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HN/7-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7 January2013

Original: Chinese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中国*,**

[2012年1月20日]

目录

页次

序言7

概述8

执行公约详细情况13

第一部分13

第1条 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定义13

第2条 法律规定和执法14

第3条 政策措施和机制16

第4条 暂行特别措施17

第5条 消除偏见和对妇女的暴力18

第6条 禁止拐卖妇女22

第二部分24

第7条 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24

第8条 促进妇女代表政府参与国际事务27

第9条 国籍27

第三部分27

第10条 妇女教育27

第11条 妇女就业31

第12条 妇女保健34

第13条 妇女的其他经济和社会权利38

第14条 农村妇女40

第四部分42

第15条 妇女签订合同、择居等权利42

第16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42

图表

1.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20

2.省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26

3.2008年分城乡、分性别粗文盲率29

1.2010年各级各类学校女学生29

2.监测地区孕产妇死亡率情况35

3.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女性人数情况38

附件

1. 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44

2. 2009年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比例44

3. 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及性别构成45

4.2008年各民主党派妇女人数及任中央委员数45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中女性代表比重45

6.居(村)民委员会中性别构成46

7.科协女性人员情况46

8.全国各级教育入学率46

9.2010年分地区女童小学入学升学情况47

10.2010年各类学校女教师、女教职工数48

11.2008年分城乡、分性别受教育年限(6岁及以上人口)49

12.全国流动人口性别比49

13.2008年全国流动人口分性别平均受教育年限50

14.2009年按专业类别分组的技术人员及女性人数50

15.2009年按职务分专业技术人员数及性别构成51

16.新闻出版系统编辑、记者人数及女性比重51

17.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性别构成51

18.生育保险覆盖率52

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门查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案件数52

20.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比重53

21.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人数及性别构成53

22.平均预期寿命54

23.妇女保健情况54

24.新法接生率及住院分娩率54

25.男性避孕方法比重55

26.妇女病发病率情况55

27.2009年监测地区孕产妇死亡原因56

2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例数及性别构成56

29.艾滋病病人报告例数及性别构成56

30.分城乡、分性别休闲娱乐活动平均时间57

31.2009年全国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性别构成57

32.2009年全国法官及陪审员性别构成58

33.全国律师和女律师人数58

34.公安机关实有人数性别构成59

35.法律援助机构数59

36.获得法律援助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人数60

37.破获各种案件数60

38.2009年分地区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情况61

序言

1.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执行公约第7、8次合并报告。本报告的撰写遵循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简称消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指导原则。

2. 本报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至2010年执行公约情况,由中国中央政府撰写;第二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香港特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澳门特区政府撰写。

3. 中央政府报告的撰写工作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牵头,并成立了报告撰写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来自中国29个有关机构、政府部门和组织,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中宣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4. 2010年4月,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报告撰写事宜。同年11月,召开了报告初稿研讨会。为进一步增进各有关方面对公约的了解,研讨会期间举办了有关公约和性别平等问题的培训。为广泛听取民间社会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于2011年7月专门召开会议,应邀与会的代表来自中国残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妇女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国人才研究会妇女人才委员会、北京市妇联、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及媒体。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为会议提供了资金支持。报告还通过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网站进一步征求了公众意见。

5. 中央政府撰写的报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第二部分为执行公约各条款情况。对消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反馈,根据内容反映在第二部分相应条款中。

6. 中国政府重申对公约第29条第1款的保留。

概述

7. 中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开展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于2011年4月发布了部分主要数据。普查显示,中国大陆总人口13.39亿人,其中女性人口为6.53亿人,占48.73%。

8. 2006年,中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明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背景下,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得到高度重视及更广泛的推动和支持,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9. 中国通过立法、执法监督、政策措施、财政支持、部门协作、社会动员、民间社会参与及国际合作等各种方式认真执行公约。2006年接受审议后,将消歧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所有相关政府部委。2007年5月,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就消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召开国家级研讨会,研究并制定落实举措。

10. 中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在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事业领域,取得可喜成果,在很多方面实现空前发展。

11. 第一,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妇女合法权利提供坚实基础。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决定于2005年12月起开始实施。修改决定对该法的总则、妇女权益领域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补充和完善。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原则,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在妇女权益领域,突出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对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妇女参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等问题均做出新规定,如增加了禁止遗弃妇女的规定,使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妇女的保护更为明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进行了全面修订,2006年9月起施行。该法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与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为保证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和残疾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通过,自2008年1月起施行。该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她们的劳动合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通过,自2008年1月起施行。该法在总则中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该法还专门设立“公平就业”一章,要求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通过,自2011年7月起施行。该法规定,职工应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7. 2010年10月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都体现了男女平等、禁止歧视的原则。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妇女参政方面有新的突破,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等。

18. 2006年以来制定的其他法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修订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从更广泛领域为妇女权益提供法律支持,中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19. 中国认真落实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并通过加入和履行有关国际公约,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利.2006年1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7年1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2008年6月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12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 第二,加强政策措施,妇女权益保护和妇女发展事业取得突破性成果。

21. 中国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促进妇女权益方面,充分参照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千年发展目标及联合国其他重要会议成果文件。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专门设立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一节,提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23. 2006年以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都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如2009年中央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在农村妇女中开展妇科疾病定期检查”。

24. 2007年12月,中国政府发布《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该计划涵盖预防、打击拐卖行为及受害人救助、遣返、康复和国际合作等各方面,并决定建立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25. 2008年7月,国家颁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公安部门“110”出警范围,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家庭暴力的医学鉴定和社会救助工作,并规定各部门在反家暴方面的职责。

26. 2009年4月,国务院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该计划涉及妇女权利、少数民族权利、老年人权利、残疾人权利的保障等内容,提出要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7.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28. 2010年7月,中国政府发布并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加快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妇女接受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29.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是指导中国21世纪前10年性别平等事业的政府规划,其制定和实施参照了公约和消歧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性建议。2006年,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评估显示,纲要各项内容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对实施纲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出进一步部署,要加大投入,通力协作,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30. 为将政策化为行动和成果,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31. 为促进妇女参政,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2006年以来,仅通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等就培训县处级以上女干部10040人次。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同等条件优先选拔使用女干部。2006年以来,中央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2. 为促进妇女健康,加强服务和医疗救助。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累计投资20多亿元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2008-2010年,中央财政投入70亿元用于全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自2009年起,为全国农村育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免费开展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项目,对患病的贫困女性适时启动了救治工作,进行救助。

33. 为促进妇女就业,加强与民间团体协作。政府和民间团体合作在200多个城市开展“春风行动”,为失业妇女、女农民工、女大学毕业生送岗位、送服务。仅2009年就对180万名妇女进行了培训,帮助108万名妇女实现就业。为解决妇女创业资金瓶颈问题,自2009年起在广大城乡妇女中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已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236.86亿元,中央和地方政府贴息近9.89亿元,助推54.32万名城乡妇女创业,受益覆盖面达300余万人。

34. 为维护妇女权益,加强了维权机制建设。各级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反家暴合议庭”,近8000名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报警点12000多个,在近60个城市的救助站建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健全咨询投诉网络,畅通投诉渠道,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通妇女维权热线12338,热线于2010年开通到2800多个县。

35. 为了解实情、制定政策,加强了分性别统计工作和对妇女地位的调查。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分性别统计工作,努力克服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不断完善国家统计制度,扩展了分性别统计领域和内容,实现诸多突破。为更好地了解性别平等状况,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依据,国家统计局先后编辑出版了多本性别统计资料,包括2007年出版的第4本《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以及自2008年起每年定期出版的《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等。此外,中国政府对妇女发展纲要的执行设立了专门评估体系,对纲要主要目标设立了统计监测指标。

36. 2010年9月,继1990年和2000年开展的第一期、第二期调查之后,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联合启动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目的是客观认识过去10年中国不同区域、不同阶层的妇女社会地位状况,深入了解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各级政府进一步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方针政策及规划纲要提供参考依据。该期调查重视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男女两性的生存发展状况,调查内容是健康、教育、政治、经济、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生活方式、法律权益和认知以及性别观念和态度9个方面,同时根据中国国情,还对女童、女大学生、老年妇女、受流动影响的女性以及高层女性人才5个典型群体进行专门调查。

37. 第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为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创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

38. 中国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于2006年开始实施。该规划将有关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为宣传教育重要内容,提出要通过普法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自2008年起,在全国广泛开展“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云南省将法律知识送到海拔4000米以上的牧场。

39. 政府各部门通力协作,开展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普遍性宣传与重点人群宣传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反歧视和性别平等意识。

40. 近年来,全国31个省(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在中国主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等发表有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署名文章或访谈,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

41. 政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在普法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邀请专业人士参加专题宣讲团,举办法律讲堂。“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专门为中西部、贫困地区妇女及女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

42. 中国政府通过媒体在全社会宣传公约,将公约纳入对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将公约纳入各级各类培训课程。在民族地区积极宣传公约。

43. 第四,对不同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给予特别关注和考虑,确保所有妇女共同发展。

44. 近几年,中国频繁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在重建过程中,灾区妇女既是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也是主要救助目标人群。中国政府注重妇女参与重建决策,认真听取妇女的关切、需求和愿望;建立了“灾后巾帼发展基金”,为女性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关注灾区妇女心理健康,建立妇女心理康复室、“儿童友好家园”等。仅妇联组织就在汶川灾区开展妇女项目128个。

