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哥斯达黎加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7 年 7 月 7 日举行的第 1508 次和第 1509 次会议 ( 见 CEDAW/C/ SR.1508 和 1509 ) 上审议了哥斯达黎加第七次定期报告 ( CEDAW/C/CRI/7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CRI/Q/7 ,哥斯达黎加的答复载于 CEDAW/C/ CRI/Q/7/Add.1 。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作出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赞扬由妇女地位部部长兼国家妇女研究所执行主席 Alejandra Mora Mora 率领的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代表 团 成员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性别平 等委员会以及哥斯达黎加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11 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 CRI/5-6 ) 以来其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立法:

(a) 关于加强对女童和年轻妇女的法律保护使其免受性别暴力和虐待关系侵害的 2016 年 10 月 24 日第 9406 号法,该法将与 15 岁以下女童发生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并且禁止不 满 18 岁者结婚;

(b) 2016 年 1 月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劳动程序改革;

(c) 2013 年,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第 9095 号法,该法建立了打击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国家联盟;

(d) 2011 年, 《消除 家庭暴力法》 ( 第 7586 号法 ) 修正案,界定虐待罪;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惩治法》 ( 第 8589 号法 ) 修正案,在发生性虐待及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下扩大保护令。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 完善其旨在 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如通过了以下政策:

(a) 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国家政策,涵盖 2017-2032 年期间,涉及各种形式基于 性别 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公共领域的骚扰;

(b) 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政策和打击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国家联盟战略工作计划,涵盖 2016-2020 年期间;

(c) 性别平等和均等国家政策第三个行动计划,涵盖 2015-2018 年期间,规定了预防少女怀孕的具体措施并且推出了性别歧视受害者奖学金;

(d) 2014 年,增强妇女社会和经济权能国家支助网络,促进妇女创业;

(e) 面临刑事处罚的妇女问题国家方案,由第 38139-JP 号行政令通过,规定保护监狱系统中的妇女;

(f) 2013 年,工作中的性别平等和均等方案,旨在促进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并使私人公司承诺实现性别平等。

6. 委员会对自上一次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一事表示欢迎:

(a) 2014 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b) 2014 年,《经济、社会 及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 2012 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 2014 年,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 2011 年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 ( 第 189 号 ) 。

C.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 在确保全面 执行 《公约》方面发挥 着 关键作用 ( 见 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 ) 。委员会请立法大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司法救助和补救措施

8. 委员会注意到“给予庇护”等机制允许妇女要求保护其权利,并且欢迎设立替代的争端解决中心,免费提供服务。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妇女获得司法救助遇到经济障碍,法律援助诊所和律师协会的宣传活动覆盖面有限;

(b) 缺乏便利 的 信息,而且妇女对其权利和提出权利诉求的法律补救措施认识有限;

(c) 对寻求正义的妇女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包括警察在 内 整个缔约国的执法官员对妇女权利的了解有限;

(d) 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及残疾妇女获得司法救助遇到障碍,对提供给她们的补救措施缺乏了解,无法对交叉形式歧视进行投诉。

9. 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 ( 2015 )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将供资充足的公共法律援助服务制度化并予以扩大,确保没有充足手段的妇女在与性别暴力和歧视有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中有法定代理;

(b) 加强由国家妇女研究所信息和指导中心实施的能力建设和妇女外联活动;

(c) 确保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歧视案件,并且将关于妇女权利、包括其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扩展至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官员和调解员;

(d) 制定一 项 带指标的战略,旨在保障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及残疾妇女获得司法救助,该战略述及语言障碍,确定并传播关于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和使妇女能够提出其权利诉求的程序的信息。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0. 委员会欢迎国家妇女研究所执行主席一职提升到妇女地位部部长级别这一事实,并且注意到该研究所拥有预算自治权。委员会还承认缔约国在其国家性别平等和均等政策方面取得的进展。尽管如此,它关切地注意到:

(a) 国家性别平等单位网络在执行和监测性别平等公共政策,如性别平等和均等国家政策方面的作用有限;

(b) 市妇女事务办公室缺乏明确的权限、任务授权和专长,无法在地方一级充分应对妇女人权问题;

(c) 缺乏产生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分类数据的综合系统,缺乏妇女组织、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参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在地方一级;

