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0/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3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五十届会议

2013年5月6日至31日

临时议程项目3

组织和其他事项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六次年度报告*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33

二.年度回顾4-393

A.参与《任择议定书》系统4-63

B.组织和成员问题7-134

C.报告所涉期间进行的访问14-175

D.访问引起的对话,包括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18-236

E.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进展情况24-337

F.《任择议定书》第26条的特别基金34-3910

三.在防止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合作40-4811

A.国际合作40-4611

B.区域合作4712

C.民间社会4812

四.审查所涉期间小组委员会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49-6812

A.小组委员会工作惯例的发展49-5912

B.成立特设工作组60-6514

C.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产生的问题66-6816

五.实质性问题69-9416

A.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在防止监狱酷刑中的作用70-8017

B.土著司法和防止酷刑81-9419

六.前景95-10321

A.2013年工作计划96-10021

B.为今后的增长和发展奠定基础101-10322

一.导言

1. 第六次报告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3款提交,它标志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的所谓“基础期”的结束。如下文要谈到的那样,委员会的五个创始成员将在2012年底退出小组委员会,从而开始了委员会成员半年期轮换的周期。在报告所涉期间(2012年1月至12月),小组委员会利用它现有的丰富经验为此做准备,思考成功的地方,争取予以纳入到工作惯例中去。同时,它还允许它的方法继续演变,以反映对以下问题不断发生的期待:它的访问方案、与国家预防机制和缔约国的合作、联合国内更广泛的参与、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系统的这方面的详细情况载入本报告,但更详细的情况可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上查阅(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opcat/index.htm)。

2. 虽然小组委员会现在确立了它的基本工作方式,但它将继续演变。如本报告所强调的那样,今年的主要进展包括了访问数量的增加,咨询访问的开始:特别基金拨出首批赠款、在促进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方面对工作组和区域国家预防机制任务组的使用有所增加。虽然不明显但同样重要的是缔约国对访问报告的答复数量有所增加,从而也使小组委员会本着继续对话的精神作出进一步的反应。

3. 小组委员会打算继续尽量扩大它在履行自己的授权方面的工作,因为它坚信,《任择议定书》为有效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提供了前所有未有的机会。但是,这种不断增加的工作量意味着委员们必须连续不断地从事与小组委员会有关的活动,小组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压力大得不合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小组委员会十分感谢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尽现有资源所及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但它越来越担心,由于它的工作中的实际制约,它没有能力最大程度地利用《任择议定书》在防止酷刑方面创造的机会。

二.年度回顾

A.参与《任择议定书》系统

4. 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任择议定书》有65个缔约国。 2012年,4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任择议定书》:匈牙利(1月12日)、菲律宾(4月17日)、毛里塔尼亚(10月3日)和奥地利(12月4日)。

5. 因此,目前各区域参与的情况如下:

按区域分列的缔约国数量

非洲

12

亚洲

7

东欧

18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

14

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

14

6. 按区域细分的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的签署国目前如下:

签署但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国家(按区域)(总共25个)

非洲

9

亚洲

2

东欧

1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

2

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

11

B.组织和成员问题

7. 在报告所涉期间(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小组委员会于2012年2月20日至24日、6月18日至22日、11月12日至16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分别为期一个星期的会议。

8. 2012年,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情况保持不变。但是,2012年10月25日,在第四次《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会议上有12名委员当选,以填补在2012年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委员所产生的空缺。所有新当选的委员的任期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任期4年,到2016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小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在任职前,小组委员会的所有新委员在2013年2月的届会开幕式上作了庄严宣誓。

9. 主席团当选的任期从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其成员有主席Malcolm Evans和4名副主席组成。4名副主席根据《任择议定书》为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规定的各个方面分别行使主要职责(在主席的总体领导下并相互合作)。这4名副主席及其主要责任领域如下:Mario Coriolano, 国家预防机制;Zdeněk Hajek, 访问;Suzanne Jabbour, 对外关系;Aisha Muhammad, 司法判例和小组委员会报告员。2012年10月1日,Coriolano先生当选为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因此而辞职。

10. 在第五次年度报告(CAT/C/48/3, 第10段)中,小组委员会详细阐述了已建立的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区域联络点和区域特别工作队系统的情况。各联络点的作用是开展联络活动,促进对小组委员会在它们服务的区域开展工作进行协调,并带领区域预防机制特别任务队开展工作。区域联络点有如下:非洲,Fortuné Zongo;亚洲和太平洋,Lowell Goddard;欧洲,Mari Amos;拉丁美洲,Victor Rodriguez Rescia。在报告所涉期间,区域特别任务队已发展成了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一个主要桥梁。特别任务队与全体会议同时举行会议,以审议各自区域内预防发展机制方面的最新进展。然后,他们向全体会议作汇报,并就进一步和今后的工作计划提出建议。特别任务队在它们的区域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还就下一年的访问方案向全会提出建议,确保以合理并参与性的方式编制普遍访问方案,并予以公正地实施。

11. 小组委员会关于安全事项和医疗问题的工作组在报告所涉期间举行了会议。安全事项工作组缔结了一项关于小组委员会访问期间实地安全的协议。在小组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上,医疗问题工作组就拘留地点的心理健康问题举办了一次培训班,有8名国家专家参加,德国外交部提供了慷慨的经济支助,预防酷刑协会也提供了援助。

12. 在第十七届会议(2012年6月)上,小组委员会决定建立若干特设工作组,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载于下文第四章A节和B节。

13. 上述所有的新进展反映了小组委员会有意尽量挖掘全体会议的潜力,以分组和工作组的方式举行会议,推动更深入、更有重点、更包容性地处理范围更广的问题,这是以其他方式所不能做到的。

