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7月9日举行的第1700和1701次会议(见CEDAW/C/SR.1700和CEDAW/C/SR.1701)上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COD/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OD/Q/8,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COD/Q/8/Add.1。

A .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人权部长玛丽-安热·穆绍贝夸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性别、家庭和儿童部长尚塔尔·萨富,一位议员,多位人权部代表,一位部际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刚果民主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大使和其他代表。

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适当回答其提出的一些问题。

B.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欣见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六和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OD/6-7)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6年7月15日第16/008号法,修正和补充1987年8月1日关于《家庭法》的第87-010号法,废除了1987年《家庭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包括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条款;

(b)2016年7月15日关于事务类公务员工作人员细则的第16/013号法,取代1981年7月17日的规则(第8 (8) 条),后者规定,未经丈夫同意,不得征聘已婚妇女;

(c)2016年7月15日第16/010号法,修正和补充2002年10月16日关于《劳动法》的第015-2002号法,允许妇女在夜间工作;

(d)2015年8月1日关于实现妇女权利和性别均等手段的第15/013号法,旨在实施《宪法》第14条(《均等法》),以实现性别均等;

(e)2014年2月11日关于教育的框架法(第14/004号),保证人人都有机会接受学校教育;

(f)2013年6月1日关于国家警察工作人员细则的第13/013号法,禁止征聘期间或雇佣任何阶段出现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8-2022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2018年);

(b)2018-2021年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2018年);

(c)消除童婚国家行动计划(2017年);

(d)2016-2025年教育部门计划(2016年)。

7.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或区域文书:

(a)《中部非洲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其弹药和可用于制造、修理或组装此类武器的零部件的公约》(《金沙萨公约》)(2018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5年);

(c)《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2014年)。

C . 可持续发展目标

8.委员会欣见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工作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 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力在确保全面落实《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刚果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任命性暴力和儿童招募问题总统顾问以打击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及招募和利用儿童,并通过了军队和国家警察制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动计划。委员会赞赏通过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冲突地区妇女和女童的处境恶化,在落实以往建议(CEDAW/C/COD/CO/6-7,第9-10段)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尤其对以下问题表示严重关切:

(a)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和女童数量增加,她们是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刚果(金)武装部队)、国家警察、武装团体和民兵所实施强奸、大规模强奸、轮奸和性奴役等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b)对施害者,包括负有指挥责任者的调查、起诉和制裁不足;

(c)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受害者缺乏获得赔偿的机会,缺乏旨在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的全面国家政策,程序复杂且成本高昂,以及担心举报性暴力案件会遭到污名化和报复,这些阻碍了受害者寻求赔偿;

(d)缺乏向性暴力幸存者提供及时和充分的多部门援助,包括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法律支持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经济方案;

(e)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参与建设和平进程和谈判的程度低,特别是在决策层;

(f)缺乏关于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对妇女和女童实施的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案件的可靠数据和统计资料。

11.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安全理事会关于该问题的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其后关于该问题的各项决议,建议缔约国:

(a)将通过以下方式有效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作为优先事项:迅速和彻底调查冲突地区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起诉并通过适当制裁惩罚对这类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刚果(金)武装部队成员、国家警察和非国家行为体,包括负有指挥责任者。

(b)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助和补救,并获得充分赔偿,特别是确保立即支付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确定和规定的赔偿,尤其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负有责任的案件中,同时,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政策,向性犯罪受害者提供赔偿,并确保为落实该政策提供资金;

(c)为寻求司法救助或与司法机关合作的受害者和证人提供充分保护,使其免遭报复,并确保有效起诉干涉证人的行为;

(d)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全面的医疗、精神保健和社会心理支持;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妇女有效参与建设和平进程和谈判,包括参与决策,并确保参与此类进程和谈判的人数中妇女占比至少为30%。

(f)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实施旨在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与执行安理会第1325(2000)和1820(2009)号决议有关的工作队和委员会;

(g)继续履行其在《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宣言》、关于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的大湖区议定书国际会议以及《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戈马宣言》中作出的国际和区域承诺;

(h)监测和记录冲突地区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改进军队、警察和武装团体实施的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案件的可靠数据和统计资料收集工作。

