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喀麦隆

1.2009年1月28日,委员会第875次和第876次会议审议了喀麦隆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CMR/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 CMR/Q/3,喀麦隆的答复载于CEDAW/C/CMR/Q/3/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3.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委员会也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其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其成员包括妇女与家庭事业促进部和司法部的代表。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5年1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团体密切协作,促进妇女的人权和两性平等。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启了一个法律改革进程,以修订被认为与《公约》相抵触的所有歧视性法律规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7月通过了一项有关难民地位的国内法。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减贫和改善人民、特别是妇女的社会条件而制订的各项战略。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同时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其执行活动的重点集中于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给各有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有效落实。

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于全面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是要接受问责,委员会同时也强调指出,《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并请缔约国鼓励其国民议会酌情根据其任务规定和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以及《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的法律地位

10.委员会指出,根据该缔约国宪法第45条,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书优先于国家法律,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禁止歧视妇女和对这种歧视予以制裁的国内立法。

1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颁布适当国家法律,禁止歧视妇女,包括《公约》第1条述及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为依据《公约》第2条(b)款在适当时候采取制裁作出规定。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没有充分周知政府各部门,也没有周知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证将《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和司法部门人员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各级法官尤其是习惯法法院的法官在人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方面得到适当培训,妇女能与男子一样平等地获得法院的服务。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确保通过利用适当的媒体向妇女和社区领袖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

依然存在的歧视性规定

14.委员会注意到在消除歧视性法律方面缺乏进展,对没有优先考虑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以消除性歧视规定感到关切。委员会对这个方面的相关法案尚未颁布表示遗憾。除其他外,在涉及通奸、一夫多妻、商业所有权、国籍、守寡和家庭住所等《刑法》、《婚姻状况登记条例》和《民法》方面仍存在歧视性规定,委员会对此仍感到关切。委员会重申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结论和建议(CAT/C/CR/31/6)中对以下事实表达的关切:《刑法》规定,如果强奸者事后娶受害人为妻,则免除惩罚。委员会对缔约国由于适用成文法和习惯法而造成的矛盾和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也感到关切,并对仍然生效但歧视妇女和不符合《公约》规定的习惯法感到关切。

1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关建立一个连贯和统一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并敦促缔约国加速其法律审查进程,并有效地与议会共同开展工作,以确保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使其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订出一个开展此类改革、包括通过《刑法》、《婚姻状况登记条例》和《民法》的拟议修正案的明确时间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高立法机关成员有关高度注意开展此类改革必要性的认识,以使妇女实现法律上的平等,遵守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义务。委员会一如在2000年结论意见中所做的那样,重申缔约国需要作为紧急事项对立法进行全面的改革,以便促进和保护妇女的平等和人权。

16.委员会欢迎家庭法典法律草案将男女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重申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结论意见》(CRC/C/15/Add.164)中表示的关切,即:规定男子18岁、女子15岁的不同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是对妇女的歧视。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6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将女子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家庭法典法律草案。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设立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以及开展旨在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歧视的项目。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委员会并没有处理两性平等的具体任务规定。此外,委员会还对国家委员会缺乏透明度和独立性感到关切,并对其可能不符合《巴黎原则》表示遗憾。

1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查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情况并保证其独立性,并评估其遵守《巴黎原则》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一名副性别问题监察员,其具体任务是促进妇女的权利。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拟订的消除男女不平等现象国家计划。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制订减贫战略文件和各项举措,在双边和多边合作方面促进提高妇女地位。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就这些举措的执行结果和现状提供足够的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就为这方面用途拨出的预算提供资料表示遗憾。

2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就其拟订的消除男女不平等现象国家计划的执行结果和现状以及已建立的监测机制提供详细的资料。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就分拨用于提高妇女地位举措的预算提供详细和具体的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确立必要的权威和分拨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协调执行《公约》,并有效地促进两性平等。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加速实现男女平等作出的努力,特别是其所采取的奖学金政策。但这些努力惠及的妇女人数有限,而且缺乏机制监测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作为一般政策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男女在《公约》所有领域中的事实上平等,改善落实妇女权利的情况,在妇女参加工作和妇女参政方面尤其如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概念缺乏理解。

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为制定暂行特别措施制定具体立法,以便在所有领域加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克服有关妇女职责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对歧视妇女和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的重男轻女态度以及根深蒂固的关于妇女角色和职责的陈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委员会指出,这种歧视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严重阻碍妇女享有人权并实现《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

