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哥伦比亚 * **
[2011年7月28日]
目录
缩略语...............3
一.报告的提交1-435
A.编制报告采用的方法10-116
B.《公约》执行情况摘要12-439
二.《公约》第一部分44-23814
A.第一条44-12414
B.第二条和第三条125-15835
C.第四条159-17944
D.第五条180-21449
E.第六条215-23860
三.《公约》第二部分239-28666
A.第七条239-26966
B.第八条270-27775
C.第九条278-28676
四.《公约》第三部分287-59379
A.第十条287-35079
B.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351-42489
C.第十二条425-541102
D.第十四条542-593123
五.《公约》第四部分594-635132
A.第十五条594-610132
B.第十六条611-635136
六.其他问题.636-688140
A.为消除暴力而采取的措施636-669140
B.关爱流离失所人口670-688149
缩略语
Acción Social |
总统府社会行动和国际合作署 |
ACPEM |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 |
APS |
初级卫生保健护理 |
C.C.C. |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 |
C.S. de la J. |
最高司法委员会 |
CAIVAS |
性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 |
CAVIF |
家庭内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 |
CINEP |
研究和大众教育中心 |
CNAIPD |
全面关爱流离失所人口国家委员会 |
CNRR |
国家赔偿与和解委员会 |
CP |
政治宪法 |
CPEM |
总统府妇女平等委员会 |
CPP |
刑事诉讼法 |
CSJ |
最高司法法院 |
CTI |
调查研究技术团队 |
DAFP |
公共职能管理局 |
DANE |
国家统计局 |
DDHH |
人权 |
DIH |
国际人道主义法 |
DIJIN |
司法警察署 |
DNP |
国家计划部 |
ENDS |
全国人口与卫生普查 |
FGN |
国家总检察署 |
FNUAP |
联合国人口基金 |
FOMMUR |
农村妇女促进基金 |
GEDES |
性犯罪特案组 |
ICBF |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 |
INCODER |
哥伦比亚农村发展研究所 |
INML y CF |
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 |
MADR |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
MAP/MUSE |
杀伤性地雷/未爆弹药 |
MDN |
国防部 |
MEN |
国家教育部 |
MIJ |
内政和司法部 |
MINTIC |
信息技术和通信部 |
MPS |
社会保障部 |
MRE |
外交部 |
OAG |
两性问题观察站 |
ODM |
千年发展目标 |
OIM |
国际移民组织 |
PAICMA |
杀伤性地雷全面处置行动总统计划 |
PGN |
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 |
PLANEDH |
人权教育国家计划 |
PMCFM |
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 |
PND |
国家发展计划 |
PNUD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 |
Política afirmativa |
“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 |
PROFAMILIA |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促进协会 |
PSD |
民主安全政策 |
RUPD |
流离失所人口登记处 |
SENA |
国家学徒服务局 |
SIJIN |
司法警察厅 |
SISPRO |
社会保障综合信息系统 |
SIVIGILA |
国家公共卫生监测系统 |
SNAIPD |
国家流离失所者全面照料系统 |
SNBF |
家庭福利国家体系 |
UNIFEM |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
UNODC |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
USAID |
美国国际开发署 |
VBG |
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
VCM |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
VIF |
家庭内暴力 |
一.报告的提交
1. 哥伦比亚于1982年1月19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获批通过)。并于2007年1月23日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1999年获批通过)。根据《公约》第十八条之规定,哥伦比亚迄今已经向委员会提交了六次定期报告。
2.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对哥伦比亚的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OL/CO/6)第37条之规定,第七次和第八次定期报告以合并方式提交。
3. 本次合并报告中包含的是2006-2010年报告期所对应的信息。但是,由于无法实时获得相应报告期内的统计信息,因此将采用从不同的信息体系中获得的资讯来逐一阐述《公约》承认的每一项权利。
4. 由胡安·曼努埃尔·桑托斯总统领导的现任政府采取的相应行动将对应《公约》的每一条进行论述,标题为新出台或持续推行的措施,在这方面考虑到了现届政府任期自2010年8月7日开始,且还有编制本报告的空窗期。
5. 本次报告的编制是从2010年3月份开始在外交部、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总统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事务署的领导下开展的,有义务承担公约执行工作的政府部门全都参与其中,而一些州一级的实体也做出了贡献。
6. 考虑到报告提交的相关现行规定(HRI/GEN/2/Rev.6),本次报告的结构是与《公约》的主要段落相呼应的。这对应了报告中的四大部分,即:第一部分(第一至六条)、第二部分(第七至九条)、第三部分(第十至十四条)和第四部分(第十五和十六条)。
7. 根据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在与《公约》第一条相关的信息中介绍了哥伦比亚为应对这一问题而推进实施的主要行动。此外,在介绍由哥伦比亚开展的旨在根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关爱被迫流离失所的妇女儿童的主要活动的两部分内容时,考虑到了委员会在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具体提出的建议(CEDAW/C/COL/CO/6,第11、13和19段)。
8. 针对委员会专门提出的其他建议,在针对每一条的论述中都会包含与每项建议有关的信息。
9.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针对每一条展开的论述中所援引的附件都是报告的组成部分,且规定了附件的比例,这些附件都是围绕《公约》各条规定来组织编写的。在立法措施和司法措施方面,列出的每项法规的全文都包含在附带的CD中(可在秘书处查阅)。
A.编制报告采用的方法
10. 接下来将介绍在常规性报告的编制工作中所采用的方法,这是由外交部设计构思的,并根据在每次常规性报告编制过程中累积的经验进行补充或完善。
一、决策阶段 |
1.确定负责领导编制报告进程的工作组。 应当设立一家执行秘书处,负责领导整个编制过程,鉴于《公约》是一项人权国际文书,因而秘书处的组成成员应包括与该国际文书的主题相关的负责机关、总统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事务署以及外交部。但是在报告编制的整个过程中应当使所有政府部门和州一级的实体参与其中,就《公约》的执行各司其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作为由一份政府报告,应当由国家三大权力机关共同开展工作,而作为一份国家报告,应当反映出国家、各行政大区和各地方的信息。 2.确定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民间社会的参与。 虽然没有硬性要求与民间社会各组织联合开展工作,但是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委员会的指导方针中要求报告的提交过程应当在国别领域重视和创造条件让民众审视政府政策,并承诺由民间社会代表提出建设性意见,秉承合作和相互尊重的精神,以期能够在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所有权利方面取得进步。 3.确定报告编制的必要资源。 有必要估算出报告编制工作需要的资源,包括召开机构间会议(需要全天候专职工作,特别是在信息分析阶段)、报告的发布和宣传、专家的聘请(视需要)以及其他的支持,并确定相应资金的来源。 4.确定编制报告所采用的信息的日期。 应当确定报告所涵盖的时间跨度,确定报告编制的截止期以及提交给委员会的大致期限。 5.确定工作时间安排表。 应当根据本报告划分的阶段在工作时间表中写明应开展的活动和各项活动预计需要的时间,目的是确保报告能够按时提交给委员会。 |
二、筹备阶段 |
1.确定信息需求和获取信息的渠道。 应当编制一个包含委员会规定的报告编制指导方针的矩阵,在其中列明应当纳入报告中的信息,以反映出《公约》这一国际文书所承认的每一项权利。 2.确定各实体之间的协作。 应当要求各州实体的最高权力当局指派一名代表担任本州内部信息收集的联络员,联络员有权按要求参加会议和讨论,在必要时与某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接触,保持联络并邀请其到会讨论。 3.组织和开展第一次工作会议。 一旦确定了上述各方面的内容,即组织和开展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会上明确以下方面: a.传达会议精神,阐明哥伦比亚作为缔约国应提交定期报告的义务。 b.对《公约》这一国际文书进行介绍,要求国内各州指派高级官员参与报告编制工作。 c.对最近一次提交给有关部门的报告内容做一下总体介绍,以明确编制工作的出发点。 d.介绍监管机构对缔约国提出的最新意见和建议,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总体建议。 e.介绍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表。 f.阐明每一个实体机关在报告编制工作中应承担的角色。 (在这一阶段,可以要求得到联合国驻哥伦比亚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或其他联合国驻哥伦比亚机构的协助,以便其面向各实体机关帮助介绍与前文a、b和d款中有关的信息)。 |
三、信息收集阶段 |
1.编制并向每一家实体机关寄发信息专项申请书。――执行秘书处(在本信息收集阶段,执行秘书处负责承担四类工作)。 2.设计和应用数据资料采集系统。 3.信息的收集和编撰工作,包括对建议的后续跟踪。 4.信息工作的强化。 此时可采集来自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非政府行为方的与报告编制有关的信息。 |
四、信息分析阶段 |
1.对收集整理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比较论证――执行秘书处。 2.针对各类主题开办信息分析会议。 在信息分析会议上,通过所有相关部门实体的参与,力求能够对逐步纳入到报告中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信息可靠、适用和切题,并力求使从各类渠道得到的信息都被纳入到所对应的主题中,克服数据或指标不同或不具可比性的挑战,根据需要介绍计划用于克服上述问题的方案,或对在解决此类挑战以及其他方面遇到的困难作出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在整个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的最新结论和建议。执行秘书处应力争让全体有关部门参与其中。 |
五、报告编制阶段 |
1.报告初稿的编制。 执行秘书处 2.将报告初稿分发给各实体机关。 3.召开机构间会议,提交报告初稿。由执行秘书处负责组织召开会议,所有相关实体机关均参与其中。 4.由执行秘书处对初稿文本进行第一轮审议,由报告中涉及的主题领域的主管机关对文本进行第二轮审议。 5.对初稿进行调整修订并编制最终报告 6.报告的核准: 由组成执行秘书处的各部门机关的最高主管机构在外交部的全程参与下对报告进行核准。 |
六、提交报告 |
寄送报告 哥伦比亚通过外交部将报告寄发给联合国秘书长先生,秘书长将其转交相应的主管机关。同样,将以外交照会的形式,通过哥伦比亚驻日内瓦或纽约(视情况)的使团机关将报告寄送给相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格式 报告应以电子格式(软盘、CD-ROM或电子邮件)提交,同时附带一份印刷纸质样本。 报告的篇幅和格式应遵照各委员会确定的指导方针执行。 缔约国应以附件形式提交报告中提到的主要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及其他性质的文本的样本,最好采用CD光盘的形式。 报告应包含对文本中使用的缩略语的完整解释,特别是对涉及到国内机构、组织、法律等这些抛开哥伦比亚国情背景难以理解的缩略语的解释。 |
11. 需要指出的是,依惯例,每个缔约国的民间社会组织也会向委员会提交其自行编制的“备用”报告,目的是使委员会能够对缔约国对其承诺的落实情况有不同的看法。此类备用报告是由民间社会组织主动以独立的方式自行编写的。
B.《公约》执行情况摘要
12. 哥伦比亚总人口为42,888,592人, 其中女性占51.2%,男性占48.8%。在各年龄段人口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数都高于男性,但0-14岁年龄组除外,在这一年龄段的人口中,男性占51%,女性占49%。在人种比例方面,印第安土著人口占3.4%,吉卜赛人占0.001%,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占10.6%。 截至2010年,34%的家庭为女户主家庭。
13. 国家政府已经在《国家发展计划》中加入了若干特殊规定,旨在通过承认妇女的特殊性和特殊需求来促进两性平等,这是因为认识到了哥伦比亚妇女在国家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4. 在2006-2010年期间,继续推行由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领导开展的“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该政策鼓励推行有利于妇女的特殊举措,其核心主题为就业和企业发展;根除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教育和文化;以及妇女的政治参与。为落实这一政策,鼓励公共和私人机构结成伙伴关系,将性别观点纳入到各实体机构的部门事务中。
15. 同样,将性别观点纳入到公权力机构的其他领域这项工作也逐步得到强化,创立了司法部门性别事务国家委员会(2008年)以及共和国国会妇女平等法律委员会(2011年)。而国家总检察院和国家审计总署 也强化了其在性别事务方面的机制,从全国范围内巩固了性别事务机制,加强了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的工作主动性。
16. 需要强调的是,在哥伦比亚,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和关切。随着2008年第1257号法――《让生活远离暴力侵害法》的出台,基于国际标准确定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概念,该法的出台标志着在根除这一问题方面的一项主要进步。
17. 此外,通过2010年的第164号法令,设立了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部际委员会,认识到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具有多面性的特点,并提出了一项多部门机构间干预战略,以便开展协调努力,对受害妇女开展全面、个性化、普遍的优质关爱。在本报告中将提到其他一系列的举措,其目的是帮助实现这一目标,并力争确保妇女享有一个远离暴力侵害的生活,使受害妇女得到全面关爱和恢复,并确保悲剧不再重演。
18. 在这些举措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6月10日由胡安·曼努埃尔·桑托斯·卡尔德隆总统颁布的《受害者和土地归还法》,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及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尤兰妲·穆卡加莎娜见证了该法的颁布过程。在该法的受益者中,妇女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19. 同样,逐步实施了其他举措,如与在武装冲突框架内对性暴力案件有罪不罚的现象作斗争的方案、人权保护官保障工作组、总检察署差别化观点侦查策略以及复员军人两性平等战略。
20. 在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信息登记方面,正逐步努力创立和巩固信息系统,通过有助于制定这方面的公共政策的各项指标来发现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行为。政府已经将对性暴力的信息登记工作列为一项挑战。
21. 现任政府坚持继续通过上述举措以及其他举措来努力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这一问题在家庭范围和公共场合中均有发生。数据显示,在家庭环境中对配偶的暴力侵害和对女童的暴力侵害发生率较高。同样,政府承认在武装冲突背景下,妇女面临的风险较高,具有特殊脆弱性,这就是为什么要在工作中采用差别化措施并不断对工作措施进行改进,以便更好地帮助受到非法武装团体和其他犯罪团伙侵害的妇女。
22. 在全面关爱流离失所人口的政策方面,已经将性别观点纳入到了对流离失所的受害妇女的关爱活动中以及对宪法法院作出的第T-025-04号判决和第092号和第237号裁决的后续跟踪活动中,设计并实施了旨在专门针对处于流离失所状况或面临流离失所威胁的妇女的若干方案。但当前仍在推进开展不同的战略,以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并应对地方一级在战略实施方面的挑战。
23. 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方面,除2000年的第581号《配额法》外,还签署了《将妇女有效纳入政治生活协定》,创立了共和国国会妇女平等法律委员会,强化了妇女社区委员会和妇女参与茶话会;开展了区域试点实验室和土著妇女全国碰头会,并举办了以此为主题的各类碰头会、论坛、讲习班和教育研讨会。
24. 在2010年公职部门的最高层或其他决策性职位的任职比例方面,行政机关、自治机关、监管机关和国家民政登记局都落实了《配额法》之规定,力争使妇女的任职比例至少达到30%。同样,共和国国会中女性的任职比例也有逐步提高。妇女在共和国国会中的代表比例一直都较低,因此正努力采取加强措施来提高妇女的比例。最近宪法法院已经责令强制执行政治改革草案, 在草案中指出在各政党或政治团体提交的竞选候选人名单中女性候选人的比例最低必须达到30%,以便促进国内的两性平等。
25. 在1998-2002届选举中,共和国参议院中妇女的当选比例为13%,而众议院中妇女的当选比例为11%。到2010-2014届选举,妇女在参众两院的当选比例分别为16%和12%。
26. 通过“教育革命”政策使妇女受益,妇女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增多,作为弱势群体得到了更多的照顾,能够享受与国际接轨的优质教育,高等教育的质量得到了保障,学校基础设施得以改善,更多的学生有机会接触电脑和互联网,招才纳贤充实教师队伍并对教师进行评估,教育全面普及并得到了巩固加强和现代化。在本次报告期内,一些重要的政策,如《2006-2016年全国十年期教育计划》和《国家人权教育计划》均得到了细化落实。
27. 上述措施以及其他一些措施的效果可以通过以下指标反映出来:各级教育的覆盖率均有所提高,从而使得脱离教育体系的男童、女童和青少年人数有所减少。在男童和女童的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入学率方面,2010年 基础教育和中学教育的注册学生数为10,978,743人,其中女童占50%;近六年来一直都维持着这一比例。在高等教育领域,2002年女生的注册入学人数为514,568人,男生为485,580人;到2010年,女生和男生的注册入学人数分别为863,473人和810,947人,男生人数增加了67%,女生人数增加了67.8%,而男女生的人数差从28,988人变为52,526人,女生数量更多。在毕业生人数方面,数据显示2002年至2009年期间女生的毕业人数稳占优势,这一时期高等教育的全体毕业生中,55%为女生,45%为男生。2006-2010年期间,由国家学徒服务局提供的职业培训的受益者中,54%为女性。
28. 几乎各级教育的辍学率都有所下降,但是在高等教育领域辍学率非常高。虽然在数量上的差别有所改善,但是其他差别仍十分明显,这与学校中固有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密切相关,并进而对女童、少女和妇女的能力、兴趣和潜力的全面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29. 在政府出台的劳务市场和劳务关系政策方面,倾向于引导更多的哥伦比亚人就业,从事生产劳动,获得稳定收入,并加入社会保障体系,而良好的经济形势使这一切成为可能。在这方面,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对各类一般性就业产生了影响,这反映在失业率减少且正式就业增加,而这意味着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缴费人数比例有所提高。
30. 2006-2010年期间,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增加了5个百分点, 但是比男性的劳动参与率低24个百分点,在妇女参与有偿劳动方面存在准入障碍。在报告期内,妇女就业率提高了4.4个百分点,超过了男子就业率2.2个百分点的提高幅度,但是2010年男子就业率为67.5%,而妇女为43.7%。
31. 男性和女性的失业率都有所下降,男女失业率的差别相对稳定,略有缩减。 2010年,男性失业率为9%,女性则为15.6%。造成男女失业率差别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过去妇女更多地从事照顾家庭和无偿劳动工作。在过去,妇女承担了生养子女和照顾家人的相关劳动,而这些劳动却无法获得市场价值回报,其付出都是无形而易被忽视的。
32. 另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关于劳动力市场正式就业的数据显示,职业妇女所付出的劳动要远高于男子,但是其报酬却要少于男子。不过,近年来薪酬差异已在逐步缩减。
33. 哥伦比亚政府认识到了在这一领域全面行使妇女权利方面存在的挑战,并推进各项活动以消除在劳务市场上存在的对妇女的歧视,推进实施各项战略来对妇女进行劳动培训并开展活动以促进就业和企业发展,等等。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出台了针对怀孕女工的法律,将其带薪产假延长到14周。
34. 在医疗保健领域,政府通过社会医疗保障总体系,将96%的哥伦比亚人口纳入到其保障范围内。同样还通过颁布若干司法令统一了义务保健计划,通过指导临床实践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例的科学诊治予以引导,以及指导对其他疾病进行护理。同时其他社会保障,如养老金保险和职业风险管理体系的保障覆盖面也有所增加。
35. 在《2007-2010年国家公共卫生计划》的开展过程中,推进实施了若干行动,旨在降低儿童死亡率和发病率,维持疫苗的有效接种率并增进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权利。这些进步举措表现在六大方面:安全孕产、计划生育、青少年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宫颈癌和乳腺癌,包含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以及预防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36. 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结果显示,生育率出现了下降趋势,从2005年的人均生育2.4名子女下降到2010年的2.1名子女,但是,15-19岁年龄段的少女中,每五名就有一名有过怀孕经历。这一年龄段中16%已为人母,而4%正在等待其第一个子女的降生。
37. 哥伦比亚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部针对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覆盖面和缩减各类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已经开展了大量努力。避孕措施的使用率在1990到2010年期间增加了13个百分点。
38. 近五年来92%的孕妇由医生负责接生,5%由护士负责接生,同样,产前检查的次数以及新生儿破伤风免疫接种的数量也有所增加。56%-66%的产后健康问题都得到了医生诊治。
39. 在对哥伦比亚允许终止妊娠原因的了解方面,略超过四分之三的妇女表示清楚每一项允许中断妊娠的原因:76%的妇女提到当怀孕对母体造成生命或健康危险时允许终止妊娠,79%的妇女提到当胎儿有严重畸形时允许终止妊娠,78%的妇女提到当女性因强奸受孕时允许终止妊娠。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结果显示了解上述三大允许终止妊娠原因的妇女以20-34岁女性、单身女性和已生育过1-2名活产子女的女性居多。
40. 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知识几近得到了普及: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的受访者中,99%表示曾经听说过这一疾病。15-24岁年龄段的年轻群体对这一疾病的认识较少。只有一半(51%)的受访者正确答出了艾滋病毒可能会通过哺乳传播这一问题,只有近32%的受访者表示艾滋病通过母婴垂直传播的风险可以通过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特殊药物而降低。
41. 在国内开展的最近几次癌症发病率统计中,乳腺癌高居首位,每年有接近7 000例新增病例,紧随其后的是宫颈癌,每年新增病例5 600例。在哥伦比亚社会医疗保障总体系中,25-69岁年龄段以及未满25岁但有活跃性生活的所有女性参保者均有权接受免费细胞学检查。
42. 另一方面,就国家性别事务机制问题,在桑托斯总统的领导下,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顾问办公室通过2010年的第3445号法令被更改为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并批准了高级顾问办公室的职能。现届政府十分重视通过这一机构将性别观点全面纳入到国家政策中,以便实现男女机会均等。为此,已经承诺从技术上和预算上强化这一机制,以便落实其各项目标。
43. 同样,在《2011-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框架内,国家政府和各家妇女组织通过决议声明有必要制定和实施一项针对妇女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两性平等公共政策,这一承诺已被纳入到本报告中。这一进程的特点就是促进妇女组织的广泛参与,加强其与国家政府之间的联系。预计公共政策将于2012年3月出台。
二.《公约》第一部分
A.第一条
44. 本节涉及到了委员会在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对哥伦比亚具体提出的建议(CEDAW/C/COL/CO/6,第11、13和19段)以及委员会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
45. 在“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方面,哥伦比亚宪法和法律制度框架与《公约》第一条中规定的定义一致。
46. 委员会在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认为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即因为其是女性而对之施加暴力,或女性受害比例特大,并要求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纳入与之有关的信息,接下来将阐述哥伦比亚为预防和根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这一项妨碍妇女在平等框架内全面发展的因素而采取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战略和措施。在教育、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采取的其他相关战略将在论述《公约》的对应条文时予以介绍。
1.行政措施
47. 《2006-2010年国家发展计划》――“共同体国家。实现全面发展”中指出,为建设一个更为平等、人性化和公正的社会,需要确保使妇女和男子都融入社会生活,针对处于弱势条件或劣势状况的妇女出台具体战略,以改善其现状。为此,制定战略如下:(a)将性别观点纳入到国家政府的纲领、计划和方案中, (b)实施“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2003年);(c)制定2006-2010年国家政府的社会政策。
48. 2005年的第091号国家经济社会政策委员会发布了哥伦比亚为到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实施的目标和策略。针对千年发展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利,国家经济社会政策委员会规定了最好到2005年消除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中的两性差距,并至迟于2015年消除所有各级教育中的这种差距的必要性。但是,鉴于哥伦比亚在受教育方面并没有严重的两性差距,因而将其目标设定为改善评估能力,能够准确引导政策和纲领的走向,还应确立性别暴力和政治、经济和劳务市场参与领域的优先事项。针对这些领域的战略和目标将在本报告中进行分析,具体在与《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相关的段落中。
49. 政府对现有的对妇女和男子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完整性构成威胁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的程度和复杂性有清醒的认识,因此已经设计和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抗击这一痼疾的公共政策。这些政策已经或正在逐步纳入性别观点,并参考了这方面的国际标准,其中主要有:
民主安全政策;
国防部在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方面的综合政策;
针对非法武装人员和团体的重返经济社会生活国家政策;
总统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事务署的打击有罪不罚现象政策;
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
全面关爱流离失所人口国家政策;
“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
缔造和平共处的国家政策;
预防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武装团体和有组织犯罪团伙招募和使用儿童和青少年的政策;
国防部就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平等权利、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出台的政策。
2002-2006年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
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
50. 同样也建立了机构间协调机制和机构内部协调机制,谋求增进和保护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的权利,这些机制有:
根据2008年的第1257号法设立的监察委员会;
打击贩运人口机构间委员会;
国家流离失所者全面照料系统;
预防性暴力和全面关爱性虐待受害儿童和青少年机构间咨询委员会;
性暴力和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问题多功能团队;
社会保障部和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的家庭内暴力和性暴力事务组;
预防招募儿童和青少年入伍部际委员会;
国家总检察署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犯罪有罪不罚机构间工作组(参见下文)。
51. 此外,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哥伦比亚取得的最重要的一项进步,就是值此报告编制工作收尾之际,2011年6月10日出台了第1448号法,即《受害者和土地归还法》,该法颁布了旨在对内部武装冲突受害者进行关爱、救助和赔偿的若干举措以及其他一些规定。
52. “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这是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拟订的一项政策(2003年至2010年8月),通过这一政策在以下五大核心领域开展了工作:(a)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b)政治参与;(c)教育和文化;(d)就业和企业发展;(e)强化机构体制。接下来将从定性角度和定量角度阐述这一政策在其第一个核心领域――预防暴力方面取得的进展,与其他领域有关的信息将在本报告中与就业和企业发展、政治参与、教育和文化有关的章节进行论述。
53. 在预防暴力的工作领域,实施了以下战略,具体将在报告的下文中进行论述:
对妇女进行与其权利相关的法律扫盲;
将性别观点纳入到全面关爱流离失所人口的政策中;
机构间协作机制;
(一)欧洲委员会社会凝聚力项目;
(二)创立了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部际委员会;
通过司法途径捍卫哥伦比亚妇女权利的战略计划;
打击贩运人口战略;
性别事务和通信战略;
通过两性问题观察站加强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与(b)款和(e)款有关的信息将在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流离失所妇女有关的章节中进一步论述。
54. 这些举措有助于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纳入到国家议程中,并提高全社会对此类歧视的严重性的认识。
55. 在由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顾问办公室(即现在的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开展的法律扫盲工作方面,2003-2010年期间顾问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了近750次讲习班,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并了解举报暴力事件、避免施暴者逍遥法外的重要性,在讲习班中分发了教育宣传册,标题为:“通向无暴力之路和2008年的第1257号法”。
56. 通过实施欧洲委员会社会凝聚力项目(2009年),促进了西班牙与哥伦比亚之间关于强化负责增进和保障妇女权利的行政机关、国家总检察署和总检察院的职能的经验交流,确立了关于全面关爱暴力受害妇女的机构间合作议定书的基础。
57. 名为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机构间工作组的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是通过2010年的第164号法令创立的,旨在努力加强负有根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行为的职能的各实体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和合作,以实现对受害妇女的全面、个性化、普遍和优质的关怀救助。工作组认识到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具有多面性的特点,从而提出了一项多部门机构间干预战略。同样,推动设立了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区域工作组,秉承同样的宗旨,但其工作重点落在了各地区,现已设立了6个区域工作组。
58. 在前一次报告中(哥伦比亚向委员会递交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已经提到了投入实施通过司法途径捍卫哥伦比亚妇女权利的战略计划。通过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和马德里社区就国家政府一级开展的合作协议实施过程中,由西班牙和哥伦比亚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在经过一轮对哥伦比亚妇女的实际状况进行研究后,拟订了116条措施,旨在通过加强政府行动来增进妇女权利和平等,开展新举措以完善哥伦比亚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权利的行使和落实,具体分为三类工作:(a)保护妇女免受家庭内暴力;(b)解决婚姻破裂问题;及(c)劳动歧视。
59. 取得的成果主要如下:
在婚姻破裂的状况下实施保护:在各所大学的法律咨询所的协助下,推动将性别观点纳入到向妇女和社区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工作中;开设一家法律咨询类广播节目“妇女咨询热线”,对各类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将栏目内容登载到上文提到的网站;
对遭受劳动歧视者实施保护:
(一)在远程教育学位课程班教材中加入一个培训模块:妇女与性别事务;
(二)使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与全国咖啡业者联合会就家庭内暴力、工会政治参与和经济自主权事务结成了工作联盟关系,开发了咖啡业从业妇女事务议程。
60. 为实施《2008-2009年战略计划》,从措施重要性、互补性和资金实力角度考虑,优先开展了25项措施。这些措施的详情介绍可参见“哥伦比亚捍卫妇女权利战略计划实施方案”,该方案是由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和哈维利亚纳大学的思想政治学院制定、由马德里社区资助并在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的配合下开展实施的,方案的执行期为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条的附件一中包含了该战略计划的全文。
61. 实施开展的措施旨在围绕上述三类工作对现有立法进行修改;与媒体开展合作,培养增进平等价值观并打造一个平衡的形象;实施培训方案;出台旨在预防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行动议定书;对马德里社区与哥伦比亚的合作策略进行可行性研究,为移民在其权利主张方面提供咨询、陪伴服务并出台机制,并对婚姻破裂后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在企业界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消除业界对聘用女工的偏见;等等。
62. 在立法改革措施方面,需要强调的是通过司法途径捍卫哥伦比亚妇女权利的战略计划的全文已被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提交给了共和国国会的妇女事务组,目的是将之作为其主张实施有利于妇女的立法改革提案的佐证。根据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的审议,战略计划中提出的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立法改革内容有99%都被纳入到了2008年的第1257号法中。
63. 在研究旨在应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机制的影响和效力方面,在本战略计划框架内,围绕计划的三类工作重点对妇女所处状况进行了研究,并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64. 结果如下:
在全国、地区和地方一级采集与家庭内暴力事件的预防、侦查、处理和培训有关的信息,在国内案件高发的城市开展一揽子服务;向家庭赔偿保险公司(与“鼓励阅读”基金会联合)的参保妇女分发宣传材料;
编制教材,主要有:家庭读书计划:关于妇女权利的日常读本,关于儿童权利的地铁宣传材料;制作和播放广播系列片-《妇女之言》:通过哥伦比亚大学广播网的35个基站播放;
发展远程虚拟教育:妇女和性别事务学位课程:
(一)对教师进行培训;
(二)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培训方案;
(三)在哥伦比亚31个城市进行巡回讲演,参与人员达562人;
制作和播放广播系列片――《妇女咨询热线》:通过哥伦比亚大学广播网的35个基站播放,70家国内各所大学法律咨询所参与了节目的制作和转播;
着手对国内和国际的卫生保健议定书进行分析;
对医疗保健卡的发放情况进行评估;
审查针对国家警察编制的手册是否合规;
与国家警察代表保持联系,以落实相关议定书;
对www.mujercolombia.com网站进行维护并在网站上开辟一栏,用于登记家庭内暴力案件;
编制“通向无暴力之路”和第1257号法的宣传材料,以便通过网站、大众传媒、教育机构和公共图书馆进行宣传。
向国会妇女事务组递交了需要审议的提案并于2008年形成了第1257号法;
成立了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委员会,并设立了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区域工作组(9个区域工作组),这在前文已经提到过。
65. 为确保媒体尊重妇女权利,立足于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的宣传策略,已经就妇女和两性平等事务面向全社会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与大众传媒合作,通过新闻小贴士、新闻稿、电文、自由媒体、宣传板和访谈节目的形式,对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和项目进行宣传。
66. 此外还应重点提到全面打击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方案,这是由相关联合国机构(妇发基金-国际移民组织-人口基金)和国家政府-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合作开展的项目,得到了开发署西班牙基金会的资助,目的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这一方案谋求实现在哥伦比亚根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重点关注配偶间的暴力行为、性暴力、人口贩运、非法武装团体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处于流离失所状况的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的传统陋习。方案在全国范围以及四个重点地区开展了活动,强化了国家机关和地方机构的职能,同样也强化了民间社会组织在预防、侦查、登记和监测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方面的作用;关爱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遵照国际文书的规定开发了一个针对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框架。
67. 另一方面,哥伦比亚政府已着手实施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机构间宣传战略,目的是提高公职人员对其执行2008年的第1257号法及针对流离失所妇女的第092号裁决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的认识,并据此承诺实施新出台的程序,预防、治理和惩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为此在战略推行过程中采取的宣传活动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a)使公职人员认识到其肩负的责任并向受害妇女提供信息;(b)树立不诉诸暴力的好男人形象;(c)向全社会进行宣传。负责具体实施这一战略的是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媒体宣传机构间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2009年6月1日正式成立的。委员会的上级领导机关为信息技术和通信部、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和社会行动署。
68. 媒体宣传委员会于2010年6月28日核准并于2010年11月2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一战略,其核心是“赋予女性权利”,这一综合性宣传战略的目标是力争减少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对处于流离失所状况的妇女的暴力侵害,并加快改革步伐,使国家和社会以新的法律环境为契机,推动妇女进步,使其享受无暴力的生活(参见对第五条的答复)。
69. 内政和司法部在2007年制定出台了“哥伦比亚广播电台部门政策”,并制定了旨在引导广播电台遵守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和更好地承担起媒体的社会责任,如尊重儿童和青少年的人格尊严的方针;并出台了旨在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纲领方案;预防吸烟和酗酒,等等。内政和司法部正努力推广普及社区广播服务,将之作为一项有助于推动地区发展、促进公平、实现多元化、巩固文化同一性与和平共处的战略。
70. 《2005-2015年缔造和平共处国家计划》。由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 负责协调这一计划在全国、各地区和各省市的开展实施,并通过部门间和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合作开展预防、侦查和关注各类形式的性别暴力和家庭内暴力行为,并使家庭、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合作机构都全面投身于这一工作。
71. 同样,还由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负责敦促国内32个省及波哥大特区制定并核准了33项计划。当前,31项省计划和1项特区计划已经进行了调整更新,其有效期直至2015年,只有1项除外,这项计划的有效期截至2011年,尚待讨论将其更新至2015年。
72. 通过各项地区计划,国内各地方单位以及家庭福利家庭体系驻各地的办事机构秉承捍卫人权,保障公民的安全与和谐共处,缔造和谐共处的家庭环境,巩固家庭的民主团结,求同存异,尊重各成员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不因其年龄、性别、文化、身体或智力残疾而区别对待的原则,开展各类活动。
73.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开发了各类旨在防范家庭内暴力的计划方案,如:(a)福利住房方案;(b)鼓励在家庭中针对四到六岁儿童开展接触社会的活动;(c)树立模范家庭典型;(d)与公共执法部门签署协议,等等。在本报告中与《公约》第十六条的执行情况有关的章节中将对上述信息展开论述。
74. 在司法领域开展的旨在保障妇女人权的工作中,一项主要战略就是最高司法委员会通过颁布2008年的第4552号决议创建了司法部门性别事务国家委员会,谋求促进男女机会的真正平等并在与司法部门的职能、宗旨和工作成果有关的司法决策中不出现性别歧视,相应信息将在与《公约》第十五条的执行情况有关的章节中进行论述。
75. 暴力受害妇女可以得到的服务。国家总检察署已经针对受害妇女在权利方面的弱势状况出台了一项机构战略,加强对侵害自由和人身完整性、性剥削、家庭内暴力和贩运人口罪行的有效侦查,在诉讼程序中切实落实犯罪受害者的知情权、保护权和体面待遇权利,并应用机构间跨学科关爱模式,在性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及家庭内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的干预下,避免受害者在诉讼中再次遭受伤害。
76. 此类特殊关爱和重点侦查模式旨在使遵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负有相应职权的各责任单位协调合作,以此简化办案手续和操作,使人力和经济资源得到优化利用,避免受害者,尤其是遭受上述罪行侵害的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在办案程序中遭受虐待或再次受到伤害。截至目前上述办案模式已经在25个城市中得以施行。
77. 为确保使遭受家庭内暴力和性暴力侵害的妇女获得适当的服务,家庭内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和性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通过与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国家警察部门、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市级政府部门、检察院等单位开展机构间合作,负责向侵害自由和人身完整性、性剥削、家庭内暴力和贩运人口罪行的受害妇女、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并在工作过程中尊重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力争向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社会、司法、法医学救助并尽快调查侦破案件,帮助受害者从伤害中恢复过来并出台犯罪预防机制。