45. 解决贫困母亲的特殊困难。以帮助贫困母亲脱贫致富、治病保健康为宗旨的“幸福工程”,1995年至2010年间投入资金7.3亿元,资助24万贫困母亲,受益人数达108万人。“母亲安居工程”在各地广泛开展。2009至2011年,辽宁省连续3年将无房或住危房的单亲贫困母亲纳入省政府安居工作规划,划拨专款援建,仅2009年就有981户贫困母亲喜迁新居。2011年,广东省投入5.69亿元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将特困母亲危房改造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中华全国总工会拨出4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单亲困难女职工重点帮扶。

46. 对残疾妇女给予特别关心和支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4月通过。该法提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虐待、遗弃残疾妇女。为确保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的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中国政府对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实施特殊扶助政策,如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残疾人个体从业给予政策扶持和税费减免。2009至2010年,在城镇,新安排62.5万残疾人就业。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更多残疾人在社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2006年至2010年,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1037.9万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2011年6月,“中国盲人图书馆”投入使用。

47. 关心老年妇女。为确保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所有老年人老有所养,中国政府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国务院于2009年9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10年底,25673万人参加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3745万人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惠及亿万妇女。国家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多种形式养老服务。2010年全国有老年福利机构39904个,收养老年人242.6万人。全国各类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18295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88216个,老年人协会40余万个,在帮助老年妇女自我服务、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省(区、市)还普遍实行了高龄(长寿)津贴制度,为高龄老人提供生活补贴,并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为老年妇女就医、乘车、参观、游览等提供优惠或优先服务。2011年试行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48.第五,强化政府职能,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力量协作的工作格局。

49. 国务院妇儿工委是中国为推动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发展而建立的一个协调机构。其成员单位来自政府各部委和社会团体,从最初的19个增加到23个,目前已增至33个。2006年以来,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及地方妇儿工委办的编制和工作经费不断增加,妇儿工委机制得到加强。

50. 2008年,国务院成立了由政府部委和社会团体计31家单位组成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增强了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工作力度。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制,并开始向县一级延伸。这些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重点问题共同研究,及时通报信息,难点问题合力解决。

51. 中国政府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积极与妇女组织、企业、媒体合作,共促妇女权益和妇女发展,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力量协作的工作格局。

52. 尽管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诸多重要进展,但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方面,中国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社会上还存在对妇女歧视的现象,法律在现实中尚未得到充分实施,妇女在决策高层人数较少,在部分农村地区村规民约中还存在针对妇女资源分配、福利分享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许多农村妇女的生产技能需进一步提高,边远地区妇女保健服务需进一步改善,对妇女暴力行为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妇女生活在贫困中,等等。因此,中国政府将不遗余力,采取更多有力措施,加大实施公约的力度。中国政府坚信,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在中国社会各界力量支持下,中国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事业将不断取得更多成果。

执行公约详细情况

第一部分

第1条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53. 中国重视公约第1条和消歧委员会对我国第5、6次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结合委员会第1条建议, 中国立法机构和中国政府对性别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定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之后制定的法律和法律修正案中纳入或加强了公约的反歧视精神。

54. 中国政府一贯坚持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基于性别歧视的原则与精神,这些充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文件中。1995年,中国国家主席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向国际社会公开承诺,“把实现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之后,中国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舆论等多种手段,努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55. 200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中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2006年9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章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2008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些都很好地体现了公约关于性别平等和非歧视原则的精神。

第2条法律规定和执法

56. 中国政府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强调男女两性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始终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制定法律和各项政策,并运用多种手段努力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

57. 2006年以来,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更趋完备。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为促进男女平等的各种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依据。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第25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27条“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34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对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并强化了对被侵害妇女的救助措施。截至2010年9月,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修订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59. 近几年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法规都进一步保障了妇女的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规定.“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在保护已婚妇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修正)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其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如果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强调保护女童在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提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赋予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享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权利。这些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禁止或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条文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们基本涵盖了公约定义的范围,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能确保公约宗旨和目标在中国的实现。

60. 人民法院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妇女尤其是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在重大案件中聘请妇联专职维权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也充分考虑女性受害者的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经济损失。

61. 在审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以及生育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而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民法院注意依法做好用人单位的工作,同时根据女职工意愿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违反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通过调解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62. 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方法保障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协调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及妇联等组织及时帮助经济困难的妇女申请救助金;到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现场办案,深入厂矿企业、机关、农村普及有关法律知识,介绍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加强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对侵害妇女民事权益或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部门或企业,向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司法和行政处罚建议。

63. 中国不断加大法律援助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和大部分省级地方设立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10.06亿元,同比增长32.8%。至2009年底,全国共设法律援助工作站58031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13081人,比2008年分别增长4.2%和2.4%。2009年全国共有73.7万人获得法律援助,其中妇女18.2万人,占25.7%。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为妇女的案件数为144697件,占案件总数的22.6%。

第3条政策措施和机制

64. 为确保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和行使人权,中国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制定并执行保障妇女权利、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规划及系列措施,并不断完善相关机构和机制建设。

65. 国务院妇儿工委得到进一步加强,成员单位已增至33个。自上次审议以来,县级以上妇儿工委机构更加完善,各地人员编制、经费均有所增加。除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执法检查外,各级妇儿工委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l-2010年)》。

66. 中国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发展领域建立了国家级协调机构,如.全国妇女“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小公民道德建设暨全国“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等。

67.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是新时期推进妇女发展的总体规划,是进一步履行国际承诺的国家行动纲领,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明确详备。据2007年5月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显示,妇女就业比重、义务教育、预期寿命及妇女保健等指标已提前实现。目前,中国已经对该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终期评估。2011年7月30日,中国政府颁布了指导未来10年,即2011年至2020年妇女发展的新纲要。新纲要在上一个纲要6个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妇女与社会保障”领域。该纲要从国情出发,兼顾城乡区域差异,着力解决妇女生存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68.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确定的各项目标已被全面纳入国家各项发展政策和计划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第三十六章设专门一节,强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全面开发妇女人力资源,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能力。加强妇女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完善性别统计制度,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69. 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政府推进和指导人权事业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该计划就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及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做出明确规定,强调国家将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尤其要进一步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促进妇女教育、健康、就业及获得经济资源,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禁止家庭暴力。

70.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政协作为参政议政机关,设有社会法制委员会,负责就妇女权利和地位等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加强现行立法和政策的监督和评估,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就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妇女参政等内容进行了重点监督,推动了有关规定的落实。

71. 中国政府还特别注重与全国妇联、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加强密切合作,听取他们对妇女发展、维权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4条暂行特别措施

72. 为加速实现男女平等,中国政府在妇女就业、参政、医疗保健等领域采取了系列特别措施。

73. 2009年7月,为有效解决妇女在创业就业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创业发展的根本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扶持城乡妇女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政策在贷款额度、贷款覆盖等方面向妇女倾斜,使妇女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过去的5万元提高到8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创业妇女人均最高贷款额度达到10万元。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共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236.86多亿元,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贴息资金9.89亿元,帮助54.32万妇女实现了创业就业,受益覆盖面达300多万人。

74. 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加之保健知识缺乏,以宫颈癌、乳腺癌为主的妇女常见病严重威胁着广大农村妇女健康。为确保农村妇女的健康权、提高她们的健康水平,2009年中国政府拨出专项经费,计划在2009年至2011年3年内,在全国对1000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宫颈癌检查、对120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乳腺癌检查。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将不断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普查范围。目前,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到2010年12月底,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超额完成了计划目标,已有768.1万名农村妇女接受了宫颈癌检查,90.7万名农村妇女接受了乳腺癌检查。此外,政府出资成立了“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基金”,财政部每年从公益彩票基金中划拨出5000万元用于宫颈癌、乳腺癌患病妇女的救助,帮助患病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和家庭解决就医困难。

7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提高女科研人员获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比例,如将女性申请青年科学家基金的年龄从35岁放宽到40岁,项目评审中实施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原则,对女性科技人员因生育可以延期结项等。

76. 为促进中国妇女更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中央从2006年起提出了省、市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的具体要求。换届人事方案没有按要求配备女干部的,上级原则上不予审批。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解决。届中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出现空缺时也要及时补充。

77. 为使优秀女干部尽快脱颖而出,一些省份出台了积极措施,如.黑龙江省2009年公开选拔部分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干部和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将女干部选拔资格由原来的须任正处级干部3年放宽至1年。符合年龄条件的优秀副处级女干部也可推荐为副厅级后备干部,使一批优秀的女干部进入后备干部队伍。

78.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广大农村妇女已成为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性不足,其比例与农村妇女人口比例不相适应。为提升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参与度,中国在2010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增加“促进男女平等”、“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等规定,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把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纳入相关地方法规、妇女发展规划以及村委会换届工作方案中。同时,有些地方采取“妇女委员专职专选”措施,即在原定村委会成员职位的基础上增加一个不占原先村委名额的女村委职位;有的地方推行“二次选举”法,即女委员若一次选举不成功将进行第二次选举,以确保在村民委员会中有女委员当选。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农村妇女参加村委会的比例有了明显提高,一些省份实现了村村配备女干部。

