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ARM/Q/1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 Octo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与亚美尼亚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

一.总体情况

1.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考虑作出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所述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及国家间来文的声明。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落实《亚美尼亚宪法》第18条第(4)款(CED/C/ARM/1和Corr.1, 第22段)。

2. 请介绍编写报告的进程,特别是与亚美尼亚捍卫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及其它相关利益方进行磋商的情况。

3. 如果有的话,请举例介绍有关当局在法庭上援引和/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请进一步提供资料介绍亚美尼亚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公约》条款的情况。

二.强迫失踪的定义和入罪(《公约》第一至第七条)

4. 请说明是否有属于《公约》所定义的强迫失踪的案件指控,如果有的话,请提供详细资料。请说明国内法是否专门规定禁止强迫失踪的规定不可克减的原则。此外,请提供资料,介绍为确保有效落实这一原则而采取的措施(第一和第二条)。

5. 请向委员会介绍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准备工作最新情况(CED/C/ARM/1和Corr.1, 第46段)及草案的内容,特别是关于强迫失踪的定义、具体的加重或减轻情节及刑罚,并介绍对于通过及生效时间表的设想。关于缔约国报告第32段,请说明为何缔约国认为“将此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是犯罪的一个“必备要素”,而不是强迫失踪犯罪的一项后果(第二、第四、第六和第七条)。

6. 关于报告第48至第50段,请说明关于《刑法》的修正案草案是否考虑依照《公约》通过一个将强迫失踪作为一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第五条)。

7. 请说明,按照《刑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奉命行事者免于刑事责任,那么这一条款是否会影响到关于禁止援引上级命令作为强迫失踪根据的规定切实得到实施(第六条)。

三.司法程序与刑事合作(第八至第十五条)

8. 请解释“持续犯罪”与“继续犯罪”之间的区别(CED/C/ARM/1和Corr.1, 第70段)。在这方面,也请说明哪一个适用于可能的强迫失踪案件(第八条)。

9. 请解释说明《刑法》第15条第(1)款中列出的条件(CED/C/ARM/1和Corr.1, 第76段)是否符合旨在确保对强迫失踪犯罪管辖权的《公约》第九条之下的义务(第九条)。

10. 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根据国内法律,军事当局是否具备调查的职权,军事法庭是否有权审理关于强迫失踪案件的指控(CED/C/ARM/1和Corr.1, 第92段)(第十一条)。

11. 请说明《刑事诉讼法》第55和第57条中规定的调查人员和/或调查机构的权力是否包括依职权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12. 请说明,国内法律是否规定,如果被指控的犯罪人员系国家官员,则在调查期间要暂时停职。并请具体说明,该国是否设立了任何程序机制,使得有一名或多名官员被指控犯有强迫失踪罪时,则其所属的民事、军事、安全或执法机构不得介入关于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第十二条)。

13. 请说明,如果不是自主犯罪,处理强迫失踪案件所援引的《刑法》条款是否可被视为一项政治罪名或是作为与政治犯罪有关联的一项犯罪或是出于引渡目的的政治动机而产生的一项犯罪,并请说明可否以上述任何理由而拒绝引渡。此外,请说明能否依据给予某些类别人员和/或官员的豁免而拒绝引渡,如果能的话,请列出这些类别(第十三条)。

14. 如果有的话,请举例说明亚美尼亚与其它缔约国和/或非《公约》缔约国的其它国家之间缔结的引渡条约,其中明确规定强迫失踪是引渡的一个理由。请解释说明在没有此类条约的情况下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框架(CED/C/ARM/1和Corr.1, 第80段)(第十三条)。

四.防止强迫失踪的措施(第十六至第二十三条)

15. 请具体介绍:(a) 决定驱逐、遣返、交出或引渡人员的主管当局;(b) 关于驱逐、遣返或交出人员程序框架中有关评估和证实相关人员可能受到强迫失踪风险的机制及标准;(c) 是否有可能就驱逐、遣返、交出或引渡决定提出上诉,如果是的话,请说明向哪些当局提出上诉,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具备暂时中止的效力(第十六条)。

16. 请具体说明,关于要求通知家人、律师、领事代表(涉及外国人的案件)以及被剥夺自由者所选择的任何其他人员并与之见面的措施是否对所有案件从被剥夺自由之初起即适用。对此,请详细说明有关迅速通知和/或见到上述人员所适用的条件和/或限制性规定(第十七条)。

17. 请说明亚美尼亚捍卫人权机构是否具有充分的人力、财力、技术和后勤资源,从而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职能,特别是该机构已经依照缔约国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的义务被指定为国家预防机制。此外,请介绍目前有哪些保障措施,以确保亚美尼亚捍卫人权机构能够立即和不受限制地访问一切剥夺自由场所。如果除国家预防机制之外还有其它检查监狱的机制,也请一并介绍这些机制(第十七条)。

18. 请说明是否及时更新关于所有被剥夺自由人员的登记册,而不论其处于哪种剥夺自由场所,登记册中含有《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列出的所有信息,而不仅是《被捕和拘留人员羁押法》第29条第(4)款中规定的关于被捕人员登记册和记录的基本信息(CED/C/ARM/1和Corr.1, 第161段)。并请说明是否有对公职人员不记录被剥夺自由人员或在被剥夺自由人员登记册中记录任何其它相关信息的投诉,如果有的话,请介绍启动的程序及作出的处罚(第十七和第二十二条)。

19. 请说明任何有合法相关利益者能否接触到登记册和/或监狱及其它剥夺自由中心记录中所载的有关被剥夺自由者的信息。对此,也请介绍获取此类资料的程序,并请说明对获取此类信息能否作出限制,如果能的话,限制多长时间(第十八条)。

20. 请提供资料,介绍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和储存情况,包括医学和遗传数据,以查明失踪人员遗骸(第十九条)。

21. 请说明是否设立了任何机制,以防止和处罚《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和(三)项下列出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22. 鉴于报告第168段,请说明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二十三条,向执法人员、文职或军事人员、医务人员、国家官员和其他可能参与羁押或处置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员特别是警察、总检察院及司法机关提供人权培训尤其是关于《公约》的培训情况(第二十三条)。

五.赔偿措施及保护儿童不受强迫失踪(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23. 请澄清说明,当前法律中对受害者的定义是否包括因强迫失踪行为而直接受害的人员。对于缔约国报告第174段,请澄清说明宣布某人为受害者的斟酌决定权如何与《公约》第二十四条相符。请澄清说明在实际中如何从提出正当申请的近亲属中挑选受害者的法律继承人(CED/C/ARM/1和Corr.1, 第175段)(第二十四条)。

24. 请说明,除了补偿之外,法律对因一项强迫失踪行为而直接受害者是否规定了其它形式的赔偿,如复原、抵偿和保证不重犯。并请说明关于强迫失踪受害者要求赔偿是否有时限规定。请提供资料,介绍关于不知下落的失踪人员及其亲属在社会保障、财务事项、家庭法及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身份问题上所适用的法律(第二十四条)。

25. 请提供资料,介绍在发生《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时应适用的相关刑法规定。并请说明当前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是否设想使国内法律与《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相统一。

26. 关于缔约国报告第193段,请提供补充资料,介绍为复核以及必要时取消因强迫失踪而导致儿童被收养或安置决定的程序(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