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AT/C/58/D/600/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3 Sept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00/2014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K. V.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4年4月25日 (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6年8月11日

事由:

遣返回斯里兰卡

实质性问题:

返回原籍国后遭受酷刑的风险;不驱回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K.V.,系斯里兰卡国民,1992年出生。他声称,如果澳大利亚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将侵犯《公约》第3条赋予他的权利。申诉人没有律师代理。

1.2 2014年5月8日,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2016年6月13日,委员会通过同一特别报告员行事,驳回了缔约国关于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 申诉人系泰米尔裔,信奉印度教。他出生在斯里兰卡东方省拜蒂克洛区的Kaluwanchikudy村,在那里生活直至2007年。此后由于内战,他和他的亲人被迫离开了他们的村庄。他一家人在Kaluthavalai村寻求避难,该村庄距约拜蒂克洛市大约25公里,他们在那里停留了大约四个月。他们随后返回家中,申诉人一直呆在家中直至前来澳大利亚。

2.2 申诉人声称,他逃离斯里兰卡的原因是,在两次受到斯里兰卡军队士兵的威胁后,他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他曾从事泥瓦匠的工作,去过不同的地方工作。2011年9月10日,他在离他家大约25公里的一个建筑工地工作。在工作结束后,他和他的同事们一起回家。当他到家时,他意识到他把电话和钱包留在了工地。他决定骑自行车返回工作地点去取回他的个人物品。他取回了他的电话和钱包,在走回自行车旁时,他听到了一名妇女的尖叫。声音来自一幢被遗弃的房子,距他的工作地点仅数米之遥。申诉人匆忙赶过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他往被遗弃的房子里面看了看,看见两名士兵和一名妇女在其中一间房间里。该名女性躺在地板上,其中一名士兵坐在她身上,并扼着她的脖子。另一名士兵在旁边看着。这两名士兵穿着黑色的T恤和军裤,脸上涂满了黑色的油彩。

2.3 在旁边看着侵犯的士兵看见了申诉人,开始朝他走过来,但是申诉人逃跑了。这名士兵追赶他,并用僧伽罗语朝他喊话,但是申诉人不讲僧伽罗语,无法理解该名士兵说的话。申诉人一直跑,该名士兵追了一阵便不再追赶他。他在两至三小时后到了家,这时他意识到他的钱包不在了。他不知道在哪里丢了钱包。他把发生的情况告诉了他的亲人。

2.4 第二天,2011年9月11日,申诉人和他父亲前往当地的警察局报告申诉人看到的情况。申诉人告诉一名警察发生的情况,提供了发生侵犯事件的村庄所在地,并对两名士兵作了描述。据称这名警察表示,追赶申诉人的那名士兵只是个“疯子”,并没有为申诉人做笔录。

2.5 2011年9月13日的晚间,三名士兵来到了申诉人的家里。其中一名士兵开始用力敲前门,但申诉人的父母没有开门。这些士兵开始用僧伽罗语大声喊叫,但申诉人和他的亲人无法理解他们说的话。邻居们听到了喊叫声,开始走了过来,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这些士兵在看到邻居们后决定离开,开着一辆白色的货车离开了。在此之后,申诉人决定躲起来,于是去和其他亲人一起住。

2.6 2011年9月19日,申诉人正在他家附近的一条路上走着,这时一辆没有牌照的白色货车停在了他旁边。申诉人怀疑这辆货车和在2011年9月13日来到他家中的士兵用的车是同一辆。由于申诉人当时在他婶婶家附近,他跳过了栅栏,跑进了她家的后院。那辆货车开走了。在那以后,他决定离开斯里兰卡。

2.7 2012年1月28日,申诉人离开了他的村子,乘坐公共汽车前往科伦坡,然后到了西方省卡鲁塔拉区的贝鲁瓦拉小城,2012年2月2日,他乘船非法离开了斯里兰卡。2012年2月17日,申诉人在无有效签证的情况下抵达了澳大利亚的圣诞岛。2012年3月15日,申诉人参加了入境面谈。2012年5月28日,他与一名移民咨询与申请援助计划(IAAAS)代表进行了面谈,并向当时的移民与公民事务部提出了保护签证申请。2012年6月1日,申诉人在斯格杰尔移民拘留中心参加了保护签证面谈。在面谈时,他说他并不清楚在那名妇女受到袭击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那片区域,但他并不认为还有其他人听到了该妇女的喊叫。他不知道那名受袭的妇女发生了什么事情。申诉人表示他害怕受到伤害,原因是他是泰米尔人,并属于斯里兰卡北部或东部的泰米尔裔斯里兰卡人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也因为他真实的、被推定的政治见解,而这种见解来自他所属的族裔群体,以及他曾居住在泰米尔人聚居区。他还表示,由于他在澳大利亚寻求庇护,他受到伤害的这种担心尤甚。

