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HN-MAC/7-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7 September2012

Chinese

Original: Chinese and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中国澳门 *

[2012年1月20日]

目录

页次

一.引言3

二.《公约》的执行情况………3

第1条、第2条和第5条. (“对妇女的歧视”定义、消除歧视的义务和消除角色僵化的角色认定(观念)3

第3条. (维护妇女平等和进步的措施)8

第4条. (暂行措施和特别措施)9

第6条. (根除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10

第7条. (妇女参加公共和政治事务)15

第8条. (妇女参与国际事务)17

第9条. (取得国籍的平等权)17

第10条. (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17

第11条. (男女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权利)19

第12条. (男女在保健方面享有平等权利)23

第13条. (男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其它领域享有平等权利)25

第14条. (农村妇女)26

第15条. (男女在法律行为能力和选择居所方面的平等对待)26

第16条. (男女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享有平等权利)26

一.引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而制定的第7次和第8次定期报告合并文本的这一部分涉及《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的实施,由澳门特区政府根据相关部门和实体,以及从事人权和保护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数据撰写。

2. 本报告涵盖的期间为2003年1月至2010年6月。报告的着重点在于这段期间内澳门特区法例和涉及实质性发展的其它措施和做法的变化状况。同时,也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06年8月作出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HN/CO/6)中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考虑。

3. 为了限定报告的篇幅,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次报告附录二(CEDAW/C/CHN/5-6/Add.2)及其最新的人权报告和相关文件中有关澳门特区的其它部分上所载的数据,特别是核心文件(HRI/CORE/1/Add.21/Rev.2)和其2010年更新文本(HRI/CORE/CHN/2010(MAC))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首份履约报告(CRPD/C/CHN/1/Add.2)和关于《北京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落实情况的问卷回复上的资料,通常没有包括在本报告中,但会指出对该等文件的参考。

二.《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1条、第2条和第5条(“对妇女的歧视”定义、消除歧视的义务和消除角色定型)

4. 就《公约》第1条,没有新的资料可提出,前次报告所载信息仍有效。

5. 事实上,在澳门特区禁止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但允许采取积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性别歧视;《基本法》第38条第2款明确地保障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此外,平等和不受歧视是法律的一般原则,构成澳门特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可以在法院或任何行政机关直接援引的原则。

6. 尽管如此,澳门特区政府依照和谐和可持续的全民发展政策,一直采取措施确保平等权利的充分享有和切实实现,尤其关于隐蔽形式的歧视方面,如近年来某些罪案的增加所体现的歧视。

7. 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第45段)中指出:关切地注意到澳门特别行政区近年来强奸、淫媒和家庭暴力事件大增;并作出建议(第46段):优先设置预防性措施来应付一切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建议: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流行程度和因果进行研究,以此作为全面性的定向干预措施的基础。

8. 认识到有必要调整制度框架和法律框架以更好地处理妇女的特定问题,包括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澳门特区政府已制定一些新的法律,还有一些接近完成或正在构思中。

9. 2005年,根据第6/2005号行政法规,成立了一个高层次的机构――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对所有涉及妇女的政策和活动起监督和对话机制的作用。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由5名政府指定成员和25名代表妇女、教育、文化、就业、卫生、儿童、青年和/或社会互助的非政府组织成员组成。

10. 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妇女的权益和改善女性生活条件;促进在家庭、职业、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层面的有效责任分担;以及致力于提升妇女的机会、权利和尊严并鼓励妇女全面参与澳门特区的发展。

11. 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下分三个专职委员会:(1) 妇女政策专职委员会――旨在研究有关妇女的政策和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2) 妇女权利和法律事务专职委员会――处理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事务,收集意见和提出建议;(3) 妇女教育和推广事务――就妇女事务的法律推广与相关机构合作并提出建议,根据收集的数据和数据建议培训和教育计划。

12. 应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的委托,澳门大学于2008年底通过社会调查对澳门特区妇女的生活进行了深入研究(澳门妇女现况报告2008),有1,107名妇女参与了活动。

13. 该项研究反映了澳门特区的性别差异综合指标和四大构成指标得分均高出了各国平均值(综合指标为0.7067,健康与存活、教育机会、经济地位与政治参与的指标得分分别为0.99、1.00、0.67和0.17)。就主要特点而言,它显示了澳门妇女的家庭观念重,社会参与度不高,身心普遍健康。至于具体影响澳门妇女的最大问题,报告指出了这些问题在于目前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和家庭支持服务的不足、消闲设施缺乏、医疗保健的区域分配不足、轮班工作、经济参与、社会流动以及低收入妇女的生活状况。

14. 因此,澳门特区政府尝试在相关领域制定政策,以便适当地解决这些问题(详细情况载于《公约》各相关条款的内容中)。

15. 2007年,透过第26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了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并于2008年通过了一部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新法律――第6/2008号法律。该法律根据国际法对“贩卖人口”的概念,自主地对“贩卖人口”进行定罪;和确立了对受害者作出全面援助和保护的框架。目前,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正进行一项公共调查,届时将产出有关贩卖人口的更可靠数据(就打击贩卖人口问题的发展情况将在第6条的部分进行描述)。

16. 澳门特区目前正在草拟一部旨在加强预防和遏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的刑事法律。该法将同时制定受害人的权利及保护和扶持这些受害人的必要措施。

17. 就这一点,应当指出的是,正如在前次报告中所述,根据《澳门刑法典》,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早已被视为刑事犯罪,特别是(但不绝对是)根据该法的第146条,其规定了虐待未成年人、无能力之人或配偶之犯罪(判处1年至5年徒刑;如虐待导致受害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或致死亡,则分别可判处2年至8年或5年至15年徒刑)。

18. 然而,根据澳门特区社会工作局、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和推行计划以帮助暴力受害女性的本地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所收集的资料,认为法律应加以改善及适应社会变化,更确切地说,是指有关犯罪的性质(就虐待配偶而言,基于犯罪的性质不属于公罪,所以非经受害人的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以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性规定实时保护和协助受害人的紧急程序这一事实。有关的法案将在短期内呈送各社会界别听取意见并进行公开咨询。

19. 2003年至2010年6月,警方没有收到有关虐待罪的投诉,然而,警方收到的可能涉及妇女和女孩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犯罪投诉及由社会工作局和非政府组织处理的社会援助个案的现有数据表明了不同的现实情况,见下表:

表1警方收到的可反映家庭暴力犯罪的投诉个案

个案/性别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个案数目

344

336 (1)

326(2)

348 (3)

388 (4)

371(5)

413

189

43

45

41

43

41

49

48

38

306

283

290

287

313

286

345

146

男女

349

328

331

330

354

335

393

184

来源 : 保安协调办公室 ; 备注 : ( 1 ) 其中 3 宗为严重伤人案 ; ( 2 ) 其中 1 宗为强奸案 , 1 宗为严重伤人案 ; ( 3 ) 其中 3 宗为谋杀案 , 4 宗为严重伤人案 ; ( 4 ) 其中 3 宗为伤人案 ; ( 5 ) 其中 3 宗为伤人案。

