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捷克共和国政府通过其2014年10月27日决议批准本报告。
本报告是由人权、平等机会和立法事务部部长根据捷克共和国国家中央行政部门、更高一级区域自治单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学术部门和社会合作伙伴提供的资料编写的。
导言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79年12月18日在纽约通过,并根据第27(1)条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1980年7月17日,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代表在哥本哈根签署《公约》,根据其第27(2)条,《公约》于1982年3月18日开始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生效。
3.1994年,捷克共和国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了1993-1994年《公约》的初次报告。委员会于1998年1月26日和27日对报告进行了审查。委员会在其2002年8月8日的会议上审查了捷克共和国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于2006年8月17日对捷克共和国1999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第三次定期报告进行了审查。委员会于2010年10月对捷克共和国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进行了审查。
4.委员会随后于2010年10月22日印发了最后建议(CEDAW/C/CZE/CO/5),呼吁捷克共和国,除其他外,于2014年10月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第六次定期报告涵盖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它重点介绍了先前的定期报告编写以来发生的重要变化,并对委员会在其建议中强调的问题做了答复。
5.本报告介绍了所采取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反映了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妇女地位的明显提高和男女平等的实现,以及为消除始终妨碍妇女参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障碍打算采取的办法。
6.本报告是由捷克共和国政府办公室性别平等股利用中央行政部门、各州、公共维权员、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雇主协会和工会代表、科研机构以及在支持男女平等领域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资料编写的。男女机会平等问题政府理事会还对报告进行了讨论。
7.在其捷克语版本中,报告没有按照捷克语的习惯只使用阳性,而是同时使用了阳性和阴性。这样做是为了努力实现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目标,因为联想试验证明,通用的阳性与男性形象联系在一起,并且影响形成陈规定型的世界观。
8.报告作者认识到“性别平等”和“男女平等”两个词在哲学上的差异,但是,就本报告而言,这两个词被认为是同义词。
《公约》各项条款的落实情况
第 1 条
性别歧视的法律定义
9.2009年9月1日,第198/2009 Coll.号法案《平等待遇和提供法律保护免遭歧视以及修正某些法律法》(《反歧视法》)生效。《反歧视法》进一步规定普遍禁止《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所列歧视。遵照欧盟的法规,《反歧视法》是一部关于平等待遇权利的综合性法规。根据《反歧视法》,骚扰、性骚扰、盯梢骚扰、歧视指令和煽动歧视也被认为是歧视。基于性别的歧视还包括基于怀孕、生育或父权或因为性别鉴定的歧视。根据《公约》第4条,《反歧视法》规定,为预防或赔偿某人因为被任何歧视性理由定义为属于某个群体而产生的不利处境并为其提供平等待遇和平等机会所制订的措施不能被视为歧视。
10.自2009年12月1日起,由公共维权员根据欧盟相关指令履行所谓平等机构的职责。认为自己遭受性歧视的人可以向公共维权员提出他们的个人投诉。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为他们提出与歧视相关的投诉提供方法援助。在歧视领域,公共维权员享有不仅调查行政部门程序而且调查私人的额外权力,以期确保有效落实平等待遇权利。
11.《关于就业的第435/2004号法案》修正案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其第4条有所变动,去掉了《反歧视法》和《就业法》里的重复部分。《反歧视法》界定了禁止歧视领域,定义了基本概念,定义了受禁止的歧视理由,并且确定了保护免遭歧视的法律手段。因此,《就业法》仅仅规定了一条在行使就业权利时尊重平等和禁止任何歧视的义务。
12.2011年,欧洲法院发布对“C-236/09 Test-Achats案”的裁决,该裁决援引了理事会第2004/113/EC号指令,该指令规定在商品和服务获得及其供应方面男女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根据该裁决,自2012年12月21日起,欧洲法院废除以下这一选项:如果根据相关的及精确的保险精算和统计计算,证明性别是一种危险因素,则可以对男女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和赔偿费进行适当区别。根据该裁决,通过了第99/2013 Coll.号法案,修正保险和养老保险领域与废除欧盟法律下平等待遇原则例外情况有关的特定法律。此项法案的目的是执行上述欧洲法院裁决并将男女平等待遇原则扩大到保险业,使捷克法律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
13.在捷克法院司法系统对《公约》应用方面,可参考最高法院2012年12月31日第 30 Cdo 4277/2010号案件的裁决等,该裁决称,在国际层面上对捷克共和国具有约束力的公约,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保护人民免遭歧视。该判决涉及到种族歧视。
14.就《公约》和委员会工作的影响力而言,性别平等股继续在男女机会平等问题政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秘书处网站上公布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挪威基金会支助的名为“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男女机会平等问题主流化及促进工作和私人生活兼顾”的项目(以下称为“项目CZ 13”)由性别平等股于2014年3月启动实施,除其他外,该项目将包括一份介绍《公约》、委员会活动以及该国性别平等体制框架的出版物。该出版物计划在2015年期间发布,包括印刷版本和电子版本。
性别平等的体制框架
15.委员会在其对捷克共和国的结论性意见中请该国考虑重新设置专职部长,负责性别平等问题,并加强在男女性别平等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的权力和资源。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部部长一职于2010年3月29日被撤销。在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部部长于2010年10月辞职后,政府人权专员负责人权议程,包括性别平等。随后,自2011年12月1日起,性别平等议程,包括理事会秘书处,移交给了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在2014年1月新政府完成人事任命之后,人权、平等机会和立法事务部部长这一独立职位得到恢复,目前由伊日•丁斯特比尔任职,自2014年7月1日起,性别平等议程被转移到其职责范围内。
16.政府的男女平等问题咨询机构是男女机会平等问题政府理事会。该理事会成立于2001年,其成员由来自政府部门、社会合作伙伴、学术部门以及民间社会的代表和专家公众组成。目前,理事会至少包括下列性别平等相关具体领域的工作机构:
•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成立于2008年);
•政治和决策领域男女代表平衡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
•男女机会平等体制框架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
•工作、私人和家庭生活兼顾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
•男性和性别平等工作组(成立于2012年)。
17.可以认为,在此背景下取得的成功,不仅仅是成功地建立了理事会以及不同的委员会和工作组,而且,它们(特别是近年来)在真正开展活动,并形成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倡议。
18.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性别平等议程,包括理事会秘书处,在2011年12月1日之前的一段时期里,是由人权事务部部长(或政府人权专员)主管的。随后,从2011年12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性别平等议程,包括理事会秘书处,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负责。自2014年7月1日起,该议程再次由人权、平等机会和立法事务部部长负责,该部长同时兼任理事会主席,该议程被纳入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
19.在1995年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基础上,捷克共和国于1998年通过了名为“促进男女平等政府优先事项和程序”(以下简称“《优先事项》”)的国家行动计划。《优先事项》是政府层面上性别平等领域的根本战略文件。捷克政府每年对该文件进行审批,其中包括前一个历年的男女平等报告,以及下一个历年(或更长时期内)各部门的任务清单——所谓的“最新措施”。为成功实施《优先事项》,应当具备几项必要因素——负责优先事项实施和监测的部门具备充足的能力,所执行任务具备相关性和连续性,以及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实现它们的意愿。在2013年5月15日第348号决议里,除其他外,捷克共和国政府期望制订一份确保国家性别平等的中期战略文件。
20.2012年11月,性别平等股启动实施“捷克共和国优化对男女机会平等的体制支持”项目(下文简称“优化项目”),由人力资源和就业行动方案提供资金。该项目对捷克共和国性别平等的现状做出响应,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相比,捷克仍面临许多挑战,如,与男性就业情况相比,妇女就业率低、灵活工作形式的利用率低、母亲重返劳动力市场的障碍大、男女薪酬存在着巨大差异(所谓的性别工资差异)、妇女在决策职位上代表率低,以及其他更多问题。该项目的基本目标是为在政府层面促进性别平等制订有效工具和政策。
21.由于实施优化项目,2013年,性别平等股的工作人员增加了七个职位。该项目还促使恢复了先前由于缺少人力资源而不得不加以限制的活动;例如,在提交政府的过程中可能被提出意见的材料得到了更好的监督,不同的委员会和工作组之间的活动能够更好地建立相互联系和深化,针对公众的活动得到开展,或者与非营利、学术和企业部门以及与政府男女机会平等问题协调人能够更积极地合作。在国际合作领域,在保持联系以及从国外传授促进男女性别平等的经验方面,也能看到改善。通过与理事会的各委员会合作,制订了一些重要倡议并提交给理事会。例如,2013年,关于加强公共维权员办公室平等待遇部人力的协商,就是基于委员会关于男女机会平等体制框架的倡议。该项目的一项关键成果还包括制订了《2014-2020年期间性别平等战略》(以下简称《战略》)。此外,为有效执行将性别平等纳入政府政策主流的原则,还将于2014年在优化项目内为评估提交给政府的材料对男女平等的影响制订统一方法。
22.《战略》将是政府促进男女平等的框架文件。将通过每年对《优先事项》文件的更新,对《战略》提供支持,特别是通过在《优先事项》中界定具体任务确定2014-2020年期间的必要目标,以及确定所谓的最低标准,这些最低标准是各部门已经或多或少实现且需要继续维持的标准。《战略》还将提供更广泛的框架并补充政府其他与性别议程相关的战略性和概念性文件。《战略》还将成为详细拟订其中一些主题的未来行动计划的基本框架,如,《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行动计划》(见第7条)和《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行动计划》(见第2条)。通过把具体问题与跨部门战略联系起来,可以改善迄今为止未系统解决的复杂议程的实际状况,如,多重歧视,或者加强已有战略文件的领域的性别平等观点(例如,社会排斥)。在制订目标和措施时,《战略》还借鉴其他来源提供的信息,主要是由中央统计局出版的国家统计调查结果,以及先前的《关于促进男女机会平等的优先事项和程序实施情况的简要报告》。制订《战略》时另一个提供灵感的宝贵来源,是欧洲和国际上男女平等领域的文件(包括《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欧洲委员会的相关建议以及欧盟的《2010-2015年期间性别平等战略》)。
23.在实际制订《战略》之前,先进行详细的初步分析。编制时有非营利、学术和企业部门代表、社会合作伙伴、理事会委员会和工作组成员、部门协调人以及男女机会平等问题协调人参加。在制订《战略》的过程中,成立了一个由性别平等问题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积极与性别平等股合作。计划于2014年下半年完成《战略》,届时将为其发行举行一次国际会议。
24.委员会鼓励捷克共和国加强公共维权员的权力。在这方面,政府办公室编制了一份关于公共维权员第349/1999 Coll.号法案的修正案,提议扩大监督机构的权力,纳入根据《反歧视法》提议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力。如果对平等待遇权利的侵犯触及到的人数较大或者人数不确定,或者如果该侵权行为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那么公共维权员可以行使此项权力。在编制本报告时,修正案正处于立法进程的初始阶段。关于公共维权员办公室的人力,平等待遇部负责处理平等待遇议程,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该部门由5到7名律师组成,自2011年以来,还包括一名兼职的社会学家。自2014年8月1日起,平等待遇部的律师人数增至10人。促使公共维权员办公室人员数量增加的重要因素是理事会采取的举措和民间部门施加的压力。
25.根据2005年4月20日第464号政府决议,各部委设立了男女机会平等问题协调人(所谓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一职,处理本单位的性别平等议程。根据定期通过的《优先事项实施情况简要报告政府决议》,各部门还设立了性别平等问题工作组。性别平等股为部门协调人的活动提供方法和协调支持。由于优化项目,自2013年以来,定期为部门协调人举办培训和指导讲习班。
26.委员会鼓励捷克共和国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各政党、教育领域的专业人士和专家、私营部门以及媒体加强合作。政府与在性别平等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社会合作伙伴、企业部门和科研机构的代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是促进男女平等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在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该领域的认识方面,非政府组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除其他外,通过将其代表纳入理事会、委员会和工作组中,政府寻求改善与非政府组织、社会合作伙伴和其他相关行为体的合作。理事会将各政党纳入自身活动中,特别是通过理事会的政治和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始终包括相关政党的两名代表(一男一女)。另一个合作途径是为各个部委发放补助,以促进性别平等和预防家庭暴力。
27.根据理事会男女机会平等体制框架委员会的倡议,理事会批准为性别平等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制订2014年及以后的单独拨款方案。根据该倡议,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于2013年10月31日宣布2014年“为促进男女机会平等领域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提供支助的拨款方案”拨款程序,总金额为500万克朗。2014年,共有10个在男女平等领域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获得支助。2014年,该拨款方案和性别平等议程以及理事会秘书处一起,从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转到政府办公室,预计未来几年该方案将继续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28.各州和市政府作为地方当局在促进州一级性别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捷克共和国的城市还有机会加入《欧洲男女享有当地生活平等待遇宪章》。迄今为止,捷克共和国共有四个签署者,即,米罗特奇村、斯坦科维奇村、扎卢日村和布拉格市18区莱特纳尼。捷克共和国城镇和市政协会目前正准备与非政府组织论坛50%合作,准备在挪威基金会资助的“让男女都有机会”方案内实施一个项目,其中的一项计划活动是提高对《宪章》的认识和传播,以及修订收集的男女参与地方政治的统计数据。将与理事会男女机会平等体制框架委员会合作,启动关于在地方政府设立男女机会平等问题协调人一职的讨论。
