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1/D/747/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7 Sept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747/2016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H.Y.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6年5月4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8月9日

事由:

引渡到土耳其

实质性问题:

酷刑;不驱回

程序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H.Y.系土耳其国民,1967年出生,库尔德族,信仰亚美尼亚东正教,目前被拘留在瑞士伯尔尼Burgdorf,等待被引渡到土耳其。2011年,针对他的引渡程序在土耳其启动时,他已在瑞士获得居民身份。2015年,瑞士当局根据土耳其提供的外交保证,命令将他引渡。2016年5月3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于引渡令的上诉。

1.2 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委员会于2016年5月6日将该申诉提请缔约国注意。与此同时,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申诉审议期间不要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

1.3 2016年5月9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已经采取必要步骤,暂停引渡申诉人,直到委员会就本案的案情或就取消临时措施发布决定为止。

申诉人提供的事实

2.1 申诉人的大家庭有一代人都参与了库尔德人在土耳其的事业。其父是库尔德工人党的第一代战斗人员,在库尔德工人党和村卫队的打斗中被杀。申诉人曾支持库尔德工人党,并因此数次遭受酷刑和监禁。

2.2 某日,申诉人与双胞胎兄弟 S.Y. 被控为给父亲报仇,在 1988 年谋杀了一名村卫队成员。申诉人否认参与了谋杀,声称对自己的指控是因为其家庭历史情况,且出于政治原因捏造的。审前拘留期间,警察对其施加了八天的酷刑,尤其使用了 falaka ( 击打足跟 ) 、香烟烫、殴打、电击。这八天,他无法躺下或行走,之后有数天尿血,腕部至今还有疤痕。 1989 年 10 月 23 日,加济安泰普第二陪审团法院因谋杀罪判处申诉人死刑,后减为无期徒刑。该判决依据的主要是他的兄弟 M.Y. 的证词,证词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后来, M.Y. 和另外两名证人撤回了不利于申诉人的证词。因为无法找到称职的律师,所以申诉人没有对判决表示异议。某日,他在 S.Y. 的帮助下越狱, S.Y. 代替他留在狱中。

2.3 1992 年,申诉人在瑞士寻求庇护,理由是遭受过酷刑,并且有相关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申诉人于 1994 年 首次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1994 年 8 月 26 日,瑞士联邦难民局拒绝了他的庇护请求。 1995 年 1 月 5 日,瑞士庇护审查委员会驳回了他的上诉。 1995 年 5 月 10 日,申诉人申请重新审查。此后,难民局于 1996 年 9 月 17 日给予他辅助保护,并临时准许他入境瑞士。难民局发现,申诉人如果被送返土耳其,将面对《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 《欧洲人权公约》 ) 第三条被违反的真实风险。申诉人还声称,难民局证实,他在土耳其有“政治数据表”,该表将他定为“不方便或不服从的人”;申诉人声称,土耳其当局监视了他的政治活动。 2002 年 9 月 19 日,委员会驳回上诉,维持其决定。

2.4 与此同时,申诉人的兄弟 S.Y. 于 1995 年从狱中释放,逃离土耳其。 1996 年 8 月 16 日, S.Y. 在瑞士获得难民身份。他在庇护请求中声称,在 1994 年 9 月 /10 月被警方逮捕后,曾 遭 受酷刑。申诉人指出,其兄弟的庇护申请包含一些记录,记载了将申诉人列为库尔德工人党成员,按照土耳其反恐法规,针对他进行的一项诉讼。这证实申诉人在土耳其有政治数据表,一如瑞士当局承认。

2.5 2010 年,申诉人在瑞士获得 B 类居民身份。因为曾受工伤,后来部分残疾,所以申诉人自 1999 年以来就未能做全职工作,故而再次对库尔德工人党的事业产生了兴趣。他为库尔德工人党领导人担任司机,搭载他们在欧洲各地长途旅行,接待来到瑞士的库尔德工人党成员,参加了数次与库尔德工人党有关的活动,接受了采访,并为库尔德慈善活动募集了资金。他曾访问一名在德国受到软禁,并且被德国和土耳其当局监视的库尔德工人党官员。他曾在瑞士接待一位来自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的库尔德工人党领导人,以及土耳其库尔德工人党领导人 Abdullah Öcalan 的一位表亲。瑞士当局从未对申诉人在瑞士从事的政治活动表示异议。

2.6 2011 年 8 月 15 日,加济安泰普总检察长发出将申诉人引渡,令其为谋杀定罪服无期徒刑的请求。 10 月 5 日,土耳其驻伯尔尼大使馆向联邦司法局转交了引渡请求。三次请求未得到答复后,土耳其当局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向难民局提供了外交保证。据申诉人称,土耳其当局与此同时将申诉人的政治数据表换成普通数据表。

