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HN-HKG/7-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7 Jan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Chinese and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中国香港*, **, ***

[2012年1月20日]

目录

段 次 页次

全简称对照8

一序言1-410

二条约专要文件5-48711

第一条对歧视的定义5-811

(一)《性别歧视条例》下对女性的歧视的定义511

(二)有关《公约》在香港特区适用范围的保留条文和声明6-811

第二条缔约国须履行的义务9-51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香港人权法案911

(二)立法10-2612

·反歧视条例10-2312

·其他方面的法例修改24-2614

(三)平等机会委员会27-3114

(四)妇女事务委员会32-5115

·提供有利环境34-3915

·增强妇女能力40-4617

·公众教育4718

·与各界协作48-5118

第三条适当措施52-7219

(一)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依据52-5819

(二)性别观点主流化59-6720

(三)有关妇女的研究、调查和数据搜集68-7221

第四条暂行特别措施73-7422

就本条所载入的保留条文7422

第五条定型及偏见75-14523

(一)由妇女事务委员会进行的性别定型调查7523

(二)公众教育工作76-8323

·推广《公约》的工作77-7823

·妇女事务委员会79-8023

·平等机会委员会81-8224

·公民教育委员会8325

(三)管制传媒发放色情物品和带性别歧视的讯息84-8926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85-8926

(四)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90-14527

·国际公约9027

·立法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91-9527

·家庭暴力96-12228

·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服务123-12633

·打击暴力的跨界别合作127-13334

·资讯系统134-13636

·专业人员培训137-14536

第六条对妇女进行剥削的行为146-15837

妇女卖淫和贩卖妇女146-15837

·禁止贩卖妇女和女童卖淫的措施147-15338

·为性工作者提供保护和协助154-15738

·保障性工作者免受暴力对待的法例15839

第七条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159-17439

(一)香港特区立法会、区议会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女性159-16439

(二)行政会议内的女性成员16540

(三)妇女参与乡村选举16641

(四)妇女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167-17141

(五)担任公职的女性172-17341

(六)培育女性领袖17442

第八条国际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175-17642

在国际上代表政府的官员175-17642

第九条国籍法例中的平等权利17742

第十条教育的平等权利178-21243

(一)香港妇女的教育情况17843

(二)中小学教育179-18643

·新高中学制17943

·在公营学校提供免费高中教育180-18143

·中学学位分配办法18243

·学校课程及政策的改善183-18644

(三)专上教育.18744

(四)高等教育.188-19044

(五)职业教育.19145

(六)持续教育.192-20245

·持续进修基金19545

·毅进计划196-19746

·资历架构19846

·妇女终身学习——妇女事务委员会的自在人生自学计划199-20246

(七)为残疾女童提供的特殊教育203-20447

(八)为特定组群提供的教育20547

(九)性教育….20647

(十)为学生提供的经济援助207-20948

(十一)为教师提供的性别意识教育21048

(十二)女性参与教学专业的情况211-21248

第十一条就业和劳工的平等权利213-31648

(一)就本条所载入的保留条文213-21448

(二)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215-22049

(三)禁止雇佣歧视的法例221-24650

·平等就业权利和机会22150

·基于婚姻状况和怀孕的歧视222-22450

·性骚扰22550

·产假和产假薪酬226-23050

·对从事部分时间制工作的雇员及临时员工的保障231-23351

·工作环境234-23651

·法定最低工资237-23852

·标准/最高工时239-24252

·强制性公积金243-24453

·退休保障245-24653

(四)消除雇佣歧视的行政措施247-25053

·消除性别歧视的措施247-24853

·消除怀孕歧视的措施249-25054

(五)妇女与贫穷251-25554

(六)为妇女提供的就业服务256-26054

(七)为青少年提供的培训及就业计划261-26555

(八)再培训计划266-26856

(九)社会企业.26956

(十)外地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270-30156

·劳工法例下的保障270-28056

·对外佣的支援服务281-28358

·就雇佣权益提出申诉的渠道28458

·相关的宣传及推广285-28659

·两星期规定287-28959

·协助遭受虐待和暴力囚禁的外来劳工的措施290-30160

(十一)幼儿照顾服务及设施302-30861

·协调独立幼儿中心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的服务303-30461

·加强现有的幼儿照顾服务及推出崭新的服务305-30862

(十二)推广家庭友善雇佣措施309-31463

(十三)同值同酬.315-31664

第十二条平等享用健康护理设施317-39064

(一)香港妇女的健康状况317-32764

·死亡率和死亡主因31764

·发病率及患病率318-32265

·与健康有关的行为323-32765

(二)获得医疗护理的机会328-37566

·为妇女提供的医护服务328-33066

·预防及推广服务331-37366

·日间护理37473

·住院服务37573

(三)医疗护理资源37674

(四)为有特别医护需要的妇女提供的服务377-39074

·残疾妇女37774

·年长妇女378-37974

·吸毒者380-38675

·性工作者387-38976

·少数族裔、输入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39076

第十三条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参与391-44477

(一)社会保障391-40477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概览391-39277

·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39377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394-40377

·公共福利金计划40479

(二)免税额….40580

(三)社区投资共享基金40680

(四)新来港定居的妇女407-42080

·为新来港人士提供的支援服务410-42081

(五)单亲家长.421-42483

(六)残疾妇女.425-42883

(七)少数族裔妇女429-43884

(八)年长妇女.439-44085

(九)贷款、抵押和信贷44185

(十)康乐、体育及文化生活442-44485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445-45686

(一)就本条所载入的保留条文44586

(二)“原居民”在香港特区的定义44686

(三)新界土地物业的继承和土地政策检讨447-45086

·地租优惠44786

·小型屋宇政策448-45086

(四)乡村选举.451-45687

第十五条在法律和公民事务上享有平等457-47488

(一)就本条所载入的保留条文457-45888

(二)妇女的法律地位和公民权利459-46588

·妇女以个人名义订立合约和管理财产的权利46088

·妇女在法院获得的待遇46188

·法律援助46288

·其他.463-46589

(三)委任参与司法机构的工作46689

(四)狱中的女在囚人士467-47189

·女童院47190

(五)难民及寻求庇护人士472-47490

第十六条在家庭法律方面享有平等475-48791

(一)有关结婚及家庭的权利475-47691

·《婚姻条例》47691

(二)婚姻诉讼477-48291

·有关赡养费及业权的法例47791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478-47991

·赡养令480-48191

·向在海外人士追讨赡养费48292

(三)有关监护权、监护和领养儿童的法例483-48792

·《领养条例》483-48492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485-48692

·《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48793

附件

2A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作出的重要司法决定94

3A根据统计调查/资料系统收集的按性别划分的各种类型定期统计资料97

5A《刑事罪行条例》附表2——具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条文98

10A按教育程度及性别划分的十五岁或以上人口分布(百分比)99

10B按修读程度及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课程的学生人数100

10C按学科类别和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研究生课程毕业生人数101

10D2008/2009学年报读职业训练局辖下训练中心及高峰进修学院课程的学员人数102

10E按职级和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教学人员数目103

11A按年龄及性别划分的劳动人口百分比105

11B按性别及年龄划分的劳动人口参与率106

11C按教育程度及性别划分的就业人数百分比107

11D按性别划分的失业率及就业不足率108

11E按职业划分的就业女性占总就业人数百分比109

11F按婚姻状况及性别划分的就业人数百分比110

11G按年龄及性别划分的就业人数百分比111

11H按行业划分的就业女性占总就业人数百分比112

16A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重要司法决定113

全简称对照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难民公约》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

中国内地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

外籍家庭佣工外佣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

共同核心文件香港特区部分共同核心文件

自在人生自学计划自学计划

委员会在2006年10月8日发表的结论意见上次结论意见

性别课题联络人联络人

性别观点主流化检视清单检视清单

房屋署房署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

社区投资共享基金共享基金

社会企业社企

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社援指数

社会福利署社署

芷若园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芷若园

青少年见习就业计划青见计划

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服务课

施虐者辅导先导计划先导计划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

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家计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

香港特区政府政府

香港特区根据《公约》在2004年提交的第二次报告上一次报告

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服务社

香港统计处统计处

香港艾滋病顾问局顾问局

香港资历架构资历架构

香港警务处警方

家庭支援网络队网络队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跨国收养公约》

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

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

控烟办公室控烟办

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

雇员再培训局再培训局

雇员再培训基金再培训基金

雇员再培训征款征款

《对待受害者及证人的陈述书》《陈述书》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

学生资助办事处学资处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滥药者辅导中心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

医院管理局医管局

一序言

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此报告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七及第八次联合报告。

按照拟备其他联合国公约报告的惯常做法,我们拟备了报告大纲,罗列拟包括在报告内的标题和个别项目,征询公众人士的意见。在征询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意见后,我们已把报告大纲广泛发放给各持份者,包括立法会、相关非政府机构及妇女团体等,公众也可透过互联网下载报告大纲或于民政事务总署各区的公众咨询服务中心索取。我们邀请公众在2010年6月14日至7月31日期间就《公约》在这些项目方面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以及就报告内应加入的额外项目提出建议。作为专责促进香港特区妇女福祉和权益的中央机制,妇委会于2010年6月30日举行了公众咨询会。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亦在2010年7月19日的会议上讨论了报告的项目大纲。

我们在草拟这份报告时,已仔细考虑收集所得的意见。论者在咨询期间发表的意见及香港特区政府(政府)的有关回应已适当地纳入报告不同章节内。

我们会把这份报告派发予各持份者,包括立法会、妇委会、非政府机构及妇女团体,而公众人士也可于民政事务总署咨询服务中心及公共图书馆索取报告。报告的电子版本亦可于政府的网页下载。

二条约专要文件

第一条对歧视的定义

《性别歧视条例》下对女性的歧视的定义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480章,以下简称第480章)的界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及“间接歧视”。某人基于另一个人的性别、婚姻状况和怀孕理由给予该受害人差于其他人在相似情况下的待遇,即属“直接歧视”;而“间接歧视”则指对所有人施加一项相同的要求或条件,但该要求或条件会导致部分群体处于不利的情况,如有关要求并非有理可据,这种要求便会构成“间接歧视”。《性别歧视条例》中有关对女性的歧视的定义维持不变。

有关《公约》在香港特区适用范围的保留条文和声明

中国代表香港特区,按照香港的独特情况,就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约》条文载入七项保留条文和声明。我们认为有需要保留这七项已载入的保留条文和声明。有关维持各项保留条文和声明的理据将于相关条文内详细阐述。

中国对《公约》第29条第1款所载入的保留亦适用于香港特区。由于争端解决事宜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这项保留是否继续适用。

中国亦作出一项保留,理解其依《公约》承担的义务,不得视为延伸适用于在香港特区的宗教派别或宗教组织的事务。由于信念及宗教信仰之自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保障,我们认为有需要就此作出有关保留。

第二条缔约国须履行的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香港人权法案

《基本法》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继续保障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不受歧视及平等。请参考共同核心文件香港特区部分(共同核心文件)中“保障人权的法律架构”的章节。

(二)立法

反歧视条例

(1)概览

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有关的三条反歧视条例(即《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及《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的情况与上一次报告大致相若。有关法例继续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4至7段所述,将各种形式的歧视订为违法。有关《性别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重要案例(新加入黄丽云(译音)诉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及其他(涉及因家庭岗位及婚姻状况受到歧视))载列于附件2A。

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0段阐述了有关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就反歧视法例进行的检讨。其后,《性别歧视条例》在2008年作出了修订,把违法的性骚扰扩展至涵盖使某人工作、学习或进行训练的环境在性方面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情况。就此,平机会与教育局联手制作有关防止校园性骚扰的教育及宣传资料。我们鼓励学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学校环境不会出现在性方面含敌意或威吓性的情况。平机会亦于2009年年初举办培训班,超过600位校长或教师参加了有关培训。

就平机会进行的反歧视法例检讨所作出的其余立法建议,政府现正与平机会因应最新发展,进行跟进工作。

(2)《种族歧视条例》

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93段所预示,香港特区已检讨了立法禁止种族歧视的问题。在评估于2005年2月完成的咨询工作中收集的公众意见后,政府提交了《种族歧视条例草案》。有关草案已在2008年7月获得立法会通过。

《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于2009年7月全面实施。条例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权利,使他们不会基于种族的原因而遭受歧视、骚扰和中伤。《种族歧视条例》订明“种族”就某人而言,指该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种族群体”指藉参照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而界定的群体,而提述某人的种族群体,即提述该人所属的种族群体。

《种族歧视条例》把一些在指定范畴(包括教育、雇佣和提供货品、服务、设施及处所的范畴)作出的直接及间接歧视订为违法行为。条例内有关间接歧视行为是否成立的条文,是根据国际采纳的相称原则而订定。条例并把在指明范畴基于种族而骚扰其他人的行为(即任何人如基于另一人的种族及/或该另一人的近亲的种族而作出不受欢迎的行径,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另一人会因该行径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订为违法。此外,条例禁止其他与种族歧视有关的违法作为,包括歧视性的做法及广告、协助、指示或促致他人作出歧视行为,以及中伤。

《种族歧视条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旨在迎合属于某特定种族或人种人士的特别需要而让他们受惠的平权行动。但条例并不把一些排除其他人而只以某些少数族裔群体为对象,旨在让少数族裔人士受惠并促进他们享有平等机会的特别措施,视作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条例》对个人(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提供有效的保障,并同时对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维持恰当的尊重及保障。

有论者关注,《种族歧视条例》并没有保障部分群体,例如中国内地(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尤其是妇女,并促请政府把法定保障范围扩大至包括这类人士。事实上,《种族歧视条例》同样地适用于所有在港人士,不论其国籍或入境身分,保障他们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有关保障对男性及女性亦同样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与香港大部分其他永久性居民的分别不在于“种族”。大部分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与香港大多数永久性居民属同一种族。部分人在口音、方言或某些个人习惯方面有差异,并不表示他们是独立的种族群体。尽管如此,为协助内地新来港人士定居香港及融入本地社区,有关决策局及部门一直为他们提供各项支援服务。

有论者指称,“间接歧视”的定义过于狭窄。事实上,《种族歧视条例》下间接歧视的定义与上文第10段所述其他三条的反歧视条例的有关定义是一致的,定义中的相称准则与国际人权法的法理相符。该定义涵盖不同的要求或条件,包括语言。而个别要求或条件会否构成间接歧视,要视乎该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

有论者关注到《种族歧视条例》对政府的适用性。虽然《种族歧视条例》中并无特定条文涵盖政府所有的职能和权力,但在条例所订明的所有范畴内,例如雇佣、教育及提供服务等,条例对政府具有约束力。根据《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政府不得在行使其职能时作出种族歧视的行为。再者,香港设有有效机制处理对政府部门的投诉。政府的任何种族歧视行为亦会受到法庭的监管。

由于《种族歧视条例》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是既要有效保障个人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同时又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维持恰当的尊重和保障,条例载有例外条款,清楚界定管制和规管的范围。这些例外条款大多是参照上述三条反歧视条例的例外条款而制订。在草拟《种族歧视条例》时,我们亦已考虑到本地情况和国际做法,及其他已有类似法例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经验。例外条款经过严谨的审视,务求确保它们是合理和必需的,亦符合国际人权当局所普遍采纳的原则。

(3)基于性倾向的歧视

关于性倾向歧视,虽然有意见要求政府在这方面立法,但社会亦有部分界别人士基于包括宗教信仰及家庭价值等理由,持有强烈的反对意见。我们经考虑后的看法是,以目前情况而言,自我约束和教育比立法更为有效处理这方面的歧视问题。我们会继续透过公众教育及行政措施处理性倾向方面的歧视和推动平等机会,以期在社会营造互相理解、包容和互相尊重的文化。

其他 方面的法例修改

以下各段提供香港特区于报告期内旨在进一步保障妇女不受任何形式歧视的重要法例修订。

透过《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08年6月18日通过),我们修订了前《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将条例保护范围扩大至前配偶、前异性同居人士及其子女及其他直系和延伸家庭关系成员,让他们可透过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骚扰。其后,《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09年12月16日通过)更进一步扩大条例下的保护范围同性同居人士及前同性同居人士及其子女。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详情见第五条。

另外,《居籍条例》(第596章)改变普通法断定已婚女子的居籍,使她的居籍不再取决于丈夫的居籍。关于女性的法定地位和公民权详情见于第15条。

(三)平等机会委员会

除了根据新订立的《种族歧视条例》而被赋予有关的职能及权力外,平机会的职能及权力大致上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0至13段中所述相同。在《种族歧视条例》下,平机会致力消除种族歧视及促进属于不同种族群体人士之间的平等机会及和谐,包括处理个别投诉、提供法律协助及依据《种族歧视条例》进行正式调查。政府已增拨资源予平机会,以供执行上述职务。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平机会已发出雇佣实务守则,并于2009年7月生效。该守则就如何在与雇佣相关的事宜上防止种族歧视和骚扰,以及推广种族平等及和谐提供实务指引。在共同核心文件的第54及92至101段,详细地阐述了平机会最新的工作情况。

平机会继续为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怀孕而提出的投诉进行调查工作。2004年至2009年间,平机会调查了1,711宗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提出的新投诉。当中,怀孕歧视仍是投诉的主要范畴,数目为755宗(占总数的44%)。其余的个案中,527宗关乎性骚扰,占所有《性别歧视条例》有关的投诉的31%。约96%的性骚扰投诉是由女性投诉人所提出。此外,于上述期间,平机会调查了155宗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提出的新投诉,当中,大部分涉及雇佣范畴,占总数的90%。影响雇员照顾责任的工作安排,是这些投诉的主要原因。

平机会致力透过调解为当事人讨回公道。在2004年至2009年间,所有进行调解的个案中约66%能达成和解。若调解无法达成和解,平机会可在诉讼中提供适当的协助。于上述期间,平机会收到84宗及10宗分别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其中41宗及6宗获得批准。

有论者提及平机会就设立专责的平等机会审裁处以处理有关反歧视条例的投诉的建议。就此,平机会正与社会各界和持份者展开讨论,其后会与政府跟进有关建议。政府会继续与平机会就建议保持联络,并在收到平机会经与各界讨论提出的建议后,作出研究。

有论者对2010年2月委任平机会新任主席欠缺透明度表示关注。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委任平机会主席的权力属于行政长官。为确保过程的透明度,当局进行了公开招聘,组成了由一名非官方成员领导的遴选委员会,以考虑有关申请并向行政长官建议最合适的人士。遴选委员会是基于已公布的各项遴选准则,包括对推广平等机会的承担、清晰的远见、持正不阿及出色的领导才能等,在评估各人选的优劣后作出建议。

(四)妇女事务委员会

我们在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5至16段告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政府于2001年1月成立妇委会,作为香港特区的中央机制,并在当时卫生福利及食物局的支援下,就促进妇女发展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自2007年7月1日政府总部重组后,香港特区促进妇女权益和福祉相关事务交由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负责。劳福局并负责为妇委会提供行政支援。

截至2010年3月31日,妇委会共有23位委员,其中20位为非官守成员,3位为官守成员,并由一名非官守成员出任主席。妇委会每年均获得约港币2,000万元(256万美元)的经费以推行下段所提及的各项工作。劳福局并设有一组人员,为妇委会提供秘书处服务,以协助妇委会达致其“促使女性在生活各方面充分获得应有的地位、权利和机会”的使命。妇委会采取三管齐下的策略,即:提供有利的环境、通过能力提升增强妇女能力和推行公众教育,促进妇女的权益和福祉。妇委会并成立了工作小组及/或专责小组,跟进这些范畴的工作。多年来,妇委会取得重要的成果,并在与妇女权益和福祉相关的事务上,推动不同持份者之间的协作。

提供有利环境

妇委会认为,提供有利的环境,提升妇女的地位和消除她们参与社会的障碍,对促进性别平等非常重要。为此,妇委会一直扮演重要的角色,透过向政府就影响妇女的策略、政策和措施提供意见,以确保妇女的需要和观点得以融入于政策制订的过程之中。

(1)检讨法例、政策和措施

自提交上次报告至今,妇委会就多项法例、政策和工作范畴作出检视,并向政府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其内容涵盖家庭暴力、医疗、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法律援助、法律改革、教育、人口及可持续发展、为残疾及少数族裔女性提供的服务、女性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及就业等广泛范畴。妇委会定期举行会议,与相关政府决策局及部门讨论法例、政策或工作,并从妇女角度向政府提供有用的意见。

(2)性别观点主流化

自提交上次报告至今,性别观点主流化仍然是妇委会达致提升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的主要策略。我们在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9段告知委员会,妇委会在2002年制定了一份性别观点主流化检视清单(检视清单),以协助政府人员更有系统地应用性别观点主流化。自此,政府在妇委会的协助下,已在不同政策及工作范畴应用检视清单。除了采用检视清单外,不少决策局/部门的人员还应用了性别观点主流化概念,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考虑到男女的需要和观点。妇委会在2006年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分享政府内部使用检视清单的经验。2009年,妇委会根据政府过去推行性别观点主流化和使用检视清单的实际经验,在经征询持份者包括妇女团体、性别课题联络人(联络人)、对性别课题有专门研究的学者等的意见后,对检视清单作出修订。经修订的检视清单已提供给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使用。

我们亦为不同职系和职级的公职人员提供性别敏感度培训,以加强他们对性别议题及性别观点主流化概念的认识。此外,为增强公职人员处理性别议题的能力,政府自2003年起在所有决策局和部门设立联络人网络。同类型的网络亦于2008年在全港18个区议会设立,以协助将性别观点主流化推广至社区。妇委会在推广性别观点主流化方面的工作将于第三条详述。

(3)家庭友善雇佣措施

妇委会认为在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下,两性共同分担家庭责任,不但可推广工作、家庭和生活之间的平衡,亦可让妇女有更多空间全面参与生活各方面的事务。因此,妇委会一直推广采纳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和措施。为在社区推广这个概念,妇委会进行了各种与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及措施相关的工作,包括在2006年与平机会合作进行研究,检视和调查香港对推行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和措施的需求、认知和普及情况;制作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及措施的单张,发放予不同界别;及与劳工处和其他持份者在2007年举办关于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及措施的大型研讨会。在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及措施方面的详情请见第十一条。

(4)研究和调查

妇委会不时进行研究和调查,以掌握香港女性地位和需要的转变。研究和调查的结果亦为制订妇女发展政策方面提供了有用的参考。过去数年,妇委会就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及措施、家长教育及香港妇女在20世纪的发展进行研究和调查。现时,妇委会正进行一项关于香港的女性及男性如何理解妇女在家庭、职场及社会进行地位的调查。除了就与妇女相关的议题进行研究和调查,妇委会亦与香港统计处(统计处)保持紧密联络,搜集并分析按性别划分的统计数字。这方面的情况将于本报告第三及第五条详述。

增强妇女能力

妇委会致力协助妇女充分发挥所长,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就此,妇委会致力缔造更友善的社会环境供女性发挥,让她们透过增强能力更好地装备自己,面对生活上的挑战,甚而带领社会作出转变。

(1)自在人生自学计划

我们在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2段告知委员会,考虑到有不少妇女团体的意见,认为当时的教育和训练课程并非完全切合妇女(尤其是家庭主妇)的需要或兴趣,妇委会当时正研究一项提升能力的学习计划,协助妇女学习必要的技能,以发展潜能。在这个背景下,妇委会于2004年3月推出自在人生自学计划(自学计划)。自学计划由妇委会与香港公开大学、一间电台广播公司及超过70个妇女团体和非政府机构联手推行。

自学计划是一项针对妇女的需要和兴趣而设计的灵活学习计划。自学计划透过面授课程、网上课程和电台节目,让妇女(包括家庭主妇)增进如理财、人际关系、健康及其他实际生活上的知识和技能。自自学计划开办以来,累积报读的学生人数已超过35,000人,这数字尚未包括透过电台节目网罗的庞大听众群。有关自学计划的详情见于第十条。

(2)培育关爱家庭

妇委会非常重视强化两性成为优质家长,以构建和谐家庭及社会。在这背景下,妇委会于2006年进行了《家长教育:核心人生价值调查》,旨在找出适合向子女灌输的核心价值。调查定出了32项核心价值。为向公众推广优质家长教育和调查归纳出的32个核心人生价值,妇委会其后印制了宣传单张,阐述研究的成果及妇委会在提倡优质家长方面所做的工作。

妇委会亦透过与区议会和社区组织合办的优质家长教育先导计划,向社区推广关爱家庭的重要性。先导计划有助建立地区支援网络,让家长分享教育子女的经验和互相帮助。先导计划同时亦提供一个平台,藉此推广优质家长教育。

(3)妇女安全

妇女安全一直是妇委会优先处理的范畴。因应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关注,妇委会于2005年成立了一个专责妇女安全的工作小组,就家庭暴力进行检讨。检讨的过程以互动形式进行,涉及超过50个非政府机构、学者、妇女团体及政府部门。2006年,妇委会出版了题为《香港妇女安全:消除家庭暴力》报告,主张以多范畴的策略消除家庭暴力,并提出21项建议。自此,妇委会与相关持份者保持联系,监察情况的发展。在2009年8月出版的增补报告中,妇委会欣见首份报告内的多项建议已被政府采纳,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亦有良好的进展。详细资料见第五条。

(4)妇女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

妇委会相信让女性参与公共决策过程,有助提升妇女的地位,而充分考虑女性的观点和关注,亦能令社会受惠。因此,妇委会一直与政府保持紧密联系,培育具潜质的妇女,并研究增加女性参与政府咨询及法定组织的方法。在妇委会的建议下,政府于2004年为咨询及法定组织的性别基准定下25%的初步工作目标。在政府和妇委会的通力协作下,政府咨询及法定组织的女性整体参与比率已由2000年12月的17.5%增加至2010年3月的28.1%。根据妇委会的建议,政府由2010年6月起将有关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至30%。有关这方面的详情见第七条。

公众教育

自提交上一次报告后,妇委会继续举办各项公众教育活动,以消除性别成见和定型,并提高公众对性别议题的关注。妇委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包括举办会议、论坛、研讨会和展览;制作电视特辑、电台节目、宣传短片及声带;及筹办各类型的比赛和每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的庆祝活动等。妇委会尤其重视学校教育,期望在学生处于人生的早段开始消除他们的性别定型观念,藉此达致持久的影响。有关自提交上一次报告后妇委会在公众教育方面的各项工作,会在第五条详细讨论。

与各界协作

为掌握香港以外妇女关注议题的最新发展,妇委会透过参加地区性和国际性会议,包括每年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及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的会议,与内地及海外的妇女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此外,妇委会亦不时出访妇女组织,增强对其他地区推广女性权益和福祉工作的了解。

除了海外联系,妇委会亦重视本地妇女团体在捍卫妇女人权方面的贡献和积极参与,而妇女团体在这方面的积极参与更得到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的肯定。妇委会担当政府和妇女组织之间的桥梁,并协助反映妇女组织的关注和需要。妇委会与本地妇女团体及非政府机构保持紧密的伙伴关系,共同为提升香港女性的地位而努力。除了定时与有关团体交流意见外,妇委会亦会适当地与有关团体进行协作。2007年,妇委会制作了一系列的五分钟电视节目,展示和肯定妇女团体在增强妇女能力方面的贡献。2009年8月,妇委会举办了一个题为“承担、超越――廿一世纪女性”的大型研讨会。在会议的前一天,超过25个妇女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了会前活动,展示了21世纪香港女性的不同面貌。会前活动吸引了不同妇女团体相当多的代表参加。有团体建议增拨资源予妇委会,以便妇委会与妇女团体推行协作计划,以推广妇女福祉。我们会在考虑如何加强妇委会日后的桥梁角色时,考虑有关建议。

