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PHL/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 Octo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对菲律宾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9月12日和13日分别举行的第419和第420次会议上审议了菲律宾的初次报告(CRPD/C/SR.419和420)。委员会在2018年9月19日举行的第428次会议上通过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菲律宾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初次报告,并感谢该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PHL/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PHL/Q/1/Add.1)。

3. 委员会赞赏同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建设性的对话,该代表团包括政府相关部委的代表。委员会还赞扬代表团对委员会委员所提问题给予坦率答复。

二.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公约》被视为缔约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因此适用于所有当局;《公约》条款得到法院援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以来为制定执行《公约》的立法和政策框架而采取以下措施,包括:

(a)通过第10524(2012)号共和国法,为残疾人保留1%的政府职位;

(b)通过第10700(2009)号共和国法,在地方一级建立实施残疾人方案的体制机制;

(c)地方政府单位设立市、自治市和省级残疾人办公室。

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与亚太地区一道批准2013-2022年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并成为西太平洋地区第一个实施世界卫生组织残疾模式调查的国家。

三.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关于残疾人的立法和政策以医疗和慈善型方针为主,过于强调残障、医疗和社会护理,这与《公约》的人权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b)划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不足以改革和协调国家一级的残疾人法律,并使执行《公约》的政策变化制度化;

(c)相关立法使现有的对残疾人的成见固定化,并在无意中使污名化和基于残疾的歧视制度化;

(d)没有涵盖所有部门和各级履行缔约国《公约》义务的全面政策,包括消除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所有障碍。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开展立法审查的程序,使立法符合《公约》中的残疾人权模式。缔约国应承认所有残疾人是权利持有人,并重申他们固有的尊严和自主权;

(b)消除对残疾问题的多层次评估,并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协商,根据《公约》所载的残疾人权模式,制定评估政策和程序;

(c)确保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更新立法和政策框架;

(d)开展有残疾人代表组织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组织参加的参与式进程,旨在查明阻碍残疾人充分有效参与菲律宾社会的环境和态度障碍,并采取措施在各级克服这些障碍;

(e)通过一项履行《公约》义务的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缔约国应就这一政策的进展制定时间框架、具体指标和基准,并为在农村地区、自治市和各省实施这一政策划拨资源。

8. 委员会对缺乏信息以及有效和有意义的磋商表示关切。缔约国应征求残疾人代表组织的意见,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代表组织的意见,让他们参与有关执行和监测《公约》的决策过程和公共事务。

9.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2018)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促进建立残疾妇女组织、残疾儿童组织和智力残疾人组织,并向它们提供财政资源以确保其运作;

(b)向残疾人提供关于磋商程序的无障碍信息和方法,包括为智力残疾人组织提供Easy Read格式的资料,以及改善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的适龄机制。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1992年《残疾人大宪章》(第7277号共和国法)及其随后在2007年和2016年的修正案中的条款仅涉及就业、交通以及使用公共住宿和服务方面基于残疾的歧视;

(b)缺乏土著和穆斯林残疾人受到的多重和交叉歧视的相关资料及处理措施;

(c)几个生活领域不承认合理便利,不承认拒绝给予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

(d)对基于残疾的歧视案件缺乏补救措施和申诉程序,以及缺乏关于提供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的资料。

11.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2018)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在一般立法中承认残疾是所有生活领域都存在的一种歧视的理由;

(b)通过防止残疾人遭受一切形式歧视的全面战略,防止基于性别、年龄、出身、宗教、族裔、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残疾、移民、寻求庇护或难民地位以及社会地位对残疾人的交叉和多种歧视;

(c)建立无障碍和有效的补救机制,包括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并确保残疾歧视受害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诉诸司法。缔约国应通过法院和免费法律援助向残疾人提供关于申诉程序的无障碍信息;

(d)在立法中承认根据《公约》第五条第三款提供合理便利的概念,并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形式;

(e)在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和10.3时,考虑到《公约》第五条,特别是基于性别、年龄、残疾和麻风病的多重和交叉歧视,制定反歧视立法和政策以帮助消除对残疾人的污名化。

残疾妇女(第六条)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总体上缺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状况的资料,特别是她们获得社会保护和适足生活水准的资料,以及她们的经济和就业条件,以及残疾妇女享有政治权利的资料;

