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非共和国初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2014年7月11日第1233次和第1234次会议上审议了中非共和国初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AF/1-5)(见CEDAW/C/SR.1233和123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AF/Q/1-5,中非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CAF/Q/1-5/Add.1。

A.导言

2.鉴于缔约国目前的冲突局势,委员会高度赞扬该国派出代表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口头介绍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初次和第二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于1991年加入《公约》,但却在2012年3月才向委员会提交文件,并且文件仅载有2010年之前的信息。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代表团,该代表团由中非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Léopold Ismael Samba为团长。代表团成员还包括一名社会事务和性别问题顾问、一名社会行动检查专员、提高妇女地位总局局长,以及一名常驻代表团代表。委员会赞扬代表团与委员会开展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通过以下立法措施:

(a)2006年6月第06.005号《生殖健康法》;

(b)2006年12月27日第06.032号《保护妇女免受暴力行为侵害法》。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a)2005年通过了一项促进平等与公平的国家政策,2007年就此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

(b)设立了性别和减贫事务部门委员会。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从1991年加入《公约》以来,批准以下国际条约:

(a)《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C.阻碍《公约》有效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认为前政府缺乏善治系该国冲突持续的根源之一。这造成了治安普遍不良,“塞雷卡”和“反巴拉卡”等各武装团体严重、系统侵犯人权,以及国家(包括司法机构及教育和卫生系统)濒临崩溃。这成为了执行《公约》的一项极为重大的挑战。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执行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之间的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临时议会和未来的议会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提交下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意见。

一般背景

9.委员会震惊地看到冲突程度放缓几年之后,缔约国持续不断的冲突给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女童造成的影响。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的不安全状况,班吉以外地区未部署国家安全和国防部队,以及没有足够数量的国际部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局势不安全和流离失所,农民无法从事农业生产,这从而可能导致粮食无保障及冲突加剧,缺乏国际援助也致使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无偿付能力,这造成方案存在资金缺口及无法支付拖欠公务人员的薪资。委员会注意到普遍存在的不安全情况导致没有税收收入,这阻碍了公务员履行其职责。

11.委员会注意到前政权几十年的施政不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以及国家当局和武装团体的掠夺,也是为该国当前濒临崩溃的状况埋下了祸根。委员会关切的是冲突之前消除歧视妇女的努力整体停滞不前,这导致冲突各方歧视和暴力侵害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的情况进一步加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中非共和国紧迫的人道主义局势,重建该国的资金和其他需求,以及联合国人道主义呼吁下的资金和资源短缺问题。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力争大幅增加国际社会的支助,以使得中非共和国得以:

(a)满足中非共和国及周边国家的紧急人道主义需要;

(b)支持在缔约国上下实现和平与安全的举措;

(c)重建国家机构,包括国家安全部队和司法机构;

(d)恢复缔约国创造本国财政资源及确保支付薪金和为面向民众的基本服务筹措资金的能力,同时立即请求联合国国际组织成员国和双边捐助方为这些支付和筹资提供财政支助;

(e)确保人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获得必需的粮食和基本服务,诸如教育和卫生服务。

13.委员会认为,不论何时执行《公约》都是确保充分尊重和享受妇女权利的最有效的保障,并强调妇女是实现和平的关键行为体。如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所示,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在《公约》之下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义务是不可克减的,并且在冲突局势期间仍适用。委员会还回顾,如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所示,在这种局势中,《公约》条款由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难民法和刑法予以补充。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遵守其在《公约》之下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难民法和刑法之下的义务,以便确保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暴力侵害;

(b)优先考虑毫不拖延地落实本结论意见所载的委员会就暴力侵害妇女和有罪不罚现象、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妇女及和平与安全、教育和卫生方面提出的各项建议,同时适当考虑到第30号一般性意见;

(c)确保在建设和平进程中落实本结论性建议所载的所有其他建议。

冲突中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司法救助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自冲突爆发以来,除大规模的洗劫和财产破坏现象以外,大量的杀戮、强迫失踪、酷刑、强奸、性奴役和虐待行为也对妇女造成了影响,国际法院检察官宣布准备对属该法院管辖范畴的极其严重的犯罪指控展开初步审查;

(b)武装战斗人员和平民强奸妇女的行为及针对妇女实施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的数量庞大且日趋增加,其中许多受害者需接受手术、遭强奸后怀孕或者因遭性暴力而感染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并且无法获得相关服务;

(c)为强奸行为受害者的妇女会面临羞辱,这阻碍了她们获得医疗服务并对施暴者提出控诉;

(d)武装团体强行征募妇女和女童,对其实施性奴役并强迫其结婚;