2007年,政府成立家庭议会,负责从家庭角度,就支援和强化家庭向政府提出意见,以及就与家庭相关的政策提供策略方向和优次。有论者担心随着家庭议会的成立,妇委会的角色会被削弱。事实上,家庭议会提供一个高层次的平台,让各政策局和不同界别从家庭角度讨论一些重大议题。另一方面,妇委会则是负责促进妇女的福祉和权益的中央机制。基于家庭与妇女事务两者的紧密关系,妇委会主席获委任为家庭议会的当然委员。故此,妇委会可从妇女角度向家庭议会提供意见,并促进妇委会和家庭议会之间的合作。

有评论对妇委会作为中央机制的有效性表示关注,我们认为妇委会一直扮演有效和重要的角色,从宏观的角度就妇女关注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自成立以来,妇委会一直就广泛的政策议题为政府提供宝贵的意见,涉及的范畴包括福利、教育、公共事务参与、安全、就业、持续发展及卫生等。此外,妇委会与妇女团体及相关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并有效向政府反映它们的意见,让政府人员更能在政策制订过程中考虑女性的需要和观点。举例说,因应妇委会的工作,政府为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订立性别基准,其后更将有关基准提高。此外,政府在广泛征询妇委会和相关持份者的意见后,近年亦加强了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妇委会会继续就妇女事务的宏观策略提出建议,并制定长远目标和策略,促进本港妇女的提升和发展。

第三条适当措施

(一)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依据

如共同核心文件中“保障和促进人权的概况”的章节所详述,香港特区有广泛的架构保障人权。有关保障同样适用于香港的男性和女性。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香港特区就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撰写的首份报告已于2010年8月31日提交联合国。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士能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士固有尊严的尊重。正如其第三条所述,《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原则亦包括男女平等。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六条订明,缔约国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受到多重歧视,并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妇女及残疾女孩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第六条更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强,目的是保证妇女能行使和享有《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6.5条亦规定缔约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和政策,包括以妇女为重点的立法和政策,确保查明、调查和酌情起诉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凌虐事件。《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8.2(2)条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女孩,可以利用社会保护方案和减贫方案。

有关残疾妇女的立法及行政措施将于第13条详细讨论。

除了《公约》及《残疾人权利公约》外,其他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人权公约还包括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5段中提及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正如本报告第二条所述,《性别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就消除基于性别、种族、家庭岗位及残疾的歧视作出规定。

(二)性别观点主流化

妇委会制订了一份检视清单以协助政府更有效进行性别敏感度分析和评估各项政策及工作对两性的影响。自2002年推出检视清单后,政府已在不同的政策及工作范畴逐步应用性别观点主流化概念和检视清单。截至2010年3月,检视清单已被应用于近40个与妇女有关的特定政策及工作范畴,范畴涉及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服务、女性在咨询和法定组织的参与,以至公共楼宇和设施的设计、政府的统计数字搜集等等。此外,许多决策局和部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均应用性别观点主流化概念,把两性的需要和观点纳入其中。

根据政府多年来在应用检视清单和推行性别观点主流化概念方面取得的实际经验,妇委会于2009年对检视清单进行检讨和修订,以更有效地协助政府人员更有系统地把两性的需要和观点纳入政策制订及推行工作的过程中。

为促进在政府内部推广性别观点主流化,自2003年起,我们在所有决策局和部门设立联络人网络。联络人大多为首长级人员,他们在所属的决策局及部门担任咨询人,同时亦是推行性别观点主流化的联络点。他们亦协助提升所属机构对性别课题的认识和了解。联络人会不时会面,讨论在政府进一步推广性别观点主流化和性别意识的方法。

按联络人的建议,政府制作了有关性别观点主流化的资料单张和入门网站,供所有公务员参阅。该网站载有关于性别观点主流化的资料和应用情况,并提供相关网站的连结,又列载了于不同政策或工作范畴曾应用性别观点主流化的实例。该入门网络已于2009年7月上载至劳福局的网站,以加强公众对当局推行性别观点主流化工作的认识。

要在不同政策范畴应用性别观点主流化,必须先让公务员对与性别有关的课题有更佳的认识和敏感度。为此,劳福局一直为公务员提供培训,增强他们对性别课题和性别观点主流化概念的认识。超过4,800名不同职系及职级的公务员经已接受各类与性别议题相关的培训。个别部门例如香港海关和社会福利署(社署)已把性别课题相关的培训,纳入部门定期举办的培训课程。

作为政府推动性别观点主流化的重要伙伴,妇委会在加强公众认识性别观点主流化方面作出重大努力。这从妇委会于2006年1月出版《性别观点主流化:香港经验》的小册子,以巩固相关决策局和部门在推广性别观点主流化的经验可见一斑。小册子包纳了12个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成功应用性别观点主流化的案例。

妇委会自2008年起在区议会设立联络人网络,将性别观点主流化推广至社区。现时,18个区议会均选定一位议员担任联络人,以促进与妇委会的沟通和合作。妇委会委员亦定期探访区议会,介绍性别观点主流化和讨论落实有助妇女发展和提升妇女福祉的活动。例如,在妇委会的邀请下,不少区议会已举办妇女领袖训练计划,发展地区妇女的领导潜能。一些区议会亦成立了专责工作小组,以讨论性别议题及在地区为妇女举办充能活动。

有评论关注政府推行性别观点主流化的进度。正如上文所述,政府已逐步在不同政策及工作范畴应用性别观点主流化。除了已采用检视清单的特定范畴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人员亦已在日常工作流程中应用性别观点主流化概念。我们会继续在政府内透过培训和宣传的工作,提升政府人员对性别观点主流化的认识。

有评论要求政府考虑采纳性别预算。与性别观点主流化相似,性别预算的目标是确保男性和女性均可公平地获得并受惠于社会的资源和机会,以促进妇女发展和两性平等。事实上,政府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已考虑到女性在不同方面的需要。举例来说,在教育、社会福利和医疗这三个占政府经常性开支最多的范畴中,其服务使用者约有一半是女性,反映香港的女性与男性均可同样受惠于社会的资源。我们将继续加强推行性别观点主流化,同时亦会密切留意世界各地有关性别预算的发展。

(三)有关妇女的研究、调查和数据搜集

由于性别分类的数据对进行性别分析和制订具性别敏感度的政策均十分重要,故政府对性别分类数据的搜集和整理非常重视。为此,统计处负责搜集和整理多项有关性别的分类统计数字,部分主要统计数据载于附件3A。这些统计数字大部分已于统计处的统计报告内发表。至于因篇幅所限而未能在报告内罗列的仔细分项数字,统计处可因应个别数据使用者的要求,提供更详尽的资料。

除整理附件3A所载的统计数字外,自2001年起,统计处每年均会编制关于性别统计的综合统计刊物《香港的女性及男性――主要统计数字》。年刊内收录了取自不同来源的性别分类统计数字,反映香港女性与男性的社会及经济状况,包括人口特征、教育水平、就业情况、健康状况、公共事务的参与情况等,为公众提供一个方便的参考。此外,一个有关性别统计数字的专题网页已于2010年初在统计处的网站内推出,以进一步方便市民大众使用有关性别统计的资料。

妇委会定期出版小册子,引用统计处年刊内的资料和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数据,刊出香港特区女性的重点统计数字。小册子为妇女团体、广大市民和国际社会提供了方便和有用的参考,让他们了解妇女在香港特区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

此外,妇委会亦继续就妇女议题开展及进行独立调查和研究,务求更深入了解香港特区妇女的情况,以协助制订促进妇女福祉的策略。妇委会自上一次报告后进行了下列的调查和研究:

于2003年9月发表就时间运用和影响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因素进行的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

于2006年6月发表与平机会合作进行的一项有关“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及措施”的调查;

一项有关家长教育核心人生价值的研究,内容包括文献回顾,焦点小组讨论,及与家长、教育工作者、家长教育专家等深入访谈;并进行针对学校校长、学校社工、家长教师协会的家长代表、家长和子女的调查。这项研究的结果已于2006年9月公布;

一项有关香港女性发展的研究,包括大事回顾、近百年香港女性先驱、近二十年香港女性状况的转变,及香港妇女团体的发展。研究资料用于妇委会在2007年举办的“香港女性飞跃百年展”;及

一项有关社区对性别课题看法的电话调查,内容包括性别定型、性别观点主流化、妇女充权、妇女的贡献,香港妇女在未来五至十年的主要关注,以及香港特区整体的性别平等情况。这项调查的结果已于2009年3月公布。

妇委会正进行一项大规模的住户调查,以评估香港特区男性和女性对妇女目前在家庭、经济参与和社会参与的状况的不同看法。研究结果将在2010年年底发表。

第四条暂行特别措施

本条的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9至41段所述有关为促进妇女的权益和福祉的长期措施,及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及保护女性所作的特别措施维持不变。

就本条所载入的保留条文

鉴于《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中国政府代表香港特区将《公约》的主要目的理解为根据《公约》规定减少对妇女的歧视,因而不将《公约》视为规定香港特区必须废除或修改任何向妇女暂时或长远地提供较男子更佳待遇的现有法律、法规、风俗或习惯;在解释中国政府代表香港特区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其他条文所承担的责任时,须以此为依据。

第五条定型及偏见

(一)由妇女事务委员会进行的性别定型调查

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42及43段提及,妇委会一直进行调查,藉以了解大众对性别议题的看法和观感。根据妇委会在2009年进行的调查,性别定型在香港特区仍然普遍,社会上仍存有性别不平等。调查发现性别定型在年长男性中更为普遍,但较年轻的组群对性别平等的概念则更为接受。

(二)公众教育工作

政府与妇委会合作,继续致力在教育和传媒方面消除性别定型。自上一次报告后,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详述如下。

推广《公约》的工作

政府一直与妇委会合办多项宣传及公众教育活动,以加强社会大众对《公约》的了解。这些活动包括举办研讨会、在公共图书馆、社区中心及政府建筑物举行巡回展览,以及为全港中小学安排超过150场互动教育剧演出。我们亦推出了一系列宣传物品,包括小册子、卡通书籍、短片及通讯等,并广泛发给公众,增加公众对《公约》的认识。

为加强公众对妇女权益的了解,多个妇女团体亦举办了一系列地区性公众教育活动,包括标语创作比赛、大使训练计划、话剧比赛及地区嘉年华会等。

妇女事务委员会

除了致力推广《公约》,妇委会亦举办各项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以减少社会上的性别成见和定型,并加强公众对性别议题的认知。自上次报告至今,委员会推行的公众教育活动包括:

在2006年举办“携手共建和谐社会”研讨会,让超过400名来自香港特区和内地的参加者可藉此机会与社会各界关注妇女事务的人士深入讨论与妇女福祉相关的课题,共同探讨促进两性平等、提升妇女地位的未来方向和策略;

在2009年8月,妇委会举行题为“承担、超越――廿一世纪女性”的研讨会,除了提供平台以检讨香港特区在落实《公约》各范畴的情况外,亦提供了机会让参加者讨论与妇女发展及福祉有关的事宜,并就香港特区进一步推动两性平等和提高女性地位的未来路向及策略交换意见。研讨会吸引了超过500位来自团体、相关非政府机构、专业团体代表,以及政府人员和学生等参加;

制作并在电视和电台播放两套以关爱家庭及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宣传短片和宣传声带;

制作和播放两辑各十集的电视剧集,内容涉及增强女性能力、性别认知、关爱家庭、妇女安全、性别成见和障碍等题材;

制作和播放一套24集的《华彩半边天》5分钟电视特辑,表扬本地妇女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在增强妇女能力、协助妇女建立自信和独立,和活出更精彩人生的成就和贡献。特辑内容包括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家庭主妇、残疾妇女和妇女健康等;

举办“香港女性飞跃百年展”展览和征文比赛,介绍香港妇女在各方面发展的历史,并提高公众的性别意识;

制作和播放有关性别课题的电台节目,如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及措施、妇女的经济参与等;

在2008年举办以大专生及中学生为对象的性别观点辩论比赛,提高学生对性别课题的兴趣和认知,协助他们深入了解各项性别课题;

每年举办国际妇女节庆祝活动,包括以“女性领袖风范”、“男与女:平等伙伴关系?”及“妇女参与是经济发展的关键”为主题的讲座;

在2010年举办中学生性别意识短片创作比赛及工作坊,藉以提升年青人的性别意识及性别平等观念,提高他们对性别课题的认知;及

分别在2004及2005年与平机会合办“防止性骚扰――大学论坛”和“全港大专生性别认知迎新游戏设计比赛”。

妇委会现正计划于2011年推出一辑全新的电视剧集,以展示在21世纪香港不同年龄组别的女性的共同经历,以及她们如何面对生活中的各项挑战。

平等机会委员会

平机会继续透过各种公众教育活动和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包括:

印制指引和参考资料于研讨会和培训工作坊,并透过社区外展计划派发;

定期更新平机会网页,提供有关男女平等的最新资料和发展。网站备有(i)防止薪酬性别歧视的资料、(ii)防止校园性骚扰的网上培训教材套、(iii)防止校园性骚扰的问与答,和(iv)有关性别问题的实况剧集;

举办研讨会和会议,以促进公众对性别歧视和家庭岗位歧视的认识。例如:于2007年举办“促进男女平等――瑞典与香港经验”研讨会,集中讨论近年提高男女平等的情况,而2004年举办的“防止性骚扰大学论坛”则讨论到各种打击校园性骚扰的方法;

从2004年至2009年共举办了1,679场有关反歧视法例的讲座,参加人数达82,852人,分别来自政府部门、学校、商界、社区组织和其他关注机构;

自2004年起已于热门购物商场和铁路车站举办50次展览,推广平等机会概念和法例;

“社会参与资助计划”支援和鼓励社会机构制订推广平等机会的计划。从2004年至2009年,约有30%获批准的计划与推广男女平等和一般平等机会概念有关;

推行以青少年为对象的公众教育活动:

(i)赞助话剧和木偶剧到学校演出;

(ii)有关平等机会的特备教育电视节目,提高公众对条例的认识;

(iii)自2002年开始举办“无定型新人类”青少年师友计划,致力消除性别和残疾定型观念;

(iv)为提高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以及防止校园性骚扰,于2005年举办了“全港大专生性别认知迎新游戏设计比赛”;及

宣传运动:

(i)巴士广告,宣扬平等机会讯息;

(ii)自2004年起推出两出有关怀孕歧视的电视宣传短片、9集有关《性别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实况剧和自2006年起在香港电台和商业一台播出26集有关《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播音节目;

(iii)在不同的展览会(如每年的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及其他会议场合)摆设展览摊位。

尽管妇女在性别方面的特性或特征已不再是香港社会的言论禁忌,但有媒体肆无忌惮地将妇女胴体性化的做法是否一种妇权解放则值得质疑。平机会于2008年进行了一项研究,以更全面地了解公众对传媒描述女性形象的看法,以及传媒对造成这种看法和对妇女的性别定型所起的作用。研究结果显示,杂志和报章所描绘在性方面的标准和定型观念对公众有深切影响,对于青少年对性、身体形象和社会规范的看法影响尤深。许多人对广告和新闻图片中表现的性别描述感到不自在,但他们以为社会接受这样的广告和图片。这可能是由于公众经常接触到这类媒体,便以为社会普遍接受。令人关注的是这些涉及性的内容,强化了妇女是性对象,和女性的价值在于外表等性别定型观念。平机会制作新高中课程通识教育科的《通识教育科教材套》时,已把一些研究结果纳入教材内。预计该教材套能提升年青一代的批判思维,提高他们就社会上媒体对性别定型观念及性别角色影响的关注。

公民教育委员会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47段所述,公民教育委员会是民政事务局辖下的咨询组织,负责在校外推广公民教育,以及提升市民的公民意识。自2007年7月1日起,有关人权政策的事务,由民政事务局转交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鉴于人权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其中一环,公民教育委员会继续在合适的情况下,促进市民认识和尊重人权,例如在辖下刊物刊登推广人权、平等机会和消除歧视等概念的文章。此外,公民教育委员会也继续在公民教育活动资助计划下向社区组织提供资助,用作举办推广人权教育的活动。

(三)管制传媒发放色情物品和带性别歧视的讯息

有关管制传媒发放色情物品和带性别歧视的讯息情况,大致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49至52段所述相同。其中,《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于2003年作出修订,有关情况于下文阐述。此外,政府于2008年落实全面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一阶段公众咨询报告已于2009年7月发表。根据公众咨询收到的意见,政府现正研究进行检讨该条例的进一步工作。所收集到的意见,包括有关淫亵物品审裁处的组成的意见,也会被包括在检讨范围之内。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2003年制订的《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加强保护儿童免被利用进行各类色情活动,包括儿童色情物品、儿童色情表演以及儿童性旅游活动。为有效打击儿童色情物品,条例从源头入手,截断需求。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属严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监禁五年和罚款100万港元(13万美元)。生产、发布或宣传儿童色情物品,一经定罪,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监禁八年和罚款200万港元(26万美元)。

为打击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条例并扩大《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中24项性罪行条文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在香港以外地方对儿童作出的行为。有关的24项罪行在《刑事罪行条例》附表2中列出,并载于附件5A。

此外,任何人安排或宣传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或促致儿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最高可被判监禁十年和罚款300万港元(38万美元)。

在最近的一项判决中,上诉法庭在对一名首次违反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并被定罪的违例者量刑时,颁下四个级别的量刑指引。根据指引,判刑会大为加重,进一步加强该条例的阻吓力。

香港警务处(警方)运用条例所赋予的新增权力,加强针对儿童色情物品的执法行动,并会继续与海外执法机构和本地团体保持密切联系,互通资讯及情报、监察整体情况,以及更新调查技巧的最新发展,以打击儿童色情物品及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

(四)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

国际公约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54段所述,政府矢志恪守各项国际公约的原则,包括《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上述公约均包含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的条文。2008年8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当中第16条亦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残疾人士在家庭内外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基于性别的剥削、暴力和凌虐。此外,除《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提供的保障外,政府已采取下文各段所述的各种政策和措施,藉以履行《公约》中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承诺。

立法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

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56段所述,《刑事罪行条例》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继续适用,以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除了上文提及《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的实施外,《2003年证据(杂项修订)条例》修订了《证据条例》(第8章)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删除了有关丈夫和妻子在刑事程序中提供证据方面法规上的不足之处。

正如第二条第25段所述,前《家庭暴力条例》最初于1986年制定,旨在让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令,迅速在短暂期内免受骚扰。在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的第58段,我们告知委员会会在检讨前《家庭暴力条例》的适用范围时考虑收集所得的意见及建议。

经过审慎的考虑,我们分别透过《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及《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对前《家庭暴力条例》作出多项修订,以加强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我们特别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阔至包括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不论同性或异性的同居者、前同居者及其子女;及直系和延伸家庭关系成员。其他主要的修订还包括赋权法院:

在根据条例发出禁止进入令时,可同时更改或暂停执行关乎相关儿童而现行有效的管养令或探视令;

可在合理地相信施虐者相当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或有关儿童的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在发出强制令时附上逮捕权书;及

规定施虐者参与获社署署长核准的反暴力计划,以改变导致其获发出该强制令的态度及行为。

在检讨的过程中,政府征询了社会各界(包括立法会、妇委会、妇女团体、非政府机构及少数性倾向团体)的意见。不同团体亦获邀出席相关的立法会会议表达对法例修订的意见。

有论者关注到,缠扰行为是一项现行法律及政策均未有充分处理的社会问题。他们促请政府采纳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有关缠扰行为的建议,针对缠扰行为进行立法。政府正详细研究法改会关于缠扰行为的报告,以计划下一步工作,并准备就此展开公众咨询。

家庭暴力

(1)资源分配

在上次结论意见中,委员会建议政府应提供充足资源,打击对妇女作出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行为,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述资源拨备的情况。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59段提及,我们采取了三管齐下的方式,即提供预防、支援和专门服务,以防止及处理家庭暴力。除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服务外,我们认为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支援,如幼儿服务、家庭危机介入及辅导服务等,将有助预防及解决家庭冲突,避免问题演变为暴力事件。为此,我们已向社署投放大量资源,三管齐下向有需要的人士和家庭提供支援。社署在这方面的实际开支已由2004-05年度的13亿港元(1.67亿美元)增至2009-10年度的18亿港元(2.3亿美元)。

为了加强社署处理家庭暴力的能力,社署辖下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服务课)的社工数目,已由2004-05年度的105人增至2010-11年度的168人,增幅达60%。这些富经验并负责处理严重/高危家庭暴力个案的社工,配合另外约1,000名负责在社署及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内服务的社工,共同协助有困难家庭。

(2)预防措施

上一次报告后,政府已加强为面对家庭暴力风险的人士及家庭提供的支援和服务。下文详述政府及其他服务单位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

我们在上一份报告第二部分第61段告知委员会已设立15所试验性质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社署自此已将所有家庭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如家庭支援及资源中心和辅导单位的服务重整,并在全港设立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40间由社署营办和21间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提供一系列的预防、支援和补救服务,包括亲子活动、咨询服务、资源角、义工发展服务、外展服务、支援/互助/治疗小组、教育/发展小组及活动、实物支援服务、经济援助、辅导和转介服务等,以整全的方式满足个人/家庭不断转变的需要。

除了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服务外,我们亦开展了下列的措施以促进家庭关系和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及早介入和支援:

为鼓励危机家庭及早接受支援,社署在2006年开始于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课及精神科医务社会服务部推行“家庭支援计划”,旨在主动外展接触那些极需援助但又不愿接受服务的家庭,包括那些处于受家庭暴力、精神病和社会疏离等问题威胁的边缘家庭。在2007年4月至2010年3月期间,计划共将35,126个个人/家庭联系到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课或社区的其他服务。此外,截至2010年3月底,全港的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两间综合服务中心及11队服务课共有3,421名志愿人士成为家庭支援者,协助有需要的家庭;

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七支家庭支援网络队(网络队),将继续为居于旧市镇的弱势家庭提供外展及社区网络,和适时介入服务;

社署于2008年10月委托非政府机构营办新的热线及外展服务。由非政府机构成立的服务队负责提供24小时的热线服务,并为那些面对紧急情况而需要社工即时介入的特定组群提供外展服务。自2009年12月起,热线及外展服务队亦为怀疑被虐的配偶提供外展服务;

如上一份报告第二部分第71段所述,社署的临床心理学家会继续为有需要的人士(包括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专门的服务;

自2002年成立以来,社区投资共享基金(共享基金)一直为社区自发举办的计划提供种子基金,资助各类社区计划,包括以改善家庭关系和鼓励家庭建立互助网络为目标的计划,藉以加强他们处理家庭暴力的能力。共享基金至今已拨款约港币2亿元(2,560万美元)资助超过200个计划。有关共享基金的进一步资料见报告第13条;及

教育局透过家庭与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组织一系列的活动,持续发展家长教育。有关活动包括专题研讨会、家校周年大会、理念及技能的培训,以及每年出版学校概览等等。教育局亦拨款资助学校的家长教师会及18区家长教师会联会,举办推动家校合作及发展家长教育的活动。

照顾年幼子女是父母的责任。为支援一些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包括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而暂时未能照顾子女的父母,社署透过资助非政府机构提供多种日间幼儿服务和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以配合家长在照顾儿童方面的不同需要。社署在2008年,透过非政府机构及社区团体,推行先导性质的邻里支援幼儿照顾计划。该计划旨在为有需要的家长提供更具弹性的幼儿照顾服务,使他们可享有常规服务以外的另一个选择,同时亦藉此推广社区参与和邻里守望相助的精神。服务模式有两种:(i)为六岁以下幼儿提供社区保姆服务;及(ii)为三至六岁以下幼儿提供中心托管小组服务。为提供弹性,计划于晚上、部分周末及部分公众假期均提供服务;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可获服务费用减免。服务使用者、保姆、营办机构及其他持份者均对计划提出正面的评价。

有评论建议政府应增加在“邻里支援幼儿照顾计划”下给予照顾者的资助,为促使妇女参与成为照顾者提供诱因。我们必须强调,“邻里支援幼儿照顾计划”并非一项就业计划。计划的目的是为有需要的家长提供具弹性的幼儿照顾服务,并促进社区参与及邻里互助。亦有论者建议政府应考虑将计划扩展至包括为六岁及以上儿童提供托管的服务。我们相信,为6至12岁的儿童而设的“课余托管服务”,提供了包括功课辅导、家长教育、技能学习和较多社交活动等服务,因此更能切合他们的需要。尽管如此,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因突发时故而急需安排幼儿托管服务),服务提供者可酌情为六岁或以上的儿童提供托管服务,以确保有关儿童获得适当照顾。

为提高公众对加强家庭凝聚力的重视和鼓励有需要人士及早求助,社署自2002年8月起推行“凝聚家庭,齐抗暴力”的宣传活动计划。透过这项计划,社署每年均推行全港性和地区性的活动,以回应预防虐儿、虐偶、虐老、性暴力及自杀五大主题,并特别强调跨专业、跨界别、跨部门合作及社区参与对打击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3)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支援及专门服务

过去数年新举报虐待配偶和儿童个案而涉及女受害者的数目如下:

新举报涉及女受害人的虐偶个案数目

年份

新举报个案数目

2003

2 925

2004

2 990

2005

3 153

2006

3 749

2007

5 169

2008

5 575

2009

4 012

新举报虐待儿童个案的数目

年份

新举报个案数目

2003

303

2004

362

2005

462

2006

467

2007

571

2008

508

2009

589

我们相信上述新举报个案数字的增加是由于人口结构、社会和经济出现急剧变化而削弱了家庭凝聚力,及公众对尽早寻求介入的重要性有所提高而带动。为处理有关问题,社署加强了下文提及的支援及专门服务,以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

社署的服务课负责处理大部分的虐待儿童及虐待配偶个案,提供包括外展、危机介入、个案和小组治疗,以及为儿童提供法定保护等综合服务。服务课亦会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适当地为受害人安排经济援助、法律援助、心理评估和治疗、房屋援助及儿童照顾等其他支援服务。服务课的数目已由2000年的5队扩展至2010年的11队,而相关的社工数目亦由同期的55人增至168人。

为应付不断增加的服务需求和在经常接获家庭暴力个案举报的地区提供更方便的服务,社署在2008年8月加设临床心理服务课,专责处理家庭暴力个案。临床心理学家与服务课的社工紧密合作,发展专为临床家庭暴力管理而设的评估工具和其他个人及小组的治疗模式。

除了扩展有关专业单位外,社署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亦推行了不少改善及新措施。我们自2005年10月起增拨额外资源,加强妇女庇护中心在办公时间内外所提供的社工支援服务。此外,新的(第五间)庇护中心已于2009年开始投入服务,为女受害人及其子女提供40个额外宿位,将宿位总数由2001年的120个进一步增加至2010年的260个。

考虑到受害人的权益和安全,自2006年起,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警方采用了“一家庭一小队”的模式,安排同一个调查小组负责跟进涉及同一家庭的案件。警方亦推行了受害人管理措施,采取统一和协调的方式对待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因应每宗案件的风险和严重程度主动采取积极的支援措施。

社署最近推行了一项新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支援计划”。该计划由政府拨款予非政府机构营运,以加强支援家庭暴力受害人,尤其是那些进行司法程序的人士。透过此计划,受害人可获得法律程序的资料及社区支援服务的资讯(例如法律援助服务、房屋及幼儿照顾等),他们亦可获得情绪支援,并在有需要时获陪同进行有关的司法程序。我们期望透过与个案社工紧密合作,可以强化受害人的能力,让他们尽早回复正常生活。

(4)检控

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表达了对家庭暴力个案检控率低的关注。在2006至2009年,警方处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分别有1,811宗、2,505宗、2,341宗和2,373宗,交由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数目分别为1,408宗、2,199宗、2,060宗和1,951宗,分别占警方在该段期间接获举报的该类案件总数的77.7%、87.8%、88%和82.2%。