(d) 机构间协调机制在执行《公约》方面 面临 的挑战,尤其是执行《公约》的机构间平台。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增强国家性别平等单位网络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协调性别平等领域国家政策的执行和监测 ;

(b) 加强市妇女事务办公室的任务授权、预算拨款和能力,以在地方一级解决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

(c) 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中促进与妇女组织的协作;

(d) 加强机构间平台各机构之间的协调,确保以与其他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建议相一致的方式执行《公约》。

暂行特别措施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利用 暂行特别措施 实现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女户主和残疾妇女的实质性平等的信息有限。

13. 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CRI/CO/5-6 ,第 17 段 ) ,并 建议缔约国 :

(a) 根据《公约》第 四 条 第 1 款 和关于 暂行特别措施 的委员会第 25 ( 2004 ) 号一般性建议,促进更好地理解 暂行特别措施 ,以便通过并落实 这些 暂行 特别措施 ,从而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代表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和经济生活、教育、就业、保健和安全保障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 鼓励在地方一级通过 暂行特别措施 ,以解决对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女户主和残疾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习俗

14. 委员会 承认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采取的措施,如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使政治家和媒体认识到性别平等、司法部门就《公约》开展的值得赞扬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活动,以及设立妇女在广告中的形象监测中心。尽管如此, 委员会 感到关切的是:

(a) 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

(b) 针对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污辱性和诋毁性政治言论及公共宣传活动;

(c) 在大众传媒和广告中对妇女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性描绘长期存在;

(d) 男权和父权团体的负面影响和宣传,这破坏了对妇女人权、特别是家庭生活中的平等的认可。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设计一套带中期和长期基准的综合战略,旨在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维护妇女在所有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尊严及贡献,为此通过一场关于妇女权利的积极对话与宗教领袖和民间社会组织进行接触;

(b) 采取措施消除公共机关中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

(c) 向公共和私人媒体机构、记者、教师、政治家和其他舆论制造者提供性别平等能力建设,以便消除媒体、教育系统和政治言论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 采纳一项提高对妇女人权认识的战略,通过公共能力建设方案 对付 负面的鼓动和宣传活动,并确保妇女组织积极参与。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6.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预防和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框架,注意到为确保成为性别暴力受害 者 的妇女获得住所采取的措施。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公共和私人空间长期存在着各种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同收到的大量起诉相比定罪率较低;

(b) 缺乏关于地方一级、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为预防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c) 缺少按性别暴力统计计量统一系统中性别、暴力类型和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分类的信息;

(d) 举报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上发生 的 对妇女性骚扰案件数量巨大;

(e) 缺少关于 基于 性别的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矫正和补救的信息;

(f) 缔约国内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及双性人行为长期存在。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预防和援助系统,并且预防在地方一级、包括在边远农村和边境地区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b) 为性别暴力统计计量统一系统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加紧努力 收集按性别、年龄、族裔和城 / 乡地区分列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统计和定性数据;

(c) 解决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上对妇女性骚扰的问题,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程序并对犯罪者施以适当的制裁;

(d) 为成为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受害 者 的妇女提供及时援助、获得充足数量的地域分布住所的途径及防范杀害妇女行为的措施;

(e) 以无障碍格式设计旨在传播关于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残疾妇女案件中可利用补救措施的信息的战略,并确保这些妇女都能获得住所;

(f) 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提高公众对暴力侵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及双性人行为的认识,采取措施预防、调查、起诉和适当惩治对她们的仇恨罪行,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包括补偿。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8. 委员会 注意到《宪法》承认和平权利。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一项全面解决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的 战略 ,该战略考虑到邻国发生的冲突和缺乏安全以及除其他原因外由于这种冲突越来越多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涌入。

19. 根据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 冲突 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 30 ( 2013 ) 号一般性建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妇女组织代表合作,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执行反映在安全理事会第 1325 ( 2000 ) 号、第 1820 ( 2008 ) 号、第 1888 ( 2009 ) 号、第 1889 ( 2009 ) 号和第 2122 ( 2013 ) 号决议中的整个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

贩运 人口 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缔约国是 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还注意到太平洋沿海地带妇女儿童和变性人及移民妇女和女童遭受性贩运的风险提高;

(b) 缔约国立法中的“贩运人口”定义缺乏与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和国际人权标准的一致性;

