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千名 )
资料来源 :1980-1982 年 , 卫生部 ;1983-1996 年 , 民事登记处、国家统计局、卫生部。
1980-1989 人口 : 根据 1982 年人口普查。 1990-1996 人口 : 根据 1992 年人口普查。
人口教育程度一般资料按大区开列的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入学计数,1997年
大区 |
共计 |
男子 |
妇女 |
全国 |
9.66 |
9.29 |
10.43 |
I |
10.30 |
10.16 |
10.58 |
II |
10.37 |
10.25 |
10.73 |
III |
9.62 |
9.38 |
10.28 |
IV |
8.90 |
8.41 |
10.14 |
V |
9.83 |
9.41 |
10.65 |
VI |
8.71 |
8.29 |
9.89 |
VII |
8.03 |
7.44 |
9.49 |
VIII |
9.36 |
8.89 |
10.41 |
IX |
8.53 |
7.84 |
10.72 |
X |
8.12 |
7.76 |
9.13 |
XI |
8.41 |
8.10 |
9.24 |
XII |
9.97 |
9.75 |
10.55 |
首都区 |
10.41 |
10.26 |
10.68 |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局 , 全国就业调查 规划和预算司。
注 : 根据全国就业调查计算。调查的抽样人口是年龄 15 岁以上参加劳动的人。
入学率一般资料按大区开列在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各级的入学率,1997年
大区 |
幼儿园 |
小学 |
中学 |
共计 |
全国 |
13.81 |
96.26 |
82.45 |
92.00 |
I |
17.83 |
103.96 |
92.69 |
100.00 |
II |
15.13 |
98.68 |
82.58 |
94.00 |
III |
16.67 |
97.22 |
81.82 |
93.00 |
IV |
15.32 |
100.80 |
82.54 |
96.00 |
V |
15.46 |
98.85 |
90.40 |
96.00 |
VI |
14.93 |
97.92 |
78.38 |
92.00 |
VII |
12.19 |
96.04 |
77.05 |
91.00 |
VIII |
12.26 |
93.41 |
80.11 |
90.00 |
IX |
10.34 |
94.77 |
77.73 |
90.00 |
X |
12.47 |
95.06 |
72.55 |
88.84 |
XI |
11.03 |
96.02 |
76.62 |
91.00 |
XII |
1.95 |
96.68 |
80.45 |
92.00 |
首都区 |
14.25 |
95.47 |
84.02 |
92.00 |
资料来源 : 规划和预算司。
注 : 幼儿园入学率未计及国家幼儿园委 员会或政府的 INTEGRA 方案的数字。计算方法 见词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1998年12月
第一部分
第1条
在本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智利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公约为国家法律。因此公约中对歧视的定义完全适用。
民法和劳工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民法典》第55条规定,全人类“人人不分年龄、性别、出身或地位”,都是独立的个人。《劳工法典》第2条规定,“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加入工会与否、宗教、政治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的任何歧视、排斥或优待”,均违反劳工法律原则。
《智利宪法》关于宪法义务和权利一章的第19条第2款禁止立法人员和行政当局在人与人之间作出武断的区别。
目前正在审议一项法案,以便在此款中写明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确立与男女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政府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a)将男女平等的原则列入本国宪法
《智利宪法》第1条“确保人人有权以平等机会参加国民生活”,而第19条除其他宪法保证外,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明在“智利没有特权人士或群体”。1996年,行政部门通过司法部和国家妇女事务处向国民议会提交一项宪法改革法案,旨在明确承认男女在司法上平等。该法案提议在第1条中加入“妇女”一词,该条称“男子生而自由和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在第19条第2款加入“男女享有同样权利”一语,以保证在法律面前享有宪法规定的平等。
1997年,提议的修正案得到众议院批准,目前正等候参议院的表决。参议院宪法委员会通过的案文将提交参议院全体成员讨论,该案文对行政部门提议的修改建议如下:《宪法》第1条应为“人人生而自由和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而第19条第2款应为“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
国家妇女事务处是根据1991年1月3日共和国第19 023号法令设立的,其主任具有部长级别。该事务处的任务是配合行政部门研究和提出总的计划和措施,确保妇女在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国家妇女事务处可向议会提交或倡议法案,编列自己的预算,由国民议会核准。其法律改革方案研究各项法案,经常分析比较立法,以向其他部门提出建议。改革法案一旦提交国民议会,妇女事务处即与议员们经常保持接触,敦促他们通过这些法案。
妇女事务处的官员––––主任/部长、副主任和13名大区主任––––由共和国总统直接任命。大区主任是部长在各大区的代表;她们参加大区政府的内阁,担任大区区长的顾问。她们每人都提出一项战略性提案,以便将机会平等纳入大区发展计划,从而纳入大区政府的管理工作和大区的投资。
正致力开设市一级的妇女事务处,以鼓励妇女参加公民生活,并培训全国的市政、司法、保健、教育和警务人员。一些城市正执行一个实验方案,在地方一级实行机会平等政策。
智利与其他国家一道坚决支持男女机会平等的概念。1998年4月18日和19日在智利圣地亚哥举行的美洲国家第二次首脑会议发表了《圣地亚哥宣言》,美洲34个国家协议如下:
“我们将与本半球一切形式的歧视斗争。男女享有平等权利与机会和确保妇女积极参加国民生活各个方面的目标是优先的任务”(《圣地亚哥宣言》第2段)。
该宣言已经众议院通过,正等待参议院的批准,参议院在联合委员会中已赞同一项法案,修改关于市政府组织法的第18 695号法律,在市政府的一般职能内增加促进“男女机会平等”的规定,该项规定曾被参议院取消,现已重新列入。这样,智利350个市的市长将有权开展各项方案,以求实现这个过去没有明确表达的目标。
(b)采取措施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智利已批准《给予妇女政治权利美洲公约》和《给予妇女公民权利美洲公约》,这两项公约是1948年签署的。在1975年5月26日《政府公报》中发表。
智利已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在1989年12月9日《政府公报》中发表。
禁止家庭暴力的第19 325号法令于1994年8月27日在《政府公报》中发表。先前曾根据总统令于1992年设立防止家庭暴力全国委员会,并在全国13个大区设立分会,目的是促进处理家庭暴力的措施、计划和政策。武警部门设立了其第一个家庭事务局(一名将军任局长)和27个专门股,而司法部则开设了一条投诉专用电话热线。
记录显示,第19 325号法令颁布后,法院审理的案件增加。1995年的投诉有27 404起,1996年58 322起,1997年61 015起,比估计的可能需求分别增加6.9%、10.6%和11%。
1992年至1996年,由妇女事务处开办的妇女权利信息中心方案共收到67 000起咨询要求,其中15 000起与暴力有关(截至1998年的数据见第5条)。法院根据第19 325号法令和判处制裁和保护措施,并将执行和管制的职能指派给妇女事务处时,妇女事务处便负责此项任务。
妇女事务处代表智利政府出席了1997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的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的决议草案三。
1998年9月1日,议会批准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这项公约于1998年9月23日颁布,在11月11日《政府公报》中发表。在这方面,妇女事务处将散发一本小册子解释该公约,然后公布公约全文。
(c)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各种宪法保证,包括法律面前平等,如在法庭引用,是保护不受歧视的第一手段。
还采取了在法律上保护妇女的其他措施。
1996年,根据司法部的伸张正义方案,给予低收入家庭女户主以优惠待遇。
1997年,妇女事务处与司法部签订合作协定,召开一次家庭调解问题国际研讨会,研究妇女在受歧视情况下请求保护的案例法,并组织提高妇女权利意识和男女机会平等的研讨会,对象是首都区的律师。
1997年继续执行法律援助方案,71%的当事人是妇女,39%的咨询涉及家庭事务(赡养费、夫妻不和、抚养子女和家庭暴力)。
关于机会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初步法案已经草拟,目的是提供一份法律框架文件,消除在工作场所、教育和参与方面对妇女的歧视。法案即将提交国民议会。
1996年由司法部倡议的家庭法院法案已经拟定和提交,议会正在审理之中。此项框架法案拟设立调解制度,已通过一个在法院监督下的实验调解项目,对制度进行了评价。妇女事务处为协助这项努力,为律师举办了一次研讨会,目的是首先以调解作为解决家庭不和的替代办法,然后扩大到其他方面,如地方社区。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
对本条的遵守,见第2条(a)和(b)款下所述当前立法的实施情况。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妇女事务处的目标是“配合行政部门研究和提出总的计划和措施,确保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1991年1月3日第19 023号法令,第2条),它的一项职能是“研究公共政策提案,并要求有关部门采取这些政策,同时促进法律、规章和行政改革,以实现上述目标”。它还负责评价所通过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以确保遵守智利政府1989年12月9日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妇女事务处自1991年起在13个大区设立了妇女权利信息中心网支部;该网络为妇女提供有关其权利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利的信息,帮助妇女充分行使公民资格,与男子平等地参加智利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信息中心网直接提供法律、心理和社会方面的信息服务,并通过分发指南、简介和手册和广播电台节目,提供间接的信息服务。1995年至1998年,有320 000余人收到了这些中心提供的信息。妇女权利信息中心也是查明和记录妇女各种需要的有效工具。
1998年制订了计划,在全国安装供公众查询妇女权利信息的电脑。第一台设在圣地亚哥民事身份登记处中央办公室(1998年11月13日);另外一台不久将装在智利南部的康塞普西翁市,另外五个大区将每区一台,作为国家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在2000年以前,所有13个大区都将安装电脑。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修改或废除歧视的法律和惯例
