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UY/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General

18 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二届会议(2013年1月14日至2月1日)上通过的关于圭亚那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1月15日举行的第1758和第1759次会议(见CRC/C/SR.1758和1759)上审议了圭亚那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GUY/2-4),在2013年2月1日举行的第17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圭亚那提交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Q/GUY/2-4/Add.1),认为这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儿童权利的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还欢迎通过以下立法措施:

《管养、联系、监护和抚养法》,2011年;

《国防法》(修正案),2011年;

《性犯罪法》,2010年;

《残疾人法》,2010年;

《少年罪犯法》(修正案),2010年;

第2号《儿童照料和保护机构法》,2009年;

第17号《儿童保护法》,2009年;

《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2009年;

《儿童地位法》,2009年;

《儿童收养法》,2009年;

《儿童照料和保护机构法》,2008年;

第16号《刑法(犯罪行为)法》,2005年(表示同意的年龄);

《婚姻法》(修正案),2005年。

4.委员会还欢迎批准和/或加入以下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7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8月;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0年7月。

5.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儿童权利委员会战略计划(2012-2016年)》;

《土著人民委员会五年战略计划(2012-2016年)》;

《2008–2013年教育战略计划》;

《国家残疾人委员会战略计划(2008-2011年)》;

《以健康和家庭生活技能为基础的课程方案》,2010年;

《国家寄养方案》,2010年;

鼓励揭露和报告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题为“说出来”的宣传活动,2010年。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2004年2月对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15/Add.224)的结论性意见所作的努力,但遗憾地注意到其中所载一些建议尚未充分处理。

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那些对《公约》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尚未落实或尚未充分落实的建议,特别是与国家行动计划、出生登记、体罚、健康、尤其是青少年健康,以及和少年司法有关的建议。

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通过了若干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尤其是2009年的第2号《儿童照料和保护机构法》和2009年的第17号《儿童保护法》。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对其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完全与《公约》相符,包括完成必要的司法机构改革和设立家庭法院的法律。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其2008年的《少年司法法案》,导致法律在充分保护违法儿童的权利方面仍然存在模糊性。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法律完全符合《公约》。委员会同时促请缔约国尽快设立家庭法院,并通过一项完全符合《公约》的《少年司法法》。

全面政策和战略

10.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曾提出关切(CRC/C/15/Add.224第10段),但缔约国尚未通过“国家儿童问题行动计划”,也没有为执行《公约》制定全面的政策或战略。

1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敲定和通过关于儿童问题的全面政策,并执行“儿童问题行动计划”,作为这一全面政策的组成部分,其中纳入与儿童相关的所有其他部门和区域行动计划。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为有效执行“行动计划”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并确保开展定期和广泛磋商,以评估执行的有效性。

协调

12.委员会欢迎在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之下设立儿童照料和保护机构。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机构并没有有效发挥协调作用的充分权力和足够的资源,缔约国没有指定或设立一个专门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各部门及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执行《公约》的事项。

1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设立或指定一个专门的高级别机构,负责总体协调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确保该机构拥有充分的权力和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能够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在缔约国领土内政府实体和不同部门之间,尤其是在内陆/内地和农村地区的不同部门之间有效协调儿童权利方面的行动;

使该机构在宣传儿童权利、制定政策、监测方案执行情况和调动资源为儿童服务等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将不同儿童权利机构的工作合理化,并向这些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资源分配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2008-2012年“减贫战略文件”,以及因此对社会部门增加支出,包括在教育、健康、水、卫生设施和住房等方面增加支出,从而促进实现儿童的权利。然而,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预算中没有具体规定为儿童提供重要社会服务的预算分配数量,进一步加大了城市和内陆地区本已十分显著的差距。

15.委员会根据其在2007年举行的题为“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期间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制定预算编制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儿童事务拨款额,包括设置具体指标和跟踪体系;

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而划拨的资源是否得到适当、有效和公平的分配;

颁布法律,规定在其领土内的儿童及其家庭可平等获得资金和社会福利,尤其关注内陆和农村地区。

数据收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数据收集工作,包括设立了共同的DevInfo数据库和儿童保护监督体系(CPMS)。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并非全面措施,也没有设立中央数据收集部门的计划。委员会与缔约国同样表示关切的是,由于缺乏统计员和其他与技术和能力相关的原因,使这类数据库无法充分投入运行。