(b)残疾妇女,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土著人民和其他族裔及宗教少数群体的残疾妇女和女童,被全面排斥在影响她们的决策进程之外。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2016)号一般性意见,并且:

(a)加强收集和公布残疾妇女和女童人权状况的数据,以便制定打击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的适当政策;

(b)确保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性别平等方面及残疾人方面的一般立法的主流。缔约国应加强在与立法和公共政策改革有关的所有进程中适用《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监测和评价指标简编》;

(c)确保菲律宾妇女委员会和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划拨具体的人力、技术和预算资源,促进残疾妇女组织充分参与其工作;

(d)征求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意见,以此作为实施法律改革和政策变革的基础,特别关注她们的家庭生活、教育、保健服务、就业和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和歧视性做法;

(e)在执行相关措施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的过程中,考虑《公约》相关义务。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虐待的发生率较高。委员会尤其关切残疾人组织的研究数据,这些数据显示,耳聋或听力困难的妇女和女童报告的强奸案比残疾妇女的所有其他类型的投诉都多,比例达到10比1。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针对心理社会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性别暴力案件中所占比例过高。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时间框架和战略,禁止一切形式的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b)向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无障碍信息和报告机制,以发现、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

(c)采取措施,在暴力案件中为残疾妇女提供补救,包括康复和赔偿。

残疾儿童(第七条)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确保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的措施的资料,特别是鉴于缔约国估计有330万残疾儿童,约占总人口的8%;

(b)涉及残疾儿童的行动中缺乏促进儿童最大利益的战略;

(c)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上学只能进专门学校,与家人分开;

(d)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在影响残疾儿童生活的所有问题上考虑他们的观点和意见。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促进和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全面战略和行动计划,并为评估其执行情况分配具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用于监测机制的资源;

(b)根据国际人权法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发展和加强对残疾儿童权利的尊重,并加强对这些儿童家庭的支持,包括幼儿方案。缔约国应特别关注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和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儿童,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

(c)采取措施使主流学校实现无障碍,以便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能够在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同时上学;

(d)加强和确保转介系统在国内全覆盖,包括全国范围的残疾儿童社区康复;

(e)制定相关规程和指南,从而通过残疾儿童代表组织征求残疾儿童的意见,确保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残疾程度,就影响他们的问题提供支持。

提高认识(第八条)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重点是预防残疾而不是对残疾人包容和残疾人行使权利,而且缔约国把公共资源分配给强化残疾的医疗型方针的年度活动;

(b)对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态度障碍和其他困难缺乏认识;

(c)缺乏资料,难以了解缔约国在解决公众对残疾人的冷漠和消极态度方面开展“宣传培训”和发表宣示的结果。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运动,树立残疾人作为人权持有者的积极形象;

(b)确保提高认识活动承认《公约》的跨领域性质,并将残疾人权模式作为加强公众对残疾问题认识的关键战略;

(c)加强公共当局,特别是负责执行《公约》的公务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

(d)实施监测工具,以确定提高认识运动及其在消除对残疾人的社会负面看法方面的成果。

无障碍(第九条)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会第344号法(又称无障碍法)和第7277号共和国法等措施没有包括《公约》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通过通用设计实现无障碍的原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无障碍方面的国家行动计划,只要求城市公共汽车遵守无障碍要求,而且目前的无障碍法律没有包括实现所有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还对新出厂吉普尼车的无障碍设施有限表示关切。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关于无障碍的第2(2014)号一般性意见的指导下,并在残疾人组织参与下:

(a)开展立法审查并通过行动计划,为所有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物理环境、交通、信息和通信。缔约国应坚持《公约》第二条规定的通用设计原则,确保基础设施、交通、服务和技术尽可能为所有人设计和使用,而无需进一步改造或专门设计;

(b)扩大无障碍法律和准则,以保护所有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

(c)建立投诉程序并监督公共和私人服务、设施和采购程序的无障碍要求,确保残疾人组织拥有相关权利和资源,从而支持投诉程序并监测无障碍情况;

(d)加强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交通无障碍超出现有的公共汽车无障碍座位;

(e)帮助所有残疾人更多地利用吉普尼车;