78. 性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中设有访谈室,在其中安装有格赛尔摄录机,避免受害者与施暴者接触,以此避免在案件调查、侦破和检控程序中使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并避免加深受害人对其所遭受暴行的痛苦感觉,目的是确保尊重受害人的最高权益和人格尊严。
79. 国家警察部门的儿童和青少年警察署在妇女免遭暴力市政计划署、妇发基金-和平志愿者协会和家庭内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的咨询指导下制定颁布了家庭内暴力受害妇女关爱议定书、标准化办案程序以及各级风险处理机制,相应措施自2011年1月起通过一项试点计划在波哥大特区的恩加蒂瓦区试行,后续将视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必要调整,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推广。
80. 通过内政和司法部设立了司法事务所,其性质是以提供信息、指导、参考和服务的方式解决冲突的机构间工作组,在工作中采用和实施各项正式和非正式的司法机制。国内已成立了66家司法事务所。通过这一举措将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的司法管理当局都汇聚在了同一屋檐下。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开展一些专题项目,如关注家庭内暴力问题、将性别和人种因素纳入到司法救助公共政策中、发展实施法学教育项目,等等。
81. 家庭事务警局,作为家庭福利国家体系的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各类恢复和保护行动预防、保障、恢复和修复家庭成员的权利,目的是确保所有人免受家庭内暴力的侵害。家庭内暴力保护行动是一项宪法规定的行动,它是指家庭事务警局在接案后采取的精简化的总括性程序。这一行动是与对家庭内暴力的刑事处置程序相互独立的,单独办案。
82. 在与性犯罪调查有关的工作方面,国家警察已经通过设立性犯罪特案组这一部门来专门负责打击此类犯罪,该跨学科部门是由司法警察厅和调查研究技术团队中的调查人员组成的,他们都接受了与犯罪学有关的培训,并与单一检察官工作,这样可以对所有经办案件进行专门的后续跟踪并对数据进行比较,这样,当多起案件涉及到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时,可并案调查。
83. 在所有的警察机关中都设有一个违纪案件调查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引导违纪人员,使其能够适时得到公民待遇。针对性虐待或暴力虐待案件已经实施了一项协议,遵照这一协议,无需当事人说明受害经过或陈述事实,即可得到相应信息和救助。
84. 第1257号法规定的一项救助措施就是确保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食宿照顾。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出台为暴力受害妇女提供食宿服务的机制。但是,地方一级的政府当局都纷纷出台机制来确保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住宿、庇护和诊治关爱服务,其中主要包括:
85. 为人身完整性正遭受家庭内暴力威胁的妇女及其未满14岁的子女提供全面帮助的收容所:一项注重成本/效益结合的旨在提供切实有效的人道主义庇护和权利修复模式(麦德林市-安蒂奥基亚省):这一模式自2006年以来得以成功实施,其工作重心是为人身完整性正遭受家庭内暴力威胁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保护和全面帮助,为此基于性别和权利观点采取了一项保护措施,为向职能当局报案称其自身和/或子女的生命安全正遭受家庭内暴力威胁的妇女立即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并提供综合性救助服务。
86. 隶属于区规划署的妇女、性别和性多元化事务处(波哥大特区):在“波哥大发展促进计划:实现更美好的生活(2008-2012年)”框架内,加入了“建设运营四家针对遭受家庭内暴力侵害的妇女的庇护所”。2009年10月第一家庇护所在陶萨基略镇建设落成。同样还开展实施了名为“模范家庭:实现无暴力生活权利,打造一个保障充足的城市”的方案,力争创造条件使得城内各家庭的权利得到承认、行使和恢复,以改善家庭的生活质量,在针对家庭出台的公共政策和综合性社会管理的框架内实现家庭的全面、自主和可持续发展,使得遭受家庭内暴力和/或家庭性暴力侵害的妇女能够有庇护之所(米琴俱乐部之家),为受害妇女自身或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性的收容、庇护和全面救助服务。
87. 针对在诉讼程序中为受害者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2008年的第1257号法在其第8条中规定了所有受害者有权:(……)自主管当局受理其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之时起即可免费接受及时的法律引导、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司法技术援助服务。可责令施暴者承担上述救助和援助服务的费用。国家应保障这一权利,针对施暴者采取相应的行动,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通过公诉机关确保提供上述服务。
88. 为此,在该法律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人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指派了为受害妇女进行辩护的公设辩护人员,并根据预算资源的增加逐步增加公设辩护人员的数量。除指派人员外,还开展了各类旨在强化并提高服务质量的各类举措。
89. 2010年公诉机关实施了一项试点计划,旨在为暴力受害妇女和儿童提供指导、法律咨询和司法技术援助服务,在计划中对典型案例进行了重点关注。计划取得了以下成果:(a)关于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所面临的心理社会障碍和司法阻碍的最终报告,报告中提出了在内部条例制度中的关切点;(b)设计制定了“旨在强化对受害妇女和儿童的司法救助的指导、司法咨询和司法技术援助纲领”,在纲领中纳入了三条战略行动方针。
90. 为实施《旨在强化对受害妇女和儿童的司法救助的指导、司法咨询和司法技术援助纲领》中包含的培训方案,2010年利用预算资源开始着手设计课程结构,使在关爱、咨询、申诉手续、指导和司法技术援助程序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下属各部门开展协调行动。
91. 还有其他一些在公诉程序中向受害人提供免费公设辩护服务的单位,如在全国境内与国家公设辩护体系有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法学系毕业生;以及国内各所正规大学法学系的法律咨询所的学生,他们构成了国家公设辩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他相关机构,如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对诉讼程序的监管事项并确保受害者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有义务告知受害者其享有的权利、与诉讼程序相关的信息并为受害者指派一名公设辩护律师或法律咨询所。
92. 在免费热线电话方面,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开通了一条全国免费电话帮助热线――018000918080,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受理报案和投诉,并提供与巩固家庭团结和保护未成年人等主题有关的信息和援助服务。尽管此类电话热线与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实施的其他方案一样并未直接将帮助对象专门界定为妇女和女童,但是在这些方案中确实纳入了性别观点。
93. 国家总检察署内部的和平与正义工作组开通了一条受害者帮助热线,电话号码为:波哥大—5879745,国内其他地区――018000916999,热线工作人员为心理学家、人道主义学家以及善于处理情绪和情感障碍问题的专家,目的是感知非法组织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热线设置了七(7)个选项,在其中包含了针对性暴力和非法招募未成年人案件的选项。
94. 社会保障部逐步在初级卫生保健护理战略中推进开展精神卫生工作。针对卫生保健服务用户开展宣传推广和保健预防活动,并与二级和三级卫生保健护理相关联。社会保障部设计拟定了“妇女友好关爱治疗室”战略,以便开展医疗保健和心理卫生工作。
95.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强化了旨在通过心理救助的跨学科工作组的职能:暴力受害人口流动服务站,其目的是针对家庭内暴力案件和性暴力案件,通过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救助服务。这些专业人士将根据当地的机构情况进行危机干预和医疗转介服务。
96. 另一方面,在第1257号法规定的旨在保护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的妇女的措施中,其中一项就是规定受害者有权从公共或私人机构中获得康复治疗和心理辅导,费用由施暴者承担。
97. 向负责救助受害妇女的公职人员进行培训。在关爱受害者方面,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自2009年以来已经设计并实施了一项关于针对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的法医诊治的培训方案,其重点针对对象为因武装冲突原因处于流离失所境地的妇女,方案实施的依据为2008年的第1257号法以及旨在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际标准。培训对象为各地区的法医人员以及法医专业的牙科医生。2010年,设计了一项针对这一主题的远程培训课,借助远程教育平台,通过法律医学和法医学院逐步对所有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培训,此项工作得到了法医学研究所的支持。
98. 2009年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在全面打击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方案的支持下设计了一项“预防、处理和根除哥伦比亚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综合战略”,在战略中着重强调加强对各地进行机构培训的重要性,并制定了构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审理指导文件。样,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还编制了相关指南手册和实施条例,以便研究所的专家开展工作,并方便卫生部门的医生或社会服务部门的人员将此类法医规定全面应用于对性犯罪案件的调查,以及法医部门和卫生部门的人员据以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99. 其他行动: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与研究和大众教育中心 合作,实施了一项关于在哥伦比亚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案件登记中所面临的无形阻碍的研究,其开展的主要工作以及结论发表在《FORENSIS(法医学)》杂志中,其中包含2009年的数据。
100. 国家警察,在缔造和平共处的家庭氛围政策框架下,已经开展实施了在国家警察打击家庭内暴力综合行动计划。在既有的流行病学监测体系的基础上,每年就这一问题提交一份分析报告,并从该报告入手,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在卫生领域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相关行动。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在所有的警察部门中围绕方案内容开展了与卫生保健教育有关的活动。
101.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通过妇发基金和罗萨里奥大学结成了联盟,旨在就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问题以及妇女权利问题开展司法监察工作,其中,妇女权利细分为:(a)性权利和生殖权利;(b)劳动权利;(c)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d)囚犯权利;及(e)参与和进入决策空间。
102. 遵照这一程序制定了一则文件:对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问题和妇女权利问题的司法监察(第一阶段)及对卡塔赫纳市、帕斯托市和卡利市巡回法院的刑事法官和家庭事务法官在2005-2009年这一时期所作的判决的研究和后续跟踪(第二阶段)。这一程序强化了之前在两性问题观察站框架内开展的活动,这些活动旨在对高等法院就妇女权利问题的判例进行跟踪监察。
103.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发了一个妇女权利保障高级监察体系,这是一项定期评估战略,主要围绕以下主题开展:(a)承认与妇女权利有关的国际文书并通过设立主管机构落实文书规定;(b)国际文书所保障权利的落实状况以及与妇女权利有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质量。监察和评估工作是持续开展的,并根据结果编制相应报告。针对妇女和青少年权利问题编制了六份监察报告:(a)与保障妇女权利有关的监察报告,报告内容发布在《保障妇女权利教育指南》和《跟踪监察工作教育和操作指南》中;(b)《青少年权利仍有待落实》;(c)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与妇女权利的有效落实;(d)对第092号裁决的后续行动报告:妇女、冲突与妇女权利;(e)聚焦哥伦比亚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现状;及(f)妇女权利的有效性:仍待解决的司法问题。
2.立法措施
104. 本次报告期内哥伦比亚在立法方面的主要进步就是出台了2008年的第1257号法,通过这一法律规定了关于提高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和歧视问题的认识和觉悟,预防和惩治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和歧视行为,改革《刑法典》、《刑事诉讼法》、1996年的第294号法以及其他一些规定。随着该法律的颁布,从根本上改变了哥伦比亚对待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法律立场。考虑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在本报告中将对该法进行单独论述。在本条所含的附件2中,列出了报告期内采取的其他立法措施,此外还列出了本部法律的全文。
3.司法措施
105. 在本条所含的附件3中,包含了以下判决书的全文: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的第T-453-05号判决:裁令“防范司法部门的办案人员做出以下阻碍调查取证的行为;(一) 以不合理或不相称的方式侵犯隐私权;或(二) 为办案目的而展示妇女案发前或案发后的生活隐私,从而诱导其承认与所办案件毫无关联的性行为”;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的第T-458-07号判决:重申最高司法法院判例“根据判例精神,在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案件中,身体反应不得被视为未成年人接受性关系的证据”;
刑事上诉庭的判决,诉讼号为23508,2009年9月23日,最高司法法院――权利/性犯罪:对与妇女权益相关的国内和国际文书协定和法律进行了审查。分析了应如何在性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使办案人员遵守法规制度,研究了暴力犯罪的影响范围,遵从法院所秉持的判例方针。指出:“应当遵循上文提到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框架,即明确做出裁决决定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说,当辩护律师采用质疑受害人所陈述事实的可信度这一辩护策略时,应当特别注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否表现出仇恨、怨怒或关切心理(或者受害人没有表现出其他任何情绪、状况或条件),通过评估确认受害妇女的新生活和隐私相关信息是否属实,但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人格尊严或进行歧视”;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的第C-776-10号判决。在判决中宣布2008年第1257号法的第13条(部分)和第19条(部分)的合宪性,这两条中的内容与卫生保健领域的措施相关,旨在保障暴力受害妇女的食宿权利以及确保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体系的相应单位为受害妇女及其子女通过医疗救助、心理和情绪干预等服务。“本庭考虑到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饮食和住宿帮助构成对其健康权的保护和关爱措施的组成部分(……)。(……)向其提供饮食和住宿帮助有助于保护其被侵害的健康权,有助于其身体健康的恢复和情绪的稳定,可以使受害妇女有一个过渡期,在康复后按照受害妇女的人生规划继续今后的生活”。
4.现状/统计信息
106. 政府对创建和巩固旨在发现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信息体系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为此已经着手努力开展对此类暴力行为的衡量方式进行标准化和统一的工作,与这方面信息的生成单位和指标用户单位开展部门联动,以此促进各单位加强其指标库工作以及信息生成能力,为各类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在这个意义上,开展工作的情况如下: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的两性问题观察站 |
收集和分析定性和定量辅助信息,以更大程度地了解在特定时期内在性别关系领域发生的变化。两性问题观察站与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国家警察、国家统计局等机构建立了协作关系。 推进开展了一项旨在以持续方式遵照国际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研究、设计和调整的程序。 |
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 |
自 1999 年以来,研究所在其网页 友情链接了相应的统计数据,按照性别分类介绍了暴力致死致伤的相关信息。 每年在《 FORENSIS (法医学)》杂志中发布与暴力致死相关的数据, 在这一出版物中对由法医机关受理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凶杀、自杀、性学专家报告、家庭内暴力、配偶间暴力,等等)的统计信息进行分析说明,作为巩固其专业活动的统计工作的结果。此类统计分析包含了对每一种暴力形式的人口社会学描述。 2010 年,发布了一份名为“以德报怨的妇女”的报告,内容涉及在 2004-2008 年期间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流行病学研究(本条附件 4 )。 |
国家警察 |
通过司法警察署的犯罪学研究中心登记了用于衡量性别暴力的各项指标。 |
国家总检察署 |
根据 2000 年的第 600 号法(即原先的《刑事诉讼法》)和 2004 年的第 906 号法(即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设定的研究体系对开展的研究进行登记,以便对受害人为妇女和女童的研究进行分析。 |
社会保障部 |
创建了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根据国际标准汇集了各类与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社会保障总体系,以及公共卫生监测体系,该体系汇集了与外部原因造成的暴力和伤害,包括在妇女的生活圈中发生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相关信息。 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由哥伦比亚家庭促进协会在社会保障部和美国国际开发署的资助下开展。其目的是获取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政策相应目标有关的涉及人口统计和卫生保健的最新信息。普查自 1990 年以来每五年开展一次,旨在收集育龄妇女的健康状况、生育史和家庭环境有关的信息。 |
共和国副总统办公室人权和人道主义法观察站 |
收集与侵犯人权有关的信息并按性别进行分列 。 2010 年,制定了一份介绍性的文件,首次深入介绍了在 2003-2009 年期间、 2009 年前几个月以及 2010 年国内的暴力行为对妇女造成了怎样的伤害,但并没有确立暴力和性别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多信息参见下文)。 |
107. 通过上述举措,各机构已经加强了对与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有关的信息进行登记、生成和分析的能力。
108.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下属的两性问题观察站报告的数字对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了说明。接下来将简要介绍与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有关的较具代表性的数据。(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看本报告所附的表格和图表,其中对下列各项指标逐一进行了说明)。
109. 在配偶间的身体暴力方面,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的数据显示,自2006年以来配偶间身体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且一直维持着这一趋势;仅在2010年一年内受理的51,430例配偶间暴力虐待案件中,45,389例的施暴对象为妇女。而在此类案件中男性作为受害者的案例数量较少,仅为6,041例,与前面的数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是,正如在前文中提到的,法医学会受理的案件数字也向我们显示,近年来案发数量正在不断增加。本条的附件5中就包含了这些年来的详细案件信息以及最为典型的案例。
110. 而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结果显示,有过婚史或同居经历的妇女中,37%曾经遭受过其丈夫或同居伴侣的人身侵害。与2005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结果相比,下降了2个百分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侵害类型方面,由受害妇女的丈夫或同居伴侣实施的性暴力所占比例在2005至2010年期间下降了2个百分点,从11.5%降至9.7%。尽管如此,由男方实施的性暴力所占比例仍然很高。
111. 而在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员实施的人身侵害方面,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结果显示,受访妇女中有14%表示其曾经遭受过丈夫或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员实施的人身侵害。正如在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的分析中所指出的,这一比例与2005年的普查数据相比下降了2个百分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人员大多为:前夫或前任配偶(35%),受害妇女的父母(20%),受害妇女的其他亲属(16%),前任男友(14%)。这些数据反映出,即使婚姻/同居关系已经结束,但是前任丈夫/配偶仍是最具施暴威胁者这一事实。
112. 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提供的与性暴力有关的信息显示,自2007年以来,与男性相比,妇女更易遭受性暴力的侵害。仅在2010年,针对妇女实施的性暴力案件为15,191起,而针对男性实施的案件为2,938起。
113. 同样,在2010年对妇女的施暴行为大多发生在家庭场合中。在这方面,遭受家人(继父、父亲、叔伯兄弟等等)暴力虐待的受害妇女数量为5,482人,而受害男子的数量为1,003人。另一方面,可以看出除家庭成员实施的性暴力外,性暴力案件施暴者中“其他熟人”类人员(邻居、老师、房东、供货商等等)排在第二位。2010年发生的此类强奸妇女案件总数为3,019起。
114. 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结果显示,6%的受访女性表示曾遭受过性侵犯。这一数字与2005年的普查结果相比没有变化。值得一提的是,在这里所说的强奸案件并不包括由丈夫或配偶实施的性侵犯,因为这种情况已经在由丈夫实施的人身侵害章节中进行了论述。施暴者的身份大多为:前夫(18%)、陌生人(16%)、朋友(12%)及亲属(10%)。这些数字显示,在哥伦比亚,对妇女的一种最严重的性侵害行为的施暴者主要来自于受害妇女本身所在的生活圈中。
115. 在各种形式的精神虐待问题上,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结果显示,65%的受访妇女表示曾经遭受过由其丈夫或配偶实施的某种形式的控制。与2005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结果相比,这方面的比例未有任何下降。让妇女最不堪忍受的控制方式包括以下情况:丈夫吃醋(54.3%),坚持要知道妻子/配偶的行踪(39%),指责妻子/配偶不忠(34%),无视妻子/配偶(33%)和阻止妻子/配偶与(男女性)朋友接触(29%)。
116. 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所开展调查显示,32%的受访已婚女性宣称其曾经受到过丈夫或配偶的威胁。与2005年的普查数据相比,这一比例持稳。按照比例从高到低的顺序,妇女宣称其受到的配偶的威胁类型为:最多的是威胁称抛弃妻子(21%),其次是将子女从妇女身边夺走(17%),最后则是威胁不给家用(16%)。
5.新出台或持续推行的措施
117. 《2010-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实现共同繁荣”。在计划的基础框架中加入了一章新内容,旨在实现两性平等,并实施各项战略消除在劳动力市场和生产活动、获得社会服务、参与政治生活中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根除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现象。这一国家发展计划是通过2011年6月16日的第1450号法颁布出台的。
118. 在本节中,国家政府践行了其承诺,出台了一项旨在全面保护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实现两性平等的两性平等国家政策。在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的领导下,各妇女组织也纷纷参与到这一政策的设计实施过程中。
119. 同样,在第五章巩固和平局面这一章中,包含了一节与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和过渡时期的司法公正有关的内容,在这一节中规定应设计制定一项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综合性国家政策。这一政策是由九部分内容组成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就是平等和不歧视。此外,立足于重视强化报案制度和机构答复制度这一核心,在公民安全保障政策中加入了旨在加强对家庭内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的关爱的各项行动。
120. 关于计划在今后开展的行动,在预防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的框架内,继续努力强化旨在根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的机构间联动机制和合作机制,例如,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机构间工作组及相关区域工作组,或者从地方一级开展行动以解决这一问题。同样,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继续向各地方职能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开展预防、惩治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工作,以确保使受害妇女得到全面的保护和关爱服务。
121. 设立了国家暴力问题观察站,隶属于社会保障部,其宗旨是调查、记录、整理、分析、发现、跟踪和监测各种形式的暴力问题,并将工作重心落在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家庭内暴力和性暴力问题上。国家暴力问题观察站与两性问题观察站和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之间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协调合作,规定了与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问题相关的信息源和其他职能。
122. 国家总检察署旨在改善司法公正,真正及时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的强化战略:
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主题涉及到性别暴力、服务文化方法论、危机处理等方面(犯罪学研究学院);
编制培训手册,使公职人员具备相应工作素质,能够在妇女报案时做出正确应对;
巩固和发展家庭内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和性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承认性暴力受害者和家庭内暴力受害者需要得到差别化的对待;
在家庭内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与性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的管理模式框架内规定应尊重遭受此类暴力侵害的受害妇女的隐私权;
改善对相关案件的调查方法,并根据每一种犯罪行为的构成成分将方法推广到对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调查中。
123. 而国防部正在对家庭内暴力流行病学监测系统进行调整,实施了针对心理卫生专业和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目的是为性暴力和家庭内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和治疗服务。
124.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继续开展实施33项省和地区一级的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以落实缔造和平共处的家庭氛围国家政策。
B.第二条和第三条
125. 本节内容涉及与委员会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具体建议(CEDAW/C/COL/CO/6,第15段和第36段)相关的内容。
1.行政措施
126. 哥伦比亚打造平等社会的工作是从承认各类人群在需求上存在明显差异性这一点入手的,为此需要国家的特殊关照和保护,以便改善其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
127. 根据这一认识已经逐步通过各项国家发展计划加以深化,在计划中加入了旨在实现两性平等的专项规定。在《2006-2010年国家发展计划》中,明文规定必须:(a)通过执行各项有利于妇女的战略计划和具体方案,推进实施“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b)在旨在根除极端贫困现象的社会保障网等各类方案、就业和企业发展方案、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以及家庭内暴力问题和政治参与事务中强调尊重性别差异的重要性。此外应当指出,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下属的两性问题观察站作为性别事务的主管机构,应承担起从两性平等角度对在这一政策框架内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的责任,推进各项行动的开展并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采取纠正措施。
128. 在2006-2010年计划框架内,采取的主要战略举措包括:
确保提供现代避孕方式,消除在获取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壁垒;鼓励负责任的性关系,将工作重点关注人群设定为青少年人口;降低产妇死亡率;增加在分娩期间的专门护理服务;
开展部门间协作,预防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在司法救助方面,落实在通过司法途径捍卫哥伦比亚妇女权利的战略计划框架内制定出台的各项意见建议;
推广《配额法》,对国内各实体对这一法律的落实情况予以跟踪监督;
推动落实农村妇女的权利(2002年第731号法);
采取各项政策,帮助妇女创收、创造就业岗位并提高妇女的创业能力,确保妇女的劳动权利和个人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通过两性问题观察站对哥伦比亚妇女的状况进行监测并提高妇女地位。
129.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通过以下举措:(a)实施开展有利于妇女的积极政策;(b)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和(c)从性别角度监督社会政策和民主安全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了中央和地方各级80多家国家机关之间在根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和歧视问题上的部门联动和协调合作关系,强化了部门机制。
130. 同样,推动设立各项旨在实现公共和私人部门两性平等的机制和联盟,以强化各实体的工作,将两性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原则落到实处。为强化工作成果,国家政府在由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领导实施的性别观点主流化战略的框架内,在全国范围内重视开展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相关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工作。这些政策、计划和方案主要有:(a)为妇女提供各类金融资助机会的活动;(b)旨在根除极端贫困现象的社会保障网――JUNTOS;(c)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参见与《公约》第六条有关的内容);(d)关爱流离失所人口政策以及从两性差别化角度对流离失所人口进行全面关爱的指导方针(参见下文相关内容);(e)就业安置和重返经济社会政策;(参见与《公约》第一条有关的内容)。为开展上述举措,采用了各种工具,如性别问题主流化培训手册(在开发署的支持下于2006年制定出台),与各有关部门签署各类重要条约协定,用于为公共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援助。
131. 以下方案:由国家计划部和总统社会行动和国际合作署实施的旨在根除极端贫困现象的社会保障网方案 和“家庭在行动”方案, 均力争在其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以及平等、不歧视、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原则。在旨在根除极端贫困现象的社会保障网框架内,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在2007年签署了一份协议书,旨在出台综合性的政策来关爱弱势群体,遵循以下三大基本组成部分:家人陪同和社区陪同、机构强化以及向旨在根除极端贫困现象的社会保障网目标人群的政策倾斜。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还在旨在根除极端贫困现象的社会保障网的试点城市中努力开展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允许其参与获得各种机会,并向作为保障网受益对象的目标年轻女户主发放1,153笔信贷,其中383笔发放给处于流离失所的弱势状况的妇女,737笔发放给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弱势的妇女,还是33笔发放给“家庭在行动”方案的受益妇女。
132. 至于“家庭在行动”方案,截至2009年12月,数据显示共计有2,555,491名户主从方案中受益,享受到了补助津贴,其中2,304,657人为妇女,占到了受益人口总数的90%。
133. 国家政府各单位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可以向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进行咨询,并在其技术支持下将性别观点纳入到其开展实施的各项计划和方案中。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在近四年来已逐步加大其工作力度,向国内各单位、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体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媒体协力合作,围绕“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2003年至2010年8月)的各项核心主题开展实施各类方案、项目和战略,从定性和定量角度促进性别问题主流化工作的发展。
134. 另一方面,在委员会关于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能力的建议框架内(CEDAW/C/COL/CO/6,第15段),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政府在2006-2010年期间,从《2002-2006年国家发展计划》中规定的任务作为工作切入点,继续实施制定出台的“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并将以下内容列为其优先发展的核心主题:(a)就业和企业发展;(b)教育和文化;(c)暴力侵害妇女行为;(d)政治参与;(e)强化机构体制;加强开展相关行动,并不断与时俱进,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让更多新生力量参与其中,确保在公权力部门各机关和社会其他部门的工作日程中加入性别观点。
135. 2006-2010年期间,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使用和调动的国家预算资金的金额将近20.9亿美元, 但是,如果要推行所有实施战略,则需要努力争取更多的资源,开辟其他筹资渠道,为此需要与公共、私营部门的其他单位结成联盟并开展国际合作。
136. 在胡安·曼努埃尔·桑托斯总统的领导下,通过2010年的第3445号法令,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顾问办公室被提升到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级别,同时其职能延续2003年第517号法令批准的内容。 同样,通过使性别问题在其他方案中的主流化,在整个增进和保障妇女人权的进程中加强了与其他性别事务和人权事务相关单位 的合作和协调联动关系。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的职能为:
在共和国总统颁布的主题指导方针的指引下,协助总统和国家政府设计拟订各项旨在推动男女平等的政府政策;
推动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和地方公共实体的各项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实施和跟踪落实过程中;
制定对与妇女平等和性别观点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协定的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机制;
与私营部门、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结成战略联盟,以鼓励和加强对妇女处境和现状的认识、研究和分析;
在全国范围内对各家妇女事务机构、妇女社区组织和妇女社会组织提供支持,确保其能够积极参与到当地开展的行动和方案中;
推动出台既有法律的实施条例,切实实现妇女的平等;
引导来自于国际合作的资金和行动,用于发展各项旨在确保两性平等和使妇女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事务的项目;
共和国总统赋予委员会的其他职能。
137. 在国际上,哥伦比亚也致力于推广平等、不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原则,由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作为政府代表,在泛美体系和世界人权体系的各类政府间论坛上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2010年期间担任美洲妇女委员会领导委员会成员;2006-2008年期间担任美洲妇女委员会的副主席国;并在2007-2009届拉加经委会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妇女事务地区研讨会的领导委员会中担任副主席国。此外,哥伦比亚还当选为2009-2012年妇女司法和社会委员会的成员国,并在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上,为66个成员国共同提出并达成共识的关于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决议投了赞成票。
138. 在区域合作和一体化领域,哥伦比亚领导创办了安第斯地区妇女事务部长网络(REMMA), 其目的是开辟一个经验交流的空间,特别是交流与强化国家机制有关的经验。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方面,安第斯地区妇女事务部长网络发起了一项倡议,倡导创建安第斯地区妇女事务和机会平等政府高层顾问委员会,其主旨是支持推进次区域一体化进程,秉持人权观点、性别观点和跨文化观点,将妇女事务列为工作重心,致力于促进落实男女机会平等、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将这一区域打造成为一个更加平等公正的新社会。
139. 在哥伦比亚,已经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各监管部门以及私营部门中创建了其他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机制。在这方面,性别问题主流化进程已经在中期内显效,创立了一个国家性别事务体系,并使之成为了一项国策,有助于在公共实体和私人领域的各项事务中落实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140. 在立法领域,2006年创立了共和国国会两院事务委员会来开展相应工作,专注于两性平等、社会权利、劳工政策、心理健康、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等主题,即我们所说的妇女事务处,这是一个旨在推动立法项目的开展,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有组织、多元化空间,从政策层面促进提高妇女的地位。
141. 同样,通过2011年的第1134号法,对1992年的第5号法 进行了修订,并创立了共和国国会妇女平等法律委员会,其主旨是促进妇女参与实施立法工作和政治监管工作。
142. 在司法领域,创立了性别事务国家委员会(2008年),其主旨是促进有效落实在司法决策中的男女机会平等和不以性别为由进行歧视。
143. 监管部门(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因负有捍卫和增进人权之职,已经努力加强了其在遵守和落实妇女人权方面的能力、机制和程序。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 凭借其对预防和监管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行为、开展纪律监察和行政司法干预的职能,开展实施各项战略来跟踪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在前面提到的高级监察体系的协助下,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致力于营造平等氛围,预防涉及性别问题和妇女权利的歧视、不公和暴力现象,为此倡导:(a) 推进在公共治理中纳入性别观点;(b) 确保各机关落实其在权利方面负有的责任;(c) 促进及时生成与权利有关的高质量信息,并注意按性别、区域、种族和年龄分列;(d) 促进与性别问题有关的国际法规的认识、调整和因地制宜的应用;(e) 加强社区在巩固跟踪和监督进程中的作用。监督的结果将通过《谋求平等》杂志面向全国公布。
144. 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同样也已经逐步在内部推进了针对领导层、普通公职人员以及国内的所有本部门从业人员的能力强化工作,开展了有助于提高检察部门素质的活动,以便适应法治国家本身的要求,在打造平等事业上取得进展。遵照2010年5月24日颁布的第210号决议,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批准了检察部门平等和不歧视政策,目的是使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市政机关人员都在执行公务时执行这一政策,并借此谋求有效落实男女之间的真正平等。
145. 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通过儿童、青少年和妇女权利保护代表机构和流离失所人口关爱办事处对国家各机关单位在落实与妇女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的工作上进行了跟踪和检查,并敦促将性别观点纳入到各项公共政策中;推动落实着重于预防、惩治和克服歧视和对妇女、少女和女童的暴力侵害问题的差别化观点;并加强妇女的参与,推进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女性权利的进程。
146. 在2009-2012年战略计划中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纳入了以下战略行动:
制定和推行公共政策,将着力点落在了保护遭受社会政治侵害的妇女以及实施和落实2008年的第1257号法这两项工作上;
确保受害妇女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伸张正义;
针对2008年的第1257号法开展宣传推广和培训活动;
宣传和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提高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服务质量,落实对受害妇女的关爱;
在教育领域增进女童和少女的权利,预防对此类人口的歧视。
147. 而共和国审计总署, 通过在各公共机关坚持开展改进行动,从5年前开始推进将性别观点内化到部门政策中。最近已经设计拟定了两性平等和多样化方案,该方案奉行一条针对这一主题的审计方针,以便为性别事务划拨相应预算。
148. 在私人领域,在落实2005年的男女平等国家协议的各项承诺的过程中,以及通过司法途径捍卫哥伦比亚妇女权利的战略计划的实施进程中,发现在妇女充分参与劳动市场和其他领域方面存在很多困难,为此,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推行了一项战略,与各家行会和私人企业开展合作,以签署劳动平等议程,在其中,行会部门明确承诺将敦促各企业实现两性平等,以提高妇女地位,落实各项具体行动,确保妇女有效融入劳动部门。
2.立法措施
149. 在这些条文对应的附件2中,包含了以下立法措施的文本:
2011年的第1434号法,依据这一法律成立了共和国国会妇女平等法律委员会;
2010年的第1413号法,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将无薪家务劳动也纳入到经济活动中,计入国民核算体系;
2010年的第164号法令,依据这一法令创立了“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机构间工作组”这一部际委员会;
2010年的第3445号法令,规定批准2003年第517号法令赋予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的各项职能,并将其级别转变为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的第210号决议,规定采用总检察院的平等和不歧视政策;
最高司法委员会2008年颁布的第4552号决议,据此创立了司法部门性别事务国家委员会;
