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TJK/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Februar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塔吉克斯坦

1. 委员会在2010年1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1471和1473次会议(CRC/C/SR.1471和CRC/C/SR.1473)上审议了塔吉克斯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TJK/2),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与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8月5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8月5日);

(c)《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问题的第182号公约》(2005年6月8日);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以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问题的议定书》(2002年7月8日)。

4. 委员会欣赏地注意到在人权领域中的正面发展情况,其中包括:

(a)在2001年设立了儿童权利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民间社会和青年团体;2003年在区一级设立了儿童权利局;

(b)在2000年制定了关于卫生问题(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计划和战略;在2002年制定了关于儿童教育问题的国家计划和战略;

(c)在2005年通过了关于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且在2001年通过了2001至2010年期间男女平等问题的国家计划;

(d)在2004年修订了《刑法》中关于贩卖人口的第130节和关于贩卖儿童的第167节;同时在2004年修订了《刑法》第89节,确保对于初次犯罪的儿童施以较轻的刑罚;并且在2004年通过了新的惩治贩卖人口的法律。

C.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面临内战和严重经济和社会挑战的后果,其中包括: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及广泛的贫困和腐败;这些因素都对儿童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影响。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实施缔约国上次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36),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在结论性意见中的一些关注和建议没有得到充分的处理或者实施。

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在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但是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的建议,特别是关于增加预算拨款的建议;收集关于18岁以下者的数据;预防机构收容儿童和针对儿童的暴力;改进医疗服务和全纳性教育;禁止童工以及发展少年司法制度等问题的建议。

立法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了关于儿童权利的新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但是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国家法律没有充分涉及《公约》中的所有规定。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仔细审查现有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期修订目前法律或者制定新的法律,以便覆盖《公约》中的所有规定。

协调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了协调《公约》的实施而采取了各种措施,特别是设立了儿童权利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种负责实施《公约》的政府机构缺乏行政上的协调和合作,也缺乏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加强政府各级的协调和评估,其中包括区域之间和各部之间的协调,加强协调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儿童权利委员会规定适当的级别和任务,并且提供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独立监测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9年成立了人权申诉专员办公室,并且注意到申诉专员有权调查所有公民(包括儿童)的投诉,并且自行采取行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由于申诉专员办公室的任务过于笼统,未必能够充分维护儿童的具体利益。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人权申诉专员办公室的结构和职能完全符合关于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问题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b)向人权申诉专员办公室提供为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足够的财力、技术、人力和物质资源;

(c)考虑设立高级别的儿童权利申诉专员办公室,以便监测在中央和地方的《公约》执行情况,特别是确保这种机制提供儿童需要的服务;授权该办公室以关爱儿童的方式调查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以及配备为有效处理投诉所必需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国家行动计划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3年通过了《2003年至2010年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成立了负责协调《行动计划》实施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乏资源,没有一种机制评估《行动计划》的实施并且采取后续行动。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涉及《公约》的所有领域,并且考虑到2002年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一个适合儿童成长的世界”及其2007年的中期审查。委员会还建议由儿童权利委员会负责协调《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供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后续和评估机制,以便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和确定可能的缺陷。

资源划拨

16. 委员会欢迎在教育和卫生部门拨款方面的改革。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卫生、教育和社会保护等领域中的投资仍然很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很低。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外打工的塔吉克人的汇款本来占据国民生产总值相当大的比例(30%);但是由于国际经济危机,汇款数额已经大大减少。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关于补助计划及其监测机制的资料。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必须作出重大努力,确保透明的和有效的预算管理以及投资对于儿童影响的评估。

17. 委员会建议通过以下措施充分实施《公约》第4条:

(a)大大增加关于儿童教育、卫生以及社会保护的预算拨款,并且提高现有制度的有效性;

(b)制定战略性的预算计划,以便减少差别和特别关照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权利,其中包括:残疾儿童、贫困儿童、边远地区的儿童、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孤儿、女童以及其他儿童;

(c)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在预算、规划、监测以及评估投资影响等方面的能力;

(d)为现有的各种补贴计划制定监测和评估制度;

