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ARG/CO/5-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4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阿根廷第五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4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517次和第1520次会议(见CAT/C/SR.1517和1520)上审议了阿根廷的第五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ARG/5-6),并在2017年5月10日举行的第153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同意遵循新的任择报告程序,这样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可以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第五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审议与上一份结论性意见的发布已相隔13年之久。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以及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所有已经生效的核心人权条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12年颁布了第26842号法律,修订关于预防和惩治人口贩运和援助受害者的2008年第26364号法律;

(b)2012年通过的第26827号法律建立了全国预防酷刑机制,2014年通过的第465/2014号法令颁布了这项法律的实施条例;

(c)2011年颁布了第26679号法律,其中规定强迫失踪是《刑法》中的一项刑事罪行,2012年颁布了第26791号法律,其中规定杀害妇女为刑事罪行;

(d)2010年通过了《国家精神卫生法》(第26657号法律);

(e)2009年通过了第26485号法律,为预防、惩治和消除妇女在人际交往中遭受的暴力行为开展全面保护,2014年通过了第27039号法律,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设立全国免费热线电话144建立了一项特别基金;

(f)2006年通过了《承认和保护难民法》(第26165号法律)。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调整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更好地保护人权和实施《公约》,特别是:

(a)2006年设立了最高法院家庭暴力办公室,2016年通过了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援助受害者国家行动计划(2017-2019年);

(b)通过了2015年第1379号决议,制定了面向受电子监视者的支助方案,还通过了第86/2016号决议,其中将该计划的适用地理范围扩大到全国,2016年实施了《司法2020方案》,促进采用徒刑替代措施等;

(c)2013年设立了体制暴力行为检察官办公室;

(d)2011年通过了第141/11号法令,建立了费尔南多· 乌略亚博士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中心;

(e)2010年通过了第4/2010号法令,解密了关于武装部队在1976至1983年间行动的所有资料。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访问阿根廷的长期有效邀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8. 尽管委员会承认阿根廷遵守了后续程序并提供了书面资料(CAT/C/ARG/CO/4/Add.1和Add.2),但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落实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CR/33/1)中所载的后续行动建议,即建立一个国内各法院酷刑和虐待案件的全国登记册(第31和第32段)、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成员(第35和36段)、在搜身时遵守国际标准(第11和12(c)段)以及建立一项全国预防机制(第25和26段)。

酷刑罪的定义和分类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144条之三规定的酷刑罪的定义不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因为它对酷刑的刑事责任人所规定的范围不够广泛,也没有在罪行的基本定义中纳入有关行为的目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在努力修订《刑法》,并承诺纠正酷刑罪现行定义中的疏漏(第1和4条)。

10. 缔约国应使《刑法》第144条之三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的酷刑定义。酷刑罪的定义应明确规定有关行为的目的,并在该罪行的犯罪者中纳入以官方身份行事或在公职人员唆使、同意或默许下行事的其他人。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2008)号一般性意见的第9段,其中指出《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缔约国还应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确保其立法修正案考虑到酷刑罪的严重程度,保留适当的惩罚。

拘留设施中的酷刑和虐待

11. 委员会重申它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CR/33/1,第6(a)段)中表达的深度关切,即有指控称在安全部队开办的各种设施和仍以过去的军事化管理架构运行的监狱工作人员的行为中经常使用酷刑和虐待。据称,此类体制暴力行为包括对被迫居住在所谓的监狱“迎新”囚室的囚犯所施行的的虐待、用口袋使囚犯窒息、对囚犯的耳朵、脚踝或脚心实施的酷刑行为以及极其严酷的集体惩罚。尽管存在相关管理条例,但囚犯仍然定期遭受无正当理由的攻击性和侮辱性搜身,委员会重申以前表达的关切(见CAT/C/CR/33/1,第6(l)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如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访问阿根廷的报告(CAT/OP/ARG/1,第37和38段)中所称,有指控表明囚犯被任意转移到远离家人的地方,以此作为一项秘密惩罚形式。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收到的报告,囚犯之间发生的暴力事件有时与监狱工作人员默许的监狱内部自治和勒索计划有关(第2、12、13和16条)。

