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塞浦路斯

1.委员会在2006年5月25日举行的第733次和第734次会议上(见CEDAW/C/SR.733和734),审议了塞浦路斯共和国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YP/3-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YP/Q/5号文件,塞浦路斯的答复载于CEDAW/C/CYP/Q/5/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采用了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并考虑到了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意见。但是,报告没有及时提交,也没有参考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所提问题做了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由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专员率领,并由负责执行公约所涉领域措施的一些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报告、附件以及议题和问题清单答复中纳入了与公约多项规定有关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0年6月撤回了对第九条(2)款的保留。

6.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2002年4月批准公约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7月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积极方面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1995年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YP/1-2)审议以来为促进性别平等、消除对妇女歧视、实现遵守公约义务而对法律进行的重大改革,其中对《产妇保护法》(1997年)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婚姻法》(2003年)、《男女同样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法》(2002年)、《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平等待遇法》(2002年)、《职业社会保险机制男女平等待遇法》(2002年)、《公民登记法》(2002年)、《育儿休假和不可抗力休假法》(2002年);《家庭暴力(预防和受害者保护)法》(2000年)和《打击贩卖人口和对未成年者性剥削法》(2000年)。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制定《协调行动打击贩卖人口和对儿童性剥削行动计划》。委员会并注意到正在制订其他行动计划,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规定制定的《性别问题主流化国家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将于2006年年底前通过。委员会还注意到,已将性别观点纳入了国家发展计划和其他计划。

9.委员会欢迎成立与促进性别平等有关的新机构,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就业和职业培训性别平等委员会、工作调查和评估委员会以及行政专员(女监察员)和国家保护人权委员会等负责处理性别平等问题的一般性机构。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承担的全面、不断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认为缔约国在目前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关注本结论意见所列各项关注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这些领域重点开展执行活动,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有关部委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结论意见得到全面执行。

1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家妇女权利委员会提供了公约的英文本和希腊文本,并发行了补充刊物,但是委员会对该国民众并非普遍了解公约各项规定,包括委员会对公约作出解释的一般性建议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的要求采取行动,对执法官员进行了性别问题培训;但是仍没有采取举措特别对司法人员进行性别问题和公约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向政府部委、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民众等各利益攸关方广泛宣传公约、附加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制定提高认识方案,并针对公约规定进行培训,包括采取措施对各级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宣传,并对大学教学大纲进行适当的修订。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作出的努力,但仍然对缺乏综合、协调的性别平等政策表示关切。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综合、协调的措施,为各个领域制定各项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把这一措施纳入将于2006年年底前通过的《性别问题主流化国家行动计划》。

15.委员会承认国家妇女权利委员会得到了加强,预算大幅度增加并补充了一名工作人员,但是委员会仍对其权威不足和缺乏人力资源、使其无法充分发挥促进性别平等、协调和监测性别问题纳入各个政策领域主流的能力表示关切。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国家妇女权利委员会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及其权威和地位,使其充分履行扩大的任务,以在对《性别问题主流化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协调中发挥中心作用。

17.委员会对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及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工作场所、教室、媒体和社会其他领域中的作用和职责的根深蒂固的传统社会偏见和成规定型态度表示关切。缔约国的报告承认,这些成规定型是提高塞浦路斯妇女地位的主要障碍,也是造成妇女在就业、政治及公共生活、高等教育系统和媒体等领域处于不利地位以及尤其在家庭内部持续存在对妇女暴力的根本原因。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制定和执行系统、综合的战略,以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妇女和男子在各个领域和社会各级的实质性平等。这种措施应该包括对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消除与家庭和社会中传统性别角色有关的成规定型观念。

19.委员会承认一些政党推出定额制度,以促进妇女参加决策机构和选举;国家妇女权利委员会最近开展运动,以增加议会和地方政府中的妇女代表;媒体对女参选人的报道有所改善;一些妇女担任了高级职位,其中包括最高法院的首位女法官。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女候选人有所增加,但是妇女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的人数仍然偏少,即使在2006年5月大选之后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并没有显著增加。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暂行特别措施,以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迅速改善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实际平等,使更多的妇女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

