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特迪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7月5日举行的第1696次和第1697次会议(见CEDAW/C/SR.1696和1697)上审议了科特迪瓦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CIV/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IV/Q/4号文件,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CIV/Q/4/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家庭和儿童事务部部长Ramata Ly-Bakayoko女士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司法和人权部、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及儿童保护部以及科特迪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1年审议缔约国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IV/CO/1-3)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6年11月8日确立《科特迪瓦共和国宪法》的第2016-886号法,其中规定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b)2016年12月8日关于禁止贩运人口的第2016-1111号法;

(c)2016年10月12日第2016-781号法令,该法令下放了法律援助事务,增加了农村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

(d)2015年9月17日关于为女童和男童提供义务教育的第2015-653号法;

(e)2014年6月20日关于促进和保护包括妇女人权维护者在内的人权维护者的第2014-388号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其中包括:

(a)根据2016年8月9日第2016-590号法令设立了农村土地局,该局向277名妇女发放了土地证书(CEDAW/C/CIV/4,第14段);

(b)关于报告性别暴力案件的2016年8月4日第016/MJ/MEMIS/MPRD号多部联合通知以及2014年3月18日司法与人权部长第005号通知;

(c)根据2016年6月3日第2016-373号法令设立了打击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国家委员会;

(d)2015年通过了国家妇幼保健方案;

(e)根据2014年12月17日第2014-842号法令设立了国家平等和性别问题观察站;

(f)根据2012年6月5日第1651/MEME/CAB号法令在警察局设立了32个性别平等事务室。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4年);

(b)《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12年);

(e)《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3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总体情况和与冲突有关的对妇女的性暴力

9.委员会承认,在2010-2011年选举后危机之后,缔约国在和平、安全和司法领域取得了进展,包括设立具有司法和非司法任务授权的国家机构,以寻求真相并调查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打击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采取措施,例如,在2016年设立了打击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国家委员会,在2017年7月通过了缔约国武装部队打击性暴力行动计划,对军队和警察开展防止性暴力的提高认识举措和培训。此外,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2018年8月8日关于大赦的第2018-669号总统令,并注意到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正式承诺,大赦旨在处理关于叛国罪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指控,不适用于性暴力犯罪人。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严重关切:

(a)在国防和安全部队及其盟友(民兵和雇佣军)、共和国部队(科特迪瓦武装部队)和私人行为体被指控在选举后危机背景下所犯与冲突有关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包括性暴力案件和可能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案件(CEDAW/C/CIV/4,第122段)中,存在有罪不罚现象;

(b)第2018-669号总统令未明确把性暴力、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犯罪人排除在外;

(c)有报告称,第2018-669号总统令对正在进行的调查和司法程序产生了负面影响,据报,由于大赦范围不明确,这些调查和司法程序已经停止,该总统令还对案件产生了负面影响,在这些案件中,依据总统令第1条,释放了被控犯有可能构成严重侵犯人权罪行的人;

(d)缺乏关于向与冲突有关的暴力、特别是性暴力的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医疗和心理支助及法律援助的资料(CEDAW/C/CIV/4,第130-131段和第133-135段);

(e)未提供资料,说明国家和解与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是否将性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列入1990年至2012年危机受害者名单,以及是否所有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都得到了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及儿童保护部的财政支助(CEDAW/C/CIV/4,第143段);

(f)存在在2020年总统选举背景下发生性暴力的风险,打击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国家委员会资金不足。

10.关于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关于这一问题的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调查所有侵犯人权行为,查明、起诉并按罪行轻重处罚犯罪人,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为此向根据2013年12月30日第2013-93号法令设立的特别调查单位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促进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b)确保关于大赦的第2018-669号总统令不适用于涉嫌、被指控或被判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严重侵犯人权罪行(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人,同时回顾,如果大赦妨碍受害者获得包括赔偿在内的有效补救的权利,或限制受害者和社会了解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行为的真相的权利,则不允许大赦,此外,大赦必须符合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号、第2106 (2013)号和第2467 (2019)号决议规定的义务,其中,安理会明确强调指出在解决冲突进程中,必须将性暴力犯罪排除在大赦规定之外;

(c)向相关国家利益攸关方和公众传播总统令及其适用范围的信息,继续进行调查和司法程序,处理被指控的战争罪行、危害人类罪行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为,并确保不会以总统令为由释放被指控犯有此类罪行的人;