12. 委员会赞同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见CAT/OP/ARG/1,第85和86段)并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对联邦和省级拘留设施中的酷刑和虐待做法开展评估,以期对此类设施的内部和外部制定必要的预防政策和控制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并发出公开警告,即任何人如果实施酷刑行为或是参与或容忍酷刑行为,将被视为负有个人法律责任并受到审判和适当的惩罚;

(b)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在拘留设施内实施的暴力行为案件,并评估国家官员或其上级是否负有责任。缔约国应视情对有罪者处以适当的惩罚并向受害者家属支付适当赔偿;

(c)严格监督搜身程序,确保此类程序对于囚犯,或在适用情况下对于拘留设施的探访者而言,不会侮辱其人格。缔约国应确保仅在例外情况下进行侵入性搜查,尽可能减少其侵入程度,由经过培训的同性工作人员进行,并充分尊重个人尊严(《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第50至53和60条);

(d)在空间规定允许的情况下,确保囚犯尽可能被关押在离家近的地点,并由主管当局监测是否需要转换拘押场所;

(e)采取必要措施将监狱机构转变为民事性质的机构模式,加强监狱工作的专业性和透明度,明确区分安保职能和囚犯待遇。

警察暴力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联邦和省级安全部队在无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实施羁押时一贯采取暴力和任意的行为,特别是在涉及社会边缘化青年和儿童的案件中,据报告称他们有时因身份检查或其他与犯罪行为无关的原因被拘留。根据收到的资料,此类侵权行为可包括谋杀未遂,如Lucas Cabello一案,还包括强迫失踪和酷刑行为,例如15岁的Ezequiel Villanueva和18岁的Iván Navarro据称受到的遭遇(第2和16条)。

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便:

(a)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谋杀、任意拘留、酷刑、骚扰和警察滥权的指控,确保被指控的犯罪者及其知情或本应知情的上级受到起诉,如被判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予以相应处罚。缔约国尤其应当确保针对Ezequiel Villanueva和Iván Navarro遭受的酷刑行为开展真正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b)按照美洲人权法院对Bulacio诉阿根廷案的判决确立的原则,对于犯罪现场逮捕或已签发逮捕令的情况限制使用拘留手段;

(c)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得到所有基本法律保障,严格监督被拘留者登记制度的遵守情况,并确保所有违法行为受到惩处。

拘留条件

15.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正在建造新的监狱,但它感到关切的是,自2009年以来监狱人口稳步增长,导致多省监狱的过度拥挤现状恶化,还致使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监狱系统进入紧急状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执行麻醉药品相关法律的影响,即导致女囚人数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代表团提到的居住率是依据第2892/2008号决议按照一些牢房中每名囚犯2至3.40平方米面积而计算的,远远低于适用的可居住标准。委员会还对在警察局长期关押被拘留者的做法感到关切,这些建筑物原本并非用于这一目的,而且此类建筑内的条件没有达到标准。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3月有七名囚犯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佩尔加米诺市1号警察分局死于火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影响到卫生条件恶化、伙食未达到标准以及获得医治机会,还致使无法将已被定罪和未经判罪的囚犯分开关押,正如全国各地多起集体诉讼中所记录的情况(第2、11和16条)。

16. 委员会赞同小组委员会的建议(CAT/OP/ARG/1,第58-59、62和64段)并敦促缔约国在联邦和省级开展一次审计,以期使监狱和警察局的拘留条件符合《曼德拉规则》,并针对所有拘留场所起草一份消防计划。缔约国还应:

(a)加倍努力减少拘留场所的过度拥挤问题,特别是通过采用监禁的替代措施;

(b)禁止将警察局作为囚犯的长期拘留场所,确保此项禁止规定得到遵守;

(c)按照居住条件的相关国际标准制定适当方法,以确定联邦和省级监狱的关押能力;

(d)继续努力建立作为预防性或惩罚性措施被剥夺自由者的全国统一登记册,其中应包括按司法管辖权、相关人员的性别和年龄以及诉讼现状分列的资料,并确保被拘留者的律师和家属能够获得定期更新的资料。

