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YP/Q/6-7/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7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塞浦路斯

增编

塞浦路斯就审议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清单的答复 *

一.导言

1. 本文件载有塞浦路斯政府对向其提交的与审议塞浦路斯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2004-2010年)有关的议题和问题(CEDAW/C/CYP/Q/6-7)的答复(下称“对问题的答复”。)

2. 同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2004-2010年)(CEDAW/C/CYP/6-7)(下称“定期报告”)一样,本文件亦由共和国法律专员编写。根据部长理事会的一项决定,法律专员负责确保塞浦路斯遵守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报告义务。司法和公共秩序部是《公约》的主管部委,它通过国家妇女权利机构大力参与了本报告的编写工作。本文件汇编时所依据的信息和数据由主管具体问题的各个部委(亦即: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内务部、教育和文化部、外交部、卫生部、农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塞浦路斯统计局)以及共和国法律厅、警署、行政专员(监察员)、塞浦路斯大学和最高法院首席登记官提供。另外,还从若干可就提交给政府的议题和问题提供信息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例如: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就业和职业培训中的性别平等问题委员会)获得了信息。

3. 在起草阶段,法律专员曾与上述所有各方召开临时会议,讨论本文件所载的信息。提交本文件时,将向上述所有各方转发。

二.对问题的答复

一般性问题

对议题清单(CEDAW/C/CYP/Q/6-7)第1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4. 定期报告第2段解释了编写定期报告的过程。司法和公共秩序部/国家妇女权利机构与国家妇女权利机构的非政府组织成员就所有问题保持了开放的对话和持续的磋商。国家妇女权利机构提供的信息以上述磋商为基础。

5. 根据宪法结构,国家汇报人权文书执行情况的义务系行政分支的职责。因此,定期报告由外交部批准,并经部长理事会核可。在审查了定期报告并通报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之后,所有相关方面(例如:法律专员、国家妇女权利机构)都对其进行了适当的宣传。在这种背景下,也向议会作了通报。

宪法和法律框架

对议题清单第2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6. 《宪法》第28条的范围涵括直接和间接歧视。这一点早在1991年Melpo Grigoriou诉尼科西亚市政府的诉状(第541/86号诉状;1991年9月12日判决)中即得到裁定。本案涉及一项同工同酬而不得以性别为由进行歧视的诉状。最高法院裁定,诉请人受到雇主的歧视,因为她和她的各位男性同行拥有同样的工龄、同样的技能、同样的职责、同样的责任和同样的职务。薪酬的差别只是因为性别不同而已。有必要指出,最高法院认为上述诉状中存在歧视,直接适用《宪法》第28条。当时,关于就业中男女同工同酬的法律尚未通过。

7. 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最高法院称:“我国《宪法》第28条保护和保障平等权,并禁止基于性别等理由的直接或间接歧视”。最高法院进一步称:“《宪法》第28条还有一条独立的禁止歧视条款。”尽管雇主尼科西亚市政府是依法设立的公法组织,但《宪法》第28条所指的歧视是否同样适用于公共和私营行为者的歧视行为,这一问题已经由最高法院在上述诉状中加以裁定。最高法院称:“《宪法》第35条规定,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必须确保有效落实《宪法》第二部分,其中提及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尼科西亚市政府必须根据《宪法》第二部分、尤其是第28条规定的义务,保护并落实基本的平等权,包括男女应当同工同酬的原则。

8. 除上述案例之外,2001年通过判例法(Yiallourou诉Evgenios Nicolaou案,第9931号民事上诉,最高法院(合议庭)2001年5月8日判决)规定:对侵犯人权可以行使起诉的权利,可针对侵犯人权者在民事法院行使这一权利,以便因遭受的金钱和非金钱损失从他们那里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等。因此,如果一个人在享受塞浦路斯《宪法》(第二部分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系复制《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所保障的人权和自由时受到直接或间接歧视,都可因其不受歧视地享受上述权利和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第28条规定)受到侵犯而对国家或个人提出起诉,以便因受到的伤害获得赔偿和/或其他适当的民法补救。最高法院还称,有必要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第13条,以保证所有声称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都能在国家机关得到切实的补救。最高法院称:“在塞浦路斯,第13条的规定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如果《公约》保护的权利(基本上对应《宪法》第二部分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该条保护人们有权获得切实的补救。”因此,除司法保护概念所固有的权利的性质,以及规定了司法保护义务的《宪法》第35条的规定之外,《公约》第13条保护人们有权就《公约》保护的权利所对应的全部基本权利获得补救。

9. 国内法院在多起判决书中援引并提及《公约》。例如,最高法院在Nitsa Georgiou Zoukof和Georgia Andrea Zoukof诉塞浦路斯共和国(通过帕福斯希腊学校书记官)(第912/89号案件,1990年7月25日判决)一案的诉状中就提及了《公约》。本案涉及一所高中校内餐厅拒绝雇佣诉请人,理由是诉请人系女性,她们将难以应付男性青少年。最高法院提到同等就业机会的权利等,包括在雇佣有关的问题上使用同样的遴选标准(《公约》第11条(b)款)。因此,诉状成功。

10. 最高法院在Kyriakos Papagiannis等人诉工业培训管理局(第652/89号和第676/89号案件,1992年6月19日判决)的诉状中亦提及《公约》。本案涉及该管理局因为诉请人(一名怀孕妇女,笔试那天被送进医院,后来堕胎)无法参加笔试而拒绝雇佣她。最高法院提及保障健康的权利以及工作场所安全的权利,包括保护生育机能(《公约》第11条(f)款)以及国家不得参与任何针对妇女的歧视行为或做法,并确保公法机关和机构的行为符合这一义务(《公约》第2条(d)款)。因此,诉状成功。

