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HN-HKG/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 October 2012

Original: Chinese and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应于2009年提交的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

中国香港******

[2010年7月16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简称对照表9

序言1-210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概况3-1611

A.政制概况5-1011

B.保障人权的法律架构概况11-1312

C.资讯及宣传14-1612

二.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情况一般的推行措施(公约第4、42及44条)17-7814

A.审议结论――跟进行动17-6014

1.第4条――权利的实现17-4914

2.第42及44条――公约的传播及报告50-6020

B.全面计划――监察61-7022

C.预算及其他资源的分配7124

D.统计数据7224

E.因素及困难73-7825

三.“儿童”的定义79-9026

A.最新情况及发展80-8926

B.统计数据9027

四.一般原则91-14629

A.审议结论――跟进行动92-12529

1.第2条――禁止歧视92-10429

2.第3条――儿童的最大利益105-11031

3.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111-12532

B.全面计划――监察126-14235

1.第2条――禁止歧视126-13435

2.第6条――存活和发展的权利135-14236

C.预算及其他资源的分配14338

D.统计数据144-14538

1.第6条――存活和发展的权利14438

2.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14539

E.因素及困难14639

五.公民权利及自由147-18540

A.审议结论――跟进148-15140

1.第37(a)条――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包括体罚)148-15140

B.全面计划――监察152-18141

1.第7及8条――姓名及国籍和保留身分152-15341

2.第13条――发表的自由15441

3.第14条――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155-15842

4.第15条――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15942

5.第16条――保护私隐160-16242

6.第17条――接触适当的资讯163-17843

7.第37(a)条――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包括体罚)179-18146

C.统计数据182-18447

D.因素及困难18547

六.家庭环境及家庭以外的照顾186-27848

A.审议结论――跟进186-21648

1.第10条――家人团聚186-18748

2.第21条――领养18848

3.第19条――凌辱及忽视189-21649

B.全面计划――监察217-27054

1.第5、18(1)及18(2)条――家长辅导和责任217-23654

2第9条――与父母分离237-24558

3.第10条――家人团聚246-25260

4.第27(4)条――追讨子女赡养费253-25561

5.第20条――保护缺乏家庭照顾的儿童256-25762

6.第21条――领养258-26563

7.第11条――非法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266-26864

8.第25条――定期审查安置安排269-27064

C.预算及其他资源的分配27165

D.统计数据272-27765

1.第5、18(1)及18(2)条――家庭支援272-27465

2.第10条――家庭团聚275-27666

3.第11条――非法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27666

4.第19及39条――虐待及忽视,包括儿童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27766

E.因素及困难27867

七.基本健康和福利279-41068

A.审议结论――跟进279-35268

1.第24条――健康和保健服务279-32768

2.第27(1)及(3)条――生活水平328-35276

B.全面计划――监察353-39581

1.第6(2)条――生存和发展353-36281

2.第23条――残疾儿童363-37383

3.第24条――健康和保健服务374-38985

4.第26及18(3)条――社会保障和儿童照顾服务及设施39088

5.第27(1)至(3)条――生活水平391-39589

C.预算及其他资源的分配396-39890

D.统计数据399-40990

1.第23条――残疾儿童399-40190

2.第24条――健康和保健服务402-40793

3.第26条――社会保障40896

4.第27条――生活水平40997

E.因素及困难41097

八.教育、休闲及文化活动411-52498

A.审议结论――跟进411-43798

B.全面计划――监察438-520102

1.第28条――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及指导)438-493102

2.第29条――教育目标294-501113

3.第31条――休闲、娱乐及文化活动502-520114

C.预算及其他资源的分配521-522118

D.统计数据523-524119

九.特别保护措施525-655120

A.审议结论――跟进525-569120

1.第22条――难民儿童525120

2.第34至36条――剥削(包括性剥削及性侵犯和买卖、贩运及诱拐儿童)526-541120

3.第40及37(a)条――涉及少年人的司法程序及对少年人的判刑542-557124

4.第37(b)至(d)条――儿童被剥夺自由558-569127

B.全面计划――监察570-627129

1.儿童处于紧急情况――第22、38及39条570-573129

2.儿童抵触法律――第37、39及40条574-589130

3.受剥削的儿童,包括身心康复与重返社会――第32至36及39条590-625132

4.属于少数或土著群体的儿童――第30条626-628138

C.财政及其他资源的分配628-629139

第33条――吸毒628-629139

D.统计数据630-642139

1.第22条――难民儿童630139

2.第40条――涉及少年人的司法程序631-632139

3.第37(b)至(d)条――被剥削自由的儿童633140

4.第32条――经济剥削(包括童工)635141

5.第33条――吸毒636-639141

6.第34条――性剥削及性侵犯640-642142

E.因素及困难643-655143

十.保留条文和声明656-661145

A.最新情况及发展656-661145

12003-04年度及2008-09年度与儿童有关的教育开支19

22007-08至2009-10年度在儿童医疗及健康服务方面的开支24

3为负责儿童工作的人员提供有关公约的训练24

41996、2001及2006至2009年18岁以下人士占总人口的百分比28

52007-08至2009-10年度与施行平等机会有关的计划的开支38

61996、2001及2005至2008年粗略出生及死亡率38

71996、2001及2005至2008年婴儿夭折率38

81996、2001及2005至2008年产妇死亡率38

91996、2001及2005至2008年生育率39

102005至2008年因各种原因而死亡的18岁以下人士的数字39

112004至2008年出生登记数字47

122005至2008年公众集会及游行的数字47

132005至2008年社团注册/豁免注册数字47

14日间幼儿服务及其使用率65

15香港特区中央当局所处理涉及海牙公约的掳拐个案66

162005至2008年虐待儿童个案种类及数目67

172005至2008年虐待儿童个案中施虐者与受害人的关系67

18免疫接种计划86

192002至2003年各种疫苗的覆盖率87

20残疾儿童数目概览90

21按残疾类别划分的残疾儿童的数目91

222000及2008年六岁或以下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服务单位名额92

23特殊学校为残疾儿童所提供的学额数目92

242006-07至2008-09年度就读于公营普通学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人数93