25.委员会一如在2000年结论意见中所做的那样,敦促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包括制定国家立法,按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改变或铲除歧视妇女的有害传统和文化习俗。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这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和社区领导人、传统领袖、教师和媒体之间的合作。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加强努力,设计和实施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的长期战略以及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创造有利环境,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的传统习俗。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提出关于防止和惩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性别歧视的法律草案,但对尚未通过这项法律草案感到遗憾。委员会对频繁发生普遍存在的丈夫和其他男性亲属的家庭暴力行为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事件表示关切,并对尚未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具体法律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此保持沉默和不予追究的文化似乎使这种暴力在社会上合理化了,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得到社会的认可。委员会对少报暴力案件和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感到关切,并关切不将婚内强奸视为刑事犯罪的问题。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按各年龄组分列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数据和资料。委员会还对暴力受害者没有足够的收容所以及迟迟没有通过关于防止和惩处暴力侵害妇女和性别歧视的法律草案感到关切。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通过关于防止和惩处暴力侵害妇女和性别歧视的法律草案,并优先关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问题,尤其是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认识,使人们认识到,根据《公约》,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均构成歧视,因此侵犯妇女的人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以及一切形式性虐待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确保对行为人进行起诉和惩罚,受害者能够复原;并确保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和女孩在诉诸司法时面临的任何阻碍,并建议向所有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在农村地区建立法律援助站。委员会建议对司法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医务工作者以及社区发展干事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并能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支持。

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做法

28.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该国一些地区依然普遍存在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熨烫乳房等有害做法,而且缔约国尚未采取持久和系统的行动,以根除这些做法。委员会还重申其在先前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禁止酷刑委员会(见CAT/C/34/Add.17)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见E/C.12/1/Add.40)表示了同样的关切,即该国某些地方依然发生影响妇女享有权利的做法,诸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熨烫乳房,而且没有法律惩罚这些行为。委员会还对很少开展根除这些做法的宣传活动感到关切。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国家法律,禁止所有切割女性生殖器以及熨烫乳房等任何其他的有害习俗,借助民间社会的支持,加强其针对妇女和男子向提高认识工作和教育工作,并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熨烫乳房的做法及其文化根由。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方案,为施行女性生殖器切割术的人寻找其他收入来源作为谋生手段。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采取的措施,赞赏缔约国通过关于贩运和奴役儿童问题的2005年12月第2005/15号法律并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和为营利目的剥削儿童(包括女童)而作的努力、包括各种次区域、区域和国际举措,但对缔约国内为营利目的贩运和剥削妇女的现象抬头感到关切。令委员会遗憾的还有,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的大多数举措是针对儿童的,而没有解决剥削妇女和卖淫问题的专门战略。此外,委员会对缔约国未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卖淫问题的资料感到遗憾。

3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贩运妇女及卖淫问题的主要根源,以进一步遏制这些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对妇女和女童进行职业选择教育,以消除只有卖淫这一条出路的境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批准的各项区域和国际文书纳入国内法并予以实施,设立被贩运者收容所,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复健和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保护工作,包括保护证人、对受害者、尤其是对女童进行咨询和复健。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防止贩运的措施,包括降低妇女和女童脆弱性的经济措施,以及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卖淫问题的详细统计资料。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2.委员会欣见妇女占决策职位的人数增加,赞赏缔约国为促使妇女参与举办选举而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对占决策职位的妇女比率与男子相比很低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鲜有妇女进入国际舞台感到关切;令委员会遗憾的是,在这方面对提拔妇女仍存在很多偏见,一般是基于所谓的没有可用妇女的理由。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开展全国宣传活动,提高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大力度,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促使妇女更多地参与国家公共生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推动政党内的两性平等,并加大力度促使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参与国际一级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的情况,建议在执行此类措施以增加妇女在政界的代表人数时,应包括建立基准并制定时间表或提高定额。

教育

3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该国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中的两性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奖学金政策——“教育支持方案”,其中设有女童占40%的强制定额。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贫穷和社会定型观念等若干因素,有些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女童未能从这些措施中受益。委员会关切的还有,完成中级和更高级教育的女童人数较少。委员会还对下列方面感到关切:没有足够的教育基础设施和教材;合格教师数量少;城乡之间的教育质量差别大;缺少关于上大学的男女青年比率的最新分类统计资料。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综合措施,改善农村地区女童的受教育情况,并提供这方面的最新详细资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加强培训和招聘合格的教师,划拨充足资源以确保学校有所需的教材,并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帮助父母理解教育对女童的重要作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上大学的男女青年人数的完整详细资料,并按性别、年龄和所学专业分列。

