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ZE/Q/5/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ul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0年10月4日至22日

对与审议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捷克共和国*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93

二.针对委员会的问题提供的资料10-2104

A.一般性资料.10-124

B.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13-445

C.《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知晓程度45-6411

D.临时特别措施65-6814

E.定型观念69-7614

F.暴力侵害妇女77-9616

G.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97-11919

H.对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决策的参与120-13822

I.教育139-15226

J.就业、社会和经济福利153-17628

K.卫生177-18633

L.农村妇女和罗姆妇女187-20935

M.对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21040

一.导言

1. 捷克共和国兹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于2010年3月16日向捷克共和国发出的关于审议其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CZE/Q/5),向委员会提交下述意见。捷克共和国提醒委员会,关于男子与妇女的全面统计资料已纳入捷克统计局题为“关注妇女与男子”的年度出版物,该出版物以捷克文和英文双语发行,可在下列网站上查阅:http://czso.cz/csu/2009edicniplan.nsf/p/1413-09(捷克文版),http://czso.cz/csu/2009edicniplan.nsf/engkapitola/1413-09-2009-16(英文版)。

2. 委员会在若干问题中表示对罗姆妇女和女童处境的关注。《罗姆人融合概念》(下称《概念》)以及后续的《执行计划》详细介绍了罗姆人的问题,包括罗姆妇女和女童的处境,目的在于平衡机遇,弥补从一开始就阻碍罗姆人充分参与主流社会生活的缺陷。自2004年以来,捷克共和国每年编写并向政府提交有关罗姆社区情况的报告;捷克共和国指出,这些报告可作为了解罗姆妇女和女童处境的资料来源。

3.捷克政府于2009年12月21日根据第1572号决议批准了2010年至2013年期新的《概念》。《概念》还述及罗姆妇女的处境,例如:罗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参与率较低,以及终生学习的问题。2009年12月21日的《概念》在《执行计划》第1.6段中,责成人权事务部长继续促进罗姆社区妇女享有平等机遇,这也意味着改善罗姆人处境在性别方面的措施今后将有所加强。罗姆妇女在罗姆社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她们是决定家庭生活方式、确保家庭成员的每日需求,以及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关键。许多遭排斥罗姆家庭的妇女自己想办法解决家庭的生活困境;她们积极努力寻找帮助来源。然而,罗姆妇女承担的责任使她们负担过重,以至于她们几乎得不到自我实现和个人发展的机会。

4. 罗姆妇女或者自我宣称,或者因为周围的环境而被视为罗姆少数民族的成员,但她们缺乏机会不仅仅与她们的社会地位及这种族裔身份有关。传统上罗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即发挥母性与照顾他人的角色,是这一现象的另一原因;在其所处环境中(家庭,更广泛的社区),大家普遍期望妇女在社区的自然环境中发挥所长。然而,罗姆人普遍受到排斥,社会地位几乎没有提高的机会,也没有充分参与社会的机会,正是这一简单的现实导致罗姆妇女极少有摆脱其传统地位的机会。

5. 罗姆妇女还是捷克在担任《2005-2015年罗姆融合十年行动计划》轮值主席国期间的主题,该计划是中欧和东欧12个国家的一项国际倡议,通过计划将参与国家的政府、国际机构和罗姆民间社会联系在一起。“罗姆妇女――审查所有领域的融合政策”这一主题是轮值主席国的优先事项之一。罗姆妇女团体Manushe自2000年以来一直作为公民协会Slovo 21的一部分开展活动,将由该团体负责推进这一优先事项。该团体自2005年以来一直是捷克妇女游说团和欧洲妇女游说团的成员组织,已吸引了170多名罗姆男子和妇女的参与。

6.罗姆地区社会融合机构是2008年开始在罗姆人融合领域开展工作的新的实体,该机构作为一个协调机构,负责在地方一级落实有关罗姆人融合的国家政策。其目标是减少和消除罗姆地区的社会排斥。该机构目前正处于设计阶段,该项目由政府办公厅罗姆地区社会融合处负责实施。

7. 《为残疾人创造平等机会国家计划》旨在解决残疾妇女面临的问题。《2010-2014年国家行动计划》已获得2010年3月29日政府第253号决议批准,该行动计划第二部分涉及残疾妇女的处境。

8. 关于女性难民和移徙者处境的资料已纳入捷克共和国关于移徙情况的年度报告。

9. 捷克共和国愿意在审议本报告期间提交详细的解释和资料。

二.针对委员会的问题提供的资料

A.一般性资料

对问题清单(CEDAW/C/CZE/Q/5)第一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0. 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于2008年10月开始编写。根据2010年4月19日政府第302号决议,由政府的人权事务专员(下称“专员”)负责就《公约》的执行情况编写报告,专员请中央政府机关为报告提供资料。专员还请捷克所有大区(州和直辖市)的首脑、代表公众中专业人士的政府人权理事会和政府男女机会均等理事会成员、民间协会及这些机构中的学术团体、监察专员,以及司法机关中的高级机构就编写报告开展合作。在接触的14个大区当中,有10个大区为报告提供了资料。两性研究o.p.s.和Fórum 50%两个妇女组织代表非政府组织提交了资料。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代表法院提交了一份判例法概述。政府男女机会均等理事会及其技术部门为报告提供了大量资料。报告的最后格式主要由中央政府机关确定,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材料属于补充材料。

11. 2009年2月举行的部门间评论程序为政府所有成员就报告发表评论提供了机会。内政部、卫生部、国防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文化部、财政部,以及工业和贸易部利用该机会发表了评论。大多数评论为技术和补充评论。另外一些政府成员或者认可报告文本,或者未作评论。2009年3月9日政府第275号决议批准了报告。捷克议会没有讨论该报告。

对问题清单第2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2. 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已获得2007年2月5日政府第96号决议批准。捷克政府适当地注意到这些意见,已要求政府所有成员开展活动时考虑到这些意见。在政府内部开展讨论之前,结论性意见按照《政府议事规则》经过了标准程序,即部门间评论程序,期间各部委对结论性意见进行了详细研究,并借此机会就意见发表评论。捷克总理后来将结论性意见发送捷克议会参、众两院议长,供其参考。

B.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

对问题清单第3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3. 在撰写本报告时,缔约国还没有有关国家法院是否援引《公约》条款的全面资料。应以捷克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文化和习俗为背景,了解捷克法院程序没有引用《公约》条款的问题,因为包括宪法、法案和规章标准在内的国内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与《公约》条款享有平等地位。当《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各方可援引相应的国内法律条款。

对问题清单第4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4. 《反歧视法》在第2节第(3)款和第(4)款,第6至9节,第13至18节中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这些条款纳入了若干歧视形式(直接和间接歧视、骚扰、性骚扰、迫害;命令和煽动歧视也被视为歧视)。虽然该法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多重歧视,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一般性原则推论,多重歧视也是被禁止的。《反歧视法》中关于歧视的定义与《公约》对歧视的定义一致,但对就业、社会事务、文化,包括住房和教育等具体领域都适用具体规则。

15. 缔约国在提交的报告中指出,根据《捷克宪法》第10条,《公约》直接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引用《公约》条款,《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反歧视法》本身在第1节第(1)款中提及国际条约。

对问题清单第5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6. 内政部于2004年就《选举法案》举行公民投票,编写了一般原则草案(《选举法》)。该法设想制订条款,加大妇女在欧洲议会选举和众议院选举中的代表性,这类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已无空缺。然而,《选举法》草案没有纳入政府的谈判,因此组成联合政府的各政党代表无法就其内容开展讨论。联合政府因此决定不提交选举法案草案的修正。

17. 2009年的文件――《促进两性平等政府优先事项与程序》在第23条任务中,责成内政部拟订并(原订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政府提交立法修正草案,确保在众议院、州议会和布拉格市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中,妇女和男子至少占30%的比例。

18. 与原先任务相比,编写报告的工作长期拖延,主要是因为一些根本问题必须进行讨论,包括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和有效性以及提案的具体格式等。政府的人权事务专员正在对草案定稿。然而,在本届议会任期内(即在2010年5月议会选举之前)进行议会讨论已不可能。将由新一届政府和新一届议会决定该工作如何进展。更多细节见对第22段的答复。捷克共和国承认,有必要破除有关男女劳动分工的定型观念,讨论两性在社会中以及在决策进程中的作用。许多利益攸关方支持增加妇女在捷克共和国代表机构中的人数,但希望各政党采取自愿行动。

对问题清单第6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9. 从下表(表1)中可明显看出,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案件数量不大。然而,不可简单地将这一现象解释为法律无效力,而是因为在工作场所遭受歧视的妇女选择了其他非司法争端解决方式。偏好这类解决方式的表现包括:妇女个人向公共机关,如向人权事务部长和政府的人权事务专员致函或提问,还有一些网上咨询中心,重点为解决妇女问题,如与育儿假和返回工作岗位相关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歧视案件的其他非司法争端解决方式包括:如果在工作场所发生歧视,妇女可以与劳动监察员和就业机构联系;遭受歧视的妇女还可与作为“公平机构”的监察专员联系(下文将更详细地介绍这些非司法争端解决方式)。法律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庭外调停解决方式,这也是一个事实;法律目前仅仅对刑事诉讼案件作了这类解决方式的规定,而私营部门还没有形成这方面的传统,在捷克共和国,还没有一种大家熟识的争端解决备选办法。诉讼费用则是另一重要因素。

20. 就内容而言,2004年至2006年12月31日的旧《劳动法》中关于禁止歧视的条款(第65/1965号法案,第1节,第7节第(4)款)与《反歧视法》中的条款非常相似。

表1法院对涉及性别歧视的劳动案件的判决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因对妇女性别歧视导致的就业关系争端

-

1

5

3

5

因歧视停止雇佣

-

2

1

1

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

-

5

-

4

资料来源: 司法部,大区和地区法院。

21. 在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没有界定歧视的具体的法律规范,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不禁止就业关系方面的歧视。法院可根据以下文书对歧视的概念进行解释:

捷克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现有的判例法;

尤其可参照规范相关问题的《就业法》(第435/2004号法案Coll.)进行类推;

欧盟的法律(载有对歧视的详细定义);

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

22. 上述棘手问题也是有关《劳动法》研讨会讨论的主题,该研讨会由司法部组织(2009年2月4日至6日),重点讨论了在没有《反歧视法》的情况下,从《劳动法》的角度实现平等待遇的问题。对没有通过《反歧视法》这一棘手问题,研讨会指出,在没有通过《反歧视法》的情况下,只有《劳动法》(第16节)和《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纳入了歧视问题。在《反歧视法》通过之前,没有任何对法律保护手段进行界定的具体规则,这类手段是根据案件性质生发出来的:如排除妨害所有权的诉讼(即雇主可脱离已发生和正在继续的状况)和满意赔偿(根据《民法》关于隐私的条款,从道歉到提供满意的金钱赔偿等)。任命某一职务或聘用不能作为采取某项行动的目标;这样做妨碍了赔偿,赔偿甚至可达到雇员如果受雇所挣工资的数量。

