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NAM/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 Februar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纳米比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11月18日和21日举行的第1478和第1481次会议(见CAT/C/SR.1478和1481)上审议了纳米比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NAM/2),并在2016年12月1日举行的第149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纳米比亚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了16年,妨碍了委员会在1997年审议初次报告后分析《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保证从今以后缔约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按时提交定期报告。

3. 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并按该程序提交了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增进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有助于针对重点审议报告和与代表团对话。委员会欢迎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期间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7年12月4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4月16日;

(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5月26日;

(d)《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2004年7月23日;

(e)《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6月25日;

(f)《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8月16日;

(g)《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8月16日;

(h)《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2年8月16日;

(i)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2000年11月15日。

5. 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下列立法措施:

(a)《打击强奸法》(2000年第8号法);

(b)《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03年第24号法);

(c)《打击家庭暴力法》(2003年第4号法);

(d)《教育法》(2001年第16号法);

(e)《儿童养育和保护法》(2015年第3号法)。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下列举措,为切实执行《公约》修订了各项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

(a)《2015至201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b)2015年3月19日发起的防范酷刑运动;

(c)《2012至2016年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7. 委员会欢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11年、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赤贫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12年进行访问。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酷刑定义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认识到必须在立法中纳入绝对禁止酷刑的条款,还欢迎关于防范和打击酷刑的法案,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即使法案获得通过,纳米比亚立法中仍然没有酷刑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案没有全面涵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例如“受害者”一词的定义所含范围有限。(第1和第16条)。

9. 缔约国应加快通过关于防范和打击酷刑的法案,确保此项法律的最终定本载有符合《公约》规定的酷刑定义,而且充分考虑到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基本法律保障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没有系统全面地承认各项基本法律保障,严重依赖案例法确立的标准,这些标准没有全面包含所有基本法律保障。被剥夺自由者的下列权利尤为如此:(a) 以他们懂得的语言获知自己的权利;(b) 及时联络家人或自己选择的其他任何人;(c) 可及时接受独立医生的检查;(d) 最迟在24小时内被送交法庭。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很多人被拘留超过48小时,不能自拘留时起有效获得律师的援助(第2条)。

11. 缔约国应以适当的法规而不仅仅是判例法来确保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缔约国还应根据国际标准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自拘留时起便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

(a)有权以他们懂得的语言获知自己的权利、逮捕理由和所受指控;

(b)有权及时联络家人或自己选择的其他任何人;

(c)有权及时以保密的方式联络合格的独立律师,或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d)可接受独立医生的检查;

(e)有权被及时送交独立、公正的主管法庭,最迟不超过48小时;

(f)有权通过人身保护程序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将拘留情况记录在拘留地点的登记册和被剥夺自由者的中央登记册内。

国家人权机制

12.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预算限制做出的解释,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监察员建议的执行情况,其中大部分建议不需要国家支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监察员办公室的授权范围有限,特别是在对被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充分、定期的突击检查和征聘内部工作人员方面(第2条)。

13. 缔约国应修订1990年《监察员法》,以便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授权,并赋予它更大的独立性,特别是在对被剥夺自由场所定期开展突击检查方面。缔约国应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监察员办公室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征聘工作人员及有效履行职能,并确保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审前拘留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努力,缩短审前拘留期限,为此在温得和克区治安法院设立了两个特别法庭并开展了治安法官项目,2008至2012年间共有52名即将成为地方法官和检察官的人员接受了培训。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机关运作过于缓慢,审前拘留的期限依然过长,令人无法接受,对被拘留者造成伤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少年犯常常与成年人一起被审前拘留。

15. 缔约国应加快司法系统现代化和改革,采取措施缩短审前拘留期限,考虑聘用更多法官,并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使用非拘禁处罚和替代拘留措施。缔约国应确保提供足够的青年设施,使所有违法青少年在审前拘留期间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拘留条件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扩大其拘留场所的容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数字表明,国内惩教设施中关押的人员分布不均,有些监狱人满为患,有些监狱员额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已经定罪的人员被关押在警察局,而且与审前拘留者关在一起。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囚犯中艾滋病毒感染率高,不愿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毒传播,以及缺乏有关被感染囚犯总数及其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官方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惩教设施工作人员短缺,食物不足且缺少医疗服务,对患病囚犯的影响尤为严重。

17.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改善监狱条件,确保监狱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为此:

(a)扩大拘留场所的容量,在所有拘留中心对囚犯进行高效率的再分配,以缓解过度拥挤的程度;

(b)将审前拘留者与已经定罪的人员分开关押;

(c)制订相关机制和措施,有效防止和控制艾滋病毒在惩教设施中的进一步传播,同时尊重感染艾滋病毒的被拘留者的人权;

