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1/D/661/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7Sept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61/2015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AshimRakishev(父亲)和DmitryRakishev(儿子)(由律师AnaraIbraeva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和他已死亡的儿子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申诉日期:

2014年1月10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7月31日

事由:

施行酷刑并导致申诉人的儿子在被逮捕和拘留后死亡

实质性问题:

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程序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1、第2和第11-14条

背景

1.申诉人Ashim Rakishev, 哈萨克斯坦国民,1954年出生。他代表自己和他已经死去的儿子Dmitry Rakishev提出申诉,他的儿子也是哈萨克斯坦国民,生于1980年。他称哈萨克斯坦侵犯了他和他的儿子根据《公约》第1、2条和第11-14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说,2011年1月以来,因三起盗窃案对他的儿子Dmitry进行调查,他因此需定期向当地警局报告。2011年4月28日大约中午时分,他的儿子来到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内务局报告。他告诉他父亲说,在警局时,警察要他承认犯有若干罪行。

2.22011年4月29日,Dmitry被送到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临时拘留设施。被拘留时,他没有报告说自己有严重健康问题或受过伤。该设施的医务人员为他做了检查,还签发了一份健康证明,上面显示他左眼和右手有血肿。

2.3申诉人说,Dmitry当天遭受酷刑,目的是逼迫他认罪。警察殴打他,使其肋骨骨折。此后,Dmitry的健康状况恶化。拘留设施的管理人员不得不四次叫来救护车:2011年4月30日两次,之后又于5月3日和7日各叫一次。

2.4自2011年4月30日之后,尽管急救医生提出建议和要求,拘留设施负责人A.D.仍然一再反对让DmitryRakishev住院治疗。拘留设施的卷宗中记载着医生曾两次提到Dmitry有必要住院,但后来这些记录被秘密从卷宗中拿掉。

2.52011年5月3日,申诉人的儿子向拘留设施医务人员主诉他身体右侧疼痛。5月5日,他抱怨说头痛和全身无力。后来他被送往当地一家门诊医院做检查,医生诊断说他有两根肋骨骨折。给Dmitry检查的医生建议他立即住院治疗。这位医生还向陪同Dmitry来就医的拘留设施的医生解释说,如果不住院治疗他会死亡。拘留设施的医生向设施负责人报告了让Dmitry住院治疗的建议,但该负责人拒绝接受这一建议。

2.6申诉人还称,2011年5月7日,他儿子的健康状况急剧恶化,被送往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中心医院,对他进行了检查,确诊他两根肋骨骨折、气胸和肺炎二期。当晚,医院三名医生(其中有两名外科医生)诊断说没有必要让他住院。

2.72011年5月8日上午7点58分,在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临时拘留所Dmitry的牢房里发现他死了。5月10日进行了法医检查,检查报告说他死于肺炎二期。5月11日,申诉人请求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内务局负责人再对他儿子做一次法医检查,除其他外,尤其因为他有内伤,例如肋骨骨折,这是他被关进临时拘留所后受的伤。再次做了法医检查,2011年6月9日的检查报告说Dmitry患有肺炎、肋骨骨折,并由于肺衰若干脏器也衰竭。法医专家还做出结论认为,在法医检查前8-15天,Dmitry的身体曾几次受到轻度伤害。

2.8申诉人还说,根据《哈萨克斯坦刑法》第103条第1款,在2011年6月26日就其儿子遭受的严重伤害提起有关他儿子遭受虐待的刑事诉讼。

2.92011年9月1日,又做了一次法医检查,得出的结论是,在Dmitry死亡前几天曾对他施行严重人身伤害;如果他在医院得到适当和及时的治疗,其死亡本可避免。

2.10 申诉人说,2011年10月30日,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内务局对拒绝接受Dmitry住院治疗的医生提起刑事诉讼。2012年5月8日,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以缺乏证据无法证明存在犯罪行为终止了刑事案件。