C.报告所涉期间进行的访问

14. 小组委员会在2012年履行授权时开展了5次访问。

15. 其中两次访问后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a)款确立了访问格局。从2012年4月18日至27日,小组委员会访问了阿根廷,这是小组委员会在拉丁美洲访问的第六个国家。从2012年9月19日至28日,它访问了吉尔吉斯斯坦,这是小组委员会在亚洲访问的第四个国家。小组委员会宣布它打算在2012年进行第三次访问,即访问加蓬,但这次访问因业务上的原因而被推迟。

1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和第12条规定的授权,小组委员会于2012年首次就国家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运作进行了简短的咨询访问(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对洪都拉斯(4月-5月)、摩尔多瓦共和国(10月)和塞内加尔(12月)。关于这一进展的进一步情况载于下文第四章A节。

17. 关于所有这些访问的进一步概要信息,包括访问的地方的名单,都载于各自访问后发布的新闻稿,可以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上查阅。

D.访问引起的对话,包括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

18. 访问引起的对话进程的实质性方面按照保密规则进行,只有得到有关缔约国的同意后才公布。在报告所涉期间末,小组委员会总共向缔约国转交了15份访问报告(三份在报告所涉期间内,分别转交给阿根廷、巴西和马里)、一份后续访问报告、两份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后向一个国家预防机制转交的报告以及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后向一个缔约国转交的两份报告(两份都在报告所涉期间内,分别转交给洪都拉斯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应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2款的请求总共公布了七份委员会的访问报告,其中一份,即巴西的访问报告是在报告所涉期间公布的。一份访问报告产生自国家预防机制对洪都拉斯的咨询访问,它应洪都拉斯国家预防机制的请求而公布。

19. 根据惯例,缔约国必须在访问报告转交给缔约国后六个月之内做出答复,完整地说明为执行访问报告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末,小组委员会(巴西、黎巴嫩、墨西哥和乌克兰)。小组委员会认为以下缔约国的答复现在已逾期:柬埔寨、巴西、利比里亚和马尔代夫。向这些缔约国发去了催促信。多民族玻利维亚国、黎巴嫩、毛里求斯和乌克兰的答复仍然保密;贝宁、巴西、墨西哥、巴拉圭和瑞典的答复应这些缔约国的请求已公布。

20. 在报告所涉期间,小组委员会对贝宁、多民族玻利维亚国、黎巴嫩和乌克兰的答复提出了自己的答复和/或建议;在本报告所涉期间之前也已经向毛里求斯和瑞典转交了这种答复。所有这些在目前仍然保密。

21. 到目前为止,小组委员会对巴拉圭做了一次后续访问,后续访问报告已转交给该缔约国,也收到了对该报告的答复。后续访问报告和后续答复应缔约国的请求已公布。

22. 小组委员会向国家预防机制和缔约国转交了通过小组委员会国家预防机制对洪都拉斯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咨询访问而编写的报告;这两份报告仍然保密,对此的答复尚未收到。

23. 小组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对后续对话做了革新,它与墨西哥当局就缔约国举行了一次非公开会议。根据这次与墨西哥一个大型代表团的富有成果的会议,缔约国提交了一份补充答复,作为一次富有成果的讨论的基础。在它的请求下,小组委员会允许墨西哥国家预防机制参加这次会议,以便请它对小组委员会的访问报告提出口头评述。在这次会议之前已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向它提供了该访问报告。

E.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进展情况

24. 在65个缔约国中已有43个正式通知小组委员会它们指定了国家预防机制,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公布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上。

25. 2012年,以下12个国家向小组委员会发出了关于指定国家预防机制的正式通知:阿根廷、亚美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厄瓜多尔、匈牙利、黑山、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多哥、乌克兰和乌拉圭。

26. 还有22个国家尚未通知小组委员会它们指定了国家预防机制。一个缔约国(菲律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7条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一年截止期尚未过期。此外,两个缔约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哈萨克斯坦)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发表声明,该条款规定它们可以将指定国家预防机制再推迟两年。2012年7月9日,罗马尼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第2款请求就它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义务的时限再延长两年。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2012年11月),在缔约国做了适当的陈述并经过与小组委员会协商后,禁止酷刑委员会予以同意。

27. 因此,还有18个缔约国尚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7条履行它们的义务,这是引起小组委员会严重关注的问题。

28. 小组委员会继续与尚未指定国家预防机制的所有缔约国开展对话,鼓励它们就这个问题的进展情况向它通报。要求这些缔约国就它们拟议中的国家预防机制提供详细的情况(如法律授权、组成、规模、专门知识、它们可用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访问的频率等等)。在第十七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与智利、尼加拉瓜、巴拉圭和秘鲁等国的常驻代表团以及《任择议定书》的非洲缔约国就国家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运作问题举行了多次会议。在第十八届会议,小组委员会就涉及国家预防机制的问题与哥伦比亚和危地马拉常驻代表团举行了会议。小组委员会成员还与正在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其他缔约国进行联系。在每次小组委员会的会议上,国家预防机制特别任务队审察在履行各缔约国的义务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i)项规定的授权就小组委员会如何在这一进程中最有效地提供协助和咨询的问题向全会提出适当的建议。