剥夺自由

17. 委员会重申它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CR/33/1,第6(i)段)中表达的关切,即被审前拘留的人数众多,占监狱人口的约60%,且关押时间过长。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一些举措推动使用剥夺自由的替代措施(见上文第6(b)段),但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推迟了新《刑事诉讼法》(第27063号法律)的生效,其中载有限制使用审前拘留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用于修正第24660号《刑事执行法》的拟议立法,其中禁止大批已定罪犯人提前获释,包括被判定犯有非暴力罪行的人,从而阻碍了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加剧了监狱人满为患的现状(第2和16条)。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联邦和省级对审前拘留的使用开展评估,以期修订其法规并采取包括法官培训在内的必要措施,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和有限时间内使用审前拘留,并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推动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措施;

(b)按照国际标准(《曼德拉规则》第87条、《东京规则》及《曼谷规则》第45条),避免通过可能损害逐渐恢复正常社会生活原则的立法修正案,这项原则是被定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的基础。

单独监禁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缔约国代表团所承认的,在无法院命令的情况下频繁使用无管制的单独监禁手段,例如被拘留者在等待转往“人身安全保护区”或另一区域期间被临时单独监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单独监禁的牢房条件极为恶劣(第11和16条)。

20. 缔约国应使单独监禁的做法符合《曼德拉规则》的规定。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当:

(a)确保没有人被单独监禁,除非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b)确保仅将单独监禁作为最后手段,其时间尽可能短,并受到严格的司法监督和控制;

(c)确保用于单独监禁的牢房符合实施该手段的必要规定,同时不影响被拘留者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羁押期间死亡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羁押期间死亡者人数众多,其中,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数据,2008年至2016年间联邦监狱系统年均死亡43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数据的范围有限,仅涉及联邦监狱系统,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数据与收到的其他资料所提供的数据之间存在差距,后者报告称自2010年来全国此类死亡共计1930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在整个报告所涉期间全国范围内对此类死亡调查的结果。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大部分死亡与健康问题有关,是由监狱保健不足导致的(第2、11和16条)。

22.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a)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死亡的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以期确定国家官员是否负有责任,酌情对犯罪者处以适当的惩罚并向受害者家属支付适当赔偿;

(b)改善拘留场所的医疗条件,确保能够获得药品,并在必要时转往狱外医院;

(c)在国家一级针对羁押期间死亡人数收集全面统计资料,按照死者的拘留地、性别、年龄、族裔或民族以及死亡原因分列,以及此类死亡调查结果的详细情况。

医疗检查

2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保健服务仍由司法部负责,并与监狱系统有着密切关联,在需要提供暴力迹象或羁押期间死亡的证明时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不断有可靠消息来源的报告称,监狱医务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否认被拘留者受到的伤害(第2、12和16条)。

24. 缔约国应确保:

(a)根据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CAT/OP/ARG/1,第54段),在联邦和省级使医疗服务归属卫生部;

(b)被拘留者的所有医学检查,包括入狱体检在内,均由独立医生在对被拘留者的保密权和隐私权予以应有尊重的前提下进行,被拘留者可以选择医生,该医生应接受过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章程》)的培训;

(c)医生能够向一个独立调查机构以保密和免遭报复的方式提供酷刑或虐待的任何证据。

国家预防酷刑机制

25. 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建立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法律及其实施条例(见上文第5(b)段),但它关切地注意到负责管理这一机制的国家预防酷刑委员会尚未得到任命。尽管委员会对启动国家委员会成员遴选程序表示欢迎,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正如小组委员会所指出的(CAT/OP/ARG/1,第16段),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六名代表由议会团体任命,一名代表由政府任命,这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从而损害其独立性。委员会还同意小组委员会对一些地方预防机制的机构组成所表示的关切,即似乎不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独立性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只有六个省份的地方机制处于运作中,其中一些机制在履行任务方面还面临严重预算挑战(第2条)。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着手组建国家预防酷刑委员会,并确保其成员是以透明和包容的程序选举产生的,符合独立性、性别平衡、人口代表性、适当性以及在包括法律和保健的各种多学科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标准(见《任择议定书》第18条和CAT/OP/12/5,第17-20段)。为此,缔约国应当避免任命所任职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者进入委员会(CAT/OP/ARG/1,第16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着手建立符合上述标准的地方机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来履行其职能。

