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5/D/339/200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30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日至19日

决定

第339/2008号来文

提交人:

Said Amini(由律师Jens Bruhn-Peter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08年4月16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0年11月15日

事由:

将申诉人由丹麦驱逐至伊朗

程序性问题:

请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诉求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五届会议上)

作出关于

第339/2008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Said Amini(由律师Jens Bruhn-Peter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08年4月16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0年11月1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由Said Amini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39/2008号文,

考虑了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所作的决定

1.1申诉人Said Amini生于1979年,目前正等待从丹麦遣返原籍国伊朗。他声称,将他遣返伊朗将构成丹麦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在委员会审议此申诉时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到伊朗。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 申诉人出生于伊朗的卡兹文。他是伊朗国民,什叶派穆斯林。他在校学习11年,服兵役两年。在服完兵役后,在他家经营的商店中的一家商店担任经理。未婚,没有子女。他的母亲、父亲和9个兄弟姐妹都生活在伊朗。

2.2 2002年7月,申诉人积极参加了一个君主主义团体,称为“Refrondom Komite”(墙上改革委员会),为保王党的一个小组。该小组有3名成员,包括申诉人。三人中的一人与君主主义团体“Hzbe-Mashrutekhanan Iran/Saltanat Talab”(伊朗保王党)的某人有联系。申诉人和他的两名伙伴每星期两三次出门散发传单,书写标语,张贴海报等等。

2.3 2002年12月22日,在散发传单时,该小组遭当局的便衣包围和拘留。申诉人被单独关押在一间囚室里,遭到酷刑。除其他外,他受到威胁,遭拳打脚踢,电刑,两个乳头被割,生殖器悬吊重物,还遭到水刑。由于酷刑引发的健康问题,申诉人于2003年2月中旬被转往医院。他在父亲、兄弟和医院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设法逃离医院。

2.4 有人驱车将他送往Makoo城,在他父亲的一位朋友那里落脚,安排了他飞离伊朗。2003年5月16-17日,申诉人由伊朗非法进入土耳其。他从土耳其经由荷兰前往丹麦,2003年8月18日到达丹麦。2003年8月19日,他与丹麦警方接触,申请庇护。随后他遭到逮捕,监押至2003年12月16日。2003年12月17日,他在获释次日,加入了伊朗立宪党的丹麦分部。从此,他成为伊朗立宪党丹麦分部的积极成员。2003年12月18日,他获释后,接受了丹麦红十字会的医疗检查。

2.5 2004年3月4日,丹麦移民局与申诉人面谈,2004年5月17日,拒绝给予庇护。他就该决定向难民委员会作了上诉。2004年9月27日,难民委员会认为他的陈述不可信,拒绝给予庇护。难民委员会在其调查结果中称,他的解释似乎与现有关于伊朗君主制运动状况的背景材料不符,他看来并不熟悉政治。

2.6 难民委员会拒绝了申诉人律师关于在申诉人接受医疗检查时中止程序的请求。2004年12月30日,大赦国际丹麦分部的医疗小组认定,申诉人的创痛与他所称遭受的暴力是一致的,他的心理状况也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属于遭受酷刑者的典型症状。

2.7 根据大赦国际的医疗检查,2005年4月25日向难民委员会提出了重新审理该案的请求。2006月1月24日,请求被驳回。

2.8 2006年7月19日至29日,申诉人在丹麦议会前参加了绝食,丹麦媒体作了广泛报道,2006年8月3日,难民委员会再度推迟驱逐日期。2006年9月5日,申请人再次请求重新审理他的案件。这一请求在2006年12月22日被驳回,理由是申诉人面临的风险并不足以修改决定。

2.9 2007年1月22日,申诉人最后一次请求难民委员会重新审理他的案件。请求依据的唯一理由是难民委员会没有对显示他曾遭受酷刑的资料给予决定性重视,而且难民委员会没有说明为什么无视这一资料。

2.10 2007年7月10日,难民委员会再次拒绝重新审理该案。它重申医疗报告不能导致修改有关决定,申诉人并没有就其在伊朗的政治活动作出可信陈述。它还表示,即使申诉人曾在伊朗遭受酷刑,他们认为,他即使返回伊朗,也不会面临任何因此需要给予庇护的身心伤害危险。

