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巴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3年7月9日,委员会第1130和1131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古巴的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UB/7-8)(见CEDAW/C/SR.1130和113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UB/Q/7-8号文件,缔约国的书面答复载于CEDAW/C/CUB/Q/7-8/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出了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时间上迟了些。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该报告关于在《公约》所述几个领域的妇女情况缺乏按性别分类的最新统计数据和定性资料。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感谢缔约国代表团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由司法部长María Esther Reus González率领的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几位对《公约》所述领域具有专长的有关部委代表以及古巴妇女联合会的代表。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地注意到通过了以下法规:

(a)关于社会安全的第105(2008)号法;

(b)关于同时从事两个工作的可能性的第268(2009)号法令;

(c)关于为自营职业工人的怀孕妇女提供孕产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第278(2010)号法令;

(d)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的学校课程中从性别观点制定性健康和权利教育方案的第139(2011)号部长级决议。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公约和议定书:

(a)2013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b)2013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c)2009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2007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e)2007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f)2007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g)2007年,《海牙公约》。

6.委员会欢迎妇女在议会的比例比较高(2013年占48.9%),在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机构的比例也增加了。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尽管重申政府负有主要责任,特别是要负责充分执行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但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因此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按照其议事程序,从现在到政府根据《公约》提出下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可见度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在缔约国普遍不为人知。它尤其关切的是,妇女们自己,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以及少数族裔妇女,不知道她们在《公约》下的权利,也缺乏必要的信息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向有关利益攸关方充分散发《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包括政府、各部委、议员、司法机构、律师、执法人员和社区领袖,以便促进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在缔约国建立牢固的法律文化,支持不歧视和妇女平等;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妇女对自己权利的认识,加强实施权利的手段,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向妇女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

歧视妇女的定义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规中包括了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 宪法第 42 条 ) ,并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 ( 第 41 条和第 44 条 ) ,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根据《公约》第一条在立法中纳入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中保证将采取必要行动,将这一定义纳入缔约国法规。

1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制订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全面的法律定义,并将其纳入宪法和其他有关国家法规 。

诉诸司法

12.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缺乏诉诸司法的有效途径,而且存在着多种因素使她们难以有效地诉诸司法,这些因素包括在司法和执法官员中普遍缺乏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了解,国家未能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及对那些将冤情告上法庭的妇女加以羞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对卖淫妇女进行的 “ 再教育 ” 缺乏明确和透明的目标和程序,同时对在押妇女的人数和处境也缺乏资料。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确保妇女获得有效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设立受害者保护方案;

(b)为卖淫妇女的康复制定明确和透明的目标和程序,为妇女受押人员和囚犯建立有效的、独立的监督机制,方便受害者使用而不必担心遭到打击报复。

法律申诉机制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些机构有权接受申诉,但关切妇女没有利用现有的机制,委员会还关切在缔约国没有一个申诉机制,以接受关于妇女遭受歧视和人权遭受侵犯的报案,也缺乏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申诉机制,确保妇女能方便和有保障地利用这一机制,对歧视和权利遭受侵犯进行举报;

(b)考虑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赋予该机构处理妇女问题的强有力的授权,并有权就妇女提交的权利遭受侵犯的指控进行审议、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6. 委员会重申了先前的关切 ( 见 CEDAW/C/CUB/CO/6 , 第 15 段 ) ,即作为提高妇女地位指定国家机构的古巴妇女联合会的地位是非政府组织,没有得到缔约国的资助, 因而 限制了它有效开展工作,促进妇女享有权利和性别平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一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授予这一机构充分的权力并从国家预算拨出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有效地促进《公约》的执行。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缔约国未能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根据《公约》全面促进男女平等。

17. 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加强古巴妇女联合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尤其是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b)将《公约》作为制订促进男女平等的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法律框架,同时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为实现既定目标取得的进展。

非政府组织

18. 委员会 确认缔约国强调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工作,其中一些组织也参与了缔约国报告的编写,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不是所有这样的组织都能全面参与这一过程。