(f)考虑到《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1.2和11.7相关的义务,通过调整公共交通,为残疾人提供安全、可负担、无障碍和可持续的交通系统,同时特别关注残疾人的需求;

(g)采用相关监督指标,评估无障碍环境的改善情况。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执行2010年《菲律宾减少灾害风险和管理法》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国家减少灾害风险和管理委员会针对处境危险的残疾人的协调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7年在南拉瑙省马拉威战役期间,许多妇女和处境危险的群体,如儿童和残疾人被留滞在炮火和混乱的中心地带,造成大规模国内流离失所。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2015-2030)》采取有效机制,制定无障碍传播战略(包括热线电话、短信警报应用和手语及盲文综合手册),以及全面的灾害危急情况应急战略和规程;

(b)确保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对残疾人具有包容性和无障碍,并遵守《关于将残疾人融入人道主义行动的宪章》和2016年世界人道主义峰会的承诺;

(c)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颁布立法并实施措施,要求所有公共服务部门制定个人和地方计划,以便在危险情况下安全疏散残疾人。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立法仍然不让残疾人享有表达对生活各个方面的意愿和偏好的法律能力,立法还设立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人的监护办法并限制他们行使自己权利的能力;

(b)国会正在审议选择性提供决策辅助以及实际上充当替代决策者的“法律代表”问题,这将导致法律面前不平等的情况;

(c)由于缺乏能够与残疾人,特别是听力障碍者沟通的法律从业人员,残疾人在诉诸法律系统方面面临困难。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民法》(第386号共和国法)第37至第39条、《宪法》第三条第11款和第9406号共和国法,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2014)号一般性意见,颁布承认残疾人完全法律能力的立法;

(b)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协商合作,对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所有行为者,包括公务员、法官和社会工作者开展关于承认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和辅助决策制原则的培训;

(c)根据残疾人的选择自由,建立辅助残疾人决策的制度,包括给予停止辅助的可能性。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司法保护方面面临障碍,包括法院工作人员态度上的障碍和偏见,以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获得训练有素的手语翻译服务提供协助方面面临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设立司法救助和反歧视小组委员会的第709号行政命令没有得到执行。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供适龄或程序性便利,包括实际进入法庭、无障碍法律服务、合格的手语和触觉手语翻译,以及Easy Read格式的法律和程序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公约》所载权利为法律专业人员、警察和监狱官员开展能力建设方案。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院规则》(民事诉讼程序)关于“精神错乱者”住院程序的第101条和《精神健康法》的规定维持基于残障的非自愿拘留程序。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

(a)废除《法院规则》中关于“精神错乱者”住院程序的第101条,对《精神健康法》进行审查,撤销允许在精神病院和其他类型机构中关押这些人的条款;

(b)停止旨在根据实际残障或被认为的残障将残疾人送入精神病院的程序。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家庭和学校环境中对残疾儿童的暴力程度很高,特别是有报告称儿童在家里被束缚,并有资料称残疾聋哑女童和男童遭受性暴力,包括遭受公立和私立学校男教师或校长强奸和性侵犯,此类行为的责任人没有受到刑事起诉和定罪,也缺乏受害者补救机制;

(b)有资料表明残疾人遭受暴力,包括生活在街头的残疾人遭受性暴力;

(c)有资料称网上以及其他数字环境中存在残疾妇女被贩运的风险。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解决家庭暴力和凌虐问题,包括私人领域对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并确保残疾人能够利用独立的申诉机制,向凌虐受害者提供包括康复在内的适当救济办法,如补救和适当赔偿;

(b)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采取相关机制监测旨在为残疾人服务的所有设施和方案,以防止暴力,特别是对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的性暴力;

(c)确保任何预防贩运的战略都考虑到并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不同形式贩运和剥削的特殊风险,并确保针对贩运问题以无障碍形式介绍情况和进行宣传,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农村地区。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2. 委员会对报告的强迫智力残疾妇女绝育的事件表示关切。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智力残疾妇女免遭非自愿绝育,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强迫绝育。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未承认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是一项主观权利;

(b)缺乏相关战略,难以确保社区内所有残疾人从收容机构过渡到完全独立生活,包括缺乏个人援助;

(c)缺乏使残疾人能够融入和充分参与社区的帮扶服务,这助长收容模式的长期存在。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2017)号一般性意见,并且:

(a)颁布立法,从而承认残疾人有权融入社区以及选择住所、居住地点和与谁一起生活。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残疾人都有自由选择生活安排的法律能力;

(b)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制定独立生活战略和计划的所有阶段;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在法律上有权获得足够的独立生活个人预算,其中考虑到与残疾有关的额外费用,同时将资源从收容机构转用于社区服务,并且增加个人援助的可获得性;

(d)提供社区支助服务,配备训练有素的人手并划拨充足的预算,以便残疾人能够自主决定在哪里生活并融入社区。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非歧视性和系统的框架,没有提供专门用于购置助行器具和辅助技术的适足公共预算,而这些对于确保残疾人的个人行动不受限制至关重要。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政策框架,以确保残疾人可以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助行器具和辅助器具、技术和服务,以确保必要的个人行动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目标,提供普遍获取适当矫形、技术和其他辅助器具的机会,以及关于如何使用这些器具的适当信息和培训。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推广菲律宾手语和聋人文化的同时对聋人的具体文化和语言特征仍缺乏承认和支持;

(b)智力残疾人缺乏可用的Easy Read格式的材料;

(c)菲律宾手语法案尚未通过。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对第7277号共和国法第22款的修正案和其他相关措施,确保在新闻广播节目中向听力障碍者提供语言字幕。

教育(第二十四条)

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特殊教育模式普遍存在,缺乏为残疾人提供全纳和主流教育的措施;

(b)残疾儿童的小学入学人数较少(根据教育部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数据,只有110,169名残疾学生入学,而约549万名儿童有“特殊需要”,占儿童总人口的13%);

(c)残疾儿童、青年和成人在常规教育设施中的教育在无障碍方面受到阻碍,以及学习方面缺乏通用设计,学生生活的所有学术和社会方面缺乏合理便利;

(d)2001年《基础教育治理法》只涵盖公办小学;

(e)总体上缺乏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机会和教育结果的定量数据,不同实体收集的数据不一致。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全纳教育权的第4(2016)号一般性意见,颁布承认全纳教育的立法,并通过实施全纳教育的时限;

(b)改进通用设计原则的实施情况,包括无障碍和合理的学习便利;

(c)承认并在学生生活的所有学术和社会方面提供合理便利,并通过教师培训确保在普通教室帮扶残疾学生;

(d)颁布具体立法,支持在缔约国各地实施合理便利、个性化学习和全纳教室;

(e)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为残疾人提供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无障碍学习材料;

(f)坚持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和4(a),确保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建设和升级对残疾问题敏感且安全的教育设施。

健康(第二十五条)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2012年《负责任的养育和生殖健康法》(《生殖健康法》)执行不力,残疾妇女和女童可获得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服务和权利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服务提供者和广大公众持有偏见和歧视,妨碍这些妇女和女童获得保健服务。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女童和心理社会残疾人全面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社区康复服务,不必忍受他人的偏见;

(b)根据《公约》加大培训保健专业人员,以便向妇女、女童和心理社会残疾人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并在提供这种教育和服务期间提高他们的敏感性;

(c)通过重新启动2012年《负责任的养育和生殖健康法》(《生殖健康法》),加强对全国所有区域卫生工作者的培训。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残疾人大宪章》和《职业康复法》规定的适应训练/康复服务执行情况的资料没有数据证明。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由于利益攸关方采取不同的方法,促进的是以健康为重点而不是包容性发展为重点的方针,社区康复的实施情况参差不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目前的采购程序限制了残疾人各种辅助器具的供应、服务或产品的质量、价格和选择。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执行多项关于适应训练/康复的规定,使其成为一般保健政策的一部分,并加强康复服务的监测机制;

(b)制定相关规程,确保康复符合包容性平等和发展;

(c)改进采购政策的管理,确保残疾人各种辅助器具的供应、质量、价格和选择。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相关的立法、政策、方案和活动,如第442号总统令(又称《劳动法》)、可持续生计自营职业援助发展方案和残疾人成功方案等(CRPD/C/PHL/1,第210段),着眼于创造就业机会和保护所有工人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而不论残疾与否,但这些都没有有效地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

