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YP/6-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1 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塞浦路斯 *

目录

段次 页次

缩略语..........................3

一.导言................................................1-44

二.《公约》执行工作报告5-1574

第一条:歧视的定义5-64

第二条:消除法律上和实际上的歧视7-145

第三条: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15-258

第四条:暂行特别措施――积极行动方案26-2811

第五条:社会观念的改变――对妇女的暴力29-4512

第六条:贩卖、剥削妇女及利用妇女卖淫46-5814

第七条:政治和公共生活59-7516

第八条:国际一级的代表7619

第九条:国籍7719

第十条:教育78-9519

第十一条:就业96-11722

第十二条:卫生和艾滋病毒/艾滋病118-12626

第十三条:经济和社会生活127-14927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150-15130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平等152-15430

第十六条:家庭法155-15731

附件

立法措施32

缩略语

ACPCDV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

AP行动计划

APHFV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协会

APATHB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CPC塞浦路斯生产力中心

GECEVT关于就业和职业培训的男女平等委员会

HDRA人力资源发展局

MFA外交部

MIGS地中海性别研究协会

MJPO司法和公共秩序部

MLSI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MOEC教育和文化部

MOI内政部

MCGCTHB打击人口贩运多学科协调组

NAP国家行动计划

NAPATHB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NAPE国家就业行动计划

NAPGE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

NAPPHFV国家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行动计划

NAPSPSI国家社会保护和社会包容行动计划

NGO非政府组织

NIPHR全国保护人权协会

NMWR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

PCGE警方男女平等委员会

PDVCAO警方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办公室

POCD警方消除歧视办公室

SWS社会福利处

THB贩运人口

一.导言

1. 塞浦路斯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是按照2009年6月3日颁布的《缔约国提交报告的修订准则》(HRI/GEN/2/Rev.6)起草的。本报告谈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塞浦路斯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以下简称“上次报告”)期间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涉及2004至2010年期间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性别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本次报告随附一份经过订正的核心文件。

2. 本报告由塞浦路斯法律专员依照部长会议的相关决定起草,用以确保塞浦路斯遵守其根据国际人权文书承担的报告义务。本报告依据司法和公共秩序部通过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公约》主管当局以及主管具体事务的部和司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编制。监察员、平等机构、反歧视机构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也提供了信息。向妇女组织和涉及人权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职业联合会传达了本报告。

3. 在审查所涉期间制订了若干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这些计划和战略或者专门针对男女平等问题,或者按照惯例加入了社会性别主流化内容。其中包括《国家就业行动计划》(2004年)、《国家社会保护和社会包容行动计划》、《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10-2012年)、《国家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行动计划》(2010-2013年),以及最重要的一项,即由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发起的《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2007-2013年)。

4.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感到遗憾的是,由于土耳其军队一直非法占领和有效控制塞浦路斯37%的领土,塞浦路斯政府无法保证在其全部领土上充分实现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因此,塞浦路斯也不可能把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和方案适用于那些生活在被外国占领的土地上的人民。由于上述原因,关于生活在塞浦路斯政府控制之外地区的塞浦路斯人民享有相关权利的情况,没有可靠的信息和数据。因此,本报告中提供的一切信息和数据均为塞浦路斯政府管理的地区的信息和数据。

二.《公约》执行工作报告

第一条歧视的定义

5. 为了与第2006/54/EC号欧盟指令相一致,2009年《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同等待遇(修正)法》[第39(I)/2009号法律],修订了2002年第205(I)号法律对歧视的定义如下:

“直接的性别歧视”是指在可比状况中,出于性别的原因,某人得到的待遇不如另一人已得到或将得到的待遇

“性别歧视”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包括性骚扰或骚扰及因为拒绝或屈服于此种行为而导致的不公平待遇,以及由于怀孕、分娩、育儿、生育或怀孕或生育所致疾病而导致妇女受到的任何不公平待遇,但不包括积极行动,然而出于性别原因对人进行区别对待的任何指令和命令应构成性别歧视

“间接的性别歧视”是指表面上中立的规定、标准或做法使得某一性别人员相较于另一性别的人员处于尤为不利境地,除非有合法目标客观地证明该规定、标准和做法合理,且实现此目标的方法是适当的和必要的。

6. 为了与第2006/54/EC号欧盟指令以及与符合第2004/113/EC号欧盟指令的2008年《男女(获得和提供商品和服务)同等待遇法》[第18(I)/2008号法律]相一致,修订2002年第177(I)号法律的2009年《男女同种工作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修正)法》[第38(I)/2009号法律],对同等报酬原则、基于性别的歧视以及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做出了规定。

第二条消除法律上和实际上的歧视

7. 在审查所涉期间,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框架得到进一步提升,增加了若干法律条款,特别是在家庭、就业、暴力和贩运妇女方面。旨在消除歧视和进一步保护所有领域中的妇女权利的法律改革业已启动,使得法律与相关国际文书,特别是与《公约》,保持一致。(在审查所涉期间制定的立法措施的完整清单见附件)。

8. 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相关政府当局、平等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努力值得赞扬,它们向妇女告知其权利,包括在实现权利方面如何获得支持和援助。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再次以英语和希腊语发布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上次报告。

9. 妇女正越来越多地利用法外机制(平权机构),这些机制依法设立,有权调查有关歧视和侵犯人权的投诉。这是一项积极的进步,因为有证据显示妇女不愿将性别歧视案件诉诸法庭。

10. 另外,对国家男女平等政策的制订而言,审查所涉期间显得至关重要。在此期间制订了若干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这些计划和战略或者专门针对男女平等问题,或者按照惯例纳入了社会性别主流化内容。专门针对男女平等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国家就业行动计划》(2004-2006年)、《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2007-2013年)、《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10-2012年)。此外,《国家社会保护和社会包容行动计划》(2008年)加入了社会性别主流化内容并涉及诸如保健、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养恤金计划和长期保健等政策领域。

11. 男女平等领域的政府战略双管齐下,即在实施针对妇女的具体行动的同时促进所有政策领域的社会性别主流化。

12. 除了在国家发展计划中纳入性别视角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由结构基金和团结基金拨予欧盟成员国的资金使用范围中,促进男女平等在规划、项目选择、实施和评估等所有阶段都被视为重要和综合的方法。

13. 此进程中采取的具体行动和措施包括:

以定量分析关键经济和社会指标为基础,包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分析性别维度,对塞浦路斯的当前社会经济局势进行分析

确认主要薄弱处并在经济和社会层面确定塞浦路斯关于男女平等的优先事项

设计干预措施,形式可以是已查明存在不足领域中有利于妇女的积极行动以及横向措施

具体说明性别量化目标,并在执行工作中自始至终进行监测

在欧盟一级和国家一级开展研究,评估有助于在促进政策制定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积累经验的支持男女平等的干预措施的贡献。

14. 在审查所涉期间,除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以外,公共部门中其他一些机构/机制也都依据其特定的主管领域设立了起来,以促进两性平等,这些机构包括:

(a)监察员/反歧视机构和平等事务管理局

2004年5月,根据法律任命了行政事务专员(监察员)这一职能机构(一个独立机关),以处理和裁定塞浦路斯的歧视事件。因此设立了两个不同的机构,即塞浦路斯反歧视机构和平等事务管理局,共同构成“塞浦路斯平等机构”;

反歧视机构调查与获得商品和服务、社会保障、社会保护机制、教育和保健有关的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投诉,而平等事务管理局则调查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域的性别歧视投诉,包括性骚扰、生育保护和权利的落实、获得就业机会以及就业和工作条件(包括解雇和报酬)方面的歧视。2008年,平等事务管理局进一步扩大了其职权范围,以涵盖2008年《男女(获得商品和服务)同等待遇法》;

2004年5月至2010年末,提交至平等事务管理局的可能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投诉共有230起。这些投诉涉及因怀孕、分娩、生育或家庭情况引起的歧视和在雇用、晋升、报酬、职业培训方面的歧视以及性骚扰。提交至反歧视机构的性别歧视投诉则有17起。

(b)全国保护人权协会

全国保护人权协会于1998年成立,负有保护人权的广泛权限,由于在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方面均未独立于政府,该协会不符合《巴黎原则》。为解决这一状况做了努力,近期做出了一项决定,将其职能转移至行政事务专员,后者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受到法律的保护。

(c)就业和职业培训男女平等委员会

2009年,就业和职业培训男女平等委员会获得了向歧视受害者提供独立援助的权力,因而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援助包括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向歧视受害者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代表。此外还新增了一名行政事务官员和一名专业顾问,增强了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力量。2009年《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同等待遇(修正)法》(第39(I)/2009号法律)近期增添了进一步加大就业和职业培训男女平等委员会权限独立性的内容,使其能够更加自由地决定和掌控与改善其运作有关的事项。

