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IV/1-3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8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科特迪瓦 *

[2010年9月7日]

科特迪瓦共和国

团结-纪律-劳动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

性别平等和促进局

审议并评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0年6月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138

二.科特迪瓦概况14-329

人口特点.....................17-199

种族特点...................2010

经济特点.................21-2210

社会特点................23-2510

文化特点...................26-2711

政治特点...................28-3011

法律和司法系统31-3211

三.科特迪瓦对《公约》的执行情况 33-73212

第一条:歧视妇女的定义33-5112

《宪法》:确认性别平等的原则33-4112

国内法律对性别平等原则的认可4212

一些国内法律条款与《公约》不一致43-4413

加入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国际法......45-5114

第二条:消除歧视的义务52-10915

《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2-5815

公约任择议定书.........5916

歧视妇女现象基线研究60-7516

助长歧视妇女现象长期存在的不足之处76-9018

旨在消除歧视并使国内法和《公约》相一致的措施91-10919

第三条: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发展110-20421

提高妇女地位和在全国范围内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机制――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的介绍113-15421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的主要因素155-17327

为改正不足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果174-18829

在当地根据性别进行分析整合已经取得的明显成绩189-20432

第四条:加快建立两性之间的平等......205-22434

立法状况205-20734

实际情况208-22234

措施的不足22336

促进采取特别措施的建议22436

第五条: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225-25936

家庭和社区中的陈规定型观念227-23937

教材中和学校环境中的陈规定型观念240-24738

新闻媒体中的陈规定型观念248-25238

有利于陈规定型观念的法律25339

消除这些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254-25939

第六条:消除对妇女的剥削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260-29240

法律框架260-26540

基线研究266-27140

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行动272-29241

第七条: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293-34343

法律框架293-30143

对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妇女状况的总体介绍302-33044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障碍331-33748

补救措施338-34349

第八条:国际层面的代表性和参与情况344-35349

国际层面的任命条件344-34749

实际情况 348-35250

为确保妇女在国际上有更好的代表权所采取的措施和将要采取的战略35351

第九条:国籍354-37351

立法状况354-37151

实际情况....37252

改革.....37352

第十条:促进对妇女的教育374-44352

科特迪瓦教育体系的介绍376-37953

正式教育...........380-39253

非正式教育393-39454

女孩和妇女接受不同级别教育的比例395-42455

妇女接受非正式教育的比例425-42758

结论..428-43458

提倡采取的解决办法435-44359

第十一条:促进妇女就业444-48860

劳动权方面的立法444-45860

当地的现状459-48562

国家为减少已发现的不平等现象所采取的措施......486-48866

第十二条:平等享受医疗服务489-56766

法律框架489-49266

国际、区域和次区域会议上签订的区域协议和作出的承诺49367

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政策和政府战略494-50167

基线研究502-54868

政府采取的措施549-56772

第十三条:社会和经济福利568-60474

基线研究568-59774

当地采取的行动598-59977

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做出的部署600-60378

妇女与体育、文化和娱乐活动60478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与发展605-67778

农村妇女的总体情况606-63178

农村妇女和农村发展632-64982

农村妇女在地方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650-65884

农村妇女和人权659-67086

农村妇女、健康、暴力671-67787

第十五条:民事法律面前平等678-70588

民事平等方面的立法状况678-68488

目前的做法685-70189

正在进行的改革702-70591

第十六条:婚姻-家庭权利706-73291

婚姻方面的立法状况706-71091

目前的做法711-72592

离婚程序、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 726-73293

四.总结...........................33-7347494

附件1.............................95

附件2...................................797

参考文献..............................100

缩略语

ARV抗逆转录病毒

BAfD非洲开发银行

CAFOP职业指导和培训中心

CDE 消除对儿童歧视公约

CDV自愿检出中心

CEDEAO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CEI科特迪瓦电力公司

CIPD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4年在埃及开罗召开)

CNLVFFE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国家委员会

CNO西北中心

COFEMCI-REPC选举和危机后重建国家妇女协调委员会

COOPEC储蓄信贷合作社

CPPE儿童早期保育中心

DDR复员、解除武装和重返社会

DEPG性别平等和促进局

DIFEF培训机构和妇女教育机构局

DPFASE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经济活动局

DPNEEG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国家政策文件

DPS社会保障局

DSRP减贫战略文件

ENV家庭层面的调查

FN新生力量

FNUAP联合国人口基金

FPI科特迪瓦人民阵线

IFEF培训和妇女教育机构

IGR一般所得税

ISTEGGE水、性别、治理与平等科学和技术研究院

MEMPD国务院、规划和发展部

MEN国家教育部

MFFAS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

MFPE公共事务和就业部

MGF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MINAGRI农业部

MSHP医疗和公共卫生部

MUGEFCI科特迪瓦政府官员总互助会

OIT国际劳工组织

OMD千年发展目标

ONEF儿童和妇女国家组织

ONG非政府组织

ONU联合国

OSC民间社会组织

PACIL商业化和地方行动支助项目

PAES高等教育支助项目

PDCI科特迪瓦民主党

PIB国内生产总值

PIT科特迪瓦工人党

PNA 1325落实第1325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

PNAF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

PNDEF国家教育培训部门发展计划

PNDS国家医疗卫生发展计划

PNSRPF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国家方案

PNUAD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

PNUD联合国发展方案

PRODEMIR农村经济发展方案

PTME预防母婴传播

PVVIH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

RDR共和派联合会

RGPH人口和住房普查

SAA扫盲自主服务

SOTRA阿比让运输公司

UA非洲联盟

UEMOA西非经济和货币同盟

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UNGEI联合国女童教育倡议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VBG基于性别的暴力

一.导言

1.几十年以来,联合国一直主张第三世界国家要想快速发展,应依靠国内所有的力量。因此,社会所有成员,不分男女,都应能够在一个承认并具体实施性别平等原则的社会环境中得到充分发展。

2.科特迪瓦自独立以来就贯彻联合国的此项基本原则。例如,为确保人民的福利并意识到妇女在发展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科特迪瓦除采取一些措施外,还做出部署确保妇女通过社会经济独立、获得信贷以及取得公共管理部门与私营部门中的决策和高等级职位从而得到充分发展。

3.为此,科特迪瓦批准了多项国际法律文书,其中包括1995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且还开展了一些计划,以满足这一要求。更可贵的是,该国《宪法》也体现了其尊重人权和同等尊重男女权利的意志。

4.报告介绍了科特迪瓦在1996至2008年期间为促进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此份报告是在上述公约公布的一般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5.本报告的目的一方面是介绍科特迪瓦妇女权利的状况,另一方面是阐明为更好地考虑妇女的特殊性别需求而计划采取的措施。

6.通过负责协调与两性平等有关活动的性别平等和促进局,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自2009年12月启动了制定科特迪瓦第一份报告的进程。

7.在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的支持下,该进程采用了多部门和参与性的方式,根据该司规定的如下步骤进行:

多边工作会议(2009年12月);

编辑小组工作会议(2010年2月);

报告初稿审议工作会议(2010年5月);

支持咨询(2010年4月-5月-6月) ;

确认报告工作会议(2010年6月);

完成报告(2010年6月-7月)。

8.该进程还得到了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人权司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技术和财政支持。

9.在讲习班和工作会议期间完成的各种工作涉及到不同的政府部门、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私营部门。

10.这些机构集中分为4个部门委员会(法律、教育-培训-就业、社会-政治-医疗、农业),其集思广益工作能够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1.尽管2002年9月19日爆发的军事-政治危机引起国家的分裂,造成社会政治背景很艰难,但科特迪瓦仍持续关注妇女的命运。

12.无论是在政府管辖范围内还是在“新生力量”(前反对派)控制区域内,该危机对民众的状况尤其是儿童和妇女的状况都产生了消极影响。

13.于是政府主动采取了一系列优先措施强化实现妇女的权利。这些优先措施是在普遍适用措施框架下提出的,包括了《公约》的普遍原则,广泛涉及到家庭领域的自由和民事权利、社会保障、医疗、福利、消遣和娱乐活动,以及特别保护措施。

二.科特迪瓦概况

14.科特迪瓦位于非洲大陆西部的热带地区,国土面积为322 462平方公里。南临大西洋、东靠加纳、北及布基纳法索和马里、西接几内亚和利比里亚。阿比让为经济首都,亚穆苏克罗为政治首都。

15.科特迪瓦有着与几内亚湾沿岸西非次区域其他国家不同的地理特性。其人口特点为年轻人比例高、社会文化具有多样性,并随着几十年来邻国移民的到来不断得到丰富。

16.1990年,科特迪瓦开始实行多党制,开始向现代民主迈进,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社会政治危机。自2007年3月签署《瓦加杜古协议》以来,科特迪瓦的政治和社会生活走向正常,保证了经济可持续增长。

人口特点

17.根据国家统计研究所(INS)在1998年人口和住房普查数据的基础上做出的推测,2008年科特迪瓦的人口约为2 080万。据国家统计研究所统计,15岁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数的43%,女性占49%,其中51%的女性为育龄妇女。农村人口占52%,城市人口占48%。

18.据国家统计研究所统计,2008年人口年增长率约为2.8%。生育率高,生育年龄早,导致该国显著的人口增长,表现在2006年粗出生率为37.9%,生育综合指数为平均每个妇女4.6个孩子。

19.与经济、文化交流十字路口的地理位置及历史情况有关,科特迪瓦是一个高移民率国家,移民占26%,主要来自该次区域的国家。

种族特点

20.科特迪瓦人口是多种族的。主要有四大族系(沃尔特族系、曼迪族系、阿康族系和克鲁族系),包括60多个种族,组成了原始国民。

经济特点

21.波及全国的社会政治危机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产生了不利影响,在2000至2003年更是受到严重影响。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是-2.3%和-1.7%。一直由咖啡-可可两种产品主导的国民经济(参看附件1的经济状况)自2004年以来稍微得到了改善,这得益于石油开采产生的资源以及通信和商业部门的发展。

22.经济的复兴表现在2004年增长1%,2005年增长1.8%,2006年增长1.2% 。但是,2006年联合国发展方案报告将科特迪瓦排在了177个国家中的第164位,人类发展指数为41.5%。根据国家统计研究所的调查,2002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比例约为38.4%,根据2006年联合国发展方案报告,目前该比例约为44%。

社会特点

23.2000年就业数字约为6 006 190名。就业的发展受到了经济增长(高于1.5%的增长率创造就业)和政治-军事危机的影响。该危机大大破坏了生产工具,使大量处于工作年龄的科特迪瓦人技术性失业。2002年,失业率占就业人口的6.2%,即6 502 115名就业人口中有402 274名失业者。

24.科特迪瓦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与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状况类似。供应远远大于需求,导致不可避免的不平衡并使工资降低。

25.2004年科特迪瓦贫困指数(处于已确定的人类发展标准之下的人的比例)达到40.3%,使该国处于108个发展中国家的第92位(2006年联合国发展方案报告)。所以科特迪瓦仍是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在危机前的时期内,贫困大大恶化了。贫困指数从1993年的32.3%上升至1995年的36.8%,直至2002年的38.4%。2003年,该指数在42%至44,2%之间。

文化特点

26.法语为官方语言。

27.该国具有宗教多样性的特点。《宪法》保证信仰自由,主要的宗教有基督教、伊斯兰教和泛灵教。在科特迪瓦信徒最多的宗教是伊斯兰教(40%)和基督教(30%)。需要指出的是该国20%的居民信奉其他宗教,10%的人口是泛灵论者。

政治特点

28.自获得独立以来,科特迪瓦共和国这个单一制国家选择了总统制。第二共和国对其进行了更新,总统制的特点表现为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

29.2002年9月19日爆发的军事-政治危机导致国家被分为两个区域,南方处于政府的统治之下,中北西部处于“新生力量”的统治之下。根据《瓦加杜古协议》,于2007年3月7日建立了过渡政府,其职责是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通过举行自由和透明的选举,为走出危机做准备。

30.该国长期以来被视为西非政治和平和稳定的避风港,但自1999年12月24日军事政变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政治危机。

法律和司法系统

31.取得独立之后,科特迪瓦开始对殖民时期留下的司法机构进行改造。目标是建立一套现代的、适应国家需要的司法机构。

32.三项原则控制着该现代化行动;以人民的名义行使司法权;法官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行使职权,共和国总统保证其独立性;司法权是个人自由的保证。1

三.科特迪瓦对《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一条歧视妇女的定义

宪法:确认性别平等的原则

33.自科特迪瓦获得独立至今,其基本法(《宪法》)一直尊重其已加入的《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公民之间平等的原则,尤其是男女平等原则。

34.例如1960年11月3日和2000年8月1日(现行)《宪法》将平等原则写入其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禁止歧视妇女”的字眼。

35.因为1960年《宪法》第6条规定:“不分血统、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共和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和国尊重所有的信仰”。

36.第6条进一步确认了第5条中行使政治权利方面的男女平等,规定:“投票是普遍的、平等的和保密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有的科特迪瓦国民,不分性别,都是选民,都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37.2000年8月1日《宪法》第30和33条中体现了这些条款内容,进一步确认了该宪法第2条的规定“所有人类生来自由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8.此外,第7条补充道,“国家确保所有公民平等享受医疗、教育、文化、信息、职业培训和平等就业”。

39.第17条进一步规定“所有人平等享有在公共或私营部门就业的权利,禁止就业和工作中基于性别、政治、宗教或哲学观点基础上的一切歧视”。

40.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现行的2000年8月《宪法》在两性平等方面,更广义地说,是在人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41.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公约》条款的要点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这两份文件的精神实质和追求的目标是一样的。因此,可以说《宪法》和《公约》和谐一致。

国内法律对性别平等原则的认可

42.在国内层面上,许多法律文件进一步确认了《宪法》规定的两性平等原则。主要有:

1992年9月11日第92-570号关于科特迪瓦公务员总章程的法律;

2001年8月9日第2001-479号关于国家警署工作人员章程的法律(第4条);

2002年1月21日第2002-43号关于各州工作人员章程的法律(第9条),及其实施法令(第4条);

劳动法(第2、4、23.1、23.2、23.3、23.4、23.5、23.6、23.7、23.8和23.9条)及其实施法令;

个人和家庭法审查草案。

一些国内法律条款与《公约》不一致

43.很少的一些仍然有效的国内法律包含一些与《公约》不一致的条款(参看第60段)。涉及到以下文件:

1983年8月2日第83-800号关于婚姻的法律;

1970年8月3日第70-483号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

1964年10月7日第64-376号关于离婚和法定分居的法律,1983年8月2日第83-801号法律和1998年12月23日第98-748号法律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983年8月2日第83-799号关于亲子关系的法律,1983年10月7日第83-377号法律对其进行了修改;

1964年10月7日第64-380号与继承有关的法律;

1995年1月12日第95-15号关于劳动法的法律,1997年7月11日第97-400号法律对劳动法进行了修改;

1981年7月31日第81-640号制定刑法的法律;

税收基本法;

1992年9月11日第92-570号关于公务员总章程的法律;

已故女性公务员鳏夫养恤金;

社会保险指南。

44.应该承认,这些文件中有一些包含歧视妇女的条款。例如如下文件:

1983年8月2日第83-800号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男子作为一家之主应承担家庭的主要负担(第1、5、9、57、59、60、67、79、81条);

1983年8月2日第83-801号关于离婚和法定分居的法律:新第24、25、26、27之二和29条;

1995年1月12日第95号关于劳动法的法律,1997年7月11日第97-400号法律对其进行了修改:第23.1至23.9条;

1992年9月11日第95-570号关于公务员总章程的法律:第14条、第23.1至23.9条、第48条;

2002年1月23日第2002-04号关于地方议会工作人员章程的法律:第43条;

行业间集体协议:第20、30、66和69条;

1981年7月31日第81-640号制定刑法的法律,第391条。

加入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国际法

45.在国际层面上,除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还没有批准之外,科特迪瓦已批准了几份规定女性可以和男性平等地自由行使人类基本权利的文书。

46.这些文书主要有:

1995年12月18日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95年9月6日批准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1999年11月20日批准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1995年12月18日批准的《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

1961年5月5日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2000年2月7日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1999年11月2日批准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61年12月8日批准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2003年2月7日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992年1月6日批准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1991年2月4日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

2002年批准的《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2006年签署的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有关的《阿布贾协定》;

2005年签署的《西非打击贩运儿童多边合作协议》;

2000年签署的《科特迪瓦-马里贩运和剥削儿童协议》;

47.为执行科特迪瓦在国际层面加入的国际文书,1961年5月18日第61-157号法令设立一个专门的机制监控公约、决议、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件的实施。

48.按照该法令,由外交部准备国际文书的批准和公布。在签署之后,或是根据需要在批准之后,该文书要在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并自动加入国内法律,有着高于国内法律的权威(《宪法》第87条)。

49.外交部通知技术部实施该文件。

50.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负责处理与两性平等和妇女独立性相关问题的部门负责该公约的实施。

51.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和其他公约一样,该公约在批准和公布之后,自动加入科特迪瓦国内法。而且根据《宪法》第87条,该公约有着高于国内法律的权威。所以,在法律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该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律。

第二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公约和协议批准机制

52.根据2000年《宪法》第84条,共和国总统有权“谈判和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但是,第85条明确表示,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些“修改国内法律的条约和协定,只能通过颁布同意批准的法律予以批准”,表明议会同意共和国总统批准这些协议,从而将其纳入国内法律。

《公约》在科特迪瓦共和国的融入和适用性

53.《宪法》第87条规定“正式批准的条约或协议自公布之后,只要适用于另一方的法律,每项条约或协议都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

54.从这些条款可以得出,《公约》或科特迪瓦正式批准的其他所有文书都是国内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公众或相关专业人员可以在科特迪瓦法庭直接引用。当与国内法律出现冲突时,《公约》条款具有优先权,因为它具有“高于国内法律条款的权威”。

55.为使国内法律条款符合国际准则,科特迪瓦政府应对这些国内法进行修改。可根据政府或议会提交的修正案进行修改。

56.总体评估表明《公约》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法庭引用《公约》的障碍

57.尽管在法庭和司法机关可直接援用《公约》,但仍有一些阻碍因素影响其援用。事实上,主要的障碍是民众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对国际文书,尤其是对《公约》普遍不了解。所以他们很少援用该公约。

58.这一不了解是推广的不足造成的。因为像科特迪瓦批准的很多其他文书一样,除了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MFFAS)以及女性非政府组织开展的一些行动之外,该公约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足够的推广和宣传。

公约任择议定书

59.该任择议定书还没有得到批准。编制本报告一定会促使政府就其国际义务开始进行讨论,从而批准该公约任择议定书。

歧视妇女现象基线研究

60.尽管《宪法》明确规定了两性之间的平等,而且某些法律文本也确认了此项平等,但其他一些法律条款有些违反该原则的内容。

法律文本

61.《民法》。

1983年8月2日第83-800号婚姻法。该法律包含歧视性条款,尤其是第1、5、9、57、59、60、67、79和81条。因为这些不同的条款以不平等的方式确定了法定成年的年龄以及夫妻在家庭中的角色,将主导家庭生活的所有重要决策权赋予男性,女性就只能执行任务。

1970年8月3日第70-483号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该法律在父亲和母亲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包含着不利于女性的歧视性条款。因为第6条使用了“父亲的权威”这样的字眼,从而让男性能够行使这些权利,而没有提到“父母的权利”这一涉及到双亲的表达方式。

由1983年8月2日第83-801号法律和1998年12月23日第98-748号法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的1964年10月7日第64-376号关于离婚和法定分居的法律,在新第24条、25、26、27之二条和29条中存在歧视,尤其是涉及到离婚夫妻再婚的问题,女性至少要等2年才能再婚,但是没有对男性做出任何规定。

62.《国籍法》。

2005年8月29日第2005-09/PR号决定没有对《国籍法》第14条进行修改,以使政府可以拒绝让嫁给科特迪瓦人的外国女人取得科特迪瓦国籍。

63.《刑法》。

1981年7月31日第81-640号制定刑法的法律,也包含对女性的歧视。例如妻子的通奸和丈夫的通奸在接纳证据方面是完全不同的(第391条)。

1998年12月23日第98-757号法律制止针对妇女的某些形式的暴力。该法律没有考虑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唯一可以引证的条款就是《刑法》中关于殴打的一般规定。

64.《税收基本法》。

在税收方面,一般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对女性的歧视 ( 参看第 13 条 ) 。

1992年9月11日第92-570号关于公务员总章程的法律:已故女官员配偶养恤金。

在某些活动领域针对女性的歧视性管理政策和实践

65.科特迪瓦第一部《宪法》和2000年以来的现行宪法宣告男女公民不分性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没有针对妇女的明显歧视性正式政策。

66.但是女性不能加入某些职业团体,例如宪兵队(参看第7条)。

针对女性的歧视性传统或宗教习俗和做法

67.在科特迪瓦视为刑事罪的提供嫁妆做法实际上在各种文化中都存在。

68.娶寡嫂制和续弦制的鳏居习俗在一些地区仍存在。

69.传统的强迫婚姻或早婚以及限制女性尤其是女童自由的婚姻构成了针对女性的精神虐待形式。

70.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在科特迪瓦仍很普遍,高达36.4%。这是对妇女健康造成灾难性后果的严重暴力行为。

71.所有这些做法,其中大部分都是法律禁止的,在家庭和社区一直存在着,严重损害了女性身体和精神的健全。

社会政治危机引发的歧视行为

72.社会政治危机,尤其是2002年的危机激化了对妇女的暴力,尤其是性暴力。武装部队将这些暴行作为战争武器。

73.2007年,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在阿比让区开展了一项基于性别的暴力研究,该地区接纳了大部分的战争移民。根据这项研究,大部分为女性的被调查者中有21.35%是性暴力的受害者。

74.此外,根据“人权观察”在2007年8月起草的题为“我心碎了”的报告,从2002年11月至2004年6月,共发生了122起强奸事件,被调查的女性中有五分之二表示曾是性虐待的受害者。