表2涉及家庭暴力投诉的配偶受害人和未成年受害人数目

受害人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配偶

15

16

14

13

18

18

14

12

230

227

236

255

267

239

280

119

男女

245

243

250

268

285

257

294

131

15岁以下未成年人(1)

12

13

10

14

10

15

11

8

14

18

14

10

14

13

18

4

男女

26

31

24

24

24

28

29

12

来源: 保安协调办公室;备注: (1) 伤害身体完整性犯罪。

表3社会工作局处理的涉及家庭/家庭成员之间虐待案的社会援助个案(*)

被虐待人员

2006

2007

2008

2009

妻子

52

52

55

48

丈夫

3

1

5

4

儿童

28

27

22

28

长者

-

2

-

3

受到虐待的个人总数

109

110

105

101

家庭虐待总数

101

97

89

97

来源: 2009 年统计年鉴;备注: ( * ) 由于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可能遭受多种虐待,故总数可少于分类的总和。

表4由社会工作局处理的涉及虐待配偶的社会援助个案(按虐待种类)

受害人性別

虐待种类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身体虐待

0

0

2

1

3

3

1

精神虐待

0

0

1

0

2

1

1

性虐待

0

0

0

0

0

0

0

总数(1)

0

0

3

1

5

4

2

身体虐待

27

28

61

48

41

47

14

精神虐待

11

13

5

14

10

6

1

性虐待

4

3

0

0

1

1

0

总数(1)

42

44

66

62

52

54

15

来源:社会工作局;备注: (1) 由于受害者可遭受多种虐待,因而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的个案总数不等于受害人的总数。

表5被家庭/家庭成员虐待而获得收容的人数

场所

受害人性別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非政府组织收容所(1)

0

4

7

2

2

6

4

1

4

27

26

18

18

10

男女

2

8

34

28

20

24

14

私营住宿设施(2)

-

-

0

0

0

1

0

-

-

0

2

1

3

2

男女

-

-

0

2

1

4

2

来源:社会工作局;备注: (1) ( 按报告实体所提供的数据 ) 2004 和 2005 年只有虐妻、虐儿及虐老个案,而 2006 年至 2010 年 6 月的资料是按受害人的资料; (2) ( 按报告实体所提供的数据 ) 2004 年和 2005 年没有住屋服务 ― ― 入住私营住宿设施的数据,而 2006 年至 2010 年 6 月的资料是按受害人的资料。

20. 至于对妇女和女孩实施暴力的其它形式,特别是性剥削,将在有关《公约》第6条的部分提供更多数据。然而,以下各段所描述的措施适用于一切形式的伤害。

21. 澳门特区政府已制定多项措施以防止、保护受害人和使他们复健。社会工作局属下的家庭暨小区服务厅设有专职办公室――家庭辅导办公室,向面临危机或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家庭成员供跨学科的辅导服务,如那些婚姻出现问题或面对家庭暴力、虐儿或性虐待的个人或家庭成员。针对危机处理,社会工作局配备一支由社工、心理专家、幼儿教师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专业队伍。

22. 社会工作局也协助暴力受害人复健和重新融入社会。社会工作局因应个案的特性和需要拟定治疗方案,以便提升受害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同时,为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而提供身体、心理、财政和法律上的援助。

23. 非政府组织在查明暴力侵害妇女的个案和向受害人提供支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社会工作局与本地非政府组织合作,向他们提供资助和技术服务,以便为受害人开展团体活动和兴趣班。目前,两大非政府妇女组织――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妇联总会)和善牧中心提供妇女庇护中心。社会工作局还资助于2005年成立的妇联励苑,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24小时求助热线。

24. 另外,还有其它为暴力受害人而设的24小时求助热线,如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和卫生局的求助热线。

25. 社会工作局还为其社工、非政府组织人员和医护人员举办了有关如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事务和向受害人提供咨询的培训课程。在2003年至2010年6月间,社会工作局共举办了6项有关家庭暴力范畴的培训工作坊,“如何终止家庭暴力工作坊”和“虐偶危机评估工作坊”为其中的两个主题。

26. 同样,在2003年至2010年6月期间,一些如妇联总会和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街坊总会)的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工作局的支持和财政资助下,针对公众和非政府组织人员举办了多个有关家庭暴力的研讨会、培训课程、工作坊和其它活动。

27. 同期,社会工作局和受资助的非政府组织通过派发单张、海报、宣传品、宣传短片的光盘、电台和电视广告以及小区活动,向公众进行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性的宣传运动。

28. 然而,就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上,委员会还建议(见第46段第三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确保受暴力之害的妇女和女孩能立即利用补救方法及获得保护,确保起诉及惩罚犯罪行为人,确保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和咨询服务。虽说凡事总有改进的余地,但就委员会所表达的关注,还是有不少应予以澄清之处。

29. 首先,在澳门特区有针对受害人的补救方法,尽管这些方法并非只为妇女和女孩,而是为所有的受害人而设想的(这些方法因应其类型――司法、准司法或非司法性――和其性质一般性或特殊性而有所区别)。其次,澳门特区尽可能对所有人作出切实的保护而没有任何区别,尤其是对面临危机的人和暴力犯罪的受害人提供特别保护。再次,如前所述,暴力受害人可获提供收容所和咨询服务。政府每年向妇女收容所和其它为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而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最后,根据法律和合适的法定程序,罪犯会受到检控和得到惩罚。

30. 至于一般性的补救类型,可参阅中国的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177-246段)及其2010年更新文本(第78-80段和第99-103段)中所载数据,仍然有效。

31. 就补救的特别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于1998年的特定机关――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员会。暴力罪行的受害人可申请发放一项援助金,即使不知悉作出故意暴力行为的人的身分,或基于其它原因此人不能被控诉或判罪,受援助的权利仍予以维持(第6/98/M号法律)。本报告所涵盖期间,有9位暴力罪行受害妇女申请了援助金(其中获发补偿金的有6人,总金额为510,000.00澳门元)。

32. 2007年,政府设立了另一机构――长者事务委员会,以研究如何应对基于老龄人口不断增长而要面对社会共融和综合生活素质方面的挑战。该委员会的目标是协助澳门特区政府制定政策,以实现社会保障政策优化和现代化的策略;确保这一人口组别获得资源、权利和社会基本服务,从而满足这群容易面临社会排斥的弱势群体的需要。而在社会共融和改善综合生活素质政策的同一背景下,包括针对老年妇女的生活素质,甚至更广泛的范围,值得一提的是设立于2009年的慢性病防制委员会。

33. 另外,政府于2008年设立了残疾人复康事务委员会。关于这一点,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首份报告附录二。

34. 同样于2008年,值得提及的是,政府通过了另一部法律――规范劳动关系的第7/2008号法律。该法律再次明确地重申了平等和非歧视原则,包括有关性别、同工同酬和婚姻状况方面的平等和非歧视。

第3条(维护妇女平等和进步的措施)

35. 为了促使妇女充分享受基本权利,澳门特区政府通过不同的部门和/或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举办了多项公共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项目。

