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次

序言

3

概述

3

执行公约详细情况

5

第一部分

5

第1条 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5

第2条 法律规定和执法

5

第3条 政策措施和机制

7

第4条暂行特别措施

8

第5条 消除偏见和对妇女的暴力

9

第6条 禁止拐卖妇女

11

第二部分

12

第7条 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12

第8条 促进妇女代表政府参与国际事务

13

第9条国籍

13

第三部分

14

第10条 妇女教育

14

第11条 妇女就业

15

第12条 妇女健康

17

第13条 妇女的其他经济和社会权利

18

第14条 农村妇女

19

第四部分

21

第15条 妇女签订合同、择居等权利

21

第16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21

序言

1.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执行公约第9次报告。本报告的撰写遵循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指导原则。本报告也就落实消歧委员会2014年10月做出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HN/CO/7-8)情况提供信息。

2.本报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至2017年执行公约情况,由中国中央政府撰写;第二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香港特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澳门特区政府撰写。

3.中央政府报告的撰写工作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牵头,并成立了报告撰写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来自中国29个有关机构、政府部门和组织,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中宣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残联、中国科协。

4.在撰写报告工作中,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报告撰写事宜,并召开了报告初稿研讨会等。为进一步增进各有关方对《公约》的了解,举办了有关《公约》和性别平等议题培训。为广泛听取民间社会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专门召开会议,应邀与会的代表来自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中国残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女子学院、北京市妇联。报告还广泛征求了其他社会组织及地方性妇女组织意见。

5.中央政府撰写的报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第二部分为执行《公约》各条款情况。落实消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情况,根据内容反映在第二部分相应条款中。

6.中国政府重申对《公约》第29条第1款的保留。

概述

7.2017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13.9亿人,其中女性人口为6.8亿人,占48.8%。目前,中国大陆超过70%的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建设,占全社会就业人口总数的43.5%,女企业家占企业家总数的30%,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55%。越来越多的妇女投身新产业新业态,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8.中国始终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公共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持续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并运用一切必要措施努力消除针对妇女的各种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国策的法律地位。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重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与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中国制定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一系列促进男女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政策,为全面落实《公约》奠定了坚实基础。

9.中国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2015年9月,中国与联合国妇女署合作,举办主题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赋权:从承诺到行动”的全球妇女峰会。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讲话,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中国政府对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议题的原则立场,展示了中国对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责任和担当。讲话中特别强调提出“在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

10.中国政府多措并举,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201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专列章节对“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部署。深入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妇女纲要),召开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扩大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覆盖范围等相继纳入中央文件和国家重大民生项目。

11.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为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创造了有利条件。2013-2017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59.5万亿增加至82.7万亿元。2017年,按现行贫困标准2010年2 300元不变价推算,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为3 046万人,比2010年减少近1.3亿人,在减少人数中约一半为女性。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为持续推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截至2018年6月,全国累计发放妇女创业担保贷款3 597.14亿元,帮助600多万妇女圆了创业致富梦。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享受“低保”及“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达到4 007余万人,其中女性超过1 517万人。

12.中国坚持依法治国,持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各项具体任务。中国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中注重保障妇女权益,在立法中实现突破。近年来制定或修改《民法总则》《反家庭暴力法》《刑法修正案㈨》《农村土地承包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十余部。

13.中国通过立法、执法监督、政策措施、财政支持、部门协作、社会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及国际合作等方式认真执行公约。2014年接受审议后,将消歧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妇儿工委所有政府部门协商落实,进一步宣传了《公约》,特别是对执法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公约培训。

14.中国致力于推动全球性别平等事业。连续三年每年向联合国妇女署捐款200万美元。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妇女能力建设,为发展中国家妇女提供培训,建设100个快乐校园工程和100个妇幼健康工程,目前已完成60%以上。

15.中国妇女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然而,受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长期历史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尚未根除,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妇女发展还不平衡,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妇女的权益民生保障相对薄弱,妇女在就业、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落实仍面临一些现实困难,要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必须坚持不懈努力。