(b)就业配额制度因适用于不同残疾群体而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c)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持续受到污名化,特别是雇主认定残疾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工作能力,以及认为聘用残疾人就需为他们提供培训和改善设施,从而增加劳动力成本。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第442号总统令和5%就业配额制度,并加强面向潜在雇主的结构化定向方案,以鼓励残疾人就业;

(b)采取相关措施,在招聘过程中提供合理便利,确保这些过程包容残疾人,并发布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和无障碍的准则;

(c)坚持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实现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充分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以及同工同酬。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相关资料,难以了解2013年《食品安全法》和减贫基金等政策在确保残疾人体面生活水平方面的执行情况;

(b)残疾人获得水、住房和食物方案的机会有限;

(c)缺乏相关补贴和资源,难以支付与残疾人有关的费用,为残疾人提供的社会保护方案有限,无论他们的就业情况如何。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相关标准,确保提供清洁水、食物和住房的方案将所有残疾人纳入主流;

(b)收集按性别、年龄和族裔分列的数据,说明获得政府最低限度社会保护的残疾人人数和百分比情况,特别是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人的情况;

(c)采取措施,提供社会保护计划和津贴,承认与残疾相关的额外费用,并确保全国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残疾抚恤金;

(d)坚持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增强和促进所有人的经济包容,特别是针对残疾人。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残疾人在地方和国家两级参与公共事务的资料,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人在行使投票权方面面临障碍。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阻碍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歧视性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方便所有残疾人进行电子投票,无论其属于何种残障类型。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批准并实施《马拉喀什条约》。

5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只为残奥会和特奥会提供国家资助的政策使运动员能够参加国外比赛,但不包括参加其他体育项目的残疾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促进残疾人参与文化和娱乐活动的措施。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划拨公共资金,让所有残疾人平等参与和从事体育活动;

(b)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运动;

(c)制定相关战略,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分配资源,与残疾人组织合作和密切协商,在戏剧、舞蹈和音乐等领域为残疾人发展包容性设施、方案和活动。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进行的家庭评估调查,即国家减贫家庭目标系统,缺乏按残障类型、性别、年龄、地理位置和其他适当变量分列的妇女、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和土著人民数据。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代表组织征求残疾人的意见,采纳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的建议,建立收集最新、适当、分类数据的系统;

(b)加强国家残疾事务委员会和菲律宾统计局收集、管理、分析和传播残疾人统计数据的能力和资源;

(c)收集按性别、年龄、族裔、残障类型、社会经济地位、就业情况和居住地分列的残疾人数据,以及残疾人在社会中面临的障碍及其贫困程度的数据;

(d)注意《公约》第三十一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之间的联系,以大幅增加可提供的优质、及时和可靠的残疾数据,这些数据应按收入、性别、年龄、族裔、移民身份、地理位置和其他与国内环境相关的特征分类。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系统和制度化的方针将《公约》纳入包容残疾人的发展合作倡议,包括国家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方案,以及缔约国与国际机构合作的程度不足;

(b)残疾人参与制定、实施和监测包容残疾人项目的程度较低。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与全球援助机构合作开展的国际项目,以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的原则,特别是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有意义和有能力地参与设计、实施和监测包容残疾人的发展项目,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关于减贫的目标1。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协调机制的资料,未在政府所有部门指定负责残疾事务的协调中心,这些协调中心应与国家残疾事务委员会合作执行《公约》;

(b)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内部缺乏具体机制,无法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参与和确保残疾人参与监测《公约》。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残疾事务委员会在执行《公约》方面的能力和资源,并确保政府所有部门和各级指定具有预算拨款的残疾事务协调中心,以执行《公约》下的方案;

(b)保证执行《公约》的公共当局确保尊重残疾人权模式,避免标签化对待残疾儿童,并确保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保护;

(c)确保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任命一个独立的监测框架,并为菲律宾人权委员会执行监测《公约》的任务提供充足的资金,使残疾人组织能够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参与《公约》的监测和执行,同时考虑到关于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见CRPD/C/1/Rev.1,附件)。

四.后续行动

资料的传播

62. 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的全部建议的重要性,并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29至第31段所载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本结论性意见传达给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的官员,司法部门,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地方当局和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4.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5.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以Easy Read格式等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6月3日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