军备控制和妇女参与相关方案

12.委员会欣见2018年批准了《金沙萨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武装团体解除武装以及2017-2021年控制小武器和轻武器国家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3年参议院关于预防、控制和减少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其弹药的法律尚未颁布,且缔约国尚未批准《武器贸易条约》。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2013年参议院关于预防、控制和减少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其弹药的法律的颁布和生效,同时确保该法律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金沙萨公约》保持一致;

(b)确保包容妇女并使其有效参与裁军及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方案的决策、规划和实施;

(c)批准《武器贸易条约》。

司法救助

14.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关于司法部门改革的国家政策文件,高级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女法官到缔约国东部地区的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以及为组织流动法院以更好地到达最偏远地区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预算编列了一个用于赔偿国家官员所造成伤害的基金。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在司法救助和获得补救方面仍然面临复杂的障碍,例如没有法院、一些省份的法官人数有限、刑事司法系统无法找到施害人或收集证据、受害者缺乏充足的财政资源来支付高昂的法律诉讼费用,以及冲突地区的不安全状况限制前往遥远的司法行为体;

(b)法律援助法尚待通过,没有具体的法律保护受害者和证人;

(c)司法设施无法使用,特别是在农村和受冲突影响地区,这阻碍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体获得司法救助和赔偿;

(d)妇女并未充分了解与其权利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没有充分和适当地接受关于妇女权利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培训;

(e)歧视妇女的习惯法仍在执行,包括在由传统领导人和法院执行,而根据《宪法》(第207条),这违反优先于习惯法的成文法。

1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法律援助法,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体都能获得、负担得起和无障碍地使用法律援助,并出台一项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法律,且该法律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纳入与年龄相适宜的程序变通;

(b)加强司法系统,包括增加其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地区;

(c)支持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联合国联合人权办公室和其他伙伴组织流动听证会;

(d)确保成文法继续优先于习惯法,宗教和习惯法系统的规范、程序和做法尽管是非正式的,但应确保与《公约》保持一致,并向习惯法主管机关提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e)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就妇女权利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方法向执法官员提供培训,并提高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她们在主张这些权利时可获得的补救办法的认识。

立法框架

1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改善其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框架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通过的法律没有得到实施,缔约国没有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来执行这些法律。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这些法律没有在全境适当传播。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实施经议会通过并由国家元首颁布的法律,为实施这些法律划拨充足的资源,提高人们对性别平等相关法律的认识,并确保这些法律得到广泛传播,让传统领导人和宗教领袖参与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拨给性别、家庭和儿童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如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机构及提高妇女和儿童地位国家基金的国家预算比例非常低。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尚未通过关于建立部际委员会和国家性别平等理事会机制以监测2015年《均等法》实施情况的法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国家性别政策实施情况的信息。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大幅增加划拨给性别、家庭和儿童部及其附属机构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b)按照《均等法》的规定,加快通过旨在建立部际委员会和国家性别平等理事会的法令;

(c)提供关于国家性别政策实施情况的信息。

国家人权机构

20.委员会欣见于2013年成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其成员由议会在2015年选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国人权委员会缺乏充足的资金来有效执行其任务授权,包括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有关的任务授权。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全国人权委员会设有省级办事处,但在县市的代表性不足,这不利于妇女和女童了解该委员会。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全国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并确保其在全国设立各级办事处,以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地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起投诉。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欣见2015年8月1日通过第15/013号法,该法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通过了《均等法》,但缔约国尚未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以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宪法法院2014年1月24日的裁决宣布,确保妇女在政治和行政领域具有平等代表性的配额违宪;

(c)根据2017年12月24日关于组织总统、立法、省级、市级、市镇和地方选举的第17/013号法,性别均等不具有约束力,这阻碍了暂行特别措施的实施。

23.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确保政府与司法机关、议会和宪法法院合作,倡导修订宪法法院2014年关于配额的裁决,并使议会议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公众认识到需要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c)修正2017年12月24日关于组织总统、立法、省级、市级、市镇和地方选举的第17/013号法,特别是其中第13条,以使性别均等具有约束力,包括对政党选举名单具有约束力。