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及把施虐者绳之于法,律政司于2006年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寻求措施以保护受害人权益。工作小组在同年11月发表《检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就应如何对待家庭暴力受害人和保障其权益提供指引。除阐释何谓家庭暴力和检控人员应担当的角色外,有关政策亦就检控工作提供指引;鼓励有关方面避免延误;订立受害人支援的优先次序;检讨守行为令的使用情况;及寻求对犯案者施以适当程度的刑罚。

律政司亦已实施多项措施,尽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例如,检控人员须于接获警方的案件档案起计七个工作天内就家庭暴力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假如延误属无可避免的话,警方会把情况告知受害人,并解释延误的原因。检控人员亦会确保法庭的程序一律加快进行,并同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让证人/受害人以视像方式作证。此外,家庭暴力案件会尽可能以中文审理,以减省翻译的时间。

委员会亦于上次结论意见中建议增强妇女利用司法的能力。为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司法程序,律政司辖下的刑事检控专员于2009年9月发出《对待受害者及证人的陈述书》(《陈述书》),目的是提供合适指引,确保检控人员集中关注受害者和证人的利益,并在刑事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充分顾及他们的权利。举例来说,根据《陈述书》,检控人员应寻求加快处理案件,尤其是涉及儿童及其他易受伤害证人的案件。在有充分理由支持下,检控人员应向法庭提出合适的申请,为有特别需要的证人安排措施,例如作供时,以屏障遮蔽证人,以及运用双向闭路电视,使证人可以在法院外透过电视联系方式作证。此外,检控人员亦应尽力确保证人知悉有关的法院的安排、可提供的设施以及案件的进展,并确保其私隐权和保密权受到尊重。这些措施将有助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在进行司法程序时的焦虑和不安。

有评论建议应成立专责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院,让有关案件更快得到处理。司法机构认为,现时就设家庭暴力专责法院的理据尚未确立。有关的考虑因素如下:首先,家事法庭会按情况在有需要时,优先处理涉及家庭暴力个案的紧急申请,例如将子女带离香港的申请或强制令申请。其次,在处理家庭暴力个案方面,已于2008年10月起订立机制,加快排期处理合适的家庭暴力个案。此机制一直运作良好,应能回应公众对家庭暴力个案是否获得及时处理的关注。

(5)为家庭暴力施虐者提供的治疗和辅导

社署提供的服务不仅涵盖家庭暴力受害人,亦包括施虐者。2006年3月,社署推行一项为期两年的“施虐者辅导先导计划”(先导计划)。先导计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非政府机构推行,针对曾使用较轻微暴力虐待配偶而未被社会服务提供者识别的施虐者。有关机构透过广泛的宣传及推广活动,接触潜在的施虐者,让他们明白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鼓励他们参加先导计划小组;第二部分的先导计划由社署推行,透过比较小组及试验小组以搜集数据进行成效评估。在先导期内,计划为合共267名施虐者提供专门治疗服务,而评估结果证明计划能有效协助施虐者减少其施虐行为和改善他们的婚姻状况。鉴于成效显著,社署已将施虐者辅导服务加入成为对施虐者的常规服务。

此外,正如上文第93段所提及,社署推出了一项新的“反暴力计划”,藉以改变施虐者的态度和行为。反暴力计划属心理教育性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施虐者,并由非政府机构参与推行。随着《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的实施,反暴力计划的服务对象亦于2010年1月起扩展至包括同性同居人士。

(6)妇女事务委员会的安全报告

鉴于社会对家庭暴力日益关注,妇委会于2006年1月出版了名为《香港妇女安全:消除家庭暴力》的报告。该报告旨在为香港消除家庭暴力提供框架,并勾划出相应策略,以增强受害人能力、预防暴力发生、提供及时和有效的介入,以及提供社区教育及支援。

在咨询超过50个团体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后,妇委会建议采用跨界别的社区介入方法处理家庭暴力。妇委会建议五项主要模式,即增强妇女能力;预防、教育和社区支援;早期识别与介入;刑事法律应对机制;及研究、资料分享及结果发布,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妇委会同时提出21项建议,包涵法律改革、服务、宣传、专业知识分享、性别观点主流化及性别相关培训,以及及早识别和介入。

2009年8月,妇委会出版《香港妇女安全:消除家庭暴力――最新进展及未来路向》增补报告,以检视自第一次报告于2006年1月出版后的进展。妇委会欣见各方面的进度良好,例如:修订《家庭暴力条例》、改善警方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的程序、加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福利服务和为施虐者提供的介入计划、透过公众教育增强公众对问题的关注,以及为前线专业人员提供培训等。此外,妇委会亦表扬非政府机构、社区组织和妇女团体在社区和邻里的层面举办计划和活动,配合政府在增强社区支援网络及提升公众关注家庭暴力的工作。

(7)研究

为加深对家庭暴力的了解,以及辨识有效的预防及介入策略,社署委托香港大学进行有关虐待儿童和虐待配偶的研究。该项研究已于2007年6月完成,并制定了新的危机评估工具供曾接受训练的专业人员使用。

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服务

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鼓励政府重设为被强暴的受害人而设的危机中心,以确保性暴力受害人获得专门的照顾和辅导。经审视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后,当局已于2007年推出新的全面和一站式服务模式,多方面支援性暴力受害人。2007年3月,一间非政府机构在社署奖券基金的支持下,以试验形式营办为期三年的“芷若园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芷若园)。这新的综合服务中心为两性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24小时适时、专业和专门的服务。芷若园的服务包括为成人性暴力受害人和面对家庭危机或家庭暴力的人士或其家庭提供短期住宿服务、24小时公众热线服务、辅导和即时外展/危机介入服务等。由于芷若园运作表现理想,并得到服务使用者和前线专业人员的正面评价,由2010年1月起,芷若园获得社署经常性的拨款,以延续其运作。另一方面,在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87段提及的另一所危机中心“风雨兰”,亦在公益金的资助下,继续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服务。

在执法方面,为减轻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受害人在重述不幸遭遇时的焦虑,警方设立了易受伤害证人家居录影室,提供一站式设备,让受害人在友善的环境中进行会面录影,并在有需要时接受法医检验。

特区政府一向致力打击性暴力。警方会专业地处理所有涉及性暴力个案的举报,并作出全面的调查。如有充分证据显示有刑事罪行发生,警方会采取坚决果断的行动并进行拘捕。警方亦会透过预防、教育以及向公众提供个人安全建议,包括如何避免成为性罪行受害者,以打击性罪行。此外,为了向受害者提供更佳服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本地及海外性暴力案件的发展。

有评论关注女童和智障人士在免受性暴力对待方面的预防措施,并促请政府汇报让聘用从事与儿童和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相关工作雇员的雇主,查核其雇员性罪行的刑事纪录的进展。在这方面,法改会曾于2008年进行咨询,研究应否设立一个被定罪性罪犯登记制度。法改会于2010年2月发表报告,建议采取临时措施,设立一个行政机制,让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可查核其雇员有否性罪行刑事定罪纪录。长远来说,法改会将研究应否引入一套全面的法律机制,以及避免在进行这类查核时无理地侵犯罪犯(或其家人)的私隐权及其他权利。政府正研究落实法改会的建议。

打击暴力的跨界别合作

有评论认为专业人士之间在打击暴力方面的协作应进一步加强。政府认同各政府部门、专业人士及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协作对预防及处理家庭和性暴力均十分重要。

承自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89段,防止虐待儿童委员会和关注暴力工作小组,继续就解决虐儿、虐偶及性暴力的问题的策略和措施向政府提出建议。

在地区层面,社署在全港设立了家庭及儿童福利地区协调委员会及处理家庭暴力地区联络小组,让有关专业人士商讨如何在地区加强合作,处理家庭暴力,尤其是高危个案。

在个案层面,有需要时,服务课及其他单位的社工会召开跨专业个案会议,就有关个案分享其知识及资讯,共同为有需要人士制定最适切的福利计划。

政府非常重视受害人的安全,因此特别加强社署和警方在处理高危家庭暴力个案方面的合作。具体改善措施包括:

非自愿性转介高危个案――自2003年起,警方与社署设立了转介机制。在机制下,警方会在取得家庭暴力个案受害人及/或被指称的施虐者的同意后,把他们转介社署接受跟进服务。根据这个机制,若个案被评为高危个案,而经一名警司亲自复检后认为有必要作出转介,则警方可在未经受害人及/或施虐者同意的情况下转介个案。转介个案的过程中亦设有回复机制,以加强前线警务人员与社工之间的沟通。在接获警方转介后,社工会作出确认,并通知警方负责社工的联络资料,以及受害人及/或施虐者有否接受跟进服务;

紧急转介高危个案机制――如某家庭暴力案件被识别为高危个案并需要紧急迁离或/及转介,警方会安排受害人即时入住庇护中心,及/或联络社署外展小组提供实时危机介入;及

警方转介直线――为使警方在处理紧急及高危个案时可以尽速获得专业意见及/或即时社工支援,社署自2006年10月起为警方设立24小时转介直线电话。如有需要,社工会联同警方执行外展职务,以处理危机情况。

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91段所述,社署亦与房屋署(房署)保持紧密联系,为确实有急切需要解决房屋问题的人士及家庭(包括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住屋援助。有关住屋援助的程序已于2007年进一步简化。在新安排下,房署会就所有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资格审核。房署会就那些不符合署方现行政策准则,但或有社会或医疗理据支持而值得特殊考虑的申请,征询社署或相关非政府机构的意见和协助。

虽然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在为有需要家庭提供儿童福利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儿童死亡个案仍时有发生,并引起公众的关注。在咨询防止虐待儿童委员会及参考海外经验后,社署于2008年2月推行“检讨儿童死亡个案先导计划”。这项计划旨在找出于2006及2007年内发生的儿童死亡个案的模式和趋势,从而制订预防策略,并促进跨专业及跨机构合作,以预防儿童死亡。先导计划下成立的检讨委员会成员来自不同界别,包括医疗、临床心理学、社会福利、法律、教育、学术及家长代表。检讨委员会已于2010年1月就2006年个案的检讨结果发表了其首份报告,并建议多项改善措施,供各政府部门参考。在拟备此报告时,检讨委员会正检讨2007年的儿童死亡个案并对先导计划进行检讨。最终检讨报告将于2011年年初发表。

资讯系统

社署设立中央资料系统,监察新举报虐待配偶、性暴力及虐待儿童个案数字的趋势。搜集所得的统计资料为社署在提供服务及制定打击家庭暴力的策略方面提供有用及客观的参考。

另外,警方设有中央家庭暴力资料库,载有过去三年内发生涉及家庭暴力、虐待儿童、虐待老人及失踪人口的资料。资料库会就在设定时限内重复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自动向督导人员发出警报。资料库有助警方对个别案件作出更准确的评估,并协助警务人员对个案的状况及危险程度,作出更知情的判断。

有评论认为应就打击家庭暴力建立中央资料库。现时,警方和社署分别按不同目的搜集家庭暴力的资料。然而,有关资料是用以收集作不同的用途。前者的资料用作警方介入及防止罪案为目的,而后者则搜集资料作为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或面对家庭暴力危机家庭提供支援和预防服务的基础。如有需要,警方和社署会在得到涉案人士的同意后,交换家庭暴力个案的资料。

专业人员培训

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建议香港特区改善对司法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性别敏感度培训,以及改善对医疗卫生和社会工作人员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培训。下文详述这方面的资料。

(1)社工

培训社工掌握和及早识别有家庭暴力危机的个案,以及加强他们为有需要家庭及人士提供协助的知识和技巧均十分重要。为此,社署一直为社工提供在职培训和复修课程藉以加强社工的敏感度,照顾受害人和有需要家庭的特别需要,因应《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第189章)的实施,社署亦为前线社工提供额外的培训。

(2)警方

警方于2006年11月采用名为“转介紧急服务评估表”的新评估方式,协助前线人员辨别及评估涉及家庭暴力事件家庭的风险因素。警方并且引进“行动清单”,引导前线人员在家庭暴力案件的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工作。

警方的保护儿童政策组举办多项训练课程,提高前线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这些课程涵盖家庭暴力的互动关系、涉案人士的心理、盘问技巧、风险评估、冲突处理、与福利机构的配合等。警方也因应2010年1月通过的《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举办培训课程,以提高人员处理涉及同性同居者的暴力案件的敏感度。

(3)医护专业人员

卫生署与其他机构合作,为医护人员提供性别认知训练。卫生署安排家庭健康服务的医护人员接受由社署举办有关家庭暴力的课程,使他们能够掌握应付家庭暴力个案的技巧,及其他相关的课程,包括由临床心理学家教导充权模式的面谈技巧。

另外,卫生署法医科的医生藉参与社署每年举办的“性暴力受害人支援服务”的跨专业工作经验分享会,学习新服务模式加强支援性暴力受害人,并推广关怀和服务这些受害人的技巧。社署、警方、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卫生署法医科和东华三院芷若园的代表,会分享有关性暴力受害人支援服务的经验。

医管局亦透过各项培训加强医护人员对识别和治疗性暴力受害人的意识。公营医院的急症室亦为医护人员制定处理性暴力和性侵犯受害者的指引,包括处理这些个案的程序和应有态度,以及呈报和转介机制,确保受害人能在安全、保密和受保护的情况下接受治疗。

(4)司法人员

司法机构辖下的司法人员培训委员会为各级法官及司法人员提供培训计划。该委员会每年均举办和统筹各项供法官及司法人员参加的专业培训课程,并派出法官及司法人员参与各项国际/本地大型会议、研讨会和考察活动。委员会亦于2007年6月和12月就处理家庭暴力个案及相关议题举办了研讨会。为了持续向法官及司法人员提供有关大众关注事宜、新法例及罪案趋势的最新消息,司法机构会继续为法官及司法人员举办合适的培训计划。

(5)跨专业培训

社署仍继续提供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01段提及的跨专业培训,例如为社工、警员和其他专业人士持续提供危机评估技巧、辅导技巧、危机介入、施虐者治疗、儿童保护特别调查和临床督导的技巧等培训。这些联合训练有助促进专业间的知识分享和良好实践经验。在2009-10年度,社署共举办超过100个训练课程,吸引超过7,000名来自社署、非政府机构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参加。除了上述的课程外,社署亦在地区层面举办切合个别地区需要的课程。此外,我们亦与家事法庭保持沟通,以协助就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庭案件的处理。

第六条对妇女进行剥削的行为

妇女卖淫和贩卖妇女

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05段所述,《刑事罪行条例》是用作打击剥削他人作性用途的工具。

禁止贩卖妇女和女童卖淫的措施

政府认真处理所有关于贩运人口的指称。我们的执法部门尽力打击各种形式的贩运人口活动,并已从执法、检控、预防,以及识别和保护受害人等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我们为执法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训练,让他们充分掌握识别贩运人口和协助受害人的知识。政府会为贩运人口的受害人提供各种支援和协助服务,包括紧急介入、辅导和其他支援服务。贩运人口的受害人可从不同途径获得庇护、福利、医疗和心理辅导等服务。贩运人口的女性受害人如需保护,可获提供临时居所。

贩运人口是跨国罪行,政府一直与本地领事馆和海外执法机关在多个合作范畴保持紧密的工作关系,包括联络和交换情报、联合调查及行动、根据相互法律协助提供证据和为受害人提供保护,以期打击贩运人口的活动。

香港并不是贩运人口的目的地或来源地。过去数年,贩运人口的案件十分罕见。有关数字如下:

年份

贩运人口案件宗数

2005

3

2006

3

2007

4

2008

1

2009

2

我们并没有备存以卖淫为目的而贩卖儿童的分项数字。

为遏止色情旅游和儿童卖淫活动,当局于2003年制订《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为《刑事罪行条例》所订的若干性罪行提供域外法律效力,把第五条第85至89段所述的安排和宣传娈童旅游活动列为刑事罪行。

政府致力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卖淫活动,尤其是有组织的集团式卖淫活动及涉及未成年少女的卖淫活动。警方会继续积极采取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卖淫活动,并会按情况调整策略,以确保有效执法。

为性工作者提供保护和协助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第三方使用他人卖淫以进行剥削均属非法。政府致力打击有组织的卖淫和其他可能对公众造成滋扰的罪行。有评论认为,现行法例歧视性工作者,并可能直接或间接剥夺性工作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事实上,现时的法律机制容许经营“一楼一”性工作者单位的同时,把涉及多于一名性工作者的色情活动列为刑事罪行。这安排取得合理平衡,一方面顾及性工作者的人权与私隐权,另一方面亦考虑到其他公众人士的利益、以及现今社会可接受的道德价值观。从治安的角度而言,现行有关色情的罪行,有助抑制有组织地剥削性工作者的机会。

政府亦留意到性工作者的安全备受论者关注。鉴于性工作者对安全的关注,警方已采取多项措施,加强与性工作者关注团体的沟通,以及加强对性工作者安全的保障。除了经常与性工作者关注团体会面,讨论所关心的事宜外,警方也提供防止罪案的意见,并且发放资讯,让性工作者了解一些针对她们的犯案手法,以及被通缉疑犯的描述,从而使性工作者提高警惕。此外,警方人员也在地区层面与性工作者保持联络,互通消息,打击罪案。

性工作者如需要福利服务并愿意接受外界援助,可向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两间综合服务中心寻求辅导和福利援助。中心会为性工作者提供例如经济援助、辅导、房屋援助、转介服务等,以帮助她们克服放弃卖淫后可能面对的困难。如有需要,社署的社工会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展开照顾或保护的程序,向18岁以下的性工作者进行法定监管。社署会适当地安排他们入住院舍,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照顾,不会受到剥削及利用。

六间公众性病诊所为属本地居民的女性性工作者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治疗、辅导,以及预防性病教育的服务。有关详情请参考第12条。

保障性工作者免受暴力对待的法例

现行法例中有关对妇女使用暴力的罪行,如强奸、肛交、非礼及其他侵犯行为,同样适用于性工作者及社会上其他妇女。所有妇女,不论是否性工作者,均受到保护。

第七条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

(一)香港特区立法会、区议会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女性

共同核心文件第11至25段已解释香港特区的政治制度。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15段所述,女性和男性均享有同等权利,在区议会选举和立法会(包括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和成为候选人。这项权利受到《基本法》保障。根据相关法例,在上述选举(包括功能界别)中,性别并非投票或参政的直接或间接条件。

女性选民占全部已登记选民约一半。2008年立法会选举选民登记册中有167万已登记女性选民,占全港的已登记选民的49.7%。这数字与2007年区议会选举的163万(49.3%)及2004年立法会选举的157万(48.9%)相若。此外,在2008年立法会选举已投票的152万选民中,约有48.9%为女性。2007年区议会选举及2004立法会选举的相应数字分别为50%及48.7%。

香港特区的女性亦在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中参选。2008年立法会选举中,201名候选人中有38位(18.9%)为女性,其中11名候选人当选并占立法会全体60个议席的18.3%。至于2007年区议会选举及2004年立法会选举,女性候选人的数目分别为167名(占全体907名参选人的18.4%)及26名(占全体159候选人的16.4%),当选人数分别为78名(占405名当选议员的19.3%)及11名(占60名当选议员的18.3%)。

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关注到现行选举制度的功能界别对妇女可能构成间接歧视,政府对此并不认同。如上文第159段所解释,现行选举制度并没有对妇女平等参政机会存有任何结构性的障碍。功能界别代表社会上重要界别,例如教育界、劳工界、社会福利界、医护界及商界。全港28个功能界别的选民都是按一套清晰的既定准则划分。规管功能界别议席选民登记的法例并没有按性别而作不同安排。事实上,根据2010年的选民登记册,有117,814名已登记的女性功能界别选民,占所有已登记的功能界别选民的56.2%。在11位女性立法会议员中,四位来自功能界别选举。并无证据显示功能界别选举对女候选人不利。此外,在2012年在立法会新增五个功能界别议席方面,根据政府于2010年10月向立法会提交的建议,该五个功能界别议席将由在现行功能界别没有投票权的登记选民,以一人一票选出。换言之,所有登记选民,不论性别、职业或专业或是否参与劳动市场,将有权在一个现行或新的功能界别投票。

女性与男性亦在负责选举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中享受相同的投票权及参选权。今届选举委员会有664席由选举产生,即由2006年举行的选举委员会界别选举产生,当中有112,844名女性已登记选民,占全体已登记个人选民的55.1%。总共有1,107名候选人参加界别选举,其中156名(14.1%)为女性。在这些女性候选人当中,有87位当选。紧接界别选举后,本届选举委员会于2007年成立。选举委员会有109名女性委员(以2007年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时作准),比上届选举委员会(以2002年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时作准)多十名。

有意见要求于选举委员会增设一个妇女界别分组。于2012年,选委会的成员将由现时的800人增至1,200人,在政府于2010年10月向立法会提交的建议中,我们建议不增设新的界别分组,因为可考虑增设的界别分组(包括中小企、青年及妇女)涵盖甚多组织,其本质各有不同,难以把每一界别分组的所有组织都包括在内。如只把部分组织指定为选民,其他组织可能质疑登记的资格准则。考虑到新界别分组的登记准则要得到普遍接纳并取得共识需时较长和甚为困难,因此维持现状,即保留现有具广泛代表性的界别分组会较为合适。

(二)行政会议内的女性成员

截至2010年3月,在行政会议29位成员中,有七位(即24.1%)是女性。

(三)妇女参与乡村选举

有关妇女参与乡村选举的事宜载于第14条有关“农村妇女”一节。

(四)妇女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

政府咨询和法定组织网络是政府系统的特色,其中包括行政及咨询组织。行政组织各具职能,协助社会有效和公正运作。这些行政组织包括公营公司、公共机构或信托基金的董事会,以及履行规管或纪律审裁职责和处理上诉的组织。大部分咨询组织向政府提供资料和建议,涉及的课题涵盖广泛层面,由房屋、教育等基本民生事务、专责处理个别地区事务,以至处理危险品、预防艾滋病等高度专门和技术性的事项都包括在内。截至2010年3月,5,679名政府委任的非官方成员在约430个咨询及法定组织中服务。

政府委任咨询及法定组织成员的原则乃用人唯材,当中考虑有关人士的才干、专长、经验、诚信、和参与公共服务的热诚,以及有关组织的职能和工作性质以及法定组织的相关法例规定。政府设立了中央名册资料库,收纳有意为咨询及法定组织服务的人士的资料,以便委任当局从中物色合适人选。

政府已采取积极的行动,以鼓励更多妇女担任公职。例如,政府当局会在现届委员任期届满前六个月,提醒有关委任当局在作出委任时,须考虑有关咨询及法定组织现有成员的性别比例。政府并已要求各决策局广为物色,并鼓励有能力而又乐意贡献社会的妇女,向中央名册资料库提供个人履历表。

政府一直与妇委会紧密合作,促进妇女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的工作。因应妇委会的建议,政府自2004年已订下初步工作目标,在委任咨询及法定组织成员时,以25%作为性别基准。咨询及法定组织的整体女性参与率,在2002年12月的比例为20.3%,而在2005年12月经已达到25%的整体目标。在2010年3月,政府委任的非官方成员职位中,有28.1%由女性担任。政府认为长远而言性别基准可进一步提升以符合国际标准。因此,在2010年年初检讨最新情况后,政府决定从2010年6月起把性别基准由25%提升至30%。政府会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继续尽力推动更多女性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

为鼓励更多女性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的工作,妇委会曾去信各妇女团体和专业机构,邀请他们鼓励有能力及愿意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的女性成员,向中央名册资料库提供个人资料。

(五)担任公职的女性

有关政府的招聘和晋升政策,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23段中所述的相同。

最近十年,女性在公务员队伍的代表性正稳步提升。女性公务员所占比率由1999年的33%,上升至2009年的34.6%。此外,女性首长级公务员的人数由1999年的270人增至2004年的316人,到2009年更增至396人。至2010年3月担任首长级职位的女性公务员占32.1%,在17位常任秘书长(公务员中最高级的职位)中,有6位是女性。在20名主要官员中,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发展局局长、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皆为女性。

(六)培育女性领袖

有评论认为妇女在参与决策和其他公共事务上仍然面对挑战和困难。这可能源于妇女在传统上被视为家庭照顾者,令她们难以踏进公共领域,以及缺乏家庭支援、对公共事务认识不充分等。论者建议政府增拨资源帮助妇女团体训练,栽培更多妇女领袖,并提供一个更有利的环境,让妇女参与决策和公共事务。在这方面,政府一直与妇委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紧密合作,推行培训妇女领袖的计划。例如,自学计划在2009推出妇女领袖的学习主题,包含了提升妇女人际关系、沟通技巧和领导才能的课程。政府和妇委会成员亦定期探访区议会,介绍性别观点主流化概念及讨论以促进妇女发展和福祉的计划。因应妇委会的邀请,不少区议会均举办妇女领袖训练计划,发展区内妇女的领导潜能。个别区议会亦设立了专责工作小组以讨论女性议题和在区内举办增强妇女能力方面的活动。

第八条国际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

在国际上代表政府的官员

各首长级人员以及派驻内地和海外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的人员经常代表香港特区。公务员职位由最佳人选出任,不论性别。选任职位纯粹以工作的相关程度和公务需要为准则,女性和男性均获同样考虑。截至2010年3月31日,首长级人员中有32.1%是女性,而14个设于内地和海外的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中,有7个由女性担任主管。

此外,女性积极代表政府参与国际组织工作,例如亚太经济贸易合作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政府出席各联合国人权公约听证会的人员中,继续有相当数目的女性成员参与。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特区政府前卫生署署长陈冯富珍博士自2006年起出任世界卫生组织的总干事。

第九条国籍法例中的平等权利

有关取得和转移国籍方面的权利及《入境条例》(第115章)的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27至128段中所述的相同。

第十条教育的平等权利

(一)香港妇女的教育情况

教育及培训机会乃增强妇女能力及促进其全面投入社会各范畴的重要元素。随着香港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及男性的教育程度均有显著的改善。整体而言,香港女性的教育程度较男性为低,这是由于年长女性在她们年轻时接受教育的机会较低。在2009年,15岁及以上的女性人口中,74%具中学及以上教育程度,男性则有81%(附件10A)。

(二)中小学教育

新高中学制

随着香港已发展为知识型经济体系,由2009年9月开始,我们在中四级推行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学制(即三年高中及一般学士学位的修业期由三年延长至四年)。在新高中学制下,所有完成中三的学生都可以直接升读高中。所有学生,不论性别,均可升读中六,并应考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在公营学校提供免费高中教育

政府自1978年起已透过公营学校实施九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即六年小学和三年初中教育)。为显示政府对教育的承担,并回应社会人士的诉求,政府已由2008-09学年起,将公营学校提供的免费教育不论性别延伸至高中年级。

新高中学制以及将九年免费教育延长至12年,有助所有男女学生在香港均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所有学生,不论性别,均可获得六年中学教育。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修读四个核心科目:中国语文、英国语文、数学及通识教育。所有学生都可从多元的科目中选读二至三个选修科目,包括现时男女学生均可在高中阶段选读的科技与生活(前称家政),以及设计与应用科技。新高中课程的设计是让所有学生,无论男女,都有均等的机会修读最能配合他们的兴趣、需要和能力的学科,以促进全人发展及终身学习。

中学学位分配办法

教育统筹委员会于2003年就中学学位分配办法进行全面检讨,建议在自行分配学位阶段,将自行分配学额由20%增加至30%,每名学生可申请的中学数目由一所增加至两所;及从统一派位学额拨出10%,作为不受学校网限制的学校选择,以进一步增加家长的选择,有关建议于2005年12月获政府全盘接纳。修订后的中学学位分配办法由2007派位年度开始实施,并恪守男、女生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原则。