36. 这些活动属政府整体政策的一部分,具有持续性,活动对象不是针对公众、特定人群,就是针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人员。基于这一目的,各委员会内还设立了不同事务的专责工作小组,如长者事务委员会下设的立法保障长者专责工作小组;社会工作委员成立小组跟进《社会工作认证制度》。

37. 为了提高公众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尤其是在男女平等和防止妇女受到暴力侵害的问题上,电视和电台节目、广告/宣传短片对妇女权利进行了系统的传播,还在公众场所派发主题海报和宣传单张(中、英文)。

38. 此外,作为同属于持续性工作的部分,不同的政府部门和/或非政府组织,在政府的支持下,还举办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和性剥削)的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坊和其它活动。

39. 致力于培训司法人员和公务人员的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也举办了多项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研讨会和工作坊,如:“人权、联合国宪章及基本权利”研讨会(2005)、“人权与国际法:全球性挑战”的研讨会(2006),“撰写人权报告和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工作坊(2007)以及关于“新劳动关系制度”的研讨会(2009),其中一个讲题是“妇女劳动权利的保障”。这些研讨会均以两种官方语文和英文进行,由澳门特区的教授和来自中国内地、外国(主要是欧盟)的教授主讲。

40. 同样,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曾主办或与非政府组织及国际机构合办了多个研讨会(如:“简介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2006)、“人口贩卖和剥削劳动”研讨会(2008)、“劳动关系法请座”(2008))和活动(如:“2010妇女嘉年华”、2007年拜访澳门治安警察局和社会工作局、2008年拜访卫生局以及2009年拜访妇联总会妇女保健中心)。为了增进和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以及男女平等,特别在家庭关系层面上,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促进了政府和本地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对话与合作。

41. 另一方面,从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治安警察局就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共举办了19个培训课程和4次研讨会。这些活动旨在向警务人员、警长和高级职程警务人员提供培训,以便提高他们处理基于性别而实施的暴力个案的能力。

42. 同样地,司法警察局亦组织了其人员参加以妇女权利和暴力侵害妇女为议题的多项活动(如:2007年的“介绍澳门妇女及家庭暴力罪案的情况”座谈会和2008年的“关注人口贩卖及剥削劳动”研讨会)。

第4条(暂行措施和特别措施)

43. 如前所述,随着第7/2008号法律的通过,私营机构中的劳动关系也起了重大的变化。该法律改善了产假制度、取消了出生限制、延长了产假期间并增加了女性雇员在怀孕期间的福利。按法律规定,女性雇员怀孕有权因分娩而享受56天的产假且不影响其报酬和就业;在规定的56日产假中,49日必须在分娩后立即享受,其余日数可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享受;不得安排处于怀孕期或分娩后三个月内的女性雇员担任可导致其身体不适或危害其身体的工作。

44. 至于对弱势女性作出的社会保护方面,长期以来,社会工作局资助非政府组织向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包括弱势妇女,提供居家,院舍和其它小区支持服务。同样,在社会工作局的财政和技术支持下,非政府组织向缺乏家庭看管和照顾的残疾人士或体弱长者提供家居照顾服务。服务范围包括送膳、个人护理、家居清洁、洗澡、护送就诊、洗衣、购物、个人辅导、电话热线、互助网络、小区活动、探访以及家庭护理和复康服务。

45. 除了上述的支持,澳门特区政府还设立了一个补助金制度,每月向因社会和健康因素或其它困难而处于经济困境的个人和家庭提供补助,以扶持他们的日常生活。同时,还向弱势家庭,包括单亲、残疾人士和长期病患者家庭,提供包括学习补助、护理补助和残疾补助在内的特别援助(第18/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此外,这些家庭还可获得每年两次的额外生活补助。65岁或以上长者每年可获发放敬老金(经修正的第12/2005号行政法规)。

第6条(根除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

46. 诚如前述,2007年成立了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2008年通过了一部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新法律。

47. 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属跨部门的公共实体,具有多学科的性质。其受命在有关贩卖人口的社会问题上,探讨、评估及研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推动社会研究及分析,提出建议及监察各部门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所展开的行动,包括预防、对受害者作出保护及社会重返等工作。该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在于协调各涉及打击贩卖人口的有关部门,以便配合和提高社会对预防及打击贩卖人口政策方面的了解和参与,并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互动。

48. 至于新的法律,对《澳门刑法典》引入了新条文(第153-A条),透过新增条款来改变和实质性地强化人口贩卖这类刑事犯罪。其对人口贩卖所下的定义和国际法所下的定义一致。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确定了域外管辖范围和法人的刑事责任,还规定了涉案者,无论其属有组织犯罪集团或个人贩子,应负的刑事责任。法律按贩卖人口犯罪的严重性而科处相应的刑罚:如实施的犯罪针对成年人,处3年至12年徒刑;如针对未成年人,处5年至15年徒刑。该法还制定了一套全面的、旨在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和援助受害人的措施。

49. 为此,澳门特区政府透过其相关部门和/或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发起了打击贩卖人口的强化宣传运动(针对公众和潜在的受害人),并采取了多项行动。

50. 政府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打击贩卖人口的新法进行广泛宣传,包括在报章上刊登文章、在澳门特区边境口岸入境大堂、图书馆和小区中心派发主题单张,以及透过电视和电台以中、葡、英三语进行广播宣传等等。

51. 另外,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还就新法的各种法律问题举办了多项研讨会和工作坊,如“人口贩卖的调查和起诉”研讨会、“澳门特区打击贩卖人口法律介绍”研讨会、“打击贩卖人口”研讨会。

52. 政府广泛宣传打击贩卖人口(在出入境口岸及一些为弱势群体提供协助的非政府组织的设施内张贴海报)。此外,自2009年6月以来,治安警察局移民厅和卫生局在其等候大厅里设置了电视屏幕,向在那里的大批外国人播放信息短片,以提高公众对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的关注。

53. 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与善牧中心合作发行了由中学生以广告画设计的打击贩卖人口主题小册子,并分发到各学校、卫生中心和移民局。法务局还负责在中学开展教育活动。此外,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与善牧中心合作,于2008年组织了一场“关注人口贩卖及剥削劳动”的研讨会。

54. 至于培训执法人员方面,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和执法机关不时赞助和举办一些培训课程、工作坊和研讨会,如:为警员、警官和调查员而设的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法律入门培训课程、打击贩卖人口研讨会、关于打击强迫儿童劳动/贩卖人口/儿童色情旅游业的培训课程、打击贩卖人口培训工作坊及关于支持贩卖人口中的受害人工作坊。

55. 此外,在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的支持下,分别在2008年2月和7月设置了一条24小时举报热线和一条24小时求助热线。求助热线由社会工作局资助,由澳门妇女联合总会操作。社会工作局还通过专业发展计划向热线工作者发放特殊补贴作为支持他们进行在职培训。两条热线主要针对贩卖人口中的受害人,由经验丰富的社工处理热线来电,并向受害人提供援助、咨询、辅导和临时住宿安排。这项服务是通过在街道上张贴横幅、在出租车和公交车上张贴广告及海报进行宣传。