2.11 申诉人表示,伊朗显然存在不同团体,包括各类君主主义团体的政治活动。他承认背景材料中的资料有时是相互矛盾的,但事实在于,丹麦难民委员会在若干决定中都承认了此类活动。例如,在2006年10月9日的决定中,一名伊朗人获得居留许可,因为难民委员会认为,他曾替一个君主主义小团体散发传单,面临在伊朗遭受迫害的危险。

申诉

3.1 申诉人称,他如果返回伊朗,即面临酷刑危险。这一恐惧的依据是,他以往曾因其政治活动遭受酷刑,而在丹麦又重新参与此类政治活动。他重申,他是从医院里逃跑的,在逃脱前的监禁期间曾遭受酷刑,因此表明伊朗当局仍在处理他的案件。

3.2 据申诉人称,在评估他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他对政治是否知情不应成为决定性重要因素。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08年7月22日的来文中,承认申诉人穷尽了国内补救办法,但反驳说案件的可受理性显然是没有根据的。缔约国称,没有实质理由可认为申诉人返回伊朗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的这一说法主要是依据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四项决定。

4.2 关于所谓的酷刑,缔约国强调,难民上诉委员会并没否定大赦国际报告中描述的申诉人遭受的“暴行”。然而,这并不表明申诉人返回伊朗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以预见的和真实的人身危险。

4.3 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为支持其仍然面临在伊朗遭受酷刑的危险的说法,曾提及这样一项指控,即他是从接纳他的医院中逃出的。就在他逃离伊朗之前的监禁期间,曾遭受酷刑。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不能证实这些指控。

4.4 关于申诉人提及的难民上诉委员会2006年10月9日涉及另一名寻求庇护者的决定,缔约国解释说,难民委员会是在申请人的陈述和关于申请人原籍国的背景资料的基础上逐一对庇护案件作出决定。委员会在另一与申诉人无关的案件中准予庇护,本身不会导致修正对申诉人案件的评估。

4.5 关于申诉人所称在伊朗为一君主主义组织进行的政治活动,缔约国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对这一说法作了深入评估,根据人权高专办和其他来源关于该组织在伊朗活动情况的资料,认定这似乎是不可能的。缔约国还提到初次提交来文的第6页,其中申诉人的律师表示,“不能排除[申诉人]夸大了其政治活动的程度”。

4.6 关于申诉人称其在抵达丹麦后进行的政治活动,缔约国称,他未能表明大多数此类活动确实是政治性的。例如,申诉人参加的绝食,目的是提醒社会关注在丹麦的寻求庇护者的状况,与伊朗的局势无关。

4.7 总之,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充分证明他在伊朗或丹麦持续参加了政治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活动,可在目前成为实质性理由,使人相信他返回伊朗后将面临遭受《公约》第3条所指酷刑的真实、具体的人身风险。

申诉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意见的评论

5.1 2008年10月6日,申诉人提出,理解丹麦当局对此案的处理的关键似乎是丹麦移民局2004年5月17日的决定和丹麦难民委员会2004年9月27日的决定。在这两项决定中,庇护申请都遭到拒绝,完全没有提到申诉人关于酷刑的说法。丹麦难民委员会在其关于不准备重新审理此案的三项决定中,没有考虑案情,只是维护其2004年9月27日的最初决定,在该决定中,它完全忽略了酷刑问题。

5.2 申诉人称,由于他是从原籍国逃出,除了口头信息,他无法拿出其他证据。缔约国本有机会让申诉人接受酷刑方面的医疗检查,但选择不这样做。他还补充说,伊朗当局知道他在伊朗境外的政治活动,包括在德国君主主义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6.1 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了该申诉案可否受理的问题,并确认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关于国内补救办法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已经穷尽国内补救办法,据此认为申诉人满足了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该申诉应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它没有达到《公约》第22条第2款有关可以受理所需的基本证据要求。但是委员会认为,就可受理问题而言,申诉人为证实他的申诉作出了充分努力,尤其是考虑到他对以往酷刑的说明(见A.A.C.诉瑞典的第227/2003号来文),以及支持违反了《公约》第3条的论点的医疗证明。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请缔约国提供其对案情的意见。委员会还希望获得新的资料,说明为什么缔约国选择不考虑丹麦红十字会进行的医疗检查,以及大赦国际丹麦分部进行的酷刑审查。尤其是,鉴于政治活动与酷刑之间的可能关系,委员会希望了解缔约国为什么只考虑申诉人是否积极参加政治活动,而不考虑他是否曾遭受酷刑。