252004至2008年体重不足新生婴儿的比例93

26儿童营养不良――六个月婴儿、一岁小童、三岁小童体重过轻和身材矮小的百分比93

27儿童营养不良――2005-06至2007-08年度小学生过瘦和身材矮小的检测率94

282008年没有获得卫生设备或安全饮用水的住户百分比94

292007年出生的婴儿免疫接种(结核病、白喉、百日咳、破伤风、小儿麻痹症及麻疹)覆盖率的正式估计数字94

302004至2008年按主要疾病划分的登记孕妇死亡人数及孕妇死亡比率94

312004至2008年在医院出生新生婴儿的比例95

322000至2007年儿童及青少年自杀的死亡个案数字95

332004至2008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15岁以下人士的数目95

342004至2008年受过早怀孕影响女性青少年的数目96

352004至2008年女性青少年的合法堕胎数目96

362006至2008年学生服务车辆交通意外统计96

372000至2008年综援受助儿童统计97

381999至2008年工资指数、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及食品指数97

392005至2008年的辍学率99

402008-09年度主要艺术计划的预算118

412006-07至2008-09学年学前教育、中、小学的毛入学率及凈入学率119

422006年按年龄组别划分的就学比率119

432006-07至2008-09学年按程度划分的学生与教师比率119

442006-07至2008-09用于核心禁毒计划的开支139

452002至2008年起被判接受更生中心计划的人数139

462002至2008年18岁以下人士获批刑事法律援助的个案数目139

472005至2008年还押惩教机构的14至17岁人士的数目及平均还押时间140

48特别为被指称、被控告或被确认干犯了刑法的18岁以下人士而设的机构及数目140

492005至2008年被法庭判处接受惩教计划的14至17岁人士的数目及平均羁留时间140

502005至2008年18岁以下人士在惩教院所羁押期间报称受虐的个案数目140

512005至2008年向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呈报的18岁以下吸毒者人数141

522008年18岁以下被呈报吸毒的青少年表示的吸毒原因142

532005至2008年21岁以下吸毒者参加戒毒治疗及康复计划的人数142

542005至2008年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罪行统计142

附件

一.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所采纳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行动纲领中有关公约的范畴――香港特区的情况

二.需要额外支援服务的各类学童残疾定义

三.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附表2具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条文

四.更生中心

简称对照表

入境处入境事务处

上次审议结论委员会在2005年11月24日发表的审议结论

中央政府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屋公共租住房屋

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平机会平等机会委员会

本报告香港特区提交的第二份报告

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

法改会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社援物价指数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

社署社会福利署

食环署食物环境卫生署

香港特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海牙公约《1993年关于跨国领养的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海关香港海关

康文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第一次报告香港特区在2003年6月提交的第一次报告

程序指引《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

视障视觉障碍

综援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医管局医院管理局

警方香港警务处

听障听觉障碍

序言

1. 本报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本报告),并会纳入中国根据公约而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内。本报告旨在向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会)汇报,自2003年6月提交第一次报告(已纳入中国的第二次报告内)(第一次报告),以及委员会在2005年9月19至20日就第一次报告举行的第1062至1065次审议会后,香港特区的最新情况,并就委员会在2005年11月24日发表的审议结论(上次审议结论)作出回应。

2. 在拟备本报告时,我们致力遵从委员会指引(2005年11月发出的CRC/C/58/Rev.1)中所订的要求。特此指出,由于第一次报告已详述香港为履行公约而实施的法律、政策与措施,而自第一次报告提交以来上述资料大多维持不变或改动不大,故本报告不会重复有关说明及阐述。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概况

3. 根据公约第44条第(3)款的规定,香港特区定期提交的第二次报告,不会重复2003年提交的第一次报告中“概况”部分所提供的基本资料;而概况中的最新进展,则在下文载述。

4. 香港特区的土地和人口数据资料,以及资讯和宣传措施的最新情况,会在本报告中有关的章节列述。至于报告期内的政制概况、保障人权的法律架构概况,以及有关人权条约方面的资讯及宣传,最新的情况在下文加以论述。

A.政制概况

政府体制

行政长官

5.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由800名来自不同界别的委员组成。最近一次行政长官选举在2007年3月25日举行,选出的第三届行政长官的任期由2007年7月1日开始。

行政会议

6. 行政会议的成员包括在政治委任制下委任的15位主要官员,以及14位非官守成员。

立法会

7. 继第一次报告第I部第11段所述,第四届立法会(2008至2012年)选举在2008年9月7日举行。一如第三届立法会选举,香港特区划分为五个地方选区,每个选区有四至八个议席。30个议席由地方选区直选产生,另外30个由28个功能界别选举产生。每个功能界别代表香港特区一个重要的经济、社会或专业界别。第四届立法会的任期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

区议会

8. 根据加强区议会议员角色及职能的政策措施,全港18区区议会的职能已获提升,包括就影响地区人士的福利的所有事宜向政府提出意见、透过推行社区参与计划(如康乐文化活动)促进社区建设,以及在区内进行环境改善计划。就第三届区议会(2008至2011年)而言,香港特区划分为405个选区,每区选出一位民选议员。目前,区议会共有102位委任议员和27位当然议员。

行政架构

9. 目前,政府总部辖下有12个局(取代了第一次报告第I部第20段所述的14个决策局和两个资源局),每个局由一名局长掌管。

10. 政治委任制度在2002年7月1日推行。在此制度下,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12位决策局局长不再是公务员,而是政治委任官员。他们负责指定的政策范畴,并向行政长官负责。他们同时获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与非官守行政会议成员一起协助行政长官制订政策。在此制度下,公务员维持常任、专业和政治中立。

B.保障人权的法律架构概况

11. 保障人权的法律架构与第一次报告第I部第28至49段所提及的相同。以下所述为第一次报告发表后的最新情况。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

12. 继第一次报告第I部第44段所述,平机会获授权根据在2008年制订,在2009年7月全面施行的《种族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602章,下文只以章节显示),处理投诉、进行调查,以及提供协助。详情请参阅第II部第93至101段。