对议题清单第3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1.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称,妇女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援引的最常见的理由包括:

法院审理耗时;

法院审理耗财;

感觉不会有好结果;

担心社会成见(涉及性骚扰时)。

12. 劳工局一直积极努力并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提高妇女的意识,并鼓励她们对歧视采取行动。具体而言,采取了下列措施:

出版并散发关于促进工作场所男女平等待遇和平等权的宣传材料(《在工作和职业培训过程中保护产妇、孕妇和平等待遇指南――雇主和雇员的义务和权利指南》);

出版并散发关于性骚扰的资料;

劳工局官员参与了针对性别平等检查员举行的培训班;

2010年启动了一场媒体宣传活动(广播和电视广告),旨在提高公众对于歧视的意识。

13. 平等事务管理局(监察员)十分重视向雇员、雇主、组织及活动家宣传该管理局的权限以及与禁止工作和职业培训中的歧视有关的体制框架的各种规定。通过下列活动,该管理局提高了人们的意识:

启动了一场宣传活动,以消除仅提到一种性别的公开招聘广告(在这一宣传活动之下,2009年12月,向塞浦路斯所有形式的新闻媒介、电子、广播和电视媒体以及区劳动局致函,就非法公布仅提及一种性别的招聘广告提供了详细信息);

启动了一场媒体宣传活动,以提高塞浦路斯公众对于歧视的意识(2010年6月和7月举行了一场媒体宣传活动);

举行了一场研讨会,向工会成员就反歧视法律开展了培训(与塞浦路斯劳工研究所INEK-PEO联合举办);

创建了一个网站,公布了关于平等事务管理局以及打击种族主义和歧视事务管理局的权限的有关信息(旨在与公众在互联网上进行互动式沟通);

为塞浦路斯性别研究中心提供资金,以就塞浦路斯女性移民的情况及其对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需求开展调查。

14. 2011年,行政专员(监察员)被任命为人权保护专员。根据这一法律框架,监察员在保护和监测人权方面有着十分广泛的任务授权。具体而言,监察员有权从一开始就进行调查,并就促进和保护人权、维护或扩大人权以及确保公共事务机构遵守基本人权原则等问题发布包含建议的报告。

15. 然而,为专员授予了新的职责和权力,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有效运作。这意味着,人权保护专员的预算与划拨监察员办公室的预算相同。由于削减了预算,目前只有一名官员参与了新的职能。

16. 提交反歧视机构(监察员)的17起申诉的结果如下:

3起申诉被认为可予受理,平等事务管理局已经编写报告;

5起申诉被认为没有根据或不属平等事务管理局的管辖范围;

3起申诉被认为不可受理,或者申诉人撤销了申诉;

经反歧视机构干预,1起申诉以胜诉结案;

向5个申诉人致函,介绍反歧视法规的规定。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对议题清单第4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7. 国家妇女权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保持不变(3名官员)。此外,外聘顾问继续为开展具体行动和方案提供支持和协助。过去几年中,由于金融危机以及该国政府减少预算赤字的努力,国家妇女权利机构的预算被大幅削减。具体而言,预算从2008年的980,000欧元削减到2010年的435,000欧元以及2012年的450,000欧元。然而,正在努力开展工作,以确保对国家妇女权利机构非政府组织成员的年度补贴不会减少。

18. 国家妇女权利机构的职能包括:

就促进妇女权利的政策、方案和法律向政府提交建议;

监测、协调和评估方案的执行情况;

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宣传活动,以加强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并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推动有关性别平等问题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4.3.1. 平等事务股的职能包括:

为法律改革作出贡献,尤其是在家庭法领域;

支持并补贴妇女组织;

处理性别平等领域的国际关系和欧洲关系;

推动在公共政策和行动计划中将性别问题主流化;

为国家妇女权利机构提供秘书处支持和科学支持;

出版资料。

19. 平等事务股被委以下列任务,其职能也得以扩大:

协调和执行性别平等领域的塞浦路斯总统方案;

主持性别平等问题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测《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对现有各性别平等机构开展研究,以便创建一个统一的性别平等机构。

20. 2009年设立的性别平等部级委员会主要侧重于下列领域的工作:

评估并审查在执行《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07-2013年)方面取得的进展;

塞浦路斯签署和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问题的公约。

21. 性别平等问题技术委员会就合并现有各性别平等机构并创建一个统一的性别平等机构的可能性开展了研究。其结果表明,鉴于下列原因,现阶段暂不建议合并这些机构:

合并现有各性别平等机构并不会大幅降低国家预算所提供的资源;

司法和公共秩序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险部的职责没有显著的重叠。两个部有着十分不同的职责和作用;

如设立新的独立机构,仍需要一个政府主管部门;

合并现有机构将不可避免地限制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方案和行动计划

对议题清单第5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22. 为评估和衡量《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影响,一个外聘顾问对2007-2010年的执行情况开展了评估并编写了中期报告。中期报告表明:

在《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66项行动之中,22项行动已经完成,21项正在开展,另有23项行动尚未落实;

在就业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有关的教育、大众传媒和政治参与方面进展有限;

所有部委都增加了参与性别平等问题的公职人员数目;

更加重视就性别平等问题开展培训,尤其是通过塞浦路斯公共管理学院开展培训;

