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马拉维

1. 委员会在2009年1月13日举行的第1372次和第1373次会议(见CRC/C/SR.1372和CRC/C/SR.1373)上审议了马拉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 MWI/2),并在2009年1月30日举行的第139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并赞赏报告的坦率、分析和自我批评性质。委员会对与缔约国跨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感到鼓舞。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其问题单(CRC/C/MWI/Q/2/Add.1)的详细书面答复,这使委员会得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旨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国家政策和计划,包括:

《防止家庭暴力法》(2006年);

“2005-2009年孤儿和其他易受伤害儿童国家行动计划”;

“全国幼童成长政策”(2004年)。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文书:

2005年3月17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2年9月19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5年5月20日,《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5.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广泛贫穷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大流行问题,对儿童状况产生了并继续产生不利影响,妨碍了在有效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方面取得更多进展。

D.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这些结论性意见中有很多尚未得到缔约国充分处理,包括立法、协调工作、收集数据、对儿童的定义、少年司法和童工等问题。

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尚未落实或充分落实的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的那些建议,并为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采取适当后续行动。

立法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马拉维法律委员会开展了宪法审查进程,该委员会是各界人士高度参与和非常具有包容性的。此外,委员会饶有兴趣地注意到各种旨在使现行立法与《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所载各项条款协调统一的立法改革,包括《儿童(照管、保护和司法)法案》、《国家登记法案》、《遗产(遗嘱、继承和保护)法案》、《结婚、离婚和家庭关系法案》、《刑法典修正案》、《刑事诉讼和证据法案》以及“教育法案审查”。但委员会感到极为遗憾的是,主要由于缔约国的政治局势,这些拟议法案都没有制定为法律。

9.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15/Add.174, 第7段),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使包括《宪法》在内的现行立法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并作为紧急事项,加速通过上述法案,把优先重点放在影响儿童的法案上,并确保这些法案符合《公约》条款。

协调

10.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在协调与儿童权利有关活动方面取得了进展,包括设立了国家技术工作组和建立了涉及特定专题领域的网络,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为确保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的有效协调,需要额外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各工作组和网络间的竞争可能使协调工作没有成效。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调拨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国家技术工作组和网络以及与充分落实《公约》有关的其他活动顺利运作和有效协调。

国家行动计划

12. 委员会欢迎通过《2005-2009年孤儿和其他易受伤害儿童国家行动计划》,并注意到缔约国还拟定了全面“全国儿童行动计划”(“儿童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全国儿童行动计划”(“儿童行动计划”)尚未最后确定,也没有根据《公约》拟定全面的“儿童政策”。

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最后确定“全国儿童行动计划”,并通过全面的“儿童政策”,充分落实《公约》所载各项儿童权利,其中应考虑到大会在20025月举行的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上所通过的“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成果文件及其2007年的中期审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落实“儿童行动计划”划拨具体预算,建立评估和监测机制,以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和查明可能的不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时也监测200711月在开罗举行的“适合儿童生长的非洲”中期审查期间通过的“加快行动呼吁”的执行情况。

独立监测

14. 委员会对马拉维人权委员会通过其儿童权利股和儿童专题委员会就儿童权利问题开展调查、进行研究和提供法律意见的工作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注意到,向马拉维人权委员会报告有关儿童权利问题的案件数量增加,显示人们对该委员会的存在和任务规定有了更多的了解。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人权委员会现有人力和财政资源有限,其建议没有充分和及时地得到考虑和后续执行。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巴黎原则》确保马拉维人权委员会继续保持独立,特别增加其人力和财政支助,使委员会得以有效执行其任务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及时对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

调拨资源

16. 委员会注意到去年向妇女和儿童发展部预算拨款大为增加,但感到关切的是,该部的预算拨款在前五年内持续下降。

1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委员会于2007921日关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的一般性讨论之后提出的建议。根据《公约》第4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优先增加和保护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特别保障妇女和儿童发展部获得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执行与儿童有关的任务规定。

数据收集

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已在为决策者和规划者收集涉及所有18周岁以下人士的数据方面取得进展,但仍然感到关注的是,没有系统地分类,没有把重点放在需要特别保护的人身上。

1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数据收集制度,作为评估实现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进展的依据,并协助制定政策落实《公约》。缔约国应确保所收集的信息含有关于范围广泛的弱势群体的最新数据,包括贫困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流落街头儿童和童工等等,以便除其他外,特别按性别、年龄和地域分门别类收集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从儿童基金会等方面寻求技术援助。