(c) 贩运者被起诉和被定罪数量较少以及受害者身份确认程序中的缺点。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为执行打击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国家联盟战略计划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且加强各项措施、尤其是在地方一级和过境地区,以确认成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并将其移交适当的社会服务机构;

(b) 加快使其立法中的 “ 贩运人口 ” 定义与《贩运人口议定书》和包括《公约》在内的相关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的进程;

(c) 建设司法部门和警察的能力,以便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法对 贩运 人口 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案件进行 有效调查 ,从而增加对犯罪者的起诉和定罪数量。

22. 委员会 指出,该国缺少保护卖淫妇女免受性别暴力侵害并确保她们获得保健和社会保护的措施。 它 感到关切的是,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 缺少退出方案 。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向卖淫妇女提供保健和社会保护,加强妇女创收机会,以及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 委员会 欢迎最高选举法庭发 布的 第 3603-E8-2016 号决议中所载的各级选举职位候选人名单的均等要求。尽管如此,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妇女在立法大会中所 占比例 由 2010 年的 38.6% 降至 2017 年的 35.1% ;

(b) 妇女 在 行政部门中所 占 比例从 2014 年的 45% 降至 2017 年的 40% ,尤其是被任命为部长的妇女人数,在司法部门和市政一级担任 决策职务 的妇女所 占比例 较低,由妇女担任的市长不 到 14% ;

(c) 在私人公司董事会中妇女人数偏少;

(d) 执行 委员会 之前关于行政职位性别均等的结论性意见方面缺乏进展 ( CEDAW/C/CRI/CO/5-6 ,第 25 段 ) ;

(e) 通过打击政治骚扰 和 ( 或 ) 政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18719 号法案延误;

(f) 缺少缔约国中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方面的信息。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一项战略,促进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支持将于 2018 年举行的总统选举的女性候选人和政治竞选活动,包括通过为政治领袖开展提高认识、能力建设和竞选资助活动 ;

(b) 采取措施,包括采取其他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中平等的政治参与,并且促进地方行政机构采取这种措施;

(c) 除 其他外, 通过立法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平等进入私人公司董事会,并且通过领导技能培训促进她们参与;

(d) 确保行政职位上实现性别均等;

(e) 加速通过打击政治骚扰和 ( 或 ) 政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案;

(f) 促进对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的社会认可、包容和保护,确保她们的人身安全,以及提供她们开展工作所需的保障。

教育

26. 委员会 赞扬缔约国在 教育 方面取得的成就 ( 女性成人识字率达 97.71% ,女性青年识字率达 99.43% ) 。它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情感关系和性行为综合方案,其中包括供师生使用的一个生殖健康模块。尽管如此,它 关切地注意到:

(a) 缺乏女童接受教育方面按年龄、族裔和社会经济状况分类的信息,特别 是其 入学率 、毕业 率 和 辍学 率 ,主要原因是在各级都有早孕现象,缺乏面向土著妇女和女童的文化适宜的双语 教育 方面的信息;

(b) 降低怀孕少女辍学率并确保她们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重返校园的权利的措施不足;

(c) 教育 系统中存在 着 对女童的性骚扰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现象;

(d) 妇女集中在 传统上女性居多的 学习领域;

(e) 在公立大学理事会中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不足;

(f) 缺乏残疾妇女和女童入学率和切实进入主流 教育 系统方面的信息。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出台配有可衡量指标和时限的战略,以评估女童入学方面的进展,并确保土著妇女接受文化适宜的双语 教育 ;

(b) 消除污辱怀孕少女的做法,通过规章制度 ,并提供奖学金,以确保年轻母亲重返公共和私人 教育 部门中的学校;

(c) 监测 “ 学校促进变革 ” 方案的成果,防止女童在 教育 系统中遭受骚扰和 其他形式性别暴力侵害,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申诉程序,以及获得矫正和赔偿机会;

(d) 促进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如数学、工程学和各种新形式的信息技术,包括通过提供职业辅导和指导及采取奖励措施;

(e) 监测董事会成员的构成,采取措施确保公立大学理事会中的决策职位实现性别均等;

(f) 收集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进入各级主流 教育 系统的信息,通过一项教育机构提供合理食宿的协定。