(d)增加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数;

(e)改善食物和水的质量并增加数量,向被拘留者和囚犯,特别是感染艾滋病毒的被拘留者提供治疗。

调查关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内部调查局,处理对纳米比亚警察部队成员的投诉,但对该局缺乏独立性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就警察部队成员实施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进行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2007年4月1日William Cloete在警察拘留期间死亡之后,缔约国没有开展调查(第12条)。

19. 缔约国应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拘留中死亡的事件以及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调查人员与被指控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体制联系或上下级关系。缔约国应按照罪行严重程度对被定罪者处以相应的惩罚。

卡普里维叛国案审判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卡普里维叛国案审判中向被告提供了免费法律援助,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被剥夺了其他基本法律保障,而且在审判期间遭受严重酷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调查审判中采纳的证据是否为刑讯所得。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审前拘留时间过长,有时长达15年以上,在拘留期间还有死亡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纳米比亚警察总长最近承认卡普里维叛国案的一些嫌疑人遭受了酷刑之后,缔约国没有开展调查(第2、第6和第15条)。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审理卡普里维叛国案,保证所有被拘留者得到公正迅速的审判,并确保不采纳酷刑获得的证据。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关于剥夺基本法律保障、酷刑和拘留中死亡事件的指控得到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对酷刑行为有罪不罚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独立后通过并载入《宪法》序言部分的民族和解政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解放斗争中实施严重酷刑的指控没有受到调查,可能导致对这些罪行的有罪不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1999年8月在卡普里维地区出现分裂企图后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发生了大量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紧急状态规定了对酷刑等严重罪行的时效限制,从而导致无法对在此期间实施的行为开展调查和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没有对近期执法官员实施酷刑的指控进行调查(第2条)。

2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绝对禁止酷刑是一项公认的强制法准则。《公约》第2条第2款明确指出,任何特殊情况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对酷刑行为适用赦免条例或起诉时效规定,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以及委员会的判例背道而驰。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包括关于解放斗争中和1999年8月紧急状态下所犯罪行的所有指控。缔约国还应确保调查执法官员犯下的所有酷刑指控,起诉和惩罚查实有罪的官员。

普遍管辖权

24.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防止和打击酷刑的法案规定对酷刑罪行使普遍管辖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该法案第8条第2款,要起诉在纳米比亚境外实施酷刑的公职人员,需得到总检察长的书面授权(第5条)。

25. 在通过关于预防和打击酷刑的法案之前,缔约国应修正第8条第2款,以确保避免仅由总检察长一人决定在酷刑案件中是否行使普遍管辖权。

不驱回

26.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预防和打击酷刑的法案遵照《公约》的要求,规定禁止驱回,代表团也保证未将任何人驱逐至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1999年第41号法《纳米比亚难民(承认和管制)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视第26条的要求,为了国家安全及其他利益,可以驱逐得到认可的难民和受保护的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既未批准1969年《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特定方面的公约》,也未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了目前缔约国境内刚果难民的人数,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些难民的法律地位及接受遣返令(离境通知)的人数和这些人的原籍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1993年第7号《移民管制法》不准犯有鸡奸罪的人进入纳米比亚(第3条)。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1999年第41号法《纳米比亚难民(承认和管制)法》第24条第1款,以便遵守《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该条规定,存在酷刑风险时绝对禁止驱回;

(b)批准1969年《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特定方面的公约》,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c)废除向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地区的寻求庇护者签发的遣返令(离境通知),并允许这些寻求庇护者留在纳米比亚,直到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有利自愿遣返;

(d)确保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面临迫害风险的个人不被驱回,而且不受歧视地平等获得庇护;

(e)废除1993年第7号《移民管制法》中不准犯有鸡奸罪的人进入纳米比亚的条款。

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暴力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认识,但是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一样,对于缔约国众多妇女被亲密伴侣谋杀感到关切(见CCPR/C/NAM/CO/2, 第23段),还对遭受性暴力(包括强奸)的儿童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回应关于桑族妇女被强奸的指控。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对强奸犯的起诉率很低,缺乏紧急保护令机制,而且有报告称,强奸案由习惯法院裁决,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不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29.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认识。缔约国应通过培训教师及采用新的教学技术和开发培训课程、大纲和教学内容,确保儿童接受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教育。缔约国应确保迅速、公正、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包括强奸的指控,确保起诉和惩处肇事者。缔约国应提供专门培训,加强警察和执法部队对性暴力的了解。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儿童成为暴力受害者时制订特别方案和单独的制裁措施,并根据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考虑到儿童可能蒙受耻辱、特别需要建立信任的措施及缺少诉诸司法的机会。缔约国应大力阻止在正规司法系统之外解决性暴力案件,并确保所有法院(包括习惯法院)在行使职能时都尊重法治并遵守国际人权标准。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在拘留期间受到虐待,跨性别妇女与男性关押在一起,极易遭受性侵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未能调查、起诉和惩罚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的暴力、骚扰虐待、强奸和谋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同性恋者受到执法人员的虐待且蒙受耻辱,特别是考虑到缔约国目前将成年男子之间的自愿性行为定为刑事罪。