《公约》的传播和培训

2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社区一级开展了旨在宣传《公约》条款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但委员会认为,在向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方面还应作出更多努力。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运动,确保成年人和儿童广泛了解和理解《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建议在各级教育的正式课程中纳入人权教育。

22. 委员会注意到,对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开展了有关《公约》条款的培训方案,并编制了有关《公约》的宣传资料和便于儿童理解的《公约》简本。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缔约国指出的那样,决策者、地方政府官员和社区领导人对《公约》的了解和知识较少。

23. 委员会建议加强对决策者和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包括执法官员、教师、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幼教机构工作人员、社区领导人和媒体在内的儿童工作专业团体进行有关《公约》原则和规定的充分和系统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宣传《公约》和为儿童提供方案和服务方面与民间社会协作,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将这些责任和职责下放给没有充分支助和资源的民间社会组织。

25.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负有首要义务,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合作履行其《公约》义务,而非将这些义务下放给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充分的财政和其他资源,使它们能够为执行《公约》作出贡献。

2. 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儿童作出定义的宪法条款、特别是目前的立法对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仍不清楚。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迅速采纳“宪法审查”进程的建议,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确定儿童的定义。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拟议《结婚、离婚和家庭关系法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有社区领导人参与的防止早婚做法的提高认识运动。

3. 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各种旨在解决不歧视问题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欢迎《两性平等法案》,该法案提议废除有害的与性别相关的习惯法和做法,特别提到女童问题。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社会实际上对女童和包括残疾儿童和孤儿在内的易受伤害儿童群体的歧视持续存在。

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取消所有歧视性法律,加速通过《两性平等法案》。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确保实际应用《宪法》和法律条款保障不歧视原则完全符合《公约》第2条。

儿童的最佳利益

30.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法律委员会审查”建议在《宪法》中规定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但重申其在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74, 第25段)中提出的关注,认为有关儿童的国内立法、方案和服务没有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宪法》中纳入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儿童最佳利益的普遍原则适当纳入所有对儿童产生影响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和行政决定和项目、方案和服务。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32. 委员会欢迎制定了若干旨在为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威胁的儿童提供更多支助的方案和政策(“孤儿和易受伤害儿童国家行动计划”、“营养康复方案”以及“现金转移试验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有这些举措缺乏协调,迄今为止对儿童的总体社会经济状况产生的影响有限。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贫困儿童和家庭在获得基本社会服务方面存在困难。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解决贫困、社会安全、营养和健康问题的全球战略,确保儿童充分行使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特别是继续努力,加强协调各项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国际合作在这方面寻求援助。

尊重儿童的意见

3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将全国儿童议会下放到地区议会一级,目的是加强儿童参与制定和执行有关自己的政策和方案。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是,传统和社会态度似乎限制着儿童在学校、社区和家庭里自由表达意见。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落实《公约》第12条,提倡尊重儿童对家庭、学校、其他儿童机构和社区里一切有关他们的事项的意见,并考虑到委员会在2006915日有关儿童发表意见权的一般性讨论之后通过的建议。

4.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

36. 委员会欢迎《国家登记法案》将对所有出生、死亡和结婚进行法定登记和正在制定落实措施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案》尚未通过成为法律,同时许多儿童仍然没有正当年龄证明,处于受剥削和虐待的危险。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颁布《国家登记法案》,把它作为优先事项,并加强努力,确保对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为登记办事处和中心划拨适当财政、人力和其他资源,并采取措施确保为该国所有地区、特别是乡村地区的人口登记提供方便。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不对包括延误的登记在内的出生登记收取费用。

体罚

38. 委员会欢迎《刑法典修正案》和《儿童(照管、保护和司法)法案》将明确废除体罚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教育和职业培训部设法禁止体罚,授权所有地区的区教育管理人员监管学校的体罚情况,强制性行动证实仍然十分困难。

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通过《刑法典修正案》和《儿童(照管、保护和司法)法案》,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包括家庭、学校、机构等所有环境内的体罚,有效执行这些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大力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参照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于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处罚的第八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提倡以符合儿童个人尊严和符合《公约》特别是第28条第2款的方式提倡使用替代管教手段。

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优先考虑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根据《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参照2005718日至20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东非和南非区域磋商会议的成果和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A/61/299)的建议。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尤其注意下述建议:

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提供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提倡非暴力的价值观和提高认识;

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者的能力;

确保问责制和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注意解决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性别层面问题。