第5条消除偏见和对妇女的暴力

79. 为回应委员会第31和32条建议,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增强公民的性别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在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中,中国政府加强课程和教材中的社会性别平等内容,引导学生了解中国社会中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及其危害,注重消除男女角色的社会定型与偏见,大力宣扬女性在人类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并在大专院校中设置女性学课程、加强女性学研究。

80. 政府支持媒体宣传各界妇女的成就、贡献,塑造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社会风气。中央电视台的《半边天》栏目1995年开播以来节目已超过3000集。仅2009年就制作播出了近50集大型专题片,内容涉及妇女维权和发展的诸多方面。2004至2009年6年间,中国出版的妇女类图书共有22115种,发行2.59亿册。这些妇女类出版物成为宣传男女平等理念和妇女权益保护的主阵地。

81. 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2006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要完善政策体系,解除生育女孩家庭的后顾之忧;要加强责任制,把人口数量指标和性别比的指标统一起来考核,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遏制。2011年胡锦涛主席再次强调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82. 为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中央党校于2008年初组建了全国性的“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在河南、安徽、湖北、河北、江苏等省开展关于治理出生性别失衡的调查研究,并在中央党校举办有关市、县领导干部培训及对全国党校系统师资的培训。该项目从纠正男孩偏好和修订村规民约入手,开展一系列活动。

83. 为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中国政府努力通过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落实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规范管理、严查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各项措施。

84. 2005年12月,中国政府下发《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通知》,在全国广泛深入地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同时,国家层面13个部门连续13年联合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这些行动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引导人们改变“男尊女卑”、“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为女孩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85. 经过坚持不懈的综合治理,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从2005年的120.5降到2010年的118.06,升高势头得到遏制。请见下图。

图表1.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

1151191212006120.5119.3120.2120.6119.5118.06112113114116117118120女=1001222005200720082009 2010(年)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86. 尽管中国政府为消除对女性的成见、偏见做出了不懈努力,但因中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和性别角色定型在短时期内无法完全消除,在一些领域两性享有的权利、资源、机会不平等的情况依然存在。为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政府将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宣传、教育。

87. 根据委员会第21和第22条结论性意见及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以更好地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

88. 注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该法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各省(区、市)修订或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出规定。

89.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预防和制止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均做出了规定。

90. 2008年7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进一步凸显了政府的责任,并按照反家暴工作中预防、介入、制止、惩处、救助及服务的顺序,分别对宣传、司法、公安、检察、卫生、民政及妇联的职责、分工和协作做了规定。

91. 2009年通过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为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提出“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92. 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责,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以便降低对受害者的伤害。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有些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审判庭或在审判庭中设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合议庭,而且注意吸收妇联等组织参与案件的处理。

93. 公安机关积极介入家庭暴力案件,依法受理涉及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在“110”报警网络中增添了家庭暴力投诉内容。全国1万多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成立了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2010年,辽宁省接到5093个家庭暴力报警、报案,出动警力11255人次,有效化解了家庭纠纷,使施暴人受到了应有的制裁。有些地方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警察考核体系。各地还通过培训增强公安民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处理反家暴案件的技巧。

94.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指导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纳入性别视角,并尝试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保护受害妇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研究所还对法官进行培训,提高法官以性别敏感的方式处理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技能。目前,全国有72个法院开展此项反家庭暴力试点工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挥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威力,取得很好效果。

95. 民政部门积极探索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救助机制。目前已在近20个省(区、市)约100个城市的救助管理站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医疗、心理康复、生活等方面的援助。

96. 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28个颁布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法规。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全国妇联及有关团体正在积极推动反家暴国家级立法、促进政府建立和完善反家暴工作机制及提高社会反家暴意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对此展开调研。

97. 自2006年起,全国妇联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合作,在中国多个省份就人权问题进行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包括各级执法人员、律师、地方政府官员等500多人。2006年至2010年间,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开展了社会性别平等项目,在湖南和河北等地开展了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项目试点。2009年至2012年,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合作执行联合国支持消除对妇女暴力信托基金项目,以进一步提高多部门合作为受害者提供服务的能力。

98. 近些年来,跨部门合作干预进一步增强。2001年政府有关部委成立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到现在已有成员单位20个。28个省(区、市)也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协调机构,省级以下协调机构约2600个。许多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有的地方成立了“反家暴合议庭”,近8000名妇联干部担任了法院人民陪审员;检察院成立女检察官公诉组,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内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

99. 公安、卫生等部门还合作开展对受害人的医疗救助和鉴定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1个省(区、市)建立了258个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在开展反家庭暴力合作的医院,医生为受害者记录的病历能够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第6条禁止拐卖妇女

100. 为回应消歧委员会在第19和第20条结论性意见,中国政府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迫使妇女卖淫等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101. 近年来,中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更加关注贩卖妇女儿童和迫使妇女卖淫问题。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决定增加了“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等条款。

102.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均将预防、打击和减少拐卖作为保护妇女儿童的重要目标。

103. 2007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提出要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并明确了五年间中国反拐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战略措施、组织机构、保障措施和责任分工等,其内容涵盖预防、打击、解救、救助、康复及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2008年3月,下发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细则》。

104.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105. 自消歧委员会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中国以公安部为主导的打拐工作逐渐转变为社会综合治理行动,跨部门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中国建立了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31个成员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2008年1月,政府制定下发了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检查考核标准,并将其纳入对各省(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之中。目前,地方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

106. 2009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全国妇联等单位,在15个省(区、市)开展了“预防拐卖,儿童安全成长”行动,针对流动妇女儿童问题,在铁路等交通沿线及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开展防拐宣传和服务工作。2009年和2010年的3月8日,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以“关爱妇女,反对拐卖”为主题的反拐宣传活动。

107. 中国政府认为,反拐工作从儿童和青年做起十分重要,开展的许多活动以儿童和青年为主体,既有女性也有男性。如2007年和2010年,在中国政府支持下,全国妇联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合作举办了第一届和第二届国家儿童和青年反对拐卖论坛,与会者是来自中国各地的儿童和青年,通过与政府高官对话、专家授课和专题研讨,与会儿童和青年的自我防拐意识、反拐责任感得到提高。之后,他们积极以主人翁姿态对同伴、同学、家人、亲属、邻居等进行广泛反拐宣传,效果很好。

108. 2009年4月以来,中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多策并举,取得显著成效。2009年至2010年,全国破获拐卖妇女案件5409起,解救被拐妇女3899人。

109. 在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中国政府注重做好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康复和安置工作。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一方面加强对受害人的识别、救助和保护,另一方面努力为被拐卖的受害人提供心理与生理康复治疗、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物质资助。妇联等社会组织积极为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生活上的帮助。2010年10月,公安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妇女儿童和被解救妇女儿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健全了解救工作的机制建设。

110. 一些重点地区建立了被解救妇女和儿童中转、培训和康复中心,并开展了一些试点项目。例如,2005年在广西东兴市成立了被解救外籍妇女儿童中转中心,负责对其遣返前的安置和救助工作。2006年2月在广西崇左市宁明县成立的妇女儿童救助中心,利用国际项目援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为妇女提供救助。

111. 为提高反拐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公安部先后在全国十余个省(区、市)举办省、地、县级公安民警打拐执法培训班近20期,共培训民警千余人。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等单位分别对民政系统公务员、救助站站长、县长等开展打拐专题培训。

112. 中国政府先后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等机构以及英国救助儿童会、国际移民组织等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了系列打拐项目。如.“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妇女儿童项目”、“反对拐卖、暴力侵害妇女儿童项目”、“中国预防以劳动剥削为目的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项目”、“反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项目”等。中国还与越南、缅甸和老挝等国举办了多期反拐执法联合培训班。

113. 2007年12月,中国政府承办了湄公河次区域反拐第二届部长级磋商会暨第五次高官会议。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泰国六国部长共同签署了《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进程联合宣言》。

114. 中国与周边国家不断加强打拐合作机制。中越、中缅、中老边境建立了多个打击跨国拐卖执法联络官办公室,在信息交流、受害人遣返、犯罪嫌疑人移交等方面加强了合作。2009年11月11日,中缅两国在北京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加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了与缅甸的打拐合作。2010年9月15日,中越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协定》,进一步加强了与越南的打拐合作。

115. 在中国,卖淫嫖娼是违法的。为防止和打击迫使妇女卖淫行为、加强对妇女的保护,中国建立了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机制,对强迫、引诱妇女卖淫、嫖宿幼女的组织者、幕后操纵者、骨干分子和违法经营场所的组织者、经营者追究法律责任,迅速解救被犯罪分子以拐卖、强奸、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迫卖淫的妇女,并对其开展法制教育、劳动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以及艾滋病与性病的检测治疗等。同时,中国积极与法国、英国、刚果、澳大利亚等国开展警务合作,及时破获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的跨国案件。

第二部分

第7条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116. 考虑到委员会对上次报告的第25和26条结论性意见,中国政府在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女干部培训及规定村委会女委员比例等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推进措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有所提高。

117. 2006年,中国政府召开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正确评价女干部对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贡献,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女干部”。