75.这些性暴力行为带来了非常沉重的后果,包括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极度焦虑、羞愧、愤怒、抑郁和恐惧等创伤,意外怀孕、自然流产和非法堕胎。

助长歧视妇女现象长期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宣传方面

76.对公众宣传措施和方案的不足导致歧视行为持续存在。然而,即使存在体制框架(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国务院人权司法部),由于缺乏人力资源和可用的资金,有关妇女权力和两性平等的国际和国内文书的推广政策和方案也无法得到充分的落实。

77.因此无论是对国内负责实施法律的行为人还是大部分为文盲的妇女,《公约》都存在不适用性。

78.但国内一个非政府组织正在对国内包含有歧视性条款的法律进行普查。

79.此外,当地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和捍卫人权的某些政府机构越来越活跃。

在研究和调查方面

80.歧视行为做法存在的原因还在于很少对两性平等进行研究和调查。事实上,为推广和促进妇女权力和两性平等所采取的研究和调查是不足的。调查研究者和政府也没有对已有的研究和调查进行充分的宣传。

81.但已经开始出现两性平等方面的广告、讨论和广播电视信息。

在设立专门司法机关以及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方面

82.在科特迪瓦,法律层面上不存在专门的司法机关或法庭中的特别分庭以及负责裁决家庭范围内暴力和其他形式歧视有关问题的法院。

83.但是,为更好地实现司法行政,已任命了一些执法人员担任婚姻事务法官或监护法官(1970年8月3日第70-483号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第51条)负责解决与婚姻和离婚诉讼有关的冲突。

84.也有对贫困人口的法定司法援助,被称为“司法援助”,1972年12月21日第72-833号关于民事、商业和行政诉讼法的法律(第27至31条)规定建立该司法援助,1975年5月9日第75-319号法令确定了其执行办法。不仅限于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女性,该援助涉及到所有的贫困人口。

85.由于人权司法部性别小组发起并实施了增强能力方案,越来越多的执法人员开始关注性别问题。

86.尽管存在婚姻事务法官和司法援助,向法庭告发和起诉的缺乏加剧了歧视行为,尤其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87.事实上,暴力行为几乎总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第三方很难进入。受害者本人一般也很少起诉,很少求助于法律。担心得到报复、性问题方面的禁忌、被强奸妇女的羞怯和负罪感、盲目接受传统、男权至上的控制是造成这一暴力的一些因素。

在其他援助渠道方面

88.在诉讼程序之外对遭受歧视和暴力的女性进行援助方面,科特迪瓦拥有两个国家机构: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该部拥有负责处理性暴力和其他歧视行为的机构;

科特迪瓦国家人权委员会,由2005年7月15日第2005-08/PR号决议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因此,该委员会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相关问题。其特权有限,因为该机构发挥的是咨询作用,因此很少为公众所知。该机构不做有执行力的决定,只是提供建议。

89.还有民间社会组织中的非政府机构:包括:

科特迪瓦人权联盟;

非政府组织,国际促进非洲民主协会;

国际非政府组织,科特迪瓦家庭幸福协会;

国际非政府组织,非洲妇女参与法律和发展协会;

非政府组织,在科特迪瓦西部芒区的国际友谊联盟;

非政府组织,科特迪瓦妇女法学家协会。

90.所有这些为人权尤其是妇女权而奋斗的政府或民间社会机构都缺少人力资源、资金和物资。这大大减少了这些机构在当地的行动。

旨在消除歧视并使国内法和《公约》相一致的措施

已完成的法律改革

91.1998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出修订,以惩治某些有害传统习俗和某些形式的性别暴力。

92.已制定了禁止偷运移民法律,以惩治跨境偷运未成年人的现象,这涉及到很多女孩。

93.1998年12月23日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性骚扰的法律。

94.1998年12月23日第98-756号修改《刑法》的法律,1981年7月31日第81-640号法律规定对该法律进行修订。12月23日的法律惩罚并制止早婚和强迫婚姻。

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

95.自2008年以来,开始对与人权以及家庭权有关的民法进行修订。该法律文件初稿已经完成并提交给政府通过。制定该文件的目的是纠正两性之间在结婚、离婚、继承、收养、亲子关系和未成年人方面权利的不平等。

96.一项修改选举法的法案,涉及到区域理事会、总理事会和市镇理事会,以及地方理事会,以建立女性的合理代表性。

97.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法案。

98.所有歧视性条款统计。

99.国务院人权司法部审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基于性别的暴力相关条款的项目。

旨在消灭歧视的措施

检查《公约》实施情况

100.为检查和落实科特迪瓦加入的国际文书,1961年5月18日第61-157号关于批准和公布科特迪瓦加入的国际约定的法令设立了公约实施检查机制。

101.涉及到《公约》以及与两性平等和女性独立有关的文件,由负责这些问题的部委负责其监测和推广。

设立负责妇女问题的部委

102.在1975年宣布国际妇女年后的一年,科特迪瓦于1976年设立了妇女问题部。

103.该部自2007年改称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是政府机构:负责确保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参考第3条)。

该部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行动

104.为成功完成使命,该部和各种机构设立了合作平台。有:

技术部;

发展合作伙伴,尤其是联合国系统办事处;

外交代表团;

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

民间社会组织;

宗教和文化组织;

新闻媒体。

105.该合作的成果在第3条进行审查和详述。

受害妇女接待和指导机构

106.为确保援助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已设立了心理、医疗、安全和法律援助中心和机制(参看第3条)。

107.所有这些机构的行动都大大促进了减少不平等和促进妇女权利。

其他行动

妇女的司法保护

108.除了求助于“共同权利”之外,科特迪瓦不存在专门针对妇女的司法机关。妇女权利在保护人权总体框架下得到考虑。但某些国家或非国家机构的设立能够为大量受害妇女提供援助。

一些专门的临时措施

109.在政治、教育和社会等各个发展领域也采取了一些专门的临时措施(参看第4条)。

第三条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发展

110.在科特迪瓦,一些法律文件承认两性平等的原则,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此外,这些文件还保障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充分发展。

111.为落实科特迪瓦在国际上做出的承诺,一项法令设立了一个专门机制检查《公约》、决议、法律文件和其他已签署文件的实施(参看第100至101段)。

112.1976年设立了负责妇女问题部,并通过2007年8月10日第2007-569号法令和2007年4月20日第200-458号法令进行了重申,这两部法令分别涉及到政府成员的职权,以及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的组织。

提高妇女地位机制和在全国范围内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机制――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的介绍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的职责和预算

113.自2007年改称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以来,其职责是:

落实并监测政府在保护领域的政策;

构思、落实并监测政府在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方面的政策;

为家庭的不同组成成分,即妇女、男子、儿童以及弱势社会阶层开展促进/发展以及保护的活动,以期能够在社会、卫生、法律和政治方面改善其生活条件。

114.该部在确保落实并监测政府在保护家庭、妇女、儿童和社会事务方面政策的同时,还是政府负责确保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的机构。

115.其预算几年来没有得到大幅度的增长。如下表所示,到目前为止不到国家预算的1%。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总预算

1 780 900 000 000

1 289 200 000 000

1 946 600 000 000

1 518 900 000 000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预算

2 252 038 711

2 335 916 923

2 574 905 385

2 696 091 035

2 719 473 376

%

0.12

0.18

0.13

0.17

0.13

116.相对于该部的权限和落实行动的范围,例如《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国家政策》就需要动用将近10%的国家预算,所以该预算额还是很有限的。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的行政结构

117.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有两个层次的行政机构:中央层次的机构和地方层次的机构。

中央层次的机构

118.中央层次的机构由附属部门、咨询机构和专门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的中央局构成,包括:

119.家庭、妇女和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局自1976年成立。主要负责:一)在家庭范围内增进道德意识、保护公民并促进其充分发展;二) 在农村和城市促进家庭和妇女活动,以开展创收活动;三) 促进设立、增强和指导与相关部委联系的女性团体。

120.已经落实了很多行动并开展了女性创收活动。主要有1994年设立的“女性和发展”国家基金,以专门资助有组织或非集体的女性创收活动。

121.国家基金的重新启动表现在设立了“女性和发展国家基金创新管理项目”。

122.项目于2007年10月17日正式发起,得益于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与4个小额金融机构签署了合作公约,这些金融机构分别获得2 000万(即8 000万非洲法郎)贷款,让利率为2%,使其能够以不超过12%的利率再发放给妇女。

123.开展该社会行动是为了回应妇女很难获得贷款的问题。

124.通过这项国家承诺,总额4.17亿非洲法郎已投入给小额金融机构使用,自启动以来,这些机构被选定用来支持危机后妇女创业和妇女再融入社会经济,并改善贫困和弱势人群的生活条件。500多个女性个体或团体已从这些机构发放的贷款中受益。

125.还为合法设立的妇女合作社获得贷款和捐赠提供支持。萨卡苏合作社(中部省)和赞赞区合作社(东北省)获得了这些贷款。

126.为在农村和城市都成功完成使命,家庭、妇女和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局与非政府组织以及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家庭的机构合作,拥有专业指导人员“农村协调员”来动员、宣传并增强农村妇女的能力。

127.根据某些歧视性做法得到明显减少来看,这些行动对妇女的状况产生了实际影响。

128.这些行动的障碍一方面在于社会文化的压力,另一方面在于开展更大范围动员和宣传运动的财政资源不足。

129.培训机构和妇女教育机构局主要负责:一) 与相关技术部、市政当局、妇女组织和协会合作,根据妇女表达的需要设计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二) 在妇女培训和教育机构内确保制作训练教材并针对农村地区的关注点进行持续培训,并围绕普遍感兴趣的各种实用主题开展宣传运动,以改善家庭、妇女和儿童的生活条件。

130.通过培训和妇女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和妇女教育机构局参与对没能接受正式基础教育的妇女和女童进行扫盲。

131.2004至2008年期间,8 435名9至47岁的女性在这些机构得到了持续培训。同时,为进行扫盲,还按期对2 500名学员培训了会计准则、保养产品的生产、刺绣、钩织和染色。

132.障碍:由于废弃的原因以及社会政治危机破坏了很多这样的机构,超过三分之一的培训和妇女教育机构不再运转。

133.社会保障局负责:一) 协调并监督所有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有关的行动;二) 促进与家庭、妇女、儿童以及弱势群体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134.开展的行动中包括:1) 通过2001年7月25日第2001-467号法令设立打击贩运和剥削儿童国家委员会,并于2003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第182号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2) 在国际劳工局的支持下,于2006年制定了打击贩运儿童方案;3) 制定《2008-2012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于2008年12月通过,不分性别保护所有儿童。

135.落实这些行动取得了以下成果:

2006年,对保护儿童法律文件的宣传运动已波及3 347人,其中有650名女性、500名男性、1 107名年轻女孩、600名年轻男孩和250名儿童;

从2005年至2007年,支持入学已惠及贫困家庭的610名儿童,其中45%为女孩,涉及38个村庄,并以交流的方式为38个村庄的660名儿童扫盲,其中30%为女童;

为该省村庄里的38个自愿接收受害儿童的家庭提供物质和财政支持。

136.关于老年人,其中有很多女性,她们享有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社会保障局层面的支持。为此,一项支持老年人的国家政策正在制定。

促进残疾人福利局(DPPH)

137.根据公务员制度部1998年11月10日第98-594号指导法,可以破格招聘(根据同样的标准)残疾人(男性和女性)担任公务员,所以促进残疾人福利局促使招聘了337名残疾人。该局已采取措施帮助盲人(男性和女性)进入职业指导和培训中心。2009-2010年,4位盲人,其中有3名女性进入芒区的职业指导和培训中心。

138.还采取了措施促进和保护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

139.社会保障局和互助会主要负责:一) 确保促进社会保障和互助;二) 开展和/或促进研究以及旨在发展社会保障和互助的项目;三) 为常设技术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确保普遍医疗保险。

140.在社会政治框架下,科特迪瓦政府重新审视了国家社会保障系统,并设立了普遍医疗保险确保科特迪瓦国内居住的所有人都享有疾病和生育保险。2001年10月9日,议会对普遍医疗保险相关法律进行了表决,该草案于2004年在国内的两个城市(邦杜库和苏布雷)进入试验阶段。

141.2006年5月对普遍医疗保险试验阶段的评估表明这只是动员了相关两个试验点的民众。此后,由于预算的原因,普遍医疗保险方案没有得到发展。

142.性别平等和促进局(DEPG),由2006年3月15日第2006-41号关于组织家庭和社会事务部的法令设立。该局负责:一) 确保尊重两性平等;二) 协调所有关于性别和基于性别基础上暴力的活动;三) 监测并评估科特迪瓦在两性平等和公平方面做出的国际承诺的执行情况。

143.附属部门有2000年2月23日第2000-133号法令设立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国家委员会。2004年3月11日第2004-209号法令设立常设秘书处,并赋予该委员会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附属机构的地位。其职责是:一) 协调拟定并实施援助、咨询、预防行动并负责暴力受害者的社会心理治疗;二) 促进保护妇女和儿童法律文本的实施。

144. 从 2000 年至 2009 年,共有 2 447 名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 ( 身体摧残、强奸、遗弃、婚姻冲突、早婚、割阴等 ) 。

145.水、妇女、可持续发展与和平方案协调小组负责:一) 使妇女在乡村水利工程管理方面负起责任,以使农村的供水线点能够持久使用;二) 提出旨在改善妇女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地位的措施和活动;三) 通过宣传可持续发展与和平的观念来动员民众,尤其是妇女更好地利用水资源 。

地方层次的机构

146.在地方层面上,包括区域局(DR)和基层机构。

147.区域局(DR)分布在整个国土范围内。负责推动、监控和协调设在该区范围内介入该领域的基层机构和社区组织开展的活动。这些机构还负责确保在地区层面落实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方面的国家政策方针。这些区域局总共有16个,在大部分行政区的首府都有设置。参看附件1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区域局摘要表。

148.2007年完成的社会地图表明,社会中心分布在全国各地,其职责是:一)对母亲和0至2岁的儿童进行社会医疗和精神运动的监控;二) 对妇女和年轻人进行家庭教育;三) 负责年轻人和残疾人的专门问题;四) 改善团体和社区的生活条件。

149.其基本活动是负责妇幼福利、社区指导、教育援助和跟踪评估。现在,随着活动的一体化、救济基于性别基础上暴力尤其是性暴力的受害者、并援助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和受影响者以及孤儿和易受感染儿童,一些中心已转变为英才中心。

150.1958年成立了培训和妇女教育机构(IFEF),在扫盲和创业框架下为妇女提供培训。其职责是:一) 妇女和年轻女孩职业、医疗卫生和社会教育方面的发展;二) 妇女和年轻女孩社会职业融入和再融入;三) 使妇女/女孩取得社会和经济独立,使其得到充分发展。

151.其基本活动有刺绣、插花艺术、修理、钩织、厨艺、公民和道德教育、家庭生活教育(E.V.F.),包括整体卫生、食品卫生、家政、育儿、扫盲和缝纫。到目前为止(2009年),已设立了91个培训和妇女教育机构,由于社会政治危机破坏了很多机构,其中有67个目前还在运转,占73.6%。

152. 下面是一幅 2006-2007 年的社会机构图。

马里布基纳法索几内亚利比里亚加纳马尼尼扬滕格雷拉奥迭内马迪纳尼本贾利科霍戈费尔凯塞杜古布纳达巴卡拉纳西安邦杜库坦达库恩法奥普里克罗卡蒂奥拉芒科诺塞盖拉图巴比昂库马达纳内马恩袒安胡年图莱普勒布洛莱金吉格洛苏布雷塔布圣佩德罗萨桑德拉大拉乌迪沃拉科塔加尼奥阿伊西亚达洛亚迪埃奎邦戈洛法科布里瓦武阿祖埃努拉布瓦夫莱辛夫拉乌梅图莫迪蒂亚萨莱雅克维尔巴萨姆阿迪亚奎阿博伊索阿莱佩阿比让阿佐佩达布锡肯西阿博维尔阿库佩阿本古鲁邦瓜努丁博克罗博康达达乌克罗阿尼比莱克鲁姆巴亚克罗布瓦凯贝乌米萨卡苏铁比苏迪迪埃维亚穆苏克罗比例尺图例行政区划国界地区界省界社会活动中心幼儿保护中心特教中心幼儿园托儿所??村孤儿院盲校聋校女子培训和教育机构幼儿日托所儿童社区行动中心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泰拉波绘制顾问工程师

(资料来源: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规划、研究和文件司。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相关数据收集和管理综合系统概念文件 , 2009 年 11 月,附件六至八 ) 。

153.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还包括托管机构和残疾人(女孩和男孩)教育和培训专门机构,主要有:

国家社会培训研究所,负责培训社会工作者:男女福利助理、男女专门教育工作者、男女学前教师、专门教育助理和教师;

1974年设立的科特迪瓦聋人学校和促进残疾人福利国家研究院;

1974年设立的国家盲人研究院。

154.为落实科特迪瓦在国际上做出的人权和两性平等方面的承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北京),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制定了发展框架和方案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的主要因素

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7年)

155.该计划于2002年制定,目的是在各个领域促进和提高妇女地位,并促进妇女融入各个发展部门。

156.该计划共有5个行动纲领。包括:1) 支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和扶贫;2) 支持改善妇女/女孩的健康水平、生活环境,并保护她们免受暴力侵害;3) 提高女童入学水平、妇女受教育和获取信息的水平,并通过媒体改善她们的社会形象;4) 支持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角色,并支持她们参与公共生活、参与调解以及和平文化的教育;5) 增强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安排。

157.然而该计划还促进指导国家方案,尤其是医疗和公共卫生部实施的国家生殖健康方案以及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下,由国务院、规划和发展部计划总局牵头的社会政治和跟踪评估方案。

158.由于2002年科特迪瓦发生了社会政治危机,该计划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科特迪瓦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庄严宣言

159.科特迪瓦共和国总统于2007年2月21日签署了该宣言,这表明了政府的政治承诺,并成为国家性别政策和落实北京建议的30%份额的指导文件。该宣言正在被转换为指导性法律使其能够得到实施。2009年9月已制定了与该宣言有关的条例草案,但由于表现出的动机不足,所以没有宣布其生效。

执行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

160.在成果管理制基础上,各机构(国家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媒体、联合国机构、联合国发展方案、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人口基金)代表于2007年制定了该行动计划,政府在5年期间(2008-2012年)采用这一计划。包含4个重点,围绕一个成果链展开,包括长期成果(战略成果)和短期成果(额外成果)以及要采取的行动。每个重点都包含一些指标。优先介入的重点是:1) 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性暴力,包括制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2) 将性别问题纳入发展政策和方案中;3) 两性参与国家重建和重返社会进程;4) 增强两性对政治决策进程的参与。

161.第1325号决议行动计划通过两个重要项目开始实施,这两个项目得到了科特迪瓦政府和联合国发展方案-科特迪瓦的联合资助。

162.这两个项目在南部省的阿比让、西部省的芒区、中部省的亚穆苏克罗和布瓦凯得到实施,并促使设立了:

预防和援助性暴力受害者中心,于2008年在Attiécoubé镇成立;

被称为选举和危机后重建妇女协调会的妇女协会共同平台。其职责是组织妇女参与选举进程。

163.目前在科特迪瓦,甚至是在次区域层面上,这两项重要成果是“最佳做法”。

164.此外,其他政府机构的方案和项目中也考虑了第1325号国家行动计划的重点。

165.需要指出的是,对行动计划进行定期和持续评估所应设立的协调、跟踪和评估机制还未发挥作用,而且部长理事会宣布生效的2008至2012年5年期总额约为3 694 400 000非洲法郎,即7 388 800美元的计划预算还未进行表决。

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战略

166.该战略于2008年12月制定,目的是在国家和地区层面上调和并促进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性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战略,目前还未宣布生效。然而通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国家委员会咨询办事处、打击性暴力的平台、综合救助性暴力受害者中心(芒区英才中心、Attiécoubé预防和援助性暴力受害者中心)开展的行动有助于该战略的实施。

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国家政策文件

167.2009年4月23日部长理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该文件,其目标是为在各部门、各层面考虑性别问题创造有利环境。此外,该文件还为科特迪瓦社会生活各个部门的政策、发展方案和项目中使用性别研究方法提供了参照框架。

168.在落实国家性别政策框架下,已确定了4项优先重点,成为科特迪瓦在性别方面需要应对的挑战。包括:1. 性别、治理和人权;2. 性别、宏观经济框架和预算分析;3. 性别、重建和性别基础社会服务;4. 性别、增强跟踪评估能力和机制。

169.需要指出的是,在部长理事会通过之前,已经采取了各种行动,其中包括:

培训、宣传和增强社会职业阶层决策者能力的讲习班,内容涉及性别观念和科特迪瓦自2006年实施战略重点4时采用的协商一致的性别定义;

自2006年在技术部设立并管理14个性别小组。这些小组负责根据国家性别政策重点3和4, 在制定、落实、跟踪和评估其活动部门的方案和计划时考虑性别研究方法;

增强管理项目国家管理者、国家非政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在“性别和发展”主题方面的能力,这是通过落实战略重点2和4,自2007年在规划和制定敏感预算时考虑性别的一个工具。

170.此外,国家性别政策促使在国家级框架文件中使用性别研究方法,例如在2007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基础上的国家发展战略文件、2009-2013年的《减贫战略文件》、2009-2013年联合国发展框架。

171.现在,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国家政策文件正在推广,准备与所有合作伙伴制定战略计划实施该文件。

172.总之,在2006年以前,框架文件中为处理提高妇女地位问题所开展的战略将重点放在所谓的弱势群体、最贫困人口,尤其是妇女身上,而并没有放在可能会减少不平等的男/女社会关系上。因此,缺乏行动协调和操作机制使所开展行动的资本化及其跟踪-评估变得困难。

173.因此,面对持续存在的不平等,科特迪瓦政府决定通过设立一个国家性别机构来增强科特迪瓦促进两性平等以及与性别有关问题的回应和协调能力的体制框架。

为改正不足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果

性别平等和促进局作为与其他国家部委和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介绍

174.通过这些政府机构实现性别的制度化引起了协同行动并促进了在中观和微观层面上对决策的落实。因此,2006年后,在国内和国际合作伙伴的参与下,根据一种自下而上的方法,在制度和操作层面上的所有新行动都得以实现。由此开始意识到性别问题,会引起精神状态的改变,目的是促使放弃歧视性习俗和做法,或将其改变。