2.8 申诉人认为,由于他曾目睹一名士兵扼死一名妇女,故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会有生命危险。他担心那些曾经寻找他的士兵们会绑架并杀害他,以阻止他在法院指证他们。他认为那些士兵找到了他的钱包,并了解了他的所有信息。申诉人表示,他曾试图求助于警方,但警方并未向他提供任何保护。他认为,由于他是泰米尔人,是个“无关紧要的”人,所以那名警察并未重视他的陈述,而且警方认识那些士兵,并在掩护他们。因此,申诉人并不认为如果他现在被遣返回斯里兰卡,该国政府将向他提供任何保护。

2.9 申诉人表示,在他离开斯里兰卡后,斯里兰卡刑事调查部的官员已经去过他的家中寻找他。申诉人的亲人告诉那些官员,申诉人已经前往澳大利亚。他并不知道为什么刑事调查部想要找他谈话。但是申诉人表示,那些曾经寻找他的士兵可能捏造了他侵犯或谋杀那名妇女的情况,刑事调查部正在调查他是否涉及其中。

2.10 申诉人援引了一篇2012年4月2日发表在一家泰米尔新闻网站上的文章,该文章显示,斯里兰卡政府宣布申诉人乘坐来澳大利亚的船上的所有人都曾为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战斗过。他担心一旦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遭到该国警方逮捕,原因是他是一名泰米尔青年,警方会怀疑他与猛虎组织有关联。他还担心由于他非法离开了斯里兰卡,他会引起警方的关注。申诉人不认为针对此等指控他能为自己辩护,并担心会因此受到严重虐待。

2.11 2012年8月31日,移民与公民事务部拒绝向申诉人签发保护签证,理由是他的陈述缺乏可信度,他对迫害的担心缺乏充分根据。2012年12月20日,难民复审法庭维持了该决定。2013年1月23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提交了复审申请,该申请于2013年8月28日被驳回。2013年12月5日,申诉人就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交的上诉许可申请也被驳回。2013年12月15日,申诉人请求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长根据《移民法》第417条行使其公共利益权力。2014年2月25日与2014年3月16日,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长办公室两次拒绝干预。申诉人因此表示,他已经穷尽了全部可用、有效的国内救济手段。

申诉人

3. 申诉人声称,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一旦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申诉人指出,由于他就那名被士兵扼死的妇女一事向斯里兰卡警方投诉,斯里兰卡的军事情报部门勒令其返回斯里兰卡。他还指出,一旦被遣返,他“在斯里兰卡没有生存的希望”。申诉人声称,由于他乘船非法离开了斯里兰卡,一旦被遣返,他将被送至尼甘布监狱接受询问,并遭受酷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与案情的意见

4.1 2014年11月7日,缔约国提交了有关申诉人可否受理与案情的意见。缔约国声称,由于申诉人未能根据《公约》第22条就其申诉的可否受理提出表面上确凿的证据,申诉人的申诉明显缺乏根据,因此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属不可受理。然而,如果委员会认为该来文可受理,缔约国表示申诉人的申诉没有根据。尽管申诉人并未在其陈述中明确援引《公约》第3条,但缔约国设想其申诉与该条文有关。缔约国就有关事实指出,移民与边境保护部于2014年10月9日向申诉人签发了“过桥签证”(Bridging Visa),让他能在当地生活。

4.2 缔约国回顾,从委员会的判例来看,为了证明一缔约国将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负有的不驱回义务,必须认定某一个人如果被遣返回某一国家,会面临针对其个人的、可能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一旦其被引渡或驱逐,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以及针对个人的、使其遭受酷刑的风险,而评估这一风险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4.3 缔约国声称,申诉人的申诉得到包括难民复审法庭在内的一系列国内决策机构的全面审议,并接受了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司法复审。每一个机关均专门审议了申诉人的申诉,并认定此等申诉不可信,缔约国并不因此负有不驱回的义务。特别而言,申诉人的申诉已根据《移民法》第36条第(2)款(aa)项中的补充保护条款进行了评估,该条款特别对缔约国根据《公约》负有的不驱回义务作出了规定。