就业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劳动法为男女提供相同的就业机会和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但妇女主要集中务农和家政服务等特定领域。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主要就职于非正规部门,因而被排除在社会保障方案之外。委员会还对某些歧视妇女的法规感到关切。例如,1981年第81-02号法律准许丈夫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由反对妻子就业。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工作场所广泛存在性骚扰,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

37.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保障执行《公约》第11条的所有规定,并执行喀麦隆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各项相关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男女在就业市场享有同等机会,包括通过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重视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以确保她们获得社会服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审查歧视性的法规,以便按照《公约》第11条撤销或进行修订。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颁布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包括制定关于处罚、民事补救和受害者补偿的措施。

卫生

3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审查初次报告后进行的若干改善妇女保健努力,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重视产妇保健和青春期保健,而且特别重视生殖健康问题、计划生育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但是,委员会对保健设施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地区保健设施不足感到关切,对报告未提供按性别、区域、年龄和其他变量分列的获取保健服务情况信息感到遗憾。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改进其保健基础结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增加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得高质量和负担得起的保健和与保健有关的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行动。

40.委员会仍然对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感到关切,导致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是不安全人工流产。委员会还对未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战略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指出,即使根据该国《刑法》,遭强奸受孕妇女人工流产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些妇女仍然无法选择做人工流产。委员会还对报告未提供关于人工流产数目或导致妇女死亡其他原因的统计数据表示遗憾,委员会遗憾地指出,不报告这些情况是缔约国沉默文化所致。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评估人工流产对孕产妇死亡率的影响并考虑改革或修正人工流产的法律地位。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执行各项措施,以有效地执行管制合法人工流产的法规。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其各项方案,以提高妇女对生殖健康问题的认识,并建议广泛进行性教育,以及针对青春期女孩和男孩进行性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下方面的详细信息:秘密和合法人工流产的数目、导致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和已采取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改善农村妇女状况的各项努力,例如制定了农村发展部门战略,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建立了各种机制,但委员会对报告未提供有助于评估这些方案影响的统计数据表示遗憾。农村妇女和女孩处于弱势地位,她们贫穷,不识字,难以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未参加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女性持有的传统定型观念在农村社区更加普遍,农村妇女往往缺少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有效途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自己的财产权认识有限,缺少主张这些权利的能力。

4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和加强妇女参与设计和执行地方发展计划的情形,并且通过确保妇女参与决策进程和增加妇女获得保健、教育、清洁饮水和环境卫生等服务的机会,特别重视农村妇女的需要。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拥有土地方面存在的对农村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方案,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对其土地权和财产权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农村妇女在《公约》涵盖各个领域状况的综合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统计数据和详细资料,说明通过各种举措向农村妇女提供的直接支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各机构请求技术和财政支助。

难民妇女

4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05年制定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国家法律,赞赏该法律采纳了1951年《公约》和非洲统一组织《公约》的难民定义。委员会欣见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该国内政部国家安全署等伙伴协作,确定了关于预防和应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标准作业程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颁布必要法令,以执行2005年法律的主要规定。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颁布法令,以执行2005年《难民地位法律》主要规定,主要包括难民登记、难民地位确定程序和颁发寻求庇护者证书和难民证书等规定。

家庭生活

46.一如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意见中所指出,委员会对缔约国依然存在歧视妇女的家庭生活法规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民法》某些条款仍然保留了丈夫为一家之主的观念,《婚姻状况登记条例》规定一夫多妻是男人的专有特权。委员会还对喀麦隆妇女在继承方面受到的歧视感到关切,根据多数传统,妇女无权继承父母、特别是父亲的财产,只有男孩被视为继承人,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其民法和习惯法与《公约》第16条统一,完成婚姻法和家庭关系法方面的法律改革,在具体时限内使其立法框架符合《公约》第16条。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响应委员会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中发出的呼吁,采取各项措施,消除一夫多妻制。

数据收集和分析

4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了统计数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妇女在《公约》涵盖所有领域状况的统计数据不充分。此外,报告未提供关于已采取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关于在《公约》各领域取得的成果的信息,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4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其数据收集系统,包括采用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状况的各种趋势和妇女在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为此拨出充足的预算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酌情寻求国际援助,以开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活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以及按农村和城市区域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指出政策和方案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第20条第1款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的部委和公共机构都能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并在此阶段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与千年发展目标

5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3.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54.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喀麦隆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55.委员会请喀麦隆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5和27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1年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