行动

战略行动

175.2006年设立的性别与发展专题小组,其目标是推进科特迪瓦与性别有关的政府机构、联合国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共同理解和协调行动。

176.按照部级决议,从2007年开始在技术部设立性别小组,其中14个至今仍在运转。性别小组负责确保在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估部委各部门方案和/或项目时考虑女性和男性的实际和战略需求。

177.通过性别小组开展了一定数量的行动:

制定关于平等问题公约的数据基础(人权司法部性别小组);

正在制定《个人和家庭法》(人权司法部性别小组);

制定性别和司法文件(人权司法部性别小组);

2008年在工作领域完成一项诊断研究,以确定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公共事务和就业部性别小组);

2007-2008年为公共事务和就业部所有机构的决策者和职员组织培训和宣传讲习班,使其掌握性别和就业的观念(公共事务和就业部性别小组);

在阿比让市场设立7个卫生委员会,其成员由男性和女性组成,这些委员会负责保持卫生,尤其是向民众宣传卫生不仅仅是妇女的问题这一理念(城市和城市卫生部性别小组)。

178.在各个部门设立合作伙伴网络,例如:

充当政府机构与其领导的社区之间纽带的宗教或文化组织;

辅助政府机构的媒体通过交流并传播国内和国际行动与文件来增进其可见性。为此,2007年9月设立了男性和女性媒体网络;

合作代表团(大使馆)动员资源以资助和支持政府行动;

2008年设立选举和危机后重建国家妇女协调委员会并建立非政府组织网络(正在进行)以协调行动战略。这些民间社会组织深入当地获取信息并向民众宣传政府的行动,此外还采取行动援助民众;

将社会中心制度化为英才中心,设立平台安排参照机构并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进行综合管理;

教科文组织教职将负责发展性别和平等指标、推进机会平等和公平。在其支持下,正在建立国家性别和平等观察站。国民议会准备开展一部分活动。

179.实际行动: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水、妇女和决策权”教职,这是200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赋予科特迪瓦的,该教职设在可可迪大学中的地球科学与矿产资源培训及研究单位。其职责是对水、性别与发展以及在科特迪瓦环境下制定性别和发展指标进行培训和研究;

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国家委员会合作,在基于性别基础上暴力总体框架下处理当地的暴力问题;

2008年在“增强国家打击基于性别基础上暴力的能力并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试点项目框架下,在Attécoubé社区(阿比让)设立预防和援助性暴力受害者参考资料中心,对性暴力受害者进行综合管理。

180.2008年,在获取用于这方面所有费用的资助下,科特迪瓦第一次综合管理(社会心理、医疗、安全和法律)经验取得了不容置疑的成功:27名年龄在2岁至35岁之间的强奸受害者全部得到了援助,3个强奸犯受到了追究并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181.2006年至今增强国内“性别和发展”主题行为者的能力。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与其他机构(部级机构、非政府组织、发展合作伙伴、私营机构)的合作以及性别研究方法在其内部的使用(医疗、教育、教学、防治艾滋病、青年、团结以及战争受害者等。)

182.和其他部一起,随着部级决议建立性别小组的制度化,具体化为协调中心的合作平台已形成。

183.需要指出的是,非政府组织和参与提高妇女地位以及妇女独立活动的机构都由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这一负责这些问题的政府机构来监督。因此,这些机构是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的实际合作伙伴。

184.因此在当地开展的行动都是在实施部级项目和方案框架下进行的,得到了发展合作伙伴的财政支持,表现在:

通过增强非政府组织的能力提供技术支持;

在部委协调下通过参与国际任务和会议获取技能;

当地民众与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之间的联系。

185.困难:某些非政府组织目前直接由发展合作伙伴或国际机构资助完成活动,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因而创造了协调和成果资本化的问题。

186.在科特迪瓦政府与发展合作伙伴,尤其是联合国系统机构的合作框架下,通过联合国发展框架)方案,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和发展合作伙伴,尤其是联合国系统机构得到了技术和财政支持。联合国发展框架的不同组成部分表明了政府减贫战略文件中的优先重点。

187.与私人的合作伙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主要局限于在组织专门庆祝活动时为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提供物质和财政援助,庆祝活动主要有:

2月6日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国际日;

3月8日国际妇女节;

10月15日世界农村妇女节;

11月25日至12月10日16天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活动日。

188.由于对部委权限的不了解和工会财政的自主性,行业间工会合作伙伴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在当地根据性别进行分析整合已经取得的明显成绩

189.没有对精神变化方面进行任何研究。然而得出的总体评估是国家对性别不平等做出的反应。

与联合国系统机构、发展合作伙伴以及民间社会合作取得的成果

190.在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框架下,性别问题加入到该机构支持的不同方案中,尤其是人口与发展方案、生殖健康方案、性别与人权方案。在与两性有关方案的框架下,自2003年实施的项目有:

项目:“支持促进家庭、妇女和性别” MFAS/联合国人口基金(2003-2008年);

项目:“促进性别和人权”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发展方案(2009-2013年);

危机后机构和多部门支助项目:“科特迪瓦在冲突情况下受暴力侵害妇女援助和再融入”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人口基金/非洲开发银行2008-2010年。

191.在与联合国发展方案合作框架下,性别主题得到了横向的考虑。在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层面,包括:

“性别平等和促进局制度支持”项目,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发展方案(2007-2010年),该项目促进在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层面和在其他部门通过性别小组增强性别促进制度框架;

“增强国家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援助受害者的能力”项目,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发展方案(2007-2008年),该项目促使成立了预防和援助性暴力受害者中心;

“支持选举进程中的性别融入”项目,促使设立了选举和危机后重建国家妇女协调委员会。

192.在与妇发基金合作框架下实施 “支持选举进程中的性别融入”项目,该项目由科特迪瓦政府、联合国发展方案和妇发基金共同资助,其实施促使设立了上一段中提到的选举和危机后重建国家妇女协调委员会。

193.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框架下,通过性别平等和促进局借助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保护方案,为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提供了大量支持。此外,该方案还有利于增强国内性别方面行为者的能力并将性别纳入预算编制。

194.在与PEPFAR合作框架下,政府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中考虑了性别问题。为此,申请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通过性别平等和促进局为实施项目“性别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提供支持。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PEFFAR(2008-2009年)。

195.在与国际援救委员会合作框架下,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与该非政府组织签署了一项议定书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

196.已取得的成果还包括在发展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制定了很多文件(参考附件中的文件表)。

通过与其他部、私营部门以及其他机构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取得的成果

197.与部委、民间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及其他机构一起:

增强了将近400名国家行为者、管理项目负责人、媒体男女工作者、国内非政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在“性别与发展”主题方面的能力,这是2006至2009年在规划和制定敏感预算时考虑性别的工具。

198.与部委在方案、项目和实现的活动中考虑性别。如下所示:

199.1997年在芒区开展的学校食堂长期化综合方案,并被视为性别方面的“最佳做法”,因为它将性别研究方法运用到方案周期的各个阶段。它促使千年发展目标的地方化并在当地得到具体落实(联合国发展方案报告:科特迪瓦开发计划署在性别方面的最佳做法)。

200.2001年启动的“妇女进步和性别平等横向方案”项目有利于妇女获取并控制财产和经济资源,在国际劳工局技术援助下,回应《2001-2005年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中表达的优先重点。

201. “2000-2003年支持减缓贫穷方案”项目,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署/国际劳工局/世界粮食计划署的技术和财政支持。规划和发展部牵头的该项目有利于增强国家协调和动员资源的能力,以便开展减贫行动并设立家庭生活条件观察和跟踪机构。

202.国家统计局或其他机构开展的调查和研究、努力根据性别分配数据。例如:MICs 2000、EIS 2005、REPCI 2009。

203.在实施阿比让Attiécoube社区和西北区域(被包围的区域)试验过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方案以及中北西部(以前被包围的区域)试验过非洲开发银行项目的框架下,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内政部、司法和人权部、医疗和公共卫生部之间的协作行动有利于对性暴力受害者进行综合管理。

204.规划和发展部在制定实施千年发展目标国家报告进程框架下运用参与和包含的方法,对该报告的制定进行监督,能够重新提出与增进和捍卫妇女权利有关的问题。

第四条加快建立两性之间的平等

立法状况

205.《宪法》在第2、7和30条中确认的男女平等原则没有强调用于建立两性之间机会和待遇平等的专门临时措施。

206.这解释了在行政部门甚至是权力部门对概念甚至是专门临时措施重视不足甚至不了解。因此,不存在负责设计、实施专门临时措施,并使其得到执行,并对其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的机构。

207.然而某些国内机构(国营或私营)采取了一些措施,采用了一些做法、实施了一些项目、运用了一些招聘或任命模式,旨在促进妇女的融入并建立两性之间的平等。

实际情况

208.在这些旨在促进妇女进入公共领域尤其是政治领域,并提高其地位的积极行动中,包括:

共和国总统于2007年2月签署的《科特迪瓦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庄严宣言》是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官方专门临时措施(参照第3条)。

209.然而,这些宣言还没有得到实施,因为还没有获得指导法或法令的形式。

210.在公共部门,为促进妇女参与经济领域并提高其地位而采取的积极行动主要有:

1998年11月10日公共事务部第98-594号指导法规定可以破格招聘(根据同样的标准)残疾人(男性和女性)担任公务员。

211.2010年开始,通过公务员竞争性考试或考察进行破格招聘。男性和女性遵循同样的标准。

212. 到目前为止,已经在各个层面上招聘了 300 人。

213.还采取措施让一位盲人进入高等师范学校,目前她是初级教育视察员,专门监管残疾人专门机构。

214.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促进残疾人福利局采取措施使盲人(男性-女性)进入职业指导和培训中心。2009-2010年,4位盲人,其中有3名女性被芒区的职业指导和培训中心录取。

215.某些机构决定通过使妇女获得某些通常专属于男子的职位来提高妇女地位。包括:

内政部坚定地致力于促进两性之间的平等,让女性也担任国家警察并任命女性担任之前由男子担任的统帅和领导职位;

在提高妇女地位框架下,运输部促使任命5名女性担任决策职位(一名中央行政处主任、一名海事和港口主管、一名沿海行政区区长、两名驾驶执照督察)。

216.在私营部门,在促进妇女参与经济领域并提高其地位所采取的积极行动中,主要有一些机构已决定通过使妇女获取某些通常专属于男子的职位来提高妇女地位。阿比让运输公司就采取这种措施,已决定优先招聘女性机械师并提拔女性干部,有以下数据为证:

217.以下是2005至2009年阿比让运输公司员工性别结构的变化。

2005 至 2009 年员工性别结构

2005 年

2007 年

2009 年

总计

女 %

总计

女 %

总计

女 %

干部

168

46

214

21 . 49

174

52

226

23 . 00

161

67

228

29 . 38

TS

174

74

248

29 . 83

236

114

350

32 . 57

241

123

364

33 . 79

主管

1 881

98

1 979

04 . 95

1 727

135

1 862

07 . 25

1 643

138

1 781

07 . 74

职员

1 478

62

1 540

04 . 02

1 940

65

2 005

03 . 24

1 783

84

1 847

04 . 54

总计

3 701

280

3 981

07 . 03

4 077

366

4 443

08 . 23

3 828

392

4 220

09 . 28

资料来源:阿比让运输公司人力资源发展部。

促进妇女进入地方经济决策领域并提高其地位所采取的积极行动

218.领土社区与国家农村发展署合作,鼓励至少10%的妇女参与制定地方发展计划。

为促进妇女参与教育界并提高其地位所采取的积极行动

219.国家教育部采取措施(部级决议)促进女童的教育。包括:

1998年4月15日设立了促进女童和妇女教育和培训小组。其职责包括协调促进女童和妇女教育的动员和举动;

1999年名为“平等注册”的关于入学注册平等的通知。该通知致力于实现初级基础课程中女童和男童的平等注册;

2000年8月28日部级决议(1373/MEN/DESAC/SD-EPT)关于女孩注册一年级初级课程的通知照会;

向低入学率地区的父母发放学习用品的做法在北部的赞赞区已进行了试验,目的是促使该地区的父母将女儿送入学校;

已采取了措施保持女童继续在学校接受教育。这些措施还未成形,但已经得到了实施。与这些措施相关的法律文件即将完成;

科特迪瓦数学学会设立专门奖学金,例如数学小姐大赛,并为女孩颁发奖学金以鼓励她们选择科学职业这一男性偏好的领域。

220.采取这些措施之后,2001-2002年,一年级初级课程的净录取率女孩为58.6%,男孩为61.1%,在2006-2007年,女孩的录取率为57.3%,男孩为57.3%。自2006年,初级阶段女/男平等指数为0.88。

221.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 :2008-2013年高等教育支助项目(PAES)要求在所有活动中保留三分之一的名额,这有利于改善妇女和女孩在科学、数学和技术方面的总人数。按照千年发展目标3(目标4),这一政府行动旨在于2015年前消除高等教育所有领域中两性之间的不平等。

222.高等教育中男/女人数情况报告如下。

学习阶段

性别

11 女

预备班

47.6

52.4

第一阶段

64.8

35.2

第二阶段

70.1

29.9

第三阶段

76.3

23.7

资料 来源:高等教育部。

措施的不足

223.缺乏系统的结果跟踪评估方案。

促进采取特别措施的建议

224.根据之前所述的情况,科特迪瓦政府应致力于:

将庄严宣言转换为指导法;

在所有存在两性不平等的部门建立专门临时措施;

设立跟踪评估方案,对这些不同措施的结果进行跟踪评估;

确保报告生效讲习班广泛推广并分发委员会建议。

第五条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

225.科特迪瓦《宪法》确保男女享有同等权利。因此,男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分配是由法律(关于婚姻和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和管理的。

226.虽然这项法律只赋予男子监护权,因而只有他们享有决策权。该法律赋予两性同样的义务,以确保抚养子女和维持家庭。

家庭和社区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在家庭层面上

227.在科特迪瓦,陈规定型观念在社会化的进程中已在两性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该进程很早就在家庭中开始,即子女学做男人或女人时。因此陈规定型观念体现了家庭关系中父权制的天性,这规定了两性根据性别扮演角色,男性处理外部事物,女性处理内部事务,除非涉及到田间农活、用水和用柴方面需要帮助。

228.事实上,除了家务劳动传统上一直属于女性负责外,家庭费用,占被调查家庭每年支出85%的主要与食品、入学以及子女(学生)的零用钱有关的费用也由她们负责(国家农村发展署调查,2006年)。

229.这种不言自明的划分对家庭中子女的教育产生影响;女孩由妇女负责,男孩由男性负责。传统中的趋势是混合因性别而分的角色和性别角色。因此,唯一公认的不同就是性别不同。

230.在家庭圈子中,被认为赋予女性的劳动和任务是与家庭建设以及子女有关的活动:家务劳动、子女教育、健康、整个家庭每天的食物。

231.男性负责满足家庭的物质和财政需要。

在社区层面上

232.和大部分非洲国家一样,在科特迪瓦,社会是由男性统治的。根据法律以及在实际中,男性有着所有人都接受的一家之主的地位。夫妇之间最重要的决定都是由男性做出。

233.而女性则一般被视为生物繁衍的力量。

234.某些习惯的、传统的和宗教的做法一向就是将女性置于低于男性的地位,不给她们任何表达思想的机会,她们就是置于一家之主的男性统治之下的低等人群。

235.事实上,尽管存在保护女性的法律框架,但35%的已婚女性生活在一夫多妻的婚姻中,很大比例的女孩为婚姻还忍受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将近一半的妇女还要忍受割阴。

236.我们注意到城市中取得的进步,但农村妇女很难摆脱陈规定型观念。一些做法、态度和习俗体现了这一观念,但最突出的是寡居习俗、女童不入学、很少参与在公共场所举办的社区发展会议、女性不能被推选为传统领袖。

237.存在这些做法的可能解释是对法律文件的不了解。因而这种不了解引起了其他角色陈规定型的观念,促使两性在家庭内部和社会中扮演特定角色。

238.在社区范围内,体力劳动(砍树、种植常年作物的田间农活)由男性来承担,女性负责粮食蔬菜作物和家务劳动。科特迪瓦法律赋予丈夫的父亲权威在实际中就简化为角色的划分。家庭的管理就由女性负责,男性只是道义上的负责人。

239.这一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在教科书和媒体中也有所体现。

教材中和学校环境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教材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240.教材中的陈规定型观念大部分都出现在小学课本中。

241.在书的内容上,据观察得出的总体评价表明在课文和图片中出现的男性人物(主要或次要人物)的数量明显高于女性人物的数量。在主要人物的代表性方面,男性代表要高于女性,他们通常作为例子被引用。

242.在图片方面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因为同时展现男性和女性的图片一般不太多。

243.从男女人物在课文和图片中的定位来看,通常可以看出,工作中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而市场上女性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

244.在角色方面,女性负责家庭内部活动和教育活动,而男性主要是处理职业活动、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男性小学生明显多于女性小学生。民事登记方面,女性更经常以已婚妇女的身份出现。

245.此外,教员也通常是男性。在大部分阅读书中,第一篇关于开学的课文通常都阐述一个小男孩或小学男教师的故事。

246.非常幸运的是,公民教育书更倾向于通过展现一些女医生、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并给予女性更大的职业活动范围以维持平衡。

学校环境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247.在赋予不同性别学生责任和角色方面存在陈规定型观念。例如,通常由男生担任班长,在课外活动中,女孩们从事儿童保育而男孩们从事园艺,在课程参与方面,男孩们发展对科学内容的兴趣而鼓励女孩们学习文学方面的内容。

新闻媒体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248.科特迪瓦视听方面也存在性别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尤其是在广告、视频短片中等等。杂志只需张贴女性的裸体图片就可以进行销售。其危害之大以至于使社会诞生的决定因素沦为单纯被用来欣赏形体之美。此外,一些节目和其他的“电视novelas”传播女性形象,这些形象能将女性列入厚颜无耻女人的行列。

249.对平面媒体和视听媒体的观察发现了两个层面的陈规定型观念。

250.一方面,得出的结论表明,媒体对女性的社会问题不太关注,例如暴力、贫困的女性化、很难享受基本的社会服务(医疗、教育、就业等)。此外,女性一般只在纪念日时才露面。

251.另一方面,女性在媒体中的代表性不足;她们大部分只出现在有很多女性的电视节目中,经常局限于播音员或主持人的角色,按照陈规定型观念,这一职位通常是给女性的,因为女性被认为有着美妙的嗓音或赏心悦目的容貌。

252.此外,音乐和影视部门借助其器材大量利用女性身体的吸引力。市场上充斥着淫秽色情电影。

有利于陈规定型观念的法律

253.婚姻法专门赋予男性父亲的权威,这违背了《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中宣布的平等原则。该法将所有的决策权集中于男性手中,女性只能执行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文件制裁和制止社会中形成的这些规定两性之间关系的陈规定型观念。同时,没有任何法律文件制裁某些寡居习俗,例如娶寡嫂制和续弦制。

消除这些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

在教育/培训部门

254.自2004年开始修订学校教材,去除性别方面的陈规陋习;

255.培训学校教材的设计者(部门教育督导和顾问)以及教员,使其重视性别研究方法。

在民众层面

256.非政府组织动员公众并对其进行反对陈规定型观念的宣传;

257.电视和无线电广播节目揭发这些陈规陋习并努力促进女性更闪亮的形象;在这一层面上,宗教节目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58.通过电子屏、布告牌、广告海报、电视插播等进行传播。

在私营部门

259.改善重视与落实《北京行动纲》要有关的性别问题的状况,在其推动下,像CIE、阿比让运输公司(运营经理、机械师等)等私营企业重视提高妇女地位。

第六条消除对妇女的剥削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法律框架

关于卖淫的法律

260.科特迪瓦政府没有正式制止和禁止卖淫,尽管这在科特迪瓦社会中被认为是非道德的现象。然而与卖淫有关的某些形式的经营和做法受到了《刑法》的制止。

261.尤其是做淫媒(第335、336条)、当众拉客(第338条)、唆使成年或未成年女性卖淫并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第334、337、339和340条)以及设立机构、为卖淫提供场所。科特迪瓦法律规定这些行为触犯《刑法》。

262.《科特迪瓦刑法》不惩治未成年人卖淫但惩罚做淫媒者。

263.法律中没有涉及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问题,尤其是艾滋病传染方面的问题。

剥削和贩运女童和妇女方面的法律

264.没有专门预防和制止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国家法律。

265.在暴力侵害妇女方面,《刑法》中有惩治凶杀、谋杀、杀害近亲、杀害婴儿、攻击与殴打、强奸、暴力与袭击。还有1998年12月23日第98-757号关于制止针对妇女的某些形式的暴力的法律,该法律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基线研究

卖淫的规模

266.艾滋病防治部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做出的名为“科特迪瓦受危机影响最严重的8个省中妓女针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行为、态度和做法”的调查显示,2008年有2 461名职业妓女,其中49.28%在阿比让,8.28%在亚穆苏克罗,8.20%在圣佩德罗,8.20%在芒,3.12%在迪埃奎,7.55%在达纳内,7.19%在达洛亚,8.12%在布瓦凯。这些职业妓女中77%不到30岁,67%都是科特迪瓦籍,18%是尼日利亚人。

贩运案件

267.已采取了调查和研究来评估所有这些形式暴力的规模、原因和影响,这些调查和研究没有强调贩运妇女的专门案件。因此,不存在测定其规模的可用数据。

卖淫来解决严重的贫困

268.上面提到的调查表明,贫困和失业是引发性剥削的因素,因为这使女性更加脆弱。

269.根据调查,65%的职业妓女确认是因为缺乏经济上的支持才开始卖淫,30%是因为父母贫困,24%是出于自身取得独立性的需要,10%至15%是由于社会和文化的原因,26%是由于经济危机造成的。据统计,经济上的限制因素促使女性选择从事该活动。而且,79%的妓女表示,科特迪瓦经历的社会政治危机事实上恶化了贩运妇女和卖淫现象。