56. 还有,政府已启动一个援助被贩运者的特定计划。根据该计划,受害人可获全面的服务,尤指紧急庇护所和住宿、警力保护、财政资助、医疗服务转介、咨询服务、法律咨询和职业培训。为此目的,社会工作局在非政府组织收容中心中永久预留了4个房间;而2008年7月以来,由社会工作局资助、由澳门妇联总会负责运作的秘密收容所已全面投入运作。在援助受害人方面,卫生局也担当了重要的角色。

57. 贩卖人口的受害人可获得人身保护、要求提供翻译、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以及有权获得赔偿。面临生命危险的受害人可获警方保护。执法机关和卫生局为处理贩卖人口受害人个案的相关人员配备了根据国际标准起草的操作指引。

58. 至于事实资料,下表列出了第6/2008号法律生效以来,贩卖人口的分类数据。

表6贩卖人口数据(宗)

2008

2009

2010 (6月)

由警方收录的个案

14

6

9

受害人

19

6

12

被拘留人士

9

6

4

由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14

6

9

仍在调查中的案件

1

2

9

由检察机关归档的案件

11

4

0

已作出起诉的案件

2

0

0

已审理和/或待审理的案件

2

0

0

被判贩卖人口罪的人士

1

0

0

来源:保安协调办公室。

59. 研究发现,至今为止在澳门特区发生的人口贩卖案件的主要特征全是以卖淫为目的,受害人全为女性,大多数是来自中国内地(有2位来自澳门特区及1位来自越南),年龄介乎15至22岁之间,而犯罪者的来源地、性别和年龄则因情况而有所不同。

60. 关于收录的个案数字和检察机关(在澳门特区的法律体系中,和在其它的大陆法系一样,它是一个由独立司法官组成的机关,其职能类似于公诉人)归档的个案数字,或已提起诉讼,继而正待审判或已审结的案件数字,应说明的是,最初构成贩卖人口犯罪的案件可由负责调查的检察官作出不同于原来的犯罪分类,又或者甚至在随后的审判阶段,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搜集到的证据来作出不同分类。另一方面,如诉讼程序被视为不予受理,或者不可能获得足够的证据方法来证明犯罪已实施或谁实施了犯罪,那么在调查阶段结束后可归档。

61. 如前所述,已制定一套特别的保护计划,以确保贩卖人口中的所有受害人有安全的住宿环境,食物,财政资助,医疗和法律援助,而不论其是否愿意合作和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已被确认为受害者的地位(事实上,他们当中有一些尚未确定)。

62. 在实施这项计划时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要从中获益,受害人无需证明其受害状况,有证据表明事实可能存在已足够。因而,实践表明了一些声称自己为受害人的人滥用这项计划。更概括地说,打击贩卖人口所面对的困难之一是取得贩卖人口受害人和调查当局的合作。他们当中的大多数要求被送返原居地,有些则擅自离开收容所。

63. 从2008年至2010年6月间,所有提出要求的妇女和女孩均获得提供援助服务。但是,在2010年,当4位妇女被证实非为贩卖人口的受害人(亦非为任何其它犯罪的受害人)时,这一援助服务计划被暂停。下表列出了获益于援助服务计划的妇女和女孩的数据。

表7获益于援助计划的妇女和女孩

受害人/女性

2008

2009

2010(6月)

社会保障

警力保护

社会保障

警力保护

社会保障

警力保护

<16岁

1

-

3

-

-

-

≥16岁

22

-

-

2

12

3

总数

23(1)

5(2)

15(3)

来源:社会工作局;备注: ( 1 ) 21 位受害人来自中国内地和 2 位来自澳门; ( 2 ) 4 位受害人来自中国内地和 1 位来自越南; ( 3 ) 所有受害人来自中国内地。

64. 就性犯罪方面,有关操纵卖淫的资料,如:针对淫媒和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的犯罪行为,以及针对侵犯性自由和性自决的犯罪,前次报告所提供的资料仍准确。以下是警方提供的最新数据:

表8警方收录的强奸/强奸未成年人的罪案数目和受害人数目

个案/受害人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个案数目

17

18

24

16

14

23

21

14

受害人数目(1)

18

18

24

16

14

23

21

14

<16岁

4

2

6

2

6

4

4

3

16-24岁

9

7

11

8

4

11

9

4

≥25岁

5

9

7

6

4

8

8

7

来源:保安协调办公室;备注: ( 1 ) 所有受害人为女性。

表9警方收录的性胁迫罪案数目和受害人数目

个案/受害人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个案数目

1

2

5

8

4

4

6

2

受害人数目

1 (1)

2

5 (2)

8 (3)

4 (4)

4

6 (5)

2

<16岁

1

0

1

0

1

2

0

0

16-24岁

0

1

3

8

1

0

4

0

≥25岁

0

1

1

0

2

2

2

2

来源:保安协调办公室;备注: ( 1 ) 1 位男性受害人; ( 2 ) 3 位男性受害人; ( 3 ) 1 位男性受害 人; ( 4 ) 1 位男性受害人; ( 5 ) 1 位男性受害人。

表10警方收录的淫媒罪/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罪的罪案数目和受害人数目

罪案/受害人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个案数目

18

20

37

28

36

30

36

24

受害人数目(1)

36

35

58

57

51

52

64

58

<16岁

0

2

0

2

4

1

5

0

16-24岁

21

21

45

34

36

40

44

45

≥25岁

15

12

13

21

11

11

15

13

来源:保安协调办公室;备注: ( 1 ) 所有受害人为女性。

65. 至于检察机关对警方收录的这些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其中有一人或多人被正式起诉)的情况,见下表数据。

表11侵犯性自由的罪案数字

罪型

案件/罪案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强奸

立案侦查

12

18

20

13

14

16

20

12

1.

被起诉

9

7

9

7

4

4

4

4

性胁迫

立案侦查

3

3

2

8

5

5

7

4

1.

被起诉

3

2

0

2

4

1

4

2

淫媒

立案侦查

17

11

29

20

18

13

3

7

1.

被起诉

2

4

4

6

3

2

2

1

来源:检察长办公室。

表12侵犯性自决罪的罪案数字

罪型

案件/罪案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强奸未成年人

立案侦查

1

3

0

6

5

4

5

2

1.

被起诉

1

3

3

2

2

2

2

2

作未成年人之淫媒

立案侦查

0

1

1

0

0

1

0

0

1.

