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ECU/CO/2-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Octo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萨尔瓦多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8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481和482次会议(见CRPD/C/ SR.481和CRPD/C/SR.482)上审议了厄瓜多尔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9年9月17日举行的第50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厄瓜多尔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和报告前问题单(CRPD/C/ECU/ QPR/2-3)编写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3.委员会赞赏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遣了阵容强大的代表团,该代表团包括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a)《人员流动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2017年),其中规定,在确定难民身份时,将优先考虑残疾人;

(b)将代际残疾和流动观点纳入《2017-2021年残疾人平等国家议程》下残疾相关公共政策的规划。

5.委员会欢迎在《2017-2021年国家发展计划》中以贯穿各领域的方式将残疾人考虑在内,并确认在编制司法部门内残疾人权利手册及残疾人全面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护理手册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确认与全国残疾人联合会合作,为促进残疾人融入工作场所以及促进残疾人及其家人无障碍旅游作出的努力。

6.委员会赞扬在厄瓜多尔实施了2015-2018年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将其作为确保残疾人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参与的关键战略工具。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手册和准则未与《公约》规定的人权模式实现一致。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残疾人组织法》保留了一种以残疾医学模式为基础的概念方法,强调能力上的限制,而忽视残疾的社会层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残疾分类制度不符合《公约》所载的原则;

(b)最近对《监察员办公室组织法》和《残疾人组织法》的修正取消了监察员办公室对公共和私营部门不遵守残疾人保护措施的行为予以惩罚的权力。

8.关于公共政策和方案的体制框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16年解散了残疾人技术秘书处,其职权范围、方案和项目被正式移交其他部委和政府机构,但没有为这些目的向相关部委和机构提供足够的预算拨款,也没有一个监测其执行情况的机制;

(b)根据《残疾人平等国家议程》确定的有针对性的目标和政策侧重于提供援助,而不是包容。

9.关于缔约国根据第四条第三款承担的义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残疾的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土著人、非洲人后裔和蒙图比奥人组织未能有效、独立地参与对他们有影响的所有事项的决策进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能以无障碍形式宣传和传播关于缔约国残疾相关立法和方案的信息、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或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

(b)有些关于继续阻碍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的报告,特别是在参与影响他们的事项的决策进程和监测《公约》执行情况方面,以及关于残疾人人权维护者受到恐吓、骚扰和侵害的报告。

10.委员会重申其在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PD/C/ECU/CO/1)第9段和第11段中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其任何立法修正案均符合《公约》所载原则和对残疾问题采取的人权办法,特别是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其主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残疾分类制度中使用的标准符合《公约》,并以残疾人权模式而不是医疗模式为基础,确保这些标准包括诸如个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其环境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等标准;

(b)确保实施残疾人保护措施,并建立对公共和私营部门不遵守此类保护措施的行为予以惩罚的机制。

1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移交给不同政府部委的有关残疾的公共政策和方案在残疾人权模式的基础上得到充分实施,并由全国残疾人理事会和残疾人民间社会组织监督实施;

(b)使包容成为有关残疾的公共政策,特别是《残疾人平等国家议程》的关键组成部分。

12.委员会铭记其在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PD/C/ECU/CO/1)第13段中所提建议及其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a)促进有残疾的妇女、儿童、老年人、土著人、非洲人后裔和蒙图比奥人组织有效、独立地参与对他们有影响的所有事项的决策进程,并以无障碍形式宣传和广泛传播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

(b)采取有效和及时的措施,防止对人权维护者,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包括民间社会领导人、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残疾人人权维护者的恐吓、骚扰和侵害。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厄瓜多尔法律没有纳入关于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明确的、贯穿各领域的定义或在一切生活领域禁止这种歧视的规定,特别是就有残疾的妇女、儿童、土著人、非洲人后裔、蒙图比奥人、移民和难民而言;

(b)没有确定和惩罚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并规定预防措施、监测、制裁和充分补救,包括不再发生的法律或机制;

(c)合理便利的定义没有被纳入缔约国法律的主流,这种便利不常见,而且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不被视为一种歧视形式。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消除歧视的法律、政策和战略包含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明确定义和禁止这种歧视的规定,并以贯穿各领域的方式承认多重和交叉歧视,特别是对有残疾的妇女、儿童、土著人、非洲裔人、蒙图比奥人、寻求庇护者、移民和难民的这类歧视;