1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5),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改善其数据收集系统,考虑设立一个中央数据收集部门。收集的数据应包括《公约》的所有方面,并按照年龄、性别、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状况分列,从而为有关所有儿童状况的分析提供便利。此外,委员会建议将这些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与项目,以有效执行《公约》。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及其他区域机制之间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修订的《宪法》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一项积极举措,即设立了议会社会服务部门委员会,负责监督与社会部门,包括与儿童事务相关的政府政策和绩效。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委员会的儿童投诉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机制迄今为止处理的直接投诉案件数量非常有限。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力非常有限,这一点没有充分遵守《巴黎原则》。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为这两个机构划拨的资源不足以使它们有效运作。

19.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其儿童权利委员会能够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确保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并开展监测、后续跟进和核实活动。此外,委员会建议加强其儿童权利委员会在资金、任务授权和豁免等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巴黎原则》。委员会同时建议缔约国就此问题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合作。

培训

2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的一般认识程度和工作知识不足。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团体,尤其是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在儿童收容机构工作的人员受到充分和系统的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在所有层面教育的正式课程设置和培训活动中纳入人权教育。

儿童权利和企业部门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经济严重依赖采掘业和木材行业,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一个立法框架,用于防止外国和国内私营及国有企业的这类活动对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为避免这类影响和提供赔偿作出规定。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这类企业对直接受影响地区的儿童及其家庭生活条件的影响以及因此导致的健康风险、环境恶化及童工等问题。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针对企业制定必要的监管框架和政策,尤其注重采掘业(金矿和铝土矿)及伐木和渔业项目,不论其规模大小,以确保这些企业尊重儿童权利,并倡导采纳有效的公司责任模式;

确保在谈判和缔结自由贸易协议之前进行人权影响评估,包括对儿童权利的影响评估,并制定预防和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的措施,包括确保提供适当的补救办法;

依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通过的“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遵守有关工商企业和人权的国际和国内标准,保护地方社区,尤其保护儿童免受企业经营活动导致的负面影响。

B.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6年通过《美洲印第安人法》,并设立土著人民委员会,处理对美洲印第安儿童的歧视和边缘化问题,并采取其他措施,处理对美洲印第安人的歧视问题。但是,委员会仍然对美洲印第安儿童和残疾儿童普遍受到歧视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对基于性取向和/或性身份对儿童的歧视表示关切。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方案处理美洲印第安儿童和残疾儿童及其他儿童因为性取向和/或性身份而受到歧视的问题。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制定了哪些与《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作为对201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的后续行动。

儿童的最大利益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9年的《儿童保护法》纳入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制定准则和程序,确保缔约国在制定政策、法律和方案的过程中持续贯彻儿童享有其最大利益作为优先考虑因素的权利。

2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以及在与儿童相关和可能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采纳并一致贯彻儿童享有其最大利益被视为优先考虑因素的权利。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在所有领域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提供指导,并向公众,包括向传统和宗教领导人、法院、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宣传这些程序和标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8. 委员会欢迎《儿童收养法》(2009年)和《儿童保护法》(2009年)纳入有关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明确条款,也欢迎成立儿童议会。但是,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在实际中,这一权利受到的尊重仍然有限,没有制定儿童和青年人参加地方治理的系统方针。委员会还重申之前提出的关切(CRC/C/15/Add.224,第27段),即社会文化态度和传统仍然限制儿童在学校、法院或家庭内自由表达其意见。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2),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2条采取措施,加强这一权利。委员会同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在相关法律程序中有效执行承认儿童表达意见权的法律,包括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一原则制定制度和/或程序;

(b)开展研究,查明对儿童而言最重要的问题,了解儿童对这些问题的意见、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对影响其生活的家庭决策发表意见,以及他们可通过哪些渠道对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决策产生潜在影响;

(c)开发就制定国家政策开展公共磋商的工具包,以便使这类磋商标准化,实现较高的包容性和参与程度;

(d)开展方案与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在家中、社区、学校,包括在学生会机构内部的积极参与,为其参与提供扶持,特别关注处境脆弱的儿童。

C.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条、第13-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1年10月《总统关于普遍出生登记的声明》,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为平等实现这一目标,在其《法律、政策和做法评估报告》(2011年)中提出的建议。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内陆/偏远地区的儿童在出生登记之后获得正式的出生证明方面仍然面临困难。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提高对出生登记和出生证重要性的认识。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尤其是农村和内陆地区的儿童能够获得出生登记和出生证。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3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1年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禁止收容机构的体罚。但是,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之前提出建议(CRC/C/15/Add.224,第32段),要求法律明确禁止在家中和学校的体罚,但这些场合的体罚仍然合法并非常普遍。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明确禁止所有场合,尤其中家中和学校的体罚。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和扩大宣传及教育方案和活动,以便在儿童的参与下促进采用正面和替代管教形式,尊重儿童的权利,同时提高有关体罚对儿童不利影响的认识。

