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ISL/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3January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八届会议

2011年9月19日至10月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冰岛

1.委员会在2011年9月23日举行的第1648和1649次会议(见CRC/C/SR.1648和1649)上,审议了冰岛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ISL/3-4),并在2011年10月7日举行的第166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提交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ICE/Q/3-4/Add.1),并对报告和对问题单的答复体现的坦率和自我批评性质表示称赞,报告和对问题单的答复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儿童的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跨部门代表团进行了非常积极和坦率的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对下列立法措施得到采取表示欢迎,认为这是积极的举措:

2011年对第80/2002号《儿童保护法》作了修正;

新的《媒体法》(第38/2011号);

2011年对第91/2008号《初等教育法》作了修正;

第35/2009号《教育和职业咨询法》;

第90/2008号《学前教育法》、第91/2008号《初等教育法》(2008)和2011年对该法的修正,以及第92/2008号《中等教育法》;

《关于学前机构、小学和中学教员及学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招聘的法令》(第87/2008号);

2007年对《刑法》作了修正,将性同意最低年龄由14岁改为15岁;

第70/2007号《青年法》;

关于向患有慢性病的家长或严重残疾儿童提供补助的第22/2006号法令,以及第158/2007号法令对该法所作的修正;

第76/2003号《儿童法》。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

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0年6月);

欧洲委员会《打击网络犯罪公约》(2007年1月)。

5.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2007-2011年改善儿童和青少年状况行动计划》;

2008-2011年儿童家庭外安置质量标准;

《2008-2010年冰岛儿童保护行动计划》;

《2008年移民政策行动计划》;

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未满18岁儿童免除卫生保健费和住院费的条例(2008年);

《2008年卫生政策行动计划》。

三.妨碍《公约》的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08年银行系统崩溃以来面临严重的金融危机,这场危机对缔约国维持公共投资和就业水平的能力造成了严重影响,这转而又对儿童及其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造成了影响。不过,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儿童权利在财政上作出了努力,特别是在特别保护措施方面,而且随着缔约国财政和经济状况的持续改善,缔约国打算纠正对社会投资包括教育和卫生作预算削减的做法。

四.关切的主要方面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执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其中的一些结论性意见没有得到充分处理。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尚未得到执行和充分执行的建议,包括关于第37条的余下的宣布,缺乏数据收集系统,移民儿童辍学率高,以及存在双重犯罪规定等;并且充分贯彻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

保留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2月撤消了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撤消对第37条的保留。

10.委员会重申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RC/C/15/Add.203,第5段),即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7条(c)款,依法确保将被拘留儿童与被拘留成年人分开,并且撤消对第37条的保留。

立法

1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正在采取立法行动,以便加强与《公约》的执行相关的宪法、法律和规范框架。委员会建议,在对第37条的保留被撤消之后,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纳入国内立法。

协调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的一个协商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7至2011年负责制定与儿童和青少年相关的政策并研究委员会的建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仍然缺乏负责就《公约》执行事宜进行部门间协调的常设实体。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设立一个有效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各级所有相关机构和机关执行儿童权利政策事宜。这一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以便在国家、区、市三级执行全面、一致的儿童权利政策。

国家行动计划

14.委员会注意到《2007-2011年改善儿童和青少年状况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规定设立以上第12段提及的协商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决定为今后数年制定一项新的行动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这项计划尚未获通过。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对《2007-2011年计划》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尽快通过一项涵盖《公约》所载各项规定的关于儿童问题的新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充分执行这项计划提供专门的预算拨款,建立恰当的落实机制,并确保该计划含有一个评估和监测机制,以便定期评估取得的进展并找出可能的缺陷。

独立监测

16.委员会对向儿童事务监察专员提供的资源有所增加表示欢迎,但同时注意到缔约国通报说,监察专员无权受理个人申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各政府机构之下设立的申诉机制较为复杂。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赋予儿童事务监察专员以受理个人申诉的权限,确保这一机制切实有效,便于所有儿童尤其是弱势儿童使用,同时增强公众尤其是儿童对此种申诉程序的意识。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家独立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呼吁缔约国设法向这一机制提供确保其独立性和效力所需的人力、技术资源和经费。