教育部(在1991年第247号通知的规定中)表明,接受政府财政支助的教育机构不得因学生怀孕而予以开除。但就私立学校来说问题仍然存在:由于没有适用于这些学校的有关法律规定,它们可自由决定怀孕学生的前途。
为此,而且鉴于一项规定容易修改和取决于在任政府的标准,国民议会正审议一项法案,禁止因学生怀孕而予以开除。
自1996年生效的第19 250号法令废除了《劳工法典》第15条,该条原先禁止妇女在矿山和地下作业,或从事认为超过其体力或对其身心状况有危险的其他活动。同一法令修订了保护产妇的劳动标准。一岁以下婴儿如病重,允许母亲作出选择,由母亲和(或)父亲请假;如母亲分娩时或在产后假期间死亡,父亲有权请产后假;在收养小孩时,有关生育的一切权利大体上均予承认。
国民议会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03号和第156号公约,两项公约的目的分别是保护产妇和确保平等对待负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
第19 591号法令于1998年11月9日公布。它修改《劳工法典》关于保护产妇的内容,禁止在就业、调动、提升或延续合同时向妇女提出不得怀孕的条件,取消帮佣工人没有产假的例外规定(另见第11条第2(d)款)。
1995年提交的关于性骚扰的法案正在众议院劳工委员会讨论。法案将性骚扰定为罪行,规定制裁措施,并将其纳入《劳工法典》及行政人员和市政工人章程内。
在民法方面,1994年9月23日第19 335号法令于1996年10月生效,将分享婚姻期间取得的资产,作为替代共同所有制度的一种婚姻财产制度。新制度规定妇女完全有资格在婚姻破裂时按比例分得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
它还规定家庭财产(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这是一项司法法规,保护构成家庭主要住宅的不动产和住宅中维持生活的动产,不论由配偶的哪一方所有,也不论采用哪种婚姻制度。
第19 585号法令于1998年10月26日公布,修改《民法典》和关于确定关系的其他法律。法令取消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间的任何歧视,给予他们在抚养、继承和具有合法代表权方面的平等权利。该项法律体现了自由调查亲子关系的原则,承认包括生理证据在内的一切证据。
上述法令规定,在父亲不承认非婚生子女、或在母亲承认后才予承认时,母亲有对这些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对于婚生子女,当母亲与丈夫分居并亲自监护子女时,母亲有法定监护权。法令还改善了未亡配偶的地位,确定其为当然继承人,在占用作为家庭住宅的财产时有优先权,如果财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份额,则有终身使用和居住权。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1994年9月23日第19 335号法令取消了通奸为刑事罪,这项罪行原先只对妇女实行刑事制裁。相互忠诚的义务仍予维持,规定配偶一方的不忠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违法行为。
妇女事务处提交了一项法案,规定贩卖妇女属违法行为。该法案已作为共和国第19 409号法令于1995年9月7日公布。这项立法将贩卖妇女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典》,规定凡鼓动或便利人口进出本国以便其在国内外从事卖淫活动者,都将受惩办。如受害人为少年,如使用暴力或进行恐吓,如使用欺骗、滥用权力或骗取信任手段,如受害人与犯罪者有一定亲戚关系或在其照看下,如利用受害人没有保护的情况或如这种行为属惯犯,则加重处罚。
妇女事务处同司法部和内政部一起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法案,这项法案目前正在审议的最后阶段,它对某些性犯罪在法律上的定性作出修改,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诉讼程序措施,以便利起诉和惩办罪犯,保护和支助受害人。
第3条
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订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妇女事务处编制的《妇女平等机会计划,1994-1999年》已纳入智利政府的方案。这项计划提出了一种全面、多部门的办法,以便通过各种国家机构推行一系列措施和行动并通过整个民间社会纠正不平等的现象。它包括立法、家庭、教育、文化和通讯、就业、保健、参与和体制建设等领域。计划不仅涉及妇女事务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涉及主管有关男女机会平等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的各部、局以及整个民间社会。
这项计划是执行妇女参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与社会发展区域会议第六届会议(1994年,阿根廷)通过的《区域妇女行动计划》的各项协议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1995年9月,北京)的公共政策工具。
妇女事务处同所有部门的专家合作,以取得共识并探索实现必要的文化和法律变动的措施,保证妇女机会平等。为此,妇女事务处参加负责执行和评估为妇女采取的行动的各部际委员会。
部门间协调着重于形成不同机构间战略联盟,进行谈判,监测政策、措施以及行动的执行情况。1997年以来,妇女事务处已通过部际协调司同总统府秘书长办公室建立了密切协调。这一协调的结果是制订了共同战略来监测妇女机会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妇女事务处部长级主任参加两个部际委员会:主管社会领域的部长委员会和生产发展委员会。各部处(劳动、教育、卫生、国家资产、司法、经济、计划与合作、农业和住房)也设有同妇女事务处对应的技术部门和工作议程,将机会平等原则纳入部门政策。
全国各大区都成立了区级平等机会计划执行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已成为妇女事务处区级管理活动必不可少的政治和技术工具。
智利政府已将为低收入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开办的国家职业培训方案作为其社会议程的优先方案,这一方案的目的是促进技术和条件的发展,使这些妇女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劳动力队伍并改善其生活质量。这是由妇女事务处协调、在全国84个城市执行的政府部际方案。为执行这一方案还签订了1998-2001年部门间协议,根据这项协议,教育、劳动、卫生、国家资产及计划与合作部,以及国家培训和就业处(培训就业处)、国家幼儿园委员会(幼儿园委员会)和团结与社会投资基金(团结投资基金)商定为低收入女户主执行特别方案。妇女事务处部长级主任领导国家女户主方案理事会,其中成员也包括上述各部部长、有关各处主任以及智利市政协会主席。
截至1998年12月,有30 000名女户主和家长参加了这一方案,预计1999-2001年期间,另有33 000名妇女将从该方案受益。
设立了一个全国部门间工作队和13个大区工作队,由妇女事务处协调,负责执行和监测为低收入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开办的国家职业培训方案。六个部、三个处的代表和智利市政协会主席参加上述工作队。
妇女事务处在民间社会机构和组织组成的农村妇女工作组的协作下,于1997年编制了题为“农村妇女平等机会政策建议”的文件,其中大量讨论了有关女农民、有工资收入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的问题。
为求制订保证妇女充分发展和进步的具体措施,经济部门局同各个国家实体共签订了23个协议。协议列明如下,并将在有关条款下加以说明。
1.就业部门:
劳动部
劳动局
国家培训和就业处(培训就业处)
2.教育部门:
教育部
教学发展、实验和研究中心(教学研究中心)
La Frontera 大学
Atacama 大学
Santos Ossa 大学
教育科学大学
Blas Cañas 大学
La Serena 大学
Playa Ancha大学
3.农业部门:
国家农业发展研究所(农业发展研究所)
农业信息、培训和文化基金会(农业基金会)
农业革新基金会
国家林业公司
作物耕种和牲畜处
4.卫生部门:
卫生部
5.司法部门:
司法部
6.住房部门:
住房部
7.国家资产部门:
国家资产部(所有权契据)
8.国家促进本土发展公司。
智利政府无保留地签署了智利在九十年代参加的有关妇女境况的各个国际会议和国际首脑会议所达成的协议,特别是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北京)、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995年,哥本哈根)以及在此以前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维也纳)。
第4条
1.缔约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智利支持各国议会联盟1994年3月在巴黎召开的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第九十一届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以纠正顽固存在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仍然受男子支配的局面……”。
妇女事务处的一个委员会编写了一份关于配额方法和其他机制的比较法研究,以便借鉴其他国家提高妇女参政程度的某些措施。
1997年3月11日,一组男女代表向议会提出了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公共生活权利法案。其中规定议员候选人中任何性别不得超过60%,还没有对该法案进行辩论。
一些政党在挑选担任公职的候选人过程中,已采取了有利于妇女的肯定行动措施。
在执政的争取民主政党联盟内,社会党、民主党和基督教民主党已采取了肯定行动机制,增加妇女参与担任领导职务和竞选公职的人数。目前,社会党内27.2%的全国性领导职务由妇女担任;民主党内22.2%由妇女担任;基督教民主党内12.5%由妇女担任;激进社会民主党内9%由妇女担任。右翼反对党中,民族革新党内14.2%的全国性领导职务由妇女担任;执政联盟外的左翼政党中,共产党内20%的全国性领导职务由妇女担任,其现任总书记是一名妇女。
有一些法律规定旨在便利妇女的参与,尤其是在就业方面。虽然这些规定最初达到了目的,但是最终可能妨碍在平等基础上实现妇女的发展和参与。保护母性的规定便是一例。因此,妇女事务处提议修改,使有关立法保护整个家庭,养育子女的责任由父母双方分担,这样子女的抚养、培育和保健责任不再不匀称地由母亲一人承担。
第19 250号法令规定不满一周岁的子女患病时,母亲或父亲可以请假,由母亲来选择。
1997年,通过了共和国第19 505号法令,规定不满18周岁的子女患重病时,可准许父亲或母亲请假。
1997年,在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国际劳动标准的第144号公约所设委员会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达成了一项协议,宣布执行关于保护产妇的第3号公约。
也是在1997年,智利政府编制和分发了一个小册子,题为“家庭责任:全社会的承诺。关于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劳工组织第156号公约和劳工组织第165号建议”。
妇女事务处正考虑拟定法案,扩大目前规定的有关托儿所(两岁以下儿童)的覆盖面,因为现行法律限定只有在有20个或更多女雇员的企业工作的妇女才能享有这一福利。现在考虑的一个办法是扩大到包括在正式部门工作的所有妇女,即凡有就业合同,因而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的全体妇女。
第5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妇女事务处为协助克服掩盖歧视妇女的文化障碍和两性任务定型观念,开展了各种新闻活动,例如:“让我们另立新约”、“妇女机会平等”、“妇女们,认识自己的权利”和“男女之间没有暴力生活得更美好”等。