利用上述研究报告的建议作为行动工具,与民间社会建立伙伴关系,特别是使儿童参与,确保所有儿童受到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和性暴力侵害,并加大力度采取具体和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和打击这类暴力和虐待行为;

在这方面,争取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如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难民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等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的技术合作。

5.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许多多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极为贫困,单亲家庭状况朝不保夕,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影响造成儿童为户主和祖父母为户主,对孤儿继承权缺乏保护,而且缔约国支助这些家庭的服务非常有限,因而这些家庭在履行父母责任方面遭遇困难。

42.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8条建议缔约国:

加强其区域一级和地方一级的现行方案,确保易受伤害家庭特别是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家庭和贫困家庭儿童得到这些方案的帮助;

向负责照料父母死于艾滋病儿童的大家庭提供心理支持和经济支助;

在国家、地区和乡村各级开展家庭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包括对父母、提供照料的人和社区领导人提供培训;

确保保护孤儿财产及其继承权,并在这方面颁布《遗产(遗嘱、继承和保护)法》。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5年通过了《儿童养育院和孤儿院规则和条例》,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向政府注册并得到政府管理而运作的孤儿院和儿童养育院数量日益增加。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有效执行2005年《儿童养育院和孤儿院规则和条例》;

参照委员会在2005916日有关无家长照料儿童问题的一般性讨论之后提出的建议,迫切拟定有效替代照料战略和监测系统;

推动和支持家庭类型的无家长照料儿童的替代照料方式,包括寄养,减少对寄宿照料的依赖;

确保对所有孤儿院和儿童养育院进行登记和管理,包括定期审查和视察;

对提供照料的人和替代照料机构人员提供包括有关《公约》条款的培训;

确保按照《公约》第25条定期审查机构内的安置情况;

为替代照料机构内的儿童建立独立的申诉机制。

收养

45. 委员会对关于收养问题的立法不符合《公约》第21条和其他有关条款表示关注。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确保其有关收养问题的立法与《公约》第21条相符。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RC/C/15/Add.174, 第40段),特别鼓励缔约国批准1993年在海牙通过的《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公约》。

暴力、虐待和忽视问题

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6年5月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打击基于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并成功地开展“制止虐待儿童运动”。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继续在家庭、学校、儿童收容所和街头发生。

4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积极执行《防止家庭暴力法》和“打击基于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确保肇事者被绳之以法。

6. 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残疾人机会平等的国家政策”在特定领域推动残疾儿童的最佳利益,包括预防、早期辨别和社会保护。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没有全面的残疾问题分类数据,残疾人和老年人部得到的财政资源不足,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儿童关心不够。

50.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落实为残疾儿童提供保护的立法并考虑通过关于该问题的专门立法;

确保残疾儿童充分参与方案的规划、落实和评估;

尽一切努力向包括患有精神疾病的儿童在内的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方案和服务,确保这类服务获得适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向残疾人和老年人部划拨适足财政资源;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提高公众对残疾儿童的权利和特别需求的认识,并鼓励他们融入社会;

向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和有关人员、教师和社会福利工作者等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以及

考虑签署和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健康与医疗服务

5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减少婴幼儿死亡率方面取得进展以及在扩大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但委员会十分关切马拉维儿童的健康状况,包括高度营养不良的现象。委员会还对保健设施有限、质量低劣和保健人员严重短缺深为关注。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和行动,确保人们可以获得并负担得起保健和相关营养干预,而且保健中心拥有适足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提供适足人员、基本药品和医疗供应以及加速对保健工作人员的培训方面加强所有各级医疗系统。

青少年健康

5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青少年生殖保健和自愿咨询以及检查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有所改善,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存在大量早孕以及不安全堕胎和性传播感染。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与发展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加强努力,在青少年健康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儿童的方案和服务,除其他外,特别通过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关于青少年健康关切问题的有效数据。

55.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针对公众的有效和对性别敏感的教育宣传战略,以期减少少女怀孕。

有害传统做法

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旨在消除有害传统做法的《两性平等法案》,包括儿童进入青春期后的成年礼期间强迫性交和贫穷家庭女童童年订婚的做法。委员会还对某些族裔群体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表示关注。

5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影响儿童的有害传统做法;

确保在禁止有害传统做法的法律中规定适当的刑法制裁措施,将这类行为的犯罪者绳之以法;

针对执行人员、家庭、社区领导人或宗教领袖及公众加强开展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倡导采用注重儿童权利的办法,以鼓励传播尊重儿童的文化;

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有害习俗、文化和传统做法,除其他外,特别使社区领导人参与;

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特别是有害女童健康、生存和发育的其他传统做法;