危机因素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在战斗区

270.武装冲突是性暴力、贩运妇女和卖淫现象增加的根源。事实上这使贩运妇女和卖淫更加恶化。

271.在年轻战士和战争受害者的再融入方面,存在一些再融入方案,但没有专门考虑女孩。

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行动

272.尽管存在上面提到的一般法,但由于受害者及其家人很少起诉或不起诉,科特迪瓦法院和法庭很少经历或记录与所描述的暴力,以及其他基于性别的暴力相关的案件。

273.被做淫媒者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或专门从事卖淫的人在社会上受到谴责,很难融入社会。

274.暴力受害者,尤其是性暴力受害者也忍受着同样的命运。

275.面对这一状况,通过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以及民间社会组织,政府加强对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服务。这些服务是多种形式的、全面的。

276.2009年为止阿比让共有6个咨询办公室,2003-2004年开始在国内设立了咨询办公室和社会中心,目的是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儿童提供社会心理支持与医疗和法律援助。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国家委员会管理的这些办公室还组织登门访问,为困难家庭提供指导并进行社会调查。

277.2005至2008年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278.2005年处理了230例案件,在阿比让市进行了97次家访,并为100个困难家庭提供指导。

279.2007年,82例受害者受到了社会心理支持,对暴力受害者进行了15次家访,进行了3项社会调查,并救助了政府管辖区内的100名暴力侵害幸存者。

280.2007年在亚穆苏克罗省设立了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平台。通过设立的参考和反面参考系统,对暴力受害者进行指导和救助。2007至2008年支撑参考和反面参考系统的平台机构是亚穆苏克罗省的社会中心、医疗处、法院、警察署和武警。

281.这些机构得到了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例如“国际援救委员会”。

282.在非政府组织国际友谊处的倡议下,1989年2月18日设立了芒区妇女英才中心(1994年8月11日第194/INT/ATAP/AGP/5号)以救助芒区(科特迪瓦西部)的暴力受害者。

283.目前该中心由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并得到联合国发展方案的支持,其目标是致力于改善中北西区农村和不稳定街区脆弱人群(妇女、少女、少年和儿童)的福利,尤其是危机时期各种暴力频繁发生的山地区(掠夺财产、性虐待、强奸、屠杀等)。

284.妇女英才中心是一个对受战争影响和变得脆弱的妇女提供社会、心理、法律和物质救助的机构。

285.2008年取得了以下成果:

在社会心理方面救助50名得到认定的弱势妇女和儿童(其中18名性暴力受害者、18名前参战人员、10名创伤受害者和4名寡妇)(妇女英才中心数据);

对150名弱势妇女和少女(15名性暴力受害者、13名前参战人员、121名未婚妈妈和1名艾滋病感染者)进行艺术、缝纫和理发方面的培训;

为妇女团体分发水稻和玉米种子,并发放基金购买和转售干鱼以及生产和销售红油(妇女英才中心数据)。

286.经济状况的改善对受害者家庭及其社区有积极影响。

287.在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的技术支持下,非政府组织科特迪瓦非洲妇女参与法律和发展协会于2008年8月在阿比让设立了“阿垮坝”有子女或无子女的受暴力侵害妇女倾诉、护理、咨询、紧急收容和再融入以及支持妇女发展中心。从2008年至今,该中心已救助了9名受害者。

288.在美国使馆的资助下,非政府组织科特迪瓦妇女法学家协会于2000年建立了法律诊所。自2005年以来,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在“促进性别、妇女和家庭支助项目”框架下为这些诊所提供支持。其目标是为各种性质的暴力受害者提供咨询和法律支持。从2004年至今,20个运行中的诊所已治疗了779例受害者并制作了3 000册基于性别的暴力宣传手册。

289.在SOLETERRE的资助下,非政府组织科特迪瓦职业妇女组织于2008年在布埃港建立了困难少女接待中心。该中心接待所有处于困境中的少女。

290.以下活动对这些行动进行了补充:

对传统首领、宗教首领、行政和政治官员、社区负责人和一般民众进行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增强该领域参与者的能力,即法官、国防部队和刑事调查官。

291. 尽管这些行动取得了成功,在暴力侵害和剥削妇女方面仍存在挑战。包括:

无论如何,割阴是一种深深根植于社会中的严重文化现象,在该社会中实行这种割阴礼;

在科特迪瓦仍存在着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重侮辱和其他形式的贬低;

法律对卖淫的宽容是制止剥削女性的主要障碍;

风俗的败坏、媒体的诱惑和影响无疑是真正的阻力;

贫困的加剧是导致最恶劣形式剥削妇女的重要因素;这是卖淫的主要原因;

科特迪瓦自2002年经历的危机导致各种形式剥削和虐待妇女的增加,尤其是在反对派控制区域。

292.面对这些成为主要问题的挑战,政府应考虑以下建议:

禁止未成年人卖淫;

采取措施确保女孩和妇女的独立性;

增强对妓女的关注,尤其是在妓女集中的地区;

确保综合救助受害者。

第七条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法律框架

《宪法》条款

293.《宪法》通过平等原则宣布妇女有权参与涉及国家生活的活动。1960年《宪法》第5条提出的原则在2000年8月《宪法》的第17、30和23条中又得到了重申。

294.该宪法在第17条第2和第3款中强制规定“所有人都能平等地进入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在取得或从事一项工作的过程中禁止基于性别、政治、宗教或哲学观点基础上的一切歧视”。

295.此外,在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利、保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保障所有人都享有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尤其是信教、宗教或哲学信仰自由强化了行使公共权利和政治权利过程中的平等(2000年《宪法》第9条)。

296.规定可以平等进入公共部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其他法律文件补充并确认了这些宪法条款。

其他法律文件

297.促使妇女取得决策地位的法律条款包括:

《选举法》重申了《宪法》的条款,在第3条中规定“满18岁的科特迪瓦的两性国民以及通过入籍或婚姻取得科特迪瓦国籍的人都是选民,登记在选民名册上,享有民事和公民权……”;

《劳动法》(参考第11条);

《公务员总章程》在第3条中规定:“除了法令中规定的例外,公务员要通过竞争性考试的方式招聘”;

关于在军事、警察、国防和军队部门就业的法律文件没有根据性别做任何区分,因而为两性从事这方面的职业提供了同样的可能性(便利条件)。

298.从这些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所有的科特迪瓦人都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在公共或私营部门就职。除这些法律文件外,2007年2月21日由共和国总统签署的《科特迪瓦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庄严宣言》正在转变为条例进行落实。

299.科特迪瓦政府促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活动的意愿还体现在批准了一些支持妇女进入民事和政治领域的国际文件。

国际文件

300.科特迪瓦批准了一些国际文件并加入了以下公约和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1年12月6日批准);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1年12月6日批准);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95年7月12日批准);

《非洲联盟非洲两性平等庄严宣言》,2004年。

301.科特迪瓦提供并呈现的法律框架为妇女提供了机会,使她们和男子一样表现自我并参与公共和政治活动,并促进了《公约》第7条的实施。现实情况是怎样的呢?

对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妇女状况的总体介绍

302.根据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做出的调查,在科特迪瓦占就业人口很大一部分的妇女更多地参与经济活动,而不是政治活动。她们对政治和公共行政领域的参与主要是在执行岗位层面。

对经济生活的参与

303.在第一产业层面(农业、养殖),妇女占该部门就业人口的60%至70%。

304.由于她们对该部门做出了贡献,政府动员她们组建合作集团,这样就可能使她们在与对她们产品感兴趣的经济运营商的关系中增加自身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305.政府的这项举动促使于2002年建立了44个正式的妇女合作集团。

306.在第二产业层面(中小型工业和 中小型企业),国内16.7%的就业人口从事这方面的职业。大部分的妇女在农产品加工业(食品、渔业、纺织)、包装工业和石油化工业(化妆品等)领域工作,占该产业就业人口的3.5%。

307.在第三产业层面(贸易、服务、管理),1991年,妇女占该产业就业人口的22%(47%在教育部门、11%在医疗部门、18%在一般行政部门)。2001年,妇女占该产业就业人口的33%。

对职业生活的参与

308.公共部门是妇女的最大雇主(总人数的27%,而私营部门是11.5%)。她们中的大部分从事管理和贸易工作。却很少从事工业方面的工作。

在公共部门

309.从1980年开始,在开放某些以前专属男性的工作之后,妇女越来越多地占据部级机构中的关键职位(部长、办公厅主任以及一些中心主任)。她们还占据政府中央行政部门的领导职位。

310.2010年经济和财政部中领导职位的性别分配情况如下。

职位

性别

总计

%

部长

1

1

办公厅主任

1

1

办公厅副主任

1

1

总干事

1

3

4

DGA 级别的财政监察长

1

1

副总干事

3

6

9

代理总干事

1

1

DGA 级别的海关监察长

1

1

财政副监察长

2

2

主任

4

47

51

主任级别的协调员

2

2

FDS 总支付员

1

1

金库总支付员

1

1

对外总出纳员

1

1

主任级别的经济顾问

1

1

主任级别的技术顾问

1

22

23

主任级别的财政监察长

1

8

9

主任级别的海关副监察长

1

1

主任级别的金库监察长

1

1

主任级别的税务监察长

3

25

28

主任级别的税务或海关监察长

1

1

总计

18

146

164

资料来源:经济和财政部档案。

311.自1989年以来,归内政部和国防部管辖的警察、海军、军人等之前专属男性的职业也通过竞争性考试的方式向女性开放。

内政部中的女性

312.在1994年,科特迪瓦首次任命一位女性担任省长这一指挥职务。

313.该部命令通过竞争性考试招聘女性在国家警署中担任与男性同等的职务。

国防部中的女性

314.唯一不招聘任何女性的职业就是国防部的国家宪兵队。但也没有法律禁止女性进入该队伍。而在进入国家宪兵队的竞争性考试的预选阶段,以隐性或附带的方式实际上禁止女性进入。幸运的是已施加很大压力促使宪兵队招聘女性。

政府高级机构中的女性

315.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中女性的情况如下。

任期

顾问的数量

女性的数量

比例 %

1961-1965 年

25

0

0 %

1965-1971 年

36

3

1.08 %

1971-1976 年

45

4

1.8 %

1976-1982 年

70

7

4.9 %

1982-1986 年

85

9

7.65 %

1986-1992 年

120

13

15.6 %

1992-1994 年

120

12

14.4 %

1998-1999 年

120

14

16.8 %

2001-2005 年

120

23

21 %

资料来源: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档案。

316.在领导职位层面:5个委员会主席中有1位女性,5个副主席中只有1位女性。

高级司法机构中的女性

317.最高法院中女性的情况如下。

年份

总数

女性总数

女性比例

2005

50

6

12%

318.宪法委员会中女性的情况如下。

年份

总数

女性总数

女性比例

2005

06

02

33.33%

319.最高法院中,3名女性法官中有一名顾问、一名检察长和一名代理检察长。

320.宪法委员会中,7名宪法法庭成员中有一名女性。

在私营部门

321.在现代私营部门中,女性数量较少,占劳动者总数的11.5%。这一状况是由女性较少接受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造成的。

国家政权,包括地方政权、政党中的女性

322.通过下表可以看出女性在不同机构中代表性的变化。

323.以下是女性在政府中代表性的变化表。

年份

总数

女性总数

女性比例

2001

27

5

1 8 . 52%

2005

34

5

14.70%

2005

42

7

16.66%

20 06

35

5

14.28%

2007

31

4

12.90%

2007

33

4

12.12 %

2010

28

2

7.5%

324.以下是女性在议会中的代表性。

年份

代表总数

女性总数

女性比例

1990-1995

175

8

4.6 %

1995-2000

168

14

8 %

2000-2005

223

18

8.07 %

在地方政府中

325.在市镇层面上,女性的代表性如下。

任期

总数

女性数量

比例 %

1990-1995 年

136

4

3

2000-2005 年

197

09

4.6

2010 年

197

09

4.6

326.在地方政府中,58名总委员会主席中有1名女性,比例为1.72%;

政党中的女性

327.正如国家重要政党数据显示的那样,女性可以切实地参与政党:

PDCI:414名政治局成员中有41名女性,即9.90%;

FPI:总秘书处有15名女性,审查委员会31名成员中就有9名女性,占29.03%;

RDR:根据2008年10月4日国民大会后的统计,国务秘书20名成员中有3名女性,占15%;总秘书处10名成员中有2名女性,占20%;19名技术委员会主席中有5名女性,占26.31%;

PIT:国务秘书11名成员中有1名女性,占9.09%,中央委员会45名成员中有3名女性,占6.66%。

328.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确定,科特迪瓦政治方面的实际情况表明,基本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上的平等在实际中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329.在政党方面,60多名在任的政党领袖中有4名女性;

330.在传统领袖方面,159名村长中有1名女性,占1.69%。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障碍

331.在科特迪瓦,没有任何法律条款禁止女性参与决策机构和政治活动。相反,所有法律中都规定了两性平等的原则。

332.共和国机构、公共行政部门甚至是私营部门中女性代表性的不足是结构、社会和局势方面一些限制因素共同造成的,这些因素限制女性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3.在社会和结构层面,需要注意的是,性别方面的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将女性局限于家庭范围内。科特迪瓦传统性主导意识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同时排斥她们进入公共领域,尤其是政治领域。

334.在形势的束缚下,她们对政治的漠不关心以及投身政治方面的困难有时是由1999年以来对充斥政治生活的危机采取暴力行为的政治实践造成的。

335.优先处理家庭事务使女性没有时间投身公共事务。此外还有托儿设施的不足、对家庭的支持不足、政党没有努力适应她们的集会时间和方式以及公共生活的总体约束(要求苛刻、让人疲惫和徒劳无趣)。

336.贫困的女性化造成越来越多的物质和财政资源方面的问题。

337.女性入学、培训和政治文化的不足造成的文盲状态是女性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个主要障碍。因为与男性相比,更多的女性是文盲,因此她们在发展从政所需的品质和能力方面的机会要比男性少,以至于她们很少有当众演讲、出现在屏幕上、有机会展现领导能力等方面的实际行动。

补救措施

338.为鼓励和增强女性在政治机构中的代表性,需要指出2007年2月21日由共和国总统签署的《科特迪瓦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庄严宣言》。

339.这份政府最高层次的宣言是决定性的一步,在民间社会组织和政党女性组织层面上带来了真正的希望,随后在性别平等和促进局的倡导下,这些组织就组建成网络以增强其行动能力。

340.在民间社会组织层面上,2007年设立了选举和危机后重建国家妇女协调委员会,该组织超越来源、种族、宗教甚至党派集中了所有的女性组织,在涉及女性问题时采取一致行动。除已经提到的行动之外,选举和危机后重建国家妇女协调委员会在国际非政府组织“国家民主研究所”的支持下,与各政党协商使用斑马线名单系统。

341.在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重点3实施框架下,通过性别平等和促进局发起的“在选举进程中支持性别一体化”项目,选举和危机后重建国家妇女协调委员会开展了重要的宣传和增强能力行动,以促进城市和农村妇女参与选举进程。

342.在政党女性组织层面上,于2008年建立了8个瓦加杜古协议缔约政党女性网络,该网络制定了一项政党女性良好行为守则和一项政党女性行动计划。

343.目前,技术部中担任决策和领导职位的女性数量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加。

第八条国际层面的代表性和参与情况

国际层面的任命条件

344.现行法律文件,尤其是《宪法》、《劳动法》、《公务员总章程》规定了国际层面上官员的任命和代表性。

345.根据《公务员总章程》和外交部文件,外交部高级职务(职业大使)的任命标准对两性都是平等的:在国家行政学院或其他学校学习外交学、至少是A4级别、外交参赞、3级特等。

346.像大使和主任等某些职务,除了级别之外还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外交参赞)才能得到任命。

347.事实上,在法律文件基础上,女性有权并有可能在国际层面上代表其政府并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和男性享有同等条件。这些条件不分性别,与代表团每个成员的身份有关。因此,当被任命担任这些职务时(大使等)她们享有和男性同等的待遇和便利条件。涉及到工资、根据岗位和生活费用的职务补贴、为男性或女性大使的配偶或至21岁为止由政府抚养的子女发放外交护照(子女的数量不超过3个)。

实际情况

348.1994年开始任命女大使,从1997年开始任命女性担任代表团团长。

349.目前可用的关于女性在国际层面上担任决策职位的数据表明了女性在这一职业领域中的代表性不足。

350.女性出现在科特迪瓦外交机构领导行列。

领导职位

年份

1997

2001

2010

女性数量

总数

比例 %

女性数量

总数

比例 %

女性数量

总数

比例 %

大使

代表团团长

0

35

0 %

6

36

16 . 67 %

6

47

12 . 77 %

中央部门

3

16

18 . 75 %

3

38

7 . 89 %

领事

1

3

33 . 33 %

行政主任 ( 技术顾问 )

14

3

21 . 4 3 %

351.科特迪瓦领事馆内的女性:2010年3个领事职位中有一名女性。

352.女性也在国际、地区或次地区组织和机构中,以及设在国外的政府机构,尤其是双边和多边外交机构中担任职务:

外交使团团长:

2001年36人中有6名女性

2010年47人中有6名女性

领事:2010年3人中有1名女性

国际组织:到目前为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只有一名科特迪瓦女性。

为确保妇女在国际上有更好的代表权所采取的措施和将要采取的战略

353.目前正在制定法律条款以改善男性和女性的这一状况。这涉及到2007年12月外交使团地位的法律。

第九条国籍

立法状况

354.根据《国籍法》第1条,法律确定哪些个人一出生便取得科特迪瓦国籍作为原有国籍。采用的原则是“血统制”或世袭权。

355.法律补充规定,在出生后取得或失去国籍要根据法律或政府在法律确定的条件下做出的决定来进行。

356. 因此,在科特迪瓦,政府决定科特迪瓦女性与男性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该国国籍作为原始国籍。

357.事实上,根据《国籍法》第6条和第7条,至少父母中有一人有科特迪瓦国籍才能取得科特迪瓦原始国籍的资格。因此,科特迪瓦女性将其国籍传给子女。这就是世袭权原则。

358.关于外国女性,可以通过和科特迪瓦人结婚取得科特迪瓦国籍,只要她在庆祝仪式上正式行使国籍选择权。此外,如果其国家的法律允许,外国女性只要接受科特迪瓦身份,可以保留其国籍。

359.同样的条款也适用于和科特迪瓦女性结婚的外国男性。

360.然而,政府可以在婚礼后6个月的时间内拒绝赋予外国女性科特迪瓦国籍(《国籍法》第14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拒绝赋予通过与科特迪瓦人结婚取得科特迪瓦国籍的权利只是针对外国女性。从《国籍法》第14条第3款可以得出这一观点,因为该条款规定“在政府反对赋予国籍的情况下,有关女当事人无法再取得科特迪瓦国籍”。“相关女当事人”的表达方式是专门针对女性的。因此,2005年8月29日第20055-09/PR号决定对《国籍法》第12条做出修改后,通过与科特迪瓦女性结婚取得科特迪瓦国籍的外国男性只要做出了国籍选择,就不受政府反对权的约束。

361.由此得出,第14条包含歧视性条款。

362.女性还可以通过入籍取得科特迪瓦国籍。

363.自由改变国籍也可以使取得国籍的人失去它。

364.然而,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施加了某些限制条件。

按规定失去科特迪瓦人身份

365.这种情况涉及到成年科特迪瓦人自愿取得外国国籍或宣布承认这一国籍,虽然放弃科特迪瓦国籍要在登记统计表后的15年内经政府同意。此外还涉及到与外国人结婚的科特迪瓦女性,在婚礼之前宣布放弃科特迪瓦国籍。

366.同时还涉及到在外国公共部门或外国军队就职的科特迪瓦女性,尽管政府命令她辞去该工作,但仍继续从事这些工作的女性。

367.同样,当科特迪瓦人与外国配偶的婚姻被科特迪瓦司法机关做出的决定或在科特迪瓦实施的决定宣布无效时,其外国配偶不能获得科特迪瓦身份,即使出于善意已经订立了婚约(新第16条)。

368.按照这一条,在结婚后十年之内的时间内,如果夫妻离婚,那么外国的配偶就失去科特迪瓦国籍。

获准失去科特迪瓦身份

369.按照外国法律拥有双重国籍的男女科特迪瓦人(成年人)甚至是未成年人,可以被获准失去科特迪瓦身份。

370.事实上表现为外国国民,同时有外国国籍的科特迪瓦人,按规定可以宣布失去科特迪瓦身份。

371.失去科特迪瓦国籍需要由法令来授权。

实际情况

372.在科特迪瓦,在国籍方面没有针对女性的任何歧视。按照法律文件规定,女性和男性一样享有该国籍。

改革

373.做出的主要改革是共和国总统关于取得国籍的决定。2005年8月29日第2005-号关于和科特迪瓦人结婚的男性或女性取得国籍的决定修改并补充了《国籍法》(新第12条,新第16条)。

第十条促进对妇女的教育

374.科特迪瓦《宪法》保障男孩和女孩平等地接受教育。

375.为满足国民对教育的需求,1994年对制度和法律框架进行了整合,主要是通过了1998-2010年期国家教育/培训部门发展计划以及1995年9月7日第95-696号与教育有关的法律。该法律重申了在构成基础教育的学前教育、初级教育、初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阶段中的受教育权和所有人享受平等待遇。

科特迪瓦教育体系的介绍

376.科特迪瓦的教育系统由3种类型的教育组成:普通教育(学前、初级和中级)、技术和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它们构成了正式教育。

377.除正式的教育系统之外,还同时存在着非正式的基础教育系统,由正式的国家机构和非国家机构组织。

378.国家非常重视民众的教育。因为从国家预算的结构可以看出,约有22%的资金拨付给了教育/培训部门(资料来源:《减贫战略文件》,2009年)。

379.1996-2009年教育预算执行的变化如下(十亿非洲法郎)。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3 年