对问题清单第7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23. 自2008年1月1日将两性平等议程转交人权事务部长以来,该议程的重要性得到提高和强化。该议程过去是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长的责任,该部长责任繁重,与之相比,人权事务部长有能力更积极地推进这一议程。作为政府(内阁)成员,人权事务部长参与了政府有关所有问题的决策,并努力促进两性平等。人权事务部长还担任政府男女机会均等理事会的主席(从2007年6月12日至2010年3月29日Michael Kocáb部长辞职)。

24. 中央协调股及两性平等事务股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期间没有增加人员编制,也没有减少工作人员。从捷克共和国永久削减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数的决定已生效的背景来看,这一事实引人注意。

25. 平等待遇独立机构的创建,使体制结构得到大力加强(见下文对第8段的答复)。处理这一问题的监察专员办公室下设的股级单位目前有六名专业工作人员。

26. 其他一些法律(例如《劳动监察法》、《消费者保护法》、《捷克贸易监察总局法》和《学校法》)也规定由政府机构对履行两性平等的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以行政程序方式解决歧视争端。然而,一些领域行政处罚的有效性需要提高。关于就业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更多详细资料,见问题11。

对问题清单第8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27. 根据《反歧视法》,监察专员于2009年12月1日成为国内的公平机构。因此,自捷克共和国拥有一个公平机构已有4个月(截至2010年4月的情况)。由平等待遇股处理这方面的任务,该股有六名全职工作人员(三名妇女和三名男子)。监察专员的活动由国家预算编列单独项目提供经费。

28. 《监察专员法》第21b节规定,监察专员应致力于增进所有人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不论其种族或族裔出身、民族、性别、性取向、年龄、是否残疾、宗教或信仰。为此,监察专员应:(a) 向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所需的方法方面的援助,帮助他们就歧视提出申诉;(b)开展调查;(c)就与歧视相关事件发表报告,提出建议;以及(d)安排与相关欧盟机构交换现有资料。方法方面的援助内容主要包括:就客户自认为遭受歧视的处境,向客户提供一份理性的书面法律分析(最后报告)。在必要时帮助客户收集证据。监察专员还随时准备酌情为歧视受害者安排调解,尤其是向他们提供处理其具体案件最佳方式的建议。如果所称歧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监察专员则与捷克律师协会合作。然而,监察专员无权自行发起申诉行为。监察专员也不得承担诉讼费用,或代表客户出庭。

29. 就歧视而言,监察专员打算每年自行发表四至五份与受害者申诉无关的建议(例如,以劳动监察部门为重点,见下文)。这些建议向大众公开,但具体申诉人提出的歧视申诉属于申诉人与监察专员之间的保密文件。

对问题清单第9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人权事务部长和政府男女机会均等理事会

30. 2007年设立了人权事务部长一职,其职权范围包括人权、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罗姆人的处境、残疾人和非政府组织事务。上文提到,人权事务部长于2008年1月1日接管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涉及两性平等议程。作为政府(内阁)成员,人权事务部长参与政府关于所有问题的决策,并在内阁会议上努力促进两性平等议程。虽设立了人权事务部长一职,但政府的人权事务专员一职仍然存在。人权事务部长于2010年4月19日辞职后,政府任命Michael Kocáb(辞职的人权事务部长)为新任政府人权事务专员,确保了这一领域工作的延续性。专员也负责两性平等议程。

31. 政府男女机会均等理事会(下称“理事会”)是政府为妇女和男子创造平等机会方面的常设咨询机构。理事会由2001年10月10日第1033号政府决议设立。具体而言,理事会:

讨论并向政府提供促进男女机会均等的政府政策准则建议;

协调有关男女机会均等的部门政策准则;

指定部门促进男女机会均等项目的优先事项;

明确当前社会中与男女机会均等相关的问题;

评估落实男女平等原则的有效性。

32. 政府理事会于2008年后设立了四个工作机构(委员会)。分别是:

防范家庭暴力委员会;

兼顾职业、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委员会;

平衡男女政治代表性委员会;

男女机会均等体制保障委员会。

33. 人权事务部长从2007年6月1日起兼任理事会主席。自2010年4月19日起,由总理牵头理事会主席办公室的工作;政府的人权事务专员是其中的两名副主席之一。

2.各部委联络人

34. 对第14段的答复中所载任务已经实现。政府2001年5月9日的第456号决议责成政府成员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每个政府部门内部至少设立一个半职工作人员的职位,专门致力于两性平等工作。该决议已得到实施。政府2005年4月20日的第464号决议建议政府成员自2005年10月1日起扩大当前的组织结构,为只从事两性平等工作的职员至少设立一个全职岗位或两个半职岗位。一些政府部门遵守政府2005年提出的建议,例如,内政部已经具备一名这方面的全职工作人员。

35. 对联络人的工作描述根据不同部委的具体情况作了调整;除了主要涉及确定部门优先事项以及协调与平等机会相关活动等概念性工作以外,联络人还负责为新雇员的初始培训提供讲座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36. 除此以外,政府2002年5月15日的第486号决议还要求政府成员就在其管辖领域内促进两性平等事务,拟订部门优先事项和做法。各部门负责男女机会均等事务的工作人员定期举行会议;由两性平等事务股负责这一网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37. 根据政府2009年7月20日的第964号决议,所有部委于2010年1月设立了两性平等工作组。为了使工作组成员充分讨论相关部委职责范围内的两性平等问题,对这些工作组的构成作了考虑。

3.大区和地方当局

38. 内政部在支持大区和地方当局促进平等机会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内政部和非盈利组织――两性研究o.p.s.自2007年以来组织了两性机会均等最佳机关竞赛,题为“年度‘五十――五十’机关――尊重平等机会竞赛”。该竞赛旨在提高各机关对两性平等问题的敏感认识,监测各机关在该领域采取的措施,并支持各机关自身在工作和实践中落实性别平等主流化原则。

39. 第一年(2007年)有39个机关参加了竞赛。第二年(2008年)有62个机关参加了竞赛。第三年有142个机关参加了竞赛。第四年的竞赛目前正在举行,内政部和两性研究o.p.s.将于2010年6月17日在布拉格举行的会议上正式宣布竞赛结果。

40. 针对“年度‘五十――五十’机关――尊重两性平等竞赛”,内政部设立了两性平等工作组,捷克共和国所有14个大区的政府都派代表参加工作组。工作组每年举行三次会议,评估各个地区的两性平等状况。

41. 2009年,内政部发起对一些选定的地方和大区政府机关的两性平等状况进行调查,作为“促进两性机会均等政府优先事项与做法”任务的一部分。该调查题为“选定的自治政府机构两性机会均等情况分析”,由查理大学人文学院两性研究系与教育学院教育心理学系合作进行。

42. 根据任务要求,与200多个各类国家机关进行了接触。有84个国家机关对调查问卷作了答复;其中75所国家机关填完问卷后交回,9所机关明确拒绝填写问卷。在所有各类机关当中,女性的比例都随着管理层的逐渐升高而降低。此外还有一项普遍规律,即机关的自治程度越高,妇女在相关管理层的比例则越低。大区政府在促进两性机会均等方面最为积极。问卷调查是最近一次“年度‘五十――五十’机关――尊重两性平等”竞赛的一部分,大多数问卷明确表明,担任部门主任或科室领导职务的女性比例至少为40%。

43. 政府男女机会均等理事会还致力于在地方开展活动。如上文所说,大区政府(州长)有理事会常任嘉宾的身份。为理事会拟订倡议的男女机会均等保障委员会在该领域也非常活跃。

对问题清单第10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44. 落实上述具体项目所载所有建议肯定大有裨益,但需要在人力资源方面进行大量资金投入(例如:中央协调股――两性平等股需要更多工作人员,各部委也需增加协调官员的人数)。因此,正在采取不需大量投资的逐步措施。上文提到,所有部委已于2010年1月设立了男女机会均等工作组。为了加强合作,政府男女机会均等理事会决定,各部委的联络人(两性问题联络点)因领导这类工作组,或者是这些工作组成员,因此享有理事会常任嘉宾的地位,有权参加理事会所有会议。这一决定极大地加强了合作部委之间现有的沟通网络。

C.《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知晓程度

对问题清单第11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关于提高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认识的一般性意见

45. 对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进行了评估,其中被视为针对捷克共和国形势的最令人关注的建议已译为捷克文,发表在政府办公厅两性平等股的网站上。还将继续将更多建议译为捷克文,并以印刷形式出版。

46. 委员会向捷克共和国提出的建议已提交捷克共和国众议院,供其参考。

47. 关于《公约》的资料是各部委开展工作人员培训的一部分,还将这类资料纳入了教育活动及由两性平等股编写的演讲稿中(例如:人权事务部长的演讲)。

48. 值得一提的是,各类学校根据其不同级别,通过教学大纲开展教育,从学前教育至大学教育不等。在小学,这类教育能够使小学生将自己视为独立、自由和负责任的个人,可行使《公约》和其他文书规定的权利,并了解他们不应忍受哪些侵犯基本人权或违反民主原则的环境或行为。

2.司法和执法机构雇员的认识

49. 司法部组织培训活动,旨在增加有关歧视妇女和两性平等的知识。举例如下。

50. 司法部的司法处处长每年为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法院行政事务主任举行有关劳动法的讲座,在讲座中强调所有雇员待遇平等、不受歧视、尊重同工同酬原则等。

51. 监狱部门在提供基本培训时首先对雇员进行人权培训,每位新警员在聘用后必须接受这类培训,文职雇员的初始课程也包括这类培训。雇员在教育、培训和自学课程中继续学习人权内容。关于两性问题的培训出现了新的进展,即可以参加由内政部和国家行政管理学院组织的网上学习课程――“男女机会均等”课程,该课程是加深该领域培训的另一步骤。

52. 重视男女机会均等这一主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学院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部其他工作人员提供的教育和培训课程的重点。法学院的教育计划早已将这一问题纳入了概念框架,并时常对该领域的培训进行监测和评估。

3.处境不利的群体

53. 就包括罗姆妇女在内的处境最为不利的群体而言,应注意到,“罗姆人融合概念”(见导言)的战略目标之一,是推动受社会排斥的罗姆人终生学习,重点关注培养他们的实用读写能力和其他关键技能。就妇女而言,该“概念”建议将教育活动和照料儿童的服务结合起来,使罗姆妇女能够参与这类活动,因为罗姆妇女成为母亲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无法得到继续教育的机会。这一目标并没有直接致力于增加对《公约》的认识,而是为这类弱势群体妇女提高对其权利的认识创造了先决条件和基础。

54. 《反歧视法》于2009年生效,公共部门针对这一法律开展了大量宣传和教育活动。例如,国防部在有关机会均等的系列讲座期间,于2009年11月9日举办了题为“男女机会均等――新的立法”的讲座(与政府办公厅合作举办),有68名管理人员、政策和专业工作人员参加。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于2009年与两性研究o.p.s.合作,专门为管理人员和政策人士就这一主题举办了研讨会。

55. 非政府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活动,以提高对妇女享有平等待遇权利的认识,包括对处境不利群体妇女权利的认识,许多这类活动得到国家预算的资助。但主要经费来源为欧盟资金。《反歧视法》生效后,许多活动以该法在实际中的适用作为重点。例如,非营利组织Centrum proEquality, Otevřená společnost o.p.s.[开放社会]于2009年8月在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方案(ESF)之下启动了一项为期18个月的项目,旨在提高公共管理机关的能力,主要活动是向劳动监察部门和就业机构提供有关男女机会均等和反歧视立法的研讨会。