建立所有儿童都可在没有任何歧视的情况下自由利用的报告和申诉机制,确保受害者康复。

艾滋病毒/艾滋病

5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通过了“国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通过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行动框架”(2005-2009年),并于2006年拟定了“紧急人力资源战略”,以解决义务工作人员人力资源短缺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一项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案。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预防母婴传染以及儿童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覆盖率非常低,保健系统质量低劣,培训良好的保健工作人员人力有限。委员会还对包括早婚在内的有害传统做法继续加大感染艾滋病毒的危险十分关切。

5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国际标准,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

扩大预防母婴和儿童感染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覆盖率,为艾滋病毒呈阳性的母亲提供产前和产后照料;

有效执行“紧急人力资源战略”,填补保健系统的空缺;

加强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运动,确保校内外儿童和青少年获得适合其年龄的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教育和信息,使他们掌握应对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的生活技能,降低感染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的可能性;

继续加强和制订开展照料和支助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受其影响的儿童的政策和方案,包括向育有一或多名艾滋病孤儿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社会转移计划;

继续开展活动减少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轻蔑和歧视现象,并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开展有关人权的提高认识活动;

确保就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律草案进行广泛协商,以保障按照《公约》保护儿童权利。

生活水准

6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8个区中的7个区内针对生活极为贫困的儿童采用社会现金转移计划,以鼓励上学。但委员会还对持续的广泛贫穷和基础服务不足致使越来越多边远乡村地区儿童、流离失所儿童、孤儿和其他易受伤害儿童无法享有《公约》第27条规定的适足生活水准权利表示深为关切。此外,委员会对缺乏确保所有儿童获得基本服务的全面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十分关切。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特别按年龄、性别和地理位置分类收集数据,定期监测生活贫困的儿童状况,制订协助儿童的适当政策和方案;

加强努力,向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保障儿童在各方面特别是在卫生、营养、教育和住房方面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确保“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和所有其他旨在减少贫困和改善国家生活水准的方案优先关注儿童的权利和需要;

拟订并通过全面儿童保护战略,加速通过“国家社会保护政策”,确保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和家庭可持续地获得卫生和其他基本服务以及可持续生计;及

除其他外,特别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和劳工组织的技术援助。

7. 教育、休闲和文化生活《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教育部门计划”和“投资框架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2(普及初等教育)和千年发展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特别关注早期幼儿教育以及采用重返学校政策,确保怀孕儿童得以返校,降低退学率。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小学是免费的,但不是义务教育,两性间和区域间的差别持续存在,特别由于教师数量有限,学校存在大量虐待和暴力现象,使教育质量低下。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包括乡村和偏远地区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都能享受没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免费初等义务教育;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儿童完成八年初等教育,采取具体行动解决退学原因,包括文化传统和贫穷问题;

扩大早期幼儿教育;

加强向中等教育的过度;

通过增加中小学教师对学生的比例等来提高教育质量,同时确保教师得到良好培训、充分胜任、工资适足;

创办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在学校课程中纳入人权和儿童权利内容;

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及

寻求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的技术援助。

8.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项和(d)项、第30条、第32-36条)

难民儿童

64.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缔约国在难民营设立小学以及允许没有学校的难民营儿童在地方学校就学的情况,但对缔约国报告中指出的没有难民儿童就学和利用保健设施数据的情况十分关注。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除其他外,特别按性别和年龄收集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的全面分类数据;

划拨适足资源,确保难民儿童更多地利用教育机会和保健设施;

通过条例,对协助难民及其家人进入马拉维家庭团聚的程序作出规定;

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继续寻求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国际合作。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问题

6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持续进行的法律改革进程考虑到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和《第182号公约》,并制定了“支持童工政策的国家行动计划”,将于2009年启动。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针对警察、社会福利和童工问题官员和治安法官制定执法培训手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创建了全国童工问题数据库,正等待运作,因为国内广泛贫穷、高度移徙和国内贩运人口问题,没有关于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最新资料和分类数据。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许多儿童把工作作为其次的最佳选择。委员会还对许多15岁至17岁的儿童从事特别是烟草和茶园部门等被视为危险的工作表示关注,这些部门仍然是童工的主要来源。

6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速“国家支持童工政策行动计划”的出台,确保有效落实这一计划;

确保任何涉及童工特别是最有害形式的童工立法、政策和计划也为弱势群体儿童(包括在烟草业和茶园工作的儿童)提供有效保护;