执行公约详细情况

第一部分

第1条 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6.中国重视公约第1条和消歧委员会对我国第7、8次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公约》关于消除基于性别歧视的规定充分体现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选举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就业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符合《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和要求。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妇女的歧视”专门定义,但通过单行立法严厉禁止对妇女可能出现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17.结合委员会建议,中国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中,按照《公约》对性别歧视的全面定义,通过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审查机制,严格审核相关规定内容,确保已经制定的法律条文、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对妇女歧视的规定。

18.截至2019年2月,中国30个省(区、市)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这一机制在中国地方的普遍建立保障了法律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努力消除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有效促进性别平等。

第2条 法律规定和执法

19.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中国依照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原则,依据国际人权公约基本精神,注重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制定新法与完善旧法双管齐下,一系列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强化执法管理,使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行政权力监督得到加强。妇女司法人权保障切实加强,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不断纵深推进。

20.中国法治改革促进妇女基本权利保障,助力妇女全面发展。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2015年12月,中国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21.中国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定罪处罚和预防措施等作出规定。为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法律适用范围,创建了单位和个人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构建了全面预防和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体系。《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妇联组织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积极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求助帮扶工作。《反家庭暴力法》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引导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㈨》于2015年8月通过,进一步加大了对妇女的保护力度。一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一律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二是完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规定,增加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适用更严厉刑罚的情形,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最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三是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扩大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合法权益。

23.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妇女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改进家事审判工作,明确提出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调解前置、加强法官职权探知和离婚冷静期等制度,并在试点基础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4.近年来中国制定或修订其他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十余部,包括民法总则、农村土地承包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育法、广告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居住证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基本涵盖了公约定义的范围,确保公约宗旨和目标在中国的实现,为全面保障妇女和女童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相关法律条文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有效禁止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25.中国坚持立法公开,公众参与立法程度明显提高。中国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立法公开透明,包括反家庭暴力法在内的多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方面为公众提供平台表达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提升立法质量。在推动社会与法治跨越进步过程中,妇女组织积极发声,密切参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一系列法律的修改,将妇女关切纳入相应法律法规。

26.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积极保障妇女权益。2015年明文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基础上,将虐待、遗弃、家庭暴力、劳动保障、婚姻家庭等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妇女列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二是有效畅通维权渠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帮助妇女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截至2017年底,全国依托妇联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 900余个。不少地方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开通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三是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动实现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切实维护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四是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保障。选派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到农村贫困地区为妇女等受援群体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2014年以来,中国法律援助机构数、妇女受援人数逐年增加,约143.9万名妇女获得法律援助。

27.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妇女司法人权保障。2014年中国政府六部委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初步确立了以支付救助金为主,与法律援助、诉讼救助相配套,与其他救助相衔接的救助方式,保证诉讼当事人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8.创新建设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自2012年全国30个省(区、市)相继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持续开展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审查工作,在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过程中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制度源头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有效促进性别平等。一些省的市、县两级也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形成了省、市、县三级促进性别平等的法规政策评估机制体系。

第3条 政策措施和机制

29.妇女权利是基本人权。为确保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和行使人权,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制定并执行保障妇女权利、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规划及系列措施,并不断加强相关机制建设。

30.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妇儿工委机构更加完善。自上次审议以来,在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精简部门的背景下,2019年1月新一届国务院妇儿工委仍由35个国家相关部门组成,部级领导任委员,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担任。全国31个省(区、市)、地(市、州、盟)和县(市、区、旗)政府妇儿工委均进行了换届调整,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妇女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妇儿工委对妇女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解决重难点问题,认真履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专题会议、统计监测、评估督导、重大事项督办督查等手段推动有关部门执行《公约》,落实妇女纲要目标任务。