投诉及调查

13. 继第一次报告第I部第46段所述,《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在2008年制订,并在2009年6月生效。一个法定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已根据条例成立。其职能包括观察、监察和覆检香港警务处(警方)对须汇报投诉的处理和调查,并就须汇报投诉的处理和调查提出建议,同时找出警队工作常规或程序中已经或可能会引致须汇报投诉的缺失或不足之处。

C.资讯及宣传

人权公约

14. 随着政府总部在2007年7月1日重组,与人权及平等机会有关的事务,包括加深公众对适用于香港的人权条约所订权利及义务的认识,由民政事务局拨归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与妇女及残疾人士有关的事务及人权公约,以往由卫生福利及食物局负责,现已拨归劳工及福利局。

15. 人权方面的推广及教育工作,在本报告第II部第51至55段及第496至498段阐述。继第一次报告第I部第51段所述,在各条人权公约下提交有关香港特区的报告的初稿,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和劳工及福利局草拟。

16. 继第一次报告第I部第52段所述,由于中国已在2001年批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因此,有关香港特区根据该公约提交的报告会包括在中国所提交的报告内。至于香港特区政府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拟备有关香港特区的报告,继续经由中央政府转交联合国。

二.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情况一般的推行措施(公约第4、42及44条)

A.审议结论――跟进行动

1.第4条――权利的实现

委员会之前提出的建议

上次审议结论第6及7段(CRC/C/CHN/CO/2):

委员会认为,其提出的一些关注事项和建议,尚未得到全面处理。关于香港特区,缔约国认为委员会之前提出有关协调和评估方面的建议(CRC/C/15/Add.63第20段)并不切实可行,委员会已备悉这点。不过,委员会仍然认为,在制订本地法律和政策时,必须采取全面综合的方针实施公约;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得优先考虑儿童的处境,确保有关的政策协调得当,并要评估所订政策对儿童可能产生的影响。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致力落实第一次报告的审议结论所载但尚未实施的建议。

17. 这点会在下文“儿童政策的协调和监察”一节第18至28段处理。

儿童政策的协调和监察

上次审议结论第15至17段(CRC/C/CHN/CO/2):

关于香港特区,委员会重申早前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制订和推行有关香港特区的《行动计划》,以改善为实施公约规定而进行的协调工作。

有关香港未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专责处理儿童权利事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巴黎原则”的规定,在香港设立一个人权机构,并给予包括监察儿童权利和实施公约规定的清晰权限。委员会并认为,应由这些机构受理、调查和处理公众(包括个别儿童)的投诉,并应为这些机构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人手及物资。就香港特区而言,委员会认为可把有关机构纳入现时的申诉专员公署,作为该署辖下一个专责科别。

18. 上次审议结论建议设立独立机制,监察儿童权利政策的施行情况;在制订政策时,独立评估政策建议对儿童的影响,以及改善与实行公约有关的政策及措施的协调机制。我们已审慎考虑这些建议。

19. 就此,很多论者、立法会议员及非政府机构继续建议在香港设立一个“儿童事务委员会”。这些意见是循不同途径提出,包括香港特区立法会辩论,儿童权利论坛的讨论,以及我们就本报告的项目大纲初稿进行公众咨询期间,所收到的意见书。

20. 不同论者倡议设立的“儿童事务委员会”,职能各有不同。一些论者要求设立独立的监察机制,监察公约在香港的施行情况,以及推广儿童权利。另一些论者期望“儿童事务委员会”在政府内担当高层次的协调角色,确保政府所推行的政策和措施,已从儿童权利的角度作充分评估,并已顾及儿童的利益。其他论者的设想是,“儿童事务委员会”担当咨询的角色,就关乎儿童的事宜,为政府提供一个咨询儿童及有关非政府机构的正式平台。

21. 香港特区政府就这方面问题所作的考虑载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至10段。经考虑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第15至17段所载的意见,以及论者及非政府机构的意见后,我们加强了一些实行公约规定的机制。我们亦检讨过第一次报告的考虑因素,最新的观点载于下文第22至27段。

政策的制订和协调

22. 在香港特区,有关儿童的事宜涉及多个政策范畴,由特区政府各有关政策局负责。就任何有关决策(包括立法建议和政策)而言,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必要的考虑因素,亦顺理成章地予以考虑。如有需要,我们会征询政府内部人权和国际法专家的意见,以确保遵行有关规定。

23. 某些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及措施所涉及的政策局或部门或多于一个。香港特区政府设有机制,协调和处理涉及不同政策局及部门的政策。牵头的政策局在考虑和处理有关事宜时,会征询其他政策局及部门的意见。此外,由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领导的政策委员会,亦在政府内部提供了一个高层次的协调和合作机制。政府内部的协调机制会继续因应需要,适当协调各决策局及部门之间的政策及措施,以确保儿童的利益获得充分考虑。

独立的监察制度

24.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政府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专责处理儿童权利事宜,而这个机构可纳入香港申诉专员公署,作为该署辖下一个专责科别。有关设立独立人权机构事宜,政府已在较早前申诉专员公署的职权范围检讨中予以考虑。

25. 该项检讨由申诉专员公署进行,检讨报告分为两部分,分别在2006年及2007年提交政府。有关申诉专员应否履行人权委员会的职能,以保障和促进人权的问题,在公署第二部分的报告内探讨。报告指出,虽然并无明文规定申诉专员有责任承担人权方面的职责,但专员的工作本质,便是确保公共行政机构会保障个人权利。在香港现行的人权保障机制下,不同的法定机构,包括申诉专员公署、平等机会委员会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都有责任按相关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至于应否设立一个单一的机构,监察香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各项问题,属政策事宜,应由政府研究。申诉专员并在检讨报告中,就设立该机制的影响提出意见。

26. 经考虑该报告后,政府认为香港已有广泛的机制保障人权。除上述的法定机构外,香港拥有一个建基于司法独立和专业法律服务的稳健法律制度,且坚守法治精神。政府的政策及措施亦受到立法会、发展蓬勃和自由的传媒以及市民大众所监察。现时并无明显需要另设人权机构,与现有机制的功能重迭或取而代之。