(d)劳工局平等检查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7月起,平等检查员接受了与歧视问题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在投诉调查中变得积极起来。平等检查员的法律知识及其在投诉调查中的实践经验显著增多。通过雇用更多的检查员将改善检查员机制。

(e)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

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继续加紧工作以监督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执行工作并提高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的认识。在审查所涉期间,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非常积极地致力于提高认识、开展研究、加强部门间合作、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评估现有服务、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培训,最重要的是,制订《国家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行动计划》,部长会议于2009年批准了该计划:在上述工作中,该委员会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f)打击贩运人口多学科协调组(见下文第六条)

(g)男女机会平等议会委员会

根据众议院的决定,该委员会于2006年6月成立,旨在监督男女机会平等问题上的政策和行动。更具体地说,该委员会监督并支持《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2007-2013年)的实施、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及促进男女平等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这通过其立法工作及在相关问题上实行议会监管来实施。

(h)警方男女平等委员会

根据部长会议的决定,该委员会于2008年成立。其主要任务为在警察部门全面实施有关男女平等的立法,促进平等待遇并基于男女平等原则培养新的态度。该委员会由4名高级警务人员组成(两男两女);其中一人为负责培训的副警察长,她是警界中升迁至这一最高职位的首位女性。

(i)警方消除歧视办公室

该办公室在警察总部运作,负责促进与消除种族主义、歧视、不容忍行为和仇外心理有关的警方问题的解决。在2010年,该办公室开展了名为“塞浦路斯警察促进多样性,反对歧视”的项目,预算为11万欧元,由塞浦路斯政府和欧盟(进展方案)共同供资。另外,该办公室发表了对警界妇女历史和作用的研究,发布了相关的警方纪录片,还就此话题召开了全国性会议。

(j)保护儿童权利专员

该职位根据2007年《保护儿童权利专员法》(第74(I)/2007号法律)于2007年设立,是一个基于《巴黎原则》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的独立机构。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是专员的一般使命;因此,其职能领域非常广泛,包括监控任何公共或私人儿童权利机构的遵守情况,促进社会提高对于儿童权利的认识,按照法律规定或当法院认为有利于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时,在程序(包括法律诉讼)中代表儿童。专员受理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并监督相关机构的案件处理情况。在这方面,专员处理性别问题、儿童权利、父母交流和照料,以及家庭与职业生活的协调问题,这些对儿童和父母均有影响,尤其是母亲。

第三条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

15. 在审查所涉期间,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开展了若干项目和行动,其中包括:

实施“关于男女平等的欧洲政策和战略及其必要的实施机制”项目,2003-2004年

实施“商界女性:增强女性创业精神”项目,2004-2005年

实施“男女平等:两性的责任”项目,2005-2006年

广泛宣传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实施“男女平等――地方发展新维度”项目,2006-2007年

编制《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2007-2013年)并促进/监督该计划的执行工作

提高认识运动,考虑到2006年和2011年议会和市政选举,旨在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

推动并资助在影响妇女生活的领域进行研究,包括家庭暴力、贩运妇女、妇女教育、移徙妇女、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妇女、性别和媒体

支助妇女团体和举措,最近建立了妇女多文化中心

促进法律改革,尤其在家庭法、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就业领域

促进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并制订相关行动计划

协调报告的编制工作,包括已发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别报告和2009年《北京行动纲要》(北京+15)。

16. 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在确保将社会性别主流化引入所有国家政策和方案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这是通过鼓励对公共机构相关专业人士进行有关男女平等问题的培训、为发展性别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支助、促进数据收集和按性别分列统计数字以及组织有国际专家参与的相关培训讲习班、研讨会和会议完成的。

17. 它还参与了若干其他部门的多学科委员会,处理诸如家庭、儿童、针对妇女的暴力、贩运、社会包容和就业等问题,为确保将性别视角纳入相关政策的拟定和实施做出了极大的贡献。通过让妇女组织参与相关政策的拟定和决策过程,政府与妇女组织建立了更为紧密的关系。

18. 在审查所涉期间,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的最重要成就是制订了《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2007-2013年),部长会议于2007年8月通过了该计划。此计划的重要性在于其包含了对男女平等的整体分析,涉及六个优先领域,即:就业、教育、决策、社会权利、暴力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因为与所有政府部门、市政当局联盟以及妇女组织、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人权机构开展了紧密合作,该计划的制订工作是一项集体的成果。

19. 根据一项部长会议的决定(2005年2月24日第61.649号),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参与了一项程序,以确保社会性别主流化被纳入结构基金拨付给塞浦路斯的资金的各个使用阶段(项目规划、选择、实施和评估)。具体地说,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负责评估和证明由结构基金供资的项目提案是否遵守了与男女平等有关的国家和欧盟立法/政策。

20. 在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的倡导和合作下,塞浦路斯公共行政学院在2007-2010年间组织了大量研讨会和培训方案,旨在提高公务员对欧洲男女平等政策的认识,特别是在每个部任命男女平等协调人,组成了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部门间委员会。

21. 部长会议还设立了男女平等部长委员会(第69.623号决定,2009年11月26日),由司法和公共秩序部部长担任主席,组成人员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政部、财政部、教育和文化部部长。该委员会旨在加强各部在男女平等问题上的合作,尤其是《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2007-2013年)的执行工作。

22. 由各部技术人员/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协助部长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的一个优先事项是详细阐述对当前男女平等机构的研究,旨在探索在男女平等问题上建立统一机构的可能性,此机构有着广泛的职能范围,包括调查性别歧视投诉。司法和公共秩序部平等股提供秘书处以支持该机构。

23. 近年来,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的预算持续增长,由2003年的36.6万欧元增至2008年的98万欧元和2009年的87万欧元。2010年,因政府降低预算赤字的政策,预算有所下降(43.5万欧元),但2011年预算将升至76万欧元。预算包括了平等股的业务开支、给妇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拨款和补助占据了年度预算的最大部分。这些拨款包括两类资助:(a) 根据2006年1月起实施的条例,在具体条件下用于支付业务开支的年度补助;(b) 特殊项目和活动实施补助,诸如会议、培训讲习班、信息研讨会和性别相关问题的研究。

24. 司法和公共秩序部平等股的工作人员也从两名专业人员增至三名。高级行政事务官员担任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的秘书长,两名行政事务官员由外部专家/技术人员协助,诸如在由结构基金供资的项目上,负责颁发遵守国家和欧盟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的证书的外部顾问。

25. 为符合《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并为该计划的实施做出巨大贡献,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动员了其全部小组委员会并设立了新的小组委员会,它们是:

妇女和劳动小组委员会组织了研讨会、讲习班和活动,包括2008年主题为“妇女和就业”的研讨会,以及关于同酬、家庭和职业责任的协调及将不在业妇女纳入劳动力市场等的讲习班。另外,与地方社区合作,该小组委员会于2008年在农村地区发起了一项活动,旨在使民众,尤其是妇女,了解并敏感地认识到相关问题,包括两性报酬差异以及家庭与职业生活的协调。在该活动框架中,小组委员会与地方社区合作组织了研讨会,编写并分发了内容翔实的小册子和其他材料,其中包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妇女和大众传媒小组委员会发起了一项活动,旨在消除媒体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突出女性的积极形象。为此,大众传媒代表和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成员于2010年5月召开会议。此外,计划在2011年举办有关“大众传媒中的性别维度”的讲习班;

妇女参与决策层小组委员会(见下文第七条);

教育小组委员会拟定了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在现行教育改革中的立场,强调有必要将男女平等纳入各级教育,该小组委员会还与教育和文化部合作,正在筹备召开一个有关教育领域男女平等观的研讨会;

妇女和经济小组委员会于2008年11月组织了有关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研讨会,旨在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府政策和方案中。主旨发言人为来自欧洲理事会的专家顾问Sheila Quinn。司法和公共秩序部部长、财政部预算主任和议会财政和预算委员会主席也在会上做了发言。该小组委员会正计划举办一个有关全球经济危机、欧洲联盟2020年展望和男女平等政策的会议;

两族方案小组委员会对妇女多文化中心的建立贡献良多,正如《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所预计的,该中心旨在汇集塞浦路斯所有社区的妇女,以促进男女平等、和解以及和平。它将通过两族活动和项目继续积极参与和解与和平的促进工作;

家庭暴力问题小组委员会和贩运妇女问题小组委员会的建立分别是为了促进《国家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行动计划》(2010-2013年)和《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执行工作;

妇女弱势群体小组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研究和强调最弱势妇女群体问题。该小组委员会最近的一次会议召开于2009年3月,主题为“身患残疾和慢性疾病的妇女:生活中更好的机会”,许多残疾妇女与会并在会上发言。在盲人学校的协作下,本次会议的研究成果还被译为盲文。