学校课程及政策的改善

香港学校的课程为所有学生提供宽广而均衡的课程,它涵盖了各种基要的学习经历和多元化的学习机会,以发展学生的潜能。每位学生不论性别,都享有平等的机会修读学校开办的所有科目,获取知识,发展共通能力和培养正面的价值观和态度,以达致终身学习、全人发展的教育目标。

所有小学生,不论性别,都可修读同一课程。在初中阶段,教育局会提供广泛的科目,使学生具备所需的基本知识,以修读更多元化的高中课程。新高中课程的多元化的特色,可以体现在科技与生活科目这例子。这科目是为所有学生而设,不论性别及背景知识,包括并无基本知识的男校学生也可修读。

政府一向致力促进学生的全人发展。自2001年课程改革后,学校课程着重推广“尊重和关爱他人”及“责任感”等价值观。透过学校课程,例如小学常识科、中学的通识教育科、以及中小学德育及公民教育等,推广与性别意识相关的观念及价值观,让学生认识性别平等的重要、性别角色与关系,以及人的异同及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欣赏多元的价值观、学习尊重及关爱他人,以及如何与人和谐共处。近年,妇委会亦与教育局协作,确保学校课程能足够地涵盖有关性别的议题,包括性别意识。

有论者担心,许多小学和中学对教师和学生的服饰打扮有特定要求,这可能违反性别平等的原则。政府致力提倡平等机会的原则和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教育局已透过通告和《学校行政手册》等,提醒学校在制订及检讨学校政策和程序时,除应遵守各条针对歧视的法例外(包括《性别歧视条例》),亦应符合平等机会的原则,避免涉及任何形式的歧视。学校不应让教职员及学生因其种族、性别或残疾等因素而被歧视或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三)专上教育

有关专上程度教育,包括副学士学位及高级文凭课程,院校在取录学生时,是以学生的学业成绩及过往学习经验为考虑因素,与性别无关。在2008-09学年,在修读副学位课程的学生人数中,女性学生约占48%,而公帑资助及自资专上教育课程所占的比率分别为42%及51%。

(四)高等教育

附件10B载列近年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课程的总学生人数统计。这些资料显示,女生人数略多于男生。在2009-10学年,53.9%的学生是女性。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特区高等教育院校采取对男女生一视同仁的政策,收生准则主要基于学业成绩,男女生的入学资格相同。

女生在社会科学、文科及人文科学、教育学科、医科、牙医及与医学卫生有关学科,以及商业及管理占多数。自然科学和工程及科技的学士学位课程和研究生课程毕业生中,尽管仍以男生占多数,但统计数字显示越来越多女生修读这些科目。在1997-98学年,自然科学学士学位课程毕业生中,男生占63%,而工程及科技课程毕业生中,男生占83%;至2008-09学年,男毕业生所占比例已分别下降至62%和71%。在研究生程度方面,这两门学科类别也有相同的趋势。详细资料载于附件10C。总括来说,现时有更多女生修读研究生课程,而女毕业生的比例也由1997-98学年的39%,上升至2008-09学年的52%。

在修读课程方面,现时有由政府资助的研究生程度的性别研究课程。学士学位课程学生亦可选修包括家庭及性别研究、性别与社会、性别心理学、性与文化政治等学科。此外,所有高等教育院校都设有处理性骚扰个案的既定机制或程序,包括成立委员会/工作小组处理性骚扰个案并在校内推广平等机会、委派人员担任平等机会主任,以及编制有关一般性骚扰和平等机会的政策文件、指引和守则,供学生和教职员参阅。

(五)职业教育

女性与男性同样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这方面的资料已涵盖在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37段。女性学员报读职业训练局的职业训练课程的比例日渐增加。女性学员的比例已由2001-02学年的36.1%增至2008-09学年的47.2%。香港特区职业训练的详细数字可见于附件10D。

(六)持续教育

为让巿民作好准备迎接知识型经济的来临,政府不断提倡终身学习,鼓励巿民积极提升知识和技能。为此,教育局资助成年学员修读夜间学校提供的主流中学课程。所有香港居民包括新来港定居及少数族裔人士不论性别,均可报读这些课程。据统计数字显示,入读女生的比例约为50%。教育局会继续恪守平等机会的原则。

香港公开大学采取公开收生及两性平等的政策,为所有成年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在2009-10学年,各级课程共有9,310名女生修读,占总学生人数的52.3%。

近年,当局采取了多项新措施,鼓励女性和男性接受持续教育。这些措施包括:

持续进修基金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51(a)段所述,这个为数达50亿港元(6.4亿美元)的基金于2002年设立。在2009年7月,基金获注入12亿港元(1.5亿美元)的拨款,作为因金融海啸经济逆转的情况下一次过的特别安排。合资格的申请人继续在成功修毕经认可的课程后,可获发还80%的学费,上限为一万港元(1,280美元)。截至2010年3月31日止,超过555,000人已申请基金资助,其中57%为女性。

毅进计划

毅进计划在2000年开始推行,旨在为中学毕业生及有志进修的成年人(不论男女)提供另一升学途径。该计划为学员提供技能训练,着重提升“两文三语”的能力及资讯科技应用,并以实用科目为主。在2009-10学年,参加该计划全日制的学员共有12,232名,女性占32%。与资讯科技有关的课程有较多男性修读,而选修例如美容护理及化妆这类课程的学员则以女性居多。其他科目的男女学生比例并无明显差距。

当局曾对2007-08学年毅进计划全日制毕业生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男女学生的及格率相当接近,均约为60%。此外,男女毕业生的工作类别、工作性质及月薪等模式也不见有任何差异。

资历架构

香港资历架构(资历架构)在2008年5月起推行,作为推动终身学习的平台,藉此提升本港劳动人口的整体竞争力。资历架构是一个七级的资历级别制度,涵盖学术、职业和持续教育界别的资历。这架构设有质素保证机制,以巩固架构的公信力。所有获资历架构认可的资历均已通过质素保证。已通过质素保证并获资历架构认可的资历和相关的课程资料,均载录于资历名册,并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给公众查阅。透过资历名册,学员及雇主可以容易地查询及比较本地经评审资历的级别。不同教育背景的学员,不论男女,均可使用资历名册来拟定各自的进修途径。

妇女终身学习 ― ― 妇女事务委员会的自在人生自学计划

妇委会于2004年推出自学计划。自学计划透过持续教育的方式推行,是增强妇女能力方面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切合妇女需要和兴趣的灵活学习计划。自学计划通过电台广播、网上课程和非政府机构举办的面授课程授课,课程包括人际关系技巧、理财、健康及其他与妇女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实际课题。

自学计划自推出以来,鼓励了不少不同背景和教育程度的妇女实行终身学习,提升个人能力。从收集所得学员的意见显示,他们均从计划中获益,除了对学习更感兴趣外,亦更具信心和知识以解决日常生活上遇到的问题。此外,学员的沟通技巧也见提升,对他们在家庭及工作岗位上改善人际关系均有助益。

自学计划自2004年推出以来,除了通过电台收听有关课程的庞大听众网络外,累积报读人数已超过35,000人次。根据2008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约有72万人曾在进行调查的前一年收听过有关电台节目。

政府已由2007年起拨款资助续办自学计划。此举使自学计划的学费能维持在相对低廉的水平,让妇女能够负担计划所提供的学习机会。政府最近更增拨资源以扩展该计划,同时为有经济需要的妇女提供学费减免。

(七)为残疾女童提供的特殊教育

在香港特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不论男女均同样享有平等机会接受教育。家长可按专家或医务人员的评估和建议,让其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子女入读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教育局为公营学校提供资源和专业支援,以协助学校照顾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学校可灵活调配资源,按学生(不论其性别)的特殊教育需要提供支援。现时,除专为照顾有行为或情绪问题的学生的群育学校分设男校和女校外,大部分公营学校(包括特殊学校)均为男女校。女生和男生享有同等权利接受直至高中程度的免费教育。香港特殊教育一直奉行平等机会的原则,今后仍会恪守这个原则。

有评论者关注新高中学制下残障女童接受教育的权利。随着新高中学制在2009-10学年开始推行,所有学生,包括有残障的学生及不论性别,皆可在公营普通学校或特殊学校接受免费高中教育。在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其所属学制的年期完成中、小学教育。在特殊情况下,个别学生或会因各种原因而需要延长学习年期。一向以来,我们有机制让特殊学校个别有需要并具合理原因的学生(不论其性别)延长学习年期。为配合新高中学制推行,教育局已调拨资源由2010-11学年起推行改善措施,以改善特殊学校学生延长学习年期的机制。

(八)为特定组群提供的教育

非华语学生、没有居留权儿童和内地新来港儿童/青少年的男女学习机会均等。详细资料已载述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份报告第13条。

(九)性教育

性教育是香港学校课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课程强调培育学生一些重要的价值观,包括尊重及关爱他人、责任感和承担精神,帮助他们在面对青春期的挑战及讨论与性有关的议题之际,能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此外,在讨论与性相关的议题时,教育局亦鼓励学校应提供机会让学生进行多角度思考。与性教育相关的课程已涵盖在中、小学各个主要学习领域及学科的课程内(例如:小学的常识科、中学的通识教育科、以及中小学的德育及公民教育等)。除了课堂学习,学校亦会藉举办讲座、论坛、辩论及参观活动等,进一步培育学生的性知识,并提高他们对一些与性有关的社会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为了支援学校推行性教育,教育局经常举办教师专业培训课程。此外,教育局亦制作了不同题材的网页及教学资源库,供教师参考和使用。

(十)为学生提供的经济援助

政府的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不会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学生资助办事处(学资处)向幼稚园至大专院校学生提供学生资助及管理奖学金计划。学生资助是按申请学生的经济需要审批,而奖学金则以学生的表现是否优秀作为评核准则。

政府继续管理为有需要的幼稚园至中学学生而设的资助计划,及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41段所载为有需要的专上和大专学生而设的须经入息审查资助计划和为这些学生及修读持续进修和专业发展课程学生而设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自2007-08学年起,政府推行学前教育学劵计划,为有子女在本地非牟利幼稚园就读幼稚园班级的家长提供免入息审查的学费资助。自免费教育由2008-09学年起由小学及初中程度延伸至高中程度后,高中学费减免计划已停止运作。所有由学资处管理的资助计划皆向男性和女性学生提供资助。

大部分的奖学金由私人捐赠者和私营机构提供,并按学生的优秀表现决定发放。大部分奖学金开放予两性学生,但亦有一些奖学金只提供予女性学生。

(十一)为教师提供的性别意识教育

正如上文185段所述,在中、小学的学校课程已涵盖性别教育,教导学生要尊重不同性别的人,培育他们“尊重及关爱他人”及“性别平等”的价值观。教育局会继续举办教师专业培训课程,以加强教师对有关课题的认知,以及在学校课程推动与性别相关议题的技巧。

(十二)女性参与教学专业的情况

一直以来,女性在教育专业皆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事实上,过去三个学年(即2006-07至2008-09学年)的数据均显示女性教师的人数持续较男性为多。在这段期间,女性教师和男性教师的比率分别为56%及44%。

在教资会资助的高等教育界别方面,近年担任讲座教授和教授职系的女性人数略为上升。两职系合计女性人数百分比,由2005/06学年的11%,升至2009/10学年的13%。近年按职级及性别划分的教资会资助院校教学人员概况载于附件10E。

第十一条就业和劳工的平等权利

(一)就本条所载入的保留条文

中央政府为香港特区保留权利,以任何非歧视性的方式,规定为适用第11条第2款而须满足的服务期。我们认为现行在连续性合约下才能享有产假和产假薪酬的要求是必须的,并已在雇主及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中央政府又为香港特区保留权利以实施所有关于退休金、遗属福利,以及其他与去世或退休(包括因裁员而退休)相关福利有关的所有香港特区法例和长俸计划规例,而不论该等退休金或遗属福利是否源于社会保障计划。这是由于部分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在《公约》于1996年延伸适用于香港特区前已经生效。鉴于任可改变均可能会对某些计划成员的利益受到影响,因此雇主和这些计划的管理人均不能对保款作出更改,以除去当中带有歧视的成分。我们相信这类计划的数目已日渐减少,并将会随时间被逐步淘汰。

(二)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

女性教育程度提高、迟婚和独身情况日渐普遍,引致女性劳动人口持续增加。2009年15岁及以上的女性人口中,有50%从事经济活动,占总劳动人口的43%。女性劳动人口中,大部分介乎20至49岁,占总劳动人口的34%。按性别和年龄划分的劳动人口的统计数字载于附件11A。

过去十年,30至49岁的女性劳动人口参与率稳步上升,反映希望从事有薪工作的女性人数持续增加,而女性的就业机会也不断提高。不过,由于教育机会比以前增多,越来越多年青人选择接受高等教育,因此15至29岁的女性劳动人口参与率在这期间有所下降,与同龄男性的情况一致。在过去十年,60岁及以上的男性与女性的劳动人口参与率大致呈上升趋势,原因是越来越少在这年龄组别的人士退休。按性别和年龄划分的劳动人口参与率载于附件11B。

在香港特区,女性和男性都有平等机会接受各种程度的教育。自1978年推行九年普及基础教育以来,所有市民(包括女性)均有机会在自身学习领域获得所需的知识和技能。2009年,在所有女性就业人数中,有35%达专上教育程度,同期男性的相应比率则为32%(附件11C)。

女性的失业率一般较男性为低。2009年,女性的失业率为4.4%,男性则为6.2%(附件11D)。撇除外籍家庭佣工后(当中绝大部分为女性),女性的失业率为5.1%;两性失业率之间的差距有所收窄。余下的差距主要是由于在男性主导的行业(例如建造业和运输业)中,男性的失业率远较女性为高。

一般来说,随着教育和培训机会增加,女性担任高级职位的比例正稳步上升(附件11E)。近年,女性亦继续享有选择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机会。过去十年,已婚女性的就业机会一直增加。于2009年,已婚女性占总就业人口的27%(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附件11F)。

2009年,女性在总就业人口所占的比例稍微上升至44%。与2008年比较,不同行业的女性就业比例没有显著改变(附件11G)。

(三)禁止雇佣歧视的法例

平等就业权利和机会

在雇佣范畴有关免受性别歧视的一般法例保障情况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61至162段所述。

基于婚姻状况和怀孕的歧视

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63及164段中详述,《性别歧视条例》继续就免受基于婚姻状况及怀孕的歧视,提供法定保障。此外,于1997年11月实施的《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订明,任何人基于某人(包括妇女)的家庭岗位而在订明活动范畴作出歧视行为,即属违法;条例保障的范畴与《性别歧视条例》中所涵盖的相若。正如在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7段提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为有责任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人士提供保障。

有关《雇佣条例》(第57章)下保障雇员在怀孕及放取产假期间免遭解雇的措施,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65至166段所阐释的相同。

根据连续性合约(即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18小时或以上)受雇的怀孕雇员,如已给予雇主怀孕通知,便有权获得免遭解雇的保障。雇主如违反有关条文,即有责任付给该雇员产假薪酬和代通知金,另加一笔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款项。此外,雇主如违反有关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罚款10万港元(12,800美元)。在2009年,当局曾就女性雇员申请放取产假后被终止雇佣合约的个案发出八张传票,其中共有六名雇主被定罪。

性骚扰

承自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67段,正如本报告就第二条第11段所述,《性别歧视条例》中对免受性骚扰的保障已经加强。

产假和产假薪酬

《雇佣条例》的条文确保女性雇员可享有足够的生育福利及保障。女性雇员只要在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并给予雇主怀孕通知,便可享有十星期产假。此外,倘若雇员在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40星期,便可享有产假薪酬,金额为工资的五分之四。

自2006年12月起,就雇员在《雇佣条例》下享有的生育福利及保障而言,除了注册医生外,注册中医所签发的医生证明书,亦获得承认。

由2007年7月起,产假薪酬以雇员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采用12个月的较长参考期为计算基础,可令雇员获得的款项更稳定及可预测。同时,此项修订更清晰订明,《雇佣条例》界定为工资的所有组成部分,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为何,均须包括在有关法定权益的计算之内。

有评论者认为政府应延长法定的产假,及为雇员提供照顾婴儿的假期。我们必须强调,现行《雇佣条例》为雇员提供与生育有关的假期福利,是经广泛咨询后,并因应香港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而制订,并且在雇员的利益及雇主的承担能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任何对现行条文作出的修改,必先经社会广泛讨论已达致政策修改的共识。

政府一直致力推动劳资双方以直接和坦诚的沟通,商讨雇佣条件及工作安排。我们鼓励雇主采纳“以雇员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和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包括提供特别的假期及实施弹性工作安排,以协助雇员兼顾工作和家庭的责任。更多关于政府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和措施方面的工作详述于下文第309至314段。

对从事部分时间制工作的雇员及临时员工的保障

所有受《雇佣条例》保障的男性及女性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及受雇期的长短,均可享有某些权益和福利,例如工资的支付、扣除工资的限制、法定假日的给予,以及防止歧视职工会的保障等。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在符合《雇佣条例》订明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享有在该条例下的其他雇佣福利,例如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及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定义是指雇员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18小时或以上(即符合“4-18”的规定)。

有评论亦建议政府需要检讨《雇佣条例》,尤其是有关连续性合约(即“4-18”)的规定。评论指该规定可能会令兼职工人(相信大部分是女性)受到不公平对待。

因应近年劳工市场可能呈现的发展状况,政府现正就《雇佣条例》下连续性合约的定义进行检讨,包括向雇员和雇主搜集有关的统计数据及资料,以及咨询相关的持份者。由于“连续性合约”是厘定雇员是否享有在《雇佣条例》下某些雇佣权益的基础,而相信任何对这法定定义的修订都可能会对劳工市场和整体社会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检讨的过程中,政府会全面考虑香港本地的情况,务求在雇主与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工作环境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和其附属规例旨在确保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为各行各业男性及女性雇员提供相同标准的职业安全及健康保障。《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第509A章)亦订明,怀孕是体力处理操作风险评估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雇佣条例》规定,怀孕雇员向雇主提交有关的医生证明书,说明其不适宜处理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后,雇主便不得将该等工作分派给该雇员。如雇员正从事该等工作,雇主必须在14天内将雇员调离该等工作。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和其附属规例,是规管工业安全和健康的主要法例。这些法例就如何防止工业意外和疾病作出规定,包括订明某些行业和工序的详细规则,有关规定适用于工厂、石矿场、船舶修建业、建造业和食肆等各类工业经营。根据该法例,工业经营的东主有一般责任确保其聘用的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并为男性和女性雇员提供相同标准的保障。

法定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于2010年7月获立法会通过。该条例旨在订定一个法定最低工资制度,设定以时薪28港元(3.6美元)为单位的工资下限,以防止工资过低,并同时确保不会严重损害本港劳工市场的灵活性、经济发展和竞争力,以及对弱势工人的就业机会不会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在最低工资制度下,同一标准的法定工资保障会适用于各行业的男性及女性雇员。该条例豁免指定的实习学员和工作经验学员,以及在雇主家中免费居住的留宿家庭佣工(详情见下文第272至274段)。在制订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时,我们采取了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进行数据研究和分析,及广泛咨询了持份者的意见。此原则会在日后检讨法定最低工资时继续严格遵守。

若一切进行顺利,并预留时间让社会各界作准备,法定最低工资将在2011年上半年实施,使本地基层劳工包括低收入的女性雇员得以受惠。值得留意的是,在最初订立的28港元法定最低工资所涵盖的314,600名雇员当中,有61.4%为女性。

标准 / 最高工时

有评论认为政府亦应考虑为标准/最高工时立法。由于不同行业及职业的不同性质,规管工时是复杂课题,对本港的社会经济会有深远的影响,须小心处理。政府已承诺就本港引入标准工时展开可行性研究。

目前,所有雇员(包括女性雇员),都可与其雇主透过自由协商订定他们的聘用条款及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和超时工作的补偿等,惟该等条款及条件不能逊于《雇佣条例》的规定。

虽然如此,我们明白持续性的长时间工作,对员工的健康、家庭及社交生活都可能带来影响。因此,《雇佣条例》已就雇员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作出规定。此外,《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亦规定雇主须在合理及可行范围内,确保雇员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包括在有需要时为雇员提供适当的休息时段。为此,劳工顾问委员会辖下“职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拟定了《休息时段指引》,鼓励雇主和雇员因应各行各业不同的情况,透过协商订定既适合雇员、又能应付业务运作需要的休息时段安排。

为鼓励雇主及雇员就各自的需要坦诚沟通,包括工作及休息时间的安排,政府一直致力宣传和谐的劳资关系及开明的家庭友善雇佣措施(请参阅下文第309至314段)。

强制性公积金

自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法例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后,本港现设有由私营机构管理的强积金制度,为就业人士,不论男女,提供资金在退休后运用。除获豁免人士外,凡年龄介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强制性供款按雇员有关入息的5%计算。雇主及雇员的供款比率相同。自雇人士也须按其有关入息的5%供款。强积金制度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规管。截至2009年年底,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的参与率分别为99.9%、99.9%及75.5%。有关的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均可选择在强制性供款以外另行作出额外的自愿性供款。无论男女雇员或自雇人士,均享同等机会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享有同等待遇。

有评论建议应把家庭主妇、残疾人士、长者、失业人士及外籍家庭佣工等不同组群纳入积金计划并让他们获取长俸福利。必须强调的是,强积金制度是以雇佣为基础的退休保障制度,它反映经社会长期讨论及立法机关仔细考虑后的共识。

退休保障

强积金只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三根支柱的其中一根。连同在第13条所述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自愿私人储蓄,香港采取了“三根支柱”的退休保障模式。

政府现正研究这三根支柱的可持续性,并会考虑有关研究的结果及其他相关因素,然后决定如何跟进。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捍卫传统家庭价值观、维持香港整体经济竞争力和简单低税制,以及确保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持续发展。

(四)消除雇佣歧视的行政措施

消除性别歧视的措施

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72段所述,平机会发出了两套雇佣实务守则,以协助公众(包括雇主及雇员)遵守《性别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根据平机会的运作经验,大部分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接获的投诉都是跟雇佣有关的。在这方面,平机会正计划修订现行的《性别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实务守则,以作为其因应香港的社会及经济发展而检讨各实务守则工作的一部分。

促进男女平等是平机会工作的核心课题。平机会一直定期为人力资源从业员、妇女团体、工会和外籍家庭佣工等所有持份者举办培训班、工作坊和讲座,讲解有关性别歧视的各种问题,如性骚扰和薪酬差异等。

消除怀孕歧视的措施

劳工处透过讲座和巡回展览等渠道,增强女性雇员对《雇佣条例》下生育保障权益的认识。此外,该处向女性雇员及其雇主派发免费刊物,介绍有关的法例条文。

另外,鉴于怀孕歧视占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提出的投诉约一半,平均而言,在过去三年,平机会每年约收到150宗怀孕歧视的投诉。平机会已推出公众教育运动,以提高公众对这问题的认识,并出版了一本有关怀孕歧视的小册子。

(五)妇女与贫穷

在2009年,女性和男性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分别为10,000港元(1,282美元)和12,000港元(1,538美元)。换句话说,同期女性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约为男性的83%。

有论者关注妇女贫穷的情况,并促请政府检讨扶贫政策。政府一向非常重视扶贫工作,并采取务实和多管齐下的方式处理贫穷问题。我们致力提供一个安全网及在房屋、医疗及教育等范畴提供多项免费或大幅资助的服务,协助弱势社群和低收入人士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我们认为处理贫穷问题的关键,在于推动经济发展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我们提供培训及再培训的机会,以提升劳动人口(尤其是中年及低收入人士)的竞争力和技能。同时,我们亦继续投资教育和儿童发展,促进社会流动,减少跨代贫穷。

政府一向根据实际情况,推出各项扶贫纾困措施和福利服务,为有需要人士提供适切的支援。我们会按两性平等的原则,确保各项福利政策和计划不会对男性或女性构成歧视,让所有香港市民,不论男女,均有平等机会享用社会福利资源。

有论者要求重新成立扶贫委员会。前扶贫委员会于2007年完成工作后,政府成立了由劳福局局长领导的跨部门扶贫专责小组,协调政府内部有关扶贫的工作,以及跟进前扶贫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大部分的建议经已落实。

政府为女性提供持续进修和再培训的机会,以提升妇女的技能及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这方面的详情分别载于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章节内。至于为有意求职的女性提供的就业服务,则于下文阐述。此外,为支援因工作而暂时未能照顾子女的家庭,政府一直透过资助非政府机构提供多元化的幼儿照顾服务,并致力加强服务的弹性。有关政府所提供的幼儿照顾服务的详情,请见下文第302至308段。

(六)为妇女提供的就业服务

劳工处透过12个就业中心、“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及设于全港多处地点的“揾工易”空缺搜寻终端机,为求职者(包括妇女)免费提供方便的就业服务。在2009年,劳工处的就业服务共登记了181,468名求职人士,其中96,202名(53.0%)为女性。

劳工处亦推行各项特别就业计划,协助有特别需要的不同组群的求职人士。劳工处在1995年4月推出“就业选配计划”,为失业人士提供深入的面谈、就业辅导和职位选配服务,以及在适当时转介他们参加度身订造的再培训课程。在2009年,在这项计划下登记的有10,508人,其中5,816名(55.3%)为女性。

中年女性求职者亦可参加中年就业计划。这项计划在2003年5月推出,透过给予雇主培训津贴,鼓励他们聘请40岁或以上的中年失业人士,并提供在职培训。劳工处自2009年6月29日起加强中年就业计划,提高给雇主的津贴额及延长津贴发放期。直至2010年3月底,这项计划已协助47,430人就业,其中27,077名(57.1%)为女性。

为提升在寻找工作方面有特别困难的求职人士的就业能力,劳工处在2005年6月推出一项工作试验计划。在为期一个月的工作试验期内,参加者会获安排在参与机构工作,并在圆满完成工作试验后获发由参与机构及劳工处支付的津贴。直至2010年3月底,这项计划已协助3,001人就业,其中1,716名(57.2%)为女性。

劳工处持续地采取措施,以消除带歧视性的招聘活动。该处在收到职位空缺后,会仔细审核其中的资料,以确保没有性别或年龄方面的限制规定。如果发现有这类规定,该处会建议雇主删除,否则会拒绝登载有关的职位空缺。

(七)为青少年提供的培训及就业计划

劳工处推行的展翅计划及青少年见习就业计划(青见计划)为15至24岁、学历在副学位或以下的青少年提供全面的职前及在职培训。

展翅计划自1999年推行以来,已培训了超过90,000名青年人,其中44.4%为女性。而青见计划由2002年推行以来,则合共协助了超过62,200名青年人入职,其中48.3%为女性。

在2009年9月,劳工处加强及整合了展翅计划及青见计划成为一个兼备职前及在职培训完整配套的综合计划――展翅·青见计划,以一条龙的模式提供更适切及全面的青少年培训及就业支援。

整合后的展翅·青见计划的服务对象为15至24岁学历在副学位或以下的青年人。计划并没有就招生名额设置上限,且不论性别,并会弹性取录所有合资格的青年人。

除了上述计划外,劳工处于2007年12月及2008年3月分别设立了两所青年就业资源中心,为15至29岁青少年提供一站式的综合就业及自雇支援服务。中心成立的目标,是协助青年人在就业路途上选择合适的起点,并透过中心的服务,提升青年人的就业能力,协助他们掌握最新的就业资讯,从而在就业市场站稳阵脚,持续发展。在2009年,两所中心共为71,680名青年人提供服务。在2010年3月底,中心有32,174人登记成为会员,其中16,794名(52.2%)为女性。