(d)评估和考虑受与冲突有关的暴力行为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救助、保健和心理社会服务的需求,并提供获得此类服务的机会;

(e)确保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被正式确认为受害者,并确保她们获得适当赔偿;

(f)采取必要措施,防止2020年总统选举期间发生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特别是性暴力行为,包括为此向打击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国家委员会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建立预警机制;

(g)利用国际援助,包括利用法治与冲突中性暴力问题专家组的持续技术援助和其他技术援助,并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人权条约机构(特别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方案开展合作。

妇女、和平与安全

11.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2月启动了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数据库(CEDAW/C/CIV/4,第148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过渡期正义和冲突后重建进程与机构中的代表性很低,缔约国没有更新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2008-2012年期间国家行动计划。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具体和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经修订的国家行动计划,确保为落实国家行动计划制定有明确时限、基准和促进性别平等预算的路线图,订立定期监测落实情况的指标,并建立使民间社会切实参与的机制,其中包括受冲突影响的妇女;

(b)确保过渡期正义机制中的性别均等,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冲突后重建进程。

《公约》的可见性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在国家法院直接适用、援引和(或)提及《公约》的案例。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能力,鼓励他们在法院和行政诉讼程序中适用或援引《公约》条款,并考虑《公约》的判例。

对歧视妇女的定义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宪法》第4条、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禁止歧视并促进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宪法》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做出全面定义。

16.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IV/CO/1-3,第17段)和关于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第28号(2010)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通过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

统一立法

17.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宪法》第123条规定《公约》优先于国家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立法框架,以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包括正在进行立法审查(CEDAW/C/CIV/Q/4/Add.1,第1–4段)。然而,委员会对迟迟不能最后完成审查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并非所有国内法都已同《公约》保持一致。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正在进行的立法审查,确保民间社会组织的切实参与;

(b)不再拖延地使所有国内法与《公约》相一致,并确保其得到执行;

(c)通过关于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框架法。

司法救助

1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包括通过了第2016-781号法令、第005号通知和第016/MJ/MEMIS/MPRD号多部联合通知。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第6条保障男女平等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CEDAW/C/CIV/Q/4/Add.1,第9段)。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没有执行上述立法措施和定期进行影响评估;

(b)未提供资料,说明第2016-781号法令(下放法律援助事务)和第2014-259号法令(确定法院诉讼费用)对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影响;

(c)没有采取措施来确保妇女了解相关法律和程序,包括她们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20.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并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IV/CO/1-3,第21(c)-(d)段),建议缔约国:

(a)监测和评价第2016-781号法令、第005号通知和第016/MJ/MEMIS/MPRD号多部联合通知对妇女,特别是性别暴力受害妇女、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的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影响;

(b)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的妇女和女童,都能负担得起、获得并享有法律援助,并保证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

(c)加紧努力,鼓励并使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为此提高妇女对获得法律援助权利的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在2014年设立了国家平等和性别问题观察站,通过了关于执行《公约》的2012-2017年期间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未向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及儿童保护部分配充足资源(CEDAW/C/CIV/Q/4/Add.1,第21段);

(b)未提供资料,说明全国妇女理事会、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和职能部委性别平等问题单位(包括性别平等技术单位和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之间的协调(CEDAW/C/CIV/4,第9、15和79段);

(c)各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没有实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划和预算编制。

22.根据第28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c,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及儿童保护部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任务,包括执行与性别有关的政策和方案;

(b)确保各政府机构在执行《公约》方面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为此,明确界定它们的责任和合作机制,并从妇女权利角度对可持续发展目标采取主流化办法;

(c)建设相关部委公务员实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划和预算编制的能力,同时考虑到2016年进行的审计(CEDAW/C/CIV/4,第75段)。

国家人权机构

23.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18年11月30日第2018-900号法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提供资料,说明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任务和活动、其独立性和财政自主权以及为使其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而采取的步骤,尽管缔约国在这方面做出了承诺(CEDAW/C/CIV/Q/4/Add.1,第22段)。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广泛授权和充足资源,以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并确保其独立性和财政自主权;