29. 小组委员会在履行《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ii)项的过程中还建立并保持与国家预防机制的联系。在第十六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与西班牙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了会议,以交流信息和经验,讨论今后的合作领域。在第十七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与斯洛文尼亚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了类似的会议。最后一次在第十八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与法国和厄瓜多尔两国的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了会议。应该指出,在小组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上,墨西哥国家预防机制参加了小组委员会与墨西哥当局关于小组委员会访问墨西哥的报告的后续活动的讨论(见上文第二章第D节)。小组委员会还表示高兴地说,在2012年,23个国家预防机制向小组委员会提交了年度报告。这些报告公布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上,并由国家预防机制特别任务队做了审查。

30. 在报告所涉期间,小组委员会委员接受邀请参加了若干主要涉及国家预防机制的指定、建立和发展,或者是总体上涉及《任择议定书》(包括国家预防机制)的国家、区域和国际会议。这些活动是在以下组织的支持下举办的:民间组织(防止酷刑协会)、大赦国际、法律和社会研究中心、酷刑受害者国际康复理事会、保护儿童国际、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国际联合会、匈牙利赫尔辛基委员会、世界禁止酷刑组织、刑事改革国际、任择议定书联络组、学术机构(布里斯托尔大学人权执行中心、路德维希·博尔茨曼研究所和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国家预防机制、国家(特别是法国常驻联合国纽约代表团)、区域机构(如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民主体制和人权办事处)、以及国际组织(如法语国家国际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以及人权高专办)。这些活动主要包括:

2012年2月:联合国与非洲预防酷刑问题人权机制关于加强合作的区域协商会,由人权高专办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

2012年2月:关于“制止酷刑中的法医证据”的研讨会,由美洲大学华盛顿法学院和防止酷刑协会在华盛顿举行;

2012年2月:关于“监督爱尔兰拘留场所的新安排:《<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研讨会,由爱尔兰公民自由理事会在都柏林举行;

2012年3月:“酷刑图集项目”,由路德维希·博尔茨曼研究所在亚松森举行;

2012年3月:国家增进与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第二十五次年度会议分会,题为“国家人权机构与监测――着重于《任择议定书》与拘留问题”,由人权高专办在日内瓦举行;

2012年3月:区域会议,题为“制止并防止南高加索的酷刑和虐待”,由民主人权处和刑事改革国际在第比利斯举行;

2012年3月:关于“公共辩护在防止酷刑中的作用”,由圣保罗州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在圣保罗举行;

2012年4月:关于“公共辩护在防止酷刑中的作用”的研讨会,由路德维希·博尔茨曼研究所在亚松森举行;

2012年4月:关于在蒙古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研究会,由防止酷刑协会、大赦国际、亚太论坛以及蒙古国家人权委员会在乌兰巴托举行;

2012年5月:关于在墨西哥执行小组委员会访问报告的讲习班,由防止酷刑协会在圣克里斯托瓦尔德拉卡萨斯举行;

2012年5月:关于危地马拉国家预防机制的磋商会,由人权高专办和酷刑受害者国际康复理事会在危地马拉举行;

2012年5月: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制的磋商会,由世界禁止酷刑组织在突尼斯举行;

2012年5月:关于防止酷刑方面的有效监测“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圆桌会议,由匈牙利赫尔辛基委员会和心理障碍治疗中心在布达佩斯举行;

2012年5月:关于落实特别报告员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访问报告的活动,由防止酷刑协会在比什凯克举行;

2012年5月: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制的磋商会,由人权高专办和智利国家人权机构在圣地亚哥举行;

2012年6月:小组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国家预防机制之间的三方工作关系:“在全球、区域和国内对拘留场所的视察”的研讨会,由荷兰国家预防机制在纽维斯路易斯举行;

2012年6月:关于“北非民主过渡时期防止酷刑”的讲习班,由人权高专办、防止酷刑协会和摩洛哥部长委员会在拉巴举行;

2012年6月:关于巴拿马国家预防机制的磋商会,由防止酷刑协会在巴拿马举行;

2012年7月:关于落实小组委员会的访问的磋商会,由人权高专办在贝鲁特举行;

2012年8月:关于非洲防止酷刑,特别是关于《非洲禁止和防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准则和措施》(罗班岛准则),由防止酷刑协会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在约翰内斯堡举行;

2012年9月:土耳其关于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研讨会和磋商会,由预防酷刑协会和一个土耳其非政府组织的联合会在安卡拉举行;

2012年12月: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和暴力问题――当前的情况、预防和应对机制:拉丁美洲的经验”,由保卫儿童国际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支持下,在亚松森举行。

31. 在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的欧洲国家预防机制项目的框架内,以预防酷刑协会为执行伙伴,小组委员会参加了两次专题研讨会:(a)关于移民取消程序和预防性监测的研讨会,瑞士,2012年3月;(b)关于取消程序:国家预防机制与对欧洲联盟成员国外部边境行动合作问题欧洲管理局和其他移徙问题利益相关方的通信,塞尔维亚,2012年6月。小组委员会还参加了2012年4月在乌克兰举行的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建立程序的协商会。

32. 在大会通过《任择议定书》十周年之际,法国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举办了一次研讨会,题为“《任择议定书》+10:在预防酷刑方面打开新的一页”,2012年5月10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这次活动由预防酷刑协会和人权高专办联合主办。许多国际和国内专家(包括法国国家预防机制主任)汇聚一堂,与会人数很多(近60名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代表)。与会者分享了各自的经验,指出了在预防酷刑发展领域方面的挑战。

33. 小组委员会要借此机会感谢上述活动的主办方对它发出的与会邀请。

F.《任择议定书》第26条的特别基金

34.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6条第1款,特别基金的目的是帮助为执行在访问《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后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及国家预防机制的教育方案。特别基金由人权高专办根据《联合国财务细则和条例》以及秘书长颁布的有关政策和程序来管理。作为一个临时计划,经决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咨询机构,即人权高专办赠款委员会根据申请指南所列的评估标准对项目是否符合赠款的要求作出决定,并发出赠款。这项临时计划将于2013年受到审查。

