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CMR/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Nov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喀麦隆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7年10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3426次和3427次会议(CCPR/C/SR.3426和CCPR/C/SR.3427)上审议了喀麦隆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CMR/5)。委员会在2017年11月6日举行的第344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作为对根据该程序提交报告之前编制的问题清单(CCPR/C/CMR/Q/5)的回复,虽然提交时间略迟。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应答。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立法和体制措施,包括:

2011年4月15日第081/CAB/PM号命令,设立负责监测国际和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建议和/或决定执行情况的部际委员会;

2011年12月14日第2011/024号命令,打击偷渡移民和贩运人口的措施;

第2012/001号法律,关于《选举法》,在候选人名单准备中采用性别方针;

2016年7月12日第2016/007号法律,关于《刑法》,新设罪种,涉及残割女性生殖器官以及强迫婚姻和早婚等。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内的适用性和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

5.委员会注意到,《喀麦隆宪法》第45条确定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委员会欢迎代表团以少数几个例证说明国内法院引用《公约》的情况,尤其是在赔偿方面(第二条)。

6.缔约国应:(a)继续努力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确保《公约》的规定在国内法院的诉讼和审判中得到考虑;并且(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充分落实委员会《意见》,并确保《公约》之下的权利被侵犯的人能得到有效补救。

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

7.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在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资格以A级地位得到重新认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委员会并不被视为完全独立的机构,尤其关注(a) 遴选成员的程序不具包容性或透明度;(b) 委员会的委员中包括拥有表决权的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而且(c) 有报告指,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有局限,而且进入某些拘留场所的途径受到限制(第二条)。

8.缔约国应(a)审查2004年7月22日第2004/016号法律,确保该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和任命程序的透明度和独立性,并在其中增加关于对这些成员适用的利益冲突回避规则的规定;并且(b)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为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及所需要的充分的自主权和自由度,以便充分履行职责和任务。

反腐努力

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的打击腐败的措施(“撒网行动”),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腐败猖獗。同样令人不安的是,有报告指,公共部门,包括警方、司法、税务、教育和医疗部门,往往将榨取个人钱财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反腐措施,但仍关注有指称说这些措施被利用和滥用,专门打击某些知名人士,包括政治人士(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10. 缔约国应:(a)加紧反腐努力,确保腐败不能逃避惩罚;(b)确保对所有腐败案件一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相关情况下对行为人予以适当的司法惩处;并且(c)制订严格的公职人员标准,并确保腐败行为的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和在法院被起诉。

反恐

1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反恐措施的必要性,但特别关注:(a) 关于惩办恐怖主义行为的2014年12月23日第2014/028号法律,该法引进了新的判处死刑的理由,含有与基本人权不匹配的规定,并规定了军事法庭的管辖,甚至包括对平民的管辖;(b) 有指称说,这项法律的适用很广,包括指称的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知情不报;以及(c) 有报告说假借反恐名义行滥权之实的行为很多,诸如任意拘留、酷刑和法外处决(第二、六、七、九、十四条)。

12.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a)审查第2014/028号法律,使之符合《公约》;并且(b)保证反恐措施完全符合缔约国在《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之下的义务。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3. 委员会重申对《刑法》第347条之二的关切,该条将同性成年人相互同意的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关注关于网络安全和网上犯罪的2010年12月21日第2010/012号法律第83条,该条将同性成年人以电子通信途径表示性意图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极为遗憾地注意到,据称存在(a) 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歧视;(b)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长时期审前羁押;以及(c) 拘留地点发生的其他被拘留者以及监狱职工针对这些人员的暴力行为(第二、七、九、十七、二十六条)。

14. 缔约国应考虑审查《刑法》第347条之二和第2010/012号法律第83条,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期(a)颁布全面立法,提供完全和有效的保护以防止一切领域的歧视,并详尽列明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并且(b)保护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确保对一切歧视或暴力案件一律进行调查,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和审判定罪,并让受害者得到适足赔偿。

对残疾人的歧视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的努力,特别是通过了2010年4月13日第2010/002号法律,并注意到代表团说明残疾人在喀麦隆人口中占10%。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在就业机会以及使用大多数基础设施和服务方面,残疾人实际上仍受到歧视(第二、第二十六条)。