2007年的第1151号法,据此通过了《2006-2010年国家发展计划》。
3.现状/统计信息
150. 在本报告中与就业、政治参与、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有关的每一个章节中,都提到了与男女平等、不歧视、促进妇女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这些原则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但是,在本条所对应的附件1中,包含了一则由两性问题观察站编写的关于对国家政府社会政策和与妇女有关的民族安全政策的跟踪监测有关的文件,在其中包含与这方面内容有关的补充信息。
4.新出台的或酝酿出台的政策
151. 在《2011-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框架内,国家政府和各家妇女组织通过决议声明有必要制定和实施一项针对妇女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两性平等公共政策。在这一进程中特别注意到了对各人口群体(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口、吉卜赛人、城乡人口)的特殊性;制定专项行动计划,以确保妇女享有远离暴力的生活;对处于流离失所状况的妇女进行全面关爱;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实施各项旨在打击歧视妇女现象的战略。
152. 这一政策制定工作的领导机关是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并得到了共和国副总统办公室的支持并开展了国际合作。 国家政府、妇女组织和国际社会都清楚表达了其支持意愿,纷纷参与其中,推动采取各项战略来确保实现哥伦比亚的男女机会平等。设定的目标是到2012年3月出台这一公共政策。
153. 同样,在国家发展计划框架内,政府采取了其他战略来谋求实现两性平等,其战略重心落在:开发用于衡量无偿劳动的工具;开展部门间行动,以实现机会均等;对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并制定相应的指导方针和策略,以根除此类现象;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154. 针对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广泛传播委员会各项意见和建议以及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际文书的具体意见方面(CEDAW/C/COL/CO/6,第36段),外交部与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合作,对与保障妇女权利有关的国际文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在公共部门的配合下面向全国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培训活动和工作会议,以确保各项活动和战略的落实,提高妇女地位,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加强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
155. 而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为促成公共实体代表与社会代表之间的沟通对话,以社会代表的身份在2007-2008年期间开展了若干行动,以强化社区在监督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建议方面的作用。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会同国内各家妇女网络,开展了针对《公约》执行情况的建议的跟踪落实的公共听证会,并在这一时期开辟了一个社区与国内和当地政府机关对话的空间,目的是加快制定公共政策的进程。
156. 另一方面,在2006-2010年期间,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已经开展努力以促进和强化各界妇女组织参与到哥伦比亚政府开展的旨在增进妇女权利的各项战略中。在“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这一框架内,通过支持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城乡家庭女户主开办微型企业,努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并促进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发展;增强妇女的创业能力;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根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行为,为此,力争使各界妇女组织积极参与其中,这些妇女组织主要代表以下人口:家庭女户主;微型企业女业主和创业妇女;流离失所妇女群体;女作家联盟以及文化界妇女的联盟;女性社会领袖和社区领袖;致力于增进妇女、青年女性、女教师、女性土著人口、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女企业主以及农村妇女人权的妇女组织。各家妇女社会委员会成员,妇女省级网络成员,等等。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与本条附件1的内容:“2002-2010年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的管理运作”。
157. 另一幕有助于加强与妇女组织互动的情景就是在根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的行动框架内,颁布了2008年的第1257号法,在其中规定: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顾问办公室应在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配合下创设一家旨在监督这一法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察委员会,委员会应有妇女组织的参与,在现实中,这一委员会业已创立,且其法定成员包括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代表,检察院专门负责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权利保护的机构代表,专门负责保护儿童、青少年和妇女权利的公诉机关代表,以及三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的妇女组织的代表。
158. 此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定两性平等公共政策的框架内加速了参与进程,其特点是促进妇女组织的广泛参与并使其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在这一进程中来自各类人口群体、国内各实体、私营部门、学术界和国际社会等领域的妇女纷纷参与其中。为此,设立了若干合作机构,其成员构成为:(a) 协调工作组; (b) 技术支持工作组; (c) 技术秘书处。
C.第四条
159. 与委员会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具体建议(CEDAW/C/COL/CO/6,第17、27和35段)及委员会第5、8和18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1.行政措施
160. 正如在上一条中提到的,国家政府在2006-2010年期间继续实施“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推动落实了各项有利于妇女的具体措施,涉及到的核心主题有:就业和企业发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教育和文化;妇女的政治参与。这些措施是在各级政府机关和私人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合作实施的。接下来将按照每一个主题分别论述为谋求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的行动:
与妇女就业和企业发展有关的主题:
161. 这一主题核心的总体目的就是开展努力以赋予妇女经济权利。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针对妇女开发了若干扶持措施,目的是帮助妇女创造收入,实现经济独立并减少妇女在面对暴力侵害时的脆弱性,为此开展了以下方案: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PMCFM);女企业家综合发展国家方案(女企业家计划);为妇女提供各类金融资助机会的活动;劳动平等议程以及信息通信技术培训计划。
162. 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旨在强化家庭女户主创办和经营微型企业的能力,给予其小额贷款,并提供公司经营的相关培训,打造出一种与储蓄和支付有关的企业文化。女企业家计划通过对女企业家进行培训,培养其开创精神、经营能力、与银行打交道的能力和营销能力并结成社会联盟和网络,加强妇女的创业能力。妇女发展机会库计划旨在向贫困妇女和低收入妇女提供小额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使目标对象的意识觉醒,认识到妇女所面临的劳动歧视和工资歧视,开发出能够更好协调其职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战略,等等;并通过实施信息和通信技术培训计划,面向妇女开展了与使用技术服务有关的培训。
163. 为开展这些战略,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已经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并使得公共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起了协同效应,通过这种方式激发相关方面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责任感,帮助克服贫困问题。在本报告与《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相关的章节中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展开论述。
与预防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主题
164. 哥伦比亚推动实施各项政策、战略、项目和方案,目的是预防、惩治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开展这方面的思想教育、培训和信息通报,对相应事件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置。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与各家国际合作机构、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实体开展合作,重点开展了以下方案和战略:对妇女进行与其权利相关的法律扫盲活动;通过司法途径捍卫哥伦比亚妇女权利的战略计划;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在复员政策框架内针对由复员人口的家庭开展预防家庭内暴力的计划;全面打击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方案;旨在谋求司法公正的欧洲委员会社会凝聚力项目;旨在将性别差异化观点融入对处于流离失所状况或面临流离失所风险的人口的全面关爱政策中的行动;以及两性平等宣传战略。与上述战略有关的说明及其实施成果在本报告与《公约》第一、五和六条的执行情况有关的章节中进行了论述。
与妇女的政治参与和公民权利有关的主题
165. 2006至2010年期间,为保障妇女在与男子同等的条件下进入各大政权机关并充分参与政治决策,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在以下方案的框架内开展了各类行动:妇女社区委员会方案;以妇女为目标对象的各类碰头会、论坛、讲习班和教育研讨会;咖啡业从业妇女委员会。在本报告与《公约》第七条的执行情况有关的章节中将对这方面的信息进行展开论述。
与教育和文化有关的主题
166. 这一主题的目的是鼓励社会各界推动教育发展,以便推广重视性别多样性、性别宽容和尊重性别的不同的生活价值观。在这一主题领域,推动开展了哥伦比亚女作家碰头会项目和妇女与体育行动计划。哥伦比亚女作家碰头会的举办主旨为在文化界中引入性别观点,并认识到妇女文学创作的价值以及她们对哥伦比亚文学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在2006-2010年期间,举办了四届哥伦比亚女作家碰头会,在同一时期,出版了4卷碰头会备忘录,这一出版物的发行量约为2,800份。而妇女与体育行动计划是由妇女与体育委员会 推动实施的,通过这一举措对从事体育、休闲和体育运动以及有机会与从事此类活动的妇女和女童工作的妇女进行培训和思想教育。在本报告与《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执行情况对应的附件1中对这方面的信息进行了展开论述。
167. 考虑到哥伦比亚的种族多样性,国家政府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均将提高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地位和促进其发展作为政府的目标。自1991年《宪法》入手,已经努力加快了解、推广和重视少数民族权利和文化的进程,这要归功于国内完善的立法和差别化的司法管辖政策, 以及政府为有效落实少数民族权利而做出的努力。少数民族在共和国国会中拥有特别代表席位, 并对其聚居地的土地享有集体所有权,可按其传统习俗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同时还拥有与政府的对话空间。
168. 在教育方面,国家教育部已经开展实施了一项民族教育政策,目的是补充和完善土著地区和非洲裔哥伦比亚社区的教育体系。为提高对土著人民、非洲裔哥伦比亚人民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的教育质量,对教育模式在参与人群和文化特性上进行了改造,推行了各类灵活的教学模式,并向地方实体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开展实施对民族教育的评估认证程序。同时巩固落实针对民族团体和少数民族开展的国家双语计划以及针对不识字青少年和成年人开展的国家扫盲和普及基础教育方案,并将方案的重点实施对象设定为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同样,确保少数民族人民能够享有特殊的大学升学名额。
169.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依据尊重多样性原则, 在开展下列各领域的各类方案的过程中推动各方参与保护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权利:就业和企业发展;政治参与;教育和文化;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同样,还推进落实各项有利于土著妇女的活动,保护其基本权利,为此,举办了多次土著妇女事务大会,参与组织包括哥伦比亚全国土著组织、哥伦比亚土著事务管理局以及哥伦比亚亚马孙地区土著人民组织,同时开展了两次调查研究,以制定国内民族团体现状的报告:“基于种族类别的性别分析”和“哥伦比亚土著妇女权利状况分析”。还开展了其他旨在赋予土著妇女权利的行动,目的是加强妇女的参与,相关信息在本报告与《公约》第七条的执行情况有关的章节中进行了展开论述。
170. 针对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文化部已经开展了若干旨在赋予其权利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出发点是:强化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组织和网络,加快民族文化发展进程, 从民族文化、政治和性别问题角度培养妇女领袖。 同样,推进实施将差别化观点内化为各实体和组织的主流化机制以及无害化行动,将之作为一项机构战略,用于培养公职人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能力,使他们能够从尊重各人口群体,认识和包容其特性的角度入手制定、实施各项计划和方案并监督其落实情况,并始终坚持注重性别观点和民族差异性等工作主线。
171. 2009年期间,在开展哥伦比亚女作家碰头会――教育和文化领域的方案的过程中,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对哥伦比亚非洲文学做出了高度评价,出版了《太平洋地区21位黑人诗人文选》一书,并推出了一幕音乐舞台剧。
172. 另一方面,正如在与《公约》第一条的执行情况有关的章节中提到的,国家政府颁布了国家经济社会政策委员会的2005年第091号决议,旨在到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针对千年发展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针对性别暴力、政治参与和经济参与以及劳动力市场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战略并推动开展相应的行动,目的是加快实现男女之间的事实平等。2010年,在国家计划部和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对哥伦比亚落实此项千年发展目标的进展状况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无法对国家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3的工作上所取得的进步进行说明,因为相应指标的设置并不符合要揭示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并落实设定的目标和战略所需要的特性。这样,可以认定,无论是相应的国家目标,还是各关切领域的具体目标还是掌握的指标都不足够准确。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应的目标和指标都需要进行适当修改,以便能够对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具体和准确的跟踪监测。
173. 针对消除暴力侵害这一主题,提出了以下目标,并制定了对应的战略: (a) 设计、开发和实施国家暴力观察站方案;(b) 确定工作基准线,在其中纳入与性别暴力、家庭内暴力和性暴力跟踪监测有关的信息。
174. 在政治参与方面,提出了如下目标: (a) 采取行动提高女性候选人的比例;(b) 在国家层面和地区层面落实2000年第581号《配额法》。
175. 最后,针对妇女参与经济活动这一主题,设定了以下目标: (a) 将男女的经济总体参与率的差距降低至20%,以达到拉美地区这方面差异较低的几个国家的平均水平;(b) 将男女失业率的差距降低至3%,已达到拉美诸国的平均水平;(c) 将男女劳动收入水平的差距缩减到20%以下。
2.司法措施
176. 宪法法院的司法干预已经成为哥伦比亚政府通过各种途径根除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的其中一则手段。宪法法院的判决有助于给予妇女权利更大的保护,并且已经扩展到了所有领域,通过法院的各项决议,设定了公共和私人实体在保护和保障妇女权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妇女有权享有特殊保护这一点,以便实现男性和女性在法律面前和在社会上的地位均衡,特别是在劳动权利方面的均衡,最后,保障妇女的生殖权利和性权利得到尊重。接下来将介绍宪法法院在报告期内做出的几例有代表性的判决,在本条所对应的附件1中列出了这些判决的全文。
177. 第T 247-10号判决:法院对平等权和劳动权进行了分析。指出妇女处于弱势状况,更容易因为其女性的身份而被公司拒绝聘用,成为性别歧视的受害对象。法院规定:“在没有以客观标准进行评估的前提下,原告因为其女性的身份而被认定为没有能力担任圣塔克拉拉电池公司的监察岗位工作,被排除了其受聘资格;这一情形,准确来说,表明SOS有限公司和ECOPETROL股份公司的行为具有歧视性,这两家公司在确定岗位人选时并没有采用根据岗位需要或岗位情况用人的标准,因此,其行为没有任何客观合理的依据,而是把性别因素列为了一项人员遴选的参数,其将当事人排除在监察岗位人选的做法带有性别偏见,其行为构成歧视罪”。
178. 第C-540-08号判决中陈述如下:“当局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对男性和女性给予平等待遇(法律面前平等),因此,议员应带头承担起以法律手段对男性和女性给予同等保护的义务(待遇平等或在法律上的平等),同时明令禁止在法律中以当事人作为男性或女性的身份不同而给予差别待遇(禁止歧视)”。
179. 第C-534-05号判决。法院指出:“与对女性的特别保护所伴生的是为实现宪法目的而接受的歧视性待遇。或者,换一种说法,对妇女权利的硬性特别保护是一项宪法目的,要达成这一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就需要一般性的平等条文做出让步,此外,还要考虑实施相关的国际文书和机制。法律法规中对女性给予了与男性同等条件的保护,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为平衡男女所处的状况而进行了例外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秩序中实现了两项原则的共存……这两项原则是:(一) 明文禁止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二) 将妇女和未成年人确定为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
D.第五条
180. 与委员会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具体建议(CEDAW/C/COL/CO/6,第25段)及委员会第3、12和1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1.行政措施
181. 在为消除可能引致对妇女的歧视的文化观念而采取的措施方面,在本次报告对《公约》所承认的每项权利的论述中,都包含这方面的相关信息,但是,接下来将对一些主要措施进行着重论述:
国家人权教育计划――PLANEDH
182. 《国家人权教育计划》是由国家教育部、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共和国副总统办公室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哥伦比亚办事处,国际开发署驻哥伦比亚人权计划处的支持下制定的。在这一计划的编制过程中,一些地区技术团体、全国人权宣传网络的社会领导者、民间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专家和学者也纷纷参与其中。
183. 国家人权教育计划中所规定的关于人权的教育旨在促进社会转型,使全社会都有权追求其权利和自由,并增强男性和女性捍卫和行使其自由和权利的能力。
184. 国家人权教育计划的实施范围覆盖了正规教育(从学龄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各领域。计划力求将其实施范围扩展到社交、体制、文化和多民族事务的各领域,以及与教育有关的方方面面,以便从地方层面和国家层面保护和增进人权。
185. 计划奠定了公共政策运作的基石,旨在确保国家和社会在这一领域行动的前进方向。计划的全文可在本条对应的附件1中查阅,当前正在实施的是旨在落实人权的教育试点项目,其目的是通过努力构筑一项关于人权教育的概念性和操作性的提案并验证其可行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试点项目从权利的行使主体入手,通过与各地区的教育机关、大专院校和其他学术界成员通力合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权利的发展和科学技能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旨在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和思想觉悟的行动
186. 性别事务国家委员会战略的主要职能就是面向司法部门的全体男性和女性公职人员,以持续、系统化和体制化的方式开展与两性平等有关的培训、调查研究和思想教育。立足于横向培养方案,2008年推进实施了名为在司法管理中开展关于性别观点的司法人员培训子方案,其目的是提高司法人员的觉悟,使其认识到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领域的重要性,以此作为一项主要手段,帮助转变在历史上对世界上众多人口群体产生深远影响的歧视文化。
187. 推进开展了以下活动:评定并发布了性别观点模块和自我引导学习模块;采用了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到司法培训方案中的作者指南;举办了司法主管机关关于性别问题的第六次碰头会,在会上就在司法领域纳入性别观点的工作所取得的进展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促成了将罗德里格·拉腊·波尼亚司法学院认证为司法部门国家性别事务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这项工作自2002年启动,目的是通过最高司法委员会与人口基金之间协议达成的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将司法院校纳入委员会的成员范畴,以获得雄厚的技术支持,将其主要目的设定为在司法决议、司法管理功能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中促进男女机会平等和消除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在共和国大法官和各级法官的培训课程的教育大纲中纳入与性别观点有关的主题,落实2009年的宣传工作;开办培训班,配合开展面向督导员网络的培训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拟订针对这一课题的结构大纲,参与此类课程培训的约有1 800名有志从事司法工作并提高其工作能力的学员。
188. 2008-2010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实施了一项针对司法人员的信息和通信战略,会议主题为指导应用《国际人权宣言》、《美洲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所规定的在司法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189. 内政和司法部启动了一项针对国际和国内与性别事务和提高认识运动有关的判例法的审查程序。在这一工作进程中对大约130名公务员进行了培训并制定了针对司法机关公务员的法律指南手册,在其中纳入了与哥伦比亚存在的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性暴力和家庭内暴力问题有关的国际文书和条约、法规和判例。
190. 国防部已经制定出台了若干战略,旨在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涉及的主题包括保护和保障人权以及根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现象,并将工作重点落在了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问题上。 这样,在国家警察部队中,负责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工作组在预防性行动方针指导下,通过“睁开你的双眼”方案,依据为确定各市镇存在的问题而开展的诊断分析的结果,在各所院校中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目标对象为学生群体、教师群体以及学生家长。
191. 另一方面,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考虑到有必要消除在教育培训中与性别问题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已经制定和发布了旨在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若干文件,着重关注性别问题,涉及的主题包括:全面关爱儿童和青少年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运作模式;在方案框架内对哥伦比亚街头流浪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帮助,这一举措在七个城市中推行;发布了四本指导手册,内容包括应采用何种方法来应对儿童、青少年及公职人员的焦虑不安和需要(2,500份);设计并验证了三个工作模块,考虑到了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各类预防方案的需要,目的是促进青少年的参与和领导力,鼓励青年创业并培养一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宣讲员,立足于生活技能的培养,这些活动可以随时随地由公务员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实施。
192. 国家赔偿与和解委员会 已经编制了若干出版物,目的是宣传受害者权利和《正义与和平法》的相关知识,指导落实对暴力案件的处理,秉持解决矛盾冲突、重建历史回忆的原则,重视宣传人权和强迫遣送问题。这些出版物主要有:关于在武装冲突中性别暴力妇女案例归档成文和受害者帮助指导手册;性别暴力问题宣传册;冲突重现工具集;妇女权利网络宣传报;“再也不要”系列文集;由受害妇女讲述其亲身经历的广播系列剧;广播节目――《受害妇女讲述进行时》;国家赔偿与和解委员会的公报;让我们来谈谈和解;历史回忆录:“博尔特特海湾大屠杀:视野中的瓦羽族妇女”,以及其他历史回忆录。
193. 另一方面,全面打击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方案开展了一项关于哥伦比亚对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的社会忍耐度和体制忍耐度的研究(2009-2010年)——在本条对应的附件2中包含了这一研究报告的全文,研究有助于揭示哪些文化和历史因素有助于评判这一问题,将研究重点落在与这方面有关的习俗、态度、观念以及个人、社会和机构的相应做法上,目的是最终揭示出男女在权力关系上的不平等,妇女所处的权力地位的底层,而这是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产生的首要因素。
194. 为编制这一研究报告,收集了1,080人的代表性样本,采样对象来自于哥伦比亚各市的普通民众, 还收集了一个负有关爱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的受害者职能的各家机关单位的样本,采样对象同样来自以上城市(涉及到卫生界、司法界和教育界)。此次调查在哥伦比亚无论从题材规模还是工作影响面来说都是独一无二的,揭示了对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夫妻生活、妇女的经济权力地位、男性和女性的主体地位等主题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结果,在调查中采用了社会经济变量、种族变量和性别变量,等等。
媒体与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共同实施的战略
195.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与媒体合作共同开展了三次旨在提高对家庭内暴力、性暴力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和觉悟的运动。这三次运动是:
“我选择了远离恐惧的生活”运动:与马德里社会达成了协议,在CM&新闻播报露天电视牌上播放这一内容;
在保护与赌博(美国食品药物公司名)公司的赞助下开展的名为“玫瑰有毒”宣传运动,活动宗旨是曝光虐待妇女问题并提高民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觉悟,提供与妇女获取小额信贷有关机制的信息,这些小额贷款是由金融机构网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构成了向妇女提供金融机会政策的关联网络的组成部分;
与哥伦比亚国家广播电视台合作,开展了一项教育运动,利用电视人物的榜样力量,推广教育信息、引导信息并提出建议,目的是提高受害者的地位,对负责向暴力和歧视受害妇女提供全面关爱的国家主管当局进行培训。
通过司法途径捍卫哥伦比亚妇女权利的战略计划
196. 前文已经提到了这一战略计划,与“玫瑰有毒”宣传运动密切配合,启用哥伦比亚媒体界的知名女艺员来创作广播节目材料。其文章和宣传材料都发表在了哈维利安杂志和数字杂志上,并在克里斯托电视频道和国家广播电视台的频道上播放。制作了两部广播系列节目(妇女之声和权利与其对立面),并通过哥伦比亚的大学广播网播放,广播网的成员单位有35家,并举办了“媒体与性别事务――一种幸福的关系?”论坛,这是一个与传媒人进行对话的节目,并由BBC电台的资深顾问,伦敦金史密斯学院的一名专家参与其中,通过上述活动帮助巩固实施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的媒体战略。
197. 在上面提到的战略计划的框架内,开展了各类活动,其目的是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宣传与根除基于性别原因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此开展的主要活动有:开办远程教学班, 共计培训了562人,这些学员的分布如下:148人来自私人企业;99人为政府公务员;95人来自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74人来自非政府组织、公司和基金会;50人来自法医界;59人来自红十字会;15名哥伦比亚咖啡业从业人员联合会的女员工;12人来自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11人来自国际组织;6名农村妇女代表以及2名媒体人(三大类):
制定并传播实现无暴力生活路线图:这一宣传材料的制作宗旨是为理解和关注家庭内暴力提供基本要素,澄清相关的基本司法概念和程序,以处理此类暴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借助各类培训机会分发了11,000余份宣传材料,分发对象为各乡镇公务员、政府机关、教师、学生、妇女组织、等等;
制作了两部广播系列节目:“妇女之声和权利与其对立面”和上文提过的“妇女咨询热线”,通过哥伦比亚大学广播网的35个广播站播出这些节目。“妇女之声和权利与其对立面”这一台节目每周播放一期(在2009年一年共播出了15期),其节目宗旨即使强调妇女人权,特别是关注家庭内暴力、婚姻关系破裂和劳动歧视这三大主题:这一节目同样关注性别关系以及男性所承担的角色。另一方面,“妇女咨询热线”这一台短节目的宗旨就是利用各所大学的法律和心理咨询机构来宣传与妇女有关的具体信息。这两台节目在全国共拥有800,000名听众,节目内容广受欢迎。签署了劳动平等议程,这在前文已经进行了论述。
旨在根除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问题的机构间宣传战略
198. 正如在本报告关于《公约》第一条的执行情况中所述的,这一战略的实施目的是提高公职人员对其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的认识,并据此承诺实施新出台的程序,预防、治理和惩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使妇女了解其自身权利并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并使男性不再动辄诉诸暴力,使全社会不再姑息对妇女的暴力侵害行为。这一战略内容包括:
名人信息:介绍相关资讯以及通过名人效应开展宣传,普及第1257号法和第092号裁决所规定的原则;
广播节目:录制了6期与战略参与人员进行对话访谈的电台节目,并面向全国通过武装部队(海陆空三军)系统的所有电台、国家警察的36个广播站、大学广播网以及26个土著地方电台播放。而广播节目由国家广播电台负责录制,作为其一项企业社会责任予以落实;
网站:www.mujertienesderechos.org;
对活动代言人进行培训:对作为社区电台节目代言人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进行培训和思想教育,截至目前已经培养了100名男性和女性代言人;
积极接收的方法:编制了一部载有关于培训公众积极接收没有性别倾向的信息的工作方法的手册。(面向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手册)以及一部面向新闻从业人员和媒体的关于定期报告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手册;
教育视频:制作并播放了各类长短篇教育视频,主题是关于国家各实体在2008年第1257号法和第092号裁决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这一教材被分发给通信委员会下属的所有单位,以开展教育工作;
针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讲习班:培训主题为新闻人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在讲习班的内容中纳入了防范一切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的培训环节。在安蒂奥基亚大学的配合下在全国32个省会城市中共开办了64期讲习班,仅在2010年接受培训的新闻人就达到901名;
开展行动以便使地方实体加入到宣传战略中:信息技术和通信部,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和社会行动署,借助打击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的综合方案,已经着手推进一项旨在将各地方实体纳入到哥伦比亚政府消除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问题的宣传战略中的工作(战略的地区化)。已有下列地方政府正式加入了这一战略:考卡山谷、亚马孙、金迪奥、普图马约和伊瓦格;以下乡镇同样也正式加入了这一战略:麦德林、圣地亚哥德卡利、帕斯托、布埃纳文图拉、卡塔赫纳、索加莫索和索亚查;加入这一战略的组织包括:GIZ(一家德国公司)、雅芳基金会、家庭资源整合中心(Cerfami)、卡彭安第斯基金会、妇女、艺术和生活(MAVI)基金会、时髦天后组织和妇女银行。
信息技术和通信部的各项战略
199. 该机构制定实施了“健康上网”运动,其目的是预防和打击通过互联网对未成年人、儿童和青少年进行性剥削和色情旅游的行为,并开通了一条免费的全国热线018000912667,以此为全球网络的供应商和用户提供与网络的合法使用有关的信息。信息技术和通信部针对社区电台开发了一些培训方案,努力提供与社区电台的社会与文化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方方面面的信息和知识。此外,在开展与电台节目制作有关的培训过程中,已经建立了若干包含相关社会主题的模块,在这些培训模块中纳入了两性平等主题。同样,还专门针对妇女的社会组织举办了若干次会议和培训,以鼓励其积极参与社区电台节目编制委员会的工作。推动开展了若干培训计划,以培养适应各类媒体工作的新闻从业者,在培训计划中包含了预防一切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的主题。
200. 在数字化扫盲工作方面,逐步制定和开发各类旨在加强妇女,特别是女企业家了解和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活动。向妇女提供技术支持,创建了各类信息和通信创新网络,帮助妇女实现劳动就业并将其发展潜力从地方层面扩展到国家层面,为此开展了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使用的培训,确保妇女能够克服信息障碍,参与信息社会,并着重加强妇女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自主权和影响力。
恩贝拉维拉项目 – 转变残害女性特征的做法
201. 在哥伦比亚这一文化习俗逐步被人们所了解,这是在里萨拉尔达的里科镇和米斯特拉顿市生活的恩贝拉族人民所特有的;与里科镇的情况相比,在米斯特拉顿市发生的切除女性生殖器事件的比例非常低。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恩贝拉维拉项目,据以开辟一个让妇女们参与讨论其自身权利的空间,并通过各种灵活的程序来引导改善这一土著社区的生活条件,包括转变和根除切除女性生殖器这一不人道的做法。
202. 自2006年以来,通过由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社会保障部、人口基金、联合国打击性别暴力综合方案组、内政和司法部、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里萨拉尔达土著地区委员会(CRIR)以及哥伦比亚国家土著委员会(ONIC)组成的机构间工作组的努力,实施开展了恩贝拉维拉项目:加强恩贝拉妇女的人权,这一项目现已进行到第二阶段。
203. 这一项目的构成如下:(a) 关于残害女性特征做法起源的内部反思:反思目的是从根本上转变这一做法,而不是仅采取医疗救治;(b) 加强里萨拉尔达土著地区委员会在妇女和家庭事务领域的职能;(c) 加强生活规划;(d) 支持地方和市政当局开展工作。当前,里萨拉尔达土著地区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决议,禁止土著社区采取残害女性生殖器的行为并呼吁社会监督,建立跟踪监督机制,有效落实这一决议。
204. 作为项目实施的结果,采纳了2009年的恩贝拉第001号决议,通过这项决议取缔了残害女性生殖器的做法,使其列为第二届恩贝拉妇女碰头会的一项任务,在会上除拟定提议消除相应的暴力现象外,还加强了土著妇女的领导能力和参与能力,并将2008年的第1257号法纳入到了市镇发展规划中,具体拟定了一项投资计划,以便相应的市镇当局、省级主管部门和土著当局协力推行这一计划,落实这一地区的土著妇女权利。
205. 拉萨拉尔达卫生厅和社会保障部在其权限范围内参与了这一进程,为2009年8月在马尔塞拉市召开的几次机构间会议和第二届恩贝拉妇女碰头会上提供了技术支持,与会成员包括500多名土著妇女以及来自各政府实体、土著组织、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50名代表。
206. 里科镇和米斯特拉顿市的卫生工作人员参加了与残害女性生殖器主题有关的工作会、培训和反思会;呼吁卫生督导员、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务工作者加入到这些社区的编外工作组和助产士队伍中。通过这些举措,使社区拥有了超过150名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助产士,以确保为社区提供服务并在土著产妇分娩时提供适时的护理照顾。
207. 通过上述举措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
面向国际推出恩贝拉维拉项目,吸引了200余名恩贝拉妇女参加,传统当局和社区也参与其中,举办日期和地点为2009年4月24日在里萨拉尔达省议会园区;
与土著机构和当局达成了协议,以推进转变和根除残害妇女生殖器这一做法的工作进程;
由土著事务主管部门提出了在米斯特拉顿市和里科镇开展对恩贝拉维拉(恩贝拉妇女)人权的提高认识运动项目的草案,正在等待草案的后续审议通过;
地方主管部门与土著事务主管部门之间就这一时期内所出现的案件问题应提供的帮助和应担负的责任签署了协议;
与土著事务当局协调推进项目的实施工作;
应恩贝拉人民的申请,在地区一级和国家一级开办了两次讲习班,目标对象为新闻从业人员和媒体,目的是更好地处理与残害女性生殖器这一行为有关的主题;
在妇女领袖的呼吁下组织举办了60次反思会;
针对妇女领袖开办了六期培训讲习班;2009年举办了里萨拉尔达土著妇女第二届碰头会,参与人员超过550名。
2.立法措施
208. 值得一提的有:
前文已经提到的2006年的第1098号法第41条第37款:敦促媒体落实本法典赋予其的责任;
前文已经提到的2008年的第1257号法:
(一)在第九条关于提高认识和预防性措施的规定中,着重强调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此承认由于性别、年龄、种族、在家庭和社会群体中所扮演角色的不同而存在社会差异性和社会不平等;
(二)在第十一条关于教育措施的规定中,强调培养树立尊重权利、自由、自立自强和男女平等的意识;预防和保护受害妇女,使其不会遭遇辍学危机;鼓励妇女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方案,等等;
(三)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义务开发一项宣传战略,以便制定各类宣传方案,帮助根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确保尊重妇女的尊严体面并促进男女平等。
3.司法措施
209. 值得一提的有:
第C 804-06号关于司法用语的判决。法院指出:“作为一项主要交流工具和思考工具的语言本身,正如其反映出的习惯、观念和价值观,当事人身处的特定社会环境、其被包容还是被排斥的处境同样也影射到司法用语中。(……)采用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包容性的还是排斥性的,这反映在语言所在的价值观和思想氛围上。语言不仅能够反映并揭示出一种特定的文化所蕴含的习惯和价值观,而且能够形成并固化此类习惯和价值观。男性已经获得了确定这些事项的权力,因而他们总是从他们自己的角度看问题(……)”。法院宣布《民法典》第33条 中所使用的司法语言具有违宪性,但是这一句除外:“人这个词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指的人类物种中的单个个体,不以性别而有所区分。”鉴于司法用语本身以及司法定义方式的影响力,应当通过这一方式来实现司法文化的转变。
第C-442-09号判决,宣布2006年的第1098号法(儿童和青少年法)第41条第37款具有强制执行力,规定:敦促媒体落实本法典赋予其的责任。
4.现状/统计信息
210. 上文提到的对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的容忍度的研究揭示了以下统计信息:
52%的受调查人口为女性,而接受调查的人口中,10人中有5人表示曾遭遇过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侵害,而事实表明受害妇女中32%的年龄在18-30岁之间,18%的年龄在11-17岁之间。只有38%的人对暴力事件进行了报案;
在学历方面,每10名受害女性中有2名完成了小学教育,5名完成了中学学业,7%接受了技术或技能培训,6%拥有大学学历,1%拥有研究生学历;
每10名受害妇女中就有3名有同居关系且育有子女,15%为已婚且有子女,13%为单身且无子女。其中,24%属于第一社会阶层,28%属于第二社会阶层,27%属于第三社会阶层,其余两成属于第四至六社会阶层。55%的受害妇女没有完成中学学业,33%的受害妇女认为男人不让他的伴侣离开是正常的。
在对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的帮助方面,向受访者提出的问题是:在遭受暴力侵害,无论属于哪种形式的暴力时,你知道应该到哪个/哪几个部门求助吗?67%的受访人员表示首先想到的就是向警察求救,25%表示要向检察机关求助,24%的人表示要向家庭事务警局求助,而12%表示要向家庭福利研究所求助。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受访者在这一问题上的选择比例大致相当,各城市的水平也类似。女性受害者第一倾向于向当地的社区家庭事务警局求助(63%),第二选择就是检察机关(32%),这两项都超出了一般水平(25%)。
211. 针对公务员开展的调查中发现的一些积极迹象有:
96%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不同意由男性主导何时和如何发生性行为;
只有1%的受访公职人员认同女性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照料家庭和做饭烧菜这一观点;
10个受访对象中有8个认为在遭受摸臀或袭胸骚扰时应向主管部门报案;
在调查对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这一话题的认知度方面,96%的受访者表示对此高度重视或一般重视。
212. 针对公务员开展的调查中发现的一些令人担忧的迹象有:
每10名受访公务员中就有2名认为妇女在遭到其配偶虐打后仍与其在一起是因为她们有受虐癖。每10名受访公务员中有2名认为女性穿着暴露是一种对施暴者的挑逗行为;
受访公务员中,每10名女性中有1.2人,每10名男性中有2.3人认为暴力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男性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尊重;
每10名受访者中有6人认为保留侵害妇女行为在贫穷落后地区更为常见;
每10名受访者中有5人认同家庭问题只应该与家庭成员讨论这一点;
每10名受访者中有9.4人表示一旦夫妻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应当努力达成双方的和解,在这一点上,10人中有8人认为家庭完整重于一切,因此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和解。
5.新出台或持续推行的措施
213. 在国家赔偿与和解委员会开展的工作方面,委员会计划在2011年9月提交加勒比海岸历史回忆和性别问题报告,并在其法定任期届满前提交和解委员会历史回顾最终报告。2011年期间,针对有关部门推进实施了一项培训和社会化程序,并出版了《关于在武装冲突中性别暴力妇女案例归档成文和受害者帮助指导手册》,目的是使有关部门有能力对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给予适当照顾并保护其尊严体面。
214. 在关于前文提到的机构容忍度调查方面,全面打击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方案组开展了以下行动:
在方案推行地区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发布和宣传,并要求地方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妇女组织、地方学术机构和研究机构都参与这一工作;
与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合作,向其公务员分发相应文件并确定工作方针,让相关部门遵照这一方针,根据调查结果开展相应活动;
制定工作基线,以分析从文化观点上转变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这是方案组实施干预的产物。
E.第六条
215. 与委员会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具体建议(CEDAW/C/COL/CO/6,第21段)及委员会第15和1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1.行政措施
