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麦隆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

1.委员会2014年2月12日第1189次和第1190次会议审议了喀麦隆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MR/4-5)(见CEDAW/C/SR.1189和1190)。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MR/Q/4-5,喀麦隆的答复载于CEDAW/C/CMR/Q/4-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按时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所作的口头陈述和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高级别代表团参加会议,代表团由妇女与家庭事业促进部长马里·泰蕾兹·阿贝娜·翁多阿率领,成员包括总统办公室、总理办公室、外交部、司法部和喀麦隆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尽管有些问题没有获得全部答案。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2011年12月14日关于禁止贩运和走私人口的第2011/024号法案得到通过。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采取了旨在消除歧视妇女的政策,其中包括:

(a)2012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

(b)关于贩运人口的政府行动计划;

(c)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国家战略计划(2011-2015年)。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13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部门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08年提交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邀请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采取从现在到下一次根据《公约》提交定期报告期间为落实本结论意见所需采取的步骤。

法律框架

8.委员会欢迎喀麦隆正在对《刑法》和《民法》中的歧视性条款进行修订以及拟订《个人与家庭法》,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些法律改革长期拖延而无法完成以及国内法律及一些法案草案中仍然存在歧视性条款。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宪法》第45条关于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的规定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因为法律制度中还存在大量歧视条款,并且该制度还与普通法、成文法、习俗和传统共存。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并作为优先事项完成立法改革进程,包括目前正在进行的对《刑法》和《民法》的修订以及拟订《个人与家庭法》的工作,使缔约国的法律符合《公约》,并确保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

(b)确保在拟订新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条款时与民间社会进行磋商与合作。

诉诸司法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活动,提高妇女对法律的认识,并于2009年4月14日通过有关提供法律援助的第2009/004号法案。但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a) 由于妇女持续缺乏法律知识等多重因素,导致妇女无法有效诉诸司法;(b) 习惯法院的一些裁决经常适用歧视性习俗和传统,现有的管控机制缺乏效率;和(c) 2009年4月14日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第2009/004号法案的落实程度非常有限。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便提高妇女对法律的认识;

(b)加大努力确保政府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充分了解和运用《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将它们作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能力建设方案的组成部分;

(c)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高认识活动,确保习惯法院的工作人员熟悉《公约》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进而在进行裁决时不歧视女性,尤其是在土地和财产权争议以及与个人和家庭相关的问题等方面;

(d)考虑开展一项研究,了解对习惯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数量和比例,以及法定上诉法院以其歧视妇女为由推翻习惯法院裁决的数量和比例;

(e)确保有效落实2009年4月14日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第2009/004号法案,包括提高公众对存在这一法案及关于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的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2.委员会注意到喀麦隆制定了国家性别政策,但表示关切的是,该政策的通过受到拖延,并且没有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分配充分资源。

13.委员会根据其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领》就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提供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在中央和地方层面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大幅增拨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

(b)尽快通过国家性别政策,确保在落实该政策方面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采纳一种以成果为导向的方针,包括制定具体指标和目标,以衡量落实该政策实现的成果与进展,确保进行系统性和定期监测与报告,并为之提供充足资金;

(c)评估1999年《妇女参与发展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必要时采取矫正措施,包括制定一项新的计划。

暂行特别措施

14.委员会欢迎喀麦隆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政治,但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制定或计划采取任何其他暂行特别措施,作为一项必要战略的组成部分,以加快实现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的男女实质性平等。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并参照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载所有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落实暂行特别措施,如外联和支持方案、名额制及旨在实现所有领域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其他积极和以成果为导向的措施,包括为农村妇女提供扶持,并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录用农村妇女;

(b)提高议会成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广大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尤其是涉及扶持农村妇女的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性的认识。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6.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充分的可持续和系统性行动,消除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包括童婚和强迫婚姻;女性外阴残割;熨胸;侮辱寡妇和举行守寡仪式;为买卖器官或举行巫术宗教活动绑架儿童,尤其是年幼的女童等。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专门将女性外阴残割和熨胸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款,以及缔约国为减少有害习俗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的影响有限。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尽快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制定一项综合战略,消除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如童婚和强迫婚姻;女性外阴残割;熨胸;侮辱寡妇和举行守寡仪式;为买卖器官或举行巫术宗教活动绑架儿童,尤其是年幼的女童等;与民间社会、媒体、卫生、教育和社会系统、其他相关专业团体及传统领导人合作,提高对有害习俗不利影响的认识,以社会各阶层妇女和女童及男子和男孩为宣传对象;