2.7 2012 年 6 月 7 日,联邦司法局发出逮捕令,申诉人根据该逮捕令于 6 月 21 日被逮捕。因为精神问题严重,所以他后来得到保释。

2.8 2012 年 7 月 6 日,申诉人在联邦刑事法院对引渡请求提出异议,指出土耳其当局是因为政治罪寻求将其引渡,因此该引渡请求应撤销。

2.9 2012 年 8 月 6 日,申诉人请求庇护。 2014 年 1 月 29 日,联邦难民局临时准许他入境。难民局发现,他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第 ( 一 ) 款中,作为难民受到保护的标准。但是,难民局还发现,他因为犯有谋杀罪,适用第一条第 ( 六 ) 款 ( 乙 ) 项的例外规定。难民局还指出,申诉人如果被送回土耳其,那么确实可能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为此,难民局命令临时准许他入境。 2014 年 2 月 19 日,难民局修订了其决定,以体现申诉人在瑞士已获得居民身份。

2.10 2014 年 7 月 18 日,联邦司法局批准引渡申诉人,同时等待联邦刑事法院判定这次引渡是否出于政治理由。 8 月 6 日,申诉人在该法院对引渡决定提出异议。

2.11 2015 年 5 月 7 日,联邦刑事法院驳回了申诉人 2012 年 7 月 6 日和 2014 年 8 月 6 日提出的诉求。该法院强调,申诉人的政治难民身份并未被承认。该法院认为,虽然申诉人称自己被定罪所依据的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但是这种说法不可信。申诉人如果被送回土耳其就会服刑,因此“不可能得出最后释放后会受到迫害的预测”。该法院还指出,导致他被定为“不方便的人”的原因依然不清楚,因此申诉人对受到迫害的担心是没有依据的。即使申诉人的案件中确有政治因素,该法院坚持认为,也不能因此推断引渡不可接受。申诉人补充说, 1988 年他被逮捕时,酷刑在土耳其广泛存在,这点无可争议。 5 月 15 日,他受到引渡拘留。 5 月 22 日,他提起上诉。 8 月 12 日,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庇护当局已经证明存在酷刑风险后,引渡须有正当理由;联邦最高法院还指出,并未证明存在这种理由。因此,该法院部分推翻了 2015 年 5 月 7 日的裁决,将该案发回司法局重审并作进一步调查。

2.12 2015 年 5 月 7 日联邦刑事法院做出裁决后,申诉人因为健康情况恶化,进入苏黎世一家精神病诊所。在精神病诊所期间,他试图自杀。直到 7 月 6 日为止,他接受了向有自杀倾向的被羁押者提供的特别治疗。 7 月 6 日,他被转往 Burgdorf 一家专门监狱。该监狱对有自杀风险的人士提供援助。他之后曾数次因紧迫的自杀风险而进入伯尔尼的精神病诊所。医生告知律师,申诉人在精神病诊所时,已经按照《伊斯坦布尔规程》受到了评估,以判断他是否为酷刑受害者;但是,评估结果从未提供给申诉人或其律师。

2.13 2015 年 9 月 17 日,联邦司法局介绍了其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尤其是,土耳其当局已经解释称申诉人没有“政治数据表”,并且转交了加济安泰普第二陪审团法院 2015 年 6 月 2 2 日 维持 引渡 请求 的 裁决 。瑞士 驻 安卡拉 大使馆 表示 ,申诉人在土耳其没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即使 2015 年 7 月以来针对库尔德工人党叛乱的战争的有关安全问题在土耳其监狱中持续存在;但是,因为申诉人与冲突无关,他不会面对针对其个人的酷刑风险。 10 月 5 日,申诉人对司法局的结论表达了意见。他指出,瑞士大使馆不完全熟悉他的案件,忽视了该案的政治层面,尤其是他与库尔德工人党有关联一事。

2.14 2015 年 10 月 13 日,联邦司法局批准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 11 月 13 日,申诉人上诉。 2016 年 3 月 16 日,联邦刑事法院将他的上诉驳回。有关酷刑风险,该法院认为,因为在引渡过程中能够要求保证和控制机制,所以引渡当局的结论可能与庇护当局的不同。上诉被驳回,促使申诉人于 4 月 5 日再次试图自杀。随后,他申请从引渡拘留中释放,但是因为他潜逃的风险很大,所以上述申请被拒绝。

2.15 2016 年 3 月 29 日,申请人就联邦司法局 2015 年 10 月 13 日的决定,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他特别指出, 2016 年 3 月,他父亲一方家族最年长的表亲 E.Y. 被指控成立并领导非法集团,支持库尔德工人党武装部队。除发现一杆步枪外,他的家中和 Face book 页面上还发现了政治宣传材料,包括知名度很高的库尔德工人党成员的照片。申诉人将该调查的相关材料转递交了该法院。