加速全国童工问题数据库的运作,更新2002年进行的童工问题研究,按年龄、性别和地理位置分类收集和分析与农业、工业和家政剥削童工相关的儿童数据;

提供适足人力和财政资源,加强有关童工立法、政策和方案的宣传和认识;

寻求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流落街头儿童

68. 委员会重申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流落街头的儿童日益增多,而且缔约国仍然没有具体的政策和方案来应对这种状况并保障这些儿童的权利,特别是确保这些儿童得到适足住房、保健、营养和教育。此外,委员会还严重关注一些需要照料和关心的流落街头儿童被安置在为违法儿童设立的感化院内。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紧急措施,使流落街头儿童搬出感化院,为所有流落街头儿童提供适足住房、营养、保健和教育机会,包括职业和生活技能培训,支持他们充分的社会发展;

为流落街头儿童提供适当复原协助,促进他们重新融入家庭和社区;

确保流落街头儿童充分参与方案的规划、执行和评估;

对儿童流落街头现象的范围和根源进行研究,旨在制定一项减少和防止这种现象的政策和战略;

与缔约国内从事流落街头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协作,除其他外,特别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性剥削

7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涉及性剥削儿童数量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受害者可以利用的报告机制,也没有教育儿童、父母和广大社会的提高认识运动。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加强适当法律措施,处理性虐待和性剥削问题;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立即起诉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犯罪者;

确保遭受性剥削或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能够利用免费、对儿童敏感的申诉机制,不被判罪或惩罚;及

根据1996年、2001年和2008年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以及关于该问题的其他国际会议成果,为防止儿童受害并帮助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不断落实适当政策和方案。

买卖、贩运和绑架

72. 委员会对有关儿童被贩运到国外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没有关于国内和跨境人口贩运案件的资料或统计数据,而且儿童贩运犯罪者未被移交法办。

7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儿童免遭贩运,并确保将贩运儿童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家长和儿童都能了解国内外人口贩运的危险。

儿童热线

74. 委员会注意到马拉维设立了若干儿童热线,并努力将这些热线合并为一条热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全国儿童热线分配一个34位数的电话号码,以方便记忆,每天24小时开通,对儿童和儿童热线免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热线设有向最易受伤害和处于边缘地位的儿童推广热线服务的部门,并特别划拨资金向边远地区提供服务。

少年司法

7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中表示,准备用《儿童(照管、保护和司法)法案》取代《儿童和青年人法》,这将改善少年司法。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四个区内设有方便儿童的法院,并采用分流方案,而且探视者委员会定期考察还押中心和教养院以及少年拘留中心。但委员会对少年司法制度目前的状况仍然十分关切。委员会特别重申其以往的关切,认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仍然定为7岁,定得太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新立法建议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定为10岁,这仍然太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犯罪率日益上升,把需要照料和关注的儿童与违法儿童安置在同一教养所里。委员会还对“按总统之意”拘留程序的做法十分关切。

7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落实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项、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与《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按照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尤其是第3233段,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

采取诸如调解、缓刑和社区服务令等替代剥夺自由的措施,并将分流范围扩大到全国;

确保需要照料的儿童不被当作违法儿童对待;

确保尽快对涉及儿童违法的案件进行审判;

确保所有违法儿童都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独立有效的申诉机制;

对所有少年司法系统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的培训;

确保剥夺自由作为万不得已的处罚并尽可能缩短期限;

在儿童被剥夺自由时(审前拘留或判决以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公约》特别针对下列各项义务执行判决:与成年人分开、禁止虐待、有权接受探视以及利用独立的申诉机制;

审查“按总统之意”拘留儿童的程序,以取消这种做法,确保按照《公约》对儿童加以保护;

争取由禁毒办、儿童基金会、难民署和非政府组织等组成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

保护证人和罪行受害者

77.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法律条款和条例确保所有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及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以及这类犯罪的证人,获得《公约》规定的保护,并充分参照《联合国关于儿童被害者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7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9. 批准国际文书

7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说明批准2000年9月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的程序正在进行。委员会还认为,批准或加入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将增强缔约国履行其保障充分实现其管辖内所有儿童权利义务的工作。

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批准这两项《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或加入所有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并确保立即遵守和落实提交报告的义务,以促进和改进整体的人权保护。

10. 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8 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除其他外,酌情向内阁成员、国民议会和地方政府传达,以供恰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传 播

8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包括(但并不仅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民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传播其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关于《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辩论和了解。

11. 下次报告

82.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 31031日前提交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委员会期望缔约国此后按委员会预定的计划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83.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MC/2006/3)中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