(b)鼓励国家人权委员会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暂行特别措施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除选举配额外,缔约国没有其他暂行特别措施。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在所有相关部门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采取配额和其他积极措施,同时对不遵守情况进行处罚,以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有害习俗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有害习俗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采取提高认识举措(CEDAW/C/CIV/4,第92-93段;CEDAW/C/CIV/Q/4/Add.1,第26-28段)。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童婚盛行,导致早孕和孕产妇死亡,没有定期评估消除有害习俗的国家政策和计划,包括加快打击童婚和早孕的2013-2015年期间计划,缺乏关于缔约国努力与宗教和传统领导人合作的资料;

(b)根据1998年12月23日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的第98-757号法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有限并量刑较轻(CEDAW/C/CIV/Q/4/Add.1,第28段);

(c)缺乏针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受害者的康复服务。

28.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定期监测和审查采取的措施,以消除有害习俗,并就有害习俗对妇女享有权利的负面影响,加强与包括宗教和传统领导人在内的相关行为体接触;

(b)执行1998年12月23日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的第98-757号法,调查、起诉和惩罚施害者,包括经常往返于缔约国和邻国之间的施害者;

(c)确保向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医疗治疗、心理康复和法律援助。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9.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已获得通过,《刑法》正在修订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刑法》(1981年7月31日第1981-640号法,经1995年7月6日第1995-522号法和2015年3月9日第2015-134号法修订)中,未对强奸做出定义,也未将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定为犯罪;

(b)缺乏涵盖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

(c)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获得医疗证明的相关费用(CEDAW/C/CIV/Q/4/Add.1,第31段);

(d)司法机构、相关部委、打击性别暴力国家协调小组、警察局性别平等事务室、打击性别暴力的分散平台等介入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领域的不同行为体之间缺乏协调。

30.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修订《刑法》,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纳入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定义,并将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明确定为刑事犯罪;

(b)通过预防、打击和惩罚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

(c)确保性别暴力受害者可以免费获得医疗证明,以用作法医证据,并加快通过规定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支付所有费用的法律;

(d)确保所有行为体协调一致地应对性别暴力工作。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31.委员会欢迎通过了2016年12月8日关于禁止贩运人口的第2016-1111号法以及2016-2020年期间国家行动计划的持续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大量妇女和女童受害于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活动。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未提供资料,说明执行第2016-1111号法的情况以及落实2016-2020年期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的情况,介入贩运人口案件的行为体数量众多;

(b)缺乏针对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的标准化早期识别和转送系统,受害者和证人无法获得保护;

(c)缺乏保护卖淫妇女和女童的措施,没有针对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的政策和退出方案。

32.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并执行打击贩运的法律,实施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并通过设立一个与民间社会合作的部际委员会,确保有效协调打击贩运的措施;

(b)建设司法机构、执法人员、边境警察、社会工作者和保健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早识别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并将其转送至适当的服务机构;

(c)加强执行2016年关于保护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行为的受害者和证人的法律(CEDAW/C/CIV/Q/4/Add.1,第38段)。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注意到,将于2019年7月17日向国民议会提交一项法律草案,规定政党选举名单上至少有30%的妇女代表。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在缔约国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偏低,在国家、地区和市各级行政和立法机构,在公务员系统、外交部门、司法机构和警察部门,情况尤为如此(CEDAW/C/CIV/4,图1);

(b)配额草案的范围有限,而且,其将适用于候选人而不是当选职位,限于30%,提供激励而不是规定处罚措施;

(c)提高认识运动的影响有限,未提供针对女性选举候选人的现有能力建设方案的资料。

3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IV/CO/1-3,第35段)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性别均等的法律,以期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平等代表性;

(b)作为临时措施,加快通过关于选举名单上妇女至少占30%配额的法律草案,并采取旨在确保选举尽可能多的妇女的措施;

(c)加强提高认识运动,说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特别是担任决策职位的重要性(CEDAW/C/CIV/Q/4/Add.1,第42段),以及对希望竞选或担任公职的妇女进行领导力培训的重要性。

妇女人权维护者

35.委员会欢迎通过了2014年6月20日关于保护人权维护者的第2014-388号法和关于执行该法的第2017-121号法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是保护环境和制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做法的妇女人权维护者,经常受到恐吓、骚扰和威胁。

3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和实施有效措施,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倡导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童婚和损耗环境做法的妇女人权维护者,并确保有效执行第2014-388号法第9条,包括为此建立独立的违法行为报告和后续机制。