16.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尤其应:(a)采用一种法律框架,在就业、公共服务、建筑物和道路以及交通工具方面规定具体的、强制性的无障碍标准;并且(b)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性别歧视与性别平等

17. 委员会欢迎《选举法》修改后为候选人名单规定了30%的妇女代表比例配额,但是关注:(a) 妇女在决策位置以及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代表比例很低;以及(b) 妇女在没有社会保护的非正规部门工人中的比例很高。委员会还继续关注家庭法中仍保留着歧视性的规定,尤其是:(a)《刑法》第229、1421和1428条(见CCPR/C/CMR/CO/4,第8段);(b) 仍保留着一夫多妻制规定;以及(c) 女童和男童的最低婚姻年龄仍然不同(分别是15岁和18岁) (第二、三、二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a)继续努力增加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人数,尤其是通过有效实施《选举法》增加她们参与公共事务的人数;(b)采取步骤增加决策位置上的妇女人数;(c)设法降低非正式部门的妇女比例并确保保护这些妇女;以及(d)继续努力制订颁布符合《公约》规定的个人和家庭法,在此之前先行系统审查《民事法》并修订所有对妇女有歧视性的规定。

暴力侵害妇女和有害妇女的习俗

19. 委员会欢迎关于《刑法》的2016年7月12日第2016/007号法律,该法新设了罪种,包括与暴力侵害妇女有关的犯罪,但关注有报告指受害者投诉、调查和定罪的情况很少。委员会还极为遗憾地注意到,没有将婚内强奸明文列入法规改革之下所定的新罪种。同样令人不安的还有残割女性生殖器官和熨烫乳房的习俗顽固存在(第二、三、七、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20. 缔约国应:(a)确保报告和彻底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起诉行为人并判处刑罚;(b)加强在这个问题上开展的提高认识运动,扩大和改善对受害者的庇护服务和护理安排,并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程度的分类数据;(c)审查本国立法,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制订与这种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制裁;以及(d)确保所有从事残割女性生殖器官或干扰身体部位正常生长习俗的人员受到起诉和判刑。

自愿终止妊娠与孕产妇死亡率

21. 委员会关注《刑法》第337和339条,这两条将堕胎一律定为犯罪,只有严重危及妇女健康的情形除外。委员会还关注对寻求合法堕胎的强奸受害者设置的苛刻条件,特别是关于案件事实必须经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确证的要求,因为这些法律上的限制可导致妇女求助于危及生命和健康条件下的不安全堕胎。此外,委员会关注孕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并关注有报告指不法医院和设施不收治付不起资费的妇女,这种情况导致一些妇女死亡(第三、六、七、十七、二十六条)。

22. 缔约国应修改立法,以期保障在危及孕妇或女童的生命或健康以及怀孕足月会使妇女或女童遭受巨大疼痛或痛苦时、特别是强奸或乱伦所致怀孕或怀孕无以为继时能够有效利用安全、合法的堕胎。缔约国还应:(a)取消关于强奸所致怀孕的堕胎必须先经法院批准的要求;(b)确保诉诸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以及为她们诊治的医生不受刑事处罚,因为存在这种处罚使妇女和女童不得不求助于不安全的堕胎手段;(c)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优质的产前和堕胎后服务并立即得到无条件的治疗;(d)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确保全国各地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都有价格可以负担的、随时可以获取的避孕药具。

死刑

23. 委员会注意到1997年以来没有执行过死刑以及代表团关于保留死刑的解释,但遗憾地注意到一些法庭、特别是军事法庭在反恐背景下判处死刑的人数很多(第六条)。

24. 缔约国应(a)考虑废除死刑;(b)确保在第2014/028号法律之下被判刑的人得到公正审判,尤其是在军事法庭审判平民的案件中;并且(c)考虑对目前在押的死刑犯给予减刑,并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法外处决