2.16 2016 年 4 月 28 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该法院的结论是,鉴于当局进行的额外调查,因为申诉人将为非政治罪服刑,对他的待遇也存在保证,所以没有迹象表明他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所以,该案不再属于“格外重要”案件,因而不在该法院管辖权限之内。

申诉人

3.1 申诉人声称,因为自己有被土耳其当局施加酷刑的风险,所以如果被引渡,那么他根据《公约》第三条享有的权利就会遭到侵犯。

3.2 申诉人提到《欧洲人权公约》和委员会的判例,以及国际报告,并且声称土耳其安全和警察部队越来越多地使用酷刑和虐待,尤其是针对恐怖分子嫌疑人、库尔德和阿列维少数族裔、活动人士以及囚犯,目的是获得有关政治活动的供词或信息。 而且,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则面对针对 其 个人的酷刑风险,理由如下。

3.3 首先,申诉人曾经遭受酷刑,其受到拘留所依据的审理不公正,其定罪有政治动机。在引渡程序期间,瑞士当局因为认为不可信,拒绝接受他对遭受酷刑的说法。但是,国际报告表明, 1988 年到 1990 年,土耳其有人系统采用酷刑——尤其是 falaka 和电击。这段时期也是申诉人被羁押的时期。 委员会的判例支持本结论 ,瑞士当局在引渡程序期间也未对本结论提出异议。申诉人的精神报告表明,他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与羁押时期遭受 的酷刑 有直接关系。 申诉人 称 ,他 的 兄弟 S.Y. 在 瑞士 获得 庇护 的理由就是 S.Y. 曾因谋杀指控而受到拘留,拘留期间遭受酷刑,而该谋杀指控与申诉人的相同。 S.Y. 向瑞士庇护当局描述了申诉人、 M.Y. 以及他本人在拘留中遭受酷刑的情况。因为申诉人在庇护请求中提供了相同描述,瑞士当局本应也将其对酷刑的描述视为可信。而且,瑞士当局就 S.Y. 一事,间接地承认, M.Y. 在酷刑之下被迫做出对申诉人不利的证词。因此,针对申诉人的刑事审理有缺陷且不公正。

3.4 第二,申诉人健康情况严峻,例如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在引渡程序期间有数次自杀企图,并且部分残疾。所以,申诉人的情况尤其脆弱。根据 2014 年 7 月 30 日的精神报告,申诉人有继续在瑞士接受治疗的必要。根据 2015 年 6 月 10 日的精神报告,如果申诉人被带离,那么几乎必然会再次受到创伤;对于在土耳其受到拘留,最终受到虐待,申诉人显然感到害怕并且有生理紧张,这一点明显可见。

3.5 第三,申诉人指出,瑞士庇护和引渡当局的结论存在矛盾之处。联邦难民局的评估认为,他如果被送回土耳其,将面对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真实风险。国内法院仅仅因为他面对的是引渡,而不是驱逐,就无视该评估。联邦刑事法院认为,引渡当局不受庇护当局的判定的约束。而且,国内法院没有适当考虑他的两位亲属因与库尔德工人党有联系,因而最近受到的刑事指控。

3.6 第四,申诉人是库尔德民族,家人是库尔德工人党支持者。他的父亲因为与库尔德工人党有政治关联而死,他的兄弟 S.Y. 因为支持库尔德工人党受到起诉。 这些审理的记录将申诉人称为库尔德工人党的支持者。而且,申诉人的家庭成员 在访问土耳其时,也在机场受到盘问。

3.7 第五,土耳其当局通缉申诉人是出于政治原因。土耳其当局于 2011 年请求将他引渡,但是知道他自 1992 年以来就住在瑞士,这说明该当局关注他与瑞士及欧洲其他地区的库尔德工人党领导成员的关系。在引渡程序期间,他的政治数据表被换为普通数据表,也说明了这一点。针对 S.Y. 的刑事审理的记录也将申诉人称为库尔德工人党成员,因此申诉人被列为“不方便的人”。

3.8 最后,申诉人因为与瑞士和欧洲其他地区的库尔德工人党有政治联系,作为司机密切接触库尔德工人党知名领导人,所以尤其受土耳其当局的关注。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也已经反映在 2015 年 5 月 7 日的,已经公开的联邦刑事法院裁决中,还有瑞士媒体报道中。土耳其当局监控在国外的土耳其工人党活动。库尔德工人党在土耳其和欧盟被视为恐怖组织。根据土耳其反恐法律,与库尔德工人党有牵扯是加重情节,在刑事审理中加倍处罚。