被起诉

3

2

0

0

0

0

3

0

来源:检察长办公室;备注: ( 1 ) 基于调查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时间,被起诉的案件可是往年经 已立案侦查的罪案。

66. 至于这类犯罪被提到法院进行审判的数字,根据终审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由2004年至2010年6月期间,对50项强奸罪作出审判(其中31项被判处有罪,19项被判处无罪);对23项淫媒罪作出审判(其中16项被判处有罪,7项被判处无罪)。同期,法院还审理了18项性胁迫犯罪(其中3项被撤回告诉、13项被判处有罪、2项被判处无罪)。

67. 根据同一来源资料,在同一期间内,法院审理了11项操纵卖淫犯罪(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8条)。其中9项被裁定有罪,2项被判处无罪。

68. 至于女囚犯被不公平暴力对待/受到歧视而对狱警作出投诉方面,澳门监狱指出,在2003年至2010年6月间,共收到7宗女囚犯的投诉。经必要的调查(其中有一宗经医学评估),所有投诉因无事实依据和/或缺乏证据而作归档处理。然而,就其中的3宗投诉(发生于2009年),虽然没有实施处罚,但调查显示有必要向狱警提供有关传染病传播形式和如何妥善处理受这类疾病传染的囚犯的特别培训。为此,澳门监狱自2009年10月起为狱警队伍人员开办传染病认知课程。

第7条(妇女参加公共和政治事务)

69. 正如前次报告所述,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并负有同等的义务,尤其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任何公职和执行任何层面的任何职务。然而,尚未达至性别平等。

70. 至2009年12月,已登记的250,268位选民中有128,091位是女性,占所有选民的51.2%。自前次报告以来,女性选民的人数不仅有显著的增加,且超出了男性选民的增加人数。

71. 此外,应指出的是,为确保所有人能行使投票权,法律规定了伤残选民得由其本人选定另一名选民陪同,按其意愿投票;不忠于该选民的投票意向或不为该选民所作的投票保密者,处最高三年徒刑(经修订的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第109条、第111条和第172条,及经修订的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75条、第76条和第138条)。

72. 由女性担任的职位数字仍未确定。然而,有一些高层次的职位是由女性担任的,如澳门特区政府第二位重要成员――行政法务司司长一职。

73. 澳门特区立法会目前有29位议员,其中4位是女性。

74. 妇女在求取和参与公共事务方面,包括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公共行政中求取职位和担任公职,均得到保障。实际上,各级公务员的任用和晋升是以客观标准为基准,如学历资格,专业经验和技术能力。

75. 下表数据显示了在2010年6月,女性在澳门特区公共行政担任公职所占的百分比为:57%在立法会、47%在司法机关和40%在政府部门。

76. 更具体些,女性在领导及主管官员这一专业组别所占百分比为41%;而在立法会的同一专业组别中,女性公务员所占的百分比为100%。至于司法机构的主要专业组别中,男女性司法文员的百分比是50%,而女法官所占的百分比为48%。在教师、高级技术员和文秘人员的专业组别中,女性所占的比率绝对高,分别为81%、57%和52%。

表13澳门特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按专业团体和性别分类(至2010年6月)

专业组别

政府

立法会(1)

司法机关

男%

女%

男女

男%

女%

男女

男%

女%

男女

领导及主管官员(2)

399

59

277

41

676

0

0

4

100

4

23

64

13

36

36

法官(3)

-

-

-

-

-

-

-

-

-

-

27

52

25

48

52

高级技术员(4)

2040

43

2720

57

4760

13

42

18

58

31

28

37

48

63

76

教师

85

19

358

81

443

-

-

-

-

-

-

-

-

-

-

司法文员

-

-

-

-

-

-

-

-

-

-

100

50

100

50

200

文秘人员

2624

48

2862

52

5486

10

42

14

58

24

5041

36

73

64

114

保安人员

5438

83

1104

17

6542

0

0

0

0

0

0

0

0

0

0

工人

2615

65

1379

35

3994

9

56

7

44

16

87

84

17

16

104

总数

13201

60

8700

40

2 1, 901

32

43

43

57

75

306

53

276

47

582

来源:行政暨公职局;备注: ( 1 ) 不包括第四届立法会获选议员; ( 2 ) 包括登记局局长和公证员; ( 3 ) 不包括担任其它政府职位的法官; ( 4 ) 包括顾问 / 技术顾问、技术员和同等人员。

77. 至2010年6月,澳门特区的司法官的人数为64人(法官和检察官,包括担任政府职位的司法官和外聘司法官),其中有15位法官和12位检察官是女性。另一方面,在安排司法官培训课程的过程中,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担当着重要的角色。第13/2001号法律第3条所规定的进入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的投考要件,是客观的和没有任何性别因素。

78. 据数字显示,在2002年和2009年开办的第一届和第二届司法官培训课程中,女性司法官实习员及后来获委任的女性司法官,均比男性多。

表14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

课程举办日期

实习员人数

获委任之司法官人数

法官/检察官

法官

检察官

男女

男女

29∕5∕2002至28∕5∕2004

3

7

10

1

4

2

3

10

18∕6∕2007至17∕6∕2009

1

5

6

1

4

-

1

6

29∕6∕2009至28∕6∕2011

4

5

9

-

-

-

-

-

来源: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

第8条(妇女参与国际事务)

79. 前次报告就本条提供的数据仍准确。

第9条(取得国籍的平等权)

80. 就本条,没有新的情况可报告。

第10条(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81. 如前次报告所述,男女平等是澳门特区教育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确保了男女在平等的基础上接受教育。法律保障了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了入学和学习成功方面的均等机会。

82. 第9/2006号法律建立了非高等教育制度的法律框架,将不受歧视的受教育权和制定推进受教育机会有效平等的适当机制的政府责任,确立为教育制度的一般原则。

83. 在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正逐步实施义务、普及和免费教育。更确切地说,非高等教育已纳入正规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和持续教育,而前者属义务教育(年龄介于5至15周岁)是义务性的、普及的和免费的。自2007/2008学年开始,免费教育已延伸至高中教育,因而,目前实行15年免费教育。

84. 另外,2010年在非高等教育方面,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有所增加,调升学费津贴和各教育阶段免费教育津贴金额的升幅达至5%至5.88%。

85. 实际上,从2003/2004学年至2008/2009学年,女生在小学和中学教育的净入学率普遍比男生高,辍学率则是女生比男生低(详细资料请参阅2010年更新的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31段(HRI/CORE/CHN/2010(MAC))。至于2008/2009学年,下表列出了正规教育的入学和辍学男女生人数:

表152008∕2009学年正规教育的入学和辍学学生人数

幼儿教育

小学教育

中学教育

男女

男女

男女

入学

4,746

4,381

9,127

14,495

12,988

27,483

19,934

19,394

38,328

辍学

0

1

1

37

10

47

56

33

89

来源:教育暨青年局。

86. 为了充分保证接受教育的均等机会,政府对经济有因难的学生提供了学费、文教用品和膳食津贴。2003/2004学年至2009/2010学年间,受惠于文教用品津贴的男、女生人次数分别为48,333和54,436,所支付的金额分别为68,837,575和79,251,050澳门元。下表列出了在同一期间,获学费津贴的男女生人数及所支付的金额:

表16学费津贴

学年

男生人数

金额

女生人数

金额

总人数

合计金额

2003∕2004

2,833

11,598,445

3,852

15,917,059

6,685

27,515,504

2004∕2005

2,717

19,644,890

3,645

26,610,500

6,362

46,255,390

2005∕2006

2,994

21,110,850

3,891

28,310,480

6,885

49,421,330

2006∕2007

2,832

15,118,245

3,569

19,130,042

6,401

34,248,287

2007∕2008(1)