在其他部委之下设立了负责处理平等问题的多学科委员会。国家妇女权利机构和/或若干非政府组织参与了这些委员会,以期在其主管的具体领域实现性别问题的主流化;

地方政府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性别平等问题之中。

23. 然而,中期报告也表明:

性别平等问题依然被视为“女性问题”;

总体而言未能落实性别主流化。

24. 此外,中期报告建议今后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

改变女性和男性对于性别平等问题的社会态度,通过教育系统和媒体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进一步促进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性别平等问题的专门培训,并提高他们对这一问题的意识;

在政府的所有政策之中促进积极行动措施和性别主流化;

系统监测和评估《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进一步开展研究/改善统计数据。

25. 新的《2010-2012年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由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多学科协调小组编写,为在塞浦路斯的现状之下解决人口贩运问题提供了总体框架。与前一项行动计划不同,《2010-2012年国家行动计划》涵括人口贩运问题的所有方面,并包括一些切实的措施和行动,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非政府组织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加以执行。该《行动计划》还为上述行动提供资金。所有相关机构的政府官员负责执行为其分配的行动。正如《2010-2012年国家行动计划》所指出的那样,各政府部门有责任为其负责的行动提供资金。例如,内务部已经为印发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研讨会、讲习班以及对政府官员进行培训提供了资金。同样,警署资助并散发了海报、卡片和传单,以向公众介绍和宣传人口贩运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已经为地中海性别研究学院这一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以审查并更新《部门间程序手册》。2012年,内务部为打击人口贩运问题多学科协调小组的活动以及执行其自身活动而划拨的预算为82,826欧元。

26. 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动态是执行由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编写的《2010-2013年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咨询委员会已经从预算中划拨2,000欧元,用于评估《2010-2013年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在评估初期就查明了卫生部以及教育和文化部在执行部际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27. 《就业国家行动计划》持续了两年,并于2006年完成。《就业国家行动计划》遵循并超过了欧洲联盟设定的目标,即:到2005年,年龄在15到64岁之间的妇女就业率达到57%;到2010年,达到60%。具体而言,2009年,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例达到62.5%。

28. 此外,《就业国家行动计划》引入了旨在平衡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部分支付育儿费用;

提供家政服务(如系单亲家庭);

每月为照料家属(孩子和老人)的人士提供补助。

29. 一个旨在促进妇女创业的方案于2002年生效,持续至今。此外,塞浦路斯生产力中心负责实施各种方案,对未就业女性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

30. 2008至2010年,执行了《社会保护和社会包容国家行动计划》,但此后未延长。

暴力侵害妇女

对议题清单第6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表12009年以来举报的家庭暴力案件、起诉、定罪和判刑情况的有关数据――数据由警署提供

年份

举报的案件

已调查的刑事案件

向法院起诉

撤销、缓期或中断

等待法院判决

定罪

无罪开释

等待调查或起诉

2009

826

485

420

240

24

114

42

0

2010

819

525

422

253

79

70

20

5

2011

711

440

31. 目前,尚无政府运营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不过,一个非政府组织“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协会”运营了一个收容所。劳动和社会保险部社会福利事务局通过补助金计划向这个收容所提供财政支持,助其运作。此外,本协会还得到了公共土地,以便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建造一个新的收容所。

32. 暂无有关禁止令数目的统计数据。

对议题清单第7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表2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强奸、性虐待和性骚扰)的普遍程度和趋势的有关数据――数据由警署提供

侵害妇女的各种罪行的有关数据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罪行

强奸

31

40

33

27

17

30

24

33

31

婚内强奸

1

1

6

2

2

4

3

3

7

强奸未遂

3

1

1

1

2

2

2

婚内强奸未遂

1

侮辱13岁以下女童

2

1

1

1

3

侮辱13岁以下女童(家庭暴力)

3

1

1

侮辱13至16岁女童

2

5

7

13

9

3

5

3

6

侮辱13至16岁女童(家庭暴力)

1

1

1

1

通过胁迫、欺诈或使用毒品实现对妇女的侮辱

1

1

1

猥亵女性

16

26

29

24

39

25

29

42

19

猥亵女性(家庭暴力)

2

1

1

1

5

1

7

2

3

33. 至于按区细分的数据,2004年以来,平等事务管理局已经收到40起关于性骚扰的申诉,其中:

22起申诉来自尼科西亚;

7起申诉来自利马索尔;

1起申诉来自拉纳卡;

9起申诉来自帕福斯;

1起申诉来自法马古斯塔。

34. 至于这40起申诉的结果:

8起申诉被认为可予受理,平等事务管理局已经编写报告;

16起申诉被认为不属平等事务管理局的管辖范围;

6起申诉被认为不可受理,或者申诉人撤销了申诉;

经平等事务管理局干预,4起申诉成功了结,被申诉对象同意遵守反歧视法规中的规定;

6起申诉仍悬而未决。

人口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对议题清单第8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35. 根据《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已经在具体时限内执行了若干行动,还有若干行动正在执行过程中。不过,估计某些行动只有到2012年底才能完成,并将不得不纳入新的《2013-2015年行动计划》。

36. 大致来说,2010至2012年执行的一些行动包括:

内务部以各种不同的语言(英文、希腊文、阿拉伯文、俄文、罗马尼亚文、保加利亚文、西班牙文)发布和分发传单,介绍人口贩运情况、法律框架、自我保护方法、政府事务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联系方式(2010年);

警署在机场散发宣传材料;

