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AUT/CO/18-20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2012年8月6日至13日)通过的关于奥地利第十八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2012年8月22日至23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189至2190次(CERD/C/SR.2189和2190)会议,审议了奥地利提交的第十八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合并文件(CERD/C/AUT/18-20)。2012年8月30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200次(CERD/C/SR.2200)会议,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遵照委员会报告编撰准则提交的第十八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坦诚对话,以及在对话期间代表团尽力全面答复且补充解答各位委员提出的问题。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缔约国上次打击种族歧视报告以来,出现的各类法律和政策发展动态,包括:

2011年《外籍人就业法》修订案更改了第8条第2款关于一旦裁员首先解雇外籍员工的规定;

2008年《平等待遇法》和《联邦平等待遇委员会法》修订案提高了就侵害人权蒙受的伤害提出索赔的数额,并将骚扰案法定时效限期从六个月放宽至一年;

2010年颁布了《国家融合行动计划》并建立了融合事务委员会;

各类旨在提高民众对种族歧视、融合、容忍和多文化问题认识的方案、战略和其它各种倡议行动;

颁布了在卡林西亚地区用德语和斯洛文尼亚语编制易读易懂双语标识的安排。

C.关注问题和建议

关于人口结构的统计数据

4. 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其先前的建议(CERD/C/AUT/CO/17,第9段)并仍关切缔约国报告缺乏有关该国人口族裔结构的全面统计数据(第二条)。

根据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编撰准则第10至12条(CERD/C/2007/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RD/C/AUT/CO/17,第9段),建议缔约国收集分类数据,包括基于所使用的母语、所讲的通用语言或其它各类族裔不同特征的分类数据。委员会还建议,通过收集数据的活动和针对性的普查,在给予所涉个人隐私应有尊重并以匿名形式,在自愿基础上汇集这些分类资料,而且数据的收集应致力于获取所有生活在缔约国境内各个族裔群体的确切资料。

《公约》依据国内法的可适用程度

5. 在注意到《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享有缔约国《宪法》规定的地位并可在国内法庭直接援用,以及考虑到1973年关于执行《公约》问题的联邦宪法尚未将《公约》全面融入奥地利国内法律制度,委员会关切尚无国内法庭直接援用《公约》条款审理种族歧视行为的案例(第二条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熟悉《公约》条款,能就相关案情援用《公约》的条款。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列入具体案件,阐明国内法庭就侵犯《公约》所列权利的行为适用《公约》条款,以及个人诉诸立法所设补救办法的情况。

6. 委员会关切,各项禁止种族歧视的条款分散列于诸多法律,显然无法保证协调一致和连贯统一(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铭记各项一般性建议情况下,谐调本国立法从而纳入《公约》的所有条款。

7.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条款规定各州必须履行缔约国依《公约》承担的义务。然而,委员会关切此规则的适用并不会就各州履行《公约》形成统一(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要求缔约国应确保各联邦各州全面履行落实《公约》的法律、行政和政策规定。

国家人权机构和政策框架

8. 在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奥地利监察专员署(监专署)的任务,作为国家人权机构以及作为《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所列国家维护机制行事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监专署的任命方式仍产生了该署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监专署尚未赢得国际协调委员会“A”级地位的认证(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全面遵循大会第48/134号决议确立的《巴黎原则》任命监专署成员。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国际协调委员会依据《巴黎原则》赋予监专署的地位,并拨出必要的资源,为该署提供履行任务的手段。

国家行动计划

9. 在提醒地指出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第28(2002)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德班审评会议后续行动的33(2009)号一般性建议之际,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所持的立场并不打算按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颁布一项全国行动计划(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RD/C/AUT/CO/17,第28段),并敦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决定,并遵照《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颁布一项反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缔约国的国内法律制度在执行《公约》时,应铭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评会议成果文件,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阐明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关于反种族主义条款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煽动种族仇恨和暴力行为

10. 在欢迎缔约国打算撤销该国对第四条的保留,并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完善禁止煽动仇恨和暴力行为的立法,遵循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ERD/C/AUT/CO/17,第15段),诸如修订第283节,废除若要依据该节提出上诉,必须存在着可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之际,委员会关切,最近对《刑法》关于禁止某些种族仇恨和歧视行为的第283节所作的修订,被“广大公众”视为此举,若根据经修订后的新法律条款,只要视之为构成一项犯罪行为的人数未达到法定数量,则可致使这类种族仇恨和歧视成为可允许的行为(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公约》第四条所述,修订《刑法》第283节的范围,就该节所禁止的一切形式种族仇恨和歧视作出澄清。

右翼极端主义和新纳粹主义

11. 在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提高广大公众对缔约国境内种族主义新形式的认识之际,委员会关切,受极端民族社会主义思维和新纳粹怂恿,一些诸如,光头党、极端右翼及其它一些团体的出现。委员会还关切,关于对非裔足球运动员进行谩骂和在足球运动场馆内展示反犹太标语的报告(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该国境内煽动种族仇恨行径,并加倍努力增进对各不同族裔血统者的容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各体育运动协会携手铲除体育界各领域的种族歧视。