4.4 在评估申诉人的申诉时,难民复审法庭考虑了寻求庇护者在提供支持性证据时面临的困难。但是法庭认为,可以合理地期待个人能提供个人经历的基本证据。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材料中,申诉人并未提供任何未经缔约国国内行政和司法程序审议的、具有可信度的新证据。在这方面,缔约国援引了委员会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该文件指出,委员会并非上诉或司法机关,并极其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作出的调查结论。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接受该国已根据其国内法律程序全面评估了申诉人的申诉,并认定该国根据《公约》并不对申诉人负有保护义务。

4.5 缔约国回顾,申诉人在2012年5月28日提交了保护签证申请。移民与公民事务部在审议申诉人保护签证期间,向他签发了过桥签证。2012年8月31日,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被拒绝。

4.6 移民与公民事务部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在口译员的协助下),还考虑了其他有关材料,例如澳大利亚外交与贸易部提供的国家信息。审查申诉人保护签证申请的决策机构评估了申诉人随同申请提交的数份品格证明信。尽管申诉人声称自己是印度教徒,他却提供了斯里兰卡拜蒂克洛区圣约翰布里托教堂一位教区神父的证明信,该信件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并表明该名神父已认识申诉人“有几年了”。然而,决策机构认定该名神父似乎并不认识申诉人,这引起了对该证明信真实性的怀疑。在考虑了所有现有资料,移民和公民事务部不能确信有充分理由相信,作为一种必然的和可预见的后果,申诉人在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遭受重大伤害的真实风险。

4.7 申诉人随后向难民复审法庭提交了开展外部案情审查的申请。此种审查通常由一个专门的外部审查机关执行,对涉及保护签证的决定开展全面、独立的审查。申诉人出席了2012年11月7日的复审听证会,并由一名注册移民代理作为其代理人。在一名口译员的协助下,申诉人得以作出口头陈述。

4.8 在审议了现有证据后,难民复审法庭作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并未就他实际参与或见证的事件提供证据”。相反,他是基于一份事先已经记住的、包含有虚构申诉的文本提供证据,申诉人利用此等文本来试图加强他的难民身份申诉。法庭经审议认为,此等证据表明申诉人的申诉是虚构的,包括如下理由:(a) 申诉人就2011年9月事件中据称被杀害的妇女所提供的死亡证明并不是真实的。对于申诉人的父亲是如何发现谁被杀害这一问题,法庭认为申诉人的回答为循环自证,他就此问题提供的证据是虚构的;(b) 申诉人承认,他在其声称的事件发生后在斯里兰卡停留了差不多四个月。他最初曾表示,他在斯里兰卡期间曾两次有人来找他:第一次的时候,有三名男子在某天晚上来到了他家里;第二次的时候,一辆白色货车里的人企图绑架他;(c) 法庭指出,如果申诉人当时受到斯里兰卡军队或当局追捕,停留在斯里兰卡四个月是很长的一段时间,申诉人对此表示,在他离开斯里兰卡之前曾第三次有人来找他。

4.9 法庭注意到,在申诉人被遣返回斯里兰卡时,他将接受安全检查,并可能因非法离开斯里兰卡面临短期拘留或罚款,或拘留与罚款兼有。然而,法庭并不认为有任何证据能支持此种结论,即在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时,他会因为之前面临的问题而受到额外审查或关注,或此种问题将延误其在此种审查完成后获释。法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因非法离开斯里兰卡而受到的安全检查、短期拘留或罚款并不构成《移民法》第36条第(2)款(aa)项所规定的重大伤害,而这一条款实施缔约国的不驱回义务。法庭因此作出结论认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

4.10 缔约国还注意到,2013年8月28日,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无法以任何理由作出结论认为,难民复审法庭在作决定时出现了任何司法错误。2013年12月5日,申诉人就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交的上诉许可申请被驳回。