虐待和忽视

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进行的“消灭性暴力”宣传和其他禁止虐待儿童的宣传。委员会还注意到为儿童提供免费日托设施这一积极举措,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仍然频繁发生虐待儿童的情况,仍然存在幼儿被留在家中而无成人适当看管的情况。

35.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RC/C/15/Add.224,第38段)),即缔约国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有儿童参与的宣传活动,以防止和制止对儿童的虐待。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不将幼儿独自留在家中,包括考虑增加提供儿童免费入托服务,扩大其范围和可获得性。

性剥削和虐待

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同意性行为的年龄从13岁提高至16岁。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颁布法律,加强对儿童免受性虐待和性剥削的保护,包括2010年的《性犯罪法》、2009年的《儿童保护法》和2008年的《预防犯罪法》。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缺乏相关数据与信息,说明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根源原因及范围;

(b)性剥削和性虐待,尤其是针对女童的性剥削和虐待仍然普遍,并受到社会容忍;

(c)对这类虐待事件的报告和执法机制不足,这类案件极少或根本不受起诉。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对儿童的性虐待问题开展一项国家研究,以确定该问题的根源原因并评估其规模;

(b)利用调查结果加强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框架及执法机制,并制定一项旨在使社会行为发生转变的长期宣传活动,以减少性虐待,尤其是针对女孩的性虐待行为,降低对这一行为的接受程度,并消除虐待和剥削儿童的有害文化习俗;

(c)制定程序和准则,确保根据2010年的《性犯罪法》,要求对儿童的性虐待和剥削案件进行强制报告;

(d)确保根据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日本横滨和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制定方案与政策,以预防这类罪行,并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

38. 委员会回顾联合国2006年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建议缔约国将消除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作为优先事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第13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3),特别是:

(a)制定全面的国家战略,预防和制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b)制定国家协调框架,制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c)特别关注并处理暴力所涉性别问题;

(d)与秘书长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及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合作。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39. 委员会与缔约国同样表示关切的是,没有父亲或缺少父爱这一普遍现象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儿童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对儿童有利的家庭环境,针对单亲家长和教养子女的技能开展方案。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导致儿童的父亲忽视其作为家长的责任或仅仅承担非常有限的责任,而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说明哪些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这种状况,以便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规划。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为这类处境的儿童以及移民父母留下的儿童提供的社会支持和援助不足。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或支持相关研究,旨在理解没有父亲和缺乏父爱这一普遍现象的根源原因、性质和程度,以及该现象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做法包括与基地在加勒比地区的学术中心和探讨这一主题的项目开展合作,确保研究结果在相关公共政策和方案中得以体现;

(b)支持向男子和男孩宣传家长责任的公共宣传方案与活动;

(c)通过系统、长期的政策和方案,继续加强对处境脆弱的家庭,尤其是对单亲家庭的支持,确保这类家庭能够获得社会服务和可持续的收入机会;

(d)根据《公约》第27条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恢复对子女的抚养权,考虑批准《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子女义务裁决的公约》、《抚养儿童义务适用法律公约》以及《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儿童收容所运行最低标准和细则》(2008年)。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有越来越多的儿童,尤其是单亲家庭的儿童被安置在收容机构;

(b)没有用于确保真正将收容机构作为最后手段的保障措施和程序;

(c)对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或有特殊保护需要的儿童而言,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替代备选办法数量不足,质量较差;

(d)没有作出足够努力,帮助收容机构的儿童与其亲生父母团聚,导致许多这类儿童在收容机构生活至18岁;

(e)监测这类机构的视察委员会没有充分确保所提供收容服务的质量及保护儿童在这类机构中免遭暴力和虐待。

42.委员会回顾联合国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42号决议附件所载《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尽可能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照料儿童,尤其是单亲家庭的儿童;

确保有充分的保障措施,在确定一名儿童是否应被安置在收容机构时明确以需求和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标准;

加强提供和改善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或有特殊保护需要的儿童提供的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替代照料场所的质量;

为儿童与其亲生父母相互联系提供便利,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他们团聚;

确保为儿童保育保护局和视察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使其能够彻底和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或收容机构的情况;并监测这类家庭或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包括为报告、监测和对儿童受到的虐待进行补偿提供可用的渠道。