第四条暂行特别措施――积极行动方案

经济生活

26. 劳工局补助中介机构正在实施一项计划,以鼓励雇用处境不利者。“处境不利者”这一用语涵盖了经确认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及单亲家庭人士,以女性居多。本计划的目标是使处境不利者充分就业,为其就业期间前12个月的年度工资开支提供最高达65%的财务援助。该计划于2010年3月起实施,将持续至2014年。

27. 塞浦路斯人力资源发展机构和塞浦路斯生产力中心正在实施一系列方案以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并帮助其留在劳动力市场。在2007-2013年规划期,塞浦路斯人力资源发展机构实施了若干计划,以促进非从事经济活动妇女的培训和就业能力的提高,还针对中等教育机构的年轻毕业生,其中女性特别受到优先关注;同时,塞浦路斯生产力中心也正在实施一项主要针对妇女的灵活就业计划。

女企业家

28. 在《2007-2013年战略发展计划》框架中,商业、工业和旅游业部工业发展局实施了一项旨在增强妇女的企业家精神的资助计划。该计划于2008至2013年间实施,共有500万欧元可用于满足计划所需。2008年该计划首次宣布放款。共提交了149份申请,其中89份申请被批准。拨款数额为310万欧元。2009年末宣布第二次放款。所提交的申请共有229份。

政治生活(见下文第七条)

第五条社会观念的改变――对妇女的暴力

29. 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促进社会观念的改变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消除,这些仍然被视为妇女地位提升的主要障碍。这是《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优先事项之一和一项议题,此议题在教育改革的框架中开展,正在进行的教育改革旨在实现多样化、多元文化和男女平等。

30. 《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通过载于教育和大众传媒章节的活动,诸如在这些领域内的男女平等研究、对教师、家长和学生及大众传媒中的记者和决策者的宣传与培训,特别强调教育和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31. 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实施了两个具体项目(2004-2006年),第一个项目旨在鼓励女童求学,这可成就更为宽广的职业选择,例如企业家;另一个项目旨在鼓励男童更多地涉足家庭和私人生活。

32. 以《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为基础,教育和文化部起草了其自身关于男女平等的行动计划,其首要目标是对教育和培训领域的男女平等政策采用一种综合和全面的方法,以消除和预防与家庭和社会中性别角色相关的陈规定型观念。在教育学会中任命了一个三人委员会,以从事并协调其执行工作。

对妇女的暴力

33. 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仍是政府的优先事项,并在最高一级做出了消除这一现象的承诺。

34. 在审查所涉期间取得了一些主要进展。修订第119(I)/2000号法律的2004年《家庭暴力(预防和保护受害者)(修正)法》(第212(I)/2004号法律),除其他外,将家庭中的任何暴力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大大提高了对暴力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主要通过授权法庭颁布限制令来保护受害者,阐明了强奸可在婚姻关系中发生,为报告暴力事件提供了方便,规定了任命家庭法律顾问、设立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以监督该法的实施情况、通过电子手段记录暴力受害者的证词、保护受害者和目击者,规定可强迫配偶作证,并且将不报告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或严重智力或精神缺陷者的案件定为可判处监禁的刑事犯罪行为。

35. 另一项非常重要的进展是由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起草的《国家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行动计划》(2010-2013年),部长会议于2009年12月3日核准了该计划。这一国家计划旨在监测塞浦路斯家庭暴力的程度;提高认识,并通过,除其他外,特别会议、研讨会、宣传活动和其他方案来增强社会,包括专业人士,对家庭暴力所有方面的敏感认识;推动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科学研究;促进处理此问题所有方面的服务,特别是为受害者提供支助和保护;监控服务效率和相关立法的执行情况。

36. 编制《部门间程序手册》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此手册为相关部门在家庭暴力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框架,这些部门包括社会福利处、警察机关、卫生部、教育和文化部、共和国法治办公室和相关非政府组织。根据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进行的评估和提出的建议,目前手册正在修订中。

37. 在审查所涉期间,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都做出了系统的努力,以提高认识并使民众注意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成因和后果。在资助若干由妇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方面,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项目包括研究、培训讲习班、信息研讨会、会议和展览等。

38. 更具体地说,塞浦路斯参与了欧洲理事会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活动,其中包括家庭暴力(2006-2008年)。此外,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协会(非政府组织),与众议院及包括媒体在内的其他利益攸关方一起,以“不要对女性实施暴力”为口号组织了一系列公共活动和其他活动。议长、各部部长和其他高级官员参加了这些活动,重申了其就此问题的承诺,同时也提升了活动的形象,使其得到了更多的媒体报道。

39. 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出版了信息材料,包括一本介绍塞浦路斯有关家庭暴力立法的小册子,分析了此法律的重要方面。同时还刊印了海报、传单和其他材料,在相关机构和民众之中广为散发。它也参与了培训研讨会和专业人士讲习班的组织工作,旨在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信息和培训。

40. 在委托开展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方面,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发挥了主导作用,最近的一项研究名为“塞浦路斯家庭内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特点及形式”。在开发针对家庭暴力的统一数据收集系统以及完成该问题的计划方面,该委员会也发挥了主要作用(1998-2005年)。

41. 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协会于2006年启动了一项名为“无害的爱”的干预方案,旨在帮助曾施行过家庭暴力的人(施害者)以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该方案由社会福利处和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资助。

42. 在审查所涉期间,数据收集工作得到改善,近期的统计数据显示,报告警方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2004年为505起,2007年为1,053起,2009年为809起,80%的受害者是妇女和女童。

43. 警方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办公室的能力得到加强,在调查家庭暴力案件、收集统计数据、为所有警察局和专业警察培训提供协助等领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培训提供的协助得到了塞浦路斯警察学院的配合,这一点被认为极其重要。此类培训由四个不同的级别构成,即:

基本级别,警察学院的新学员所接受的一系列课程,包括法律、程序及其他正式和结构化的警务内容,普遍认知和敏感性(社会科学观点),以及儿童性虐待;

高级级别,调查人员参与的与家庭暴力相关的课程,为期5天(40小时),根据培训需求分析持续提供。2008年起,每年安排与儿童受害者相关的3天(24小时)新增课程;

专门级别,针对警方调查人员的为期3周的培训,定期组织的培训与儿童性虐待案件或与弱势目击者谈话以及获得以视频形式记录的陈述有关;

进修课程,为短期的培训课程,旨在更新并补充在职人员(警官、稽查员、刑事调查局工作人员、社区警务人员、警局领导等)的知识。

各警察局平均有四名专业警官。

44. 在应对和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和/或儿童虐待的报案时,警官须根据相关立法、警方现行规定、警长通告以及其他汇编执法程序和规定义务与责任的官方文件执行艰巨复杂的任务,这些都颁布在“警察手册”上,该手册首次出版于2005年,并于2006年修订,所涉资金由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批准。

45. 关于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也强调了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动员。通过补助金计划,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协会得到了财政和技术支持,用来为危机中心、庇护所及该协会运作的培训研讨会提供支助。

第六条贩运、剥削妇女及利用妇女卖淫

46. 2007年《打击贩运和剥削人口以及保护受害者法》(第87/(I)/2007号法律)的颁布是一项主要的进展,该法律全面协调了国家法律和欧洲法律,并更好地履行了塞浦路斯的国际义务及承诺。在新法律中,“贩运”,除了指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外,还包含了更广泛的含义,包括强迫劳动和摘除人体器官。

47. 本法含有针对预防贩运、确认和保护受害者以及起诉参与贩运者的特别条款,诸如:

设立了受害者移交机制;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向任何可能属于此法律范围的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提供的可能性;

给予受害者一个月的考虑期,使他们能够恢复并摆脱施害者的影响,以便其可以做出是否与主管机构合作的知情决定;

向愿意与主管机构合作起诉贩运人口者的受害者颁发暂住许可证;

明确规定/陈述受害者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为没有充足资源的受害者提供补贴,使其可以获得紧急治疗、心理辅导、保护、必要时提供免费笔译和口译服务、免费法律援助、进入劳动力市场、接受职业培训和教育);

与非政府组织签订合作协议。

48.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多学科协调组,这是人口贩运领域的一项重要进展。其目的,除其他外,是为了监督该法的实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监测和评估针对受害者的国家移交机制,收集和交流与该法所列犯罪行为相关的信息。打击人口贩运多学科协调组由内政部长担任主席,他也是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协调员,协调组中还包括来自共和国法治办公室、司法和公共秩序部、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警方、外交部、劳工局、社会福利处、卫生部、教育和文化部、民事登记和移民处、收容机构和两个非政府组织(地中海性别研究协会和STIGMA)的代表。

49. 部长会议于2010年4月批准了由打击人口贩运多学科协调组编制的《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10-2012年),该计划包括在以下9个专题领域内开展预防、保护受害者及起诉工作:合作、预防、识别和确认受害者、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助、取缔和起诉、数据收集、培训、国际协调及评估。打击人口贩运多学科协调组监督该计划的执行。