27. 因此,我们认为无需设立额外的独立监察机制,实施公约或其规定。

非政府机构及儿童的参与

28. 根据现行安排,在各政策局及部门制订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及措施时,会透过不同途径征询有关咨询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包括有关的非政府机构)的意见。现有机制的运作大体上令人满意,让我们可以就社会不同界别人士所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包括从儿童的角度提出的意见,灵活地作出回应。尤其自提交第一次报告后,一些相关的论坛及组织,包括儿童权利论坛(见第III章第112段)及家庭议会相继成立。我们在推广儿童权利方面进一步加强了与非政府机构的合作(详情见下文第62至66段)。因此现时已有平台与有关组织讨论就与儿童相关的事宜。我们认为并无强烈需要设立一个专责处理与儿童权利有关的事宜的咨询机构。我们会继续研究改善现时收集儿童意见的渠道的方法。

资源分配

上次审议结论第19至21段(CRC/C/CHN/CO/2):

委员会担心,拨作扶贫的资源并不足够,而入息差距也日益扩大。委员会建议在香港特区,应通过包括增加社会保障方面的拨款等,藉预算拨款分配缩窄入息差距。委员会也建议设立充足的监察制度,以确保预算拨款让弱势社群受惠。

29.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在制订财政预算时,须以量入为出为原则。香港特区一直按这原则审慎管理公共财政。教育及福利开支是经常公共开支中最大的开支项目,近年在政府整体开支中所占的比例,分别超过20%及15%。这足以证明香港特区对投资于未来,特别是儿童的重视,以及著重构建关爱的社会。

扶贫纾困

30. 香港特区政府非常重视扶贫纾困的工作,并会继续以多管齐下的方式,改善贫穷人士的生活。我们致力提供安全网及不同的支援服务,以照顾贫穷人士的基本需要,以及改善他们的生活。我们并致力加强培训及再培训工作,协助那些有工作能力的人士重投劳动市场,自力更生,以及脱离贫穷。

31. 在前扶贫委员会完成工作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7年成立了扶贫专责小组,以统筹政府内部处理扶贫相关事宜的工作,以及监察落实前扶贫委员会50多项建议的进度。扶贫专责小组已全力跟进前扶贫委员会的全部建议。例如,在儿童方面,儿童发展基金已于2008年12月推出,试行以资产为本的新模式促进弱势社群儿童的长远发展;在协助长期失业青少年方面,政府推行了”走出我天地计划”,以帮助他们重投劳动市场或回归主流教育;在协助失业及低收入人士方面,我们正积极筹划一站式就业服务,以期透过综合模式提供培训和就业支援。此外,我们亦已推行多项地区为本的措施,以照顾个别地区居民的特别需要。扶贫专责小组会继续协调政府的工作,以及探讨可帮助弱势社群及有需要人士的新计划/措施,例如为应付日常食物开支有困难的人士提供短期食物援助。

儿童发展基金

32. 我们在2008年4月成立了3亿元(本报告所有数额以港元为货币单位)的儿童发展基金,试行以资产为本的模式,鼓励弱势社群儿童制订长远的个人发展计划。基金旨在整合家庭、私人机构、社区及政府的资源,为这些儿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鼓励他们计划未来和培养正面的态度。基金首批的七项先导计划涵盖香港各区,并已在2008年12月开始运作。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

33. 综援计划(于1993年7月前称为公共援助计划)的目的,是以入息补助的方法,为有需要的人士和家庭提供援助,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综援计划是一项毋需供款的社会保障计划,经费全部由政府的一般收入支付。综援计划的开支已从1999-2000年度(本报告有关政府开支的“年度”一般指“财政年度”,即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的136亿元增加至2009-10年度的核准拨款194亿元。

(a)金额调整机制

34. 由1973年起,综援金额按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社援物价指数)(在1993年7月前称为公共援助物价指数)的变动幅度调整;该指数量度综援住户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变动。

35. 政府于1999年调整综援金额,以回应市民对于综援计划的个案数目及支出迅速增长、大家庭的综援金额高于市场工资水平,以及健全成人申领综援数字激增的关注。

36. 虽然1999年开始持续通缩,但政府未有在1999至2002年期间根据社援物价指数相应调低综援金额,直至2003年才向下调整综援金额。下调综援金额的目的,纯粹是按既定机制把综援金额恢复至原来所拟的购买力水平。

37. 此外,自2005年起,政府于每年12月检讨社援物价指数,并于翌年2月实施按检讨结果厘定的综援金额调整。按此机制,综援计划的标准金额在2006年2月、2007年2月、2008年2月及2009年2月分别上调0.4%、1.2%、2.8%及4.7%。

38. 然而,如社援指数的变动和其他经济指标显示可能会出现持续高通胀,政府可考虑向立法机关申请批准在每年调整周期前,提早按通胀调整综援标准金额。为此,政府亦曾在2008年8月把综援计划的标准金额上调4.4%。

39. 目前,没有收入的综援家庭的平均每月综援金额,已较最低25%开支组别的非综援家庭的平均每月开支为高。这显示综援金额已提供可接受的生活水平。尽管如此,我们会继续密切注意社援指数的变动,并按既定机制对综援计划的标准金额作出调整。

(b)一次性的额外金额

40. 为与社会保障受助人分享经济成果,政府于2007年5月及2008年6月分别向综援受助人发放额外一个月的标准金额。政府亦于2008年9月再次向综援受助人发放额外一个月的标准金额,以纾缓通胀的压力。

(c)鼓励失业的综援受助人自力更生

41. 我们亦投放资源,采取多项措施,以鼓励失业的综援受助人重新就业。这些措施包括为失业受助人提供积极就业援助服务的“自力更生支援计划”;以及藉豁免计算入息安排,让从事有薪工作的综援受助人在经济上能较完全倚赖综援的受助人为佳。在豁免计算入息安排下,受助人每月从工作赚取的部分入息无须在援助金额中扣除,以鼓励他们寻找并继续进行受雇工作。