29.自2006年以来,内政部一直在组织一个行政机构“一半一半”——尊重机会平等的年度竞赛。其宗旨是促进提高政府部门对该问题的认识,并支持执行性别平等政策及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公共行政机构的工作主流。2014年举办了第八次年度竞赛。各州也在各自的项目范围内促进性别平等——例如,卡罗维发利州、拉贝河畔乌斯季州和利贝雷茨州在“携手合作”项目中计划提高50岁以上人口的就业能力和就业,并试行弹性工作形式,即,职务共享形式。一些州办公室还设立了男女机会平等问题协调人一职。
第 2 条
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30.正如上文所指出的,2009年1月1日,《反歧视法》正式生效,除其他外,该法提供了保护免遭歧视的法律途径,并规定,如果对权利和义务的侵害是由待遇平等的权利或歧视引起的,受此行为影响者有权要求另一方停止歧视、消除歧视的后果以及获得合理的满意度。歧视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基于所谓的共同举证责任,歧视受害者必须向法院陈述可据之推断存在直接或间接歧视的事实,随后要求被指控实体证明未违反待遇平等原则。
31.保护免遭歧视的其他手段包括可以向适当的上级机关或监督部门(如,捷克贸易检验所、劳动监察员等)提出申请,或者以所谓的调解形式尝试友好解决纠纷。公共维权员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见第1条)。
32.公共维权员的经验表明,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的问题是,举报和调查的案件百分比普遍较低(少报)。在实际当中,公共维权员面临着歧视受害者不愿意向法院提出申诉情况。公共维权员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对这种诉讼程序的可能性的认识较低、公民普遍不相信捷克司法系统的公平性或者不愿意或无能力承担相关费用。
33.在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公共维权员共收到1 161份抗议侵犯待遇平等权利的投诉。66起案件经确认存在歧视(2013年底之前期间的统计数据)。共计128份投诉与性别歧视相关(2010年20份、2011年30份、2012年42份、2013年36份)。除其他外,公共维权员在男女待遇平等领域处理了以下案件:
•基于性别原因的工资歧视;
•提供博士后拨款;
•由于生育没有工作;
•养老金计划提供补助时区分男女;
•在提供保健方面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
34.根据关于劳动监察的第251/2005 Coll.号法案,劳动监察当局(即,国家劳动监察办公室和州劳动监察员)有权检察雇主对劳动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确保保障和保护雇员和工人工作健康的法规)的遵守情况。劳动主管当局的监督活动包括监督禁止各个雇主的歧视行为和不平等待遇。检查工作始终是依据职权进行的,在其中的一些检查过程中,采纳了雇员或前雇员提出的建议。
35.在全部监察建议中,涉及不平等待遇和歧视的建议大约占3%至4%。2008-2013年期间,劳动监察当局收到的建议数量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2008-2013年劳动监察机构收到的监察建议数量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
建议数量 |
5 561 |
6 079 |
6 192 |
5 930 |
11 131 |
10 923 |
其中,由于不平等的歧视待遇 |
191 |
203 |
226 |
244 |
371 |
401 |
判定为不平等待遇的案件数量 |
107 |
104 |
129 |
109 |
94 |
162 |
罚款数量 |
13 |
14 |
29 |
24 |
69 |
75 |
罚款总额(千克朗) |
367 |
811 |
779 |
780 |
2 700 |
2 460 |
36.大多数案件的监察建议不只涉及这个领域,而是包括多个劳动领域,除其他外,还包括歧视和不平等待遇领域。在国家劳动监察办公室的记录里,可以把与不平等相关的建议数量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即,包括歧视、不平等待遇、欺凌等)。总体上来看,直接提到和仅仅提到歧视的投诉只是零星出现。而且,由于不正确地给一种行为贴上歧视标签,有必要计算一下偏差,尽管这种做法不符合该现象的定义标准。监察建议中大约有四分之一被确定为合格或可以证明。收到的对雇主活动的投诉经常出现在公共行政领域(教育、各主管当局和社会服务)。在商业部门,最多的是零售商、餐馆和其他制造公司。
37.自2012年以来,劳动监察当局对就业领域的不平等待遇和歧视进行监督(2012年之前,这项活动由劳动办公室实施)。如果发现在挑选雇员时倾向于特定性别(例如,提供具体工作的广告),通常会对雇主实施适当处罚。
38.尽管从监察建议总数和在劳动主管当局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法行为总数来看,这是一个发生频率较低的领域,但国家劳动监察员及其各州劳动监察员加大了对歧视和不平等待遇问题的关注力度。对平等待遇的检查已经成为劳资关系和劳动条件领域部署主要任务的一个常规部分(由于有非常具体的侧重点,劳动卫生与安全领域通常不包括这一项)。各项建议(不论是指向该领域还是其他领域)都得到适当关注。
39.委员会建议捷克共和国应当确保为反歧视案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应当由捷克律师协会免费提供,但是目前缺少让律师提供这种援助的激励工具,而且缺少关于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切实利用该援助的综合法规。迄今为止,公共维权员在这方面的建议没有得到考虑。关于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除其他外,可以参考《法律职业法》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其中规定,根据本法案无资格获得法院指定律师和不能要求获得法律服务的人有权,一经提出申请,即获得捷克律师协会指定的律师。协会在确定指定律师时还可以规定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条件,包括有义务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或者,如果申请者的财产和收入状况证明合理,减少收费。该法案自2008年以来未进行过修正。
40.自2012年以来,公共维权员建议众议院请政府立法部门规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公共维权员自2012年起一直与民间协会专业志愿服务联盟合作,该联盟免费在法院代理被选中的歧视受害者。2012年,专业志愿服务联盟代理了两名因为残疾而受到歧视的受害者和一名因为年龄受到歧视的受害者。所有这三起案件都获得胜诉,受害者的权利要求在法院诉讼程序之外得到解决。2013年,协会让公共维权员处理另外三起案件。其中一起被指控为性别歧视。双方当事人达成友好解决。剩余的两起案件涉及到基于年龄的歧视(双方当事人最终决定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41.但是,为了加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法律而进行的重要变革应当推出《国家保障法律援助法》,根据《2015-2017年捷克政府立法工作展望》,司法部应当于2015年底前将该法案提交给政府。该法案的生效日期预计为2016年12月,其目的是,制订法律援助制度,并确保向由于其物质贫乏而不能利用法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援助,让他们能够适当地行使和保护他们的权利。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42.2011年4月13日第262号政府决议批准《2011-2014年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草案是由理事会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编制的;其成员包括各部委、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积极打击性别暴力的组织代表。
43.《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对捷克共和国的当前形势做出响应,根据内政部和司法部的数据以及研究中心和社会服务提供者的统计数据,家庭暴力仍然是一种普遍而严重的社会现象。《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旨在为这一问题提供系统而全面的解决方案。《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载有由各部委和其他实体实施的32项任务。活动针对以下领域:支助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人,保护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儿童,改造暴力人士,开展教育和跨学科合作,打击社会和家庭暴力,开展分析和研究以及立法。负责协调《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执行的机构是内政部,它与政府办公室合作。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每年向捷克共和国政府提交《关于〈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简要报告》。理事会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对每项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供对《简要报告》的意见并制订有效执行任务的建议。
44.2014年1月8日第31号政府决议确定由担任理事会主席的人权、平等机会和立法事务部部长与内政部长一起,负责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政府提交2015-2018年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行动计划。理事会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目前正在编制该行动计划,除其他外,它应当有助于执行《欧洲委员会第210号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以下简称《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各项条款。捷克共和国尚未签署《伊斯坦布尔公约》;但是,预计将在下一次报告所述期间签署和批准。
45.在《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生效以来的几年里,有若干年执行工作取得了部分成功:在干预中心内为跨学科团队的活动提供支持:
•支持一些警察团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专业化(例如,布尔诺、俄斯特拉发);
•通过司法学院改善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
•启动旨在改造暴力人士的试点项目;
•组织会议和研讨会以交流良好做法。
46.下一次报告所述期间在执行《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方面仍然面临挑战,特别是在支助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这一复杂工作(包括对暴力人士的治疗干预)、支助学校系统的初级预防以及确保受家庭暴力影响的人能够获得专业的社会服务方面。
47.从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通过关于犯罪受害者的第45/2013 Coll.号法案非常重要,该法案自2013年8月1日开始生效。《犯罪受害者法》极大地加强了犯罪受害者的权利,包括家庭暴力和其他各种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该法案寻求将受害者权利定义为国家特别照顾对象,预防二级伤害程序,以制订国家对受害者提供财政援助的条款,并建立国家与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组织合作的法律基础。《犯罪受害者法》详细规定了所谓的特别弱势受害者,根据该法案,他们享有较高级别的保护。除其他外,特别弱势群体包括人口贩运受害者、在性方面侵犯人类尊严罪受害者或涉及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犯罪受害者,如果是这种情况,由于受害者的年龄或性别,受到二级伤害的风险增加。根据《犯罪受害者法》,非政府组织和在服务提供者登记机构登记的其他实体可能向犯罪受害者提供援助,包括向特别弱势受害者提供免费专家援助。内政部负责维护犯罪受害者援助提供机构名单。另一项重要变化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推出初步措施原则,增加了刑事诉讼期间向犯罪受害者提供保护的可能性。
48.2007年1月1日,修正关于保护免遭家庭暴力的特定法律的第135/2006 Coll.号法案正式生效。除其他外,该法案规定捷克共和国警察享有以驱逐原则为形式的新权力,这是一项预防措施,旨在保护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人,不论暴力人士是否随后实施刑事犯罪,都可以实施该措施。2014年1月1日,第292/2013 Coll.号法案《特别法庭诉讼程序》生效,该法案对家庭暴力领域的民事诉讼程序做了全面规定。
49.自2007年以来,一直在持续监测关于驱逐的统计数据。在2007年到2011年实施驱逐原则期间(2008年除外),可以看到被驱逐人数呈增长趋势。2011年报告的人数最多(1430人),该数字大约比2007年(862人)高66%。2012年,被驱逐者数量略有减少,为1400人,2013年继续略有下降,被驱逐者总数为1367人。2013年被重复驱逐的人为188人,占所有驱逐案件的14%。下表概述了2007-2013年的驱逐数量:
表22007-2013年驱逐数量
年份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被驱逐者数量 |
862 |
679 |
789 |
1 058 |
1 430 |
1 400 |
1 367 |
50.在2013年所有驱逐案件中,捷克警察局确认1988人为弱势群体,其中包括172名男性、1401名妇女和415名未成年人。这些案件最常见的是发生在婚姻同居(503件)和伴侣同居(422件)中的暴力案件。最弱势的年龄段是27-40岁(587件)。在驱逐案件中,共有773个家庭的1420名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威胁。2013年,在驱逐案件之外,共计3883人联系了干预中心,其中包括433名男性、3346名女性和103名儿童。根据已解决的判例法,虐待居住在同一民宅中的人的罪行(关于《刑法典》的第40/2009 Coll.号法案第199条)被定义为恶意对待与犯罪者居住在同一住宅中的亲密的人或其他人,其特征是非常粗鲁、无情和比较持久。被虐待者不一定遭受健康影响,但是该行为必须是由于其残忍、不顾后果和痛苦使被虐待者感到不公正。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8月10日的判决,虐待还可以表现为口头攻击形式,包括非常粗俗无礼的辱骂和以冷酷和残酷为特征的对受伤害者的辱骂。虐待居住在同一民宅中的人还经常表现为其他形式,如,经济剥削和心理暴力。在这方面可以指出最高法院2011年3月30日第7 Tdo 342/2011号案件的判决这个例子,其中称,从虐待另一人的角度来看,应当将犯罪者行为作为整体来处理,因此,即使其行为仅仅包括孤立的身体攻击,但是,如果频繁发生心理胁迫,也可以得出结论,即,伴随偶尔身体攻击的心理暴力导致受影响者生活在经常性心理压力之下,并认为犯罪者的行为是严重的不公正。最高法院还对下列案件做出响应,认为犯罪者的行为构成虐待居住在相同一民宅的人,不能因为受到伤害的妇女在外面未向第三方表示她对婚姻不满而倒过来低估犯罪行为的强度,因为受到虐待的人的典型做法是,最初试图隐藏和掩饰这一事实,因此,在外面做出的行为让第三方意识不到前者遭受了虐待。
51.2013年,捷克共和国警察局共记录了572起虐待居住在同一民宅的人案件。与前一年相比,大约减少了5%。由于该犯罪行为,2013年共计392人受到起诉,包括14名妇女。下表说明了所监测期间内虐待居住在同一民宅中的人犯罪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