收养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2009年《儿童收养法》这一积极举措,该法律赋予收养事务理事会与儿童照料和保护机构合作的权力,以加强为收养儿童和可能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提供的保障措施。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目前国内和跨国收养比率很低,但还是对跨国收养的儿童获得的保障措施不足表示关切。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0年《残疾人法》,并执行《国家残疾人委员会战略计划(2008-2011年)》。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因缺乏详细和分类数据,导致缔约国在针对残疾儿童的需要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方面受到阻碍;

社会对残疾儿童的歧视仍然普遍;

供内陆残疾儿童使用的治疗和康复服务极为有限;

为残疾儿童,尤其是有感官、认知和/或心理障碍的儿童提供的包容教育以及在这方面为教师提供的培训仍然非常有限,导致大多数残疾儿童只能呆在家中,受到隔离和鄙视,很难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服务。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CRC/C/GC/9),促请缔约国确保其法律、政策和做法均符合《公约》第23条和第27条等条款的规定,以便以非歧视的方式有效满足残疾儿童的需求。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汇编和分析数据,按照残疾儿童的年龄、性别、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状况分列,以便利用这类数据,为满足残疾儿童的需要制定政策和措施;

制定长期宣传方案,以扭转普遍歧视残疾儿童的负面的社会态度;

划拨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确保为残疾儿童提供健康和康复服务,同时将应对内陆地区的现状视为优先事项;

确保残疾儿童能够有效享有受教育权,规定尽最大可能帮助他们融入主流教育系统,包括制定一项残疾人教育行动计划,切实查明资源不足之处,制定明确的目标,为落实满足残疾儿童教育需要的措施制定具体的时间表;同时尤其关注提高有听觉障碍和自闭症儿童的能力;

考虑批准2007年4月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儿童和孕产妇健康制定2008-2012年《国家卫生部门战略》这一积极举措,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仍然较高,尤其是在内陆地区和处于社会经济不利地位的妇女当中。此外,委员会重申其之前对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高死亡率表示的关切(CRC/C/15/Add.224,第41段)。委员会还对缔约国肺结核发病率高表示关切。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纳其孕产妇死亡情况监测委员会和产前信息系统的结论和建议,落实旨在应对孕产妇死亡和产前死亡的全面方案;

开展有针对性的方案,处理可预防的儿童健康问题,包括疟疾、痢疾、营养不良和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尤其关注肺结核问题;

采取措施,处理与所有卫生和营养服务的质量、获得和使用相关的问题,尤其是与内陆和偏远地区产前设施相关的问题;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与肺结核作斗争;

为执行上述建议向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资金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设立青少年与年轻成年人养生保健股,并制定“对青年友好的保健服务举措”。但是,委员会重申之前对缔约国少女怀孕率高的问题的关切(CRC/C/15/Add.224,第43段)。在这方面,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教育大纲中不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怀孕的少女和少年母亲常常受到鄙视和歧视,导致她们在获得服务和教育方面受阻。具体而言,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怀孕少女和少年母亲在继续学业方面常常面临障碍。委员会还对缔约国青少年酗酒、吸烟和消费毒品比率较高表示关切。

5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广泛促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以青少年男女作为宣传对象,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制定和执行政策,保护怀孕少女、少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打击针对她们的歧视;同时特别关注确保支持和协助怀孕青少年和少年母亲继续其学业;

采取措施,提高和加强对承担家长责任和性行为的认识,尤其关注男孩和男子;

处理儿童使用毒品、烟草和饮酒的问题,包括为儿童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并提供有关防止滥用药物,包括防止吸烟的生活技能教育,针对药物依赖制定便于就诊和对青年友好的治疗方法,并提供减少伤害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全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取得的积极进展,以及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增加拨款。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艾滋病毒的认识和知识在美洲印第安人和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人群当中以及在缔约国的农村和内陆地区仍然不足。此外,委员会对15至19岁人群感染艾滋病毒的病例大幅度增加表示关切。

5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建议缔约国在农村和内陆地区开展更多的艾滋病毒问题宣传活动,尤其确保美洲印第安人和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人群能够获得这类信息。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有针对性的方案,加强青少年获得适合其年龄的艾滋病毒和性健康及生殖健康服务的途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向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母乳喂养

5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前6个月纯母乳喂养的比率很低,缺乏符合《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的规则。委员会还对被认证为“爱婴医院”的医院数量较少表示关切。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宣传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倡导在6个月前对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

加强对现有母乳代用品市场营销规则的监管,确保对这类规则进行定期监测,对违反规则者进行制裁;

采取措施,确保缔约国的妇产医院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由“爱婴医院倡议”认证为“爱婴医院”。