(b)通过一部关于防止和消除歧视的法律,其中明确提到基于残疾的歧视;建立一个具体、独立的机制,接受、调查和跟进歧视申诉,同时还规定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实施制裁,并规定可提供充分补救的措施;建立按年龄、性别、族裔出身和申诉理由分类的数据汇编系统;并传播后续行动的结果;

(c)在国家立法中纳入一项明确的条款,规定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CRPD/C/ECU/CO/1,第15段)。

残疾妇女(第六条)

15.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残疾和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没有规定预防和打击对残疾女童和妇女的多重和交叉歧视的措施,残疾女童和妇女未在有效、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后续行动。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铭记委员会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10.3、16和16.b, 实行纳入性别观点的公共政策,重点是防止和消除对女童和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残疾女童和妇女独立、有效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后续行动。

残疾儿童(第七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遗弃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及将其送往收容机构的情况持续存在,继续为转介中心和收容所划拨预算资金;

(b)残疾儿童,特别是土著社区和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无法获得负担得起的普及性医疗保健;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通过一项终止将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送往收入机构这一做法的综合计划,该计划应规定儿童及其家庭通过残疾人组织进行有效参与,并规定将转介中心和收容所的预算拨款用于创建社会包容方案、社区服务和支助网络,其中包括对家庭和个人助理的培训;

(b)采取措施,便利残疾儿童,特别是土著社区和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获得负担得起的普及性保健服务。

提高认识(第八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对残疾人,特别是面临多重和交叉歧视的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态度。委员会还对私人组织采用基于慈善的方法开展媒体宣传活动表示关切。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和增加从人权角度为学生、法官和司法部门人员、保健专业人员和广大社区成员举办的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强化培训课程;

(b)开展旨在消除偏见、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的媒体宣传活动,特别是侧重于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宣传活动;

(c)采取措施,确保市自治政府不鼓励基于慈善的运动。

无障碍(第九条)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确保物质环境以及信息和通信无障碍的全面计划,也缺乏聋人手语翻译。

2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11,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协调:

(a)制定全面的政策和计划,确保物质环境和交通服务无障碍,包括省际、州际和教区间的公共交通服务;

(b)确保向公众开放的设施的信息和通信无障碍,以无障碍的交流方式和手段(如盲文和其他替代方式和手段)提供小册子;

(c)建立登记制度,提供关于现有手语翻译人数的分类数据,以确保公共信息和服务的无障碍。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容性风险管理战略》仍然缺乏防止和减少残疾人风险的程序。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制定一项得到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认可的防止和减少残疾人风险的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此目的拨出预算专款。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民法》和《一般程序组织法》继续规定监护和看管。

26.委员会铭记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立即使《一般程序组织法》与《公约》相一致,除其他外包括消除对残疾人法律权利能力的限制;

(b)用协助决策制度取代代为决策制度,包括监护和看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供个性化支持,将这类替代方案适当告知残疾人,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培训相关人员;

(c)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独立地参与改革进程。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继续存在妨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获得司法保护的限制。

28.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PD/C/ECU/CO/1)第27段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并铭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修订其法律,以保障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不受歧视地充分获得司法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向司法人员提供培训;适当考虑到与司法有关的所有设施中的物质环境、信息和通信方面的无障碍因素;进行适龄的程序调整;并为此制定时间表、目标和资金安排。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社会心理和智力残疾的儿童和成人继续被送往收容机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的人继续受到非自愿的用药、限制和治疗。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所有允许非自愿入院和治疗的法律规定,并禁止对残疾人的强制住院、强行治疗和非自愿限制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督机制,以防止此种做法,并促进申诉、监测和惩罚,采取充分补救措施和确保残疾人可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法律权利能力的措施。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厄瓜多尔法律中没有关于防止针对残疾人的性别暴力、忽视和虐待,并考虑到多重和交叉歧视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公共和私营机构中及其他领域对有心理或智力残疾的女童和妇女、蒙图比奥人、土著人、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这种歧视;

(b)仍然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特别是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继续遭到骚扰、虐待以及性暴力和其他类型的暴力;

(c)厄瓜多尔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一切场所中对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体罚;