表32008-2013年虐待居住在同一民宅中的人犯罪案件数量
虐待居住在同一民宅中的人犯罪案件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发现的案件 |
522 |
507 |
568 |
661 |
603 |
572 |
解决的案件 |
425 |
410 |
477 |
534 |
494 |
445 |
被指控者数量 |
400 |
384 |
436 |
485 |
463 |
392 |
-其中,妇女数量 |
18 |
16 |
18 |
11 |
13 |
14 |
52.2013年,因虐待居住在同一民宅中的人犯罪而被定罪者人数减少了9%,为293人。2013年,在被定罪者总人数中,有10名妇女(占所有被定罪者的2.9%)。缓刑人数(197人)仍然多于不予缓刑人数(90人)。下表列出了由于虐待居住在同一民宅中的人而被定罪者的详细统计数据。
表42008-2013年由于虐待居住在同一民宅中的人而被依法定罪者人数
因虐待居住在同一民宅中的人犯罪而被依法定罪者人数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被定罪者人数 |
281 |
238 |
271 |
283 |
321 |
293 |
-其中,妇女人数 |
5 |
8 |
9 |
9 |
11 |
10 |
不予缓刑 |
72 |
56 |
68 |
75 |
96 |
90 |
缓刑 |
200 |
171 |
201 |
205 |
219 |
197 |
53.在关于家庭暴力普遍程度的统计数据领域,科研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专业调查发挥着关键作用,有助于全面确认家庭暴力问题。2012年,妇女项目咨询中心proFem发布了一项名为“家庭暴力的经济影响”的研究报告。 2012年2月,为进行该项研究,以捷克共和国3000名18至65岁妇女为样本,进行了一项有代表性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40%的妇女遭受过来自其伴侣的某种形式的暴力侵害,11%的调查对象在上一年遭受过暴力侵害。2010年,家庭暴力对捷克共和国的经济影响总额估计为1 328 200 000克朗(分析涉及以下方面的成本:警察、检察官、法院、侵权诉讼、社会服务提供补贴、保健、失业津贴费用以及病假成本)。
54.2011年,ROSA公民协会对172名中学生和16-20岁女学生进行了一项关于人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调查。调查指出,2011年,几乎每个学生都知道他们的周围发生过暴力行为。共有17%的学生说,他们目睹过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
55.根据关于社会服务的第108/2006 Coll.号法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帮助主要是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实施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社会服务提供机构登记处登记的机构共有407个,它们的目标群体之一是“家庭暴力受害者”。2013年,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从国家预算中提供补助,以确保社会服务的供应,将“家庭暴力受害者”列为目标群体之一,共计230 340 740克朗。其中34项社会服务以家庭暴力受害者为主要目标群体。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从国家预算中为这些服务提供总计26 009 000克朗的补助。其中21项服务是连一个额外列出的目标群体都没有的专门社会服务。
56.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共有17家干预中心在社会服务提供机构登记处登记为专门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社会服务提供机构。下表列出了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为这些干预中心提供的补助金额:
表5
2009-2013年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为干预中心划拨的补助金额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
为确保干预中心提供社会服务从国家预算中划拨的补助金额(百万克朗) |
14 424 |
4 271 |
2 653 |
9 041 |
12 075 |
57.根据欧洲社会基金,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其中一个支助领域的目标群体。这些包括根据《社会服务法》支助社会服务提供的项目,重点关注这些人重返社会、劳动力市场或使他们留在劳动力市场或者获得有利于重返劳动力市场的服务。其他项目支助的重点是培训该领域的服务提供机构或传授海外在直接援助和预防家庭暴力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共计39个与家庭暴力相关的项目得到欧洲社会基金的支助。
58.2013年,内政部“预防社会病理现象”拨款方案的优先重点是,预防家庭暴力和对最弱势群体之一——老年人——实施犯罪,他们经常没有社会接触、被孤立、存在健康问题、依赖照料并因此受到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威胁。拨款方案2013年支助了非营利组织的六个项目,总计1 435 000克朗。2012年,该拨款方案的重点是改造暴力人士,并在此期间共支助了七个项目,共计1 614 000克朗。
59.对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在预防家庭暴力领域开展活动的实体的资助还通过挪威基金会资助的“让我们拥有一次机会”获得保障。最初根据该方案提出呼吁是在2014年上半年。方案重点关注家庭暴力和男女平等。2014-2016年拨款总额为1.54亿克朗。
60.2014年,性别平等股开始实施挪威基金会支助的CZ 13项目。它的一项活动是开展媒体活动,旨在提高社会对于与家庭暴力和性别相关问题的认识。媒体活动应当包括电视宣传活动、广告牌/城市灯光宣传活动、网站、社交媒体活动以及宣传册和其他相关材料等支助内容。除其他外,应当将这些材料放置于诊所、产妇中心和选定的社会服务处。将于2015年启动提高认识活动。
61.根据CZ 13项目,预防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领域的另一项规划活动是支助该领域的研究,通过专家会议和研讨会促进经验和良好做法的交流,以及由理事会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对预防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政策进行评估。在CZ 13项目范围内,政府办公室与挪威非政府组织“Alternativ til Vold”(替代暴力)建立了伙伴关系,除其他外,参与编制《2015-2018年预防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动计划》。
62.在CZ 13项目以及与Alternativ til Vold的双边合作范围内,2012年和2013年,性别平等股与捷克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合作,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会议上组织了一次研讨会。2013年研讨会的主题是“预防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行动计划实施方面的经验”,妇女署、Alternativ til Vold、赞比亚和秘鲁也参与了研讨会的组织工作。2014年,性别平等股组织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研讨会,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米哈埃拉•玛尔克索娃出席此次研讨会。参与该项目的有斯洛伐克共和国、Alternativ til Vold和捷克妇女游说团。
63.至于家庭暴力领域的警官培训和教育,该问题是警察学院和霍莱绍夫中等警察学校四年教学计划课程体系的一部分,其中包括以下课程:法律、犯罪控制、公民学、社会科学研讨会、信息和通信技术及安全。在高等教育领域,教学计划模块/科目全面包括了相关问题,其中有:刑法、治安、犯罪控制、犯罪学、心理学、多文化主义、沟通和警察道德、行政法、伦理、交警心理学和交警社会学。男女警察教育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培训模块“家庭暴力”一和二,其宗旨是为学生提供执行驱逐出住宅的判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该模块的内容包括捷克共和国法令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中心及其重要性、参与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公民协会、对《警察法》中驱逐概念的法规研究、关于驱逐的判决、它的实质和其他相关的警察活动、监督驱逐出共同住宅的判决的遵守情况以及对违反驱逐判决行为的法律惩罚。
64.内政部警察学校的教学人员以及男女警察还参加讲习班、研讨会和讲座,例如,根据关于犯罪受害者的第45/2013 Coll.号法案,捷克共和国警察主席团组织教师培训。对警察学校教师、男女警察的培训利用了警察学院组织的系列课程,重点关注家庭暴力。
65.2010-2011年期间,公共秩序警察局与防暴警察教育司及布尔诺警察学院协作,组织了两次培训课程。其中包括面向各个防暴警察小队负责人和副职的培训课程以及面向地方防暴警察部门警官的培训课程。除其他外,这两门课程都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确认有家庭暴力迹象的行动、评估后续攻击的威胁、报告和处理相关文件的程序、案例报告、家庭暴力迹象等)。面向负责人和副职的课程还涵盖盯梢骚扰(定义概念、评估危险的盯梢骚扰)和短期保护问题。在2011年第一季度进行试点试验后,逐步在布尔诺、霍莱绍夫和布拉格警察学校开设了这两门课程。在专门的培训课程内,进一步向其他官员传授获得的信息。
66.自2012年以来,公共秩序警察局参与制订警察基础培训的新思想,该培训现在对所有新警官都是相同的,不论他们从事哪一类服务。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培训确认家庭暴力迹象并使用原则的能力。最终版本的培训方案已经获得批准,自2013年12月以来,培训遵循这一新思想。对上述问题的基本了解是成功解决有家庭暴力迹象的案件的先决条件。
67.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保障并提供对家庭暴力领域社会工作者以及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工作者的培训。内政部通过公共行政学院组织准备并测试专业能力。参与准备和能力测试的是权力扩大的负责儿童社会法律保护议程的市政当局和州当局。能力测试准备的一个特殊部分包括关于“家庭暴力领域社会和法律保护”的单独辅导部分。自2011年以来,能力测试口头部分的测试问题还包括“遇有家庭暴力时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这一单独问题,自2014年以来,能力测试书面部分还包括关于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
68.2010年,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发布复杂的“关于遇有家庭暴力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程序的第3/2010号方法建议”,作为在这些案件中对儿童进行社会和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准则和指南。
69.从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角度来看,方法建议基于一项关键假设,即,即使儿童本人并不在家庭暴力施害者对家庭暴力直接受害者实施各种攻击的现场,仍然应当将儿童视为家庭暴力的二级受害者。如果儿童在一个他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长大,即使儿童不是家庭暴力的目击证人,儿童的积极情绪、智力和品德发展也始终面临危险。根据关于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的第359/1999 Coll.号法案,父母或负责抚养儿童的其他人之间的暴力或其他个人之间的暴力威胁到的总是儿童。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充当家庭暴力证人的儿童被认为在精神上受到虐待,因此,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国家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有效保护受到此类威胁的儿童。
70.2010年,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资助proFem组织出版宣传手册“你的权利!——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的法律急救手册”,为了实际使用,向所有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机构免费发放。
71.2008年,为统一医生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健的程序,卫生部出版了一份方法性文件“医师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健的程序”。即便在怀疑存在家庭暴力威胁的案件里,该文件同样适用,其他保健工作者也可以使用。该文件的附件中还包括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相关组织链接。在医疗人员终身教育背景下,卫生部批准了题为“为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患者提供技术援助——非医师项目”的课程。
72.司法学院提供对家庭暴力领域法官和检察官的教育。近年来,该项培训主要侧重于实施新的关于犯罪受害者的第45/2013 Coll.号法案(除其他外,执法当局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免遭二级伤害的权利)、预防家庭暴力临时措施或刑事诉讼中受害者的权利。司法学院还组织了以家庭暴力为侧重点的具体培训,即,题为“从刑法角度看待家庭暴力”的研讨会。此外,正在进行的还有民事司法领域的教育,包括关于刑法的第89/2012 Coll.号法案中的家庭暴力法规以及关于特别诉讼程序的第292/2013 Coll.号法案中的程序环境。
强奸
73.关于《刑法典》的第40/2009号法案第185条规定了强奸的现行定义,强奸系指一人通过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严重伤害强迫另一人与之发生性行为,或滥用其脆弱状况而达到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法进一步对该定义做了详细规定。在此方面,可以列出最高法院2010年9月1日第7 Tdo 995/2010号判决等,其中,最高法院对强奸罪的定义做如下解释:“根据《刑法典》(经2009年12月31日修正,根据《刑法典》第185条第1款,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241条第1款,强奸罪的犯罪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以下行为,即,施害者通过使用暴力或威胁即刻使用暴力强迫他人与之发生性行为或其他类似行为。第二种方式是以下行为,即,施害者滥用他人的脆弱状况与之发生性行为或其他类似行为。暴力或威胁即刻使用暴力并非两种方式的共同特征,而仅仅出现在第一种方式中。第二种方式中缺乏暴力或威胁即刻使用暴力的迹象,取而代之的是滥用他人的脆弱状况。后一种方式不是基于第一种方式所列特征,而是增加了滥用他人的脆弱状况。”强奸罪当前的定义参考了关于《刑法典》的第40/2009. Coll.号法案第185条,旨在做到比先前的定义更加广泛,并且同样适用于并非以性交或类似性交形式实施的性行为案件。
74.最高法院裁决的判例法说明性行为的本质是男女性器官的接触。在其他类似的性行为案件里,它同样适用于男女性器官未接触的案件。这些案件里的类似性行为的特征一般表现为,由另一个身体部分代替所谓接触中的一方的性器官。一方面,这包括性器官置入妇女的不同身体部分的案件,例如,口、直肠或腋窝;另一方面,在一些案件中,妇女的性器官与男子的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体部分进行接触,例如,口、舌头或手指被插入,或者犯罪者将某个物品插入妇女的性器官。在性行为案件里,当只有一方的性器官是真正的性器官时,必须得出此类接触与性交类似的结论。与性行为类似的还包括性交过程中发生的、作为模拟摩擦行为的手动自慰。
75.正如最高法院2011年8月24日第3 Tdo 929/2011-37号判决的其他裁定所示,滥用另一人脆弱状况的概念可做广泛解释,并不仅仅适用于无力反抗状况。除其他外,最高法院在本裁定中指称,强奸定义里所指的无力状况“不仅仅包括绝对的无力反抗,即,受伤者不能表达他或她对与犯罪者进行性行为的意愿或者不能做出反抗,还包括这些能力显著减少(受限)的情况。”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做法,可以得出结论,即,即使是在受害者未进行积极反抗或未明显不同意施害者行为的案件里,如果有可靠证据表明受害者是因为害怕或担心犯罪者的进一步行为或者是因为受害者以任何方式依赖于施害者而未表示不同意性行为,施害者也被认定为有罪。因此,在认真评估受伤一方应对攻击的方式的同时,应当强调每个案件的具体(独特)特征。