2.11 2012年9月7日,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法院裁定,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拘留设施负责人A.D.犯有违反《刑法》第316条第(2)款(玩忽职守)罪,除其他外,特别判处他三年监禁,缓期两年。但在哈萨克斯坦独立二十周年之际,法院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独立之际大赦法第3条将A.D.释放。

2.12 申诉人在2012年9月18日对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法院9月7日的判决提出上诉 。他请求发送案件做进一步审查;满足他对非金钱损失要求补偿的民事权利主张;并判定侵犯了他儿子的生命权、尊严和人身安全、获得有效的法律补救、公正审判和法律援助。11月6日,阿克摩林斯克地区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原判。

2.13 2013年4月23日,申诉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其案件进行复审。6月10日,最高法院驳回其申诉。此外,在9月19日,总检察长办公厅还驳回了申诉人的监督投诉,理由是在实质上和程序上没有发现违反规范情况。

2.14 申诉人在向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审判A.D.期间和在随后的上诉和最高法院诉讼程序质疑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法院2012年9月7日判决中提交了40多份有关他的儿子在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短期拘留设施遭受酷刑这一事实的投诉和动议;所有这一切都徒劳无用。

申诉

3.1申诉人称,他的儿子遭受了酷刑,迫使他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违反了《公约》第1条。

3.2申诉人又称,缔约国未能保证他儿子的安全并制止审前拘留设施中的酷刑行为,违反了《公约》第2条。

3.3申诉人还称,缔约国未能监测关于向被拘留和定罪人员提供医疗援助的规定的执行情况,违反了《公约》第11条。因此,申诉人的儿子数次被剥夺了医疗援助。

3.4申诉人还声称,缔约国没有就他儿子遭受酷刑的事实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违反了该项《公约》第12和13条。

3.5他最后称,缔约国没有向他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违反了《公约》第14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7月30日指出它采取“系统性措施”打击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问题。缔约国于1998年批准了《公约》,并于2008年加入《任择议定书》。

4.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核准了处理有关酷刑问题申诉的指示说明。缔约国在2009年2月批准了一项修正国家立法的行动计划,使之与其国际义务相符。此外还核准了监测拘留场所的行动计划,包括由非政府组织监测拘留场所。

4.3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刑法》第146条规定禁止酷刑。在提出酷刑申诉时,检察长授权医生参与记录伤情。

4.4缔约国还设立了国家预防机制,简化了提交酷刑申诉和审议程序。每个拘留场所都有便利被拘留者使用的特别“投诉箱”。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经由酷刑取得证据,则不得使用这类证据。此外,酷刑受害人还可要求国家支付经济补偿。

4.5关于本来文的案情,缔约国指出,Dmitry Rakishev在2010年12月29日的确被指控偷窃罪。在他作为嫌疑人和被告被讯问时,他承认盗窃和向熟人O.R. 兜售盗窃所得,因此Rakishev先生自己作保而被释放,但要求他不得离开居住地,并在必要时向警方报告。

4.62011年2月21日,DmitryRakishev案件的卷宗被送到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法院审理。多次传唤Rakishev先生参加听证会,但他没有出庭。由于Rakishev先生未出庭,法庭决定一旦他被逮捕,即将其还押至拘留所。4月29日,发现并逮捕了DmitryRakishev, 他被关进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拘留中心。

4.72011年5月8日,救护车医生确认DimtryRakishev死亡。根据6月9日签发的尸体解剖结果,查明死亡的原因为皮下纤维蛋白原肺炎二期,引起中毒和急性肺心衰竭。

4.8此外,专家还查明尸体上各种伤害情况:左眼下方和右肩瘀伤以及左前额软组织、头部右前额叶和左额叶出血,有可能在死者死亡前8-15天由钝器或物体击打造成。这些伤害不可能致死,被视为“轻度身体伤害”。此外还确认第7和第8根肋骨被打断,可能是死亡前两至三周间发生;这些被视为“轻度身体伤害”,不可能致死。