50. 2007年11月,由社会福利处负责的遭性剥削女性受害者庇护所的建立也是一项重要的进展。

51. 社会福利处正在修订《处理贩运受害者案件部门间程序手册》,这项工作是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进行的,它们也为制订该手册做出了贡献,修订手册是为了改善部门间合作,为遭受任何种类剥削的所有受害者提供援助。

52. 2004年起,警方设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此办公室在协调警方反贩运活动及识别受害者身份方面起到了核心作用。

53. 警方发布了身份识别程序手册,以指导并便利与潜在被贩运者的接触,描述创伤对受害者的影响及其可能做出的行为,确认可能提示贩运案件的指示物,概述首次接触性谈话的通则和前提,准备应对不愿与执法部门合作的受害者,并利用相关犯罪指标识别人贩子。

54. 部长会议于2008年10月29日批准了第三国国民以“艺术家”身份在塞浦路斯入境、居留和就业的新政策。这项新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废除给予艺术家的特别签证:所有入境塞浦路斯并作为艺术家就业的第三国国民获颁创作型艺术家(作家、作曲家、画家等)或表演艺术家(演员、舞者、歌手等)的就业许可证;

颁发暂住和就业许可证的程序:雇主向劳工局提交第三国国民在这些领域内的就业申请,并由一个部门间委员会根据与艺术家资质证明有关的明确标准、先前的经验、在国外的声誉等进行审查。这样做旨在避免该制度遭不正当利用。在申请得到批准后,雇主须向民事登记和移民处申请颁发入境许可证。第三国国民在入境后即申请根据《外国人和移民法》所列条件颁发的暂住和就业许可证。目前,该程序与所有外籍工作者适用的程序相同;

修订雇用合同:修订了雇用合同以使其符合劳资关系处的标准合同,该合同适用于所有外籍工作者。此类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规定了雇员的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年假和病假以及双方的一般义务。劳资关系处将调查据称违反雇用合同的行为。

修订关于私人雇用机构的立法:关于私人雇佣机构业务的新法律已提交议会。该法律旨在为经营此类机构的人员设置前提和限制条件。将会对申请者(自然人、法人或合营)的犯罪记录进行审查,以确保涉及此类机构业务的人员未曾因实施性剥削或贩运人口或其他任何严重刑事犯罪行为而被定罪。

55. 在打击人口贩运多学科协调组的协作下,内政部于2008年12月在塞浦路斯全境启动了为期4个月的提高认识活动。其中包括在主要道路、高速公路、机场和显著地张贴海报,在大学、学院、机场分发介绍相关情况的小册子,活动还通过每日新闻和电视短片宣传的形式进行。

56. 妇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开展了提高认识的活动,特别是借欧洲打击贩运日之际,这些活动通常得到了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的支助。非政府组织开展了旨在确定该问题范围的研究,例如有关“塞浦路斯境内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的研究(2005年),及有关“查明塞浦路斯境内贩运妇女进行性剥削问题”的研究(2007年),这两项研究均由地中海性别研究协会进行。

57. 警员持续接受有关人口贩运的培训,参与由不同机构、部门和组织在塞浦路斯国内外举办的研讨会及其他培训方案。他们也参与由诸如欧盟人口贩运问题工作组、国际刑警组织指导委员会、欧盟成员国欧洲外部边界行动合作管理局专家组和欧洲刑警组织工作组等国际和欧洲机构组织的会议、工作组和大会。

58. 警察学院多个培训级别的若干培训课程都包含了人口贩运问题培训方案。此举旨在提高警官的敏感度和认识,使其掌握调查案件和处理贩运受害者的专业技能。同时也为移民官员和调查人员安排了专门的培训课程。

第七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59. 尽管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女性数量增加,妇女在决策层的代表性仍不足。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政治任命方面,女性担任了一些高级职位,包括法律专员、行政事务专员(监察员)、审计长、总会计师、个人数据保护专员和儿童权利专员。在部长会议的11名部长中也有两位女性,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及通信和工作部部长,在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任命公务员的宪法机构)的5名成员中也有一名女性。

60. 包括在高等法院任职的法官的数量增至104人,其中有44名女性(42%)。区级法院中有22名女性(54%)和19名男性。截至2010年末,2,203名律师中共有959名女性(43.5%)。

61. 担任高级公务员的妇女数量也有所增长,2007年达到26.8%,2009年达到31.2%,现在有三名妇女担任常任秘书长(总数为11人)这一行政部门的最高职位。在各部的51个司/局级领导中,妇女占7人。

62. 地方理事会中妇女的比例由18.6%增至20.7%。33名市长中有3名为女性,其中塞浦路斯首都的市长一职首次由女性担任。在2006年议会选举中,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增长明显,由10.7%增至23.2%。众议院中女性的比例由2001年的10.7%(6/56)增至2009年的12.5%(7/56)。六名来自塞浦路斯的欧洲议会议员中有两名女性(1/3)。

63. 有三名妇女在国际机构中担任关键职务,即欧盟教育、文化、多种语言和青年专员和一名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成员及一名打击人口贩运行动专家组成员。

64. 女性和男性均衡参与政治生活仍是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的优先议程。2006年,作为其争取更多妇女参与政治的活动的一部分,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提请各政党领袖注意包含于欧洲委员会关于女性和男性均衡参与政治生活的第2003(3)号建议中的意见。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将该意见翻译为希腊语并以小册子的形式广泛分发,引起了关于各项措施的热烈辩论,其中包括公共和政治生活领域的积极行动。

65. 通过妇女参与决策层小组委员会,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针对2006年议会和地方机构选举发起了一项运动,其中包括与各政党领袖进行接触/会谈,讨论积极行动措施以加速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平等。媒体广泛报道了这些接触和讨论。该运动包括联系大众传媒,努力突出妇女议题和妇女候选人,特别是在选举前时期。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与大众传媒所有者/主管达成协议,放映一部鼓励公民向两个性别的候选人投票的电视短片。此外,在选举前,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资助了一部将由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使用的遵循同样原则的电影短片的制作。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还编制了一本在2006年议会选举中面向妇女的小册子,并广泛分发。

66. 在2006年地方选举中,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实施了一项名为“地方机构中的女性”的欧洲方案,此方案包括在所有大城市举办女候选人与普通大众的会议,使候选人有机会陈述其关于地方机构在解决男女平等问题中的作用的承诺和愿景。

67. 在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中,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向欧洲妇女游说团提供支助,以支持一项促进妇女选举的活动。

68. 针对2011年议会和地方选举,上述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小组委员会于2010年10月组织了有关“欧洲联盟关于提高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积极行动措施和良好做法”的研讨会,由欧洲议会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委员会主席Eva-Britt Svensson担任会议的主旨发言人,2011年仍将继续开展活动,旨在增加议会和地方理事会中女性的数量。该活动包括接触政治领袖,信息研讨会、与大众传媒合作以推动上述目标的实现。

69.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极为积极地促进了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为此组织活动和研讨会、开展该领域内的研究,这些通常得到了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的支助。塞浦路斯性别研究中心开展了一项特别令人感兴趣的研究,即2006年选举期间塞浦路斯全体选民的性别偏好。其他研究则涉及妇女参与公共、政治和经济生活,由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资助,其中包括:

“妇女在塞浦路斯当代企业中的地位”,雇主和企业家联合会(2004年)

“商界中的性别――从商男性和女性间的比较”,塞浦路斯商业和职业妇女联合会(2005年)

“在金融机构和准政府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雇主和企业家联合会(2006年)

“从选民到公民――女性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塞浦路斯的案例”(塞浦路斯大学――Jean Monnet)(2006年)

“在公共生活中担任要职的塞浦路斯女性简介”,塞浦路斯民主劳工联合会(2007年)

70. 为回应妇女在公共生活中代表性不足这一议题,市政当局联盟于2005年2月建立了市政当局联盟当选妇女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目标包括通过妇女参与地方理事会促进平等以及男性和女性在地方生活中的均等代表性。具体地说,他们发起活动以争取所有市政当局签署《欧洲地方当局中男女平等宪章》。基于此,尼科西亚市政当局已制订了其自身的《男女平等行动计划》(2010-2012年),与《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2007-2013年)相一致。

71. 为实现这一目标,大多数政党采用了配额制以帮助妇女参与其决策机构。一些政党也对其候选人名单采用了配额制。这通过政党备忘录/章程而非立法得以实现。此外,根据《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特别是依据有关“女性和男性均衡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具体章节,还包含了采用目标和配额的措施,例如,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目标为40%,在地方、议会和欧洲议会选举中给予妇女30%的配额,在所有公共委员会和理事会的任命中给予妇女30%的配额。在各种论坛上就配额问题与民间社会进行了讨论,还顾及了在塞浦路斯,甚至在妇女组织中盛行的有关配额使用问题的批评意见。