118. 为推动妇女参与各级社会管理与决策,《2009-201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和《2009-2020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等文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各级党政工作部门女干部的配备以及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提倡把更多女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119.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就各级妇女参政的比例提出明确指标.“各级人大、政协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提高女性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务员中的比例。在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的数量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120. 为有效推动妇女参政,国家采取系列有力措施,确保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中组部在2007年底建立了培养选拔女干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以便及时总结督促指导各地工作。

121. 为促进女性高层次人才的成长与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女性高层次人才成长状况研究与政策推动项目”。该项目自2009年开始实施,目前已完成部分省市女性高层次人才成长状况与发展对策的调研报告,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提交了提案建议。在项目推动下,相关子课题研究在有关机构中全面展开。科技部制定出台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教育部等单位将推动女性人才成长列为重要研究课题。

122. 为提高妇女参政能力,政府创造机会为女干部提供各类培训,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她们的业务和领导水平;组织女干部到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或境外学习考察,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开设女市长培训班、女外交官职业培训班、领导艺术和角色定位培训班等,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3. 各级政府重视选派女干部特别是年轻女干部到基层、上级机关、经济贫困或发达地区、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中任职或挂职锻炼,在实践活动中提高她们的领导水平和能力。

124. 各级政府在选拔使用方面向女干部倾斜,坚持同等条件优先选拔使用女干部;扩大选人范围,除党政机关,还注重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女性比较集中的其他行业中选拔;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中适当增加定向选拔女干部的岗位和名额。

125. 政府注重加强后备干部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保证省、市、县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数量。

126. 为促进基层妇女参政、提升女性在村民自治中参与度,政府大力推动妇女进村“两委”班子,把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纳入相关地方法规、妇女发展规划以及村委会换届工作方案,并且通过 “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和“二次选举”等办法,确保在村民委员会中有女委员当选(详见第四条暂行特别措施)。目前,农村妇女参加村委会的比例有了明显提高,从2004年的15.1%提高到2009年的21.5%。

127. 政府在推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实践中,积极发挥妇女在基层管理、服务和维护居民权益上的积极作用。目前中国8.5万多个城市社区中已建立居民委员会。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43.1万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中女性占一半,达21.2万。

128. 统计数据反映了妇女参政上的变化。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3年)的女代表共604人,占20.3%,到第十一届(2008年)增为638人,占21.4%。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27个部委部长人选中,女部长3人,占11.1%,改变了上一届政府女部长空缺的情形。

129. 2008年3月产生的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班子中,共有8名女性,较上届增加1名,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副委员长3人、国务委员1人、全国政协副主席4人。

130. 统计数据还显示,中国女干部的总体比例呈上升趋势。2009年省部级和地厅级女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11.0%和13.7%;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6.4%。2009年省、市、县三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分别为90.3%、89.5%、88.4%,比2004年分别提高了3.2、4.9和3.5个百分点;2009年省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56.8%,比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见下图)。

51.654.553.956.80.010.020.030.040.050.060.0%70.02006200720082009(年)资料来源: 中组部统计资料。图表2.省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

131. 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中女性比例高于40%。全国女公务员比例高于23%。2008和2009两年,各地共选聘大学生村官约16万人,其中女性8万多,占50.8%。2009年全国检察官中女性占24.6%;女法官占24.8%;女律师占22.5%。

132. 少数民族妇女参政水平有明显提高。全国人大、政协以及地方政府中少数民族女性的比例有所上升。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少数民族女代表137名,占女代表的21.5%。以西藏自治区为例,截至2008年12月,西藏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均达20%以上,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8%,地、县两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配备率均超过80%。截至2009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已超过33万,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2%,少数民族女干部占全区女干部的66%以上。

133. 虽然中国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状况有较大改善,但相对于女性人口比例和妇女在中国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妇女参政问题一定程度存在,如女性参政比例总体较低,女性正职少、副职多,特别是担任市、县党政正职的女干部不多,女性参政的政策和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推动和加强有关政策的执行。

第8条促进妇女代表政府参与国际事务

134. 中国妇女拥有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权利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种国际交往和国际组织工作。

135. 参加国际会议的中国代表团中,女性数量和比例不断增多。

136. 根据2010年3月的统计数据,外交部共有女外交官1639人,占30.8%。其中女大使14人,女总领事9人,女参赞103人,分别占同级外交官的8.4%、14.3%和25.8%。外交部担任一秘的女性在国内有135人,国外227人,分别占同级外交官的33.2%和34.3%。

137. 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组织工作的女职员共有9人,占同类工作人员的20%,其中1人为副司级以上高级职员(D级)。

138. 中国政府通过加强对女性外交官的培训,为其参与国际组织事务创造条件。2006年以来,外交部共有132名女干部得到学历培训,141人出国培训,约2100人参加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9条国籍

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除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男女公民及其子女均享有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平等权利。中国对妇女及其子女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方面不存在任何歧视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第三部分

第10条妇女教育

140. 自消歧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以来,中国政府为保障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在立法、政策与措施制定、实施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进展。

141.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2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4条)。这为确保女童尤其是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42. 2010年7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在未来10年中将始终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它对未来10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继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等进一步做出了全面规划。

143. 从2008年起中国城市、农村全面实行免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政府不仅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而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以及大学生的教育资助制度等,使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女童倾斜,增加女童和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144.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女童辍学,政府采取了系列干预措施,包括.建立义务教育控制辍学责任制,并将职责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学校;通过建设寄宿制学校改善女童求学条件;制定经济困难家庭女童的资助政策,为经济困难的寄宿女生提供生活补助;将女童受教育状况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监测目标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指标体系,建立并完善女童义务教育的统计制度。

145. 农民工子女和残疾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进一步增强。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内的流动人口子女,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对各地如何发展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利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已将农民工子女和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财政经费预算中予以保障。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45.68亿专项资金,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地方给予奖励。

146. 近年来,中国强化了政府对妇女扫盲和职业培训的职责。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扫盲教育专项资金约5000万元,重点支持西部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扫盲工作。各级政府把扫盲活动同妇女日常生产生活紧密结合,将识字融入种植、养殖、纺织、缝纫、家庭理财、卫生保健及家庭教育之中。政府还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偏远贫困乡村,将科学知识和实用技术送到广大妇女手中,以学技术带动学文化、以学文化促进学技术。

147. 中国各地针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扫盲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采取集中办班、分散办班、夜学班、农闲班等灵活多样的办班方式,并运用唱山歌、生活体验等手段开展寓教于乐的扫盲学习。全县少数民族妇女识字率达到99.7%。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批准将龙胜各族自治县设为“农村社区学习中心项目”县级实验点。

148. 到2008年,中国15岁以上成年妇女的文盲率下降到9.91%(见下图),提前实现了国家制定的到2010年使成人妇女文盲率下降到12%以下的目标。

3.531.954.859.916.4112.92024681012全国城镇农村男女%14图表3.2008年分城乡、分性别粗文盲率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

149. 由于立法明确、政策得当、措施得力,中小学教育中消除两性差距的进步非常显著。小学男女童净入学率分别从2005年的99.16%和99.14%上升为2010年的99.68%和99.73%,2010年女童净入学率高于男童0.05个百分点。小学男女生的五年巩固率均为99%。初中女生的三年巩固率为94.63%,高出男生1.54个百分点。根据《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报告(2010)》,中国已实现了在小学和初中教育中消除两性差异的千年发展目标,有望实现“到2015年消除所有阶段教育中的两性差异”的目标。

150. 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女生比例目前已稳定在较高水平。到2010年,普通小学的女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46.23%;普通初中女生占47.21%;普通高中女生占48.62%;普通本专科女生占50.86%,女研究生占47.86%(见下表)。

表1.2010年各级各类学校女学生(单位: 人)

总计

女学生

人数

占学生总数的比重(%)

一. 高等教育

(一)研究生

1538416

802186

736230

47.86

博士

258950

167063

91887

35.48

硕士

1279466

635123

644343

50.36

(二)普通本科

22317929

10966948

11350981

50.86

本科

12656132

6369152

6286980

49.68

专科

9661797

4597796

5064001

52.41

(三)成人本专科

5360388

2512717

2847671

53.12

本科

2250457

1014973

1235484

54.90

专科

3109931

1497744

1612187

51.84

(四)其他各类高等学历教育

1.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420294

266386

153908

36.62

2.网络本专科生

4531443

2348070

2183373

48.18

本科

1640403

807811

832592

50.76

专科

2891040

1540259

1350781

46.72

二.中等教育

(一)高中阶段教育

1.高`中

普通高中

24273351

12471903

11801448

48.62

成人高中

114970

60158

54812

47.68

2.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中专

8777141

4154588

4622553

52.67

成人中专

2123974

1180593

943381

44.42

职业高中

7263332

3859569

3403763

46.86

技工学校

4220529

2998431

1222098

28.96

(二)初中阶段教育

1.普通初中

52759127

27850604

24908523

47.21

2.职业初中

34173

17900

16273

47.62

3.成人初中

630032

330971

299061

47.47

三. 初等教育

(一)普通小学

99407043

53454347

45952696

46.23

(二)成人小学

1946573

913179

1033394

53.09

其中.扫盲班

1080807

515462

565345

52.31

四.特殊教育

425613

278356

147257

34.60

五.学前教育

29766695

16240664

13526031

45.44

资料来源 : 教育部统计资料 。

151. 从教师比例上看,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女教师比例为46.48%,普通高中为47.66%,普通初中为49.48%,普通小学为57.95%(见附件10)。

