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HN/Q/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0 Ma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六十四届会议

2013年9月16日至10月4日

临时议程项目4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与中国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CHN/3-4)相关的问题清单

请缔约国书面提交最新补充资料,若可能,请在2013年7月1日前提交。

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委员会可能审理《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载儿童权利的各个方面。

第一部分

在这一部分中,请缔约国提交对下列问题的答复(最多30页)。

1. 请澄清《公约》在中国大陆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请告知委员会,国内法院是否援引《公约》所载权利作为判案的理由或有关法律准则的解释指南。

2.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在中国大陆通过一部全面的儿童保护法。还请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说明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际执行情况。

3.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中国大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的执行情况,包括其预算情况。请具体说明中国澳门和中国香港是否制定并实施了全面的儿童行动计划,如果是,请提供关于其内容,包括目的、执行预算、以及监测和评价程序的资料。

4. 请提供资料,介绍负责全面协调各部门执行《公约》的机构,以及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地区和地方各级的机构,其任务和为其拨付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

5. 请说明缔约国在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采取了哪些步骤,以保证有关儿童服务的公共资源拨付公平,特别是确保偏远和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资源落实儿童权利。

6. 请澄清,在中国大陆,有关贩卖、杀害或伤害儿童的数据是否被列为国家机密。

7. 请具体说明,尽管中国香港立法会2007年6月动议、政制事务委员会随后2009年5月呼吁设立独立的儿童委员会,但该委员会却迟迟未能设立的原因。

8. 请告知委员会缔约国设立以来就规划和执行大规模建设和基建项目、特别是可能对儿童权利、包括其文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的项目与西藏自治区的儿童及其家庭磋商并使其参与的机制。

9.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HN/CO/2, 第29和42段),请澄清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通过修订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禁止和防止杀害女婴、强迫堕胎、不登记和遗弃女童和残疾儿童。还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调查地方计划生育事务官员在执行人口政策方面实行强制绝育和强制堕胎的报告,并说明是否有任何这类案件最终对肇事者提出起诉并定罪。

10. 请提供资料,说明全国铅中毒儿童的人数和情况,以及受到被污染的婴儿配方奶、不安全疫苗接种伤害和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人数和情况,特别是他们获得有效和有医学根据的治疗、长期补救行动和充分赔偿的情况。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调查被怀疑未能坚持环境规章或阻碍人们获得信息和医疗照顾的政府官员和商业公司,并追究其责任。

11.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对西藏自治区儿童自焚案件的件数进行过透彻和独立的调查。还请说明采取来确定儿童此种极端行为的原因并防止将来发生此类事件的措施。还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彻底调查据报告2008年以来在和平示威期间过度使用武力、任意逮捕和拘留儿童、包括阿坝(Ngaba)、札果(Drango)和甘孜县(Kandze county)和拉萨的儿童僧人的问题。

12.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HN/CO/2,第30和31段),请澄清,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定并改革歧视女童以及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政策和方案,如藏族、维吾尔族和回族儿童,并确保他们有平等手段获得保健、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

13.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中国大陆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子女免费平等获得保健和教育,包括在公立学校系统。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全国针对移徙儿童的私立学校的数目、其登记状况及其条件。关于中国香港的报告第473段,请解释提倡少数民族子女和非华语学生在“指定学校”上学,而不是确保将其充分纳入主流国立和私立学校的理由。

14.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HN/CO/2,第43段),请说明中国大陆是否改革了家庭登记证或户口制度,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女童和残疾儿童出身登记,并获得社会服务,包括教育。

15. 请具体说明缔约国法律是否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都明确禁止在家庭、学校、刑事机构和替代照料场所等所有场所实施体罚。关于中国香港定期报告第150段,请具体说明体罚在法律中如何界定,根据现行法律,家庭中哪些类型的体罚可以不构成刑事罪。

16. 有报告说,一些少数民族,包括藏族、维吾尔族和回族儿童的宗教和言论自由权继续受到严格限制,请评论。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充分保障所有儿童的宗教自由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废除地方当局实施的所有形式的禁令,禁止所有年龄的藏族儿童参加宗教节日或接受宗教教育。

17.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社会污名,包括通过改革助长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关于缔约国报告第141段,请解释建立“以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为骨干”的体系的理由。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使中国大陆残疾儿童更多地获得包容性教育的机会。

18. 请提供资料,说明中国大陆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公立学校系统免费,没有隐形费用并面向所有儿童,包括女童,并说明为消除城乡教育差异、降低初中辍学率而做出的努力。还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落实0至3岁儿童的早期儿童方案。

19. 在中国大陆双语教育政策方面,请告知委员会,缔约国如何促进使用和学习少数民族语文,以及确保少数民族、包括藏族和维吾尔族参与地方和地区各级教育系统决策进程的现有措施。还请说明,是否通过了中国香港各级教育双语教育的法律和政策。

20.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调查报告的绑架和强迫儿童劳动的事件,包括智障儿童,如山西和河南省发生的奴役劳工问题,以及是否有任何这类案件最终对肇事者提出起诉并定罪。