(d)没有按性别、年龄和族裔出身分列的关于公共和私人领域对残疾人,特别是女童和妇女实施暴力或虐待的案件和申诉的数据,并缺乏关于包括处罚在内的预防、案件管理、保护和补救措施的信息。

32.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PD/C/ECU/CO/1)第32段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审查现有措施,确保将性别和残疾纳入防止暴力立法的主流,并加强现有机制和议定书,包括列入具体措施,防止、消除、监测、惩罚和纠正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妇女和老年人、有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的人、土著人、移民和难民、非洲裔人和贫困者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剥削或虐待;

(b)保障所有残疾女童和妇女充分利用性暴力受害者援助方案,包括确保物质环境以及信息和通信无障碍、并配备训练有素工作人员的庇护所;

(c)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和16.2,制定立法,明确禁止家中和收容所内对儿童,特别是残疾土著儿童的体罚;

(d)汇编按性别、年龄、残疾和族裔出身分列的、关于公共和私人领域对残疾人实施暴力和虐待的投诉以及关于防止、保护、后续和补救措施的数据。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卫生系统组织法》不符合《公约》,因为它不是基于残疾人权模式;

(b)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心理和智力残疾人在知情同意和行使其法律权利能力方面协助决策的基础上,自愿请求或拒绝任何类型治疗的权利,包括处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的治疗;

(c)没有明确禁止强迫绝育。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卫生系统组织法》,纳入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办法,并明确禁止强迫绝育和非自愿中断怀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保障残疾人的完整性和自主性,并保障请求或拒绝与所有相关程序有关的治疗方面的协助决策。委员会还建议建立一种机制,以确定、调查和跟踪任何尽管有明确禁令但仍继续出现的案件,并在这些情况下提供充分的补救。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残疾人,特别是寻求国际保护的残疾人实行入境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残疾移民提供配备训练有素的人员,以提供信息并跟踪其申请和请求的无障碍收容所。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移民,特别是寻求国际保护的残疾移民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利;

(b)在边境建立查明、处理和保护残疾移民的监测和评估机制,这些机制应使用无障碍模式信息和经调整的程序,并作具体调整,如便利实际出入和使用经培训人员;

(c)确保接待中心的条件可为残疾移民和难民提供负担得起的适当生活水准,并根据《公约》,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残疾人的公共政策和方案,包括“Las Manuelas”任务、残疾抚恤金和“社区医生”战略,并非主要侧重于将帮助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法律,特别是《残疾人组织法》没有规定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b)残疾人被送往收容机构,并缺乏有残疾人组织参与的去机构化计划和社区服务方案。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针对残疾人的公共政策和方案,包括“LAS Manuelas”任务、残疾抚恤金和“社区医生”战略中规定的措施,以保护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b)审查和修订各项法律,其中特别包括《残疾人组织法》,以纳入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c)立即与代表残疾人组织协调,制定一项战略性的去机构化计划,其中包括社区战略和方案、家庭和社会支助网络以及个人和家庭援助。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9.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促进获取媒体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信息的措施,而且并非所有政府网站都可无障碍访问;

(b)厄瓜多尔手语未被承认为缔约国官方语言;

(c)鉴于聋人的数量,合格的口译培训课程不够或不足。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促进获取公共机构和媒体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信息和通信,包括新闻广播以及电视和广播节目;

(b)承认厄瓜多尔手语为缔约国官方语言;

(c)增加认证口译培训课程的数量,并让聋人组织有效参与,以确定聋人的具体需求。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明确承认残疾人结婚的权利或其家居和家庭获得尊重的权利。

4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修订立法,明确承认残疾人,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人有权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结婚、组建家庭、履行父母责任和收养儿童。

教育(第二十四条)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使用特殊教育模式;隔离教育形式在其立法,特别是《残疾人组织法》中占主导地位;151所隔离学校仍然存在;而且,在将教育系统转变为以优质全纳教育为基础方面,所做的工作还不够。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修订和修正《残疾人组织法》,并作为一项总体战略,在关于全纳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基础上,铭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为残疾人建立各级全纳教育体系,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特殊教育的预算拨款转向正规教育系统,提供从学前教育一直到高等教育的个性化支持,并为教师提供适当的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支助、特别设计的替代性无障碍模式教材、交流方式和手段以及信息和辅助技术,并根据个人需求提供合理便利。