第11条妇女就业

152. 中国积极回应消歧委员会在第29和30条结论性意见中就妇女就业问题提出的一些关切和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整合各方资源,努力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加强劳动监察,通过多种渠道引导并支持城乡妇女就业和创业。2009年中国就业人口总数达7.80亿,其中女性为45.4%。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26亿,其中女性为4679万,占37.2%。中国妇女从业的范围和种类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金融、商贸、通讯、生物科学、航天、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据2009年统计显示,全国科技工作者人数为318万余人,其中女性人数近79万,占科技工作者总人数的24.8%。

153. 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2006年1月,中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明确了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为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了司法保护。河北、吉林、江西、湖南、广东、西藏和陕西等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或就业促进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男女公平就业的规定。

15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签署28号令,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该规定重申了公平就业的有关内容,并提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裁员的条件,但第42条和第45条明确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和第41条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155. 中国法律保障女职工享受带薪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产假作了进一步规定,如90天产假中可以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产假期间的薪酬来源规定如下.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产假,在此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56. 2002年中国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并授权地方制定晚婚晚育奖励照顾政策。目前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实行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享受30天至90天的奖励假期,男方可以享受3天至30天的护理假。

157. 在推进男女同工同酬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实行同工同酬也有相应的规定。1990年中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男女同工同酬公约》。近年来,政府主管部门在指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保证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等量劳绩的男女职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据2009年下半年对广东、山西、重庆、吉林、上海、湖北等地的专题调研,被调研企业均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薪酬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定薪酬,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158.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断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在全国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努力形成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企业大力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159. 在防止职场性骚扰方面,2005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明确了受害妇女的相应权利和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在各省(区、市)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实施办法中,绝大多数对反对性骚扰作出相关规定。

160. 2005年政府有关部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的“在3+1机制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项目”,在京召开了“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国际研讨会”,这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从人权和法律的角度就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展开研讨。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与河北一家企业合作,制定了国内首个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企业制度,2009年与北京市海淀区妇联合作,协助两个企业出台了防止性骚扰制度。

161. 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相关规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指导企业认真落实法律法规中有关平等就业的规定,规范招聘用工行为,纠正人力资源市场上的性别歧视现象,维护广大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91个,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3万名,兼职监察员2.5万名,并通过在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单位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及书面审查等各种形式的监察执法活动,深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62. 完善劳动用工监管制度,积极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方面的努力主要包括.指导和督促企业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把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列为评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开展企业与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明确将严格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列为参评的重要标准;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依法纠正和查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163. 拓宽城乡妇女就业创业渠道。为使广大妇女实现充分就业、体面就业,国家为不同妇女人群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取得良好效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全国妇联在中国200多个城市开展了 “春风行动”,向妇女尤其是有创业、就业意愿的失业妇女、女农民工、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项目、送服务。仅2009年就举办1.4万次招聘会,提供403万多个就业岗位,对180万名妇女进行了技能培训,并帮助108万名妇女实现了就业。

16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开发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岗位,努力安排40岁以上就业困难女性就业。2005至2009年,通过公益性岗位和其他途径共安排就业困难者737万,其中女性占相当大的比例。

165. 加大对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扶持。政府发挥女企业家群体的优势,致力于促进女大学生以创业带动就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联合推出了“全国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和“全国女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拟在2009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内建立一批“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为10万名女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共建立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6000多个,组建了由1万余名女企业家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女大学生提供见习岗位16万个,帮助13万名女大学生实现了就业。这一活动有助于女大学生参与创业实践并提高创业能力。

166. 提供妇女创业就业的资金支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就业形势的影响,解决妇女创业的资金瓶颈问题,2009年国家出台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详见第4条暂行特别措施部分)。

167. 工会组织逐步完善女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在政府的支持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等途径积极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等联合发文,对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68. 由于强化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近年来,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比重有所上升。2004年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占34%,2009年上升为46%;执行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企业由2004年的32%上升为2009年的46%。一些地方努力确保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有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59.25余万份,覆盖企业97.82余万家,覆盖女职工4943.9余万人。

169. 在取得上述进展的同时,中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在促进妇女就业、维护女职工权利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障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显性性别歧视有所减少,用人单位不再直接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少见,造成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非正规领域就业女性的比例偏高;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女职工同工同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利尚未完全落实;许多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中国政府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将继续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积极务实的态度解决问题。

第12条妇女保健

170. 加强妇幼卫生法制建设。中国妇幼保健工作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指导,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2006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妇幼卫生工作,同年印发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对于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起了积极作用。此后还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规范了妇幼保健技术服务。

171. 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可及性。经过多年建设,覆盖全国的妇幼保健机构已达3000多个,妇幼卫生队伍已达50万人,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近年来,妇幼保健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生殖健康服务和儿童保健普遍可及。同时,卫生部门积极开展逐级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基层妇幼卫生人员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172. 中国从2009年开始普遍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目,将为孕产妇提供至少5次免费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纳入其中;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项目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被列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仅2009年,中央财政就投入30.6亿元用于全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直接受益的农村孕产妇达1100多万人。全国人年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过去的15元提高到现在的25元,使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包括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内的重点疾病患病人群获得更多的保健服务项目。有的地方通过政府补贴改善妇女的营养状况,达到提高健康水平的目的。如内蒙古自治区从2009年起实施“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怀孕妇女从确认怀孕开始到分娩,免费享受每天一杯奶,成为颇有影响的“健康两代人”民生工程。

173.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累计投资20多亿元实施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到2010年已覆盖中国中西部地区所有县,受益人口5亿多。卫生部于2008年开始实施“中西部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旨在为该地区2297个县市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助。到2009年,该项目已覆盖到全国。一些涉及妇女健康的国际合作项目,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系统保健项目”、“西班牙千年发展目标基金文化与发展项目妇幼卫生子项目”等,也都旨在重点促进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孕产妇的健康。

174. 由于干预力度的加大,妇女保健水平明显改善。全国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从2004年的89.7%上升为2009年的92.2%,同期,产后访视率从85.9%上升为88.7%。住院分娩率从2004年的82.8%上升为2009年的96.3%;同期城市由91.4%上升为98.5%,农村由77.1%到94.7%。全国妇女病检查率2004年为37.3%, 2009年达到了85.4%。

175. 根据监测地区的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为48.3/10万,城市和农村分别为26.1/10万和63/10万。到2009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为31.9/10万。其中城市和农村的数字分别为26.6/10万和34.0/10万。不但城乡之间而且东中西之间的孕产妇死亡率差距也大为缩小,下降速度最快的西部地区,孕产妇死亡率由2004年的93.7/10万急剧下降为2009年的48/10万。中国有望如期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降低3/4的目标。

表2.监测地区孕产妇死亡率情况

(单位: 1/10万)

年份

全国

城市

农村

东部

中部

西部

2005

47.7

25.0

53.8

21.2

50.9

87.3

2006

41.1

24.8

45.5

26.7

39.2

77.0

2007

36.6

25.2

41.3

22.4

34.5

58.6

2008

34.2

29.2

36.1

19.3

34.4

51.1

2009

31.9

26.6

34.0

19.2

31.0

48.0

资料来源 : 卫生部统计资料。

176. 中国将妇女病的防治列为基层妇女保健常规工作。目前妇女常见病防治重点为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和乳腺癌。2007年至2008年卫生部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妇女常见病防治情况调查项目,并在调查结果基础上着手制定《妇女常见病筛查工作规范》及《妇女常见病筛查技术指南》。

177. 针对宫颈癌和乳腺癌对农村妇女健康和生命的威胁,国家投入专项资金,于2009年6月起,为广大农村妇女实行免费检查(详见第4条暂行特别措施),这些惠及亿万农村妇女的项目有助于使农村贫困妇女享有最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178. 此外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投资,加强了以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妇幼保健院(所、站)3013个,妇幼卫生队伍50多万人,以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基本覆盖全国的妇女保健服务网络也更加完备。

179. 对贫困妇女和未成年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通过优惠措施或慈善捐助等给予具体的帮助。如财政部每年从公益彩票基金中划拨出5000万元用于“两癌”患病妇女的救助;江苏省对部分患有癌症的特困家庭妇女进行免费跟踪治疗。不少地方出台了减免门诊挂号费、医疗诊查费、住院床位费的优惠措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幸福工程”免费为104万贫困母亲开展健康检查,治疗妇科病38万余人次,免费发放了价值1773万元的药品和医疗器材等物资。

180. 近年来,中国艾滋病疫情上升幅度进一步减缓,但性传播仍是艾滋病传播主要途径,女性感染者所占比例从1998年的15.3%增长到2009年的30.9%。中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通过出台政策、实施项目预防和遏制艾滋病母婴传播。

181.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182. 国家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到2010年,该项目已扩展到全国31个省(区、市)的1156个县(市、区),并逐步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整合起来。该项目致力于为孕产妇进行免费筛查,并免费为所有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综合干预、关怀和支持服务,提高了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可及性。

183. 从2003年9月至2009年12月底,在国家财政经费和地方财政经费支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中,共有1084万多名孕产妇接受了孕产期保健服务,其中84.6%接受了艾滋病咨询,83.6%做了HIV抗体检测。此外,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免费提供咨询、检测、产前产后指导及药物阻断等服务。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中约73.8%,所生的婴儿中84.9%应用了抗病毒药物。