2006 年

2008 年

2009 年

3 4 . 6

3 3 . 7

3 9 . 8

4 3 . 5

1 4 . 43

18.51

14.31

15.15

14.41

资料 来源:制定教育系统国家报告的方法指南。

正式教育

学前阶段

380.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学前教育集中了小、中和大班,接受3至5岁的儿童。城市和农村的入学率都很低是这个阶段教育的特点。

初级和中级阶段

381.《国家教育培训部门发展计划》(PNDEF,2007-2010年)的修订重申了发展人力资本的需要。

382.在该框架下,鉴于女孩入学率不高,教育-培训部门支助项目(PASEF,1999年)旨在支持贫困地区的女孩和妇女接受初级教育。本着同样的宗旨,1998年在国家教育部内设立了一个处负责促进女孩的教育。

383.此外,1997年以来,通过国家教育部内设立的学校食堂处设立的学校食堂促进了女孩的教育。

384.还采取了专门措施促进女孩的教育并减少从初级阶段开始的男孩和女孩之间的差距(参看第4条)。

385.此外,自2001年开始,国家取消了初级阶段的学费,以及初级和中级阶段的校服费。

386.自2002年起,国家在初级阶段推广免费教材。所有这些行动都致力于改善男孩和女孩的入学率。按照同等条件向男孩和女孩发放奖学金。

387.国家教育部具备所有的智力和技术能力确保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高等教育阶段

388.1995年之前,只有一所大学既接收女孩/妇女,又接收男孩/男人。该阶段的教育享有某种体制上的手段,尤其是上面提到的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促使在《国家教育培训部门发展计划》之外制定了名为《2004-2008年五年计划》的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计划。

389.目前,用于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预算比例为4.4%。

390.男女生混合的原则适用于各个级别各个类型的教育。因此,女孩和男孩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学习同样的内容,女孩/妇女享有政府提供的各种机会。其中包括:

在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层面上为所有学科的女孩发放奖学金;

在学校中可以和男孩一样参加体育活动;没有阻止女孩和妇女参加这些活动的服装方面的限制;

可以和男性一样获取高等培训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信息;

和男性享有同样的高等培训指导条件。

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

391.设立此种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确保经济需要和教育/培训部门相符合,同时也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大量资金。

392.学生总数从2002年的28 066人上升为2007年的48 624人,其中有23 699个女孩。在公立机构中女孩占总人数的40.86%,而在私立机构中占52.27%。2007年,有3 324名教员负责指导学生,其中582人承担行政管理职责。

非正式教育

393.在扫盲方面,政府设立了一个正式的制度框架。涉及到:

自1958年成立的培训和妇女教育机构。目前,91个机构中有87个正在运行(73.6%),这些机构由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的培训机构和妇女教育机构局进行管理。由410名进修教育教员组织运行;

1998年4月30日第98-194号法令设立的国家扫盲委员会。这是一个扫盲行动和方法协调配合框架;

在1996年组织教育并组建国家教育部的法律之后,1996年3月13日第96-229号法令在国家教育部设立的扫盲自主服务如今正在运行;

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于2001年设立的国家扫盲支助基金,用来资助扫盲支助试验项目。

394.所有这些措施和政府行动都有利于减少两性在基本实用识字方面的差距。

女孩和妇女接受不同级别教育的比例

395.上面提到的所有政府行动都有利于纠正不同类型教育中的性别不平等,并根据下面教育方面的指数平衡女孩和男孩的总人数。

学前教育中

396.女孩和男孩的入学率基本相同。然而,在城市中只有13%,农村只有1%。

初级教育中

397.初级教育中的男女比例在1977-2000年期间取得了进步,从0.77上升至0.81。2008年,女孩接受初级教育的净比率为53.07%,男孩为58.84%。

398.根据2006年在科特迪瓦的MICS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最近关于“2010年世界儿童状况”的报告,2003-2008年期间,男孩的第一阶段入学净比率(61%)比女孩(49%)更高。

399.初级阶段入学儿童的状况也因居住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因为在2006年,67%的城市儿童接受初级教育,而农村中该比率只有48.2%。

400.以下是可用的粗录取率、粗入学率、粗比率和录取率统计数据。

401.1998至2008年初级阶段粗录取率(TBA)的变化情况如下。

年份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

总体比率

6 3 . 7%

6 3 . 2%

6 3 . 4%

6 6 . 4%

7 0 . 6%

7 0 . 6%

7 6 . 9%

男孩

68.8%

68.9%

6 8.2%

69.9%

77.0%

76.9%

83.9%

女孩

58.3%

57.1%

58.5%

62.8%

64.1%

64.4%

70.0%

资料来源 : DIPES/MEN

402.总体来看,初级阶段粗录取率有所增加。但与初级阶段普遍入学的目标相比仍然不足。女孩进入学校的比例要低于男孩。

403.1998至2008年初级阶段粗入学率的变化情况如下。

年份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

总体比率

71.7%

72.1%

74.4%

76.0%

74.0%

74.3%

77.9%

男孩

79.8%

79.9%

8 1.5%

83.8%

81.9%

82.5%

79.6%

女孩

63.1%

63.9%

66.0%

67.7%

65.9%

66.1%

63.7%

资料来源 : DIPES/MEN

404.总体来看,粗入学率呈上升趋势。女孩的入学比例要低于男孩。

405.1998 至2008年完成初级阶段学业粗比率的变化情况如下。

年份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

总体比率

44.4%

43.1%

46.7%

45.0%

43.1%

46.0%

51.1%

男孩

50.2%

50.8%

5 4.4%

52.7%

52.3%

53.4%

59.8%

女孩

36.0%

34.7%

38.4%

36.8%

33.5%

38.3%

42.2%

差距 ( 男 - 女 )

14.2%

16.1%

16.0%

15.8%

18.8%

15.1%

17.6%

资料来源 : DIPES/MEN

406.完成初级阶段学业粗比率有所上升但幅度很小。女孩的比例低于男孩而且差距越来越大。

407.1998至 2008年中级班-六年级升学比率的变化情况如下。

年份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

总体比率

41.3%

35.2%

39.6%

38.0%

44.4%

48.3%

47.3%

男孩

43.8%

36.1%

4 1.4%

39.1%

41.8%

48.6%

50.3%

女孩

37.4%

33.8%

36.7%

36.1%

48.3%

47.8%

42.9%

资料来源 : DIPES/MEN

408.总体来看,不到一半的五年级学生进入六年级。除了2005年女孩升学率为48.3%而男孩比率为41.3%之外,女孩的升学率略低于男孩。

中级教育中

409.1990年女/男接受中级教育的比例为47%,2000年上升为54%,2008年上升为63.9%。

410.2008年,中级教育阶段女孩净入学率为22.56%,男孩为30.3 %。

411.根据第一和第二阶段录取率、粗比率和粗入学率,中级教育指数总体上取得了某种进步。

412.1998至2008年第一阶段录取率的变化情况如下。

年份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

总体比率

3 0 . 4%

2 6 . 1%

2 8 . 6%

2 8 . 4%

2 8 . 9%

3 2 . 8%

3 3 . 2%

女孩

2 2 . 2%

2 0 . 0%

2 1 . 3%

2 1 . 9%

2 5 . 7%

2 6 . 0%

2 4 . 5%

男孩

3 8 . 0%

3 1 . 6%

3 5 . 4%

3 4 . 4%

3 2 . 0%

3 9 . 3%

4 1 . 6%

资料来源 :信息、规划、评估和统计局 / 国家教育部 DIPES

413.自2000-2001年以来,第一阶段录取率有所增长。然而女孩录取率的增长较小。在20%和26%之间。

414.1998至2008年第二阶段粗录取率的变化情况如下。

年份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

总体比率

11.9%

12.9%

13.6%

14.2%

13.2%

13.0%

16.0%

女孩

7.4%

8.2%

8.7 %

4.7%

10.0%

9.4%

11.8%

男孩

16.6%

17.8%

18.4%

23.5%

16.2%

16.3%

19.9%

资料来源 :信息、规划、评估和统计局 / 国家教育部 DIPES

415.2000至2002年,第二阶段的粗录取率有所增长。在危机后的2005年降至13,2%。女孩的录取率低于男孩。

416.第一阶段粗入学率的变化情况如下。

年份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

总体比率

29.6%

29.5%

29.8%

30.2%

30.7%

32.4%

34.4%

女孩

21.3%

22.0%

22 .4%

22.8%

23.8%

24.6%

26.2%

男孩

37.6%

36.6%

39.9%

37.2%

37.1%

39.7%

42.2%

资料 来源:信息、规划、评估和统计局 / 国家教育部 DIPES

417.第二阶段粗入学率的变化情况如下。

年份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

总体比率

13.3%

14.7%

15.9%

16.9%

15.4%

15.8%

16.1%

女孩

8.6%

9.2%

9.9%

10.9%

11.5%

11.7%

11.9%

男孩

18.8%

20.4%

21.9%

22.7%

19.1%

19.6%

20.1%

资料来源 :信息、规划、评估和统计局 / 国家教育部 DIPES

418.粗入学率在第一和第二阶段都有所增长。女孩的比率低于男孩。

高等教育中

419.1993至1998年间,男女平均比例为1:3。

420.2007年,公立和私立学校146 490名大学生中,公立学校中女孩的比例为31.8%,高等专科学校中的比例为4.73%,私立学校中的比例为19%。

421.女孩在科学专业中的比率为18.6%(资料来源: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基础上的国家发展战略文件,2007年11月第4版)。

422.2008年,女/男比例为56.1%(《减贫战略文件》)。

423.每个阶段男女大学生的分布情况如下。

阶段

性别

预科班

47.6

52.4

第一阶段

64.8

35.2

第二阶段

70.1

29.9

第三阶段

76.3

23.7

技术教育层面

424.在技术教育方面,学生总数从2002年的28 066人增长为2007年的48 624,其中有23 699个女孩。在公立学校中,女孩人数占总人数的40.86%,在私立学校,该比例为52.27%。

妇女接受非正式教育的比例

425.1993年以来,15-24岁女性的扫盲率相对于男性在持续增长,表明了女性和男性在扫盲方面差距的减少。例如:

1993年,被扫盲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为70%;

1995年,被扫盲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为71.6%;

1998年,被扫盲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为72.5%;

2002年,被扫盲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为75.2%。

426.根据2005年的EIS,39%的男性和54%的女性是文盲。

2006年,根据多指标类集调查,MICS-2006, 15-24岁女性文盲率为40%。

427.这些结果还显示了不同居住环境下文盲率的差异。在农村,女性文盲率为40%,男性为54%。在城市,该比例分别为53%和69%。各地区被扫盲女性的比例也不同。西北区(12%)和东北区(15%)要更低一些。

结论

428.总体来看,结论为基础教育阶段每年拒绝接受将近10%的学生。这违背了学校的使命,即教育、培训和教导。

429.此外,初级阶段和中级阶段也有很大比例的损失率,主要是与重复以及很多女孩弃学有关。

430.女孩或妇女中止学业的主要原因是怀孕、强迫婚姻、缺钱和疾病。

431.然而,怀孕期的女孩/妇女可以继续她们的学业或在分娩之后继续学习。此外,性别偏见也是限制女孩接受教育的一个因素。

432.关于穆斯林宗教学校,教育方案与政府的方案不一致,这就带来了承认学位以及就业方面的问题(《减贫战略文件》,2009年)。

433.此外,军事-政治危机严重影响了教育部门的状况,不安全的局势造成很多学校关闭。目前初级教育阶段的情况表明了障碍的存在,并使2015年之前让所有的儿童,女孩或男孩能够完整地完成第一阶段的学习这一千年目标难以实现。

434.事实上,儿童初级教育的进步太缓慢,在5年之内至2015年难以达到目标;一些限制因素又使这一进步更加缓慢,例如人口压力、全国范围内5至14岁童工约占35%(男孩36%,女孩34%)6 、国家教育预算支出的不足;教员和基础教育设施的不足、重新部署行政部门未能在中、北、西部区域得以实现。

提倡采取的解决办法

435.为改善女孩受教育情况,科特迪瓦政府做出了一些决定。

436.在正式教育层面,修订了国家教育/培训部门发展计划(2007-2010年),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女孩接受教育、减少女性和男性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包括女童。

437.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实现《达喀尔宣言》目标1,“全方位发展并改善对女童的保护和教育,尤其是弱势和贫困儿童”,科特迪瓦采取的政策重点是:一) 在方案中引入父母教育,支持0至4岁儿童,二) 在专门机构中将学前教育从3年减为2年,三) 借助社区模式大力发展针对农村人口的服务(很大比例的贫困儿童)(来源:教育系统国家报告,2009年)。

438.应该通过在城市和农村有效实施蜘蛛网计划来实现学前教育的普及。

439.在初级教育阶段,除了专门临时措施之外(参看第4条),还采取了重要行动:

制定了《科特迪瓦女孩教育战略计划》,2006年9月生效;

2008年签署备忘录,以确定领土社区对女孩教育做出的承诺;

负责教育的技术部以及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教员进行性别方面的教育;

建立UNGEI(联合国女童教育倡议)女孩教育网络:该网络集中了负责教育的技术部以及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2006年,这些机构致力于促进科特迪瓦女孩的教育;

在分娩后不迫使女孩退学,允许她们继续上课;

动员父母支持女孩接受教育(国家教育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制作视频广告)。

440.2007年完成的教育系统国家报告促使确定了国家今后在财政方面可行的情况下为确保实施高效和公平的新教育政策需要面对的重要挑战,也使科特迪瓦朝着千年发展目标迈进,尤其是全面实现初级教育的目标。

441.为改变对女孩接受教育的态度,有必要对社区和决策者进行宣传动员。

442.此外,在伊斯兰学校融入正式系统项目(2008年且正在执行)的推动下,在教育系统中考虑可兰经学校应有利于疏通正式教育系统。目前,培训标准和课程的认可和生效还未得到落实。然而这些可兰经学校有大量的儿童,其中有很大比例的女孩。

443.在高等教育阶段,2008-2013年高等教育支助项目建议在几乎所有活动中保留三分之一的名额以增强和维持女孩和妇女接受高等教育,这一项目促使妇女和女孩的数量有所改善,尤其是在科学、数学和技术方面。按照千年发展目标3(目标4),该政府行动还旨在在2015年前,在高等教育的各个领域取消男性和女性之间的不平等。

第十一条促进妇女就业

劳动权方面的立法

国内法

444.从法律和法规方面来看,可以确定科特迪瓦女性和男性平等地享有就业权,在招聘、晋职或晋升、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方面和男性遵循同样的标准和资格认定。这在2000年科特迪瓦《宪法》和《劳动法》中都做出了规定。

覆盖人群(公共/私营部门)

445.《公务员总章程》和《劳动法》是科特迪瓦确定公私部门劳动者退休年龄的主要文件。根据上述文件条款,退休年龄不分男女,按以下规定执行:

私营部门的劳动者(男性和女性)55岁退休;

公共部门的劳动者(男性和女性)根据职位和级别分别是57、60、62和65。

招聘条件

446.《劳动法》在第2条中规定“根据目前的劳动法,所有在被称为雇主的其他公共或私营部门的自然人或法人领导下,从事职业活动领取报酬的自然人,不分性别、种族和国籍,都被认为是劳动者或被雇用者。在确定劳动者身份时,既不考虑雇主的法律地位,也不考虑雇员的法律地位”。

447.《公务员总章程》在第3条中规定:“除法令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务员要通过竞争性考试的方式进行招聘”。

448.涉及到军事、警察、国防和军队方面职位的法律文件没有根据性别做任何区分,因而为男性和女性从事这些职业提供了同样的可能性(便利条件)。从这些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所有科特迪瓦人都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在公共或私营部门就职。

449.此外,在公共部门的招聘中,一般要为残疾人(男性或女性)预留一个名额。1998年11月10日第98-594号帮助残疾人的指导法是支持该做法的法律文件。

450.在私营部门,一般残疾人在招聘时和健康人遵循同样的标准。没有为残疾妇女提供任何特殊照顾。没有任何关于他们进入工作场所的措施。

工资待遇平等

451.在科特迪瓦,根据法律和法规条款,尤其是《公务员总章程》、《劳动法》和1977年的《行业间集体协议》,女性有权和男性实现同工同酬。

保护怀孕妇女

452.一些法律条款规定了赋予女性带薪产假(1995年1月12日第95-15号关于劳动法的法律第23.5条)。

453.虽然没有任何劳动法条款规定放育儿假,但《集体协议》和《公务员总章程》中有关于儿童出生的措施(男性放3天假)。

454.从法律和法规方面来看,在科特迪瓦,怀孕或婚姻状况不是不招聘和解雇的原因。更好的是,科特迪瓦政府遵守国际劳工局准则,给女性14个星期的产假和18个月内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劳动法》和《公务员总章程》包含惩罚或阻止这些歧视的措施并确保男性和女性平等就业。

科特迪瓦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455.为增强同工同酬和打击就业方面歧视的法律武器,科特迪瓦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34项公约,其中有32项现行公约。

456.科特迪瓦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下列基本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

第87号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第98号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105号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第138号最低年龄公约;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457.然而这些公约无论是在雇员还是雇主方面,都只为杰出分子所知。

一般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的社会和医疗保障

458.《劳动法》第4条以及1996年3月7日第96-2006号法令规定设立卫生、安全和劳动条件委员会。

当地的现状

在公共部门

459.从法律和法规来看,我们可以确认科特迪瓦女性和男性平等地享有就业权,在招聘、晋职或晋升、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方面和男性遵循同样的标准和资格认定。

460.然而,在一般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因为在征税时不考虑她们的婚姻状况,而对已婚男性减征一般所得税。

461.同工同酬原则得到有效实行且其实施没有受到阻碍;但玻璃天花板的原则使一些工作职位(更希望男性来从事)排斥女性的限制条件很隐蔽,以至于很难察觉。

在私营部门

462.在实际情况中,怀孕或婚姻状况通常在暗地里作为不录用女性的理由。

女性很少或没有参与的职业

463.没有法律禁止女性从事某种职业或加入某一职业团体。但是某些职业或行业女性比例很低甚至基本没有女性。涉及到:

国家和省警察(内政部);

军事职务(国防部);

宪兵队(国防部)目前没有任何女性。

464.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女性生来脆弱的陈规定型观念。

全职和兼职工作

465.目前做出的关于职业的统计不包括家务劳动。

466.有偿劳动力根据年龄段和性别的分配情况如下。

年龄段

性别

总计

男性

女性

15-24 岁人数

% 横向

% 纵向

121 387

69.2%

14.4%

53 948

30.8%

24.2%

175 335

10 %

16.4%

25-44 岁人数

% 横向

% 纵向

541 689

80.4%

64.1%

131 670

19.6%

59.1%

673 359

100%

63.1%

45 岁以上人数

% 横向

% 纵向

181.722

83%

21.5%

37.099

17%

16.7%

218.821

100%

20.5%

总人数

% 横向

% 纵向

884 798

79.1%

100%

222 717

20.9%

100%

1 067 515

100%

100%

资料来源: 2002 年 AGEPE 根据家庭层面的调查计算得出。

467.有偿劳动力根据性别和劳动时长的分配情况如下。

劳动时长

性别

总计

男性

女性

就业不足者总数

% 横向

% 纵向

136 610

74.5%

16.3%

46 793

25.5%

20.4%

183 403

100%

17.2%

充分就业总数

% 横向

% 纵向

52 082

74.3%

18.2%

52 516

25.7%

22.9%

204 598

100%

19.2%

过量工作总数

% 横向

% 纵向

549 098

80.9%

65.5%

129 780

19.1%

56.7%

678 878

100%

63.6%

总人数

% 横向

% 纵向

837 790

78.5%

100%

229 089

21.5%

100%

1 066 879

100%

100%

资料来源: 2002 年 AGEP 根据家庭层面的调查计算得出。

468.科特迪瓦合法劳动时长为每天8小时,即每周40小时,在此基础上,得出以下百分比:

全职工作的女性占:22.9%;

兼职工作的女性占:20.4%。

公共行政部门中的女性

469.以下为各类别女性的比例。

类别

总人数

女性人数

% 女性

A

37 195

6 908

18.57

B

61 197

16 870

27.57

C

21 011

7 840

37.31

D

5 196

1 875

36.09

总计

124 599

33 493

26.88

资料来源 : 信息处 / 公共事务和就业部。

470.以下为各级别女性的比例。

级别

总人数

女性人数

% 女性

A1

8 326

1 187

14.2 6

A2

7 174

1 570

21.88

A3

12 789

2 383

18.63

A4

7 782

1 612

20.71

A5

683

98

14.35

A6

294

40

13.61

A7

147

18

12.24

B1

1 312

795

60.59

B2

14

7

50.00

B3

59 871

16 068

26.84

C1

5 133

1 928

37.56

C2

14 953

5 605

37.48

C3

925

307

33.19

D1

4 439

1 137

25.61

D2

757

738

97.49

总计

124 599

33 493

26.88

资料来源:信息处 / 公共事务和就业部。

私营部门和独立机构中的女性

471.在私营部门、贸易和非正式部门中女性的统计:

现代私营部门中女性的比例:11.2%;

贸易部门中女性的比例;

在整个经济中:64.3%;

非正式部门:66%;

现代私营部门中:15.23%;

非正式部门中女性的比例:45%。

472.国内劳动方面的法律只覆盖了私营部门和贸易部门的女性,不包括非正式部门。

家庭服务

473.这项隐性工作主要由女性来从事,被公认为有利于发展。然而,目前没有任何条款将其纳入公共财政制度中。

在家庭企业中工作的女性的状况

474.相反,在家庭企业中的无偿劳动属于职业的范畴。但是,根据家庭层面的调查,无法了解工作的生产单位负责人的性别。无论如何,可用数据涉及到作为家务助理,包括为父母工作的所有妇女。因此,女性中家务助理的比例为49.4%,而家务助理中女性的比例为64.7%。

475.没有任何关于这些女性的法律或法规条款。目前,国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这些劳动者的权利和就业福利。