其他方面的资源分配

42. 政府在家庭及儿童福利方面的预算开支,在过去几年有所增加。在1999-2000财政年度,社会福利署(社署)在这方面的开支大概是15.85亿元,而在2009-10年度的预算开支增至17.85亿元。在青少年及少年罪犯方面的开支,在1999-2000年度分别为大概11.8亿元及5.94亿元,在2009-10年度,则分别为16.8亿元及5.85亿元。

43. 部分论者认为,就特别影响到儿童的事宜订立指标及指数来量度推广儿童权利方面的发展进度(例如减灭贫穷)是有用的。一般而言,一如下文第46至49段“数据收集”一节所载,现时有大量的统计资料,以及其他提供定性资料的途径,供有关政策局及部门监察推行各项与儿童有关的政策的进展及成效。

44. 在2008-09年度,与儿童有关的教育开支共达369亿元。2003-04年度及2008-09年度的开支比较表列如下。

表12003-04年度及2008-09年度与儿童有关的教育开支(百万元)

2003-04年度实际开支

2008-09年度修订预算

学前教育

1,300

2,150

小学教育

10,960

11,365

中学教育

16,280

19,880

特殊教育

1,400

1,405

支援及其他

2,545

2,110

总计

3 2, 485

3 6, 910

45. 由2003-04年度至2008-09年度,开支总额增加了13.6%。虽然改善教育的开支未必会对入息分配有即时影响,但我们相信,教育对防止跨代贫穷,特别是在香港这个知识型社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即使一项研究发现跨代贫穷在香港经济体系并不普遍, 但是教育能够提升个人能力,有助个人在社会上力争上游,摆脱跨代贫穷。该项研究亦显示教育程度较高人士的实质收入有显著上升。

数据收集

上次审议结论第23段(CRC/C/CHN/CO/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公约所涵盖的范围,进一步加强收集全面而可靠的统计数据的工作,并确保能够适时、有系统地向缔约国所有地区的公众公布有关的资料。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研究可否在内地及特区分别设立就儿童统计数据的中央资料库,确保有关数据可用于为儿童制订和推行恰当的政策及计划,以及这方面的监察工作。

46. 在香港特区政府内,政府统计处负责提供充足、切合需要、可靠和及时的统计数据,以协助政府和社会各界进行研究、讨论、计划和决策。该处每十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并在两次人口普查中间,进行一次中期人口统计。此外,该处并会因应有关政策局及部门的需要及要求,进行特定的统计调查,以协助他们作出决策。这些普查及统计调查涵盖各方面的社会及经济专题,提供全面的资料。年龄组别是所搜集的重要资料之一,因此,我们备有儿童方面的统计数据。普查及统计调查结果会印制成报告,并会上载该处的网站(网址:www.censtatd.gov.hk),供公众阅览。该处亦会按需要向政策局及部门提供普查及统计调查所得的统计资料,以协助他们制订政策及措施。

47. 另外,各政策局及部门也就其本身的工作备存相关的统计数据。个别政策局和部门在合适的情况下,在内部成立专责的统计小组,以便可以集中及专业地处理其统计数据。在很多部门内,这些数据库与有相关的资讯系统连接,可提供最新的统计数据。

48. 上述安排行之有效,有助政策局及部门监察各项计划和制订相关政策及措施,包括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及措施。

49. 我们经咨询儿童权利论坛后,就各项关乎儿童的课题收集主要数据及资料,包括按年龄组别及性别划分18岁以下人口的数目、婴儿死亡率、残疾儿童,以及学校的师生比例等。有关数据及资料上载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网站,供公众阅览。这些数据及资料有助市民总览香港特区关乎儿童的各方面课题的情况。我们会继续更新这些统计资料,并会留意公众的意见。

2.第42及44条――公约的传播及报告

公约的传播和有关的培训

上次审议结论第24及25段(CRC/C/CHN/CO/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各种语言进一步加强宣传公约的工作,以及藉制作儿童适用的教材和编订有关的学校课程进行有关工作;

(b)扩大提升家长和儿童对公约的认知的项目;

(c)加强向与儿童工作及为儿童服务的专业组别提供充分和有系统的训练,加深他们对儿童权利的认识。

50. 香港特区政府继续加强宣扬公约和推广儿童的权利。除了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1至16段所阐释的措施外,我们已推行了和/或更新了一些项目。详情载于下文第51至60段。

推广公约和促进儿童权利

51. 我们继续致力透过不同途径,向学校和普罗大众推广公约和促使校方和市民尊重儿童权利。我们并已采取措施,加强与非政府机构的合作,以促进儿童权利。

52.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3段阐述的传媒推广活动后,政府制作了另外两辑推广儿童权利的电视广告。第一辑广告由政府与专责处理儿童事宜的非政府机构合作,由儿童大使介绍公约,并已在2001年推出。较近期的一辑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制作,主题是推广对公约所保障的儿童权利的尊重,即生存、发展、受到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这辑广告已于2009年6月推出。这些广告的对象是儿童及其家长。

53. 政府在2009年年初推出了双语小册子,以彩图及容易理解的文字介绍公约的主要条文。小册子的目的是加强向市民,特别是家长和儿童,推广公约。小册子已分发给各中小学、图书馆、民政事务处及非政府机构,并上载政府网站。

54. 在2009-10年度,推广儿童权利方面的预算开支约为190万元,与2008-09年度比较,增加了100万元。

55. 推广儿童权利及人权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一环。人权教育是学校课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不同的学习阶段会处理与之有关的各个课题。在2009-10学年推行的新高中课程的核心科目通识科中,已加强这些课程范畴。这点会在下文第VII章第496至498段详细论述。

56. 部分论者就公民教育委员会辖下的人权教育工作小组在2007年解散,提出关注。该委员会是于1986年在民政事务局辖下成立的一个咨询组织,负责联同有关政府部门推广公民教育。有见于人权政策已于2007年由民政事务局转移至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该委员会为精简其架构,人权教育工作小组的工作交由委员会的宣传小组负责。由于人权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其中一环,委员会会继续在适当时候向市民推广认识人权。