(e)制定透明的制度,以便根除腐败和确保拨款确实使得儿童受益。

数据收集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改革国家统计制度作出了一些努力,但是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没有系统地收集和分列关于18岁以下者《公约》规定权利的数据,以便评估在执行《公约》方面的进展和制定政策。

19.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当收集关于18岁以下者的所有数据。委员会强调指出,这种数据对于分析儿童的状况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是至关重要的。委员会建议,将国家统计委员会所收集和编制的数据按照年龄、性别、地区、人种以及社会和经济背景加以分列,以供决策者有效使用;同时作出努力加强有关政府机构分析这种数据的能力。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在这一方面争取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机构的技术援助。

《公约》的宣传和培训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提高公众对于《公约》的认识,特别是将人权纳入中学的课程;规定了全国人权日;制作了关于儿童权利的小册子和宣传画;以及开办了关于人权的报纸。委员会注意到只是在部分地区在儿童基金会的协助下或者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了许多宣传和培训活动,但是委员会仍然对于在这一方面缺乏一种系统的和长期的办法感到关注。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系统的和可持续的计划,以便在全国的儿童、家长、民间社会以及政府各部门之中传播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信息。这项计划应当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制定培训方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一方面争取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技术援助。

同民间社会的合作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作出努力在执行《公约》方面争取民间社会的支持,允许民间社会积极参与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这种合作基本上是以项目为基础的;缔约国严重依赖非政府组织执行《公约》的一些规定,但是又不向他们提供足够的资源、政策和指导方针。

23.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缔约国考虑系统地动员民间社会参与所有阶段的《公约》实施工作,包括决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支持旨在加强非政府组织作用的举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接受委员会在2002年9月29日举行的关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私营部门及其在实施儿童权利方面作用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上所通过的建议(CRC/C/121,第630段至第653段);缔约国根据《公约》充分承担起责任。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儿童的定义

24. 委员会对于塔吉克斯坦将最低法定结婚年龄降低到17岁的情况感到关注。

2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07年的建议,将男女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改回18岁。

3.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6.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了解决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问题修订了法律和采取了行动,但是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对于这些法律的执行不力;对于女孩的歧视实际上依然存在。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由于在女童和妇女社会作用问题上存在的不利的传统和宗教态度,因此农村地区的女孩退学率很高。委员会还对针对残疾儿童、收容院的儿童以及农村地区儿童的歧视态度和行为感到关注。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现有法律,并且根据《公约》第2条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特别是女孩、残疾儿童、收容院的儿童、农村地区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儿童,在不遭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优先为最弱势群体的儿童提供社会服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全面的公众教育运动,以便防止和打击不利的传统和宗教态度,其中包括性别歧视。

2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根据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以及相关的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决议所采取的有关《公约》的措施和计划的具体资料纳入下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儿童的最大利益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法律中(特别是在《家庭法》中)规定了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然而,委员会对于这项原则没有充分反映在法律之中的情况感到关注。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根据《公约》第3条,确保将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充分纳入所有法律规定、司法和行政决定,纳入对儿童有影响的项目、方案和服务。

尊重儿童的意见

31. 委员会欢迎《家庭法》规定了听取儿童意见的义务,在离婚案件中尤其如此,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这项义务并没有在所有司法和行政事务中得到充分履行;由于社会上对于儿童的传统态度,在学校、照料机构、特别是在家庭中儿童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实施《公约》第12条,并且促进在所有环境里尊重儿童的意见,其中包括:

(a)采取一切必要方法加强有关措施的实施,以便确保在任何对于儿童权利有影响的事务中听取儿童的意见,在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福利机构、法院以及行政部门采取行动时尤其应该如此;

(b)同社区和宗教领导人、非政府组织、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儿童本身协商,努力制定系统的方法和政策,以便通过具体的和有针对性的计划提高公众认识,从而鼓励家庭、学校、社区和一般公众采取尊重儿童意见的态度;