4.9此外,尸体解剖结果显示DmitryRakishev患有银屑病、脸颊下颌软组织蜂窝炎、小灶性血管粥样硬化、肿块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块状血管硬化,小脂肪肝、慢性肝炎和局灶性肾硬化,所有这些直接造成DmitryRakishev死亡。

4.10应DmitryRakishev亲属的请求,2011年5月11日申请另做一次法医检查。

4.11 缔约国还称,根据《刑法》第104条第(1)款,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警察于2011年6月27日对所查明申诉人身体上的伤害启动刑事调查。

4.12 记录显示,Rakishev先生刚被关进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拘留中心时由辅助医务人员O.T.做过检查。2011年7月25日,O.T.接受讯问时作证说,Rakishev先生被送进拘留中心时,自己的确看到他身上有几处外伤。Rakishev先生向她解释说,他几天前打过一架(没有提供细节),受了伤,拘留中心的医疗记录中作过相关记录。

4.13 2011年5月4日,Rakishev先生抱怨胸痛,所以叫来救护车。O.T.报告说,他告诉她,2011年4月29日或30日,他从牢房的上铺掉下来。次日上午,Rakishev先生被送到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中心医院,由一名创伤科医生做了检查,诊断为两根肋骨骨折,并做出结论认为他需要“紧急住院治疗”。O.T.向拘留中心主任 A.D.请求批准他住院,而A.D.在答复这一请求时“没说话”。O.T.在5月6日检查Rakishev先生两次。5月8日,她在场,亲眼见到他死亡。

4.14 几位证人证实了O.T.的证言。例如N.G.,他当时被关押在和Dmitry Rakishev同一间牢房,他说Rakishev先生告诉他,被关进拘留中心前他曾在一次斗殴中被打。N.G.还作证说,他没有看到什么人折磨Rakishev先生。缔约国否认N.G. 受到调查人员的威胁或虐待的说法。

4.15 此外,缔约国指出,Dmitry Rakishev的父亲Ashim Rakishev在2011年8月1日被确认为受害人和其已逝儿子的代表。

4.16 根据2011年7月28日第79号报告,死因被确定为急性肺心衰竭,这是由肺炎引起。这些调查的结论是,申诉人死亡是因为“身体严重受伤”。因此,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可以把所列罪行变更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4.17 2011年8月31日Ashim Rakishev请求再做一次法医检查。根据这次检查的情况,于9月20日发布了第138号报告,其结论是,Dmitry Rakishev的肺炎如得到适当治疗,死亡本可避免。10月27日,缔约国有关机构对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中心医院的医务人员开始了一项单独的刑事调查行动。当天,刑事调查已经中止,因为无法确定谁对犯下这一罪行负有责任。2012年5月8日,刑事调查全部终止,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医务人员犯了罪。2015年5月5日,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恢复了刑事调查。6月30日,当局要求再进行一次法医检查。调查仍在进行。

4.18 关于针对拘留中心负责人A.D.行为的刑事调查,缔约国指出,有关机构根据《刑法》关于未能履行公务的第315条第(2)款启动了刑事调查。相关机构根据关于酷刑问题的第146和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第103条第(1)款驳回了指控。2012年9月7日,根据《刑法》第316条第(2)款,A.D.被认定有罪,因过失致人死亡。他被判处三年徒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大赦令,A.D.未服刑。

4.19 要求赔偿精神和金钱损失的案子被转交给民事法院,因此申诉人关于缺乏补救和赔偿的指控毫无根据。法院没有考虑赔偿问题,因为没有证明申诉人遭受了酷刑。

4.20 因此,缔约国认为,它已经履行了《公约》第1、2和第11-14条规定的全部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16年1月4日和4月11日评论了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他指出,缔约国在理论上描述了其打击酷刑的工作,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没有得到执行,或者是被置之不理,本申诉便是很好的例子。例如,缔约国没有提供向酷刑受害者支付的确切赔偿数额。Ashim Rakishev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因为正如缔约国所辩称,酷刑事实没有得到证实。这表明缔约国承认绝不会向受害者支付任何赔偿。