476.根据第十三次次国际劳工统计学家会议对职业的定义,与家庭企业合作的家庭劳动者被计入劳动力的范畴内。这不同于家务劳动,目前没有任何关于家务劳动的条款。

贸易部门和非正式部门中的女性

477.科特迪瓦制定了国民账户,考虑了非正式部门和传统农业部门的贡献,在这些部门中存在着这种形式的工作。但不存在旨在确保在发放与就业有关的各种补助金以及针对工薪阶层的法律保护时考虑这种无报酬工作的规定。

女性和失业

478.2 936 194名非就业人口中有2 167 376名女性(59.1%)和768 818名男性(17,5%)。

479.就业人口、失业人口以及各年龄段根据性别的失业率分配情况如下。

年龄段

失业者总人数

就业人口

失业率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15-24 岁

223 074

279 133

502 207

992 794

1 034 837

2 027 631

22 . 5 %

27 . 0 %

24 . 8

25-44 岁

171 754

194 858

366 612

1 936 319

1 486 564

3 422 883

8 . 9 %

13 . 1

10 . 7

45 岁及以上

28 605

19 923

48 528

973 997

592 918

1 566 915

2 . 9 %

3 . 4

3 . 1

总计

423 433

493 914

917 347

3 903 110

3 114 319

7 017 429

10 . 8 %

15 . 9

13 . 1

资料来源: 2002 年 AGEPE 根据家庭层面的调查计算得出。

480.在科特迪瓦,15-24岁年龄段的失业率最高。

481.由于经济原因失业的劳动者享有3年的失业补助。这一补助的总额为雇员和工人类别的每年80 000非洲法郎,干部和主管类别的每季度为50 000非洲法郎。这一规定男女都适用。

工作场合的性骚扰

482.对于性骚扰,修改并补充了1981年7月31日第81-660号法律的1998年12月23日第98-756号法律制定了一项刑法,惩罚执行公务中进行性骚扰的任何人。

儿童权利

483.《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确保保护儿童。

484.儿童的社会发展是政府的最大关注之一。实施了很多战略措施打击各种形式的虐待,尤其是贩运和贩卖儿童。例如,科特迪瓦政府通过2001年7月5日第2001-467号法令设立了打击贩运和剥削儿童国家委员会,并于2005年7月在西非签署了多边合作协议,以联合抵制这一灾祸。

485.2007年通过了《打击贩运儿童和使用童工国家行动计划》,2003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第182号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国家为减少已发现的不平等现象所采取的措施

486.为确保遵守劳动法,公共事务和就业部为此设立了劳动监察和纪律委员会。

487.在两个层面上实施政策(预防和制止):

在预防方面,公共事务和就业部通过培训(研讨会和讲习班)动员遵守这些规定;

在制止方面,对企业进行质疑性视察、记录、罚款甚至是关闭企业。

488.此外,安全部队中女性的地位很低,在新型部队框架下正在进行完全整治,在总统选举一个月后将设立新型部队。

第十二条平等享受医疗服务

法律框架

国内法

489.2000年8月《科特迪瓦共和国宪法》确保所有公民平等享受医疗。

490.在制度和法规框架下,2007年6月13日第2007-507号关于组织医疗和公共卫生部的法令对医疗部门进行管理。

491.根据2007年4月20日第2007-458号法令,职业医学属于公共事务和就业部。

科特迪瓦批准的国际和地区公约

492我们参与了以下事件:

阿拉木图会议;

初级保健/巴马科倡议;

捍卫初级保健和人民权利,2000年12月4至8日在孟加拉国萨巴Gonoshasthaya Kendra校园(GK-人民健康中心)组织了人民健康大会。

国际、区域和次区域会议上签订的区域协议和作出的承诺

493.订立了以下协议和约定:

非洲行动平台和达喀尔宣言,1994年;

人口与发展国际会议,1994年;

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1995年;

关于减少疟疾的阿布贾宣言和行动框架,2000年4月;

千年发展目标,2000年9月;

捍卫初级保健和人民权利,2000年12月4至8日;

关于非洲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其他有关传染病的《阿布贾宣言和行动框架》,2001年4月;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2003年7月11日;

哈博罗内宣言,普遍进行预防、照顾和治疗路线图,2005年10月;

减少患病率、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路线图;

《非洲健康与环境利伯维尔宣言》,2008年8月。

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政策和政府战略

494.医疗和公共卫生部负责实施和监测政府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方面的政策。为此,该部发起并负责了很多行动。

495.在保健方面,该部负责制定法律文件并监测其实施、保护公众健康、组织保健人员的护理和职业培训。

496.在卫生方面,该部负责制定公共卫生方面的法规并监测其实施、负责构思、落实并监测政府关于医疗废物的政策。

497.保健系统采用了初级保健战略。为在此框架下确保民众健康,于1994年建立了医疗区并于1996年为不同层次和等级的健康金字塔确定了最低行动计划。

498.健康风险普遍覆盖机制的缺乏、人力资源和卫生基础设施分配不均限制了卫生政策发挥作用。

499.国家通过了1996-2005年期国家医疗卫生发展计划。这一时期还确定并通过了以加强为最贫困人口提供护理为中心的减贫部门战略。该计划确定了国家卫生政策。其目标是改善人民的健康和福利状况。

500.一个专门的目标是减少人口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尤其是母婴患病率和死亡率。

501.从1999年开始以及2002年发生的意外事件扰乱了国家医疗卫生发展计划的实施。

基线研究

基础设施、人力资源、财政资源

医疗基础设施

502.医院遍布全国,包括最偏远的地区和冲突地区。医疗基础设施拥有设备、药品和有资质的人,但还有更多的需求。

503.2002年9月的军事-政治危机造成了医疗设备的破坏,引起7个区域和24个省级机构停止活动。

504.根据2004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危机中健康行动报告》,2004年国内70%的医疗机构不再运转。然而政府在发展合作伙伴的帮助下努力恢复某些基础设施并持续提供补助。

505.总体来看,在2007年,在妇产院很缺乏的农村地区,卫生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很低(13 831名居民1个)。

人力资源

506.尽管科特迪瓦有一定人均比例的接近世界卫生组织标准的医生、护士和助产士,但医护人员分配不均无法缓解人口增长对该部门资源造成的压力。

507.其服务遍布城市和农村,包括营养、教育、性保健和生殖健康,包括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但还需要努力扩大覆盖率。因为某些最低行动计划的内容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例如计划生育(只有33%的公共医疗机构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和健康教育。

508.这些服务面向所有人,尤其是女性以及男女青少年。44%的人居住在离医疗机构不到5公里的区域,27%的人距医疗机构5至15公里,29%的人住在15公里以外的区域(《国家医疗卫生发展计划》2009-2013年)。

509.危机后人口向安全区域迁移导致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负担过重。

510.中北西区约有85%的医护人员离开岗位,大大降低了保健服务的可用性和质量。

511.包括妇女在内大量人口的低收入以及贫困化的增加,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的贫困化是造成科特迪瓦大量家庭无法接受高质量护理的主要因素。

财政资源

512.政府平均为医疗和公共卫生部拨付5%的预算。近几年这部分国家预算降低了约20%,从2000年的986亿降至2006年的790亿。

513.卫生方面支出相对于国家总支出的变化情况如下。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7.76%

5.66%

5.21%

4.75%

5.14%

4.17%

4.11%

4.08%

资料来源:西非经济和货币同盟委员会、趋同委员会以及 BCEA O , 2007 年 4 月。

514.科特迪瓦卫生方面的资助主要是由政府、发展合作伙伴和家庭来承担。

515.1999年12月军事政变造成与发展合作伙伴财政和技术合作的中断,因而阻碍了医疗系统的发展,2002年9月的危机加重了与1996年通过的保健发展方案的差距。该方案适应于第二共和国成立时进行的政治改革(地方分权和全民健康保险)。

性保健和生殖健康

516.妇女的健康是与贫困有关的一个关键因素,因为其健康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强烈影响。

517.因此,在落实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方案框架下,1996年5月9日医疗和公共卫生部第132/MSP/CAB号决定设立了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国家方案。在发展合作伙伴,主要是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该方案开展了很多活动。最初制定为5年的活动主要目标是减少患病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使女孩能够经常获得服务和健康营养方面的信息。

518.2003年对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国家方案进行了修订,考虑了新的挑战,例如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应对孕产妇死亡的体制性原因、性暴力、计划生育的困难。

519.在支持参与减少疟疾传播、心血管病、性传播疾病和女性癌症方面,已制定了国家方案管理这些疾病。

营养

520.科特迪瓦营养状况的特点是有双重负担:由于缺乏营养造成的营养不良以及由于营养过剩造成的营养不良。事实上,根据2006年MICS调查,长期营养不良、体重不足和重度急性营养不良的比例分别是34%、20%和7%。根据SMART在北方进行的调查,该地区重度急性营养不良的比例从2006年的12%上升至2008年的17.5%。这一营养不良的比例高于10%的临界值会引起婴儿死亡率上升,或在最好情况下造成儿童生长迟缓甚至残疾。出生时体重不足的比例为16.5%,这反映了母亲的营养状况。尽管建议在前6个月专门用母乳喂养,但只有4%的婴儿能够实现。

521.在国家营养方案和国家综合行动下,补铁以及营养和治疗中心是国家用以确保女性良好营养状况的方法,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怀孕以及哺乳期。

妇产院,孕产妇死亡率

522.孕产妇死亡率有了轻微的下降,从1994年的597例死亡对应100 000名活产降为2005年的543例死亡对应100 000名活产。但该比例仍然很高。

523.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80%)在于直接的产科并发症(大出血、难产、动脉高血压、流产和产后感染)无法得到相应的治疗(DC-PNSR/世界卫生组织,2006年)。除这些原因之外,还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以及贫血的影响,这些因素导致女性健康状况不良。同时还有孕检的不足(产前诊断4: 45%)、缺乏有资质的医护人员帮助分娩、紧急产妇和新生儿护理的不足以及没有使用现代避孕方法。

524.女性怀孕期间和产后的医疗护理可以得到补助。

525.产前诊断1比例为87%、产前诊断4大于45%(EIS 2005年)以及有资质的医护人员帮助分娩的比例为63.8%(DIPE 2008年)。

婴儿死亡率

526.新生儿的主要疾病有脑缺氧、感染、出生体重不足以及呼吸道窘迫症。高比例的婴儿病症和死亡的原因有持续发病(疟疾、急性呼吸道窘迫症以及腹泻)、艾滋病毒、营养不良、缺铁症以及免疫覆盖率低。

527.婴儿死亡率数据如下:

新生儿死亡率:41:1 000;

婴儿死亡率:84:1 000;

幼儿死亡率:44:1 000;

婴幼儿死亡率:125:1 000。

计划生育,避孕

528.在计划生育和避孕方面,政府和科特迪瓦家庭幸福协会签订了一项公约,该协会是1979年9月设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分属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

529.科特迪瓦家庭幸福协会自1986年开始在政府之外管理生殖健康领域的一部分公共服务。这些服务涉及到计划生育(诊断、妇科检查、提供避孕药具)、妇科、产前和产后诊疗。

530.采用的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领域目前的实际情况存在差距,差距同时也存在于已婚妇女进行避孕方面。这限制了计划生育和女性生殖权利的进步。因为女性不能无阻碍地决定她们的生育因为这通常取决于丈夫和姻亲,有时甚至取决于父母。

531.关于其他的女性,包括女童,她们在获取这方面信息时会遇到很多文化方面(配偶、社区、文盲、无知、传统的影响、风俗和习惯)或宗教方面(在其信仰基础上神的授意、民众从健康和疾病中得到的教诲和告诫)的障碍。

532.科特迪瓦国内使用的女性避孕形式为女用安全套、宫内装置、男用避孕药、避孕药管、避孕药、注射以及今后采用的避孕环。所有女性都可以使用这些避孕形式,但并不是所有女性都知道这些避孕方法及其使用方法。

533.还需努力使这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534.关于自愿绝育,各中心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堕胎

535.科特迪瓦没有实现堕胎合法化。相反,允许安全堕胎。然而其实际执行还需要满足附加条件,即需要两名医生同意主治医生的诊断,以保护受威胁母亲的生命。

536.其他条件下的堕胎以及堕胎药的广告宣传和销售属于违法行为(《刑法》第366至369条)。

537.当然科特迪瓦有法律禁止非法堕胎。但这一行为仍在非法进行。1994年科特迪瓦堕胎率为31%,2006年上升为41.5%。

538.在使用的堕胎方法中,医疗手术,一般为刮宫手术,是最经常使用的方法。

539.使用堕胎在25-34岁的女性中比例最高,在25岁女性中,该比例在8%至25%之间,在35岁女性中,该比例在7%至31%之间。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以及与某些歧视妇女做法有关的健康损害

540.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是人权方面关注的焦点,其总比例(城市和农村)为45%。

541.已经通过了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早婚和强迫婚姻的法律,尤其是1998年制止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在内的某些损害女性健康做法的法律。然而,该法律很少得到执行。

542.除法律条款之外,国家还实施了打击这些做法的方案。

女性艾滋病毒/艾滋病血清阳性反应率

543.科特迪瓦是西非受艾滋病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患病率为4.7 %(EIS 2005年)且女性比例很高:女性患病率为6.4 %,而男性为2.9 %。城市中这种现象的比例(5.4%)要高于农村(4.1%)。

544.在血清反映呈阳性的616 170名女性中,有3 711名孕妇(即孕妇占8.2%)和2773名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者。比例最高的年龄段是25至34岁:22.4%。初级水平的女性和婚姻破裂的女性是感染率最高的一类(EIS 2005年)。

545.此外,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最新数据,2008年科特迪瓦共有480 000人感染艾滋病毒,有420 000名孤儿和儿童因该疾病变得脆弱。

546.医疗和公共卫生部通过救助艾滋病感染者国家方案采取行动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不到10%的怀孕女性能够接受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服务。此外,从2008年开始,免费为病人提供抗逆转录病毒。

流离失所妇女、移徙妇女或难民妇女的状况

547.政治军事危机引起了中北西区很多人向政府区域迁移。流离失所的人经济和健康方面都很脆弱。在健康方面,流离失所人口住所的不稳定对其健康状态产生影响。

548.战争引起了很多性暴力、心理和身体摧残的情况,并留下后遗症。问题在于确定危机引起的所有新健康需要,并努力回应这些需要,尤其是进行心理救助。

政府采取的措施

549.政府意识到资源的不足,采取逐步行动,但其行动坚决并高效。

550.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上,继1996-2005年国家文件之后,政府通过医疗和公共卫生部于2009年制定了一份名为“2009-2013国家医疗卫生发展计划的”5年期国家文件,该文件按照重要性确定了国家卫生政策的纲要。

改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

551.为改善生殖健康,尤其是2002年后,按照2004年6月达喀尔关于国际人口与发展的部长级会议宣言,在联合国人口基金、非洲开发银行以及西班牙和日本使馆的支持下实施了一些项目。这些项目列举如下:

552.2003至2007年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下的“在迪埃奎和亚穆苏克罗医疗区预防和管理性暴力支助项目”,该项目促使增强医疗服务者、传统助产士/社区保健员识别怀孕危险信号的能力,在项目实施区域组织产前免费诊断并在医疗机构中实施计划生育服务一体化,2007年该比例为26%。

553.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在科特迪瓦摆脱危机框架下开展的名为“2008-2010年科特迪瓦冲突状况下受暴力侵害妇女援助和社会再融入”的危机后制度和多部门支助项目,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该项目得到非洲开发银行、日本、西班牙动员基金的资助。从2008至2009年,该项目在受危机影响的中北西区修复并设立了各种机构,并培训专门的人员救助受暴力侵害者。

554.根据1994-2005年孕产妇死亡率稍微降低来看,这些行动取得了效果(参看第522至525段)。

555.在科特迪瓦,疟疾是造成死亡和患病的首要原因,尤其是造成孕妇和儿童死亡和患病,在防治这一疾病方面,自2007年以来设立了防治疟疾国家方案,为产前诊断的孕妇和0至11个月的儿童免费发放驱虫蚊帐。还为孕妇进行间歇假定性治疗,以防止怀孕期间患疟疾。

556.目前,在防治疟疾国家方案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敦促下于2009年1月进行的CAP调查显示,2009年30.2 %的5岁以下儿童可以睡在驱虫蚊帐下,40个区中19.8%的孕妇享有各种形式的蚊帐。

557.关于癌症,对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测诊断进行补助,并在世界癌症日外组织了免费诊断。

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

558.在防治该疾病方面,科特迪瓦促使设立了一个制度和法律框架,于2001年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部,与其他相关技术部、国际机构(联合国或其他系统机构)以及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协作开展行动。2006年,艾滋病防治部与上述机构合作制定了《国家防治艾滋病毒战略计划》(2006-2010年)。

559.各种一致和分散方案和/或行动促使在预防、治疗和管理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560.在预防层面上,已按照艾滋病防治部《防治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的建议(2006-2010年)开展了一些行动。包括:

开设并加强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中心;

制定男用和女用避孕套补助政策,降低避孕套成本;

在所有医疗服务机构中,尤其是产前诊断机构中实现预防母婴传染服务的一体化,并在2008年更新预防母婴传染的级别;

2008年在科特迪瓦制作了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染的技术程序手册,对孕妇进行跟踪检测;目前得出的结论表明艾滋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数量急剧减少;

在整个国土范围内实施改变行为宣传运动,这要得益于艾滋病防治部内设立的信息和交流处。

561.在治疗层面上,需要提到政府采取的大胆行动和措施,尽管在危机后重建过程中存在经济和财政困难。这些行动主要有:

从2005年开始,国家对抗逆转录病毒进行补贴,随后2008年8月的部级命令决定免费提供;

设立公共健康药店负责储存和发放抗逆转录病毒;

562.这些政府行动大大增加了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人员的数量,从2006年的24 000人上升为2008年的51 833人。

563.在救助层面上,按照《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2006至2010年为更多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提供缓和护理的措施得到了实施。从2006至2008年,52372至99 694名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得到了缓和护理。

564.我们还注意到一些因艾滋病变得脆弱的孤儿和儿童救助方案,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2003年10月9日第2003-383号法令规定于2003年设立了救助因艾滋病毒/艾滋病变得脆弱的孤儿和儿童国家方案。

565.从2004年至2009年,已对76 831名因艾滋病变得脆弱的孤儿和儿童进行救助,其中女孩占49%(即37 647个女孩),男孩占51%(即39 184个男孩),从2006至2008年,120至710个脆弱的孤儿和儿童家庭得到了经济支持。

改善营养和食品安全

566.为减少营养不良和微量营养素缺乏导致儿童、育龄女性以及最弱势群体患病和死亡,将重视促进对婴幼儿进行母乳喂养和优化补充进食,继续实施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和非传染性疾病、增强IEC/改变行为宣传运动方案中的SUCRE/SIAC(儿童生长跟踪检测/社区信息系统)、微量元素补充、营养修复、食品营养强化和营养一体化。

防治精神疾病

567.在精神健康方面的优先重点是加强精神疾病案例的预防和管理、分散提供精神健康护理、精神健康住院条件的现代化、发展儿童精神病学、发展监狱精神病学、在初级健康护理和社区精神健康教育中实现精神健康一体化。

第十三条社会和经济福利

基线研究

在社会和医疗补助方面

568.科特迪瓦的社会保障由一些行为者通过强制和自愿制度来实现。

社会保障强制制度

569.在公共部门中 :通过集体和强制措施为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补助,包括家庭津贴、工伤、职业病以及退休补助。

570.与工伤、职业病以及家庭津贴有关的补贴由公共事务和就业部退休金和风险处负责。

571.1997年12月3日第97-674号法令创立的国营公司CGRAE(国家工作人员退休管理总机构)负责向国家工作人员征收费用和补贴,以确保定期为其发放退休金。

572.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生育补贴只涉及到为女性公务员保留产假时的工资(分娩前8个星期和分娩后6个星期)。这是由1995年1月12日第95-15号关于劳动法的法律规定的。

573.在私营部门:社会保险由1999年8月2日第99-477号关于修改社会福利法的法律来管理。私营部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企业医疗和社会保障机构-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确保。

574.劳动医疗:所有拥有100名以上工作人员的企业都必须配备私人医务室。提供的服务为工伤初级护理和一般护理。

575.社会保障机构-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所有雇用有偿劳动者的雇主都必须加入1999年8月2日第99-476号法律设立的社会保障机构-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生育、家庭津贴、退休、残疾以及死亡补助。对于这类劳动者,生育补助包括为所有女性雇员或男性雇员的配偶报销与怀孕有关的费用、支付生育津贴并为女性雇员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

576.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供以下福利:

为帮助劳动者支付家庭费用并促进妇幼福利以及子女教育的家庭津贴;

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情况下的日常补贴或补助;工伤事故无论是何种原因,在工作时或因为工作,事实上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事故。职业病是劳动者因长时间从事某种工作而患上的疾病;

退休和伤残福利,以确保为劳动者或有权领取者提供替代收入。

577.这些福利的支付由雇主和员工统筹来保障。

578.关于企业医疗系统,尽管属于强制性出资,但专门提供给企业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而且提供的福利很有限。一般只由雇主出资。

579.国家工作人员退休管理总机构和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由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监督管理。科特迪瓦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医疗互助会属于公共事务和就业部。

580.在这些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方面,除了养恤金外,遵守男女之间的平等。因为在公共部门中,退休女性死亡后,只为其支付死亡金;其有权受益人不能领取退休金(与已故退休男性的情况不同)。因此,为使活着的配偶能领取这部分退休金,尤其需要证明其身体衰弱已不能工作。

581.在私营部门中情况有所不同,工作或退休女性死亡后,活着的配偶有权从50岁起领取养恤金(可以提前至45岁),或没有年龄方面的条件,如果后者至少有一个未满16岁的子女。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还要发放孤儿抚恤金。