3.9 申诉人提及委员会的判例,进一步指出,土耳其提供的外交保证既不充足,也不可靠,无法消除他回国后遭受酷刑的风险。 而且,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已经强调,在引渡案件中,如果一国有持续违反人权或系统地进行酷刑的情况,那么引渡方不应依赖该国的外交保证,如果没有这种情况,那么只有在外交保证清楚且存在有效监督制度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外交保证。 但是,回国后监督机制对减少酷刑风险效力甚微,事实已经证明该机制在防止酷刑和进行问责方面没有效力。 在申诉人的案件中,以下因素表明,外交保证无效:只要在瑞士当局三次请求无效之后,才提供外交保证,这说明土耳其没有遵守该保证的意愿;瑞士当局没有否认申诉人被释放后,面临迫害的风险;瑞士庇护当局发现,申诉人有在土耳其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土耳其人权纪录差,尤其是对监禁人员施以酷刑,对此类事务的调查也没有效果; 监督实施保证方面存在困难。申诉人声称,他因为与库尔德工人党高级别成员有联系,所以有在被交给监狱当局之前,就被秘密部门逮捕并施以酷刑的风险。而且,他曾经在土耳其越狱,这也会增加酷刑风险。《公约》第三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遣返至该国,这包括引渡与库尔德工人党等被视为恐怖组织的政党有关的个人,而申诉人的情况就是如此。

缔约国对案情的意见

4.1 2016 年 11 月 14 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重申了案件的事实。

4.2 缔约国回顾,根据《公约》第三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缔约国援引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三条的第 1 号一般性意见 (1997 年 ) 当中所确立的标准,即要求申诉人证明自己如被遣返回原籍国,将面临针对其个人的、现实的且重大的酷刑风险,回顾指出,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还必须举出事实表明风险重大。

4.3 缔约国承认,因为政府与库尔德工人党的对抗,土耳其的人权局势令人担忧,该国东南部的情况尤其严重。然而,该国局势本身并不构成认定申诉人回国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 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证明自己如被引渡至土耳其,将面临针对其个人的、现实的且重大的酷刑风险。缔约国还指出,缔约国当局已经获得土耳其有关此事的外交保证。

4.4 首先,申诉人未能证明他曾遭受酷刑。即使酷刑在土耳其曾是普遍问题,但并不是系统性做法,也不是所有刑事犯罪都会导致酷刑。缔约国提及联邦刑事法院 2015 年 5 月 7 日的评估。特别是,根据对申诉人的有罪裁决,医疗记录没有显示申诉人或两位共同被告有遭受酷刑的痕迹。鉴于申诉人有自己选择的数位律师代理,如果说他的酷刑痕迹没有被医疗记录收入,这令人难以相信。而且,申诉人从没有声称自己在服刑期间遭受过酷刑。如果按申诉人所说,他在被捕后遭受过酷刑,那么 S.Y 似乎不太可能同意代替申诉人留在狱中。瑞士方面的精神报告表明,申诉人过去受到的酷刑和当前的健康情况有因果关系。因为这些报告依赖的是申诉人自己的陈述,所以瑞士当局认为这些报告不可靠。

4.5 第二,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证实他因为在土耳其、瑞士或其他欧洲国家的政治活动而面临酷刑风险。瑞士庇护当局发现,他对于在土耳其的政治活动的叙述有矛盾之处。在第一次庇护程序中,他声称自己和家人曾为游击队战斗人员提供食物和资金支持。他还声称,自己曾于 1976 年、 1978 年、 1985 年和 1986 年数次被捕,且被捕与支持库尔德工人党有关。庇护当局发现,他的叙述缺乏细节;尤其是,他无法具体说明,自己何时被捕,被捕了几次。他们还发现,他在土耳其当局方面没有遇到任何困难。 1995 年 5 月 10 日申请重新审查时,申诉人称, Malatya 安全法院已经因为持有库尔德工人党宣传品,对其兄弟 S.Y. 发起刑事诉讼,后者确认该材料是从申诉人处收到的。瑞士驻土耳其大使馆进行的调查表明,安全法院已经指控 S.Y. 支持库尔德工人党战斗人员, S.Y. 于 1995 年 1 月 19 日被判无罪。但是,针对申诉人的诉讼从没有发起过。 S.Y. 已经因为曾帮助申诉人越狱而被监禁,后于 1991 年释放。申诉人并未告知庇护当局,自己曾于 1990 年到 1992 年离开土耳其去瑞士时之间这段时间,在土耳其藏身时,向 S.Y. 提供了宣传品。瑞士驻土耳其大使馆的其他调查表明,申诉人在土耳其没有未决的新诉讼。瑞士驻土耳其大使馆于 2012 年和 2015 年进行了调查。调查一方面强调只要存在因被指控支持反对派而建立的政治数据表,就足以成为担心返回土耳其后遭受酷刑的理由,另一方面就本案而言,调查发现土耳其不存在因为申诉人被指称与库尔德工人党有联系所以建立的政治数据表。调查没有发现相关数据,也没有证据表明此类文件虽然曾经创建过,但是后来被销毁了。但是,存在一个普通数据表,反映的是作者的谋杀定罪。 2015 年 9 月 2 日,联邦难民局发现,申诉人被引渡到土耳其后,不会面对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即使考虑到该国最近的局势发展也是如此。