4.内政部和警察部门与弱势群体相关的活动(家庭暴力,贩运人口)

56. 由内政部和警察部门确保对弱势妇女群体的认识,方法不仅包括提供认识资料(传单、录象、宣传手册、由内政部预防犯罪司提供的咨询服务、《警察》期刊),还包括教育活动,尤其是向专业人士和警官提供的教育活动(研讨会、讲习班、会议)。内政部在这些活动中与非政府部门(干预中心、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中心、庇护所等)密切合作。

57. 由8个部分组成的系列电影“诊断:家庭暴力”于今年(2010年)制作完成,该影片的对手是处理家庭暴力的人士,并且还能够提高大众的认识。影片将通过负责防范工作的警员、大区和地方防范犯罪的管理者、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内政部防范犯罪司分发。2009年还向公众分发了以家庭暴力为主题的测验问卷,题为“制止家庭暴力”。

58.内政部2009年向非政府组织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拨款项目题为“防范家庭暴力,关注就暴力行为者开展工作”。有3个这类项目,拨款总额为525,000捷克克朗。这些项目不只是试验项目,而且是一些已确立的项目,致力于就侵犯者开展工作,为这类人提供咨询、个人和集体治疗、家庭事务调解、以及愤怒管理等服务。此外,非政府组织的多重合作以教育和宣传活动以及媒体对这方面的报道为重点。项目成果将成为就暴力行为者/侵犯者开展工作的行为守则和教育方案。

59. 2009年,内政部还为题为“目睹家庭暴力儿童方案”的拨款项目下的5个项目提供了资助,共计900,000捷克克朗。这类试验项目和既定项目的重点是针对经历了家庭暴力的儿童开展工作,消除定型观念、提供愤怒管理,并为有子女的母亲提供治疗等。

5.特别保护手段

60. 《反歧视法》提出了一种新的特别补救方式。该法第10节规定:

“(1)如果平等待遇权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侵犯,或发生歧视,受这类行为影响的个人应有权通过法院制止歧视行为,对歧视行为的后果给予补救,并给予合理的满足。

(2)如果第(1)段中的补救不足,尤其因为歧视导致个人的名誉或尊严或其社会地位受到严重损害,则当事人有权因非物质损害获得经济赔偿。

(3)第(2)段中所述赔偿金额应由法院根据发生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6.歧视案件

61. 监察专员作为公平机构,在其前4个月的工作中处理了两起所称性别歧视案件,案件以未发现歧视行为的结论结案。2010年初以来,又对另外5起指称性别歧视案件进行了调查,共收到99项关于歧视的申诉(截至2010年4月19日的情况)。

7.性别歧视案件――另见以上表1

62.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也由就业机构(征聘)进行监察,从2005年7月1日起,由劳动监察部门(就业)进行监察。《劳动监察法》(第251/2005号法律)将就业歧视视为一项罪行,最高可处以400,000捷克克朗的罚款。关于就业的第435/2004号法律还对获得就业机会方面的平等待遇作了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违反禁止歧视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000捷克克朗的罚款。

63.国家劳动监察局每年发布《活动报告》,其中一部分涉及平等待遇。劳动监察机关自2007年1月1日设立以来,共收到涉及平等待遇和一般性歧视的8项投诉。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期间,劳动监察机关收到了550项这类投诉。在报告所涉期内,最常见的雇主违反平等待遇的情况与薪酬相关;这些雇主没有向所有雇员(不论性别)所从事的同等工作或同等价值的工作支付相同的薪水、工资或酬劳。反之,2004年至2008年期间,劳动监察机关未能提供基于某种具体歧视理由(性别、年龄等)的任何歧视的证据。2009年有3起案件被确定为歧视案件,但案件涉及基于年龄而非性别的歧视。劳动监察机关在2009年视察60名雇主时,发现了64起违反平等待遇和一般性歧视的情况。

64.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定期发布资料,说明就业机构在特定时期内开展监察的情况。就业机构于2006年登记了34起性别歧视案件;2008年上半年有24起这类案件。

D.临时特别措施

对问题清单第12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提高妇女代表性

65.捷克共和国于2009年开始选举法的改革工作,下文有关第22段问题的资料也将作这方面的介绍,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在捷克议会众议院、州议会和布拉格城市议会的选举候选人名单中,妇女和男子至少占30%的比例,两个最高的职位必须包括一名男子和一名妇女,或一名妇女和一名男子。

66.一些部委已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某些指定职位的任职人数。例如,妇女占司法部高级职位的一半(司法部:51%;法院:45%;检察官:50%)。然而,在私营部门中,级别越高,女性的比例越低。自2009年5月起由妇女担任司法部长,这是11年以来首次由一名女性担任司法部长。

67.捷克司法部努力促进两性平等原则的实施,还对司法部以外妇女与男子的比例进行测量。例如:司法部于2009年8月向政府提交了“欧洲人权法院法官办公室候选人甄选规则”草案。这些规则包括男子和妇女平等代表性的“积极”措施(即在欧洲人权法院甄选法官的过程中,尤其欢迎妇女的参与,因为妇女在法院当前的构成中任职人数不足)。

2.罗姆妇女的地位――多重歧视

68.作为融合罗姆少数民族政策的一部分,捷克共和国已经采取了一些与罗姆妇女和女童相关的临时特别措施,尤其是在罗姆儿童接受教育方面实施这些措施(例如:学校学前[基础]班、设立助教职位,以及为罗姆小学生提供奖学金)。

E.定型观念

对问题清单第13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69.有效破除性别定型观念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这类定型观念非常普遍,而且扎根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基本上体现了社会的真实状态。例如,Factum Invenio 于2009年9月进行了一项调查,旨在认清捷克共和国主要城市育有未满10岁子女的母亲的状况(605名受访者)。54%的受访者说,她们个人作为家长或母亲曾受到歧视;70%的受访者说,在她们认识的邻居当中,有人因为有子女而受到歧视。另一项研究表明,在工作面试时,潜在的雇主最常问妇女的问题是她们有几个子女,以及她们对照看孩子的安排(63%),有些妇女因为(实际或可能)拥有子女而未被录用(43%),雇主不允许她们减少全职工作时间(35%)。然而,上述雇主的歧视性态度反映出的性别定型观念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在大多数情况下,捷克共和国的儿童是由妇女照料的(此外,接受育儿补贴的男子人数很少);在这方面,雇主的担忧并非完全没有根据。在该背景下还应注意到,不应将定型思维作为这种做法的合理解释,必须设法改变公众在这方面的观念(见下段)。

70.一些社会阶层尖锐批评政府“教育”公众的做法,是限制政府影响公众观念的另一重要因素,正因如此,所以很难找到适合于公众的教育资源。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老一代人对1989年之前共产党政权推广那个时代“正确”思想的沉痛经历记忆犹新。

71.另一问题是缺乏资金,政府振兴财政、防止扩大预算赤字的努力直接关系到这一点。虽然某些群体(如公务员)可利用现有的教育活动,但对一般大众的宣传,如在私营大众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可能花费更多。

72.对政府机关开展的具体活动的评估通常纳入政府相关年度的文件――“促进两性机会均等政府优先事项与程序”。

1.某些具体活动

73.布拉格市于2009年5月举办了题为“克服性别定型观念新方式欧洲会议”的国际会议。会议主题以克服儿童时代、媒体和决策程序中的性别定型观念的工具和方法为重点。民间社会和欧盟成员国的代表在会议上介绍了能够帮助公众积极转变观念的创新做法、工具和方法。会议的议事情况,包括来稿和其他材料已在政府办公厅的网站上公布(英文版)。

74.转变家庭中传统性别角色(包括定型观念)的方式之一,是父母双方更多地参与抚养子女,即加强父亲的积极作用。为了支持父亲的积极作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于2009年开展了题为“爸爸,这个怎么办”的项目。该项目旨在回答一个问题,即捷克共和国的父亲是否真的对其子女的成长不感兴趣,还是因为缺乏适当的条件,使他们无法更多地参与照顾其子女。该项目还将探讨努力宣传“父亲的积极作用”(在许多国家已得到公认)原则在捷克社会中受到大众,尤其是受父亲接受的程度。

75.教育、青年和体育部于2009年编写了一份有关教育部门对性别敏感的语言手册,澄清了这一语言问题及其在捷克语言环境中的重要性。该手册呼吁公众,甚至是学龄儿童,对公共场所的文字和语言发表批评性看法,呼吁明确指定妇女参与公共事务,明确妇女的责任和社会福利,并要求对传统的男女劳动分工进行审查。编写手册的妇女提供了使用歧视性或带有偏见的语言的具体实例,还提供了基于两性平等观念的捷克文、英文和德文替代表达方式。

76.捷克政府也为致力于破除性别定型观念的组织提供资助。例如,两性研究o.p.s.出版了一些旨在消除有关男女定型观念的漫画书。欧洲联络小组于2007年分发了题为“捷克共和国在家中工作的妇女”的出版物,对关于捷克共和国家中工作者的研究结果作了概括,出版物还包括题为“厨房里和汽车里的爸爸妈妈”的彩色书籍,这些书籍以崭新的方式破除了关于男子与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的定型观念。

F.暴力侵害妇女

对问题清单第14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77.男女机会均等理事会下设的防范家庭暴力委员会拟订了《防范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下称“《计划》”)。委员会是防范家庭暴力事务的顾问机构,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其成员包括各部委、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实体的代表。

78.《计划》规定,虽然家庭暴力常常“以性别为条件”,但不能将家庭暴力单单视为暴力侵害妇女的一种形式。《国家行动计划》还适用于其他受害者群体,尤其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成员,也适用于男子。

79.《国家行动计划》致力于从社会角度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计划从应对家庭暴力的基本支柱(防范和制止)出发,在这方面提出以下根本目标建议:

向可能遭受家庭暴力者提供支持;

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

针对暴力行为者开展工作;

培训和跨部门合作;

社会和家庭暴力;

(跨部门)研究;

(跨部门)立法。

80.该计划并未试图纳入当前消除家庭暴力所需的所有措施。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为每个领域的进一步活动奠定基础。这方面的设想,是就《国家行动计划》总结报告开展磋商,根据对取得成果的评估,每年对该文件进行一次更新,增加一些新制定的措施。

81.政府男女机构均等理事会于2010年2月批准《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目前正在定稿,准备提交政府讨论和批准。必须确保新的活动与内政部现有活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通过欧洲委员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公约》之后,将最后确定协调防范家庭暴力工作的系统。

对问题清单第15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82. 2007年,共有862人(854名男子/8名妇女)被驱逐;2008年,共有671人(14名妇女/657名男子)被驱逐;2009年,共有743人(16名妇女/727名男子)被驱逐。各区域报告的数目不同,可能是受不同情况和条件的影响,如:人口结构和人口的社会构成、失业状况、区域的经济水平、向可能面临暴力风险者提供社会服务的程度、警官和其他专家接受适当培训的情况等。