监测拘留条件和预防酷刑的机构

27. 尽管委员会欢迎联邦和省级均有不同机构从事预防酷刑和监测拘留条件的工作,但它感到关切的是,负责预防国家和联邦所辖监狱酷刑机制运作情况的监狱系统监察员办公室(第26827号法律第32条)的工作人员被拒绝进入科尔多瓦省的拘留场所和监测那里的联邦囚犯的拘留条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国家公设辩护人机构和圣塔菲省等地的其他公设辩护人机构在为被拘留者辩护的工作中也面临类似障碍(第11条)。

28. 缔约国应确保包括警方设施在内的所有拘留场所接受定期独立检查,并且应为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权保护机构进入此类设施提供便利。缔约国还应确保此类机构能够自由获取有关被拘留者的所有可用资料,包括法院档案中所载的信息,并且能够不受阻碍地捍卫体制暴力的受害者。

对酷刑和虐待指控的调查

29. 尽管委员会赞赏所取得的一些进展,包括为调查酷刑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如建立了体制暴力行为特别检察官办公室(见上文第6 (c) 段),以及因民间社会和监督机构投诉而开展的一些法律程序,但委员会重申它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CR/33/1,第6 (b) 和 (c) 段)中表达的关切,即尽管有大量案件记录在案,但有罪不罚现象仍然持续存在。根据收到的报告,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司法调查不足,无法支持受害者的说法,而且司法官员倾向于听信警察和监狱官员提供的官方说法,将有关行为错误地归类为较轻的违法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和证人因为害怕报复而不愿发声,因为没有能够保护他们的机制,特别是在被拘留的情况下(第2、12、13和16条)。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指控都能得到独立机构的及时和公正调查,调查者与被指控的犯罪者之间不得存在体制或等级关系。为此,缔约国应考虑按照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CAT/OP/ARG/1,第110段),在总检察长办公室下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警察部门;

(b)确保遵守酷刑案件刑事调查章程和《对安全部队成员犯下的伤害和杀害行为开展调查行动的最低规则》;

(c)确保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实施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有关当局即会自动展开调查;

(d)确保受到指控的犯罪者受到应有的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受到相应处罚。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第10段,其中强调,如果有关行为中存在酷刑行为的要素,则仅以虐待罪名起诉有关行为就是违反《公约》;

(e)向检察官和法官提供更多培训,以便提高调查质量和对犯罪行为正确进行分类;

(f)确保被指控犯有酷刑和虐待行为者立即停职并在整个调查期间保持停职状态,特别是在如不停职即可能再次犯罪、对所称受害者进行打击报复或妨碍调查的情况下;

(g)建立一项制度,为被剥夺自由的酷刑行为受害者和证人提供保护和援助,以期保护他们免遭任何形式的报复;

(h)对威胁或报复酷刑行为受害者或证人负有责任的国家官员立即采取纪律处分和处罚。

酷刑和虐待案件全国登记册

31.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了国家统计系统中宣布的行政紧急状态,但它重申最初于1997年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CR/33/1,第7(e)段)中表达的关切,即缺乏一份全国登记册,其中载有全国各个法院关于国家官员犯下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案件资料,包括任何已经开展的调查和司法程序及其结果的资料。

32.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见CAT/C/CR/33/1,第7(e)段),敦促缔约国建立一个在国家一级收集统计数据的有效系统,其中应包括酷刑或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审判和定罪的资料,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手段(特别是赔偿和康复服务)的资料。在建立这一系统时,缔约国应利用其他机构的数据收集和案件登记工作成果,例如监狱系统监察员办公室、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纪念委员会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吉诺·赫尔玛尼研究所。

不驱回和移民拘留

33. 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庇护法(第26165号法律,第2条和第7条)和引渡法(第24767号法律,第8条)中均承认不驱回原则,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最高法院于2015年决定,如果一人在提出引渡要求的国家被判处死刑,该国只要做出外交保证不予施行死刑,则准许引渡(Sonnenfeld案)。尽管联邦政府没有实施这次引渡,但委员会回顾指出,外交保证不应被用于破坏不驱回原则。委员会担忧的是,有报告称,包括家庭群体在内的移民在边境被拒绝入境,而且无法对这一决定提出质疑或获准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近通过的第70/2017号必要和紧急法令废除了第25871号《移民法》中所载的一些保障措施,还提出了一项即决驱逐移民的程序,大大缩减了对驱逐提出上诉的时限。尽管缔约国代表团保证该法令尊重适当程序保障,但委员会注意到,该法令要求被驱逐者必须提供缺乏经济资源的确凿证明才能获得接受免费法律援助的资格,因此他们很难获得此类援助。该法令还规定从即决程序开始至移民被驱逐期间对其进行拘留,最长可达60天,而不考虑是否可能采用胁迫性较低的手段或有关人员是否存在逃跑风险(第3条)。