就业

28.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提供关于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劳动监察局的“求职”和“体面工作”方案中。尽管如此,它仍然关切:

(a) 委员会 在之前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CRI/CO/5-6 ,第 28 段 ) 中指出的职业隔离和妇女集中于低报酬工作岗位现象长期存在,以及两性工资差异巨大;

(b) 妇女失业率和自营职 业 率较高、妇女在非正规部门中人数偏多,以及在该部门工作的妇女的社会保护 计划有限 ;

(c) 妇女在合作协会决策职位上任职人数不足;

(d) 在缺少规定陪产假权利的 立法 的情况下雇主斟酌决定批准陪产假;

(e) 缺乏有关私人住户工作场所视察的信息,无法监测妇女家政工人、包括移民工人的工作条件。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加强预防职业隔离战略以及缩小两 性 工资差异;

(b) 制定旨在增加妇女获得正规 就业 机会的 措施 ,考虑到劳工组织 2015 年《 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的建议书 》 ( 第 204 号 ) 中规定的指南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 8.5 “ 促进所有男女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且有体面工作 ” ;

(c) 监测合作协会董事会构成情况,并且修正立法使性别均等成为董事会构成的一项要求;

(d) 通过立法推出一项享受带薪陪产假的法定权利,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养育子女的责任;

(e) 制定执行劳工组织《 2011 年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 ( 第 189 号 ) 的计划,确保妇女家庭工人,包括移民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对雇主的剥削和虐待行为提起申诉,并且强化国家劳动监察局的任务授权,即在有合理理由认为私人住户内发生了侵权事件的情况下, 监测 家庭工人的劳动条件。

保健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将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损伤情况下的堕胎定为刑事犯罪,而且无法获得 高质量的堕胎后护理 ;

(b) 延迟通过治疗性堕胎技术准则,导致不安全堕胎;

(c) 妇女和少女,尤其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获得现代形式避孕措施,包括紧急避孕遇到障碍;

(d) 报告在接受接生服务时出现暴力侵害孕产妇行为,尤其是影响到被迫遵循与其文化背景不相符的协议的土著妇女;

(e) 由于延迟执行准许使用体外受精的立法,妇女无法在公共卫生部门获得体外受精。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修正《刑事法典》,使在强奸、乱伦或胎儿严重损伤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且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以及向妇女提供获得高质量堕胎后护理的机会;

(b) 加速通过治疗性堕胎技术准则,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寻求堕胎的妇女遭受污辱;

(c)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现代避孕形式的认识,并确保妇女和少女获得安全和 负担得起的 避孕措施,尤其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

(d) 通过法律和政策措施以在分娩期间保护孕妇,处罚暴力侵害孕产妇行为,加强医疗从业人员能力建设方案,以及确保按照监察员办公室的建议定期监测保健中心和医院中对患者的治疗;

(e) 加速执行批准公共卫生部门运用体外受精的 2015 年 9 月 10 日第 39210-MP-S 号法令的规定。

经济和社会福利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2.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旨在促进妇女创业及向妇女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措施。尽管如此,它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妇女组织是否 参与设计 和执行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国家战略方面的信息。 委员会 还感到关切的是,生活贫困妇女、移民和难民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社会方案、包括社会保护制度覆盖范围有限。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妇女组织参与规划和执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战略;

(b) 划拨额外的专项财政资源,增加妇女获得微型信贷、货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以便促进妇女创业并增强其经济权能,尤其是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和难民妇女及残疾妇女,以及为妇女提供能力建设,旨在改进其管理技能。

农村妇女

34. 委员会 欢迎缔约国为促进 农村妇女 进入农业发展理事会和指导委员会采取的措施,还欢迎涵盖 2015-2018 年期间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门计划。尽管如此,它感到关切的是:

(a) 农村妇女 在获得土地产权和所有权方面遇到障碍;

(b) 农村妇女 在地方行政区域农村发展理事会在地方行政区域一级实施的农村发展项目的惠益中缺乏参与;

(c) 为消除过于强调 农村妇女 作为家庭主妇和照料者的角色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力有限;

(d) 农村妇女 在获得技术和 节省劳力的农业设备 方面存在着差距。

35. 根据其关于 农村妇女 的权利的第 34 ( 2016 ) 号一般性建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制定一项战略,确保 农村妇女 获得土地产权和所有权,并且增强其土地保有权的安全;