资源划拨

18.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自2008年以来面临财政和经济困难,并且对缔约国设法不让保护弱势儿童和家庭的部门受到直接影响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对教育和卫生部门的预算被大幅度削减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作出了努力,但是达不到低收入门槛的有子女家庭特别是单亲家庭的比率却有上升。

19.委员会建议,在自2010年以来经济和金融状况出现复苏的情况下,缔约国扭转教育和卫生部门预算被削减的局面,并且持续增加就业机会创造投资,特别是用于单身户主家庭、社会保障和特别保护的投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对预算进行跟踪的做法,以便监测和评估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同时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在2007年维护儿童权利所需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一般性讨论日基础上形成的建议。

数据收集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与儿童相关的各个领域的数据。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数据收集系统并没有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方面,而且此种数据的处理、评估和评价机制存在不足。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发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综合系统,据以评估儿童权利落实方面取得的进展。为便利对所有儿童的状况进行分析,相关数据应当按年龄、性别、地区、种族及社会经济背景分类。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2008年起每年都庆祝“儿童节”。委员会还欢迎政府儿童保护局设置了一个《公约》主页,同时还为儿童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和收治照料机构工作人员举办儿童保护问题讲习班、情况介绍会、论坛和其它会议。不过,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缺乏信息,无法确切知道儿童权利是否被纳入学校课程;执法人员、医护专业人员、教师、保健人员以及社会事务人员是否尤其被列为此种培训和讲习班的对象,或者,是否采取了任何其它措施,以便向这几类人员宣传《公约》和介绍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对各类儿童事务专业人员进行的充分、有系统的培训,尤其是加强对执法人员、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社会事务人员和各类替代性照料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国际合作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大力推动国际合作。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冰岛面临经济困难,该国对国际援助的捐助减少。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维持国际合作水平,并在可能情况下克服当前的危机,提高合作水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到2015年达到并在可能情况下超过占国民生产总值0.7%的指标。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儿童权利委员会就受援国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B.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条和第12条)

儿童的最大利益

26.委员会欢迎以下通报,即在评估儿童的福利和公共服务需要方面,通常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概念。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某些单个情形中,特别是在确保父母接触子女方面,或许没有充分考虑到最大利益原则。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涉及父母接触子女的情形中,总是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恰当纳入并一贯适用于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涉及和关系到儿童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所有司法和行政判决和裁决的法律推理也应当基于这项原则。

尊重儿童的意见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报的情况,即《儿童法》确保儿童有权形成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根据《青年法》,市级主管机构可以设立青年委员会,就青年事务向主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对此也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设立此种委员会,关于此种委员会的运行也缺乏任何程序和条例,因而此种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由各城市斟酌决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或许并非所有儿童都享有平等机会来表达意见。

29.对照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青年委员会的运作、作用和任务的规章,并确保法院、学校、涉及儿童的相关行政程序和其它程序以及家庭恰当考虑到儿童的观点,在对待残疾儿童、移徙儿童和其它弱势儿童时也采取这种做法。

C.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通过了一项包括儿童养育咨询和家长管理培训在内的四年期行动计划。委员会对支持家长抚养子女的措施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针对贫困家庭包括单身户主家庭的社会福利不足,这对此种家庭的子女的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处理家庭纠纷方面,为家长提供调解服务所需的经费不足。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执行向家庭提供支持的措施,并为参与执行这些措施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社会福利方案,以便向弱势家庭提供充分的援助,并增加向发生纠纷的父母提供调解服务所需的经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公约》、《抚养义务适用法律公约》和《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无父母照料的儿童