(e)司法机构瘫痪及有罪不罚现象盛行,缺乏法院和拘留所基础设施,除班吉的中央监狱外监狱系统崩溃,并且法官、受害者和证人在法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f)缺乏将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嫌疑人逐出国家安全和国防部队的筛选过程,包括侵犯妇女和女童人权的嫌疑人;

(g)卫生系统崩溃,这导致为性暴力受害者的妇女无法获得医疗和心理支助。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际社会的充分支助下:

(a)采取措施,防止冲突中各行动方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特别是性暴力行为,并确保平民,特别是妇女获得保护;

(b)制定杜绝有罪不罚现象的国家战略,以确保将冲突期间的性暴力行为人绳之以法;调查、起诉和惩治一切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尤其是负有指挥责任的高层领导实施的案件;恢复并加强司法制度,重建法院和监狱基础设施,以及除法院和拘留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外,确保这些机构的安全;为特别调查部门提供适当途径;与国际调查委员会合作;

(c)鉴于国家法院无力开展必要的诉讼工作,继国际法院调查小组对情况予以初步评估后,继续敦促法院对各方针对妇女和女童实施的犯罪展开调查;

(d)通过提高民众的认识,竭力保护寻求司法救助的为性暴力和其他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免遭报复,并防止其遭到家庭和社区的排斥;

(e)在国际指导下,建立筛选和审查制度,以将侵犯人权者,包括侵犯妇女和女童权利者排除在国家安全和国防部队之外;

(f)继续努力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安全部门改革及解除武装、复原和重返社会工作的主流,并力争制止的小武器和轻武器在武装团体和更广泛的人口中扩散;

(g)确保性暴力受害者获得医疗和心理支助,并对他们予以适当补偿。

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难民妇女

17.委员会对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数众多(据估计有900 000多人),支助这些人口的国际资源不足及流离失所妇女沦为性暴力受害者的风险更高表示关切。委员会另外感到关切的是对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发动的袭击。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平民在其居住地无法获得安全保障,以及无法保障他们在逃离和(或)撤离后安全返回居住地。

18.委员会回顾,如委员会第30号一般性意见所示,《公约》适用于流离失所的各个阶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国际社会支助下:

(a)优先考虑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在居住地的安全,并且只作为最后的手段与所涉人员充分协商并根据国际标准,进行撤离;

(b)保障境内流离失所者和中非难民作为中非共和国国民返还其居住地的权利及获得其他利益的权利;

(c)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返还,措施包括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回到原籍;

(d)向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安全保障及获得基本服务和粮食的机会,并确保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行为受害者获得问责服务。

妇女及和平与安全

19.委员会欢迎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计划设立和解委员会和常设对话委员会,以及妇女团体一道为实现和平所做的重要贡献。委员会回顾,妇女如若不能作为和平进程的关键行为体积极且广泛参与和平与和解过程的各个阶段及过渡性司法机制,便不会依照《公约》和可影响进程的决议的要求,充分考虑妇女的优先事项和冲突经验。

20.委员会回顾其第30号一般性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妇女参与国家和解和所有重建举措中和平进程的各个阶段及过渡性司法进程,特别是在决策层面;

(b)确保妇女参与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

(c)继续努力设立和解委员会和常设对话委员会,确保其任务授权包括妇女权利和打击性暴力案件中的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妇女得到充分代表;

(d)支持妇女一道为实现和平采取的举措;

(e)通过一项防止妇女权利在和平谈判中出现倒退的战略。

立法框架

21.委员会注意到《公约》优先于国家法律,但感到遗憾的是至今没有援引《公约》的法院判决,尤其是鉴于缔约国属于一元法制,原则上可以直接在国家法院援引《公约》的条款。

22.委员会建议直接在缔约国执行《公约》,并将《公约》纳入对法官的培训。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3.委员会注意到社会事务、国家团结和家庭部下设有一个提高妇女地位总局、一个妇女方案和计划局、妇女传播和教育局,以及涵盖整个国家的若干社会事务地区管理局。委员会注意到该部发挥的关键作用及每个部委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提名。委员会还欢迎除于2007年设立一个部际委员会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外,还于2005年通过一项促进平等与公平的国家政策,并于2007年通过了其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缺乏运作所需的必要人力和财政资源,包括在冲突之前;

(b)尽管赞赏政府称正致力于最终完成平等法案并且设想公共部门决策职务中有35%的妇女提名配额,但完成法案的工作出现了拖延;