276

615,380

363

11,185,97

639

1,733,977

2008∕2009

149

515,200

215

860,922

364

1,376,122

2009∕2010

87

326,520

120

434,110

207

760,630

来源:教育暨青年局;备注: (1) 自 2007/2008 学年开始,澳门实施 15 年免费教育。

87. 另外,教育暨青年局还不论性别、平等地向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教育及转介服务,如辅导和治疗。推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实施“同质编班”的措施。就更详细资料,请参阅中国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交的首份报告附录二(第75段至第79段)。同样,女生因怀孕而中止教育时,学校会在这段期间向该生提供适当的服务。

88. 另一方面,还要促进持续教育的发展。澳门特区政府计划动用5亿澳门元作为实施“持续进修发展计划”的起动经费,以有效支持年满15岁的澳门居民持续进修。同时,继续调升回归教育津贴。第32/95/M号法令第5条规定,小学回归教育的目的在于扫除文盲。

89. 实际上,在2009年,不论成人或青少年,女生的识字率首次高于男生的识字率(请参阅2010年更新的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33段所载相关数据(HRI/CORE/CHN/2010(MAC))。

90. 下表所列为2003/2004学年至2009/2010学年间,入读小学回归教育的男性和女性学生人数:

表17小学回归教育学生人数

性别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2007∕08

2008∕09

2009∕10

149

174

178

152

145

155

173

142

85

81

89

98

95

89

男女

291

259

259

241

243

250

262

来源:教育暨青年局。

91. 至于2003/2004学年至2008/2009学年间高等教育的一般统计资料,请见下表:

表18高等教育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2007/08

2008/09

学生注册人数

男女

14,526

14,874

16,722

18,484

19,925

22,156

6,566

6,505

7,287

8,015

8,632

9,651

7,960

8,369

9,435

10,469

11,293

12,505

女生%

54.8

56.3

56.4

56.6

56.7

56.4

学期末学生人数

男女

13,680

13,967

15,927

17,462

18,743

20,917

6,159

6,038

6,890

7,510

8,093

9,037

7,521

7,929

9,037

9,952

10,650

11,880

毕业人数

人数

2,743

3,265

3,698

3,941

4,559

4,932

女生%

63.3

62.0

60.8

63.0

59.9

60.3

来源:统计暨普查局, ( 上述年份进行的 ) 教育调查,分别公布于 2005 年至 2010 年。

92. 为了鼓励有经济困难的优异生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教育暨青年局提供了助学金,包括贷学金,奖学金,住宿津贴和旅费津贴等等。2003/2004学年和2009/2010学年间,共有11,617名男生人次和18,064名女生人次获发放助学金,支付金额分别为262,702,788澳门元和418,246,497澳门元。

93. 至于对《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权利方面的宣传,教育暨青年局属下的青年中心自2003年起就举办了不同形式的活动,如课程、学程、工作坊和座谈,议题有“平等机会”、“性教育”和“防止暴力”,对象为导师、学生辅导员、学校医护员、学生和家长。学校需在道德、公民和宗教教育这三科当中至少开设一个学科。学校可以无偿使用教育暨青年局编制的课程大纲及辅助教材。上述幼儿、小学和中学教育大纲及教材都有编排不同年龄段适合的性别议题(例如认识身份,两性关系,性教育和家庭教育等等)。倘学校选择开设宗教教育,需在学校课程大纲加强道德教育及公民教育内容,而性别议题是道德教育及公民教育的重要议题之一。从属于教育暨青年局的德育中心推行生命教育、金钱价值观、两性关系、责任感和爱国爱澳精神这些方面的工作,同时参与品德和公民教育教材、性教育辅导教材以及其它教学资源的研发;并开展以家长、学生、社工、辅导员和相关教育工作者为对象的训练和活动。

第11条(男女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94. 请参阅前次报告和2010年更新的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34段和随后数段所载的经济指标(HRI/CORE/CHN/2010 (MAC))。

95. 关于就业方面的男女平等,第52/95/M号法令“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法”及第4/98/M号法律“就业及劳工权利法律框架”仍然有效。此外,有相当数量关于男女在工作中享有平等权利的国际条约适用于澳门特区﹝就完整清单,请参阅2010年更新的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73段和随后数段(HRI/CORE/ CHN/2010(MAC))。

96. 至于公共部门的劳动关系,仍由《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进行规范。近年来针对《通则》作出了若干修改,如关于对公职人员绩效考核的新法律(第8/2004号法律和第31/2004号行政法规)。这些新法律旨在改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质量,提高他们的管理技能及创造更多的激励措施;信守公平,平等,公正和正当程序原则。

97. 就私人部门的劳动关系,如前述,第7/2008号法律取缔了第24/89/M号法令。这个新的法律框架以平等和不受歧视、善意、保护私人生活私隐为基本原则,扩大了女性雇员的法定权利和改善了她们的工作条件,尤其是产假方面。

98. 如本报告第43段所述,产假由35天延长至56天。应指出的是,如雇主没有合理理由而单方面与处于怀孕期或分娩后三个月内的女性雇员终止劳动关系,须向被解雇的女性雇员作出相等于56日基本报酬的赔偿,且不影响该女性雇员有权获得的其它赔偿。

99. 劳工事务局(劳工局)是负责实施和执行私营部门劳工政策的主要政府机构。自2003年至2010年6月,劳工局共收到39宗有关在工作中受到歧视的投诉,全属解雇怀孕妇女的个案。在上述39宗投诉中,有34宗个案已完成相关的行政程序(19宗个案的投诉人在获得雇主的赔偿后已取消投诉;2宗个案交由法院处理;1宗个案由劳工局以科处罚金的行政手段处理;12宗个案因投诉理由不成立而归档),另5宗仍在调查中。

100. 如前述,劳动关系法明确地确立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分别规定于第7/2008号法律第6条和第14/2009号法律第10条第3款)。然而,在实践中,私营部门的男女工人的收入仍存在差距,主要体现在一些经济活动和非技术性工作方面。下表所列为每月就业收入的中位数:

表19每月就业收入的中位数(澳门元)

性别∕年份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整体

5167

5773

6701

7800

8000

8500

5979

6820

7713

8800

9500

10000

4210

4569

5194

6300

7000

7100

男∕女差距

-1769

-2251

-2519

-2500

-2500

-2900

百分比

70.4%

60%

63%

76%

77%

70%

来源:统计暨普查局。

101. 由于博彩业的就业人口相当于澳门特区整体就业人口的20%,值得一提的是,该行业男女工人间的平均薪酬差距有所递减,见下表:

表20博彩业平均薪酬(澳门元)

性别∕年份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男性

11,422

12,171

15,026

15,628

16,335

15,780

女性

9,951

10,289

12,948

14,211

14,982

14,490

男∕女差距

- 1, 471

- 1, 882

- 2, 078

- 1, 417

- 1, 353

- 1, 290

百分比

81

85

82

90.9

97

98

来源:劳工事务局。

102. 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提到了对没有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订立特别的法律的关注(第45段)并敦促澳门特区政府在其立法中明确包括工作场所性骚扰,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此种规定的执行情况(第46段最后一句)。