19. 委员会忆及 2010 年关于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的声明以及 2001 年议事规则修订后的第 47 条规则,敦促缔约国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协作,尤其是让妇女协会参加在《公约》所述的所有领域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方案和措施的设计和执行,以及参与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过程 。

暂行特别措施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公约》所述的各个领域促进性别平等,但仍然关切地看到,缔约国对《公约》第四条第 1 款以及对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缺乏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类措施通常未能得到系统的适用,以加快在《公约》所述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

2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 (2004 年 ) ,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作为一项必要的战略,在妇女、尤其是非洲裔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处境不利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妇女的实质性平等 。

陈旧定型观念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变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关于生活各个领域的男女角色和职责的根深蒂固的陈旧定型观念,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这些工作的结果的资料,并关切这些习俗和做法使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难以改变,造成妇女在许多领域处境不利和处于不平等地位,也造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继续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迄今为止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改变或根除这些陈旧定型观念。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制订全面战略,改变或根除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观念和陈旧定型观念。这类措施应包括与民间团体合作在各级开展工作,针对在社会各个层面存在的基于性别的陈旧定型观念开展教育和宣传;

(b)扩大公共教育方案,使人们认识到这类陈旧定型观念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和非洲裔妇女享有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

(c)采取创新措施,以媒体为目标,加强对男女平等概念的认识,并确保课程和教材描绘的妇女和男子形象是积极和非定型化的;

(d)监测和审查所有措施,以评估其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继续存在,但由于普遍存在的歧视性的社会和文化规范,以及缔约国否认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暴力,报告的数字仍然低于实际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缺乏具体的法规,把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同时也缺乏有效的申诉机制。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现有法规没有列入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定义,视之为刑事犯罪,包括对心理和身体施加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性质、形式、范围或原因缺乏资料、研究和统计数据,同时也未能为受到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所。

25. 委员 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注意如何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根据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全面措施处理这类暴力问题,包括:

(a)拟订和通过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确认这种暴力是一种歧视妇女的形式,因此构成侵犯妇女根据《公约》应享有的权利,并确保国内立法把一切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制订国家战略行动计划,防止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保护受害者,惩处肇事者,并确保全面地执行行动计划;

(c)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的认识,并为法官、检察官、警察、保健服务人员、新闻工作者和教师提供强制性培训,确保他们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有敏锐的认识,并为受害者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适当支助;

(d)为遭到暴力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充足的援助和保护,设立庇护所,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同时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e)收集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包括按性别、年龄、族裔/少数民族身份和受害者与肇事者之间关系分列的家庭暴力数据,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程度和根源开展研究和/或调查。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6. 令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承认存在着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现象。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缺乏缔约国内按性别和地域分列的关于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缔约国未能努力防止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现象并解决其根源问题,同时也未能为受到这种剥削的人提供保护和服务 。

27.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第六条,并且:

(a)对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普遍情况进行研究和调查,在下一个报告中就卖淫现象和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普遍情况提供最新资料和数据;

(b)加紧进行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交流信息,统一起诉人口贩子的法律程序,防止贩运人口;以及

(c)针对贩运人口和卖淫的根本原因,避免羞辱受害者,解决女孩和妇女容易遭到性剥削和贩运的问题,确保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包括向她们提供庇护所和援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对公共生活的高度参与,在 189 国的议会中,缔约国的妇女代表比例高居第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高度参与,但缔约国迄今还没有通过一项政治和公共参与的性别平等法律。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在一些经济部门的比例仍然偏低,尤其是在金属业、工程、运输和制糖业等部门。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缺乏足够的暂行特别措施来确保弱势妇女群体,如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和农村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进一步巩固立法,确保在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行性别均等;

(b)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各级和所有领域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

(c)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经济部门的人数,尤其是金属业、工程、运输和制糖业;

(d)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必要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加快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全面和平等参与,尤其是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和农村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参与。

教育

3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妇女和女孩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缺少按性别、族裔和残疾情况分列的各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入学率、辍学率和学科方面的选择。委员会注意到女性教师比例增加,但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教育的较低层部门比例偏高,只有 7% 的大学校长是妇女。委员会注意到已开展了提高认识的活动并且在学校课程中系统开展了性教育,但对青少年怀孕 2 情况深感关切,而且显然缺乏有效措施来解决这种情况。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立即采取措施行动,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在所有地区、包括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的女孩和妇女,获得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尤其是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采取有效的积极措施,鼓励更多妇女申请教育部门的高级别职位,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提名更多的妇女担任校长;