(c)最终完成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案的工作出现了拖延。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社会事务、国家团结和家庭部的能力,并向其提供领导在建设和平与重建进程期间努力提高妇女地位的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就公共政策的制定、设计和执行切实征求委员会的意见,并加强各级政府的协调和监督作用;

(b)确保有效执行促进平等与公平的国家政策及其行动计划;

(c)加快通过平等法案,并在其中载入公共部门决策职务中有35%的妇女提名配额的内容;

(d)毫不拖延地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最终完成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案,同时确保其任务授权包括性别平等和不因性/性别而歧视及其他相互交叉的因素。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5.委员会欢迎冲突前为消除有害习俗而采取的各项措施,诸如根据第010号法令成立国家消除有害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有害行为以及针对妇女和儿童暴力行为委员会,以及通过消除有害妇女健康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欢迎,近年来普遍存在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已大幅减少。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订有杜绝这些做法的法律条款(《刑法》第112-116条及2006年12月27日第06.032号《保护妇女免受暴力行为侵害法》第10条),但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依然存在,其中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守寡陋俗、叔娶寡嫂制和续弦娶小姨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将巫术定为犯罪的问题,这对妇女造成了极大影响,并关切暴力行为依然存在,其中包括被称作“民众自行执法”和活埋女性的做法。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守寡陋俗、叔娶寡嫂制和续弦娶小姨制定为犯罪的法律条款(《刑法》第112-116条及2006年12月27日第06.032号《保护妇女免受暴力行为侵害法》第10条);

(b)确保有效执行消除有害妇女健康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

(c)与民间社会合作,进一步开展活动,以妇女和女童及男子和男童为对象,提高对有害习俗的不利影响和后果的认识;

(d)防止暴力侵害被视作女巫的妇女的行为,拘留、起诉和惩治此类施暴者,并取消将巫术定为犯罪的任何歧视性条款。

暴力侵害妇女

27.委员会欢迎通过2006年12月27日第06.032号《保护妇女免受暴力行为侵害法》及经修订的《刑法》(2010年)。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冲突之前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性骚扰和家庭暴力十分猖獗,还关切的是遭受此类暴力行为的妇女不能获得庇护、咨询和康复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将婚内强将定为犯罪的法律条款。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一经安全和司法机构恢复便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a)根据受害者的投诉或依职权起诉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适当惩罚行为人;

(b)向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援助和康复服务,包括采取措施向他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医疗和心理支助、庇护、咨询和康复服务;

(c)一经政治局势允许,立即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重新开始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以期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d)通过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的法律条款。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9.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经修订的《刑法》将人口贩运定为犯罪,但关切的是未对缔约国内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程度与原因开展研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缔约国境内卖淫发生率的数据。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缔约国内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及卖淫的发生率开展研究,以为制定打击贩运和强迫卖淫的战略提供信息依据,并解决贫穷等根源,以便消除妇女和女童在性剥削和贩运方面的脆弱性,并确保受害者康复及重返社会;

(b)寻求与该区域各国合作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及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的行为;

(c)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特别是《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过渡政府成员中35%为妇女,并且一名妇女当选为国家元首。委员会欢迎通过《过渡宪章》第80条和第91条,条款规定宪法法院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妇女不得少于3人,高级传播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妇女不得少于4人。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迟迟未通过执行规定了决策职务中妇女配额体系的2004年《宪法》第61条的立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方面限制妇女参与的传统和重男轻女的态度根深蒂固,因此妇女对议会的参与程度很低,并且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总体参与水平也很低,特别是对各级决策职务中的参与水平。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执行规定了决策职务中妇女配额体系的2004年《宪法》第61条的立法;

(b)制定一项妇女配额体系,用于保障妇女在议员中将至少占到30%,并提供奖励,鼓励各政党提名妇女候选人;

(c)就妇女参与整个社会的决策,特别是作为候选人和选民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展开提高认识活动,以便消除阻碍妇女参与的重男轻女态度;

(d)为妇女非政府组织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的培训提供支助。

国籍

33.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发生冲突,缔约国上下没有出生登记制度。委员会另对身处周边国家的难民妇女及其子女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1961年的《国籍法》,中非妇女不能在与娶了外国妇女的中非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使其外籍丈夫通过结婚获得中非国籍。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及第30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出生在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儿童,包括女童出生时进行登记,并特别关注对境内流离失所女童和男童的登记;

(b)通过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协商与合作,确保出生在外国的中非难民儿童在出生时进行登记,并确保向妇女及其子女提供有效的旅行证件;

(c)依照《公约》第九条修正《国籍法》,以确保中非妇女能够在与娶了外国妇女的中非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使其外籍丈夫获得中非国籍。