184. 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已婚育龄妇女的综合避孕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目前已达到85%。男性避孕方法所占的比重达到15.33%。

185.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继续推进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已婚育龄妇女自愿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深入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通过开展“社会性别视角引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项目和开发中国县区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社会性别公平诊断工具箱,尝试将社会性别视角融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之中。

186. 中国政府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严厉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187. 为回应消歧委员会第31、32条结论性意见,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中国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倡导,建立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利益导向、全程服务、严查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五项措施,维护女孩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转变人们重男轻女的观念和行为,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详见第五条)。

188. 中国政府联合非政府组织、媒体、企业和公民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在全社会宣传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男孩女孩都是民族未来、男女平等观念,消除性别歧视,教育引导群众逐步改变“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保护女性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89. 在2004年试点的基础上,2006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全面组织实施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2009年起,奖励扶助金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不低于720元,进一步保障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及其家庭享有的权利。“十一五” 期间,按照基本标准,全国累计发放农村奖励扶助金91.67亿元,惠及1327多万人次;累计发放“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12.3亿元,惠及41.3万计划生育户。一些农村妇女及其家庭借助该项目走上了致富之路。

190. 为完善孕情监测和孕产过程管理,防止漏报和遗弃女婴等问题的发生,部分地方积极试行并推广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在安徽、湖南、江西等大多数重点工作省(区、市)迅速推开。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省积极协调卫生部门,联合出台了全面实施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出生人口基础信息的收集和监控体系。目前,安徽、湖南等14个重点工作省(区、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势头正在得到有效遏制。

191.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致力于摸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咨询和服务的新模式。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专项活动,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的全覆盖,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2009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还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现居住地的规定享受休假等。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流动人口享有计划生育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13条妇女的其他经济和社会权利

192. 中国法律对妇女在领取家属津贴、获得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上无任何歧视性限制。

193.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第15和16条中提出的“采取主动和纠正措施包括增加社会支出,使妇女能充分和平等地受益于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的建议,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生育保险制度为例,从维护妇女健康的角度出发,国家采取积极措施,要求企业在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等方面保证妇女生育休假期间工资不降低,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在政策范围内全部报销。为了保障城镇非就业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2009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将城镇居民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则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予以解决。

表3.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女性人数情况

(单位:万人)

年份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参加失业

保险人数

参加工伤

保险人数

参加生育

保险人数

2007

8389

7535

4402

4246

3337

2008

9309

8552

4662

4886

4040

2009

9904

9338

4787

5279

4711

2010

11202

10537

5149

5699

5367

资料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

194.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近年来国家加大投入,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畴,出台一系列救助制度,使包括贫困女性在内的城乡贫困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指对农村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残、独者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儿童为保教)、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了他们的基本权益。国家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由2006年的136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65.5亿元,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由2006年的2240万上升为2010年的2310.5万。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当年国家对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投入为30亿元,2010年增加为269亿元 ,同期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由3566万增加为5228万。

195. 在基本生活救助方面,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纳入经常性生活救助(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范围的困难群众7818.3万人,其中女性2602.7万人,占救助总人数的33.3%,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在纳入救助的贫困妇女中,女性城市低保对象945.8万人,占总数的40.5%;女性农村低保对象1535.3万人,占总数的31.2%;女性农村五保对象121.6万人,占总数的21.9%。

196. 针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家庭(如以女性为主的单亲家庭),各地在应保尽保基础上,普遍开展了“分类施保”,即在核定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水平。有的地方针对贫困女性制定了专门救助政策,如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孕产妇给予专项救助。这些定向措施的实施,使贫困女性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帮助。2009年共实施城乡医疗救助7253万人次,其中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5650万人,民政部门直接救助1603万人次,另有553.4万农村居民得到五保救济。

197. 2007年至2009年,国家体育总局与全国妇联联合举办了第三和第四届全国妇女健身展示大赛,以带动更多妇女投身于全民健身活动。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全体公民的身体素质,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国家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支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区“全民健身巾帼家庭志愿者服务站点”建设。

198.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8年1月至4月对全国31个省(区、市)88625名16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进行的“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全国有3.4亿城乡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其中女性有1.46亿,约占43%。各类老年活动室32.9万个,老年学校59543个,组织老年妇女开展唱歌、跳舞、绘画、刺绣、书法、健身等文体活动,举办各类表演、展览。

199. 妇女积极参与国内外的各种体育赛事。2004年至2010年,中国运动员共获得世界冠军841个,其中女运动员获得世界冠军473个,占56%;同期共创世界纪录125次,其中女运动员创世界纪录98次,占78%。

200. 加大了对文化设施和文化工作的投入。目前已建成公共图书馆2820个、文化馆2829个、乡镇街道文化站37938个、博物馆1893个,基本实现了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乡有文化站。在这些文化机构的从业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普遍高于男性。每年各地举办的展览10万多个、群众文艺活动近50万次、文艺培训班近30万班次,深受妇女特别是中老年妇女的青睐。一些地方还成立了“女子秧歌队”、“女声合唱团”、“女子时装队”、“打工妹表演队”等。各级文化部门通过送书下乡、送电影下乡等系列活动,努力解决农村妇女“看电影难”、“看书难”、“看戏难”等问题。

201. 加大为残疾人提供体育健身服务力度。先后成功举办2007年上海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2008年北京残奥会、2010年广州亚残运会等国际赛事以及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等国内赛事,广大残疾妇女积极参与,享受体育健身快乐,共享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成果。

第14条农村妇女

202. 关于消歧委员会第27和28条结论性意见,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予以认真的回应。

203. 教育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自上次报告审议以来,中国政府通过修改法律、制定政策,加大财政投入,使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在内的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取得积极效果(详见第10条)。

204. 为解决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问题,政府各部门从教育培训抓起,增强其就业技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全国妇联联合开展进城务工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2009年,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百万新型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计划用5年时间对全国500万农村女劳力、返乡女青年和转移就业妇女进行家政服务、市场营销、烹饪及缝纫等方面的培训。教育部利用农村成人文化学校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仅2010年就有1762多万妇女接受培训,占培训人数的46.2%。2006年以来,妇联系统建立了10个全国农村妇女培训基地以及16万所农村妇女学校。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9年间全国共有3700余万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其中女性约占50%。

205. 大力扶持并促进农村女性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城市许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开放,为农村男女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等在为进城务工妇女提供就业岗位方面加强协作。一些地方举办了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现场招聘会,将送岗位、培训、信息及信心等融合起来。政府职能部门鼓励并支持妇联系统利用其区域发展合作平台及组织网络优势,开展了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对接。例如,甘肃省妇联、省扶贫办与北京富平学校联合开展的“陇原妹”进京创业就业活动,为很多妇女提供了家政培训等就业服务。

206. 帮助留守农村妇女(指其丈夫离家到城镇务工,留在农村家乡照顾家庭生产生活的农村妇女)就业或创业。“市场带千村”活动致力于挖掘技术要求相对较低、就业灵活性高、吸纳劳动力多、风险小且见效快的项目。在政府扶持下,妇联系统以推动手工艺品发展为主要抓手,组织农村妇女从事来料加工,并为她们的产品寻求市场。

207. 近年来,国家通过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等多个项目,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妇女的健康水平(详见本报告第12条)。

208. 关于委员会提到的对农村妇女遭受暴力情况的关注,详见报告第5条和第6条的执行情况。

209. 妥善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3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10. 2007年,国家开展了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治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成为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也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211.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依法落实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如广东省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为契机,将股份分配给农民,分配后的股份不因股东生产、生活的变动而变化,使“农嫁女”(主要是农村出嫁、离婚、丧偶的妇女,俗称“农嫁女”,也包括未婚且未离开农村的大龄女青年和入赘女婿等群体)土地权益得到较好保障。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管。许多省(区、市)制定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明确规定在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对象、范围和标准时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已有18个省(区、市)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条例及规定,15个省(区、市)出台了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

212. 关于农村妇女参政的详情请见第4条和第7条。此外,有关部门和机构通过实施项目探索妇女参与村民主实践新途径,取得良好效果。如民政部在天津市塘沽区等地实施“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政策创新示范项目”。该项目以出台有利于妇女当选的政策措施为重点,辅之以宣传培训、能力建设、调查研究等活动,力求调动农村妇女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开发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系统把农村妇女参与状况单独列项予以专门统计,以加强对女性参与状况的动态掌握。加强提高妇女参加村民自治实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省(区、市)积极推动妇女入选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并加强对村委会女委员和女主任的能力建设。

213. 全国村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从2004年的15.1%上升为2009年的21.5%。

214.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农村妇女自杀问题,并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农村妇女自杀的原因与对策。根据抽样调查分析,引起自杀的主要原因是抑郁症或其他精神障碍、家庭矛盾、经济困难和严重自身疾病等。为此,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加强了农村地区公共卫生教育以及精神健康教育,扩大农村服务网络,大力培训基层卫生人员开展精神健康工作的知识和技能,针对不同人群,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如村民委员会和乡村妇联组织注重帮助家庭矛盾多、生活有困难的妇女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引导妇女强化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开阔视野,克服悲观消极心理,增强心理承受能力,预防自杀。