健康(第二十五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卫生方案没有明确包括残疾人,特别是生活在农村社区和地区的妇女和女童;

(b)卫生保健的物质环境、信息和通信尚未做到无障碍,公共方案和政策是基于福利;

(c)保障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女童、青少年和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技术、人力和经济措施与资源不足,残疾预防措施仍被优先作为落实健康权的一种手段。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从跨领域的性别角度和跨部门角度,为残疾人设计具体的保健方案;

(b)采取措施并分配技术资源,确保提供保健服务的所有场所的物质环境、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的无障碍,并确保以无障碍手段和方式提供信息,包括盲文、经过培训的人员和经认证的手语翻译;

(c)将不属于《公约》执行工作之一部分的残疾预防措施排除在外。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未将工作场所拒绝提供合理便利视为《残疾人组织法》中的一种歧视形式;

(b)从事正规就业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人数减少;缔约国机构和企业对通过分配招聘配额等手段促进就业的遵守程度较低;在处罚没有在正规岗位上招聘足够数量残疾人的公司方面,执法力度不够并缺乏立法措施;没有促进为残疾人提供自营职业和鼓励创业机会。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并铭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

(a)承认工作场所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残疾人组织法》中的一种歧视形式;

(b)加紧努力,增加在正规职位就业和在开放式工作环境中自营职业的残疾人人数,并遵守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包括公共部门的配额,并采取立法措施,处罚没有在正规岗位雇用足够数量残疾人的公司;

(c)对残疾人进行在城乡正规带薪岗位就业的全面培训,并采取广泛措施促进残疾人创业。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向缔约国列为“严重”残疾者发放的价值240美元的“华金·加列戈斯·拉腊”优惠券和发给残疾人的50美元残疾抚恤金不足以支付基本费用和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经济和社会包容部与厄瓜多尔社会保障局之间缺乏适当联系,相当多的残疾人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b)残疾人无法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就适合其无障碍需求的社会住房获得信贷。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并铭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

(a)立即制定国家残疾人社会保障方案,加紧努力改善残疾人,特别是妇女、移民、土著残疾人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考虑增加他们收到的与残疾有关的优惠券;

(b)保障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社会住房信贷,并对这种住房进行调整,以满足无障碍需求。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行动确保残疾人,特别是妇女获得选举职位,导致这些人或其代表组织在有效和独立参与国家所有政治进程方面并未有所加强或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传播关于投票站的现有物质环境和通信无障碍措施的信息。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残疾人有机会获得选举职位,以便增加和加强他们通过其代表组织对该国所有政治进程的有效和独立参与,并建议缔约国传播关于投票站的现有物质环境和通信无障碍措施的信息。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第三十条)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无法进入所有体育、娱乐和文化设施,残疾儿童缺乏参与体育和文化活动的机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为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采取的措施不够。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实施必要的无障碍措施,保障残疾人在体育、文化和娱乐设施中的物质环境和通信无障碍;为在此类设施中工作的公职人员提供更多培训;并使用无障碍模式的手语指南和信息,如盲文和其他交流方式和手段,促进残疾儿童参与体育和文化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就将残疾人的人权纳入主流作出规定,残疾人未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相关记录,如国家残疾人登记册中所载记录的汇编。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人权观点纳入国家残疾人登记册所载信息,以便与残疾人及其组织协调,确认残疾人可以切实行使其权利;将这些权利纳入公共政策及政策后续行动和评估的主流;并列入关于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如教育、有偿工作、娱乐和政治事务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对国家残疾人登记册进行改革后,广泛传播其中所载信息。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没有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5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向残疾人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如何将残疾观点纳入实现《2030年议程》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对所有国际合作方案的参与。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公约》执行情况的后续行动和评估指定一个具有预算和指定职能,涉及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有效和独立参与问题的独立监测机制。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行动,铭记《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CRPD/C/1/Rev.1,附件),建立一个具有预算和指定职能的独立机制,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监察员办公室根据《巴黎原则》参与独立监测机制,并建议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有效和独立地参与该机制。

四.后续行动

资料的传播

61.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全部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0段关于协调立法的建议和第60段关于独立监测机制的建议。应为落实所有一般性建议的行动设定目标和具体时间表。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采取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当局、相关专业群体成员(例如教育、医学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3.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4.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易读等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5月3日之前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这一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编制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