国际发展合作
76.捷克共和国国际发展合作政策和执行文件规定,性别平等和尊重人权是跨部门优先事项。根据这一优先事项,捷克共和国正努力在编制、实施和评估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发展项目时应用性别平等观点。2013年,捷克国际发展合作的具体项目包括,例如,旨在教育妇女和女童的活动(阿富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内加尔、苏丹),孕妇和幼儿母亲医疗和营养领域的项目,以及预防和治疗特定形式妇科癌症(格鲁吉亚、柬埔寨、中非共和国、赞比亚)。与弱势群体融入教育和劳动力市场相关的项目也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一些项目还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格鲁吉亚、巴基斯坦和塞尔维亚)。
77.2008-2014年期间,外交部在职权范围内通过了以下文件,规定将男女平等原则作为跨领域优先事项:
•2010-2017年期间捷克共和国国际发展合作构想(包括性别平等,尊重捷克共和国国际发展合作项目受援者的基本人权、经济、社会和劳动权利);
•2013-2017年期间捷克共和国多边发展合作战略(包括妇女权利、保健、教育等);
•捷克共和国双边国际发展合作项目的项目周期方法(包括将性别平等作为跨部门原则);
•2011-2015年期间全球发展教育国家战略(性别平等是捷克共和国全球发展教育的议题之一)。
78.在欧盟层面上,捷克共和国参与了实施题为“2010-2015年欧盟在发展中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行动计划”的行动方案。欧盟每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除其他外,该行动方案旨在有系统地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发展议程和与伙伴国家的政治对话。
第 3 条
确保人权和基本自由
79.正如已经提到的,人权、平等机会和立法事务部部长负责性别平等议程。2014年1月,继新政府人事任命之后,恢复了独立的人权部长职务(见第1条)。
80.政府人权事务咨询机构——人权问题政府理事会——的主席目前由人权、平等机会和立法事务部部长伊日•丁斯特比尔担任。和男女机会平等问题政府理事会一样,人权问题政府理事会也是咨询机构,政府办公室负责其活动。目前,这两个咨询机构的秘书处在组织上被归入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部政府办公室人权科,由其确保男女机会平等问题政府理事会与人权问题政府理事会的活动密切配合且相互联系。
81.在批准国际人权公约方面,在所述期间内,捷克共和国批准了欧洲委员会的《网络犯罪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并签署了《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随后还将批准其他公约,如《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或《伊斯坦布尔公约》。另外可以提及的是,《海牙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于2012年8月1日在捷克共和国正式生效。《公约》载有向由于身心障碍而不能保护自身个人或财产利益的成年人提供国际保护的国际私法规定。
82.在所述期间,还批准了人权领域的以下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8月26日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3年9月24日批准);
•《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2002年12月10日签署,尚未批准,等待众议院同意批准,预计将于下一次报告所述期间实现)。
83.为确保妇女的充分发展和增强妇女权能,公共维权员在平等待遇权利领域积极参与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鉴于公共维权员的权力范围仅在2009年12月才扩大到反歧视法领域,最初的努力是让国家机构、非营利和私营部门知道其新获得的权力。公共维权员按歧视领域或者按教育对象的职业而不是按歧视理由组织教育活动。因此,活动主要侧重于通过可能对基于性别的歧视或者对妇女的歧视更加深刻的认识,全面处理反歧视法。
84.根据公共维权员的调查结果,在确保男女平等待遇权利方面,一个反复发生的问题是监管当局(例如,国家劳动监察局)的作用软弱。主管当局通常缺乏充足的材料和人力来调查歧视案件,并且中央政府也缺乏方法援助和持续培训。欧洲结构基金资助的项目“共同努力实现良好治理”应当有助于改善这一情况。在该项目范围内,公共维权员于2013年为合作的监察当局和选定的中央政府机构组织了一次名为“共同努力反对歧视”的圆桌会议。其宗旨是在这些机构的活动中发现歧视案件和相关问题。2014年初举行了一次专门针对性别歧视的类似会议。此外,公共维权员组织了题为“劳动监察和劳资关系中的歧视”的专题研讨会,除其他外,参与者完成了一项关于性别歧视的案例研究。2013年的另一项重要活动是“公共维权员工作中的平等和不歧视”会议,其宗旨是讨论关于平等待遇权利的现行法规并且理论联系实际。在该活动框架内组织的“获得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讲习班旨在评估妇女-母亲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状况。与会者重点关注对妇女在社会中发挥被动作用的错误认识或育儿假的持续时间,这可能是劳动力市场中的一个不利因素。
第 4 条
暂行特别措施
85.《反歧视法》规定,为预防或赔偿某人因为被任何歧视性理由界定为属于某个群体从而产生的不利并为她提供平等待遇和平等机会所制订的措施不能被视为歧视性措施。因此,《反歧视法》遵循《公约》第4条(和委员会2004年第25号一般性建议)关于特殊补助措施问题的规定。
86.正如附件1提供的情况发展所示,捷克共和国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妇女代表性始终较低。理事会的政治和决策职务上男女代表平衡委员会正在努力应对这一局面,建议实施立法变革,确保女性和男性在众议院、州议会和布拉格市议会的选举候选人名单上至少各占30%。2010年,内政部将该提案转变为对相关选举法的修正案。但是,由于政府变动和特定部委继续保持根本性的反对意见,尚未向政府提交该修正案。
87.根据2014年捷克共和国政府立法计划,内政部再次编制了选举法修正草案。该提议力求确保候选人名单中的前两名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如果名单上有两名以上候选人,每个性别应当有至少30%的候选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在每三名候选人中,在候选人名单上的第一名和第二名之后,总要有至少一名候选人为相反性别。2014年7月,内政部长为选举法修正草案征集外部意见。应于2015年1月底前向政府提交。
88.2013年5月22日,理事会政治和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委员会与众议院人权事务小组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论坛50%在众议院组织了一次题为“配额作为积极行动工具”的研讨会。此次讨论会还包括政党代表就为促进政治领域男女代表平衡所采取措施进行讨论。社会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共产党、自由民主党和绿党代表参加了讨论,互相分享各自政党良好做法方面的信息。他们一致同意对于实现增加妇女参政代表性的提高很重要的若干因素——特别是政党向新增女性成员开放和扫清阻止妇女担任党内较高职务的障碍。同样能够起到帮助作用的,是旨在促进政党与私人生活和谐的措施以及旨在促进妇女网络联系的平台。同样重要的还包括,在党内结构中促进妇女参与以及将她们列入高级职位候选人名单。媒体发挥着根本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塑造公共话语,并且经常复制关于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
89.尽管在政府决策职务方面男女代表平衡程度较低(见附件1),大多数部委目前并未对决策职务采取积极的人事任命措施。这方面的一个例外是工业和贸易部,该部自2004年以来坚持以集体协议形式执行积极措施原则,它规定,如果多位候选人在担任决策职务方面具备相同的前提条件,则代表人数不足的性别的候选人将获得优先考虑。工业和贸易部题为“工业和贸易部员工选择和招聘原则”的内部标准载有相同的原则。
90.有关劳动力市场,鼓励难就业者就业是一项积极就业政策。它包括激励雇主招聘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人群的工具,由其具体特征而定(例如,长期失业、照顾儿童或照顾家中其他需要照顾成员),这类人可能包括男子和妇女。具体措施是为雇主提供财政资助,通过这种方式,国家为求职者的薪酬成本、为设置面向具体类别目标群体的新岗位、为自营职业或组织资格预审课程,提供资助。如果某人因为任何原因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可以将其列为积极就业政策中的一项。在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过程中,对照顾15岁以下儿童者——其中大多数是妇女——给予更多关注。为促进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还实施了由欧洲社会基金资助的一些项目。社会伙伴的活动也在促进劳动力市场性别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 5 条
旨在改变社会和文化习俗的措施
91.2009年,捷克担任欧盟理事会主席国,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使性别平等主题更加成为捷克社会公众注意的焦点。担任主席国还为在国际论坛中更加有力地促进性别平等提供了机会,非营利部门的活动与该方面的联系也得到显著增加。在捷克担任主席国期间,2009年5月,在布拉格举行了“欧洲关于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新方法的会议”。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在学校、媒体和决策进程中消除儿童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工具和方法。会上,欧盟各成员国介绍了他们的创新做法、工具和方法,可在欧洲环境下使用,以使公众舆论发生积极变化。
92.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过程中,捷克共和国没有忽略的一个领域是媒体制作领域,特别是广告业。在捷克共和国,关于广告监管的第40/1995号法案和关于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的第468/1991 Sb.号修正和补充法案对公共服务领域的广告业进行监管。除其他外,该法案禁止以下广告:与良好道德有冲突的广告、包含基于种族、性别或民族理由歧视的广告、以普遍不可接受的方式危害道德的广告、降低人性尊严的广告,以及包含色情、暴力或恐惧要素的广告。广告业公共监管领域的监管当局特别包括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理事会、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和州贸易主管当局。自律监管机构是广告业理事会,这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其权力是根据广告业理事会颁布的《广告守则》,通过建议,颁布无强制执行力的决定。
93.除其他外,特定的非政府组织还具有性别色彩和性别歧视的广告进行监督。自2009年以来,公民协会NESEHNUTÍ(Unbent)每年都会宣布举办一项名为“性别歧视的小猪”的竞赛,其宗旨是选出捷克共和国当年性别歧视最严重的广告。这项竞赛的意图不是评判广告商如何,而是指出具有性别歧视的广告有着严重后果,例如,对年轻人自我形象的影响,并且可能导致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容忍或者可能导致饮食失调。竞赛结果每年都吸引到更多的注意力。为直接支助促进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制订了一项拨款方案,组织这项竞赛的非营利组织NESEHNUTÍ于2014年获得该方案的支助(见第27段)。
94.近年来,捷克共和国积极参与的另一个议题是妇女在学术界中的地位。2010年,男女机会平等问题政府理事会重点关注这一主题,在理事会男女机会平等体制框架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需要在研究、发展和创新理事会的议程内解决研究、发展和创新方面性别平等问题的决议。2011年1月19日第57号政府决议审议了该建议。
95.自2001年以来,“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在捷克共和国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性别和社会学系开展活动,其宗旨是促进科研领域的性别平等。2010年,“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启动一个面向对高等技术教育感兴趣的中学生的导师项目。2014年,“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启动一个针对在科学领域刚起步的科学家(研究生和博士后职位)的指导方案,以促进妇女担任科学领域领导职务方面取得进展。该方案得到了EUPROII的资助。
96.作为教育部的一部分任务,2013年9月,通过了一份与男女平等相关的题为“教育部性别平等状况和性别平等中期战略计划提案”的战略文件,该文件将成为该部门内进一步解决性别平等问题的基础。除其他外,教育政策的目标应当是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消极影响,即,简化和概述关于男人和女人是谁以及他们应该是谁的思想。
97.其他部门也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领域开展活动。公共行政机构为雇员组织性别平等问题培训;男女权利平等问题也是所有部门对雇员进行强制性入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
98.实际上,有利于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活动,通常是重点关注对雇主进行性别平等主题教育的项目或重点关注男女平等领域地方伙伴关系和网络或妇女与企业项目的组成部分。例如,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指出,2008-2013年,欧洲社会基金支助的共计34个项目在其目标中都明确声明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欧洲社会基金共支助了300多个促进劳动力市场性别平等的项目(对雇主和国家行政部门、个人进行的性别平等教育,重点关注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项目,包括妇女的企业家精神,倡导积极的父亲角色,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运动和战略)。
99.2014年,根据规定保护劳动健康的条件的第361/2007 Coll.号政府法规,公共维权员进行了一项关于妇女从事护理工作这一主题的研究。对这项研究的评估仍在进行之中,除其他外,该研究旨在确定对搬运重物做出重量限制的规定是否并非针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并且并未将她们排斥在劳动力市场之外)。2015年初应当能够知道研究结果。
为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而采取的措施
100.今日的捷克社会通常将男女平等概念理解为一个涉及妇女的问题,并通过解放妇女的权利运动视角来看待禁止例外条款。在历史上妇女地位不平等的背景下,这一观点过去和现在都是合理与合法的。但是,现在,关键因素似乎是性别平等概念,与男女两者都有关,并且为男性和女性都提供了重要益处,在欧盟层面同样如此。
101.捷克共和国的立法允许父母任何一方休育儿假。据捷克社会保障局称,2013年开始发放的产假津贴共发放了有74 100份,其中有500份是男性有资格领取,约占支付总额的0.7%。根据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初步数据,去年每月向294 700名受益人发放了育儿补助,其中5 200人是男性,占总数的1.8%。
102.理事会在主席根据2012年5月29日的理事会决议做出决定后,建立了男性和性别平等问题工作组(下文简称为工作组)。工作组选择将捷克共和国的育儿社会条件问题作为其主要主题之一。