35. 特别基金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的私人或公共实体收到自愿捐款。到目前为止,它总共收到了1,130,462.29美元的捐款,分别来自捷克共和国(29,704.98美元)、马尔代夫(5,000美元)、西班牙(82,266.30美元)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1,013,491.01美元)。小组委员会深信,特别基金是促进预防酷刑的一个宝贵工具,它希望对这些国家的慷慨捐款表示感谢。

36. 特别基金于2011年夏天开始运作,2011年11月首次发出申请通知。第一笔赠款于2012年发布。实际上收到了根据2012年申请通知提出的69份申请,其中25份被认为可以受理(在截止期内提交符合地理标准,即:项目的目的是执行小组委员会在访问缔约国之后提出的建议,但该缔约国要求公布的报告中所载的建议除外)。根据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包括广泛的活动的9个项目得到了核准,并获得了赠款,这9个项目涉及贝宁、洪都拉斯、马尔代夫、墨西哥和巴拉圭的预防酷刑问题。其余16个项目被赠款委员会拒绝,原因是没有达到2011-2012年申请指南所规定的专题选择标准。

37. 2012年8月15日发布了新的特别基金申请通知,到2012年10月15日截止。在这一通知下收到了34份申请,其中4份被认为不可受理。30份申请被认为可予受理(在截止期内提交,符合地理资格标准),它们涉及7个同意国别访问后公布小组委员会报告的国家中的6个国家:贝宁、巴西、洪都拉斯、马尔代夫、墨西哥和巴拉圭。在这些可予受理的项目中,11份申请是政府机构提出的,17份由非政府组织提出,2份是国家预防机制提出的。

38. 小组委员会感到高兴的是,在报告所涉期间,人权高专办以特别基金管理者的身份就2012年和2013年的申请通知下的项目评估进程向它进行了协商。它请小组委员会确定关于有关国家的专题优先事项,这为2013年的申请通知提供了资料,详情可在以下网站查阅: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opcat/SpecialFund2013.htm。

39. 小组委员会深信,这种有重点的指导将大大有助于申请人提交项目。它还将有助于加强赠款的预防影响,确保这些赠款用于支持最紧迫的需求,并与现有资源一致。小组委员会高兴地看到,赠款已达到了最高额,它希望特别基金的成功将引起进一步的捐款,以使这个趋势继续下去。小组委员会将继续审查特别基金的效力,并向基金的管理人员提供咨询意见。

三.在防止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合作

A.国际合作

1.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40. 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小组委员会主席在禁止酷刑委员会2012年5月8日的全体会议上提交了小组委员会第五次年度报告(CAT/C/48/3)。小组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还利用它们于2012年11月在日内瓦同时举行的会议,讨论一系列共同关心的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

41. 根据联大第66/150号决议,小组委员会主席向2012年10月举行的联大第六十七届会议提交了小组委员会第五次年度报告。这次会议也为小组委员会主席提供了一次机会,与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举行了会晤。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也在这次联大上作了发言。

42. 小组委员会继续积极地参与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至29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小组委员会响应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系统的呼吁,在第十七届会议上核准了《第二次都柏林会议成果文件》。在第十八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核可了《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和公正的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并对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作了调整,以确保充分符合《准则》。它还通过了一项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程序的声明(可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上查阅)。它还参加了人权高专办的其他许多活动(见上文第二章E节)。

43. 小组委员会继续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合作,并与他同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一起,在2012年6月26日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上发布了一项声明。

44. 小组委员会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开展合作。

2.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45. 小组委员会继续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展合作,特别是在它的实地访问中。

46. 小组委员会很高兴在报告所述期间开始了与法语国家国际组织的合作进程,在第十六届会议全体会议期间举行了一次会晤。法语国家国际组织的成员总共有33个《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和11个签字国,这为小组委员会主要的活动支助下的合作提供了一个牢固的基础。2012年,小组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参加了法语国家国际组织为制止和预防酷刑而供资的项目的选择工作。

B.区域合作

47. 小组委员会通过它的联络点以及与区域机构的协调,继续与其他有关伙伴在禁止酷刑领域开展合作,包括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人权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欧洲防止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和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

C.民间社会

48. 小组委员会继续利用民间社会行为者的基本支持,特别是任择议定书联络网 (它在报告所涉期间向小组委员会的每届会议提供支持)和学术机构(包括人权执行中心和路德维希·玻尔茨曼研究所)。它要借此机会感谢它们为增进《任择议定书》和支持小组委员会的活动所开展的工作。小组委员会要特别感谢禁止酷刑协会的支持,包括它在小组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上为举办培训班提供的援助。

四.审查所涉期间小组委员会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A.小组委员会工作惯例的发展

1.访问方案

49. 到目前为止,小组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a)款下的授权所开展的大多数访问,基本上都采取对缔约国的“定期查访”的形式,而且都已经作了了一次后续访问。这种访问是小组委员会授权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它们并不能为小组委员会履行第11条(b)款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授权提供全部的机会。

50. 为了解决这种不足,最有效地开展其授权的所有方面的工作,并最佳利用其扩大的成员和专门知识,小组委员会决定,除了定期和后续访问外,它的年度访问方案中应包括一个新的访问形式,着重于处理涉及到国家预防机制的问题:“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小组委员会为这些访问拟订了一套新的方法。