(b)对采取措施的影响进行评估,以便查明缺点并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予以改进;

(c)确保有效落实对强迫婚姻或早婚的犯罪者定罪的《刑法》第356条;制定法律条款,将女性外阴残割、熨胸和具有歧视性的守寡仪式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并纳入对犯有这类罪行者的适当惩处;

(d)逮捕、起诉和惩处为买卖器官或举行巫术宗教活动绑架儿童,包括绑架年幼女童的犯罪者。

暴力侵害妇女

18.委员会欢迎喀麦隆通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正在进行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调查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但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包括强奸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事件居高不下,对这类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数量有限;

(b)家庭暴力普遍,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禁止犯罪者侵害的保护令;

(c)缺乏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没有明确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款;没有禁止性骚扰的法律条款;存在一项有关强奸者如果最终与受害者结婚即可免受惩罚的法律条款;

(d)存在禁止“衣着不当”的政策,这项政策使妇女失去作出个人选择的自由,并可能在实施时可能会使她们遭到虐待和暴力。

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有效落实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

(b)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

(c)通过一项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综合法律;确保将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禁止学校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规定适当惩处;废除关于强奸者如果最终与受害者结婚即可免受惩罚的法律条款;

(d)确保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有充分途径获得保护令及法律补救,而非采用调解方式;

(e)向缔约国全国的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包括医疗和心理支持,并提供庇护所、咨询和康复服务;

(f)取消禁止“衣着不当”的政策;

(g)为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卫生和社会工作者及司法机构提供有关适用旨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条款的培训。

贩运和剥削卖淫

20.委员会欢迎喀麦隆于2011年12月14日通过禁止贩运和走私人口的第2011/024号法案、于2011年设立打击贩运人口部委间委员会、就贩运人口问题制定政府行动计划并采取各种保护和帮助贩运人口的受害妇女及女童康复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上述法案和行动计划未得到有效执行;

(b)贩运人口的犯罪者受到起诉和定罪的数量有限;

(c)有报告称,有人出于非法收养的目的,绑架公立医院的新生婴儿,但在这方面进行的调查数量有限;

(d)包括“网络新娘”在内的妇女对贩运人口及剥削移徙妇女的危险知识和认识不足;

(e)缺乏处理卖淫问题的综合措施,包括打击对卖淫的需求的措施;没有针对希望摆脱卖淫业的妇女的退出方案以及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卖淫的妇女被定罪(《刑法》第343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开展一项研究,调查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强迫卖淫的程度及原因,包括收集和分析有关贩运人口和强迫妇女卖淫的数据;

(b)确保有效落实2011年12月14日禁止贩运和走私人口的第2011/024号法案及打击贩运人口的政府行动计划;

(c)确保调查、起诉和惩处从事贩运人口的犯罪者;

(d)对绑架婴儿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以确保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确保对新生婴儿进行系统和快速的登记,以防止发生这类绑架行为;

(e)提高对贩运人口及剥削移徙妇女的危险的认识,尤其是提高希望离开缔约国的妇女包括“网络新娘”对此危险的认识;

(f)通过交流信息和协调旨在起诉和惩处贩运人口者的法律程序,加强与原籍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层面的合作,以预防贩运人口问题;

(g)对《刑法》进行审查,不再对从事卖淫的妇女定罪;采取旨在打击男性对卖淫的需求的措施;处理导致卖淫的根源,为妇女提供其他创造收入的机会,为被强迫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康复的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并为希望摆脱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欢迎喀麦隆于2012年4月19日通过第2012/001号法案,要求各政党在准备选举名单时考虑性别平衡,于2012年6月通过性别和选举战略计划,设立“议员促进性别平等网络”,将国民议会女性成员的比例从13.8%提高至31.1%,以及关于增长和就业的2020战略文件规定了参与公共服务的女性达到30%的目标。不过,委员会对女性参加政府(占部长级职位的14%);参议院(20%);司法机构(24%)和民事服务的比例较低表示关切。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妇女在国家、省和地方层面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性,包括在政府决策职位、议会、司法机构及民事服务机构的平等代表性;

(b)为此,应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制定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制定一项设置法定名额的法律;

(c)针对广大公众,尤其是农村妇女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为公共部门的妇女开发具有针对性的有关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的培训和指导方案。