社会保险自愿制度

582.社会保险自愿制度通过私营保险公司和社会医疗互助会来确保。

583.私营保险公司 :私营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这些被保人一般是大公司和工会的职员或公共、半公共部门的职业团体。保险公司向所有受保人推荐个人或集体合同,全部或部分负责与相关福利有关的费用。在整个社会保险中商业保险的份额不大,因为其高级产品的高额费用使其很难深入民众当中。

584.社会医疗互助会:面对国家强制保险中很少考虑疾病的情况,民众组织起社会医疗互助会,通常被称为医疗互助会。作为私营企业法人,这些社会医疗互助会是非盈利机构,通过其成员筹款来确保保护成员免受社会风险。自2009年6月以来,第07/2009/CM/UEMOA号关于西非经济和货币同盟内社会医疗互助会规章的法规对其进行管理。

585.不同互助保险机构的福利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这些机构的福利中都考虑全部或部分疾病风险(健康护理)。目前科特迪瓦有二十多个社会医疗互助保险机构。其中成立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是科特迪瓦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医疗互助会。

586.所有这些互助会都由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进行管理。

587.在农业领域:农业工人处于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覆盖范围之内,除此之外,该领域不存在任何社会保障,尽管有大量自主管理机构。

科特迪瓦社会保障体系的限制

588.现有的强制性社会保障体系很有限,只涉及到极少的一部分人,包括公共或私营正式部门的劳动者,这部分人只占就业人口的10%(《减贫战略文件》2009年)。该系统不包含占大多数的独立劳动者和非正式部门以及农业部门的劳动者。此外,鉴于这部分人收入较低,无法加入私人保险。

589.不幸的是,本应应对这种排斥情况的社会医疗互助会越来越有利于正式部门的劳动者。

家庭津贴方面

590.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男女之间的歧视都很严重。在双职工家庭内,只有男性可以领取所有子女的家庭津贴。因此,女性要想领取子女的家庭津贴,就必须获取父亲的同意。

591.在丈夫死亡或不工作的情况下,只要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单独抚养子女的女职工可以享有父亲的权利。

592.无工作或同居的单身女性,如果没有子女,就不享受家庭津贴。

593.然而,在私营部门中,某些津贴专门针对女职工或男性劳动者的合法配偶:

产前补助,从宣布怀孕状态开始,分3次发放(怀孕3个月、6个月和8个月);

生育补贴,从成活儿童出生开始,分3次发放(儿童出生、6个月时、12个月时)。

594.在女职工休产假时,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还为她们发放日常补助(14周,甚至可以延期3周)。

在税收方面

595.在一般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因为在征税时不考虑她们的婚姻状况,而对已婚男性减征一般所得税。

596.同样,还是男性享有儿童抚养税的减免。合法结婚的男性享有税收减免的同时,女性的税率却提高了。

在取得银行贷款方面

597.在取得信贷和借款的权利方面,很少有女性获得该权利。在2008年,根据家庭生活水平调查(2008年):13.3%的人口取得借款(满足信贷需求),其中男性取得17.7%,女性取得8.3%。获取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贷款所需的条件将经济状况不稳定的女性排除在外,因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只为有往来账户且与其配额成比例以及有银行资产的人提供贷款。

当地采取的行动

598.为对女性很难取得贷款做出回应,尤其是回应女性再融入社会经济的需要,在负责女性和家庭事务部的推动下,政府层面上做出努力通过两项重要的社会行动来支持女性发展企业。涉及到:

1994年设立女性和发展国家基金,在政府发起的名为“国家社会基金”的社会和经济行动总体框架下专门资助有组织或非集体女性的合法创收活动;

2007年10月17日发起的女性和发展国家基金创新管理项目,在危机后的这一时期发起,目标与第一项行动相同。

599.女性因为传统银行惯用的条件而无法取得贷款,这些行动为无法取得资金的女性提供了支持。第一项活动已经结束,而女性和发展国家基金创新管理项目还在运行。

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做出的部署

600.面对只涉及一部分人的有限的社会保障系统,政府通过团结、社会保障和残疾人部根据2001年10月9日第2001-636号法律设立了普遍医疗保险,目的是为科特迪瓦薄弱的社会保险做出适当的回应。在苏布雷和邦杜库两个试验点对项目进行的试验当然已经停止,然而为使其重新发起并得到有效实施仍在进行思考和研究。

601.因此,为扩大科特迪瓦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障和互助处采取了针对目前未纳入社会保障系统民众的医疗保险互助方案。该方案由设立手工业者社会互助项目开始。在此框架下,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与科特迪瓦职业商会设立了一个协调和工作平台,并于2008年4月15日与其签署了合作公约。

602.粮食蔬菜部门的女性也被纳入该互助方案中。因为社会保障局和互助会已经采取措施与阿比让该部门的女性机构建立关系,以便为其设立社会互助会。

603.此外,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与科特迪瓦政府签署的2010-2012三年期方案合同,考虑于2011年为非雇用劳动者,即独立劳动者(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妇女与体育、文化和娱乐活动

604.在学校里,女孩和男孩都同样从事体育活动。对此感兴趣的女性同样能获得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与发展

605.科特迪瓦2000年8月1日第二部宪法规定了两性之间的平等原则,并禁止对女性实施任何形式的酷刑、身体和精神暴力、肢体损害以及贬低。

农村妇女的总体情况

606.根据1998年的人口和住房普查,农村总人口约为8 837 635人,其中农村女性人数约为4 322 855人,占48.91%,城市女性人数约为3 199 194人。因此农村女性占7 522 049名科特迪瓦女性总数的57,47%。

607.根据规划和发展部人口政策局2010年的统计,在总人数为10 870 037的农村人口中,农村女性人数约为5 328 605人(农村男性人数为5 541 434人),占49%。农村年轻女性(15至49岁年龄段)的比例为53.64%,而1998年为45.46%。

农村女性和社会文化系统

608.科特迪瓦有60多个种族,主要是在两个类似的大系统的基础上组织和运行:父系关系和母系关系。

609.在父系关系社会中,以女性为妻子、母亲、姐妹或女儿为由,保护她们免受外部影响。这种社会按种姓区分,森严的等级划分反对个人欲望,在该社会的某些族群中,女性不能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610.相反,在母系关系社会中,继承制度赋予女性优势地位。然而,在政治领域女性的地位并不突出,除非她是太后。

农村女性与家庭责任

611.根据全国农业普查(2001年),女性户主的比例占户主总数的10%。这一比例各地区有所不同(参看表1)。

612.下面的表1显示了户主的性别和地区分配。

地区

男性

女性

湖泊

75.35

33.38

邦达马河谷

76.42

30.72

赞赞

76.47

28.03

恩济 - 科莫埃

81.73

20.44

中科莫埃

85.28

14.50

阿涅比

89.47

9.84

泻湖

91.11

9.29

山地

92.72

6.82

南科莫埃

93.24

6.48

萨瓦纳

91.95

6.03

中卡瓦利

93.47

5.64

弗罗马格尔

95.30

4.18

南邦达马

95.46

4.15

马拉韦

95.44

4.07

下萨桑德拉

96.68

2.83

上萨桑德拉

96.55

2.63

巴芬

96.31

2.56

登盖莱

96.67

2.08

沃罗杜古

97.40

1.84

整个国家

90

10

资料来源: ( 全国农业普查, 2001 年 ) 。

613.这些结果说明了两种状况:

在本地人占绝大多数的地区,社会组织以母系关系为基础。从这一点来看,家庭妇女分担责任被接受,这与实施父系关系系统的地区完全相反(登盖莱、马拉韦、上萨桑德拉);

大量男性到边境地区种植出口作物,主要是咖啡和可可。

614.1998年以来,国家经历的政治危机导致生活水平不断降低,贫困状况严重恶化。贫困状况的恶化在农村地区更加明显,在农村地区,贫困率从1998年的41.8%上升至2008年的62.5%,即上升了20多个百分点,而同期城市的贫困率只上升了6个百分点,这说明科特迪瓦的贫困主要是一个农村现象(国家农业投资方案:2009年)。

615.某些研究(国家统计研究所,2003年和2002年;联合国发展方案,1995年)显示,贫困越来越成为一种女性现象。此外,该现象在农村地区更加严重。因为在某些农村地区,由女性领导的家庭贫困率高于65%(国家统计研究所,2002年)。主要涉及到东北地区72.6%的女性和55.8%的男性,西部地区72%的女性和67%的男性,以及中西地区65.7%。

616.这种不平等的原因之一在于最持续受贫困冲击的社会经济团体在农业部门中,主要是在农村地区。

农村妇女总体状况概述

617.总体来讲,农村女性生活在不利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下:

很难获得培训和信息;

文盲:63.2%(全国农业普查,2001年);

家务劳动负担过重;

缺乏社会保险;

经济作物、出口产品及其商业化部门中男性占主导;

科特迪瓦农业-出口国模式的种植园经济占优势,不利于粮食蔬菜种植;

很难获得信贷和生产资料;

没有掌握农产品的储存/批量加工技术;

很难获得投入、土地以及土地所有权。

农村女性及受教育水平

618.在科特迪瓦,总体来看,女性文盲率为67.6%,男性为48.1%(艾滋病指数调查:2005年)。

619.科特迪瓦有一半以上的农村人口未受过教育。2005年女性文盲率为60%(EIS,2005年),2001年为63.2%(全国农业普查,2001年),而城市女性的文盲率为53%。

620.女性的入学率远远低于男性。小学中女童的比例(28.3%)远远低于37%的男童比例(全国农业普查,2001年)。实际上,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女孩很少(参看表2)。

621.下面的表2显示了不同性别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

水平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文盲

1 527 265

44.09

2 115 906

63.21

3 643 171

53.5

初级

1 269 384

36.65

947 770

28.32

2 217 154

32.5

中级 I

279 492

8.07

120 758

3.61

400 250

5.9

可兰经学校

179 587

5.18

75 669

2.26

255 256

2.7

实现扫盲

109 940

3.17

60 348

1.80

170 288

3.5

中级 II

72 788

2.10

21 624

0.65

94 412

1.4

高等教育

25 367

0.73

5 100

0.15

30 467

0.4

总计

3 463 823

100

3 334 177

100

6 552 247

100

资料来源: ( 全国农业普查, 2001 年 ) 。

622.结果表明在女童入学方面仍存在歧视,这就造成了女性的高文盲率。此外,这总体上显示了女孩得不到教育的状况。女孩辍学的主要原因按次序依次是怀孕、强迫婚姻、缺钱和疾病。

623. 部门总理事会的职责是减少城市区域和农村区域的不平等,在其成立后已经做出了一些努力。

624.政府的目标是在2010年全国范围内扫盲率达到85%,女性扫盲率达到70%,其中农村地区28%,国家教育部已经采取措施纠正不平等。

625.为此,国家通过支付250非洲法郎设立了为最贫困人口发放教材的系统,以改善女孩和男孩的学习效益。

626.另外一个例子是1997年以来,通过国家教育部的学校食堂处设立学校食堂,除保证小学的食品安全外,还有利于促进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女童教育。

农村女性和食品安全

627.危机引起了对女性本领的赞赏,尽管存在社会文化障碍以及困难的政治经济环境,女性占据了因男性停止工作而空出的领域,前所未有地投身于创收非正式活动中,同时在各方面主持家庭的日常生活,因此成为社区的主心骨。

628.然而,在飞地区域,食品仍然很有限。获得充足和多样的食品仍是弱势家庭要面对的问题,因为她们生产能力有限,收入不足以购买基本的食物。

农村女性,生存环境

629.男性作为大农业种植园主和边境经营主是科特迪瓦森林退化的首要责任人。事实上,女性很少出现在“农产品加工业和出口农业”部门中:男性比例为94.8%,女性为5.2%(全国农业普查,2001)。在“林业,边境开发”部门,女性只占总人数的0.9%,在“林木工作和木制品加工”方面,女性只占从业人口的4.4% 。

630.80%的农村妇女,由于需要满足家庭内的各种需要(水、能源、食品、药用植物等),参与到日常环境管理中,并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环境破坏。

631.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对环境方面的决策,尤其是管理、制定、规划以及实施项目方面的积极参与仍然不足。

农村妇女和农村发展

农村女性参与当地方案的制定进程并考虑她们的特殊需要

632.在领土社区制定当地发展战略计划框架下,女性的参与约为10%,要求她们参与进来以使她们表达其特殊需要。她们的参与使这些计划更加合理,并增加了赞助者进行投资的机会。

633.尽管有她们的参与,但这些发展计划在其成果中很少反映农村女性的特殊需要。在国家层面上,特殊性别专门预算还没有实现。这不利于女性生活条件的改善。在部门层面上,农业部发起了旨在实现女性经济自主的项目。

农村女性与合作运动

634.到目前为止,合作运动是男性活动中使用的方法。女性忙于家务劳动以及丈夫土地上的农活,在此她们是主要劳动力。她们满足于在小块土地上种植粮食蔬菜作物。

635.在Toumanguié妇女联合会的倡导下,成立了Toumanguié妇女合作社并慢慢扩展。

636.这还带动成立了其他妇女合作社,例如农业妇女平台、科特迪瓦女性粮食蔬菜生产者网络。

637.除了生产者,另一类更强势更富有的女性出现了:即商业部门中的女性。

638.目前的挑战在于改善商业化、粮食蔬菜领域加强组织、提高粮食蔬菜作物的产量、生产工具的现代化、获得土地所有权和资助。

农村女性和农业管理

国家农村发展署(ANADER)

639.该机构于1994年成立,负责农业管理。在发现女性很少参与农业管理之后,自1998年以来,通过设立一个小组融入性别活动,该小组目前转变为性别独立和发展处。该小组的作用是确保在该机构开展的所有项目和方案中考虑性别因素。所以在此之后,2002年23%的女性参与率在2009年上升为46%。

640.在2009年,种植、养殖、合作管理技术方法培训活动以及种子生产行动和支持设备与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的行动已经波及129 166名女性农场主,即46%的比例,超过了国家农村发展署确定的30%的目标。

641.2009年国家农村发展署统计的农场主的数量约为960 300名,其中有303 516名女性,占32%。约有29%的农场主得到了国家农村发展署的支持(281 596名农场主)。在这些受支持的人当中有152 430名男性和129 166名女性。

642.国内的这一状况没有考虑地区中心处(布瓦凯)的数据,在制定这份报告时,其数据还不可用。

643.然而国内的这些数据和估计隐藏了地区不平等和活动领域的不平等。西部和南部区域女性参与的比例低于确定的30%的目标(西部20%;南部24%)。

644.女性是国家农村发展署园艺和粮食蔬菜尤其是花生和木薯投资支持的主要对象。在接受蔬菜、花生和木薯、大豆、水稻和玉米技术方法培训的经营者中女性分别占75%、57%、50%、33%、23%。

645.在诊断和基线研究框架下采取的活动促使于2009年计算出女性在不同领域中的代表性,甚至是在咖啡-可可、油棕、腰果、橡胶树等男性从事领域中的代表性。

646.根据国家农村发展署2009年开展的活动,下面的表4显示了女性在不同农业和动物养殖部门中的代表性。

参与计算的部门

统计的经营者

被涉及的经营者

全国总数

女性数量

% 女性

全国总数

女性数量

% 女性

可可

271 827

6 610

2.43 %

腰果

55 265

7 093

12.83%

927

125

13.5

橡胶树

13 587

434

3.19%

362

50

14

油棕

11 339

410

3.61 %

54

15

28

可口可乐

380

5

1.31%

42

0

0

芒果

12 662

734

5.80%

53

0

0

木薯

98 870

49 164

49.73%

25 894

16 125

62

山药

103 584

16 236

15.74%

4 905

2 691

55

反季香蕉

10 113

2705

20.52%

1 134

226

20

旱稻

138 511

32 572

23.51%

9 090

3 145

35

玉米

124 280

25 358

20.40%

2 642

777

30

花生

30 736

17 722

57.66%

3 881

2 103

54

大豆

907

306

33.74%

2 126

1 764

81

蔬菜作物

68 745

51 571

75.02%

14 206

9 313

66

7010

131

1.87%

19 819

1 314

6, 63%

757

249

32.89%

757

249

33

肉鸡

2 553

1 234

48.33%

1 867

659

35

蛋鸡

269

116

43.12%

129

74

57

1 314

110

8.37%

904

86

10

资料来源:国家农村发展署, 2009 年。

农业部性别小组

647.2007年6月18日第134/MINAGRI/CAB号法令设立该小组,其职责是在部门层面上在农业发展项目、方案和计划中考虑性别因素。

648.通过农业部与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已经实施了旨在改善女性人口生活条件的项目。例如“赞赞发展方案”(PDRZ,2000-2006年)、“商业化和当地行动支助项目”(PACIL,1997-2004)、“底层人口社区参与发展方案”(PBF/PAM)都是通过女性的参与减少某些女性遇到的问题。

649.农业部食品生产和多样性处制定并监督实施的项目包括了农村女性团体中的77%,主要分布在科特迪瓦的西、北和中西部地区,目标是:

改善农村人口的组织和技术能力;

促进农村人口获得农业投入(种子、肥料、杀虫剂);

强化食品安全基础。

农村妇女在地方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

农村女性参与社区活动、政治和经济生活

650.一般情况下宗教或文化传统不阻止女性参与社区活动,但该参与要服从严格程序化的劳动分配。

651.女性是无酬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咖啡、可可和棉花等经济作物的种植方面。她们占全部农业劳动力的三分之二。

652.在初级部门中,女性占粮食蔬菜产品和口粮作物生产者的49.2%。她们在非正式第三产业部门中占63%,在小商业和服务部门占38.8%。还要指出的是在非正式部门和农业部门,女性的收入分别占男性收入的33%和22%(PNAF,2003年,第21-29页)。

653.在城市区域,非正式部门中,非常活跃的文盲女性是农村女性和城市文盲女性之间的桥梁,帮助发展销售渠道。国家粮食蔬菜女商人联盟(FENACOVICI)就是这种情况,该联盟集中了阿比让社区的一些女性,以促进粮食蔬菜产品(茄子、番茄、秋葵、辣椒等)的流动和销售。

农村女性和农业活动类型

654.在农业部门中,粮食蔬菜产品(约占农业附加值的70%)和食品安全由女性来保证:采集、运输、存储、保存、加工、分配和商业化。

655.下面的表6根据作物类型*显示了女性参与农业生产的情况。

作物类型

% 女性

粮食蔬菜作物 ( 根茎类 )

22.15

经济作物

4.78

蔬菜作物

35.54

水果作物

5.45

粮食蔬菜作物 ( 谷类 )

15.45

* 根据女性拥有的土地面积编辑的数据 。 资料来源: ( 全国农业普查 , 2001 年 ) 。

656.女性在蔬菜作物的种植方面非常活跃,她们经营着35%以上的土地,然后就是粮食蔬菜作物(块茎作物、根茎作物及其他为22%)以及谷类粮食作物的种植(15%)。

657.养殖仍是一项次要活动,女性参与的很少。然而,她们一般都饲养小型反刍家畜。北部地区有大量女性饲养动物。

658.下面的表5根据性别和种类显示了饲养者的分配情况。

种类

男性饲养者

女性饲养者

总计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58 829

78.94

15 694

21.06

74 523

100

山羊

270 305

93.12

19 983

6.88

290 288

100

300 150

92.04

25 966

7.96

326 116

100

111 964

92.23

9 431

7.77

121 395

100

资料来源: ( 全国农业普查, 2001 年 ) 。

农村妇女和人权

659.《公约》第14条很少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考虑。上文段落中(参看第617段)描述的农村女性的总体状况就是证明。

农村女性及其权利意识

660.目前国内没有任何法律措施涉及到这方面。然而,女性非政府组织“科特迪瓦女性组织网络”(RIOF,关注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女性割阴。

661.这些组织积极投身发展部门:健康、经济参与、扫盲、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地位、人权和妇女权、农村发展、女性团体组织、环境、宣传,联合国规定从1996年开始每年10月15日为世界农村妇女节,并在科特迪瓦定期举办事实上是一种呼吁和动员,目的是唤醒必须采取积极行动持续增强农村女性经济能力,保证其经济自主权以及社会平衡的意识。

农村女性获得土地

662.根据科特迪瓦1998年12月23日第98-750号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第1条),所有科特迪瓦自然人都可以拥有土地。该法律规定了科特迪瓦男性和女性可以平等获得土地。

663.但实际上,科特迪瓦女性很少获得土地,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是由于习俗、价值观和做法或是对其权利和法律的不了解产生的社会文化原因造成的。这是阻碍她们获得土地的真正障碍。

664.女性的经济活动具有多样性。但她们大部分都是农民(在农村地区),主要是粮食蔬菜种植者,这是因为与常年作物相反,获得反季节作物的土地比较容易。

665.对农村地区土地的占有是女性农民的一个障碍。因为在总面积为4 351 633公顷的国土上,只有302 437公顷由女性经营(全国农业普查,2001年)。此外,她们根据习惯法制度获得土地,该制度反对女性在所获土地上种植多年生作物。

666.表4按照获取方式和性别显示了土地面积的分配情况。

方式

男性

女性

总计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所有者

1 792 878

94.98

94 765

5.02

1 887 643

45.49

习惯法

1 568 347

90.49

164 828

9.51

1 73 3 176

37.39

借贷

273 385

90.34

29 228

9.66

302 614

7.05

其他

228 992

96.61

8 035

3.39

237 028

5.57

租赁

185 623

97.08

5 580

2.92

191 203

5.50

总计

4 049 226

93.05

302 437

6.69

4 351 663

100

资料来源: ( 全国农业普查, 2001 年 ) 。

取得农业贷款

667.农业信贷和贷款以普遍的方式存在于农村地区(男性和女性可以获得),但这些贷款和信贷远远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668.然而,在发放贷款和信贷时,鉴于法律和社会文化方面的考虑,让男性担任户主,所以女性的份额很少。当这些贷款通过专门的银行或小额信贷机构专门赋予女性时,贷款或信贷通常都需要获得担保,即被认为有清偿能力的男性(丈夫、兄弟、父亲)。

669.然而,建立这些小额信贷机构的目的是帮助贫困女性获得小额信贷。

670.为避开这些困难,一些机构在其内部开展了储蓄和小额信贷服务。这些服务采取不同的战略:例如采用实物信贷,利用商品,一般是粮食蔬菜或采用现金信贷,使团体或成员不从事同一种活动。

农村妇女、健康、暴力

农村妇女、暴力和虐待

671.农村妇女通常受到两种类型的暴力侵害: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主要是言语虐待,在所有受调查者中的比例为40%,城市中受害者比例为43%,农村中为36%,以及社区中的暴力和虐待,主要是女性割阴和超负荷的劳动。

农村女性、健康和计划生育

672.农村地区的婴儿死亡率高于城市地区(《减贫战略文件》:2009年)。原因如下:

一半以上的分娩没有得到专业医护人员的帮助;

42%的分娩紧急护理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只有43.9%的孕妇进行至少3次产前诊断;

三分之一的25至34岁女性死于直接的产科并发症,主要有大出血和产后感染。

673.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用性与城市地区无法相比。在农村地区,只有54%的科特迪瓦人生活的地方有医疗中心,只有14%的中心在5公里之内。

674.农村人口的贫困化、医疗机构距离遥远、文盲状态、女性的依赖性/缺乏决策权、对女性地位不利的社会文化因素持续存在(医疗系统的错误认识、禁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是阻止农村地区女性接受初级健康护理和计划生育的建议的障碍。

农村地区的艾滋病毒

675.根据2005年科特迪瓦艾滋病指数调查,女性感染率是男性的两倍。城市地区的感染率(5.4%)高于农村地区(4.1%)。在农村地区,女性感染率为5.5%,男性为2.5%.