51. 在审查所涉年份,访问方案中列入了3次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小组委员会成员对以下各个方面进行审议后决定选择访问:国家批准《任择议定书》的日期,它在建立和发展国家预防机制方面的做法、地理分布、规模和复杂程度,区域一级的预防性监测,可能对这种访问有积极影响的具体或紧迫问题,从实际角度和预算角度将几次访问合并在一起的可能性。在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期间,小组委员会根据自身的访问授权不访问拘留地点,但如果国家预防机制根据其正常的工作惯例发出邀请,小组委员会也可以这样做。

52. 在定期和后续访问后,小组委员会向缔约国发布机密报告。如果小组委员会进行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它将发布两份报告:一份给国家预防机制,另一份给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所列的规定和方法,每份报告都为收件人保密。但是,这两份报告都可以向小组委员会的其他报告那样经收件人的同意予以公布。

53. 这种新方法的一个好处是,它将定期访问,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和后续访问合并起来,从而使小组委员会能够进行比往年更多的访问。因此它将能够使小组委员会能够普遍、不歧视和无选择性地履行其总体授权。此外,财政紧缺以及秘书处造成的一些挑战没有得到解决,这依然是小组委员会履行授权方面的障碍,因此也为小组委员会工作方面的这种日益有针对性的方法提供了佐证。

2.访问方案之外涉及国家预防机制的活动

54. 2011年组建的区域任务小组成功地与国家预防机制建立了更加有意义和有条理的合作关系。任务小组发起了与国家预防机制的交往和对话,收集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情况方面的资料。但是,小组委员会观察到,虽然在有些国家和区域与国家预防机制的合作相当有成效,但情况并非全部如此。建立和维持与有些国家预防机制的交往和信息分享,有其困难之处,这似乎与国家预防机制的结构和运作方式方面的情况有着直接的关联,当然除此以外,首先是是否建立了国家预防机制。小组委员会希望强调根据小组委员会的准则建立独立的国家预防机制,然后有效运作的重要性,以确保遵守《任择议定书》。

55. 小组委员会将继续它邀请国家预防机制参加其届会的做法,不管是参加全会还是参加区域特别任务组,以加强它对各国家预防机制如何开展工作的了解,并与它们分享经验。小组委员会认为这些交流非常有好处,增加了它的了解,提高了它确定、分享和传播良好做法的能力。

3.就实质性问题编制评述

56. 小组委员会意识到,宣传它的评述和对预防采取的办法,取得了令人鼓舞的结果,增加了在有关领域经验丰富的人对其工作的兴趣,并更加希望这些评述和方法能够对该进程有帮助。因此,它就编制专题文件时应遵循的方法作出了决定,其中包括,如果小组委员会认为有好处并符合实际,便可以在编制这些文件过程中的适当时刻与有关的利害相关方举行公开协商。

57. 小组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临时声明,并希望就报复的问题公布一份政策文件。小组委员会欢迎在这些问题上的评述,以便使文件更加完整。

4.保密

58. 小组委员会充分认识到必须确保它在工作中充分遵守保密原则,这是其访问授权方面的框架的一个中心内容。小组委员会在继续审查这条原则的实际影响,以确保在实施时对它有效开展工作的能力造成尽量小的影响。

5.培训

59. 为了在监测在非传统拘留地点方面丰富知识并提高能力,小组委员会得到了德国政府的财政援助和防止酷刑协会的行政援助,发起并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关于监测精神卫生和社会照顾机构的讲习班。其目的是帮助小组委员会在访问期间处理侮辱、歧视患心理疾病和残疾的人,剥夺他们的人权,忽视和虐待他们等等的问题。小组委员会认识到,在心理保健和社会照顾机构中的人只是许多弱势群体之一,它也注意到妇女、青少年、少数群体的成员、外国国民、寻求庇护者、残疾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以及被剥夺自由的其他弱势群体成员等的地位。这次讲习班是这类活动中的首次,小组委员会希望通过今后的类似讲习班来丰富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B.成立特设工作组

60. 2012年,小组委员会成立了若干特设工作组,以审议(a) 关于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防止机制互动的系统问题,(b) 与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进程开展合作,(c) 小组委员会委员的入职和继续培训,(d) 报复,(e) 程序问题,包括进入拘留地点方面的问题。工作组向全体会议提交报告,全体会议保留作出决定的责任。小组委员会认为,采用工作组的方式,可以更有重点的审议比原来没有工作组时范围更广的问题,其目的是在这种做法的基础上加强委员的参与和有效运作。小组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工作组在全体会议以外的会议缺乏翻译设施,这阻碍了届会时间的有效利用。

61. 小组委员会/国家预防机制互动问题工作组主要强调:

必须确保区域特别任务组采用的方法在内部要一致,以保持平等待遇;

必须建立一种机制,使国家预防机制能够与小组委员会保持信函往来,并收到小组委员会的适当答复;

必须编制一份问答表,向国家预防机制征集数据,以便能够建立并维持一个存有可比信息的数据库;

在小组委员会的活动方面,包括在国别活动中与国家预防机制开展合作的价值。

62. 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问题工作组主要强调它通常认为小组委员会可以对关于“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讨论作出的主要贡献。它特别强调可以通过评估获益的若干领域,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如下:

文本中的用语和术语;

向囚犯提供的资料和囚犯提出的申诉;

与外部世界的接触/社会关系和善后;

宗教;

弱势人员;

分类/特别类;

独立视察;

私人;

对酷刑、残忍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预防性方法。

63. 入职和继续培训问题工作组主要强调:

必须在小组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上将新委员的入职和培训作为优先事项;

必须通过提供资料、个人支持和实际协助来帮助新当选的委员,以利于他们在小组委员会全体会议中的首次经验(据认为,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应该修订小组委员会关于主席团选举的时间方面的议事规则。