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消除教育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仍然存在,且缔约国尚未采取充分、持续和系统的行动,以消除不良文化习俗、重男轻女观念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这助长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有害习俗的持续存在,包括性暴力。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立即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以消除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包括在明确时限内与议会、民间社会、学校系统、卫生专业人员、媒体和传统领导人合作,共同努力教育和提高社会各阶层妇女和女童以及男子和男童对消极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委员会注意到,正在修订打击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以考虑到对受害者的赔偿,并且已设立了一个基金来协助性暴力受害者。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赔偿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所造成损害的为期两至五年的预算项目可能作为积极的区别对待措施暂时专门用于向性暴力受害者提供赔偿,且总检察长在检察官办公室设立了打击性暴力特别小组。然而,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性暴力和轮奸等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性别暴力行为发生率很高;

(b)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救助和赔偿的机会有限,并且对施害者缺乏制裁;

(c)公认的社会规范使得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由于受害者害怕被污名化,所以很少有家庭暴力案件(包括婚内强奸)提交法院,并且受到惩罚的施害者人数有限;

(d)缺乏对婚内强奸等家庭暴力的刑事定罪;

(e)在通过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草案(包括性暴力受害者援助框架)方面缺乏进展;

(f)缺乏保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具体机制,且为他们提供的庇护所、咨询和康复服务不足。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草案,其中包括性暴力受害者援助框架;

(b)确保正接受审查的性别暴力战略优先考虑预防基于性别的性暴力,消除这种暴力有罪不罚现象和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并为实施该战略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确保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并对施害者施以适当制裁;

(d)通过关于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犯罪性质和严重性的认识提高运动,消除对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使其不会因此而不愿举报暴力案件;

(e)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有效补救以及即时赔偿和保护手段,包括庇护所,并为非政府组织向受害者提供的现有服务提供充分支持;

(f)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助长性别暴力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g)系统收集关于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以及对施害者的判刑信息。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8.委员会注意到,在2019年成立了一个打击贩运人口的新机构,并在内务部成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问题国家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尚未通过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法案草案;

(b)对以强迫卖淫为目的贩运人口犯罪者的调查和起诉不足;

(c)从事卖淫的妇女遭受警察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强奸和骚扰,而施害者却不受制裁;

(d)有报告称,在手工矿场存在强迫妇女劳动和剥削妇女的情况,而在冲突地区,包括在北基伍,存在贩卖人口、剥削和强迫女童卖淫情况,而且缺乏资源来向已离开这些网络的女童提供援助。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草案,并与妇女组织和联合国相关实体合作,在这方面制定和实施一项新的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就缔约国贩运人口和强迫卖淫的程度和根本原因拟定一项研究方案;

(b)向新机构和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问题国家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贩卖妇女和女童以强迫其劳动、对其进行剥削和强迫其卖淫的犯罪者,包括手工矿场和冲突地区的这类犯罪者,并确保贩运人口和强迫卖淫的受害者免除刑事责任;

(d)采取必要措施,起诉和制裁警察对卖淫妇女实施的性暴力、强奸和骚扰;

(e)为执法人员和边境管制人员提供关于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培训,以及关于及早查明受害者并将其转介至适当服务机构的培训,并加倍努力确保及早查明被武装团体剥削的妇女和女童,向她们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f)为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康复和社会融入方案;

(g)划拨充足资源为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制定退出方案,包括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欣见选举出第一位女性议会议长,于2018年在国民议会设立了性别、妇女和家庭事务常设委员会,并通过了《均等法》。然而,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均等法》执行力度不足,在增加妇女参与各级(特别是决策层)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缺乏进展;

(b)事实上,妇女在议会和其他高层决策职位的任职人数仍然不足,没有女性州长,宪法法院九名法官中也没有女性法官,政府没有土著妇女代表,议会只有一名土著妇女代表。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办法,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国家、省级和地方各级的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在政府和高层决策以及在议会、司法机关、权力下放的区域机构和公务员队伍中享有平等代表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除其他外,确保在新政府的组成和省级政府中实现性别均等,并任命土著妇女;

(b)有效执行《平等法》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相关规定,为此制定国家战略,并为妇女提供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培训方案,以确保增强其政治权能。