72. 塞浦路斯统计局是负责编辑和公布塞浦路斯大多数官方统计数据的主管当局,旨在提供可靠和最新的统计信息。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通过其网页、报告、出版物、信息小册子、运动以及司法和公共秩序部部长和常务秘书及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秘书长在多个场合的演讲极大宣传了这些统计数据。

73. 《塞浦路斯妇女统计描述》(塞浦路斯统计局,2008年)提供了包括就业、教育、卫生、贫困和公共生活等全部领域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不久将更新和再版。

妇女与和平

74. 妇女继续通过两族活动和项目积极参与和解与和平的促进工作,还于近期涉足普遍关注议题,诸如环境问题和针对妇女的暴力。正如《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所预计的,妇女多文化中心的建立旨在汇集塞浦路斯各界妇女促进男女平等、和解与和平,这是一项值得注意的举措。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通过为两族倡议提供支助,以及使土耳其族塞浦路斯妇女组织全面参与其活动和拨款计划而将两个族群的妇女团结在一起。

75. 2008年9月,在联合国主持下,两个族群的领导人就塞浦路斯问题开始了全面谈判。正如相关安理会决议所规定的,塞浦路斯的统一将以1977年和1979年高层协定所构想的两区两族联邦为基础,单一主权、单一公民身份、单一国际人格、领土完整并且政治平等。塞浦路斯妇女表达了她们对当前谈判的全面支持。

第八条国际一级的代表

76. 塞浦路斯从事外交工作的女性大幅增加。在2004年之前只有9名女大使,自那以后,新任命了30名女大使,使其总数达到39名。此外,在2004年之前,全部137名外交官中只有27名女性,目前全部198名外交官中有56名女性,女性的比例由2004年的19.7%增至28.3%。另外,外交部的六个司中,有两个司,即政治事务司和礼宾司由妇女领导。14个处中有6个处由妇女领导,还有两名妇女作为非外交工作人员领导着各司。

第九条国籍

77. 无新内容报告。

第十条教育

教育领域内的《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

78. 在司法和公共秩序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紧密协助下,教育和文化部在其职能框架内拟订了一项行动计划以推动《2007-2013年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所建议措施的全面实施。

79. 在指导委员会的协调下,一个跨部门团队确定了行动计划的内容,指导委员会将监督该措施在教育领域的执行和评估工作。其基本目标在于,对教育和培训领域内的男女平等政策采用一种综合及系统的方法,以期消除和预防对家庭和社会中性别角色的墨守成规的态度。这符合正在进行的教育改革的更广泛框架,改革侧重于通过实现全部学生机会均等及培养能够应对新现实造成的挑战的积极公民来创造一个进步的、人道的和民主的学校。从这个角度看,挑战有关性别角色的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被视作学校课程更新、教师培训、职业建议和文化方案中的关键点。

决策层的女性

80. 在妇女在教育和文化部担任高级职务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目前,教育和文化部常务秘书、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等教育主管、初等教育总检查员和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代理主任均为女性。在各决策职位上均有所进展,如下所述:

2006-2009年,两名妇女被任命为公共教育服务委员会成员(比率2:5),而在上一届委员会中(1999-2004年)仅有一名女性

2009年,首次有一名妇女被任命为POED(初等学校教师组织)秘书处成员(比率:1:7)

2008年,首次有一名妇女被选为OELMEK(中等普通教育教师组织)中央委员会主席

然而,在下列数据中,妇女的代表性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2008年,塞浦路斯大学理事会中女性与男性的比例为1:14。此比率自2004年以来未有变化

2008年,五名妇女被选为POED(初等学校教师组织)委员会成员(比率5:25),而2005年有六名妇女入选

2009年,被选为OEDE(初等检查员协会)委员会成员的妇女数量由两名减少为1名,使得比率变为1:5

在OLTEK(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组织)中央委员会中有两名妇女(比率2:11)。中等职业学校的绝大多数教职员工为男性。

学前教育

81. 2008/2009年,3岁至5岁半儿童进入幼儿园就读的数量为18,494人,其中有9,041名(48.89%)女童。

82. 幼儿园教育仍由女性主宰,这反映在男女教师的比例上。2008/2009年,在2,125名幼儿园教师中,女性占了98.9%,男性占1.1%。在学前教育领域389名校长中,有376名女性(96.7%)。

初等教育

83. 2008/2009年,儿童入学人数为55,552人,其中27,024人(48.6%)为女童。初等教育中女教师的比例由2000/2001 年的74%增至83.6%。妇女担任校长和校长助理职务的比例由2000/2005年的53%增至74.6%。

中等教育

84. 2008/2009年,学生入学人数为49,444人,其中女童为25,832人(52%)。妇女参与决策层(例如,学校检查员、首席教育官员)的比例由2000/2001年的55%升至2008/2009年的63.7%。担任校长的女教师比例由2000/2001年的30%升至2008/2009年的54%。

高等教育

85. 塞浦路斯的高等教育毕业生比例很高。2009年,30-34岁的塞浦路斯人中,有高等教育学历的人占44.7%。

86. 2005/2006年,有21,621名(51.8%)女学生在塞浦路斯国内外的高等教育机构注册,而男学生为20,125 人(48.2%)。2008/2009年,女学生有25,869名(49.3%),男学生有26,590 名(50.7%)。

87. 一些专业仍显示出性别分离现象。但是,攻读工程、制造、建筑规划的女性比例由2005/2006年的21% 上升至2008/2009年的24.7%,而在人文和艺术专业,女性入学人数由75%降至70.8%,因此,差距日益缩小。

职业技术教育

88. 2009/2010年,在中等技术学校全部4,105名学生中,有622名女孩(25.15%)。

成人教育

89. 教育和文化部成人教育中心在全国范围内为16岁以上的人提供了夜间课程。课程包括公共关系、体操、园艺、计算机、外语、戏剧和心理学等学科。参加这些课程的女性比例超过73%。更精确地说,2008/2009年,参与成人课程的女性人数为17,458人,而男性为6,911人。

大学

90. 2009年在塞浦路斯大学设立了教科文组织有关男女平等和妇女赋权的教席,旨在促进本区域的男女平等和妇女赋权。其一般在妇女和性别研究领域系统性地从事一体化的研究、培训、信息和文献活动。这包括:

“塞浦路斯高等教育性别化地图”,这是一项始于2009年的两年期研究项目,由国家增进妇女权利机构资助,预计将调查记录并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批判性呈现塞浦路斯高等教育的性别化地图;

“暴力的间接有害影响:使儿童受害并通过令子女面对母亲遭施暴而使妇女――母亲再度遭受侵害”,这是正在进行的另一个研究项目,由2008年欧盟DAPHNE III(行动拨款)项目资助,有着双重目的,(1)解决遭家庭暴力妇女因其子女面对她遭受暴力侵害带来的间接伤害影响问题;(2)解决在此问题上缺乏基于研究的信息及缺乏敏感性的问题。

91. 最近成立于塞浦路斯大学的性别研究中心是在社会科学和教育学院及人文学院的支助下组建的跨学科研究中心。该中心旨在开展研究、进行干预、产生新知识及在社会、经济、政治和科学领域平等环境内重视和促进多样性的理论框架,并揭示性别问题中的难点和政治构架。

92. 塞浦路斯开放大学的研究项目中包含有性别观点。此外,它为妇女提供了机会,使其能够以远程学习的形式继续学业,因而对促进家庭和工作责任的协调做出了贡献。

93. 尼科西亚大学在性别问题的研究方面有着良好的记录,并于2004年建立了地中海性别研究协会。该协会旨在通过研究、宣传和游说及培训、会议和其他活动来打击性别不平等现象。

94. 塞浦路斯欧洲大学建立了儿童和青少年研究中心,该中心旨在通过研究、教育和咨询,在以何种方式改善儿童及其家人的生活方面为社会政策提供信息。该中心已开展了一些有关家庭暴力和单亲家庭的项目,特别重视儿童和青少年的经验。

95. 弗雷德里克大学也实施了若干有关性别问题的项目,特别是在家庭暴力以及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协调领域。

第十一条就业

性别报酬差距

96. 虽然塞浦路斯的性别报酬差距仍被视作较高,但自1995年(29%)以来,该差距下降明显,并呈持续下降趋势,从2006年的24% 降为2007年的22.8%,2008年又降至21.8%。近年来,每年的最低工资持续增长,极大地促进了报酬差距的降低,因为最低工资法令所覆盖的职业种类正是妇女占多数的职业。政府意识到缩小性别报酬差距是一个渐进和复杂的过程,并且没有适当的立法框架,除非与综合及有针对性的措施相结合,这正是政府所追求的。

97. 2007年,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写了一个有关塞浦路斯报酬差距的研究报告,报告揭示了关于“男性”和“女性”职业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女性在非技术工作和低工资部门占多数(劳动力市场隔离),并且参与集体谈判的妇女代表性不足,这是报酬差距的主要原因。另外,妇女积累专业经验的时间更短,这是由于她们的职业道路更频繁地被家庭相关事假所打断,这也为她们升迁至最高管理层制造了无形的障碍,因此造成了工资差距。最后,从事临时工和兼职工作的女性较多,这也部分解释了男性和女性间的报酬差距。