(八)再培训计划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88段所述,雇员再培训局(再培训局)继续为失业工人提供再培训,以协助他们掌握新技能及另觅新职。所有合资格的服务对象,不论性别,均可报读再培训局的课程。自再培训局于1992年成立以来至2010年3月31日止,该局已合共提供约150万个培训学额。一直以来,因应市场需要而设计的再培训局课程都深受女性学员欢迎。在过去十年,女性学员分别占再培训局全日制课程及部分时间制课程的整体学员人数约70%及80%。

为了让更多人士可在知识型社会下能够保持就业能力,再培训局自2007年12月起把服务对象由30岁或以上、具中三或以下教育程度的本港居民,扩展至15岁或以上、具副学位或以下教育程度的人士。换言之,除了劳动人口中较年长的一群原有服务对象外,年龄介乎15至29岁及具较高教育程度的青年人现时亦合资格使用再培训局的服务。此外,再培训局于2008年就该局的未来路向进行了一项策略性检讨,期间咨询了持份者及公众人士的意见。政府在2009年初通过了该项策略性检讨提出的建议。再培训局现正推行各项建议,以期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全面及多元化的培训及再培训。为更有效反映再培训局的新服务范畴,再培训局已将“雇员再培训计划”重塑为“人才发展计划”。来自不同背景及有不同需要的女性均可受惠于“人才发展计划”下的培训及再培训课程。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190段所述,再培训局继续提供家务助理培训学额以满足培训需要,报读的学员主要仍然是有志重投劳工市场或转职的妇女。在2009年3月,再培训局把自2002年推出的“家务通”计划扩展为一站式的多元化家居及个人护理服务,并将计划重新命名为“乐活一站”,就陪月、婴幼儿照顾、长者照顾、陪诊、离院病人照顾、煮食、植物或宠物护理、家居清洁、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替假等服务提供免费转介。

(九)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社企)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营运,以达到特定的社会目标。提供就业或培训机会,让弱势社群(包括待业妇女)有机会自力更生,是众多社会目标之一。政府会继续推动社企的发展,为弱势社群提供有效的支援。

(十)外地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

劳工法例下的保障

截至2010年3月底,约有1,600名补充劳工计划下的输入劳工,以及约273,600名外佣,受雇在港工作。

政府非常重视保障外来工人(包括输入劳工及外佣)的权利。政府不分种族及性别,为外来工人提供与本地工人相同的法定权益,并为他们提供本地工人并不享有的额外权益,包括分别为外佣及输入劳工订立标准雇佣合约,列出他们的基本聘用条件,例如薪金水平、免费住宿,以及免费医疗等。

本港的劳工法例,主要包括《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这些法例适用于在港工作的本地及外来工人,不分性别。因此,男女外来工人均享有和本地雇员相同的雇佣权益,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长期服务金,以及工伤补偿等。而外来女性工人亦与本地女性雇员一样享有在《雇佣条例》下的生育保障(有关生育保障详情,可参阅前文第223、224、226至228及235段)。此外,所有反歧视条例(包括《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均同样适用于外佣,保障他们免受性别、种族及其他歧视。他们亦可申请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申请条件与香港居民相同。

有关上文第327和328段所述引入跨行业法定最低工资的《最低工资条例》,留宿家庭佣工,不论其性别、种族或来自何地,均获豁免在法定最低工资的涵盖范围以外。有论者关注到豁免安排会否构成歧视并特别对女性雇员带来影响。

政府仔细考虑了持份者的意见及各项相关情况才达致豁免留宿家庭佣工的决定。豁免安排的其中一项主要的考虑是因为留宿家庭佣工的独特工作性质,即于雇主家中居住、在同一地方工作及居住等,令计算和记录工时在实际上难以实行,而法定最低工资是以时薪作为基础。此外,豁免留宿家庭佣工的安排,亦反映了其免费留宿雇主家中而获得的非现金权益。这些非现金权益包括雇主提供的免费住宿、通常提供的免费膳食,以及所节省的交通开支。

至于外佣,为保障他们的权益,政府自1970年代初已为他们订立强制性的“标准雇佣合约”,清楚列出他们的基本聘用条款。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雇主给予外佣的工资不可低于“规定最低工资”,及必须为外佣提供免费住宿、免费膳食(或代以膳食津贴)、来回外佣原居地与香港的旅费、免费医疗(涵盖非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等。此外,虽然规定最低工资并非法定,但属强制性规定,一直以来为外佣提供有效的工资保障。短付规定最低工资等同干犯《雇佣条例》下的刑事欠薪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罪款35万港元(45,000美元)及监禁三年。

有评论对外佣的工时过长表示关注。香港现时并没有法定标准工时。基于工作性质(见上文第274段),且鉴于不同雇主的家庭有不同情况与需要,他们与雇主透过自由协商订定工作时间的安排实属恰当。

由于假期的安排(包括在《雇佣条例》下的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及每七天期间获最少一天(连续不少于24小时的期间)休息日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本地雇员(包括本地家庭佣工)和外佣,因此并无歧视外佣。

自2003年10月起,外佣雇主须为每名外佣缴交每月400港元(51美元)的雇员再培训征款(征款),而输入外佣亦成为《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下指明的输入雇员计划,有关征款拨入雇员再培训基金(再培训基金),让再培训局为本地工人提供培训及再培训服务。根据一贯的政策,本地工人应获优先聘用。若雇主因营运或家庭需要而输入低技术劳工(包括外佣),则雇主必须分担培训及再培训本地劳工的费用。换句话说,在此问题上,我们对外佣和其他低技术劳工的输入皆是一视同仁的。

有评论认为,在2003年开始向外佣雇主征收400港元(51美元)征款,其实是向外佣征收税款,因为他们的规定最低工资于同年亦相应向下调整。我们必须强调,向外佣雇主征收征款,乃因应前段所述的政策因由,而规定最低工资自1970年代初订立开始,长久以来有其既定的检讨机制。在进行定期检讨时,政府会透过一篮子的经济指标,考虑香港的整体经济和就业情况的转变。上诉法庭在2006年维持向外佣雇主征收征款并非向外佣征收税款的判决。

随着本地经济于2008年衰退,为缓和通胀不断上升的影响,及帮助纾缓雇用所有外地输入劳工,包括外佣的雇主之经济负担,政府已由2008年8月1日起暂时豁免征收征款,为期五年。虽然如此,政府对再培训局的运作开支应主要来自征款,以及雇用外来低技术劳工的雇主须分担培训和再培训本地劳工的费用等政策仍然维持不变。长远而言,我们必须维持征收征款,以确保再培训局有稳定及足够的财政资源,提升本地工作人口的就业能力,从而维持香港的经济竞争力。

对外佣的支 援 服务

政府于1994年展开一项计划,为外佣设立多间中心,以供她们在休假时聚首和举行活动。

政府物色了合适的场地开设这些中心,并监察计划的整体推行情况。至于各中心的经费、管理和宣传,则由香港拜仁里恒信托协会负责。该协会是非牟利机构,由一群在港营商的菲律宾商人组成。中心提供多种设施(例如图书馆及电脑室)外,也举办各类训练班及活动予外佣。

此外,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务予香港的少数族裔,外佣可使用有关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出版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96段中提及的《给少数族裔的服务指南》;于机场及市区提供的流动资讯服务,以向外佣及其他少数族裔人士派发指南及提供劳工权益及平等机会资讯的资讯单张;及在2009年设立的四个少数族裔支援服务中心,提供翻译服务、语言班、辅导及其他活动项目。报告第13条将详述这些措施。

就雇佣权益提出申诉的渠道

倘若输入劳工或外佣认为法例赋予或合约订明的雇佣权益受损,可循既定的有效途径申诉。他们可向劳工处提出申索,该处会提供免费调解服务,协助他们解决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在2009年,劳工处处理了两宗由补充劳工计划下的输入劳工提出的申索,以及3,075宗由外佣提出的申索。假如经调解后,该外来工人仍然无法与雇主达成和解,可寻求劳资审裁处(若申索金额超过8,000港元(1,026美元))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若申索金额不超过8,000港元(1,026美元))进行裁决。

相关的宣传及推广

为了加强输入劳工、外佣、雇主,以及职业介绍所对各自权责的认识,劳工处每年均会举行广泛的宣传活动,其中包括以中英文及其他不同语言(包括菲律宾文、印尼文,以及泰文)印制刊物,列出雇佣权益,以及供受屈工人查询及投诉雇主的渠道。就此,劳工处每年亦会举行不同的展览、研讨会及资讯会。在2009年,劳工处举办了超过12个该类型的活动。

此外,政府在外佣甫抵港便随即向他们免费派发相关刊物,以及于本港的外佣报章,以外佣的母语刊登有关雇佣权益讯息的广告,加强外佣对其雇佣条款及法定权益的认识。为外佣举办的雇佣权益简介会及展览,会在他们的休息日以及最常聚集的地点举行,方便他们参加。

两星期规定

按照一般政策,假如雇佣合约被提前终止,有关外劳或外佣可获准在余下的核准逗留期间,或由合约终止日期起计的两星期内(两者中以期间较短者为准)留在香港。订定“两星期规定”是让外劳或外佣有足够时间作出离港的准备,并防止有关人士在合约终止后经常跳槽或从事未经许可的雇佣工作,以维持有效的入境管制。这项政策并不阻止外劳或外佣在返回原居地后再次来港工作。他/她们的回程机票费用,全数由雇主承担。如有特殊情况的个案(例如雇主出现财政困难、雇主的家庭移民,或有证据显示该佣工曾被虐待等),政府可作弹性处理,并考虑酌情容许遭提前终止合约的外佣转换雇主,而无须返回原居地。在2010年1至3月有1,353宗这类个案获得批准,占申请个案总数的81.8%。

如外佣需留港处理劳资纠纷,他/她可申请延期逗留。政府会弹性处理其申请,让其以访客身分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等候案件终结或裁决。

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对“两星期规定”迫使外佣为留在香港而接受带有不公平或虐待性条件的工作表达了关注,并敦促政府废除“两星期规定”及对外佣执行较灵活的政策。我们认为该规定具有弹性,并能有效防止外佣在提前终止合约后跳槽。政府会不时检讨规定的成效。我们现阶段并无计划更改或废除该规定。

协助遭受虐待和暴力囚禁的外来劳工的措施

(1)寻求协助及补偿的渠道

若不幸遭受虐待或暴力囚禁,外来工人与本地工人一样受到本港法律制度保障。

正如上文第284段所述,本港所有输入劳工及外佣均可免费使用劳工处提供的咨询、调解和查询服务,获取他们本身的雇佣权益的资料。

工人如遭雇主虐待或凌辱,可以提出申诉和寻求协助。有关工人可以在不须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下,提早终止雇佣合约,并通过劳工处向雇主追讨法例和合约赋予的权益。至于外佣,除上述方法外,亦可联络入境事务处,以有证据显示受虐待为理由申请转换雇主。工人亦可同时报警求助。

(2)执行《雇佣条例》

如前述,外来工人与本地工人在本地劳工法例下,享有同样的雇佣权益。若外来工人,尤其是外佣,遭职业介绍所滥收佣金(请参阅下文第296和297段有关监察和对职业介绍所进行执法行动的详情),或认为法例赋予或合约订明的雇佣权益受到损害,我们鼓励他们接触劳工处,寻求意见及协助,并循现行的有效途径,透过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作出民事申诉(有关详情,请参阅上文第284段)。

除了调解及其他相关服务以协助外佣进行民事索偿外,劳工处亦迅速及深入地调查投诉个案,及积极进行《雇佣条例》下的执法工作,包括打击欠薪罪行。若有足够证据,而有关工人亦愿意挺身作证,我们便会对涉嫌违法者展开检控程序。

随着劳工处加强了检控工作及成功说服更多的外佣挺身作证,劳工处在2009年成功检控干犯欠薪罪行的外佣雇主的传票有124张。在该等犯罪的外佣雇主中,其中一名雇主被判监禁。

(3)对职业介绍所的监管及严格作出执法行动

政府知悉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对职业介绍所或有欺压外佣的情况表示关注。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受《雇佣条例》第12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A章)监管。按法例规定,职业介绍所对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金额不得超过其觅得职位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如职业介绍所收取上述订明佣金以外的费用,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港元(6,400美元)。此外,劳工处处长可在有合理理由下拒绝发牌、续牌或撤销职业介绍所的牌照。

劳工处透过发牌、巡查及调查投诉,以确保职业介绍所经营者依照上述法例的规定经营及保障求职者的权益。在2009年,劳工处向全港2,002间职业介绍所进行共1,326次巡查,当中包括944次巡查提供聘用外佣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于2009年,劳工处成功检控六间违规的职业介绍所,包括两间滥收外佣介绍费的职业介绍所,并撤销两间因滥收外佣佣金而被定罪的职业介绍所的牌照。劳工处亦采取预防措施,定期致函职业介绍所,提醒他们必须严格依法经营。

但香港的劳工法例,如其他本地法例一样,并无治外法权,不能监管在其他国家不当经营的职业介绍所,纵使这些国家是香港外佣及其他低技术劳工的输出地。就此,我们一直不断向相关国家的驻港领事馆及他们的政府官员作出要求,从根源解决有关的问题。

(4)与相关组织保持沟通

由于部分问题,例如外佣遭原居地的职业介绍所滥收佣金,必须在源头解决,故此我们与外佣国家的驻港领事馆紧密沟通,表达关注,及要求他们向各自的政府转达相同讯息。此外,我们亦与参与外佣事务的非政府机构保持联络,共同保障外来工人在港的雇佣权益。

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未由中国批准,亦未适用于香港特区。尽管如此,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外来劳工的雇佣权益。国际劳工组织的1949年《移徙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公约)自1980年起适用于香港,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这条公约订明若干适用于外来工人就业事宜的原则和最低标准,例如须维持足够和免费的服务,以协助外来工人,并为他们提供正确资讯;采取措施以方便外来工人的离境、旅程和接待;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及让他们在有关事宜上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规定,所有人,包括本地或外来工人,应受法律平等保障,不应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或其他身分而遭受歧视。

根据本地法例,外来工人与本地劳工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保障。除法定权益外,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已订明,雇主必须给予外佣不低于规定最低工资的薪酬并提供免费住宿及免费膳食(或代以膳食津贴)、免费医疗,以及来回香港及原居地的旅费。此外,《基本法》第27条及《人权法案》第18条保障了所有劳工(不论本地或外来工人)可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十一)幼儿照顾服务及设施

照顾年幼子女是父母的责任。为支援一些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暂时未能照顾子女的父母,社署一直透过资助非政府机构提供多元化的幼儿照顾服务。为了更有效地回应服务需求,社署在近年加强/重组了幼儿照顾服务。部分措施如下:

协调独立幼儿中心及 幼稚园 暨幼儿中心的服务

幼儿中心及幼稚园以往为相同的服务使用者提供相若的托儿及照顾服务。我们在2005年对这些服务进行了协调,并重新界定它们的服务对象,以更有效地运用资源。由社署管理的独立幼儿中心被重新定性为为三岁以下儿童而设的日间照顾服务;由教育局管理的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则为六岁以下的儿童而设。教育局同时成立了一个由该局及社署职员组成的联合办事处,为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在2010年3月底,共有690个独立幼儿中心服务名额及80,517个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服务名额。

部分中心继续为因突发事件而暂时未能照顾子女的家长提供暂托幼儿服务,及为在正常服务时间以外需要日间照顾服务的家长延长服务时间。于2009-10年期间,494个受资助暂托幼儿服务名额的平均使用率为49%,而1,230个延长时间服务名额的平均使用率为77%。

加强现有的幼儿照顾服务及推出崭新的服务

为进一步回应服务需求,社署在过去几年加强了现有的幼儿照顾服务,并引入了服务时间及模式皆较具弹性的崭新幼儿照顾服务。在这方面的措施包括:

互助幼儿中心服务――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05段所述,社署为社会福利机构、教会团体及妇女会等提供支援,以自负盈亏和非牟利的原则成立互助幼儿中心。互助幼儿中心服务由所在社区内的家长和义工以互助形式运作,每间中心为最多14名六岁以下的幼儿提供暂托服务。自2008年1月起,我们透过资助营办机构在晚上、周末和假日的提供服务,加强互助幼儿中心服务,以增加服务时间的弹性;

日间儿童之家及日间寄养服务――儿童之家及寄养家庭原只为幼儿提供住宿照顾服务。在2007年,社署加强了这两项服务,它们的服务时间较一般常规幼儿照顾服务长及具弹性(例如服务时间可至晩上十时);及

邻里支援幼儿照顾计划――正如第102段所述,社署自2008年10月起以试行形式推出这项计划,为期三年。计划由两个部分组成,分别是(i)为六岁以下儿童而设的社区保姆服务,以及(ii)为三岁至六岁以下儿童而设的中心托管小组服务。在计划下,各营运机构会在区内招募并训练照顾者在其家中(社区保姆服务)或中心(中心托管小组服务)照顾儿童。计划下的两项服务的服务时间皆涵盖晚上、部分周末及部分假日。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06段所述,课余托管服务为未能在课余时间获父母照顾的6至12岁儿童提供半天照顾服务。服务由非政府机构以自负盈亏及收费模式运作,内容包括功课辅导、膳食服务、家长辅导及教育、技能学习和其他社交活动等。在2010年3月底,共有137间课余托管中心提供5,579个课余托管服务名额。社署继续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受助者提供全数或半数课余托管服务费用豁免。

有评论建议政府应资助学校于校内提供课余托管服务。学校的功能,主要是透过正规课堂及提供其他学习机会,让学生在全人教育方面得到均衡的发展。就后者而言,教育局鼓励学校与社区协作,包括开放校园以支持社区服务和活动等。

为配合政府的扶贫政策,教育局自2005年起推行“校本课后学习及支援计划”,让学校及非政府机构筹办课后活动,藉此为清贫学生提供支援,以提升他们的学习效能、扩阔他们课堂以外的学习经验,并增强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和归属感。政府已于2010-11年度,将每年的拨款由7,500万港元(960万美元)增至1.75亿港元(2,240万美元),以帮助他们全人均衡发展。我们将继续鼓励学校与非政府机构协作,让计划得以有效持续,为区内有需要学生提供支援。

(十二)推广家庭友善雇佣措施

家庭友善雇佣措施是指由公司或机构提供,协助员工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的计划。这些措施的最终目的是透过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和富弹性的工作安排,以协助雇员兼顾家庭责任及就业。一个能让妇女(和男士)兼顾家庭责任及在工作和生活上取得更理想的平衡,并能透过参与社会各方面而充分发挥所长的环境,是协助妇女就业的重要元素。

社会有共同责任使工作间变得家庭友善。作为香港特区的最大雇主,政府由2006年7月起分阶段实施五天工作周措施,在维持政府整体服务水平及效率的大前提下,减轻员工的工作压力及提高他们的家庭生活质素。目前,有超过100,000名公务员每周工作五天。

劳工处一直担任其中一个促进者的角色,鼓励雇主因应雇员的情况及机构的运作需要,采纳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包括提供特别假期和实行弹性工作安排,以协助雇员同时兼顾工作及家庭的责任。持续推广家庭友善和相关的良好人事管理措施的宣传活动包括:为雇主和人力资源从业员举办简介会和分享会,以及在全港不同地点举办巡回展览。该处于2007年及2009年为商会、工会、雇主及人力资源从业员举办两场大型的研讨会,以提升他们对有关课题的认识。此外,该处在2008年于报章刊登特稿,以真实个案介绍不同雇主值得效法的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及实行该等措施的经验;并于2009年将多个成功的良好人事管理及家庭友善雇佣措施的个案编制成小册子,以进一步推广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

劳工处透过定期接触各持份者所收集的意见亦显示,雇主一般日益接受推行家庭友善雇佣措施的理念。例如,劳工处曾于2006年及2008年向该处人力资源经理会的会员机构发出问卷,结果显示为雇员提供侍产假的雇主由16%上升至21%。另一例子是在2007-08年度,约有1,200间参与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主办的“商界展关怀”计划的公司表示已为雇员提供家庭友善的措施;而在2008-09年度,提供上述措施的公司增至1,400多间。在2009-10年度,有1,740间公司为雇员提供有薪假期,以应付紧急个人或家庭事宜。

正如上文38段所提及,妇委会亦举办了一系列有关推动家庭友善雇佣措施的活动。于2006年,妇委会与平机会合作,就本港对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及措施的需要、认识和普及程度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尽管大多数雇员赞成实行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及措施,但香港对该政策及措施的认识及其普及程度也低。为更进一步推广家庭友善雇佣政策及措施的概念,我们于2006年至2009年间推出了一连串宣传和合作计划,欣见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在香港已日渐普及。

有评论认为政府应考虑提供诱因,令机构采纳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及建议政府应考虑立法制订有薪侍产假及恩恤假。由于家庭友善雇佣措施有助提升员工士气及生产力,我们相信雇主有商业理由推行有关措施。我们认为由个别雇主在考虑本身情况及员工的意见后,自行决定应采纳哪些家庭友善雇佣措施最为合适。我们希望重申,现行《雇佣条例》为雇员提供的假期福利,是因应香港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而制订,并且在雇员的利益及雇主的承担能力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对现行条文的任何改动必须先深思其影响及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

(十三)同值同酬

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12至214段阐述平机会进行的同值同酬研究。其后,平机会认为,鉴于在其委托的研究中并无证据显示曾被研究的工作有同值同酬歧视的情况,以及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目前不宜为同值同酬进行立法。为推广和推行同值同酬原则,平机会会透过其处理投诉机制继续其监管角色;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透过主动调查机制、推行公众教育项目及检讨《性别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处理同工不同酬情况。

平机会认为,在厘定薪金时,除考虑市场力量和影响个别人士薪酬的合理因素(如工作表现、能力和年资)之外,宜采用有系统和不含性别偏见的方法处理。平机会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后,推出公众教育活动,以推广同值同酬概念。平机会已出版一套指引,包括《性别歧视条例下的同工同酬及同值同酬――给雇主的指引》、《如何制定不含性别偏见的分析性工作评估系统》、《同值同酬自行评核手册》和《简易指引》,供雇主和公众参考。这些指引为雇主确保其薪酬的做法不含性别偏见,提供实务性指引。指引出版后,平机会举办了工作坊和研讨会,进一步推广同值同酬。有关刊物和工作坊都得到良好的反应。

第十二条平等享用健康护理设施

(一)香港妇女的健康状况

死亡率和死亡主因

2009年,以粗略死亡率计算,本港的死亡率为每1,000人中有5.9人死亡,而女性的死亡率则为每1,000人中有4.9人死亡。如按年龄划分,女性在所有年龄组别的死亡率都较男性为低。女性平均比男性长寿,女性及男性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85.9岁和79.7岁。孕妇死亡比率维持在低水平,按每十万名登记活产婴儿计算仅为2.4人。

发病率及患病率

恶性肿瘤是威胁香港妇女健康的主因。根据香港癌症资料统计中心的记录,2007年共有24,342宗癌病新症,其中46.5%的患者是女性。乳癌是香港妇女最常患上的癌症(23.9%),其次是结肠直肠癌(15.3%)、肺癌(12.7%)、子宫体癌(5.2%),以及卵巢癌(4.1%)。37.2%的女性癌症患者患上与性器官(即乳房和生殖器官)有关的癌症,而男性的比率则只有10.0%。

香港女性患心脏病的情况很普遍。根据统计处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第48号专题报告书,2006-07年男女患心脏病的比率估计分别为2.0%和1.9%。至于高血压的发病率,女性的比率估计为8.5%,男性则为7.8%。

糖尿病对健康构成长期影响,而患者也有较大机会患上心脏病、脑血管病和失明。上段提及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报告书估计,2006-07年女性患糖尿病的比率为3.4%,与男性的3.2%相若。

精神健康问题在香港变得愈来愈重要。根据上述同一调查报告书显示,2006-07年女性患精神病/情绪病的比率为1.4%,较男性的比率(1.0%)为高。2009年,按每十万名标准人口计算,男女的自杀年龄标准化死亡率分别为15.2及8.1。根据香港大学一份有关自毁行为的报告,自毁行为比率的男女比例由1997年的2.09明显下降至2003年的0.96。2003年,每十万名女性人口当中,有40.8人有自毁行为;而每十万名男性人口中,则有42.4人。这些数字是按经公立医院急症室入院,而被医院诊断为因自毁而住院人士的资料所得的。2005年的一项本地研究,采用爱丁堡产后抑郁量表的评估方法,估计出妇女在产后首六星期出现产后抑郁的比率为19.8%。

过往四年政府性病诊所录得的性病个案比较平稳。2009年男性求诊人士患上性病多于女性求诊人士,性病的男女的比率为1.45:1。差不多所有受性病感染的女性都是经由异性性接触感染。

与健康有关的行为

根据2007-08年最近的统计数字,在15岁或以上的人口中,有11.8%习惯每日吸食香烟,而在2005年则为14.0%。在这批习惯每日吸食香烟的人当中,有15.6%是女性。女性吸烟者的比率由2005年的4.0%下降至2007-08年的3.6%。而在15至19岁的少女当中,吸烟比率则由2000年的2.6%下降至2007-08年的1.2%。

过重或过胖增加患上冠心病、糖尿病及关节病等多种疾病的风险。根据卫生署2009年4月行为风险因素调查,接近30%年龄介乎18至64岁的女性属超重或肥胖(即体重指标23.0或以上),男性则为49.2%。

饮食不均衡或营养不良可导致肥胖或缺乏某种营养。2009年4月进行的行为风险因素调查显示,有73.8%的女性每天食用少于5份蔬果,男性则有85.2%。至于食用肉类方面,有23.2%的女性每天食用多于六两(约225克)肉类,男性则为31.9%。此外,根据卫生署和香港大学的2003-04年人口住户健康调查,有6.2%的15岁及以上的女性每天最少食用一次高脂肪食物,男性则有9.9%。

缺乏体能活动不但是过胖的主要成因,也会引致高血压和令人容易受伤。2009年4月行为风险因素调查显示,在女性人口中,分别有54.6%及68.6%表示在调查前7天没有做中度剧烈运动及剧烈运动;男性方面,则分别有51.1%及55.8%。

不安全的性行为会导致意外怀孕和各种性病。根据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家计会)在2007年进行的“家庭计划知识、态度及实行调查”,年龄在15至49岁的已婚妇女中,有80%目前使用避孕方法。男用避孕套的使用率多年来不断上升,由1982年的20%,升至2007年的63%。另一方面,家计会在2006年进行的“青少年与性研究”,显示年龄在13至17岁的中学女生中,有8%曾有性交经验。当中有47%采用男用避孕套作为保护。

(二)获得医疗护理的机会

为妇女提供的医护服务

政府通过卫生署、医管局及其他政府资助的医疗机构,为不同年龄的妇女提供全面的疾病预防、健康推广、治疗和康复服务。这些服务会于下文详述。

私营与公营医护机构相辅相成。虽然私营医护机构收取较高的费用,但较有弹性满足病人的要求,服务选择也较多,因此在提供医护服务方面占一重要席位。

有评论指母婴健康院为女性所提供的公共健康服务不足,而且开放时间并未顾及在职妇女。现时,政府透过辖下三间妇女健康中心及十间母婴健康院提供妇女健康服务,包括按个别需要提供专题健康教育、辅导及健康评估。所有的妇女健康中心及母婴健康院均于每月第二及第四个非公众假期的星期六上午开放为在职妇女提供服务。

预防及推广服务

(1)子宫颈癌普查计划

卫生署与公共及私营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于2004年开展了全港性的子宫颈普查计划。此计划推广定期进行子宫颈抹片检查以减低香港妇女的子宫颈癌发病率,致力提升医疗服务提供者对预防子宫颈癌的意识和技巧。此计划建立了一个子宫颈普查电子登记系统“子宫颈普查资讯系统”,它透过互联网免费向本港妇女提供服务,让妇女能获得她个人的过往子宫颈普查资料,及收到提醒她到期接受检验的备忘信。