64. 报复问题工作组主要强调:

必须考虑在应对方面的正式政策立场以及这种政策应该采取的形式;

必须考虑保密原则与确保没有报复的必要性之间的关系;

必须考虑国家预防机制在报告的风险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65. 程序问题,包括进入拘留地点的困难问题工作组主要强调:

必须考虑对拒绝或延误进入某些拘留地点的实际对策;

必须考虑在难以获准进入某些拘留地点的有些房间/区域方面的实际对策;

必须考虑对会晤某些被剥夺自由者或者在适当条件下与他们会晤所设置的障碍方面的实际对策;

利用民间组织提供的资料;

在访问一些个人和警察局时面临的其他程序问题。

C.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产生的问题

66. 小组委员会希望提请注意在它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具体问题。有时由于在获准进入方面的延误或者要处理其他的官僚障碍,因此不能如愿地有充足的时间在拘留设施中逗留。这是浪费宝贵的资源,令人遗憾,缔约国应该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确保小组委员会能够立即进入所有拘留地点、拘留地点内的所有区域,接触被剥夺自由者和文件。同样,虽然小组委员会承认民间社会在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在不断地作出努力,并提供支持,但它要强调的是,提供给小组委员会的资料和材料必须尽量的精确,越新越好。

67. 如同以前在一些公开文件中据说的那样,小组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4条所述的“拘留地点”一词应予以作广义的解释,特别应包括民用和军用监狱、警察局、审前拘留中心、精神病机构和心理保健中心、移民拘留中心、少年拘留中心和社会照顾机构。该词适用于被政府当局、在政府当局唆使下或者经政府当局同意和/或默认而被剥夺自由的人所关押的任何长期或临时的地点。因此,如果将“拘留地点”的解释局限于诸如监狱等传统的剥夺自由地点,则会有过度的限制,委员会认为这明显违反《任择议定书》。

68. 在第四次年度报告(CAT/C/46/2)中,小组委员会就它对访问拘留地点期间遇到的酷刑和虐待的个人案件进入了评述。后来,它获悉,这份陈述被误解,被误认为表示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预防机制根本不应介入个人案件。这不是小组委员会的立场。虽然应该强调,小组委员会不应调查个人指称,但它在许多次的国别访问中记录了指称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并将这种案件的叙述列入了它的报告。如第四次年度报告所解释的那样,小组委员会认为应该分析这种案件,以查明在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并提出最有效的预防建议。这并不意味着小组委员会不能提出它所遇到的具体情况中产生的问题,它有时是这样做的。但是,这必须要透露酷刑或虐待受害者的身份,这就不仅要求得到指称的受害者的知情同意,而且还要认真考虑这样做可能受到的报复或其他有害后果。小组委员会认为,对这一立场造成误解的原因可能是,它在第四次年度报告中说,小组委员会无权作调查或提供赔偿。但是,小组委员会可以建议并确实建议当局这样做,如果这种建议没有正当理由而被忽视或没有执行,小组委员会将认为是不合作。

五.实质性问题

69. 在本章中,小组委员会要阐述它目前在对其授权有意义的一些问题上的想法。

A.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在防止监狱酷刑中的作用

1.概要

70. 有人认为,正当程序在作出判决的一刻即终止,正当程序不适用于实际的羁押条件和制度,这种错误的假设助长在拘留地点,更具体地说是在关押成年人和少年人的监狱中使用酷刑和虐待。除了申诉程序和对这种拘留地点的监督以外,国家还必须提供具体的司法机制或类似机制,以保护所有被判决的拘留者和审前拘留者的权利。

2.前言

71. 在具体的监狱案件中,各种文化因素,如囚犯“不属于社会”或者他们是“危险”人物的想法,或者媒体对公共不安全的反应等等,都助长了对服刑人员和被审前拘留的人的忽视,使他们更加处于弱势。

72. 为了克服这种对囚犯缺乏保护的情况,法律必须规定被拘留者保留基本权利(包括良心的完整和自由权权),只有少数的权利可以终止(如居住地自由等等)或限制(如集会和表达自由等等)。此外还必须规定并保障他们在被拘留时有某些权利(如获得食物、体面生活条件和保健服务的权利)。在实行这一法律框架方面缺乏必要的机制、程序规则和补救措施。实际上,被拘留者“有权利但无保障”。

3.缺乏体制保护

73. 拘留地点中缺乏法律保护,也与惩罚的改造或纠正概念有关,这促使这样一种模式占了主导地位,即:监狱当局、技术人员和保安人员可以单方面决定惩罚制度。

4.正当程序

74. 正当程序系指应该遵循的若干程序,使国家能够合法地落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它规定一系列必须达到的要求,使个人能够适当地保护自己,不受国家的行为之害,以免影响他们的权利。

75. 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正当程序不仅包括刑法的确定,而且还包括保障和保护所有被拘留者,为囚犯和监狱当局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关系提供一个框架,包括获得辩护和法律补救的途径。

5.司法管制

76. 法官(而不是决定刑事指控的人)在监禁期间的司法干预与正当程序密不可分。囚犯要能够援引各种标准,防止自己受到监狱当局的忽视或虐待,就必须要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来实行这些规范,因为任何人都不应既充当法官又充当陪审员。也是出于这个原因,处理监狱执法问题的法官只应该在基于诉讼辩护的司法程序框架内进行判案。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他们的作用显然不同于监测机构的作用,他们的决定必须能够独立于政府当局而得到全面的执行。