31.实施妇女纲要的步伐显著加快。妇女纲要是指导中国推进男女平等、履行国际义务的十年政府规划,充分考虑了公约规定和消歧委员会提出的一般性建议。2016年妇女纲要中期评估结果显示,妇女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七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持续推进,实现了时间过半、达标过半,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妇女接受各级教育入学率、妇女就业比重等目标提前实现,妇女发展取得历史性进步。

32.国家综合性及专项发展规划更加重视妇女权利保障。“十三五”规划首次单设“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一章,专节阐述“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提出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等权利和机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加强妇女扶贫减贫、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生育关怀、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暴力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改善妇女发展环境。将妇女发展的重难点问题写入相关专项行动计划。

33.2016年6月,中国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结果表明,妇女儿童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基本实现计划预期目标。9月,中国制定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到2020年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努力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在计划落实中广泛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倡导男女平等,尊重妇女。

34.2016年,中国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明确指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创造条件让妇女等重点人群共享发展成果,将性别平等全面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和生命健康质量。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改善女孩生存环境,建立健全有利于女孩家庭发展的帮扶支持政策体系。

第4条 暂行特别措施

35.为加速实现男女平等,中国在妇女参政、经济赋权等领域采取了一系列特别措施。

36.在促进妇女参政方面,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女代表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二十五条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2013年5月民政部发布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进一步增强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规范性、程序性和性别公平性,确保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女性成员。截至2017年底,全国29个省(区、市)制定或者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7个省(区、市)制定或者修订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制保障。

37.为促进妇女更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对省、市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提出明确要求,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解决;届中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出现空缺时也要及时补充。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省和市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保证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

38.在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开展专项支持培育新型职业女农民工作。2014年以来共提供专项资金3 000多万元,为农村妇女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支持妇女发展特色产业,实现经济赋权。农业部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新型职业女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培训资金、名额、认定扶持标准等向妇女倾斜。2017年受训女性从上年的87 453人增加到155 542人。

第5条 消除偏见和对妇女的暴力

39.为了改变传统性别角色定型社会观念,落实委员会第24和25条建议,中国持续加强宣传倡导、教育培训,全方位、多渠道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升大众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4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逐步纳入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内容与活动。国家对各级学校的课程要求、教材编写和内容都做出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要求。2017年初印发的小学科学课程标准要求,“无论学生之间存在怎样的地区、民族、经济和文化背景差异,或者性别、个性等个体条件的不同,小学科学课程都要为全体学生提供适合的、公平的学习和发展机会”。加强了中小学德育课程上平等相待、不歧视、不偏见等思想的培养。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要求学生学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和“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中国正在推动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进课堂工作,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性别意识。

41.义务教育阶段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得以强化。教育部在统编教材《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的课程内容和案例选编方面增加了保障妇女权利、提倡男女平等的相关内容。在《中国历史》教材中加入了妇女争取平等教育权的相关历史内容;在《道德与法治》教材中介绍妇女享有的各种平等权利。同时在封面图片、照片、插图编排等方面更加注重消除性别歧视观念;在图像类教材中男女人物比例基本相当。中国的教育改革正在潜移默化地推进社会性别平等观念。

42.将性别平等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中国有2400所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纳入干部培训课程,大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性别平等意识。

43.媒体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推动男女平等宣传进入主流媒体,强化尊重妇女、两性平等的舆论气氛,中国不断加强媒体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依托新媒体广泛传播性别平等理念。近五年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流媒体和城市媒体发表或刊载了超过50万条新闻报道,倡导男女平等,宣传各界妇女的成就及贡献。培训增强媒体从业者的性别平等意识,矫正有碍性别平等意识的媒体报道。妇女组织就家庭暴力、职场性骚扰、招聘性别歧视、三八国际妇女节等专题制作动漫、短视频作品,宣传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

44.采取多项措施,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倡导性别平等理念,修订村规民约,宣传男孩女孩一样好文明新风。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妇女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贫困、丧偶和独居老年妇女得到特殊关照。建立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严查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两非”)等各项措施。开展全国专项行动,依法处理涉案单位及责任人。针对内地孕妇采集血样送香港特区鉴定胎儿性别等新情况,2014年下发《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明确相关部门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职责。2016年修订颁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为治理“两非”提供制度保障。2017年出生性别比降为111.9。