(c)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推动出生登记作出了努力,其中包括:为医院工作人员和负责出生登记的机构提供培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然而,委员会还是对在边远的农村地区没有充分实施出生登记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由于强制性的收费规定,一些城市家庭的儿童在出生时没有登记。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消除所有影响儿童出生登记方面的行政和财务障碍,并且确保免费和及时的出生登记,特别是在边远的农村地区;同时鼓励在学校和医疗设施中设立流动的登记办公室和登记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开展全国性的运动,以便提高公众对于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35.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很难获得关于家庭的信息;很难确定由未婚母亲生育的儿童的父亲和建立父子关系或者父女关系。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向儿童提供关于其亲生父亲的资料,特别是向他们提供包括亲子鉴定在内的一切办法确认其父亲。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7. 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接受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委员会对于以下情况感到特别关注:有报道称,残疾儿童在收容院中遭到虐待,而且没有对此类案件进行调查。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其中包括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保护儿童免遭酷刑以及其他形式虐待问题的系统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调查关于儿童(特别是收容院中的儿童)遭受虐待和酷刑的指控,确保对于指控案件进行系统的和经常性的调查和起诉,并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有关肇事者绳之以法。

体罚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民众对于针对儿童暴力的认识,其中包括开展关于“保护儿童免遭虐待”的运动以及设立妇女和儿童康复中心。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活动只限于该国的某些地区;国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体罚;在家庭、学校以及儿童照料机构中广泛地将体罚用作一种惩罚措施。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缺乏关于家长、教师以及儿童照料机构工作人员对于儿童进行体罚的典型资料。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以下措施:

(a)对于在所有环境中存在的体罚情况开展研究;

(b)制定法律,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中实施体罚;

(c)开展关于对儿童进行体罚负面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并且为教师、家长、社区领导人以及惩教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

(d)调查关于体罚问题的投诉,并且给予适当的制裁。

41. 关于联合国秘书长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的研究报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在联合国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研究报告(A/61/299)中提出的建议,同时考虑到欧洲和中亚区域协商会议(2005年7月5日至7日在斯洛文尼亚举行)的成果。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禁止一切形式的针对儿童的暴力;

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承诺和行动;

推动非暴力价值观念和提高认识;

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人员的能力;

确保问责制和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提供康复和融入社会服务;

制定和实施国家系统收集和研究数据的制度。

将该研究报告的建议作为一项工具,与民间社会共同采取行动,特别是要动员儿童参与,以便确保保护所有儿童免遭任何形式的身体、心理和性方面的暴力,同时加强旨在防止和制止这种暴力和虐待的具体的和有时间限制的行动;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执行研究报告建议的情况;

在这一方面争取秘书长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特别代表、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难民高专办、禁毒署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提供技术援助。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款)

家庭环境和家长责任

42. 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规定:有关儿童教养的问题由父母协商决定,必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的意见。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许多家长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偏向于儿童的机构化照料;多数家庭并不了解机构照料对于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帮助家长承担责任,除其他外,可以加强家庭结构和设立社区一级的儿童保护社会网络;

为家庭提供经济和社会援助方案,要特别注意最弱势家庭(例如:单亲家庭),以便防止儿童照料的机构化。

提高公众对于机构化照料对于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

支持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儿童照料服务。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儿童照料非机构化方面所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在报告阶段,国家照料机构中的儿童人数增加了38%。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由于家长移民,已经出现了儿童临时机构化照料的新趋势。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除了机构化照料的形式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的替代性照料;而这些照料机构的条件很差,国家对于照料情况没有作出任何监测。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采取措施在全国实施非机构化照料;

提高儿童照料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建立负责监测照料标准实施情况的机制;

为现有的儿童照料机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且根据《公约》第25条和《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A/RES/64/142)确保对缔约国所有地区的儿童安置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定期审查;

收养

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收养问题采取的举措,例如:鉴于监测不足而对跨国收养进行了限制。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时承诺修订关于收养问题的法律,以便确保其中包括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然而,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目前的收养制度缺乏对于潜在的养父母的甄别和监测。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参加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加强合作问题的《海牙公约》;

根据《公约》第21条以及《海牙公约》(1993年)所规定的程序,制定新的关于收养问题的法律;

建立甄别和监测机制,以便确定潜在的养父母是否合适,并且确保被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

建立负责收养事宜的国家机构,并且为其规定明确的任务和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除其他外,争取海牙会议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家庭暴力