98. 借鉴上述研究结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实施“减少性别报酬差距行动”项目,该项目由欧洲社会基金共同资助。它由一系列措施构成,其中包括针对检查员的专门培训方案,以便建立关于同酬法执行工作的有效检查机制,还包括设立男女平等认证机构,编写有关育儿假福利的研究报告以及消除职业和部门隔离的措施,该措施包括教育议题中的干预行为。此项目包括有关同等报酬的提高认识活动,针对工会和雇主协会的培训方案,以及为经理/人力资源专业人员制订手册、指南、自我评估工具、实践准则和工作评估工具。

就业率

99. 2009年,因全球经济危机,妇女就业率相较往年出现小幅上升,但与2008年相比,妇女就业率有所下降。劳动力调查显示,女性占就业总人口的45%,与2004年水平相当。

100. 2009年,男性和女性的就业率达到了69.9%,而2004年为69.1%。女性就业率(62.5%)仍低于男性就业率(77.6%)。性别差距由2004年的21个百分点(女性就业率为59%而男性就业率为80%)降至2009年的15.1 个百分点。该降幅是由2008至2009年间男性就业率降低趋势和女性就业率增高趋势造成的。

101. 2009年,服务部门吸收了87%的女性和63%的男性就业人口。约50%的就业女性集中在贸易、教育、宾馆和餐馆及私人家政部门,而约50%的就业男性集中在建筑、制造业和贸易部门。

102. 男女工作者学历的持续增高导致了在总就业人口中从事更高技能职业(诸如经理、专业人员和技术员)的人员比例上升。2004年,总就业人口中从事这些工作的人数为27.8%(男性就业率为28.5%,女性就业率为26.9% )。2009年,在全部岗位中,这些工作的就业份额增至31.4%(男性就业率为32.8%,女性就业率为29.8% )。

103. 2009年,在从事更高技能职业的全部人员中,女性占到43%,仍与2004年的数据(42%)处于相同水平。

104. 过去几年开始产生了灵活的就业形式。2004年,女性兼职工作者占到女性总人口的13.4%,而男性兼职工作者占到男性总人口的4.7%。具体来说,2009年,兼职就业者占全部就业人口的8.4%。兼职工作似乎在女性就业人口中更为普遍,2009年,12.5%的就业女性从事兼职工作,而男性则为5.2%。

失业率

105. 在2004-2008年间,塞浦路斯就业形势大好,几乎充分就业,失业率很低。具体来说,失业率由2004年的4.7%降至2008年的3.7%。但由于全球经济危机,2009年的失业率增至5.3%。男性和女性失业率均有所上升,但失业男性的数量增长更多,在这些年来首次超过了失业女性的数量。男性失业人数达到11,409人(增长了64%),而女性失业人数为9,916人(增加了31%)。这是由于经济危机对传统上男性就业人数较多的部门(例如,建筑业)造成的影响更大这一事实。

试点补助计划

106. 为促进灵活就业而实施了一项试点补助计划,以便吸引失业妇女或非在业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2007-2008年)。作为针对女性的积极行动措施,该计划进展得非常顺利,目前已超过了原定安排60位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目标,就业妇女总数达到了195人。

107. 以试点补助计划的成果为基础,2010年5月在促进灵活就业的框架内启动了一项新的计划,面向更广泛公众,包含了有可能在社会和经济方面遭到排斥的群体。

协调家庭和工作生活

108. 在增强措施以协调工作和家庭责任的框架中,塞浦路斯特别重视为受扶养者提供的护理服务。通过补助金计划,社会福利处为社区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实施社会护理服务方案提供技术和资金支助。

109. 此外,还强调地方当局参与地方一级的社会护理服务供应,根据针对受扶养者(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护理服务实施工作补助金计划,地方当局首次有资格得到资助。

110. 同样地,社会福利处实施了“扩大和改善针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受扶养者的护理服务”项目,该项目由欧洲社会基金共同资助,始于2005年,结束于2008年。该项目的试行目标是,除其他外,令地方机构更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福利领域并发展与地方一级志愿组织的更紧密合作。

111. 因为该项目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在欧盟结构基金2007-2013年规划期内,社会福利处正在实施一项名为“在家庭和就业协调框架内提供覆盖社会护理的服务”的项目。在该项目框架内,社会福利处将为日间护理儿童、老年人或残疾人的费用提供补贴。该项目的受益者是负责照顾自己子女、老年人或残疾人的妇女。有了该补贴,妇女将能够进入或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因为负责日间护理工作所得也就相当于她们的工作收入。

112. 在雇员协会与雇主协会代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的参与下组建了三方技术委员会,2009年7月完成了关于当前形势的报告,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基于这些,目前正在开展一项战略计划,旨在有效地实施协调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措施。

113. 正逐渐引入全天学校,以促进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在所有大区,130所全天学校自愿运行,15所学校被强制运行。

114. 最终,认识到妇女通常承担着接送子女上下学的责任,通信和工作部在塞浦路斯启动了一项改善公共交通的雄心勃勃的方案。2008/2009学年初期成功地发起了一项计划,为高中学生提供免费交通。自2010/2011学年起,该计划覆盖了全岛所有公共和私立学校。

115. 平等社区倡议为通过更广泛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间的伙伴关系制定的项目提供资金,在该倡议范围内,解决工作和家庭生活协调问题的项目得到开展,诸如:

潘多拉:将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协调转换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它的主要范围是创造实施良好做法所需的背景,从而为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提供便利。

塞浦路斯妇女就业新路径关注与妇女就业直接相关的问题,并试图在工作和家庭生活间进行协调,缩小职业方面的性别差距,在整个工作环境中贯彻平等原则,通过与男女平等有关的公开咨询提高公众认识,并建立一个可预防在工作场所歧视妇女的行为和态度的框架。通过该路径编制了指南和相关方案,以便为使妇女成为并始终作为活跃劳动力成员而进行的必要培训提供支助。此外,为企业编写了一套教育材料,并开展了一项研究以确认能够支持女性就业的职业培训需要和其他支助性结构需要。

门户开放:主要目标是确认使妇女成为、始终作为或重新成为活跃劳动力的方法,通过消除与家庭和工作生活间的冲突相关的障碍来促进平衡。编写了一项形成文件的准则,内容是怎样在集体劳动协议中引入性别维度。

116. 本项目的成果得到了宣传并在设计职业和家庭生活协调计划中得到了考虑。

就业办公室

117. 采取了政策措施以支持极容易失业或受失业影响的群体就业。这导致了公共就业处的现代化并提高了该部门应对特殊群体,诸如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妇女、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能力。在此框架内,通过新设8个地方就业办公室并升级4个区级就业办公室和两个地方就业办公室改善了各区域获得服务的途径。自2006年4月起,18名经过专业培训的就业顾问为失业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包括职业指导。妇女始终被鼓励参与初始培训方案和继续培训方案并涉足新的就业领域。

第十二条卫生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118. 保健面向所有人,没有歧视。移民(合法或非法)在事故和紧急事件部门得到免费医疗。寻求避难者在等待申请审查期间得到免费医疗服务并参与公共卫生方案(接种疫苗、筛检、生育跟踪等)。一旦申请被批准,他们即有权享受完整的医疗服务。即使某些人的申请被拒绝,他们也可继续享受自申请待决时开始的医疗服务。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儿童的家庭也可免费获得公立医院和卫生中心的医疗服务并得到药物护理。

119. 保健的质量较高,反映在健康指标中,可以与那些发达国家相比。2006/2007年度,妇女享有较高的健康水平,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为81.9岁,同期男子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为78.3岁。2008年,有39名女医生和92名男医生参与卫生领域的决策制订。缺少国家卫生系统可被视作一项主要的障碍,然而其拟定和执行工作被列为《2008-2010年国家保健战略》的优先事项之一,该战略的执行工作已进入晚期。

120. 新的尼科西亚总医院自2006年起开始运作,所有卫生部门的服务均得到改善。

121. 在性和生殖健康方面,Archbishop Makarios III 医院继续为母亲和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卫生部也致力于为有生育问题的夫妻的健康幸福做出贡献,为体外受精试验和第三次试验的药物治疗提供经济支助。卫生部资助了一项新战略计划,包括实施子宫癌国家筛查方案。这将降低该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30-60岁的妇女接受宫颈涂片检测。在欧洲区域间3B 阿基米德方案(WHEALTH促进妇女健康和孕产安全)的框架内,组织了若干有关妇女健康和孕产安全的提高认识活动。