45.2015年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法,很好地回应了委员会第26和第27条结论性意见及第35号一般性建议。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相关职责,规定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政府承担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主体责任,依法保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

46.反家庭暴力法有效实施。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出要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特别程序审理等实际操作性问题。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共发出3 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两年多的司法实践证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有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47.保护受家庭暴力影响儿童的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时,要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48.2015年,中国发布《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将妇女列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将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49.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公安部将该法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执法培训、以及普法教育等工作内容,切实提高警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各地公安部门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警情处置机制,对接到的家庭暴力警情及时出警,依法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50.近年来,民政部就家庭暴力庇护开展业务培训,教授工作方法,提出工作要求。2017年全国开展检查整改,探索社会化公益岗位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开展救助服务,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51.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增加两类独立案由,为这两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推动解决立案难、立案案由不统一等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充分保障。

第6条 禁止拐卖妇女

52.中国重视消歧委员会第28和第29条结论性意见,实施专门行动计划,持续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迫使妇女卖淫等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3.《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的总目标是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有利于减少乃至从根本上消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该计划要求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部际联席会议由32个部门组成,初步形成了政府负责、公安机关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54.中国修订刑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㈨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第六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一律入刑,加大了对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力度。

55.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标准设置了更低的门槛:强迫卖淫累计人数标准参照组织卖淫罪人数的一半设定;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即属于“情节严重”。

56.运用新技术和新媒体,综合防治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帮助受害者。2014年至2017年,公安部进一步完善拐卖案件立案标准,建立全国“打拐”DNA数据库,部署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比对行动。公安机关破获拐卖妇女案件3 566起,破获拐卖儿童案件3 380起。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3 065件6 513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195件1 190人。中国公安与23家新媒体和移动应用平台、25个手机软件(APP)合作,接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形成警民合作防范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良性互动。民政部协同司法救助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拐卖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做好救助安置工作。通过互联网新技术和精准推送技术开展寻亲,帮助被解救人员尽快返家。

57.中国公安与国际组织在反拐工作领域积极合作,联合形成国际反拐网络。先后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救助儿童会、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毒品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反拐合作项目等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系列打击拐卖犯罪合作项目,取得积极成效。

58.2015年中国签署《金边宣言》,审议通过第四个《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反拐行动计划》。2016年,中柬两国签署政府间《关于加强合作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的协定》。2017年中英就反拐协定开展多次协商。2018年中泰签署政府间《关于合作预防和遏制拐卖人口的谅解备忘录》。中缅、中越、中老警方多次联合开展打拐专项活动,密切通报会晤机制,建立8个跨国拐卖执法联络官办公室,开展联合执法培训,有效打击跨国拐卖犯罪。2018年6月至12月,中国联合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泰国警方开展六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成效明显。

第二部分

第7条 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59.中国重视委员会第30和31条结论性意见,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执行妇女纲要,取得显著效果。

60.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女性比重提高。第十三届(2018年)全国人大女代表742名,占24.9%,高于上届1.5个百分点,第十三届(2018年)全国政协女委员440名,占20.4%,高于上届2.6个百分点,是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比重最高的一届,其中广西(32.58%)、福建(31.88%)、云南(31.87%)、辽宁(31.37%)等全国人大女代表位于前列。在省、区、市地方人大选举中,北京、广东、上海、天津、贵州、安徽等女代表比例已超过30%。

61.中国女公务员和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的女性总体比例呈上升趋势。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正职中女领导数量持续增加。审计署、中国气象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经济日报社、全国友协、中国贸促会、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和供销总社正职均为女性。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女性领导干部数量持续增加。2017年省级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女性的比重明显提高,达到9.7%,比2011年提高6.5个百分点;市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有女干部的班子比例提高到52.5%;配有女干部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比例达到95.1%。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女公务员超过半数,2017年达55.4%。地方新录用女公务员占总人数的比例提高至44%。