5.2申诉人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向被拘留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缔约国提交的材料显示没有提供这种医疗援助。尽管Dmitry Rakishev不断抱怨,拘留中心的辅助医务人员为其做了检查,但只给他开了止痛药。尽管在被拘留的10天里有四名医生为其检查,申诉人还是死了。尽管申诉人状况严重,也未将其收至住院治疗。拘留设施的医生往往不敢报告酷刑问题,因为他们受雇于同一拘留设施。

5.3申诉人还指出,Dmitry Rakishev 不是被拘留,而是他自己在2011年4月28日到警察局报告。

5.4还有一些事实缔约国没有答复:Dmitry Rakishev身体严重受伤;五次叫了救护车;有一份报告的结论是有必要让Dmitry Rakishev住院;拘留中心主任A.D.在接受调查时骚扰和威胁证人,其中包括N.G.。

5.5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在2011年停止了针对医务人员的刑事调查,2015年才恢复。迄今为止,申诉人没有获得任何有关这一调查结果的信息。没有提供报告说明据称是当局在2015年6月30日进行的审查情况。申诉人还表示,所有调查都是由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警察负责进行的,这意味着有关机构不会彻底、迅速和公正地开展调查。

5.6缔约国没有启动酷刑问题调查,而仅只审查拘留中心负责人和医务人员疏忽的问题。与此同时,诸如出庭作证的K.N.和提交书面证词的N.G.等几名证人说,Dmitry Rakishev因未出庭听讯而被警察殴打。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6年3月4日提交的材料中承认,拘留设施负责人A.D.犯有疏忽罪。根据拘留某人的命令和强制某人临时与社会隔离的专门机构拘留条件的第353-1号法律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被拘留者有权获得免费医疗服务。该法第23条第(1)款要求拘留设施管理部门向嫌疑人和被指控者提供保健服务。

6.2向被拘留者提供医疗服务规则第1条和第17条规定,如若拘留设施或救护车服务医生得出结论认为某人有必要住院,则该人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这一必要性,曾适时告知A.D.,但他因疏忽未授权住院治疗。Dmitry Rakishev因未得到适当医疗护理,于2011年5月8日在牢房中死亡。法院的结论是,A.D.犯有疏忽罪。法院还作出结论认为A.D.没有预见到他的行为或不作为会产生这一可怕后果,但他应该预见到这种后果。

6.3正如前面提到的,恢复了对医务人员行为或不作为的刑事调查,调查还在进行中。为了保持调查的公正性,案件从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警察部门移送至反腐局布拉拜分局。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否受理的审议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是否可以受理该来文。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断定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受理障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对案情的审议

8.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向其提供的一切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和第2条第1款,因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预防和惩治酷刑的责任。这些条款是适用的,因为申诉人的儿子遭受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行为。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法医检查做出结论认为,死者身体上留有若干处瘀伤。此外,委员会显然看到Dmitry Rakishev在身体上遭受了极度疼痛,因为拘留设施管理部门被迫叫来救护车。尽管医生建议他住院治疗,拘留设施负责人却拒绝授权这样做。委员会回顾《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酷刑方法可以指身心两方面,可以包括剥夺基本需求,如食品、水和医疗服务等。 委员会认为,在Dmitry Rakishev病况危急时他没有得到医疗援助,并拒绝让他住院治疗,可被认定为一名官员有意施加极度疼痛和痛苦以强迫他认罪。

8.3委员会认为,根据这些情况,除非缔约国能够提供令人信服的其他解释,否则应当认定缔约国应对Dmitry Rakishev所遭受的伤害负责。在本案中,缔约国对A.D.玩忽职守进行了调查,A.D.被定罪和判刑,但从未服一天刑。除了这些指控,没有对任何肇事者提出酷刑指控。在没有提出这类特定酷刑指控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本来文的情况而言,委员会认为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详细指称。因此,根据对Dmitry Rakishev病情的详细叙述、A.D.拒绝让他住院治疗、至少两名证人的证词以及法医文件中其指控得到佐证,委员会做出结论认为,所报告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条所指的警察酷刑行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防止和惩罚酷刑行为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