4.11 2013年12月15日,申诉人根据《移民法》第48B条与第417条提交了部长干预请求,这一请求在2014年2月25日与3月16日分别被认定不符合有关指南。申诉人在他的部长干预请求中重申了他此前的申诉。他还声称,被遣返人士若被认为在离境时违反了移民法,将在机场被逮捕,移交法院申请保释,并有可能被送进尼甘布监狱达数日之久,直至有可安排保释听证会的日期为止。申诉人还声称,对于因违反斯里兰卡的《移民与侨民法》而招致的有辱人格的处罚,法庭未能适用正确的检验标准。他声称他在科伦坡没有亲人或近亲属能代表他争取保释,这将使他面临长期拘留。

4.12 部长干预评估的结论是:鉴于申诉人对其人身安全的明显担忧,可以合理地期待在申诉人被移交法院申请保释时,他的一位亲人会前来为其争取获释。此外,申诉人曾指出,他的亲人住在拜蒂克洛地区,他与他们仍保持联系。在部长干预评估中考虑了下列情况:根据现有资料,申诉人不会面临长期拘留,这是因为可以以合理地期待申诉人的一位亲人会前往尼甘布为其争取获释。部长干预评估的结论是:申诉人的申诉只是出于试图增强其在澳大利亚获得保护的机会,而非真正担忧在斯里兰卡的人身安全。

4.13 在缔约国国内程序中,广泛的斯里兰卡国家信息,尤其是有关被遣返的寻求庇护未果者的信息得到了仔细审议。特别是,在申诉人保护签证申请复审的过程中,当局掌握的材料包括来自外交与贸易部、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国家信息。难民复审法庭认为,寻求庇护未果者与泰米尔人在入境时并不受到来自斯里兰卡当局针对他们的负面关注,法庭并不掌握任何证据能够支持以下结论,即在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时,他会因为之前面临的问题而受到额外审查或关注,或此种问题将延误其在此种审查完成后获释。在部长干预评估中考虑了下列情况:尽管根据斯里兰卡的非法离境法律,寻求庇护未果者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会被拘留,但被遣返人士在签署个人保证书,并满足有一位亲人作担保人的要求时,地方法官会即刻批准其保释。申诉人的亲人住在斯里兰卡,可以合理地期待他的亲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协助他获得保释。

4.14 2016年3月31日,缔约国重申其意见,并表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的真实风险。缔约国因此认为,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6年4月7日,申诉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回顾了本申诉的事实基础,并指出,由于那些寻找他的士兵进行了“各种尝试,要压制他这个见证了他们可怕罪行的人”,他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他声称,他将在机场被拘留并讯问,那时或在之后的任何时候,可能还会发现他是一宗斯里兰卡士兵犯罪的目击证人。因此,在针对此种犯罪的调查中,或一旦那些士兵被起诉,他很有可能作为证人被传唤。他此后会受到斯里兰卡军队其他人员的追捕,并无法依靠警方的保护。由于申诉人是一名来自曾经由猛虎组织控制区域的泰米尔男青年,并曾非法从斯里兰卡离境,为了压制申诉人,或是为了报复申诉人作证揭露军队人员,并阻止他人站出来提供此类证据,申诉人会被推定与猛虎组织有强大的关联。

5.2 申诉人进一步指出,即便是斯里兰卡现政府也未表示有意废除《防止恐怖主义法》,或有意释放已长时间拘留在营地但未被控罪的泰米尔裔政治犯。关于斯里兰卡的国家局势报告,申诉人还表示,战争罪行的见证人与那些被推定具有亲猛虎组织政治形象的人士会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与针对个人的遭受酷刑的风险。这种风险针对个人,对申诉人而言具有现实性。因此,缔约国如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将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负有的义务。

5.3 申诉人承认,除了他曾目睹被谋杀妇女的死亡证明,他实际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证实他的申诉。但是为了证实其申诉,申诉人表示,如果仔细研究本申诉的事实基础,就可以确定“这是一起不幸的案件,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他是谋杀案的唯一目击证人,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均为犯罪活动的行为人。鉴于申诉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无充分根据或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为由拒绝其申诉是不合理的。申诉人援引《难民署手册》声称,澳大利亚当局应对他“暂予采信”。

