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MWI/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 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拉维第三至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1月30日举行的第2184和2185次会议(见CRC/C/SR.2185和2186)上审议了马拉维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MWI/3-5),并在2017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见CRC/C/SR.2193)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欢迎,该报告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内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对话当天收到的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MWI/Q/3-5/Add.1)。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对缔约国上次审议以来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这些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了多项国际人权文书,并新出台了一些与儿童权利相关的立法性法规以及制度和政策措施,特别是2010年《儿童照料、保护与司法法》、2012年《残疾人法》、2013年《性别平等法》、2015年《婚姻、离异与家庭关系法》和2015年《贩运人口法》。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制定“2015-2019年弱势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和与儿童权利相关的几项政策,特别是“幼儿发展政策”和“孤儿和其他弱势儿童政策”表示欢迎。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均具有重要意义。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涉及以下亟需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出生登记(见第18段)、虐待和忽视(见第21段)、性剥削(见第23段)、有害习俗(见第25段)、白化病儿童(见第27段)和少年健康(见第35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像对话中所说的那样,在2017年年底之前完成宪法审查进程,继续推动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所有国内立法与《公约》接轨,并确保法律有效执行。

全面政策和战略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完成关于解决和监测儿童权利及保护问题的全面儿童政策和战略,并制定一项针对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

制定战略来执行与儿童相关的政策,辅之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建立对这些战略进行系统评价和监测的机制,以评估进展、找出差距。

协调

7.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见CRC/C/MWI/CO/2,第11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性别、儿童、残疾人和社会福利部提供适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供该部通过其国家技术工作组和网络会议有效履行协调任务。

资源配置

8. 根据关于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4条,分配适足的预算资源用于落实儿童权利,尤其要增加性别、儿童、残疾人和社会福利部以及卫生部的预算拨款;

进一步努力提高所有部门,尤其是卫生和教育部门的资源利用效率;

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大幅减少一切形式的腐败和贿赂行为的第16.5项具体目标,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并加强机构有效侦查和调查腐败案件及起诉犯罪人的能力,包括通过强化公共财政管理系统来避免从《公约》的执行工作中分流资源。

数据收集

9. 根据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MWI/CO/2,第19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将性别、儿童、残疾人和社会福利部管理信息系统试点推广到所有地区,并培养地区社会福利部门及员工熟练、有效地使用该系统的能力;

收集并在所有相关部委和机构之间共享有关《公约》所有领域的数据,这些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的情况;

在定义、收集和散播统计信息时应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指南中规定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0. 根据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对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见CRC/C/MWI/CO/2,第15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完全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向马拉维人权委员会提供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供其有效执行任务,包括像对话中提到的那样,让该委员会向全国所有28个地区的全体儿童敞开大门;

确保儿童权利监测机制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

散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人权教育引入正规教育的某些阶段,将与妇女和儿童权利相关的法律翻译成两种当地语言并加以散播,并建议缔约国通过现有的基于社区的结构继续强化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儿童权利宣传活动。委员会还建议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儿童保护工作人员、决策者和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系统培训。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12. 根据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矿山和矿产法案草案中纳入要求在采矿过程中所有阶段进行环境和健康监测,并要求评估采矿运营对儿童饮水、食品、健康和清洁环境相关权利产生的影响的条款;

确保公司,尤其是参与卡龙加地区和卡耶勒克拉等区域采矿活动的公司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家环境及卫生标准,确保有效监测和执行这些标准,在发生违规时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并提供补救;

确保受影响的社区能够获取有关采矿运营规划以及任何相关风险,尤其是儿童所面临风险的信息;

制定一项改善矿区儿童健康的国家战略,并增强卫生系统诊断、治疗采矿所致儿童疾病的能力。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3.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中透露,一项由政府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将把儿童定义为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并将把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此外还将推动所有立法在这方面进一步接轨。委员会对上述信息表示欢迎,但促请缔约国尽快通过这些宪法和立法修正案,并确保公众广泛了解这种立法变化。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 委员会对缔约国近期出台的几项法律和政策表示欢迎,并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消除对处境最脆弱的儿童群体的歧视,例如女童、残疾儿童、白化病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以及农村地区儿童;