社会福利事务局就潜在的受害者和查出的受害者的权利编写和分发传单。材料以受害者原籍国的语言(英文、保加利亚文、西班牙文、波兰文、俄文、拉脱维亚文、罗马尼亚文、中文、乌克兰文、法文)编写;

警署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就如何确认受害者编写了综合性手册。本手册是警察处理这一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工具;

出版了介绍受害者转介程序的警察手册;

2011年10月与美国驻塞浦路斯大使馆联合举办了两次培训研讨会(第一次研讨会针对警察和检察官;第二次研讨会针对法官,与塞浦路斯最高法院联合举办);

举办了一场旨在向媒体介绍人口贩运情况并提高其对人口贩运问题的意识的活动。本项活动于2011年10月由多学科小组和欧洲联盟委员会驻塞浦路斯办事处举办(特别侧重塞浦路斯人口贩运领域的现状,以及媒体在打击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方面的作用);

专门针对东南欧国家举办了讲习班,对主管人口贩运问题的政府官员进行培训(2011年11月8-9日,内务部和国际移徙政策发展中心在尼科西亚共同举办了在东南欧加强人口贩运案件跨国合作问题国际讲习班(TRM-II));

为社区警务人员举办了培训班,培养他们在辨认潜在的贩运受害者并通报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方面的技能;

为设计多学科协调小组的海报和标识,与多所大学/学院/学校联合举办了一场有奖比赛(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由内务部与教育和文化部共同举办);

为法官举行了人口贩运问题后续研讨会(2012年5月)。本次研讨会由内务部、塞浦路斯最高法院和美国大使馆共同举办,强调了专家证人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的重要性;

2012年5月2日为检察长办公室的法律事务官员举办了一场培训研讨会,2012年5月3日为社会福利事务官员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受害者行为及创伤的培训研讨会;

塞浦路斯警署参与了和国际组织(例如: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刑警组织)联合举办的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既包括国际贩运,也包括国内贩运)问题的会议、研讨会和讲座,并参与了EMPACT《打击人口贩运业务行动计划》。

37. 此外,在跨国合作框架内,塞浦路斯与波兰共同受益于一个为期12个月的项目“落实Rantsev裁定――加强多学科业务合作,打击人口贩运”。本项目由荷兰建议,2012年4月欧洲联盟批准对其提供补助金。本项目第一阶段已经启动,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各成员国落实Rantsev裁定中为成员国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发展和加强跨境多学科业务合作。

38. 塞浦路斯还共同受益于“逐步建立泛欧人口贩运监测系统”项目。本项目由葡萄牙建议,2012年4月欧洲联盟批准对其提供补助金。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在有关统一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共享程序方面的最佳做法框架内,为参与国提供一个有效的人口贩运监测系统。

国家转介机制

39. 如果任何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一个人可能是贩运受害者或潜在的受害者,则须将此人转介给社会福利事务局。

40. 社会福利事务局以受害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向受害者提供信息,介绍他们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服务,以保护其作为受害者的权益。应当尽量以书面形式提供这些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他们可以求助的国家事务机构或非政府组织的名称;

他们有权获得哪些类型的支助;

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诉的程序、审理此类案件的程序以及他们在此类程序中的作用;

他们可以何种条件和程序享受安全和保护;

他们可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条件获得法律建议和/或法律援助;

他们有权以何种条件获得赔偿;

如果他们居住在另一个国家或被遣返,他们能够利用哪些机制捍卫自身权益。

41. 一旦潜在的受害者被告知,其案件已被转介到警署(警署是负责确定和查出受害者的主管部门),警署即会与其进行访谈,并开展适当调查,以确定此人系贩运受害者。警署认为,对潜在受害者进行访谈和受理,对于避免受害者再次受害,并确保对其实施保护,是至关重要的。访谈在单独的房间内进行,不受干扰和打扰。警署严肃对待保密问题和保护受害者身份问题。

42. 此后,将给予查出的贩运受害者至少一个月的考虑期,旨在帮助受害者走出肇事者的影响,从而在充分了解其权利的情况下,就是否希望与检察机关合作开展罪行调查或司法程序做出决定。

43. 凡被查明为受害者并希望与主管部门合作的,无论其国籍,在考虑期内都:

有权获得上述信息;

如果受害者没有足够的资源,有权根据《公共援助和服务法》的规定获得公共援助;

如果受害者没有足够的资源,有权从卫生部获取紧急治疗和进一步的免费治疗;

有权从卫生部获得治疗和心理辅导;

有权从警署获得安全和保护;

如必要,有权获得免费口笔译服务;

如果满足《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条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不时修订的《个人数据处理(个人保护)法》,有权要求其个人数据受到保护;

根据具体案情,有权参与国家或者与共和国有关部门签有合作议定书或特别协议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方案或系统,其目的是帮助受害者融入社会,其中可包括开展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

44. 被贩运的性剥削受害者,如经查实,最长可在社会福利事务局运营的收容所中停留四个星期。如有必要,特殊情况下,受害者可延长停留时间。在收容所中,将向受害者提供所有必要的支助,并告知他们可以获得哪些服务。收容所是受害者可以选择的住所之一。如果受害者不愿意住在收容所中,社会福利事务局将向其提供资金援助和支助。

45. 考虑期内发放的临时居留证过期时,或在此之前,受害者,如果是第三国国民,并明确表示有意与主管部门合作,都将得到为期至少六个月且可再次延长的居留证。持有这种居留证的人享有上述所有权利,此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与欧洲公民同等进入劳动力市场;