妇女事务处通过妇女权利信息中心研制战略,宣传妇女权利。为社区普遍开设了许多人权教育讲习班,1995年和1998年间有238 267人参加。同一时期内,分发了90万册关于这一题目的小册子,全国各大区的广播电台播放了2 400个节目。
妇女事务处为执行政府政策,推动和协调了对国家实体内担任各级决策职位的公务员的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必须将消除妨碍妇女参与的文化障碍和两性任务定型观念的工作纳入公共政策。这反过来又要求各国家实体的公务员接受训练,学会批判地看待性别制度。
教育作为行为型态社会化的基本手段,也被妇女事务处认为是一个优先事项。据此,妇女事务处参加了为研究教育改革设立的委员会,主要目的是确保机会平等原则纳入教育计划和方案,并纳入教改的主要领域。
由于家庭是社会和文化行为型态社会化的基本单位,已赋予妇女事务处多种职能来改善对家庭实况的认识,并促进和加强家庭。
近几年来,由于考虑到了家庭生活的复杂性,更加丰富了对家庭的认识。家庭现在被认为是男女共同面对的又一现实,明确了家庭在给予支持、提供表达感情的环境和个人发展机会方面的功能。家庭中有权力均衡和冲突,一些成员的权利往往受到损害,而这些成员,尤其是妇女,都是因处于从属地位而受害。还分析了家庭作为个人社会化的第一步和身传言教行为型态、态度和价值观念的功能。
已获得的信息无疑揭示出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家庭,需要拟定回应办法,促使各种类型和结构的家庭可以维持下去。
争取民主政党联盟第二任政府(1994-2000年)的基本原则包括研究国家在家庭方面的一些对策:
促进针对家庭的公共和私人努力的协调;
设立支持和保护家庭的机制,同时尊重家庭的社会和文化特点;
开展运动,支持家庭中在平等关系上分担责任和相亲相爱的灵活的性别作用。
妇女事务处在家庭方面的活动反映出现政府、《北京行动纲要》、现行各人权公约、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和《妇女平等机会计划,1994-1999年》的基本原则及其分主题开列的优先事项。
在这方面,已确定了预防少女怀孕和防止家庭暴力两个方案领域:两者在加强家庭作为促进人类发展和促使其所有成员有平等机会享受各项权利的环境方面是相辅相成的。
少女怀孕方案于1991年开展,由这一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最近根据经验和系统化信息重新设计了该方案,确定其基本目标是支持从社会感情的角度对少年、其家庭和社区进行性教育,拟订公共和社会政策建议,协助创造必要条件,预防少女怀孕。这一方案分三个层次执行:通讯、知识的产生和系统化以及部门间活动。
关于这一问题的部门间委员会由妇女事务处协调,委员会开展了一个项目,其重点活动是举办心智健康社区对话日,在全国各大区的中学和社区组织开展,已进行了两年。妇女事务处在这一委员会的任务:一是综合知识和增加年轻人和家庭对这一题目的重视;二是制订特别信息战略;三是进行磋商和研究,作为对部门间努力的贡献,并拟订行动建议。
妇女事务处于1992年开展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目的是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提到公共日程上。为此,这一方案下的活动与其他部门的活动相协调,以便制订处理这一问题的各种倡议和(或)使它们互相联系。当前该方案进入一个新的活动阶段,重点目标如下:
协助改进目前对受家庭暴力影响的个人提供的公共服务;
倡导社会鄙弃以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纠纷和控制妇女在家庭中行为的手段;
采取行动防止家庭暴力,重点是进行非暴力解决冲突的教育。
1997年和1998年间,该方案向19个家庭暴力受害者综合照料中心、111个家庭暴力受害者方案和164个在社区一级支持受害者和防止家庭暴力的机构间网络提供了技术咨询。
同一期间还执行了关于解决冲突的教育项目。它们的对象是正规教育系统的第一周期基础教育的学校,有800名教师和5 000名学生以及他们的父母和监护人参加。
另一些防止家庭暴力的工作针对社区组织和群体,曾利用一切媒介开展新闻运动,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识。其中一个运动是“男女之间没有暴力生活更美好”。
在倡导分担家庭责任方面,开展了以下活动:
研拟了夫妻模型,向个人和不同群体(如学校和大区工作队等)提供信息;
同教育部协作,举行了关于家庭与学校关系的全国研讨会;
1998年,在全国家长和监护人中心分发了关于分担家庭责任的小册子,作为教育部提供的资料袋的一部分。
为了采取措施,帮助家庭根据性问题、心智健康和非暴力解决冲突方面权利平等来培育个人,发展了部门间家庭暴力案件转介制度。目前正在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大区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提倡鄙弃家庭暴力。目前还在研拟一个家庭调解模型,作为代替司法解决纠纷的一个方法。正在作出努力倡导讨论少年性问题和心智健康,包括制作文件和宣传材料并组织青年剧作比赛。
1996年,妇女事务处进行了关于家庭内分担责任的研究。1997年开展了关于劳工组织第156号公约和第103号公约的宣传运动,并分发了“家庭责任:全社会的承诺。关于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劳工组织第156号公约和劳工组织第165号建议”的小册子。目前还在进行一项关于各公司(国家和国际)为帮助其雇员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而采取的行动的研究。
妇女事务处作为部门间委员会的协调者,正同卫生部联合执行一项预防少女怀孕方案,并且和教育部及国家青年问题研究所一同在学校组织心智健康对话日,就感情健康和性问题同儿童和少年对话,也同教师和家长及监护人对话。
在这些活动中,与会者演习如何应付和分析提出的问题,并思考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到1998年中,已组织了近400个对话日,接触了3万余青少年。青年人、教师、心理学家、助产士、父母、有时还有牧师参加活动,这些对话日是在充分尊重参加人的不同价值观的基础上组织的。
对话日帮助参加者更公开地讨论问题,因而学会对他们的感情和性活动承担责任。
妇女事务处监测教育部第247号通知的执行情况,该项通知的目的是促使怀孕少女留在教育系统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资料列在学校成绩单内。
第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智利是《世界人权会议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维也纳)的签署国,该文件第一节第18条指出:“暴力和一切形式的性骚扰和剥削,包括产生于文化偏见和国际贩卖的此类活动,都不符合人身尊严和价值,必须铲除……”
智利《刑法典》第367条禁止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并规定惩治唆使和便利卖淫的行为。
上述条款将唆使或便利卖淫或诱骗未成年人满足他人欲望的行为定罪,这种行为必须是习惯性的,或涉及滥用权力或骗取从事这种行为的人的信任。此类行为包括贩卖活动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活动,但是适用条件十分严格,只限于未成年人和习惯性行为或涉及滥用权力的行为。
1995年9月7日颁布了对贩卖妇女进行惩治的第19 409号法令,这项罪行已列入智利的《刑法典》,通过这一法令,在《刑法典》增列了第367条之二,除了上述规定外,还将国际贩卖妇女卖淫的行为定罪,扩大了第367条的定义,规定对唆使或便利个人入出境以便在本国境内或外国从事卖淫的惩治办法,而无须主动主体作出任何进一步行为。新的一条规定,如果主动主体习惯性地从事这一行为;骗取他人信任或滥用权力;使用欺诈、暴力或恐吓手段;身为受害人的长辈、晚辈、丈夫、兄弟、监护人、照管人或负责养育的人;或如果受害者尚未成年,则加重惩罚,判处的徒刑从最高中期监禁(5年)到上文第367条规定的更长时间的刑期(从5年零1天到20年)。
《卫生法典》第41条规定应当保持从事性职业的个人统计数字,此种人不得合营妓院。此项条款由警察当局负责执行,它们必须关闭妓院开业的场所。
关于儿童卖淫的法律,如上所述,《刑法典》第367条规定了对唆使或便利儿童卖淫的人进行制裁,如果他所从事的行为是习惯性的,或通过滥用权力或骗取他人信任而实施的。
如上所述,没有具体将贩卖妇女的行为定罪。《刑法典》第367条之二笼统地提到贩卖人口活动,只将具有国际性的行为定罪。
至于过去五年涉及贩卖妇女的案件数目,我们无法获得任何类别的统计数字,原因是《刑法典》第367条定为罪行的行为不仅包括贩卖活动,而且还将被动主体限于未成年的男女儿童。
于1995年9月开始生效的《刑法典》第367条之二,尽管更加具体地确定了贩卖罪行,但是国家统计局尚未有这一年的统计数字。
现行法律、社会经济因素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和贩卖妇女的行为都是消除这些行为方面所遇到的障碍。
妇女事务处参加了议会对一项动议的辩论,这项动议的目的是要在智利立法将贩卖妇女定罪。关于贩卖妇女的第19.409号法令于1995年9月7日颁布(见第2(g)条)。
在199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常会上,智利代表团除其他外,还加入为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以及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等决议草案的提案国。
第二部分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定及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智利直到1949年1月8日才通过法律,准许妇女在议会和总统的选举中享有投票权。
智利于1975年批准了1948年《给予妇女政治权利美洲公约》和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给予妇女公民权利公约》。
在第4条下已提到在平权行动方面取得的一些进展。
在1998年3月就职的总共120名众议院议员中,共有13名妇女,即占10.8%。参议院只有两名妇女,在38名参议员中占4.3%。在35个议会委员会中,32个委员会由男子担任主席,三个委员会由妇女担任主席。
妇女参加国民议会的人数1951–––2002年
年度 |
男女人数 |
妇女人数 |
百分比 |
1951-1953 |
192 |
1 |
0.5 |
1953-1957 |
192 |
2 |
0.9 |
1957-1961 |
192 |
3 |
1.5 |
1961-1965 |
192 |
5 |
2.6 |
1965-1969 |
192 |
14 |
7.2 |
1969-1973 |
200 |
10 |
0.5 |
1973 |
200 |
15 |
7.5 |
1990-1993 |
167 |
10 |
0.5 |
1993-1997 |
167 |
12 |
7.1 |
1998-200 * |
168 |
15 |
8.9 |
资料来源 : 《有关拉丁美洲妇女的数字》。智利 , Flacso,1992 年
* 内政部选举事务处 ,1997 年 12 月。
担任政府各级公职的妇女百分比也很低:11.7%
1997年智利妇女参加内政管理的情况
政府官员 |
总人类 |
妇女人数 |
参加人数百公比(约计) |
区长 |
50 |
5 |
10 |
省长 |
13 |
1 |
7.7 |
部长 |
21 |
3 |
15 |
副部长 |
27 |
4 |
14.8 |
共计 |
111 |
13 |
11.7 |
资料来源 : 内政部选举事务处 ,1998 年 3 月。
妇女事务处参与委员会一直积极致力于妇女参与的问题。委员会由一名前女议员担任主席,并由各学科的专家组成。
妇女事务处积极支持将此题目列入1997年11月19日至21日在智利圣地亚哥举行的妇女参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与社会发展第七次区域会议的议程。
妇女事务处还通过实施1994年9月在阿根廷马德普拉塔举行的第六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妇女区域会议通过的《1995-2001年区域行动纲领》,积极促进参与。
1996年,在全国341个社区中,有32名女市长,占9.3%,还有258名妇女当选为市议会议员,占14.4%。
1997年,登记参加投票的妇女人数共4 191 959名,占选民的51.95%,而男性选民有3 877 665名,占48.05%。