122. 母婴卫生中心以及公共和私立部门的医生也提供关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怀孕妇女通常由助产士或产科医生照料,所有的分娩过程均在经培训人员的监测下进行。相关部门积极宣传母乳喂养。最后,在地方当局的协助下,医生、卫生访问者和护士造访了许多农村地区,向妇女传授有关性和生殖健康的知识。

123. 塞浦路斯仍然是一个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较低的国家,特别是妇女的发病率较低,男子感染艾滋病毒的人数与妇女相比为6比1。根据官方的数字,如果妇女的伴侣为艾滋病毒阳性,她们接受检查的可能性会更高一些,因此,如果她们被感染,则更有可能得到诊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估计塞浦路斯成年人中感染艾滋病毒的人数不超过500人。卫生部的高度重视有助于防止这种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124. 产前传染保持在很低的水平。原因是妇女当中艾滋病毒感染的发病率较低,个别被发现呈阳性的孕妇病例中采取了预防产前病毒传染的措施。所有的孕妇均可进行艾滋病毒的检测和咨询,所有血清反应呈阳性的孕妇均可获得免费药物治疗和建议,以防止将病毒传染给她们的婴儿。

125. 依据预防病毒传播和减轻艾滋病毒感染的社会和个人后果的原则,继续执行国家艾滋病方案。基于同样原则,编制了《2009-2012年预防艾滋病新战略计划》。

126. 卫生部已编制了关于癌症的国家战略计划以降低患癌人口。1995年起,一项国家乳房筛查方案为50-69岁妇女提供了乳腺X光检查。一个名为欧罗巴·唐娜的非政府组织表现积极,在方案活动中起到了补充的作用,它在筹资、提高认识,以及为妇女提供持续心理支助方面均做出了贡献。

第十三条经济和社会生活

妇女和贫困

127. 相较于男性,女性面临贫困的风险更高,差异为4%。不考虑年龄,总人口中面临贫困风险的妇女占18%。有至少一名受扶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大多数为女性)生活在贫困线下的风险是其他人群的两倍。

128. 降低贫困风险的政策关注65岁及以上人群、单亲家庭和其他弱势群体。2008-2010年规划的新补贴政策旨在增加低于贫困线的贫困风险指标最高的社会群体的收入。该政策寻求提高特殊人群的收入,顾及补贴和福利的选择性再调整,同时也考虑到可利用的财政资源的充足程度,旨在防范养恤金领取人和单亲家庭面临高贫困风险的诸多后果。

129. 根据一项部长会议决定(第62.106号,2003年12月10日),向养恤金领取额低于门槛的养恤金领取人和社会养恤金领取者发放特殊补贴,其中97.48%为女性。

130. 虽然自2007年起,财政津贴的核心未做修订,但有必要强调津贴总额每年都进行调整。

131. 通过向合法居住在塞浦路斯并面临严重社会经济问题的人和那些所拥有资源不足以满足其基本和特殊需求的人提供财政援助和/或社会服务,公共援助确保了他们达到适足生活标准的权利。通过2006年《公共援助和服务(修正)法》[第95/(1)/2006号法律],社会援助接受者得到了更多经济援助,并被鼓励融入劳动力市场。

132. 该法律特别有利于残疾人和单亲家庭。当计算津贴时,单亲家庭就业收入的一半或256.29欧元――以高者为准――不纳入计算。即使单亲家庭从事有报酬的职业,还可得到公共援助。通过公共援助,可向那些不得不放弃工作以便照顾被扶养的老年亲属的家庭成员提供护理补助。2008年7月,补助按规定上涨了12%,相较2007年多了7.8%。

133. 志愿福利组织补助金计划是社会保护体系的一项机制,旨在支持并激励社会福利领域的志愿者运动及在地方一级满足社会需求。通过向志愿机构提供补助,政府旨在加强应对人口问题和扭转持续低出生率趋势的国家政策,发展旨在预防社会问题的服务,通过主要和次要干预措施来支助家庭,并鼓励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融入或重新融入社会和劳动力市场。

134. 通过2008年补助金计划,210家志愿社会福利组织得到了补贴,以便在地方一级实施292个社会护理方案,总额为8,063.823欧元。这些补助提供给了55个针对学龄前儿童的方案,55家学龄儿童保护和看护中心,52个针对有特殊需求者的方案,88个针对老年人的方案以及42个旨在满足其他弱势群体需求的方案。

135. 现政府承诺更加系统地解决弱势妇女群体,诸如移徙者、残疾女性、老年女性、单身母亲及其他人的问题。在移民方面,近年来,塞浦路斯的移徙工人数量增多,大部分为女性(2006年占63%)。来自第三国的女性移徙家庭佣工是一个尤为弱势的群体。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已做出努力,识别移徙家庭佣工的特殊需求,并提高了相关利益攸关方的认识。成立了一个部长委员会以修订有关移徙家庭佣工及其薪酬的就业政策。此外,包括《国家男女平等行动计划》和《国家社会保护和社会包容行动计划》在内的国家行动计划提出了特别措施以顾及此类弱势妇女群体的需求。

136.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宣布2010年为欧洲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年。公众参与选择特定人士担任国家大使,这是为2010欧洲年设计的宣传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选择依据是其在当今社会的影响力及对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的兴趣。在此框架内选出了10名国家大使,其中8名为女性。这为实现2010欧洲年的目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在国家一级担当发言人,通过一整年众多的活动和亮相提供了对欧洲年关键要旨的认可和示范。他/她们的参与传达了这样的信息:构建一个更有凝聚力的社会是共同的责任,从而促进了本活动目标的实现。

移徙妇女

137. 在就业条款和条件方面,与国民同等待遇是有关移徙者(第三国国民,非欧盟人员)就业的政策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这方面,覆盖各经济部门就业的集体协议也适用于移徙者。该政策也适用于农业领域,而对于家庭佣工来说,则不存在集体协议,其就业条款由部长委员会在咨询所有利益攸关方后制订。

138. 就业条款和条件包括在就业合同(个人合同)中。当外籍雇员在塞浦路斯时,由雇用双方签订该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管当局将审查就业条款以确保其与相关集体协议相兼容。在完成审查后,便在合同上盖章。区警察部门外国人和移民处将合同的盖章复件交给外籍雇员。对于家庭佣工而言,存在列明就业条款和条件的标准模式合同,该合同经由主管部长委员会同意并由移民机构检查及批准。

139. 家庭佣工就业政策、程序和条款正在接受评估以应对迄今为止出现的问题。根据一项部长会议决定(第71.057号,2010年10月8日),批准家庭佣工的工资自2011年1月1日起上涨5%,并自2011年7月1日起再次上涨5%。

140. 通过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密切监督就业条款和条件的正确实施。在提出投诉的情况下,投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处审查。在投诉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由其大使馆的一名代表、代理人、翻译和任何他/她希望由其代表的其他人陪同。在2010年审查了1,515起外国人的投诉,其中1,210起涉及家庭佣工。在审查案件后,要编写一份报告并交至内政部,由内政部根据各起案件采取具体行动。组建了一个劳动纠纷委员会以研究由劳动关系处递送的报告。上述委员会由来自民事登记和移民处的一名代表、劳动关系处的一名代表及外国人和移民股的一名代表组成。该委员会随后向民事登记和移民处主管提出建议。若投诉生效,则原告可自由找寻另外的雇主。

141. 考虑到欧洲联盟主管机构在移徙工人方面设置的障碍,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需由主管部门进一步审议,这是由于欧洲联盟理事会负责通过有关移徙和有关保护第三国国民权利的措施,特别是有关逗留条件的措施。因此,迄今为止尚未有欧洲联盟成员国签署此公约。

寻求避难者和难民

142. 《2000-2009年难民法》中的条款禁止任何类型的歧视。《庇护法》规定,为因1951年《日内瓦难民公约》中所述任一缘由而在原籍国遭起诉的人提供保护并为因属于某个社会团体,如妇女团体,而遭起诉的人提供保护。国际保护包括难民和次级保护。

143. 根据《难民法》,难民系指有理由害怕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或属于某社会团体而被起诉从而离开原籍国,不能够或出于这种恐惧,不愿意受原籍国保护的第三国国民,或指因相同原因离开原定居国,不能够,或出于这种恐惧,不愿意返回该国的无国籍人士。

144. 若某人不符合难民资格,但有确凿证据表明,若他/她返回原籍国,或无国籍人士返回原定居国,将会面临遭受严重伤害的现实风险,则此人有资格获得次级保护。

145. 获得国际保护的人享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在保健、教育、社会福利领域,这样的人享有与国民同等的福利。得到公平对待和不因性别、种族、宗教、某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政治观点和信仰等而受到歧视的权利,在共和国领土内自由迁移和居住的权利,参加融合机构和方案,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等均受到保护。

146. 根据《2005-2009年难民条例》,寻求避难的单身女性可优先进入接待中心。主管当局考虑到了需特殊对待的人员的脆弱情况,例如,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单身女性、酷刑或其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受害者、老年人等。他们的饮食及任何其他需求都得到了考虑。这类人有权获得医疗护理、心理、社会或其他任何支助。