83.报告驱逐人数最多的区域(北摩拉维亚和南摩拉维亚州)在引入驱逐令概念之前,已成功地实施了“白色安全地带”试点项目。在布尔诺有一个特别的家庭暴力事务警察小组,其成员仅负责家庭暴力案件。然而,应注意到,捷克共和国所有区域都设置了跨部门小组,小组成员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具体案件。

84.捷克警察总署公共秩序警察司负责在警察队伍内部协调家庭暴力事务,在实行驱逐令期间,该司一直采取措施,确保负责执行驱逐令的公共秩序警察和刑事警察获得关于正确实行驱逐的培训。在这方面,该司已于2009年落实了资金,用于为获得授权提供家庭暴力培训的教员提供培训,以及采用SARA DN方法,该方法旨在明确今后发生家庭暴力的风险因素。2010年还将继续这方面的培训。警察可以与公共秩序警察司联系,提出问题,征求建议、意见,或要求指导,包括参加由捷克警察总署在互联网上开设的论坛讨论。

85.公共秩序警察司每年在所有区域警司及其下属单位开展方法学工作,就家庭暴力和驱逐方面的警务工作征求意见,将这类意见以及执行官工作会议的意见用于改善警务工作,纠正不良做法。这类方法学活动还对警察的工作产生影响,该工作通过统计数据的支持,将表现出家庭暴力迹象和涉及驱逐的事件录入捷克警察部队的信息系统,从而改善录入的数据。

86.为了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性质的认识,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处理家庭暴力,向哪些部门寻求有效帮助,制作了海报、信息卡片和传单,并向所有区域警司及其下属单位分发。还将这类宣传资料摆放在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候诊室、加油站、公共运输车辆等场所。与Bílý kruh bezpečí o.p.s.的合作收获巨大。公共秩序警察司于2009年与该组织签署了培训警察的合作协议。某些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程序和其他活动进展都与Bílý kruh bezpečí进行了磋商。

对问题清单第16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87. 新《刑法》第185节(强奸)规定,对通过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威胁实施任何其它严重伤害的方式,迫使他人与之性交的犯罪者,或利用他人的脆弱性实施这类犯罪的犯罪者进行处罚。“性交”一词不仅指阴道性交,也包括以类似方式进行的性交(如:肛交或口交),甚至包括仅触摸对方的性器官、胸部等。

88. 阴道性交或类似这种方式性交的强奸罪属情节加重罪行,受第(2)(a)款的处罚,其处罚更为严厉。标准处罚(第(1)款)仅仅包括借助他人身体,以比阴道性交更为温和的方式(或类似于阴道性交的方式)满足性本能的行为。

89.对脆弱性的概念作出解释对回答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就这类犯罪而言,需对脆弱性作最广义的理解,包括:

绝对脆弱性,即受害者无知觉力,没有自己作出判断的能力,也没有任何可影响犯罪者行为的能力(如:受害者无知觉、受酒精或毒品强烈麻醉,或处于服用安眠药后睡眠或被催眠状态);

心理脆弱性,即受害者的心理状态或理性程度无法在当时的情况下使其对形势作出正确判断、理解,并作出适当反应(罹患心理疾病者,智障者等);

身体脆弱性,即受害者的条件使之无法自卫,或像她自己希望的那样有效自卫(被监禁者、身体瘫痪者、老年人等)。

90. 判例法对滥用脆弱性作了界定。如果受害者在犯罪发生时的状态使之无法表达对性交的意愿,或无法做出反抗,而这些并非由犯罪者的错误造成,则可能存在滥用脆弱性。《刑法》第119节将犯罪者通过欺骗或其它类似手段使受害者陷入脆弱性状态的罪行定为暴力罪行。

91.该节还规定,就强奸案件而言,如果存在受害者滥用脆弱性的情况,即使受害者没有反抗,凡是对没有同意的个人实施的性犯罪行为都应受到惩处。

对问题清单第17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92.在提供给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的犯罪统计明细表中,有一项受到监测的罪行可被界定为“对异性的歧视”。凡表现出对异性歧视的犯罪案件都应受到监测。这并不意味着对某些既定类型的犯罪进行监测,因为犯罪者的动机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实际上这一做法相当于对种族仇恨激发的罪行进行监测的方式)。在统计方面,还要对(有/无)“家庭暴力”的资料进行报告。

93.自2009年以来,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的统计数据纳入了有关所有罪行受害者的信息(受害者:儿童、妇女、男子、老年人),包括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配偶、前配偶、普通法配偶、住在合居住所中的儿童、几代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住在合居住所或房屋中的其他人)。而在2007年和2008年期间,仅收集了与家庭暴力相关的这类数据(《刑法》第215节a)。

94.捷克统计局每年发布题为“关注妇女与男子”的年度数据出版物,其第六章(司法、犯罪)中的一些表格(6-1至6-4)专门列举了犯罪受害者的情况。表6-1按动机对谋杀进行分类,尤其是对以个人关系为动机的谋杀进行监测。表6-3载有以受害者和犯罪者的关系为动机的某些犯罪的数据(谋杀未包括在内;关于谋杀案件的数据由捷克警察总署提供)。“关注妇女与男子”还公布了一些社会研究和调查的结果,包括“影响两性关系的社会政治机制的趋势”,其中表2和表3载有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数据。

95.上文提到,本年的“关注妇女与男子”(以及该出版物以前年份的档案)可在捷克统计局的网站上查阅:http://czso.cz/csu/2009edicniplan.nsf/p/1413-09(捷克文版),http://czso.cz/csu/2009edicniplan.nsf/engkapitola/1413-09-2009-16 (英文版)。

1.被丈夫或伙伴杀害的妇女人数

96.缔约国没有有关被丈夫或伙伴杀害的妇女人数的资料。在上文提到的出版物中,表6-1列举按动机分列的谋杀案件,尤其是对以个人关系为动机的谋杀案件进行监测。2008年共发生98起以个人关系为动机的谋杀案件,其中有38名女性受害者和48名男性受害者。

G.贩运人口和卖淫

对问题清单第18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97.为了批准捷克共和国2000年12月12日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有必要对法律实体根据国际条约应受处罚的行为责任进行规范。政府根据内政部的一项分析以及就此问题对各国的立法进行的比较研究,在2009年11月30日的第1451号决议中责成司法部于2010年5月底之前拟定并提交一项法案,推动对法律实体所犯罪行的起诉。这一有关法律实体的刑事责任以及针对它们的诉讼程序的法案已进入评论程序进行评估,该法案应于5月底之前提交政府审议。如果获得通过,将提交捷克议会讨论。

对问题清单第19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98.针对该问题,新《刑法》已纳入了新规定,这一重大立法改革经历了长时间的讨论和筹备。该法包括418节,对整个法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该法的解释性备忘录指出,新定义符合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1.法律地位

99.贩运人口刑事罪行(《刑法》第168节的规定)有两项组成因素:

第(1)款对出于以下目的贩运儿童的罪行作了规定:性虐待、制作色情制品、摘除身体器官、进入武装部队服役、奴役等,(还包括犯罪者因这些行为受益的情况);

第(2)款对出于与第(1)款中相同的目的,在违反成人自由意愿的情况下(对其使用暴力、欺骗、利用其错误、危难或毒瘾等)贩运成人的罪行作了规定。同样,从这类行为中获益的犯罪者也应因这一组成因素受到惩处。

100.如果没有对贩运人口这项刑事罪行进行告发,说明犯罪者符合《刑法》第367节规定的“未告发犯罪”罪行的组成条件。

101.因此,没有对包含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组成因素的行为进行告发构成犯罪。

102.个人因告发罪行,可能使自己或与之关系亲密的人面临死亡、身体伤害、其他严重伤害或刑事起诉的风险时,可不履行通知义务。此外,律师因执业关系可不履行这一通知义务。在登记的教会供职的神职人员在倾听忏悔或教民行使与忏悔类似权利时获悉犯罪,不履行通知义务,必须对忏悔的内容严格保密。

103.以此推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或从事与之相关工作的实地工作人员不因未通知而受到起诉,因为发出通知可能使他们面临上述风险。

1.目前的讨论

104.在一些非政府组织(尤其是La Strada CZ, o.p.s.)2009年提出的倡议和关切的触动下,将未通知贩运人口罪行视为犯罪的问题成为一项讨论热点。

105.非营利部门向内政部表示其关切,认为这种法律对社会极为危险,因为立刻举报贩运人口罪行的义务可能对每天与犯罪环境接触的实地工作人员以及这类罪行的受害者产生不利影响。

106. 首先应考虑到,当某人获悉某项罪行可能已发生的消息时,不一定产生清单中提到的告发或阻止刑事犯罪的义务。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法,有必要作出以下要求,即提供有关没有报告罪行的犯罪者的可靠资料,包括由他人采取行动的所有情况,这一点至关重要,必须通过它来确定某项行为是否是应履行通知义务的罪行。如果某人仅仅掌握的信息或迹象是不明确的,则不得要求其履行通知义务。

107.关于对没有阻止犯罪或没有对犯罪行为进行告发的人免于处罚的条件有一个详细的清单,其中包括上文提到的一些条件,例如当事者或与之关系亲密的人可能面临死亡、身体伤害,其他严重伤害或刑事起诉的危险。

108.一些组织向这类罪行的受害者提供帮助,或向从事性交易者提供卫生和社会服务,这类组织的工作人员因为所处的与犯罪者接触的环境,并不是普通的无偏见的公民;他们工作的环境和工作内容无法摆脱社会异常现象,而且常常存在有组织犯罪现象。因此,必须尽量小心处理他们与警察之间的合作关系(例如,有时警察将这类组织实地工作人员所在组织的联系地点设置为其住所),不至于使这类工作人员丧失对其工作环境的“信心”。任何其他方式都可能阻碍这类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对社会有益的工作,鉴于这类组织处于贩运人口犯罪集团当中,所以任何其他方式都可能对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健康或生命构成某种严重威胁。

109.当然,不应对具体案件的评估作预先判断,但需注意到,向有组织犯罪受害者提供援助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向从事性交易者提供社会和健康服务的工作人员面临极大风险,以至于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他们常常被归入《刑法》第367和368节界定的免受处罚的人员之列。

对问题清单第20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10.内政部编写的《2009年捷克共和国人口贩运情况报告》提供了一些有关人口贩运情况的统计数据。该报告显示,2009年共有5名妇女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其中3人属于18至30岁年龄段,另外两名妇女属于15至18岁年龄段;5名妇女都是捷克共和国公民。2009年,有66名记录的买卖人口罪行的受害者,包括53名妇女和13名儿童(没有具体说明儿童的年龄分布或性别)。自2003年以来,共有102名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参加了“捷克共和国人口贩运受害者支持和保护方案”(“方案”)。2009年确认有13名贩卖人口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被方案接纳,他们后来使用了方案提供的服务。这些受害者包括9名妇女和4名男子。有8宗案件涉及为剥削劳动力目的贩运人口的受害者(4名男子和4名妇女),有5宗案件涉及性剥削(均为妇女)。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共有20名受害者仍在参加方案(15名妇女和5名男子,2006-2009年期)。在调查和起诉与贩卖人口罪行相关的人员方面,2009年有32人受到起诉,其中有5名妇女(占15.6%)。内政部防范犯罪司是方案的协调机构。