与包括儿童、社区和传统领袖以及社会各界在内的尽可能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开展合作,尤其要通过地方结构与司法部门开展合作,以促进社会和文化变革,为增进儿童间平等营造有利环境;

将与不歧视儿童相关的现行法律和政策翻译成当地语言,通过在社区散播来提高认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5.注意到2010年《第11号宪法修正案》,又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MWI/CO/2, 第31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与儿童相关或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恰如其分地纳入、一致地解释并适用这项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当局所有相关人员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给予充分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16.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对儿童能够借以表达意见的立法和政策框架以及2012年成立的青年议会表示欢迎,并鼓励缔约国:

巩固青年议会的地位,以增强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

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并强化儿童参与结构,尤其是在社区层面、家庭、学校,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和行政流程中;

建立让儿童系统参与法律、政策、方案建立和执行的机制。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第8条及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实施了《国家登记法》,但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全国28个地区中,仅有4个地区在产妇出院前就进行出生登记;

《国家登记法》在执行上存在拖延,公众对该法不够了解,登记率也偏低;

尽管缔约国在《公民法》中颁布了一项保证让出生在该国境内,非取得该国国籍即无国籍的儿童拥有国籍权的条款,但仍有一些出生在马拉维境外或父亲为非马拉维国民的儿童面临无国籍风险的案例。

18. 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到2030年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第16.9项具体目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有效执行2015年实施的《国家登记法》,让出生登记成为义务并使之普及;

考虑建立移动登记结构,并创建传统权威层面的登记机制,以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登记服务;

加快扩大基于卫生设施的出生登记的规模;

建立和执行提高公众出生登记意识的活动和方案,并鼓励父母为孩子办理登记;

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使国内立法与上述国际文书一致(见CRC/C/MWI/CO/2, 第65段(d)项)。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19. 根据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审查宪法和立法,以明令禁止非国家环境中体罚,包括家庭以及所有替代性照料和日托环境;

强化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在父母和相关专业团体中开展宣传活动,以倡导正面、非暴力、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请社区、文化和传统领袖就上述目的提供协助。

虐待和忽视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出台的“2015-2019年弱势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及2013年展开的马拉维儿童和年轻女性遭受暴力调查,但仍然严重关切以下问题:

暴力侵害儿童的现象十分严重;

保护和应对服务,尤其是警方、社区受害者支持中心和儿童保护工作人员能力有限,获取这类服务的渠道不畅,公众对支持服务的认识也不足;

社区层面缺少及早发现和防范虐待的系统;

缺少关于儿童受到不良对待、虐待和忽视、家庭暴力以及性虐待情况的全面数据;

尽管缔约国设法通过设立规范警员行为的职业标准股以及追究警员责任的纪律委员会和全国独立投诉委员会来遏制警察暴力,但仍有关于警察对儿童施暴事件的报告,包括近期警察枪击手无寸铁的儿童示威者的事件。

21. 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第16.2项具体目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扩大并执行旨在防范针对儿童的暴力的方案;

通过强化警方和社区受害者支持中心以及儿童保护工作人员的技术和运营能力来确保提供更多服务,增强服务的可获性和外展性,尤其是在社区层面上;

在社区层面强化及早发现和防范儿童虐待的机制,并让公众更好地认识到相关机制的存在和流程;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遭受暴力的儿童获得心理和康复支持,并鼓励他们报告虐待、暴力和忽视案件;

建立国家数据库来收集所有针对儿童的暴力案,包括不良对待、性虐待、儿童虐待和忽视以及家庭暴力,建立和执行监测及评价系统,以便于确定儿童保护系统如何更好地处理针对儿童的暴力侵害;

执行2013年有关儿童遭受暴力的全国调查提出的建议;制定有实证依据的战略和实践举措来防范针对儿童的暴力;增进儿童与其父母和照顾者之间安全、稳定、有利成长的关系;促进性别平等,以防范针对女童的暴力;改变支持暴力的文化和社会规范;

为警方提供特别培训,向他们传授以关爱儿童的方式对待儿童的技巧,尤其是人群控制和驱散技巧,并出台准则管控警方对致命武力的使用,以解决警方对儿童的暴力侵害问题。

性剥削和性虐待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09年《刑法典修正法》,将性行为的同意年龄提高到16岁。但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严重关切:

《儿童照料、保护与司法法》执行步伐缓慢;

性暴力,包括家庭和学校等所有环境中的强奸和侮辱频发,智障女童等处于弱势境地的女童时常成为性暴力目标;

为遭受性暴力和身体暴力的幸存儿童提供全面服务的一站式中心利用不便且数量很少;

性虐待和性剥削案的报案率低,对犯罪人的起诉有拖延,主要原因在于家庭和公众因羞愧、担心留下污点和对犯罪人有经济依赖而不愿报案;

由于法律要求儿童被害人向法院出示证据,儿童被害人,特别是女童诉诸司法的机会受到了限制。

2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的第5.2项具体目标,促请缔约国:

将全面执行《儿童照料、保护与司法法》及其他相关立法列为优先事项,并确保为执行工作提供适足资源,确保制定方案和政策,保护儿童免遭性暴力和虐待,帮助受害儿童恢复和重返社会,并采取全面措施来应对这类暴力;

为性暴力受害儿童提供更多服务,如心理社会医疗支持和提供强奸后卫生服务机会,加大对一站式中心的支持,以使所有受害者,尤其是来自农村地区的受害者都能方便地利用一站式中心,并特别关注智障女童等弱势群体;

确保设置强制举报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的有效机制、程序和准则,并确保具备无障碍、关爱儿童和有效的举报渠道;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调查举报的性暴力案,对犯罪人一律予以起诉和惩罚;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打击对性虐待和剥削受害儿童的污名化;

修订性侵犯案的证据要求,对其进行修改,以确保受害儿童不被司法部门拒之门外。

有害习俗

24.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照料、保护与司法法》将有害习俗定为犯罪。但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童婚习俗依然持续存在;

绑架、强迫婚姻、订婚、kusasa fumbi(性净化)和抵押儿童等有害习俗依然存在;

传统和宗教领袖并不完全支持这些法律的执行;

支持机制和负责执行立法的人员没有适足的资源。

25. 根据委员会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通过的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

在地方层面,尤其是在传统和宗教领袖中普及《儿童照料、保护与司法法》及其他相关立法;

以家庭、地方当局、教师、宗教、传统和社区领袖、法官及检察官为对象,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活动并制定方案,宣传将有害习俗定为犯罪的法律条款以及有害习俗为儿童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开展活动宣传童婚为女童身心健康及福祉带来的有害影响;

为基层一线执法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财政资源,加强负责为受害者支持股提供服务的志愿者和警员的能力建设,以确保他们以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并体恤儿童的方式履行职责。

白化病儿童

26. 委员会对缔约国为保护白化病儿童而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但严重关切以下问题:

旨在保护白化病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贯彻不力,执法资源欠缺,从而导致被害白化病儿童无法获得充分的保护、康复和法律服务,对犯罪人的量刑据称也过轻;

绑架、活人祭仪和挖掘白化病儿童遗体的案例数量很多;

因害怕受攻击、视力差、被禁止穿着适当的防晒服装,无法获得特殊防晒用具和缺少能够满足白化病儿童需求,确保他们获得包容性教育的训练有素的教职员工,白化病儿童辍学率偏高。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将保护白化病儿童纳入国家政策,确保白化病儿童能够不受任何歧视地行使他们的权利;

解决暴力、骚扰和歧视的根本原因,并提供适足的资源来执行针对白化病儿童攻击行为的应对计划;

防范和打击杀害、残割、弑婴、绑架和攻击白化病儿童的行为,保护他们并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补救、康复和法律援助,并惩罚犯罪责任人;

加强对白化病儿童的医疗、精神和心理援助,向医务人员提供白化病培训,确保免费提供防晒乳液、护肤品和视力矫正用品。

救助热线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继续为全国儿童救助热线提供适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支持,使救助热线能够全面、有效地运营和开放,并为其干预和外展方案投入经费。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强调不得将经济贫穷和物质贫穷,或是可直接和单纯归咎于这种贫穷的各种状况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MWI/CO/2,第144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执行、散播、实施和宣传《儿童之家及孤儿院规则和条例》(2005年),并完成、通过和执行替代性照料准则;