25.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指缔约国的法外处决仍顽固存在,并遗憾地注意到缺乏这方面的统计资料。在反恐背景下,委员会尤其关注关于粗暴搜查和逮捕行动的报告,包括快速反应旅在内的国家人员在这些行动中实施了法外处决,例如2014年11月19日在Bornori发生的事件,以及2014年12月27日在Magdémé 和Doublé发生的事件,据称其间共有200人被逮捕、130人失踪、25人死亡。同样令人不安的是,有指称说不让家属知悉受害者遗体的掩埋地点。委员会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民众自发惩处”犯罪嫌疑人并导致法外处决的案件(第六条)。

26. 缔约国应:(a)有系统地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一切所报法外处决案件,包括快速反应旅成员实施的法外处决案件,查明行为人,绳之以法;(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查明事实并为受害者家属提供充分赔偿;(c)采取有效步骤,防止和消除包括快速反应旅在内的国家人员的一切形式的过度使用武力;并且(d)确保调查“民众自发惩处”行为,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起诉酷刑行为人的努力,但仍然关注这种行为的顽固存在。在反恐背景下,委员会特别关注有指称说存在:(a) 快速反应旅和情报部门在其所用拘禁地点施行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大量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受害者据报死亡或留下严重残疾;以及(b) 不受任何监督的秘密羁押设施(第二、第七条)。

28. 缔约国应:(a)确保彻底调查包括快速反应旅和情报部门在内的国家人员被指称施行的酷刑和虐待的行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起诉并在被定罪的情况下受到应有的惩罚,并保证受害者得到赔偿和康复服务;(b)禁止并惩处秘密羁押和非官方设施内的拘留;并且(c)建立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 。

监狱条件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几乎所有监狱的条件都很差,而且这种状况似还导致骚乱。特别令人关注的是:(a) 监狱过度拥挤率很高;(b) 羁押中死亡和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c) 许多监禁场所没有将被控告者与已被定罪者分开关押,也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且(d) 家属探监遇到困难,包括要求获得军事检察官批准才能探视被军事法庭判刑的犯人(第六、七、十、二十三条)。

30. 缔约国应:(a)继续努力改善囚犯生活条件和待遇;(b)继续采取步骤处理监狱过度拥挤状况,使之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c)继续努力设法采用非拘禁惩罚,作为对剥夺自由的一种替代办法;(d)采取必要步骤,按年龄、性别和羁押要求将囚犯分开关押;并且(e)确保允许家属可以时常探监。

人口贩运

3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所做的努力,特别是通过了2014年12月14日第2011/024号法律,但关切地注意到,目的为强迫卖淫(妇女)或家庭佣工(儿童)的贩运人口仍顽固存在。尤其是,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这方面按年龄、性别和原籍细分的统计数据,并且关注有报告指多数贩运案件都是被民间社会组织查出的(第八、第二十四条)。

32.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尤其是:(a)确保所有立法都符合国际反贩运标准;(b)加强体制机制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尤其是打击贩运儿童的网络和预防及打击人口贩运部际委员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c)确保收集按贩运的受害者年龄、性别和原籍细分的统计数据;(d)确保查明贩运的受害者身份,并采取适当措施为他们提供医疗、心理、社会和法律援助;并且(e)确保系统地调查一切人口贩运案件,犯罪嫌疑人受到起诉并在被定罪的情况下受到应有的惩罚。

人身自由和安全

33. 委员会继续关注许多起任意逮捕,尤其是快速反应旅在反恐背景下实施的逮捕。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为审查有关任意逮捕的赔偿诉求而设立的委员会还没有开展工作,虽然该委员会的成员已经任命。此外,委员会关注司法诉讼过于冗长,审前羁押的人数很多(第九、十、十四条)。

34.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保证(a)遵照《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做到没有任何人会被任意逮捕或拘留,被拘留者的所有法律权利得到尊重;(b)调查一切任意逮捕案件,责任人受到纪律处置和/或司法诉讼;(c)所有任意逮捕的受害者都由为审查有关任意逮捕赔偿诉求而设立的委员会给予的赔偿;并且(d)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拘留允许时限的规定。