妇女事务处通过它的13个妇女权利信息中心,致力于制订促妇女参政和提高妇女领导地位的手段。1997年至1998年期间,开办了一些领导能力培训班,共有1 500多名妇女参加,其目的是促使妇女发挥作为公民权利主体的潜力。
同样,为了促进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联系,1995年至1998年期间,多次开展了以妇女参政和参与社会的主题为重点的大规模活动(议会、市政会议和社会对话),共有22 000多名妇女参加了这些活动,并由此成立了妇女区域圆桌会议等常设对话机构。
妇女事务处与其他各部一起同以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全国论坛为中心的各民间社会组织签署了承诺协定,以便采取一整套具体措施,改进妇女在行使权力和作出决策方面的境况。
1997年,提出了让妇女加入智利空军的计划,并对在2000年之前将妇女列入正规军官名册一事进行研究。拟在1998年开始将妇女列入正规军官名册的进程。
在1998年7月11日《政府公报》上公布的第19 570号法令调整和制定了智利武警人员配置表和军衔,把将级军官的首号军衔授予一名妇女。为此,1998年11月,米雷娅佩雷斯·魏地拉晋升为将级军官,主管警察保护家庭部。魏地拉49岁,已婚,有两名子女,在武警部队服役30年。她是智利乃至整个拉丁美洲武装警察中担任如此高等职务的第一名女性。
从1997年起,陆军军官学院开始接受女军官的培训,第一批尉官可望于2000年底毕业。
民警学校接受男女学生,现已有女侦探在全国各地开展工作,即使无人担任领导职务。
设立了农村妇女工作队,这是一个促进对话和参与的论坛,由公共机关、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农民及土著妇女组织组成,它们协同起草了妇女事务处的文件“农村妇女平等机会政策建议”(1997年)。
1995年,设立了由瑞典合作资助并由妇女事务处管理的民间社会基金,其目标是支持各社会组织提出的平等机会倡议。该基金已三次邀请各组织竞争申请资金,全国各大区迄今共有74个民间社会组织和机构获得了资助。
1998年,妇女事务处首都区办公室(圣地亚哥)邀请各民间社会组织为分散管理方面的试办项目申请资金。
1996年,共举办了13次领导才能培训班,有165名季节女工参加了培训班。1997年至1998年期间,又举办了14次培训班,有297人参加。她们都是在农业收割季节干活,由此而被称为季节工。
妇女事务处计划在生产性发展问题第三次论坛上继续参与并贯彻工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工作日程。
1996年至1997年期间,起草了一份工作计划,以鼓励农村妇女参加生产性组织、代表性组织和社区组织。
为了在季节女工和女户主方案框架内鼓励妇女组织起来和参与活动,1998年共举办了28次区级交流会,有2 132名季节女工参加。还为女户主举办了80次社区交流会、13次区级交流会和一次全国交流会,有8 000名女户主和家长参加了交流会,她们评估了有关方案并针对其具体需要和问题,建议改进的方法。
国家资产部于1997年开始执行《妇女平等机会计划》,为需要照顾年幼子女、老人或残疾人的工作人员提供灵活性较大的工作时间。同时,还鼓励妇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并延长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托管时间。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智利在国际一级积极参与与妇女有关的具体问题和要求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发展事项。
妇女事务处率领或作为政府官方代表团成员,积极参加在九十年代举行的所有区域和国际会议以及首脑会议,其中尤其包括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维也纳)、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4年,开罗)、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995年,哥本哈根)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北京)。
智利承诺积极履行联合国大会的任务,大会制定联合国各项活动应采取的政策方针,并倡议将性别观点纳入联合国系统各项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1997年11月,妇女事务处在拉美经委会总部圣地亚哥与外交部共同主办了妇女参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与社会发展第七届区域会议,会议最后通过了“圣地亚哥协商一致意见”的文件,并于1998年9月提交联合国大会,作为联合国正式文件分发。
上述会议由智利担任主席,任期一直到2000年为止。1998年,妇女事务处对会议签署的各项协定采取了后续行动。妇女事务处部长级主任在1998年主持了由11个国家组成的第七届会议主席团的两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7月在圣地亚哥举行,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12月在萨尔瓦多圣萨尔瓦多举行。
1998年6月,妇女事务处部长级主任参加了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论坛框架内负责妇女政策部长会议,随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1998年9月,妇女事务处主任参加了在委内瑞拉加拉加斯举行的第四次拉丁美洲女部长和妇女问题决策人会议,这次会议是伊比利亚––美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组成部分,上一次会议在葡萄牙举行。
智利通过妇女事务处参加了美洲国家组织美洲妇女委员会,去年7月向该组织提交了一份关于智利妇女境况的国家报告。妇女事务处副主任参加了1998年12月在美国华盛顿特区举行的第二十九次美洲国家组织美洲妇女委员会代表大会。
妇女事务处还积极参与制订《防止、惩治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的案文并于1994年12月组织了一次关于此项公约的国际论坛,有11个国家参加。
在智利外交部门内,只有四名女大使,占总数的4.3%。共有三名公使衔参赞,占4.4%,只有两名女公使,占2.5%。
妇女担任派驻多边组织代表团团长职务的比例为12.5%。外交部五个总干事的职务都由男子担任,妇女担任司领导职务的比例是52%。
智利还有两名妇女担任联合国系统内两个组织的高级行政职务。
第9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期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第10条规定,凡在智利境内出生的人均为智利人(出生地权),在外国出生的、父母为智利人的小孩,如父母之一为共和国现役人员,则子女必须在智利居住一年以上,方取得智利籍。
因此,就《宪法》视为“血统权”的情况来说,父或母的国籍无先后之分,只要其中一人为智利人,子女便可按《宪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智利籍。
《宪法》第11条对丧失国籍的规定在男女之间并无差异。
妇女同外国人结婚,或其配偶改变国籍对其国籍绝无影响。如果妇女根据其配偶国籍国的法律规定必须取得该国国籍,则她将丧失智利籍,因在智利任何人不得持有双重国籍,除非智利同所取得国籍国家就这一事项订有双边条约。这些准则对男女一体适用。
《宪法》第10条规定,男女在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权利完全平等。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受基于性别的社会、文化或经济因素影响。此外,在对子女的国籍问题上,父母权利平等。
第三部分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待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1996年,妇女事务处编写了一份关于学前阶段灌输和建立女性和男性特征的研究报告,分发给与学前教育有关的各机构所组织的研讨会。最近成立了学前教育课程改革委员会,成员包括教育部、幼儿园委员会、INTEGRA和世界幼儿教育组织。
在基础教育方面,妇女事务处于1997年拟订了一项课程提议,把机会平等纳入基础教育的基本目标和最低限度内容(第40号法令)。此外,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但未获教育部接纳。唯一达成协议的是不得有性别歧视这个全面目标。
关于课程,妇女事务处于1997年编写了一份分析其他国家(加拿大、哥伦比亚、西班牙)将性别观点纳入基础教育课程的方式的研究报告,送交教育部。
关于基础教育第一至第四年级的拟议课程,已提出了实现全面目标的方法建议。在编写有关的计划和课程方面,已将与妇女机会平等原则有关的若干方面列入。
妇女事务处拟订了一个提议,把妇女机会平等的原则列入基础教育第六年级的课程。此外,它也向负责拟订基础教育第五至第八年级学习计划和课程的教育部课程股工作队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咨询意见。
关于中等教育的课程,妇女事务处已拟订一项建议,把妇女机会平等的原则列入中学第一、二年级的课程,该建议于提送给教育部。
至于市级教育发展年度计划,(市级教育计划)1997年同教育部专家、市教育行政人员、非政府组织和妇女事务处专业人员举行了一次研讨会,分析把性别观点纳入课程权力下放手段的战略。1998年,妇女事务处拟订了建议,把妇女机会平等的原则纳入佛罗里达镇的市级教育发展计划。
关于高等教育,妇女事务处同各大学讲师举行了两个研讨会分析妇女在这一级教育的情况。第一个研讨会是同大学行政人员和(或)讲师举行,讨论主题是“妇女与拉丁美洲大学的发展”以及“妇女在高等教育的情况”。有74名学者参加。第二个研讨会分析了妇女在欧洲和拉丁美洲大学目前的情况。有94名学者参加。
关于把性别观点纳入大学讲师培训课程及未来教师的培训,妇女事务处于1997年同国内各大区签订了协定:布拉斯卡尼斯大学、何塞·桑托斯·安查大学、首都教育学院、拉佛朗特拉大学、阿陶卡马大学和普拉亚安查大学。
此外,在国内三家大学(普拉亚安查大学、布拉斯安查大学、埃杜卡雷斯大学)举行了区域研讨会,宣传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大学讲师培训课程的研究报告。
妇女事务处进行了许多研究,分析妇女在各级教育、家庭、教科书和基础教育及中等教育的情况:
-幼儿教育:“学前阶段灌输和建立女性和男性特征”,妇女权利信息中心,1996年;儿童保育的各种非正规战略和方式比较研究,科特利亚伦科,1996年;工作妇女子女的各种保育制度分析,1995年3月;
-家庭:家庭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书目系统化及分析,古布本斯和汉森,1996年;家庭责任的分担。拟议的教育模式,沙里姆,1997年9月;
-教科书:教科书内目前存在性别歧视的情况,比尼梅利斯,1994年;
-成人教育:从参加成人教育方案妇女进入劳工市场情况的观点评价方案的影响,PIIE,1997年3月;培训指南评价,维克托里亚·尼埃托(1996年);
-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分析其他国家将性别观点纳入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计划、课程和教科书的方式,PIIE,1997年1月;
-高等教育:将性别观点纳入大学讲师培训计划和课程,PIIE,1997年12月。
在妇女事务处培训公务员方案的“教育与性别”项目下(该项目旨在培训市级学校教员),于1996年在全国各大区举行了研讨会/讲习班,共有653名教员参加(男103人,女550人)。
妇女事务处通过妇女权利信息中心在各大区举办“无性别歧视教育”提高认识研讨会,对象是私立学校教师和辅导员以及修读教育专业的大学生。
妇女事务处建议在教育教学发展实验和研究中心(教学研究中心)的远距离师资进修方案下开设一项课程。该课程已于1997年开办,有1 000名教员参加。
1998年,妇女事务处同教学研究中心签订协定,向参加该中心的远距离师资进修方案的男女教员提供500个奖学金,研究主题是“两性平等=机会平等?”。
关于教科书和教材,妇女事务年:
-于1996年举办了一次宣传和培训教科收编辑、作者和插图画家的研讨会;
-出版了一份编制无性别歧视才科书指南,书名为“女性形象”;