21.委员会承认妇女在参与就业市场方面占有很高比例,承认缔约国为支持妇女参加就业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就业市场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这是社会对职业和家庭职责根深蒂固的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造成的后果。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截至2004年在工资方面存在25%的差别,职业方面存在严重的男女分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妇女的收入能力,以及在经济部门决策职位中妇女代表不足。

22.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克服妇女在就业市场的不利地位,包括通过加强工作和家庭职责协调措施和进一步开办妇女由于家庭原因中断就业后的再就业方案。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即将进行的关于长期存在的工资差别和玻璃天花板现象的诊断性调查的结果、有关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制定的战略的详细资料和执行成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对妇女参加经济部门决策职位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测。

2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在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和任命一名妇女担任教育文化部常务秘书,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教育对象继续存在男女分类现象,妇女在决策职位,包括高校教师中比例偏低,读博士学位的女生和进入竞争性研究机构的女性人数偏少。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措施,使妇女的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化,并全面执行《性别主流化国家行动计划》中的有关承诺。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妇女向教育系统和研究机构高级职位的职业发展,以确保妇女和男子的平等参与,防止和消除妇女面临的隐形或间接歧视。

25.虽然欣见缔约国已采取积极措施,而且在法律和体制方面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已取得进展,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然是一项严重问题,尤其是在家庭中。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其他形式暴力行为的程度和原因缺乏研究、数据和了解。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即将通过的《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涉及该问题的所有方面,包括预防、保护受害者、起诉犯罪人和培训所有相关的行为者,包括司法人员、其他执法人员、教师以及保健和社会工作者,并开展全面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采取全面措施处理所有其他形式的对妇女暴力行为。

27.尽管认识到已采取重要的法律和体制措施打击贩卖人口活动,委员会仍然关切继续存在贩卖妇女和使妇女卖淫意图营利的问题,特别关注卡巴莱歌舞表演艺术家不安定的状况,以及关于贩卖妇女和使妇女卖淫意图营利的现象严重程度没有得到充分研究。

28.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卖妇女的活动,呼吁缔约国完全致力于迅速执行已通过的《行动计划》。它呼吁缔约国对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开展定性和定量研究,并立即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提议的大型公众宣传运动。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密切监测即将取代现有艺术家签证的新的工作签证问题。

29.委员会关切对移徙女工、包括家庭佣人和农业工人的歧视问题,尤其是在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工作条件和工资等方面。

3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密切监测移徙女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工作条件和工资,并制定将她们充分纳入劳动力和消除直接和间接歧视的策略和政策。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使这些妇女融入社会,以便促进所有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增进移徙女工在任何就业权利遭到侵犯时诉诸法律的机会。

31.委员会关切不同弱势群体中妇女的特殊状况,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流离失所者和残疾人等,并注意到,尽管法律上应当平等,属于这些群体的妇女有可能遭受多重歧视,有时因为陈规定见而遇到严重歧视,并在利用社会服务和获得与其教育和技术相称的就业方面遇到各种困难。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针对这些群体的所有政府政策。它还鼓励缔约国收集以性别划分的数据,并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深入研究,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更明确和更多地介绍这些群体中妇女的实际状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消除对流离失所母亲所生子女在获得流离失所者地位方面的法律歧视,尤其考虑到监察员认为现有立法构成歧视。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治环境阻碍了公约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整个境内的实施。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规定,确保妇女继续充分参与和平进程。

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以及在编写下一份定期报告过程中,扩大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商。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赋予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列入相关的资料。

37.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全面和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它呼吁在所有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条款,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列入相关的资料。

38.委员会注意到,只要各国遵守关于人权的七项主要国际文书,就能使妇女在各方面生活中更好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塞浦路斯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9.委员会要求在塞浦路斯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在内的公众了解,为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妇女平等已采取了哪些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尤其要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40.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性意见所表示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其中包括将在2006年8月到期的第六份定期报告和2010年8月到期的第七份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