(b) 加强 农村妇女 对农村发展项目惠益的有效参与,继续加强她们参与界定领土治理的决策机构,特别是地方行政区域农村发展理事会的指导委员会;

(c) 加强消除影响到 农村妇女 的陈规定型性别角色和家庭内部不平等的措施,并且扩大 题为 “ 农村妇女 :土地、权利和表现 ” 的项目和 农村妇女 人权能力建设活动;

(d) 确保 农村妇女 有效获得适当的农业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移动网络。

土著妇女 和 非洲裔妇女

36. 委员会 感到关切的是,未能执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以及未能与 土著妇女 和 非洲裔妇女 就影响其土地所有权集体权利的发展项目进行磋商。它还对 土著妇女 和 非洲裔妇女 被强制驱逐出她们传统上占有或使用的土地以及私人非国家行为者强占这些领土产生的后果感到关切。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对强占土地及 土著妇女 和 非洲裔妇女 被强制驱逐出她们传统上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采取果断行动,加强保护她们的法律和程序性保障措施,以及确保她们切实参与有关传统土著土地使用的决策进程;

(b) 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磋商机制,保证 土著妇女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及在发展项目及其自然资源和土地其他用途方面共享惠益,并且评估和减经建立保护区的影响以及就 土著妇女 和 非洲裔妇女 的权利通过环境公共政策。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

38. 委员会 注意到,男性和女性寻求庇护者都有权在被承认为寻求庇护者之后在缔约国工作。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移民妇女,尤其是非正常情况下的移民妇女遭受各种交叉形式歧视;

(b) 难民身份确定程序长期拖延以及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对于其获得保健、 教育 和社会保护而言 至关重要的证件方面 面临高收费和行政障碍;

(c) 未向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的寻求庇护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受限;

(d) 在整个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中移徙者拘留中心为变性妇女提供的条件不充足。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评估在移民过程的每个阶段移民妇女,包括非正常情况下的移民妇女面临的问题,并且根据 委员会 关于移徙女工的第 26 ( 2008 ) 号一般性建议消除对她们的歧视;

(b) 加强减少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和上诉裁定方面拖延的措施,包括通过增加难民股、限制签证和难民委员会及行政移民法庭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 减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获得身份证件需缴纳的申请费并消除这方面的行政障碍,以确保她们切实获得 就业 、保健、住房和 教育 ;

(d) 通过适当解决整个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中变性妇女保护问题的准则。

交叉形式歧视和数据收集

40. 委员会 对处理 土著妇女 、 非洲裔妇女 、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及双性人遭受的多重形式歧视的立法和公共政策不充足以及有关她们的分类信息有限感到关切。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 暂行特别措施 ,保护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免受交叉形式歧视,并且收集上述群体在公共和私人部门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统计数据。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 委员会 对以下事实感到关切:

(a) 现有的立法机制未能充分考虑到在家庭领域在确定儿童监护权时的性别暴力;

(b) 父权团体宣传和关于所谓的“亲子疏离综合征”的公开言论的不利影响;

(c) 缺少法律机制来规定 承认用于离婚时财产分配目的 的无形资产,如工作福利,在离婚诉讼中妇女的法律援助不充足,这损害了她们在婚姻解除时落实其财产权利的能力;

(d) 事实婚姻中的妇女得到的保护不充足, 包括 在分居的情况下。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涉及家庭领域的性别暴力的情况下,在确定儿童监护权时适当处理对妇女和儿童具体需要的考虑 ;

(b)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阻止专家和法院在监护权案件中使用 “ 亲子疏离综合征 ” ;

(c) 通过准则,指导为分配婚后共同财产目的承认无偿家务工作,指导对在经济上处境不利的配偶一方的赔偿,以便根据 委员会 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 2013 ) 号一般性建议,用在离婚诉讼中;

(d)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妇女在事实婚姻期间和婚姻解除时享有充足的法律保护。

《北京宣言 》 和 《 行动纲要》

4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5. 委员会呼吁在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向相关的各级 ( 国家、地区和地方 ) 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 主要的 九项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述第 29(d) 和 (e) 段以及第 31(b) 和 (d) 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制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21 年 7 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果延误,则报告应涵盖提交日期之前的整个期间。

50.委员会请求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