-关于成人教育方案的培训指南,已设计和出版两本培训指南,主题是“妇女与工作”。这些指南已送交成人教育方案,以便分发给成人教育机构。
妇女事务处通过性教育和心智健康方案以及预防少女怀孕方案,支助学校举办心智健康对话日(见第5(b)条)。
通过预防家庭暴力方案,制订了非暴力解决冲突的模式,以基础教育第一至第四年级男女学生为对象,在第八大区作为试验项目实施;试验结果已于1998年发表。在第一、三、四、七大区和首都区举办了提高认识研讨会,与会者是这些区的教员和辅导员。今年,已将非暴力解决冲突的模式扩大适用于30个镇的30家学校。在第十一大区举办了在心智健康环境下的成长与发展“讲习班,由该区幼儿园教员和家长们参加;在第十二大区举办了暴力及其预防问题讨论会,由该区各市立中学一年级男女学生参加;在第十二区所有市立学校进行了家庭暴力问题调查;在首都区举办了培训教员和指导员预防家庭暴力的试验项目;在第四大区举办了各种提高认识研讨会,由教员以及省教育局、交叉方案和市教育局人员参加。
在颁发奖学金方面,虽然没有明文歧视,但事实上获得奖学金的男子比女子多得多,此点日益引起关切。1997年,在以妇女为重点对象的成人教育方案 下,就成人教育方案对妇女参加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所产生的影响,对这些方案进行了评价。这项研究由妇女事务处进行,作为对教育部成人教育方案的一项投入。
参加女户主和季节性女工方案的妇女,都是教育部成人教育方案的识字和补习辅导方案的重点对象。教育部正对工人补习辅导基本方案作出修改,使其适应女户主的需要。它正计划为14 000名参加女户主方案的妇女开办这方面的课程,所需要经费已编列在教育部成人教育方案工人补习辅导基本方案的概算。它还拟议将关于季节性女工和劳工权利的问题列入成人教育课程内,并首先在第九大区实行。
照顾子女是使女户主无法参加教育方案的主要障碍之一。关于这一点,幼儿园委员会和INTEGRA(一个由智利第一夫人主持为未成年人提供援助的基金会)开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已将其服务时间延长,以适应一般工作妇女特别是女户主的需要。INTEGRA承诺将女户主列为幼儿园委员会和INTEGRA方案所援助的优先群体之一。在女户主方案的第二阶段内,幼儿园委员会计划在未来四年增设10 000个延长时间的配额,并加强为季节性女工子女开办的托儿所的体制建设。这些托儿所的开办需要幼儿园委员会、国家学校补助和奖学金委员会(学校奖学金委员会)及体育和文娱活动部(体育部)的通力合作。
1997年应国家青年问题研究所的要求进行的第二次全国青年调查共访问了3 446名15岁至29岁的青年。调查结果显示,男青年很早便退学的理由是他们决意工作,而女青年退学是因为怀孕或结婚。这些问题特别影响低下社会经济阶层的青年人,其退学率是60%。中、上社会经济阶层的退学率分别为33.2%和1.7%。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也显示同样的退学率。1994年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女青年的退学率是50.8%,而1997年则降至49.8%;至于男青年,1994年是43.4%,1997年是42.3%。
上述调查的结果表明,妇女继续其学业的机会因结婚或怀孕而受到限制,这反映出传统文化形态对青年人的行为依然有影响力。男子负责维持家计和赚取收入,这是为什么社会经济地位对他们如此重要。妇女宁可结婚或生儿育女而不愿意进一步提高其教育水平,而决定其行为的主要因素都是与家庭有关的。
如上所述,智利政府已采取步骤,通过女户主方案处理退学问题,该方案为成人提供补习课程。
1996年和1997年,有2 852名女户主参加了成人教育补习方案(妇女事务处和教育部商定)。此外,来自19个社区的744名季节性女工也参加了这些方案。
在论述与第5条有关的活动时,曾提及预防少女怀孕的部门间战略。这项战略包括举办心智健康与性活动问题对话日(心智健康对话日),并开展一项有关的传播战略。
根据教育部第247号通知,有不少怀孕少女和(或)母亲设法留在所有类别的公立学校和政府津贴学校,完成中小学课程。
1997年,15个卫生事务处的保健工作人员接受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辅导员的培训。
妇女事务处和卫生部举办了讨论会,向保健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作队宣传有必要将性别观点纳入其日常活动的主流。
1997年,作为心智健康对话日的一部分,为地方管理小组举办了27个培训讲习班,训练了各大区的督导人员和协调人员。保健人员参加了201个由学校举办和7个由社区举办的心智健康对话日。在全国九个大区共举办了224个心智健康对话日(另见第5(b)条)。
作为1998年的目标,拟议同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青年问题研究所合作,测试一个样板的性教育和心智教育方法和传播战略。
第11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智利已批准了若干关于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它们包括:1925年批准后于1997年公布的关于雇用产前产后妇女的第3号公约(1919年);1946年批准的关于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的第45号公约(1935年);1971年批准的关于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1951年);1971年批准的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1958年);1931年批准后于1976年公布的关于妇女夜间就业的第4号公约(1919年);关于保护产妇的第103号公约;1994年批准的关于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第156号公约。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甑选标准;
正如已经指出,《宪法》在其宪法保证中明确包括工作自由,并在第19条第16款中禁止任何不是基于个人能力或才能的歧视,虽然法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规定必须是智利籍或施加年龄限制。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工作的自由和自愿性质。但实际上,只有在具体提供工作机会、而且雇主事先已确定应聘者必须符合的条件(除其他外,包括性别)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工作的自由和自愿性质。
但是,在甑选人员的标准方面仍然存在性别歧视。
1996年,妇女的失业率达7.3%,男子失业率则为4.9%。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尽管智利经济持续增长,新的工作和机会不断出现,但妇女的真正机会在近些年并无多大改变;如同在某个部门市场一样,工作文化仍然以性别划分职业和专业。这意味着妇女在职业发展、培训和经常进修方面的机会少于男子。
妇女在高级培训方面的机会也较少,因为此类培训大多是以高级管理层为目标,而妇女在该层次的人数不多。
国家培训和就业处进行的所有分析研究均表明,人们现在对此问题特别关注,它已成为政府、工人和雇主三方会谈中辩论和提议的主题。
(d)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包括福利在内的同等报酬和平等待遇的权利,并在评定工作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劳工法典》第2条规定,“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加入工会与否……的任何歧视、排斥或优待,均违反劳工法律原则。因此,任何雇主均不得以这些条件作为雇佣依据”。这是该法典所载的唯一一项反歧视的明确规定。
男女之间在薪金方面存在差距,教育程度越提高,差距越大。根据计划部社会经济趋势调查(1996年)的数据,妇女的收入平均只有男子收入的70.3%。同一个调查显示,女性就业增加了35.5%。城市地区的妇女就业率为38.2%,男子则达74.5%;而在农村地区,妇女就业率为20.1%,男子为75.4%。智利已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同酬的第100号公约。
约有200 000名季节性女工,占农作物出口业工人的52%。无论是从工作条件、工作安排、工作时数、工资差异和工作不稳定方面,还是从她们在漫长的工作日里照看孩子方面来讲,她们的处境都是朝不保夕的。1997年至1998年期间,促进和提供有关权利的资讯的行动有所增加:向季节性女工散发了20 000份关于劳动权利的小册子;有3 769名季节性女工参加了与劳工部和卫生事务处合作举办的关于劳动权利和职业保健的社区讲习班。劳工部还进行了以女性工人利益为重点的宣传和检查活动。
与此同时,妇女事务处正进行初步研究,作为关于医疗保险和农药控制的立法倡议的投入。1996年,设立了工作和教育领域的区级工作队,以便集中关注和协调第四、五、六、七、八和九大区以及首都区的季节性女工方案。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宪法》赋予人人不论其种族、性别、血统或地位均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981年5月,一个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生效,同时成立了养恤金管理公司,提供老年养恤金及残疾和遗属津贴。国家保证这些意外情况的最低养恤金,但参与者须符合某些条件。文职部门有抚养负担的所有工作者都必须参加该养恤金制度,自营职业者可自愿参加。该制度由私营公司––––养恤基金管理公司(养恤金公司)经管,并由有关政府机构,主要是养恤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局进行监督。工人可自主选择所参加的养恤金公司,并可根据这些公司提供的不同服务加以调换。
另一方面,智利通过社会保障标准化委员会保留了悠久的社会保障制度。武装部队三军军官、武警和宪兵部队有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于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障法允许妇女60岁退休,男子65岁退休(但不管是妇女还是男子,只要他们在其个人帐户上有足够的储蓄,便可提前退休,或是在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
妇女事务处于1995年委托编写一份题为“评估个人投资养恤金制度对智利工作妇女是否合适的问题”的报告,其结论是,对妇女的歧视确实存在。虽说社会保障法律在享有养恤金的权利方面(交款)并无歧视,但在获取养恤金的条件方面却有歧视:老年养恤金是根据按性别分列的死亡率表计算的;妇女参加者只有在其配偶残疾的情况下才可领取寡妇恤金;妇女参加者得不到遗属津贴,而且法定退休年龄也有差别。
如果妇女在年龄、个人投资帐户上金额均与男子相同的情况下退休,其所得到的老年养恤金低于男子所得到的(不管是那一类养恤金)。其原因在于计算老年养恤金所用的按性别分列的死亡率表,而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子。
妇女相对于男子的不利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也可归咎于她们参加劳务市场的情况和就业时间长短的差异。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在智利,工人享有两种强制性保健制度:国家制度––––全国保健基金,其成员大多为低收入者;由私营医疗保险公司(保健计划参加机构)承保的私营制度。私营制度给妇女设置了一些障碍,尤其是在参与该制度必须符合的条件方面。
私营制度通过一个私营医疗保险计划运作,也就因此带有此类计划所包含的一切特性。要求参加该制度的男女在保健上的需要可能使该制度必须付出较高的相对成本,因此他们的申请不是被拒绝,就是须以更高的费率参加。
私营制度的承保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年龄、性别和参加者的收入。随着参加者年岁增高,他们更需要医疗保险,从而使医疗保险公司的开支增加。因此,年长者的保费也就较高。
妇女涉及生育方面的相对成本(产假补助金、妊娠假、分娩期和产后护理),妇科疾病由妇女的生理特点决定,而且妇女享有更高的预期寿命,这意味着私营保险制度不得不为女性参加者提供更长时期的保险。
