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25/D/66/2019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Octo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66/2019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M.S.(由他的养母H.C.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来文日期:

2020年8月20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9月6日

实质性问题:

将一名复杂创伤后应激障碍和广泛性焦虑症患者驱逐出境

1.来文提交人为M.S.,阿富汗国民,生于1999年。他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第十五、第十六和第二十五条行为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2019年1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养母代理。

2.提交人及其家人在他大约5个月时为躲避暴力,离开阿富汗前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生活了13年,没有获得居留许可。在他13岁时,他的母亲去世了,他与叔叔住在一起,叔叔是他唯一的亲戚,对他予以身心虐待。他还遭受了性虐待和性暴力。在他前往瑞典的两年时间里,他被安置在希腊的一个难民营,在那里他继续遭到暴力和性虐待。他被诊断患有复杂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广泛性焦虑症和“其他特定的严重压力反应”,造成认知障碍,如果没有支持,可能会限制他的日常生活。他曾四次试图自杀。

3.2015年4月7日,提交人在缔约国提出庇护申请。2016年7月2日,瑞典移民局拒绝了该申请,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他如果返回阿富汗将面临个人威胁,他的身体状况不能构成以医疗为由给予他居留许可的依据,因为没有发现他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2017年3月30日,移民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2017年5月16日,移民上诉法院决定不给予他上诉许可。2017年9月26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第二次居留许可申请和同时提出的“执行障碍”申请。2017年12月18日,移民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2018年1月10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第二次执行障碍申请。2019年2月9日,移民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12月14日,移民局分别驳回了提交人的第三和第四次执行障碍申请。提交人在第四次申请中提出,他是一个无神论者,已经西化,他的叔叔曾威胁过他。2019年4月15日,移民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2019年6月10日,移民上诉法院决定不给予他上诉许可。

4.提交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来文,声称将他驱逐到阿富汗将构成对《公约》第十、第十五、第十六和第二十五条的违反。提交人由养母代理。2019年8月23日,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理提交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他遣返阿富汗。2020年7月3日,缔约国提出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认为来文应基于以下理由不予受理:(a) 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二十五条提出的申诉的属事理由和属地理由;(b) 根据《公约》第十和第十五条提出的申诉的属事理由;(c) 证据不足。关于实质问题,缔约国提出,来文没有显示违反《公约》的情况。2020年11月9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意见,认为应宣布来文的所有部分均可受理,并认为来文显示明显违反了《公约》。2021年5月5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对来文的审议,因为驱逐提交人的决定将于2021年5月16日丧失时效。提交人于2021年5月12日接受了这一请求。

5.在2021年9月6日的会议上,鉴于上述因素,并考虑到提交人申诉中提到的驱逐决定已于2021年5月16日丧失时效,提交人不再面临被遣返阿富汗的风险,委员会决定停止对第66/2019号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