5.4 申诉人认为,在评估他的案件、以及评估他回答缔约国决策者问题的行为举止时,应该考虑到他在事件发生时只是个十几岁的少年,却经历了目睹一名妇女被扼死的可怕经历;他逃脱了绑架;还进行了一次非法和危险的乘船旅行。他并不习惯在本国以外生活,也不习惯在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并且担心他将来的安全。因此,他与对面谈者的陈述中,可能出现了细小的不一致之处。

5.5 移民与公民事务部注意到,申诉人的申诉与其第一次个人履历面谈时的陈述不一致。申诉人就此表示,他感到在第一次个人履历面谈的时候受到了催促,不得不用泰米尔语以一句话概括其申诉。此外,他在第一次面谈中从未有机会就其申诉进行阐述。移民与公民事务部还注意到,申诉人的申诉与其第一次入境面谈时的陈述不一致,因为当时他仅提到在该事件中的一名袭击者。申诉人承认他只提到了一名袭击者,并解释说,他这样说是因为另一名士兵并未直接参与袭击。入境面谈也进行地很仓促,没有提进一步的问题。他还表示,他在入境面谈时也没有提到那辆白色的货车,因为这一因素在他当时的请求中并非至关重要,他没有想到应提及这一点。

5.6 申诉人表示,上述不一致之处无关紧要,并可以做如下解释:他当时很紧张,他需要口译员,而且首轮的数次面谈都很短。但是,在他不感到受到催促时,他的解释是一致的。

5.7 申诉人主张,委员会不应接受难民复审法庭作出的申诉人缺乏可信度的结论,理由如下:(a) 向他提出的问题属争论性质,例如一名被扼住脖子的妇女如何能够尖叫,而在他的证词中,他说他是在向着那幢房子跑过去时听见了一名妇女尖叫,而不是她被扼死时。他感到困惑的是,他该如何解释这一显而易见的立场,而不被视为喜欢争辩或傲慢无礼。他试图通过重复他的故事,向法庭解释这一问题本身是有漏洞的;(b) 他被问到了一些答案显而易见的问题,例如,他为什么向警方投诉。他认为,任何人都有责任在目击犯罪行为后向警方报告,这既是应法律的要求,也是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他感到困惑的是为何他被问到这种问题,认为他被问到的是有关他的案件的事实。法庭稍后对问题进行了改述,申诉人回答了新提出的问题。(c) 他不理解的是,他如何能够更“自然”,但同时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即他是否曾见过那三名据称在某个晚上来到他家的男子;(d) 对于法庭提出的为什么那些男子来到他家这个问题,他承认他并没有立刻回答,这是因为他不讲英文,并在使用口译员方面有困难。但是在这个问题被改述后,他回答了新提出的问题;(e) 法庭问到,为什么参与据称谋杀的斯里兰卡军队人员会追捕他,以及军队什么时候会将这些军队人员与据称的谋杀关联起来,申诉人承认他并未回答这一问题,这是因为他不讲英语,而翻译有时令他感到困惑。遗憾的是,他不知道他无意中误解了这个问题;(f) 关于他无法向法庭解释他的父亲是通过何种方式发现那名妇女被谋杀一事,申诉人表示,他并未获得时间去询问他父亲,相反他被宣告为不可信;(g) 他表示,在他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中,期待他能记住在犯罪现场士兵的确切特征是不合理的;(h) 他还辩称,期待他回想起犯罪现场或工作地点的确切地址并不合理,但他知道如何依靠视觉记忆去到那里,这是因为在斯里兰卡农村和偏远地区,街道名称和房屋号码并不常见。(i) 法庭作出结论认为,他在斯里兰卡停留了四个月才离开令人无法置信,对此申诉人辩称,对于要决定永远离开自己的祖国的人,四个月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因为他想先看看这个问题是否能自行消解,另外他此前第一次尝试离开斯里兰卡以失败告终;(j) 与缔约国的陈述(见以上第4.8段)相反的是,申诉人表示他曾明确地告知法庭,斯里兰卡当局在他已经动身前往澳大利亚后,曾第三次前往他的家中。最后,申诉人表示,难民审查法庭依赖一些细小的、可以辩解的差异驳斥其总体可信度是不公平的。

5.8 申诉人指出,缔约国的法律规定,只能以司法错误为由质疑法庭的决定。然而,各个法院无法找到管辖权错误与申诉人被遣返回斯里兰卡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之间并无关联。