政治种族主义者的言论

12.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政治人士在竞选运动期间运用煽动性的语言,魔鬼化缔约国境内少数民族血统的人并强化排斥他们的偏见(第四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适时彻底调查和追究竞选运动期间发表煽动排斥少数民族血统者种族仇恨言论的政治人士。对此,缔约国应采取积极步骤,防止竞选人和各组织推动种族歧视。

司法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缔约国称狱中羁押的非公民人数颇高的比率,部分归因于这些遭预审拘留的人大部分未能满足获释的条件,诸如没有长期的住址并具有在刑事诉讼开庭审理前逃逸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揭露以种族划线并采取仅拦截和搜查少数民族人员的做法。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非但未充分追查和惩处侵害移民背景民众的执法人员,未依法为上述民众提供有效保护,而且还未追究诸多违反禁止种族歧视条例的行为,认为这些属“轻微小罪”(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参照委员会关于防止刑事制度在履职和运作期间发生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展开综合研究,探索刑事司法制度羁押非公民人数比例过度偏高和以种族划线的根源所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步骤,停止基于貌相、肤色或民族或族裔群体人员身份实施逮捕、拦截、搜查和调查的做法;

调查和惩处以种族划线的案情,确保彻底调查执法人员所犯的罪行,包括以种族划线的行径,并处以相应程度的制裁;

依据《公约》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针对违反禁止种族歧视规定的行径,加强追究和惩处力度;

加强刑事司法体制中对检察官、法官、律师、其他各类司法和警察官员有关《公约》原则的培训和认识度。

直接和间接歧视

14. 在欢迎平等待遇委员会及其它各机构推行改革,加大追究种族歧视伤害的惩处额度之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继续采用各经营部门管理人员以往为限制移民背景人员谋求公职采取的“外籍人比额制”。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尽管《奥地利企业守则》第87节规定,若出现公然违反禁止种族歧视规定的行为,可授权吊销营业执照,然而,虽有不少关于种族歧视的指控,却从未对任何经营实体援用过该条款(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RD/C/AUT/CO/17,第21段)并敦请缔约国加倍努力,调查基于移民背景者,任意剥夺他们谋求公职机会的现象,并按相应程度惩处这类种族歧视现象。

种族主义色彩的广告

15.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有报告称传媒播放带有种族主义色彩的广告,部分系与住房和就业机会相关的广告规定“仅招奥地利族”申请人。委员会关切,这类广告鼓动针对某些少数民族群体的现行种族偏见和陈规陋见(第二条和第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通过调查和处以相应的制裁,禁止这类种族主义色彩的广告。缔约国还应加强提高认识的运动,以期缓解目前对少数民族群体的这些偏见和陈规陋见。

家庭团圆

16. 在注意到近来正努力废除为家庭团圆目的须等待一年的规定之际,委员会仍关切有报告称,各州运用配额制的做法,一旦配额用完,申请个人就得等待若干年才能兑现家庭团圆政策的惠益(第二条和第五条)。

缔约国应废除各州的配额制,从而家庭团圆不必取决于某个特定期和州内提出申请的人数多寡。

教育

17. 在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入学和教育质量之际,委员会关切各校罗姆人学生和移民背景儿童辍学率颇高的现象。委员会还关切一些特需教育学校罗姆人和族裔儿童人数比例过高的状况。委员会还注意到未采取针对居住在布尔根兰州外罗姆人儿童开展教育的措施(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特殊措施,提高移民儿童的受教育程度,尤其要防止他们遭边缘化并降低辍学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列入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2008年8月5日联邦教育部下发的第19/2008号文件,即:缺乏传授语言教学师资的教育机构不应成为将学生分配到特教学校的标准。委员会还要求了解居住在布尔根兰州外罗姆人儿童的受教育情况。

D.其它建议

批准其它条约

18. 在铭记各项人权相互间不可分割性之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尚未批准的一些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那些列有可对各个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相关社区产生直接影响条款的条约,诸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对《公约》第八条的修订案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第十四届《公约》缔约方会议上通过,并经1992年12月16日联大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修订案。为此,委员会援引了大会第61/148、63/243和65/200号决议。所述大会诸项决议强烈敦请缔约国加速履行该国批准《公约》涉及委员会筹资问题修订案的程序并尽快向秘书长呈送缔约国同意修订案的书面通告。

宣传

20. 委员会建议,在缔约国提交各份报告提交的同时,即可面向广大公众提供报告且以供索取,同时酌情以官方或其它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就这些报告所发表的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21. 在注意到1992年缔约国提交了共同核心文件的同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国际人权条约报告编撰谐调准则,特别是共同核心文件编写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一份更新补充的核心文件。

履行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2.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委员会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阐明,为履行上文第8、15和16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具体重要段落

23. 委员会还谨想提请缔约国注意上述建议第4、5和13段的具体重要性,并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阐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撰下次定期报告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具体编撰准则(CERD/C/2007/1),编写应于2015年6月8日到期提交的第二十一次至第二十二次定期报告单一合并文件,阐述本结论性意见所列的所有要点。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确保恪守条约专要报告以40页以及共同核心文件以60-80页为限的规定(见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所载的报告编撰谐调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