103. 就这一点,有必要作出以下解释:澳门《刑法典》第171条第一款(b)项确定了《刑法典》第158条所规定性胁迫罪的加重刑罚,该刑罚所针对的行为含盖了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种加重情况明确地包含了利用等级关系、经济关系或劳动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而迫使受害人遭受或与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重要性欲行为。该罪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刑罚是在2年至8年徒刑的限度上均加重三分之一或甚至二分之一,即,如引致受害人怀孕、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患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症、自杀或死亡,其最低及最高刑罚均加重二分之一。行为人也可能招致纪律处分和民事诉讼。

104. 另一方面,侵犯雇员的身体完整性、自由、名誉及尊严的行为被视为雇员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且有权获得赔偿。

105. 此外,在不妨碍司法救济的前提下,设有多个增进、保护和监督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机制。个人可向立法会提出直接诉求,向任何行政当局,包括廉政公署,提交请求书和投诉书。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可透过准司法和非司法救济得以保证(关于在澳门特区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的详细资料,请参阅中国核心文件第三部分第197段至第212段(HRI/CORE/1/Add.21/Rev.2)及其2010年更新文本的第78段和随后数段)。

106. 因此,任何工人均有权向劳工局进行投诉,包括针对性骚扰。然而,在报告所含盖的期间,没有收到该等投诉。

107. 自前次报告以来的另一个新事物就是,加强了社会保障福利制度(如养老金、失业津贴、疾病津贴、残疾金、出生津贴、结婚津贴和丧葬津贴)。这一福利制度已于2002年延伸适用于自雇人士,且随着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的生效而扩展至所有18岁以上持澳门居民身份证的人士(而不单纯是私营部门的雇员)。

108. 政府已于2008年对养老金和残疾金作出调整,目前两者每月均为1,700澳门元。为了提前获发养老金,年满60岁或以上的人士可申请提前发放部分养老金。在他们年满80岁时有权获发足额的养老金(第4/2010号法律)。

109. 2010年,失业金和疾病津贴的发放定为每天70澳门元和每天70澳门元(属住院的情况)或每天55澳门元(属没住院的情况)(第374/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

110. 至于因工伤导致残疾的问题,第40/95/M号法令规范了因工作意外和职业病引致损害的赔偿制度法律框架。因工作意外而引致损害从而成为永久性不能正常行动的雇员,有权获得按工作能力的减除程度而作出的赔偿。

111. 另外,残疾金的受益人为那些完全失去长时间工作能力的人;年满18岁或以上的澳门居民;在澳门特区通常居住至少七年并已向社会保障制度供款至少三十六个月。该残疾金的发放金额在过去几年不时增加,目前的发放金额为每人1,700澳门元。

112. 澳门特区政府和不同的部门合作,通过宣传活动,向市民大众宣传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以预防在工作场所出现歧视的情况。尤其是宣传新法律对女性雇员的权利规定,特别是有关妇女怀孕和分娩规定的改变,并透过海报、电视广告、街头横额等来提高公众对妇女在怀孕期间所享有权利的意识。另外,还针对广大市民、商会、工人团体和企业举办了多场关于劳动关系法的研讨会。

表21劳工局职业培训的学员

项目/培训课程

性别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学徒培训课程

180

180

185

188

191

195

168

135

0

0

0

3

6

6

1

0

职业资格培训课程

225

172

149

133

86

30

36

35

0

25

63

47

54

50

44

45

进修培训课程

535

956

2039

2094

1434

1723

2226

1183

235

458

2689

3119

1077

1331

2313

893

再培训课程

173

175

118

70

12

6

7

10

520

365

143

122

68

4

23

20

中壮年人士就业辅助培训课程(1)

-

-

-

205

534

710

876

600

-

-

-

2568

5258

6582

6737

3513

第二计能培训计划(2)

-

-

-

-

904

1319

1284

819

-

-

-

-

587

594

712

350

来源:劳工事务局;备注: (1) 2006 年开始; (2) 2007 年开始。

113. 劳工局主办和/或合办了一些技术和职业培训项目,不论性别地为工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使他们获取专业资格。应指出的是,仍未推出专门针对妇女的培训计划,然而,其中一些培训计划更受女性的欢迎,如下表所示,有些培训项目的女性参加人数远远高于男性,如“中壮年人士就业辅助培训课程”(35岁或以上人士),提供了一系列提高中年人士工作技能的课程,并根据市场需要使他们获取专业资格。2003年至2010年6月期间,总的来说,女性雇员参加培训项目的人数有上升的趋势。

表22为公务员而设的重新界定职业资格的培训课程

学员性别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5642

6918

4341

2605

3292

5035

5273

1362

5606

4610

3301

3359

3466

4808

4879

1132

男女

11248

11528

7642

5964

6758

9843

10152

2494

来源:行政暨公职局;备注:培训范围包括特别培训、语言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12条(男女在保健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14. 如前次报告所述,经修正的第24/86/M号法令订定了所有澳门居民取得卫生护理的规则。

115. 澳门特区医疗系统向妇女提供专项医疗服务,如家庭计划项目和免费初级卫生护理服务以及用于家庭计划的药物和设备。家庭计划项目包括例行健康检查,妇科保健、子宫颈抹片检查、婚前和夫妇间遗传问题的指导、怀孕控制方法,母乳喂哺,不育治疗、遗传病和性传染疾病的预防。另外,计划向所有妇女提供预防子宫颈癌疫苗进行可行性评估研究。下表所列为2003年至2010年6月间,在各卫生中心进行妇科保健的女性人数:

表23各卫生中心妇科保健门诊人数

年龄组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6月)

<20

374

403

344

350

341

360

392

170

20-24

844

1,058

1,108

1,123

1,214

1,497

1,811

741

25-29

1,961

2,481

2,393

2,632

2,412

2,686

3,141

1,480

30-34

4,803

5,898

5,448

4,848

4,302

3,966

4,266

1,802

35-39

6,706

7,988

7,313

6,642

6,232

6,008

6,056

2,578

>39

19,178

26,608

26,514

25,160

26,123

26,853

29,584

13,837

总数

3 3, 866

4 4, 436

4 3, 120

4 0, 755

4 0, 624

4 1, 370

4 5, 250

2 0, 608

来源:卫生局。

116. 卫生局还为产妇提供了一套医护计划,包括一般和专门护理服务。各卫生中心和公立医院妇产科共同提供全面的产前、产后和抹片检查。产前保健护理包括身体检查,血常规,产科超声波扫瞄以及唐氏综合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功能抗进(CAT)筛检以及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在2003年至2010年6月期间,进行产前保健门诊的女性人数分别为12,002人、13,963人、17,602人、18,719人、21,476人、23,102人、25,464人和 11,426人。

117. 在产前检查期间和应进行的血液测试中包括对免疫缺陷病毒(HIV)的检测。此服务更于2005年扩展至私人诊所,促使在随后的几年里接受检测的孕妇人数有所增加,从 2003年的1,649人增至2009年的5,967人。本报告所含盖的期间内,共有32,943名孕妇接受测试,其中只在2004年检测出一宗HIV病例。一旦孕妇被检测出受HIV感染,医院会向孕妇提供药物预防措施,以防止母婴垂直传染,保障婴儿的健康。