6.3 据此,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请缔约国提供关于案情的意见,并就第6.2段中的具体资料请求提供书面解释和说明。委员会还表示,这些意见将转交申诉人。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7.1 2009年9月14日,缔约国称,在委员会作出关于可受理性的决定后,它请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供补充意见。2009年8月25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在未修正案件评估的情况下,就该决定作出了下列评论。它提出,在评估申诉人最初的庇护申请和随后关于重新审理案件的请求时,考虑到了他曾遭到酷刑。它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将红十字会2003年12月18日的医疗报告列入了其2004年9月27日的最初评估。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三项决定(2006年1月24日,2006年12月22日和2007年7月10日)中拒绝了申诉人要求在关于酷刑的医疗证据基础上重新审理案件,在这三项决定中,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这一资料不能导致重新评估关于其政治活动和在伊朗遭受拘留的说法的可信度。因此,无论是否认为申诉人曾在以往遭受酷刑,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根据《外侨法》第7(1)和/或(2)节,以往的酷刑和酷刑本身不足以证明应当给予庇护。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提请注意政府2008年7月22日的来文,在来文中,政府声明,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驳回申请人曾遭受大赦国际医疗报告中描述的“暴行”的说法。难民上诉委员会还补充说,2006年1月24日的决定是委员会全体以书面形式,而不是主席独立作出的,因此确保当初委员会成员认真评估了有关医疗报告的重要性。

7.2 关于申请人所称政治活动与酷刑之间的关系,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虽然酷刑可成为政治迫害的证据,但并非在一切案件中,寻求庇护者只要遭受酷刑,即符合庇护条件。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2004年9月27日的最初决定中认为,根据人权高专办以及其他来源关于该组织在伊朗活动状况的资料,连同申诉人对该组织政治目的的过时说法,以及申诉人似乎并不了解政治,申诉人关于其为一君主主义组织开展活动的说法似乎并不可靠。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所掌握的背景资料给人以同一和明确的印象,即实际上在伊朗并不存在君主主义运动。申诉人本人也承认,他并不大了解该党派,因为它是一个地下运动。他说,其目的是推翻神职人员统治,还政于民,但不清楚该党由谁建立,何时建立,以及它已遭神职人员政权查禁。除了与他一道参与活动的两人外,他不认识该组织任何其他成员,不能进一步说清楚在伊朗进行了哪些活动,因为该组织是秘密的。除了这些和其他一些理由,难民上诉委员会称,申诉人不能表明他有可能因为君主主义组织的政治活动,成为伊朗当局关注的对象。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及大赦国际的医疗报告,称不能从该报告中得出结论,认为他因参与所述政治活动,遭受了所谓的酷刑。至于提及委员会的判词,即很难指望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人做到完全准确,缔约国提出,申诉人谈到他所谓的在伊朗的政治活动,并没有不连贯或不一致之处。

7.3 缔约国提出,它相信难民上诉委员会的上述看法。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掌握的背景材料问题。它说,该材料是不断更新的,据认为,它必须达到最高的质量。它提供了可以检索有关材料的网址,描述了这些资料的依据,并提供了一个附录,显示在审理案件时向申诉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最后,缔约国提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充分考虑了两份有关的医疗报告,认真审议了在所谓的酷刑与申诉人所谓在伊朗的政治活动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丹麦当局不能确定申诉人就其所谓的政治活动的说法的真实性,当局也不能确定他是否因政治原因或其他原因遭受伊朗当局的酷刑;甚至即使承认他曾在伊朗遭受酷刑,他也不能充分表明他曾在伊朗或丹麦不断参与政治活动,进而表明返回伊朗将使他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和具体的人身危险,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审理申诉人的案件时,有机会接触关于伊朗的全面和充分的背景材料。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8.1 2009年11月20日,申诉人称,缔约国最近的来文不包含任何新的资料,尽管缔约国坚持在当局评估案件时,考虑了申诉人关于酷刑的说法,但事实仍然是,在丹麦移民局或丹麦难民委员会的决定中,都没有提到这一资料。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拒绝重新审理案件的决定中,未能就酷刑指控采取任何立场,且无视他关于酷刑的客观证据,拒绝了他关于其政治活动的信息。如果它接受了这一证据,在拒绝给予他庇护时,就需要提出不同性质的理由。实际上,这就需要处理酷刑与其政治活动之间的潜在关联。缔约国在其最新来文中提出,申诉人谈及其在伊朗的所谓政治活动时,没有不一致和不连贯之处。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庇护依赖的是这样一种论据,即申诉人不能显示对政治事务的任何知识,而今天,伊朗的保王主义者已不在伊朗进行任何政治活动。