103.2014年,工作组对“捷克共和国的育儿社会条件”报告(下文简称为报告)进行定稿,该报告基本概述了在捷克的父权体制和社会环境下男性扮演父亲角色的主要问题。报告于2014年8月提交理事会审批,提出了一些关于加强父亲在捷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建议——除了向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提交的其他建议外,包括:积极寻求缩小男女工资差距,这是造成男性不愿意因为全时照顾子女而离职的原因之一;开启关于如何确定育儿津贴金额的辩论,以考虑到先前的收入水平(同时确定最高金额),而不是实行统一费率和等额津贴;关于支助父亲休育儿假的建议,实行所谓的育儿配额或建议财政部对共同照顾子女的父母,即,双方尽可能平均分配育儿假的父母,实行减税政策。
104.建议对“捷克共和国的育儿社会条件”报告的基本结论做出了响应,报告称,男性照顾子女的方式通常不仅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条件和环境。因此,男性不太情愿参与照顾子女,这种现象在离婚后更加明显,他们无法轻易地左右这一形势。工作组评估认为,促进男性更多地参与子女的日常照顾,提高公众对积极父亲角色的认识,雇主增加向父亲提供的与照顾子女相关的津贴等,都是积极措施。
105.另外,在这一领域,还联系了非营利组织的代表,他们也参与了所实施的项目以及国家行政部门内具体措施的制订。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正在努力为一些组织提供长期的财政支助——其中之一是“APERIO——健康育儿”,自2001年以来,该组织一直作为一个服务组织为当前的和未来的父母和雇主或“开放的男性联盟”组织提供服务,该联盟的代表除其他外还是工作组的成员。
第 6 条
打击人口贩运
106.捷克共和国一直是以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为目的贩运活动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据《2013年人口贩运报告》称,性剥削受害者是来自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摩尔多瓦、尼日利亚、菲律宾、罗马尼亚、乌克兰、越南和捷克共和国的妇女。劳动剥削受害者是来自保加利亚、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里兰卡、乌克兰、越南和捷克共和国的妇女和男子。
107.尽管在监测期间人口贩运领域的刑事诉讼发生率较低,但最高法院在数起案件里处理了这项犯罪,其关注重点始终是这种犯罪行为被认为给社会造成严重伤害这一事实。例如,在2013年5月14日第4 Tdo 366/2010号案件的判决中,据称,应当根据《刑法典》第168条第3(c)款和第168条第4(b)款,基于犯罪者通过该犯罪活动获得的净收入,确定严重的和大规模人口贩运犯罪活动的受益金额,不能将犯罪者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开支包括进来。这同样适用于因为所述犯罪的要素默认所谓的犯罪者具体意图,犯罪行为可能未达到重大或严重程度的情况。最高法院2012年3月28日第5 Tdo 160/2012号案件的判决对招募和人口贩运做了明确区分,强调根据《刑法典》第168条第2和第3款,贩运犯罪行为始终是实害者违背受害者意愿发生的行为。
108.2013年,捷克共和国警察局登记共计18起贩运案件,其中11起案件得到解决。2013年,与这些犯罪行为相关的共计26人受到指控(其中6名妇女)。5人被判有罪,其中4人被判处监禁1至5年,1人被判处监禁5至15年。下表列出了上一个报告所述期间人口贩运犯罪的变化情况:
表62008-2013年期间查明/解决/人口贩运犯罪案件数量
警方查明的人口贩运案件数量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查明的 |
29 |
10 |
24 |
19 |
24 |
18 |
解决的 |
11 |
5 |
13 |
11 |
18 |
11 |
被调查和起诉的人数 |
22 |
32 |
35 |
29 |
22 |
25 |
109.2012年4月18日,政府批准《2012-2015年期间捷克共和国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提议的措施与《2011-2014年期间打击有组织犯罪战略》、《2011-2012年期间捷克政府反腐败战略》以及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废除第2002/629/SVV号框架决定的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及保护受害者的第2011/36/EU号指令(EU/36/2011)所定目标一致。
110.作为在国家一级加强犯罪预防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内政部继续实施“支助和保护贩运受害者”项目。该方案针对的是在捷克共和国境内受到剥削的外国人和在外国或捷克共和国境内受到剥削的捷克公民。其宗旨是根据个人风险评估,为可能的贩运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助。2013年,该方案共包括23名可能的贩运活动受害者,他们来自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自该方案于2003年启动以来,共计143名人口贩运受害者被纳入其中。
111.内政部内还设立了一个打击人口贩运部门间协调小组,该小组是根据2008年8月20日第1006号政府决议设立的。内政部发布了关于去年捷克共和国人口贩运状况的年度报告。2012年6月,布拉格主办了题为“打击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检查工作场所、确认受害者、调查案件”的国际研讨会,由内政部和国际移徙政策发展中心在荷兰外交部支助下组织并开展。
112.2013年4月,La Strada组织与内政部合作,组织了一次关于人口贩运的国际会议。会议重点关注劳动剥削。会上有人指出,对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进行起诉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对强迫劳动和其他形式剥削等概念解释不明确。2013年9月,组织了题为“工会在处理人口贩运方面的作用”的讲习班,非政府组织、工会、劳动监察局、内政部和捷克警察局的代表参加了此次讲习班。2013年12月,La Strada组织启动一项打击人口贩运和劳动剥削的运动。除其他外,此项运动还包括针对旨在寻求性服务来布拉格的游客的视频短片。鼓励游客在遇有疑似性剥削案件的情况下联系La Strada组织。
卖淫
113.捷克共和国当前的一个主题是是否以及如何处理卖淫现象。2013年,布拉格市政厅继续在2005年立法倡议的基础上制订关于对卖淫进行监管的法律。该法旨在降低与卖淫相关的风险,如,大量的健康和安全风险(疾病、抢劫、贩毒和赌博)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市议会于2014年1月30日向众议院提交了对卖淫进行监管并修正特定法律的法案(下文称为“《卖淫监管法案》”)。
114.政府在2014年2月26日的会议上讨论了卖淫监管法律草案,审查并表示不同意该法案。捷克政府在其否定意见中还指出,过去,在一些可能的卖淫监管解决方案技术问题上,意见分歧很大,包括在进行专业讨论时和在议会先前的监管提案讨论中。鉴于这一问题的社会敏感性很强,捷克政府认为,任何监管卖淫的综合立法提议都必须先经过广泛的政治、社会和专业讨论,讨论社会是否需要解决该问题以及国家对卖淫进行监管的途径。这种情况要求非常广泛的视角并分析保护公共秩序、健康、社会事务等领域的组织以及城镇和市政府的意见。在讨论当中,还应当考虑以下问题:所提议的监管对卖淫者人格完整的影响、他们的安全、性别平等、提议的修订对卖淫者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对他们的保护,包括法律、医疗、社会和心理咨询服务。2014年6月18日,众议院对卖淫监管法律草案进行一读,提案被转递给请愿事务委员会。
115.我们深知,应当监测卖淫监管法案编制方面的任何进一步进展情况,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法规制度可能对卖淫者造成严重不利的影响,从而导致他们进一步被社会排斥或放逐。对于受到多重歧视影响的人,如罗姆妇女和移徙妇女来说,更是如此。捷克社会对卖淫的任何持续谴责还可能影响卖淫从业者在遇有剥削、暴力等情况下公开自身状况或联系公共主管当局的动力。非营利部门也对当前形式的卖淫监管法律草案持否定态度。
第 7 条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16.如前文所提到的,妇女在政治和决策职位上的代表率仍然较低。为促进政府决策职位上的男女代表平衡,除其他外,每年通过的《优先事项》都包括促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控股公司领导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这一常规任务。
117.2013年底,性别平等股开始实施“编制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行动计划和其他相关措施”项目,由欧盟委员会PROGRESS资助。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编制一份促进政治和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的行动计划(下文称为“《代表平衡行动计划》”),它将包括一整套有助于捷克共和国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的工具和程序。该项目包括与捷克和外国专家进行的关于这一主题的若干讲习班、会议以及对学龄前儿童保育设施现状的分析。该项目还旨在加深关于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的专业和媒体辩论,制订促使该领域出现改善并加强工作和家庭生活兼顾的综合计划;最终的代表平衡行动计划将随后提交给政府。该项目将于2015年3月前实施,拨款总额为128 635欧元。
118.2013年,理事会的政治和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委员会与理事会共同批准通过了“战略+1”倡议,将其作为为公共行政部门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消除障碍并创造条件的一项措施。该倡议的宗旨是,政府授予各部委和其他中央级国家行政机构以任务,在其组织结构内和它们拥有多数所有权的公司组织结构内,采取并坚持一项战略,每一历年使在特定管理层上代表不足的性别人数增加,直到实现男女比例分别至少达到40%。各部委和其他中央级国家行政机构每年通过评估最新措施向政府报告一次所采取措施和实施“战略+1”的情况。执行“战略+1”之后,政府应当随之发生变化,并且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能够充分满足所有公民的需求。目前,性别平等股正准备向政府提交“战略+1”议案。
众议院的选举情况
119.与先前的选举年份相比,2013年,候选人名单上的妇女代表有略微下降的趋势,选举名单上的妇女代表仅占26.9%。非政府组织论坛50%进行的分析表明,在总共24个候选人对象中,妇女被提名者最多的是主权-常识党,占66.5%。与之相反,没有妇女代表罗姆民主党参加竞选——该党仅参加了两个州的选举。从参加全国选举的政党来看,自由党中妇女比例最低——12%。从男女代表角度来看,变革运动的候选人名单最为平衡,全国共有48.8%的妇女和51.2%的男子。变革运动还是唯一提名了7位女性领导人的候选实体,即,在正好半数的州里有居领导地位的妇女候选人。
120.选举前在众议院有代表的三个政党的候选人名单上提名的妇女人数少于先前的选举。传统责任繁荣09的女候选人减得最多,提名妇女占18%,比先前的选举减少大约6%。候选人名单上的妇女代表普遍减少(前五名从24%减少到17%,前十名从24%减少到22%)。甚至连共产党和社会民主党提名的妇女人数也减少了——前者从30%减少到28%,后者从25%减少到24.5%。
121.在2013年的众议院选举中,共有39名女议员当选。与上一次报告所述期间相比,妇女在众议院的代表人数从22%减少到19.5%。非政府组织论坛50%进行的分析还表明,妇女在众议院的代表人数减少,是由于上一次报告所述期间众议院里有妇女代表,而且有幸跨过5%选举临界点的三个政党的候选人名单上提名的妇女人数少于先前的选举。分析还表明,只有绿党和变革运动的候选人名单上男女代表平衡。捷克共和国议会下院的妇女代表率继续保持低于欧盟2013年27%的平均水平。
总统大选
122.捷克共和国于2013年首次举行总统直接选举。总统选举第一轮的候选人共有9人,其中3名妇女、6名男子,即,妇女占33%。只有两名男性候选人进入第二轮——米洛什·泽曼(后来当选为总统)和卡雷尔·施瓦岑贝格。尽管女性候选人人数较少,但总统选举开启了社会和媒体关于捷克共和国有可能选举出女总统以及妇女在政治领域总体代表情况的讨论,这一点可以被视为积极的。
国家行政部门
123.2013年,从公共行政部门决策职位上的妇女代表来看,没有任何重大变化,各部门仍然显示出高度的性别纵向隔离。2013年期间,彼得·内恰斯总理的16名政府成员中仅包括3名妇女,相当于妇女占内阁总数的18.8%。在彼得·内恰斯总理于2013年6月辞职后,捷克共和国总统委任伊日•鲁斯诺克组建新内阁,15名政府成员中只有一名妇女,妇女仅占内阁总数的6.7%。目前,捷克政府有3名女部长,分别担任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司法部和地方发展部领导职务,相当于妇女占内阁总数的17.6%。
124.在副部长一级,截至2013年12月底,总共92人中有13名妇女,相当于妇女占14.1%。和前一年一样,2013年的规律是,在公共行政部门,沿着决策职位等级由下向下的方向,妇女代表人数在增加——在主任一级,总共434人中有147人为妇女,相当于女代表占33.9%,而在部门负责人一级,总共1 052人中有445名妇女,相当于管理层中有42.3%的妇女。在各部委决策职位上妇女代表方面,与前一年相比,前面提到的每个层级都有几个百分点的增加。附件1说明了各部级部门各个职位上的男女代表情况。
司法部门
125.各级法院女法官的总百分比为61%。各级法院担任领导职务的女法官总百分比仅为46%。尽管多数法官为妇女,但可以看出,捷克司法部门始终存在着高度的纵向性别隔离。
126.区法院的妇女代表最多(65%),州法院的妇女代表下降到58%,高等法院则下降到47%。在最高法院一级,只有23%的女法官,最高行政法院的女法官占43%。
127.2013年,1 238名检察官中有53%为妇女。国家公诉人人数从长期来看与检察官人数相当,因此,可以认为两性代表比例平等。各级检察官中居领导职位的女性国家公诉人所占总百分比为50%。
企业
128.2012年,欧洲联盟委员会尤其重点关注促进公司管理层的男女代表平衡,并制订了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关于改善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非执行董事性别平衡和相关条款的指令草案(下文称为“性别平衡指令提案”)。在2013年讨论性别平衡指令提案时,捷克政府通过了关于该提案的否定意见。2013年,理事会政治和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捷克政府重新审议其当前对该提案的立场。理事会于2014年8月26日通过相同的决议。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数据,在公司管理层男女代表平衡方面已经取得部分积极进展,捷克最大的上市公司行政和监督董事会的妇女代表从2010年到2013年增加了6.2%,达到目前的18.4%——但仍然不令人满意。
129.尽管妇女占大学毕业生的多数,包括经济专业的大学生,但她们在公司管理层仍然严重代表不足。根据许多指标和方法计算,捷克共和国管理层的妇女代表目前占7%至17%。2012年4月,麦肯锡公司编制了研究报告“捷克经济充分发挥妇女的潜力”,据称,公司管理高层的妇女仅占17%。
130.2013年4月26日,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与“企业对社会负责”平台协作,组织了一次关于促进加强商业部门决策职位上妇女代表的圆桌会议,在国内开展业务的大公司的高层代表都出席了会议。会议包括对照性别平衡指令提案讨论捷克共和国公司管理层的妇女代表情况。
第 8 条
本报告所述期间未发生任何变化。
第 9 条
本报告所述期间未发生任何变化。
第 10 条
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
131.捷克共和国未在教育系统包括终身教育课程中采取任何基于性别或其他事由而区别对待的做法。捷克共和国不对男童和女童采取男女分校教育。在为教科书颁发批准书时,执行审查评估规则,并在教科书编制中考虑到性别平衡方式。事实证明,从取得的教育水平来看,妇女的地位在日益改善,不仅与过去相比,而且目前取得了比男性更高的教育水平。捷克教育系统的每一层级都显示出较高程度的纵向和横向性别隔离。最明显的教师性别隔离体现在学前教育领域,幼儿园的绝大多数教师都是女性。2011/2012学年,妇女占所有幼儿园教师的99.65%。2011/2012学年,幼儿园全职男教师的人数仅为92人,而同一学年内,幼儿园女教师的人数为26 780人。与此相似,在小学的所有男女教师中,妇女占84%(见报告所附表1)。除了报酬低或社会声望低外,在教师职业对男性的适宜性方面,还存在着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等。
132.尽管在捷克教育领域里女性高度集中,但男性比妇女更经常(考虑到他们在教职员工中的代表情况)担任管理职务。尽管男性在小学教职员工中的代表率仅为14.9%,但他们在小学管理层的代表率为35%。与此相似,中学的大多数管理人员(58.1%)也是男性,而他们在中学教职员工中的代表率仅为35.3%。