最后,参加者的收入决定其所能参加的保健计划的质量以及其能得到的福利。
1985年7月11日通过了第18 418号法令,它规定国家将承担产假补助金和周岁前病儿看护假的开支,自此以来,歧视妇女的做法有所减少。私营制度只承担产前和产后额外假的补助金。
1990年颁布了第18 938号法令;该法令设立了保险计划参加机构监管局,作为负责管制和视察医疗保险公司的一个公立机构。
1995年发布了第19 381号法令;该法令增加了男女两性医疗保险参加者可享有的某些福利,并对诸如监管局权限等问题作出规定;赋予就其法定保费与议定保险计划成本之间的任何盈余提出追索的权利;增加参加者得到资讯的机会;对保险限额和拒保理由等方面作了规定。正继续研究涉及歧视的情况和关于如何消除歧视的提议。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并禁止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关于基于生育或婚姻的歧视,智利劳工法律完全符合公约,因为《劳工法典》第186条规定,怀孕工人自受孕起至产后假后一年内享有产妇权利(限制雇主解雇雇员的权力)。1998年11月9日发布了第19 591号法令,禁止在此领域出现影响女工的例外情况,自那时以来,第186条的规定还将在私人家庭工作的女工包括在内。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1994年3月8日颁布的第19 299号法令制定了计算产假补助金的新基数,从而确保女工得到与其实际工资相近的补助金。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职责并参与公共事务;
1993年9月30日发布的第19 250号法令改进了涉及保护产妇的劳动法规。如果周岁内幼童生病,可由母亲选择父母其中一人请假。如果母亲在生产时死亡或在产后假结束前死亡,父亲有权请产后假。领养幼童一般可享有所有产妇权利。
1997年7月25日发布的第19 505号法令给予工人在子女病重时可休特殊假。此项规定使工作母亲(如母亲决定,也可以是父亲)能在一日历年内缺勤不超过10天,用以照顾因事故、重病或绝症而需要父母亲自看护的18岁以下子女。
1996年12月发布的关于星期天休息的第19 482号法令赋予不得不在星期天工作的男女工人每月至少有一个周休息日安排在星期天的权利(这主要涉及在商业工作的人)。
1996年,妇女事务处参与拟订用于审议一项修正《劳工法典》的法案的基本内容,修正目的是扩大托儿设施的服务面。1997年和1998年,提出了一个三方集资的可能备选方案,目前正在审议其可行性和通过的问题。
妇女事务处协同教育部制订了一个目标,推动为工作母亲的子女而设的托儿制度,执行种种措施,延长为女户主和季节性女工的子女而设的托儿设施的时间。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1996年,妇女事务处与劳工部联合起草了两项初步法律修正案:一项是关于灵活使用产假问题,另一项涉及在私人家庭工作的妇女的产前和产后补助金问题。
妇女事务处的职能之一是“提倡强调母性对社会的根本价值的具体措施,以确保对其提供有效保护”(第19 023号法令,第2(e)条)。因此,它推动议会讨论有关这个主题的许多法令,并在全国13个大区的妇女权利信息中心向妇女提供有关资讯。
工业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保健服务以及母婴诊所开展了特别的监测和保健活动。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妇女事务处的活动日程包括一项法律改革方案,其中涉及持续研究现状和现行法律,以期除其他外,查明妇女在就业方面及其积极参与社会的其他方面所遇到的障碍。
这一措施旨在鼓励在就业和其他领域作出必要改变,以逐渐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在这项任务中,妇女事务处与劳工部(通过劳工事务局)、经济部、总统府秘书长部级办公厅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了有效合作。与雇主协会和全国生产与贸易联合会也有合作。
第12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宪法》第19条第9款“保证人人健康得到保护的权利。国家保护人人有自由平等机会获得为促进、保护及恢复个人健康与复健而采取的措施。同样,国家负责协调和管制保健方面的活动。国家有首要义务保证公营机构或私营机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条件提供保健援助,法律可规定强制性缴费。每个人应有权选择其想加入的保健制度,或则国家制度,或则私营制度”。
“为促进、保护及恢复个人健康与复健而采取的措施”涵盖三个基本领域:(a) 预防性保健;(b) 治疗;(c) 复健。
除《宪法》的规定之外,还有各项法令对行使健康得到保护的宪法权利作了规定。最重要的法令之一是1985年11月23日颁布的第18 469号法令。
智利保健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扩大免费保健服务。参加公共初级保健制度的人所得到的一切服务均为免费,包括儿童保健、产前护理、在补充食品方案下提供的食品以及一般疾病的门诊治疗。
保证向低收入者,如退休金领取者或其家庭成员、贫困交加或失业者、或挣最低工资者,免费提供国家保健服务。
1997年6月,卫生部和妇女事务处签署协定,启动妇女保健方案,将为约400万妇女提供新的福利,主要是在促进和预防方面。
该方案从性别角度全面看待妇女保健,着眼于她们整个生命周期,而不只是针对她们的生殖功能,并考虑到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变革在过去几十年间对妇女生活产生的影响。
该方案在如下领域提供专业咨询:不孕、更年期、职业保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营养;帮助戒烟。它包括帮助最易受害群体:贫穷妇女、农村妇女和少女。产前护理重点是危及母亲在社会心理、生物医学及营养各方面的情形,目的在于制定更好的负责任生育政策,以便夫妇作出知情的决定,促使计划生育成功。同样,正在努力促进健康的性行为,以避免意外怀孕、人工流产以及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
在生物及环境领域对流行病的监测是在工作地点展开的,以便研究并改进妇女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尤其是在使用化学物和其它材料以及有些工种的气候条件方面。
最后,就心理健康而言,对妇女的心智生活和自尊十分重视,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妇女发挥家庭生活中枢的基本社会角色。这方面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家庭暴力,卫生部门现已认识到这一点(见第5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上述第18 469号法令第9条规定,“所有孕妇在怀孕期间并直到产后六个月有权享受国家保护;此种保护应包括孕期观察和产后观察。新生儿及六岁以下儿童亦有权享受国家保护和保健”。
此外,根据1995年5月3日第19 381号法令,私营保健机构对其服务对象有义务“遵守第18 469号法令关于提供预防性体检、为孕妇和分娩后六个月以内妇女及六岁以下儿童提供保护、以及酌情支付保险赔款的规定”(第35条)。
在加强妇女综合保健方案的工作中,专科诊所正在采用产前护理及鉴定和治疗高危病人方面的新技术。护理怀孕少女的政策使扩大妇产科护理覆盖面成为可能。设立了预防少女怀孕的专门方案,并吸收少年男子参加;该方案将于今年付诸实施。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大大推动了及早发现宫颈癌、子宫癌、乳腺癌的工作,一方面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另一方面则鼓励妇女接受巴氏试验并自我检查乳房。到2000年,希望70%的妇女将可充分获得保健服务。
产前和产后假及津贴由国家资助,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所有工作妇女都可享有。
在智利,降低婴儿死亡率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政策目标。1990年至1995年间,每1 000例活产中的婴儿死亡率从16降至11.1。正在努力减少全国各大区和社区在婴儿死亡率方面的差异,加强多样化战略,适应各大区的特殊需要。1992年至1996年间,产妇死亡率从每1 000例活产的0.3降至0.2。
这是我国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说明卫生部门的工作出色。
在此期间,爱婴医院由15所增至25所,此类医院鼓励只采用母乳喂养办法。
1996年,只要母亲同意,助产士可提供孕期护理,这已列为全国保健基金的福利之一。同一年,实现了为全部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孕妇提供医药。
1996年至1997年间,妇女事务处和卫生部举行区级讨论会,在卫生部门及工作队之间帮助他们认识到必须将性别观点纳入其日常活动的主流。
1997年间,司法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青年问题研究所和妇女事务处设立了庇护所,以照料怀孕或刚生产的少女。
1998年的目标之一,是测试妇女事务处、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青年问题研究所联合设计的性教育和心智教育示范方法及通讯战略。
低收入妇女、特别是女户主职业培训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部正在54个市实施的综合牙科方案。约22 000名妇女接受了护理(完成了疗程),其中14 000名换了假齿。这项重要的服务不仅确保牙科保健,而且建立自尊,增进心理健康,增加妇女就业机会。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在智利,人人有权领取家属津贴。低收入家庭(户主多为女性)还得到额外津贴。
1998年,针对遗弃家庭和支付赡养费和生活费问题进行了跟踪研究,结果显示:法官判定的、或双方商定的生活费额极低,很少有人诉诸法律为确保生活费额公平合理而规定的一系列措施(例如,申请临时生活费、父亲付费不足时求助于(外)祖父母以及由应付费方的雇主扣除生活费),应付费方往往不付费。这种情况十分严重,因为接受这些低生活费的妇女中,56%没有自己的收入。
按照关于国家现代化的第19 553号法律,1999-2000年公共部门特别退休计划给予在退休时65岁的妇女额外一个月的补偿,因为她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时间较短。(该法令自1998年2月4日起生效;过渡规定,第1(b)条)。
在这一指标年间,对修正社会保障法的初步提案进行了审议。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在智利,批准贷款申请要看申请人的承付能力和提供充分附属担保的能力,而且较之于个人财产担保而言,更愿接受不动产担保,因此,在财产共有制下的已婚妇女面临种种法律障碍。如果她们没有属于自己的资本资产,或是财产不充分,就难以在共有财产或由丈夫管理的她们个人财产的基础上独立地出具附属担保。《民法典》第1 752条规定,“在婚姻期间,妻子本人无权享有共有财产……”,而《民法典》第1 754条第4款则规定,“妻子本人不得转移或抵押属于她的、但由丈夫管理的财产……”。因此,她始终必须征得作为管理人的丈夫的同意才能抵押自己的财产,而共有财产则分文都动不得。
相比之下,《民法典》第1 750条则指出,“对于第三方而言,丈夫乃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共有财产及他个人财产如同一项资本资产……”,也就是说,他可以随意抵押该财产,而这样做当然不会影响在解除婚姻时可能要负的责任。
由丈夫管理的、妻子的个人财产情况也是如此:《民法典》第1 754条和第1 755条规定,仅在丈夫打算抵押或转移她的不动产或可能要他作实物补偿的财产时,才须征求她明确同意。
实际上,这意味着妻子的任何动产(例如股票),如果未经婚姻授产协定(在智利有如凤毛麟角)明确规定不属于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则丈夫根本不必征得妻子同意即可转移或抵押,因为他只须对明确规定不属于共有财产一部分的财产作实物补偿。综上所述,妻子申请贷款时所须面对的社会障碍,一般可归因于她比丈夫穷。