(c)在学校课程、包括在职业培训学校的课程中,列入关于性和生殖卫生和权利的全面。有效和适合年龄的方案,作为课程的正式部分,以男女青少年为对象,目的在培养负责任的性行为,防止青少年怀孕以及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

(d)为教育系统的各级教师提供性别培训,在教学方案和教科书中删除基于性别的陈旧定型观念。

就业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劳工法第 99 条内包括各项规定,目的在确保男女在就业领域的平等。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劳工法没有列入关于同工同酬原则以及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任何条款。委员会还关切没有就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提出申诉的机制。委员会也高等关切,只有很少的男子获得陪产假。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获得平等机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1951年劳工组织《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考虑修订劳工法,列入关于同工同酬原则的条款和禁止性骚扰的条款,并制订政策予以暂行;

(b)收集就业领域按性别、地域和少数民族身份分列的数据,以便监测妇女的工作状况和条件,以及与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性骚扰有关的申诉;

(c)鼓励男子与妇女平等地分担养育子女的责任,包括使用陪产假。

医疗保健

3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建立了发达的医疗保健系统,人人免费享有医疗保险。然而委员会高等关切的是,缺乏优质的避孕方法,而且堕胎率很高,尤其是年轻女孩 (12 岁 )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性教育和性卫生方案的执行,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弱势妇女群体的医疗保险资料,尤其是非洲裔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

3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增加提供和使用有效、优质的避孕方法,从而减少在计划生育中使用堕胎的方法;以及

(b)改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的质量,保证为弱势妇女群体提供这些服务,并向医疗保健人员提供培训,提高他们关于性和生殖保健权利的认识。

弱势妇女群体

36. 委员会关切非洲裔妇女、老年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居于弱势地位,还关切妨碍她们享有基本权利的一些障碍,例如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社会福利、教育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机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残疾妇女的资料和数据,但也关切缺乏按性别、地域和少数民族身份分列的详细的统计数据,难以对弱势妇女群体的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估。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来改善弱势妇女群体的处境,从而无论她们的身份或地位,消除她们易受剥削的情况,并改善她们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社会福利以及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机会,;

(b)建立机制,定期监测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对弱势妇女群体的影响;

(c)提供按性别、地域和少数民族身份分列的综合资料和统计数据,用来评估弱势妇女群体的状况,尤其是非洲裔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推迟了家庭法草案的通过,将家庭法草案纳入 2013-2017 年立法计划。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尽管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为 18 岁,但通过法院以外的特别授权,女孩 14 岁和男孩 16 岁也能结婚。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优先通过家庭法草案;

(b)在18岁以下结婚的例外情况,确保女孩和男孩的年龄限制都是16岁,并必须由法院批准。

数据收集

40.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获得代表团保证,会提供缔约国的数据,但感到关切的是,一般没有提供最近的数据。委员会注意到,必须获得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才能准确评估妇女状况,用以确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进行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并系统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中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取得的进展。

4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散发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计量的指标来评估妇女处境的趋势以及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中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处境的统计数据的第 9 号一般性意见,并拟订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指标,用来制订、执行、监测、评价和必要时审查关于妇女的性别平等政策 。

《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公约》的第一个签署国和第二个批准国,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4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5. 委员会呼吁按照《公约》的规定,在所有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以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

散发和执行

46. 委员会 回顾缔约国系统地、不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义务。 它促请缔约国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以及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的建议。委员会因此要求,用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向各级有关机构(国家、地区和地方),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以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协作,例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委员会还建议,用适当的方式,把结论性意见散发到地方社区,使其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把《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散发给所有利益攸关方 。

批准其他条约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其他九个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权利。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 的其他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出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 17 至 41 段所载建议采取了什么步骤 。

编写下一次报告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17 年 7 月提出第九次定期报告 。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统一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指导方针( CHRI/MC/2006/3 和 Corr.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