133.学生中同样长期存在着高度的横向性别隔离。2012/2013学年,共有9 504名女中学生的毕业考试主要科目是理工类科目,在以理工类为主的所有中学生中,占总数的15.3%。2012/2013学年,参加以学习社会科学为目标的毕业考试的女中学生共计87 521人,即,占这些学科所有学生总数的68.3%。大学也存在类似程度的性别隔离。理工类大学的男生人数明显较多(72%),而在人文与社会科学(66%)以及经济学(61%)专业的学生中,女生占多数。最显著的性别隔离是在教育学专业领域,女生代表占80%。
134.正如已经提到的,在捷克共和国的所有高等教育层级,妇女代表在稳定增加。2011年,在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总数中,妇女占60.2%,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总数中,妇女占40.6%。但是,在过去十年里,受教育妇女比例较高且在增长的趋势并未转化为妇女在研究领域代表程度的增加。虽然2001至2011年间攻读工科硕士学位的女生比例增加了10.7%(达到31.8%),而攻读博士学位的妇女比例增加了4.1%(达到25.7%),但是,自2001年以来,在该领域的研究人员中,妇女代表率下降了3.7%(降到13.1%)。只有医学领域的妇女比例增加,在该领域研究人员中,妇女代表率最高,达到50.2%,而其他领域的妇女代表比例要么停滞不前,要么出现下降。
135.教授和副教授中的妇女比例略有增加。2011年,在教授中,妇女占14.2%(即,自2001年以来,增加了5.5%),在副教授中,妇女占24.2%(增加了3%)。另一个例子是,在国家和公立大学管理层中妇女代表不足——在校长职位上妇女比例仅为4.2%,在科学理事会成员中,妇女仅占14.2%,在学术评议会成员中,妇女仅占26.3%。
136.2008-2015年,教育部为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项目“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提供支助。“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寻求在捷克科技领域促进性别平等,制订非歧视的补助金规则,增加科学和决策职位上的妇女人数并提高女科学家的形象。为此,除其他外,“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与教育部合作,自2009年起,每年宣布授予成功的女科学家Milady Paulová奖。“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还组织了一项导师方案,吸引女生上大学后钻研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
137.2013年,“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出版了名为《捷克科学界的妇女:2012年监测报告》(下文简称为《监测报告》)的定期刊物。除其他外,《监测报告》表明,2012年,在研究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是2001年以来最低的——2012年,妇女在捷克科学界仅占27.4%。因此,尽管大学生中的女生比例逐渐增加并超过男生比例,但科学界的妇女代表在减少。根据《监测报告》,研究和高等教育领域决策职位上以及教授和副教授中严重缺乏妇女。2012年,在各大研究所和科学政策决策机构中,妇女代表仅占14.3%,在大学教授中,妇女仅占14.9%,在副教授中占25.7%。
138.因此,2013年9月,在教育部主持下,批准了性别平等中期概念,除其他外,旨在实现以下目标:创造确保科研领域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治环境,促进科研职业生涯中的性别平等,实现男女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比率至少分别达到40%,并将男女平等观点纳入科学知识和创新发展。
139.与科学领域性别平等密切相关的是,捷克科学基金会制订了从公共基金中为研究项目提供财政支助拨款的规则。2013年,公共维权员处理了“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提出的一项质疑关于博士后补助项目中断工作的歧视性规定的申请(见第32段)。除其他外,“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指出博士后补助金只能授予一次的事实。如果研究人员被授予补助金后怀孕且由于这一原因补助金未能落实,则该科学家不能再次参加竞赛。“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还提出关于补助项目中断工作的一套严格规定,只能在两个固定日期(历年的1月1日和6月1日)提交这种中断申请。这套规定对母亲(或父母)是不利的,因为产假(或育儿假)的开始日期不能提前确定,因此,会出现在产假或育儿假开始前有必要暂停补助项目的情况。除其他外,这导致研究人员和解决人员的产假补助可能减少的情况。在其意见中,公共维权员称,除其他外,如果关于中断博士后补助项目的一套看似中立的规则可能导致因为育儿带来的歧视,这些规则在本质上构成了间接歧视。因此,由于可能基于性别的间接歧视原因,公共维权员建议捷克科学基金会修改关于因怀孕和育儿原因造成博士后补助项目中断工作的规定。捷克科学基金会以后应处理该建议。
140.为鼓励女生学习信息技术,布尔诺理工大学信息技术系组织了名为“信息技术系适合女生”的第六次年度暑期学校。暑期学校的一部分课程专门设置为与多位职业生涯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妇女进行讨论。参加的女生有机会讨论:如何能够在信息技术领域取得成功、在该领域可以取得哪些成就,或者如何兼顾信息技术领域的职业生涯与私人和家庭生活。
第 11 条
消除劳动力市场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141.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对社会有益的工作”工具支持非全时工作。在该工具下,将工资成本退还给雇主。与招聘全时工作求职者相比,雇主招聘非全时工作求职者会得到补贴。雇主通过捷克共和国劳动办公室获得相关可能性的信息。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底,共计4 300名求职者根据这一措施获得非全时工作。
142.欧洲社会基金正在为2014至2020年期间编制另一项行动方案(“就业行动方案”),该方案也具体侧重于性别平等领域。性别平等股积极地向各部门介绍该方案,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优化男女平等的体制框架。
143.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家庭和工作审计”运动同样重点关注如何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该项目的执行时间是2011-2104年,参与者包括8个公司、3个公共行政部门代表、3个非营利组织和1个捐助组织。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和优化家庭友好型文化并启动讨论,促使制订支持兼顾家庭和职业生活的措施。益处是提供雇员的积极性和支持公司/组织的经济利益。在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方面,正在鼓励雇主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提供不同类型的措施。促进社会对话和集体谈判同样至关重要,这有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平等。
144.劳动监察当局对平等待遇权利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欲知检查和罚款数量的详细信息,见第34段。
145.欧盟统计局对2011年捷克共和国性别工资差异的统计值是21.6%。与先前2010年25.5%的测算值相比有所减少,即,减少了3.9%。欧盟的平均性别工资差异始终较低,为16.2%。但是,与上一次报告所述期间相比,捷克共和国从男女工资差异中第二名变为排在爱沙尼亚、奥地利和德国后面的第四名。
146.2014年,捷克共和国第五年举行“同酬日”国际活动,与其他国家类似,活动由非政府组织“布拉格企业和专业妇女”组织。在这些活动期间,到访者有机会参加会议,与各个不同领域成功的女经理和企业家会谈并利用所谓的指导。去年是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提供财政支助的。
147.非营利部门也有仍在进行的活动。其中一个例子是同样于2014年获得资助方案支助的非营利组织“性别研究”,该资助方案是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为直接支助性别平等领域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而制订的(第27段)。除其他外,该组织发挥了劳动力市场歧视领域信息中心的作用,并面向公众开展广泛活动。
148.社会伙伴也在加大努力消除性别歧视并促进男女平等。在此背景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捷克-摩拉维亚工会联合会机会平等委员会的活动,该委员会在2013年发布新版本的宣传单,旨在鼓励雇员和工人对工作场所的歧视做法保持警觉并进行抵御。
149.自1992年起,捷克国家统计局开始进行劳动力调查。在工作、私人和家庭生活兼顾方面,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每周工时的相关数据。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8小时。男子通常每周工作42.3小时(全时43.0小时、非全时21.2小时),而妇女每周工作38.8小时(全时40.7小时、非全时21.3小时)。根据同一次调查,70.4%的非全时工作者是妇女。大多数非全时女工在30岁至44岁之间,男性同样如此。非全时工作者最多的部门是批发和零售业、机动车维修、服务和销售。这些领域对男女来说都一样。
150.《劳动法》允许雇主与雇员就各种灵活的工作形式进行谈判,如:缩短工作时间和以其他适当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部分或完全在家工作(在家工作);远程工作(远程协作、电子办工);就雇用关系之外完成的工作达成协议,即,工作协议和服务协议;工时计算或工作分担。
151.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捷克共和国对各种非全时工作利用普遍较少,但是,我们不能忘记,非全时工作并非唯一可选择的弹性工作形式。外国调查结果表明,高比率的非全时工作对男女工资差异有消极影响。因此,有必要重点关注普遍支持提高弹性及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而不仅仅是重点关注非全时工作。
152.在欧洲社会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实行弹性工作形式是一项得到支助的标准活动。特别是在以下方面得到支助:对工作安排采用灵活的工作形式并在实际中验证;在性别平等及工作和家庭生活兼顾领域对雇主进行教育和激励,提高对采取措施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以及对工作安排采取灵活形式的重要性的认识。
153.捷克国家统计局还对农村地区妇女的经济活动水平进行监测。例如,2012年,农村地区妇女的经济活动率比男性低(42.4%对56.9%),同年,农村地区女性的失业率高于农村地区男性的失业率(8.8%对5.9%)。在可利用劳动力较少的地方,传统上由男性努力为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而由于一些部门的性质(工业和农业生产),男性更可能找到工作,这一事实可以解释上述现象。欲知农村地区妇女情况的更多信息,见第14条。
154.可能遭受多重歧视的,是罗姆妇女和生活在捷克共和国的外国妇女。根据政府的统计估计数,求职的罗姆人总数中包括52.2%的妇女(24 979人)。下表概括了罗姆妇女参与积极就业政策工具和措施情况:
表72012年罗姆妇女和罗姆男子参与积极就业政策的估算数字
资格预审 |
对社会有益的工作 |
具有社会意义的工作岗位 |
咨询方案 |
其他工具 |
个体行动计划 |
|
罗姆申请者人数 |
643 |
1 643 |
233 |
2 096 |
628 |
16 985 |
其中,妇女人数 |
265 |
598 |
97 |
908 |
276 |
8 364 |
在积极就业政策中所占比例 |
9% |
23.14% |
3.28% |
29.52% |
8.84% |
– |
在所有登记者中所占比例 |
1.34% |
3.43% |
0.48% |
4.37% |
1.31% |
35.45% |
总数 |
男性 |
女性 |
男性所占百分比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
登记的罗姆申请者人数 |
47 854 |
22 875 |
24 979 |
47.8 |
52.2 |
订立的个体行动计划数量 |
16 985 |
8 621 |
8 364 |
50.8 |
49.2 |
对社会有益的工作参与者人数 |
1 643 |
1 045 |
598 |
63.6 |
36.4 |
具有社会意义的工作岗位的雇员人数 |
233 |
136 |
97 |
58.4 |
41.6 |
资格预审课程参与者人数 |
643 |
378 |
265 |
58.8 |
41.2 |
积极就业政策其他工具的参与者人数 |
628 |
352 |
276 |
56 |
44 |
咨询方案参与者人数 |
2096 |
1188 |
908 |
56.7 |
43.3 |
州级个体计划参与者人数 |
1460 |
838 |
622 |
57.4 |
42.6 |
罗姆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各部门的成功率
共计 |
男子所占百分比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
男子 |
妇女 |
|||||
共计 |
11.4% |
5468 |
57.7% |
3143 |
42.3% |
2325 |
男子 |
64.8% |
3544 |
65.6% |
2063 |
63.7% |
1481 |
妇女 |
35.2% |
1924 |
34.4% |
1080 |
36.3% |
844 |
资料来源: 政府办公室、罗姆事务理事会办公室
155.罗姆妇女和移徙妇女就业问题与就业机构的问题密切相联。据《2013年人口贩运问题报告》称,就业机构是该国主要的人口贩运来源。美国政府每年发布一次《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它是其他国家政府参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重要外交工具。该报告还称,捷克共和国政府充分遵守了消除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报告特别欢迎在打击人口贩运领域通过新的法律法规、政府关于就业机构职能的规章制度、让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并增加对向贩运受害者提供社会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金。
156.外国人移徙和融入议程目前主要在内政部权力范围内(自2008年7月以来,根据政府的决定,与外国人融入政策协调相关的议程,从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转到内政部),许多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提供信息,并在其培训方案内提供促进成功融入的具体工具。
157.2000年,与概念性文件《政府促进男女机会平等的优先事项和程序》类似,《外国人融入概念文件》(下文称为《概念文件》)获得通过,该文件是由内政部编制的,其他部门和伙伴,特别是来自非营利部门的伙伴,也参与其中。《概念文件》反映了外国人融入是一个触及许多领域的复杂问题这一事实。2011年,捷克政府通过了最新文件《外国人融入概念文件——共同生活》。每年向捷克政府提交关于概念文件实施情况的报告,政府每年审批下一年度实施《概念文件》的新程序。移徙议程还与《2012-2015年期间捷克共和国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密切相关。
158.理事会男女机会平等体制框架委员会、人权问题政府理事会、公共维权员和非政府组织在2012-2014年期间重点关注生活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的移徙者的医疗保险问题。当前针对在捷克共和国境内合法居住90天以上移徙者的保险系统的最大问题是,特定群体被排斥在公共医疗保险系统之外。这些人依靠商业保险,但是,商业保险提供的条件不如公共医疗保险有利。女性移徙者比男性移徙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在妇科和产科护理方面。2013年10月7日,人权问题政府理事会通过了关于该主题的决议,呼吁女主席向政府提出申请,以便移徙者的弱势群体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被纳入到公共医疗保险系统。