676.在当地做出工作人员和感染者死亡案例增加的结论之后,国家农村发展署自2002年开始通过PEPFAR-ANADER方案采取措施参与防治农村地区的艾滋病毒/艾滋病。该方案是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中农村地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总体方案的一部分,已在5年的时期内(2005-2008年)由3个次级合作伙伴实施,即艺术和媒体专业网络在科特迪瓦参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流行病,非政府组织ACONDA-艾滋病毒/艾滋病科特迪瓦、非政府组织人口服务国际。

677.这使农村人口能更好地接受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救助。

第十五条民事法律面前平等

民事平等方面的立法状况

宪法条款

678.《科特迪瓦共和国宪法》(2000年8月1日第2000-513号法律)在第2条第2款中规定了两性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所有人类生来自由,在法律面前平等”。

679.而且,在第30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科特迪瓦不分血统、种族、民族、性别和宗教,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他法律文件

民事和商务方面

680.两性之间的这一平等原则所在1972年12月21日第72-0833号关于民事诉讼法、商务和行政法的法律中也有体现,1978年8月5日第78-663号法律和1997年9月4日第97-516和第97-517号法律(第1条第1款,第3条和第19条)对其进行了修改。

681.《民法》也在第1123条中承认(不分性别)这项能力,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因此女性和男性享有同样的法律能力。这项平等在农村女性和男性之间,以及农村女性和城市女性之间都是一样的。因此,在法律上,两性完全平等地从事以下行为:

订立合同;

获取自己的资产并对其进行管理;

进行各种合法交易;

自由从事各种性质的工作;

获取信贷、获得土地并取得所有权;

继承其父母或健在配偶的财产;

享有与工作相关的社会福利;

作为某项继承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

682.但在继承方面,健在的配偶是已故配偶的继承者(《继承法》第39条)。

683.关于婚姻和家庭的法律也遵守平等的原则,尤其是在婚姻财产管理方面。涉及到1964年10月7日第64-375号关于婚姻的法律,1983年8月2日第83-800号法律对该法做出了修改(第66条,新第1款,新第68条、新第80条、新第83条),第80条规定,“在自有财产管理方面,女性拥有和丈夫管理其他共同财产同样的权利”;第83条规定“每个配偶都享有管理、自由使用和支配其自有财产的权利”。

在就业和行使职业活动方面

684.所有人不分性别都可以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劳动法》在第13-1条中承认男性和女性有同样的权利终止劳动合同。

目前的做法

685.在法律和实践中采取了一些做法。

在法律文件方面

686.尽管上述法律条款规定了两性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但在国内的法律和法规条款中还存在某些歧视女性的法律。特别是《宪法》中规定的两性平等原则有时受到了一些法律和法规条款的挑战,这些法律和法规条款想要:

限制女性的权利和法律行为能力;

使其获得担保或取得与其丈夫相关的某些条件。

687.这种情况最终造成了对女性的歧视。这些歧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从事职业活动方面,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新第67条制造了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因为,该文件对两性做了区分,规定可能会在司法上禁止女性从事某种职业活动;以下是其内容“如果从司法上可以证明女性从事这种职业不违背家庭利益,那么女性就可以从事与其丈夫不同的职业”;

在婚姻住所方面,由男性选择家庭住所,《婚姻法》在第60条中规定,“女性必须与其居住在一起”;

《未成年人法》(第3条和第6条)规定在婚姻中由男性行使父亲权威。男性为户主。该条款中制造了两性之间的不平等;

在成年和结婚年龄方面,《婚姻法》在婚姻年龄的规定上存在另一种歧视,女子为18岁,男子为20岁。

688.未成年人结婚需要得到其父亲和/或母亲的同意,根据《婚姻法》第5条,需要得到其父亲和行使父亲权利的母亲同意。

689.相反,所有人的法定成年年龄都是21周岁(《民法》第488条;1970年8月3日第70-483号未成年人法)。所有人的选举成年年龄都是18周岁(《宪法》第33条;《选举法》第3条)。

在实际情况中

690.如果女性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她们可以免费享受法律援助。

691.当女性单独抚养子女时,如果她们享有父亲权威,便可与男性享受同样的补贴。

692.在确定收入方面没有直接的歧视,只有在已婚或未婚女性份额数量方面存在歧视。在工资方面,ITS的征收要依据婚姻状况或有无子女。

693.城市和农村女性在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方面不存在不平等。不平等与不了解以下各种法律文件有关:获取信贷和土地所有权、刑法、家庭津贴、从事职业活动以及农村妇女的状况。

监狱中女性的状况

694.科特迪瓦监狱管理局中不存在女性的专门监狱。然而,由于没有监狱,女性与男性分开了。她们被监禁在一个专门的地区由女性工作人员监管。一方面,她们与被拘禁的人享有共同的权利。另一方面,她们还享有与其性别特性有关的特殊权利。

695.为此,《刑法》第48条规定,被判剥夺自由徒刑的孕妇应在分娩后至少8周之后服刑。如果她是在审前羁押阶段,则需继续直到前面一款中规定的审前羁押期满。

696.但1969年5月14日第69-189号关于监狱规章并确定被判剥夺自由徒刑执行方法的法令第161条规定,根据怀孕囚犯的怀孕情况将其转移到医院或产院。只要母亲和孩子的状况允许,就将他们重新送入监狱。

697.该法第162条补充规定,孩子可以跟随在押母亲直至2岁。

698.然而,从收集的信息来看,在实际情况中,《刑法》第48条规定的女性权利在监狱中并没有一直得到遵守。

699.2010年3月26日,全国范围内有137名审前羁押女性和79名被判剥夺自由徒刑女性。相反,没有被判无期徒刑的女性。

司法救助

700.在犯法的条件、其定性以及服刑方面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在证据管理方面也遵循同样的规则。

701.然而,在男性通奸方面,规则是不同的。

正在进行的改革

702.个人与家庭法案修正项目正在进行。法律草案已经制定完成并提交政府使其生效。制定该法律草案是为了纠正两性之间在婚姻、离婚、继承、收养、亲子关系和未成年人方面权利的不平等。

703.民间社会的各种机构和组织提出要进行改革,以纠正之前指出的不平等。

704.对人为法中存在的针对女性和男性歧视的研究已经完成,尤其是妇女法学家协会(捍卫人权组织)进行的研究,最近就要提交共和国总统先生。当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允许时,该文件将提交给议会。

705.对农村女性和贫困阶层的女性大力普及现行法律将有利于增加对这些歧视的重视。

第十六条婚姻-家庭权利

婚姻方面的立法状况

民法

706.科特迪瓦的家庭关系和婚姻由《民法》中构成严密整体的一系列法律进行管理。每个方面的内容由以下法律管理:

婚姻:1964年10月7日第64-375号法律,由1983年8月2日第83-800号婚姻法进行修改;

离婚和法定分居:1964年10月7日第64-376号关于离婚和法定分居的法律,由1983年8月2日第83-801号法律和1998年12月23日第98-748号法律进行修改;

亲子关系:1964年10月7日第64-377号法律,由1983年8月2日第83-799号关于亲子关系的法律进行修改;

收养:1964年10月7日第64-378号关于收养的法律,由1983年8月2日第83-802号法律进行修改;

未成年人:1970年8月7日第70-483号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

继承:1964年10月7日第64-379号与继承有关的法律;

国籍:1961年12月14日第61-415号法律,由1972年12月21日第72-852号与国籍有关的法律进行修改;2004年12月17日第2004-662号法律;2005年7月15日第2005-03/PR号决议;2005年8月29日第2005-09/PR号决议。

民事:1964年10月7日第64-374号与民事有关的法律,由1983年8月2日第83-799号和1999年12月14日第99-961号法律进行修改;

《儿童权利公约》,由1990年9月28日第1162和1163号法令进行批准(1990年10月25日第41号JOCI,第349和350页)。

707.尽管存在这些法律文件,但似乎在某些地区或某些家庭,很多关于人的身份方面的问题都是根据习惯规则来解决的,这些规则在不同的文化和种族区域不尽相同,而且通常与法律规则相违背。

708.然而,当争端提交法庭时,国内司法机关要按民事法律进行审理。

夫妻财产制

709.现行法律规定了两种夫妻财产制,即财产共有和财产独立。财产共有是普通法制度,在取得时进行分配。

710.这些不同的制度在管理和支配婚内所获财产方面没有赋予女性与其丈夫同等的权利,因为在财产共有的情况下,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一方不能占有共同财产。

目前的做法

婚内的权利和义务

711.尽管男性是户主,但在婚姻中女性和男性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户主的身份,男性有义务承担婚内主要的费用。

712.科特迪瓦法律规定,婚姻产生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和夫妻共同承担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的配偶将由司法机关的决定强制执行。在实际生活中,女性更多地参与子女的教育和照料。

713.女性有权在婚后保留家族姓氏。但可以使用丈夫的姓。只有在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女性才能将自己的姓赋予婚生子女。

714.对于非婚生子女,只有在父子关系是后来确立的情况下,女性才能将其家族的姓氏赋予子女。在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在得到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或她证明自身或子女有特殊原因而得到法官授权的情况下,女性才能继续使用其丈夫的姓氏。

社会文化障碍的持续存在:寡妇、继承和遗产、嫁妆方面的习俗

715.1964年10月7日第64-379号关于继承的法律中有关于继承权的法律条款。

716.科特迪瓦法律中规定女性有继承权。1998年12月23日第98-750号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中承认女性有权获得土地所有权。然而根据习俗,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女性没有继承权。在城市中经常相反。

717.尽管法律禁止,但人们继续实施嫁妆方面的习俗。

718.由于缺乏对该问题的研究,所以比例未知。

自由选择配偶、强迫婚姻和/或早婚

719.在法律层面上,女性在选择配偶方面和男性有同样的权利。

720.《刑法》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最低结婚年龄为男性20周岁,女性18周岁。如果想要在规定的年龄之前结婚,政府检察官可以给予特别许可。

721.这个年龄要求不符合《联合国公约》的规定。

722.但在实际情况中,习俗或宗教早婚和强制婚姻继续存在,对年轻女孩造成侵害,尤其是在国家北部。但是,没有做出任何调查和研究,因而不能通过统计数据来证明对该现象的准确观点。

同居的问题

723.习俗婚姻不受法律承认。这被认为是自愿结合(同居)。被社会接受的这类婚姻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同居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没有任何法律对同居进行管理。

非婚生子女的状况

724.已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

惩治家庭暴力

725.除了制止攻击与殴打的一般法律文件之外,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禁止和惩治家庭暴力。不存在制止婚内强奸的条款。

离婚程序、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

726.男性和女性都可以出于同样的原因提出离婚。科特迪瓦法律规定了过失离婚和协议离婚。

727.协议离婚的条件是夫妻结婚两年。在以下情况下宣布过失离婚:通奸、暴力、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伤害或严重侮辱、抛弃家庭或婚姻住所、当配偶因败坏名誉受到谴责时,如果其行为已造成婚姻无法维持。

728.离婚要在尊重丈夫和妻子权利平等的条件下进行。

729.在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获准离婚的丈夫/妻子所有,除非法院根据收集的夫妻各方生活条件的信息,只规定根据子女的利益,所有子女或其中一些子女由另一个配偶或第三人抚养。

730.根据法官认定的需要,子女抚养费由夫妻一方支付。

731.对于同居者来说,该问题不由法官来解决,因为他们没有法律地位。

732.原则上,在丈夫或同居配偶死亡的情况下,女性负责照看其未成年子女,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法官决定将其交给第三人抚养。

四.总结

733.在本报告中,我们逐个审查了科特迪瓦各个发展领域中支持女性的立法改革问题公约中的16项条款。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条款已经获得通过,以解决歧视问题和机会平等问题。

734.科特迪瓦政府确信,根据此份合并报告的介绍,同时重新审视初次报告和1996、2000、2004、2008年定期报告,委员会的最终评论和建议将成为促进女性基本权利确认以及促进两性平等的平台。

附件

附件1

表1经济状况

经济指数

货币

非洲法郎

财政年度

年历

国际组织

世界银行、世贸组织、 西非经济和货币联盟 、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统计

国内生产总值 ( 面值平价 )

234 亿美元 ( 年估计数 。 2008 年 )

购买力平价的国内生产总值

349 亿美元 ( 年估计数 。 2008 年 )

购买力平价的国内生产总值排名

188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2.3% ( 2008 年 )

购买力平价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980 美元 ( 2008 年 )

各部门国内生产总值

农业 : 23.9% 、工业 : 25.3% 、服务业 : 50.8%

通货膨胀 ( 消费物价指数 )

8.1% ( 年估计数 。 2008 年 )

处于贫困线以下的比例

48.9% ( 年估计数 。 2008 年 )

人类发展指数

(163) 3n 2009

劳动力

6 502 115

各部门劳动力

农业 : 27% 、工业 : 18.5% 、服务业: 54.5%

失业率

45%

主要的工业

炼油、可可、咖啡 、 木材和木制品 、 食品 、 饮料 、 卡车和汽车装配 、 纺织、肥料 、 建筑材料 、 电力、船舶制造和修理

对外贸易

出口

185 亿美元 ( 年估计数 。 2007 年 )

出口的商品

可可、咖啡、木材、石油、棉花、香蕉、菠萝、棕榈油、鱼

主要的客户

德国 9.6% 、尼日利亚 9.1% 、荷兰 8.3% 、 法国 7.2% 、美国 6.9% 、布基纳法索 4.4% ( 2007 年 )

进口

52 亿美元 ( 年估计数 。 2007 年 )

进口的商品

燃料、资本货物、食品

主要供应者

尼日利亚 29.5 % 、法国 16.8 % 、中国 6.9 % 、比利时 3.5 % ( 2007 年 )

公共财政

国债

国内生产总值的 75.2% ( 年估计数 。 2008 年 )

外债

137.9 亿美元 ( 年估计数 。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公共收入

国内生产总值的 20.8 % ( 年估计数 。 2008 年 )

公共支出

国内生产总值的 20.5 % ( 年估计数 。 2008 年 )

发展援助

资料来源 : 1. 中情局记录 2. 世界银行 3. 经济前景。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的数据都是用美元表示的。

表2MFFAS区域局摘要表

区域局

行政区 ( 覆盖范围 )

所在地 ( 定位

阿涅比

阿涅比

阿博维尔

下萨桑德拉

下萨桑德拉

圣-佩德罗

登盖莱和巴芬

登盖莱

奥迭内

巴芬

弗罗马格尔

弗罗马格尔

加尼奥阿

上萨桑德拉

上萨桑德拉

达洛亚

湖泊

湖泊

亚穆苏克罗

泻湖

泻湖

阿比让

马拉韦

马拉韦

布瓦夫莱

山地和中卡瓦利

山地

中卡瓦利

中科莫埃

中科莫埃

阿本古鲁

恩济 - 科莫埃

恩济-科莫埃

丁博克罗

萨瓦纳

萨瓦纳

科霍戈

南邦达马

南邦达马

迪沃

南科莫埃

南科莫埃

阿博伊索

邦达马和 沃罗杜古 河谷

邦达马河谷

布瓦凯 é

沃罗杜古

赞赞

赞赞

邦杜库

附件2

参与制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的顾问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

姓名

职 / 部门

YAO KOUASSI Euphrasie

性别平等和促进局 (DEPG) 主任

KABA Yaya Fofana

技术顾问 / 家庭、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办公室

KATOU Augustine

国际合作处副主任 (DEPG)

N’DA AHUA Marcelle

宣传和培训处副主任 (DEPG)

SORO Natogoma Gon

性别小组活动跟踪和协调处副主任 (DEPG)

KOUADIO Kra

副主任 / 社会保障处 (DPS)

KONE TAQUI Djeneba

副主任 / 家庭、妇女和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处 (DPFFAS)

COULIBALY Fanta

负责人 /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国家委员会 (CNLVFE)

ANGBOMON Jean Marie

性别小组协调处处长 /(DEPG)

KAGAMBEGA née Coulibaly

法学家、负责人 /MFFAS 司法处

KRAIDY Sandrine

社会保障处 (DPS)

KOSSA Viviane

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 残疾人促进局 (DPPH)

BAMBA Koné Karidja

社会保障和互助会 (DSSM)

Kouadio Didier Charles

处长 / 性别平等和促进局

KOFFI Eric Dassan

性别平等和促进局职员

MELAN Michel

性别平等和促进局职员

TOURE Affousatou

秘书 / 性别平等和促进局

Rose KOFFI Nevry

讲师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水、妇女和决策权 ” 教职

KOFFI Behou Jean Marie

负责人 / “ 水、妇女和决策权 ” 小组

Dr TRAORE Kassoum

负责研究救助孤儿和感染 艾滋病毒 / 艾滋病儿童的 国家方案 / 医疗和公共卫生部

KATI Coulibaly Caroline

职员 / 培训机构和妇女教育机构局 ( DIFEF)

SANGARE Mamadou

处长 / 规划、研究和文化处 (DEPED)

KOFFI Alain Didier

职员 / 性别平等和促进部

KOUAME Kouadio

副事务官 /MFFAS 司法处

共和国机构

姓名

职 / 部门

KOUASSI Amani Sébastien

法学家、管理人员 / 国民议会 / 法规和法律署

GNAGNE Elise Nomel

顾问 / 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N’GORAN Mireille

法学家 / 科特迪瓦国家人权委员会

技术部

姓名

职 / 部门

YAPI Kacou Michel

法官 / 性别小组成员 / 国务院、司法和人权部

AMON Kouakou DONGO

法学家 / 国务院、司法和人权部 / 人权司

BAHI Guy Michel

宣传负责人 / 公共事务和就业部 / 性别小组成员

OUATTARA Célestine

性别小组成员 / 农业部

COULIBALY Mamadou

性别小组成员 / 农业部

NASSA Marie Berthe

研究负责人 / 国家农村发展署

ASSENAN Kokola Juliette

国家农村发展署 / 农业部

Dr TRAORE Mamadi

医生 / 国家顾问 / 医疗和公共卫生部

GLAOU Sophie

处长 / 性别小组成员 / 国家教育部

GEORGES Kouadio TIACOH

研究负责人 / 性别小组成员 / 国务院、规划与发展部

TOH AGNES Roselyne

研究负责人 / 性别小组负责人 / 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

TANOH Florence

技术教员督导 / 小组负责人 / 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部

Colonel-médecin ABOU KOUASSI Anne Marie

医生 / 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 国防部

GUIRO Marie Jeanne

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 环境、水源和林业部

KONE Fatoumata

社会学家 / 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 内政部

GATTA Tanoa Marie Chantal

讲师 / 性别小组负责人 / 艾滋病防治部

N’GUESSAN Menan Bernard

性别小组成员 / 商务部

TOURE Seydou

性别小组成员 / 商务部

非政府组织

姓名

职 / 部门

Me KAUDJHIS OFFOUMOU

主席 / 援助-非洲

TRAORE Aminata

职员 /ONEF

Me SOMBO Kouao Viviane

主席 / 科特迪瓦女法学家协会 (AFJCI)

Me KOULOUFOUA Yvonne

成员 / 科特迪瓦女法学家协会 (AFJCI)

Me MOLOKO Léontine

秘书 / 科特迪瓦女法学家协会 (AFJCI)

FOFANA Valérie

成员 /WANEP

DATTE Marie

成员 /WANEP

KONE Tenin Patricia

成员 / 科特迪瓦在职女性组织 (OFACI)

YAO Koffi Michel

成员 / 妇女团结会

KOUAME Affoué Monique

成员 / 科特迪瓦人权联盟 (LIDHO)

私营部门和工会

姓名

职 / 部门

YANDAKI ASSOKO Brigitte

阿比让运输公司 (SOTRA)

FANOUD Priscilla

国家社会福利基金 (CNPS)

ADAMA Fofana

科特迪瓦企业联合会

KOUAME Edith

科特迪瓦劳动者总联盟 (UGTCI)

VLEI Suzanne

科特迪瓦劳动者总联盟 (UGTCI)

联合国和使馆系统合作伙伴

姓名

职 / 部门

KOUYE Pauline

方案负责人 / 联合国人口基金

CARREAU Pauline

法学家 / 联合国人口基金

FATOU Dieng Thiam

法学家 / 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 / 人权司

KAURAI Adélaide

法学家 / 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 / 人权司

SAOUDATOU Fousseni

法学家 / 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 / 人权司

OKA Balima Madeleine

方案负责人 / 联合国发展方案

AHOUA Désiré

OCHA - 科特迪瓦

COULIBALY Matenin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KAMBOU Sié

保护方案助理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DEGARDIN Francy

参赞 / 法国使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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