的法律,大众媒体产品如何销售由媒体本身自由裁定,可以直接销售,或通过国家、合作社或集体实体或个人销售。因此,“Vitebsky Courrier M”报编辑部和“Belpochta”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问题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缔约国还指出,法院还通知提交人,他有权向通信和信息化部提出不属法律范围的投诉,但他未利用这一可能性。

4.4 2009年9月21日,缔约国质疑提交人关于白俄罗斯司法部门独立性的说法。缔约国解释说,根据《宪法》和法律,法官应独立司法,他们的工作不得加以干预。此外,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的法官是分别由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经济法院院长提名、经共和国国民议会理事会同意,由白俄罗斯总统任命的。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09年4月24日,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提出了评论。首先,他指出,根据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提出上诉,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指的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它们是可酌情采取的行动,所针对的是可执行法院最终决定。此外,本国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提交监督申诉。

5.2 提交人还称,他于2007年3月8日向通信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诉,询问“Belpochta”是不是该部的下属机构。从该部2007年3月27日的答复来看,“Belpochta”是一个自主的经济实体,关于是否将某一报纸列入订阅目录的决定完全属于该公司的职权范围。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解释说,他已用尽一切可以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一直到白俄罗斯最高法院。缔约国关于提交人可以进一步向总检察长上诉,要求根据监督程序提出抗议动议的论点,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这种补救措施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指出的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同一事项未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因此,委员会认为,本案满足了第五条第2款(子)和(丑)项规定的条件。

6.3委员会注意到,在实质上,提交人认为“Belpochta”酌情决定不将“Vitebsky Courrier M”报保留在其订阅目录清单中相当于不合理地限制了其受《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尤其是取得信息的权利。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根据缔约国,“Belpochta”是一个自主的实体,有权决定将何种期刊列入其订阅目录。它还注意到,国家法律和《公约》条款均未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印刷媒体材料的强制性销售。虽然委员会认为,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剥夺得到国有或国家控制的销售服务的机会可能相当于对第十九条所保护的权利的干预,但在本案中,提交人未提供足够的信息,可以让委员会评估干预的程度或确定剥夺机会是否具有歧视性。委员会还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该报未列入“Belpochta”的订阅清单,因而未能邮寄至他家地址,提交人仍然能够通过其他手段取得报纸。因此,委员会认为,为受理目的,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的申诉,因此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6.4 鉴于这一结论,委员会不另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五、十四和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的其余部分,因为它们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提出的主要申诉息息相关。

7.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