57. 有些论者亦建议政府接手进行一项前人权教育工作小组计划推行但未展开的人权调查。我们认为,现时已有既定渠道监察香港的人权状况,我们应继续利用这些渠道。再者,把资源用于实施推广个人权利的措施或活动,会更具效益。

有关儿童权利的训练

58. 第一次报告的附件4载列社署为加深社会福利界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识而采取的措施。非政府机构及社署继续为此目的而举办会议、座谈会及研讨会。有关的例子包括:

家庭暴力:儿童及家庭福利国际研讨会:由香港浸会大学在2006年10月举办;

第十七届国际防止虐待及疏忽照顾儿童会议:儿童的角度:建设关怀而非暴力的社会:由国际防止虐待及疏忽照顾儿童会和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在2008年9月举办;以及

防止虐待儿童会30周年研讨会:开创保护儿童路――先驱者分享:由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在2006年6月举办。

59. 此外,社署把有关公约的资料交予负责儿童工作的前线人员传阅,亦把公约的影响及其如何适用于社工的工作编入与保护儿童有关的不同课程的教材,向该部门及非政府机构所有负责儿童工作的前线人员讲解。

60. 有关为负责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的训练的其他统计数据,载于下文第72段。

B.全面计划――监察

立法

61. 在报告期内,香港制订了一些新法律,并对一些相关条例进行了修订。新制订和经修订后的法例有助实现公约所保障的儿童权利,详情如下:

一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8及412段所预示,立法会于2003年3月12日通过《2003年少年犯(修订)条例》,把负刑责的最低年龄由七岁提高至十岁。条例已在2003年7月1日生效。这点会在下文第VIII章第545至547段有关公约第40条的讨论中详细论述;

有关《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已于2008年8月1日获立法会通过。条例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儿童受害人)的保护。这点会在下文第V章第191段内详加讨论;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77至478段所述,2003年制订的《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中订立新的罪行,任何人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出口、发布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即属犯罪。该条例亦将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满18岁的人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条例亦扩大《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下24条性罪行条文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在香港以外地方对儿童所作出的行为。这点会在第VIII章第535至539段内阐释;以及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9段所述,《种族歧视条例》在2008年订定,在2009年7月全面实施。这标志着政府在为个人免受基于种族原因的歧视、骚扰和中伤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方面的工作的重要一步。这点会在下文第III章第93至97段阐释。

与民间组织合作

62. 公民社会一直是政府推广及监察儿童权利实施的重要伙伴。近年,双方进一步加强了这方面的合作。

63. 为进一步推展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2段所述的儿童大使计划,政府自2003年起,资助非政府机构伙伴举办儿童议会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推广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和实践儿童发表意见受到尊重的权利。每年,全港会有60名儿童获选接受一连串的训练,然后参与多个模拟立法会辩论的公开辩论会。论题主要围绕影响儿童权益的社会问题。此计划受到传媒的广泛报道,而“儿童议员”的意见已转交有关政府部门考虑。

64. 在2006年,上述计划的儿童大使及儿童议员成立香港首个由儿童主导的非政府机构“童梦同想”。“童梦同想”积极参与推广儿童权利及公约的工作,并在与政府进行的正式与非正式接触中,向政府提出精辟的意见。

65. 在2006年,政府成立儿童权利教育活动资助计划,资助社区团体举办教育活动计划,加深市民对公约及其保障的儿童权利的认识和了解。此计划每年公开接受拨款申请。截至2008-09年度,在这项资助计划下获资助的活动计划超过100项,所举办的活动包括促进儿童权利的研讨会、戏剧表演、工作坊、问答比赛及训练营。主办机构须在活动完结后向政府提交评核报告。根据这些报告,大部分活动得到参加者正面的评价,且达到向社会推广儿童权利的目标。

66. 除上文所述外,政府不时联同非政府机构推行有意义的计划,以推广儿童权利。举例来说,适逢公约订立20周年,政府拨款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制作双语教材套,为教师提供公约方面的教材。教材套包括以儿童友善的语言设计的游戏、活动资料套及网站,目的是加强小学生及市民对公约的认识。我们会鼓励学校利用教材套向学生宣扬儿童权利的信息。

香港特区报告的拟备和公布

67. 香港特区政府在拟备本报告的初稿时,按照过往的做法,先拟订了报告的项目大纲,胪列预计将包括在报告内的主要标题和个别项目。有关大纲广泛分发给各持份者,包括立法会、儿童权利论坛及人权论坛成员(包括儿童及青少年组织、关注儿童权利的非政府机构及人权组织)。我们邀请公众人士在2009年4月14日至5月29日期间,根据大纲所列的项目,就政府施行公约的情况提出意见。我们亦请他们提出其认为应列入报告内的任何额外项目。大纲先后两次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而关注有关事宜的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在其中一次会议上表达意见。我们并与儿童权利论坛及人权论坛的成员进行讨论,以征询其意见。

68. 我们在拟备报告时,已审慎考虑所收集的意见。我们按照过往的做法,把论者提出的事项,连同香港特区政府就这些问题所作的回应(如适用的话),纳入本报告的有关章节内。

69. 有关香港特区部分的报告将给予各持份者参阅,包括立法会及有关的非政府机构,并会在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各民政事务处,以及公共图书馆派发给市民,报告亦会上载政府网站。为回应一些论者(特别是儿童代表)的意见,我们会就报告制作儿童友善版本,让儿童及青少年更易理解报告的内容,以推广他们对公约(以至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人权报告的一般机制)的认识。

70. 一些论者建议,香港特区政府在草拟香港特区部分的报告后,应在提交联合国前再作公众咨询。我们认为没此需要。我们已就拟纳入报告内的项目大纲咨询持份者,在拟备报告时,亦已考虑他们的意见。我们并知悉,持份者可向委员会提交他们的意见书。委员会将可得悉非政府机构及持份者的意见。

C.预算及其他资源的分配

71. 除批拨上文第29、32、42及44段所述的资源外,政府就与儿童有关的政策范畴承付充足的开支。在儿童的医疗及健康方面的开支,列于表2。

表22007-08至2009-10年度在儿童医疗及健康服务方面的开支(百万元)

2007-08年度

2008-09年度

2009-10年度(预算)