159.2014年6月26日,一群议员向众议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捷克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私人医疗保险的法案,该法案提出,居住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有义务使用私人医疗保险。非营利部门、公共维权员和一些国家机关对当前版本的提案提出批评。2014年7月21日,政府表示不同意该提案,除其他外,理由包括该提案与欧盟法律不一致,给人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不平衡且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印象。政府在其意见中还指出,现行法案与规划的捷克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医疗保险概念文件不符,该概念文件设想,医疗服务将由公共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涵盖,或者在一些情况下,由国家直接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还在意见中命令卫生部长、内政部长、财政部长和负责经济事务的第一副总理于2014年8月31日前编制并向政府提交关于外国人医疗保险问题分析的报告。请愿人在众议院一读中撤销了关于生活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私人医疗保险的法律草案。
160.2007-2013年期间,欧洲社会基金共支助了两个优先领域——社会融入和国际合作——的35个移民和难民相关项目,总额为195 943 876克朗。大部分项目重点关注咨询,特别是关于就业和法律咨询、捷克语教学、教育活动、非营利组织与市政府合作等。
161.大多数项目一般重点关注移徙者目标群体(不区分性别)。“捷克住户门槛的平等机会”项目加大了对女性移徙者群体的重视,重点关注中波希米亚州在捷克住户中工作的外国妇女这一主题,该州被选作试点。该项目努力确保外国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项目还包括一项公共运动并通过提供免费的法律和社会咨询向具体的外国妇女提供专业援助。
162.另一个针对移徙者项目的实例是“劳动力市场上的外国工人”项目,该项目旨在开启公共辩论和探讨外国人劳动安全(工伤事故、职业病)等禁忌话题,并通过主题网络发展该领域的国际合作,以促进外国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平等权利。该项目特别强调劳动力市场上的外国妇女,因为根据求职者的经历来看,她们的状况比外国男子还糟糕。
163.“制止其他种族群体人民之间的家庭暴力——在与欧盟合作范围内采用新方法和新技术”项目,旨在制订解决在捷克共和国生活的外国人及其子女问题的方法以及解决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群体问题的方法。该项目的宗旨是让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系统采用这种方法并向目标群体中的个人提供具体的心理、社会和法律援助。
164.在兼顾工作、私人和家庭生活领域,近年来,已经开始进行关于学龄前儿童保育的讨论。根据教育部的数据,自2005/2006学年以来,儿童入托申请失败的数量不断上升。这也许表明了该领域的状况不尽人意,但同时,还存在着可能误读数据的风险,因为法定代理人有机会为每名儿童提交多份申请,重复申请变得越来越常见。
165.在2012年8月22日第607号决议中,政府批准了关于通过儿童小组提供儿童保育服务并修正相关法律的法案草案,2014年9月23日,提案获得众议院批准。儿童小组应当为儿童保育领域提供备选选择方案。通过《所得税法案》修正案,该法案还修订了税收措施,使其有利于家庭,即,对雇主为雇员提供儿童保育服务相关的成本实行减税,并对由于进入或重返劳动力市场而使用儿童保育服务的家长实行所得税减税措施。
166.2014年,多个部委开始运行儿童小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儿童保育设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内政部、工业和贸易部、外交部及财政部)。其他一些部门也已经开始准备为雇员子女设立儿童保育设施。
167.2011年,《国家社会支助法案》修正案带来的另一项非常重要的变化,是两岁以上儿童送到托儿所、幼儿园或其他类似设施不再有时间限制,父母也不会失去领取育儿补贴的权利(在本修正案之前,三岁以下儿童送到类似设施的时间限制为每月最多五天)。同样得到更新的是关于两岁以下儿童的规定;现在可以将他们送到托儿所、幼儿园或其他类似设施,每个历月最多46小时,并且父母不会失去领取育儿补贴的权利。这一变化实质上是为两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在一个月内可利用适合他们的一切方式建立了所谓的时间账户。2010年,理事会兼顾工作、私人和家庭生活委员会开始对建立时间账户展开讨论。
168.2014年7月,教育部设立资金,支助发展幼儿园和小学容纳能力。发展各州教育系统容纳能力的主要目标是,根据人口统计趋势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建立长期的支助系统。利用教育部的资助启动实施该方案,旨在与管理国家预算其他部分对各州教育方案容纳能力的支助以及欧盟结构性基金资助的即将开始的行动方案建立密切联系。
169.在欧盟资金资助的PROGRESS社区方案的“编制决策职位上男女代表平衡行动计划和其他相关措施”项目内(另见第116段),应当制订一份行动计划,其中部分内容将针对各公司和广大的劳动力市场。该计划的这一章节将主要针对劳动力市场纵向性别隔离提出工具和建议,但是,其中一些工具还应当能够消除横向性别隔离。具体来说,该行动计划应当为雇主执行多样性原则提供积极的激励工具(在立法和非立法领域),建议建立体制机制,为提高劳动力市场中的妇女代表性而创造条件(同样在立法和非立法领域),以及提供途径,为消除影响公司管理的文化因素创造社会条件。行动计划预计于2015年定稿。
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所采取的措施
170.第365/2011 Coll.号法案《劳动法》修正案(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是另一个积极变化,即,雇员不会丧失因与产假或病假冲突而未使用的假期。如果假期无法用完,根据《劳动法》第218条第2款,雇主必须让员工休假,在下一个历年结束前休完。但是,如果因雇员被认为暂时不能工作或者因为产假或育儿假而无法在下一个历年休完该假期,根据《劳动法》第218条第4款的规定,雇主必须在这些工作障碍不存在之后确定休假的时间期限。这促使在雇员的工作障碍不存在之后休假范围更加广泛。2011年12月31日之前,这一选项仅涉及育儿假。
171.此项措施消除了原有的不公正差异,一方面,为休育儿假(不论是女雇员休完产假之后还是男雇员在子女出生后直至满3岁前的任何时候)造成的休假障碍提供了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为产假对妇女不利的情况提供了解决方案。在女雇员有权休产假期间,如果男雇员由于休育儿假仍未休完其假期,他仍然享有休假权利,但是,如果女雇员由于休产假未休完其假期,则不再享有休假权利。同样,在长期不能工作的情况下,未能休完假期的雇员不再享有休假权利。
172.关于弹性工作形式,2014年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显示出一种趋势,虽然判例法仍然非常少见,但这一趋势却是积极的。在最高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妇女的雇主为其提供了非全时工作机会(由于照顾子女),但是,在其同事退休后,雇主取消了这一机会。该妇女拒绝从事全时工作,并因此遭到解雇。根据最高法院2014年7月9日的判决,该雇员有权缩短工作时间或对其工作时间另做适当安排,如果雇主未能自愿满足其要求,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雇主拒绝满足她的要求,或者如果雇主取消允许其工作时间缩短的决定,则必须向法院证明有正当的工作理由阻碍他这么做。最高法院这一裁决的重要性主要在于,防止雇主在甚至不对实际原因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就机械地因为工作理由,拒绝照顾15岁以下子女的雇员提出的适当安排工作时间的合法要求。
第 12 条
消除保健方面歧视的措施
173.2012年4月1日,关于保健服务及提供这种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的第372/2011 Coll.号法案正式生效,详细规定了患者的权利。该法案对《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产生的需求做出了响应。只有当患者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保健服务。未经同意就提供保健服务的情况非常有限,并且由法律来界定。法律规定了向患者提供其医疗状况和拟提供保健服务信息的方法,确定了提供信息范围、同意条件、拒绝提供保健服务的可能性。在提供保健范围内,保健服务的提供不分性别,特别是在具体保健问题不属于某种性别特有的情况下。在妇科治疗方面,捷克共和国主要支助预防工作(见下文)。所有保健提供者必须在其保健设施内建立内部质量保证和安全制度,并且医务人员根据其胜任能力强制接受适度培训。
174.当前,捷克共和国妇女保健领域的一个主题是与分娩相关的护理。捷克J. E. Purkyně妇科产科协会发布了若干份与妇女妊娠和分娩护理相关的指南(例如,生理怀孕门诊护理原则、胎膜早破、过期妊娠、捷克共和国提供孕产妇保健的原则等)。捷克共和国在妇女、孕妇和产妇的预防保健护理方面有着悠久的传统。女性自15岁起,由医疗保险支付费用每年定期接受预防性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进行宫颈癌筛查。此外,自45岁起,每两年额外进行一次乳腺癌筛查(同样由保险支付费用),自55岁起进行大肠癌筛查。自2014年以来,开始与医疗保险公司协作,直接请妇女进行这项体检。
175.捷克共和国在新生儿护理方面取得了一些全世界最佳的成就。据世界卫生组织称,捷克共和国的围产期婴儿死亡率比欧洲联盟大多数国家低得多,捷克共和国的围产儿死亡率之低,在欧洲和全世界都位居前列。孕妇的产前和围产期护理,包括在医院(妇科产科住院设施)分娩期间的护理费用,全部由公共医疗保险支付。从检查出怀孕时起,为孕妇负担全部的门诊保健费用。如果妇女决定使用该项护理,产前诊所的一名妇产科医师将在整个孕期对其进行观察。在产前诊所进行第一次检查时,医生会根据可利用的病历数据和当前的临床表现确定潜在风险程度;并根据这一评估指导进一步的监测以及检查频率。妇女在孕期平均接受10到11次产前诊所检查;妇女从第36周开始,到她决定分娩的产科设施接受检查。在捷克共和国,分娩仅在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材料和人员要求的工作场所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了母婴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以及主要来自《儿童权利公约》的其他权利。
176.2010年9月1日,第221/2010 Coll.号法令《保健设施材料和技术设备要求》正式生效。该法规于2012年由第92/2012 Coll.号法令《保健设施和家庭护理联系中心的材料和技术设备最低要求》所取代。除其他外,这两项法规都规定了不接生的助产士的工作场所必须如何装备(没有昂贵设备的要求)以及接生的助产士的工作场所必须如何装备。为确保母亲和新生儿最大程度的安全,规定了所需装备。自2014年1月1日起,可以从医疗保险中支付医院中负责接生的助产士的护理费用以及产前检查助产士的护理费用。分娩时可以仅由一名助产士接生,也可以在为该目的专设的设施——即配备适当装备的医院——分娩。只有在出现意外并发症时才传唤医生。这一解决方案迎合了由于个人原因不希望分娩时有医生在场的产妇。另一方面,如有必要,也可以为产妇和新生儿立即提供医疗护理。
177.妇女和男子还可以从产前课程中受益,这还可以让孕妇的伴侣了解相关信息,他们可以参观产房并观看分娩视频。最近,妇女还可以在网站上获得信息,网站提供一般信息和具体信息,以及关于保健设施的信息。每位妇女都可以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自行决定她在分娩前去哪家设施参观以及她将在哪里分娩。
178.2009年,公共维权员更加具体地侧重于可以在助产士帮助下进行分娩的非政府保健设施的运行情况。经过他亲自调查,他发现,负责登记的行政当局对登记申请者态度不同,有时甚至要求申请者满足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因此,公共维权员通知卫生部,有必要通过实施立法,明确界定对这类私人医疗设施的事实、技术和人员要求。相应的法令《保健设施的材料和技术设备要求》于2010年获得通过,并于2012年由《保健设施和家庭护理联系中心的材料和技术设备最低要求》法令来修正。
179.在捷克共和国,产妇可以在分娩数小时后离开设施,甚至可以比建议的72小时更早离开。前提条件是签署一份出院文件。为了让社会更好地了解这一可能性,卫生部于2013年发布了具体的方法指南,为如何办理手续在建议的72小时前离开医院提出了建议。
180.2013年9月12日,理事会召开会议,在会上,除其他外,理事会指示董事会设立一个新的工作组,解决与产科相关的性别平等问题。该工作组应当侧重于全面关注捷克的产科状况,从而让父母能够自由选择分娩或妊娠方式、环境和地点,分娩和产后护理。由于众议院选举、新政府人事任命以及随后的理事会秘书处调整,尚未完成建立该工作组的适当步骤,但工作组将于2014年秋季成立。
181.关于委员会有关违法绝育手术的第34和第35号建议,人权问题政府理事会在2011年5月9日的会议上讨论了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就捷克共和国妇女非法绝育手术提出的倡议。人权问题政府理事会在2012年2月的会议上批准了政府对所有被违法施行绝育手术的妇女进行赔偿的建议。据人权问题政府理事会称,这项建议适用于1972-1991年期间被施行绝育手术、并且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条款有资格领取现金补偿的妇女。理事会建议还向那些因为提出保护人格诉讼的三年时效期限已过去而没有适当机会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赔偿申诉的妇女进行赔偿。
182.捷克共和国已向委员会提交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对委员会关于非法绝育手术建议的书面意见。目前的说法是,2014年7月2日,新成立的非法绝育手术问题部际工作组举行了开幕会议,工作组正准备编制关于赔偿被不正当施行绝育手术者的立法提案。应于2014年底前向政府提交该法案草案。法案草案计划向强迫绝育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由国家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因此,受害者无需再向法院提出对实施强迫绝育手术的保健设施的民事诉讼。在赔偿机制内,将向申请者提供行使权利的必要信息和建议。
183.目前,捷克法院为个体案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贫困参与者如果缺乏资金,可以申请免费从各种律师中指定一名民事诉讼程序代表或刑事诉讼程序受害方代表,相关费用由国家支付,他们还可以要求免除法院费用。除了非政府组织,捷克律师协会也提供一般性法律援助。本届政府还在准备建立由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全新的综合制度,该制度将允许不仅在司法或行政诉讼程序中获得法律援助,而且在诉讼之前获得一般性法律建议,让人人都能够友好地解决问题。该制度将于2015年底前向政府提交。
184.关于特定保健服务的第373/2011 Coll.号法案已经纳入了关于患者接受绝育之前必须知情同意的详细法规,包括在医生告知相关程序信息与患者表示同意之间必须有7天(出于健康原因进行绝育手术时)或14天(出于其他原因进行绝育手术时)的时间间隔。该法律是极大提高患者权利的法律之一,除其他外,它强调保护未成年患者、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患者以及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患者的权利,因为他们没有资格评估是否提供保健服务或其后果并准予同意。
第 13 条
消除经济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歧视的措施
185.2013年,捷克共和国的收入贫穷风险率为8.6%,与2012年的9.6%相比,程度有所减少。从长期来看,捷克共和国的贫穷风险指标是所有欧盟国家中最低的。公民自己缴费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了疾病和养老保险。疾病保险支付四项津贴:疾病津贴、孕产津贴、护理津贴以及妊娠和生育补偿津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所有被保险人(强制性被保险雇员和自愿被保险人,包括自营职业者)都有资格根据统一立法规定领取津贴,不分性别、年龄或种族。只有自营职业者没有资格领取护理津贴。
186.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老年人、伤残者和遗属养恤金。向所有被保险人发放津贴,即,符合法定条件(最低定期保险,对养老金来说则是达到退休年龄)的所有雇员和自营职业者。自1996年以来,退休年龄逐渐增加,男性始终高于女性(对于妇女来说,根据养育子女的数量,退休年龄进一步降低)。2011年,通过了另一项法规,规定到2042年,男女退休年龄统一为66岁零8个月。
187.补贴金额是根据扣除保险费后的收入和保险期限确定的。除了缴纳保费的保险期限外,替代保险期限也被计算在内(全部或80%)。替代期限主要是照顾亲人的时间、在武装部队服役的时间以及照顾4岁以下子女的时间。照顾4岁以下子女的时间被完全计算在内,对应整个保险期限的平均工资。该制度对所有被保险者是完全统一的,不分性别、年龄、种族等,概无例外。