31.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将跨性别妇女与男子分开关押,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不受威胁或任何形式的暴力,尤其是在拘留场所。缔约国应确保及时、公正、彻底地调查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的暴力行为,起诉和惩处犯罪者。缔约国应考虑废除成年男子之间自愿性行为这项刑事罪。

有害的传统习俗

32.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传统习俗尊重人的尊严而采取的步骤,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对妇女和女孩有害的传统习俗普遍存在。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涉及童婚和性启蒙的Olufuko仪式,而且缔约国对这类案件不予调查,对犯罪者不予起诉,也不施加刑事处罚。

33. 缔约国应继续对有关社区和所有纳米比亚人大力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让人民了解有害传统习俗的影响。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消除有害的传统习俗,将这些习俗列为刑事罪,调查并起诉被指控的犯罪者,包括参与和促进这种做法的传统领导人。

强迫艾滋病毒携带者绝育

34. 委员会注意到在最高法院就“纳米比亚政府诉LM等人”一案做出裁决后,卫生和社会服务部发布了关于提供计划生育方法和绝育的指令,宣布强迫艾滋病毒携带者绝育是违宪行为。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使实际做法符合《宪法》规定,防止强迫艾滋病毒携带者绝育的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罪。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防止强迫艾滋病毒携带者绝育的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罪,特别是明确规定在绝育之前要征得当事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并提高医务人员对这项要求的认识。

体罚儿童

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儿童养育和保护法》,该法案补充了2001年第16号法《教育法》,处罚家庭、刑事系统和替代性照料机构内的体罚行为,但委员会仍然对缺乏有关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资料感到关切。

37. 缔约国应确保切实执行所有禁止体罚的法律,调查所有关于体罚的指控,并起诉和惩处犯罪者。缔约国还应宣传体罚对儿童的有害影响,使公众了解此类行为受到禁止。

对卖淫者的暴力

38. 委员会对卖淫者受到纳米比亚警察中的某些不法分子和一些医疗人员虐待的报告和指控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卖淫者遇害的案件没有得到调查,犯罪者也没有受到起诉和惩处。

39.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防止卖淫者受到酷刑和虐待,调查此类行为的报告并起诉和惩处犯罪者。缔约国还应作为紧急事项,调查所有谋杀卖淫者的报告,起诉和惩处所有犯有此种罪行的人。

贩运人口

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仍没有制订专门打击贩运的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存在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但是起诉的数量很少。

41. 缔约国应通过打击贩运的法律,使违法者能够按照国际标准受到起诉,调查所有涉嫌实施人口贩运的人,若查实有罪,则予以起诉和惩处。

数据收集

4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综合分类数据,说明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拘留期间死亡、基于性别的暴力和人口贩运的情况。

43. 缔约国应汇编与国家层面监测《公约》执行情况有关的统计数据,包括关于酷刑和虐待、基于性别的暴力和人口贩运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手段(包括赔偿和康复)的数据。

培训

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向纳米比亚警察、国防军、监狱部门、其他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提供宪法和人权培训的情况,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国家官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约》条款方面接受的培训不足。国家警察部队成员、司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处理酷刑和虐待案件的医生尤其如此(第2、第10和第16条)。

45. 缔约国应确保为国家警察部队官员、司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医务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系统的专门培训,包括关于《公约》条款、《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预防性拘留监测原则和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模块。培训应包括具体案例研究,并应侧重于针对性别的暴力。缔约国应定期进行评估,衡量培训在充分遵守绝对禁止和防范酷刑方面的效果和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非强制性调查和讯问技术的培训方案,并加强程序保障措施,确保打击酷刑取得效果,并采用尊重人的尊严和无罪推定的技术,如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临时报告中建议的那样(见A/71/298, 第101至103段)。

后续程序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2月7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通过防范和打击酷刑的法案、拘留条件和遵守不驱回原则的各项建议(见以上第9、第17(b)、(c)和第27(c)段)采取的后续行动。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告知委员会计划如何在下一报告周期内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部分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有意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批准程序,尽快成为该文书的缔约国,以便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并确保该机制充分独立,为其分配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48. 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提出的来文。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机制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并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5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泛宣传它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7日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同时鉴于缔约国已经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前发送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