按照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局在就业、培训和教育方面制定的各项计划的条款与条件,包括当时适用的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的国家程序及其作出的政策决定,获得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局提供的职业培训和教育;

根据具体案情,参与国家为帮助受害者融入社会而提供的方案和系统,可能包括旨在提高其职业技能的课程或为其重返原籍国开展的准备活动。

46. 决定与检察机关合作的受害者有权获得以下各方面的信息:

检察机关就其申诉开展的后续活动;

刑事诉讼的进展情况;

法院发布的决定。

47. 愿意成为控方证人并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框架内合作的受害者被视为《证人保护法》中所指的“需要援助的证人”。

48.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与检察机关合作的受害者参与刑事诉讼所引发的全部费用均由共和国予以补偿。

49. 如果刑事诉讼已经通过主管刑事法院的决定得结案,而且受害者可以安全遣返,他/她的居留证就不再予以延长,除非警署开展的个人风险评估表明,此人应留在共和国内。受害者的遣返工作由社会福利事务局经与警署密切合作加以开展。遣返受害者时,应确保受害者的安全、保护和尊严,并与受害者原籍国合作,以避免受害者再次受害。

收容所

50. 打击人口贩运多学科协调小组设立了一个支持和保护受害者工作组。多学科协调小组指派该工作组就现有收容所的运作情况等问题进行汇报。工作组由社会福利事务局主持,包括卫生部、警署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庇护事务局以及非政府组织Stigma(成见)和KISA(平等、支持和反种族主义行动)的代表。

对议题清单第9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废除签证

51. 第三国国民获得签证的条件适用《外国人和移民法》。然而,工人、表演艺术家等等签证的类型不适用上述法律,而适用政策决定。

52. 自从废除“艺术家签证”并引入了新的政策以后,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主持的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审查是否向卡巴莱或其他娱乐机构签发临时雇佣某一个表演艺术家的许可证。塞浦路斯主管部门依然保持警惕。该委员会仔细审查每一份申请,以确保新制度不被误用或滥用。上述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必要时与主管部门或申请人的原籍国直接合作,或通过塞浦路斯在该国的领事机构开展合作。

53. 根据现有数据,自从执行新政策以来,作为表演艺术家进入共和国工作的第三国国民人数有所下降。此前,第三国国民中,在卡巴莱或夜总会工作的艺术家――歌手人数估计在1,200人左右,2010-2012年的数字如下:

表3

年份

类别

性别

数目

2010

表演艺术家

477

2010

表演艺术家

2

2011

表演艺术家

352

2012

表演艺术家

191

54. 然而,警署称,尽管没有全面研究法律的改变对贩运特点的影响,但工作场所的剥削显然呈上升趋势,然而法律的改变与不同形式的剥削之间的关系尚不清楚。

表4按性别细分的利用妇女卖淫盈利和人口贩运受害者人数的最新数据,以及申诉、调查、起诉和对肇事者判刑情况的有关数据

2009

2010

2011

贩运和性剥削受害者

23

34

26

贩运和劳动剥削受害者

90

16

14

女性受害者

86

47

35

男性受害者

27

5

5

已调查的申诉和案件

34

35

26

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26

27

14

正在调查、正等待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4

12

定罪

8

2

5

表52010年因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或性剥削被定罪的情况

两起定罪涉及两个人,施加的处罚情况如下:

被定罪的人数

施加的处罚

罪行

1

22个月监禁

淫媒、靠他人卖淫收入生活、性剥削、触犯预防和取缔洗钱活动法

1

9个月监禁

淫媒、靠他人卖淫收入生活、非法雇用移民

表62011年因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或性剥削被定罪的情况

5起定罪涉及15个人,施加的处罚情况如下:

被定罪的人数

施加的处罚

罪行

1

1年监禁

靠他人卖淫收入生活

2

4个月监禁

靠他人卖淫收入生活,触犯有关取缔妓院的法规

3

3个月监禁,缓刑3年

触犯有关取缔妓院的法规

6

2个半月监禁,缓刑3年

触犯有关取缔妓院的法规

3

第1位:13年监禁

第2位:11年监禁

第3位:60天监禁

第1位:拥有枪支、绑架、强奸

第2位:绑架、强奸

第3位:犯罪后的共谋,向警察提供虚假信息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决策

对议题清单第10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关于妇女参与情况的最新数据

55. 政治任命:

部长理事会:4位部长(外交部、内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卫生部)

审计长

总会计师

监察员/行政专员

法律专员

儿童权利专员

56. 公务员:

3/11(27%)的常务秘书

7/51(14%)的部委司局长

57. 民选职位:

议会6/56(11%)的议员

市议会84/468(17.9%)的市议会议员

欧洲议会2/6(33.3%)的欧洲议会议员

58. 司法机关:

2/13(15%)的最高法院法官

47/106(44%)的法官

59. 塞浦路斯支持综合性战略的理念,这种战略包括旨在解决男女不平等的根源的措施,例如通过教育和媒体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促进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平衡、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

60. 若干非政府组织力促使用配额制,但政府和民间社会普遍不支持这种做法。

61. 国家妇女权利机构在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方面十分积极,并为2011年议会选举和地方政府选举开展了一场媒体宣传活动,旨在提高人们对妇女问题和女性候选人的关注。

国际事务

62. 不同的年份之间似有浮动,但定期报告表明,妇女在外交服务高级别职位中的代表性总体没有太大变化。

教育和陈规定型观念

对议题清单第11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2010-2011年女童入学率最新统计数据