(2)预防乳癌

乳癌是本港妇女最常见的癌症。卫生署透过临床服务及健康教育计划,教育妇女乳癌预防的重要性。有效预防乳癌的基本方法包括在饮食中增加蔬果份量、避免饮用酒精饮品、经常运动、控制体重、及持续喂哺母乳。此外,卫生署致力提倡“关注乳房”,目的是要妇女随着月经周期和年岁的变化,学习观察自己的乳房状况,以便她们能及早发现异常变化,尽快就诊。妇女健康中心亦为患乳癌的高危妇女提供乳房X光造影检查服务。

有评论建议政府为基层妇女提供资助,让她们进行验身及相关检查(例如临床乳房检查及子宫颈检查等)。基层医疗工作小组会为特定年龄组别/性别群组的健康问题及其他重要疾病,制订概念模式及预防指引。这些模式及指引会为加强不同年龄组别/性别群组的基层医疗的措施提供引导的基础。

论者亦建议政府进行全面推行乳癌普查计划。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癌症,政府于2001年成立了香港癌症事务统筹委员会,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癌症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公私营机构的临床专科医生和公共卫生专家。统筹委员会辖下的癌症预防及普查专家工作小组,根据最新科学理据,为有关癌症预防及个别癌症的普查作出建议。工作小组指出,虽然乳癌是本港女性中最常见的癌症,但现时仍未有充分的数据建议为全港所有无病征的妇女进行临床乳房检查或乳房X光造影检查以作为乳癌普查。工作小组建议应进行更多临床研究,以了解使用乳房X光造影检查作为全港人口乳癌普查的成本效益,以及本港妇女就进行乳癌普查的意见。

(3)与生育有关的服务

母婴健康院与全港各公立医院的产科部门合作,提供一套完善的产前护理计划,照顾孕妇整个怀孕及生产过程。健康院亦为产妇提供产后检查及家庭计划指导,并透过支援小组的经验分享及个别辅导,使产后妇女尽快适应生活上的转变。

由于妇女的精神健康对其家庭及子女的身心发展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及早识别妇女的精神问题和提供支援相当重要。自2005年7月起,政府分阶段推行“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这项服务以母婴健康院作为主要平台,目的是及早识别儿童及其家庭在各方面的需要,以便向他们提供适时和适切的服务。服务包括以下四个元素,即及早识别和处理(1)高危孕妇;(2)产后抑郁的母亲;(3)有心理社会需要的家庭;及(4)有健康、发展及行为方面问题的学前儿童。在计划下,母婴健康院的护士经训练后使用“爱丁堡产后抑郁量表”或临床评估,识别可能患上产后抑郁的母亲,并为她们提供支援辅导。到访母婴健康院的医管局精神科护士及精神科医生,会为有特别需要的母亲提供即场辅导和专业支援。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部分母亲会被转介到医管局医院的精神科跟进,或到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接受社会服务。

(4)照顾幼儿的知识和技巧

当局明白妇女在照顾家庭(尤其是儿童)方面肩负重任,因此向身为人母的妇女教授照顾幼儿的知识和技巧。全港母婴健康院透过“幼儿健康及发展综合计划”(当中包括亲职教育、免疫接种、健康及发展监察),让所有父母会在产前及儿童学前时期获得有关育儿,儿童发展及正面亲职的预先指导。至于子女有初期行为问题或在管教方面遇到困难的父母,母婴健康院亦为他们提供有系统的小组训练计划,即3P亲子“正”策课程,教授他们正面的管教技巧,以减轻亲职的压力,及预防子女出现行为问题,从而促进父母及子女的心理健康。对于在健康、发展和行为方面有显著问题的儿童,母婴健康院的医护人员会按其需要转介到专科或儿童体能智力测验服务跟进。此外,父母亦可从卫生署网站及资讯热线取得更多有关照顾幼儿的资讯。

卫生署一如既往,继续向孕妇和授乳的母亲推广母乳喂哺,作为促进母婴健康的有效方法。本署制定了母乳喂哺政策,亦于母婴健康院履行“成功母乳喂哺十项要点”及“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婴健康院会于妇女怀孕期间教育她们及其家人喂哺母乳的益处和重要性,并为授乳母亲提供喂哺辅导、实习安排、支援及处理喂哺期间遇到的问题。此外,母乳喂哺热线亦为遇到喂哺困难的母亲提供专业的辅导。在职授乳妇女可参加专题工作坊,为她们重返工作岗位后继续哺乳作好准备。母婴健康院派发“母乳喂哺教育锦囊”予孕妇、授乳母亲和其家人,藉此唤起市民对母乳喂哺的关注,以及争取社会人士支持授乳母亲。此外,卫生署现正筹备制作一套以医生为对象的学习教材,希望藉此增强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巧,让他们为母亲及婴儿提供有效的母乳喂哺辅导及专业支援。

政府了解在公共场所设立供喂哺母乳用房间的重要。于2008年8月,政府公布《育婴间设置指引》,供政府和公营部门参考。截至2009年底设于政府物业内的育婴间有130间,未来数年至2013年间,政府物业内将会有至少50间新育婴间落成。此外,政府于2009年2月发出有关《在商业楼宇提供育婴间设施》的作业备考,以鼓励及引导私人商业楼宇提供育婴设施。房地产发展商反应正面。此外,市区重建局已参照作业备考把设置育婴间规定为所有中型至大型商场项目的投标要求。

医管局鼓励母亲喂哺母乳。医管局喂哺母乳指导委员会辖下的推广喂哺母乳小组委员会每年均举办训练课程,凝聚力量向公众推广母乳喂哺,并提高员工对支持和维护母乳喂哺的意识。医管局已制备有关母乳喂哺的资料小册子、单张及教育录影带。同时,医管局亦向产妇提供临床指导,协助她们在产后掌握喂哺母乳的技巧。此外,医管局又为孕妇、授乳母亲和家长举办相关讲座、展览及研讨会等活动。从2010年4月1日起,医管局辖下医院已开始禁止免费派发奶粉样本的促销方法。

有论者提出,政府应加紧努力提供哺乳友善环境,包括提供更多母乳喂哺设施和提高公众对母亲在公共场合哺乳的理解。政府在提供喂哺母乳设施方面的工作已于上文第339及340段详述。卫生署积极与社区的志愿团体合作,透过举办公共教育及社区活动推广有利母乳喂哺的社区环境。于2010年7月31日举行的“齐来母乳育婴日”,有超过1,100位母亲参加,目的是提高市民对母亲在公众场所喂哺母乳的意识及支持。此外,卫生署亦就母乳喂哺在报章刊登专题文章及接受传媒访问。

(5)性与生殖健康

卫生署家庭健康服务就妇女于不同的人生阶段,提供有关性健康的教育,并提醒妇女进行安全性行为,以减低感染性病及患上子宫颈癌的机会。有需要时,医护人员会为在性方面遇到问题的妇女提供辅导及安排专科转介。母婴健康院亦为所有已届生育年龄妇女提供家庭计划服务,令她们可以自由及负责任地计划子女的数目及何时生育。医护人员根据妇女的个别需要提供适合的避孕方法。健康院亦会为有不育问题、考虑结扎及终止怀孕的妇女提供辅导及按需要安排专科转介。所有妇女健康中心及母婴健康院都提供子宫颈普查服务。

另外,由政府提供资助的家计会,在向全港巿民提供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方面亦担当重要角色。该会设有六间家庭计划指导所、三间青少年保健中心及一间流动诊所,提供多项健康服务,服务范围遍及节育指导、性与生殖健康检查、婚前检查和怀孕前验身、更年期服务,性治疗及青少年辅导。家计会还设立七间妇女会,向基层市民推广家庭计划、妇女健康和家庭生活教育。在2007年,家计会开设“性治疗”,协助夫妇克服性生活问题。

(6)健康教育

医护机构在提供健康护理服务之时,也会向市民灌输健康教育,藉此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令市民留意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例如过胖和缺乏运动。香港每年8月都会因应国际母乳哺喂周而举行多项推广母乳喂哺的宣传活动,有关活动均以母乳作为年龄介乎零至六个月的婴儿提供营养的唯一途径及母乳喂哺可增进母婴感情联系作为重点宣传信息。

健康教育也在学校及社区层面进行。例如卫生署分别推行了“健康饮食在校园”及“有营食肆”运动,让香港市民更容易获得均衡营养及学习相关技巧,从而缔造健康饮食文化。

医管局亦设立“智友站”,透过这个一站式互联网平台,为病人、照顾者和公众提供有关主要疾病和疗程的资讯,当中包括有关妇女疾病和相关医疗程序的资料,以加强公众对这些疾病的认识和协助病人更有效地照顾个人健康。

健康护理及促进基金旨在加强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的工作,以及援助有需要的病人。自1999年成立以来,该基金已拨出1,479万港元(190万美元),资助38项健康推广计划;另外拨出1,749万港元(224万美元),以资助36项研究计划。

(7)控制吸烟

特区政府采取多管齐下及循序渐进的控烟政策,此政策符合世界潮流、社会愿望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吸烟是复杂的社会现象,立法、宣传、教育、执法、高烟草税及提供戒烟服务等措施均有助控烟。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是本港控烟框架的一部分。它于1982年制定,此后不时作出检讨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06年进行,目的是把法定禁烟区扩展至所有室内工作间及公众地方,并进一步加强对烟草广告、宣传、包装及标签的管制。

现时所有室内工作间、室内公众地方如食肆、酒吧、卡拉OK、有盖公共运输交汇处及其他指定地方包括幼儿中心、学校、医院、升降机及公园等均禁止吸烟。自2009年9月起亦开始实行吸烟罪行定额罚款制度。任何人士不得在指定禁烟区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违例者定额罚款1,500港元(190美元)。此外,持牌小贩摊档不得展示烟草广告的豁免亦已于2009年10月31日撒销,此后香港已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六例要求缔约方采取征税及价格措施以减低烟草的使用。在香港,烟草税已于2009年2月增加了50%,烟草税现已约占零售价的60%。2010年,政府建议取消入境旅客可携带免税烟草产品的优惠,只有小量作自用的烟草产品获豁免。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减少吸烟者及鼓励吸烟人士戒烟。

卫生署控烟办公室(控烟办)于2001年2月成立,以协调政府的控烟工作并致力透过跨界别合作和动员市民大众的参与,在香港推广无烟文化。控烟办有三项主要功能,即推行健康教育及宣传;执行《吸烟(公众卫生)条例》;及协调戒烟服务。

控烟办成立的综合戒烟热线由注册护士提供电话戒烟辅导。该热线亦设有电脑来电处理系统,为使用者提供24小时广东话、普通话及英语的戒烟资讯和戒烟药物资讯。东华三院可透过卫生署的综合戒烟热线为戒烟者提供专业意见及辅导。当局最近进一步加强这热线,涵盖由其他戒烟的组织提供的服务,使来电者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卫生署亦设立了戒烟诊所,为尼古丁依赖者提供辅导服务及药物治疗。截至2010年3月31日,共有3,482位人士参与了卫生署戒烟诊所的戒烟疗程。女性参与卫生署戒烟诊所的戒烟疗程的比率由16.7%增加至2009年的18.5%。在治疗后52周的成功戒烟率约为30%至40%,与海外经验相约。

控烟办亦发展了一个网上互动戒烟中心的网上平台,为戒烟者提供虚拟戒烟中心协助戒烟,首阶段已于2009年3月在控烟办公室网页推出。截至2010年3月31日,网上互动戒烟中心共有37,831次点击,并有423人登记接收网上互动戒烟中心的电邮提示。

控烟办亦会透过其他途径推广无烟文化,包括健康讲座、游戏、健康教育素材及透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出宣传。在2009年1月,控烟办透过电视及电台发放名为“对自己好你要戒烟”的宣传短片,该短片的主要对象为女性吸烟者,透过突显已戒烟女士正面及健康的形象以鼓励女士戒烟。此外,由2009年1月至10月,控烟办亦在约200多集之本地流行电视连续剧加入了戒烟讯息。

为加强预防吸烟及戒烟方面的工作,卫生署在2009年1月以资助形式联同本地非政府机构东华三院合办一个为期三年的社区为本先导戒烟计划。计划包含不同的服务及活动,当中包括戒烟服务、公众教育、培训医护人员及研究计划等,并于全港设立了四间戒烟中心提供免费戒烟服务。为方便市民使用服务,中心的服务时间包括晚间及周末。截至2010年3月31日,这四间东华三院综合戒烟中心合共为960人提供了戒烟服务。

医管局自2002年开展戒烟辅导服务,虽然并非特别为吸烟妇女而设,但服务对象涵盖住院及门诊病人、其他吸烟者及其家属。在开展服务时,医管局设立十间名为“无烟新天地”的戒烟辅导服务中心。为方便市民使用服务,有关服务已扩展至全港两间全日及30间于部分时间提供有关服务的中心,让病人获得专业辅导员(即护士或药剂师)提供个人或小组面对面形式的辅导和电话跟进服务,服务可长达12个月。如有需要,辅导员会建议使用尼古丁补充疗法。医管局亦设有一条热线,让市民查询有关戒烟资讯及预约辅导服务。

除此之外,全港首个针对女性的戒烟计划更获健康护理及促进基金拨款资助。该计划由香港大学护理学系于2006至2009年间进行。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是政府资助的非政府机构,藉着宣传和教育市民吸烟的祸害,研究烟瘾的成因、预防和戒除的方法,以及为政府和其他社区组织提供有关吸烟与健康的意见,保障和促进市民的健康。委员会举办宣传和社区参与活动,劝喻市民不要在公众场所和工作间吸烟。委员会又举行如“工作间不吸烟日”等创新的活动。除了宣传和教育活动外,委员会还设立电话热线,接听市民有关吸烟与健康问题的查询、建议和投诉。

(8)精神健康

政府致力推广精神健康,并提倡以跨专业、跨界别团队的方式,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全面和具连贯性的精神健康服务,包括预防和及早识别、治疗、康复和社区支援服务等,以全方位照顾精神病患者的需要。女性和男性有同等机会使用这些服务。过去数年,政府每年投放在精神健康服务的资源不断增加,每年开支平均超过30亿元(3.85亿美元),2009-10年度的开支达37.7亿元(4.83亿美元)。

让精神病患者于病情稳定后早日出院返回社区接受治疗,可促进他们康复和减低复发的机会。治疗精神病的国际趋势亦着重社区及日间护理服务。循此方向,医管局近年推行多项新措施加强精神科社康服务,包括推行毅置安居计划,为长期住院的精神科病人提供康复训练,以协助他们早日出院重投社区;推出试验计划为经常入院的精神科病人提供出院后社区支援;推行“社区复元支援计划”为有需要的出院精神科病人提供复元社区支援;及加强老人精神科外展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健康服务,医管局会于2010-11年度推出新措施加强支援两类患者:就严重精神病患者而言,医管局将于个别地区试行个案管理计划,于社区层面为这些患者提供持续和个人化的深入支援;对于一般精神病患者,医管局会加强于专科门诊诊所和基层医疗层面为他们提供更适切的评估和诊治服务。

卫生署已制作一系列健康教材,以推广心理健康,其中一套教材专门讨论妇女精神健康。这些教材不单向公众直接提供健康资讯,而且有助其他机构推广精神健康。有关心理健康的资料可在卫生署辖下所有诊所/健康中心和健康教育中心索取,也可到卫生署中央健康教育组的网页浏览,以及向该组的24小时健康教育热线查询。

社署亦提供不少服务,加强为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士及其家人和照顾者的社区支援。这些服务包括社区精神健康协作计划、日间社区康复服务、社区精神健康照顾服务、精神病康复者训练及活动中心及社区精神健康连网服务。以上服务可满足服务使用者不同阶段的社会康复服务需要,并致力改善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为重新适应社区生活作好准备,并帮助他们发展社交技巧及职业技能,以及提高市民重视精神健康的意识。

为了进一步改善服务,社署于2009年3月设立首间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为区内的精神病康复者、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士、其家人及照顾者和居民,提供一站式、便捷和综合的社区精神健康支援服务。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将与医管局紧密合作,医管局推行的个案管理计划(参考上文第361段),为已离院的严重精神病康复者提供适时的社区支援。以上由社署提供的措施亦已于香港特区就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份报告的第19条中阐述。

有论者认为现时照顾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的照顾者多为女性,为了减轻她们的负担,政府应为她们提供支援服务。事实上,政府致力为残疾人士(包括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士)的照顾者提供合适的支援服务,以协助他们履行家庭责任,减轻他们的压力及协助他们在社区生活。各类型由政府提供的支援服务已于香港特区就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份报告的第19条及23条中阐述。

(9)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

政府委任香港艾滋病顾问局(顾问局),就预防、治理和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政策上的建议。卫生署辖下的艾滋病服务组为顾问局提供秘书处服务,又负责政府艾滋病监测系统的运作,推行预防计划和提供治理服务。

顾问局除就妇女与艾滋病事务的策略发展提供意见外,也通过辖下的艾滋病社区论坛,与从事艾滋病工作的机构及前线工作者沟通,从而支援顾问局制订艾滋病策略。此外,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妇女组织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的课题纳入以妇女为对象的计划内,致力为妇女举办预防艾滋病和促进健康的活动。

截至2010年3月底,在4,544名感染艾滋病的人士当中,只有少数(19.7%)是女性。由于近年男性接触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呈报有所增加,男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由2001年的3:1上升至2009年的4:1左右。差不多所有受感染的妇女都是经由异性性接触感染艾滋病。另一个较为特殊的传染途径是经由母亲传给子女。

卫生署为妇女提供有关安全性行为和自愿接受艾滋病病毒测试的辅导。2009年,在接受政府艾滋病病毒测试的人中,妇女占17%。2001年9月开始,当局为全港孕妇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产前艾滋病病毒抗体测试及相应的治疗服务,避免胎儿在母体内感染病毒。由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公营医护机构便进行超过78,604次测试,其中13次呈阳性反应。选择不接受测试的比率平均为1.54%。

艾滋病教育的资源交流中心――红丝带中心由卫生署艾滋病服务组主理、艾滋病信托基金拨款资助兴建,于1997年启用。1998年12月,该中心获指定为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合作中心,负责制作教材和期刊,并筹办训练课程和宣传活动,供市民、特定对象和专业人士参加。一些社区团体如圣约翰座堂“爱之家”咨询及服务中心、香港妇女中心协会、青鸟、再思社区健康组织和关怀爱滋等,也积极为一般风险妇女及高风险性工作者预防艾滋病和促进健康。

虽然自2001年起每年呈报经由异性性接触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大致稳定,累计感染艾滋病的妇女人数仍持续增加。2006年香港妇女与儿童艾滋病预防社群评估及检讨报告便将规划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计划时应考虑性别平等、权益和敏感度的重要讯息纳入为指导原则之一。

未来数年,我们会在(a)主流包括妇女组织在内和从事艾滋病服务非政府机构的努力及政府的支持下;及(b)扩大治疗和护理感染艾滋病病毒妇女的能力上,按需要加强为妇女而设的艾滋病预防和治理工作。

日间护理

医管局为市民提供全面的日间医护服务,包括急症室、普通科和专科门诊、及外展等服务,而妇产科专科服务则特别为照顾妇女的需要而设。

住院服务

香港现时有38间设有病床的公营医院提供住院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占全港总病人住院日次的90%。女性和男性均可享用住院服务。与日间医护服务一样,医管局提供切合妇女需要的妇产专科住院服务。

(三)医疗护理资源

如前所述,政府的医疗政策是市民不会因经济拮据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照顾。为实践这个承诺,政府以税收大幅资助各种医护服务,大部分的疾病预防和健康推广服务均属免费,或收费低廉。政府向市民大量资助公共医疗服务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服务费用,而市民支付的费用只占全部成本的4%。政府亦订立豁免收费机制,帮助仍然无力负担获大幅资助收费的市民。公共医疗开支由1997-98年度的320亿港元(41亿美元)增至2006-07年度的370亿港元(48亿美元),其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亦由同期的2.3%增至2.5%。

(四)为有特别医护需要的妇女提供的服务

残疾妇女

本港的残疾妇女在使用医疗设施和服务方面,与社会上其他人享有同等待遇。卫生署与建筑署保持紧密联系,为诊所进行无障碍通道设施的改善工程。现时大部分母婴健康院及妇女健康中心已备有专为残疾人士而设的无障碍设施,部分母婴健康院及妇女健康中心设有为残疾妇女而设的检验床。本署亦会继续推行有关计划,改善各健康中心的设施。

年长妇女

年长妇女与其他市民一样可以享用各种医疗设施和服务。医管局为市民提供全面的住院、门诊和社区外展服务。为照顾长者的特殊健康需要及加强长者的基层健康护理,卫生署在1998年设立长者健康服务,藉提高长者的自我照顾能力,鼓励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及支援和鼓励照顾者,减低长者染病和罹患残疾的机会。为达到上述目标,当局在18区每区内均设立一支健康外展队伍和一间长者健康中心。

健康外展队伍与其他长者服务单位合作,到访社区及安老院舍,为长者及照顾者提供健康教育、支援与培训,及为长者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长者健康中心采用家庭医学模式,以一支包括医生、护士、营养师、临床心理学家、物理治疗师及职业治疗师的跨专业团队,为65岁或以上的长者提供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治疗服务,以照顾长者多方面的健康需要。在2009年,共有38,500名长者登记成为长者健康中心的会员,其中65%为女性。健康外展队伍及长者健康中心在提供健康教育及推广活动时,均会考虑特定对象的需要,形式则包括讲座、支援小组和技巧培训等。这些活动会探讨各种健康问题,包括女性独有或较为常见的问题,如乳癌与子宫颈癌、骨质疏松症、预防跌倒、及小便失禁等。

吸毒者

香港提供多种模式的服务,以切合背景不同和情况各异的吸毒者在戒毒治疗及康复上的需要。所有服务均为男性及女性提供服务。有关服务可分为下列五类:

社署资助的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滥药者辅导中心),向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人士和边缘青少年提供辅导服务和其他协助;

医管局辖下的物质误用诊所,为有精神问题的吸毒人士提供治疗;

卫生署推行的美沙酮治疗计划,透过辖下20间美沙酮诊所的门诊网络,为吸食鸦片类毒品的各年龄组别人士提供代用和戒毒两类疗法。诊所每日(包括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开放,并由一间非政府机构(香港戒毒会)人员提供辅导;

由17间非政府机构营办的40间住院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和中途宿舍。当中20间获卫生署或社署资助,另外20间则为非政府资助;及

惩教署辖下戒毒所实施的强制戒毒计划,服务14岁或以上被裁定干犯可处监禁罪行并有毒瘾的人士。

在40间住院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当中,共11间受资助及非资助的院舍现时为女性提供服务,它们由基督教巴拿巴爱心服务团、基督教正生会、香港晨曦会、圣士提反会、香港戒毒会、基督教互爱中心营办。为照顾年轻母亲的需要,香港戒毒会已在其中一间院舍内另辟一室,使她们可以照顾自己的婴儿和孩子。

政府一直留意女性吸毒者的需要。透过我们的持续监察制度(尤其是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我们发现21岁以下年轻女性吸毒者有上升趋势,由2002年的958人上升至2009年的1,145人。年轻男性吸毒者的数字亦同时由2002年的2,044人上升至2009年的2,214人。我们亦密切留意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的使用率,于2006、2007及2009年,女性吸毒者,尤其是21岁以下的入住人数,远比男性吸毒者的入住人数上升得快。不过,女性吸毒者的总体人数则由2002年的3,186人下降至2009年的2,748人。

有见女性的特别需要,政府一直对针对女性吸毒者的禁毒基金申请予以优先考虑,过往成功的申请包括:

基督教巴拿巴爱心服务团继续透过不同计划及渠道支援女性吸毒者。由2004至2007年推行了三个禁毒基金的计划,为已康复的女性滥用药物者提供门诊式辅导服务,训练、重返社会及提高作为人母技巧的活动等。在2009-10年度,他们于“同行者”计划下招募志愿人士成为女性戒毒康复者的师友;

香港明爱的“生活建筑家”旨在透过联络不同的夜间娱乐场所,接触隐蔽的年轻女吸毒者,鼓励她们接受不同的辅导服务;及

香港路德会社会服务处的“i-meta爱·明白艺术治疗计划”,为女性吸毒者举办创意艺术治疗工作坊、职业训练、辅导、话剧演出及艺术展。

2009年4月,保安局禁毒处在其发表的《香港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第五个三年计划(2009-2011)》中,指出应考虑为女性及其他特殊组别不断转变的需要,加强服务和提供资源,并鼓励机构善用禁毒基金,举办活动,为这些组别提供服务。禁毒处在禁毒基金的拨款安排作出配合。在2010-11年禁毒基金的拨款计划内,政府会继续针对特定组别,包括年轻女性吸毒者,以提供更有效的预防教育或介入的计划为其中一个重点范围。

为进一步显示政府打击毒祸的决心,政府于2010-11年度向禁毒基金注入30亿元(3.84亿美元)的非经常性资本。注资可令禁毒基金有更多收入,资助有效和崭新的计划,有助于短期和长期对付毒品问题。

鉴于日趋普遍的年轻吸毒问题,政府已增拨资源开办四间新的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使这些中心的总数增加至11间,服务范围遍及全港,为巿民提供更方便的服务。在住院治疗方面,我们计划增加现有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的名额;帮助营运者推行新计划;加强教育安排(以及职业训练元素);及进一步协助已戒毒的青少年重返校园和社会。在推展这些措施时,我们会考虑到女性吸毒者的特别需要。

性工作者

卫生署设有公众性病诊所,其中六间为本地性工作者提供免费的定期健康检查、治疗、辅导,以及预防性病的教育服务。

卫生署的艾滋病服务组为公众和高风险的人士,包括女性性工作者,推行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推广项目,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测试和辅导服务,与及一个综合公共卫生和临床治理的服务。

当局亦透过艾滋病信托基金委员会和红丝带中心提供资金和其他支援,以协助非政府机构为性工作者推行艾滋病病毒预防、测试和护理项目。

少数族裔、输入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

所有在香港特区的人士,包括少数族裔女性和输入劳工,如外籍家庭佣工,均可享用公营医院及诊所的医疗服务。现时,持有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发香港身份证的少数族裔女性和输入劳工在公营医院及诊所的医疗收费,均与本地居民的资助收费相同。

第十三条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参与

(一)社会保障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概览

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以综援和公共福利金计划为主,两个计划都毋须供款。综援计划申请人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计划的目的是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以应付其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公共福利金申请人则大致毋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计划的目的是透过伤残津贴和高龄津贴,分别协助严重残疾人士和长者应付他们的特别需要。有关人士(不论其性别)可领取综援计划下的援助金,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其中一项津贴。

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63段所述,综援的标准项目金额和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津贴金额,每年都会按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社援指数)的变动而调整,以维持金额的购买力。社援指数量度综援受助家庭购买的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变动,由统计处编制。社署每五年根据综援住户开支统计调查的结果,更新一次社援指数的权数系统(即指数涵盖的个别商品及服务项目的相对开支比重)。统计调查收集综援住户用于各类商品及服务的开支资料。居于香港并至少有一名正领取综援标准金额的合资格成员的综援家庭,均列入统计调查的范围内。在编写这份报告时,社署已展开新一轮的综援住户开支统计调查。