确保对现有的替代性儿童照料中心进行登记和检查,并确保它们的运营至少符合最低标准;

对寄养儿童和机构收容儿童的境况进行定期审查,并监测寄养照料和机构照料的质量,包括提供畅通无阻的儿童虐待举报、监测和补救渠道;

尽可能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并为无法与家人生活的儿童建立寄养制度,减少儿童的机构收容;

促进儿童照料机构执行非机构化政策;

确保为替代性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划拨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尽最大可能为居住在这些场所的儿童提供便利,帮助他们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建立有关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人数的全面数据库,并维持该数据库的正常运行,以便有效追踪。

收养

30.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MWI/CO/2,第46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尽快通过修订后的《收养法》,使之成为法律,提高公众对收养程序和法规的认识,并促进和鼓励国内收养;

考虑批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在监狱中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儿童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监狱中为服刑母亲的子女提供适当、充分的服务和设施,包括适当的营养、健康服务以及卫生和住宿条件。

G.残疾、基本卫生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2. 根据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为残疾儿童的融入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并且:

执行2012年《残疾人法》和相应的国家行动计划,建立残疾人信托基金,制定应对残疾儿童所面临挑战的战略,并为残疾人部分配适足的资源,以供该部有效执行法律和政策;

审查与残疾人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尤其是1971年《残废人法》,以确保它们与《残疾人法》一致,并满足残疾儿童的需要;

建立监测和报告残疾人境况,尤其是残疾儿童境况的国家机制;

确保残疾儿童可以获得全纳性幼儿保育和教育、早期发展方案、医疗和其他服务,并确保此类服务得到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采取措施,充分实现全纳教育;

收集和分析关于所有残疾儿童境况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族裔、国籍以及地理位置等条件分类;

在残疾儿童父母和亲属、教师及社会中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活动,让这类儿童的权利得到认可和尊重。

健康和卫生服务

33. 根据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到2030年消除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的第3.2项具体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扩大预防接种范围,从根源上入手,查明预防接种的差距,解决长期营养不良和发育迟缓问题,减少因疟疾、新生儿疾病和肺炎、腹泻等可预防疾病导致的儿童死亡,并制定旨在减少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的2017年国家卫生计划;

完善药品和卫生系统管理,尤其是地方一级的管理,并须特别关注边远地区,以解决药品、医疗服务、食品和医务人员短缺以及基础设施薄弱问题;

通过艾滋病毒/艾滋病法案,使之成为法律,执行“艾滋病毒国家战略规划”(2015-2020年),并实现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全覆盖;

采取旨在防范性传播疾病,特别是女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紧急措施,包括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无保护性交的典礼和仪式;

进一步努力改善儿童和孕妇,特别是农村地区儿童和孕妇获取训练有素的医务工作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途径;

执行和适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少年健康

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出台了“2016-2020年马拉维计划生育成本执行计划”。但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少女怀孕高发;

缺乏与年龄相宜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全面教育以及计划生育服务,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途径有限;

除怀孕女童面临生命危险外,堕胎均被视为犯罪,导致女童诉诸于高风险堕胎途径;

管控酒精、药物生产和销售的法律实施不力,有关于儿童和少年,特别是流落街头的儿童和少年药物和酒精成瘾的报告。

35.根据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少年出台一项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必修课程,并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让少女更容易获得生殖保健和相关服务,加大对生殖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支持,并提供更多可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和避孕方法;

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消除堕胎面临的障碍,比如要求强奸案受害者堕胎前先向警方报案,确保女童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医疗服务,并确保儿童就堕胎决定发表的意见始终能被听取并给予充分考虑;

审查《危险药物法》和《酒类法》及相关政策,以解决儿童的酒精和药物消费问题,为少年儿童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以防范烟草和酒精等物质滥用,并建立无障碍、关爱青少年的戒毒治疗和减害服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3.B项具体目标,促进建立增强能力的机制,以有效进行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规划和管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以充足的预算确保灾害风险管理政策的散播和执行;

将减少灾害风险纳入发展规划;

作为灾害应对的一部分,对受影响者,尤其是儿童等弱势群体进行备案和登记,以确保他们获得适当、及时的卫生、保护和其他服务;