难民待遇

3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确定难民或寻求庇护者地位的程序仍然含混不定。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关于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合作情况的解释,但关注有报告指来自尼日利亚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受到武装部队虐待,这些人因所谓与恐怖主义运动合作而遭到大批强行驱逐(第六、七、九、十三条)。

36.缔约国应:(a)确保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符合国际标准,所有边境检查站都具备求助于这种程序的有效途径,包括国际机场和中转地带的检查站,确保边防巡逻干警和其他相关官员接受正确培训;(b)确保不发生大批遣返;并且(c)严格执行《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之下关于绝对禁止驱回的规定。

司法机关和司法的独立性

37. 委员会继续关注一再收到关于司法腐败和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的指称。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是涉及:(a) 法官的遴选程序;(b) 针对法官的纪律措施;以及(c)《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保留,该条允许司法部或总检察长在某些情况下出面干预结束司法程序。委员会还关注:(a) 关于公正审判权被侵犯的报告,这些报告已由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就Paul Kingue、Christophe Désiré Bengono和Marafa Hamidou Yaya案通过的意见中证实;以及(b) 军事法庭对审判平民的管辖继续存在,这种管辖已由关于《军法典》的2017年7月12日第2017/12号法律规定延长(第十四条)。

38.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尤其是(a)消除行政部门对司法机关的一切形式的干预,并切实调查关于这种干预行为的指称;(b)加紧努力打击司法系统的腐败,起诉并审判行为人,包括参与腐败的法官;(c)考虑审查司法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以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并且(d)改革立法框架,以确保平民不受军事法庭审判。

隐私权

39. 委员会表示关注关于网络安全和网上犯罪的2010年12月21日第2010/012号法律,尤其是第25条,该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保留数据10年,即便此种数据属于私人也需保留(第十七条)。

40. 缔约国应审查立法,以确保关于数据保留时间的规则和关于所保留数据读取权限的规则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所保留数据的读取以严格的必要性为限度。

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以及对他们的保护

41.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指:(a) 记者遭受酷刑和虐待;(b) 媒体单位和记者因所表达的意见而在法律诉讼中受到审判;(c) 禁止举行新闻发布会;(d) 互联网封网一次长达数月;以及(e) 人权维护者受到报复。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指集会自由受到侵犯,特别是该国英语地区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对集会自由的侵犯,以及警察过度使用武力驱散示威游行,导致2017年10月1日事件中发生死伤(第二、六、七、十四、十九、二十一、二十六条)。

42. 参照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a)确保对报刊和媒体活动或互联网上网途径的任何限制都充分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b)确保国家人员对媒体表达自由避免任何不必要或过度的干涉,保护记者不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或虐待,并对行为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判刑;(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权维护者不受威胁和恫吓,并对行为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判刑;(d)取消对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的任何不必要的限制,尤其是对该国英语少数群体成员的这种限制;并且(e)对手涉及过度使用武力驱散游行示威的所有案件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自由公正选举的保障

43. 委员会注意到选举监督机构喀麦隆选举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已在法律中规定,但关注有报告指该机构成员并没有相对于行政部门的完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二十五条)。

44.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保障喀麦隆选举委员会的独立性,并确保2018年和以后的选举都能顺利举行。

少数群体的权利

45. 委员会关注俾格米和姆博罗罗群体的处境,特别是鉴于有报告指(a) 他们受到歧视;(b) 他们的传统土地被征收;以及(c) 他们遭受暴力、骚扰和威胁。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指英语少数群体成员就业和参与公共事务受到歧视,他们的表达与和平示威的自由权利受到限制(第二、十九、二十一、二十七条)。

46.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a)确保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不受歧视;(b)为土著人民对祖传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c)保证属于这些群体的人遭受暴力、骚扰和威胁的案件受到调查和起诉;并且(d)确保平等对待英语少数群体成员,并保障他们表达和集会自由的权利。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7.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该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期提升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该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8.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段,要求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两年之内(2019年11月10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26段(法外处决)、第28段(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第42段(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以及对他们的保护)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1月10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该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鉴于缔约国已接受了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前适时将问题清单转递给缔约国。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该国第六次定期报告。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的篇幅限制为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