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2007-2012年)
216. 这一国家战略是依据2008年的第4786号法令实施的,其目的是从人权、性别、全面保护和地区保护的角度实施旨在打击境内和境外人口贩运的国家政策并减少此类现象。
217. 这一国家战略所开展的行动分为四条主线:预防:旨在通过实施各类方案、项目和措施预防人口贩运活动,这些活动是由公共当局在民间社会组织和私人部门以及国际组织的通力配合下开展实施的;救助和保护:确保对人口贩运活动的受害者给予高质量的全面救助和保护,在行政系统、侦察系统和司法系统内部开发各类全面保护机制;国际合作:强化双边、地区和多边国际合作机制,以优化开展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工作;及加强负责侦查和审判人口贩运罪行的国家机关的能力,以便更为迅捷高效地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追查和惩治。
218. 这一国家战略的中央主管机关为其机构间委员会,负责颁布适用于全国境内各领域和各部门的总体规定。从其本质上看,委员会颁布的规定需要在地方上落实,即通过地方负责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分管委员会来具体实施,这些地方分管委员会有权因地制宜做出必要调整,以符合当地的地域特性和人口特性。
219. 如果受害者是男童、女童或青少年时,为保障其权利,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参与合作,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就参与了省级和市级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的工作。同样还推进执行和落实了《2008-2015年预防和根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及保护青年劳工国家战略》和《预防和根除对未满18岁的男童、女童和青少年的性剥削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
220. 在打击人口贩运活动机构间委员会框架内,就监督和控制工作问题,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开展了若干行动,目的是确保人口贩运活动受害妇女的权利得到尊重,这一工作与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所担负的司法救助职能并不冲突。而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则对有义务救助被贩卖妇女的有关部门的行动进行监督。
221.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成员机构,将预防工作这一主线引入到了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中,就人口贩运问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同时也将这一主线引入到了对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进行定性分类的预防模块中。在这方面,2006年委员会在国际移民组织的支持下在两性问题观察站第7期公报了发表了名为“人口贩运如不得根除,奴隶制将继续存在”的文章,这一范本在全面打击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方案组的支持下于2009年重印并在各类培训活动中进行分发。
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信息中心,2008年
222. 2008年成立了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信息中心(COAT),该中心被作为试点项目,其主旨就是采用人口贩运信息体系,生成相关统计信息,以便优化工作程序,同时以之作为基础来分析、设定这一国家战略所要达成的目标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在地区层面、省级层面和/或市级层面设立工作委员会
223. 在将这一公共政策落实到地方的战略开发工作中,由于一些省份或市镇引起自身的地理、社会和经济特性,使得工作开展的难度较大,或者说被定性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来源地、中转地或目的地(某些地区同时具备这三项属性),因此有必要调整这一国家战略中设定的行动主线以便适应当地的地理和社会特性。 内政和司法部已经对相应的地方当局开展了提高认识培训,以设立相应的省级委员会,当前已经在哥伦比亚全境的32个省份中设立了27家委员会,其中,监控数据显示2010年就成立了10家省级委员会,他们分别设立在:圣安德烈斯和普罗威登西亚省、博亚卡省、阿劳卡省、金迪奥省、马格达莱纳省、瓜伊尼亚省、瓜维亚雷省、沃佩斯省、卡萨纳雷省和普图马约省。
预防性措施
224. 内政和司法部与国际移民组织通过大众传媒和其他媒体,开展了一次短期性的预防运动,名为“让人口贩运活动无路可走”,活动针对人口贩运活动在哥伦比亚最常见的四种方式即:奴役式婚姻、拐带乞讨人口、性剥削和劳动剥削。这一预防性运动采用了典型参照,新闻宣传和广播、电视、互联网、城市设备集团(Eucol) 的广告牌、宣传海报以及在地铁这一波哥大的大众交通工具上的宣传广告等方式来实施。
225. 开展的其他预防行动主要有:内政和司法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以及哥伦比亚2010年国家精英模特大赛 这三家公共部门之间联合行动,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向参加大赛组织的各类赛事的青少年及家长宣传提高认识和预防人口贩运的信息。而为专门针对14-26岁年龄段的年轻人宣传预防人口贩运的相关信息,播出了名为“玛丽亚你要去哪儿?”的视频和单曲,节目在400名参加者的帮助下录制,并适用于各类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提高认识活动。
调查研究的开展:
226. 值得一提的有:
哥伦比亚针对人口贩运所采取的司法措施。犯罪调查研究活动由内政和司法部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资助开展,在2009年由罗莎里奥圣母大学法学院的人权和刑事法研究组负责具体实施。研究成果包括确定了由于刑事办案程序的教条化造成的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开展司法工作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开展相应工作所需遵循的国际原则以及社会组织的经验,在本条所对应的附件1中,对这一研究所得出的主要结论进行了介绍;
国家就人口贩运现象进行的调查和探索, 在这一工作中指出,由于公共秩序问题造成的人员流离失所现象加剧了人口贩运受害妇女所处的弱势条件,受害妇女被卷入了非法交易中,被迫从事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乞讨和卖淫剥削。这样,流离失所的女童和妇女由于其条件所迫而不得不接受此类诱惑,与人口贩运搭上了关系。针对这种情况设计实施了关于人口贩运活动的信息通报和提高认识培训班,其针对对象就是处于流离失所状况的妇女,目的是在人口贩运案件高发地区加大对这一现象的宣传打击力度,赋予当事人预防、识别和举办此类犯罪案件的工具。这一时期在省级层面上开办了七期信息通报和提高认识培训班,受训对象为处于流离失所状况的307名妇女;
由金融信息和分析科 拟定的对哥伦比亚境内与人口贩运罪行有关的洗黑钱活动的分类认定法,相关信息将在下文进行介绍。
救助人口贩运受害妇女国家试点路线
227. 针对救助和保护这条工作主线,打击人口贩运活动机构间委员会在其各类培训工作中介绍了这一路线,通过这一举措将应当针对人口贩运罪行的成年受害妇女所开展的行动联系起来,在本条对应的附件2中包含了相应的完整文本。
在地方层面对公职人员开展专门训练的环节
228. 针对侦查和审判这条工作主线,在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签署的合作协议框架内,设计了一个在地方层面对公职人员开展专门训练的环节,让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积极参与省一级的培训课程,具备实战能力,使负责相应工作的公职人员能够有效识别和审理可能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发生的贩运人口罪行。
229. 参加此类培训课程的人员均来自总检察署、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安全保障部门、国家警察、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驻各地办事机构的代表,以及司法机关公务员、政府各机关的公务员。2010年以贩运人口案件审理的特别议定书为基础实施了一项培训方案,并在培训中采用了模拟审判技术。利用这一方法,分别在卡尔达斯省、玻利瓦尔省、马格达莱纳省和纳里尼奥省举办了四次培训课程,共有174人接受了培训并通过了认证。
230. 同样针对这一主线,2005年的第985号法将金融信息和分析科 列为了人口贩运活动机构间委员会14家成员单位之一,自2006年开始参与委员会事务。为赋予该机构技术和分析手段以便对与人口贩运有关的洗黑钱活动进行司法调查和追踪,2010年金融信息和分析科拟定了《对哥伦比亚境内与人口贩运罪行有关的洗黑钱活动的分类认定法》一文,在其中包含了五种分类,之后在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国家警察和国家总检察署的配合下对文章所述的分类方法进行了验证。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金融信息和分析科设计并实施了一个关于贩运人口的基本模块,在其中包含了一轮会议安排,让500余名司法警察机关的公务员参加了会议,这一工具是由国际刑事调查训练援助方案(ICITAP)在美国大使馆的配合下在哥伦比亚的20个城市中实施开展的。
双边会晤
231. 针对国际合作这一工作方针,2008-2010年期间,举行了五次双边会晤,以交流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经验,这五次会晤是:
2008年9月19日,在波哥大召开了第十一届哥伦比亚-巴西睦邻友好和一体化委员会全会,双边工作组会晤目的就是打击刑事犯罪和恐怖主义,会上讨论了与人口贩运有关的事宜;
2009年1月26日和27日,在波哥大举办了“哥伦比亚共和国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会”。会议期间讨论了两国人口贩运活动的总体状况,介绍了两国在这方面各自取得的进步并确定了两国在多个领域的双边合作事宜;
2009年9月24日和25日,在波哥大召开了哥伦比亚-巴拿马关于人口贩运的两国会晤,会上探讨了这一罪行的概念框架和司法框架,以及两国关于打击这一犯罪活动的机构体制,约定就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开展国际合作。同样还确定了在两个领域的双边合作事宜;
在哥伦比亚-智利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的行动计划框架内,2010年9月6日和7日在圣地亚哥市,两国就这一事项进行了经验交流会晤,主题为“人口贩运:从国家和国际合作角度开展的协调反应机制”;
在哥伦比亚-洪都拉斯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的行动计划框架内,2010年12月15日至17日在特古西加尔巴市,两国就这一事项进行了经验交流会晤,主题为“人口贩运:从国家和国际合作角度开展的协调反应机制”。
2.立法措施
232.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4中,包含了以下法律文本:
2005年的第985号法“根据这一法律出台了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并颁布了用于关爱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法规”:修改了人口贩运罪行的刑事类型并创立了打击人口贩运活动机构间委员会。在这部法律中将以下形式的活动界定为人口贩运:卖淫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与奴役类似的活动,以奴隶身份驱使,强迫乞讨,奴役婚姻,人体器官买卖,性旅游以及其他形式的剥削。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3中介绍了《哥伦比亚刑法典》中关于人口贩运、教唆卖淫、强迫卖淫或性奴役的有关规定,介绍了这些犯罪分别触犯的不同司法规定以及根据国际标准进行的分类。
在前文中已经提到的2008年的第1257号法,该法律修改了关于教唆卖淫罪(《刑法典》第213条)和强迫卖淫罪(《刑法典》第214条)所对应的量刑基础。通过这种方式规定,当“(……)第3款:如果犯罪人与受害人有四代以内血缘或亲缘关系,或与其配偶或伴侣或长期同居对象有一代姻亲关系,或者是在一个家庭中长期居住的成员,或者利用受害人的信任使犯罪人或一个或多个犯罪参与人得手。本条所述之姻亲关系是指任何形式的婚姻或自由结合关系。第4款:犯罪施行对象因其年龄、种族、身体残疾、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职业或行业原因而属于弱势群体”。在上述情况下,量刑力度从加刑三分之一提高到加刑一半”;
2009年的第1329号法和2009年的第1336号法:关于对男童、女童和青少年的商业性剥削的法律,这已经在前文中进行了论述。
3.司法措施
233.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5中,列出了下列审判的全文:
最高司法法院,2006年10月12日作出的上诉判决,卷宗号25465,主审大法官:马丽娜·普利多·德·巴隆,判决称:“现在,由于根据2002年的第747号法对2000年的第599号法第188条进行了补充,增加了第188A条,在这一条中对人口贩运罪进行了定性,并明确了这一罪行与偷运移民罪之间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因为人们往往会对二者产生混淆,正如本案的情况”。(在附件中包含了这一判决的全文);
第C-636/09号判决:指出:卖淫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但是国家有义务减少其危害性。“对于法院来说,显而易见,尽管哥伦比亚的宪法制度并未对卖淫行为明令禁止,但是宪法规定了国家不得忽视其危害性,因此尽管这一行为合法,但是必须对卖淫行为设置合理的限定,各级公共当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来避免这一行为的蔓延并减轻其负面效应,将其认定为人性的堕落,是社会中滋生的黑暗面”。
4.现状/统计信息
234. 在本条所对应的附件6中附有外交部提供的与境外人口贩运有关的数字。外交部通过哥伦比亚驻外各领事馆受理的关于此类案件的报告整理得出了这些统计信息。
235. 另一方面,刑事案件研究处的刑事犯罪研究中心以及刑警组织掌握了与国家警察总署了解或者已经受理的案件的相应数据。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国家警察总署,不同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信息中心(COAT),其提供的统计信息对应的是专门由国家警察总署掌握的犯罪案件以及由其开展的行动,相应信息通过违法犯罪与侦查行动统计信息系统(SIEDCO)这一应用进行报告,其接触到的人口贩运案件仅涉及境内犯罪部分。详情请参见本条对应的附件7和附件8。
5.新出台或持续推行的措施
拟定各类针对人口贩运受害妇女的紧急救助方案,以间接方式帮助受害者得到身心康复和社会恢复
236. 根据2005年的第985号法第7条 之规定,哥伦比亚政府应当设计制定此类方案。为提供适当的救助服务,内政和司法部正努力制定出台一则救助法令草案,旨在让国家各部门各司其职,在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以及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承担其应尽的责任。以此使该法律中规划的救助方针以适当方式有效落到实处。
237. 通过在哥伦比亚制定和实施一项旨在对受害妇女进行救助的战略,努力强化帮助受害者的工作力度。这一战略在于开展必要行动,并支付在对由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信息中心确定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实施紧急救助和帮助其重返社会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服务费用。
238. 计划开展工作以加强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国家战略的各项工作主线,为此开展了以下行动:使国家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并维持其运转,设计开展一次预防性运动以及在大众传媒上对该运动的宣传计划,运动规模覆盖国家和地方层面,实施一项预防性战略,将工作重点向来自瓜伊尼亚省土著人口的男童、女童和青少年倾斜,并开展一项调查研究,明确哥伦比亚人口贩运活动的规模和相关要素。
三.《公约》第二部分
A.第七条
239. 与委员会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具体建议(CEDAW/C/COL/CO/6,第13段)及委员会第5和23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1.行政措施
240. 关于使妇女有效参与政治的协定:2005年10月由各政党和政治团体签署。在协定中承诺加强妇女在民主政治中所起的作用,具体落实旨在确保通过各项解放妇女的行动使妇女切实进入权力场的各项战略。这一协定包含5条战略方针,涉及政治、经济、社交、战略和教育与培训领域。这些战略的实施情况由一家性别事务联络组负责监督,以跟踪监测协定中各项承诺的落实情况。有些政党,如民主变革中心党和激进变革党都已经设立了妇女事务厅。在本条对应的附件1中包含了这一协定。
241. 论坛/研讨会/教育讲座等主题活动:开辟空间以了解旨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的国家政府各项战略,增进妇女权利,加强公民参与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将妇女纳入到由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推动实施的对其有利的方案和战略中。通过由妇女社区委员会和咖啡业从业妇女参与委员会,以及为妇女提供各类机会的教育讲座,每年以直接和间接方式接受培训的妇女人数已达到100,000人。
242. 妇女社区委员会:妇女社区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妇女参与公共政策,支持行政首长的工作,以推进落实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现有政策,维持各部门与妇女社会组织之间的经常性对话,在地方、省和市各级推动妇女参与进程,连结和支持妇女网络工作,促进参与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2008年9月至2010年间,全国各地已成立了125家妇女社区委员会。
243. 咖啡业从业妇女参与委员会:2007年,咖啡从业者全国联合会被列入由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领导的男女平等国家协议的成员单位。因此,已经在联合会内部通过各项程序提高咖啡业从业妇女的地位。在与《公约》第十四条的执行情况有关的章节中对这一信息进行了展开论述。
244. 土著妇女地区实验室: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已经通过在圣塔玛利亚的内瓦达山系、考卡和亚马孙地区建立的3家土著妇女地区实验室(约有181名土著妇女参加)开展了一项旨在帮助当地土著妇女并加强其在社区中的参与的行动计划;同时在波哥大的中央会晤中收集了与土著妇女在社区中的作用有关的地区经验。作为对地区实验室和中央会晤做法的复制,在纳里尼奥实施了亚当项目, 目的是拟定针对当地土著妇女的行动计划所遵循的工作路线方针。该项目得到了当地主管部门的支持,批准了项目实施的预算,并开辟了一个专门的空间来创建该省六大土著部族的土著妇女工作组。
245. 社区广播节目管委会:旨在方便人民享有社区广播服务,将之作为一项有助于推动当地发展、增进平等、鼓励多元化、巩固文化特性以及和平共处的战略。信息技术和通信部专门召集各妇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其中。当前,在哥伦比亚共有561家由社会组织管理运作的社区广播电台,这与国内城市的数量相同,其中118家电台的法定代表人为女性。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社区广播节目管委会中妇女社会组织代表人数为1,914人,也就是说,女代表的比例占到31.5%,他们有机会参与相关的决策事项。
246. 共和国国会参众两院中负责两性平等、社会权利、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心理健康、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事务的主管委员会,这在前文中已经提到。在本届任期内,委员会的主要业绩就是推动颁布了2008年的第1257号法,2010年的第1413号法和2011年的第1434号法。通过颁布最后一则法律,加强和巩固了该事务委员会在近四年来推行的工作,并创立了具有常务委员会性质的共和国国会妇女平等法律委员会。这一举措有助于在国内强化提高妇女政治地位的国家机制,谋求实现公共生活领域的男女机会平等。在本条对应的附件2中,包含了哥伦比亚性别事务国际合作工作组的2010年度工作报告――《从外部角度看待共和国国会中的妇女代表席位》。
247. 国家赔偿与和解委员会致力于推进提高武装冲突受害妇女的地位、培养其权利意识和领导能力的工作进程,目的是保障受害妇女的人权,努力帮助其参与到寻求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的过程中。
248. 倡导构建照顾与赔偿受害者、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的相关地方政策的进程。国家赔偿与和解委员会在国际合作的支持下,力争使武装冲突受害妇女有能力参与构建这方面的相关政策的进程。同样,与各类旨在关爱受害者、负责引导对受害者进行康复赔偿的政策的主管单位合作在国内开展了相应的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
2.立法措施
249. 2011年的第1434号法。“通过这一法律对1992年的第5号法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成立了哥伦比亚共和国国会妇女平等法律委员会并颁布了其他一些规定”。这一法律的主旨是通过创立共和国国会妇女平等法律委员会 促进妇女参与开展立法工作和政治管理工作。
250.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4中,列出了在报告期内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法令清单,以及每一部法律和法令的全文。
3.司法措施
251. 值得一提的有:
第T 778-06号判决:“法院认定将土著妇女排除在外侵犯了当事人的文化认同权利,因为在选举名册中应当对所有选民进行登记,以便公民能够根据在其对应的选区中自由地行使其选举权,没有任何一则法令能够据以认定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根据土著人民的世界观,当事人的年龄已经足以令其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包括政治代表权。原判决并不符合少数民族文化特殊性原则,对这一特殊性的否定违背了事实,因而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同样,原判决在程序上也站不住脚,因为未能确定当事人声称自己为土著人这一点是否属实,而这一条件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T 603-05号判决,原告三名土著年轻人指称在伊皮亚莱斯留守地的土著市政厅的首长的选举过程中,只有约2,600人能够选举,而有2,500人尽管到了市政厅的选举地点,但是却无权投票“(……)而给出的理由却是投票时间过了”。法院表示:“对于投票选举的政治参与,不仅仅需要参与人员行使权利的主观能动性,还要求国家采取一定的行动来创造必要条件,使选举人能够切实行使这一权利。而后者是前者的必要前提条件”;
第C-667-06号判决,“可以肯定,作为争议对象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一项排斥男性且即时性的法规。简单来说,被指控的条款给予了城市中的妇女以优先权,给予其特殊照顾,以便满足其尚未得到满足的需求。而事实就是如此,市政府的功能就是要解决在卫生保健、教育、环境卫生、饮用水、公共服务、住房、休闲娱乐和体育方面尚未得到满足的需要,其工作重心向妇女倾斜与《宪法》规定并不相悖,而恰恰是宪法本身规定了要对作为权利主体的女性进行特别保护”;
第C-804-06号判决,对妇女参与公共行政部门决策的权利以及其保护机制进行了分析。判决宣布《民法典》第33条中所用的司法语言具有违宪性 (参见缔约国对第五条的答复)
2006年12月7日的第 25000-23-24-000-2005-00961-01(4136) 号判决和第 25000-23-24-000-2005-00968-01 号判决:“原告质疑波哥大市长所颁布的2005年8月4日的第256号行政令的合法性,该行政令援引所规定应在地方行政班子中纳入女性成员,并在市长班子的候选人中纳入女性人选,因为2000年的第C-371号判决在参选条件中加入了一项此类要求,而这项要求针对的对象是全体人员而非单一机关或单位。2000年的第581号法第6条应当理解为依照法律规定至少应当在行政领导人竞选名单中列入一名女性候选人,具体可参照以下几种可能执行:(一) 参与不同的机构;及(二) 一名或多名女性成员当选公务员或当选为不同机构的成员。因此,原告方举证的理由不成立,行政令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因为地方行政机关,由于是由多人组成的,因此其具有多元和民主代表性,应当被视为全体人员,因此,基于同样的原因,其排斥在其成员班子候选名单中纳入女性成员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符合地方行政长官选举的法定做法”。
4.现状/统计信息
252. 对2000年的第581号《配额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针对女性担任全国各级机关的公共职务情况,公共信息管理局 收集到的信息显示,在2006-2010年期间,各级监管和控制机关、 行政机关和国家民政登记局这几家单位已经落实并超出了规定的女性成员达到30%的配额规定。但在司法机关和各类自治机关中都没有达成这一目标,近五年来这些机关单位的女性成员比例平均在23%和26%之间浮动。在本条对应的附件3中,包含了公共职能管理局这一报告的全文。行政机关是落实配额规定最彻底的部门,行政机关中女性成员的比例超过了40%,紧随其后的是国家民政登记局,其女性成员的比例达到36%。与2006年同期的数字相比,女性在三大权力机关和各类自治机关中的参与比例呈上升趋势,而在监察和管理部门则呈下降趋势,从2006年的44%降至2010年的35%,尽管其比例依然维持在法律要求的最低限度之上。
253. 下列数据也同样揭示了上述趋势:
系统成员单位的总数达到了178家,而对应的女性成员数达到1,210人,女性代表比例达到38%;
由12家部委提供的资料显示,这些部委机关的领导职务中超过30%由女性担任。为落实发展计划关于开展社会行动的目标,国家教育部、文化部、社会保障部、内政和司法部以及商务部、工业部和旅游部的女性参与比例已经达到了57%,而在通信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能源和矿业部、环境部、住房和国土发展部以及交通部的基层职务中,妇女的参与比例达到了42%。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外交部、财政和公共信贷部以及国防部的女性参与比例达到了43%;
立法部门报告称在其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女性成员比例平均为25%,这一数字与上一年的比例持平;
司法部门中女性参与比例为26%,其中国家总检察署的女性成员比例最高,达到30.56%,而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的女性成员比例继续低于30%;
所有监察和管理机关下属单位的女性成员比例都超过了30%;
254. 另一方面,根据2010年提供的国内综合信息,得出了以下结论:
在全国范围内,共有1,256家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提交了相关信息;
在对应于全国各级单位的合并报表显示共有2,676个职位是由女性担任的,这占到国内职位总数的40%;
在提交了信息的行政区域中,全国职位总数为802个,其中293个由女性担任,占到37%;
在提交了信息的29家行政区域中,有八个行政区的女性成员比例低于30%。 在提交了信息的省府中,职位总数为659个,其中275个由女性职位,占到42%;
将2005年至2010年各省府,包括波哥大首都特区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马尼萨莱斯市在近五年来从未达到这一法律规定的额度要求。
255. 为鼓励落实2000年的第581号法,公共职能管理局通过公共就业管理处制定出台了若干战略,比如举办地区结构性会晤,以便在国内32个省份中宣传关于将女性纳入政局的政策,并采取了举办论坛、远程会议、通过网页进行宣传等措施。
选举程序
256. 国家民政登记总局已经开展了若干选举程序并向各政党和政治团体的咨商活动提供了支持,通过这些工作可以分析出女性在选举领域的参与程度如何。以下为分析得出的结论,详情在本条对应的附件3中进行了展开论述:
从1998-2002届到2010-2014届的参众两院议员选举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女性在参众两院所占比例有了明显渐进式的提高。在前一届选举中,参议院女性所占议席比例为13%,众议院中女性的议席比例为11%;而在后一届选举中,参议院中女性议席比例为16%,众议院中女性议席比例为12%。这一点无疑显示出在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并提高妇女对其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认识的工作上所取得的缓慢进步。从总体上看,2010-2014届共和国国会选举中共有来自全国各地不同政党的38名妇女当选。在共和国参议院中妇女当选17个席位数,占其成员总数的16.7%。而众议院中妇女当选21个席位数,占12.7%,女议员占到国会议员总数的14.2%;
将2006-2010届与2010-2014届共和国国会的情况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女议员所占比例稍有提高。女参议员的比例从12%提高到16%,女众议员的比例从10%提高到12%;
各地区和地方的妇女参政情况如下:在省政府一级,将2004-2007届与2007-2011届的情况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女行政长官的比例从6.25%提高到7.95%。在省议会中,女议员的比例出现了轻微的下降,从15%降至14.6%。在市镇政府一级,女性官员的比例从7.6%提高到12.52%。而在市议会一级,女议员的比例维持稳定,分别是13.71%和13.81%。
妇女在各政党中的参与比例及状况
257. 2008年期间开展的各政党选举活动中妇女的参与比例根据选举的不同在15%至47%之间浮动。 2009年的情况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没有较大的变化。在这一年的政党选举活动中妇女的参与比例根据选举的不同在7%至50%之间浮动。 2010年保守党和绿党开展了关于总统候选人遴选的选举活动。在保守党所举办的选举活动中,妇女的参与比例为40%,即五名提名候选人中有两名为女性,而绿党的候选人名单中则没有出现女性成员。
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情况
258. 2001年的第649号法 规定专门设立非洲裔选区和土著选区,以便促进这部分人口真正有效参与政治生活,根据这一法律,2010年的众议院议员选举程序的记录显示,在土著特别选区中女性参与比例为37.5%,而在参议院选举的土著特别选区中女性参与比例为16.6%,而众议院选举的非洲裔选区中女性参与比例为15.9%。
妇女在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遭遇的暴力侵害
259. 正如在前面提到的,共和国副总统府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总统方案组下属的人权观察站已经编制了一份文件,文中对2003-2009年期间妇女所遭受的暴力侵害进行了初步概述, 相关内容附在本章对应的附件5中,但是并没有阐明在民主安全政策内暴力与性别之间的联系。这一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表明针对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女性社会领袖的暴力侵害程度有所减轻。为此提交了与杀害女记者、地方上的女性政要 和杀戮工会宣导员、其他部门的工会成员、非工会成员的教师、社会领袖和社区领袖人物有关的报告。
260. 自2003年以来,针对记者的沸沸扬扬的杀戮活动的风向出现了彻底转变,呈现出一种下降的趋势,杀戮活动频率极低,在2008年甚至绝迹。总体上看,2003-2009年期间针对记者的暴力行为减少了83%。需要强调的是,此类杀戮没有一例是针对从事这一行业的女性实施的。
261. 而针对地方政要的杀戮情况是,在2003-2009年期间,在哥伦比亚有记载的针对地方政要的杀戮案件共计224起。其中,在这一易受攻击的受害群体中,有16起(7%)是针对女性实施的, 其他208起(93%)是针对男性实施的。在这方面,2003-2009年期间针对地方政要的杀戮案件减少了83%,从过去的年均六人遇害降至年均一人。
262. 而工会成员的情况是,社会保障部提供的信息显示,2003-2009年期间哥伦比亚有记载的针对工会成员的杀戮案件共计382起,其中79起的受害人为女性(21%),303起为男性(79%)
263. 在与杀害工会宣导员和其他部门的工会成员有关的问题上,观察站在其文件中指出:“(……)在这一时期,已经能够看出针对本报告所述的两类工会群体中的女性的杀戮事件的减少。事实上,针对工会宣导员的杀戮案件从2003年的19起降至2009年的2起,下降了89%,而针对其他部门的工会女性成员的案件数也从8起降至1起,降低了88%。(……)”。
264. 2004-2009年期间,共报告了75起针对非工会成员的教师的杀戮案件,其中59起(79%)的针对对象为男性,16起(21%)的针对对象为女性。
265. 而女性社会领袖和社区领袖所处的状况是,2003-2009年期间,报告称有341名社会领袖和/或社区领袖遇害。其中,298名为男性(87%),40名为女性(12%),还有三起案件的资料中并说明遇害人的性别(1%)。女领袖遭杀戮的情况显示在这一时期每年都有女性社会/社区领袖遇害,但是2004年和2008年的情况最为糟糕,这两年分别有八名妇女遇暗杀,而在这七年中,第一年和最后一年的案件发生率最低。
266. 与妇女、社会女领袖和社区女领袖的遇害案例有关的官方数字,与工会女成员的情况相同,在近年来都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并未发现有逐步上升的态势。
267. 担任社区和社会领导职务或致力于捍卫人权活动的妇女在很多时候都会成为威胁、绑架和暗杀的对象。她们遇害的原因各异,但都与其所从事的事业所处的环境和因素有关。在这方面,女性社区领袖或农民领袖所处的风险最高,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共有17起杀戮案是针对这一人群实施的,其中2005年和2006年的状况尤甚,这两年分别有4人遇害。紧随其后的是社会组织的女性领导成员,这一时期的遇害人数达12人,其中7人是在近几年遇害的,其中2008年4人遇害,2009年3人遇害。
5.新出台或持续推行的措施
268. 旨在保护妇女的公共政策。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正在拟定一项公共政策,专门用于保护因其领导身份或从事的增进人权工作而身处险境的妇女。
269. 捍卫人权者人身安全保障小组, 从这一程序的启动之初(2009年)就将捍卫人权者列为其工作对象并对性别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2011年3月正式在捍卫人权者和社会及社区女领袖人身安全保障小组中举办了第一次性别问题主题会议。 这一重要举措有助于敦促各机构努力将性别观点纳入到捍卫人权者保护体系中,并推广国家总检察署的调查研究方法,等等。
B.第八条
270. 本节与委员会第8和10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271. 根据2000年的第274号关于规范共和国对外服务和外交及领事工作的法令之规定,外交人员的遴选应当以当事人的个人能力为唯一依据,通过外交部每年面向所有符合招聘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哥伦比亚公民(男性和女性)开展的招聘考试选拔人才。
272. 根据2000年的第274号法令第6条第一段的规定,大使和总领事的职位人选可以自由任免,相应的人事任免权由共和国总统根据《政治宪法》第189条第2款所赋职权行使。
273. 同时,根据2000年第274号法令第60条之规定,在外交和领事岗位上的公务员缺任时,应临时任命相应的替补人选。替补人员应从符合任职条件的男性和女性中任命。
1.立法措施
274.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1中包含了2000年的第274号法的全文。
2.现状/统计信息
275. 截至2011年3月,登记的外交和领事类岗位数共计485个,其中257个岗位由女性担任,占总职位数的52.99%,外交使团长官的职位数共计46个,目前由女性担任的有12个,占到总数的26%。
276. 在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代表团中女性成员构成方面,外交部2009年报告称,在出席国际会议、国际盛事和国际研讨会的各类外交使团的445名公职人员中,女性代表人数为148名,占33%,而2010年,外交使团的成员总数为267名,其中女性代表153名,占57%。
277. 同样,在联合国系统以及其他区域性组织和国际性组织中也有来自哥伦比亚的杰出女性被提名担任相应的职务。在2000年至2011年期间,共有11名妇女被提名竞选下列职务。
职务 |
被提名人选 |
安德列斯·贝略协定的执行秘书长 |
安娜·米莱娜·埃斯科巴尔·阿劳霍 |
中央应急基金(CERF)咨询组成员 |
桑德拉·阿尔萨特 |
儿童权利委员会成员 |
贝亚特丽丝·利纳雷斯·坎蒂略 |
美洲妇女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
马尔塔·露西娅·巴斯凯斯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OPANAL)秘书长 |
克拉拉·伊内斯·瓦尔加斯·希尔瓦 |
中央应急基金咨询组成员 |
露丝·阿曼达·普利多 |
负责对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的定期报告进行分析的工作组政府专家 |
保拉·玛格丽塔·布恩蒂亚·加西亚 |
美洲儿童研究所执行委员会领导委员会的哥伦比亚国家代表兼美洲儿童研究所董事会主席 |
埃尔维拉·弗雷罗·埃尔南德斯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OP/CMP局副主席 |
安德雷亚·加西亚 |
意大利-拉丁美洲学会科学技术事务分管秘书 |
莫妮卡·索菲亚·迪马特 |
教科文组织驻哈瓦那的地区办事处文化项目组副专员 |
塔蒂亚娜·维耶加斯 |
C.第九条
278. 本节与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279. 1991年的《政治宪法》第96条规定了哥伦比亚公民身份可因以下情况获得:
出生: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的哥伦比亚本国公民:父亲或者母亲是当地人或者哥伦比亚公民;或者是在出生时父母有一方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子女;及在国外出生,其父方或母方为哥伦比亚公民,且之后定居在哥伦比亚境内或在共和国的领事处办理了登记的人员。
归化入籍:依据法律申请并获得入籍卡的外国人,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将丧失因归化入籍而获得的哥伦比亚公民身份;出生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且居住于哥伦比亚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本土生人,经政府批准,依据法律以及互惠原则,可向其所在市政当局申请注册为哥伦比亚公民;及居住在共享边境地区的土著民族成员,可根据公共条约适用互惠原则。任何因出生而获得哥伦比亚国籍者均不得被剥夺其公民身份。哥伦比亚公民的身份不因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事实而丧失。
280. 通过归化入籍的公民不被强迫放弃其原国籍或归入的国籍。宣布放弃哥伦比亚国籍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恢复其哥伦比亚国籍。
281. 根据《宪法》规定,因出生而获得哥伦比亚国籍者与归化入籍者之间有所区别,后者须得满足1993年的第43号法、1994年的第1869号法令和1995年的第2150号法令之要求。
282. 2011年3月18日的第830号法令。规范了对哥伦比亚国民出行批文的签发事宜,设定了针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要求条件,并规定应给予男子、妇女、男童或女童同等待遇。法令中并未以性别原因为由对女性设定附加的要求。
283. 在关于哥伦比亚未成年离境的现行规定方面有如下要求,这些规定体现出了儿童的最高利益原则以及承认为人父母者不分男女具有同等权利的原则:
对于哥伦比亚籍以及居住在哥伦比亚境内的外籍男童、女童和青少年,如果离境需要得到其父母双方 或者未陪同未成年人出行的父母一方出具的离境同意书;
同意书上应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2006年的第1098号法)之规定写明离境日期、出行目的、归国日期以及由何人陪同未成年人出行;
同时,如果其所持护照中的可机读区域中没有出现未成年人父母的姓名,还应提交哥伦比亚籍儿童或青少年的民事登记证副本;
如果出具同意书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哥伦比亚境内,则由公证人对其同意书进行公证,如果其身在境外,同意书应当由哥伦比亚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如果在其居所附近没有哥伦比亚派驻的使领馆,则必须在当地公证人的见证下以西班牙语写就并签具,办理正规公证手续并提交将公证的同意书原件;
如果父母中有一方身亡,应当提交身亡一方的死亡证明。如果父母双亡,应当根据2006年的第1098号法之规定提交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出具的离境同意书;
对于收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收养判决的副本;
如果父母双方在这一事项上的意见有冲突,应当提交应家庭事务法官出具的许可书;
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落到父母中的其中一方,则需要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书的副本;
如果以公证书形式出具同意书,应当提交公证书的副本并随附证明其仍有效的证明书;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双重国籍,哥伦比亚国籍是其中之一的,应当遵守前面有关哥伦比亚国民的规定;
如果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下落不明、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具备出具同意书的条件、或者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则应由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 依照2006年的第1098号法第110条之规定出具同意书。
284. 在为未成年人和/或其父母签发护照方面,应遵照外交部2011年3月18日颁布的第830号法令之规定执行,该法令对为哥伦比亚国民签发出行文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范并颁布了其他规定。就这一问题,该法令第二章第13条设定了针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要求条件,并规定应给予男子、妇女、男童或女童同等待遇。法令中并未以性别原因为由对女性设定附加的要求。法令中的这一条文就未成年的情况设定了如下要求:
对于在哥伦比亚境内的未成年人,要求提交由民事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登记证明的认证副本以及身份证副本(如果有);
对于在境外的未成年人,要求提交由民事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登记证明的认证副本以及身份证副本(如果有);
未成年人出行时应有其父母一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父母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第三人陪同,针对最后一种情况,该被授权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和资格的授权书复印件。
1.立法措施
285.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1中,列出了在本次报告期内颁布的与《公约》第九条有关的法律和法令清单以及对应的全文。
2.现状/统计信息
286. 2005年的普查结果显示,哥伦比亚的移民总数为109,971人,他们来自世界各大洲的不同国家。在所有的移民中,56,889人为男性(51.7%),53,082人为女性(48.3%)。
四.《公约》第三部分
A.第十条
1.行政措施
“教育革命”政策
287. 哥伦比亚自2000年开始推行这一政策,目的是创造条件让所有的男性和女性哥伦比亚人都享有更为平等的教育,即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并改善教育质量。这一政策的核心在于使教育部门围绕其用户组织开展工作,也就是说,使学生在任何时候、任何教育水平和教育阶段都成为一切教育活动的中心。
288. 为落实这一点,必须利用各类综合信息系统来对学生有更多的了解,以掌握以下资料:教育需求、辍学风险及造成辍学的因素、助学补贴或助学贷款、国家审查的结果、对毕业生在劳务市场上的信息跟踪,等等。
289. 这一政策的重心落实在五项转型行动上。其中两项行动就是界定期望实现的目标:全民终身教育和创新、竞争力与和平教育,这两种教育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强调的是教育的覆盖面和教育质量。另三项行动的重点集中在教育的管理运作程序上,旨在引导支持实现上文提到的两大教育目标,这三项行动是:强化教育机制、持续开展教育机构的现代化改造以及促进全社会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290. 全民终身教育这一转型概念旨在为全体哥伦比亚国民提供教育机会,重点向教育边缘化群体倾斜。因此,受教育对象不仅包括根据宪法规定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男生和女生,还包括幼儿(0-5岁)、希望继续学业直至完成中学教育或技术培训的青少年以及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适龄年轻人。
291. 此外,强调需要针对从未进入正规教育系统的人口开展扫盲教育,并让放弃学业的人口重返校园,采取的方式有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或者通过其他形式的教育,重视开发其能力,以便公民能够活到老学到老。
292. 这一政策对妇女和男子以及男童和女童所带来的主要益处反映在10个方面,正如在本章与现状或统计信息有关的段落中所看到的:各级教育的供给均有增加,照顾弱势群体,比照国际标准开展素质教育,高等教育的质量有了保障,改善了学校基础设施,使更多的学生接触到电脑和互联网,根据工作能力和表现对教育工作者进行遴选和评估,强化教育机制并进行现代化运作以及实施参与性运作。
293. 这一政策在各级教育中对妇女产生的积极影响可参见附件6。
2006-2016年国家十年期教育计划
294. 《1996-2005年十年期教育计划》届满后,国家教育部在私营部门各类组织的支持下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据以认定了在接下来的十年中教育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295. 从这一评估结果入手,在国家教育部的领导下,经过广泛的公开磋商和讨论,制定出台了《2006-2016年国家十年期教育计划》:“以我们所需之教育建设我们梦想之国家”。
296. 这一计划是一项谋求落实教育权利的社会契约,其目的是在十年的计划期内为国家的教育发展提供路线方针并奠定基准线。各级政府和教育机关所制定的规划以及与教育保护工作有关的社会和政治运动的文书均应以其作为参照,在这里,教育被视为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一项公共服务,因此,需要落实教育的社会功能,保障全体人民受教育的平等条件以及从启蒙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程教育参与。这就是说,该计划是一项从区到市到省乃至全国的教育管理工具。
针对不识字青年和成年人的国家基础性扫盲方案
297. 自2002年起,国家教育部开始实施这一方案,除了向青年和成年人教授读写知识外,还鼓励其重返校园。以这种教育模式,努力对15岁以上的不识字人口进行扫盲,也就是说让这些人达到相当于三年级的文化程度,并通过专项读写集成教育阶段 让扫盲对象继续受教育,直到完成十一年级的学业。此外,设定了一项资助机制,从2003年开始通过这项机制从国家总预算中划拨专款用于资助开展第一阶段(扫盲)的工作,并从普遍参与体系(SGP)中拨款资助开展第二至六阶段的工作。2003-2010年期间,国家教育部为这一方案共计投入了1,745.38亿比索(9,118万美元),使1,208,019人受益。在本条对应的附件6中介绍了哥伦比亚的总体文盲水平以及不识字妇女的比例。
298. 此外,无论是被动员重返教育的妇女还是男子都根据这一计划的收容方针接受了文化教育和培训服务。这一服务的目标对象为接受再教育的人员及其家人,他们可以通过各类文化教育方案开始或继续其学业:扫盲、小学基础教育、中学基础教育和中级职业培训。
旨在扭转过早辍学趋势的各类行动
299. 教育部自2004年开始逐步开发了若干专门系统来掌握和宣传教育部门的最新信息并以全面、及时和可靠的方式对用户进行与教育机构、文化教育和特性有关的引导。而预防高等教育辍学系统就是其中之一,这一体系对全国范围内的高等教育辍学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诊断分析并从其成因出发针对每一家教育机构以及方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评估。