188.保险津贴(病假工资和养老金)并非以特定人口群体为重点(例如,根据农村/城市地区、种族出身、健康和残疾状况、贫穷程度,并且特别重点关注罗姆妇女、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因此,并未按照规定的分类进行监测。特定人口群体(如,低收入、残疾、有子女的家庭等)问题由非保险津贴解决。
189.截至2010年7月1日,共有300 358名居民领取护理津贴。在受益者总数中,38%为一级依赖(轻度依赖)、30%为二级依赖(中度依赖)、20%为三级依赖(严重依赖)、12%为四级依赖(完全依赖)。2008至2010年期间,可以看到,护理津贴受益者人数总体上略有增加(不到5%)。记录显示,只有一级依赖群体人数有了减少,其他各级依赖群体人数都有所增加,增加最多的是四级依赖群体(18%)。2010年,在护理津贴受益者总数(300 358人)中,194 456人为妇女(65%)、210 167人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70%)。大多数护理津贴领取者为80岁至89岁——超过113 000人,占护理津贴所有受益人的38%。表9列出了2012年社会津贴支出情况,表8列出了2012年各州支付福利津贴情况。
表82012年各州的国家社会支助情况
2012 年捷克共和国各州的补贴情况(百万克朗) * |
|||||||||||
区划单位 —— 州(受益人永久居住地) |
寄养补贴 |
社会附加费 ** |
|||||||||
共计 |
儿童津贴 |
住房补贴 |
育儿津贴 |
儿童的需求 |
寄养父母的酬劳 |
领养儿童 |
机动车 |
产妇津贴 |
丧葬津贴 |
||
布拉格 |
4 120.80 |
158.6 |
740.8 |
3 117.20 |
47.9 |
39.4 |
1.3 |
0.1 |
11.8 |
1.2 |
2.5 |
中波希米亚州 |
4 170.30 |
316.4 |
315.5 |
3 397 |
62.3 |
54.9 |
1.7 |
0.3 |
16.5 |
1.5 |
4.2 |
南波希米亚州 |
2 028.30 |
206.9 |
244.7 |
1 489.80 |
37.5 |
35.1 |
0.8 |
0.6 |
8.6 |
1 |
3.2 |
比尔森州 |
1 700.70 |
142.7 |
161.5 |
1 318.50 |
34.7 |
32.4 |
1.1 |
0.1 |
6.8 |
0.7 |
2.1 |
卡罗维发利州 |
1 085.10 |
128.4 |
234.1 |
664.8 |
27.6 |
21 |
0.5 |
0.2 |
6 |
0.4 |
2.1 |
乌斯季州 |
3 244.70 |
371.3 |
824.7 |
1 913.10 |
57.9 |
51.2 |
1.7 |
/ |
17.1 |
1.3 |
6.4 |
利贝雷茨州 |
1 584.80 |
154.1 |
288.9 |
1 075.90 |
29.3 |
24.9 |
0.7 |
0.3 |
7.1 |
0.6 |
3.1 |
赫拉德茨 - 克拉洛韦州 |
1 779.90 |
176.3 |
229.5 |
1 305.60 |
30.2 |
26.4 |
0.5 |
0.2 |
7.2 |
0.8 |
3.1 |
帕尔杜比采州 |
1 682.90 |
179.3 |
201.6 |
1 225.80 |
32.3 |
31.7 |
0.6 |
0.2 |
7.1 |
0.9 |
3.3 |
维索基纳州 |
1 570.90 |
183.4 |
161.5 |
1 163.40 |
27.6 |
25 |
0.4 |
0.2 |
6.2 |
0.7 |
2.3 |
南摩拉维亚州 |
3 954.10 |
375.7 |
622.1 |
2 821.10 |
59.2 |
53.5 |
1.3 |
0.3 |
14.4 |
1.4 |
5.2 |
奥洛穆克州 |
2 136.30 |
239.5 |
333.5 |
1 465.20 |
43.6 |
39.3 |
0.7 |
0.1 |
9.5 |
0.8 |
4.1 |
兹林州 |
1 789.10 |
198.2 |
219.2 |
1 296.10 |
34.8 |
30.4 |
0.8 |
0 |
6 |
0.8 |
2.8 |
摩拉维亚 - 西里西亚州 |
4 695.20 |
511.4 |
1 168.20 |
2 778.20 |
111 |
93 |
2.7 |
1.1 |
19.9 |
2.3 |
7.3 |
捷克共和国共计 |
35 542.80 |
3 342.40 |
5 745.70 |
25 031.70 |
635.9 |
558.1 |
14.9 |
3.8 |
144.1 |
14.5 |
51.9 |
表92012年国家社会支助情况
2012年捷克共和国的平均补贴情况* |
||||||||||||
其中 |
寄养补贴 |
|||||||||||
补贴 |
共计 |
儿童津贴 |
住房补贴 |
育儿津贴 |
儿童的需求 |
寄养父母的酬劳 |
领养儿童 |
机动车 |
产妇津贴 |
丧葬津贴 |
社会附加费*** |
|
1 |
2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3 |
||
平均补贴 |
/ |
克朗 600 |
克朗 2 945 |
克朗 6 765 |
克朗 4 772 |
克朗 5 187 |
克朗 3 652 |
克朗 60 540 |
克朗 13 062 |
克朗 4 979 |
克朗 3 095 |
|
捷克共和国共计/补贴数量** |
11 494 094 |
5 570 195 |
1 950 174 |
3 700 352 |
133 274 |
107 600 |
1 718 |
62 |
11 030 |
2 905 |
16 784 |
|
捷克共和国共计/以百万克朗计金额 |
35 542.80 |
3 342.30 |
5 745.70 |
25 031.60 |
635.9 |
558.1 |
14.9 |
03-Aug |
144.1 |
14.5 |
51.9 |
|
占补贴总数百分比 |
100 |
48.5 |
17 |
32.2 |
1.2 |
0.9 |
0 |
0 |
0.1 |
0 |
0.1 |
|
占总金额百分比 |
100 |
9.4 |
16.2 |
70.4 |
1.8 |
1.6 |
0 |
0 |
0.4 |
0 |
0.2 |
*数据来自捷克国家银行关于补贴实施情况的报表(包括再发放补贴、额外补助、多付和退款)。
**补贴数量(补贴、额外补助、多付和退款数量)。
***自2012年起取消,提到的额外补助是前一年度的。
资料来源:捷克国家统计局。
190.近年来,对无家可归者性别问题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非营利部门正在进行的项目旨在吸引对妇女无家可归现象的注意。例如,非营利组织“像家一样”的工作,就建立在假设妇女无家可归的典型特征是它的隐蔽性因而迄今为止对其关注较少的基础上。该组织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随着妇女无家可归而产生的生存战略、风险和现象是有性别区分的。另外,由于它也与贫穷妇女人数日增相关,必须关注妇女无家可归者。
191.在农村地区失业率高的背景下,当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就业支助领域)。2014年,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编制了“2020年捷克共和国预防和处理无家可归的概念文件”(下文称为“概念文件”),应当有助于实现捷克共和国根据《国家改革方案》承诺实现的与贫穷有关的目标。《国家改革方案》关于无家可归的具体目标是,在2020年前,使有可能贫穷、物质匮乏或生活在失业家庭中的人数保持在2008年的水平。同时,捷克共和国将努力使有可能贫穷、物质匮乏或生活在失业家庭中的人数减少30000人。“概念文件”对捷克共和国的需求以及欧盟关于加强针对最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的要求做出响应。“概念文件”的编制还依据欧洲议会2010年12月16日关于“欧盟无家可归者战略”的书面声明。
192.根据“概念文件”所载的信息,据专家估计,捷克共和国的无家可归者人数大约为30 000人。只有一部分无家可归者参加了2011年的最新人口普查,即,11 496人。根据捷克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信息,妇女占其中的21.5%。
193.除了已经提到的“概念文件”,正在编制一份社会住房概念文件,它将促使通过关于社会住房的法律。其中一项基本原则是供应住房(即,妇女因为失去隐私、安全度较低、遭受污蔑等而特别受到威胁时,住在公寓里,而不是青年旅舍里)。由于捷克共和国93%的儿童都由母亲照顾,并且其中一些母亲可能依赖社会住房,住房供应是为确保一些单身母亲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194.2011年欧盟家庭收入和生活条件调查的初步结果反映了2010年和2011年春的家庭状况,它表明收入贫穷风险程度比前一年有所增加。根据初步数据,捷克共和国有1 008 000人(即,所有居民的9.7%)面临收入贫穷威胁,比一年前增加了71 000人。妇女(占所有妇女的10.4%)面临贫穷风险的比率比男子(占所有男性的8.9%)高。单亲家庭中的大多数(34.7%的人)都面临贫穷风险,特别是失业家庭(45.7%的人),由于长期失业加剧,他们当中面临贫穷风险的人增加了5%以上。图1显示了2007-2011年期间收入贫穷风险的发展情况以及贫困程度。由于从2009年开始,受全球经济危机,家庭收入减少,2010年,该比率先前呈减少的趋势发生了变化。2012年,9.6%的人(990 300人)受到收入贫穷的威胁,因此,面临收入贫穷风险的比例降低。
图12007-2011年期间收入贫穷率发展情况
捷克共和国的贫困线(千)贫困率百分比年*年年年年
195.不过,捷克共和国在该领域并非无所作为——政府通过2014年1月8日第24号决议批准了关于社会包容和消除贫穷的国家框架,名为“2014-2020年社会包容战略”,它涵盖了对被社会排斥的人或受到社会排斥威胁的人的社会包容有关的主要领域。《2014-2020年社会包容战略》的目的是,致力于实现基于《欧洲2020年战略》制订的国家改革方案中确定的消除贫穷和减少社会排斥国家目标。
196.关于基于性别和种族的综合歧视,捷克共和国的各项社会工作政策并非基于种族原则,即,对于罗姆人的问题,不是将其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来解决,这意味着(在估算数字上有一些例外,见第152段)并不按照特定民族或种族来保留明确的统计数据。关于捷克共和国的潜在多重歧视领域状况的基本概况(性别、年龄、居住地和受教育程度方面的数据),可从劳动力调查中获得。
197.2014年,非政府组织Word 21开展了“捷克共和国境内罗姆妇女状况研究”,研究表明,较大比例的受调查者对学习有兴趣,并认为其子女接受教育至关重要。绝大多数受调查者声称有过在住房方面受到歧视的直接经历,但并未对保健的可获得性和质量提出抱怨。略微更多的罗姆妇女倾向于非正式的同居婚姻,家庭仍然坚持“传统的”角色分工,妇女持家、男子赚钱。受调查者的公民活动不显著。
第 14 条
消除农村地区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198.农村地区妇女遇到的一个顽固不化的主要问题是她们的经济地位。农村地区妇女的失业率始终高于城市女性的失业率。2011年,农村地区妇女的失业率为11.2%,而城市地区的该比率为10.1%(见第11条)。
199.欧盟区分地区的常见类型为:以城市为主、混合型以及以农村为主。捷克共和国各州分别属于以下类别:
•以城市为主——布拉格和中波希米亚州
•以农村为主——比尔森州、南波希米亚州、维索基纳州、帕尔杜比采州、奥洛穆克州和兹林州
•混合型——卡罗维发利州、拉贝河畔乌斯季州、利贝雷茨州、赫拉德茨-克拉洛韦州、南摩拉维亚州和摩拉维亚-西里西亚州。
200.如下图所示,根据全国的数据,自2008年以来,在捷克共和国劳动办公室的记录中,妇女占多数;由于全球经济危机主要影响的是男子就业率较高的工业,之后几年是男性占多数。各州用失业者所占百分比表示的男女失业率差别并不显著,与各州不同部门结构和全球经济危机对该部门的影响率相关。
图2按性别分列的在捷克共和国劳动办公室登记的求职者人数
年年年年年年求职者人数(千)男子妇女求职者总数2008-2013年按性别分列的在捷克共和国劳动办公室登记的求职者人数
201.在通过积极就业政策工具和措施提高就业率实施就业政策范围内,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与捷克共和国劳动办公室主要支助由于个人不利条件而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找到工作的就业申请者。这些人主要包括由于健康状况、年龄(无工作经验的毕业生、25岁以下年轻人和55岁以上人群)或照顾子女等原因持续登记为求职者、就业申请者的人。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与捷克共和国劳动办公室没有在积极政策范围内推出促进性别平等的特殊方案或措施。
202.在预防社会排斥范围内(例如,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地方发展部与国家住房发展基金共同支助总共14 909套出租公寓,指定用作社会住房。这些是2009至2010年期间建造的社会出租公寓,是专门为老年公民、残疾人或为社会弱势群体设计的初始公寓。
第 15 条和第 16 条
促进在法律面前以及在民事、家庭关系和婚姻相关问题方面的性别平等
203.捷克共和国的婚姻长期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2011年,捷克共和国共举行了45 137场婚礼,是1918年以来次数最少的一年。2012年,婚姻数量略有增加,记录有45 206桩婚姻。捷克共和国目前的趋势是非正式伴侣同居(甚至在罗姆人中也是如此——见第13条)。
204.2012年,捷克推出了新的《民事法典》第89/2012 Coll.号法案,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除其他外,新通过的法规对促进男女平等产生了积极影响。
205.《民事法典》新列入了《家庭法案》。家庭法律领域有一些变化——特别是在亲子鉴定、抚养费和未婚母亲某些开支的偿付或离婚配偶之间的子女抚养义务问题方面。《民事法典》明确规定了关于家庭住房的保护性条款,并对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住房做了规定。家庭、婚姻和养育子女受到《民事法典》的特别法律保护;配偶享有平等的责任和平等的权利。《民事法典》新规定了丈夫/妻子在选择其工作、学习和类似活动时有责任考虑到家庭、伴侣以及未获得完全法律行为能力、与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家庭住房里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206.根据关于特别诉讼程序的第292/2013 Coll.号法案中有关未成年人司法照顾的新诉讼法规,所有宣判支付抚养费的判决都是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见第292/2013号法案第473条),该法规于2014年1月1日生效。这意味着被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承担者自收到这些判决起,不论判决生效日期,也不论此人是否向州法院提出上诉,这些判决都是可强制执行的。在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寻求确定子女的抚养费并由其父亲或母亲支付该抚养费的情况下,这种处理方式明显加大了获得子女抚养费的几率。根据2014年捷克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应于2014年12月前向政府提交替代抚养费法案草案,除其他外,该法案应解决在父母一方不支付既定抚养费的情况下离婚配偶的经济困难状况。
第 20 条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会议时间
20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尽快通过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捷克共和国于2014年6月30日通过该修正案,并向保存人送交该文件。
缩略表
AEP |
积极就业政策 |
AS |
科学院 |
CNB |
捷克国家银行 |
CR |
捷克共和国 |
CSSD |
捷克社会民主党 |
CZSO |
捷克国家统计局 |
DV |
家庭暴力 |
EU |
欧洲联盟 |
EU-SILC |
欧洲联盟住户收入和生活条件调查 |
GACZ |
捷克共和国科学基金会 |
IS |
信息系统 |
ISP |
工资信息系统 |
IT |
信息技术 |
KDU-CSL |
基督教民主联盟-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 |
KSCM |
波希米亚与摩拉维亚共产党 |
LIDEM |
自由民主党 |
MF |
财政部 |
MLD |
地方发展部 |
MIT |
工业和贸易部 |
MLSA |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
MJ |
司法部 |
MS |
幼儿园 |
MoEYS |
教育、青年和体育部 |
MI |
内政部 |
MH |
卫生部 |
MFA |
外交部 |
NAP DV |
《2011-2014年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行动计划》 |
NESEHNUTÍ |
独立社会生态运动 |
NCC-WS |
国家联络中心——妇女与科学 |
NGO |
非政府组织 |
UN |
联合国 |
OSPOD |
儿童社会法律保护机构 |
POP |
公共秩序警察 |
DPOP |
公共秩序警察局 |
ECJ |
欧洲法院 |
SPŠ |
警察中学 |
SVP |
教育护理中心 |
TZ |
刑法典 |
USA |
美国 |
LO |
捷克共和国劳动办公室 |
VOS |
学院 |
VPS |
警察学院 |
ZS |
小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