62.国家在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女干部培训及规定村委会女委员比例等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推进措施,妇女干部成为基层公共事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有所提高。

63.村(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2017年底,全国村委会委员195.7万人,女性44.3万人;全国在岗女大学生村官占总数的57.2%。全国居委会委员44.7万人,女性24.1万人。

64.女性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比例稳步提高。2017年,企业董事会中女职工董事占职工董事的比重为39.7%,企业监事会中女职工监事占职工监事的比重为41.6%,比2013年分别提高10.6和12.4个百分点。企业中女性参与经营管理的比重大幅增加。

65.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2015年全国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0.7%左右,2017年提高至22.3%左右。

66.少数民族妇女参政水平明显提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总数的41.3%,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女委员占少数民族委员总数的34.85%。地方政府中少数民族女性的比例稳步上升。

67.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人的政治权利在中国多部法律法规中得到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2016年《“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有效发挥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68.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421名女性残疾人、154名女性残疾人亲友被选举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五年前相比分别增长了30.3%和58.8%,覆盖了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听力语言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及其亲友、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友等几乎所有类别的残疾人。

第8条 促进妇女代表政府参与国际事务

69.中国妇女拥有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权利,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种国际交往和国际组织工作。围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倡议和主张,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妇女对外交流,加强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合作,成功举办亚太经合组织妇女与经济论坛、二十国集团妇女会议、中国—阿拉伯国家妇女论坛、首届上海合作组织妇女论坛等妇女交流活动,加强双边和区域交流机制框架下的妇女人文交流,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妇女能力建设,增进各国妇女之间友谊,促进民心相通。

70.参加国际会议的中国代表团中,女性数量和比例不断增多。根据2018年10月的统计数据,外交部女外交官共2 065人,占33.1%,其中女大使14人,女总领事19人,女参赞152人,分别占同级外交官的9.45%,23.17%和27.8%。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推荐参加国际组织工作的女职员33人,占同类工作人员的45.2%,其中3人为副司局级以上高级职员。2014年1月以来,外交部共有105名女干部得到学历学位培训,130人出国培训,约5 300人参加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9条 国籍

71.有关规定与上次报告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除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男女公民及其子女均享有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平等权利。中国法律对妇女及其子女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方面不存在任何歧视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第三部分

第10条 妇女教育

72.自消歧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以来,中国为保障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在立法、政策与措施制定、实施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多措并举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利。

73.女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重持续提高。学前三年的毛入园率快速上升,由2010年的56.6%提高到2018年的81.7%。2017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保障男女童获得平等入园学习机会。截至2018年底,全国在园幼儿4 656万,其中女童为2 177万。

74.义务教育阶段已基本消除性别差距。中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年满六周岁的男女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2018年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接近10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了94.2%,在校生中女生所占比重为46.5%。

75.采取特别措施着力避免农村女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指导各地落实政府责任,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加强家校联系,实行精准化帮扶,避免适龄儿童少年尤其是农村女童因贫、因厌学而辍学。

76.高中阶段教育性别差距缩小。在普通高中教育方面,不断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教育公平。201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男女生提供同等公平的竞争机会。2018年全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8.8%,比2014年提高2.3个百分点。高中阶段在校生中共有女生1 860万人,占全部在校生的47.3%;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女生自2015年起超过半数,2018年比重达50.8%。

77.实施高中攻坚计划,有效提高女童,特别是农村女童接受高中教育的机会。2017年发布《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将贫困及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和特殊群体作为攻坚重点,通过扩大教育资源、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举措,提高落后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增加女童尤其是农村女童平等接受高中教育的机会。

78.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出台《“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发展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实施双语教育,对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升学予以适当照顾,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等。

79.高等教育阶段女性比例超过半数。截至2017年底,中国普通本专科在校女生约1 447万,占比52.5%。成人教育方面,目前成人本专科女学生人数320万,占比58.8%。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研究生人数为127.8万人,占比48.4%。