77. 如果监狱行政部门可以提供救济,请愿人(即提出申诉的囚犯)必须先走这条纠正之路,然后再从法院寻求纠正。

无保护保护监狱当局囚犯囚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囚犯/被告申诉法律保护法官裁决当局囚犯是待遇的“客体”78. 行政当局负责正式地执行判决和审前拘留令但是在这期间提出的申诉应能够放入到三方关系中去,在这关系中,一名专业法官或类似的独立当局位于三角型的顶端;监狱当局和囚犯按两造平等原则位于两个底角。根据人权处理法,囚犯不再是要处理的“课题”,而成了在法律关系中的一个“主体”,这样才可以伸张权利:

79. 要确保已决犯和受到审前拘留的人能在监狱中获得司法正义,就必须要有具备某种专门知识的律师,这种律师不同于负责刑事辩护的律师。

80. 拘留地点的酷刑和虐待并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因立法的忽视和司法的不作为而酿成的,这种情况是这些做法的温床。要在这一领域取得进展,可以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条第1款,它适用于《任择议定书》的所有签署国)。

B.土著司法和防止酷刑

1.文化多样性与土著司法

81.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首先要承认所有文化,包括少数群体和土著成员的文化的平等尊严,并予以尊重。

82. 尊重文化多样性意味着在各种文化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克服基于优劣观念的权力关系中的不平衡。它还必须对任何文化,包括西方文化的传统做法,凡是损害个人和民族的尊严的,都必须提出挑战。

2.土著司法的概念

83. 承认土著司法,是国际人权法所述土著人民集体权利的一部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际境内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第169号)》(1989年)规定,土著和部落民族“当与国家立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或国际公认的人权互相矛盾时,这些民族应有权保留本民族的习惯和各类制度”(第8条第2款)。

84.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承认,土著人民有权保留并加强自己的法律体制(第5条),并有权免遭强行同化或文化毁灭(第8条第1款)。这份国际文书还规定,土著人民有权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促进、发展和保持其司法制度或习惯(如果存在的话)(第34条),并决定个人对社区应负的责任(第35条)。

3.国家司法系统与土著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

85. 一国管辖下的领土内有各种各样的司法制度共存,是在跨文化的基础上建立关系的一个巨大挑战。国家司法制度与土著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对司法制度的平等评价和承认的基础上(它是否具有积极、习惯或混合的性质),也必须以对有权实施这种制度的当局的平等评价和承认为基础。以尊重、合作和交流为基础的关系是不可或缺的。

86. 土著司法制度应该被看作是总体制度的一部分,与国家司法制度有着辩证的跨文化关系,只有这样,两种制度之间才能相互启发,相互丰富。这种“法律的跨文化性”明显地反映在《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中。该公约规定,“在对有关民族实施国家的立法和规章时,应适当考虑它们的习惯或习惯法”,为此“应确立各种程序,以解决实施这一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突”(第8条)。

4.国家司法制度在起诉土著人方面的限制

87. 如果国家司法制度对土著文化背景的人有管辖权,则必须要提供充分的法律文书,以便能够酌情评估这些人的责任(例如,考虑可能有理由免去刑事责任的文化倾向或其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最好都要在土著司法制度的范围内审案。

88. 显然,公共当局对土著人的任何形式的监禁,包括传统当局可能在例外情况下对土著人的羁押,都应该是一种例外,而不是常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拘留为非法时,就更有可能发生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89. 拘留的合法与否,必须根据其是否依法和相称性来判断,如果涉及土著人,就必须考虑其他各种原则,以确保这种拘留不是一种任意措施,以免发生酷刑。这意味着,除了适用于被羁押的每个个人的法律保障以外,还必须特别小心,以确保:

以土著人的语言向他们通报拘留他们的原因和他们的权利;

将对他们的拘留通知他们的亲属,或者如果没有亲属的话,则通知其社区的当局;

从拘留那一刻起,他们有权免费获得一名公共辩护人,该辩护人必须说他们的语言(或者有一名口译),并熟悉土著法律或其基本原则,包括能够在适当情况下完全在土著司法制度内处理该案,或者能够求助于文化或人类学的专门知识;

不管以任何方式与拘留、调查或判决的执行有关的所有当局(如公设辩护厅、公诉处、刑事调查警察、主持法官、其他司法官员、监狱当局)熟悉、并审慎地维护最低法律保障以及有关国际文书承认的土著人的权利,以便采取肯定性行动;

当土著人在例外情况下被合法拘留时,他们的关押条件要符合他们的个人尊严,国家要保障他们人格完整的权利;

将他们安置在离土著社区及其家庭最近的拘留中心,使他们能够经常获得探视,并照他们的传统风俗习惯办事,这可以使他们孤立于其亲属、文化和宗教的危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拘留地点的土著人不应他们的地位而受隔离或也不应以威胁、嘲笑或侮辱的方式迫使他们放弃自己的语言、传统服饰或习惯;

被拘留的土著妇女享有与土著男性同样的保护,在他们的性习惯以及他们对外表、头发、服装和裸体等的传统价值方面,他们的尊严应受到尊重;

被拘留的土著人有权用自己喜欢的语言自由表达。对使用这种语言的任何禁止或限制都违反关于被拘留者集体待遇的规则,如果这种语言代表了作为土著社群成员的身份认同的一部分,则这种禁止或限制的性质尤为严重。

5.土著司法与防止酷刑之间的联系

(a)防止土著司法制度中的酷刑

90. 承认土著司法是土著人民集体权利的一部分,意味着土著当局有责任行使解决争端的权力。这种责任包括不仅遵守构成他们的法律的规范、价值观和原则,而且还要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如人格完整权、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91. 必须要将两种情况作区分,一种是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另一种是土著人的世界观认为对受到土著司法制度惩罚的人进行精神净化和治疗的习惯。从跨文化的角度来看,这种习惯,如冰水浴或使用带刺荨麻等来净化犯事者,符合《禁止酷刑公约》中的定义,即:“‘酷刑’一词……不包括曾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第1条)。