教育

32.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通过了关于教育的第14/004号《框架法》,并制定了2016-2025年教育部门战略,以及为确保怀孕女童和母亲继续完成学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实施了关于学校重建、恢复和设备安装的基础设施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教育领域缺乏充足的资源且教育质量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学校经常开除怀孕女童;

(b)尽管宪法规定为所有人提供免费义务初等教育(第43条),但初等教育不是免费的;

(c)由于不安全、强迫婚姻和怀孕,女童的中学入学率仍然偏低;

(d)女童在学校受到教师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强奸。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的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增加女童获得各级教育的机会,以此作为赋予她们权力的基础,同时:

(a)确保根据《宪法》(第43条)规定,提供免费义务初等教育;

(b)加大努力,提高各级教育,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项目中妇女和女童的入学率、留校率和毕业率;

(c)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怀孕妇女和女童继续完成学业,并为未成年母亲重新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包括通过提高认识运动消除文化污名;

(d)建立有效的程序,调查女童在学校环境中遭受性虐待和性骚扰的案件,起诉施害者,特别是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并向受害者提供医疗护理、社会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e)为教师和所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制定强制性提高认识方案,使其认识到他们可能会因实施强奸和性骚扰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

34.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新的法律,除其他外,允许妇女夜间在与男子相同的条件下工作,并且可以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被征聘。委员会还注意到,经修订的《劳动法》使家庭福利标准化,并载入了同工同酬原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男女薪酬差距依然存在;

(b)与男子相比,妇女在非正规部门获得有偿工作的机会较少,她们占该部门劳动者的大多数,但却得不到法律保护或社会保障;

(c)由于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第16/013号法将社会福利领取者界定为“公职人员及他的配偶和子女”,因此,已婚女性公务员不能获得与其作为公务员工作身份挂钩的社会福利。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并弥合性别工资差距;

(b)修正或废除关于公务人员身份的第16/013号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建立机制以确保为男女提供平等的养恤金福利和社会保护,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c)确保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得到有效的社会和劳动保护;

(d)开发就业数据库,按性别分列数据。

卫生

3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妇女获取卫生保健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在2018年12月13日通过载有性和生殖健康规定的第18/035号新公共卫生法,通过2018-2021年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以及在2018年通过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路线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4年通过了2014-2020年计划生育国家战略计划,成立了计划生育多部门技术常设委员会,以及通过了2013-2017年国家生殖健康方案行动计划和2018-2025年根除产科瘘国家战略。委员会注意到,《均等法》规定夫妻可以选择避孕方法,并欣见缔约国于2018年批准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18年通过的第18/035号新公共卫生法与《马普托议定书》的规定不一致,包括关于获得安全堕胎服务和计划生育的规定;

(b)包括少女在内的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基本的紧急产科和新生儿护理不足且不适当;

(c)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及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不足,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女童,她们也无法获得疫苗接种;

(d)不安全堕胎发生率仍然很高,且《刑法》第165和166条仍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

(e)尽管已经制定2018-2025年根除产科瘘国家战略,但产科瘘仍然普遍存在;

(f)新增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病例主要影响妇女和女童,她们因其艾滋病毒/艾滋病状况依然遭到污名化和社会排斥;抗逆病毒治疗不足而且不免费;2018-2021年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缺乏资金。

3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拨出充足的预算资源用于建立设备齐全的医院,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从而增加卫生支出,扩大全境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并提高其可及性;

(b)修订于2018年12月13日通过的《公共卫生法》(第18/035号)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妇女和女童的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规定,使之与《公约》第十二条和《马普托议定书》保持一致;

(c)修正《刑法》相关条款,至少将强奸、乱伦、严重胎儿损伤和孕妇健康或生命面临风险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和合法化,并确保根据《马普托议定书》提供高质量的堕胎后护理,特别是在不安全堕胎引起并发症的情况下;

(d)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现代避孕药具可得、易得且可负担;

(e)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的准确信息,并确保包括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预防早孕及性传播感染和堕胎后紧急护理;

(f)为弱势妇女群体提供免费孕产妇护理,包括产前产后护理;

(g)使全境更多人能够获得由熟练助产士提供的基本产前产后护理以及紧急产科服务;