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

在2009-10年度,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总额达279亿港元(36亿美元),相等于该年度政府经常开支总额的12.5%及本地生产总值的1.7%;而在十年前,即1999-2000年度的相应数字为185亿港元(24亿美元),占当时政府经常开支总额的10.2%及本地生产总值的1.4%。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综援计划仍然为那些因年老、患病、残疾、单亲、失业和低收入等原因,在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安全网。因前夫没有支付足够赡养费而有经济需要的离婚妇女,亦可以申领综援。在2010年3月底,287,822个家庭和479,167人在计划下获得援助,女性受助人约占52%。在2009-10年度,单身人士平均每月可领取的综援金额为3,884港元(498美元),四人家庭则为9,738港元(1,248美元),分别相当于工资中位数的39.8%及99.7%。

(1)申请资格

如上文所述,综援计划申请人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及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个别人士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不符合综援申请资格,这是在所难免,但我们相信现时的申请资格已在帮助有需要人士和确保公帑的审慎和有效运用之间取得平衡。这对保持一个毋须供款、无限额及经费全部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是重要的。

然而,制度亦提供一些豁免和酌情权,让安全网在真正有需要或特殊的情况下可涵盖有需要的人士。为未能符合居港规定的新来港人士而作出的特别安排便是其中一个例子。除18岁以下的综援申请人可获豁免符合居港规定外,社署署长亦可在特殊情况下行使酌情权,向不符合居港规定的成年人发放综援。由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在涉及居港未满七年申请人的综援申请个案中,有7,233宗获酌情批准。在2010年3月底,新来港定居少于七年的综援受助人有22,666名(包括居于上述7,233个家庭并仍在领取综援的人士)。

社署署长在决定应否行使酌情权以豁免居港七年的规定时,会考虑个案的所有相关因素,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真正困难。社署署长会按每宗个案的情况予以考虑,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抵港后的生计;造成其目前困难的原因;申请人可能获得的资源和援助;及申请人返回其原居地的可能性。

如居港未满七年的申请人出外工作以维持家庭成员的生活,而其每月的入息不少于1,630港元(209美元),社署署长通常会考虑到申请人为达致自力更生而作出的努力行使酌情权。然而,若申请人可以全职工作但其每月工作少于120小时,他便须参加自力更生支援计划(请参阅下文),才符合资格领取援助。

(2)从福利到自强

在2010年3月底,有32,560个失业综援个案,占所有综援住户的11.3%,与十年前的情况相若。

(3)自力更生支援计划

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54段所述,我们在1999年6月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鼓励自立,自力更生支援计划是其中之一。这项计划旨在鼓励并协助失业的健全综援受助人重投工作行列。其他措施包括加强管制,杜绝骗取和滥取综援的情况,以及调整成员较多的受助家庭所获的福利,以反映人数较多的家庭每人平均的生活开支相应较低。推行这些措施是要回应公众对综援个案和有关开支激增的关注,以及防止倚赖援助的文化出现。

我们在2003年6月优化了自力更生支援计划,以提升从福利到自强的安排。自力更生支援计划现时包括三个主要部分:

积极就业援助计划/综合就业援助计划――透过向参加者提供个人就业服务,协助他们克服就业障碍,增强受雇能力并觅得有薪工作。参加者可获得与就业有关的最新资料、培训/再培训机会和其他支援服务或参加就业援助计划;

社区工作计划――计划协助失业的综援受助人透过参与无薪的社区工作,培养工作习惯、改善社交技巧、增强自尊和信心,以及为就业作好准备;及

豁免计算入息安排――为鼓励综援受助人寻找工作和继续就业,他们每月从工作赚取的部分入息毋须在其综援金额中扣除。自2007年12月起,我们已将领取综援不少于三个月才可获豁免计算入息的规定放宽至两个月;每月可获全数豁免计算的金额,亦已由入息的首600港元(77美元)上调至首800港元(103美元)。现时的每月最高豁免入息金额为2,500港元(321美元)。

(4)走出我天地计划

走出我天地计划在2006年展开,为长期失业的健全年青综援受助人提供有系统而又具激励性或纪律性训练元素的就业援助服务。计划的目的是提升参加者的自我形象和自信心,协助他们透过就业或重返主流教育迈向自立。截至2010年3月底,共有1,096名年青综援受助人参加了走出我天地计划,当中有441名(40.2%)受助人成功觅得工作或重返主流教育至少一个月,371名(33.9%)持续就业或就学达至少三个月,而86人(7.8%)已脱离综援网。社署已于2009年10月展开新一期的走出我天地计划,为全港至少700名年龄介乎15至29岁的失业综援受助人提供加强的就业援助服务。

(5)欣晓计划

在综援计划下,单亲家长及儿童照顾者可获特别协助。首先,我们为他们订立较高的标准金额(由1,590港元(204美元)至1,990港元(255美元)不等,较其他健全成人获发的金额分别高275港元(35美元)及360港元(46美元)),并顾及单亲家长及儿童照顾者独力照顾家庭所遇到的特别困难,为他们提供每月255港元(37美元)的补助金。其次,我们亦了解随着子女年龄渐长而不再需要全职照顾,综援单亲家长及儿童照顾者有需要为投入就业而作好准备。政府因此在2006年推出欣晓计划,取代了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56段所提及的欣葵计划,协助最年幼子女年龄介乎12至14岁的综援单亲家长和儿童照顾者透过从事有薪工作融入社会,从而达致自力更生。社署委托的非政府机构会协助他们积极寻找每月不少于32小时的有薪工作。截至2010年3月底,共有19,375名综援受助人参加了欣晓计划。

公共福利金计划

公共福利金计划的主要内容与上一次报告中第260至262段所述的大致相同。在2010年3月底,有627,816人通过计划领取津贴,其中约497,942人领取自2009年1月起为每月1,000港元(128美元)的高龄津贴,另有129,874人领取伤残津贴。普通和高额伤残津贴的每月金额分别为1,280港元(164美元)及2,560港元(328美元)。上述的高龄津贴金额较以往适用于70岁以下长者的625港元(80美元)和年满70岁长者的705港元(90美元)津贴金额分别高出60%及42%。女性分别占高龄津贴和伤残津贴受惠人人数的54.8%和52.4%。除了上文第395段所述的七年居港要求,公共福利金申请人必须连续在香港逗留至少一年。

(二)免税额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68段提及,在香港的税制下男女平等。他们均享有一系列的免税额,包括基本免税额或已婚人士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伤残受养人免税额和单亲免税额。

(三)社区投资共享基金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69段所述,政府2002年设立为数三亿港元(3,850万美元)的共享基金,以提供种子基金的方式,资助透过跨界别合作发展社会资本及鼓励守望相助的计划。截至2010年3月底,共享基金合共批出约200项计划,涉及约二亿港元(2,570万美元)。在批出的计划当中,有66项的服务对象为弱势社群妇女,涉及金额约6,480万港元(831万美元)。这些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透过跨界别协作及互助网络,增强有需要的妇女的能力,提升她们的自信心和面对逆境的能力。

(四)新来港定居的妇女

自1995年7月起,内地人士以家庭团聚为由来港定居的单程证配额,由每天105个增至150个。政府的目标是了解新来港定居人士的人口概况及服务需求有何转变,并精简有关服务,以配合不断转变的需要。

过去数年,新来港定居人士最明显的转变是25岁或以上妇女的人数有所增加;1998年,在所有年龄组别的新来港定居人士中,25岁或以上妇女约占35%,到了2009年已增至约56%。调查显示,在2009年,25岁或以上的新来港人士约占全部新来港定居人士的67%,而在1998年则只有38%。同期,25岁或以上的男性的比率也由3.2%增至10.7%。至于在2009年来港定居的儿童和青少年,男性和女性的分布情况相若,他们分别占全部新来港定居人士的16.7%和16.3%。

我们提供服务协助新来港定居的内地妇女融入新环境。我们的一贯政策是促进政府内部有效统筹为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的服务,并与提供有关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维持密切的伙伴关系。我们设有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督导委员会,统筹政府部门有关新来港人士服务的事宜。此外,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将会领导一队专责人员,加强整合这方面的工作,紧密监察新来港人士在适应期内的服务需求,确保所提供的支援服务能迎合他们的需要;亦会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及地方团体的合作,以协助新来港定居人士和少数族裔人士能尽快融入本地社区的生活。

为新来港人士提供的支 援 服务

在我们准备上一次报告时,为新来港定居人士及其家庭而设的服务主要由八间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中心提供。在2001年,一项由社署委托香港大学进行的检讨,建议当局采纳一个新的综合家庭服务模式,以回应社会对家庭服务不断转变的需求。在综合家庭服务模式下,有需要的人士及家庭(包括新来港定居人士及其家庭)可以以一站式的形式获取全面的家庭服务。社署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试行这个新的服务模式后,认为这个模式能更有效地回应服务需求。在2005年,社署透过整合当时的家庭服务中心及其他家庭服务单位,成立了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此后,新来港人士可在全港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以一站式的形式获取一系列全面的家庭服务。相比从前,他们能更方便及更容易获取更全面的家庭服务。中心不时举办专为帮助新来港定居人士及其家庭适应新环境而设的小组及活动。

与此同时,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服务社)在社署的资助下,继续为新来港定居家庭及个人提供服务。有关的服务内容包括辅导、紧急援助、小组及活动、志愿工作训练、以及把有需要人士转介到适当的服务单位跟进等。由2009年7月起,社署把社署热线及服务社营运的新来港人士热线联系起来。新来港人士热线以电话支援抵港不足半年的人士,为他们提供资讯、指导、定期电话问候等。自2010年7月起,社署为服务社提供额外资源,让服务社在罗湖管制站(香港特区与内地之间的其中一个出入境管制站)营运服务队。服务队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有关香港社会服务的资料,以及转介有需要人士到适当的服务单位跟进。

有论者建议政府重设由社署运作的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中心。我们认为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服务模式在提供家庭服务方面是较理想的模式,并更能回应特定目标组群(包括新来港定居人士)的需要。相比以往的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中心,分布全港各区的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能为他们提供更便捷、方便及全面而又没有标签效应的一站式服务。新来港定居人可以在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内得到以往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中心未及提供的服务,包括深入辅导、体恤安置评估、安排接受临床心理服务等。

社署于2008年10月委托香港大学就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服务模式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讨。检讨报告指出在回应特定目标组群(包括新来港定居人士)的需要时,座落于这些目标组群居住地点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正好为他们提供了自然的平台以融入社区。这个检讨结果确认了当局认为特定目标组群应继续在其社区内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以综合服务模式接受服务的观点。

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75段所述,再培训局推行培训计划,以协助提高新来港定居人士受聘的机会。申请人(包括新来港人士)只要符合入学要求,均可报读由再培训局提供的不同类型的培训及再培训课程,以适应香港职场的需要。截至2010年3月31日,约有138,500名新来港定居人士修毕再培训局提供的培训课程,其中女性学员占92%。此外,香港居民包括新来港定居人士可以入读为成年学员提供有政府资助的夜间中学课程。这些课程有助新来港定居人士取得本地学历,改善他们的就业能力。

为确保更有效回应新来港人士培训所需,再培训局特别开办了一系列的专设课程,以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及协助他们融入社会。再培训局已于2008年强化原有的“求职锦囊”课程为“就业启航单元证书”课程,以协助新来港人士认识本港劳动市场情况、掌握求职技巧及渠道和建立积极的工作态度。该局亦积极回应新来港人士的诉求,于2010年5月,以试点计划形式于屯门推出“就业基础技能证书”就业挂钩课程,为新来港人士,特别是妇女,提供较全面的基础技能培训;学员在完成该课程后,培训机构将提供三个月的就业跟进服务,协助他们就业,课程费用全免,出席率达80%或以上的学员可获发放培训津贴,并为有幼儿托管服务需要的学员,在修读期间为其六岁以下的幼儿提供免费托管服务。这项“就业基础技能证书”课程内容包括基础英语及资讯科技应用的知识、认识社区资源、交通网络和本港劳动市场情况;并协助学员建立自信心、加强学员软性技巧训练,提高学员适应就业市场的能力。

随着两所“新来港定居人士就业辅导中心”与就业中心于2005年1月合并后,新来港定居人士,包括新来港定居的妇女,可透过劳工处全线12间的任何一间就业中心取得就业辅导服务。每所就业中心均专为新来港定居人士设立就业资料角及定期为他们举办就业简介会,以协助他们求职。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78段所述,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过往数年已多次放宽有关居港七年的限制,协助新来港人士尽快融入本地社会。现时无论申请人本身是否符合居港年期的规定,轮候家庭中只要有最少一半的家庭成员在配屋时符合七年的居港年期,便可获配公屋单位。就未满18岁的家庭成员而言,只要他们是在港出生并已确定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又或不论在何处出生,只要他们的父母其中一方居港满七年,他们便会被视为符合居港年期规定。此外,任何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合资格人士,可透过社署推荐,申请“体恤安置”,以提前获配公屋。

由于新来港定居妇女的整体情况有所转变,她们对服务的需要时有不同。为了解新来港定居人士的需要,民政事务总署定期进行调查,并把调查结果交予各有关决策局、部门和非政府机构参考,以便他们在有需要时进行规划和重订服务目标。

民政事务总署在1996年以繁简汉字编制了一本服务指南,向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各项服务的资讯。指南内容定期更新,并载有关于福利服务、医疗服务,家庭计划指导、就业服务等方面的资讯,供新来港定居的妇女参阅。指南内容已上载互联网,以供浏览,并透过有关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派予新来港定居人士。

此外,自2007年起,民政事务总署向较多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及弱势社群聚居的地区提供资源,让地区组织举办社区活动,例如工作坊、兴趣班、探访、亲子营及其他活动,帮助新来港定居人士早日融入社区。

(五)单亲家长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82段所述,根据经修订并在2001年11月起实施的“有条件租约”计划,以及现行循社署体恤安置推荐公屋编配的安排,仍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不管是否已经获取子女抚养权,均可获安排各自安置往分开的住所。在这些政策下受惠的妇女人数如下:

年份

受惠妇女人数

2007-08

467

2008-09

449

2009-10

494

根据现时房署对离婚夫妇住屋安排的政策,租约通常会给予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另外一方(不论男或女方)于搬离现住公屋后如果确实无处栖身,但符合有关入住资格(包括“全面经济状况评审”及“无拥有住宅物业”),房署可以为他们编配中转房屋单位。

在我们预备上一次报告时,为单亲家庭提供的专门支援服务主要由五间单亲家长中心提供。正如上文第410段所述,社署于2005年整合了当时的家庭服务中心及其家庭服务单位,成立了综合家庭服务中心。自此,单亲家庭与新来港定居家庭一样,可在全港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接受一系列全面的家庭服务,包括单亲家长中心未及提供的服务。正如上文第412及413段所述,社署于2008年委进行的检讨确认了当局认为特定目标组群(包括单亲家庭)应继续透过综合家庭服务中心获得综合服务模式的服务。

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84段指出,当局为单亲家庭提供外展服务,以及早找出并介入他们所遇到的问题。社署自2007年起推出了“家庭支援计划”,以加强外展服务,协助那些极需援助但又不愿意主动求助的家庭。在计划下,由义工及专业社工组成的家庭支援网络队会主动接触有需要人士(包括单亲家庭),并把他们转介到相关的支援服务,以及早介入他们的问题。

(六)残疾妇女

特区政府采取适当的立法及行政措施,以确保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充分发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强,藉此协助她们享有《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香港特区政府就此采取的措施已于香港特区就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份报告的第六条中阐述。

劳工处展能就业科共开设了三个办事处,为寻求公开就业的残疾人士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除了为残疾求职人士提供就业辅导、工作选配及转介外,就业主任还会事先协助他们为面试作好准备,并在需要时陪同他们出席面试。在求职者受雇后,就业主任亦会提供跟进服务。

在2009年,展能就业科共接获3,185宗求职登记,其中1,441名(45.2%)为女性,以及录得2,436宗成功就业个案,其中1,215名(49.9%)为女性。

展能就业科推行“就业展才能计划”,以推广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就业展才能计划”在2005年4月开展,目的是鼓励雇主提供职位空缺,在三个月的试工期间试用残疾人士。在2009年的经济挑战之下,劳工处加强了“就业展才能计划”,提高给雇主的津贴额及延长津贴发放期,以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截至2010年1月31日,该计划录得成功就业个案共1,653宗,其中783名(47.4%)为女性。

(七)少数族裔妇女

政府致力打击种族歧视。我们的政策是协助少数族裔人士(包括少数族裔女性)融入社会,并同时保留其文化特色。就有关反种族歧视立法的最新情况,已在本报告就第二条的章节中详述。

《种族歧视条例》提供有效的个人(包括少数族裔妇女)的权利保障免受种族歧视,并同时保持对他人的恰当尊重和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至于行政措施方面,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97段所提及的种族关系组,继续透过落实其本身的项目或赞助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务,包括以少数族裔语言广播的电台节目,为他们提供娱乐及本地时事和重要政府公布的最新资讯;社区支援小组透过其本身社区,向少数族裔社群提供服务;及流动资讯服务计划,向新来港的少数族裔人士提供有关公共服务的资讯及求助的渠道。

此外,从2009年开始,政府向四间非政府机构提供资助,以设立及营运四间为香港少数族裔人士而设的支援服务中心。这些中心向少数族裔人士提供中英文语言训练、适应本地生活的项目、辅导及转介服务、兴趣班以及其他支援服务。其中一所中心提供电话及即场传译服务,以方便少数族裔人士使用公共服务。

支援服务中心举办了一系列语文及电脑课程、适应及认识社区项目(如访问政府部门及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兴趣班(如烹饪班及刺绣班)及互助小组,以协助少数族裔人士融入社会。其中一部分活动是因应少数族裔女性特有的文化及性别需要,而为她们度身订造的。考虑到她们照料家庭的需要,这些活动一般在下午举行。而一些中心亦提供托儿支援服务,方便她们参与有关项目。

于2003年7月成立的少数族裔人士论坛,亦提供一个渠道,让政府与少数族裔社群及服务他们的机构沟通。论坛有助政府了解少数族裔社群所关注的事项及需要,并商讨可行的解决方法。

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97段中所述,成员包括少数族裔社群及其代表的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继续就推动种族和谐,包括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支援服务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

政府于2010年制订行政指引,向有关政府决策局、部门及公共机构提供指引,以推动种族平等及确保少数族裔享有平等使用重要公共服务的机会,并在制订、实行及检讨相关政策及措施时考虑这一点。

有关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95段中提及的平等机会资助计划,随着《种族歧视条例》于2009年7月全面实施,平机会扩大了其本身资助计划的范围至包含种族的元素,以向非政府机构、社区团体及学校提供资助,鼓励它们开展其有关平等机会的活动。这项计划是平机会推广平等机会及种族和谐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妇委会对少数族裔妇女可能面对的独特需要和问题有所关注,因此妇委会曾与这方面的专家和相关政府官员会面,以了解这些妇女的情况和需要。妇委会亦与少数族裔妇女见面,就她们关注的妇女议题交换意见。妇委会会与她们保持联系,并适当地向有关方面反映她们的意见。

(八)年长妇女

任何有住屋需要的合资格人士,包括高龄单身女士,均可以透过公屋轮候册申请公屋。房委会设有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为高龄人士优先提供公屋单位,而高龄单身人士申请的平均轮候时间承诺为两年。目前,高龄单身人士申请的平均轮候时间为1.1年。此外,任何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合资格人士,可透过社署推荐,申请“体恤安置”,以提前获配公屋。“体恤安置”是一项房屋援助计划,目的是为有真正及迫切房屋需要而没有能力自行解决的个人或家庭提供房屋援助。如长者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并有迫切房屋需要而没有能力自行解决房屋问题,他们亦可申请“体恤安置”。社署负责向房署推荐合资格的个人或家庭获得公屋单位的分配。

房署充分明白部分高龄人士的特殊需要。就此,房署会为有需要的高龄人士租户或准租户提供单位改装工程,例如年满60岁以上的高龄人士租户或准租户可要求房署免费为他们将浴缸改装为淋浴间,并配上扶手,以便他们可安全使用浴室设施。

(九)贷款、抵押和信贷

在提供银行及保险服务方面,基于性别的歧视属违法行为。有关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298段所述基本相同。

(十)康乐、体育及文化生活

在2009-10年度,政府在文化艺术方面的开支逾27亿港元(3.5亿美元)。在艺术资助方面,男女艺术家都获一视同仁的待遇。

在2009-10年度,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继续推广“普及体育”政策,目的是为所有市民提供参与体育活动的机会,无分种族、阶级、性别或是否残疾。该署管理全港18区各类康体设施,并举办了约35,800项康乐及体育活动,共吸引超过2,167,000名来自各阶层的市民参与。这些活动大部分由区议会资助。在上述的2,167,000名参加者中,有1,159,000名为女性,占整体参加人数的53.5%。

由2008-09年起,区议会用于举办社区参与活动的拨款增加至3亿港元(3,800万美元)。区议会透过有关拨款,与地区团体或政府部门协作,举办不同的社区参与活动,以回应社区需要,并建立一个以人为本、彼此关怀尊重、互助互爱的社区网络。区议会资助的活动包括与女性相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一)就本条所载入的保留条文

中央政府就香港特区载入声明,表示适用于香港特区新界,使男性原居民得以行使某些关于财产的权利,以及就原居民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所持有土地或财产提供租金优惠规定的法律,将继续适用。

(二)“原居民”在香港特区的定义

就继承新界的房产、地租优惠及乡村选举而言,“原居民”指在1898年时是香港原有乡村的居民或其父系的后裔。就小型屋宇政策而言,“原居民”指年满18岁之男性,属于1898年一个认可乡村的居民的父系后裔。

(三)新界土地物业的继承和土地政策检讨

地租优惠

《基本法》第122条就原居村民拥有的某些乡郊物业的地租优惠作出规定。《基本法》第122条规定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为了确保《公约》在香港特区的适用与《基本法》保持一致,我们认为维持保留条文第五条是有需要的。

小型屋宇政策

保留条文第五条亦容许了小型屋宇政策的延续。在这政策下,一位男性的原居村民可在其一生中提出一次申请,在其拥有的土地上或政府的土地上(如有的话)兴建小型屋宇。

政府备悉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关注该小型屋宇政策。

政府在上一份报告中表示正检讨小型屋宇政策。由于小型屋宇政策涉及法律、土地用途和规划等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当局必须审慎地加以检讨,故检讨需时进行。待敲定具体建议后,政府会咨询乡郊地区人士和公众。

(四)乡村选举

新界的乡村选举共分三层,即村代表选举、乡事委员会选举和乡议局选举。乡议局是根据法例而成立的咨询组织,专责新界区的事务。

在过去一个世纪,新界逐渐发展出一套村代表制度,而村代表选举的安排也随着时间而演进。1994年8月,乡议局发出了《规则模板》指引,就举行村代表选举作出规定,并为大多数乡村所采用。及后有两名村民,就其所属乡村根据《规则范本》而进行的村代表选举的安排是否有效提出司法复核。终审法院在2000年12月作出判决,裁定该两条乡村在1999年进行的选举安排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

政府认为有需要改革村代表选举,以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和公正,并且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村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在2003年2月14日获得通过。自该条例生效以来,分别在2003年和2007年举行了两次乡村一般选举。

根据《村代表选举条例》,村代表均是所属乡事委员会的委员,而乡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是经由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这属于乡村选举制度的第二层。乡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是乡议局的当然议员,他们同样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乡议局的主席和副主席,这属于乡村选举制度的第三层。在这两层选举中,男女均享有同等权利。

现时,共有28名女性担任村代表,七名女性担任乡事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及五名女性担任乡议局议员。

有评论认为,虽然女性参与乡村选举的人数正在上升,但女性参与率仍然偏低,所以政府应增加投放给妇女团体的资源(特别是服务乡郊地区的妇女团体),以增加女性原居民对乡郊事务的关注,同时亦进一步鼓励农村妇女参与乡村选举。我们须指出,是否参与乡村选举,纯属个人抉择。尽管如此,就2011年举行的村代表选举,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鼓励更多女性参与。我们也会密切监察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和选民投票中女性参与的比率,以及当选的女性村代表人数。值得留意的是,在2003年及2007年举行的村代表选举中,登记为选民的女性约有46%至47%,而同期的选民总数则由158,000人增至170,000人。2011年村代表选举的临时选民登记册内女性比率保持在47%,而登记选民总数则增加至183,000人。女性候选人方面,由2003年的29人增至2007年的35人,增幅为21%。当选的女性村代表由2003年的17人增至2007年的28人,增幅为65%。

第十五条在法律和公民事务上享有平等

(一)就本条所载入的保留条文

中央政府代表香港特区就《公约》第15条第3款载入声明,表明只会将合同或其他私人文书中具有所述歧视性质的条款或成分视为无效,而不一定要将合同或文书的整体视为无效。这是由于将含有歧视成分的合同视为整份合同无效,并不会对妇女有利。

同时,中国政府已代表香港特区就《公约》第15条第4款所载有关管制进入、逗留及离开香港特区的出入境法例订立保留条文。防止或排拒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人(不论性别)进入香港及留在香港的有关出入境法例,对于确保香港特区的保安和社会稳定至为重要。

(二)妇女的法律地位和公民权利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14段所述,《香港人权法案》确认的所有权利,人人皆可享有,没有任何(包括性别)的区分。这些权利已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列明。情况自上次提交报告至今维持不变。

妇女 以个人名义订立合约和管理财产的权利

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15段所提述的关于女性以个人名义订立合约和管理财产方面的权利维持不变。

妇女 在法院获得的待遇

法例已于2003年修订,让任何人都有资格代表其配偶作证,或指证配偶。《2003年证据(杂项修订)条例》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57条现规定若被控告的罪行涉及以下情况,被控人的配偶可予强迫为控方及为被控人或同案被控人提供证据:

涉及袭击或伤害被控人的丈夫或妻子;

涉及导致家庭不足16岁子女的死亡或其他伤害;

侵犯不足16岁家庭子女的性罪行;或

包含企图、串谋、协助或煽惑干犯上述(a)、(b)或(c)所指的罪行。

法 律援助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17段所述,为确保具备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将案件诉诸法庭,不论有关人士是否香港居民,只要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便符合资格获法律援助署提供法律援助。合资格的申请人会由律师或大律师(如有需要),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主要适用于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在2009年,在所有民事及刑事法援的申请人当中,女性占9,566名,其中52%获批法援;男性则有11,007名,其中56%获批法援。

其他

至于《已婚者地位条例》(第182章)的情况则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18段所述相同。

正如在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19段所述,由于《陪审团条例》(第3章)并没有就陪审员的性别设定限制,因此,合乎资格的男士和女士均可担任陪审员。截至2010年3月31日,在普通陪审员名单中共有538,656人,其中261,589人(即49%)是女性。

我们于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20段中报告,法改会正就断定居籍的根据进行研究,而已婚妇女的居籍是该委员会的研究课题之一。正如第二条第26段中所述,《居籍条例》作出了修改,改变普通法断定已婚女子的居籍,使她的居籍不再取决于丈夫的居籍。

(三)委任参与司法机构的工作

《基本法》第92条订明,香港特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性别并非司法任命的考虑因素。截至2010年3月31日,在司法机构162名法官和司法人员中,有36人为女性(即22%)。

(四)狱中的女在囚人士

惩教署的职责是以安全和人道的方式,监禁法庭判处入狱的人士,以及羁留需要进行刑事法律程序的人士。多年来,该署发展了一套着重改正在囚人士犯罪思想,及协助他们更生的刑罚制度。以此为基础,惩教署为各类男女在囚人士(包括年轻罪犯、吸毒犯人、初犯和积犯)制订了多项周详的治疗和训练计划。