4.6 有关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认为,这些活动不属于重大的参与政治行为,不可能吸引土耳其安全部门的注意。没有创建有关申诉人的政治数据表,这一个事实就可以证实上述论点。而且,申诉人的妻子曾数次回到土耳其,她被问及申诉人的去向,但是没有人对她采取镇压措施。土耳其当局解释称,虽然申诉人自 1992 年以来住在瑞士,且申诉人越狱的几天后,就发出了通缉令,但是直到 2011 年才获知他的准确地址,所以到那时才发出引渡请求。缔约国认为,这一解释有说服力,申诉人的指控没有依据。

4.7 第三,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被判为复仇谋杀 A.Y 有罪,该定罪并无政治动机,也没有明显缺陷。缔约国指出, A.Y. 的儿子被判于 1986 年谋杀申诉人的父亲有罪。瑞士当局发现,因为申诉人未能证实其参与政治事务,他并没有被作为政治反对派,对他的起诉是根据普通法进行的。判决此案的法院只有处理违反普通法的行为的权力。 S.Y. 后来也被指控犯有谋杀罪,但是后来被判无罪;如果审理有政治动机, S.Y. 也应被判有罪。判处申诉人有罪所依据的是土耳其《刑法》第 450 条第 10 款,该条文规定,因复仇而谋杀他人的,可判处死刑。但是,申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他曾被迫害,那么受到的应该是最大程度的惩罚。申诉人有自己选择的数位律师代理, Cassation 法院和最高法院确认了对他的定罪。正如申诉人所说,最高法院曾对其是否有罪产生过怀疑,这说明他的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查。申诉人声称,自己被定罪的依据是 M 对他的不利证词,而该证词是在酷刑之下获得的,之后又被撤销了。申诉人所言缺乏依据。根据此案审判法庭的裁决, M.Y. 起初坦白自己犯罪,后来声称犯罪的是申诉人,随后又撤销了指控。审判法庭认为, M .Y. 害怕家人报复,所以撤销了证词。法院提及 M.Y.1988 年 11 月 20 日的医疗证明。该医疗证明显示,他的身体上没有遭受酷刑的痕迹。因此,瑞士庇护当局认为,申诉人所称他自己、 M.Y. 、 S.Y. 曾遭受酷刑的说法缺乏可信性。 2015 年 6 月 22 日的裁决之中,审判法庭确定,申诉人受到的刑罚不受时效限制。而且,瑞士庇护当局认为,申诉人所称 A.Y. 被谋杀时,自己在 Suruc 村的棉花田里工作的说法并不可信,因为他在庇护面谈时提供了相矛盾的叙述。缔约国还称,土耳其没有为政治迫害而以普通法罪名请求引渡的案例。

4.8 缔约国指出,瑞士和土耳其之间的引渡受 1957 年《欧洲引渡公约》管辖,两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所列条款和条件,互相移送所有因犯法行为被请求国主管当局提起诉讼或被该当局通缉以执行判决或羁押令的人 ( 第一条 )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请求引渡涉及的违法行为属政治罪或与政治罪有关,或者被请求方有充分依据相信为普通刑事犯罪提出引渡请求的目的是以当事人的族裔、宗教、国籍或政见为由起诉或惩罚此人,或者此人的地位可能会出于这些原因受到损害,则不予引渡 ( 第三条 ) 。瑞士从其人权义务角度,考虑《欧洲引渡公约》赋予的义务。根据 1981 年 3 月 20 日《联邦国际引渡事务合作法》第二条,如果有依据相信接收方的程序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或者该程序是出于人员的政见或其他歧视性原因而对其进行起诉,或有令其境况恶化的风险,或有其他严重缺陷,则瑞士拒绝引渡请求。如果有重大依据相信,此人如果被引渡,则会面对受到虐待的风险,但是如果外交保证满足某些引渡许可条件,例如请求国承诺确保瑞士大使馆代表不经通知即可访问被拘留者;允许被拘留者不受限制地接触到律师,获得医疗护理;确保他们得到亲属访问的权利,那么外交保证可消除或减少前述风险。有关将人员引渡至土耳其,缔约国原则上不请求外交保证,但是在更加敏感的政治案件中可以提出这种要求。缔约国与土耳其在引渡问题方面有长期的合作,联邦司法局没有土耳其违反人权或特殊性原则的案例记录。申诉人未对此提出异议。

4.9 缔约国具体指出,土耳其提供了以下外交保证:

受到起诉者不会拘留在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条件下,并且拘留条件会满足 ( 《欧洲人权公约》 ) 第三条的要求。此人的身心健康将得到尊重。此人被监禁的条件不会因为他属于某个社会群体,或者因为种族、宗教或民族而恶化。此人的健康条件将得到适当考虑,包括采取适当医学监督。此人有权与其选择或被指派的律师联系,该联系不受限制,而且保密。在拘留期间,此人有权得到探视。在其定罪方面,土耳其当局不会出于政治原因起诉此人,也不会出于此原因进行惩罚。针对成为引渡原因的罪名的惩罚不能增加,也不能比起初判处的更加严重。瑞士驻安卡拉大使馆有权任命代表在引渡后的任何时间探访此人,并且不受监视,此人有权利不受限制地与此类代表联系。

4.10 申诉人声称,瑞士引渡当局没有考虑庇护当局确认的酷刑风险。缔约国对此表示异议。首先,联邦移民局在其 2014 年 1 月 29 日和 2 月 19 日的决定中,并没有考虑到土耳其提供的外交保证。联邦司法局曾询问,申诉人受到的待遇是否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的风险。就此,州移民秘书处回应称,申诉人将会因服刑而受到监禁,鉴于其罪名并非政治罪,其犯罪发生于几十年前,土耳其当局已经提供了外交保证,如果没有加重情节或政治数据表,那么能够排除申诉人受到任何虐待的情况。瑞士当局将有能力随时监控该保证的遵守情况。庇护当局无法依赖外交保证,因此其对风险的评估可能与引渡当局不同。虽然土耳其的政治和社会局势自 2015 年 7 月以来有了发展,但是这与申诉人的个人情况无关,申诉人的引渡将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鉴于上述因素,引渡当局无视庇护当局的酷刑风险评估。

4.11 缔约国还称,不应认为申诉人的健康问题本身会带来风险,导致申诉人如果受到引渡就会遭受酷刑。申诉人并未声称,自己的健康条件致使免于引渡。根据 2016 年 5 月 3 日伯尔尼大学精神病院出具的医疗证,他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情况都允许旅行。组织引渡应该考虑他的健康条件。

4.12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曾指称,其表亲因为成立并领导非法武装团体在 2016 年 3 月被捕,申诉人担心自己因此受到审讯和酷刑,但申诉人没有向引渡当局证实该指控。因此,联邦刑事法院决定不进行额外调查。

4.13 鉴于以上情况,缔约国指出,没有重大依据令其相信,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后,将面对针对其个人的真实酷刑风险。因此,瑞士如将他引渡,并不构成违反该国根据《公约》第三条负有的国际义务。

4.14 2017 年 5 月 2 日,缔约国维持其先前判断。缔约国还补充指出,申诉人是因为违反普通法、没有任何政治背景刑事犯罪而面临引渡,土耳其最近的情况发展与申诉人的案件无关。因此,最近的情况发展不影响他的个人情况。

4.15 缔约国回顾,《欧洲引渡公约》对瑞士和土耳其都有效。因此,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规定也约束着土耳其。土耳其从没有在引渡程序中违反外交保证。缔约国提及先前的一个案例:有一位已被定罪的人员曾指出,自己因为支持过库尔德事业,所以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提供引渡请求是在 2016 年 7 月土耳其政变后。土耳其的外交保证令引渡当局满意。因为在土耳其有得到释放的机会,此人要求引渡。缔约国强调,联邦刑事法院两次对该引渡表达反对,要求联邦司法局调查此人对酷刑的指称,评估土耳其的人权状况。 2016 年 12 月,法院批准引渡。 2017 年 2 月,瑞士驻土耳其大使馆报告,此人已经处于软禁之中。

4.16 缔约国强调,虽然长期与土耳其合作,但是所有案件都得到单独评估。申诉人的案件已得到庇护和引渡当局的仔细审查。缔约国强调,对申诉人引渡请求的根据是他离开土耳其赴瑞士以后、从事与库尔德工人党有关的活动以前按照普通法的定罪。申诉人关切的是,如果被引渡,自己将会受到违反《公约》的待遇。瑞士当局已经适当地评估了该关切,要求土耳其提供外交保证,确保他安然无恙,并制定监督机制。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7 年 4 月 4 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表达异议,重申了反对将他引渡至土耳其的理由。他促请委员会考虑 2016 年 7 月有人试图发动政变以来,土耳其政治和宪法局势的发展,以及该国随后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导致更广泛地发生被怀疑与 Gülen 运动合作或者支持库尔德工人党的人员遭受酷刑,受到大规模逮捕和拘留的情况,司法独立受到影响。而且,土耳其打算在 2016 年 7 月暂停遵守《欧洲人权公约》部分内容。紧急状态宣布后,被拘留者接受 审判 前 被 羁押的时间增加到最多 30 天,被拘留者与律师的接触也受到了限制。这就导致失去了在审讯前防止酷刑或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有效方法。在紧急状态中,公平审判的保证和人权标准将受到永久降低,所有律师都由政府指派。 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有无法找到独立律师的风险。