34. 缔约国应当:

(a)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人在某国面临可预见的可能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则确保不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到该国,并避免接受有关此人的外交保证;

(b)废除或修订第70/2017号必要和紧急法令的规定,以确保被驱逐者可以获得足够时间来质疑行政或司法层面的决定,并可在驱逐程序中即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以便前往任何法院出庭;

(c)确保移民法律法规仅在已经适当考虑和用尽胁迫性较低的替代手段之后,才在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将移民相关原因的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缔约国还应对移民相关原因的拘留令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

以歧视为动机的拘留和虐待

35. 委员会重申它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CR/33/1,第6(g)段)中表达的关切,即基于种族定性的歧视以及安全部队对非洲人后裔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移民的虐待和暴力入侵住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变性者和易装癖者在公共街道或在警察局受到有辱人格的搜身,他们的拘留条件具有侮辱性,特别是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到的为改善被拘留的变性妇女入住而采取的措施,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省级监狱和警察局缺乏对此类方案的执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6年提出了3470项歧视申诉,几乎是前一年所提出申诉的两倍,并对缺乏资料说明这些申诉的后续情况表示遗憾(第2和16条)。

36. 缔约国应当:

(a)明确指示联邦和省级安全部队遵守禁止歧视被拘留者的规定,仅在搜身完全必要且没有其他替代手段时才对被拘留者进行搜身并尊重其尊严;

(b)确保调查所有因为外国血统、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任意拘留、暴力侵害和虐待的案件,以期起诉和惩罚此类行为的犯罪者,并对涉及官员予以停职处理;

(c)确保在联邦和省级通过专门帮助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被拘留者的融入和保护政策和方案,并确保充分遵守第26743号《性别认同法》。

危害人类罪的纪念、真相和正义程序

37. 尽管委员会承认在以往罪行的记忆、赔偿和正义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见上文第6(d)和(e)段),还承认缔约国对维持现行方案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正如缔约国代表团所承认的,法院对剩余案件的处理拖延,为此类案件调查提供支持的公共部门遭到削弱(第12和16条)。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评估,以期制定战略,加快对上一次民事-军事独裁统治期间犯下的危害人类罪的案件处理和审判,并为此提供必要资源。委员会还建议,应当通过保存纪念档案和遗址来坚持纪念政策。

性别暴力和被拘留妇女

39. 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性别暴力(见上文第5(c)和(e)以及6(a)段),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报告的杀害妇女和性别暴力案件数量惊人,联邦拘留设施中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数量增加。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2015年杀害妇女案件提供的后续资料,但它感到遗憾的是,这一资料并未涵盖所审议的整个时期,也未包括其他性别暴力案件,包括监狱系统之内的案件。委员会还表示赞赏旨在提高被监禁妇女特别是怀孕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方案的资料;然而,鉴于各监督机构指出的不足之处,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联邦和省级的这些方案仍然不足(第2、12和16条)。

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包括在剥夺自由场所在内发生的所有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确保所有申诉得到充分调查,被指控的犯罪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则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因其所遭受的伤害获得充分赔偿。委员会重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被拘留妇女方面提出的建议(见CEDAW/C/ARG/CO/7,第45段),并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改进联邦和省级拘留设施中妇女获得保健的方案(《曼谷规则》的规则48和规则51)。

赔偿措施

41. 尽管委员会欢迎建立费尔南多· 乌略亚博士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中心以及缔约国承诺向体制暴力受害者增加援助,但委员会注意到,该中心主要是为国家恐怖主义的受害者提供援助。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本报告所述期间在其他酷刑或虐待案件中由法庭或其他国家机构命令的补救措施(第14条)。

42.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详细叙述了缔约国具有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和使其完全复原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委员会特别督促缔约国:

(a)尽快扩大现有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复原方案;

(b)向所有酷刑或虐待受害者为其所遭受的伤害提供充分赔偿,其中应当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和尽可能完全复原。

后续程序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12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载于上文第14 (a)、第26和第32段的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5月12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