111. 两家非政府组织(La Strada ČR, o.p.s.和Prague Archidiaconal Charity)及一家政府间组织――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布拉格办事处)参加了方案。已经与这些组织签署了更新的“方案合作协议”。2009年参与合作的非政府组织还包括Organization for Aid to Refugees (难民援助组织)和Pleasure without Risk (无风险享乐)。

112.方案向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提供帮助,鼓励他们与执法机构合作,为惩罚犯罪者出一份力。方案通过政府和政府间机构的一项国家参考机制实施,向有卖淫背景的人提供帮助的非政府组织以合作协议为依据,向查明的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提供支持,并开展防范活动。

113.非政府组织向被贩运者提供紧急社会心理服务和医疗服务、住房,支持他们融入正常生活等。还为非法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提供安排,帮助他们取得居留身份。

114.无法与执法机构合作的受害者(如因为智力水平降低、精神状况不稳定等)只需说明其意愿,即可参加内政部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支持和保护方案”(如:受害者努力离开犯罪环境、表示愿意与执法机构合作,并持有由非政府组织或警察提供的一份其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声明)。在提供医疗证明的情况下,可不要求这类受害者与执法机构合作,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对不想参加方案的受害者,非政府组织可通过方案框架以外的渠道向其提供援助(如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提供的补贴,欧洲基金)。

对问题清单第21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15.卖淫业总是与严重犯罪(与毒品相关犯罪、贩卖人口、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和健康风险联系在一起。捷克共和国认识到这些事实。为了对卖淫业进行规范,于2006年向众议院提交了一份《关于管制卖淫业的法案》。然而,尚未就该法案达成一致意见,自愿卖淫目前不受法律管制,也不受刑事处罚。这一点不影响执法机构的工作,执法机构主要从犯罪角度处理卖淫问题,对贩运人口、买卖人口、扰乱治安行为和威胁青少年等罪行提出起诉。

116.就自愿卖淫而言,妇女明显多于男子。在强迫卖淫方面,尚未发现强迫男子卖淫的情况。根据2009年《捷克共和国贩卖人口情况报告》所载资料,卖淫活动一般在出租的公寓进行,以及在色情场所和夜总会进行,最后一种形式是街头卖淫。2009年,街头卖淫者有所减少,这类活动逐渐被迫转移到城郊地区;性俱乐部,尤其是位于边境地区的性俱乐部的数目也有所降低。在私人住所提供卖淫的情况与以前相同或略有增加。

117.立法机关还认识到卖淫对儿童的德育发展产生的有害影响,因此,新《刑法》第190节将卖淫定为损害儿童德育发展的刑事罪行。这类罪行的犯罪者指在学校附近、为儿童保留或用于儿童停留或访问的教育场所或其他类似场所或地点从事卖淫活动者。组织、引导、或在这类地点提供卖淫者也受到起诉。

118.也有一些打击卖淫和相关现象的民事诉讼工具。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布拉格市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所作的第9 Ca 140/2005-46号判决,该判决收入《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汇编》发表,编号1269/2007,判决确认了对“绅士俱乐部”运营者的处罚。该俱乐部通过分发广告传单,诱使访问首都的人造访该俱乐部。法院认为,传单中的妇女或身着色情内衣或各种装饰,或完全裸露,摆出淫荡的姿势,暴露臀部及胸部,十分有伤风化(关于广告规定的第40/1995号法律第2节第(3)款)。

119.内政部的拨款计划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用于防范贩运人口,向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提供援助。非营利组织Pleasure without Risk (无风险享乐) 2010年获得29.6万捷克克朗的拨款;该组织专门向从事有风险的性行为和生活方式的个人(主要为妓女)提供直接援助。其过去的防范活动还包括寻找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并向他们告知“人口贩运受害者支持和保护方案”。布拉格、中波希米亚州、俄斯特拉发、南波希米亚州、卡罗维发利州、霍穆托夫、拉贝河畔乌斯季州和利贝雷茨州均向该组织项目的实地工作提供支持。

H.对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决策的参与

对问题清单第22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20.在捷克共和国,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总体情况是职位越高,妇女担任这类职位的人数就越低。这种情况的转变非常缓慢。然而,政府试图引导事态向积极的方向发展,政府在《促进两性机会均等政府优先事项与程序》中(自1998年以来)多次呼吁各个部委和机构积极支持(自2001年以来)“挑选合适的女性候选人,担任政府机构职务,以及各部委和部委管辖的行政部门和机构的高级职务”。2004年,政府呼吁各部委采取切实具体措施,努力平衡男子与妇女在管理职位和工作团队中的代表性,并要求他们对这些措施进行评估。

121. 2008年以性别中性的语言提出了措施(“促进平衡两性代表性的具体措施……”),某些机构已逐渐开始积极转变。例如,区域发展部2009年将女性司级领导的比例提高了17%,教育、青年和体育部的情况相似(20%)。财政部2009年女性司级领导的人数同比增长26%;该部制订的措施规定,在符合所有标准的两性候选人甄选过程中,应考虑平衡妇女与男子的代表性。资产事务政府代表办公厅报告说,在该机构的高级职位中,妇女占52%的比例。

122.政府还要求每个部委向管理人员提供定期培训,以促进妇女和男子在决策职位中的平等代表性。此外,政府还于2008年要求各部委设立男女机会均等工作组。

123.在2008年的参议院选举中,女性候选人与男性候选人之比为20.5%,当选女性与当选男性之比为22.7%(见表2)。

表2捷克议会参议院选举情况

年份

女性

男性

女性候选人与男性候选人之比 (%)

当选女性与当选男性 之比 (%)

候选人数

当选人数

当选率 (%)

候选人数

当选人数

当选率 (%)

2002 年 的选举

26

3

11.5

142

24

16.9

18.3

12.5

2004 年 的选举

37

3

8.1

160

24

15.0

23.1

12.5

2006 年 的选举

39

6

15.4

165

21

12.7

23.6

28.6

2008 年 的选举

34

5

14.7

166

22

13.3

20.5

22.7

资料来源: 捷克统计局

124.在大区议会选举中,女性候选人与男性候选人之比为41.2%;当选女性与当选男性之比为21.4%(见表3)。

表3大区议会的选举情况

年份

女性

男性

女性候选人与男性候选人之比 (%)

当选女性与当选男性 之比 (%)

候选人数

当选人数

当选率 (%)

候选人数

当选人数

当选率 (%)

2000 年 的选举

1 689

97

5.7

6 036

578

9.6

28.0

16.8

2004 年 的选举

2 161

102

4.7

6 148

573

9.3

35.2

17.8

2008 年 的选举

2 394

119

4.9

5 812

556

9.5

41.2

21.4

资料来源: 捷克统计局

125.特别市的市长称为primátor [男性]或primátorka [女性],他们代表自己的城市,与村镇或城市市长(starosta/starostka)类似。捷克共和国的特别市有:克拉德诺、捷克布杰约维采、比尔森、卡罗维发利、拉贝河畔乌斯季、利贝雷茨、赫拉德茨克拉洛韦、帕尔杜比采、伊赫拉瓦、布尔诺、兹林、奥洛莫乌茨、普热罗夫、霍穆托夫、杰钦、弗赖德克-米斯泰克、俄斯特拉发、奥帕瓦、哈维若夫、莫斯特、特普利采、卡维纳和姆拉达博列斯拉夫。在布拉格和23个特别市当中,有两个市的市长为女性(8.3%)。

126. 在统计数据方面,捷克统计局提供有关捷克共和国所有类型选举候选人及当选者的数据。这些数据可在捷克统计局网站关于统计数据的页面查询,网址为http://www.volby.cz/,相关内容见“关注妇女与男子”第七章。

127. 2003年,政府男女机会均等理事会根据其倡议,向政府提出建议,责成内政部编写一份《选举法案一般原则》,通过提供立法机制,确保妇女和男子在选举代表机构,如众议院、参议院、大区、直辖市和市议会,以及欧洲议会中人数相当。

128.根据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内政部于2004年编写了《关于选举和举行公民投票法案》(《选举法》)的一般原则草案。《选举法》草案设想的条款旨在促进妇女在欧洲议会和众议院选举中更强的代表性,这类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已无空缺。根据该草案,在这类选举中得到至少1%有效选票,且选举候选人名单中至少有三分一候选人为妇女的政党,每张选票可领到30捷克克郎。如果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中的人数低于三分之一,收到的这笔款项也将减少。

129.然而,总理作出决定,不将《选举法》纳入政府的谈判,以便由组成联合政府的各政党代表对其内容开展讨论。但一直没有进行这一讨论。联合政府决定不提交有关选举事项调整的草案,因此,《选举法》一般原则的编写没有纳入政府2005年及2006年的《立法工作规划》。

130.由于妇女参与决策过程中的人数较低这一状况仍未发生变化,政府于2009年责成内政部拟订并(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政府提交立法修订草案,确保众议院、大区议会和布拉格市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中,妇女和男子至少占30%的比例。

131.在草案编写及外部评论程序完成之后,这一任务于2010年2月22日由内政部长移交人权事务部长,任务最后期限为2010年5月31日。负责提交草案的部门利用内政部提供的资料拟订草案。

132.建议的修正对选举法作了补充,增加了一项规则,规定制订候选人名单时,妇女和男子至少占30%的比例,名单中位置最高的两名候选人应包括一名男子和一名妇女。如果参加选举的某政党没有达到这项要求,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候选人名单中的缺陷,其候选人名单将被驳回。

133.目前正在处理部门间评论程序期间收到的评论;在该程序期间,一些部委针对修正的实际措词、对不遵守法律要求实施惩处的性质以及对草案整体提出了批评性意见。

134.为了强化妇女和男子参政人数相当这一主题,捷克共和国于2009年4月22日设立了男女参政人数相当事务委员会(作为政府男女机会均等理事会的咨询机构)。这一委员会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组成成员代表各政党(此外还有其他代表)。每个政党在该委员会中有两名代表,包括一名男子和一名妇女。委员会从体制、政治和社会角度促进妇女和男子参政人数相当。委员会当前致力于有关候选人名单内容的立法问题。

135.妇女在外交服务领域的人数长期以来一直很低。在外交部所有外交人员中,女性外交人员占36%;女性在总部占43%的比例,在国外占30%的比例。在总部,司级领导有16%为妇女;在工作组领导中有27%为妇女。在捷克共和国驻外使团团长中,妇女占12%。

136.在过去3年中,聘用男子和妇女的数目总体而言较为均衡。负责对外交工作候选人进行甄选的外交学院管理层在甄选程序中适用了性别平等原则。整个甄选过程包括四个步骤:评估收到的书面申请、笔试――捷克文考试和撰写一篇有关外交政策的论文、心理测试和面试。

137.《职业规章》对促进外交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作了规定。其基本标准包括:完成在国外和总部任职轮换、继续培训和工作业绩考核。升迁规则还要求外交工作人员在生活条件较差的国家任职。还对工作人员在总部或在国外担任管理职位的情况进行评估。在确定外交官衔时,总部将产假和育儿假算作工作时间,每名子女最多三年。总部的高级职位任命不经过甄选程序。海外管理职位人选由人事委员会决定,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部委高级工作人员(就使团副团长的任命作出决定)和部长(就领事的任命作出决定),或由政府根据部长建议决定(就任命大使作出决定)。