80.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尤其是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人数比例增加。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2016-2020年)》,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为农村女性特别是贫困家庭女性接受优质职业教育创造条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高等职业教育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政策,并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各项奖补政策有效解决了女童初中毕业后辍学问题,确保女性平等参与并完成职业教育。农村妇女有平等接受各类培训的权利,通过提高技术技能,改善进入劳动力市场竞争力,提升就业机会。2017年,中等职业教育中女生为681万人,占比42.8%。全国享受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的女性比例为39.92%。女性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不断增加。2011-2015年,城市妇女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和再就业技能培训累计达300多万人次;农村妇女参加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培训累计达3300多万人次。

81.妇女平等享有奖学金机会。2018年数据统计显示,国家公派留学项目中女性获取奖学金人数占总人数的53%,超过男性录取人数。

82.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教育部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支持妇女参加研修培训。截至2018年4月,全国参与院校共计举办各类研修、研习、培训405期,培训学员1.8万人次,加上各地延伸培训,全国覆盖5.6万人次。其中,约58%的学员为妇女,有关刺绣、蜡染、面花等非遗项目的培训班,妇女占比约90%。

第11条 妇女就业

83.中国重视消歧委员会在第29和30条结论性意见中就妇女就业问题提出的一些关切和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整合各方资源,制定出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措施引导并支持城乡妇女就业和创业。

84.女性就业人数增加。2017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3.5%,其中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6 545万人。

85.女性创业人数比例超过半数。2016年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妇女“应纳入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对象范围”。妇女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施展才华,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55%以上。2016年,全国创建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5 000多个,搭建女性创客空间、孵化器、创客服务平台2100多个,引导数百万妇女投身电商创业。创建妇女手工编织基地5 000多个,从业妇女330多万人,辐射带动就业困难妇女居家灵活就业1 000多万人。开展“创业创新巾帼行动”,举办首届中国妇女创业创新大赛,激发妇女双创活力,累计开展女性双创培训550多万人次,带动上千万城乡妇女创业就业。

86.技能劳动者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提高。2017年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女性专业技术人员1 480万人,所占比重达48.6%;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78.9万人,所占比重达39.3%,比2014年提高2.6个百分点。

87.尊重和促进妇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认定女性传承人为各级代表性传承人。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女性传承人262人,占总数的24.2%。部分项目打破了“传男不传女”的传承惯制。建设传统工艺工作站,积极引导当地妇女参与。如新疆哈密传统工艺工作站推动在当地建立了231家合作社,形成了“工作站+协会+合作社+绣娘”的链条模式,接受订单1.7万余件,近千名绣娘直接参与工作站订单制作,每人平均增收1 500元以上;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工艺站自设立以来,直接培训近500人次,延伸培训绣娘6 000余人次,带动当地妇女在家门口就业。

88.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生育保障和平等的培训、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纳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或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推动用人单位执行涉及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规定。截至2017年9月,全国共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36.6万份,覆盖女职工7 999.9万人。2017年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企业达到71.2%。

89.积极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2018年,全国总工会在开展了企业性别平等机制建设调研基础上,于2019年2月编发《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从就业机会平等、职业发展机会平等、薪酬待遇平等、生育保护、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预防和制止职场暴力和性骚扰六个环节,阐释用人单位应建立的制度机制,分析点评实践案例,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

90.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2016年全国总工会联合9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根据不同行业、类型单位女职工需求,通过项目化运作、社会化推进,为特殊生理期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私密的休息哺乳场所。截至2017年9月,全国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的基层企事业工会29.6万个,涵盖单位62.3万家,覆盖女职工1 849.4万人。

91.加大女职工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全国总工会连续三年通过全国“两会”平台,就加强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和加强全面两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工会主动加强与地方人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安监局等政府部门联系配合,对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提出督促整改意见。截至2017年9月,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有关规定的基层工会163.3万个,覆盖单位377万家,覆盖女职工7 229.6万人;执行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待遇有关规定的基层工会164万个,覆盖单位379.8万家,覆盖女职工7 335.8万人。