4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劳工和社会保护部设立了为家庭和儿童提供社会保护的部门,并且为该部门的社会工作者制定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还是对普遍的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感到深切关注。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社会接受普遍的家庭暴力现象;由于缺少旨在预防、根除和惩处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的法律、社会方案和国家计划,肇事者逍遥法外。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关于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社会和法律保护的法律;

制定关于防止和根除针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的国家计划,其中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和教育公众家庭暴力是不能接受的;加强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能力;保护受害者和帮助他们康复以及惩处肇事者。

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7年提出的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建议。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至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

残疾儿童

50. 委员会遗憾的是:在塔吉克斯坦残疾儿童仍然通常被置于机构照料之下。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专家小组,分析了残疾儿童的处境问题;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国家负责残疾儿童的机构没有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康复服务以及有关必要技术的培训。委员会还注意到这些机构的条件很差;儿童营养不良以及缺乏关于推动残疾儿童社会融合的政策。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降低残疾儿童机构化照料的程度,并且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适当的照料,除其他外,可以帮助残疾儿童的家长掌握照料技术,并且提供足够的财力资源和必要的支持,以便减少残疾儿童机构化照料的情况;

加紧努力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得公众了解残疾儿童的权利和特别需要,并且推动残疾儿童融入教育机构和社会;

支持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早期干预服务;

帮助残疾儿童无障碍进入公共服务大楼,其中包括娱乐设施和学校;

改善残疾儿童照料机构的条件,建立关于独立监测在这些机构中照料标准和儿童权利落实情况的机制,同时建立关于培训特别教育专业人员的制度;

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考虑到《公约》第23条、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以及《残疾人平等机会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 。

医疗和保健服务

5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健康领域中的国家计划和战略,其中包括免疫计划和儿童健康问题的研究。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报告阶段降低了儿童死亡率。然而,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医疗保健部门的预算拨款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只占很低的百分比;由于在边远农村地区中没有医疗设施和缺乏医务人员,在这些地区很难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说明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的状况,也没有说明为患有精神健康疾病的儿童所提供的服务。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许多儿童患有营养不良症,很难获得卫生设施以及洁净、足够、可靠以及可以负担得起的饮用水。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大大增加医疗卫生部门预算拨款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并且优先为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特别是初级医疗服务;

改进医疗基础设施;招聘和培训更多的医务工作人员,为全国儿童提供医疗服务,首先是初级医疗服务;

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特别是要采取预防措施和给予适当的治疗;

提供可持续的经费,并且确保有效管理旨在挽救儿童生命的计划,例如:免疫、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症以及获得安全的饮用水;

制定和实施全面的儿童精神健康政策,其中包括世界卫生组织所建议的所有强制性的内容;除其他外,有关政策应当涉及促进精神健康;在初级医疗部门防止精神病;提供治疗精神疾病的门诊和住院服务,以便改进儿童的精神健康和防止患有精神疾病的儿童被有关机构收容和遭到污名化;

同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进行技术合作。

青少年健康

5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计划扩大关爱青年的医疗服务。委员会还注意到,塔吉克斯坦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提供的信息说明,根据目前法律,16岁以下的儿童不得要求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方面的障碍问题开展全面的研究。此外,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越来越多的青少年使用酒精和药物;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帮助他们治疗和康复。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法律允许青少年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为关爱青年的医疗服务提供可持续的经费,并且制定关于实施和监测这些服务的全面战略;

采取适当措施有效解决关于青少年使用酒精和药物的问题,并且向他们提供足够的治疗和心理服务;

同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以及其他机构进行合作。

艾滋病毒/艾滋病

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旨在防止和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缺乏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人数的可靠数据(根据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艾滋病患者的人数正在增加);青少年,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青少年,对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方式以及如何保护自己不受感染的认识和知识十分缺乏。

5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E/CN.4/1997/37),采取措施降低该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特别是青少年的感染率,其办法是:

加强、继续和制定新的政策和计划,为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或者影响的儿童提供照料和帮助,其中包括实施旨在加强家庭和社区照料这些儿童能力的计划和政策;