63. 小学中,女生比例为26,292/54,083(48.6%);中学中,女生比例为31,118/63,764(52%)。2010-11学年,大学(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中,在塞浦路斯和国外就读的女性达25,939人(58%),包括土族塞浦路斯妇女和残疾妇女。

2011-2012年最新统计数据

64. 小学中,希族塞浦路斯女生的比例为20,384/42,391(48%),土族塞浦路斯女生的比例为36/90(40%)。中学中,希族塞浦路斯女生的比例为24,384/46,443(52.5%),土族塞浦路斯女生的比例10/23(43%)。技术学校中女生比例为645/4,088(15.7%)。

65. 中学中,残疾儿童的总数为1,303人。

66. 为调查、记录和批判地呈现塞浦路斯高等教育的定性和定量性别地图,开展了题为“塞浦路斯高等教育性别地图”的研究项目。该项目表明:

妇女在塞浦路斯高等教育中占少数,因为在所有教职中,女性都少于男性。在永久性教职中,差距更大(教授:22名女性,121名男性;副教授:48名女性,138名男性);

相比之下,女性占助教职位的大多数;

尽管永久性教职中,女性数量达到30%,但大学中几乎没有女性担任有决策权的职务。同样,女生中,担任有决策权职务的人也寥寥无几;

1992-2011年间,女生在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中的平均人数比男生更多。在本科和硕士阶段,2005-2011年间,女性的平均人数超过了男性的平均人数;而在博士阶段,男性的平均人数又超过了女性的平均人数;

在行政人员方面,2010年,在塞浦路斯所有教育机构的科学和非科学教职人员中,女性人数都高于男性。但是,大部分领导岗位都由男性把持;

学科选择方面,男女依然泾渭分明:1994至2011年间,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大学,教育学、社会人文研究、哲学、医学、传媒和艺术专业中,女生比例更高。相比之下,工程和信息技术专业中,男生比例更高。在公立大学经济学、管理和纯科学专业中,1994至2006年间,男生比例更高;而2005至2011年间,女生比例不断提高,并超过了男生的比例;

与男性和女性学者进行的访谈表明,双方都认识到,由于男女角色分工不同,两性之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但是,基本上只有女性学者承认高等教育中存在歧视;

女性学者的话语较情绪化。她们讲述自身经历并表现出各种情绪,例如生气和愤慨。相比之下,公立和私立大学中的男性学者,无论级别如何,都从宏观层面看待性别不平等问题,只是理论上、而不是实际上重视这一问题,且没有表现出任何情绪;

拥有永久性教职的女性学者发表了更加明确的意见,而拥有非永久性教职的女性学者在如何解释现状方面表现出谨慎和不确定的态度。私立大学中女性学者的言语不那么情绪化;她们着重强调了事业和家庭之间的平衡。大多数男性和女性学者都不了解欧洲联盟关于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做法和程序的政策;

男性学者和男生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解释。男性学者不承认不平等问题,并认为这一问题基本上是一个理论问题。相比之下,男生认为不平等主要源自社会上的偏见,而其自身的言语中也包含偏见。

对议题清单第12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67. 教育改革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能够促进各个级别的平等。最近对塞浦路斯各级教育中的健康教育课进行了改革。该课程包括旨在解决性别不平等、暴力侵害妇女、性教育、侵犯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种族主义、仇视同性恋、犯罪等各种社会问题的具体学习目标。这些目标包括:

向学校提供包括性别平等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具体领域的相关教学材料(“小学的社会学习”、“初级步骤”、“Compasito”,见:http://www.moec.gov.cy/ agogi_ygeias/);

对学校进行访问的健康教育工作者向教师提供指导和支持;

就人权和性别平等问题向教师提供在职培训;

与活动范围涉及人权、性别平等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塞浦路斯计划生育协会)合作;

就“防止教育中的仇视同性恋现象”举行一系列讲习班(由“塞浦路斯青年理事会训练员小组”和“塞浦路斯计划生育协会”举办)。

68. 教育和文化部《教育中的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包括旨在处理家庭和社会中关于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各种行动和措施,例如:

69. 与教育制度的结构有关的行动:

启动旨在提高女生参与技术研究领域和使用新技术的方案。创建一个新的现代学徒计划,吸引女生参与;

旨在预防和打击学校及家庭中的暴力和犯罪行为的方案。

70. 与在职培训有关的行动:

就性别平等问题、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性别与职业(亦即:割裂“男性”和“女性”职业)、性教育以及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良好做法对各级教师和职业指导员开展在职培训和宣传。

71. 与各个学校有关的行动:

编写最新的教学材料,并将性别问题,以便从幼年起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尤其要鼓励男生积极参与家庭生活,鼓励女生积极参与政治/公共生活,并在两性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发展关系;

就选择非传统“男性”和“女性”职业问题向男生和女生提供信息和进行宣传的方案;

实施性别问题预防/干预方案;

教授“职业和社会教育”科目;

规划和开展有关性别问题的课堂活动(亦即:所有学生积极参与、鼓励学生就性别问题进行研究、使用适当的教学技巧、观看相关的电影和剧目、举办和参加性别问题讲座等)。

72. 与父母/家庭角色有关的行动:

就沟通技能、相互尊重和性别平等问题对父母开展培训,以便在家庭内部促成权力的平衡;

对父母进行培训,使其更好地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对子女的发育产生的影响。

就业

对议题清单第13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73. 提交平等事务管理局(行政专员)的230起有关性别歧视的申诉的结果如下:

46起申诉被认为可予受理,平等事务管理局已经编写报告;

130起申诉被认为没有根据或不属平等事务管理局的管辖范围;

30起申诉被认为不可受理,或者申诉人撤销了申诉;

经平等事务管理局干预,19起申诉成功了结,被申诉对象同意遵守反歧视法规中的规定;

5起申诉依然在待审。

74. “缩小两性薪酬差距行动”项目的执行期自2010年始。该项目包括各种各样的措施,将于2015年前落实。这些措施包括:

针对在就业法规中强制执行同等薪酬和同等待遇,对官员和检察员开展理论培训和在职培训。大约50名劳工关系、平等事务和监察员事务官员将接受培训。本方案将于2013年3月结束;

劳资关系官员和监察员参加前往其他欧洲联盟成员国的考察访问,以便熟悉其他检查局的程序和技术;

设立一个性别平等认证机构。该机构将对纳入并应用被视为同等待遇领域最佳做法的组织方法的企业进行评估。本项目的合同于2012年9月签署;

开展旨在消除职业和部门隔离的行动,包括干预教育问题(亦即:对所有专业职业咨询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开展专门培训);

就使用有关强制执行同工同酬的行为准则以及使用工作评估工具,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为工会和雇主协会举行培训班,包括为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专业人士编写手册、指南、自我评估工具、行为准则、工作评估工具;

审查所有集体协议,以查明有关薪酬的直接歧视;

将于2012年10月29日至30日在塞浦路斯利马索尔举行三方(政府官员、工会成员和雇主)会议,交流同工同酬的最佳做法;

通过媒体举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同工同酬的认识(打广告,介绍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以及“缩小两性薪酬差距行动”项目)。

对议题清单第14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75. 为确保对雇作家政工人的女性移徙者实施法律保护,采取了下列具体措施:

采用“家政工人”这一术语,而不是“女佣”(目前已在使用新术语);

雇主和雇员分别提交银行担保;

要求有基本的希腊文或英文知识,以及至少一年类似岗位的工作经验(已生效);

将审查各项申请的职责由内务部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下的劳工司。待公共管理和人事司对劳工司的行政安排和人事需求进行研究之后,将开始移交工作(尚未移交)。

76. 此外,部长理事会授权一个部级委员会就提交和审查申请所需的费用、签发许可证所需的费用以及家政工人的薪金等问题提交新的提案。后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了该提案,2010年10月8日对其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以下决定:

分两个阶段将家政工人的最低薪金毛额提高10%:2011年1月1日起,提高5%;2011年7月1日起,再提高5%(家政工人薪金毛额已经提高了10%);

签发给家政工人的临时居留证和就业许可证有效期将为两年,而不是四年;

修订所有类型的就业、访客和移民许可证、长期居留身份和家庭团聚签证的费用,以便实现一项全面合理的政策,尽可能为低收入者、接受公共援助者、残疾人和老年人减轻负担。

77. 此外,已经设立了一项申诉处理机制,以确保对雇作家政工人的女性移徙者实施法律保护。各区劳资关系局都使用该机制。在这里,可审理有关违反工人雇佣合同的申诉。区劳资关系局力争在自提交申诉之日起的三个星期内对申诉予以审理。

78. 由移徙工人提交的申诉首先提交至外国人和移民司盖章和备案。然后,区劳资关系局与双方会晤,以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会晤期间,有必要确保出席会议的各方都清楚地了解正在讨论的问题。因此,谈话既可用希腊文、也可用英文进行。此后,劳资关系官员的报告将被发送到内务部移徙事务司,供其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很明显违反了移徙工人的雇佣合同,将对违反合同的雇主提起法律诉讼,以确保此类违反合同行为不再发生。此外,将允许提出申诉的移徙工人另寻雇主。

79. 在对申诉进行调查时,如果劳资关系官员发现贩运问题或性剥削企图,申诉还将被转至相关部门,以供进一步调查。

80. 2010年,移徙工人总计提交了1,515起申诉,其中1,210起由家政工人提交;而2011年,移徙工人总计提交了1,175起申诉,其中989起由家政工人提交。

81. 暂无与2010年以来提交的申诉的结果有关的数据。

对议题清单第15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82. 在保护塞浦路斯所有移徙工人的权利方面,劳资关系司已经为审查与违反雇佣条款和条件有关的申诉设立了一个程序。加强这一程序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以保护并改善移徙工人的工作条件,因为这些条件写入了双方签署的雇佣合同之中。雇佣合同规定了每天和每周工作时间、年假天数和带薪节假日等内容。为保护同工同酬,相关集体协议规定了外国工人雇佣合同中的薪金毛额。

83. 关于家政工人的雇佣条款和条件,由于暂无有效的集体协议,内务部制定了一份合同范本。

84. 此外,还设立了一项检查机制,以开展检查,从而保护并强制执行就业和职业培训中的男女同等待遇。为实现这一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任命了30名检察员。他们同时也负责检查工作场所,以查处未申报的工作。

85. 应当指出,这些程序并未取消移徙工人(通过律师)直接向劳工争议法院就主管法院有权裁决的任何违反雇佣法的行为提出申诉的权利。还有必要强调,如果一个工人的签证/工作许可证已过期,只要他愿意,依然能够通过律师向劳工争议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这个工人希望出庭,将向其签发临时签证。