国籍

24.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国籍法》第17、18和32条对妇女和男子取得、传承和保留喀麦隆国籍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b)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存在经济障碍以及到民事登记办公室路途遥远,所以许多女童没有出生登记,尤其是在巴卡西地区,结果导致这些女童无法:获得个人身份证件;获得社会保险、医疗、教育,以及最终得到正式就业;得到用于阻止童婚的准确年龄验证。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国籍法》进行修订,以便确保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国籍权,尤其是在取得、传承和保留国籍方面;

(b)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在巴卡西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了解出生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她们在获得出生登记方面没有经济障碍和其他障碍。

教育

26.委员会欢迎初等教育的女童入学率有所提高,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女童的教育、降低她们的辍学率、提高教师质量并发展非正规教育系统,但委员会仍然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女性文盲率较高;

(b)女童在所有教育层面的入学率仍然较低,这方面存在区域差异,因为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教育方面面临经济和文化障碍,如学校收费、缺乏基础设施、家庭责任,以及文化和宗教传统等;

(c)因为童婚和早孕等原因导致女童高辍学率;

(d)缺乏教育设施及合格的教职人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e)土著女孩和男孩就学存在困难,因为教育制度在适应一般的土著文化尤其是游牧文化方面灵活性不足。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成人扫盲方案,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的扫盲方案;

(b)确保女童和青年妇女在实际中能够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学校能够留住女童,包括采取取消直接和间接就学费用以及废除童婚、允许青年妇女在生育后返回学校、为家长提供送女儿上学的激励和在现有学校和新学校建造适当的卫生设施等措施;

(c)提高社区、家庭、学生、教师和决策者,尤其是男子对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d)为教育划拨充分资源,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针对土著儿童增加教师人数,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并更新学校设施;

(e)努力为土著儿童,包括游牧女童制定特别教育项目,如采取调整的学校日程表和以土著语言教学及开设土著语言课程。

就业

28.委员会欢迎喀麦隆的社会保护制度改革草案将社会保护扩展至非正式部门就业者,并增加妇女获得小额贷款的途径,但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根据1981年6月29日关于处理民事身份的第81-02号令第74条,丈夫有权反对妻子就业;

(b)两性工资差异持续存在;

(c)妇女集中在没有法律和社会保护或其他福利的非正式部门,关于社会保护制度的改革受到拖延;

(d)妇女为从事产生收入的活动在寻求小额贷款方面仍然面临困难。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1981年6月29日关于处理民事身份的第81-02号令允许丈夫反对妻子就业的第74条;

(b)通过处理妇女职业隔离问题和保障同工同酬等方法缩小两性工资差距;

(c)尽快完成将社会保护扩展至非正式部门就业者的改革;

(d)扩大妇女获得小额贷款和低利率小额信贷的途径,使她们能够从事产生收入的活动。

30.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深表关切:

(a)在农场和采矿部门工作的妇女和女童面临剥削性和有害的工作条件;

(b)女性家政工人受到剥削、虐待、被剥夺自由和没有专门保护家政工人的法律;

(c)有关于酋长使一些妇女世代为奴的情况的报告;

(d)寄养的女童遭到剥削。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护在农场和采矿部门工作的妇女和女童及从事家政工作的妇女免于承受剥削性和有害工作条件,措施包括监管的监测其工作条件、增加视察并对妇女在这类剥削性和有害工作条件下工作的雇主处以罚款;

(b)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

(c)收集关于酋长使一些妇女世代为奴的资料;

(d)提高公众对安排寄养的女童受到剥削的负面影响的认识,并起诉和惩处实施这类剥削的犯罪者。

健康

32.委员会欢迎喀麦隆通过2014-2020年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幼儿健康国家战略方案、在2010年展开加速降低非洲孕产妇死亡率运动、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2011-2015年国家卫生发展计划和2011-2015年国家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战略计划以及缔约国就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采取的各种措施。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部分由于供血短缺和没有有效实施2003年输血条例,孕妇死亡率持续偏高;

(b)无法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包括主要的妇科护理,尤其在农村地区;

(c)提供和得到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全面教育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的程度有限,并且避孕使用率低;

(d)合法提供堕胎的条件,其中不包括发生乱伦的情况;

(e)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偏高,并且通过保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的法律草案遭到拖延。

33.根据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2014-2020年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幼儿健康国家战略方案并消除孕妇死亡率高的原因,包括有效实施2003年关于输血的条例;