138.外交部认识到,有必要作出更大努力,帮助外交工作人员兼顾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外交部于今年设立了男女机会均等工作组,旨在对工作人员的状况进行临时分析,以及探索部委在行使职能时更好地纳入两性平等观念的方式。工作组是外交部秘书长两性问题方面的独立顾问和倡议机构,不仅属于外交部内部运作的一部分,也处于外交部实际管辖范围之内。

I.教育

对问题清单第23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39.本报告表6.1、6.2和6.3显示了在大学就读的男生和女生的人数,表7.4按照资历显示了在政府部门和大学中男女研究员的人数,用全时工作当量表示(全时工作当量指按照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时间,重新计算全时登记研究者的平均数量)。也许有人可能对表7.5表示质疑,表7.5按照研究领域和性别显示了完成高等教育的人数,(HRSTE――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及捷克共和国完成高等教育的总人数。这一数目无法与当前女生和男生的人数相比,而是指捷克共和国大学男女毕业生的绝对数目。该表格反映了接受高等教育女生人数逐渐增加的趋势,但在历史上,接受高等教育的男性人数较高,因此,在捷克共和国完成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低于男子。

140.大学毕业的性别结构显示女生多于男生(2006年:女生占56%,男生占44%;2008年:女生占57%,男生占43%)。在各种类型的全时学位方案中,女性大学毕业生占一半以上(约55%),只有在博士毕业生中,男子占三分之二。在这方面,声称大学在校女生多于男生但男性毕业生更多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

141.就女教授和拥有博士学位者的人数而言,的确,在大学里(2006至2008年)从事学术工作的男性更多;在公立大学就职的所有妇女当中,从事学术工作的女性占37%至39%,有5%的妇女为研究人员。男性中有8%为研究人员。在该领域,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在大学教授中,女教授仅占11%至12%。性别定型观念的影响是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该观念认为,妇女因为承担母性责任和家务,不可能成为优秀的科学家,因此,妇女被安排担任较低的职位(为男性提供支持和创造条件)。

对问题清单第24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42.捷克共和国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必须就读9年才能完成义务教育。即使有些儿童严重残疾,也为他们选择适当的教育形式。罗姆女孩必须就读9年,才能完成基础教育[即初中],面临的问题仍然是她们应参加怎样的教育方案,达到怎样的成功率。

143. GAC s.r.o.于2009年开展了题为“罗姆社区遭排斥地区的罗姆小学生就读基本学校的受教育途径和受教育机会”的研究,该研究提供了新的数据。研究的目的在于全面显示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罗姆小学生在不同类型的基础学校[即向15岁以下学生提供教育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轨迹和机会,并与同一所学校其他学生的受教育轨迹和机会进行比较。该研究以罗姆儿童受教育的途径和机会为重点(与他们的非罗姆同学进行比较),填补了一项空白,使我们能够了解受社会排斥或可能受社会排斥的大量罗姆人在受教育方面落后的状况和原因。

144. 研究证实了在受社会排斥的附近地区就读的罗姆儿童和其他儿童之间存在教育不平等的假设。平均而言,在就读受到监测的学校一年级的普通儿童中,约二十分之一的女童和十分之一的男孩(因留级或转学至特别学校)从原来的班级辍学,但几乎有一半的罗姆儿童从原来的班级辍学。男孩的这种情况比女孩更为严重。在罗姆男生中,与入学时一同报名的其他同学一起完成基础教育的小学生比例约为50%。

145. 问题最多的年级为一年级[6/7岁]和五年级。受社会排斥的罗姆儿童完成学业比率较低的常见原因是他们的高缺勤率。该研究证实,罗姆儿童的缺勤率几乎是其他小学生的三倍。在基础学校的较低年级中,这一缺勤率可能是由于较高的患病率造成的,但很明显的是,在较高年级中,缺勤程度是反映儿童与学校之间关系的重要指标;因儿童希望逃避上学而导致了高缺勤率。分析资料还显示,在小学接受主流教育的罗姆女孩的成功率高于男孩,女孩很少从学校辍学。

1.支持女童完成主流教育的措施

146. 基础学校和大众媒体都针对处境不利的罗姆女童加强宣传,对所有人口而言,这种宣传方式完全正常。为了罗姆社区的融合,还通过项目开展了一些具体活动。

147. 便利包括女童在内的罗姆儿童接受并完成主流教育的方式之一是提供助教方案,目前已在幼儿园、基础学校和中学实施。该方案由教育、青年和体育部的发展方案提供资金。2008年,方案为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儿童、小学生和中学生提供了400名助教;2009年又为这项拨款提交了430份申请。

148. 教育、青年和体育部还通过题为“向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罗姆中学生提供支持”的拨款计划,向罗姆女童和男孩提供支持。这项拨款共计1,000万捷克克朗,每年颁发两次。罗姆女童占该计划使用资金的50%。

对问题清单第25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49. 教育、青年和体育部正在编写一份有关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小学生和中学生以及有特别天赋的儿童、小学生和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新的政令。这一政令所载新的条件涉及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儿童、小学生和中学生接受教育的问题;重点关注为这类小学生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创造必要条件。政令将为在主流教育中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小学生更为成功地接受教育创造条件。该政令将有助于大幅度减少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小学生数量,尤其是在特别学校接受教育的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小学生数量。目前,平均有十分之二的罗姆女童在义务教育就读期间被转送到轻微智障者方案(在非罗姆女孩中,该比例为百分之一;在非罗姆男孩中,该比例为百分之三)。

对问题清单第26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50. 捷克共和国还没有为鼓励男学生学习传统上以女学生为主的学科制订直接措施。然而,教育、青年和体育部于2009年组织了一次题为“学校中的男性”的国际会议,主要讨论了吸收更多男性参与教育进程的问题。职业指导中心就学习传统上以女学生为主的学科的可能性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151. 鉴于上述情况,除采纳这类方案的组织自己进行评估以外,还未对这类措施进行评估。这类方案包括:

捷克技术大学的导师方案;

“Try IT项目”(http://www.zkusit.cz/proc-zkusit/index.php);

布尔诺技术大学(http://www.fit.vutbr.cz/holky/holky/);

TechYes(http://www.techyes.info/search.php?rsvelikost=sab&rstext=all-phpRS-all&rsrazeni=priorita&rstema=10);

促进初入职场的年轻雇员,尤其是妇女参加全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项目(http://www.envi-young.cz/)。

152. 促进两性机会均等政府优先事项与程序于2009年批准了教育、青年和体育部提出的措施,目前正在实施,这类措施将有助于不带陈见地选择进一步研究方向和职业:

今后的职业教学标准落实关注性别差异的教育和培训原则;

就业机构向职业指导顾问、工作调解和其他雇员提供有关男女机会均等的培训。

J.就业、社会和经济福利

对问题清单第27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53. 更新后的促进男女机会均等政府优先事项与做法于2009年批准的措施目前正在实施,这些措施应有助于促进妇女参与决策,担任管理职位以及缩小两性工资差距。这些措施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在对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时,重点关注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则,包括遵守同等工作或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并为实现这一目的制订方法。

1.担任管理职位的妇女

154. 在捷克共和国11家最大的上市公司最高决策职位中,妇女占13%。中央银行有14%的决策职位由妇女担任。为了促进平衡男子与妇女的代表性,为今后提出具体措施建议,捷克政府目前正致力于详细归纳这一领域的整体情况。促进男女机会均等政府优先事项与做法于2009年规定了工业与贸易部的任务,要求其“确保在国有企业和国家持有股份的公共有限公司中,促进男子与妇女在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中享有均等的任职机会,并监测在这类委员会中任职的两性的人数状况”。

2.男子与妇女的工资差异

155. 捷克统计局正在归纳有关两性工资差异(GPG)的数据。确定劳动力市场歧视与总体两性工资差异之比的唯一方式,是根据年龄、教育、经济活动领域等不同结构调整这一指标,但该做法在统计数据方面不可行。捷克统计局根据不同因素(年龄、教育等)了解雇员工资中位数和两性工资差异状况。这些数据可在以下网站查阅:

http://czso.cz/csu/cizinci.nsf/datove_udaje/gender_pracemzdy或http://czso.cz/csu/2009edicniplan.nsf/p/3107-09。

156. 第262/2006号法律――《劳动法》第110节确保包括处境不利群体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罗姆妇女在内的雇员免受收入歧视。《劳动法》第110节提供了一个详细清单,列举了应提供工作报酬(薪水、工资、协议费用)的所有方面。

157. 根据这一详细清单,所有雇员都有机会证明他们承担了同等工作或同等价值工作,因此可向相关仲裁机构要求行使其获得同等(或不同)酬劳的权利。这种对同等酬劳进行直接定义的积极方式比简单地列举歧视理由更为有效(性别、年龄、民族或少数族裔群体等等)。

158. 可通过适用上述条款消除或减少可能的歧视做法:

雇主在根据集体或其他协议(雇佣合同或其他协议),工资规定或工资评估等制定工资制度时,可根据《劳动法》上述条款(由合同方、监察机关、法院)检查工资制度是否含有歧视性做法(选择歧视性标准或其他歧视做法)。

独立的雇员可直接要求雇主,或通过监察机构或以司法争端的形式要求对同等工作或同等价值工作给予同等报酬。

为了向监察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的程序提供指导以及供就业报酬程序广泛使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就检查两性工资关系编写了一份方法指导,可用于对单独的收入歧视案件进行评估。

159. 2006年,法院审理了五起所称工资歧视案件;2008年有四起这类案件(见以上表1)。

160. 泛欧消除两性工资差异宣传活动也以消除工资差异为目标。作为两性平等事务的协调机构,政府办公厅的两性平等事务股也参与了该宣传活动。事务股主要帮助分发资料,并向捷克媒体及感兴趣的公众提供解释和资料。

对问题清单第28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育儿假

161. 捷克法律将育儿假视为雇员的工作障碍之一。《劳动法》仅涉及请假问题,但未提及对雇员的经济保障。父母双方都有权享受育儿假,母亲一方可在产假结束后享受育儿假,父亲可在婴儿出生后即开始享受育儿假;父母双方可选择何时休假,但请假时段至其子女满3岁时为止(《劳动法》第196节)。女雇员和男雇员可同时要求休产假和育儿假(《劳动法》第198节第(1)款)。法律还规定,如果母亲一方休产假,儿童的父亲可同时休育儿假(自婴儿出生时起),以便父母双方同时照料婴儿。同样,父母双方还可同时休育儿假,共同照顾其子女。在该背景下,有必要对享有育儿假的权利和育儿津贴的权利加以区分。育儿假不与育儿津贴挂钩;父母双方中只有一人能领取育儿津贴。

表4每年享受育儿津贴平均人数,按受益者性别分类

年份

受益者总人数

受益者

女性人数

男性人数

男性所占比例 (%)