32.委员会欢迎政府儿童保护局设法通过制订儿童家庭外安置质量标准及定期监管,监测服务和安置合同,并确保照料机构达到专业要求。委员会还注意到,第26/2007号法令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审查儿童照料和收治机构的活动。然而,委员会对关于为在儿童离开替代性照料环境之后使其融入社会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缺乏表示遗憾。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儿童离开替代性照料环境之后的融入情况和成功率进行一项研究,这项研究还应当就为确保儿童充分融入而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D.残疾、基本卫生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34.委员会欢迎第22/2006号法令和2007年对该法令的修正,这项法令规定向患有慢性病或严重残疾儿童的父母提供补助;还欢迎缔约国设法把残疾儿童纳入正规学校。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利用服务的机会可能因公共拨款而受到限制。委员会还对按残疾类型、年龄和性别分类的残疾儿童数据缺乏表示遗憾。

35.对照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采取并加强旨在将残疾儿童融入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措施;

确保在没有任何不当拖延的前提下向残疾儿童提供一切必要的支助和服务,并设法使资金限制因素不成为获取服务方面的一个障碍;

确保收集到的残疾人数据按残疾性质、年龄和性别加以分类;

毫不拖延地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卫生保健和获取保健服务

36.委员会欢迎卫生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制定的关于未满18岁儿童免除卫生保健费和住院费的条例。委员会还欢迎2008年《保健政策行动计划》,这项行动计划强调精神健康、营养和运动。此外,委员会还对儿童和青少年肥胖状况有所改善表示赞赏,但对肥胖问题依然存在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移徙者数目逐步增加,移徙者子女可能无法享有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具体而言,由于语言障碍,他们在阅读宣传材料和了解保健服务方面面临困难。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公众进行宣传,使其了解健康的饮食的益处及肥胖对儿童健康和发育的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将移徙者子女纳入卫生保健系统并向其提供卫生保健信息,如有可能用其本族语言提供此种信息。

精神健康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越来越多的儿童经诊断患有注意力缺乏(多动)症或相关症状,致使需服用精神刺激药物者增多。委员会还对有很多人在等待接受精神健康诊断和治疗表示关切。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对有此种问题的儿童进行诊断的准确性,加强对儿童的精神健康服务,并确保人们能够接受所需的检查和治疗,包括加强治疗和诊断机构的能力;

对为经诊断患有注意力缺乏(多动)症的儿童开列精神刺激药物这一环节进行监测,包括对服用药物作为初步治疗手段的逐步增多的儿童的状况进行评估;

进一步重视其它治疗手段,包括心理、教育和社会措施,同时加强对父母和教师的支助;

考虑开展按药物和年龄分类的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以便对儿童可能滥用精神刺激药物问题进行监测。

母乳喂养

40.委员会注意到,自出生起以及最初数日完全以母乳喂养的儿童的比例较高,但是,委员会对年龄为4个月的以母乳喂养的婴儿的比例降至50%,以及年龄为6个月的以母乳喂养的婴儿的比例降至12%表示关注。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提高公众意识,执行《母乳替代品销售国际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从而提倡在婴儿年满6个月之前完全和持续采用母乳喂养方法。

青少年健康

42.委员会关注的是,未满18岁的女童中怀孕和堕胎者较多,这也许是由于有些女童缺乏生殖健康知识,无法获取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青少年对生殖健康以及早孕和堕胎的有害影响的认识,并使其能够获得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包括心理咨询。

滥用毒品和药物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青少年使用某几类毒品和酒精制品的状况有所改善,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使用酒精制品问题依然存在。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尤其是进行生活技能教育,以便保护儿童免受非法使用麻醉品和酒精制品的危害,并且提供专门以因滥用毒品和药物而受害的儿童为对象的康复、重新融入和恢复方案。

E.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多项立法,以便加强儿童在教育方面的最大利益,促进儿童在学校的福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最近经费的削减可能会降低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关注的程度;

一些儿童常常成为严重和长期的欺凌行为的受害者,而校方却没有对此采取令人满意和明确的应对行动;

移民儿童高中辍学率高的问题仍未获解决。

47.考虑到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的需要,包括对从事特殊需求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

加强为打击一切形式的欺凌和骚扰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修改关于处置不当行为的教规,并提高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接受多样性的能力,提高他们处理冲突的技能;