8.2 关于缺乏政治知识的问题,申诉人称,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时,未向他提出这类问题,他从事的是在伊朗唯一可能从事的一类政治活动,即地下宣传。由于伊朗的政治局势,他没有机会学习,他的律师认为,他的政治知识可能确实很有限,但并不因此就削弱他积极投身政治的说法。至于保王主义者是否在伊朗开展活动,申诉人提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始终承认,自1979年革命以来,保王主义者不断开展规模有限的活动,包括散发传单和其他宣传活动。至于所谓的酷刑已经过去了六年这一事实,申诉人称,时间的长短与他有无可能再度遭受酷刑并无联系。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9.1 委员会按照各当事方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向它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强制提交人返回伊朗是否违反了丹麦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不将任何人驱逐或送回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另一国家的义务。

9.3 在作出这项决定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是,这项决定的目的是证明有关个人是否将在他或她返回的国家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其本身不是充足的理由,可用于确定某人在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还必须存在其他理由来表明有关个人将面临人身危险。同样,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不能认为某人在其具体情况下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9.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第22条情况下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评论,其中声明,委员会的任务是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如被遣返回所涉国家,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危险的可能性不必很高,但必须是针对个人的和现实的。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在其先前的决定中确定,酷刑危险必须是“可预见的和真实的人身危险”。

9.5 关于举证责任,委员会还回顾了其一般性意见以及以往的决定,根据这些意见和决定,通常应由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展示据理可争的案情,而且对酷刑危险的评估绝不能仅仅根据纯粹的理论或怀疑。

9.6 在对本案进行酷刑危险评估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根据他关于以往遭拘留和酷刑的陈述,由于他的政治活动,以及在抵达丹麦后重新参与政治活动,如果返回伊朗,他将面临可预见的酷刑危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没有考虑到他指控的酷刑,同时,他的医疗报告据称证实了他曾遭受酷刑,而缔约国从未认定医疗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可靠的。

9.7 委员会在其关于可受理性的决定中请缔约国进一步澄清关于以往酷刑的指控,随后,缔约国提及难民委员会的咨询意见。难民委员会表示,它实际上考虑了申诉人的指控,包括有关医疗报告,而实际上,它也在其2004年9月27日、2006年1月24日、2006年12月22日和2007年7月10日的决定中提及这些报告。虽然缔约国未就医疗报告内容的可信性作出决定,但它既没有确认也没有否认酷刑指控。缔约国曾两次声明,它没有“驳回”这些指控。它对申请人参与政治活动的说法提出疑问,认为即使承认申诉人曾在以往遭到酷刑,他也未能将这些指控与任何政治参与联系起来。

9.8 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供的医疗报告表明,他的伤势与他的指控是相符的,因此,很有可能如指控所言,他曾遭到拘留和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关于以往酷刑的这一说法,但认为,鉴于保王主义者在伊朗并不活跃,他可能并不是因为与保王主义者的接触而遭受酷刑。至于伊朗的一般人权局势,委员会关注2009年6月选举以来局势的恶化,包括2009年7月六名联合国独立专家的一份报告,其中对逮捕记者、人权维护者、反对派支持者和众多示威者的法律依据提出疑问。这就引起了对任意拘留合法行使其言论自由、见解自由和集会自由权的个人的关注。尤其是,委员会关注伊朗近来以保王主义者为目标的报告。鉴于上述情况,包括申诉人经确证的关于以往酷刑的陈述,委员会认为,有充分理由认定,申诉人如果被迫返回伊朗,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危险。

9.9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将申诉人强行遣返伊朗将构成丹麦侵犯他在《公约》第3条之下的权利的情况。

10.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2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发送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其通报根据上述意见采取的步骤。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俄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