92.多机构合作细化法律规范、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2019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了六种禁止就业性别歧视情形,规定了对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建立多部门联合约谈机制,支持和帮助遭受就业歧视的妇女提起诉讼,为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服务等,为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就业权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93.中国法律保障女职工享受带薪生育假期。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等系列政策措施,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为孕期和哺乳期女性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全国31个省(区、市)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政策,明确规定女职工在98天法定产假之外还享有1-9个月不等的奖励假,男性享有7-31日不等的带薪陪产假。

第12条 妇女健康

94.中国高度重视妇女健康和全面发展,将保障妇女健康作为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不断提高妇女健康水平。自2014年以来,先后发布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把妇女儿童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努力保障妇女儿童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

95.妇女平均预期寿命持续延长。2017年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6.7岁,2015年妇女平均预期寿命79.43岁,比2010年延长2.06岁。

96.孕产妇死亡率持续下降。2017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由2010年的30/10万下降到19.6/10万,下降了10.4个十万分点,提前实现了妇女纲要目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97.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不断提高。2017年,妇女病检查率为66.9%,查出妇女病率为24.2%。全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覆盖率保持在87%以上。

98.妇女艾滋病和性病防控力度加大。201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投入14亿元,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扩展至全国,政府为所有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同时免费为所有发现的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2017年女性抗病毒在治人数达155 618人。2017年,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9%以上;HIV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90%;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治疗的比例达80%;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9%;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从2011年的1.3万例降至3 846例;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到99.7%;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率达到96.8%。

99.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形成了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综合医院和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持,覆盖城乡、分层负责的中国特色的三级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100. 妇幼保健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中国持续加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投资力度,着力改善基层妇幼健康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十二五”期间(2011-2015)中央财政投资107亿元支持1100多所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0亿元支持800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备设备。2016-2017年,中央政府下达预算内投资62.5亿元,支持512个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投资规模较“十二五”时期明显提高。2013年以来,中国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截至2017年底,全国市县乡三级机构资源整合率达到89.8%。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将逐步实现孕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生殖健康全程服务。

101. 妇幼健康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不断改善。自2009年中国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来,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持续增加。据统计,2017年,早孕建册率和产后访视率达85%以上。深入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各级财政对全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人均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102. 妇女心理精神卫生工作不断加强。2015年,中国制定《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提出要保障和促进妇女精神卫生工作。2016年制定《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全面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启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广泛开展多种宣传活动普及精神卫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

第13条 妇女的其他经济和社会权利

103. 中国法律对妇女在其他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无任何歧视性限制。

104.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公共服务与资源。2016年新修订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明确将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的比例调整为3:2,人流量较大地区为2:1,有效改善妇女享有的人居环境。

105. 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对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体育强国建设进程做出规划,明确提出“妇女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提出“开展职工、妇女、幼儿体育,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公共体育服务纳入属地供给体系”。

106. 妇女生育保障水平提高。2018年,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总计2.04亿人,首次突破2亿人大关,其中女职工达8 927万人,比2014年增加1 520万人。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未就业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2017年中国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将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增强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

107. 妇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不断增加。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达13.4亿。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为3.8亿人(不含未整合的新农合参保人数),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的比重由2011年的34.1%提高到43.6%。

108. 妇女参加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2017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约3.85亿人,比上年增加约3 300万人。女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近1.8亿人,较2010年增长58.1%。2017年,女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近2.1亿人,比上年增长18.5%。

109. 妇女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人数不断增加。2017年,全国女性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7950万人,比2014年增加了805万人。女性参加工伤保险人数8 594万人,比2014年增加了524万人。

110. 妇女享有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养老服务机构增幅扩容显著,截至2017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5.5万个,养老床位总数约744.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约30.9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国93%的养老机构可以不同形式为入住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更多老年妇女从中受益。