8.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属于《公约》第11条方面的诉求和缔约国提供的打击酷刑而采取措施的说明。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供的说明其努力防止和打击酷刑的信息是一般性的,并不能表明它已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在这一拘留地点发生酷刑问题。此外,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向囚犯和被拘留者提供适当和有效的医疗护理,包括充分的药品和由独立医生进行检查”。 尽管委员会建议将卫生保健管理转交给卫生部, 拘留设施的医生仍向这些设施的管理部门报告,因此不能被视为是独立的。因此,就本案情况而言,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违反《公约》第11条的问题负有责任。

8.5申诉人还称,缔约国没有对关于酷刑的指控开展迅速、公平和有效的调查,没有对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提出起诉,因此违反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会注意到无可反驳的证据表明,Ashim Rakishev 多次提出了关于其儿子遭受酷刑的指控。

8.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确进行过两次不同的调查,一项调查是针对拘留设施负责人A.D.的,最终根据《刑法》第316条第(2)款因其疏忽对他做出有罪判决。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应根据明确禁止酷刑的第146条对A.D.予以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A.D.被判有罪并被判处三年监禁,缓刑两年,后来被赦免,从未在监狱服刑一天。第二次调查涉及斯捷普诺戈尔斯克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缔约国提交的材料显示,这次调查结果是没有任何人被追究责任,调查实际于2011年10月27日即开始调查的当日终止。2015年,向委员会提出本申诉之后,最终恢复了调查,但到目前为止,缔约国未向委员会提供任何结果。

8.7委员会回顾指出,如果可以证明没有公正地开展调查,则调查本身不足以证实缔约国遵守了《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启动了两项刑事调查,进行了几次法医检查,并询问了许多证人。但委员会注意到,这些调查的结果是,没有人被指控犯有酷刑罪。由于调查,唯一因玩忽职守被判刑的人却从未在监狱服一天刑,甚至没有被逮捕。调查医务人员渎职的程序也被终止,没有说明申诉人提出的详细证据,调查在2015年才恢复,并未取得明显成果。委员会回顾指出,《公约》第12条还规定,调查应当是迅速和公正的,其中迅速调查最为重要,因为首先要确保受害者不会继续遭受酷刑;其次,一般而言,除非所使用的方法会产生永久的或者严重的影响,酷刑、特别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所留下的酷刑痕迹很快会消失。

8.8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并根据所收到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没有对Rakishev Ashim关于违反《公约》第12条使其儿子遭受酷刑的指控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还未能履行其根据《公约》第13条承担的义务,未能确保申诉人的申诉和由主管机构对其案件进行迅速和公正调查的权利。

8.9关于指称的违反《公约》第14条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以下情况提出质疑:申诉人无法因儿子遭受酷刑而提出索赔,因为没有查明酷刑实施者这一事实。委员会就此回顾,《公约》第14条不仅承认获得公正和充分补偿的权利,而且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此类补救应当包括受害者所遭受的所有伤害,其中包括受害者恢复、赔偿和康复以及旨在确保不再发生侵权的措施,同时永远铭记每一案件情况不同,应具体对待。民事诉讼应独立于刑事诉讼;并应为此确定必要的立法和机构。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因为没有人被起诉和被判犯有酷刑罪,法院无法审议赔偿问题。由于没有独立于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委员会根据所收到的资料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还违反了其根据《公约》第14条应该承担的义务。

9.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其掌握的事实显示存在违反与《公约》第1条和第11-14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的情况。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展迅速、公正和独立的调查,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对施暴者提出具体酷刑指控,并审查医务人员可能共谋的问题,以便将Rakishev Dmitry遭受酷刑及致其随后死亡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为给其父亲Ashim Rakishev所带来的痛苦向其提供补救和补偿,包括赔偿;并在今后防止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的规定,缔约国应在收到这项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将它就本决定采取的行动通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