2009

362 044

356 027

6 017

1.7

2008

359 886

353 562

6 324

1.8

2007

342 548

337 685

4 863

1.4

2006

308 234

304 003

4 231

1.4

资料来源: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产假津贴 ― ―男性。

162. 自2009年1月1日新《疾病保险法》生效以后,母亲一方可以与其丈夫或其子女的父亲轮换照看子女,并享受产假津贴;《疾病保险法》规定了每人因照料婴儿可享受产假津贴的时间和条件(第187/2006号法律关于疾病保险的第32节第(1)(e)款)。轮换从婴儿出生后第7周开始,对轮换的频率没有限制。如果轮流照看婴儿,且父亲一方符合享受这一津贴的条件,则支付母亲一方的产假津贴终止,由父亲一方的疾病保险向父亲一方支付这一福利,反之亦然。提供这一福利的条件是受益者长期照顾婴儿,法律没有对照顾婴儿者的性别加以区分,享有该权利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申请这一福利。

163. 自2010年起记录了关于领取产假津贴的男性的统计数据。2010年1月,有1.7%的男性领取了产假津贴,2010年2月,该比例为1.8%。因此,接受产假津贴的男性比例与接受育儿津贴的男性比例相同。

2.陪产津贴

164. 关于“陪产津贴”的建议是“亲家庭配套措施”的一部分。陪产津贴是疾病保险提供的一项新的福利,旨在在父亲和儿童早期生活阶段建立联系,或在儿童出生后早期阶段,在替代父母长期照看儿童者接管对儿童的照顾之后,与儿童建立联系。被保险人(婴儿的父亲)必须在婴儿出生后6个星期内或接管对婴儿(7岁以下子女)的照顾后6个星期内休陪产假。陪产津贴从陪产假开始之日发放,为期一周。每个日历日的陪产津贴应按每日基数的70%计算。

165. 该文件采纳了法律一般原则的格式,已于2008年11月19日获得政府批准。对这一措施的明确说明已纳入《促进有子女家庭发展法案》。目前该法案正处于一读阶段,也纳入了捷克议会众议院第75届会议议程。法案的批准取决于后续立法程序的进展,但在本届议会任期内通过这一法律的可能性不大。

对问题清单第29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残疾妇女

166. 捷克政府2010年3月29日的第253号决议批准了《为残疾人创造平等机会国家计划》,捷克共和国政府希望今后通过该计划对残疾妇女的处境给予更多重视。鉴于这一点,捷克共和国已要求政府残疾人理事会就该国的残疾妇女状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捷克共和国妇女和男子的地位是否存在差异,并根据欧盟和全世界现有专家研究的结果,对妇女的状况进行比较,包括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及其工资状况等。将根据分析结果制订具体措施,以改善残疾妇女的处境。

167. 同时,政府责成所有成员在制订与残疾人生活相关的所有组织、立法和实际措施时确保向残疾妇女提供平等条件。

2.女性难民

168. 《庇护法》(第325/1999号法律)所载措施反映了妇女和女童的具体需要:

“出于值得特别考虑的原因,或在申请人明确要求提供国际保护的情况下,内政部将安排面谈,并尽可能安排与申请人同性别的人提供口译。(第23节)如果申请人为无人陪伴幼童、18岁以下人员、孕妇、残疾人、曾遭受酷刑、强奸,或其他严重形式的精神、身体或性侵犯者,以及在对任何其他人值得给予特别关注的情况下,接待中心或寻求庇护者居留中心的运营者应考虑到这类申请人寻求国际保护的具体需要。在初步程序结束之后,法院应规定将无人陪伴幼童送往提供机构照料的教育场所,或由法院判决指定的个人照看这类儿童。”

(《庇护法》,即第325/1999号法律,第81节)

169. 根据以上规定,庇护程序对女性难民/移民(尤其是带子女的单身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或年轻的单身妇女)的状况给予了更多关注以及精神支持和保护。

170. 难民设施管理局在居住场所采取切实措施,向女性难民/移民提供支持和保护,适当照顾某些特别妇女或其子女的个人需要。还特别关注获得庇护的妇女,为她们的融合和居住庇护中心做准备。在这方面,内政部庇护与移民事务司与难民设施管理局密切合作,根据国家融合计划挑选和提供适当住房。然而,满足妇女个人住房需求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房屋市场的客观状况,即为融合难民供应适当住所的情况。难民设施管理局和非政府组织着重帮助女性移民在劳动力市场中找到一席之地,为她们今后在经济上自给自足做准备。支持活动通常包括一系列适当的语言课程和再培训课程;还向带子女的单身妇女提供援助,以便为她们的学前和学龄子女创造必要的教育和学习环境。

171. 最高行政法院在做出判决时还尤为重视寻求庇护的女性在原籍国的地位;该法院通过判决,为所有负责决定给予国际保护程序的行政机构的进一步工作制订准则。最高行政法院第364/2004号判决认为,妇女有能力组成社会团体,在某些情况下,她们属于某团体这一事实即构成给予庇护的理由,即使并非该团体的所有成员都面临骚扰。对寻求庇护者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也通过了类似判决。根据欧洲难民和流亡者问题理事会1997年12月关于寻求庇护妇女和女性难民的立场,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迫害或遭受严重伤害的风险,这主要取决人申请人的原籍国是否能够及愿意提供保护,使申请人免受这类行为伤害。在这方面,已消除了使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获得国际保护的私营部门障碍,可以家庭暴力受害者属于某社会团体为由对其给予庇护。例如,见2009年7月29日第4Azs 31/2009-93号判决,可在www.nssoud.cz网站上查阅。最高行政法院2008年1月24日第4 Azs 175/2007-49号判决也考虑了刚果民主共和国妇女受到严重压制的处境,该判决可在www.nssoud.cz网站上查阅。在该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向一名维护其所属族裔群体利益的知名政治领袖的妻子提供了庇护。

3.女性移民

172. 在合法居住在捷克共和国的外国人中妇女占少数。2008年,在捷克共和国合法居住的外国人总数中,264,424人(即60.3%)为男性,173,877人(即39.7%)为女性。在因非法移民被拘留者当中,女性也占少数,捷克共和国2008年共拘留3,829名外国非法移民,其中有2,714名男性(约为70.9%),1,054名女性(约为27.5%)和61名儿童(约为1.6%)。

173. 值得注意的是,妇女在受到起诉的外国人中所占的比例很低。在2008年受到起诉的外国人当中,男性占90.4%(以绝对值计,共7,752人次),女性占9.6%(以绝对值计,共820人次)。与2007年相比,受到起诉的男性人数增加了311人,受到起诉的女性人数增加较少,仅增加了82人。

174. 融合措施强调向女性移民提供支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社区的母亲中心开展的融合活动向有子女的妇女提供支持。向所有课程(语言、社会文化介绍课程等)提供的资金援助包括提供照料儿童服务,以便妇女能够参加课程。非盈利组织分发传单,提供有关怀孕和生产等问题以及女性移民孕产妇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等资料。还致力于提高医务专业人员、教育者、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人的跨文化技能,教育他们尊重女性移民的文化特性。

4.老年妇女、养老金

175. 领取退休金的权利取决于事先缴纳养恤金的期间以及是否达到规定年龄(即退休年龄,或相当于退休的年龄,或65岁)。

176. 养老金改革的第一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了第306/2008号法律,该法对经修订的第155/1995号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经修订的第582/1991号关于组织和提供社会保险的法律,以及某些其他法律进行了修正。除其他外,该法逐渐将男性、无子女女性和有一名子女女性的退休年龄逐渐提高至65岁,将有两名子女女性的退休年龄提高至64岁,将有三名子女女性的退休年龄提高至63岁,将至少有四名子女女性的退休年龄提高至62岁。对妇女抚养子女的时间给予的奖励仅在这个阶段保留。自2010年1月1日起,统一了男性与女性根据残疾福利比例评估确定享有全部(部分)残疾福利延长期的年龄(对男子和妇女而言,其退休年龄与与之同龄但未抚养任何子女女性的退休年龄相同)。

K.卫生

对问题清单第30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77. 捷克政府根据人权事务部长及政府人权理事会(长期以来负责处理这一问题的组织)的倡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第1424号决议,对经查明违反卫生部指令,导致妇女绝育的个别错误事件表示遗憾。公众与被绝育的妇女欢迎道歉以及对这一事项采取的初步步骤。这一举措还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和程序,确保今后不再发生这类行为。

178. 然而,在拟订政府决议时,没有就向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或就颁布取代当前指令的有关决议的政令问题达成一致。因为撤销了关于绝育手术治疗的《特别卫生服务法》,所以法律规定近期不会有变化。

179. 政府在2009年11月的决议中责成卫生部长采取行动,为查明非法绝育的做法提供便利,防范今后再次出现类似案件。这一行动主要涉及发布资料,说明顾问机构就非法绝育提出建议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措施的有效性;将绝育问题纳入“专业论坛”的议程;以及与直属机构的组织联系,并通过大区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提供妇产科护理的医疗机构联系,以便核实在实施绝育时遵守法律规章的情况。

180. 卫生部长后来在2010年1月25日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向政府介绍了有关落实这类措施的资料。卫生部通过网站及分发“患者顾问”手册等步骤提高公众认识,“患者顾问”手册已于2010年4月出版发行。

181. 所上文所指出的,政府决议要求卫生部长核实实施绝育时遵守法律的情况。在这方面,经核实,已设立了绝育问题讨论小组,其工作是对申请人签字的绝育要求进行讨论。绝育问题讨论小组的会议作会议记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存会议记录。根据卫生部2007年8月公布的模式采用知情同意的做法也得到证实。此外,一些机构还采用知情同意的扩展形式。

182. 最后可得出结论,防范非法绝育方面的措施是有效的。然而,尚未制定关于赔偿的特别机制,也没有通过新法律,仅设想今后将采取这类措施。

对问题清单的第31段中问题的答复

1.罗姆妇女的健康状况――方案

183. 捷克共和国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没有单独考虑少数民族或其他社会群体。所有公民可平等享有以最新医学知识为基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样,在捷克共和国,向城市妇女和农村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没有差异。

184. 关于公共医疗保险的第48/1997号法律规定向捷克共和国所有妇女提供同等质量的医疗服务。工作妇女与男子一样有健康保险,部分从其收入中抵扣,部分由其雇主支付。休产假和育儿假的母亲的健康保险由国家支付。所有妇女在15岁之后有权每年接受一次妇科预防保健,在怀孕期间可接受医疗护理。捷克共和国的卫生设施网络非常密集;人口中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所占比例不亚于发达欧洲国家的平均比例。人口与医疗设施拥有的住院床位数量之比可充分满足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医疗保健的需求;目前,农村地区医院妇产科向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还没有遇到城市地区婴儿潮导致的问题。与分娩和新生儿护理相关的医疗服务需求可充分满足。专业院前急救服务包括将孕妇送至医院分娩,整个捷克共和国规定这类急救反应时间为15分钟。

185. 下文对33段问题的回答详细介绍了SASTIPEN项目,即受排斥的罗姆社区获得医疗服务的具体情况。

2.老年妇女

186. 老年妇女的健康状况没有单独进行监测。捷克共和国有一些普查方案旨在早期发现和诊断出最为常见的癌症,这些项目包括乳腺癌筛查、宫颈癌筛查和结直肠癌筛查。虽然这些筛查方案不仅针对老年妇女、但某些检查向老年妇女提供优惠。妇女自45岁起每两年进行一次乳腺癌筛查,没有任何其他年龄方面的限制。所有妇女每年可进行一次妇科预防检查,其中包括子宫颈癌检查。捷克共和国从2009年起开始进行结直肠癌检查。所有公民在50岁之后都有权接受预防检查。自55岁以后,这类测试还包括结肠镜检查(每10年一次)。