医院管理局为18岁以下儿童提供的医疗服务

3,039

3,179

未有数据

卫生署所提供与儿童有关的家庭健康服务

214

227

441

卫生署所提供的学童牙科保健服务

164

174

208

卫生署所提供的学生健康服务

128

136

143

卫生署所提供的青少年健康服务

90

93

98

D.统计数据

72. 为负责儿童工作的人员提供有关公约的训练的统计数据,列于表3。

表3为负责儿童工作的人员提供有关公约的训练

负责儿童工作的人员

所提供的训练及参加人数

(1)

法律专业人员

Ÿ举办了11次有关儿童证人及少年罪犯的会议、研讨会、工作坊及分享会;有97名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2)

教师

Ÿ举办了15项与“儿童权利”有关的人权课程、研讨会及工作坊;约有600名教师参加。

Ÿ举办了11项有关儿童性侵犯、开心上学去、缺课和帮助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学生的训练课程;约有2000名教师参加。

Ÿ由卫生署举办有关儿童健康及儿童发展的训练课程;参加有关训练课程的教师约有560人次。

(3)

医护人员

Ÿ由医院管理局安排的训练课程,包括儿科麻醉、儿童行为及情绪问题评估、儿童医学遗传、初生婴儿深切护理,以及儿童及青少年的精神护理;参加有关训练课程的医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及专业医疗人员)超过700名。

Ÿ由卫生署举办的训练课程,包括有关生育的健康及家庭计划、母乳喂哺、儿童健康及发展、亲职及其他方面;参加有关训练课程的医生及护士分别约有840及4610人次。

(4)

社工

Ÿ举办了24项“保护儿童”训练课程;约有1250名社工参加。

E.因素及困难

儿童政策的协调和监察

73. 我们已在上文第18至28段,阐释政府当局就有关儿童权利事宜设立额外的统筹及监察机制的考虑因素。不过,我们会继续寻求机会优化现有渠道,以就相关的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咨询儿童及有关非政府机构的意见。

贫穷问题

74. 贫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单以入息量度贫穷并不足以让我们深入理解贫穷情况。香港特区政府已在房屋、医疗及教育等范畴提供多项免费或大幅资助的服务,因此我们不能只考虑有关入息的数字,而须理解个人及其家庭的需要,他们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香港的经济、社会及人口转变。

75. 在香港,影响住户收入及收入差距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及核心化,令平均住户人数不断减少,导致住户收入下跌。此外,这类小型家庭大部分由已退休的长者组成,他们依靠自己的储蓄过活及/或从政府或其他并非与他们同住的家人取得财政支援。

76. 我们亦须从全球化及香港经济结构转型的层面上理解收入差距的问题。香港是一个小型及开放的经济体系。面对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及机会,以及中国内地的急速经济发展,香港持续向高增值经济活动转型,以维持经济蓬勃发展及提升竞争力。经济转型和提升的过程中,创造了很多需要较高技术、收入较高的职位,同时劳动人口的质素亦有所提升,香港的较高收入工作和较低收入工作的收入差距因而扩大。

77. 社会上有些儿童和他们的家庭比其他人更脆弱,因此需要特别的关注和援助。与此同时,我们需注意只靠提供援助并不足够,任何针对弱势社群儿童的计划可能会对他们构成负面标签。只为那些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援只能治标,不能治本。香港特区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帮助儿童建立正面的态度、学习能力、责任感和自我价值,以及透过教育和培训,装备他们应付急速转变的经济。

数据收集

78. 虽然公约界定儿童为18岁以下人士,但基于政策理由及运作上的限制,目前有部分数据未必可按18岁以上或18岁以下提供分项统计资料。我们会继续研究可否在切实可行情况下,令分项数字尽可能与公约所作的定义相符。

三.“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79. 香港特区的法律就儿童所作的定义详载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9至33段。目前的情况与当时大致相同。自第一次报告至今的最新情况及主要发展,在下文详细论述。

A.最新情况及发展

免费教育

80.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2段所述,由2008-09学年起,免费教育已延伸至由公营中学提供的高中教育。此外,政府亦全面资助职业训练局为初中离校生开办的全日制课程。本报告第VII章第441及450段会作进一步交代。

性行为

81. 就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4段所提及的《刑事罪行条例》第118C及118H条(关于由21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21岁以下男子作出肛交或严重猥亵作为),在2006年上诉法院审理的一宗司法复核个案中被裁定违宪,以及抵触《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理由是相对于异性恋男子而言,该等条文对同性恋的男子构成的影响是重大且不利的,而有关条文对私隐权,平等权利的侵犯,未有足够理据支持。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一个学术界人士、执业师及社会贤达组成的中立自主机构)成立了小组委员会,检讨规管性罪行及相关的罪行(包括同性恋罪行)的普通法及成文法。政府会考虑法改会在检讨后提出的任何建议。其间,检控人员在考虑就同性恋罪行作出指控时,会顾及上述判决和个别个案的情况。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

82. 一如上文第I章第61(c)段所载,《刑事罪行条例》在2003年经修订后,明文规定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满18岁的人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83. 另一方面,《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现时界定“儿童”为未满16岁的人。正如下文第VIII章第541段所述,政府正考虑实施《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把儿童的年龄定义相应提高至18岁,与公约所作的定义看齐。不过,我们需要审慎考虑作出修订的可行性和所带来的影响。

刑事责任

84. 须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自2003年7月1日起,由七岁提高至十岁。部分论者认为,有关年龄应进一步提高。这点会在第VIII章第545至547段内探讨。

少年罪犯

85. 现时,根据《少年犯条例》(第226章)的规定,有关特别程序(如少年法庭或保障少年罪犯的其他措施)所适用的“儿童”及“少年人”,分别是指未满14岁的人及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该条例亦规定,任何少年人如可用其他方法予以适当处理,则不得被判处监禁。《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中规定,对任何年满16岁而未届21岁的人,法庭除非认为没有其他适当的方法可处置该人,否则不得判处监禁。

