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 General

4 February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处罚问题小组委员会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小组委员会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a)项对缔约国进行查访的准则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小组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决定,在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小组委员会进行定期查访和后续查访的订正准则,订正准则将以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语文提供。小组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通过了下文所载订正案文。

一.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1条(a)项对缔约国进行查访的程序

准则1根据第11条(a)项进行查访

1.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赋予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小组委员会应制定对缔约国的剥夺自由地点进行查访的计划,以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加强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保护,使他们免遭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如果小组委员会认为合适,也可以决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进行短时间的后续查访。

准则2制定查访计划

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小组委员会应制订查访活动计划,这项计划可以修改。计划应由小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各区域小组的建议确定。

3. 在起草计划时,小组委员会应考虑《任择议定书》第1条、第11条(第1款(c)项)和第31条的规定。

4. 查访计划将在通过该计划的小组委员会届会结束时公布。

5. 小组委员会可将其查访意向通知有关缔约国,以便其为查访的顺利进行作出必要的实际安排,包括指定一个或几个联系人,颁发全权证书,以及提供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b)项要求提交的任何补充资料。

6. 每次查访的日期将在向缔约国发出有关通知一星期后公布。

准则3查访团

7. 查访应至少由小组委员会两名委员进行,两人均不得具有接受查访的缔约国的国籍,不得为接受查访的国家已被提名的候选人,也不得与要接受查访的国家有任何其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已知联系。

8. 负责查访的小组委员会委员应以小组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查访团团长应该由主席团在与查访团协商后确定。

9. 各国的查访计划应由查访团与秘书处和主席团共同制定。

10. 如果需要,则小组委员会可以根据第13条决定,由一名或一名以上专家来协助查访团。小组委员会应从根据第13条第3款制订的专家名册中选出陪同查访团进行访问的专家。任何专家,如果是要接受查访的缔约国的国民,或与要接受查访的国家有任何其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已知联系,则不应协助查访团。

11. 小组委员会可决定,查访团应该得到译员的协助。

12. 小组委员会秘书处应该至少有一名成员参加每次查访。

准则4查访的准备

13. 秘书处应协同查访团为查访做准备。这项工作可以包括,根据一系列有关的资料来源,编写一份符合查访的具体需要的国家概况。

准则5查访的开展

14. 在开展查访时,查访团成员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代表小组委员会开展工作。

15. 查访团成员如经查访团授权,可在正式开始查访之前抵达受查访国,以便开展准备工作。

16. 查访团在团长的带领下,或者如果分成小组,则在小组长的带领下,作为一个团队开展工作。

17. 查访团应尽可能每天举行会议,介绍和汇报情况。

18. 查访团可在查访过程中改变查访计划。

19. 如果查访团一名成员的行为造成问题,则团长可在团内协商之后,采取当时看来适当的措施;这种措施可以包括,经与主席团协商,要求该成员离开查访团。

20. 如果查访团成员认为团长的行为造成问题,则可将此事交付主席团处理。

21. 查访团在开展私密访谈时,应尊重被访谈者的隐私和自主权。

22. 只有在照片资料被认为对编写查访报告不可或缺时,才可以对拘留地点和在拘留地点照相,但必须经过查访团团长或副团长的明确同意。此外,必须经过本人明确同意才可以拍人像。照送给

23. 查访团在查访拘留地点结束时,可以向有关当局提供关于该次查访的口头反馈。如果查访团选择这样做,则这类反馈应该是突出普遍性和系统性的问题,只有在有迫切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并经本人同意,才提到可识别身份的个人。

24. 查访团在查访结束时,可以向有关缔约国的当局提出初步意见。还可以将初步意见提交给国家预防机制,查访团可以考虑建议缔约国邀请国家预防机制参加初步意见的介绍会或其他有关会议。

25. 查访团在查访结束时可以:

就其认为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任何紧急问题提出交涉;

争取在与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对话中探讨可能的预防措施,但不影响在查访报告中将作出的结论;