(b)土著司法在防止酷刑中的作用

92. 在现代社会,酷刑和虐待与国家强权的概念密切相联。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组织则完全不同,司法主要以共识和调停为基础,因此,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在其初步阶段并不一定涉及剥夺自由。因此,酷刑和虐待在传统社会中是相当少见的。

93. 国家司法制度通常在刑事案中判处的监禁刑罚,在传统司法制度中很少使用,因为与社群的关系决定了社群成员个人身份与集体身份认同的结构,监禁直接损害这种关系。对许多土著人来说,监禁就是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甚至是一种酷刑。

94. 因此,加强土著司法制度及其对违反其法律的各种社会管制和惩罚形式,有助于防止对土著人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六.前景

95.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小组委员会10名创始委员中有五名离任,他们于2006年10月当选,在2012年10月的缔约国会议上不再符合再当选一任的资格。他们及其他们的经验将被永远牢记,小组委员会在这个过渡和发展的时刻失去那么多经验丰富的委员,令人很遗憾。但是,他们的离任,也创造了欢迎新同事的机会,小组委员会期待在2013年欢迎新的委员,并与他们合作,就履行它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授权寻找进一步的新的、创新和有效的方法。

A.2013年工作计划

96. 2012年工作计划在规模和种类上都非常宏大。迄今为止,小组委员会在12个月内已按最高的访问数量完成了三次访问。为了应对缔约国数量的增加,以及委员人数增加而出现的机会,访问的数量已加倍到了六次,此外,其中三次的访问具有创新性质,着重于国家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工作,从而突出了小组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第11条(b)款(二)和(三)项下的责任。由于操作上的原因,一次预定的访问,即对加蓬的访问,将于2013年进行。

97. 2013年的计划只在两个方面巩固2012年的成就。第一,它保持活动势头的增加,除了从2012年推迟下来的一次访问以外,还要举行六次访问。第二,它在一年里比以往包括了范围更广的访问形式。为此,小组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2012年6月)决定在2013年进行以下国别访问:对新西兰、秘鲁和多哥进行常规性的国别访问;对亚美尼亚和德国进行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进行一次后续访问。

98. 如同往年,小组委员会在选择要访问的国家时注意到各种因素,认真考虑了诸如以下的因素:批准以来的时间、国家预防机制的设立和运作情况、地理多样性、国家大小和复杂程度方面的后勤问题、区域一级预防性监测方面的因素、联合国其他机制和机构的工作以及下一年预期从访问中的获益。

99. 小组委员会希望,随着其工作习惯的革新和演变,它将能够更有效地完成授权。与国家预防机制合作,能够加大步伐,在预防方面建立一种持续性和建设性的对话制度。此外,特设专题小组也是一条途径,通过这条途径可以突出并探讨一些重要的问题。

100. 2013年期间,除了进一步发展其判例以外,小组委员会还将着重注意小组委员会与国家预防机制的互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入职和持续培训、报复和程序问题(包括进入拘留地点困难)等的系统问题。

B.为今后的增长和发展奠定基础

101. 在报告所涉期间,小组委员会10名创始委员中有五名离任,他们是于2006年10月当选的,不符合再当选一任的资格。小组委员会希望明确表示它深深感到这么多经验极其丰富的委员离任是一种损失,因为他们与自己的同事一起建立了小组委员会,并为创建《任择议定书》系统奠定了基础。他们对小组委员会的发展及其工作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小组委员会将会强烈地感受到他们的离任所带来的影响。但是,他们的离任也带来了欢迎新同事的机会,小组委员会期待欢迎缔约国选出的6名新委员。

102. 在第十八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思考了前六年的经验,并注意到:对国家预防机制方面的工作日益重视,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要求增加,并必须进一步确定其自身的访问方案的速度和范围。这种思考也是参照了人权高专办向小组委员会提供支助的现实。小组委员会要感谢其秘书处表示的杰出的承诺程度,这反映在其工作人员为小组委员会承担的大的惊人的工作量。小组委员会感激地注意到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条约机构加强进程的报告(A/66/860)中所载关于扩大对小组委员会的支持的愿望。但是,小组委员会也意识到,显而易见,不管是秘书处的承诺和奉献精神,还是高级专员提出的关于资源的少量增加,都不能赶上缔约国、国家预防机制和民间社会合情合理地在履行《任择议定书》的义务方面向小组委员会提出的要求。2012年,小组委员会只根据其授权的第11条(a)款进行了两次访问,而它的缔约国有65个。这表明各国只能每隔20年以下得到一次这种访问。这不符合进行“常规”访问和经常性对话的精神。我们希望以类似于其他条约机构报告周期,大约每隔四五年对所有缔约国进行访问。这意味着对我们当前的工作量以及我们的支持程度要有一个阶段性的改变。有效的预防也同样有如此要求。

103. 此外,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每年都有大量的增加。每建立一个新的国家预防机制,每进行一次新的访问,都会启动又一个系列的合作和对话,这种合作与对话是经常性的,并不取代正在进行的合作与对话,而是与之并行的。小组委员会继续认为,除了在它急需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程度方面的阶段性变化以外,小组委员会还必须继续调整它的工作习惯,扩大它的伙伴范围,与它在预防方面的影响,并重新评估它使用手头可用的资源的方式,包括常规访问方案的形式、规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