147. 在提出国际保护申请六个月后,寻求避难者可在特定部门就业。难民可根据其喜好、教育背景及技能在任何领域就业。次级保护受益人可在由内政部长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的命令确定的特定部门就业,但在其获得次级保护身份一年后,可比照获得难民身份者得到充分就业。

境内流离失所者

148. 2010年6月3日,众议院颁布了两部相互关联的法律《登记法》和《为流离失所者和其他人提供房屋援助法》的修正案,将流离失所母亲的子女包含在流离失所者的定义内。这意味着流离失所母亲的子女将能够获得难民身份卡,而为流离失所父亲的子女提供的所有财政福利也同样给予流离失所母亲的子女。

149. 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140条,向最高法院提交这两部法律,就其是否与《宪法》不一致的问题征寻最高法院的意见。2010年12月1日,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支持提交这两项法律,由于这两部法律会增加预算支出,因此有违《宪法》第80.2条。该问题仍悬而未决。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150. 根据2008年农业部门的就业数据,妇女为9,222人而男性为16,068人。在9,222名妇女中,有516人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加入保险。

151. 在《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框架中,妇女能够与男性平等地利用所有支助机会。一些措施针对农村妇女人群,例如“农产品加工”措施特别注意促进通常由妇女管理的小规模加工单位。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平等

152. 塞浦路斯是包含男女平等原则的核心国际人权文书(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的缔约国。

153. 在审查所涉期间,塞浦路斯批准了以下文书:

2004年《关于修正保护产妇公约修正案的公约》(经修订)[第54(III)/ 2004号法律]

2005年《欧洲行使儿童权利公约》[第23(III)/2005号法律]

2006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第6(III)/2006号法律]

2007年《欧洲理事会关于打击贩运人口行动的公约》[第38(III)/2007号法律]

154. 制订了大量与男女平等相关的立法措施,例如:

2007年和2008年的《保护产妇(修正)法》[第109(I)/2007号法律、第8(I)/2008号法律和第43(I)/2008号法律]将产假由16周延长至18周。

修订第69(I)/2002号法律的2007年《育儿假和不可抗力休假(修正)法》[第111(I)/2007号法律] 明确规定,即使生育多胞胎,每名儿童的育儿假总计为13周,该法还明确指出,自申请育儿假起到育儿假终止期间,不得因雇员申请育儿假或休育儿假而将其解聘。第11(I)/2010号法律进一步修订了该法,改进其功能并鼓励父母亲,尤其是父亲利用育儿假,这一修订将父母的休假期限延长至儿童8岁前或残疾儿童18岁前,并延长了每位父母的年度最长育儿假期限,父亲在孩子出生/领养后即有权休育儿假,父亲有权将其整个休假期限中的两周时间转移给母亲。

在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上(见上文第六条),制订了2007年《打击贩运和剥削人口以及保护受害者法》[第87(I)/2007号法律]。

2008年《男女(获得和提供商品和服务)同等待遇法》[第18(I)/2008号法律]移植了第2004/113/EC号欧盟指令,执行男性和女性在获得和提供商品和服务方面待遇相同的原则。

在审查所涉期间实施的有关法律措施的综合清单见附件。

第十六条家庭法

155. 在审查所涉期间,制订了新的条款以进一步改善现有法律,例如:

2008年《配偶间财产关系(调节)(修正)法》(第67(I)/2008号法律);

2008年《父母与子女关系(修正)法》(第68(I)/2008号法律);

2009年《证据(修正)法》(第14(I)/2009号法律)。

156. 上述法律(a)和(b)分别涉及儿童的扶养费和配偶的赡养费,规定了每年按13和14个月支付,法院命令所确定的金额每两年自动增加10%,法院可命令雇主按月直接支付或通过委托书从承担责任的配偶的银行账户中支付。按照法律(c),在针对其丈夫的刑事诉讼中,妻子成为了具有法定资格和被迫作证证人,这使得妻子对丈夫提出刑事诉讼变得可行,以纠正丈夫对妻子的财产进行欺诈的情况,有许多关于这种情况的投诉。

157. 家事调解法案已提交议会,但仍在审议之中。

附件

立法措施

在审查所涉期间通过的与《公约》有关的立法措施包括:

A.国际文书

1. 2004年《关于修正保护产妇公约修正案的公约(经修订)(批准)法》[第54(III)/2004号法律]。

2. 2005年《欧洲行使儿童权利公约(批准)法》[第23(III)/2005号法律]。

3. 2006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批准)法》[第6(III)/2006号法律]。

4. 2007年欧洲理事会《关于打击贩运人口行动的公约(批准)法》[第38(III)/ 2007号法律]。

B.国家立法

(1)家庭法

儿童

5. 2006年《儿童(关系和法律地位)(修正)法》[第78(I)/2006号法律]。

6. 2008年《儿童(关系和法律地位)(修正)法》[第69(I)/2008号法律]。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7. 2004年《父母与子女关系(修正)法》[第203(I)/2004号法律]。

8. 2008年《父母与子女关系(修正)法》[第68(I)/2008号法律]。

配偶间财产关系

9. 2006年《配偶间财产关系(调节)(修正)法》[第62(I)/2006号法律]。

10. 2006年《配偶间财产关系(调节)(修正)(第2号)法》[第169(I)/2006号法律]。

11. 2008年《配偶间财产关系(调节)(修正)法》[第67(I)/2008号法律]。

家庭法庭

12. 2006年《家庭法庭(修正)法》[第63(I)/2006号法律]。

(2)劳动法

平等报酬

13. 2004年《男女同种工作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修正)法》[第193(I)/2004号法律]。

14. 2009年《男女同种工作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修正)法》[第38(I)/2009号法律]。

同等待遇

15. 2004年《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同等待遇法》[第191(I)/2004号法律]。

16. 2006年《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同等待遇法 》[第40(I)/2006号法律]。

17. 2007年《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同等待遇法》[第176(I)/2007号法律]。

18. 2009年《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同等待遇法 》[第39(I)/2009号法律]。

19. 2009年《为歧视受害者提供独立援助条例》[P.I. 176/2009]。

保护产妇

20. 2007年《保护产妇(修正)法》[第109(I)/2007号法律]。

21. 2008年《保护产妇(修正)法》[第8(I)/2008号法律]。

22. 2008年《保护产妇(修正)(第2号)法》[第43(I)/2008号法律]。

23. 2005年《公共机构(准予假期)(修正)条例》[P.I. 295/2005]。

育儿假

24. 2007年《育儿假和不可抗力休假(修正)法》[第111(I)/2007号法律]。

25. 2007年《育儿假和不可抗力休假(修正)法》[第11(I)/2010号法律]。

26. 2009年《公共部门(准予假期)(修正)条例》[P.I.366/2009]。

(3)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27. 2006年《公共援助和服务(修正)法》[第95(I)/2006号法律]。

儿童福利

28. 2007年《儿童福利(修正)法》[第136(I)/2007号法律]。

29. 2007年《儿童福利(修正)(第2号)法》[第194(I)/2007号法律]。

30. 2010年《儿童福利(修正)法》[第55(I)/2010号法律]。

母亲补贴

31. 2006年《母亲补贴(修正)法》[第23(I)/2006号法律]。

32. 2007年《母亲补贴(修正)法》[第135(I)/2007号法律]。

33. 2007年《母亲补贴(修正)(第2号)法》[第193(I)/2007号法律]。

34. 2010年《母亲补贴(修正)法》[第54(I)/2010号法律]。

(4)对妇女的暴力

家庭暴力

35. 2004年《家庭暴力(预防和保护受害者)(修正)法》[第212(I)/2004号法律]。

贩运人口和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

36. 2007年《打击贩运和剥削人口以及保护受害者法》[第87(I)/2007号法律]。

(5)其他

男女同等获得商品和服务

37. 2008年《男女(获得和提供商品和服务)同等待遇法》[第18(I)/2008号法律]。

对配偶不利的证据

38. 2009年《证据(修正)法》[第14(I)/2009号法律]。

监察员

39. 2004年《行政事务专员(修正)法》[第36(I)/2004号法律]。

40. 2004年《打击种族主义和某些其他歧视(行政事务专员)法》[第42(I)/2004号法律]。

41. 2004年《就业和职业同等待遇法》[第58(I)/2004号法律]。

42. 2004年《(种族和人种)同等待遇法》[第59(I)/2004号法律]。

儿童权利专员

43. 2007年《保护儿童权利专员法》[第74(I)/2007号法律]。

难民

44. 2004年《难民法》[第9(I)/2004号法律]。

45. 2007年《难民法》[第112(I)/2007号法律]。

46. 2009年《难民法》[第122(I)/2009号法律]。

47. 2005年《难民(修正)条例》[P.I.59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