争取确立一个商定的框架,以保障在查访后不断切实有效地开展对话。

26. 查访团可以在有关人员的同意下,并考虑到可能受到报复的风险,就某些案件向缔约国提出交涉,以便该国进行干预,保护有关人员。

27. 如果查访团在履行任务时遇到障碍,便应该立即与缔约国的联系人进行联系,以解决问题。如果联系人的干预不解决问题,则查访团可以考虑与有关的部长进行联系。如果认为该问题对查访有害,则查访团可以考虑暂停该方案,直到找到解决办法为止;或者经与主席团协商,也可以考虑结束对该国的查访。

28. 小组委员会可以对开展查访事宜通过更加详细的议事规则。

二.查访后程序

准则6查访报告

29. 每次查访后,小组委员会查访团成员应编写一份笔记,总结主要观察意见,并让查访团全体成员传阅,以便起草报告。秘书处应支持报告草稿编写工作。报告草稿一经团长核可,便应让参加查访的小组委员会成员传阅,并参考其评述进行订正。报告草稿一经团员商定,便应让小组委员会全体成员传阅,供其审议并通过。

30. 经通过的查访报告应该由主席代表小组委员会在一份送文函中以机密的方式转交给有关缔约国。应该请缔约国在明确说明的期限内向小组委员会通报在执行它的建议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为执行建议而将采取的行动。如果适当,小组委员会还可以以机密的方式将它的建议和意见或者报告送交国家预防机制。

31. 查访报告应借鉴在查访过程中取得的资料和进行的观察,反映小组委员会的意见。

32. 小组委员会查访团应考虑到有关缔约国在查访之前、期间和之后可能提交的任何评述和资料。它可以自行向缔约国、国家预防机制和小组委员会可能要联系的任何其他有关机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准则7继续对话

33. 小组委员会的报告转送后,小组委员会和有关缔约国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d)款和本准则第25(c)段,就报告的内容和任何建议的执行问题继续对话。也可以与有关国家的国家预防机制举行这种对话。

34. 每次查访后的对话的性质和方式将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由被查访的国家提交一份书面答复,这份答复应在商定的时间内收到。另外还包括其他一系列直接接触的方式,这些方式须由小组委员会与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商定,并酌情与其他利益攸关方商定。

35. 小组委员会可要求开展一次短时间的专门查访,目的是继续就防止酷刑和虐待的问题与当局进行对话,并核实某些关键建议的执行情况。

准则8报告的公布

36. 只要缔约国提出要求,小组委员会就应公布它的报告以及缔约国的任何评述。如果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2款公布报告的一部分,或者缔约国发布公开声明,提供报告概要或者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评述,小组委员会便可以公布报告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

准则9对不合作的回应

37. 如果缔约国拒绝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和第14条与小组委员会合作,或者拒绝按小组委员会的建议采取改善情况的步骤,则小组委员会可以选择采用一切可用的措施对付这种不合作。这种措施可包括就这一事项发 表 公开声明,或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4款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在作出采取这种措施的决定之前,有关缔约国应有机会表明它的意见。当采取这种措施时,未经个人明确同意,不应公布任何有关个人的数据。

三.保密

准则10保密

38. 小组委员会提出的查访报告以及其他任何与缔约国对话方面的文件均应保密,除非有关缔约国授权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予以公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1款,这类材料可以秘密与被查访国的国家预防机制分享。

39. 未经个人明确同意,不应公布任何有关个人的数据。同意书可以是书面或其他正式形式。

40. 小组委员会委员、专家和陪同小组委员会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之后,都必须尊重对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保密原则。

四.报复

准则11报复

41. 在任何查访之前,小组委员会应任命一名小组委员会查访团成员担任报复问题联系人,以便查明任何令人关切的领域,由小组委员会与缔约国交涉。

42. 如果在查访过程中,小组委员会意识到可能或已经发生报复行为,便应采取适当行动。这种行动包括:改变查访方法;与缔约国政府或负责有关设施的官员沟通,以便该国采取干预行动保护当事人;返道当地监测情况,或请当地国家预防机制或非政府专门组织开展查访;请联合国其他机构干预;与当地或国际媒体通话;中止或结束查访;以及通过适当外交渠道提出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