300. 与此同时,拟定了辍学现象监测、预防和分析信息系统,力争使各教育机构和地方机关掌握对辍学现象进行长期监测的工具,帮助这些单位尽早发现有辍学风险的儿童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行动。国内所有教育机构均可通过互联网登入这一系统,并在全国各大院校中通过电子培训(指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学习)的方式以及通过各地教育厅开办的讲习班开展相应工作。
301. 通过这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监测并掌握其完整信息的做法的好处就是能够知道每一名学生辍学的具体原因。这样就可以及时进行干预,实施预防性政策,包括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精神关爱,而不仅仅是简单纠正其行为。同时还能集中精力重点关注最有可能辍学的学生。辍学现象监测、预防和分析信息系统开展的研究以及收集到的资料显示,导致学生辍学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就是学习成绩差、交不起学费、不正确的职业价值观以及社会家庭环境的影响。这一系统的实际效用就是衡量各类因素的权重并敦促每一家教育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重点。
302. 同样,辍学是由学校和社会各项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从学校因素来说,主要是交不起学费和学习成绩差,没有完成学业的动力。而从社会因素看,主要是贫困和边缘化,过早参加工作,家庭暴力以及家庭变故。
303. 为减缓这些因素,出台了各项方案,如推行免费教育,减免贫困家庭的教育费用,根据学生的入学情况为学生家庭提供补贴,提供学校饮食补贴,通过这些方式不仅照顾到儿童的全面发展,还关注其健康,以激励家庭坚持供子女上学。
304. 通过实施各项战略来努力将学生留在校园中,这些战略包括:宣传战略,口号是“一个也不能少”和“不要找借口,不让孩子上学既剥夺了孩子的机会也让国家蒙受损失”,“学校呼唤学生”运动;直接参与摆脱贫困网;学校一揽子经济支持和补充支持战略:免费教育;整合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和互助银行的投资;学校供餐;学校交通;以及灵活的教育模式。在本条对应的附件1中介绍了与这些战略有关的更多信息。
奖学金和补贴发放战略
305. 为达成扩大教育覆盖面而实施的主要战略之一就是向有需要的学生发放助学贷款并在入学和学习费用方面给予其资助。以此争取补助公立大学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坚持完成学业,采用的方式是发放助学贷款和其他补贴,同时也对无力支付私立大学学费的学生给予资助。2002-2010年期间,哥伦比亚教育和学习信贷局大幅提高了其贷款发放规模,从2002年的65,218笔增至2010年的259,269笔,年均增速达18.9%。这意味着2002年7%的国内本科生获得了助学贷款,而在2010年获得教育和信贷局贷款的学生比例至少达到了14%。
306. 在2003年至2010年新增的贷款受益人中(300,055人),有97%来自处于第一、二和三社会阶层的家庭。而接下来的助学对象也聚焦于这一人群,这一点表明教育和学习信贷局的贷款发放对象全部集中于经济贫困的学生,而来自第四、五和六社会阶层家庭的受益人比例仅占3%。
307. 贫困学生同样还能享受其他福利:被划归为社会福利计划受益人遴选系统第1类和第2类的学生,近五年来共有92,831人属于这种情况,他们还可以享受相当于学费价值25%的额外补贴。2010年,这一补贴的受益人数为24,000人,补贴金额共计739.5亿比索(约3,900万美元),也就是说,人均310万比索(1,620美元)。此外,在同一时期通过土著社区基金向土著学生发放了1,762笔助学贷款,通过非洲裔社区基金向非洲裔学生发放了3,270笔助学贷款。
按性别分列的大学生助学贷款数量 2004-20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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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
女生 |
14 621 |
12 383 |
19 613 |
28 674 |
23 231 |
24 169 |
23 307 |
男生 |
11 668 |
9 878 |
15 554 |
22 964 |
18 641 |
19 638 |
18 696 |
资料来源: 宋 哥伦比亚教育和学习信贷局-由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下属的两性问题观察站整理。
308. 在2004至2010年期间,获ACCESS大学助学贷款 的受益女生人数超过了男生。2010年当年批准了42,003笔,其中55%(23,307笔)分发给了女生。
在专业和职业培训方面给予男生和女生指导
309. 为向年轻人提供更多与区域经济有关的高等教育专业选择方面的资讯,发展各类资助方式,鼓励政府机关和私人机构参与当地高等教育机关推行的各类方案,为当地年轻人提供更多劳动机会,以促进其发展,国家教育部推行了“专业定位”方案,这一方案的开展得到了各地教育厅、哥伦比亚教育和学习信贷局以及其他金融实体和教育信贷机构(各类家庭福利类金融机关、各省市对高等教育给予资助的集团企业、银行、基金,基金会或企业联合会)的共同支持。共和国总统府各部门、社会行动署和综合行动协调中心、青年事务委员会以及高等教育机关主管单位在2006-2009年期间共举办了202次学生宣讲会,参与学生人数达到了530,000人,他们都是来自全国31个省份的高年级初中生及高中生。
310. 这一战略已经成为一项有利于推进教育部开展的各类区域化项目和战略的重要手段,以便将高等教育工作落实到地方。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引入以及通过门户网站“哥伦比亚学习网”所开展的工作,在年轻人填报专业时发挥了关键作用并为其选定专业提供了帮助;但是,这一方案仍希望扩大其覆盖面,让各地教育厅及其各自的职业指导方案也加入到这一方案中来。这样,就可以让更多的年轻人接受高等教育,并掌握更多城市的相关信息,让年轻人能够获得方案所提供的资助机会并能够在劳动力市场是作出更好的选择,除此之外,还能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对其个人发展和家庭发展的附加值。
综合性职业教育
311. 由国家学徒服务局提供的免费综合性职业培训,是通过一项教育程序开展实施的,旨在引导学生具备技术知识和技能并树立起正确的社会生存态度和价值观,帮助个人更好地从事生产劳动。 接受过国家学徒服务局的综合性职业培训的人员可获得能力认证,证实其具备开展某一专业或专业领域的工作的资质,可从事企业的创建、转型、维持经营和提供商品和劳务的相关工作,或者能够从事个体劳动。
312. 培训内容分为两类:
正规培训:旨在培养新手的业务操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储备新劳动力;
进修培训:旨在更新和提高相关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使失业者的知识和技能得到提升,以便重新找到工作。
313. 国家学徒服务局还开发了其他一些教育活动,例如青年在行动计划和农村青年计划,通过这些活动提高妇女的地位和参与度,详情可参阅本条对应的附件6。
性教育和公民建设教育方案
314. 这一方案旨在从对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机构的长期培训程序入手,帮助开发男童、女童、青少年和年轻人的公民意识和基本权利意识,通过各类教育活动来使其掌握相应的知识,对情感有正确的认知并具备情商和交际能力。
315. 方案希望让男童、女童、青少年和年轻人认识到,他们对其自己的身体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任何人未经其同意不得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在其自身或他人的性权利遭受侵犯时可以向专管这一事务的人员或机构救助;让他们了解到他们有权免受一切压迫和性暴力,并有权遵从自己的决定,选择健康、体面和负责任的性生活,以丰富其自身和其他人的人生规划;并且有能力采取行动,以便使其自身以及其他任何人都不会被控制进行有损其身心完整性和社会完整性的性行为。这一方案立足于人权,力争让所有人都享有同等权利,同时尊重其各自的身份特性和差异性。
316. 这一方案是在地方一级的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实施的,各地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性教育教学大纲的开发。当前95家地方教育局中已有71家实施了这一方案,2,390家教育机构正在制定性教育和公民建设教育的教学方案,现已出台的教学方案已有1,263个。国家教育部的质量监控局就方案的相关内容对相应操作者进行了培训。
保障弱势人群的权利
317. 在追求全民教育的过程中,这一政策的工作重心在于将弱势群体纳入其中。最突出成就是使5至17岁年龄段的流离失所人口中的86.5%得到了照顾。同样,通过课堂整治措施,在2010年使残疾学生的入学人数达到了107 258人,从入学率上看,自2006年以来实现了24%的增幅。在本条对应的附件2中介绍了能够反映出这些进步的一些指标。
318. 另一方面,宪法法院针对被迫流离失所现象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值得一提的有:2004年的第T-025号关于流离失所妇女的教育权利的判决,法院责令制定并实施针对15岁以上流离失所妇女的教育方案;通过2008年的第092号裁决认定了在这一权利保障方面的若干空白;以及2009年的第237号裁决,通过这一裁决采纳了关注流离失所妇女问题的相关组织提出的方针,国家政府据此开展了以下行动:
教育部门扩展了其教育范围,通过传统教育与灵活的教育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对流离失所人口和弱势群体进行照顾。在教育模式中纳入了有助于认定被排除在教育服务之外的人口的战略以及有助于让学生坚持学业以及提高教育质量的战略,主要包括心理辅导、学校供餐和发放学习用品等方式。同时,通过各项旨在提高教育质量的战略完善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为此推行的主要项目有:性教育和公民建设教育;关于行使人权的教育和环境教育;
实施并不断完善针对15岁以上流离失所妇女的教育支持方案,其根本目的就是使这一女性群体有机会以平等方式接受素质教育并坚持完成学业。在对《公约》本条的执行情况对应的附件3中,对方案的信息进行了展开论述并介绍了取得的主要进展。
保护怀孕女生免受各类歧视
319. 国家教育部敦促各地教育局努力保障所有的学生都能够不受任何歧视地入学并在教育机构中完成学业,怀孕学生也不得例外。在各类性教育和公民建设教育以及关于行使人权的教育的通用项目框架内,已经从性别角度宣布将妇女、女童和少女认定为具备完全公民资质、能够行使权利的社会主体。为此,将上述人口认定为权利主体,以确认其需求和利益所在,开设与这类人群实时沟通的渠道,并为她们创造行使权利,特别是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各项条件,使她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切实行使这些权利。这在转变导致对妇女的各类歧视的文化范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20. 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要在各教育机构中落实这些项目,以便培养个人的自主性,树立自强自立、宽容忍耐、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和民主参与的价值观。但是,由于社会和文化转型过程需要时间,哥伦比亚政府也出台了各项监督机制,以确保落实这些权利。
2.立法措施
321. 1991年的《政治宪法》 承认教育是一项基本权利,1994年的第115号法, 或者称《教育总法》中写入了保障教育权利和不歧视的规定。
322. 2007年的第1146号法 规定了对可能殃及男女生的性虐待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的防范、早期发现、自我保护、侦查和举报的相关法律机制,其作用范围不光局限在校园中,还扩展到了校外。并规定了针对教育领域的歧视现象,无论是性骚扰还是其他形式的歧视的受害妇女的法律机制,责令各教育机构颁布相应条例,在其中包含用于开展对性虐待和歧视事件的调查和举报的所有要素,同时不妨碍当事人向主管当局进行举报。
323. 2008年的第1257号法(前面已经提到过)在第十一条关于教育措施的规定中要求教育部应当确保让所有教育机构在其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学会尊重权利、自由、自立自强以及男女平等,作为宣导人权的组成部分,开发相关政策和方案,用于提交教育界的认识和觉悟,重点针对教师、学生和家长就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进行相关培训和训练,设计和实施针对遭受某种暴力侵害的女性辍学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各类劳动技能和职业培训方案,使其能够从事传统上的非女性化专业,特别是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类的专业性工作。当前正在加快这一法律的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
324.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4中介绍了在报告期内采取的其他重要立法措施并将每一项法律的全文都登载在了附件中。
3.司法措施
325. 宪法法院2004年的第025号判决。宪法法院认定国家针对流离失所现象开展的工作力度不足,没有彻底履行国家在这方面的宪法义务,且现有的关于应对强迫流离失所问题的公共政策中还存在若干未及的空白,导致流离失所妇女仍陷于无所依傍的境地。根据前面提到的,法院下达了专项指令,以填补这些公共政策中的空白,以保障受影响妇女的权利。为此,责令社会行动署拟订并实施十三项方案,并将性别观点融入其中。在被迫流离失所受害妇女的教育权利方面,法院责令制定并实施了以下方案:对15岁以上流离失所女性的教育支持方案,保护流离失所的土著妇女权利的方案以及保护流离失所的非洲裔妇女权利的方案(2008年的第092号裁决和2009年的第237号裁决)。
326. 2008年的第092号裁决。在宪法法院责令开展实施的方案中,包括上面提到的对15岁以上流离失所女性的教育支持方案。
327. 2010年的第C-374号判决,通过这一判决宣布1994年的第115号法第183条 违宪,因为该条规定了在正规教育的小学教育中收取名额费的可能性。法院指出,国家有义务立即明确落实对免费小学教育的保障,并逐步实现免费的中学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本条对应的附件5中包含了上述判决书的全文。
4.现状/统计信息
328. 在本章对应的附件6中包含了与此有关的详细统计信息,能够表明当前的形势,反映出在各级教育中对男性和女性的教育权利的保障。接下来将对主要进步成果进行概括介绍:
329. 在5-14岁年龄段人口对应的过渡阶段和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总体普及率方面,从2002年的96.7%增至2009年的110.51%,这表明被排除在教育体系之外的男童和女童人数有所减少。公立教育机构中男童和女童的注册入学率提高了19.72%,占到注册入学总数的85.98%,而私立教育机构中男童和女童的注册入学率下降了18.89%。
330. 在15-16岁年龄段人口对应的中学教育阶段,教育总体普及率从2002年的57.43%发展到2009年的75.76%,将被排除在教育体系之外的人数减少了29.7%。公立教育机构中男童和女童的注册入学率从2002年的70.6%提高到2009年的81.06%。由于原先公立学校的招生人数有限,随着公立中学规模的扩大,有越来越多的学生从私立学校转入了公立学校。
331. 在国家政府推行的教育政策所取得的成就方面,最显著的就是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中男生和女生注册入学率方面的不断提高。2010年, 教育部报告称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的注册学生总数达到10,978,743人,其中女生占50%;近六年来女生一直维持在这一比例上。
332. 在技术和技能培训方面,2002-2010年期间可以看出在这一领域的活跃表现:不仅学员数量有了大幅增长,而且地方一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教育内容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需要。技术和技能培训项目新学员的数量增加了359,039人,在八年中增长了95.8%,年均增长率达到14.5%。而如果单看高等教育院校的招生情况,在技术和技能专业的招生比例年均增长4.6%。
333. 从文化程度看,技术和技能教育的水平有了大幅提高,技术和技能教育入学率实现了年均14.5%的增幅,而大学教育的增幅则为4.2%。职业技术和技能专业的招生比例从19.5%提高到34.2%。
334. 国家学徒服务局――SENA,从两性平等入手推动开展就业培训。在这些方案的所有受益人中,54%为女性,2006-2010年期间,取得了以下成果:
定向委培学员方案:在2010年期间共有154,744人受益,这是自2004年以来受益人数最多的一年,其中53%为女学员;
综合性专业培养方案:2010年培训学员总数为8,219,383人,其中女学员占51%,这一趋势与前些年持平;
农村青年方案:注册学员人数为1,054,546人,其中女学员占52%;
远程虚拟培训方案:2010年参加远程虚拟培训的注册学员总数达3,909,437人,比上一年增加14%,其中女学员占学员总数的48%。
335. 在高等教育阶段,2002年女生注册人数为514,568人,男生注册人数为485,580人;到2010年,女生和男生注册人数分别为864,473人和810,947人,增幅达67.8%(其中男生增幅67%,女生67.8%);男女生人数差距从28,988人扩大到52,526人,以女生人数居多。
336. 其中女生报考比例最高的专业包括会计、企业管理、法学、心理学和工业工程专业。这五大专业的报考女生数量占到2010年报考女生总数的30.2%。
337. 将2002年和2009年的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发现,高等教育阶段的女生所学专业集中于经济类、管理类、会计及相关专业,社会和人文科学次之,而工程、建筑、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则是女生报考比例较少的专业。2002年至2009年期间女生报考人数增幅较大的专业为美学艺术类专业,增幅为70.7%,农业、兽医及相关专业次之,增幅为58.7%,经济类、管理类、会计及相关专业的增幅则为56.7%。
338. 从学校性质看,2002-2010年期间高等教育注册入学率发展较快的公立院校,招生人数增长了31%,而同期私立学校的招生人数增长率为27.4%。2010年公立院校中招收的女生比例为53.7%,而私立院校中的女生比例则为46.3%。
339. 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的毕业生情况方面,数据显示女毕业生的数量遥遥领先,高等教育毕业生中女生占55%,男生占45%。而女毕业生获得的学位也大多集中在上述高等教育女生比例占优的专业中。在教育学,卫生保健学,经济、管理和会计学中女毕业生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7%、72%和61%。
340. 2010年女生报考比例较高的本科专业主要有:生态休闲教育、师范教育、行政法专业、艺术师范类和幼儿师范教育专业。2010年这五类专业的女生人数占招录女生总数的18.2%。
341. 在针对文盲人口的扫盲工作方面,2002年文盲人口占15岁以上人口总数的7.6%,到2009年这一比例降至6.7%。不识字人口中以农村人口和老龄人口为主。2008年,大城市中的文盲率为4.2%,而农村地区的文盲率则为15.0%。同样,数据显示,15-24岁年轻人的文盲率为2.01%(大城市中的文盲率为1.1%),35岁及以上人口的文盲率为14%,45岁及以上人口的文盲率为18%,而问题最为显著的是农村地区,农村45岁以上人口的文盲率为28%。
342. 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之初,男性和女性之间的文盲率差别不大,女性情况略好(男性文盲率为7.44%,女性为7.42%)。到这个十年接近尾声时,每100名哥伦比亚人中的文盲数量为6.76人。女性在这方面的进步幅度更大,扩大了其与男性相比的优势(男性文盲率为6.68%,女性为6.56%)。
343. 正规院校中的辍学率在2002-2008年期间下降了2.85%,从2002年的8.0%降至2008年的5.15%,基本上圆满达成了到2010年将辍学率降至5%这一目标。
344. 在高等教育领域,辍学比率非常高。据估计,2004年100名考入高等教育院校的年轻人中有48.4%中途放弃了学业。这一总体比率在各院校、各地区和各专业中的起伏较大。据了解,2010年公立院校的辍学率为43%,略低于私立院校47.2%的水平。另一方面,职业技术类(59.6%)和技工类(55.4%)专业的辍学率要高于大学专业的辍学率(45.4%)。
5.新出台或持续推行的措施
345. 面对阻碍全面落实妇女的教育权利的各项经济挑战,国家努力推动开展针对年轻人和成年人的免费教育方案,以便使单身母亲也能入学受教育,而不必担心学费问题或者子女的照顾问题。同时,哥伦比亚政府还通过各地方教育厅和教育机构优化利用其从教育体系中得到的拨款这种做法来改善对妇女以及对全社会的教育服务。
346. 在文化挑战方面,政府力图通过各类教育手段降低各类歧视、殴打、性虐待、心理虐待和谩骂、经济依赖性、排斥和贫困现象。同样,政府鼓励两性平等,让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都能参加教育方案。此外,提高妇女的配偶、家长和子女关于妇女接受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和觉悟,尤其是针对妇女参加的教育课程大多是夜校课程的情况。在这方面,有必要促进教育部门信息系统对此类人口的认定和特别关注,并继续实施包容性方案,让处于弱势状况的男童、女童和青少年能够入学受教育并坚持完成学业。
347. 在社会领域,面对各项挑战,政府通过出台措施为妇女及其子女提供社会保障,让他们可以投入必要的时间来学习。为此,政府希望划定专门的道路和交通系统,以便学员能够更方便地就学,并确保交通安全,能够方便地前往学习场所。基于这一目标出台了《2009-2011年反周期投资计划》,通过这一计划力争在最近三年内建成必要的基础设施,执行预算为一万亿比索(5.22亿美元)。计划新建或翻修10,000余间教室,新增约891,410个入学名额。
348. 2005-2007年期间,教育部就性教育和公民建设教育方案开展了一项研究。无论是这一研究的结果还是由人口基金开展的其他研究的结果都显示,哥伦比亚的若干地区仍继续保持男性沙文主义的趋势。而这种行为是从家庭观念和文化观点中产生的,并会对家庭、社会和学校产生负面影响。
349. 这一点在决策方面表现尤为明显,男性在决策时会考虑、选择和承担其决策的后果,而女性的决策权掌握在其家庭手中。在这个意义上说,家庭认为女性没有决策能力,她们处于弱势并需要更多的保护和监控,因此不适合做出恰当的决策。
350. 同时,这些研究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性别不平等以及拒绝多元化的现象在家庭环境中更为严重。妇女在家庭中要承担加诸于女性身上的责任并且将其视为一种美德,如果有所反抗,就会被认为不是好女人。面对这类情况,国家教育部已经努力使女性在平等和公正的条件下践行其教育权,但是由于这涉及到文化观念问题,因此这一转变过程进展十分缓慢。
B.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351. 与委员会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具体建议(CEDAW/C/COL/CO/6,第29段)及委员会第12、13、16、17和1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1.行政措施
352. 政府通过出台针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政策,已经使越来越多的哥伦比亚人能够从事生产劳动就业,获得稳定的收入并(倾向于以参保缴费的方式)参与社会保障体系。这些成就的取得要归功于国民经济的高度活跃。在这方面,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从总体上对劳动和就业产生了积极影响,这反映在失业率的降低以及正规就业的增加上,这意味着社会保障体系参保缴费人数的增加。政府在这方面的第一步举措就是通过2002年的第789号法修改了法律法规框架,以便使劳动力市场更加灵活。
353. 为评估这一劳动领域的变更所产生的效果而开展的研究 表明,哥伦比亚人的就业几率有所增加。改革检查委员会(2005年)指出,在改革之后的两年中,即2006年和2007年所生成的96万个就业岗位中,有35%是由于改革促成的。此外,政府积极采取各项战略来完善对社会保障体系参保缴费人员和受益人员的身份认定程序,以及现有的审查程序。这些举措,配合较高的就业率,使得医疗保障体系、养老金体系、职业风险体系以及家庭互助救济体系的参保劳动者数量加速增长。与此同时,政府还做出了重大努力,以便生成新的营销渠道并促进在生产活动中进行创新,以提高哥伦比亚经济的竞争力和生产力。
354. 为激发劳动力市场的活力,政府已经开展了三方面的工作:活跃的劳动力供给;劳动中介和保护失业人员;劳动关系。
355. 促进体面劳动。在《2006-2010年国家发展计划》中规定,应当采取各项行动,通过宣传和推广各项基本原则和权利,预防和减少劳务冲突,实现体面劳动。同样,计划指出政府应当在相关国际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技术顾问下与雇主和劳动者共同促进体面劳动。哥伦比亚作为一个社会性的法治国家,已经就在已批准的协议框架内增进劳动权利、促进体面就业机会、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对话向劳工组织做出了承诺。2006年6月,批准了当前正执行的2007-2010年投资预算,其中包括旨在资助开展为促进体面劳动提供技术支持项目的专项预算。
356. 与此同时,对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寻求实现兼顾全球经济需求与哥伦比亚劳动者保障的和谐发展(与立法措施有关的2002年的第789号法、2008年的第1210号法、2008年的第1233号法和2009年的第535号法令)。
357. 实施了“在基本权利框架内谋求一项体面劳动国家政策”战略,战略蕴含了四方面的诉求:劳动权利、就业权利、社会保障和社会对话。制定出台了一则文件,主题为“从对弱势群体的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在哥伦比亚实施促进体面劳动的战略”,并敦促国内三大权力机关以及各国家实体各司其职,以便与企业家共同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提高国内对体面劳动的认识,力图保障有助于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关系的最起码的权利和措施。
358. 这一战略试图通过一个工作-家庭关系框架,帮助妇女摆脱强加于身上的家务重担,使劳动者了解其基本权利,培养企业家在劳动领域的责任感,并提高企业家对其开展负责任的社会投资的思想觉悟,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为针对弱势女劳动者的生产激励计划提供技术支持;
与劳工组织签署了协议,协议规定开发旨在强化家庭女户主的创业能力的项目,从性别观点角度创办家庭式作坊、个体企业和生产合作社;
在体面劳动项目框架内与劳工组织签署了三方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开展各类旨在面向全国为弱势家庭的女户主创造收入的方案。这一项目惠及来自各城市的2,500名妇女,为各地开展的生产性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359. 作为2006年在日内瓦签署的“结社权与民主及国家体面劳动方案”三方协议的签署方,为鼓励劳动者、用人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持续互动,国家在2010年6月份举行了大型纪念活动,纪念哥伦比亚经过21年的努力后终于被摘除出了专家委员会和工会自由委员会需要严格审查的25个国家的名单,这要归功于其在彻底落实国际劳工协议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这表明哥伦比亚与劳工组织在法规制定方面的分歧已经被消除,并签署批准了以下法规:将集体辞退的评定资格移交到司法部门手中并颁布了《口述法》。
360. 前面提到的进步是国家政府责成社会保障部、内政和司法部、外交部所开展努力的结果,并得到了各家劳工组织和企业家行会组织的参与,全社会都致力于为保护工会领袖和坚持打击有罪不罚做出艰苦努力。
社会对话和协商空间
361. 在最近八年中,通过劳工政策和薪酬政策常务委员会,国家政府已经在劳务协商和劳资谈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同样,社会保障部通过劳工组织开发了若干旨在鼓励国内社会对话的培训策略和方法。
362. 哥伦比亚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部,联合本国的多家劳动者总工会和企业家行会,领导开辟了若干对话空间,这方面的主要信息包含在这两条(第十一条和十三条)所对应的附件1中,政府十分重视通过社会对话和协商扩展和增进人权及劳动方面的基本权利。
363. 劳动中介和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国家政府加强了国家学徒服务局的公共就业服务处 的工作,作为国内的劳动中介机制,以完善就业指导和就业支持工具,帮助落实就业和增加就业安置,为此采用了各类措施来方便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的互动联系。在劳动力供给和需求方面降低了市场的低效率,以此帮助扩展哥伦比亚人的就业机会。
364. 此外,国家政府还通过促进就业和失业人员保护基金加强对失业者的保护力度,这一基金是根据2002年的第789号法设立的。基金的保护分为三种模式:小额信贷、就业安置培训以及对失业者的补贴。
365. 促进就业和失业人员保护基金所开展方案的主旨是:
在方案实施期间,通过向失业人员发放相当于一倍半现行法定月工资额度的补贴确保失业人员的经济能力,这一补贴的发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通过开办强化培训班,确保失业人员重新具备劳动技能;
重点关注国内弱势群体,尤其是作为一家之主的失业人口。
完善和强化劳动检查、监管和控制体系
366. 社会保障部已经将在劳动检查、监管和控制体系中实施预防性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以促进和整改现有的劳动监察工作,创造一种落实法律法规和全面社会保障的文化,目的是帮助扩展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以及金融可持续性。
367. 为此,劳动检查、监管和控制总局当前在各省省府设立了28家地方监管局,2家特别代表处,117家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人员共计424名。
368. 劳动检查、监管和控制总局设定并落实的目标包括合理划定管辖范围并使之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一致;为此在2003年颁布了第4283号决议,通过这一决议确定了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的行政管辖范围。总局制定的关于统一社会保障方面的劳动标准以及各地方监管局的工作程序的目标,通过颁布相应的内部规章得以落实,这些规章涉及的主题有:集体裁员、行政公务员的职权、行政调查、仲裁法庭的办案手续、企业关停,等等。
369. 同样还通过制定劳动监察和工作方针指南手册,作为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人员的工作方式,应用于对伤残等级的评定查访中,以此来减少社会保障体系中偷逃和拖欠养老金和职业风险参保缴费现象并强化了对伤残评定的检查、监督和控制。
370. 通过颁布2006年的第657号法令,实施落实第67条关于民主游行的规定,通过这一法令规范了《劳动法典》第482条至第484条中所载的工会合同规定。
371. 在这两条对应的附件4中,介绍了相关统计信息,可以从中看出就业领域的公共政策对全体劳动者,特别是劳动妇女的影响。
372. 对妊娠期和哺乳期女工的保护。作为对哥伦比亚《政治宪法》第43条和第53条之规定的补充,哥伦比亚颁布了《劳动法典》,该法典以一整章(第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对母性的保护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373. 在对妊娠期和哺乳期女工的保护方面,法律规定母性应享有国家的特别保护,并在该法典的第236条中规定了带薪产假的福利,在同一段落中,还规定产妇的丈夫或同居配偶有权享有八个工作日的带薪陪产假;在第237条中承认妇女在流产时有权休带薪产假;在第238条中规定在哺乳期(产褥期)可享有带薪产假;在第239条中规定禁止在女工怀孕或哺乳期间对其进行辞退。
374. 此外,通过2000年的第0047号法令,颁布了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参保的若干条例以及其他一些规定,指出劳动者有权在运作期内参保并获得收益,2004年的第931号法,颁布了劳动者(无论男女)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这一权利的相应规章条例,目的是赋予所有公民平等的条件。
375. 在保护母性方面,2006年的第1098号法第41条第11款将“保障和保护对孕妇以及产褥期妇女的医疗护理覆盖面和质量[……]”列为一项国家义务。同样在该条的第15款中规定,针对以任何形式侵犯其受保护权利、人身完整性权利的少女孕妇以及18岁以上孕妇、或遭受犯罪侵害的受害少女及18岁以上孕妇,为恢复其权利,应当实施一项对其进行特别关爱、确保恢复其权利的专项方案。
376. 国会经讨论通过了共和国政府的提案并即将颁布一项法律,据以将孕妇的产假期限增加两周,目的是使产妇与其新生儿共处的时间尽可能延长,并避免产妇因害怕产后假时间过短,没有足够时间与孩子相处而放弃休产前假,这样对其身体健康以及对即将出生的幼儿健康都可能产生损害。
377. 社区福利家庭方案。这一方案是在1986年底出台的,目的是通过由社区妈妈们 开展的行动,帮助贫困家庭的七岁以下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改善其营养状况和生活条件。通过1996年的第038号决议,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颁布了旨在组织实施运作“多家企业资助的社区福利家庭”的指导方针、技术程序和管理办法。这些家庭所提供的服务是家庭福利研究所与各企业通力合作的结果,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家们自由表达了支持其雇员在个人福利政策框架内照顾子女的意愿。另一方面,通过1996年的第039号决议,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颁布了旨在组织实施运作“家庭式社区福利家庭”的指导方针、技术程序和管理办法,据此为发展中的家庭 提供关照,以便让男童和女童自胎儿至两岁期间都得到照顾,目的是完善家庭的社会化功用,帮助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并增加父母养育和照顾子女的责任感。
378. 国家政府已经对家庭式社区福利家庭方案的效果进行了两次评估,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建议,以便完善这一方案。
379. 预防和根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和保护青年劳工国家战略(2008-2015年)。为应对在《2002-2006年国家发展计划》和《2006-2010年国家发展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哥伦比亚第二个百年远景文件:2019年》,哥伦比亚政府开展了若干政策行动,以通过《预防和根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和保护青年劳工国家战略》来根除童工劳动,这是全国各地的各级机构和行为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的体现,为此组建了根除童工劳动和保护青年劳工机构间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而国内各企业家组织、劳工组织和国家机关纷纷参与其中,国际劳工组织也对此给予了长期支持。
380. 在这一背景下,方案的主旨在于:让从事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或有这一风险的男童、女童和青少年弃工就学,并由地方和国家为其提供尽可能多的必要服务;优先照顾此类男童、女童和青少年所在家庭,使其享受必要的国家和地方的社会服务,以便能够使其正常生产生活;协调并完善致力于这一工作的政府机关和非政府机构。
381. 政府在一项法律体制框架内实施的各项行动以应对与国内许多家庭的贫困状况直接相关的童工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并对1989年颁布后一直沿用至今的《未成年人法典》进行更新,2006年11月8日批准通过了第1098号《儿童和青少年法》。在该法第35条中规定了允许从事劳动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5岁,15至17岁之间的少年应当得到由社会保障部或地方主管当局的批准后方可从事劳动,并充分保障哥伦比亚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赋予此类人口的权利和劳动保护。
382. 同样,通过社会保障部2008年的第01677号决议,对被认定为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活动进行了划定,并规定了对可能危害18岁以下未成年人健康和身心完整性的危险劳动或有害劳动条件的等级划分。掌握的最新数据显示,童工劳动率已经下降了6.1个百分点,从2001年的12.9%降至2007年的6.8%。
383. 在根除童工劳动委员会技术秘书处的推动下,已经在全国各省完成了这一战略的社会化和实施落实工作。同样还对童工劳动的各项指标进行了跟踪监测,将相应模块纳入到了2003年第四季度和2005年的家庭持续性调查(ECH)问卷中,并将童工劳动模块纳入到了2007年第四季度的大规模家庭全面普查中。
童工劳动的参与率(年均水平)
童工劳动的参与率从 2001 年的 12.9% 降至 2007 年的 6.8% ,从全国水平来看降低了 6.1 个百分点。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384. 这样,国家政府对2003年以来的结果进行了更新、比较、分析和解读。2008年开展了一次对2001年、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各年份关于童工劳动的深化分析和比较研究,通过此次研究工作,发现在这方面逐渐出现了积极的变化,男童、女童和青少年的劳动参与率从2001年的12.9%降到2003年的10.8%再到2005年的8.9%直到降至2007年的6.8%。
385. 与此同时,这一研究对影响童工劳动数量增加或减少的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认定了童工劳动与学历水平之间的互逆趋势,这是因为就业的不稳定会影响学习成绩并使其学校缺勤率提高,这些因素反映到了辍学率的增加上。当男童、女童和青少年为工作耗费了其大部分的时间时,面对要为家庭带来经济收入这一生存需求,教育被迫退居其次。
386. 在预防和根除童工劳动方面,政府通过开展各项行动落实《2008-2015年预防和根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和保护青年劳工国家战略》。设定了一条用于认定童工劳动者的基线并加快国内各省市分管委员会的建设。同样,推进了各类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旨在根除极端贫困现象的社会保障网(JUNTOS网络)的协调联动工作,贯彻落实针对童工群体的干预项目。同时,对战略进行了持续跟踪监测,并辅以童工劳动弱势地位指引图,强化了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统一登记体系。
对流离失所人口进行劳动培训的措施
387. 2006-2010年期间,共有1,780,383名流离失所人员从各类劳动培训方案中受益,其中65%的受益人口为女性,2010年的数据显示,接受培训的人数与上一年相比增加了22%。
388. 从年龄段上来看,数据显示受益妇女大多集中在31-40岁年龄段(96,458人),而41-55岁年龄段次之(82,966人),接下来是18-24岁年龄段(76,116人);在各年龄段中,受益女性的人数在多数情况下都多于男性受益者。
劳动平等议程
389. 这一协议是在2009年3月由17家国内行会组织和17家私人企业签署的。 通过这一协议的签署,共有39家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的行会组织承诺在劳动上给予妇女平等对待。这一承诺包含12项战略,旨在克服在劳动雇用方面对妇女的歧视,谋求男女薪资平等,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努力实现男女在家务上的分工合作,等等。
390. 为开展这些战略,创立了行会间性别事务办公室,作为行会间分享经验和知识的专有空间,并积聚各方努力来具体落实议程规定的行动。这可以视作是行会领域为实现企业中的两性平等而做出的一项明确承诺,以提高妇女的地位,落实各项具体行动来确保使妇女有效融入劳动领域。
391. 在劳动平等议程的开展过程中,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2010年在哥伦比亚的企业界通过立法和实务做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银行界已经推广的两性平等模式。 这一模式是针对私人企业推出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劳动领域的两性平等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希望借助这一模式对在两性平等方面做得较好的企业予以公开表彰。这一模式设定了以下干预领域:在获得工作机会方面的公平;在人才开发方面的公平;平衡工作与生活的关系;健康的劳动环境以及企业与外部的关系。
392.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就业和企业发展工作主线。在前文提到的“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框架内,就业和企业发展是该政策的一条工作主线,据此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方案项目,谋求实现妇女在劳动领域的经济自立能力和平等,推进各项旨在提高对妇女权利的承认和改善妇女权利行使的战略,并将工作重心落在两类妇女群体上:(a) 进入劳动力市场并在私营部门或公共政府机关中谋取到一个工作岗位的妇女;(b) 决定自主就业和自行开办企业的妇女。 遵循这一工作主线,开展了以下行动:
方案 |
结果 |
从性别观点角度发放小额贷款和提供金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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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PMCF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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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致力于促进妇女的经济发展,加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劳动的能力,并通过发放小额贷款、提供企业经营培训和银行业务培训、提供一揽子资助计划以及投资顾问等方式营造一种储蓄和支付的文化。 |
在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的三个阶段中,共计发放了价值406亿比索(2121万美元)的贷款,用于农牧业项目和非农牧业项目。 |
-为妇女提供各类金融资助机会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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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以来,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结合国家政府的金融资助机会政策,设计了一项旨在为妇女提供金融资助的战略。 |
在2007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间,开展了专门针对女性的114次此类活动,超过50,000名妇女参与其中,并向约4%的参加者发放了贷款。通过这些活动,妇女接受了培训,了解了如何才能获得小额贷款以及其他一些金融服务,并有可能在活动中通过信贷交流会得到任何一家政府机关和非政府组织的全部有关资讯。 |
-旨在根除极端贫困现象的社会保障网――JUNTO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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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将这一战略与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和为妇女提供各类金融资助机会的活动连接起来,为受益家庭提供各类服务。 |
在2007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共向参加了JUNTOS社会保障网的11,089名妇女发放了贷款,其中1,981人属于流离失所者,9,108名妇女属于一级贫困。 |
关于企业管理运作、提高生产力、创新、技术研发、联合、合作以及从事传统意义上的男性化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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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方案是由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在各领域推动实施的,如为妇女提供各类金融资助机会的活动、女企业家综合发展国家方案-EXPOEMPRESARIA,为此与多家公共和私人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全国学徒服务局、信息技术和通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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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企业家综合发展国家方案――第七届全国女企业家博览会(EXPOEMPRESARIA)(在前文与第四条对应的章节中已经提到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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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启动以来已经连续开展了7年。 |
通过开办143场企业精神宣讲会,143场精英遴选会,7场全国展销会,3场地区展销会,10次企业主题论坛,7轮业务推广会,使14,000名微型企业女业主的业务有所强化;通过50场讲习班使女企业家网络得到了发展和强化;使1,500名女企业家通过Colempresarias 成为了食品、手工艺、手工制作、纺织和缝纫、皮革、皮革制品和服务行业联合会网络的会员;上述活动共吸引了90,000人次的访客。对1,200名微型企业女业主、女户主、六个省的咖啡主产区城乡地区的社区女领袖进行了关于技术和沟通方面的培训,目的是强化其经营管理和交流沟通能力。 |
393. 这些行动有助于帮助妇女实现经济发展,在最近7年中,这些措施的成效逐步反映在女企业家峰会上(2010年6月),此次峰会共分为12项内容,主要围绕妇女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以及预防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这些主题开展。
2.立法措施
393. 哥伦比亚《政治宪法》在前面提到的第13、43和53条中规定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并加强保护力度。同样在哥伦比亚《劳动法典》中也载有与根除对妇女的劳动歧视和实现机会平等有关的规定。在这两条对应的附件2中,详细介绍了此类措施以及在报告期内出台的其他一些相关法律的情况。
394.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2002年的第789号法的颁布就是为了改善雇用条件,减轻当前劳动法律法规对女性的苛刻要求,普及正常作息时间,最大程度地减少节假日的劳动成本,推广灵活劳动时间并修改补偿曲线。同时还在保护结社权和保护基本权利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限制对工人合作社这种模式的不当使用。
395. 通过这种方式,颁布了旨在增进国内基本劳动权利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出台了2008年的第1210号法,宣布罢工的合法性并呼吁出现劳务纠纷的各方诉诸仲裁法庭解决。同样,2008年的第1233号法规定对工人合作社的运作进行规范,2009年的第535号法令对公共雇员工会组织与公共部门各机关的关系进行了规范。
396. 之前提到的2008年的第1257号法也规定政府各机关应针对劳动领域采取相应的提高认识和预防措施,以打击这一领域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在针对劳动领域的相关措施中(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障部,除具备其他法律赋予的职能外,具备以下职能:(a) 促进对妇女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认可,采取相应机制有效落实薪酬平等权利;(b) 开展各类旨在根除劳动领域内一切针对妇女的歧视行为和暴力行为的运动;(c) 促进妇女进入传统意义上的非女性化行业。
397. 同样还规定职业风险管理人、用人单位和/或雇主应根据各自的情况采用合适的有效措施来落实妇女的同工同酬权利。
398. 在该法律第29条将性骚扰认定为一项刑事罪,规定这一犯罪的一种典型特征就是出于自身利益滥用职权,为自己或第三人实施身体或口头的骚扰、迫害、烦扰或纠缠,以达到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性侵犯的目的。.