(h)解决产科瘘发病率高的问题,并为实施瘘管病国家战略提供充足的资源;

(i)确保男女能够平等获得适当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和预防手段,以及免费获得抗逆病毒药物,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被污名化和被社会排斥的情况。

经济和社会福利及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立基于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参与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委员会还注意到,《均等法》保障妇女创业的权利,并促进不受性别歧视地获得储蓄、信贷和新技术。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正在采取新的举措,特别是通过小额筹资来增加妇女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仍然有限,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受到歧视,且没有参与各项发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实施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方案,以增强她们的经济和财政能力,并增加妇女获得小额筹资和小额信贷、贷款及其他形式融资的机会;

(b)促进妇女开展创收活动,如创办小型企业和销售本地生产的商品;

(c)增加妇女的商业和金融知识并开展金融扫盲运动,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和贫困妇女;

(d)确保妇女能够充分参与制定与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有关的发展方案。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3年农业投资方案,且其土地法禁止获得土地方面的性别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农业部门没有性别战略,且农业项目未解决妇女的需求,尽管她们是主要受益者。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农村妇女缺乏农业活动资金,获得农业信贷的机会有限,无法获得新农业技术,自身也没有土地等生产性资产;

(b)传统的重男轻女习俗持续存在,使农村妇女和女童无法继承财产;

(c)农村妇女接受教育和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安全和可负担的避孕服务)的机会有限;

(d)在分配开采特许权时未考虑到农村妇女的需求,也没有事先与她们协商。农村妇女无法获得补偿和重新安置,这大大加重了其贫困程度和经济依赖性,也加剧了既有的文化方面的性别不平等。

41.委员会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农业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以便有效解决农村妇女的需求,并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农业政策(包括关于土地使用的决定)的制定和实施;

(b)加大努力确保农村妇女能够有效获得保健、教育、就业、住房、安全用水以及充分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c)审查阻碍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的传统习俗,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来保护她们的继承权和土地所有权;

(d)增加农村妇女获得低息小额筹资和小额信贷的机会,使她们能够参与创收活动和自主创业,从而消除贫困,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并加强保障其土地保有权。

(e)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分配开采特许权时考虑到农村妇女的具体需求,并确保与她们进行协商,使其参与决策进程。

妇女人权维护者

4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通过关于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法案草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人权维护者在家庭和社会中遭受双重歧视、暴力和偏见,并面临被开除和离婚的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法案草案中,议会正在审议的与非营利组织、人权维护者、反恐怖主义、公开示威、新闻出版自由和获取信息有关的一些规定可能对妇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加快通过关于人权维护者的法律草案;

(b)保证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活动者能够自由地开展保护妇女人权的活动,并行使其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c)防止歧视妇女人权维护者,确保保护她们免遭暴力和恐吓,并调查、起诉和制裁所有虐待她们的行为;

(d)修正或废除法律草案所载关于非营利组织、反恐怖主义、公开示威、新闻出版自由和获取信息的任何规定,以确保这些规定与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标准和文书保持一致。

土著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于2018年6月5日通过了关于增进和保护马伊恩东贝省土著人民权利的第011/2018号法令和于2016年6月29日通过的关于在森林保护方面增进和保护桑库鲁省土著人民权利的第002/2018号法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自2014年以来,保护土著人民的法律草案一直在等待议会批准;

(b)俾格米妇女,特别是北基伍省的俾格米妇女,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尤其是来自班图人的歧视;

(c)俾格米妇女接受教育以及获得孕产妇和产前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d)土著妇女被强行驱逐出其祖先的土地,包括被冲突地区武装团体和民兵驱逐出去,使其文化和传统生活方式均受到影响。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保护土著人民的法律草案,并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参与法律的制定和通过进程;

(b)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俾格米妇女能够有效接受教育,并将实施关于学校重建、恢复和设备安装的基础设施方案扩大至俾格米妇女所在地区;

(c)确保俾格米妇女获得可负担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基本产前产后护理以及紧急产科服务;

(d)保护俾格米妇女保有其祖先土地和文化特性的权利,并确保她们参与正在进行的林业和土地改革进程。

在采矿部门工作的妇女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3月9日通过了第18/001号法,该法对《采矿法》进行了修订。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部门的监管措施尚未充分考虑手工采矿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未监测妇女和女童在手工矿场的工作条件;