5.2 申诉人强调,自土耳其当局于 2012 年提供外交保证以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要求重新评估土耳其的法治以及外交保证的价值和可靠性。缔约国自己也承认,土耳其的人权状况令人震惊。鉴于局势的上述发展,德国、意大利、希腊等欧洲国家无论是否获得外交保证,都停止向土耳其引渡人员,土耳其外交官也在瑞士寻求庇护。 2016 年 12 月,欧洲联盟成员国因为土耳其的法治受到攻击,所以请求冻结有关土耳其加入欧盟的谈判。

5.3 申诉人提供了数篇媒体文章和数份国际报告,这些文章和报告描述了在瑞士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土耳其国民受到秘密监视的情况。申诉人坚称,这说明土耳其当局了解他在国外的政治活动和他与库尔德工人党的关系,这也解释了为何他在定罪多年后被请求引渡。他回顾,瑞士媒体对申诉人的案件和联邦刑事法院的裁决进行了详细报道,尤其是详细 报道 他曾作为司机与库尔德工人党高级别成员有过接触。土耳其总统已经获悉,他参加过反对土耳其政府的示威。

5.4 申诉人还指出,他依然处于拘留之中,有严重精神问题。又一次试图自杀之后,他被医院收治,后于 2017 年 4 月出院。他担心被引渡,这种情绪形成的痛苦本身就相当于酷刑。

5.5 2017 年 5 月 2 日,申诉人的律师称,申诉人在试图准备自杀之后,被伯尔尼 Station Etoine 精神病院羁押。律师在探视他时,发现他的身体上有两个刺青:一个是 15 厘米长的东正教十字架,位于背部,另一个是长 10 厘米的文字“ Fu ck E r dogan ” ( 中文译注:辱骂埃尔多安的语言 ) ,位于左臂。申诉人解释称,他的刺青是 2013 年纹制的,东正教十字架反映了他的亚美尼亚和基督教渊源。他强调,自己的庇护案与宗教无关,也从没有向家人展示过自己的刺青,这说明他没有利用它们作为反对引渡的依据。但是,医务人员已经看到刺青,一定已经在按照《伊斯坦布尔规程》进行的评估中将它们记录了下来。因此,缔约国应该知道他的刺青,这对他带来了额外的酷刑风险。律师重申,虽然提出过要求,但是他从来没有获得评估的副本。

5.6 律师补充指出,自 2017 年 4 月 16 日公投以来,土耳其的局势已经恶化。公投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律师称,该修正案将权力集中于总统,严重影响相互制衡和司法独立。总统宣布,将要重新施行死刑,发动了新一轮的打击行动,在全国命令逮捕超过 1000 名警察。据律师称,总统打算在整个警察部队中只雇用他的支持者。因为存在这一情况,再加上申诉人的刺青和与库尔德工人党的关系,所以他被引渡至土耳其后遭受酷刑的风险有所提高。例如,甚至在他被交给监狱当局前,就有可能遭受警方的酷刑。在这些情况下,外交保证无效。

各方的补充意见

申诉人

6. 2017 年 6 月 19 日,申诉人的律师请求委员会通过临时措施,将申诉人从拘留中释放,如有必要,释放附加使当局能够核实其去向的条件。

7. 2017 年 6 月 29 日,缔约国报告,申诉人 5 月 10 日离开了曾收治他的精神病诊所,现在他被拘留于 Burg dorf 监狱。缔约国请求委员会尽快就此案做出决定。

8.1. 2017 年 8 月 2 日,缔约国向委员会告知了申诉人的拘留条件。他从精神病诊所出院后,被送至 Burg dorf 监狱的安全牢房中度过数天,这个牢房供有自杀风险的人员时使用。现在,他所在的监区可以进行密集的跟进和监控,他遵循的执行刑罚制度不如先前遵循的预防性拘留制度一样严格。鉴于逃脱风险较高,缔约国反对律师有关采取临时措施,将其释放的请求。