5.9 最后,申诉人辩称,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部长干预自由裁量度很高,法庭的结论是否有误并未得到充分考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与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5款(b)项的规定,除非委员会已确定来文的个人已经穷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救济手段,否则委员会不会审议此等个人的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声称其已穷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救济手段,缔约国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委员会因此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5款(b)项的规定,委员会受理本来文不存在障碍。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表示质疑,理由是申诉人的申诉显然毫无根据。但是委员会认为,这一理由与来文的案情密切相联,因此应在该阶段予以审议。

6.4 委员会认定受理不存在其他障碍,故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在本案中,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至斯里兰卡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将在另一国家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将其驱逐或遣返(“驱回”)到该国。

7.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委员会回顾,此种认定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在被遣返的目的国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风险。委员会又指出,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还需有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将面临个人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个人的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 委员会回顾了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意见(1997),根据该意见,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第6段),但申诉人一般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证明自己面临可预见、真实、针对个人的风险。委员会极为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调查结论,但是并不受此种结论的束缚,相反,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有权依据每个案件的全部案情自由评估事实真相。

7.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强制遣返他回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他会面临在到达机场后被拘留和讯问的风险。届时或在之后任何时候,如果发现他是一宗斯里兰卡军队士兵犯罪的目击证人,他可能会在针对这一犯罪的调查中或法庭上作为证人被传唤。他此后会受到斯里兰卡军队其他人员的追捕,并无法依靠警方保护。此外,申诉人声称,他是一名来自曾经由猛虎组织控制区域的泰米尔男青年,曾非法从斯里兰卡离境,且申请庇护未果,他将因此被推定与猛虎组织有密切的关联。他还声称,尽管他向缔约国当局澄清了其陈述中的差异,解释了为何除了他曾目睹被谋杀的妇女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申诉,澳大利亚移民与公民事务部与难民复审法庭仍质疑其可信度,并任意地驳回了他的保护签证请求。申诉人还声称,被遣返人士如被认为在离境时违反了斯里兰卡的《移民与侨民法》,会在机场被逮捕,移交法院申请保释,并可能被关在尼甘布监狱达数日之久,直至有可安排保释听证会的日期为止。

7.6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在本案中,申诉人并未在向委员会提交的陈述中提供任何新的、可信的证据;申诉人未能证实如果他被遣返回原籍国,他将面临遭受斯里兰卡当局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申诉人的申诉已经由包括难民复审法庭在内的一系列国内决策机构进行了全面审议,并接受了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司法复审。每个机关都对其申诉进行了专门审议,并认定此等申诉不可信。就难民复审法庭的决定与部长干预评估而言,缔约国声称,寻求庇护未果者与泰米尔人在入境时并不受到来自斯里兰卡当局针对他们的负面关注,没有证据能够支持此种结论,即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时,其此前的问题将使其受到额外审查或关注,或在此种安全检查完成后延误其获释。

7.7 在这一背景下,委员会援引了其在审查斯里兰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后的结论性意见,在其中委员会表达了对多份报告的关切。此等报告显示,在2009年5月与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该国的许多地方继续存在包括军人和警察在内的国家行为者施用酷刑与虐待的做法。委员会还援引了其在审查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后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中有证据显示,在从该缔约国被强制遣返或自愿返回斯里兰卡后,一些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成为了酷刑与虐待的受害者。

7.8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已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发生在斯里兰卡、导致他离开该国的事件的信息进行了全面评估,并认定此等信息不足以证明他需要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申诉,即斯里兰卡军队或刑事调查部在注意他;他担心那些他声称犯有谋杀罪行的士兵以及与之有关的调查是基于推测;而且,他的亲人继续生活在他们的村庄,那些寻找申诉人的人似乎并未打扰他的亲人。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申诉人是一名来自曾经由猛虎组织控制区域的泰米尔人,然而在他离开斯里兰卡之前,该国当局并未怀疑他与猛虎组织有任何关联。尽管申诉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对其陈述的评估,他并未证明拒绝向他签发保护签证具有明显的任意性或相当于执法不公。

7.9 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文件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并未履行这一举证责任。

8. 因此,委员会因此认为,委员会无法基于其掌握的材料作出结论认定,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公约》第3条所定义的遭受酷刑的真实的、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的风险。

9.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如果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