(b)从事手工采矿的妇女被迫卖淫,并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c)妇女被排除在工业采矿部门的决策进程之外,她们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采矿法》规定的权利;

(d)萨卡尼亚附近弗朗蒂尔矿场的铜和钴工业开采造成的环境和卫生影响导致河流干涸,并影响妇女和女童获得安全用水和教育的机会,使她们面临被强奸和遭受性暴力的风险,还剥夺了她们从事农业活动所得的收入。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监管和监测在采矿部门工作的妇女和女童的工作条件,并加强检查,使她们不在受剥削和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b)确保从事采矿工作的妇女参与采矿活动相关的决策进程;

(c)治理萨卡尼亚附近弗朗蒂尔矿场的工业开采造成的环境和健康损害,并确保当地人民,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获得适当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d)采取措施保护在手工矿场工作的妇女和女童免受性暴力和强迫卖淫,并起诉和制裁施害者。

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

4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大多数境内流离失所者是妇女和儿童,包括老年妇女,他们无法获得粮食和保健服务等人道主义援助,在伊图里省尤其如此。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具体需求,包括她们对人道主义援助的需求,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教育、食物、庇护所、行动自由、登记和持久解决办法以及可持续就业机会。

残疾妇女和女童

5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15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适当保健服务、就业、教育以及职业和技术培训方面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而且她们是暴力受害者,其自主权往往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冲突地区,缺乏保护她们的具体措施。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1991)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消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并在冲突地区保护她们的权利;

(b)制定支持残疾妇女的决策机制,尊重她们的自主权、权利、意愿和偏好;

(c)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不受歧视地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和就业机会。

婚姻和家庭关系

52.委员会欣见修订《家庭法》,特别是为规定配偶平等和消除对妻子的歧视所作的修正,尤其是在妻子的法律行为能力、住所选择和通奸行为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经修订的《家庭法》目前禁止一夫多妻制和童婚,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并且根据《刑法》第407条,规定对参与童婚的成年人施以刑事制裁。委员会欢迎2017-2021年消除童婚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经修订的《家庭法》仍载有歧视性条款(第444条),规定丈夫是户主;

(b)童婚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尽管《刑法》第407条有所规定,但促成童婚的参与者或与儿童结婚者并未被起诉或制裁;

(c)经修订的《家庭法》(第361条至第367条和第426条)规定嫁妆仍是必需的,并规定除非提供嫁妆,否则不得登记结婚,这造成夫妻之间不平等,还可能诱使父母,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父母违背女儿的意愿,过早地安排女儿结婚;

(d)尽管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但这种现象仍在许多群落盛行,转房婚也仍然很普遍;

(e)由于不让妇女和女童继承土地和其他家庭财产的歧视性习俗持续存在,因此包括寡妇在内的妇女没有平等的继承机会。

5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及其破裂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废除经修订的《家庭法》中仍存在的歧视性规定,包括丈夫为户主的规定,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传播经修订的《家庭法》,特别是向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妇女以及传统酋长和父母传播;

(b)废除将提供嫁妆作为婚姻登记条件的法律规定,并规定索要或提供嫁妆是违法的;

(c)加快将2017-2021年消除童婚国家行动计划转化为具体行动计划,以确保在所有省份实施该计划,为其实施筹措充足的财政资源,提高传统酋长、牧师和父母对行动计划和新的最低结婚年龄的认识,与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协作,并与联合国相关实体合作;

(d)起诉和制裁促成童婚参与者或与儿童结婚的成年人;

(e)与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密切协作,使传统领导人进一步认识到消除一夫多妻制和转房婚等歧视性习俗的重要性;

(f)消除妨碍妇女继承权和土地所有权的传统习俗,并加大努力,使妇女和女童能够与男子和男童平等地行使继承权。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5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及时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7.如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OD/CO/6-7,第47段)所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国际援助,包括技术援助,制定一项旨在落实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全面方案。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开展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5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材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在其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应立即采取行动的具体建议而采取了哪些措施,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1(f)和(h)及15(a)和(e)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7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