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并使他们做好准备。

H.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训练和指导

37. 根据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确保所有男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的第4.1项具体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取消“发展费”等隐性教育费用,并消除获得教育机会的性别和地区差异;

聘用新取得资格的教师,以降低师生比;

解决辍学率偏高的问题,尤其是因怀孕、童婚、卫生条件差、贫困和家庭负担而导致的女童辍学问题;

解决教师和同学实施的儿童性虐待问题,尤其是对女童的性虐待;

将少女怀孕后重返校园的复学手续审批权下放并简化手续,确保给予她们适当的支持;

使残疾儿童能够无障碍入学,并为他们提供便利残疾人的基础设施和教学材料;

提高分配给教育部门的资源利用效率;

强化和制定鼓励对女教师进行培训的方案。

幼儿照料和发展

38. 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确保所有男女童获得优质幼儿发展、照料和学前教育的第4.2项具体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全面、综合的幼儿照料和发展政策为基础,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用于发展和扩大这类服务,尤其是面向女童、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孤儿和流落街头儿童的服务。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以及第38-40条)

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儿童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其儿童难民管理政策,随后进行充分宣传,提高人们对该政策存在及政策范围的认识;

为难民营中的儿童提供更多支持和设施,尤其要解决卫生、教育设施、娱乐活动和医疗服务短缺问题,并向儿童提供继续高等教育和就业的机会;

为移民和难民儿童提供适足支持,包括有条件满足他们的特殊保护和援助需求的安全住房;

制定家庭追踪和团聚政策;

考虑撤销对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部分条款的保留,尤其是对结社的权利(第15条)、公共教育(第22条)和入籍(第34条)的保留。对结社权利的保留限制了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对入籍的保留则被作为否决居留许可申请的依据,难民提交的居留许可申请大都以此为由遭到拒绝。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第182号)并出台“2010-2016年童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表示欢迎,但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见CRC/C/MWI/CO/2,第67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完成并执行其童工政策和儿童保护政策,以保护儿童,使他们不致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劳动;

建立和运行国家童工数据库;

在劳工部与性别、儿童、残疾人和社会福利部之间建立一项转介机制,使它们的工作形成互补;

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劳动监察,以充分、定期、有效地执行有关童工,尤其是农业和矿业部门童工的法律和政策,并起诉违反童工相关法规的任何违法者。

流落街头儿童

41. 委员会对缔约国出台“2014-2018年街头生活和工作儿童国家战略”表示欢迎,但重申之前的建议(见CRC/C/MWI/CO/2, 第69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向流落街头儿童提供适足的食物、衣物、住房、医疗和教育机会;

为流落街头儿童提供与全面和妥善照料、恢复和重返社会方案连通的转介机制。

买卖、贩运和拐骗

42. 委员会重申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MWI/CO/2,第73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使《人口贩运法》和《儿童照料、保护与司法法》对儿童贩运罪的罚则一致;

建立机制来收集有关国内和跨境儿童贩运案、案件调查和犯罪人被起诉案例的数据;

建立机制来确保贩运受害儿童获得赔偿,并为受害者社会服务和康复服务机构提供适足的资源。

少年司法

43.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完全一致。委员会特别重申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MWI/CO/2, 第76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将犯罪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社会可接受的标准,在儿童年龄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处罚时应给予儿童疑罪从无的待遇;

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少年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并确保男女分别关押;

等待审判的儿童如被拘留,应确保他们不同已被定罪者关押在一起;

将儿童司法法院投入运行,并确保管教中心和其他儿童羁押设施的条件能够满足儿童的健康、教育和其他需求;

在实践中运用《儿童照料、保护与司法法》提供的分流机制和惩罚替代机制,并确保法官、警员、检察官、法院工作人员、社工和其他相关官员获得有关这类程序的充分培训;

改善审判前和审判后拘留、少年司法设施以及犯罪儿童改造和重返社会项目的条件。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应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应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下述核心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下设的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其他非洲联盟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散播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来确保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得到全面执行。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提供缔约国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9月1日之前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在其中纳入就本结论性意见开展的后续工作的信息。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篇幅不应超过21,200字(见第68/268号大会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4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 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