215. 中国政府强调,要为基层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流动妇女提供切实服务和帮助,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地投到基层。2010年初,号召并支持妇联组织在广大城乡建设“妇女之家”,将其建设成向妇女传播知识、提供服务,为妇女提供学习、相互联系、缓解压力和展示风采的平台。在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支持下,许多地区实现了“妇女之家”全覆盖。贵州省息烽县政府投入1000多万元在所有村建设了“妇女之家”,订阅了《中国妇女报》和《中国妇女》杂志,配备了设备,落实了活动经费,使当地妇女得以就近解决了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许多困难和问题。

216. 国家采取的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形式多样的农村妇女扶贫开发模式,有效地降低了妇女贫困率,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妇女面临的经济压力,使她们生活得更有尊严。这主要表现在.在小额信贷项目中向同等条件下的贫困妇女倾斜;支持贫困妇女发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家庭副业、手工业或庭园经济;在整村推进工作中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并增强其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改善乡村道路,改善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在劳动力转移培训中设立适合妇女就业的培训课程,并对留在农村的妇女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扶贫部门与教育部门联手扫除女性文盲;鼓励组织妇女劳务输出;确保贫困妇女加入“贫困村互助资金”。全国妇联在农村妇女中开展的“双学双比”活动(指学文化、学技术,比发展、比贡献),仅2010年就使近900万农村妇女接受各类技术技能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她们的增收致富能力。

217.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部分农村地区仍然面临贫困的问题,在贫困人口中妇女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如农村妇女享有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不足,“农业女性化”现象等问题,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第四部分

第15条妇女签订合同、择居等权利

218. 实行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在签订合同、管理财产、诉讼、人身移动、自由择居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16条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先后于1980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该法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一切事项的不歧视原则与消歧公约第1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无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和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有平等的处理权。

220.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完善了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21.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女方对婚姻的态度,在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住房分配等方面,按照充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22. 据2009年统计,粗结婚率为9.10‰,粗离婚率为1.85‰,平均初婚年龄高于法定结婚年龄。

223.关于委员会第33、34条结论性意见。

224.针对消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33和34条提出的关切和建议,中国政府坚持认为,中国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一贯高度重视难民保护问题。中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中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中国法律对女性寻求庇护者没有任何歧视性或限制性规定。

225. 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启动了难民立法工作。经过多年努力,相关部委已经起草《难民甄别和管理办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难民定义、难民事务管理机关、难民地位甄别、难民临时安置和遣返、难民地位的丧失与取消等。我们正在积极推进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早完成难民立法。

226. 非法入境朝鲜人系因经济原因来华,并不是“难民”。中国一直根据国内法、国际法和人道主义精神,并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有关个案。对于因经济原因通过非法手段来华的朝鲜人,我们尊重他们的尊严和权利,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待他们,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照顾。

附件

附件1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

(单位: %)

年份

党委领导班子

政府领导班子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2006

87.1

91.5

92.0

90.3

85.0

84.7

2007

93.5

94.5

89.6

80.6

89.5

92.6

2008

90.3

91.0

85.6

93.5

90.0

90.3

2009

83.9

90.5

82.6

90.3

89.5

88.4

县(处)级7.310.414.802468101214161820%省(部)级以上地(市)级 资料来源 : 中组部统计资料 。

附件22009年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比例

注 : 本表中干部指公务员 。

资料来源 : 中组部统计资料 。

附件3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及性别构成

年份

人数(万人)

性别构成(%)

# 女

2006

7239.1

1429.2

80.3

19.7

2007

7415.3

1511.6

79.6

20.4

2008

7593.1

1596.9

79.0

21.0

2009

7799.5

1694.0

78.3

21.7

资料来源 : 中组部统计资料 。

附件42008年各民主党派妇女人数及任中央委员数

党派

人数(万人)

# 女

中央委员数(人)

# 女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8.9

3.3

209

49

中国民主同盟

19.7

8.3

265

50

中国民主建国会

11.8

4.0

200

43

中国民主促进会

11.3

5.6

197

41

中国农工民主党

10.9

5.6

200

37

中国致公党

3.2

1.6

110

27

九三学社

11.5

4.6

225

45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0.2

0.1

63

25

资料来源 : 统战部统计资料 。

附件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中女性代表比重

(单位:%)

年份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女性代表比重

企业董事会中女职工董事比重

企业监事会中女职工监事比重

2005

29.8

43.0

46.8

2006

29.3

32.2

37.7

2007

29.4

38.3

38.0

2008

29.9

39.3

39.2

2009

28.5

32.6

33.4

资料来源 : 全国总工会统计资料 。

附件6居(村)民委员会中性别构成

(单位:%)

年份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2006

51.8

48.2

76.8

23.2

2007

50.6

49.4

78.9

21.1

2008

50.1

49.9

78.3

21.7

2009

50.2

49.8

78.5

21.5

资料来源 : 民政部统计资料 。

附件7科协女性人员情况

年份

从业人7员(万人)

#女

学会理事会理事①(万人)

# 女

2006

3.5

1.2

21.3

2.6

2007

3.5

1.2

21.8

2.7

2008

3.6

1.3

23.3

3.1

2009

3.7

1.3

24.1

3.0

注 : ① 包括全国学会和省级学会 。

资料来源 : 中国科协统计资料 。

附件8全国各级教育入学率

(单位:%)

年份

学前教育毛入园率

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

初中阶段毛入学率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2006

42.5

99.3

99.3

99.3

97.0

59.8

22.0

2007

44.6

99.5

99.5

99.5

98.0

66.0

23.0

2008

47.3

99.5

99.5

99.6

98.5

74.0

23.3

2009

50.9

99.4

99.4

99.4

99.0

79.2

24.2

2010

56.6

99.7

99.7

99.7

100.1

82.5

26.5

资料来源 : 教育部统计资料 。

附件92010年分地区女童小学入学升学情况

地区

净入学率(%)

#女生

升学率(%)

全国

99.70

99.73

98.67

北京

99.96

99.97

99.41

天津

99.79

99.80

96.23

河北

99.80

99.80

99.98

山西

99.03

99.03

99.74

内蒙古

99.99

99.99

100.00

辽宁

99.94

99.95

99.91

吉林

99.84

99.84

100.00

黑龙江

99.12

99.25

99.89

上海

100.00

100.00

88.03

江苏

99.96

99.96

100.00

浙江

100.00

100.00

98.28

安徽

99.93

99.93

99.92

福建

99.98

99.98

96.74

江西

99.93

99.93

100.00

山东

99.99

99.99

100.00

河南

99.94

99.94

96.05

湖北

99.96

99.97

100.00

湖南

99.92

99.93

100.00

广东

99.95

99.95

95.51

广西

99.37

99.34

97.69

海南

98.76

99.05

90.88

重庆

99.94

99.89

100.00

四川

99.37

99.32

100.00

贵州

97.89

98.64

96.27

云南

99.71

99.71

96.08

西藏

99.17

99.23

93.52

陕西

99.65

99.66

97.54

甘肃

99.46

99.37

95.67

青海

99.56

99.56

95.64

宁夏

99.86

99.86

94.73

新疆

99.78

99.80

100.00

资料来源 : 教育部统计资料 。

附件102010年各类学校女教师、女教职工数

(单位: 人)

教职工数

其中.女教职工

专任教师数

其中.女专任教师

人数

占教职工总数比重

人数

占专任教师总数比重(%)

一. 高等教育

(一)普通高等学校

2156601

980704

45.47

1343127

624341

46.48

1.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

1548043

690893

44.63

935493

421905

45.10

其中.独立学院

175288

84921

48.45

126720

61246

48.33

2.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专科)

603201

287179

47.61

404098

200613

49.64

3.其他机构(点)(不计校数)

5357

2632

49.13

3536

1823

51.56

(二)成人高等学校

77108

36658

47.54

45887

23354

50.89

(三)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8140

19074

50.01

17794

8738

49.11

二.中等教育

(一)高中阶段教育

1.高中

普通高中

5859271

2746558

46.88

1518194

723566

47.66

成人高中

2.中等职业教育

1222899

553532

45.26

680954

336224

49.38

普通中专

435046

200868

46.17

295029

145103

49.18

成人中专

85346

38856

45.53

56979

28090

49.30

职业高中

403233

187373

46.47

306973

152206

49.58

技工学校

266268

111226

41.77

其他机构(教学点)(不计校数)

33006

15209

46.08

21973

10825

49.27

(二)初中阶段教育

1.普通初中

3523382

1743360

49.48

2.职业初中

2187

897

41.02

1975

863

43.70

3.成人初中

三. 初等教育

(一)普通小学

6109847

3433906

56.20

5617091

3254965

57.95

(二)成人小学

其中.扫盲班

四.特殊教育

49249

33328

67.67

39650

28660

72.28

五.学前教育

1849301

1689346

91.35

1144225

1120836

97.96

注 : 普通高中的教职工数中包含普通初中的教职工数 。

资料来源 : 教育部统计资料 。

8.279.427.288.739.847.807.809.006.76024681012全国城镇农村年合计男女附件112008年分城乡、分性别受教育年限(6岁及以上人口)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

101.7101.3102.804080120160200620072008(年)女=100附件12全国流动人口性别比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