最后,实际情况是,不管妇女结婚时财产安排情况如何,银行要求丈夫授权后才贷款给妻子,尽管法律认为如果结婚时没有规定财产共有,则妻子完全有资格获得贷款。风俗习惯仍然限制妇女的选择和机会。
(c)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妇女积极参与国家的文化生活,她们有人成了作家(加芙列拉·米斯特拉尔,1945年获诺贝尔奖)、画家、雕塑家、表演艺术家、电影制作人,也有当运动员的,但人数少一些。教育部文化司鼓励她们参加各大区的文化活动,并报名申请艺术领域的竞争性供资。
女子学校-农村妇女发展方案是智利第一夫人领导的基金会,特别关注妇女的文娱活动和体育活动。1998年的一项活动涉及全国265个体育项目,3 238名低收入妇女从中受益。多年来,该机构提议举行绘画、写作、摄影等方面的全国竞赛,使人民有机会展露自己的才华,这是特别值得注意的。
除了体育和文娱活动部进行的正常活动外,还同全国各市签署协定,开展增进年纪较长妇女的体育活动的倡议。
1997年和1998年,妇女事务处同农业部及农业信息、培训和文化基金会一道,主办了“农村天地故事”竞赛, 专门设立一个类别,鼓励农村妇女创作故事参加竞赛,同时又把妇女作为故事主人翁来宣传。 竞赛的最后成品是每年出版的获奖故事集。
第14条
1.缔约国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1995年3月8日,共和国总统提出了《妇女平等机会计划》,作为政府政策的一项工具。当时,卫生部、教育部、劳工部和农业部部长公开承诺将该计划的各项提案纳入其经常活动中。
农业部长具体叙述了农业部就这项政府政策将采取的对策。他承认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民妇女在其生产工作和经济贡献中发挥的多重作用,但在取得生产要素的机会方面仍可观察到极不公平的现象。他还提到,农业部承诺拟订和执行一项造福农村妇女的体制性政策,其中将反映男女在关系和处境方面的差异,因而需要进行结构改革。
农业部长还承诺通过与公私部门、非政府组织、国际机构、特别是妇女本身及其组织建立战略联盟,在参加生产、工作条件、培养领导能力和改善农村住房等领域向农民妇女和季节性女工提供支助。
农业部长作的承诺巩固了该部门以前就妇女政策进行的工作。事实上,农业发展研究所已于1990年开始制订协助农村妇女的措施和活动。
农业发展研究所1995-1998年期间为农村妇女开展的行动最充分地反映了它要更全面地将农村妇女问题纳入其工作主流的决定。换言之,它选择创立专门为农村妇女而办的方案,同时又使她们有更多机会享受研究所的服务。近年来着手的倡议产生了一系列经验、方法和工具,而通过日益将性别观点纳入发展主流方式,予以精益求精。因此,自1995年以来,研究所明白地将性别观点纳入其经常的体制性活动,这意味从承认农村家庭为生产过程的一个基本单位出发,但依其组成和特定成员(男子、妇女、年轻人、老年人、亲戚等)而有不同的要求,就各项活动和措施采取交叉对策。
1995年,妇女事务处内创设了一个农村司,以确保农业部及其附属办事处、各权力分散的机构以及其他与农村妇女问题相关的公私实体,把保证给予农村妇女平等机会的措施和行动纳入其规划和经常活动中。这个步骤大大加强并贯穿了促进农村妇女平等政策的可能性,而这些政策都是源自妇女事务处此一典型协调机构。
在妇女事务处内设立农村司满足了一项迫切需要,填补了以前在平等机会政策中未提及农村妇女的空白。为实现这项目标将采取的行动如下:
(a)在公共部门中创造必要条件,使妇女在农业和农村部门享有平等机会;
(b)提高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能力,提供工具和办法,使其得以有效地将促进农村地区妇女的平等机会纳入工作主流;
(c)促进部门间、部会间和各大区在规划和执行妇女事务处内外开展的行动的协调,这些行动旨在便利将各项有关活动和措施纳入主流,履行公约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从而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并改善其境况;
(d)鼓励农村妇女参与社会;
(e)促使农村妇女参与拟订和执行造福农村地区的公共政策的进程。
从1995年开始,妇女事务处通过以下两个领域制订了一项建立联盟战略:首先是促进公共和国际机构间在造福农村妇女方面的协调行动;其次是制造机会,使国家机构与民间社会之间就此主题进行对话,以期共同拟订政策,并予以监测和执行。
具体地说,为了使农业发展与公共部门联系起来,与以下机构签署了六项合作协定:农业发展研究所(这个项目的执行已进入第四年);国家促进本土发展公司;国家林业公司;农业革新基金会;农业信息、培训和文化基金会(1997年);作物耕种和畜牧处(1998年)。所有这些组织都有妇女协调员和关于性别问题和农村妇女的联络中心。此外,还利用特别编制的手册,有计划地培训其农业和农村发展工作人员。
关于研制更确切地评价农村妇女实际境况的方法,在1997年第六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调查表中列入了一个单元,测量妇女在季节性农业中工作的范围以及农民妇女在家庭生产单位中所做的工作。此外,还在全国五个大区进行了最新的评价。
为了改善农业部各处之间的协调,并在这方面为该部提供协助,1998年设立了一个妇女平等机会委员会。
关于与民间社会的联系,1995年4月设立了农村妇女工作队,参加者包括农民组织妇女领导人、公共机构代表、非政府组织代表和有关国际机构代表。今天,它是一个关于公共部门在这些领域进行的活动的对话和回馈论坛。它也成为一个协调负责这方面事务的机构的工作以及监测商定的部门活动和部门间活动的执行情况的论坛。
另外还组织了一个联合工作队,其成员包括农业发展研究所、妇女事务处和智利农民和少数民族团结运动。后一实体代表农民组织,并包括智利的工会联合会和联盟以及农业生产者和工人协会和合作社。
妇女事务处继续协调和执行季节性女工援助方案,此方案具体针对“妇女在农业出口业方面工作朝不保夕及其对从事这一行业妇女生活素质的影响”。
季节性女工方案的战略如下:
部门间协调和谈判,使各部门的供应配合季节性女工在以下领域的需要:
托儿-使季节性女工易于进入和留在劳工市场(通过一项部门间托儿模式);
教育-支助补习辅导教育,并降低这些工人的文盲率;
保健-处理季节性女工全面保健问题(与工作有关和个人的保健),并告知她们应享的权利和如何预防在使用农用化学品方面的风险;
就业-告知她们作为工人应享的权利,优先注意监测她们的工作条件,并支持提供更多社会保障的法律改革。
突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除了收集关于部门性问题的普通和专门分析资料外,还执行一项确认这些工人对国家经济所作贡献的战略性通信计划。
协助将这些工人转化为社会力量,办法是培养领导人材,鼓励她们参与社会并组织协会。
对市政府提供技术支助,确保在78个社区(这类工作主要在社区进行)充分执行关于设立和维持托儿所并使各部门的供应与季节性女工的特定需要之间建立联系的方案。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1995年和1996年间,农村妇女工作队直接参与编制“农村妇女平等机会政策提案”。这份文件载有一项评估,并提议由国家和民间社会执行的各项措施。
此外,还在五个大区设立了工作队,其目的与国家工作队相似,以鼓励农村妇女参与拟订区级政策。
农民组织的妇女领导人参与编制政策提案和设立工作队是十分重要的,受到成员农民组织和公共机构的重视。
在执行北京各项协定和关于鼓励妇女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参加决策以及拟订和执行公共政策的区域行动纲领方面,也因此取得了进展,
1997年设立了联合工作队,其成员包括农业发展研究所、妇女事务处智利农民和少数民族团结运动,其目的是开展一项联合战略,促使妇女进一步参加各组织,有更多机会获得农业发展研究所和妇女事务处提供的服务。工作队的组成是在农民组织与公共机构间协调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一项活动,响应了《农村妇女平等机会政策提案》中所提到的有关生产和社会参与的问题:
此外,劳工部也决定通过设立区级三方委员会,加强国家和民间社会都参与的论坛,以使它们能对各大区在培训和就业机会平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作出真正贡献。农业综合企业所有人和农业女工都参加了这些论坛。
自1996年以来,设立了区级工作队,劳工、教育和保健部门都参与其中,侧重和协调为第四、五、六、七、八、九大区和首都区季节性女工制订的方案。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劳工部和卫生部职业保健方案将季节性女工作为优先群体纳入其监督计划。在劳工和职业保健司的协调下举办了关于劳工权利和职业保健的信息交流会。
已作出努力(卫生部一妇女事务处),为工作妇女,尤其是女户主和季节性女工,在开始受薪工作之前,提供就业前体格检查。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影响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主要问题是质量而非机会,因为男女童的入学率差不多。因此,教育部正在制订农村地区的《促进公平教育并提高教育质量》方案,并就此讨论下列主题:拟订课程提案,使地方文化与一般知识相结合;师资培训;拟订和编制特别针对多年级农村学校的辅助教科书。
关于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对组织的支助,值得提及下述行动:
在生产发展领域内,农业发展研究所划拨了大量技术资源并开展了若干活动和方案,以便支助设立、发展和加强妇女组织。这些方案包括:“管理和加强农村组织”方案(这一方案有助于确定或改善组织的经济和法律模式),已有1 800名妇女受惠;妇女商业领导能力方案(农业发展研究所一妇女事务处),它提供了65 000美元资金,用于培训全国30个组织的妇女。
此外,农业发展研究所连同妇女学校––农村妇女发展方案,已执行“农村妇女教育和培训讲习班”方案达六年之久,为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和十一大区及首都区13 000多名妇女提供服务。这个方案向混合农作部门的妇女提供管理、体制发展和个人技能方面的技术培训。
为支助加强由妇女主管的小型农村企业,妇女事务处和农业发展研究所于1998年举办了小型商业农业第一次全国妇女竞赛,从而查明和颁奖给全国127个妇女组织。
在农业发展研究所与妇女事务处之间签署的协定框架内,对智利农民和少数民族团结运动妇女协调委员会组织起来的农村妇女的行动提供支助,从而为她们的需要开辟了一个渠道,并举行了区级讲习班和讨论会,以期增进对农村妇女情况的了解,并促进机会平等。
为支助季节性果园女工,1996年妇女事务处与培训和就业处之间签署了一项协定,执行为季节性农工业女工提供现代化生产技术培训的试点方案。
同样在1996年,第四、五、六、和七大区及首都区共169名季节性女工接受了补习教育和识字训练。
1997年,452名季节性女工得以参加19个社区的成人教育课程。
妇女事务处提议将1997年作为一个目标年,商定在该年内集中执行检查包装工厂和果物生产农场工作条件的计划。
1998年期间,向各市提供支助和技术咨询意见,协助设立为季节性女工服务的托幼所,共计在78个市设立了134个托幼所。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评价了农民妇女利用农业发展研究所和国家银行财务制度的情形。结果,在登记制度和农业发展研究所对此项服务的分析中列入了“性别”变数,并印行了题为“智利农民妇女与信贷”的书籍以说明情况。
农业发展研究所已制订一项政策,支助农民妇女筹资进行生产活动。这意味要改变关于取得信贷的规则,订明将范围扩及妇女和年轻人。1995年,农业发展研究所的7 280女性使用者(在所有使用者中占11%)取得了共计超过350万美元的信贷。1997年,增至9 038名妇女(在使用者中占14%),取用了共计超过670万美元的信贷。
1997年期间,农业发展研究所举办了一次题为“为妇女的生产项目提供资金”的竞赛,将总数相当于76万美元的奖金,加上38万美元补助金,给予91个组织,受惠者达1 339名女性。
因此,在“农村妇女教育和培训讲习班”方案(农业发展研究所––农村妇女发展方案)的框架内,指拨了资源用于资助旨在提高和加强技术精通程度和促进商业化的生产项目。这项倡议于1995年开始,迄今已能资助320个项目,投资总额共计475 000美元,超过1 500名妇女受益。
就国家资产部而言,它制订了一项调整农村地区所有权契约方案,确立土地所有权,使许多非固定的所有人能获得信贷和其他福利。这项方案使许多农村妇女尤其是女户主受益。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智利政府正在拟订一项中期和长期(2000年和2005年)的农村现代化政策,其中除其他外,设想如下:
在2000年前使农村住房100%电气化(共135 000幢住房);