国籍

37.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2013年9月13日第2013-654号法,该法修订了1961年12月14日关于《国籍法》的第61-415号法的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保障男女在获得国籍方面的平等待遇。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籍法》的某些条款歧视妇女,例如,关于在某些情况下把国籍传给配偶或子女的规定。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或废除《国籍法》中所有剩余的歧视妇女的条款。

教育

39.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2015年9月17日关于义务教育的第2015-635号法,此外,军事技术预备学校和国家宪兵队分别自2013年和2014年起开始招收女童和妇女(CEDAW/C/CIV/4,第10段)。委员会还注意到,为女童设立了6所中学,并为就读传统上以男生为主的领域(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的女童提供了更多奖学金(CEDAW/C/CIV/Q/4/Add.1,第47段)。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中,文盲率过高;

(b)女童在学人数少,特别是中学和高等院校中的女童在学人数,教育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对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产生有害影响,为旨在提高女童入学、在学、在读和辍学后重返学校水平的措施分配的资源不足;

(c)关于为保护妇女和女童在教育环境中免受性暴力和骚扰而实施的措施以及关于提出投诉、就此类案件进行调查和实施处罚的数量的资料有限;

(d)女教师比例低,在2015/16年度,小学女教师比例仅为28%,中学仅为14% (CEDAW/C/CIV/4,表6);

(e)妇女和女童在非传统领域的比例偏低。

40.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IV/CO/1-3,第37(a)-(c)和(f)段)及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促进女童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将其作为增强女童权能的基础,并且:

(a)加强面向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包容和有针对性的成人扫盲方案,确保这些方案可以免费获得,并定期监测方案的影响;

(b)加强并监测各项措施,以鼓励女童入学、在学和持续留在学校以及辍学女童重返校园,特别关注中学和高等院校并针对贫困女童、农村女童、怀孕女童和未成年母亲,包括为此执行第2015-635号法,消除教育的直接费用并减少教育的间接费用,例如学校管理委员会的费用,并为学校督导委员会分配足够的资源(CEDAW/C/CIV/4,第188段);

(c)对学校中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骚扰采取零容忍政策,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心理、医疗和法律援助;

(d)增加学校中的女教师人数,特别是小学和中学的女教师人数;

(e)加强现有方案,包括针对女童的特别奖学金,以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教育领域和职业道路,并确保她们有平等机会接受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包括非传统领域的教育和培训。

就业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5年7月20日关于《劳工法》的第2015-532号法,并采取其他措施,以促进就业中的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侵害从事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和家政工作的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行为很普遍,特别是存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和违反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最低工资、有薪假、产假和陪产假保障和遵守最长工作时间(针对家政工人)的规定,相关国家法律未得到执行,妇女集中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并被排除在劳动和社会保护之外;

(b)缺乏关于劳动监察次数、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施加的处罚措施的资料。

42.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IV/CO/1-3,第39段)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

(a)执行第2015-532号法第5条、第21.2条、第23.6条、第23.11条、第25.1条、第31.1条和第31.2条,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促进使妇女从非正规经济部门过渡到正规经济部门,并确保从事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切实得到社会和劳动保护,包括被纳入计划中的养老金计划和全民健康保险制度(CEDAW/C/CIV/4,第222段);

(b)对所有就业部门进行定期劳动监察,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实施适当的处罚。

健康

43.委员会欢迎通过了2014年3月24日关于全民保健的第2014-131号法。不过,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目前只有大约10%的人口受益于健康保险计划;

(b)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和女性营养不良率偏高;

(c)禁止堕胎,除非基于严重威胁孕妇生命和健康的理由(1981年7月31日关于《刑法》的第1981-640号法第366条和第367条);

(d)非法堕胎率从1994年的31%升至2012年的42.5%(CEDAW/C/CIV/4,第233段),早孕率高,避孕药具使用率低。

44.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1和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执行第2014-131号法,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和负担得起强制性健康保险;

(b)继续增加分配给保健的预算,定期监测缔约国为改善妇女获得包容性基本保健服务以及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营养不良率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c)修订《刑法》第366条和第367条,以除威胁孕妇的生命和健康(已经合法化)情形外,使强奸、乱伦或胎儿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取消对所有其他情况下堕胎的刑事定罪;