3.司法措施
399. 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对应的附件3中,列出了宪法法院在这方面的对女性有利的主要判例,案情与就业权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权利的条文有关。
4.现状/统计信息
400. 本章对应的附件4中包含了更为详细的统计信息,有助于了解当前形势,反映了对《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含权利的保障。接下来将以概括方式介绍这方面的主要情况:
401. 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参与方面,也就是说,男性和女性的劳动总体参与率 均呈现出上升趋势,2006-2010年期间从59.1%提高到62.7%。按性别来看,男性的劳动总体参与率从2006年的72%变为2010年的74.2%,提高了2.2个百分点,女性的劳动总体参与率从2006年的50.5%变为2010年的56.1%,提高了4.9个百分点。
402. 在城乡地区的情况方面,城市地区2006-2010年期间劳动总体参与率提高了4.5个百分点,从60.1%提高到64.5%。从按性别分列的信息来看,女性的劳动总体参与率从50.5%变为56.1%,提高了5.6个百分点,男性的劳动总体参与率从70.6%变为73.8%,提高了3.2个百分点。
403. 在农村地区,2006-2010年期间劳动总体参与率提高了3.4个百分点,从2006年的56.4%提高到2010年的58%。从按性别分列的信息来看,女性的劳动总体参与率从32.4%变为37.5%,提高了5.1个百分点,男性的劳动总体参与率从74%变为76%,提高了2个百分点。
404. 尽管2006-2010年期间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提高了5个百分点,但是男性的劳动参与率仍远高于女性。2006-2010年期间,男女的劳动参与率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平均相差24个百分点,这表明在对女性参与有偿劳务市场方面仍存在准入门槛。妇女所承担的料理家事和照顾家庭成员的“社会繁衍”重担被视为造成这种不平等现象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405. 在这一方面,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经济社会水平的原因,即使女性人口本身的情况也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底层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十分有限,这是因为文化模式的强烈影响使女性被束缚在家庭中;由于其大部分时间都被家务所占用,因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外工作;而由于文化程度有限,她们很难找到工作机会。
406. 在哥伦比亚,2002-2010年期间,就业率 从52.7%提高到54.8%。而女性的就业率提高了4.4个百分点,从2006年的39.3%提高到2010年的43.7%,而男性的就业率从2006年的65.3%提高到2010年的67.5%,提高了2.2个百分点。
407. 城市地区的就业率提高了4.5个百分点,从52.1%提高到56.6%。其中女性的就业率从42.4%变为47.9%,提高了5.5个百分点,男性的就业率从63%变为66.3%,提高了3.3个百分点。
408. 农村地区的就业率提高了3.1个百分点,从50.1%提高到53.1%。从按性别分列的信息来看,女性的就业率从27.3%变为30.8%,提高了3.5个百分点,男性的劳动总体参与率从70.2%变为72.6%,提高了2.4个百分点。
409. 经济活跃人口的总数从2001年的11,143,000人――其中女性7,670,000人,男性3,473,000人,增加到2009年的13,229,000人,其中女性8,778,000人,男性4,452,000人。2010年的女性活跃总人口中,2,664,000人处于上学阶段,5,295,000人从事家政行业,只有819,000人属于其他类型。
410. 2006年失业率为12%,这刺激了政府努力将这一数字降低到一位数,为此在《2006-2010年国家发展计划》中确定了到2010年将失业率降至8.8%的目标。但是,由于世界危机对哥伦比亚经济的多项基本经济变量产生了影响,国家政府的预期目标并未达成。2010年失业率为11.8%。
411. 从按性别分列的信息看,2002年女性失业率为20.4%,男性为12.5%;也就是说男女之间相差接近8个百分点。到2010年,女性失业率为16%,男性为9.4%,差距为6.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男女的失业率都有所下降,男女之间的差距虽然继续存在,但略有减少。
412. 在进行分析时,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我们发现2006-2010年期间城市地区的失业率下降了1.1个百分点,从13.2%降至12.2%。从按性别分列的信息看,女性失业率下降了1.6个百分点,从16.2%降至14.6%,而男性失业率则从10.9%降至10.2%。
413. 在农村地区,2006-2010年期间失业率一直保持平稳态势,从8.2%变为8.5%。女性失业率略有上升,提高了1.9个百分点,从16.0%变为17.9%,男性失业率下降了0.8个百分点,从5.2%变为4.4%。
414. 由于男女之间社会角色分工的不同,使女性人口主要承担起了家务责任和家庭责任,女性生儿育女的能力被视为一种责任,使其承担起人类繁衍的必不可少的社会功能,这致使妇女在累积社会资本方面的可能性较小,因而使得其更易处于失业的弱势地位,并在参与劳动力市场时面临更大的阻碍。
415. 在非正规劳动部门的男性和女性参与率方面,2006-2010年期间正规劳动部门的参与率下降了1.93个百分点,从2006年的44.45%变为2010年的42.52%。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口转移到了非正规劳动部门。女性在非正规劳动部门中的参与率提高了1.93个百分点,从2006年的58.07%增至2010年的60.0%,而男性则提高了3.96个百分点,从2006年的53.56%增至2010年的55.36%。
416. 在职业妇女的劳动参与方面,社会保障总体系的数据显示,65%的专业技术人员,72%的技术人员,76%拥有大学学历者,87%具有专家资历的人员,86%拥有硕士学历和94%拥有博士学历的人员都正式进入了劳动力市场。但是,尽管高学历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但是女性仍然赚得比男性少。不过这一差距正在逐年减少。
417. 显而易见,很多情况下参与劳动的妇女越来越多,她们作为正规劳动部门的成员,参加社会保障总体系并成为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柱和发展的推动力。
5.新出台或持续推行的措施
418. 由于看到在劳动准入、薪酬和就业质量方面女性落后的差距较大,国家认识到有必要出台差别化政策,承认男女之间存在的差异。政府在当前的四年任期中为改善劳动力市场培训体系的过渡而实施的主要举措包括开发一项人才管理战略,统一工作口径,在劳动技能的基础上使个人能够在正规部门或非正规部门凭其实力获得工作,使这一方针成为培训部门和生产部门都秉承的用人原则。
419. 为开展这一举措,首先就是应当努力制定并实施一个国家资格评定框架,开发一种人力资源测评模式,并启用职业技能认证体系。这一举措的出台,配合其他措施,有助于使人才遴选原则更为客观,避免出现无关于个人能力水平的任意歧视。
420.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要协调各类劳务关系模式,理顺其使用,使一切工作都在劳动规章的监管下实施,并促进建立长期劳务关系。这对于妇女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她们是最易受非正规劳务关系影响的群体,而非正规劳动部门的劳务关系并不受《劳动法典》的约束。
421. 另一方面,有偿劳动很容易衡量其价值,其重点在于创造收入来满足个人自身的需要以及其核心家庭的需要,但是无偿劳动的重点在于照顾和料理家务,尽管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但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于为生产劳动提供后勤支持,实现家庭的发展,创造适当的卫生健康条件,维持家庭秩序并落实社会发展义务;这些资料表明家庭不仅仅是服务的要求者,也是要素的提供者。
422. 但是,如果说在数量上的差距有所减少,但是在学校中在性别陈规定型观点上的延续(隐性课程)对女童、少女和妇女的能力、兴趣和潜力的全面开发仍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使男女差距更加拉大。
423. 哥伦比亚高等教育促进局的研究结果显示,从全国范围看,男子学院的就业率要好于女子学院。在高等教育中,尽管女生的入学录取率和毕业率都要高于男生,但是在专业选择和教学方案上明显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女生所选专业大多集中在艺术美学、教育师范学和人文科学等学科领域。而农艺、工程和数学类则是男生更为偏好的学科。
424. 为分析这一现象,首要的一点就是要看到,学校并不是孤立于社会的一个机构,事实上有众多的周边产业机构与之相关联,为其提供服务。因此,学校倾向于向男生和女生灌输社会上的价值观和法则,在其中必然融入了其所在时代的文化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政府有意识地在各领域都推进落实两性平等,但是在社会的基本单元,在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中都保留着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一些做法上仍带有对妇女的歧视。
C.第十二条
425. 本节内容与委员会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具体建议(CEDAW/C/COL/CO/6,第23段)及委员会第12、14、15和1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1.行政措施
426. 医疗社会保障总体系。秉承减轻哥伦比亚的贫困现象这一主旨,政府已经作出了重大努力,以便所有的哥伦比亚人,特别是弱势人口在获得高质量的社会基本服务方面享有同等机会。通过保障政策力求确保所有人能够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无论是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此外为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财政支持。到2009年,社会医疗保障总体系的参保人数达到了43,159,524人,使医疗保障覆盖了国内总人口的96%。接下来的表格显示了缴费参保、低保津贴、免费参保和特殊参保制度中参保人的分布情况。
医疗社会保障总体系的参保人口
保险制度 |
参保人数 |
占医疗社会保障总体系参保人口的百分比 |
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
缴费参保 |
17,563,485 |
40.7% |
39% |
低保津贴 |
23,373,913 |
54.2% |
52% |
特殊参保 |
2,222,126 |
5.1% |
4.9% |
覆盖人口 |
43,159,524 |
96% |
|
未参保人口 |
1,818,234 |
4% |
资料来源: 政策规划和分析总局――信息系统工作组和医疗保健需求管理总局。截至 2009 年 12 月的资料信息。
Supersalud(特殊参保和免费参保制度),截至2009年6月的资料
427. 在附件1中介绍了关于如何实现扩大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这一目标的信息。
428. 全面社会保障和养老金。在2000-2010年代初,国家清醒认识到了养老金债务增长态势失控,有必要进行变革。因此,取消了特别养老金制度,并对不相称的养老金设置了限制,规定了取空个人账户的上限。此外,五名老年人中有四名没有任何养老金待遇,因此要制定对此类人口的帮扶机制。针对这一制度的一切变革都要求尊重养老金受益者的既得权利。
429. 在这一制度的覆盖面上,2002-2010年期间,该体系的活跃参保人数从2002年的4,536,450人发展为2010年的7,029,859人,增幅达到55%,即新增参保人员2,493,409人。
430. 职业风险。职业风险总体系始创于1994年,最初有3,622,402名参保人;1994至2002年期间新增542,573名参保人,覆盖面有所扩大,但是个体劳动者无法参保。为此,使个体劳动者参保该体系已被定为一项重点工作。当前,个体劳动者在与自然人或法人签署了民事、商事或行政类合同的情况下,即可通过某一行会的中介,以集体参保的方式加入这一体系。
431. 在2006-2010年期间,社会保障部一直在努力发展一项旨在减少漏缴或逃缴保费的综合政策,而职业风险总体系,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也已经开展了三类战略,即:社会保障综合信息体系、信息宣传运动和对企业的查访工作。
432.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社会保障部在近六年中集中精力开展工作,以使国家不仅能够发展足够的服务提供单位规模,还能具备相应的高素质医务人员和能够为公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医院,并从多样化干预的角度达成这一构想。
433. 其主要目的在于:
启动实施能够确保哥伦比亚医疗卫生质量的强制性保障体系;
鼓励医疗服务提供商提高其服务能力,以便应对国内多样化的复杂医疗服务需求;
对地方公共医疗服务工作进行重新整顿,以领导各级公共医疗保障机构开展整改和现代化进程;
增强国内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实力;
对需要特殊监管的医疗服务以及在医疗服务工作中所使用的技术进行规范;
开发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力资源。
434. 在下文中现状/统计信息所对应的小节中,将对能够表明社会保障总体系所取得的成果的各项指标进行介绍。
435. 公共卫生。政府针对2002-2006年制定了一项四年期基本医疗卫生计划,其重点落在保障公共医疗工作上,这一点在通过2007年的第3039号法令制定的《2007-2010年国家公共卫生计划》中得以延续。2011年计划制定一项《公共卫生十年期计划》。这一计划的主旨如下:(a) 改善哥伦比亚人口的健康状况;(b) 预防疾病的蔓延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c) 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转型的挑战;和(d) 减轻哥伦比亚人口在医疗卫生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国家公共卫生计划强调普及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重点集中在健康的决定性因素以及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在公共卫生框架内,还开展了以下行动:
436. 2008年制定出台并通过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第113号决议得以实施的国家粮食安全和营养保障政策。这一政策还与在“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2002年6月)”上所做承诺相呼应,这些承诺是在1996年的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上为达成千年发展目标而签署的。
437. 在这一政策框架内,社会保障部增加了预算经费,用于开展部门活动并促进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联动;2003-2009年期间中央预算水平从最初的8,600万比索(44,933美元)――按2010年不变价格计算――提高到2009年的57.26亿比索(299万美元);由于预算的增加,可以利用可支配资源开展其他一些机构,如世界粮食计划署、社会行动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业已开展的战略;近年来开展的行动集中在四方面,即:粮食安全和营养保障政策;Resa-CUNA(粮食安全-本地烹饪网络)战略;母乳喂养和技术支持。
438. 在政策实施方面,拟订了国家粮食安全和营养保障计划的草案,责成粮食安全和营养保障部门间委员会(通过第2055/2009号法令创立) 负责实施,目的是推行国家粮食安全和营养保障计划,确定计划实施的预算经费、项目和实施战略;同样,还拟订了一份各地方实体制定本地粮食安全和营养保障计划的指南;向19个省份、3个地区和9个城市 提供了技术支持,并使其完成了粮食安全和营养保障计划的制定工作;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政策的启动实施得到了粮农组织与粮食安全和营养保障观察站的支持。
439. 在第二条工作路线,即ReSA-CUNA战略(粮食安全-本地烹饪网络)方面,该战略的宗旨就是使人们认识到各地本土出产产品的重要营养价值,并改善在健康食谱中对地方特色食材的使用,为此在食材的处理以及学习使用当地特色食材烹制菜肴的配方等方面开展了培训(包括提供食谱、食材处理工具和厨房套件)。社会保障部优先在图马科、布埃纳文图拉、基布多和瓜比市开展了这一战略,2009年受益家庭总数达到7,990户。
440. 同样还对地方实体进行了培训,制定了关于整合妇幼保健机构-儿童流行病综合护理战略的技术文件;制定了微量营养素委员会的章程条例;对营养不良的应对方针,并在《强制性保健计划》中纳入营养恢复内容;营养监测模块;为消费者和业界制定的营养指导手册。
441. 针对第三条工作路线,即母乳喂养,2009年对1998-2008年母乳喂养十年期计划进行了评估,并以这一计划为基础素材拟定了新的《2010-2020年母乳喂养十年期计划》,计划内容载于本条对应的附件2中。
442. 针对第四条工作路线,即技术支持,在最近两年(2009-2010年)已经实施了若干媒体宣传战略,目的是促进健康饮食,并在机构频道及七个地区频道轮番播出宣传片;此外还实施了对母乳喂养、辅食喂养、体能锻炼有关的媒体计划,包括制作教育视频、广播节目和商业节目,以便在全国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宣传。
443. 心理健康和减少精神活性物质的需求和消费。2009年,投资66.89亿比索(350万美元)创立了29家省市级预防和控制毒品委员会;开发了战略管理系统,用于制定减少精神活性物质消费地区级部门间计划,精神活性物质消费者社会包容模式,立足于社区的注重参与型工作模式,制定了提高社区和机构在应对精神活性物质消费、艾滋病毒和其他相关问题方面的能力的国家培训计划。
444. 同样,社会保障部也制定了用于甄别和评估精神活性物质消费问题的工作模式;精神活性物质心理健康模式和在心理健康和精神活性物质消费方面的精神活性物质网络工作模式,这些模式通过国家心理健康计划在全国和地区范围内得以实施;此外还被纳入到青少年友好健康服务中,目的就是建立起早期发现、预防和统计体系。
445.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部根据哥伦比亚的国情制作了筛查工具,并对三项专门用于早期发现心理健康异常情况的工具进行了标准化调整(家庭Apgar、SQR、RQC),还制定了针对紧急情况和灾害现象的心理健康急救指南。
446. 最后,在基层卫生保健中的心理健康要素框架内开发了一项国家心理健康工作指导方针,以便对由心理疾病的患者进行筛查、诊治和心理疏导,并在4个省份和15个城市中遵照世卫组织与社会保障部签署的协议对指导方针进行了调整。
447. 儿童保健。为降低儿童死亡率,社会保障部通过各家妇幼保健机构推进落实了扩大免疫方案和儿童流行病综合护理战略,促进和保护母乳喂养;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密切关注其影响、效果和成本效益,切实降低儿童发病率和死亡率;除为健康提供更大保障外,此类战略的另一项重大成果就是强化了强制性质量保障体系,扩大了母婴保健服务的覆盖面,有效降低了儿童死亡率,预计到2015年可以达成降低儿童死亡率这项千年发展目标。
448. 社会保障部以及各省和各地区的卫生局已经集中力量开展工作,以实现和保持疫苗接种的覆盖率,确保接种疫苗所用生物制剂和耗材的供应,并消除免疫接种面临的一切障碍;为此已经在国家总预算(PGN)中及时划拨了专项经费来保证生物制剂的可用性,提供技术支持和长期培训,提高在免疫接种条件上的平等性,有效利用资源来加强扩大免疫方案的工作体制和运作机制。2010年的扩大免疫方案的预算经费与2001年相比增加了34%。
449. 为落实《2002-2006年发展计划》和《2006-2010年发展计划》,根据《2007-2010年国家公共卫生计划》,对疫苗接种项目进行了现代化升级,将以下新疫苗纳入了免疫接种范围:五价轮状病毒疫苗和肺炎球菌疫苗,该疫苗在2006年引进并通过FOSYGA的资金支持首次将其纳入免疫扩大方案,应用于高危儿童的免疫接种;2009年,将肺炎疫苗纳入到国内因呼吸道感染而致死率较高的10个省份(卡克塔省、亚马孙省、考卡省、比查达省、瓜伊尼亚省、圣安德烈斯和普罗维登省、乔科省省、普图马约省、瓜维亚雷省和沃佩斯省)的所有1岁以下幼儿的免疫接种项目中,惠及近70,000名儿童。针对高危人群接种肺炎球菌疫苗是一项成本效益极高的战略,通过这一方式每年将至少避免532起由于侵入性肺炎球菌感染而造成的死亡病例。
450. 为提高儿童流行病综合护理战略(AIEPI)的覆盖面,减少5岁以下儿童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并提高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疗护理的质量,社会保障部将投资额提高了245%,以2007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在这方面的经费拨款从最初的3.48亿比索(181,820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5亿比索(783,707美元)再到2010年的12亿比索(626,966美元)。
451. 取得的成果如下:
2008年,更新了针对肺结核、艾滋病毒、营养和照看受虐儿童问题的工作内容;2009年将口腔卫生、癫痫、哮喘、肥胖和糖尿病纳入了哥伦比亚儿童流行病综合护理战略门诊治疗的范围。
2009年组织专家对门诊工作指南进行了更新和评估,并在2010年推出了更新版的门诊工作指南手册。
调整和更新了为专业医务工作者编制的儿童流行病综合护理战略教材,开发并实施了社会动员战略,对三个城市的儿童流行病综合护理战略的宣传战略计划进行了验证。
调整了为地方实体制定的地方行动计划,支持其制定儿童流行病综合护理战略的行动计划。坚持为促进此类行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452. 性别观点和健康观念主流化战略。社会保障部已经开展各项行动以落实千年发展目标以及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委员会第91号决议中所作的承诺,在其职权范围内,清楚认识到了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并为此将性别观点内化为其本部门以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内部工作平台。截至目前已经取得了以下进展:
453. 2008年在对社会保障部进行关于性别问题的内部培训以及性别问题主流化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培训对象为本部门内部宣传领域、技术领域和行政领域的公务员;2010年,编制了一份卫生部门性别观点主流化指导方针手册以及针对省级和市级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培训工作的教材。这一培训教材是在参考泛美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编制和发布的其他国际文书的基础上编写的;2010年下半年,举办了国内首届大西洋沿岸五省份卫生主管部门公务员提高认识和培训工作会,并将这些省份既有性别机制的公务员也纳入到了活动对象中;此次会议得到了泛美卫生组织/世卫组织驻哥伦比亚办事处的技术和财政支持。
454. 到2011年,已经计划在社会保障部内部实施开展关于性别事务问题和性别观点主流化的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并对已制定的文件和材料进行评估检验,以便推进主流化工作;同样,计划面向省一级的卫生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开展地区讲习班,以达到同样的目的。上述举措得到了泛美卫生组织/世卫组织驻哥伦比亚办事处的技术和财政支持。
455.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在哥伦比亚,增进人权、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工作是通过一项坚实的部门间战略实施落实的,这一战略涉及到性教育、提供全面优质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宣传促进社会支持网络,重点针对弱势人群开展工作以及促进对这方面知识的研究和分析等方面。
456.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相关活动是围绕六项工作方针开展的:安全孕产;计划生育;青少年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宫颈癌和乳腺癌;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预防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457. 安全孕产:孕产服务的公平性和普及性。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计划将每十万名活产儿的产妇死亡人数降至45名,这与2007年的实际情况相差30.6个百分点。
458. 2004年社会保障部推行了一项计划,目的是降低产妇死亡率,这一计划旨在界定公共议程方面的问题,检查和监测各社会行为方和机构行为方在减轻产妇死亡率方面的责任落实情况,2007年各计划实施重点针对地区的产妇死亡率已经比2001年的水平降低了34%,而全国范围内的产妇死亡率已经下降了25%。哥伦比亚产妇死亡率的特征表明了一些社会和文化壁垒已经被克服。
459. 此外,2007年更新和发布了对妊娠期间的各类异常表征早期发现的技术规范和指南手册以及怀孕出血和妊娠高血压控制的指南手册。2008年,制定了产科急症处置指南手册,目的是针对产科急症的生物社会心理风险进行全面护理,遵循卫生标准流程,摒除一切障碍,提供优质产科急救服务;预计到2010年可对此类指南手册所述的行动进行UPC 影响评估。
460. 另一方面,自2008年起,社会保障部依照由拉丁美洲妇产科联合会(FLASOG)所制定的标准领导实施了产妇发病率监控战略,目的是在地方一级对产科急症进行及时的对症处置。2008年战略实施初期,首先开展的是一项在五个省份实施的试点方案,到2009年将其实施范围扩展到15个省份, 在2010年,继续有计划地将方案扩展至国内其余省份。
461. 2009年,已经实施了产妇发病率监控战略来对产科急症进行及时的对症处置的15个省份, 制定了各自的降低产妇死亡率综合计划;社会保障部也制定了旨在降低哥伦比亚产妇死亡率的战略方针,包括旨在提高服务覆盖面的各项战略;确保配备高资质的产妇护理人员;确保配备充足的物资和适当的服务来开展产科急症护理工作;更新了产妇发病率和死亡率监控实施条例;加强了主要信息统计工作;设计并推行了一个工作强化体系,目的是对各项护理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还加强了社会参与。尽管卫生保健的覆盖面得到了扩大,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效用和准入性。在这方面,国家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确保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为孕产妇提供优质服务。
462. 计划生育。自2007年以来对各地方实体开展了长期性的技术支持,目的是推行一项由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提出的青少年友好卫生服务所的护理模式,这一举措得到了人口基金的支持,目的是提高针对这一人群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普及性,通过这一举措,截至目前已经在国内21个省份 开办了367家青少年友好卫生服务所,并培养了1 200余名高素质的专业医疗卫生人员。
463. 社会保障部不仅大力宣传避孕方法的使用,还在确保在强制性保健计划框架内推行现代方法方面做出了重大努力,同时还集中力量开展倡导使用临时避孕和永久避孕方法的各类项目(投资200万美元)。作为一项旨在促进使用现代避孕方式的战略,2007年还敦促国家医疗社会保障委员会(即现在的卫生监管委员会)将输精管切除术纳入到了政府补贴的强制性保健计划中;将激素类口服和注射避孕药物、男用避孕套,以及计划生育门诊治疗和绝育手术都纳入到了医保和政府补贴的强制性保健计划范围。在监管方面,社会保障部2008年颁布了计划生育规范条例(2008年的第769号和1973号决议),并由卫生监管委员会通过2009年的第008号决议予以批准,其中就包括紧急避孕问题。
464. 在2006-2010年期间,坚持实施开展了各类信息宣传和教育战略,目的是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推广负责任的性行为并减少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早期需求,为此通过大众传媒和其他媒体,对目标人群进行了重点和定向宣传、信息通报和提高认识教育,以此达到宣传、指导和教育的目的。在这方面每年约投资40亿比索(208万美元)。
465. 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千年发展目标6)。根据国际标准,哥伦比亚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染等级被划定为集中型,与拉美其他国家的情况类似,也就是说,这一传染病在弱势群体和高危人群中最为高发,尤其是在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男性、从事性工作的女性以及年轻人等群体中最为高发。自1983年至2009年,登记病例共有71,509例(75%为男性),其中9,283人已死亡。第六次定点研究结果显示,哥伦比亚的患病率预计约为0.65%。以下为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较高的省份:大西洋省,27例,金迪奥省,26例,塞萨尔省,22例,考卡山谷省,22例,卡萨纳雷省,20例,桑坦德省,18例,瓜维亚雷省,18例,波哥大,17例,马格达莱纳省,17例,里萨拉尔达省,17例,安蒂奥基亚省,17例,科尔多瓦省,17例。
466. 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在《2008-2011年国家应对计划》中作出了指导,计划涉及到了不同的部门和行为方,采取有计划的管理模式并在这四年中制定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综合护理指南;为此开展了各类战略来促进落实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
旨在加强艾滋病毒/艾滋病咨询和诊断服务的提供和普及工作的战略,这一战略得到了联合国五家机构的支持并成功缩小了以下省份在医疗服务机会和诊治方面的落后差距:安蒂奥基亚省、大西洋省、塞萨尔省、波哥大省、索查省、瓜希拉省、梅塔省、金迪奥省、桑坦德省、苏克雷省、考卡山谷省、玻利瓦尔省、北桑坦德省;
促进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普及,在这方面,2003-2007年期间将这一疗法的覆盖率提高了45%,从2003年的52.3%提高至2007年的76%,远高于国家政策经济委员会第91号决议设定的在2010年达到60%这一目标;
对国家的应对措施进行监测和评估,支持通过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观察站在弱势人群中开展流行病学研究并对此类疾病进行发展趋势分析;
降低艾滋病毒母婴传播国家计划,目的是将传染风险维持在2%以下;该计划是在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支持下启动实施的,并得到了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国别指导,自2006年开始由社会保障部负责领导实施这一计划直至当前。2009年,作为计划的组成部分,投入30亿比索(157万美元)实施了降低围产期艾滋病毒传播战略。上述措施的结果是,2003-2009年期间对1,249,187名孕妇进行了筛查,其中2,261名孕妇被确诊感染艾滋病毒(1.18%);从这七年的总体情况看,1,652名活产儿中,有462例被评定为无需干预的围产期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然而,由于这一战略的实施,经诊断仅有49名幼儿被确诊感染,413名新生儿摆脱了在围产期受感染的厄运;
促进推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成功地在全国所有省市、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单位和医疗救助机关中开展了“将权利落到实处”运动,对20个试点城市的卫生主管官员和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以应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技术标准和工作指南手册,并面向男性和女性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开展宫颈癌、乳腺癌、前列腺癌和睾丸癌的检测筛查,向男性和女性高危人口进行关于避孕措施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并发放避孕药具。这一项目中所包含的皮下植入荷尔蒙避孕以及乳腺癌和前列腺癌筛查目标已100%达成;输精管切除术服务目标已完成96%;而输卵管结扎避孕目标已达成61%;
降低宫颈癌的致死率。癌症,特别是宫颈癌控制模式的应用在索查市取得了进展,并且达成了政治共识,以协调开展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一条龙服务。需要实现降低宫颈癌致死率的宫颈癌高发省份有金迪奥省、托利马省、卡克塔省和阿劳卡省。
467. 关爱流离失所人口。在2003-2010年期间,社会保障部针对全面关爱流离失所人口(PSD)问题而开展的政策制定、实施和落实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优先对此类群体进行差别化的政策倾斜。社会保障部2010年根据其权限和责任所取得的工作进展在本条对应的附件3中进行了介绍。
468. 作为国家流离失所者全面照料系统的成员单位,为落实宪法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提出的要求,社会保障部从差别化角度入手,在2008年的第092号和237号裁决的框架下采取了以下旨在保护流离失所受害妇女权利的行动:
469. 领导实施了宪法法院颁布的13项方案中的3项:促进流离失所妇女的健康;预防性暴力和对性暴力受害者全面关爱,对流离失所妇女及其家庭进行社会心理干预,并与其他方案,如对具有女户主身份的流离失所妇女的支持方案等协调开展;帮助妇女获得生产劳动机会并预防对妇女的家务剥削和劳务剥削,预防性别方面的负面影响,等等。
470. 作为对法院对调整“各项方案加速实施时间表”这一要求的起码回应,社会保障部,在与劳工组织签署的协议框架内,在2009年和2010年,在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内开展了多项旨在促进和保障流离失所妇女及其家庭获得社会保障部构筑的方案帮扶的项目;在2009年这方面的工作覆盖了国内29个省份以及首都特区的249个城市、惠及600,000名妇女。为落实这一协议,共投入102.38亿比索(535万美元),其中社会保障部出资97.46亿比索(509.2万美元),劳工组织出资4.91亿比索(256,533美元)。
471. 在社会心理干预方面,遵照与国家社会庇护秘书处达成的协议,在2009年面向流离失所人口和弱势人群开展进行了456次心理辅导。该协议还规定应针对基布多和布埃纳文图拉的非洲裔社区进行重点干预;针对土著社区的情况,将工作重点落在纳里尼奥省(阿瓦族)、瓜伊尼亚省(西夸尼族)、瓜维亚雷省(图卡诺族)、普图马约省(印加族和帕斯托族)、沃佩斯省(库贝奥族)和考卡省(帕埃斯族)。
472. 2009年社会保障部拨款31.41亿比索(164万美元),重点对流离失所问题严重的地区开展社会心理干预,22,721人从中直接受益,其中41%为流离失所人口,其余为弱势群体。72%的受益人口为女性。
473. 2010年的第T-045号判决。2010年2月2日宪法法院下发了第T-045/2010号判决,裁令保护受1997年至2000年在萨拉多镇发生的大屠杀影响而被迫流离失所的四名妇女的健康权。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为在三级层面上落实社会保障部的职责,开展了以下行动:
474. 编制了两部文件:《关于采取措施对武装冲突受害者进行全面关爱、心理辅导和干预的心理工作议定书》和《对武装冲突受害者所遭受的危害人类罪进行差别化专门社区干预的精神卫生指南》。
475. 到2011年2月,已经制定了上一段提到的两部文件的初稿,这两份初稿在当年第二季度提交各武装受害者全面关爱事务主管部门进行审议和机构间调整,并自同年下半年开始在17个受武装冲突影响最为严重的城市和/或县镇,包括萨拉多镇试点推行,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将心理干预工作落到实处,界定工作中的实质性因素,并在这一基础上将工作范围扩展到全国。
476. 最后,作为在综合保健工作中针对差异化群体从心理角度提供保障的工作组成部分,开展实施了以下行动:面向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的关于心理干预手段的两次提高认识培训班,社会行动署的地方下属单位以及家庭福利研究所也参与其中:2010年9月和2011年1月;两次地区碰头会,会上开展了与省、市和区一级当局的地方协调活动,目的是确保在综合保健工作中针对差异化群体从心理角度开展工作,活动涉及到的省份有玻利瓦尔省、大西洋省和苏克雷省:2010年8月和2011年1月。对(萨尔瓦多省卡门市的)萨尔多镇进行了两次查访工作,以针对萨拉多镇的现状进行检查并对不良风气责令整改,以便提供卫生医疗、心理干预和社会支持方面的服务,彻底落实各项权利:2011年4月28-30日和2011年5月13日;以及在萨拉多镇召开社区见面会,目的是开辟一个政府与群众的对话空间,推行一项行动计划,为玻利瓦尔省卡门市萨拉多镇居民提供全面的健康护理和心理辅导服务。
477. 终止妊娠。在哥伦比亚的法律制度中,自愿终止妊娠需要符合宪法法院在2006年的第C-355号判决中确定的各项参数,通过这一判决宣布第599/200号法-《哥伦比亚刑法典》的第122条应有条件地执行。在这方面规定如果出于妇女自愿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不构成堕胎罪:(a) 当经医生证实,继续妊娠会危及孕妇的生命或健康时;(b) 当经医生证实,胎儿存在严重畸形,不可能继续存活时;(c) 当经医生证实,怀孕是由强奸、非自愿性行为、性侮辱、非自愿人工受精或乱伦行为的产物,且已经正式立案时。
478. 这一判决的执行,敦促卫生系统保障履行提供自愿终止妊娠服务的义务,禁止法人实体(医疗服务机构――IPS,医疗保险机构-EPS)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否认自愿堕胎的合法性,并消除一切妨碍行使这一权利的歧视性原则。
479. 但是,这一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却遭遇了重重障碍,侵害了妇女的权利,导致歧视性原则继续存在,不利于妇女落实这方面的健康权。宪法法院针对这一情况,通过2009年的第T-388号判决,对拒不提供自愿终止妊娠服务的违规事件进行了审理,针对妇女和女童所遭受的歧视性待遇作出了宣判。
480. 该判决宣称应对被拒绝提供自愿终止妊娠服务的当事人妇女的权利予以保护,责令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设计和实施各类有利于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活动,以保障全国境内的女性都能有效行使这些权利并了解2006年的第C-355号判决之规定,敦促上述机关单位对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以便掌握其影响和效力情况。
481. 在监督落实教育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2009年的第T-388号判决之规定,设计并实施旨在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群众运动的义务方面,在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要求下,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教育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了以下信息:
社会保障部
482. 值得一提的有:
设计并实施了一项旨在增进青少年、年轻人和妇女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战略,以落实宪法法院在2006年的第C-355号和2009年的第T-388号判决中的要求;
实施了旨在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战略计划,创造体制条件和社会条件来确保落实这方面的人权。
开展了以下强化行动:
(一)大众传媒直接宣传活动,目标对象为妇女、青少年和年轻人;
(二)加强了针对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网络的工作力度,以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将工作重心向妇女、青少年和年轻人倾斜;
(三)强化了增进和保障青少年、年轻人和妇女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部门间联动机制;
(四)加强了针对青少年、年轻人和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加强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公共政策,作为对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指导和保障机制。
设计并实施了名为“将性教育权利落到实处”的运动,通过这一运动不仅希望提高妇女、青少年和年轻人对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认识,还希望以具备建设性、高度透明的方式在社会上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在国内多个城市开展了群众动员活动;与年轻人、卫生服务和教育服务机构、各省和各地区的公务员以及青年组织和青年网络进行了沟通对话;发放了7,380套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宣传材料,在其中载有2010年第9868号法令内容的音像材料和复印件;对70名记者进行了访谈;
对覆盖国家和地方的电视、广播、平面媒体和网站媒体进行了监督。使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相关主题的新闻报道播出率增长了76%,记录显示,通过47家媒体共发表了122部新闻出版物,211条新闻稿和375条消息(其中60%发表在报刊杂志上,15%通过广播播送,13%通过电视播放,还有12%通过互联网的新闻门户网站刊载)。
国家教育部
483. 值得一提的有:
加入了国家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部门间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2010年8月的第2968号法令组建的。出台了一项旨在落实2006年的第C-355号和2009年的第T-388号判决的战略,包含四条行动方针;
制定了两项战略:直接宣传战略和大众媒体宣传战略。开展了一项旨在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群众运动,运动口号为:“将性教育权利落到实处”。打着这一运动口号,在国内八个地区开展了相关活动,并得到了众多媒体的支持,这些媒体主要有:《时代杂志》、ADN、Shock、Colprensa、Caracol、哥伦比亚国家电台、太平洋电视台、哥伦比亚咖啡三角电视台、Teleislas电视台、东部地区电视台、13频道、哥伦比亚信号台、社区频道和地方频道、Shock杂志、时代杂志、Televisa出版社、城市TV、Radiónica广播台和Diversa无线电台;
设计制定了新的各地区促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媒体宣传和动员战略,并希望将这些活动与各地区负责领导性别教育方案的工作组所开展的活动协调开展起来;
与新闻从业人员和电视制片人协调配合,以便在电视节目中纳入性权利和生殖权利观点,以及与增进这些权利有关的信息,将这些内容纳入到媒体的节目规划和内容中;
敦促地方一级的技术组制定性别教育大纲,以拟定宣传和动员战略;
发起了一项对在2010年期间开展的与在宣传和动员工作上增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有关的战略和行动的数字化进程。
484. 在国家教育部提供的信息中并没有清楚说明此类群众运动的影响和成效。
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485. 值得一提的有:
将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宣传运动纳入到了2010年的战略行动计划中;
对该运动的战略内容进行了分析。
486. 在宣传战略方面,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开展了大量努力,设计并实施了一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家庭宣传战略,旨在通过哥伦比亚媒体预防8-18岁男童、女童和青少年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受到侵害,此外,出台相应手段来使这些权利得到自由和有效的行使。
487. 这一判决表明,对妇女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保护,在2006年第C-355号判决发布四年后的今天,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此,法院规定“应用尽一切司法手段,包括采用偏护性原则,使本判决中的各项决定即时生效,本判决所保护权利的享有并不需要以法律和法规的发展为前提。但是这并不妨碍有关当局在其认为必要时颁布相应的规章条例,出台无悖于本决定的公共政策。”
488. 针对这一情况,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表示,在实践中,法规监管的缺失常常被用作拒绝和阻碍妇女行使其自愿终止妊娠的决定权以及获得终止妊娠服务权利的一则理由。
489. 在落实法院的这一决定方面,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开展了以下行动:
对卡尔达斯司法部门-纪律厅委员会所开展的行动进行了检查,以调查当地对被羁押的违法违纪年轻人所做的处置是否合规;
检查国家总检察署开展的与调查负责一审和二审公务员履行公务情况有关的活动;
要求医疗保险机构提供与其采取的旨在防范此类事件一再发生的措施有关的信息。
490. 同样,在对2008年的第209号判决和2009年的第279号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的过程中,总检察长办公室开展了以下行动:
对宪法法院责令办理的伤害赔偿清算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察,目的是使保护行动中受益女童获得赔偿的权利得到有效承认;
对一审和二审法官的违纪事项的处罚执行程序进行监察;
敦促国家道德法庭执行相应的协议和程序,以便对有悖道德的违纪行为进行道德-纪律审判;
针对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监察局的行政作为进行监督,目的是落实2006年的第355号判决中所载的指令。