(b)提高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增拨保健经费、增加保健设施的数目和受过训练的保健服务提供者人数;

(c)推广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教育,包括推动提高对可用的避孕方法的认识;

(d)增加在缔约国全国各地获得安全和可负担的避孕服务的机会和确保妇女和女孩在获得计划生育信息方面不会遇到障碍;

(e)审议扩大能够合法提供堕胎的条件,其中包括发生乱伦的情况;

(f)加强采取降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偏高的措施、确保有效实施2011-2015年国家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战略计划并迅速通过关于保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的法律草案。

农村妇女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解决农村妇女状况及加强她们参与决策进程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农村妇女所处的困境,她们占缔约国妇女的大多数,但由于没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而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也享受不到足够的保健服务、教育、经济机会和社会福利;

(b)土著人民和小规模农户占取土地,使她们失去维持生计的手段,以及在获得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各种障碍,包括无法承受的土地转让费用,这不成比例地影响着妇女。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加强努力解决农村妇女的需要并确保她们参与包括社区阶层和发展规划在内的决策进程;

(b)确保农村妇女拥有获得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机会,包括保健服务和教育,以及在与男子和其他农村妇女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拥有经济机会,包括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c)保证土著妇女和小规模女性生产者有权使用祖传土地和社区土地,并确保她们能为自己维持生计;

(d)确保排除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障碍,包括加快进行土地改革,和国内法院包括习惯法院适用《公约》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妇女拥有土地及产权争议的规定。

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团体

36.委员会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团体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和援助感到关切,例如:

(a)属于矮人社区和姆伯罗罗社区及山区和海岛居民的妇女;

(b)遭受污名化的白化病妇女、流落街头的女孩、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c)受到歧视和被视为犯罪的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刑法第347条之二);

(d)在获得基本服务方面遭遇困难的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遭到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拥有不受歧视地得到各种基本服务的机会,包括保健、教育、足够的饮用水和卫生条件的机会,特别是,应该进行以下工作:

(a)确保处于边缘化社区的妇女,例如属于矮人社区和姆伯罗罗社区及山区和海岛居民的妇女,有平等获得用于创收活动的小型贷款和土地的机会;

(b)提高人民消除将白化病妇女、流落街头的女孩、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污名化的认识,并确保这些妇女及女孩拥有不受歧视得到进行创收活动的支持;

(c)提高政治、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民间社会成员对可能撤销《刑法》第347条之二的认识;

(d)确保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不会遭到歧视,并考虑批准《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存在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包括与一夫多妻制、丈夫作为户长的地位(民法第213条)、丈夫选择住处(第215条)、丈夫管理家庭财产和妻子财产(第1421条和第1428条)以及女子最低适婚年龄比男子低等有关的规定;

(b)歧视性的通奸定义,女子的适用范围比男子广泛;

(c)对保有土地的歧视性习惯做法,因为妇女婚后必须将其家产交给其兄弟或其他血缘亲属。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撤销所有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歧视性规定,包括与一夫多妻制、丈夫作为户长地位(民法第213条)、丈夫选择住处(第215条)、丈夫管理家庭财产和妻子财产(第1421条和第1428条)以及女子最低适婚年龄比男子低等有关的规定;并提高女孩法定最低适婚年龄为18岁,达到与男孩的年龄相同;

(b)撤销女子的适用范围比男子广泛的歧视性通奸定义;

(c)提高传统领袖应消除歧视已婚妇女拥有土地的习惯做法的认识;

(d)在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下,对妇女和男子进行提高对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消除歧视妇女的认识和教育的方案。

数据收集

40.委员会对普遍缺乏最新统计数据感到关切。它指出,必须要有按性别、年龄、国籍、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数据才能准确评估妇女状况、决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作出知情和目标明确的决策以及有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取得实质平等的进展。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性别指标系统,以改善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的收集工作,供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和增进妇女对人权的享受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向相关联合国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加强与有助于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的协作。

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4.委员会要求,将两性平等的观点依照《公约》的规定,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的一切努力。

传播和实施

4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和持续地实施《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实施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官方语文将结论意见及时传达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国家、区域和地方),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及媒体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适当传播其结论意见,以推动实施工作。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其他条约的批准

4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对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实施第17和19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国际合作,包括技术援助,制定旨在落实上述建议以及执行整份《公约》 的全面方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49.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8年2月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