教育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普及教育国家行动计划(2003-2015年)。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冲突前的10多年间教育系统的能力一直停滞不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发生冲突,多数学校因遭到有计划的洗劫和破坏或被占领而关闭。尽管注意到一些区域在重开学校方面取得一些最新进展并且缔约国努力鼓励教师重返校园,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领不到薪资及普遍的不安全局势阻碍了诸多师生,特别是妇女和女童重返校园。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际社会支助下:

(a)继续与国际人道主义界和发展界的利益攸关方协调各项活动,以为恢复冲突期间遭占领和破坏的学校落实经费,并确保采取全面做法,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教材和卫生设施等设施提供工作的主流;

(b)确保师生,包括妇女和女童安全返回校园;

(c)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制定恢复和增加获得教育的机会的计划,包括面向流离失所儿童,同时特别关注女童的需要。

受冲突影响妇女的就业和经济机会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经济状况因冲突继续恶化,对妇女的就业机会造成了不利影响,并因此对其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第30号一般性意见制定经济复苏和就业战略,从而促进将性别平等作为实现可持续冲突后经济的一项先决条件。

卫生

39.委员会关切的是冲突之前卫生部门缺少经费。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冲突期间保健中心遭到破坏,医疗设备和药品遭洗劫,这对已经薄弱的卫生系统造成了进一步损坏。委员会还对武装团体继续袭击已部分恢复的若干医院和保健中心的医务人员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局势对妇女获得医疗保健服务造成了严重影响,并给无法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妇女带来了尤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孕产妇死亡率极高。委员会另感到关切的是遭强奸的妇女和女童目前不能获得紧急避孕、安全堕胎服务和咨询等医疗保健和心理服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际社会支助下:

(a)确保妇女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恢复卫生系统,并在除确保所有医务和保健人员的安全外确保充分提供保健中心和医院;

(b)开展此类恢复工作期间,优先考虑在缔约国各地区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同时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卫生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

(c)确保遭强奸的妇女,包括在冲突期间遭强奸的妇女获得紧急避孕和安全堕胎服务等医疗保健和心理服务;

(d)与国际人道主义界和发展界的利益攸关方协调各项活动,以为恢复和配备保健设施落实经费,并确保采取全面做法,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其制定和执行工作的主流。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欢迎冲突前于2008年设立性别和减贫事务部门委员会。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发生冲突,农村妇女的贫穷程度加剧;

(b)农村妇女无法获得种子和农具,教育、卫生、清洁水和环卫服务等基本服务,以及经济机会;

(c)农村妇女未被充分纳入农村地区政策和方案的拟定和执行工作。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为恢复农业活动创造条件;

(b)确保农村妇女在与男子和城市妇女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种子和农具,教育、卫生、清洁水和环卫服务等基本服务,以及经济机会;

(c)优先考虑面向农村妇女的发展项目;

(d)确保农村妇女包括在决策层面参与农村地区政策和方案的拟定和执行工作。

弱势和边缘妇女群体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奴役土著人口,包括妇女和女童的习俗依然存在,并且迟迟未通过促进和保护土著人口免遭奴役的法案。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促进和保护土著人口免遭奴役的法案,并确保法案得到有效执行。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为废除1997年《家庭法》中的歧视性条款而采取的步骤,包括由社会事务、国家团结和家庭部举办讲习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迟迟未最终通过新的《家庭法》;

(b)代表团称新的《家庭法》将保留批准一夫多妻的法律条款;

(c)童婚和(或)强迫婚姻极为盛行,1997年的《家庭法》订有经检察官批准允许童婚的法律条款,以及经行使父母权利者许可允许童婚的条款,前者未对此规定任何条件,而后者为强迫童婚提供了空间;

(d)《家庭法》中有规定男子为户主的法律条款。

46.根据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废除1997年《家庭法》中的所有歧视性条款,并最终通过新的《家庭法》;

(b)确保新的《家庭法》禁止一夫多妻做法;

(c)废除1997年《家庭法》中经行使父母权利者许可便准许童婚的条款,并修正立法,确保检察官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批准童婚;

(d)废除《家庭法》中规定男子为户主的法律条款。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履行《公约》各项条款时,采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按照《公约》各项条款,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的所有努力。

传播

50.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履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份定期报告期间优先关注落实本结论意见及各项建议。委员会因此要求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文将本结论意见及时传播给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从而促进本结论意见的全面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适当方式将本结论意见传播到地方社区一级,以促进其落实。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议定书》、相关判例和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其发展努力相挂钩,并在此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公约》

5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进一步享受生活所有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下述《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6(b)段和第20(a)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份报告的编写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7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5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