86. 最后,应当指出,如果劳资关系司认为有必要,它还有权就雇主违反该司主管的任何法律的行为对雇主提出指控,而无论工人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与否,包括有关雇佣第三国国民作为家政工人的案件。

卫生

对议题清单第16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87. 没有专门针对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境内流离失所者和罗姆妇女的保健方案。无论性别,无论是否有生理、感官、智力和心理残疾,无论国籍,所有公民均接受同等质量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部长理事会最近通过了一项决定,以促进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该决定包括一个具体的路线图,路线图中包括所有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任务。根据这一路线图确定的执行日期为2015年下半年,最晚不迟于2016年初。

对议题清单第17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88. 避孕:

所有公民均可方便地获取避孕药具。如需处方,普通医生/妇科医生亦很容易找到。

所有的避孕方法均免费,但必须出于医学理由。

如有需要,青春期男女可方便地获得处方和免费避孕药具。

如果需要激素类避孕药具,普通医生或妇科医生可在咨询/临床检查之后向年轻人提供。

89. 没有发现非法或不安全的堕胎行为。在卫生问题引发的并发症或死亡方面没有任何正式申诉。

90. 卫生部与教育部合作,在学校课程中引入了各种性教育方案。具体而言,最近对健康教育课进行了改革,在其中纳入了关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具体学习目标。将通过落实12.1中提及的各种行动实现这些目标。

弱势妇女群体

对议题清单第18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91. 如女性移徙者系欧洲联盟工人,或与塞浦路斯国民或欧洲联盟国民结婚的第三国国民,或拥有被承认的难民身份的妇女,则可与塞浦路斯国民同等获取公共就业服务。

92. 在《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框架内,妇女可与男性同等地在所有措施下获得补贴,并同等地使用所有支助机遇。妇女经常使用的措施是:“青年农民创业”、“使用咨询服务”、“农田现代化”和“农民参与食品质量计划”。

93. 在“青年农民创业”方面,农业司收到221份申请,其中75份申请(33.94%)系由妇女提交。在这75份申请中,50份获批。在“使用咨询服务”方面,收到128份申请,其中18份(14.06%)系由妇女提交,全部获批。在“农田现代化”方面,第一次征集(计划A)时收到873份申请,其中180份(21.31%)系由女性提交,37份获批。在计划B之下,共收到1,185份申请,其中190份(16.03%)系由女性申请人提交,57份获批。最后,在“农民参与食品质量计划”方面,共收到647份申请,其中138份系由女性提交,114份获批。

94. 采取“教育优先区域”这一措施是为预防和消除不发达地区的歧视。此外,为需要支持的学校提供了支持(增加教师和财政资源)。

95. 所有低收入妇女(和男性)都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对于农村妇女(包括寻求庇护者、弱势群体),塞浦路斯医疗和公共卫生事务司在各个年龄/阶段提供下列服务:

96. 婴儿期:在婴儿期,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疫苗。农村地区的儿童还可每周测量一次体重及身高。教母亲如何对婴儿进行母乳喂养。

97. 青春期少女:

12岁时,学校健康服务处将举办系列讲座,向女生介绍青春期问题(月经周期、第二性征等)。同时,还针对该年龄段的所有女生开展预防吸烟活动(体验式学习、戏剧、谜语);

15岁时,有关生殖问题(避孕)的讲座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传播疾病的信息对女生的发育和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

98. 育龄妇女:

在各农村卫生中心,保健视察员每周利用一个晚上提供与生殖和产妇问题有关的服务(计划生育和产妇问题中心);

在地方一级,地方主管部门与地方非政府组织和农村卫生中心的工作人员合作,就健康教育、营养以及健康的生活方式举办讲座。这些讲座(专为妇女设计)包括女性问题,例如怀孕、绝经、女性外阴残割、分娩后抑郁症等;

一些城镇/社区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将妇女免费转移到乳房X光透视中心,进行乳腺癌检查。

99. 老年/残疾妇女群体中,63岁以上、行动不便或/及行走困难的妇女可在家接受护理。社区负责其饮食,一个临床饮食专家/公立医院的医生对其饮食进行控制。需要时,社区护理院可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100. 塞浦路斯的29个卫生中心中,有17个仅雇佣女性医生和护士及保健视察员。地方主管部门和卫生部的关系良好。根据农村居民的需求和两性的不同需求不断对保健服务进行调整。

对议题清单第19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01. 2007年对《民事登记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子女可获得证明,申请人不管是男是女,均确认系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子女。

102. 2012年1月1日以前,母亲为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孩子无权享受住房计划。这一日期之后,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以使母亲为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孩子能够参与下列住房计划:

国家建造的住房;

在国家土地上自建住房计划;

流离失所者房租补贴方案(仅适用于大学生)。

103. 政府的这一决定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但从财政角度而言,国家必须量力而行,以应对有资格享受上述计划的申请人人数的增加。

104. 仍有一项住房计划母亲为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孩子尚无法参加。内务部正继续与所有相关各方展开对话。待政府的财政情况允许时,政府将对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扩大这一特定的住房计划,以涵盖母亲为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孩子。

婚姻和家庭

对议题清单第20段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05. 《家庭调解法案》在议会中仍悬而未决,似乎已被放弃,原因很多:议会中主管这一问题的委员会不愿意推动该法案;另外,政府中主管这一问题的司局也没有切实支持该法案。儿童权利专员现正再次力争推动该法案,并已经通知议会,她将完全遵照《儿童权利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编拟一份新的法案。预计新法案将于2012年底前编写完毕。专员将呼吁政府和议会核可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