在提高公众认识方面作出努力,通过向公众传播关于预防和保护方法(包括安全性行为)的信息和资料,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和传播;

开展活动,减少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污名和歧视,提高公众对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人权的认识;

除其他外,争取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规划署、卫生组织以及儿童基金会提供技术援助。

生活水平

58.尽管缔约国为低收入家庭、孤儿以及其他人提供了社会福利,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儿童贫困率要比整体贫困率高得多:66%的18岁以下儿童被确定为贫困,而成年人的比例为61%;在生活水平方面还存在地区差别。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没有信息说明减少贫困战略是否包括儿童的需要。

59. 根据《公约》第2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降低儿童贫困率,特别是在减少经济危机对于儿童的影响方面;

在制定减少贫困战略时特别注意家庭和儿童,其中应当包括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儿童免遭贫困对其成长、健康和教育的负面影响;

向全国所有地区和社区的人民(包括难民)提供洁净的饮用水、足够的卫生设施、食物和住所;

确保减少贫困战略包括儿童的需要;鼓励家长和儿童参与制定这种战略。

有害的传统做法

6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一些少女未经政府登记就被迫通过宗教仪式接受一夫多妻的安排。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禁止一夫多妻制,但还是对缔约国很少对这类案件提出起诉的情况感到关注。委员会指出,这些女孩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6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实施《刑法》中关于禁止一夫多妻制的规定,调查和起诉有关责任人;

动员民间社会和宗教领导人防止和消除早婚和一夫多妻的做法;

追究为未成年少女举行宗教婚礼者的刑事责任。

7.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在短期内招聘大量教师,以便满足教育制度的需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2年通过了《国家教育概念》;在教育领域中特别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实施了《教育改革试点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性别教学法中心,用以支持和促进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教育中的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还是关切地注意到儿童的教育受到以下因素的受到阻碍:

退学率越来越高,对于农村地区的女孩来说尤其如此;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和女孩入学难;

缺乏资源,其中包括基础设施和电力供应不足;

教师培训水平很低;

教育质量下降,特别是因为教师工资过低;

接受早期教育儿童的人数过少;

对于少数族裔教师的培训不足;缺少用少数族裔语言编写的教科书和教材。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有效实施“让所有人接受教育”的战略计划;

大大增加教育部门预算拨款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从而确保为公共教育制度提供足够的经费;

仔细审查学校课程,以便在教育方面废除一切歧视性做法(其中包括:女孩很难获得教育和培训机会),制定战略解决农村地区大量女孩退学的问题;并且采取措施改变社会对于男女作用和责任问题的陈旧观念;

制定关于招聘和留用教师的有效战略并且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

采取措施推动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的管理,以便提高入学率和监测教育质量;

增加接受学前教育的人数,采取措施促进学前教育(特别是在低收入家庭中),使得家长认识到儿童早期发展和教育的重要性;鼓励在这一方面的非正规社区教育计划并且制定全面的儿童早期发展计划;

加紧努力培训少数族裔教师并且增加用少数族裔的语言编写的教科书;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儿童基金会、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援助。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至36条、第37条(b)至(d)款、第38至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6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难民儿童出生登记领域中所作的努力,并且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宪法,难民儿童享有接受教育、获得医疗和领取福利的权利。委员会还欢迎在移民局中设立了专门处理难民儿童问题的小组,以及非政府组织就塔吉克斯坦境内的阿富汗难民的地位问题开展了研究。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负责确定难民地位的内务部工作人员缺乏关于保护儿童的培训。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国际难民法和人权法,加强对于负责确定难民地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根据委员会有关在原籍国以外无人陪伴的儿童及同父母失散的儿童处理办法问题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继续采取措施确保根据一种考虑到申请庇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具体需要和权利的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分析有关儿童提出的庇护申请;

继续努力慷慨接待阿富汗难民;

确保难民儿童(包括无人陪伴的儿童及同父母失散的儿童)获得适当的保护;在这一方面,同有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例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发计划署和儿童基金会)以及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