为社区内所有农村住户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在分散乡镇逐步解决此一问题;
建立和维持一个道路网,保证全年任何时候都可通往市区中心;
将8 000个乡镇并入国家的电信系统内;
克服住房不足问题,增加农村津贴和建立新的村镇。
过去两年来所取得的成就预示可充分达到方案的指标。
第四部分
第15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第2(a)条下提供的资料,已说明在采用法定规范使其明确承认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可以认为,《宪法》第19条第2款禁止歧视妇女,该款规定智利没有任何具有特权的人口或群体,“法律或任何官方当局均不得作出武断的区别”。该条第3款规定,《宪法》保证人人“在行使权利时依法受到平等保护”。妇女事务处部长级主任在议会提出的宪政改革法案的目标是,确立“人人生来自由,并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而且“男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
这个领域的问题涉及是否有机会利用强制实施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的制度。能否行使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个人的经济能力,而妇女则处于较为脆弱地位。
智利有各种由国家免费提供诉讼代理的不同制度,《宪法》第19条第7款规定,免费获得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是宪法的一项保证。司法部供资的司法协助协会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该协会在全国各地设有办事处。除涉及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外,它受理各种案件。这一制度依靠智利大学法律系毕业生提供半年的义务免费法律服务,目的在于为缺少资源者提供所需的司法协助。
司法部还实施“伸张正义方案”,该方案也根据同一原则作业。刚获得执照的专业人员有义务担任公设辩护人,目的在于指定他们为受到刑事指控者提供半年的辩护。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在处理案件,诉诸司法制度、诉讼进度以及从国家获得法律协助的机会等方面,可以说男女之间没有任何区别。然而,在诉诸司法制度和诉讼进度方面在实际上却存在种种问题,而在涉及未成年者的案件中,妇女的处境更糟,因为处理这类案件的法院负担过重,而且到法院寻求家庭冲突解决办法的妇女也较多。
关于在司法诉讼程序中作证的法律行为能力问题,适用下列禁例和豁免:
当事方配偶、第四亲等之内的婚生血亲和第二亲等之内的姻亲,如当事方把他们列为证人,以及前辈、后代和非婚生兄弟姐妹如承认亲属关系即对要求他们作证的当事方产生懂事上的影响,均无资格作证(《民事诉讼法典》第358条第1和第2款)。这条规则的例外是关于家庭暴力的1994年8月27日第19 325号法令第3(d)条,其中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民事诉讼法典》第358条关于取消资格的规定不适用。此外,被告的配偶、婚生或经承认的非婚生前辈或后代、第四亲等之内的婚生旁系血亲或第二亲等之内的姻亲以及非婚生的兄弟姐妹均无须在刑事案件中作证(《刑事诉讼法典》第201条)。
关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适用下列豁免和限制:
《刑法典》第17条规定,作为配偶或第二亲等之内的直系和旁系婚生血亲或姻亲的事后从犯者,以及生身父母或非婚生子女,应免除因隐瞒事实而施加的惩罚,除非他们从该罪行或普通犯罪的后果获益。
此外,《刑法典》第489条规定,盗窃犯、诈骗犯或互相伤害犯的直系婚生血亲、包括旁系的第二亲等之内的婚生血亲。所有直系婚生姻亲、生身父母、非婚生兄弟姐妹以及配偶均免除刑事责任。
在第13(b)条下提供的资料也适用于本条。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根据智利法律,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与男子同等。然而,依财产共有制建立的婚姻关系是这项法定规范的例外。
1989年修正了《民法典》(第18 802号法令),在此之前,依财产共有制订立婚约的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相对不足。自这项改革以来,这类妇女现在享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但丈夫在相关的法律限制下,仍然管理共有资产。
1994年9月23日第19 335号法令列入分享财产制,作为财产共有制和财产分开制的变通。这项新制度给予妇女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允许相应地分享在婚姻期间配偶各自拥有的财产。
在财产共有制下结婚的妇女在获得、管理和处置共有财产方面不具备与男子相同的行为能力。这一点十分重要的,因为是补充双方意志的制度;换句话说,除非双方明确表示希望采用另一种制度,该制度将主导他们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1 749条的规定:“丈夫在婚姻关系中具有领导地位,并因此管理共有资产和妻子的财产……”。在该制度下结婚的妇女仍然无法享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因为尽管法律给予她一般行为能力,她却无法处理其本身的财产,例如她在婚前拥有的财产或她继承的财产(除非已明确表示这种财产不在其丈夫的管理范围之内),而且她甚至无法获得这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因为这些收益已成为婚姻关系资产的一部分,从而也由丈夫管理(《民法典》第1 725条)。
至于妇女因从事与其丈夫职业分不开的职业而可能获得的财产,也有类似的情况:这种财产也由丈夫管理(《民法典》第150条)。
在这一点上,应该指出,上述条款对“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作出规定;换句话说,如果在财产共有制下结婚的妇女从事某种形式的就业或职业,应被视为拥有因其从事上述活动而获得的独有财产,除非她与其丈夫共同管理该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则适用上述法规。
在处置共同的动产或属于妻子,但由丈夫管理的动产方面,丈夫不受任何限制,但大笔捐赠的情况除外,或如果丈夫想要成为第三方义务的担保人,因为在未经妻子授权的情况下,丈夫只能对其本身的财产具有管辖权。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1989年修改了关于妻子服从丈夫,并须在丈夫的住所居住的规定。根据新的规定,配偶双方都承担相互忠诚和支持的义务。关于住所的规定已予修正,配偶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居住在共同的居所,除非其中一方有重大理由不这样做。
第16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在智利,对妇女缔结婚约或自由选择配偶没有任何歧视性的限制。
法律允许男女在18岁缔结婚约。不过,12岁以上的女孩和14岁以上的男孩,经其合法父亲或如后者不在则经其合法母亲授权,即可缔结婚约(《民法典》第107条)。就非婚生子女而言,必须经自愿承认这名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授权,如果父母双方均授权,则父亲享有优先(《民法典》第108条)。
1989年修改《民法典》之后,妻子现在享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配偶双方承担相互忠诚、照顾和支持的义务。
1997年,众议院核准一项关于公证结婚的法律,确立离婚具有约束力。这项新的法律倡议尚未在参议院讨论。如果获得核准,将成为智利法律的一部分。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智利,没有任何关于离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但是有一项特别的司法协定,可通过宣布主持结婚仪式的民事登记处官员没有法定资格,而宣布婚姻无效,但只有经双方同意才能这么做。如果当事双方居住在这名官员管辖范围之外,该官员可被视为没有法定资格。
众议院1997年核准的一项关于公证结婚的法案载有规定离婚具有约束力的条例,但法案仍得参议院核准。
该法案处理婚姻生活中可能产生的所有严重破裂和危机情况,并将这些情况区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分居和离婚。离婚理由确立如下:
1.事实上或法律上宣布分居已有两年。
2.存在无法归咎于配偶任何一方的客观情况,而这些情况使得婚姻生活无法维持。
3.配偶任何一方的活动或行为不符合婚姻关系的性质。
4.配偶任何一方多次严重地违背婚姻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这个问题现在由199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法律来处理,该项立法将于1999年10月26日生效(见第2(f)条下的说明)。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智利核准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1994年,开罗),其中确认妇女的生殖权利。智利在1998年提交了一份关于后续措施的国家报告。
智利还核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在1998年9月提交第二份报告,说明智利为实施该公约承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如上文所述,在儿童法律方面1998年10月26日第19 585号法令已获得通过。该法令修正了《民法典》在父母子女关系领域的规定,给予所有子女平等的地位(现在将子女分为婚生、私生和非婚生),可自由确定家长权,加强仍健在的配偶的继承权,并将家长权给予母亲。
这项法令将在其颁布之日一年后生效(1999年10月26日),它是由妇女事务处提出的。其中规定在父母双方选择的任何财产制度下,家长权将由父亲和母亲共同行使。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关于个人的权利,男女具有平等的条件:男女都有选择专业或职业的自由,以及在结婚时保留姓氏的自由(但子女首先使用父亲的姓氏)。在1989年颂布第18 802号法令之前,丈夫可以反对妻子寻求某项特定职业,这项规定已予取消,因为《民法典》第150条已被废除。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报酬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关于配偶双方拥有、管理、享受和处置包括馈赠财产的权利,应当明确指出,在涉及妻子的法律行为能力方面,除非作为例外她有权管理其独有财产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产,否则她不能管理共有财产。
关于在国外结婚的规定,目前,如果在民事登记处登记结婚,即可理解为适用财产分开制,除非配偶双方另有声明;因此,如果配偶双方打算选择财产共有制,他们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
妇女在继承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她们可以在与男子相同的条件下成为遗产的执行人和管理人。
2.童年订婚和结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依照智利法律(《公证婚姻法》第4条),童婚(男未满14岁,女未满12岁)是无效的。然而,在等待参议院核准的关于公证婚姻的新法案中,这项年龄规定对于两性都提高到16岁。所有结婚仪式都必须在有法定资格的民事登记官面前举行,由后者登记备案。
1999年1月智利圣地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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