491. 2007年,总检察长办公室对2006年的第355号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预防性监督,并认定了在获得终止妊娠服务方面所面临的以下障碍:
除宪法法院在2006年的第C-355号判决的规定外,还对批准和提供堕胎服务强加了额外的要求;
集体和体制从道德风气上对堕胎无根据的反对;
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或有意为之,使同意堕胎的孕妇遭遇慢待;
完全不承认未满十四岁的少女对堕胎表达其同意或不同意的民事行为能力。
492. 总检察长办公室2009年下发了第030号通知,在通知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用以指导对2006年的第C-355号判决的监督落实工作的方针。根据这一通知,规定如下:
493. 国家总检察长在履行其对各职能当局进行预防性监察的职责时,应当:
向孕妇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
确保孕妇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自由行使其权利;
在同等条件下保障孕妇同意和不同意的权利;
预防对参与实施非常规情形的堕胎的人员可能遭受的歧视;
对旨在保护男女的权利和机会平等的计划、方案、项目和战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出台机制来确保国家对孕产期妇女的特别关照和保护;
就2006年的第C-355号判决的内容和效力范围对医生、专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进行指导;
落实监督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办。
494. 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总检察长办公室将检查各医疗服务机构在保障自愿申请终止妊娠的妇女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以及其自由和保障,并确保孕妇在接受堕胎服务时得到尊重,不受任何歧视。
495. 在纪律监督方面,总检察长办公室应当依职责自发或者应任何当事人的要求,依照《纪律守则》对违纪现象进行调查,并依法对被证实因未履行在根据当事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孕妇实施堕胎和对不符合条件的孕妇拒绝实施堕胎方面的义务而构成违纪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决议,施以纪律处罚。同样,应将案宗的副本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给司法、行政当局或医疗卫生当局,以便其各自开展调查。
496. 遵照2008年的第T-209号判决和2009年的第279号裁决,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敦促国家医疗道德法庭针对拒绝堕胎申请的道德-纪律手续出台相应的规程和程序。同时,对保护行动进行干预,以保护通过行动受益的少女的权利。
497. 总检察长办公室发现在有效落实判决规定的过程中面临一些障碍,例如:医疗保险机构对全面关爱青少年工作的不重视;在执行宪法法院裁定的对违规医务人员进行纪律调查的相关裁决时行动力滞后。
498. 2009年,遵照第030号通知重新开始对上面提到的判决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为此向各省府的市政机关、各省卫生厅、各省的医疗道德法庭、各省的警察机关以及各省和各地区的检察长办公室要求提供地方上在这方面的具体信息,并向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监督局、国家医疗道德法庭和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要求提供国家一级的具体信息。当前这一工作正处于信息分析阶段。
499. 根据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2009年颁发的第030号通知中所载的指导方针,制定了一份自2009年判决发布至今的落实情况监测报告,为此向各省府的市政机关、各省卫生厅、各省的医疗道德法庭、各省的警察机关以及各省和各地区的检察长办公室要求提供地方上在这方面的具体信息,并向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监督局、国家医疗道德法庭和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要求提供国家一级的具体信息,报告已于2010年发布。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正在对2010年开展的旨在落实2006年的第C-355号判决的各项活动进行监测,并遵照国家总检察长先生在2010年5月13日颁布的第29号通知中的指导方针开展工作。
500. 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还开展了一项预防性行动,以跟踪监测这一监控机关提出的与落实2006年的第C-355号判决有关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应对妇女在行使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方面所面临的若干重大挑战。
2.立法措施
501. 自2002年开始着手对1993年的第100号法中的若干段落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实现财政均衡,避免养老金体系所导致的财政赤字的加重和新财政赤字的产生,并试图统一养老金制度中关于平均保费的各项参数,使之与个人储蓄体系中的各项参数保持一致。随着2003年第797号法的颁布,这一工作宣告结束。
502. 在通过立法实施的主要改革中,主要包括以阶梯式水平提高缴费基点。多收的金额将用于平均保费的养老金支付共同基金,其中两个点归入养老金的个人账户,一个点用于创立个人储蓄子体系的养老金担保基金。
503. 提高了养老保险金参保缴费要求时间的最低年限:
从1,000周提高到1,300周(在2004年至2015年期间逐步提高);
修改了平均保费子体系养老金结算中使用的替代率;
通过改革将替代率与结算的基础收入相关联,公式为t=65.5%-0.5%,其中相对于高收入水平,优先考虑低工资(将55%确定为替代率的下限,85%为上限)
504. 最后,改革加强并提高了共同基金的缴费额度,借此创建了子体系的子账户,当前通过直接发放补助金的方式或者胡安·路易斯·隆多尼奥高热量午餐方案惠及约900,000人。针对前面提到的措施,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数字来展示2003年第797号法的效果。
2005年的第01号立法令
505. 取得的主要成果有:
自2010年7月31日起取消过渡性制度、特殊制度、例外制度以及集体协议规定的制度;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应遵照养老金制度的规定执行,但是共和国总统颁布的公共武装力量复员和养老制度除外;
教员养老制度继续按照2003年的第812号法第81条之规定执行,参保条件与针对2003年以来参保的所有人员的基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类似;
对于工资水平超过三倍最低工资的人员,自本立法令颁布之日起取消其第14个月的月薪,对于工资水平不足三倍最低工资的人员,在2011年7月31日后取消这一福利待遇。从宪法层面上引入了对不符合法律条例的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查的可能性;
规定全体哥伦比亚人有权要求得到基本养老金制度赋予的各项福利;
明确提出了对未来财政可持续性的标准。
506.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4中介绍了在报告期内就这方面问题所出台的主要法律。
3.司法措施
507. 参见下图。
2006 年的第 C-355 号判决 |
通过这一判决,宪法法院裁令允许开展治疗性堕胎、优生学堕胎、因强奸致孕的堕胎和对非自愿性交致孕的堕胎。 |
2007 年的第 T-608 号判决 |
在哥伦比亚法律法规中对患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照顾。 |
2008 年的第 T-760 号判决 |
对二十二例申请保护健康权的监护行动做出了决议。其中二十例案件的当事人要求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而其余两例案件是由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一例是针对社会保障部,另一例是针对最高司法委员会,要求者两家单位对关于 FOSYGA 收费的有关规范予以调整。 |
2009 年的第 T-388 号判决 |
关于因胚胎发育畸形而导致的堕胎流产问题 |
2010 年的第 C-252 号判决 |
宣布 2010 年 1 月 21 日的第 133 号立法令违宪。 |
4.现状/统计信息
508. 医疗社会保障总体系(SGSSS)的覆盖面。在最近四年中,医疗报销制度的参保率提高了26.7%,签约参保人数从2005年末的18,438,013人增加到2010年3月31日的23,373,913人。从下文的图中可以看出,报告期内登记参保人数增长最快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在这一年医疗报销制度的参保人数增加了近200万,这是由于截至2007年12月31日,FOSYGA共同子账户投入了大量资金来扩大这一制度的覆盖面。随着这一参保规模的不断提高,医疗报销制度在社会方案潜在受益者识别和分类系统的第1和第2类人群中的覆盖率从2006年初的72.9%提高到2008年12月以来的90%以上。
医疗报销制度的参保情况
(参保份额和普及率)
在社会方案潜在受益者识别和分类系统的第1和第2类人群中的普及率(%) 2010年3月 份额
资料来源: 需求管理总局,社会保障部。
509. 2002年末,参保人数达到4,164,975人,到2010年3月,这一数字增加到6,806,887人,在2002-2010年期间新增2,641,912名参保人员。
510. 这些数字显示,参保人数的增幅达63%,这一成果主要是由于劳务改革、开展控制逃缴和漏缴保费战略以及经济发展带来的。此外,2003年10月的第2800号法令、2005年的第3615号法令和2006年的第2313号法令的颁布规范了个体劳动者自愿参保的程序,这对该体系普及率的增长具有决定性影响。
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中的医疗卫生指标
511.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5中对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中的医疗卫生指标信息进行了展开论述,其基本情况概述如下:
在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进步(百万参保人员)
2002-2009年期间,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缴费人数增加了37.2%;养老金制度的参保缴费人数增加了53.0%;职业风险制度的参保缴费人数增加了61.0%,互助保险机构的参保人数增加了71.0%。正规部门就业工作的进步反映在这些指标上。养老金、职业风险和互助保险有效参保人数
两类医疗保险制度参保缴费总人数
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互助保险机构职业风险养老金保险(ISS+AFPs)
*医疗保险制度1月份数据;养老金制度截至2010年3月的人数;职业风险制度截至4月份的参保人数;家庭互助保险截至5月份的参保人数。资料来源:社会保障部,家庭津贴监察局-政府目标监督落实体系。
职业风险总体系参保劳动者人数资料来源:职业风险管理总局-职业风险管理主管机关。
生育率
512. 生育率从2005年的人均生育2.4名子女变为2010年的2.1名。总生育率从2005年的每千名妇女83名新生儿发展到2010年的每千名妇女7.5名。总出生率从2005年的每千名居民20名新生儿降至2010年的每千名居民18名。青少年生育率为每千名少女84名新生儿。与2005年的数据相比,城市地区的少女生育率从每千人79名降至73名,而农村地区的这一比率也略有下降,从每千名少女生育128名新生儿降至122名。
513. 未满20岁女性的生育率在2005年之前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但是目前重新呈现下降趋势:1990年这一比率估计约为每千人生育70名新生儿,到1995年增加到89人,2005年估计为90人,当前为每千人84名。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数据显示在哥伦比亚,避孕知识得到了普及,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何,都了解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514. 生育间隔。在哥伦比亚,怀孕生育的间隔时间有所增加,当前为48个月,与2005年(42个月)同期相比延长了6个月。母亲的年龄越大,子女之间的出生间隔时间越长,20-29岁年龄段妇女的平均生育间隔时间为37个月,而30-39岁年龄段妇女的间隔时间为66个月。如果有子女夭折,则再生育子女的时间会提前:如果前一次生育的子女夭折了,那么生育间隔时间会缩短至31个月,而如果前一次生育的子女仍存活,那么再生孩子的时间会拉长至48个月。
515. 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母亲年龄。生育第一胎的年龄在2005-2010年期间略有下降:2005年25-49岁年龄段妇女生育第一胎的平均年龄为21.6岁,而五年之后这一年龄为21.8岁。城市和农村地区在这方面的差距不大:城乡地区在五年之后的第一胎平均生育年龄相当。在城市地区,第一胎生育的平均年龄为22岁,农村地区则为20岁。第一胎生育年龄最晚的地区是波哥大,平均为22.7岁,最早的地区是奥里诺科-亚马孙地区,平均为20岁,而其他地区的年龄波动范围为,东部地区21.3岁,太平洋沿岸地区21.4岁,加勒比海岸地区21.6岁。
516. 了解和使用避孕手段。通过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对目标妇女的调查结果显示,避孕知识在哥伦比亚得到了普及。无论是在地域(城市或农村)、受教育水平还是经济社会地位上,也无论贫穷还是富裕,在对各类计划生育方法的了解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计划生育知识已经在哥伦比亚人口各阶层中得到了同样水平的普及。
517. 常用的避孕方法依次是:安全套、避孕药、注射针和女性绝育手术。另一方面,较少采用的避孕方法有哺乳期闭经,这一方法在哥伦比亚通常不被视为避孕方法,而阴道避孕也很少被采用。
518. 2010年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获得的数字清楚展示了哥伦比亚社会保障部为更好地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减少这一服务在各类人群中存在的不平等而服务的努力。
519. 在避孕措施的使用方面,特别是在育龄妇女(15-49岁)以及当前有同居关系和已婚妇女中,妇女绝育手术仍然是计划生育措施的首选,在79%的计划生育措施普及率中,这一措施就占了35个百分点。需要强调的是,注射针剂避孕首次跻身这一人群的第二避孕选择,其使用率达到了9%,而口服避孕药和宫内节育器则分别名列第三位和第四位,二者的使用率几乎相当。安全套的使用率仍维持在7%的水平。
520. 在哥伦比亚,避孕措施的使用率在1990-2010年期间提高了13个百分点。
521. 产前、产中和产后护理。近五年来92%的怀孕得到了医生的护理,5%由护士护理。2010年医生实施的产检和护理比例比2005年同期水平提高了5个百分点,而有护士实施的产检和护理比例降低了近2个百分点。没有一例分娩是由助产士接生的。
522. 产检次数。89%的孕妇(城市为91%,农村为81%)进行了四次及以上的产前检查,6%的孕妇接受了二三次的产检,1%的孕妇只进行了一次产检。3%的妇女没有接受过任何产前检查,从地域看,农村地区没有接受过任何产检的妇女比例为6%,城市地区则为2%。
523. 接受第一次产检时的平均孕周数为第2.7个月。77%的孕妇在怀孕后的头四个月进行了第一次产检,15%则是在怀孕后第四个月和第五个月进行了第一次产检。
524. 产前护理的内容。对接受产前检查的孕妇,会向其询问是否已经了解妊娠期可能会有的并发症。每五名孕妇中有四名(81%)接受了这方面的相关信息,而2005年同期的这一比例为64%,而年龄越大的孕妇、生育子女数量越少的孕妇、城市地区的妇女,以及中产、富裕和非常富裕阶层的孕妇接受此类指导的比例越高。根据这方面的教育可以看出五年前以上各类妇女的并发症比例都要高于现在的水平。
525. 新生儿破伤风疫苗的接种。每九名妇女就有一名没有在妊娠期内注射这一疫苗,24%的孕妇接受了一针剂量,60%接受了两针或更多剂量。免疫接种率与2005年相比略有下降。
526. 分娩场所。自1990年开始在分娩场所上有了显著变化:在医疗卫生机构分娩的比例从1990年的76%变为2000年的88%再变为2005年的92%直至提高到如今,即2010年的95%,而在家中分娩的比例则从1995年的22%降至2000年的12%再到2005年的8%直至2010年的4%。95%的分娩是在卫生机构进行的。每百名新生儿中有四名在家中降生,还有极少数是在其他场所降生的。
527. 经医生和护士在场接生的分娩有了显著变化。由医生接生的比例从1990年的71%变为1995年的73%,然后到2000年变为83%,2005年则为88%;最后,2010年这一比例提高到93%。由护士接生的比例在同期从10%降至2%。由助产士接生的比例从1990年的13%降至2010年的3%,由家属或其他人接生的比例在2010年降至2%。
528. 产后保健问题。在最近五年有生育的妇女中,每五人中有不到一人在产后出现了健康问题。56%至66%的产后问题得到了诊治。相反,只有38%患有产后抑郁症的妇女得到了诊治。针对没有在医疗机构分娩的产妇,会询问她们是否在产后到医院进行过检查。69%的被访问者并没有进行产后复查;3%在产后三天内进行了复查,4%在产后第三至第六天进行了复查,24%在产后第7至41天内进行了复查;只有1%不知道如何回答在何时接受了复查。
529. 最近一次妊娠的终止。在询问妇女最近一次,也就是2006年5月前后发生的妊娠终止的情况时,发现72%的妇女分娩了活产儿,其余(28%)的妊娠终止情况如下:16%自然流产,8%人工流产或堕胎,2%遭遇异位妊娠,其余2%胎死腹中。因人工流产/堕胎而就诊的比例要低于其他情况下终止妊娠就诊的比例。在人工流产/堕胎的护理场所方面,除医院、诊所和卫生所外,还有私人医生诊所和其他类型的诊所。87%实施了人工流产/堕胎的妇女的就诊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全额或部分报销,11%自行承担人流/堕胎费用,还有2%表示他们没有社会保险待遇。
530. 实施人流/堕胎的平均孕周为2.1个月,与自然流产和异位妊娠终止妊娠的孕周数相似。相反,胎死腹中的情况平均发生在孕后第5.4个月。
531. 对于哥伦比亚允许堕胎情形的了解。略高于四分之三的妇女能够说出允许堕胎的每一种情形:76%的妇女表示在怀孕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时允许堕胎,79%表示当胚胎有严重畸形时允许堕胎,78%表示当妇女因强奸致孕时允许堕胎。20-34岁年龄段的妇女、单身女性和以生育一或两名活产儿的妇女对这三类原因的了解度最深。
532. 按资料来源分列的免疫接种情况。12-23个月年龄段的婴儿实施了全套免疫接种的比例为80%。最常使用的接种疫苗为卡介苗(97%)和百白破三联(DPT-1)疫苗(97%)第一剂;百白破三联(DPT-2)第二剂的比例略低(94%),百白破三联(DPT-3)第三剂比前一剂又略低(90%)。83%的儿童在出生时接种了脊髓灰质炎疫苗。而脊髓灰质炎疫苗第1、2、3剂的接种比例从94%降至82%。脊髓灰质炎的1、2、3剂的接种率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有所提高,卡介苗,百白破三联1、2、3剂的情况亦然。81%的1岁婴儿接种了麻风腮三联疫苗。如果不算麻风腮三联疫苗的话,76%的婴儿在出生后12个月内接种了所有规定的疫苗。很少比例(2%)的婴儿没有接种任何疫苗。83%的婴儿在12-23个月时拥有了接种卡。
艾滋病毒/艾滋病
533. 与2005年时的情况相同,艾滋病毒/艾滋病知识在哥伦比亚基本上得到了全民普及:99%的被调查者表示曾经听说过这一疾病。15-24岁年龄段的年轻群体对这一疾病的了解较少。而从未有过性行为的人群对这一疾病的了解也较少(97%)。使用避孕套被视为一种预防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最为安全的做法,82%的受访者提到了这一安全措施。15-19岁女性中只有79%表示知道这一做法。
534. 只有半数(51%)的受访者正确回答了关于艾滋病毒可通过母乳传播这一问题,将近32%的受访者表示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风险可以通过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特殊药物的方式降低。
535. 结合上一段的两个问题,多数人只回答对了其中一个问题,可以看到只有20%的受访者对这两个问题全部回答正确。
536. 58%的受访女性从未进行过艾滋病毒检测;40%的受访女性接受了检测并要求得到了检测结果;2%的受访女性并未要求向其告知检测结果。在19岁及以下女性中,只有19%接受过检测,而年龄较大的女性(40-49岁)接受检测的比例为28%。令人担忧的是,在农村地区只有三分之一的女性接受过检测,在没有受过教育的农村妇女中,78%从未接受过此类检测。
537. 在调查前两年内生育过子女并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过产检的妇女中,48%接受过有关艾滋病毒的咨询。她们中有84%接受过病毒检测,同意并被告知了检测结果。45%的妇女接受了此类咨询,接受过病毒检测,同意并被告知了检测结果。
538. 宫颈癌和乳腺癌。在最近对国内癌症患病率的统计中,乳腺癌的发病率高居首位,每年约有7,000例的新增病例,紧随其后的是宫颈癌,每年新增5,600例。在癌病致死率方面,宫颈癌在多个省份继续高居癌症致死率首位。乳腺癌和宫颈癌在哥伦比亚的发病率分别为每十万名女性31.2例和21.5例新增病例。再结合年龄因素,这两种癌症的致死率为每十万名女性10人死亡。
539. 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数据显示,儿童死亡率在1995-2005年期间下降了30%。同样,自2002年起,国内各类抗原的接种率始终维持在91%以上的水平。在哥伦比亚的社会医疗保障总体系中,所有25-69岁年龄段的参保妇女和25岁以下有活跃性生活的女性都有权接受免费的细胞学检查。
540. 全国人口和卫生普查数据显示,儿童死亡率在1995-2005年期间下降了30%。同样,自2002年起,国内各类抗原的接种率始终维持在91%以上的水平。在哥伦比亚的社会医疗保障总体系中,所有25-69岁年龄段的参保妇女和25岁以下有活跃性生活的女性都有权接受免费的细胞学检查。
5.新出台或持续推行的措施
541. 通过2011年的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委员会第140号决议,对2005年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委员会第91号决议规定的千年发展目标落实情况的既定目标进行了修改。在本条对应的附件6中,对落实千年发展目标4、5和6的新目标以及规划战略的情况进行了展开论述。
D.第十四条
542. 与委员会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具体建议(CEDAW/C/COL/CO/6,第31段)及委员会第16和1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1.行政措施
543. 上文提到的《2006-2010年国家发展计划》特别重视国家的农村问题。计划在降低贫困和促进就业和平等的各项政策中纳入“在农村实现公平”战略,目的是提高农民创造收入的能力并改善其生活质量,为此采取了以下措施:
建立有助于促进获得土地的社会所有制秩序;
对农业部门进行机构调整;
提高小农创收能力
通过让农村人口享受公共福利,开展相应的社会促进方案;
提供有助于抵制非法耕种扩张的替代模式。
544. 2002-2009年期间,农村地区的贫困水平有所下降。在对这方面的数字进行分析时,考虑到家庭户主的性别因素,可以看出男户主家庭的贫困率从2002年的64.7%降至2009年的57.3%。而女户主家庭的贫困率从2002年的67.3%降至2009年的61.8%。 2009年男性与女性之间的贫困率相差4.5个百分点,表明农村妇女的处境较为不利。在本条对应的附件1中,对这方面的信息进行了扩展。
545. 考虑到女性人口在农村所面临的挑战,已经实施了各项战略和方案来争取确保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其中一些战略已经在哥伦比亚对教育、政治参与、就业、卫生保健、根除对妇女的暴力的相应条文的答复中有所提及。但是,接下来将重点介绍以下内容:
546. 在教育领域,正如在前文提到的,已经开发了若干战略,通过各类灵活的教育模式,保障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散布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青少年从学龄前阶段到中学阶段的教育权利,确保其能够融入教育生活,坚持学习(学龄前校园教育和校外教育;加速学习;新学校;学习圈;青年创作团体;远程中学教育和小学后教育;农村中学教育;教程学习服务;农村教育服务)。(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关于教育落实情况的章节。)
547. 就业培训。国家教育部开发了各类惠及农村人口的方案;特别是通过农村青年方案,努力改善年轻人在农业领域以及实施就业培训方案的当地其他经济部门(商业、服务业、矿业和工业)中的就业机会、收入和生产力。正如在前文中提到的,妇女从此类方案的开展过程中受益最大。
548. 同样,政府已经设立了各地区的高等教育机构,通过这些机构让农村社会也能够参与各类高等教育院校开展的职业技术教育、技能教育和大学教育方案。
549. 农村发展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针对经济发展问题,在农村发展政策框架内针对农村妇女设计和实施了五项方案,目的是改善其生活质量,特别是优先照顾以农业生产活动维生的农村贫困妇女,这些方案是:农村社会福利住房方案;生产联合方案;农村机会方案;土地补贴方案;农业信贷方案。
550. 农村社会福利住房方案为选定家庭发放农村社会福利住房补贴。其目的是使目标家庭能够拥有福利住房,这笔资助无需归还,只要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
551. 生产联合方案被用作一种产生收入、创造就业和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社会凝聚力的工具,采用的方法就是联合小生产者和小商贩或小产品加工商组织,在联盟中规定家庭女户主的成员人数最低不少于10%。现阶段女性的参与率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一规定比例。
552. 农村机会方案开发了用于抗击贫困的手段,包括加强农村居民的企业经营能力,提高农村微型企业打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并增加就业岗位和收入以及最贫困家庭的资产。
553. 在综合性土地补贴方面,通过社区企业模式对受益者提供支持,目的是开展以下全部或部分活动:针对一种或多种农业产品进行经济开发,对农牧产品进行加工、营销和市场化运作,提供各类服务,同时不妨碍开展其他相关的必要活动,以实现其经营目的。自2002年的第731号法颁布后,将补贴对象向夫妻双方倾斜,目的是尊重家庭核心成员,特别是妇女的所有权。
554. 在发放农业信贷方面,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通过农牧业贷款为农村妇女创造了专门的准入条件,并特别照顾低收入农村妇女群体。
555. 就业和企业发展方针――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为落实这方面的工作目标,促进农村妇女参与到与获得贷款、就国家妇女企业培训计划、女企业主发展综合方案和为妇女提供各类金融资助机会的活动等前文已经提到的方案计划中。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前文提到的在劳动平等议程框架内发展的各项战略都得到了农业部门大型行会组织的相应,他们承诺努力根除劳动歧视,努力提高妇女地位,将性别观点纳入其颁布的政策中。 与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在就业和企业发展方面的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方面,请参见哥伦比亚针对《公约》第十一条和十三条的执行情况所作的答复。
556. 另一方面,在国家政府打击非法作物耕种战略框架内,加大对此类作物威胁或影响地区的弱势群体的工作力度,目的是鼓励合法种植,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为此开展的活动主要有“护林人家庭”方案和生产性计划。在“护林人家庭”方案的开展过程中,促进妇女参与家庭决策以及妇女对受益家庭所获得的有条件的经济奖励使用的话语权,因为这些经济奖励的发放对象就是受益家庭的妇女。为开展这一方案,主要与各户家庭派出的妇女代表签署个人合同,以便让有条件的经济奖励切实发放到妇女的手中。这一计划的工作方针有助于提高妇女的地位,并使妇女在家庭以及社会中的作用受到重视,并使这些资金能够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夫妻共同支配。
557. 另一方面,在社会行动署的生产性方案框架内,通过实施针对咖啡作物种植妇女的社会化咖啡生产和销售项目,帮助这一行业的妇女创收。这一方案还有助于手工业的生产和营销。在城市手工劳作的人中81%为女性。这一项目可造福于社区,因为基于手工制作部门的特性,可以开办家庭作坊,这样护林人家庭可以通过协会组织的形式团结起来谋取更多收入。
558. 另一方面,在开展少数民族生产用地(TEP)程序时,针对有助于强化非洲裔哥伦比亚居民和土著居民的道德文化风气的土地的使用以及传统生产习俗,组成了生产中心,使家庭成为活动的主体,让妇女和年轻人有可能参与到各类培训和技术支持活动中;自动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检查,确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避免这些土地被用于种植古柯,并扩大生产中心规模,逐步杜绝非法作物的种植。为圆满完成这一工作,必须要进行坚持不懈的指导、跟踪监督并出台激励措施,使妇女能够通过这些活动有所积蓄(布埃纳文图拉和瓜比)。在本条对应的附件2中载有与“护林人家庭”方案有关的更多信息。
559. 粮食安全战略。政府已经通过推行粮食生产自给自足来开展一项旨在提高弱势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解决吃饭问题的能力的战略,通过这一举措来减少饥饿并改善国内的粮食安全状况。
560. 促进政治参与,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通过设立前面提到的妇女社区委员会和咖啡业从业妇女参与委员会积极促进农村妇女参与关系到其切实利益的决策。妇女社会委员会的成员组织中至少包括来自各类群体的一名女性代表,其中包括农村妇女代表、流离失所群体的妇女代表和咖啡业从业人员的妇女代表,等等。针对咖啡业从业妇女参与委员会,这一战略是在与全国咖啡业者联合会结盟的框架内开展的,有助于开辟空间,帮助国内咖啡业从业妇女开展有组织的活动并强化其对各类决策的参与程度。
561. 咖啡业从业妇女参与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主题就是预防家庭内暴力和创造收入。在2008-2010年期间,组建了172家咖啡作物种植妇女参与委员会,委员会在网注册女会员人数达到7,000人。在2010年,创立了34家咖啡业妇女委员会,在网女会员人数与上一年相比增加了2,000人。这一工作进程有助于将性别问题内化为联合会行会政策以及其战略计划的组成部分。
562. 2002年的第731号法的监管程序,哥伦比亚在这一监管程序中做出了有利于农村妇女的法律规定。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在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各农村妇女组织和美洲农业合作研究所(IICA)的配合下共同推进了这方面的工作。鉴于有必要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共同落实这一法律,创立了法律监管机构间委员会,作为推动这一程序进展的机构,颁布了相应的指导方针并开展了各项有助于提高农村妇女生活质量,克服各种障碍,在国家和国际法规框架的基础上保障其权利。
563.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与全国咖啡业者联合会结盟:为达成千年发展目标,全国咖啡业者联合会努力推进性别观点主流化工作,努力在咖啡业内营造更为公平的文化氛围(2007年)。这一内化工作有助于将联合会的各项机构目标与“妇女:和平与发展的建设者”扶持政策联系起来。开展了咖啡业妇女实验室和参与性讲座,国内咖啡主要出产省份的女领袖代表纷纷参与其中。这些活动鲜活反映出了妇女在咖啡业经营中的活跃表现,她们在其生活的土地上扎根并世代繁衍,通过这些活动能够确定妇女的最迫切需要。联合会在实施这些政策的同时还开展了其他方案(联合会技术管理组开展的咖啡业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方案、特种咖啡计划,咖啡种植青年创新模式),其受益对象大多为咖啡业的从业妇女,帮助改善咖啡种植、生产现代化和加工技术,或者支持和鼓励将所有从事咖啡生产的妇女组织起来,提高生产质量和产品的竞争力,将咖啡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564. 社会保障部和国际移民组织的第0565号协议(2009年),目的是开展行动以落实宪法法院在第092号裁决和第T-025号判决中所提出的要求,包括整合布埃纳文图拉和纳里尼奥的少数民族生产用地项目。为此开展了一项对流离失所妇女、妇女领袖和地方机构的指导和信息宣传战略,内容涉及到如何获取卫生保健和心理服务、健康权、性权利和生殖权利、预防暴力、心理健康、劳动剥削和家务剥削、认定和防范职业风险领域的服务的路线方针。
565. 农村妇女小额贷款信托基金:通过该信托基金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农村妇女可以更多地参与到地方、地区和国家的决策空间;同样,妇女有权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参与提出和运作农村项目和业务,例如:生产、加工、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同时还对农村妇女开展了人类发展、公民参与和两性平等方面的培训,增强了其企业经营能力,了解了其产品的优势所在,并掌握了更多与国家政府、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针对其开发的方案计划以及如何享有这些方案计划的福利待遇有关的知识。
566. 国际农村妇女日纪念活动(2008-2010年):国家政府通过开展庆祝活动,让农村妇女了解了国家为提高其经济地位而开展的工作以及实施的旨在预防暴力的战略。此类活动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及美洲农业合作研究所的支持下组织开展的,约有1,700名妇女积极参与其中。
2.立法措施
567. 2002年的第731号法(本条对应的附件43)。根据这一法律颁布了有利于农村妇女的法规。包括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质量,优先照顾低收入人群并采取特殊措施来加速实现哥伦比亚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中提到的农村男女性之间的平等。在该法律的条例框架内,颁布了以下法规:
568. 2002年的第01号决议,由国家农业信贷委员会颁布,在决议中将资产总额未达到小生产者规定资产额70%的家庭女户主定义为“低收入农村妇女”。
569. 国家农业信贷委员会2002年的第01、02和06号决议,其内容依次涉及以下方面:
第01号决议规定农村妇女可获得由农牧业部门融资基金提供的贷款,贷款用途限定在农村妇女所开展的农业活动;
第02号决议对2001年颁布的第04号决议进行了修改,规定可通过用于社会注资的贷款资金来开展企业的上市、收购和创办活动,并责成农牧业部门融资基金制定该决议的实施条例,同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06号决议授权开设信贷贴现窗口,以资助开展农村经营活动。
570. 2006年的第11号决议和2007年的第4号决议,对农牧业担保基金分别进行了规范,即:
第11/06号决议:制定了农牧业担保基金的实施条例并提出了若干修订;
第4/07号决议:修改了第11/06号决议中与农牧业担保基金的资本担保范围和信贷机构的担保手续费有关的规定,责成农牧业部门融资基金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程序和措施来开展和实施这些决议。
571. 2008年的第030号决议,通过这项决议废除了关于规范农村妇女小额贷款信托基金运作的2003年第0127号决议。新决议规定了农村妇女小额贷款信托基金以及划定注入这一基金的相应资金的运作、实施和管理架构,以便资助开展第731号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具体方案。
572. 2006年的第5号和第2313号决议,规定了一种通过各行会组织和协会来让个体劳动者以集体名义加入综合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用模式。
573. 2003年的第2998号法令,规定针对被荒弃的土地,如果某对合法夫妻或事实夫妻提出申请并宣誓声明将对土地复垦且不会荒弃的,如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家庭农业单位或家庭农业生产单位制度获准使用土地并领取土地证(第1条)。该法令第3条规定,妇女可参与为开垦对应地块而组建的法人实体,规定法人应当维持其经营活动并在同等条件下让男女都参与相关的决策程序。
574. 2009年的第2000号法令,根据这一法律规范了对购置土地的综合性补贴措施,制定了具体的运作模式并颁布了其他一些规定。
575. 2011年的第0698号决议,通过这一决议规定了对向农村人口、流离失所受害人口、流离失所受害妇女、黑人、土著人、农村妇女、农业科学专业人员和专家发放全额补贴用于购置土地的公示办法。
3.司法措施
576. 值得一提的有:
前文已经提过的2004年的第T-025号判决;
2008年的第092号和第237号裁决,参见下文;
2007年的第C-393号判决,内容是“被控法律的主旨在于保护失业劳动者,使其不会因失去收入而无法维持家庭生计。这在一个社会法治国家中被视作一个合乎宪法规定且令人信服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所采用的办法――从促进就业和失业人员保护基金(FONEDE)的资金中拨出5%用于设立一个失业补贴,向在提交补贴申请之前三年内都没有享受家庭结算银行补助的失业者提供帮助――这与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相契合,可以确保受益人凭补贴维持最低的生活要求。立法者也可以采用其他的办法――例如提供失业保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项补贴措施就不能有助于减轻失业状况”(……);
2004年的第C 722号判决――“作为家庭女户主名下唯一产业的城市或农村住房均属于不可被扣押的家庭财产――这是对未成年人的最基本的保护措施,对依赖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未成年人同等对待。2003年的第861号法规定的措施旨在保护家庭的基本财产,主要是用于居住的不动产,作为保护措施,不仅针对家庭女户主,更是要保护依赖其生存的未成年人。为落实这一法规的具体目标,不管出于任何原因,都不得限制这一专门针对依赖其母亲生存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但是在相同情况下,依赖父亲生存的未成年人并不享有这一保护措施”。
577.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4中载有这些判决的全文。
4.现状/统计信息
578. 国家统计局在2005年开展的最近一次普查的数据表明,哥伦比亚的总人口数增加到了41,468,384名居民,其中9,958,005人生活在农村地区,占国内总人数的24%。
579. 农村人口中女性4,708,424人(43%),男性5,249,581人(52.7%)。在从性别角度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在城市的郊区,19.8%的户主为女性,80.2%为男性”;但是,妇女继续承担着做家务(49.8%,而男性的这一比率为5.8%)和照顾子女的责任,同时还要从事其他生产性劳动。报告显示10岁以上的男性单身比例为47.1%,而女性的这一比例为37.3%。
580. 在至少患有一种永久性残疾的人口中,全国范围内6.5%的男性和6.1%的女性宣称至少患有一种永久性残疾。在农村地区,8.2%的男性和7.8%的女性至少患有一种永久性残疾。
581. 在教育领域,文盲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老年人口中。2008年大城市的文盲率为4.2%,而农村地区则为15.0%。男性人口的文盲问题比女性人口更为严重。女性的文盲率下降了0.68个百分点,从2002年的15.20%降至2008年的14.52%。而男性的这一比率仅下降了0.05个百分点,从2002年的15.74%降至2008年的15.29%。
582. 2006-2009年期间受到各类灵活教育模式照顾的学生人数增加了107,961人,从926,620人增至1,034,581人。2010年灵活教育模式的注册入学人数达到1,053,761人。而免费教育、校餐和校车战略的推出为预防辍学、保障农村地区教育的普及性和连续性做出了贡献。
583. 关于得益于城乡地区培训方案的流离失所人口问题,在2006-2010年期间数据显示65%的受益者为女性,也就是说受益女性总数为1,163,698人。2010年的数据显示,受益者总人数与上一年相比增长了22%。
584. 在得益于生产联合方案的女性人口方面,需要强调的是在13,729户受益家庭所结成的170个生产业务联盟(第1阶段和第2阶段)中,19%为女户主家庭(2653)。在最近项目第二阶段新结成的56个业务联盟中,受益女性所占比例有所增加,从原先19%的平均水平提高到23%。
585. 在农村福利住房方面,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11,501名家庭女户主获得了此类补贴资金。
586. 在得益于农村机会方案的受益妇女方面,2007年选定的总计3,494户受益家庭中,女性为1,353人,男性为2,141人。2008年总计9,262户受益家庭中,女性3,691人,男性5,571人。而2010年总计3,483户受益家庭中,女性1,572人,男性1 911人。
587. 在土地综合补贴方面,2002-2008年期间共惠及9,171户家庭。哥伦比亚农村发展研究所在这方面的资料主要集中于核心家庭,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家庭是由夫妻双方(男性和女性)组建的家庭或单纯的女户主家庭。
588. 关于在“护林人家庭”方案框架内签署的合同方面,自2003年这一计划启动以来已经惠及122,282户家庭,其中94,320户(相当于77%)为女户主家庭,希望藉此来提高妇女的地位并实现家庭内部对收入的均衡支配。这一战略以及鼓励在家庭中营造民主关系氛围的做法有助于使夫妻双方在多数情况下对金钱的支配等这些家庭事务享有共同话语权。
589. 而在护林人家庭方面,可以发现其类型大多为核心家庭(49.8%)。而第二大类型则是大家族式家庭,由父母双亲、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组成,这类家庭占护林人家庭总数的17.6%。女户主家庭占8.9%。在生产性项目的开发过程中,惠及了24个社区的500多户家庭,在19个地点设立了劳动作坊,以超过18种不同的原材料生产时尚配件、桌子、厨房用具以及民族特色产品。兼顾护林工作的手工艺人来自国内13个省份的19个乡镇。
590. 在粮食安全网络方面,2003-2009年期间,社会行动署估计已经通过各类粮食安全项目共惠及3,478,578人;其中48%,即1,697,036人为女性。
5.新出台或持续推行的措施
591. 土地综合补贴:为响应当前土地综合补贴的号召,对流离失所受害人口和流离失所受害家庭的女户主给予特殊待遇,以落实宪法法院的第092号和第237号裁决。
592. 发放信贷-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推出了农村公平发展方案-DRE,配合旨在加强哥伦比亚人粮食安全的各项政策,有助于改善农牧业产品的竞争力,减少农村地区的社会不平等现象。该方案不加任何歧视地优先面向中小农发放补贴贷款,并将资源配置项联营生产者倾斜,鼓励大中型规模生产与个人的小规模生产相结合。
593.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认识到了制定一项针对农村妇女的综合性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于这个原因,努力强化农村妇女方案,以落实2002年的第731号法第5条之规定,目的是消除农村妇女在获得资助,参与各类基金、计划、方案、项目所面临的程序障碍和要求。这一方案的宗旨是帮助妇女获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机构服务,强化机构间委员会的体制,以落实2002年第731号法,开发新的项目以造福于农村妇女,例如农村妇女生产能力和发展强化项目。
五.《公约》第四部分
A.第十五条
594. 本节与委员会第21和1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595.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内的立法给予女性人口特殊待遇,这一做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平衡其多年来所遭受的被边缘化、被排挤的状况。无性别歧视、调整和有效落实妇女在公共行政管理的决策层中的参与比例、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对孕产期妇女给予特殊照顾、生育自由、对家庭女户主的特别支持以及在劳动领域对妇女的特殊保护等原则都被写入了国内法律中,一些原则甚至写入了宪法。
1.行政措施
596. 最高司法委员会行政庭2008年的第4552号决议,责令组建司法部门性别事务国家委员会,并确定在司法部门通过采用性别观点来实现以下目的:(a) 促进司法决策领域、司法服务以及司法部门的内部运作中的男女机会平等和不因性别而进行歧视;(b) 将两性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到司法机关的任务、愿景和宗旨目标,以及战略规划程序和各项年度工作计划中;(c) 开展各类行动来消除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中现有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本条对应的附件1)。
597. 司法部门性别事务国家委员会汇集了来自国内各大高等司法机关的大法官,并成为了该地区一种创新性的工作模式,而且很可能在国际范围内也属于先驱式的创新尝试,因为通过司法部门提供的经验,力争能够改变现有模式,制定有助于开展司法工作的政策、计划和行动,确保平等和不基于性别原因进行歧视;同时,努力将委员会打造成为一个推动开展对所有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提高认识和觉悟培训的机构;最后,力争将委员会打造为一个用于评估和监督相关政策和计划落实情况的机关。
598. 为在各司法领域落实性别事务国家委员会颁布的各项指导方针2008年针对国内每一个司法辖区共计成立了23家性别事务地区委员会。
599. 在与人口基金签署的协议中设定了司法部门将性别观点和权利观点纳入到部门工作中,以及遵照平等原则贯彻落实的各项机制。
600. 在国际合作的支持下,编订了以下出版物:
将两性平等纳入到司法部门的工作进程备忘录;
关于将性别问题模块自动纳入到各类学习模块中的专项培训综合计划;
从司法角度对产妇死亡率的分析: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的另一面;
性别与司法公正;
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
弱势人群司法救助规则100条;
2006年第1010号法规定的工作场所的暴力和性骚扰;