进一步采取措施处理移民儿童高中辍学问题。

F.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8、39、40条,第37条(b)和(d)款,第30条、32-36条)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刑法》规定,凡在缔约国境内招募人员到外国军队服役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判处两年监禁)。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法》没有明确涉及招募儿童行为,此种行为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惩治。

49.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为加强防止招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和敌对行动的国内和国际措施,缔约国应当:

在法律上明令禁止招募未满18岁的儿童参加外国武装部队/团体,并禁止这些儿童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违反《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条款;

确立域外管辖权,惩治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系的人犯下的罪行,或对之犯下的罪行。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的义务教育完成年龄为16岁(可早于这一年龄完成),但最低就业年龄现仍为15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些儿童开始工作的年龄较低,据说为13至14岁。虽然有关工作可能强度降低,但工作条件可能较差,工作安排可能不妥当,因而相关儿童的工作时间可能过长,遭遇工伤事故和骚扰的可能性增加,而且往往会承担与其年龄不相称的责任。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改立法,以便使终止义务教育的年龄与最低就业年龄相一致;

监测相关状况,找出过早开始工作的儿童,劝说他们完成中等教育;

采取步骤保护儿童,使其免受工作条件恶劣和工作安排不当(包括工时长,承担与其年龄不相称的职责,工伤事故及骚扰等)带来的伤害。

性剥削和虐待

52.委员会欢迎2007年对《刑法》性犯罪章节作出修正,将性同意年龄从14岁提高到15岁。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修正没有为15至18岁儿童提供恰当保护,而这一年龄段的儿童仍然有可能遭受性剥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对儿童进行性虐待的案件中,涉案人员被起诉的极少,被定罪的更少。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15岁以上儿童免遭性剥削和虐待;

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中,都能进行切实有效和迅速的调查、起诉和定罪?

确保防止儿童受害以及使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合的方案和政策符合分别于1996、2001和2008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结果文件。

买卖和贩卖

5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相当大的努力对《刑法》进行修正,规定利用卖淫特别是涉及儿童的卖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通过了《打击贩卖国家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重申其对《刑法》第五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的关切(CRC/C/OPSC/ISL/CO/1),该原则规定,在国外犯下严重或较轻罪行的人,只有在所涉行为依据犯罪地国的法律应予惩处的情况下方可在冰岛受到惩治。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规定限制了对与牵涉儿童的买卖、卖淫和色情相关的犯罪进行起诉的可能性,因而使保护儿童免遭这些犯罪侵害的举措受到限制。

5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对立法进行修正,以便废除在冰岛对在国外犯下的罪行进行起诉方面的双重犯罪规定。

少年司法

56.委员会指出,国家监狱和教养所管理局与政府儿童保护局就未满18岁的人的监禁问题达成的协议,无法构成《公约》第37条(c)款所载的将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的法律保障,关于这一条款,缔约国提出了一项保留。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特别是第37、39和40条以及其它有关标准保持充分一致,这些标准包括《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关于保护被剥夺自由青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关于儿童在少年司法中的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撤消其在第37条之下的保留,并在将儿童和成人分开关押方面找到切实可行、合理的解决办法。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和目击者

58.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恰当的法律条款和规章,确保犯罪行为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目击者,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拐卖和贩运等行为的儿童受害者以及此种犯罪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所犯罪行的目击者,都能受到《公约》要求提供的保护;并且充分考虑到《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法院利用儿童之家从儿童那里获取证词。

G.批准国际文书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H.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它成员国执行本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与欧洲委员会开展合作。

I.后续行动和宣传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确保上述建议得到充分执行,具体做法是将这些建议传达给国家元首、议会、有关各部、最高法院乃至地方主管机构,以供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62.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三、第四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关于《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问题的讨论,并提高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

J.下次报告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26日之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介绍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委员会提请注意它在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 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遵守这一准则,篇幅不应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报告《准则》提交报告。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篇幅限制,将请缔约国按照准则进行复核并重新提交。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缔约国无法复核和重新提交报告,那么就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的目的翻译该报告。

6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2006年6月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HRI/MC/2006/3)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