118. 另一方面,为了控制HIV在性工作者之间传播,卫生局已向从事娱乐事业的工作者提供HIV检测和咨询服务;向公众免费派发有关性传染疾病的信息,包括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各种外国语言的)宣传单张、避孕套和润滑剂。

119. 此外,自2009年起,卫生局专为驻在酒店,宾馆,私人住宅和街道的性工作者提供外展服务,并与酒店和宾馆建立伙伴关系,在他们的设施中推动预防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和其它性传染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通过两个获资助妇女领域的非政府组织。2009年,对非场所女性性工作者进行了304次外展探访,服务人次为5,108人;而2010年1月至6月为194次外展探访,服务人次2,116人。

120. 就这一点,应指出的是,由卫生局和香港中文大学于2007年共同进行的“澳门女性性工作者:工作情况及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有助于发展以目标为导向的政策。同样地,2010年1月至6月,卫生局针对女性性工作者提供了“非场所性工作者性病及艾滋病之血清和性病及行为监测”计划,有152人次接受了服务计划,大多数是接受梅毒和免疫缺陷病毒的快速检测。

121. 就女性囚犯,同样享有一般和专科的卫生护理。卫生局还指派精神科医生定期往澳门监狱向所有有需要的囚犯提供精神科服务。女性囚犯可获得和其它妇女一样的妇科检查,比如,向怀孕囚犯提供产前产后和抹片检查。必要时,女性囚犯会被转介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此外,监狱还提供药物和医用物品,如压舌板、消毒棉花、绷带、奶粉、尿片等等。在2003年至2010年6月间,女性囚犯被转介至卫生局就诊的有4,258人次,其中187人次是接受产前、产后和婴儿护理服务。

122. 至于分娩的情况,公立医院(仁伯爵综合医院)及镜湖医院在2009年共有5间候产室及7 间分娩室,分别提供11张及13张病床。全年共有4,772宗分娩情况,其中2,845宗﹙59.6%﹚为顺产。在1,927宗难产情况中,93.1%为剖腹产,4.8%为吸产,而钳产和臀位产分别占2.0%及0.2%。

123. 至于为老年妇女提供卫生护理服务方面,为了满足老龄人口的需要,政府将引进各项新的服务和医疗技术,增设老人专科,加强长者护理服务。实际上,已为有需要人士和长者新设立了紧急呼援服务(第279/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该服务包括叫救护车、联系家人或主要人员和提供定期护理提醒或社会联络的热线电话。于2009年有650人使用了该服务,相应的援助金额达1,818,990澳门元。

124. 在过去几年,不少医护人员,医生和护士参加了各类培训活动(如:听课、往香港特区医院参观访问和讲座)。这些培训活动的议题包括妇科肿瘤及盆底修复、妇产科护理及新生儿护理理念和技术、母乳喂哺及乳癌的发展与趋势。

第13条(男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其它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125. 就男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享有平等权利方面,前次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仍有效。

126. 人人依法享有领取家属津贴、取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它形式的金融信贷的同等权利和法律能力。

127. 法律还确保人人享有充分参与文化和体育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一直以来,在澳门特区存在大量不同性质的社团,包括文化和体育社团。这些社团作为澳门居民在公民社会中的一个最常见表现形式,突出了公民团体在重大意义。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身份证明局登记的文化社团有834个,体育社团有1,009个。

128. 特区政府还不时提供丰富多样、高水平的非利润导向的文化项目和活动,包括演奏会、独奏会、古典芭蕾舞、现代舞、音乐、戏剧、实验戏剧、电影、讲座、工作坊、征文比赛及多媒体展览。

129. 体育方面,澳门特区政府一贯重视发展体育文化。“大众体育”策略便是澳门体育发展局(体发局)以反歧视的体育政策和鼓励职业体育运动为出发点而实施的,其活动系列由体发局单独或联同其它政府部门或本地非政府组织的体育社团组办。自2003年起,体发局与澳门妇联总会合作,每年举办“澳门妇女体育嘉年华”活动,以鼓励妇女参与康体运动,并通过竞赛而发挥团队精神,一同分享运动带来的乐趣。每年参加该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由2003年至2010年间,参加的人数分别为:4,000、4,388、4,698、4,350、4,413、4,833、5,080和5,654人次。此外,“大众体育健身兴趣班”也照顾妇女,根据她们的主要爱好和具体需求设计出特别和免费的兴趣班(如瑜珈、有氧舞蹈和排舞)。

130.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包括亚运会在内的国际体育赛事中(逾543项竞赛)有高水平表现的运动员,基于平等的基础上,不论性别地获得体发局颁发的奖金及奖状。2009年,在各体育总会注册的运动员共有45,124名,其中女性运动员有21,883名;当中获奖金的有85人次,获奖状的有228人次。

第14条(农村妇女)

131. 澳门特区没有农村。

第15条(男女在法律行为能力和选择居所方面的平等对待)

132. 就本条,没有新的情况可报告。

133. 确实,所有自然人,基于作为人的简单事实,具有法律人格,并享有权利能力。法律人格始于完全出生具有生命之时,而止于死亡之刻。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放弃其法律人格权和权利能力。不存在任何对性别限制。对能力的限制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更确切地说,除了未成年人,只有那些因疾病/伤害而无能力自理或处理其人身财产事务的人,得被宣告为准禁治产人或禁治产人,在法律上被当作未成年人一样看待。

第16条(男女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享有平等权利)

134. 就本条在前次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仍准确。

135. 就家庭保护方面,澳门特区政府有责任针对家庭问题,通过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促进改善家庭生活质素和家庭及其成员的精神和物质福利。为此,澳门特区政府无论是单独举办还是和非政府组织合办,设立了多个家庭辅助中心,如:家庭服务中心、日间护理中心,并展开了针对特殊处境家庭(如;单亲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处于困境、有需要或处于弱势的人士,特别是那些因婚姻或家庭破裂和家庭暴力而涉及儿童的个案,提供有效的协助机制。这类辅助包括经济援助、婚姻咨询、家庭教育和免费膳食。为了满足对托儿服务的需求,于2010年增加了300多个托儿名额。澳门特区政府计划在澳门半岛及离岛区新建共6间托儿所,增加约800个托儿名额。

136. 在社会服务方面,完成了多项社会设施的筹建工作,包括成立了“乐天伦”服务机构,提供问题赌博治疗服务和家庭辅导,推动家庭和小区教育;筹建了2幢可供736名长者入住的社会房屋,2间长者日间中心及一间颐康中心和4间康复设施。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家庭计划也是家庭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全力支持家庭计划,旨在通过向个人和夫妇提供信息和使他们能够以负责任的方式自由决定希望拥有子女的数量和时间选择的方法,以增进家庭健康和幸福。所有卫生中心提供免费的家庭计划,包括婚前和夫妇间遗传问题的指导、怀孕控制方法、不育治疗、遗传病和性传染疾病的预防,以及必要的医药和设备。学校和社团也安排了有关家庭计划的咨询项目。必须指出的是,政府对家庭政策的执行是非歧视性和非强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