8.2 缔约国还提及,收到土耳其驻瑞士大使馆的说明。根据该说明,申诉人刑罚的执行存在时限,最迟至 2020 年 7 月 6 日。土耳其还在说明中称,申诉人在土耳其监狱服刑的时间将减去在瑞士监狱中的时间。土耳其还指出,如果申诉人的健康情况要求,他将被转至大学或其他公立医院。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程序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9.1 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 22 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 22 条第 5 款 ( a ) 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在过去和现在均未接受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9.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 22 条第 ( 5 ) 款 ( b ) 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认为,不存在进一步阻碍受理的障碍,宣布可受理来文,并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0.1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 22 条第 ( 4 ) 款,参考各当事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10.2 有关申诉人根据《公约》第 3 条的主张,委员会必须确认,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如果被引渡至土耳其,就会面对针对 其 个人的酷刑危险。评估这个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 3 条第 ( 2 ) 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是,委员会回顾,确定此事的目的就是确认,所涉个人被送回国后是否会面对针对其个人的、可预见且真实的酷刑风险。 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来确认某人返回该国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要有其他理由说明,此人面对针对其个人的风险。反之,一个国家即使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10.3 委员会回顾其第 1 号一般性意见,其中规定,在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风险不一定符合“高度可能”这一判据,但是必须是针对本人且真实的。委员会指出,通常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申诉人需要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自己面临可预见、真实、针对个人的风险。 委员会进一步回顾,正如第 1 号一般性意见列出的,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构对事实的调查结论, 同时又不受这些结论的束缚,有权按照《公约》第 22 条第 ( 4 ) 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节,自行评估所涉事实。

10.4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如果他被引渡至土耳其,他面对可预见、真实、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这是因为他过去在因为谋杀指控被拘留期间遭受酷刑,他在 1989 年被定罪所依据的证词是在逼供下获得的;因为他是库尔德民族,他和家人积极支持库尔德人,所以引渡请求有政治动机;土耳其当局了解他的政治归属;虽然在 1992 年就知道他的位置,但是在他定罪后过了 20 多年,土耳其当局才请求将他引渡;他在土耳其已经有三名亲属因为支持库尔德工人党而受到起诉。他的家庭成员在访问土耳其时被问及他的位置。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因为他曾在土耳其越狱,还有基督教十字架和“ Fuck Erdogan ”刺青,所以遭受酷刑的风险将会增加。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他在受到拘留,等待引渡时,曾试图自杀。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他的 2015 年精神报告,他在引渡后,几乎必然会因此再次受到创伤。

10.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指出,其引渡当局发现,申诉人缺少信誉。在这个背景下,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被定罪时的医疗报告没有提到酷刑痕迹;有精神报告指出他遭受酷刑和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些报告的依据主要是申诉人自己的陈述;申诉人没有表示过,自己在定罪后受到过酷刑;如果按照申诉人所言,他的兄弟 S.Y. 经历过酷刑,那么 S.Y. 似乎不太可能愿意代替他留在监狱中;申诉人对于其在土耳其和瑞士的政治活动的陈述之中有矛盾之处。

10.6 委员会提及其审议的土耳其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在审议期间,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有许多报告称, 2015 年以来,在库尔德工人党叛乱的背景下, 执法官员在应对已获悉和据称的安全威胁时,参与了对被监禁者的酷刑和虐待; 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对于做出这些行径的人,存在有罪不罚情况, 没有独立国家机构对有关受到执法人员的酷刑和虐待的申诉进行调查时尤其如此。 在本案的情况中,委员会已经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土耳其已经为支持引渡请求提供了外交保证,在土耳其的瑞士当局机构能够监督该保证的执行,土耳其作为《欧洲引渡公约》缔约国从未违反过外交保证。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提出异议称,在他的案件中,因为引渡请求有政治动机,外交保证对于消除酷刑风险来说既不充分也不可靠;在剥夺自由场所使用酷刑的做法在土耳其依然很普遍;因为据称申诉人没有在定罪前接触律师的权利,所以很难监督外交保证;瑞士当局并没有否认申诉人在释放后有受到迫害的风险;因为他与库尔德工人党在瑞士的高级别成员有联系,所以他在被交给监狱当局前,被保密部门成员逮捕和施加酷刑的风险提高了。委员会注意到,有以下主张,且缔约国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只有在三次尝试未果以后,土耳其才提供保 证,这说明土耳其没有遵守该保证的意愿;自 2012 年提供保证以来,土耳其的人权局势已经显著恶化,尤其考虑到 2015 年选举和库尔德工人党的叛乱、政变企图、 2016 年的紧急状态、之后对被怀疑参加颠覆活动的人进行了大规模逮捕、拘留和解职,以及 2017 年的宪法修正案。

1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庇护当局已经分析称,申诉人如被驱回,就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对此无人提出异议。缔约国称,土耳其提供的外交保证消除了任何此类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有医疗报告表明,申诉人因为遭受酷刑,所以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而且他在缔约国同意引渡后试图自杀。基于获得的信息,委员会认为,对于相信申诉人如被引渡至土耳其,就将面对遭受酷刑,《公约》第三条被违反的危险,存在压倒性的确凿理由,在本案中,外交保证无法排除该理由。

11. 鉴于以上情况,委员会依《公约》第 22 条第 ( 7 ) 款行事,认为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条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或他有被交还土耳其的真实风险的其他任何国家。

12. 委员会依照议事规则第 118 条第 5 段,请缔约国自本决定发送之日起 90 天内,向委员会通报为回应上述意见而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