L.农村妇女和罗姆妇女

对问题清单第32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87. 为了确保宣传能够尽可能深入农村地区,并有利于农村地区的普遍发展,农业部通过与在农村地区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项目:

Občanské sdružení Pomoc Týn nad Vltavou (Týn nad Vltavou Aid, 民间协会);

Obecně prospěšná společnost Domov sv. Anežky Týn nad Vltavou (Home of St Agnes, Týn nad Vltavou, 非营利公司);

Občanské sdružení Farmářské centrum (Farmers’ Centre, 民间协会)。

188. 这些非政府组织之间密切合作,落实对男女机会均等有积极影响的项目,包括:

村庄公共设施――桌椅板凳、儿童娱乐中心;

设立旅游线路指示牌(家庭旅游线路――远足、骑车线路);

开辟公园、种植新的植被;

建造体育和文化公园;

培训研讨会;

旅游开发;

支持保护民间传统,作为区域发展的一部分。

189. 这些非盈利组织的任务是向残疾人提供支持,向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和老年人提供援助。这类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和合作主要关注对农村的宣传,其中包括尊重男女机会均等。农业部主要提供以下方面的必要资料:就业、教育、再培训、社会事务、对因年事已高提早结束农业活动者的补贴(第69/2005号规定)等。这些非盈利组织还与奥地利的类似组织开展跨境合作,就农村妇女的生活相互交流信息和经验,并开展进一步合作。

190. “农村发展方案”在另一大区有其他一些成功项目,包括向Nasavrky市提供拨款,创建必要的社会活动空间,用于该社区今后的文化与社会发展。该社区利用拨款建造了活动场所,便利当地居民举行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拨款还有助于该村庄发展俱乐部生活。Kleštice也得到拨款,用于将过去的一栋居民楼改建为多功能设施,便利各年龄段的居民聚会交流。还在同一地点建立了市图书馆,提供互联网接入及“欢迎新公民”的仪式大厅[类似于非宗教洗礼仪式]。该方案还在Gruň和Bílý Kříž之间建造了长达10公里的旅游线路,以支持该地区旅游事业的发展。

对问题清单第33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91. 捷克共和国没有根据民族或族裔群体系统地收集这些方面(卫生、住房、就业)的统计数据。这方面提供的资料来自一些专家分析和研究。

192. 上文提到的(见对第12段问题的答复),捷克共和国将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重点关注罗姆妇女及女童的状况。

1.罗姆妇女及女童的健康状况

193. 关于罗姆人口健康状况的资料是由“捷克共和国罗姆人口与健康状况――2009年国家报告”研究项目收集的,该项目是欧洲“卫生与罗姆社区――欧洲情况分析”项目的一部分,由欧盟提供资金,有7个国家参加该项目。该研究的对象包括677名16岁以上人员,其中45.3%为女性,54.7%为男性,还包括327名0-15岁的人,其中55.9%为男孩,44.1%为女孩。研究对捷克共和国罗姆人口的健康状况作了较为清楚的介绍。研究报告的结论指出,“总体而言,在研究期内,罗姆人的健康状况良好”(第69页)就罗姆妇女的健康状况而言,研究认为,与大多数人口的状况类似,罗姆男子与妇女当前的健康状况差异很小。妇女患若干疾病的比例略高于男子(男性20%,女性30%)。就某一疾病和健康问题而言,妇女患抑郁症(男性9%,女性17%)以及偏头痛或头痛(男性21%,女性35%)的比例明显高于男子。罗姆妇女患高血压的比例也高于男子(女性22%,15%男性)。女性因病症导致日常活动受到限制的人数略高于男性(女性28%,男性19%)。该研究发现,在与整体人口相关的研究结论中,罗姆人的健康状况明显开始恶化的时间相对较早,于中年后期就已开始(45-59岁)。罗姆人吸烟非常普遍;罗姆人中每天吸烟者的比例是大多数人口的数倍。

194. 有关罗姆妇女及女童健康状况的进一步资料已收入《罗姆社区情况报告》中。报告表明,受社会排斥的罗姆人对预防的作用认识不足,许多人忽视预防检查,仅在健康出现问题时才与医生联系;罗姆人健康状况令人担忧的其他方面包括:不遵守治疗方案、饮食习惯不当(两性均如此),以及少女频繁怀孕等。

195. 为了改善罗姆人的健康状况,捷克共和国于2008年开始在6个大区实施SASTIPEN――卫生与社会援助项目。该项目以试点方式提供卫生和社会工作者帮助实施预防,以及在医生和保险公司进行登记等事务。目前预计还需要更多这类工作人员。

2.罗姆妇女和少女的就业情况

196. 有必要指出,就业状况与卫生服务状况相同,因为就业机构没有按照少数民族分类的统计数据,所以缺乏有关罗姆男性与女性具体失业率的统计数据。题为“捷克共和国:增进罗姆人就业机会”的研究(世界银行、政府办公厅,布拉格,2008年,第9页)表明,罗姆男子与罗姆妇女的失业率远远高于捷克平均失业率。见表5。

表5劳动力市场状况指标:罗姆人与全国平均状况比较

失业率

劳动力队伍 参与程度

就业者与居民 人数之比

罗姆人

捷克共和国

罗姆人

捷克共和国

罗姆人

捷克共和国

工作年龄人口 (25 - 64 岁 )

11.7

5.4

44.2

69.9

39.1

66.1

性别

男性

10.3

4.3

61.3

78.1

55.0

74.8

女性

14.0

6.8

30.5

61.5

26.3

57.3

注释: 捷克共和国数据为 2007 年数据,罗姆人数据为 2008 年 5 月数据。

资料来源: 本表格摘自《 2008 年罗姆社区健康情况报告》。

197. 该研究显示,罗姆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比例较低,高达57%的达到就业年龄的罗姆人(15岁以上)没有参与劳动力市场,即处于失业或待业状态。

198. 《2008年罗姆社区情况报告》指出,罗姆社区中最脆弱的群体是刚刚结束育儿假,长期照顾子女后希望返回劳动力市场的母亲。这类妇女通常工作经验有限,技能水平较低。她们还常常对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因为她们需要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在这方面,罗姆妇女倾向于从事兼职工作,但在捷克共和国的低技能工作中,兼职工作并不多见)。

199. 2008年,公共就业机构与约310家组织(包括231名雇主机构、51家非政府组织和26家罗姆组织)合作,帮助罗姆人加入劳动力市场。以下为雇佣机构专家就积极的就业政策工具安置罗姆待业人员人数的有根据的推测。

表6罗姆待业人员(有根据的推测)

积极的 就业政策

社区服务

有益于 社会的工作

再培训

其他

人数 合计

总人数

妇女 人数

总人数

妇女 人数

总人数

妇女 人数

总人数

妇女 人数

1 154

447

143

41

505

185

180

70

1 982

200. “社会融合与机会均等”方案(由欧盟资助)旨在促进社会融合;其中包括“促进罗姆社区社会融合”的“罗姆”方案。方案的目标在于帮助受社会排斥的罗姆社区成员融入社会,确保提供高质量服务并对服务进行监控,包括消除妨碍罗姆人获得教育与就业的障碍,并向他们提供投资支持。计划在2007-2013年期间为这一领域提供约11亿捷克克朗的专项资金。该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直接管理,该部还可提供更详细的统计数据。已经设立了罗姆社区问题部门间工作组,由该方案的监测委员会领导运作。

201. 关于在劳动关系领域歧视罗姆妇女的问题,劳动监察机关在监测期未收到投诉。

3.住房

202. 关于罗姆人的住房问题,有必要考虑两种类型的罗姆人。一方面,存在受到边缘化的罗姆人生活在受社会排斥地区的问题,另一方面,生活在上述地区以外的罗姆人的住房条件使他们融入了广泛社会。国家的努力主要在于解决第一类罗姆人住房问题。《罗姆社区情况年度报告》对住房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03. 《2008年罗姆社区情况报告》指出,受社会排斥的罗姆人在住房市场仍然被边缘化,他们更容易遭遇结构性障碍和不平等。就住房而言,受社会排斥地区居民的空间隔离和社会倒退状况日益严重。住房质量差,常常对他们生活的其他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如健康、教育机会和娱乐)。国家正在努力通过罗姆地区社会融合机构的业务活动等方式,阻止受社会排斥地区的出现和蔓延。该机构的目的是有效促进区域和社区规划,落实有针对性的措施,向受排斥社区的居民提供援助。

204. 目前的挑战包括:增加向低收入罗姆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抵制住房市场实体的歧视和非法行为;实施社会方案,以便改善罗姆人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发展在开放的住房市场寻找和留住房屋的技能。这些措施是否能成功取决于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参与执行住房部门的战略和措施。

4.保护罗姆妇女和少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出于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目的将她们贩运到其他国家

205. 上文提到,捷克共和国没有按照少数民族保留记录(或统计数据)。卖淫通常被视为常常发生在受社会排斥地区的社会病理现象之一(此外还有吸毒、酗酒和赌博)。罗姆少女和妇女还可以就卖淫问题与在危险的(罗姆)社区工作的实地社会工作者联系。在社会工作者2008年处理的所有案件中,卖淫问题占1%(即51起案件)。

206. 据内政部提供的资料,来自其他国家(经常非常遥远)的妇女易成为贩运人口受害者。

207. 捷克共和国为帮助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及暴力侵害妇女的受害者提供拨款。这类援助采纳项目基金(如:通过内政部)或相关社会服务(通过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等形式。

209. 以下表7和表8反映了通过社会服务提供资金援助的情况。这些方案还向罗姆妇女和少女提供援助。

表7向“贩运人口受害者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拨款

社会服务

2009年拨款总额

庇护所

1, 07 0, 000 捷克克朗

紧急援助

2, 85 6, 500 捷克克朗

社会咨询

1, 00 0, 000 捷克克朗

总计

4, 92 6, 500 捷克克朗

2009 年服务机构数量

庇护所

1

紧急援助

2

社会咨询

2

总计

5

表8向“家庭暴力受害者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拨款

社会服务

2009年拨款总额

庇护所

1 4, 04 0, 000捷克克朗

干预中心

1 5, 91 4, 639捷克克朗

紧急援助

58 5, 744捷克克朗

社会咨询

6, 55 5, 200捷克克朗

危机干预电话热线

3, 72 3, 000捷克克朗

联络方案

0捷克克朗

总计

4 0, 81 8, 583捷克克朗

2009年服务机构数量

庇护所

14

干预中心

16

紧急援助

2

社会咨询

12

危机干预电话热线

2

联络方案

1

总计

47

M.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对问题清单第34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210. 捷克共和国长期以来一直支持联合国大会呼吁批准这一修正的决议。外交部已经编写了供政府和议会讨论的提案,将于2010年5月选举结束后提交新政府,然后提交议会批准。整个过程预计可在2010年年底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