语言-在构筑平等中的一项战略要素;
关于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的第10号系列文集,文集除包含2008年的第1257号法外,还收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和《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的相关文章;
性别与家庭权利;
性别与流离失所。
2.立法措施
601. 在前面提到的2006年的第1098号法(《儿童和青少年法》)和2007年的第1146号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于预防、早期发现、自主保护、调查和指控针对女学生的性虐待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的司法机制,其应用范围不仅限定在教育机构,还扩展到了校外。
602. 《儿童和青少年法》规定教育机构的领导和老师有义务与教育界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努力,在教育机构的规章条例中纳入相应机制来“及时发现营养不良、虐待、遗弃、性虐待、家庭内暴力、经济剥削和劳动剥削、当代奴隶和奴役方式,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等问题”;“确保在学校生活中充分尊重男童、女童和青少年的尊严、生活、身心完整性”;等等。
603. 2007年的第1146号法在其第四章“教育部门与预防对男童、女童和青少年的性虐待”中规定教师有义务向行政或司法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其发现的对男童、女童和青少年的性侵害或性虐待行为或迹象。
604. 通过出台针对教育领域的歧视现象,无论是性骚扰还是其他形式的歧视的受害女性的司法机制,通过教育机构本身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这一方面,制定出台所有用于发现和举报虐待或歧视现象,向职能当局进行检举,同时不妨碍教育机构自行采用相应机制对受害女生进行后续保护和适时的心理辅导。
605. 在前面提到的2008年的第1257号法――《让生活远离暴力侵害法》,首次参照国际标准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一概念引入到了国内法规制度中;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认定为一项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承认妇女对与其自身有关的决策享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对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进行了全面的疏导;将这方面的相关思想教育和预防措施列为国家的义务;规定了家庭和社会在这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并对惩治措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606. 这一法律具有即时性的效力。当妇女向主管机关主张其权利时,司法人员有义务贯彻相应规定。一些条款要求对实际工作进行规范。该法律的实施条例在前文提到的应对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综合方案的框架内出台,目的是推进这一程序公众,规定成立一家技术工作组,成员包括有关部门的公务员,他们的职能和权限都在该法律中进行了规定,以方便其开展公众,法律规定了应敦促司法、教育、劳动和卫生主题工作组尽快投入工作,立足于该法律所包含的差别化权利观点,对所有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607. 取得的成果主要有:
关于颁布有关司法条文的实施细则的法令草案,目的是确保对受害妇女专门提供免费的辩护服务,让妇女有权不与犯罪人面对面解除,将受害妇女安置在安全的地方或创造条件保障其生命安全和人身完整性(研究中);
关于在《2011-2014年国家公共卫生计划》中加入与第1257号法的实施有关的若干具体规定的提案;
从国内和国际背景入手对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关键要素进行分析,以便在劳动和教育领域对该法律进行贯彻落实;
在媒体宣传方面,编制了一份新闻从业人员指导手册,开通了一个网站并参与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社会网络,开展宣传,与主持人(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物)拟定并签署了协议,在这方面推出了一项机构间宣传战略。继续开展对法律的规范进程,以便有效落实相应的提案,让所有相关行为方都参与其中,各司其职。
608. 另一方面,从地区层面看,推动开展了若干行动,以落实2008年的第1257号法,在附件中列出了与这方面有关的国内32个省份中21省提供的信息。、
609.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2中列出了这些法律的全文。
3.司法措施
610. 值得一提的是宪法法院的以下判决:
第C-534-05号判决:参见与《公约》第四条执行情况有关的章节;
第C-804-06号判决:参见第五条对应的章节;
第C-540-08号判决:参见第四条对应的章节;在本条对应的附件4中列出了上述判决的全文。
B.第十六条
611. 本节与委员会第19和21号一般性建议有关。
1.行政措施
612. 在本报告中与第一条的执行情况对应的章节中提到的缔造和平共处的家庭氛围国家政策。
613.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通过预防、发现和监督家庭内暴力和性暴力事件,进行及时干预和机构间调解的方式,大力巩固建设民主,多元化并存,尊重家庭成员尊严和权利、不因年龄、性别、文化因素而区别对待的包容性家庭;同时极力促进权利的恢复,让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性健康和两性平等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614. 家庭福利研究所开展了以下旨在预防家庭内暴力的方案:
615. 福利住房:针对弱势家庭和有权享受住房补贴的家庭,通过各类培训和辅导程序将相关的准则、方针和行动结合起来,以便承认、促进其权利并预防这一权利有被侵犯的风险。
616. 通过落实这一方案,2007年有40,153户家庭通过了资格审查并从方案中受益。2008年的受益家庭数量为78,360户。2009年为38,440户。2010年方案推广到26个省份,受益家庭为41,560户。
617. 这一方案的目的是在国家政府的住房政策中纳入补充性措施,以实现健康生活,预防家庭内暴力,改善居住条件并落实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帮助目标家庭融入国家和社区的服务网络。该方案考虑到了性别观点,力争为家庭的每一个成员谋福利并使其均衡地承担其在家庭中的责任,尽力使男女的机会差别最小化,使男性和女性的生活品质都有所提高,促进家庭的整体发展,为此,在重新构建人际关系、加强教育和价值观的培养、树立家长对子女的原则的基础上,增强家庭中每一名成员的能力和技能。
618. 在家庭中促进4-6岁男童和女童接触社会:让幼童对有利于社会和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具备辨识能力,以便开发其合作学习能力并让幼童及其家庭都能够对此有成型概念。家庭福利研究所2007年在九个地区开展了试点项目,启动了这一模式的实施进程。在2009年期间,该模式扩展到14个地区, 主要是开展基础性的培训班和扩展性讲座,通过这些活动培养了5,250名社区教育代理和机构教育代理。2010年,对3,361名男童和女童进行了风险和社会融合度评估。 69名家庭和平共处宣导员向社区妈妈们以及女教师们提供了咨询和辅导服务,目的是通过对学龄前儿童的全面关爱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通过活动的有序开展,共对751户有高危受虐风险的儿童的家庭提供了帮助。
619. 在这一框架内,2005-2007年期间开展了“预防、调查和处理家庭暴力关爱模式”项目,以敦促教育部门对家庭内暴力的有关文书中提出的要求进行回应,项目在社区福利家庭和家庭福利研究所开办的各家幼儿园中执行,被视为一项用于预防虐待幼龄儿童的变通方案。
620. 家庭团结模式:从差别化的包容角度对男童、女童、青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全面关爱和系统性干预,该模式从道德-政治立场入手,促进家庭成员间以及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包容、参与和团结。采用的具体方法就是通过家庭福利研究所和全国家庭福利体系所开展的各类方案,尤其是家庭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家庭委员会和警察机关的检察机关参与的方案来对目标家庭进行干预。在2007-2010年期间,对家庭福利研究所的755名公务员以及武装部队复员人员安置机关的104名专业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让受训人员掌握这一模式,系统性地开展家庭事务工作。
621. 与国家武装部队签署协议,目的是通过开办培训宣讲班,从性别角度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角度促进家庭和平共处,支持开展旨在预防此类机关或其受益人的家庭暴力的各类行动。这些宣讲班的目标对象为部队官员以及部队中负责社会福利和家庭福利方案的人员。
622. 旨在促进家长负起为人父母责任的行动。通过面向家庭福利研究所的各类预防和关爱方案的受益青少年及家庭和参与到国内的为人父母责任调查过程中的青少年及家庭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讲习班和行动予以落实。2010年期间从差别化和性别角度入手,对家庭福利研究所开展的旨在根除极端贫困现象的社会保障网方案和福利住房方案的20,000户受益家庭就教养模式问题开展了培训活动。
623. 前文中提到的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其行动方针主要有:
促进安全孕产;
计划生育;
青少年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
预防宫颈癌;
预防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624.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与哥伦比亚儿科医学会签署的协议。制定了儿童养育指南或教养模式,作为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的公务员和社区教导员的工作指南,据以在国内面向各方案的受益人开展工作。教养模式促进了为人父母者根据各自家庭的不同情况承担起教养子女的责任。2010年期间从差别化和性别角度入手,对家庭福利研究所开展的旨在根除极端贫困现象的社会保障网方案和福利住房方案的20,000户受益家庭就教养模式问题开展了培训活动。
625. 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与家庭福利促进协会签署的协议。在2007-2008年期间开展了旨在培养和促进性知识观念并行使性权利的行动,为此还对这一领域的教导员进行了培训。
626. 家庭福利研究所与国际移民组织签署的协议。目的是在国内17个省份加强预防和处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事件的各项行动的力度。
627. 与地方卫生当局签署协议,以提供保健服务。共与47个市镇的卫生主管部门签署了47份协议。
2.立法措施
628. 家庭内暴力是指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对另一名成员诉诸武力,对其身心或性完整造成伤害,或者含有威胁、侵害、侮辱或攻击性或其他任何侵害手段的行为。
629. 为认定这一行为,将家庭定义为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出于自由意愿缔结婚姻或出于负责任的意愿而结合在一起的,建立起自然联系或法律联系的社会单位。
630. 前文提到的2008年的第1257号法。针对家庭内暴力问题,取消了和平法官审理此类暴力案件的权利;同时,扩大了保护措施的适用面,重新定义了家庭的概念,以采取相应行动。在该法第34条中扩大了家庭成员的认定范围,目的是使同居人员也能够要求得到保护,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要求认定同居关系无效。有越来越多的暴力受害者选择采用保护措施,并已经成为在第一条对应的内容中提到的保障措施的一项替代方式。
631. 第17条第3款对该罪行进行了定性,指明了家庭内暴力案件应采用的保护措施:(……)主管当局应当将所有家庭内暴力案件上报国家总检察署,以便对家庭内暴力罪以及相关罪行开展调查。也就是说,不需要受害人采取行动。
632. 2007年的第1142号法,在前面第一条对应的内容中已经提到过,该法律规定家庭内暴力罪应由检察机关依职责自动受理,也就是说,无需被害人采取行动。
633. 在本报告的附件2中载有这些法律的全文。
3.司法措施
634. 第C-1198-08号判决指出:
(……)“但值得警醒的是,当罪犯被捕时,本刑事诉讼案自动成立,这并不意味着本案必须要通过本庭审理作出判决方可结案,或者应当完整走一遍法律规定的诉讼流程,因为本案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由犯罪人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第76条),或者采用机会原则(2004年第906号法第321条及以后诸条)或撤销刑事指控(《刑事诉讼条例》第77条)提前结案。在这里,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检控方依职责立案或者应当事人起诉立案来说都是一致的,起诉是刑事案件的一项程序要求而非该犯罪行为的性质。”(……)
(……)“我们不能忽视2008年第C-425号判决所构成的判例,有了这一先例,确实可以进行调解,始终秉承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家庭这一社会基本核心对未成年人的保障高于一切的精神,认识到以儿童或青少年作为受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人员亲自审理,根据其特殊性以及在儿童和青少年法中所规定的原则(……),为此类案件制定专门的审理程序”(……)。
635.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3中载有这些判决书的全文。
六.其他问题
A.为消除暴力而采取的措施
636. 本条与委员会针对前几次报告提出的建议有关(CEDAW/C/COL/CO/6,第11段)。
1.行政措施
637. 国家高度重视民主安全政策,在2002-2006年期间制定并实施了这一政策并在2006-2010年期间加以巩固,并开发了若干战略(恢复领地、复员、变更征兵制并打击贩毒)来扭转1990年代末以来在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主要指标方面的负面趋势,即意味着在人权问题上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638. 在2002-2009年期间,公共武装力量的基础得以大幅增长,警察和军队 在编人员数量从313,406人增至437,584人,培养了一支尊重人权的坚定的武装力量。国土的逐步恢复以及政府武装力量切实体现在国内超过1,100个市镇纷纷设立了正规警察机关并使武装部队实现了职业化和高效率,17支公共武装力量正通过弱化非正规军的结构来逐步将其收编入正规军。在武装冲突的爆发频率上,从2002-2005年期间的4,680次武装行动和6,540起武力对抗降至2006-2009年期间的2,548次武装行动和4,827次武力对抗。在这两个四年期中武力对抗事件的减少是实施民主安全政策,在军队中开展爱国和保卫和平计划,逐步瓦解非法武装团体的破坏能力,尤其是游击队的破坏能力的结果;这一工作仍需继续开展。
639. 在凶杀事件方面,2002-2009年期间凶杀案件数量呈现出下降趋势,达到1990年以来的最低水平,这从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国家治安力量的提升和自卫团体的解散。
640. 2002年是十多年来凶杀事件最高发的年份,这一年有28,775人被害。到2009年,被害人数为15,817人,这表明在打击这一犯罪活动方面有了积极的进步,凶杀事件发生率下降了45%。
641. 在前文中提到的共和国副总统府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总统方案组的人权观察站的报告――《对2003-2009年期间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状况的初步探索》中指出,这一时期登记在案的凶杀事件共计128,478起,其中91.99%的被害人为男性(118,059人),8%为女性(10,285人)。 在被害人为女性的凶杀案件中,在这七年的研究期内可以看出下降趋势,被害妇女数量从2003年的1,931人降至2009年的1,261人,下降了34%。在研究期内女性被害者比例最高的年份为2003年,当年女性被害者占到8.2%。
642. 在这一报告所选取的七年的分析期中,共计有1,656名被害人死于大屠杀,其中86%(1,429人)为男性,13.98%(217人)为女性;在这方面,必须要说明的是,还有41起案件(0.02%)并没有与被害人性别有关的信息。
643. 在绑架案方面,根据人权观察站的文件,2003-2009年期间哥伦比亚共发生了6,219起绑架案,其中76%(4,738起)的受害人为男性,其余24%(1,481起)的受害人为女性。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绑架案件发生率呈现下降趋势;在这方面,如果将2009年的被绑架妇女人数与2003年的人数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受害人数减少了90%,从464人降至46人。
644. 关于地方官员、工会领袖、社会和社区女领袖遭杀害的情况,请参见缔约国在本报告中对《公约》第七条的执行情况的有关内容。
645. 上文提到的数字向我们展示出,由于民主安全政策的推行和强化落实,近年来国内的暴力事件已有所减少,公民安全保障得以大幅度提高。
646. 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综合政策(国防部)。从宪法角度规定公共武装部队的一项使命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有义务采取有利于需要差别化对待的特殊群体(土著人民、非洲裔人民、流离失所人口、妇女、儿童、强迫失踪受害人口、人权捍卫者、工会活动家、记者、医疗队成员以及美洲人权体系各项保护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受益者,等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47. 在这一框架内,国防部出台了2010年的第11号部长令,其目的是预防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特别是性暴力侵害:性暴力零容忍,以强化其他措施,例如国家陆军司令部2009年的第630134号关于落实和尊重妇女人权的常设通告,以及国家武装部2006年的第1281号通知,目的是推进落实各项旨在预防、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措施。
648. 同样,2010年8月国防部出台了在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公平、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领域的政策,特别重视艾滋病毒问题,推进各项措施来强化遵守和落实于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犯罪有关的法规,为此开展了各项战略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对此类暴力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在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内部推行两性平等;等等(本条对应的附件1)。
649. 这些战略已被纳入到国防部的工作计划中,目的是贯彻落实安全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平和安全的决议, 预防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特别是性暴力,采用人道主义法来应对此类犯罪。在国防部重点开展的行动中,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宣传和预防;
培训;
全面关爱;
调查研究;
保障权利;
跟踪和监测,目的是宣传和/或开展各项行动来整肃军纪;揭露性暴力事件的真相(课程培训和课外培训);
旨在确保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性暴力和家庭内暴力受害妇女获得全面关爱服务的各项议定书;
保护受害妇女的各项措施;
整肃军纪和以有效方式与司法部门合作,及时向司法当局和纪律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对受保护人群构成性侵犯行为的案件的相关措施;
通过对与性暴力有关罪行调查进展的实时登记和跟踪,开展跟踪和监测行动。
650. 在使暴力受害妇女通过司法途径伸张正义的方面,在武装对抗框架内实施了以下举措:
651. 国家总检察署推行了一项方案,通过差别化的专门措施从定性和定量角度来处理武装冲突和被迫流离失所对妇女造成的伤害,并将工作重心落在以下主要方面:
针对由非法武装团体的暴力行为,建设一个专门用于性暴力案件的数据库并将数据按性别分列;
敦促司法技术委员会加快办案进展,自行评估和分析结果,开展优化和专门陪同战略;
差别化研究:旨在通过对案件进行区分调查,采用面谈技巧和心理战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的各类工具;
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
根据跨机构、跨学科管理的模式设立受害人关爱中心,目的是为性暴力受害妇女提供保护和救助(性暴力受害者全面关怀和研究中心);
结合机构间和机构内部的力量共同捍卫性暴力受害妇女的基本权利,遏止非法武装团体在这方面的暴行并打击对性暴力案件有罪不罚的现象。
652. 在武装冲突框架内打击对性暴力案件有罪不罚现象项目(2010-2013年)。项目有两大核心主题:
在武装暴力框架内有组织地开展对性暴力案件的调查、审理和惩治:努力确保组织机制的存在,以确定在此类案件的调查、审理、惩治和赔偿过程中的各项行动。为落实这一目标,应在机构发展、司法人员培训、具体的调查方法的开发方面采取相应策略;
照顾和保护受害人及证人:开展对性暴力受害人的认定工作,通过开展提高思想觉悟、司法援助和机构间关爱方针等策略,促进其参与调查、惩治和赔偿过程。
653. 哥伦比亚政府清醒认识到了在武装对抗框架内对性暴力进行认定这一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帮助并为其争取正当赔偿,为此,正立足于国家角度大力开展工作,以贯彻落实在这方面计划开展的行动。
关爱遭地雷攻击的受害者
654. 2009-2019年杀伤性地雷全面处置行动政策和2009-2012年杀伤性地雷全面处置行动政策(国家经济社会政策委员会2009年的第3567号决议):总统府杀伤性地雷全面处置行动事务署努力将性别观点纳入到杀伤性地雷/未爆弹药受害者全面救助政策以及地雷危害性教育政策中,为此,在这两项政策中都从差别化角度引入了有效享有权利这一观点。
关爱处于退伍并重返社会过程中的人口
655. 针对哥伦比亚重返社会事务局所辖的退伍人员实施两性平等战略。这一战略的目的是:(a) 帮助消除对处于重返社会进程中的妇女和退伍家庭中的妇女的歧视;(b) 对退伍男兵和女兵及依附其生活的人员的各类不同需求予以回应;(c) 促进男性和女性身份地位的转变,以消除妨碍非法武装人员及其家庭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制定无暴力的生活规划的各类因素。 哥伦比亚重返社会事务局承担的一项任务就是开展差别化的心理辅导工作,借以了解每一名非政府军及其家庭的需求、问题、利益及其所处社会形势,并根据这些特点来采取对应措施帮助目标人口重返社会。
用于评估妇女权利促进和保护战略的跟踪机制
656. 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与外交部一起,为引入国际标准,敦促哥伦比亚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设计制定政策、计划、方案来促进保护妇女人权,对哥伦比亚批准的各项国际文书以及全球系统(联合国)和区域系统(美洲国家组织)就妇女人权保护机制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监测。前文中提到的在两性问题观察站框架内开展的各项行动以及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机构间工作组的设立更是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战略。
657. 国家赔偿与和解委员会――受害者综合关爱模式: 包含各类关爱措施,目的是为武装冲突受害人提供适当关爱,照顾到其各方面的需求,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这一模式提出了专门针对强迫失踪和性暴力案件应当为受害人提供的帮助的建议和具体工作方针,并根据相关国际文书对这一模式进行了更新(参见本条对应的附件3)。
658. 武装冲突中的性别暴力受害妇女案件汇编及工作指导手册,旨在对妇女提供关爱的技术和道德工作(2011年5月)。同样,在制定对武装冲突中的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特别是性暴力受害妇女进行及时帮助的指导方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2007、2008和2009年,对国家赔偿与和解委员会地区办事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公务员进行了培训,培训主题为在性别、生命周期和种族问题上的区分对待。工作的一项成果就是编写了武装冲突中的性别暴力受害妇女案件汇编及工作指导手册(参见本条对应的附件2)。
659. 针对至少有一名重返社会人员的家庭的家庭内暴力二级预防模式。这一模式是在哥伦比亚重返社会事务局开展的旨在减少复员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的活动框架内开发的,开展了一些与改善关系有关的主题活动。其工作重点落在家庭内暴力、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和性虐待问题上,目的是使复员人员及其家人认识到互相倾听的重要性,互敬互爱而不是在遇到分歧使诉诸暴力。
武装部队采取的旨在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
660. 这些措施主要有:
在武装部队培养院校的课程设置中加入与预防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性暴力有关的内容;
面向公共武装部队训导人员开立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以及性别公平有关的学位课程;
大面积发放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性权利和生殖权利、艾滋病毒和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有关的宣传材料(海报、宣传手册以及商业电台宣传)的计划;
筹办第六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卫星会议-COPRECOS LAC(2010年3月17-20日);
面向全科医生举办的进修课程,主题涉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地区方案管理、国家公共卫生计划、预防家庭内暴力和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对驻波哥大、麦德林、比利亚维森西奥、卡利、巴兰基亚和布卡拉曼加地区的四支武装部队的卫生人员进行了培训(2007-2008年);
2008年针对23家武装部队培养院校的培训战略,培训主题为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性健康和两性平等(每家院校派出40名教师和卫生人员接受了培训);
针对武装冲突地区各营地的培训战略:蒙特斯德玛利亚,马格达莱纳,梅迪奥和太平洋地区,2008-2009年期间对12家军事单位进行了查访,重点考察3个方面:预防少女怀孕、预防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特别是性暴力,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
在国家警察队伍中从性别观点角度推广使用信息系统来应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并酝酿在军队中推广保健子系统;
开展各类预防和处理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行为的活动,并树立新的男子汉观念;
由国防部制作了宣传片,用于宣传“对武装部队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罪不罚零容忍”这一主题;等等。
661. 与关爱暴力受害者有关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附件3。
2.立法措施
662. 主要有:
2005年的第975号《司法与和平法》,通过这一法律颁布了若干旨在使非法武装组织团体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规定,有效贯彻落实国内和平,同时还颁布了与人道主义协议有关的其他规定;
2008年的第1290号法令――个人行政赔偿法,规定了在哥伦比亚武装冲突框架内对相关罪行的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措施。法令中包含了对危害个人的人身自由和性权利的罪行的赔偿规定;
2010年7月21日的第11号长期性部门工作方针――对性暴力零容忍,方针中重申了武装部队有义务履行其职责,预防对妇女和女童各类形式的暴力侵害,特别是预防和打击性暴力行为;
2006年的第1015号《国家警察纪律法》和2003年的第836号《军风军纪法》;
2009年的第630134号通告:“尊重和落实妇女人权的控制政策”;
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国家武装部2006年的第1281号通知;
国家警察总署2007年的第015号指令,通过这一指令规定应在国家警察部门中促进两性平等和公正。
663. 在本条对应的附件4中包含了这些法律的全文。
3.新出台或持续推行的措施
规定了对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妇女进行全面关爱、救助和赔偿措施以及其他若干规定的法律草案
664. 法案的目的是将现有的与对暴力受害妇女进行救助、保护和赔偿相关的规定结合起来,并纳入其他相关工具,实施必要机制来落实受害妇女的权利,查明真相、伸张正义并做出赔偿,同时确保人权遭受侵犯的悲剧不再重演。
665. 法案力求打造一个针对非法武装团体受害妇女的救助和赔偿国家体系,将所有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都纳入体系中,不因性别、种族、人种、民族或政见而区别对待。法案力争能够全面落实对暴力受害妇女的赔偿,落实和恢复受害妇女在以下领域的最基本的权利:卫生、教育、住房,并为受害妇女提供最起码的机会的条件,使其能够重新规划其生活,恢复到其遭受暴力侵害和欺辱前的状态和条件。法案颁布了若干综合性赔偿措施,以便受害妇女的伤害得到恢复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满足其正当需求并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
666. 法案所主张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并主张在其实施过程中纳入差别化观点。 如此便能够确保在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关爱工作中由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医疗救治和心理辅导,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和帮助服务,制定专门的救助和保护模式及有针对性的性暴力问题诉讼和审理规则;法案中包含一项能够为妇女在收回土地的过程中提供额外保障的专门规定;还有一章内容特别谈到了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保护和保障这一问题;在法案的内容中多次提到要努力确保对受害妇女进行保护、救助和赔偿并确保其参与这一进程。
667. 集体赔偿制度方案(国家赔偿与和解委员会)。2011年7月,国家赔偿与和解委员会就如何对2007年以来如何为国内受武装冲突影响最严重的社区、组织和地区进行修复和赔偿这一问题提交了结论性意见。
668. 对妇女在面对杀伤性地雷威胁时所遭受的各类风险以及在暴力事件发生后所遭受的各类影响的分析报告。《杀伤性地雷全面处置行动总统计划》正处于这一分析报告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这一文件为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战略、采取预防措施和对受害妇女进行全面关爱,在排雷工作中充分考虑性别问题奠定了基础,以此来确保农村地区杀伤性地雷/未爆弹药的受害妇女的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669. 针对复员人口实施的两性平等战略-哥伦比亚重返社会事务局。致力于增加正处于重返社会阶段的妇女的创收途径,将性别观点纳入到所有的重新融入到社会经济的服务中。这是考虑到在重返社会和性别问题上所面临的一项主要挑战就是要克服在重返社会过程中男性和女性在收入上存在的差距。
B.关爱流离失所人口
670. 本节内容与委员会向哥伦比亚提出的具体建议(CEDAW/C/COL/CO/6,第13段)有关。
671. 哥伦比亚将对其用于向被迫流离失所的受害妇女提供差别化的全面关爱的方案、战略、立法和司法措施以及计划在以后开展的项目进行介绍。
1.行政措施
672. 哥伦比亚将关爱被迫流离失所的暴力受害妇女并确保有效落实其权利列为一项宪法责任和法定义务。国家政府已经从深层次上考虑到要将差别化的性别观点纳入到关爱流离失所人口的公共政策中,为此开发了相应技术,出台了一系列的方案、项目和专项行动,在流离失所框架内认清妇女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弱势状况并应对这些问题。
673. 出于这个原因,自2006年开始,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和难民署就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其主要成果就是设计制定了从性别差别化角度对流离失所人口提供全面关爱的指导方针;面向公务员、妇女群体和流离失所妇女就性别和流离失所问题开展培训;向全面关爱流离失所人口政策的责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并以参与性诊断分析为基础在地方上开展试点项目,目的是结合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的行政主管单位的力量共同贯彻落实工作指导方针。在这一框架内,设计了相应的行动计划并下发给各市的流离失所人口关爱委员会具体执行。
674. 2008年,为监督执行第025号救济判决,宪法法院下达了第092号和第387号裁决,敦促国家政府制定13项专门针对有流离失所风险或处于流离失所状况的妇女的方案:
预防对流离失所妇女的性暴力侵害并对受害妇女提供全面关爱的方案;
预防对流离失所妇女的家庭内暴力和社区暴力并对受害妇女提供全面关爱的方案;
流离失所妇女保健方案;
妇女生产劳动方案;
对15岁以上流离失所妇女的教育支持方案;
为流离失所妇女获得土地产权提供便利的方案;
促进流离失所妇女参与社会生活,预防对流离失所妇女领袖或因在促进社会进步或促进人权方面的卓越努力而赢得社会关注的女性的暴力侵害的方案;
对流离失所妇女的心理辅导方案;
消除流离失所妇女在获得保护系统的庇护方面所面临的障碍的方案;
预防流离失所问题对女性产生更严重影响的方案;
保护流离失所的土著妇女权利的方案;
保护流离失所的非洲裔妇女权利的方案;
保障流离失所的受害妇女的权利,为其伸张正义、查明真相、争取赔偿并确保悲剧不再重演的方案。
675. 国家政府已经制定了上述十三项方案,但是,当前已投入实施的只有10项。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下在这些方案执行进程中所取得的一些进步以及遇到的一些困难。
676. 已经取得的成果如下:
促进和保护面临流离失所风险或处于流离失所状况妇女的基本权利的国家战略;
在安蒂奥基亚、玻利瓦尔、苏克雷、瓜维亚雷和波哥大五个省份举办五场旨在推动实施相关方案的地方讲习班;
针对10项具体方案制定10部实施指导手册并对其中7部手册的实用性进行验证;
调整法律规定并制定用于减轻受害妇女在接受政府救助方面所遇到的障碍;
有助于准确了解每一名受害妇女及其家庭的具体需要的机制;
针对因暴力侵害被迫流离失所的妇女开展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和指导,帮助其具备稳定的社会经济状况;
在五个省份制定相关方案对应的行动计划;
制定关于哥伦比亚流离失所妇女在土地权利方面的脆弱性的图谱;
开展了各项行动以促进保障流离失所妇女及其家庭保健,提高保健服务质量,打造卫生服务网络、实施社会参与和社会管理,实施针对家庭内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心理健康的方案并管理各类信息系统,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系统;
实施灵活的教育模式,为15岁以上流离失所妇女提供教育支持;
由社会保障部敦促各省和各市的卫生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针对受害妇女的心理关爱方针;
在针对妇女和妇女组织开办的讲习班上就性权利和生殖权利、预防性暴力和家庭内暴力、关爱活动地方工作路线以及如何获得帮助服务的问题开展信息通报和培训活动;
约有3,600名受害妇女从妇女生产劳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受益。
677. 遇到的困难主要有:
13项具体方案的制定进程几乎同步开展,由于这一指令给出的落实时间较短,使得各单位之间缺少互动沟通;
在下发第092号和第237号裁决后,宪法法院又发布了若干指令以监督落实用于全面预防、保护、照顾因暴力被迫流离失所的受害人口并为其争取赔偿的方案和政策的制定、修正、调整或补充工作,这对一些方案的具体落实构成了限制;
未能将方案实施的任务有效转移到地方层面;
由于各部门和单位在对公共政策的执行力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为执行方案所划拨的预算以及方案实施范围均有差异,这反映了在实施所有方案的过程中的进展不一致;
根据对地方上的影响,为减少歧视现象,应当对地方上在方案执行力方面的低效率和机会不均现象进行优化;
缺乏一个能够对方案规定活动继续跟踪、监测和评估,并且能够帮助各责任单位明确其在方案实施中的职责的统一的信息体系。
678. 考虑到在顺利执行此类方案并对流离失所的受害妇女提供全面关爱工作方面存在的挑战,在关于今后计划开展的项目的段落中将对国家政府拟开展的措施进行介绍。
679. 在对宪法法院下发的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落实的战略框架内,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已经取得了以下进展:
通过与受害妇女及流离失所组织、妇女组织和人权捍卫组织的妇女领袖开展持续性对话和沟通对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状况进行不间断监测;
定期要求责任单位汇报情况并坚持对与13项方案的每一项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
出台措施以便使处于风险情况的妇女领袖向职能当局告知其处境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和保护要求,并应妇女领袖的要求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审理过问威胁和伤害妇女领袖、流离失所妇女组织、妇女组织和人权捍卫者,使其处于风险状况的具体案件,及时将案件上报内政部和警察机关,并采取必要的跟踪监测,以便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立法措施
680. 主要有:
2005年的第250号法令:颁布了全面关爱因暴力被迫流离失所人口的国家计划以及其他一些规定,在法令中纳入了差别化观点,将之视作一项公共政策指导原则,目的是帮助确定国家流离失所者全面照料系统所开展的各类方案和行动的特点和条件以及应遵循的原则;
全面关爱流离失所人口国家委员会 2006年的第3号决议,规定了为保障流离失所人口免受歧视待遇而应开展的行动。这一决议力争能够克服对流离失所人口一切形式的歧视,“敦促调查人员严格执法,对一切违规行为处以纪律惩治”,目的是向目标人口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国家流离失所者全面照料系统2007年的第8号决议,通过这一决议采取了各项措施来推进和深化落实关爱流离失所人口公共政策下的各项行动;
前文提到的2008年的第1257号法在其第9条中规定了针对处于流离失所风险领域的弱势妇女的专项措施。
3.司法措施
681. 主要有:
前面提到过的第T-025-04号判决;
宪法法院2008年的第092号 裁决和第237号裁决,旨在保护面临流离失所风险或处于流离失所状况的妇女的基本权利,裁令出台13项具体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在武装冲突中女性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在强迫失踪中的性别问题;
宪法法院2008年的第116号裁决,发布了与有效享有人权的各项指标并敦促国家政府对相应指标值进行估算;
宪法法院第T-496-08号判决:法院指出:“(……)原告所具备的武装冲突受害者以及致力于从事促进受害者权利事业的组织的成员的身份,再加上当前对类似情况的妇女的暗杀形势,将其置于极端危险的处境;具体要根据案情来做出判断;现在,要根据国际组织新发布的报告来推动落实正义与和平进程,以切实解决武装冲突中的暴力问题(上面的第7点);要严肃重视在真正落实司法争议方面所面临的威胁,更要保护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完整性;要弄清楚领导社会进程的妇女领袖以及生活在被列为国内高危地区或特别危险地区的妇女目前的处境。”(……)在针对内政和司法部及国家总检察署下达的指令中指出:(……)“开展必要行动以便对正义与和平法的受害人和证人保护方案进行全面性的审查,目的是符合各项理性原则和最起码的理性要素(上面的第8点),遵守国际惯例,引导制定一项综合性的保护方案,在犯罪调查过程中给予受害人和证人充分的保护,以落实争议与和平法实施条例中的关切事项”;
宪法法院的第T-042-09号判决。对一名因为与一名非法武装团体的成员有亲密关系而被拒绝在流离失所人口登记处进行登记的流离失所妇女的案件作出处置(……)“本庭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所出具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原告处于被迫流离失所状况,因此,本庭裁定如下:(一) 采纳原告主张,在流离失所人口登记处为其办理登记;(二) 为原告提供其有关得到的人道主义紧急救助;(三) 为原告提供指导并陪同其办理流离失所人口关爱方案准入手续,敦促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以落实本院在2008年下达的第092号裁决”;
宪法法院的第T-045-10号判决。针对武装冲突受害者,应当在为此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中加入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精神治疗。法院指出:(……)“通过当事人在其所处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中所受到的精神压力以及其心理健康所受到的严重损害可以看出有必要为武装冲突的受害妇女提供心理辅导和精神治疗”。“心理健康主要包括:主观幸福感、自我肯定、有自信心和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心态正常、有情商。根据这一定义,需要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治疗,以促进其康复,治疗内容包括帮助其走出与世隔绝的状态,了解造成其恐惧的原因,确认其病症,引导受害妇女说出其羞于出口的被侮辱经历,从根本上消除其害怕心理。而更为重要的就是为其谋划出将来的生活前景,使其融入社会生活,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作斗争,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让受害人重新树立起自信心”。
4.现状/统计信息
682. 哥伦比亚已经运用各有关单位制作和创立的信息系统和工具来衡量流离失所选项以及其在保障和落实流离失所人口,特别是妇女的权利方面所产生的效果。流离失所人口登记处的数据显示国内共有828,625户家庭(3,625,672人)宣称处于流离失所状况,涉及到国内多个省份的1,123个城市,这是由1997年的第387号法第1条中提到的情况造成的;也就是说,哥伦比亚人口中有7.5%被认定处于被迫流离失所状况。
683. 流离失所人口登记处的数据显示,流离失所人口中51%(1,833,179人)为男性,49%(1,792,493人)为女性。需要强调的是,在1998-2004年期间被驱逐的人口中以男性居多,但是从2005年开始女性占据了多数。同时,在被迫流离失所人口的年龄方面,7.2%(260,746人)为0-5岁的婴幼儿,21.5%(780,158人)为6-14岁的儿童和青少年,9.8%(354,158人)为年轻人(参见本报告的附件1)。
684. 除设立流离失所人口登记处外,国家还采取措施来逐步将流离失所人口这一变量纳入到了各实体的登记处中。例如,国家法律医学和法医学研究所在其法医学年度报告中就介绍了与对流离失所妇女的调查有关的信息,力争对司法工作中的相关要素,包括各种暴力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分析(参见本条对应的附件2)。
685. 公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是早期预警体系的责任单位,该体系中包含若干性别指标,用于发布风险报告,对民众可能会遭遇的各类流离失所和暴力侵害状况发出警示,以便进行紧急性直接干预,目的就是避免此类事件或其他犯罪的发生。
686. 遵照第092号和第237号裁决,社会行动署等机构已经制定了前面提到过的关于哥伦比亚流离失所妇女在土地权利方面的脆弱性的图谱,社会保障部也在2009年期间对国内30个省份的流离失所妇女进行了筛查。
687. 以上是在获得与流离失所妇女有关的信息方面所取得的一些进步,同样还应看到国家在预防、保护和应对这一问题以及出台干预措施来应对流离失所人口所面临的风险和弱势状况上所遇到的挑战。
5.新出台和酝酿出台的措施
688. 国家政府考虑到在开展机构间合作、机构内部合作和全国合作的进程中所遇到的巨大困难,向宪法法院提交了关于应对在第092号裁决中揭露出的妇女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的提案,即包含了13项方案的综合性计划。这一计划是在受害妇女及其代表性组织的参与下制定出台的。伴随这一提案,妇女平等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还制定了一项战略,以便将性别观点融入到针对流离失所人口的政策、计划和方案中,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各类预防和处理被迫流离失所问题的宏观政策来加强对面临流离失所风险或处于流离失所状况的妇女的关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