生活水准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过去20年中在减贫方面的积极举措,包括制定方案,帮助弱势群体脱贫及提供社会援助措施,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仍有36%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之下,农村地区和美洲印第安人居住的地区贫困率更高。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并加大努力消除贫困,向经济处境不利的家庭,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家庭提供支持和物质援助,并保障所有儿童的适足生活水准权。

G.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2008-2013年“教育战略计划”和2011年“学生留校和防止童工方案”等积极举措,欢迎缔约国几乎普及初等教育及目前重点关注中学入学率。然而,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教育质量低,缺乏训练有素的教师;

学生辍学率较高,尤其是从小学向中学过渡以及中学毕业之后;

中等教育状况依区域、社会经济状况、族裔和性别等因素差异巨大。

58.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建议缔约国:

为加强教师培训和提高教育质量划拨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评估儿童无法完成学业的根源原因,并以之为基础采取措施,确保儿童能够完成学业,包括采取切实行动,对学校的课程安排进行审查,使课程与儿童的生活联系起来;

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农村和内陆地区儿童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接受教育的途径。

H.其他特殊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1年制定“通过教育杜绝童工”(TACKLE)方案这一积极举措。然而,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法律和政策对童工的定义不够清晰,尤其是在家庭工作和为家庭企业及农场工作等方面,有大量儿童在这些场所从事经济活动;

缺乏有关受雇于非正式部门和旅游业的儿童的信息;

有报告称,有大量儿童从事伐木和锯木、渔业、危险农业、工厂、采矿和货物处理等危险和剥削性工作;此外,尽管存在这类报告,缔约国当前的报告机制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仅仅收到三项童工案件;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儿童从事的危险工作种类,也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监测和执行缔约国的《职业安全法》。

6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劳动法和劳动方面的做法遵守《公约》第32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38和第182号公约,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为缔约国的所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童工的明确定义;

收集和提供在非正式行业和旅游业就业的儿童的信息;

确保缔约国的劳动监察机构和童工报告机制有效运转,包括对剥削儿童者进行起诉,给予其相应的惩罚,同时确保儿童能够了解和利用这些机制;

制定一个危险工作清单,对禁止18岁以下儿童从事的工作类型做出法律规定并执行具体措施,以监测和执行缔约国的《职业安全法》;

在这方面向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寻求技术援助。

少年司法

61.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之前曾提出建议(CRC/C/15/Add.224, 第56段),但在缔约国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仍为10岁。委员会还对成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被定在17岁表示关切。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2008年的《少年司法法案》草案尚未接受议会审议,导致对以下问题的进一步关切:

犯有身份罪(流浪街头)是刑事干预的主要原因,针对违法儿童的调解、社区服务命令、和解和补偿等备选处理办法不足;

违法儿童得不到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代表;

少年拘留和改造设施及这类设施的替代场所不足。

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审议其《少年司法法案》草案制定明确的时间框架,确保该法案完全遵守《公约》,尤其是第37、第39和第40条,同时遵守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0, 2007年)。具体而言,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CRC/C/15/Add.224,第56段),建议缔约国:

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提高至国际上接受的水平;

将18岁定为成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确保给予17岁者充分的保护,以免他们被当作成年人审理;

废除将身份罪视为刑事犯罪的做法;

为儿童提供适当的犯罪处理备选办法,作为法院制度更广泛改革的一部分,以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

划拨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确保违法儿童得到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代表;

建立更多的少年拘留和改造设施,尤其是在内陆地区,确保对安置儿童和青年人的所有设施进行定期和独立的监测和视察,确保对他们的待遇和照顾遵守与公约相符的标准;

酌情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向小组成员寻求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允许儿童受害者通过视频链接作证的措施,但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儿童证人支持方案或为受害儿童提供指导以及在投诉、审讯和作证程序期间为之提供保障与协助的保护方案。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章,确保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包括为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人口的受害儿童以及这类罪行的证人提供《公约》要求的保护,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5.为了进一步促进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及所有核心人权文书,包括《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两个报告自2012年8月逾期未交。

J.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努力在缔约国境内及其他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境内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K.后续行动和宣传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除其他外,向国家元首、议会、相关各部、最高法院和地区当局转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69.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该国各种语言,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以及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相关的各项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就《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和它们的执行和监测情况进行辩论和提高认识。

L.下次报告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2月12日之前提交其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纳入有关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资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统一提交报告的条约专要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遵照该准则,篇幅不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据该准则提交报告。如提交的报告篇幅超过了页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依照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缔约国不能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进行翻译。

7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中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