附件139.8710.229.518.59.09.510.010.511.0总计男女年2008年全国流动人口分性别平均受教育年限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

附件142009年按专业类别分组的技术人员及女性人数

(单位:万人)

指标

总人数

# 女

总计

2888.0

1303.3

工程技术人员

531.1

124.6

农业技术人员

71.5

20.4

科学研究人员

38.8

12.9

卫生技术人员

392.9

242.6

教学人员

1286.9

643.4

经济人员

254.9

102.3

会计人员

149.0

89.4

统计人员

14.2

8.2

翻译人员

2.6

1.4

图书档案、文博人员

27.8

18.3

新闻、出版人员

22.6

9.8

律师、公证人员

1.7

0.6

播音人员

2.2

1.4

工艺美术人员

1.5

0.5

体育人员

3.8

1.1

艺术人员

13.2

5.6

政工人员

73.4

21.0

资料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 。

注 : 本表为公有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有经济单位包括国有和集体两部分 。

附件152009年按职务分专业技术人员数及性别构成

指标

总人数(万人)

# 女

性别构成(%)

高级职务

297.6

101.7

65.8

34.2

中级职务

1076.0

485.7

54.9

45.1

初级职务

1238.8

598.0

51.7

48.3

资料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 。

注 : 本表为公有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有经济单位包括国有和集体两部分 。

附件16新闻出版系统编辑、记者人数及女性比重

年份

编辑

记者

人数(人)

# 女

女性比重(%)

人数(人)

# 女

女性比重(%)

2007

55947

27237

48.7

9

3

36.4

2008

69623

33640

48.3

22

9

39.1

2009

77407

38044

49.1

22①

9①

39.1

资料来源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计资料 。

注 : ① 为 2008 年数据 。

附件17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性别构成

52.155.157.957.147.944.942.142.90%20%40%60%80%100%2006200720082009(年)男女

资料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 。

465260010203040506070%200520062007(年)附件18生育保险覆盖率

资料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 。

附件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门查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479340828642633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2006200720082009件(年)案件数

资料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资料 。

附件203336434630344346051015202530354045502006200720082009(年)% 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比重。 执行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企业比重。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比重

资料来源 : 全国总工会统计资料 。

附件21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人数及性别构成

年份

残疾职工(万人)

#女

性别构成(%)

2006

55.9

18.3

32.7

67.3

2007

56.3

16.9

30.0

70.0

2008

61.9

19.3

31.2

68.8

2009

62.7

19.8

31.6

68.4

资料来源 : 民政部统计资料 。

附件22平均预期寿命

(单位: 岁)

年份

合计

女性―男性

1981

67.77

66.28

69.27

2.99

1990

68.55

66.84

70.47

3.63

2000

71.40

69.63

73.33

3.70

2005

72.95

70.83

75.25

4.42

资料来源 : 2007 年国家统计局简明统计资料 。

附件23妇女保健情况

(单位: %)

年份

妇女病检查率①

查出妇女病率

孕产妇建卡率

产前检查率

产后访视率

系统管理率

2006

37.6

28.0

88.2

89.7

85.7

76.5

2007

38.5

28.4

89.3

90.9

86.7

77.3

2008

74.1

29.4

89.3

91.0

87.0

78.1

2009

85.4

28.6

90.9

92.2

88.7

80.9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统计资料 。

附件24新法接生率及住院分娩率

(单位: %)

年份

新法接生率

住院分娩率

全国

城市

农村

全国

城市

农村

2006

97.8

98.7

97.2

88.4

94.1

84.6

2007

98.4

99.1

97.9

91.7

95.8

88.8

2008

99.1

99.6

98.7

94.5

97.5

92.3

2009

99.3

99.8

99.0

96.3

98.5

94.7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统计资料 。

附件2515.3315.3310111213141516%20062009(年)男性避孕方法比重

资料来源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数据 。

附件26妇女病发病率情况

年份

滴虫性阴道炎发病率(%)

宫颈糜烂发病率(%)

尖锐湿疣发病率(1/10万)

宫颈癌发病率(1/10万)

乳腺癌发病率(1/10万)

卵巢癌发病率(1/10万)

2006

7.7

12.0

48.6

11.5

9.3

3.2

2007

7.4

12.2

38.3

13.0

9.2

3.5

2008

12.4

12.6

41.5

14.9

11.1

3.7

2009

13.0

12.1

41.8

14.1

10.2

3.5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统计资料 。

附件272009年检测地区孕产妇死亡原因

疾病名称

合计

城市

农村

位次

构成(%)

位次

构成(%)

位次

构成(%)

产科出血

1

28.1

1

27.9

1

28.2

羊水栓塞

2

14.7

3

11.6

2

15.4

妊高症

3

10.3

2

12.8

3

9.8

心脏病

4

8.1

6

2.3

4

9.5

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

5

5.1

4

5.8

5

4.9

肝病

6

4.4

5

3.5

6

4.6

资料来源 : 卫生部 统计资料 。

附件2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例数及性别构成

年份

当年报告例数(例)

构成比例(%)

累计报告例数(例)

构成比例(%)

2005

36614

73.1

26.9

144089

73.1

26.9

2006

36161

71.9

28.1

2007

37419

70.9

29.1

164251

75.4

24.6

2008

45572

69.7

30.3

194013

74.1

25.9

2009

48193

69.5

30.5

219113

73.3

26.7

资料来源 : 卫生部统计资料 。

附件29艾滋病病人报告例数及性别构成

年份

当年报告例数(例)

构成比例(%)

累计报告例数(例)

构成比例(%)

2007

10742

64.8

35.2

66392

60.9

39.1

2008

14509

67.0

33.0

82322

62.2

37.8

2009

20056

68.0

32.0

107050

63.4

36.6

资料来源 : 卫生部统计资料 。

附件30分城乡、分性别休闲娱乐活动平均时间

(单位:分钟)

城乡

总计

总计

233

252

215

城市

276

303

251

农村

185

196

174

资料来源 : 2008 年全国第一次居民时间利用调查 。

75.494.588.576.462.024.65.511.523.638.0020406080100全部检察官检察长人数副检察长人数检察员人数助理检察员%男女附件312009年全国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性别构成

资料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资料 。

附件32全国法院法官人数高级法院法官人数人民陪审员人数75.269.066.224.831.033.8020406080100%男女2009年全国法官及陪审员性别构成

资料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资料 。

附件33全国律师和女律师人数

(单位: 万人)

年份

律师人数

#女

专职律师

#女

2006

16.4

2.8

12.2

2.4

2007

14.4

3.1

12.8

2.9

2008

15.6

3.4

14.0

3.4

2009

17.3

3.9

15.5

3.9

料来源 : 司法部统计资料 。

附件34公安机关实有人数性别构成

资料来源 : 公安部统计资料 。

附件353167325932683274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2006200720082009(年)个法律援助机构数

资料来源 : 司法部统计资料 。

附件36获得法律援助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人数

(单位: 个,万人)

年份

人数

#老年人

#未成年人

#妇女

2006

53.6

6.0

8.3

9.5

2007

51.9

5.8

8.8

10.8

2008

67.1

5.8

9.8

15.4

2009

73.7

7.6

9.5

18.2

资料来源 : 司法部统计资料 。

附件37破获各种案件数

(单位: 起,人)

年份

破获强奸案件数

破获拐卖妇女案件数

破获拐卖儿童案件数

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等卖淫案件数

解救被拐卖妇女数

解救被拐卖儿童数

2006

26180

1257

894

10848

1334

1451

2007

25997

1195

811

11984

1031

1728

2008

24495

1300

982

10528

2874

1280

2009

26404

2970

1758

14209

3039

1918

资料来源 : 公安部统计资料 。

附件382009年分地区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情况

地区

年末总人口(万人)

出生率(‰)

死亡率(‰)

自然增长率(‰)

全国

133474

12.13

7.08

5.05

北京

1755

8.06

4.56

3.50

天津

1228

8.30

5.70

2.60

河北

7034

12.93

6.43

6.50

山西

3427

10.87

5.98

4.89

内蒙古

2422

9.57

5.61

3.96

辽宁

4319

6.06

5.09

0.97

吉林

2740

6.69

4.74

1.95

黑龙江

3826

7.48

5.42

2.06

上海

1921

8.64

5.94

2.70

江苏

7725

9.55

6.99

2.56

浙江

5180

10.22

5.59

4.63

安徽

6131

13.07

6.60

6.47

福建

3627

12.20

6.00

6.20

江西

4432

13.87

5.98

7.89

山东

9470

11.70

6.08

5.62

河南

9487

11.45

6.46

4.99

湖北

5720

9.48

6.00

3.48

湖南

6406

13.05

6.94

6.11

广东

9638

11.78

4.52

7.26

广西

4856

14.17

5.64

8.53

海南

864

14.66

5.70

8.96

重庆

2859

9.90

6.20

3.70

四川

8185

9.15

6.43

2.72

贵州

3798

13.65

6.69

6.96

云南

4571

12.53

6.45

6.08

西藏

290

15.31

5.07

10.24

陕西

3772

10.24

6.24

4.00

甘肃

2635

13.32

6.71

6.61

青海

557

14.51

6.19

8.32

宁夏

625

14.38

4.70

9.68

新疆

2159

15.99

5.43

10.56

注 : 各地区数据未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数 。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