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问题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并且在2006年通过了关于禁止童工问题的总统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国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和制裁非法雇用童工的行为;甚至年仅10岁的儿童都充当童工。委员会特别对以下情况感到深切关注:在缔约国的非正规部门、非技术性的服务部门以及农业部门(多数是在棉田)中普遍使用童工。此外,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大量的家务劳动影响到女孩学习,并且使得越来越多的女孩退学,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紧努力,通过消除贫困和教育解决经济剥削的根源问题,从而根除童工现象(特别是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

在国内法律中规定童工的定义并且确保完全实施关于禁止童工和契约劳工的法律,并且实施《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和《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积极调查、起诉和惩处肇事者;

积极实施关于最低劳动年龄的标准,其中包括:要求雇主具有,并且在需要时出示,所有在其场地上工作的儿童年龄的证明文书;

加强劳工检查并且向劳工检查员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其中包括关于童工的专门知识),使得他们能够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有效监测劳工法的实施情况,以及接受、调查和处理关于违反劳动法的投诉;

继续同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以及劳工组织国际消除童工计划进行合作。

贩卖、贩运和绑架

6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作出重大努力,在贩运人口的领域中批准了几份国际文书,并且实施了一些新的法律。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缔约国没有充分起诉贩运人口(包括为性剥削之目的贩运人口)的责任人并且将其定罪,也没有确保受害者获得保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在开展对于贩运人口的认识运动方面以及确保受害者获得援助和保护方面过分依赖国际社会。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充分实施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包括为性剥削之目的贩运人口)的国家法律;

加强保护贩运人口(包括为性剥削之目的贩运人口)的受害儿童的措施,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培训执法人员、法官以及检察官,教会他们以关爱儿童和保护儿童隐私的方式接受、监测和调查关于贩运人口和性剥削问题的投诉;

确保向受害儿童提供教育以及心理援助和咨询;

同有关国家(包括邻国)谈判签署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以便防止贩卖、贩运以及绑架儿童,同时制定有关国家之间的联合行动计划;

开展旨在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提高认识运动。

帮助热线电话

70. 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为受害儿童设立免费的帮助热线电话。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3位数、24小时开通的全国帮助热线电话,为最边缘化儿童(包括最边远地区的儿童) 设立一个外联部分。委员会建议,针对《公约》所涉罪行的受害儿童的电话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

少年司法

7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儿童权利委员会之中设立了少年司法专家小组。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同联合王国儿童权利中心合作,实施了关于改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为审前拘留和初步调查提供替代办法的项目;该项目导致任命了第一名少年司法法官。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塔吉克斯坦的刑事司法制度没有专门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法官,也没有专门处理犯法儿童的司法程序。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尽管关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是14岁,但是14岁以下的儿童经常遭到逮捕、拘留和关押。此外,委员会还对16岁以上的儿童因为轻微犯罪而遭到关押的情况表示关注。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完全根据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39和40条以及在少年司法领域中的其他联合国标准,其中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以及《维也纳刑事司法体系有关儿童的诉讼准则》,同时根据委员会1995年关于少年司法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的建议(CRC/C/46),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确保有效实施关于承担刑事责任最低法定年龄的规定;14岁以下儿童不受刑事处罚,并且在刑事司法制度之外受到保护;

审查所有关于儿童遭到判刑的案件,确保仅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采用,时间尽可能最短;

通过指派足够数量的具有相关培训和能力的法官和假释官协助少年法院,从而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权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和辩护;

确保在任何时候都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拘留;

确保儿童在少年司法系统中经常保持与其家人的联系;

为少年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提供专门培训;

在少年司法领域中争取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提供援助;

保护罪案的证人和受害者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规定和规章确保向所有罪案的证人和儿童受害者,也即:虐待、家庭暴力、武装冲突、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以及贩运人口的受害儿童以及此类罪案的证人提供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关于涉及儿童受害者和儿童罪案证人的司法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9.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尚未成为其缔约国的各项核心联合国人权条约及其议定书,也即:《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转发这些建议,以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

宣传

77.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与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11.下次报告

7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1月24日之前提交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不应超过120页(参见CRC/C/118)。

79.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尽快提交在2004年已经到期的初次报告。

80.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2006年6月批准的《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5)对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