21. 请澄清,缔约国是否在有关“工作经历和生产劳动”方案的法律之下制定了具体规则,包括年龄、工作时数或职务说明。

22.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目前被行政拘留的儿童的情况,包括被“劳动教养”的儿童,及拘留原因。关于缔约国报告第203段,请解释“确需劳动教养的”儿童的概况。鉴于关于中国大陆有儿童被拘留在“黑监狱”设施的持续报告,请告知委员会,缔约国是否采取了任何步骤,独立调查并公开报告黑监狱的存在问题,并予以关闭。

23. 鉴于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CHN/CO/2,第95段),请提供资料,说明中国澳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改革少年司法制度,包括有关扩大替代刑法的步骤和恢复性司法的可能性。

24. 请提供资料,说明中国大陆评估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及其家庭的风险、确定其主张的政策和机制,包括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儿童不驱回方面的问题。请澄清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为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提供特殊待遇的现有政策和程序,包括获得教育、心理服务和卫生保健。

25. 中国香港的报告第525段说,“不具有在香港特区逗留权利的儿童会被遣送离境”,请说明关于确定这种遣送离境何时适当的程序及其如何符合中国香港不驱回的义务。请具体说明是否有程序在驱逐或遣返方面迅速辨认出被贩运的受害儿童。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无人陪伴和寻求庇护儿童抵达时的关押设施和/或驱逐前行政拘留的设施。

26. 鉴于委员会先前在《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CHN/CO/1,第11段),请具体说明,缔约国是否修订了1997年《刑法》,按照《公约》第3条第1款的要求,将所有买卖18岁以下儿童的行动和活动明确定为刑事罪,如果是,请提供有关此类罪行处罚的进一步资料。

第二部分

在这一部分中,委员会请缔约国简要提供(最多3页)报告所载资料的更新,关于:

新的法案和法律,及其相关细则;

新的机构(及其任务)或体制改革;

最近实行的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及其范围和资金情况;

最近批准人权文书的情况。

第三部分

数据、统计数据和其他现有资料

1. 请就过去三年向儿童和社会部门拨付的资源提供统一的预算资料,注明每个预算项目占缔约国国家总预算和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包括中国澳门和中国香港。

2. 请提供过去三年按年龄、性别、社会经济背景、族裔和地理位置分列的与下列数字有关的数据:

报告的大陆地方政府官员强迫堕胎和杀婴的案件;

报告的大陆杀婴案件;

报告的大陆绑架儿童的案件和找回的儿童人数。还请具体说明绑架儿童肇事者被定罪的人数;

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包括所有形式的体罚,并提供额外资料说明向儿童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后续工作的类别,包括缔约国起诉肇事者和做出的判决;

对性暴力和强奸案件的调查及审判结果,包括对肇事者的处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和赔偿的资料;

街头儿童;

孕妇贫血的普遍程度及五岁以下婴儿和儿童体重不足/发育不良的普遍程度;

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受其影响的儿童;通过被污染血液输血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受其影响的儿童的人数,包括河南省;母婴传染的数字以及政府针对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资金。

3. 请提供(按年龄、性别、社会经济背景、族裔和地理位置分列的)关于过去三年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和与父母分离儿童的情况的数据,关于下列儿童的人数:

与父母分离;

生活在儿童户主家庭中;

被安置在机构中;

被安置在领养家庭中;

国内或通过跨国收养。

4. 请具体说明过去三年有关下列残疾儿童的人数,请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别、族裔和地理位置分列:

与家人一起生活;

机构中;

上正规小学;

上正规中学;

上特殊学校;

学校外;

遗弃残疾儿童的案件。

5. 请提供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过去三年关于以下按年龄、性别、社会经济背景、族裔和城市农村地区分列的数据:

学前、小学和中学相应年龄组入学率和完成率百分比;

辍学和复读的人数和百分比;

师生比率。

6. 请提供过去三年移徙儿童在非户口身份地上公立学校的百分比。

7. 请提供过去三年关于以下的社会保护措施的数据,请按年龄、性别、社会经济背景和族裔、以及城市/农村地区分列:

卷入童工问题的儿童人数;

作为家政工人工作的儿童人数;

从事危险工作的儿童人数;

大陆入读“工读学校”的儿童人数。

8. 请提供自审议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按原籍国分列的获准给予庇护或人道主义保护的儿童人数,以及被遣返、引渡或驱逐的儿童人数。请详细说明遣返理由,并列出被遣返国。

9. 请提供大陆过去三年按年龄、性别、社会经济背景、地理位置和拘留时期分列的劳改设施拘留的儿童人数的数据。

10. 请提供过去三年按年龄、性别、族裔和犯罪类别分列的数据,特别是有关以下的数字:

据称犯罪并向警方报案的儿童;

已被判刑且有关罪行的处罚包括长期剥夺自由的儿童;

针对触法儿童的拘留设施及其能力;

拘留在这些设施中的儿童和拘留在成人设施中的儿童;

被审前拘留的儿童及其平均拘留时间;

报告的在逮捕和拘留期间侵害和虐待儿童的案件。

11. 由于最近收集的数据或其他新的事态发展,报告中的一些数据可能得到了更新,请向委员会提供这些更新。

12. 此外,缔约国不妨列出其认为在执行《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方面应当优先考虑的影响到儿童的各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