111. 持续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中国民族歌剧传承发展工程、国家美术收藏和发展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创作了一批反映关注妇女基本权利以及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进城务工妇女等重点人群题材的作品,同时也为妇女提供更多丰富多彩的文艺作品。

112. 中国注重加强和改进残疾妇女在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的公共服务。2017年,844.5万16周岁及以上持证残疾女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比例为80.1%;1 246.7万残疾女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比例为96.7%;355万残疾女性得到基本康复服务;6 671名学前残疾女童接受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资助入园;5 858名残疾女生被高等院校录取;16-54周岁持证残疾女性就业人数达到296.8万。

第14条 农村妇女

113. 关于消歧委员会第43和45条结论性意见,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问题。

114. 农村土地改革进程加快。2014年中国开始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地区探索解决妇女在结婚、离异等情形下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农业农村部在全国推广安徽凤阳等试点地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经验。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2018年审议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同年,民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抵制和约束一些地方存在的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

115. 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加强。完善仲裁工作机制,积极吸纳妇联组织作为仲裁委员会成员。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共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 463个,乡镇一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约30万个,村级调解组织近60万个,确保农村妇女维权“有门”。在仲裁师资骨干培训中专题讲解涉及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受训人员维护妇女权益意识和能力。各地及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调解仲裁,维护妇女权益。《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中指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16. 农村妇女脱贫减贫成效显著。《2011-202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将农村妇女作为扶贫重点,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妇女扶贫项目。制定《“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关于在扶贫开发中做好贫困妇女脱贫致富工作的意见》,加大对妇女群体的扶贫力度,累计帮助3 378.5万建档立卡贫困妇女实现脱贫。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的扶贫小额信贷。组织开展“巾帼脱贫行动”,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妇女在电商、旅游、万企帮万村等扶贫工程中受益;创建“全国巾帼脱贫示范基地”1.38万个,创新推出能力脱贫、创业脱贫、巧手脱贫、互助脱贫、健康脱贫、爱心助力脱贫等举措,累计培训贫困妇女和妇女骨干690万人次,帮助360多万贫困妇女增收;开展“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动员农村妇女在推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117. 持续推进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深入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有关女性当选的政策规定,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并依托妇女议事会等议事协商载体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稳步提高(详见本报告第4条和第7条)。

118. 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提高。国家通过实施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妇女的健康水平。2009至2017年,合计为7 398.5万名农村妇女进行了宫颈癌检查;为1 363.4万名农村妇女进行了乳腺癌检查。2018年“两癌”检查工作实现贫困地区所有县全覆盖。全国妇联实施“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截至2017年底,已累计为10.22万名患病妇女提供帮助,缓解了贫困妇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119. 农村孕产妇普遍实现住院分娩。2009至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投入226亿元,合计补助农村孕产妇7 400余万人。2014年以来,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持续保持在99%以上,母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120. 新型职业女农民队伍成长壮大。国家将新型职业女农民培训计划纳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培训整体规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星火计划”“百万新型女农民培训”“5123”等培训项目。建立20万所“妇女学校”,2亿人次妇女参加了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培训。2017年妇联系统组织举办新型职业女农民培训班1.6万余期,培训各类农业生产经营妇女骨干近150万人次。

121.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与城镇妇女相比,部分农村地区仍然面临贫困问题,妇女占有一定比例,农村妇女享有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依然不足。解决农村妇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付出长期艰巨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第四部分

第15条 妇女签订合同、择居等权利

122. 实行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在签订合同、管理财产、诉讼、人身移动、自由择居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16条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123.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法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一切事项的不歧视原则与消歧公约第1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

124. 出台司法解释破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难题。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重新确立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平合理地保障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25. 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下发配套文件。

126. 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文明建设活动。中国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工作,创新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累计4.1亿人次参与线上线下活动,涌现出各级各类“最美家庭”314.5万户。家庭亲子阅读实践等活动吸引1.7亿人次参与,好家风好家训征集、展示和巡讲活动覆盖1.2亿人次,以良好的家风带动支撑整个社会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