本港制订了多项法例,包括《监狱条例》(第234章)、《教导所条例》(第280章)、《戒毒所条例》(第244章)、《更生中心条例》(第567章)和《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藉以确立有效的制度,保障在囚人士的权利,确保所有在囚人士得到平等对待。惩教署设有多项职业训练和教育计划,以及提供各类服务,配合不同类别男女在囚人士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该署会考虑性别的因素,给予在囚人士特别保护和对待。举例来说,在任何情况下,女性在囚人士均会收押在独立的院所或监狱内的独立地方,与男性在囚人士完全分隔;在囚人士绝不会由异性职员搜身;及女性在囚人士可亲自照料自己的初生婴儿,直至孩子三岁为止。

目前,惩教署设有四间女性惩教院所。我们在上一次报告中指出,由2000年年底开始,女性在囚人数激增,主要是因“违反逗留条件”而被判入狱的内地女子人数急剧增加所致。近年,这个情况有所改善,下表显示近年女性在囚人数的趋势:

年份

女性在囚人士数目

认可收容额

收容率

2005

2 289

1 341

171%

2006

2 240

2 009

111%

2007

2 178

2 014

108%

2008

2 232

2 044

109%

2009

1 932

2 083

93%

一间重建的女子惩教院所已于2010年7月投入服务,提供1,400个女性惩教名额及更生设施。截至2010年10月中,女性惩教院所的整体收容率为93%。

女童院

目前,社署为行为有偏差的儿童/青少年及青少年违法者提供康复服务,以协助他们重返社会,成为良好公民。为了提升对院童的照顾和督导,社署于2007年3月透过重置辖下六所感化及住宿院舍(包括男童及女童院),成立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综合院舍)。新院舍是一所现代化的综合院舍,集收容所、拘留地方、羁留院、核准院舍及感化院的功能于一身,收容需接受法定照顾和监管的儿童及青少年。院舍提供的服务和活动包括由职业训练局度身订造及提供的教育及职业培训、个案及小组工作服务、社区服务、康乐活动、医疗及健康护理及临床心理服务。自新院舍成立至今,已有约73%的院童在完成法庭指定的康复训练后继续升学或就业。

(五)难民及寻求庇护人士

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建议把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难民公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

鉴于香港的独特情况(尤其地狭人稠,并且由世界各地均可轻易抵达),如将《难民公约》延伸至香港,容易遭人滥用。我们一贯采取坚定政策,不向任何人提供庇护,也没有义务接收根据《难民公约》申请难民身分的人士。在香港提出的难民身分申请,皆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香港办事处负责处理。

基于人道理由,政府联同非政府机构,按个别情况向等候审批难民身分申请的有需要人士提供实物援助,使他们不致陷入困境。所提供的援助包括临时住屋、膳食、衣履、其他基本日用品、合适的交通津贴、辅导和医疗服务。当局会视乎个别需要和个人情况,向有关人士提供不同的援助。

第十六条在家庭法律方面享有平等

(一)有关结婚及家庭的权利

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25至326段所述的结婚和家庭的权利继续适用。

《婚姻条例》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26段所述,《婚姻条例》(第181章)保证男女有权在完全自由同意下,缔结一夫一妻的婚姻。《侵害人身罪条例》规定重婚是违法行为。《婚姻条例》规定可结婚年龄为16岁;若年龄在21岁以下,则需要先得父母、监护人或区域法院法官的同意。

(二)婚姻诉讼

有关赡养费及业权的法例

有关赡养费及业权的法例的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27段相同。最近一宗根据在《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下有关离婚时配偶之间公平和非歧视性的资产分配的重要案例载列于附件16A。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机构在2000年5月推行一个为期3年的家事调解试验计划,并于家事法庭大楼设立一个家事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家事调解统筹主任负责主持调解讲座,以协助夫妇考虑以调解来解决他们的婚姻纠纷。收集所得的数据显示,在推广使用调解以解决家事纠纷方面成效卓著。接近80.5%被访者表示对获得的调解服务感到“满意”或“非常满意”。超过60%的受访者同意他们能够透过调解服务与对方以和平及理性的方式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鉴于使用者的满意程度及达成协议的成功率均甚高,试验计划现已纳入常规。

2005年3月,政府推行为期一年的试验计划,以确定拨款资助以调解方式处理那些接受法律援助的婚姻案件是否合理。根据这项试验计划,获法律援助人士及当事另一方会获邀以自愿性质参与计划。2009年,法律援助署把接受法律援助的婚姻案件的调解费用包括在法律费用内。

赡养令

向赡养费欠款征收附加费及利息的《2003年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费条例》已于2005年5月1日生效。条例旨在针对一些赡养费受款人在收取赡养费及执行赡养费令方面遇到的困难。赡养费支付人在未能依照赡养令悉数或如期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受款人便自动有权享有赡养费欠款所累算的利息。若无合理理由拖欠赡养费,赡养费支付人亦需缴付赡养费欠款附加费。条例授权法院可命令赡养费支付人支付欠款总额的100%的附加费。

政府会继续透过进行以下工作,致力解决赡养费受款人面对的困难:

放宽法院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条件;

赋权法院要求拖欠赡养费的赡养费支付人须缴付欠款利息和缴交附加费;

放宽以面交方式送达传票的规定;

透过一封标准信件,赡养费受款人可要求政府部门(即入境事务署、运输署及房署)免费追寻赡养费支付人的地址,以便他们采取法律行动,追讨赡养费;及

在教育宣传方面继续加深市民了解赡养费支付人的责任、赡养费受款人的权利,以及受款人遇到赡养费支付人拖欠赡养费时可使用的服务。

向在海外人士追讨赡养费

情况正如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33段中所述。

(三)有关监护权、监护和领养儿童的法例

《领养条例》

自上一次报告后,我们在领养政策方面的一个重大发展,是自2006年1月起实施《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跨国收养公约》)。《跨国收养公约》为跨国领养提供一个合作框架,并为确保跨国领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提供保障。我们已透过修订《领养条例》(第290章),为《跨国收养公约》在香港实施提供法律效力。

在《领养条例》下,不论是作为被领养幼童的父母或领养令的申请人,女性与男性在本地及跨国领养个案中皆享有相同的权利。唯一的例外是,除非法院信纳情况特殊,否则不会批准单一男性就女性幼年人所作出的领养令申请。这个例外的目的,是要保护被领养的女性幼年人免受性侵犯及其他性罪行的伤害。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上一次报告第二部分第335段所提及的《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综合了有关监护未成年人的法例。根据条例的规定,母亲享有与父亲同样的权利和权限。假如父母已经分居或离婚,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颁令未获准管养该未成年人的一方支付该未成年人的赡养费。

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法改会就有关儿童监护权及管养权的问题先后发表了四份报告书。其中一份报告书(《儿童监护权报告书》)建议修订《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以鼓励父母为子女委任监护人,在他们离世后负起父母的责任。报告书所建议的法律修订并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下男性与女性的平等待遇,亦不会影响有关法院颁发赡养费命令的条款。当局即将修订《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以推行有关建议。

《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继续透过《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在香港执行。上文第486段所提及的四份法改会报告书的其中一份(《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建议修订《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以进一步加强保护儿童免被掳拐,以及改善现行法例。报告书所建议的法律修订并不会影响《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下男性与女性的平等待遇。当局会适时修订《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以推行有关建议。

附件2A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作出的重要司法决定

(一)律政司司长及其他人诉陈华(终院民事上诉2000年第11号)

1. 在陈华的案件中,布袋澳村村代表的选举安排受到多项质疑,其中一项指有关安排与《性别歧视条例》不相符。《性别歧视条例》第35(3)(c)条订明:

“任何人――

“……

“在决定任何人于选举有关团体的成员或有关职位的担任者的投票资格方面,或参与拣选有关职位的担任者的资格方面;

“歧视另一人,即属违法。”

2.陈华是布袋澳村的非原居村民,在该村出生和长大,并与一名女性原居民结婚。他被拒在村代表选举中投票,理由是他并非原居民,意思是指他的祖先并非在1889年已于新界乡村居住的村民。陈华依据《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及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相类的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一条质疑有关选举安排。他进一步辩称,自己受到《性别歧视条例》禁止的违法歧视,因为与男性原居民结婚的女性非原居民可以投票,但与女性原居民结婚的男性非原居民却不能享有投票权。

3.终审法院判陈华胜诉,裁定与女性原居民结婚的男性非原居民被拒投票的安排,与《性别歧视条例》并不相符。

(二)阮莎莎诉谢志斌(1999)1 HKC 731

4.在阮莎莎一案中,有关性骚扰的法例受到考验。《性别歧视条例》禁止性骚扰的行为。该条例第2(5)(a)条把性骚扰界定为:

“……任何人(不论如何描述其身分):

“如:

“(i)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

“(iii)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该女性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

“该人即属对该女性作出性骚扰。”

5.原告人阮莎莎是香港中文大学逸夫书院的学生,被告人也是同一书院的学生。原告人无意中发现一部摄录机隐藏于室友衣柜上面的一个纸盒内。该部摄录机的镜头对准原告人的衣柜,里面有一盒显示原告人正在更衣的录影带。原告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虽然案情方面的争议很小,但被告人拒绝在调解程序中解决问题。区域法院判原告人胜诉,认为未经原告人同意而将她更衣的情形录影下来,构成《性别歧视条例》禁止的性骚扰行为。法官判原告人获得5万元作为对感情损害的补偿、2万元作为惩戒性损害赔偿,以及1万元作为严重损害赔偿,并命令被告人作出书面道歉。这宗案件定下重要的先例,可供其他女士日后援引。

(三)郑映群诉Wyeth (HK) Ltd (平等机会诉讼1999年第10号)

6.《性别歧视条例》第8条1禁止因怀孕受到歧视,第9条2则禁止使人受害的歧视。该等条文在郑映群一案受到考验。原告人郑映群受雇于被告人,在她通知被告人已怀孕的消息后,不久被告人的高层员工便强逼她辞职。原告人不允,并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此后,原告人被拒加薪,并须接受额外考核。她后来辞职,并声称受到怀孕歧视和使人受害的歧视。

7.被告人辩称,原告人受到监察,是由于表现欠佳。怀孕一事,仅属巧合。被告人并称,其他怀孕的雇员并无受到较差的待遇。

8.法庭裁定原告人因怀孕而遭被告人违法歧视。法庭认为,在怀孕歧视的案件中采用“若非因”判断标准时,应以普通雇员而非另一怀孕雇员作比较,因此不能根据其他怀孕雇员的待遇,来推论原告人怀孕一事,并非导致她所遭待遇的原因之一。

9.法庭进一步裁定,被告人因原告人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而非法使其受害。法庭认为,原告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9条投诉遭到受害的歧视时,必须证明被告人进行被投诉的行为时,已知道原告人曾经作出第9(1)(a)至(d)条所列的四个行动中最少一个行动。这点一经确立,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告人可根据相对可能性的衡量,证明被告人曾经令原告人受害。

(四)平等机会委员会诉教育署署长(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2000年第1555号)

10.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司法复核的法律程序,指由教育署署长(“署长”)管理以分配小学生升读中学的制度(“中学学位分配办法”),对个别学生造成性别歧视,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并不合法。委员会认为,中学学位分配制度主要歧视女生;不过,由于制度的结构复杂,并以性别为基础,个别男生也可能(及曾经)遭到歧视。法庭判平等机会委员会胜诉,并认为颇多学生纯粹因为性别问题曾经(及继续)遭到不平等待遇。法庭作出判决时,援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条,重申社会对男女的固有概念,往往造成性别歧视。法庭认为当局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歧视。

(五)黄丽云(译音)诉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及其他(2009) 5 HKC 494

11.原告(黄女士)是第一被告(保诚)的组长,直接隶属她丈夫(梁先生)的监管;而梁先生是直接隶属于第二被告(岑先生)(即保诚的代理人经理)的监管。不久于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之前,保诚终止梁先生与其代理人的关系。随后,岑先生告知黄女士由于她是梁先生的妻子,她与保诚的代理人关系亦会被终止。

12.黄女士提起诉讼,理由是她是基于非法被歧视而被解雇。保诚及岑先生申请要求剔除黄女士的申索陈述书基于黄女士的申索陈述书没有披露诉讼因由所称的歧视属于《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及《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所指的非法歧视的范围。被告人争辩指称以“梁先生妻子”为由终止与黄女士的代理人关系不属于非法歧视,原因是处于与某人结婚的状况不是《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或《性别歧视条例》所指的构成非法歧视的理由。

13.《性别歧视条例》所指的“婚姻状况”指处于以下状况的状况:

未婚;

已婚;

已婚但与配偶分开居位;

已离婚;或

已丧偶。

14.《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所释义的“家庭岗位”就任何人而言,指负有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的岗位。

15.法官撤销第一及第二被告的申请。法院跟从终审法院在吴嘉玲诉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中所持的观点,依据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及采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采取宽松的方法释义法律条文,认为原告所持理由是基于宽松地释义“家庭岗位”及“婚姻状况”。

16.依据香港的法律条文,若投诉人能显示在符合禁止的情况下,受到较差的待遇,雇主便要负上提供解释的责任。

附件3A

根据统计调查 / 资料 系统收集的按性别划分的各种类型定期统计资料

资料来源

统计数字的性质

按性别划分的主要统计数字

人口资料系统

(包括人口、出生、死亡和婚姻统计)

人口

人口

人口金字塔

按年龄划分的人口

按婚姻状况划分的人口

按年龄划分的性别比率

生命事件

活产婴儿人数

死亡人数

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

婴儿死亡率

粗结婚率

初婚年龄中位数

人口普查及中期人口统计

(数据每五年发布)

人口

住户及家庭

户主的性别

女性及男性的独居情况

单亲人士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参阅备注)

劳工

主要的劳工统计数字

劳动人口参与率

失业率

就业不足率

收入

基本特征

(例如: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程度、经济类别和职业)

就业人士

失业人士

就业不足人士

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士

每月就业收入

按经济行业划分

按职业划分

就业及空缺统计调查

劳工

其他主要指数

按经济行业、机构规模等划分的就业人数

劳工收入统计调查

收入

工资及薪金统计数字

(按选定行业及职业划分)

备注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每二至三年可提供就不同专题的按性别划分数据。专题的例子包括临时雇员就业情况、从事部分时间制工作雇员的就业情况、在中国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等。

附件5A

《刑事罪行条例》附表 2 具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条文

罪行

118

强奸

118A

未经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118B

意图作出肛交而袭击

118C

由21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1

118D

与21岁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118F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1

118G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118H

由21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1

118J

男子与男子非私下作出的严重猥亵作为1

118K

促致男子与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119

以威胁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120

以虚假借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121

施用药物以获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为

122

猥亵侵犯

123

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124

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126

拐带年龄在16岁以下的未婚女童

130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

132

促致年龄在21岁以下的女童与人非法性交

134

禁锢他人为使他与人性交或禁锢他人于卖淫场所

135

导致或鼓励16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导致或鼓励他人与其性交或向其猥亵侵犯

140

准许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与人性交

141

准许青年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作出性交、卖淫、肛交或同性性行为

146

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

附件10A

按教育程度及性别划分的十五岁或以上人口分布 ( 百分比 )

教育程度

2008

2009

男女合计

男女合计

未受教育/学前教育

3

8

6

3

8

5

小学

17

19

18

17

19

18

中学/预科

53

50

52

53

51

52

专上教育

27

23

25

28

23

25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备注 :由于进位原因,统计表内个别项目的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附件10B

按修读程度及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课程的学生人数

学年/人数

修读程度

性别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2007/08

2008/09

2009/10

副学位课程

9 744

9 639

7 825

6 346

4 698

4 617

4 972

(65.6%)

(66.2%)

(65.0%)

(65.3%)

(64.5%)

(65.0%)

(65.4%)

5 107

4 921

4 207

3 375

2 586

2 490

2 631

(34.4%)

(33.8%)

(35.0%)

(34.7%)

(35.5%)

(35.0%)

(34.6%)

学士学位课程

27 014

27 368

27 591

27 831

28 211

29 316

30 110

(53.9%)

(53.8%)

(53.4%)

(53.0%)

(52.9%)

(53.3%)

(53.2%)

23 115

23 530

24 034

24 682

25 148

25 734

26 500

(46.1%)

(46.2%)

(46.6%)

(47.0%)

(47.1%)

(46.7%)

(46.8%)

研究生课程

7 712

6 460

5 438

5 086

5 087

4 868

4 854

(48.5%)

(48.5%)

(49.0%)

(49.0%)

(49.0%)

(49.1%)

(48.9%)

8 187

6 862

5 665

5 298

5 290

5 042

5 079

(51.5%)

(51.5%)

(51.0%)

(51.0%)

(51.0%)

(50.9%)

(51.1%)

总学生人数

总计

44 470

43 467

40 854

39 263

37 996

38 801

39 936

(55.0%)

(55.2%)

(54.6%)

(54.1%)

(53.5%)

(53.8%)

(53.9%)

36 409

35 313

33 906

33 355

33 024

33 266

34 210

(45.0%)

(44.8%)

(45.4%)

(45.9%)

(46.5%)

(46.2%)

(46.1%)

80 879

78 780

74 760

72 618

71 020

72 067

74 146

备注 :

1. 括号内的 数 字表示在该 年 内各修课程 度 的男性及 女 性学生人 数 所占的百分比。

2. 由于进位原因, 数 字加起 来 可能与相对的总计 略 有出入。

附件10C

按学科类别和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研究生课程毕业生人数

学年/人数

学科类别

性别

2002/03

2003/04

2004/05

2005/06

2006/07

2007/08

2008/09

医科、牙医与医学卫生有关学科

172

222

172

180

153

216

233

(63%)

(56%)

(58%)

(58%)

(53%)

(56%)

(59%)

103

172

125

132

135

171

161

(37%)

(44%)

(42%)

(42%)

(47%)

(44%)

(41%)

自然科学

441

460

413

337

280

297

300

(36%)

(35%)

(39%)

(36%)

(37%)

(39%)

(40%)

791

842

657

591

469

457

457

(64%)

(65%)

(61%)

(64%)

(63%)

(61%)

(60%)

工程及科技

316

306

298

288

274

221

224

(21%)

(21%)

(23%)

(30%)

(34%)

(32%)

(34%)

1 179

1 120

971

683

536

471

430

(79%)

(79%)

(77%)

(70%)

(66%)

(68%)

(66%)

商业及管理

523

368

295

139

105

76

43

(46%)

(47%)

(52%)

(48%)

(56%)

(63%)

(50%)

625

422

275

150

83

44

43

(54%)

(53%)

(48%)

(52%)

(44%)

(37%)

(50%)

社会科学

664

767

471

403

314

279

292

(59%)

(58%)

(62%)

(62%)

(64%)

(60%)

(61%)

457

545

287

252

180

183

186

(41%)

(42%)

(38%)

(38%)

(36%)

(40%)

(39%)

文科及人文科学

444

491

315

282

187

201

161

(70%)

(70%)

(64%)

(63%)

(56%)

(61%)

(54%)

192

215

179

169

145

129

138

(30%)

(30%)

(36%)

(37%)

(44%)

(39%)

(46%)

教育

1 566

1 617

1 294

1 075

921

1 091

1 043

(67%)

(66%)

(62%)

(64%)

(61%)

(59%)

(60%)

775

840

783

618

595

747

703

(33%)

(34%)

(38%)

(36%)

(39%)

(41%)

(40%)

总计

4 127

4 230

3 258

2 704

2 233

2 381

2 296

(50%)

(50%)

(50%)

(51%)

(51%)

(52%)

(52%)

4 122

4 156

3 276

2 594

2 144

2 201

2 117

(50%)

(50%)

(50%)

(49%)

(49%)

(48%)

(48%)

总计

8 249

8 386

6 534

5 298

4 377

4 582

4 413

备注:

1. 括号内的 数 字表示在该学 年 内各学科类别的男性及 女性 学生人 数 所占的百分比。

2. 由于一些教资会资助课程被纳入多于一个学科 类 别,这些课程的学生 人数 是按比 例 计算于有关学科 类 别内。因此,一些学科 类 别的学生人 数 为小 数 数 值。在上表中,这些 数 字均已约为整 数 ,故此 数 字加起 来 可能与相对的 总计 略 有出入。

附件10D

2008/2009 学年报读职业训练局辖下训练中心及高峰进修学院 课 程的 学员人数

训练中心/高峰进修学院

学员

总数(数目)

女性(比例)

零售业训练中心

3,780

71.7%

纺织业训练中心

371

68.7%

出入口及批发业训练中心

981

63.0%

珠宝业训练中心

235

61.3%

高峰进修学院

69,900

53.4%

旅游服务业培训发展中心

2,834

45.7%

中华厨艺学院

1,762

26.3%

印刷业训练中心

129

20.2%

塑胶与模具科技发展中心

1,737

16.8%

海事训练学院

2,619

7.3%

金属品制造业训练中心

510

2.4%

焊接业训练中心

1,183

2.0%

气体燃料业训练中心

442

1.4%

电子业训练中心

1,056

0.5%

电机业训练中心

3,614

0.3%

汽车业训练中心

836

0.0%

总计

91,989

47.2%

附件10E

按职级和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教学人员数目

人数

教学人员职级

性别

2005/06

2006/07

2007/08

2008/09

2009/10

讲座教授

33

35

35

36

39

(10%)

(10%)

(9%)

(9%)

(10%)

296

302

331

347

363

(90%)

(90%)

(91%)

(91%)

(90%)

教授

52

63

67

78

87

(12%)

(13%)

(14%)

(14%)

(15%)

366

405

416

472

479

(88%)

(87%)

(86%)

(86%)

(85%)

高级讲师

(大学薪级表薪酬等级)

112

122

125

124

116

(15%)

(16%)

(16%)

(15%)

(15%)

646

644

650

677

664

(85%)

(84%)

(84%)

(85%)

(85%)

首席讲师

(非大学薪级表薪酬等级)

12

6

5

4

3

(46%)

(50%)

(50%)

(44%)

(50%)

14

6

5

5

3

(54%)

(50%)

(50%)

(56%)

(50%)

高级讲师

(非大学薪级表薪酬等级)

36

14

11

9

8

(35%)

(24%)

(23%)

(28%)

(29%)

68

45

37

23

20

(65%)

(76%)

(77%)

(72%)

(71%)

讲师

(大学薪级表薪酬等级)

570

675

737

785

849

(25%)

(28%)

(29%)

(31%)

(32%)

1 689

1 780

1 789

1 740

1 822

(75%)

(72%)

(71%)

(69%)

(68%)

讲师

(非大学薪级表薪酬等级)

214

159

159

184

137

(47%)

(45%)

(44%)

(48%)

(46%)

242

192

201

202

162

(53%)

(55%)

(56%)

(52%)

(54%)

助理讲师

28

25

35

39

43

(28%)

(27%)

(33%)

(35%)

(40%)

72

69

71

73

65

(72%)

(73%)

(67%)

(65%)

(60%)

导师

638

746

783

820

926

(50%)

(48%)

(50%)

(52%)

(51%)

646

801

779

772

876

(50%)

(52%)

(50%)

(48%)

(49%)

助教/教学助理

177

200

210

198

191

(55%)

(53%)

(55%)

(51%)

(53%)

145

174

174

189

170

(45%)

(47%)

(45%)

(49%)

(47%)

其他

87

95

59

51

39

(63%)

(65%)

(63%)

(54%)

(67%)

52

51

35

43

19

(37%)

(35%)

(37%)

(46%)

(33%)

总计

6 194

6 608

6 712

6 870

7 080

备注 :上述数字是指以综合拨款支付全部薪金的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教务部门教学人员。

附件11A

按年龄及性别划分的劳动人口百分比 (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

年龄

2008

2009

男女合计

男女合计

15-19

1

1

2

1

1

2

20-29

10

10

20

10

10

20

30-39

13

12

25

13

12

24

40-49

17

12

29

16

13

28

50-59

13

7

20

13

7

21

60岁及以上

3

1

4

3

1

5

合计

57

43

100

57

43

100

备 注 : 由于进位原因,统计表内个别项目的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附件11B

按性别及年龄划分的劳动人口参与率 (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

2008

2009

15-19

13.0

12.6

20-29

80.4

79.9

30-39

96.5

96.3

40-49

95.1

95.0

50-59

83.9

84.3

60岁及以上

20.0

21.2

合计

69.7

69.3

15-19

12.3

11.3

20-29

75.5

73.7

30-39

73.1

73.1

40-49

64.9

66.8

50-59

47.7

47.9

60岁及以上

5.6

6.5

合计

49.7

49.6

男女合计

15-19

12.7

12.0

20-29

77.9

76.8

30-39

83.8

83.7

40-49

79.3

80.1

50-59

65.9

66.2

60岁及以上

12.6

13.7

合计

59.4

59.2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附件11C

按教育程度及性别划分的就业人数百分比 (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

教育程度

2008

2009

男女合计

男女合计

未受教育/

学前教育

1

1

1

-

1

1

小学

12

12

12

12

11

11

中学/预科

57

53

55

56

53

55

专上教育

31

34

33

32

35

33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备 注 :

1. 由于进位原因,统计表内个别项目的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2. 少于 0.5%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附件11D

按性别划分的失业率及就业不足率

失业率(%)

2008

2009

4.1

6.2

3.0

4.4

男女合计

3.6

5.4

就业不足率(%)

2008

2009

2.6

3.2

1.1

1.4

男女合计

1.9

2.3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附件11E

按职业划分的就业女性占总就业人数百分比 (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

2008

2009

经理、行政级人员、专业人员及辅助专业人员

39

39

当中:

经理及行政级人员

29

30

专业人员

38

37

辅助专业人员

45

44

文员

73

73

服务工作及商店销售人员

53

53

工艺及有关人员

4

3

机台及机器操作员及装配员

8

6

非技术工人

48

48

合计

43

44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附件11F

按婚姻状况及性别划分的就业人数百分比 (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

婚姻状况

2008

2009

男女合计

男女合计

从未结婚

18

17

35

18

16

35

曾经结婚

38

27

65

38

27

65

合计

57

43

100

56

44

100

备 注 : 包括已婚、丧偶及离婚 / 分居人士。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附件11G

按年龄及性别划分的就业人数百分比 (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

年龄

2008

2009

男女合计

男女合计

15-19

1

1

1

1

1

1

20-29

10

10

20

10

10

20

30-39

13

12

25

13

12

25

40-49

17

12

29

16

13

29

50-59

13

7

20

13

8

21

60岁及以上

3

1

4

4

1

5

合计

57

43

100

56

44

100

备 注 : 由于进位原因,统计表内个别项目的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附件11H

按行业划分的就业女性占总就业人数百分比 (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

2008

2009

制造

33

33

建造

8

8

进出口贸易及批发

49

49

零售、住宿及膳食服务

54

54

运输、仓库、邮政及速递服务、资讯及通讯

23

23

金融、保险、地产、专业及商用服务

47

47

公共行政、社会及个人服务

58

58

合计

43

44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附件16A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重要司法决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1)(c)条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LKW诉DD(FACV 16/2008;日期2010年11月12日)一案中,终审法院要处理一上诉案件有关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或之后法庭作出的经济给养命令之正确处理方法。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订明法庭在作出附属济助的命令时,要顾及以下情况:

“(1)法庭在决定应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据第4、6或6A条行使权力,以及若行使该等权力则应采取何种方式时,有责任顾及婚姻双方的行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顾及下列事宜:

婚姻双方各别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双方各别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婚姻双方各别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由于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如属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则顾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废止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价值。”

法庭行使根据第4、6及6A条的权力是指作出经济给养命令的权力(以定期付款及一整笔款项的方式)及在批准包括离婚判令时或之后的财产调整的命令。

终审法院同意上诉法庭的观点认为在离婚分配财产时,一般的原则是适用平均分配的原则,除非是有好的理由偏离这原则。

事实上双方都在婚姻上作出同等的贡献。由于没有理由支持偏离平均分配,终审法院裁定公平原则强烈地支持上诉法庭所裁定的结果是对的。终审法院驳回对上诉法庭判决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