(d)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法,加紧教育部努力,通过在学校课程中引入适龄的性教育,提高对避孕方法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认识(同上,第236段),并加强措施,确保获得高质量的堕胎后护理,特别是在不安全堕胎引起并发症的情况下(同上,第234段)。

加强妇女经济地位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各项旨在促进加强妇女经济地位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关国家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平等政策执行计划(2014-2016年)和国家农业投资计划(2012-2015年)对加强妇女经济地位的影响的资料不足(CEDAW/C/CIV/4,第208段);

(b)缺乏关于增加妇女获得新技术、土地和信贷的机会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的资料;

(c)妇女承担的无偿工作负担过重,限制了她们的职业机会。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现有旨在促进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活动的计划,定期监测这些计划对加强妇女经济地位的影响;

(b)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且配备充足资源的增强经济权能政策,增加妇女获得培训、土地和信贷的机会;

(c)确保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妇女的无偿工作,包括为此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如儿童保育服务,并促进男子参与家务和家庭责任。

农村妇女与气候变化

47.委员会注意到向277名妇女发放了土地证书,并把30%的已开发土地分配给妇女使用(CEDAW/C/CIV/4,第14和212段)。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农村妇女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

(b)女性土地所有者人数较少,妇女在获得土地证书方面面临挑战;

(c)妇女和女童因先前存在的不平等而过度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在内陆和沿海地区都是如此,原因分别是毁林和海岸侵蚀等因素。

48.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确保农村妇女可有效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就业、信贷、司法救助、社会保障、住房、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和生产资料;

(b)确保执行《民法》第1123条和1998年12月23日《农村土地法》(第98-750号)第1条规定的男女拥有、获得和继承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的平等权利,便利妇女和女童获得土地证书,并加强关于男女可平等获得土地的提高认识运动(CEDAW/C/CIV/Q/4/Add.1,第64段);

(c)根据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减轻灾害和气候变化方面的决策进程,并酌情利用传统、土著和地方知识系统。

残疾妇女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女童无法有效获得司法救助、全纳教育、就业和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她们也无法有效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50.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1991)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划拨必要资源,以实施1998年11月10日关于残疾人的第98-594号法和关于教育的第95-696号法中关于不歧视和全纳教育的规定;

(b)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被纳入所有性别问题政策和方案,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此类措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5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修订《刑法》和《婚姻法》的歧视性条款(CEDAW/C/CIV/4,第30段)。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未正式登记婚姻的比例很高,使妇女在结合关系结束时得不到经济保护;

(b)根据1964年10月7日关于婚姻的第64-375号法第22条,在例外情况下允许18岁以下女童结婚,此外,1998年12月23日第98-756号法第378条禁止习俗和宗教童婚的规定未得到强制执行;

(c)缔约国童婚现象盛行,国家关于童婚的行动计划未得到有效执行;

(d)在缔约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在此类婚姻中妇女的权利未受到充分保护;

(e)在继承权方面存在歧视性规定,例如,1964年10月7日关于继承的第64-379号法第22条、第23条和第25条,这些条款对寡妇做出歧视性规定,使其相对于已故丈夫的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处于不利地位。

52.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IV/CO/1-3,第43(a)-(c)段)以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执行第64-375号法第20条,确保所有习俗和宗教婚姻都得到合法登记并具有法律效力,以便所有已婚妇女享有《公约》规定的同等权利;

(b)加快通过修订的《婚姻法》,取消最低结婚年龄的例外情况规定,强制执行第98-756号法第378条,提高对童婚对女童享有《公约》规定权利的不利影响的认识;

(c)划拨足够的资源,实施防止童婚和保护受害者的措施;

(d)在修订的《刑法》中纳入明确禁止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的条款,规定适当的处罚,并保护妇女和女童在此类婚姻中和解除婚姻时的经济权利;

(e)消除在继承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包括修订或废除第64-379号法第22条、第23条和第25条。

数据收集和分析

53.委员会欢迎根据第2018-950号法令设立信息系统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还没有涵盖所有与实现妇女权利相关的领域的分类数据。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进和集中收集所有领域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残疾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妇女权利相关数据。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二十五年审查背景下,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5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9.委员会指出,如果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资料说明它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应立即采取行动的那些具体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0(b)段、第10(e)段、第30(b)段和第34(a)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7月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6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