86. 部分论者认为,少年罪犯的年龄、限制判处少年罪犯监禁的年龄,以及少年法庭的司法管辖权所及的少年的年龄,应提高至18岁。

87. 就少年法庭而言,只有这类法庭才具有司法管辖权聆讯和裁定针对未满16岁的儿童及少年人的任何罪行的检控(但杀人罪除外)。我们认为,现行的青少年司法制度行之有效,没有迫切需要予以修改。我们的立场会在第VIII章第553至557段详加论述。

进入受管制的场所

88. 现时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1段所述者大致相同,但由于《博彩税条例》(第108章)的修订,香港赛马会现时是根据条例第6GB条获民政事务局局长发牌举办赛马博彩活动,而非根据条例第3(2)条获直接授权。未满18岁人士不得进入任何投注地点(例如马场内的投注柜位及场外投注处)的规定仍然不变。

89. 除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1段所载有关限制进入受管制场所的法律条文外,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负责执行的《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的游乐场所规例(附属法例BA),管制设有四张或以上桌球台的桌球馆。在该规例下的桌球馆牌照条件规定,未满16岁的人士不得在晚上八时至翌日早上十时期间进入领有牌照的桌球馆。穿着全套或部分校服,或其校服是全部或部分被遮盖的人士,在领有牌照桌球馆的任何营业时间内,都不得进入该处所。

B.统计数据

90. 香港特区18岁以下人士占总人口的百分比载于表4。

表41996、2001及2006至2009年18岁以下人士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年龄

性别

1996年年中

2001年年中

2006年年中

2007年年中

2008年年中

2009年年中#

15岁以下

9.7

8.5

7.1

6.9

6.7

6.4

9.0

7.9

6.6

6.4

6.2

6.0

15-18岁

2.8

2.7

2.6

2.6

2.6

2.5

2.7

2.6

2.5

2.5

2.4

2.4

(0-18岁)

12.5

11.2

9.7

9.5

9.3

8.9

11.7

10.5

9.1

8.9

8.7

8.3

19-64岁

32.9

32.5

32.3

32.1

32.2

32.2

32.7

34.6

36.5

36.9

37.3

37.7

65岁及以上

4.6

5.2

5.7

5.8

5.8

6.0

5.6

6.0

6.7

6.8

6.8

6.9

所有年龄组别

50.0

48.9

47.7

47.5

47.3

47.1

50.0

51.1

52.3

52.5

52.7

52.9

#临时数字

四.一般原则 ( 公约第 2 、 3 、 6 及 12 条 )

91. 政府致力施行公约的四大原则,分别是不受歧视的权利;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存活和发展的权利,以及尊重儿童的意见。

A.审议结论――跟进行动

1.第2条――禁止歧视

上次审议结论第33段(CRC/C/CHN/CO/2):

委员会建议在香港特区,缔约国加快有关法例的草拟和制订工作,以禁止基于种族或性倾向而产生的歧视。

92. 我们的政策基本上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8段所解释一样。我们致力推广人人享有平等机会,并确信一切形式的歧视都是错误的。同时,我们认为,每种形式的歧视都有本身的特性,包括这些歧视是以何种特定方式在香港出现。

立法禁止种族歧视

93. 一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9段所预示,香港特区已检视立法禁止种族歧视的问题。

94. 在收集公众意见的咨询工作在2005年2月底完成后,《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经详细审议,在2008年7月获立法会通过。

95. 《种族歧视条例》把一些在指定范畴(包括特别是教育、雇佣和提供设施及服务的范畴)作出的直接及间接歧视定为违法行为。条例有关间接歧视行为是否成立的条文,是根据国际采纳的相称原则而订定。条例并把在指明范畴基于种族而骚扰其他人的行为(即作出不受欢迎的行径,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另一人会因该行径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定为违法。此外,条例更禁止其他与种族歧视有关的违法作为,包括歧视性的做法及广告、协助和指示或促致他人作出歧视行为,以及中伤。虽然条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平权行动,但条例明文订定准许采取旨在迎合属于某特定种族群体人士的特别需要的特别措施。

96. 《种族歧视条例》在2009年7月全面实施,是政府在保障个人不受基于种族的歧视、骚扰及中伤的权利方面的重要一步。

97. 平机会是负责执行条例的独立法定机构。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平机会受托执行和行使的职能和权力,包括致力消除不同种族群体的人士间的歧视,以及促进他们之间的平等机会及和谐。就种族歧视而言,平机会有权根据《种族歧视条例》进行正式调查和获取资料,以及处理个别人士的投诉和提供法律协助。此外,平机会可根据正式调查所得,向任何人士提出改变其政策或处事程序的建议,或向政府提出关于修改法律或关于其他方面的建议。政府已增拨资源予平机会,以供执行上述职务。平机会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发出的《雇佣实务守则》在2009年7月生效。守则就如何在与雇佣有关的事宜上防止种族歧视和骚扰,以及推广种族平等和和谐提供实务指引。

98. 部分论者指称,《种族歧视条例》并没有保障部份人士,例如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事实上,条例的保障适用于所有在港人士(包括儿童),为他们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提供保障。条例并没有把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排除在其保障范围之外,因此,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同样受到条例的保障,不会基于种族而受到歧视。

99. 值得注意的是,这群人士与香港大部分定居居民的分别不在于“种族”。大部分内地新来港人士与香港大部分定居居民属同一人种。部分人在口音、方言及某些个人习惯方面表现出来的差异,并不大可能会使他们归类为不同的种族群体。

100. 尽管上文所述,香港特区政府关注到部分新来港定居人士可能偶尔遇到的困难,也是一般移居他处的人在适应新环境时通常遇到的困难。为此,政府积极为新来港人士提供支援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区。这些服务包括服务指南、就业服务、职业训练、教育及福利服务。

101. 帮肋香港少数裔人士融入社区的行政项目、措施及支援服务,在下文第127至130段详加论述。

性倾向

102. 我们得悉,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加快有关法例的草拟和制订工作,以禁止基于性倾向理由而产生的歧视。部分论者亦倡议订定相若的法例。政府曾委聘独立顾问进行一项意见调查,评估市民对同性恋者的看法。根据2006年3月公布的调查结果,29.7%的受访者认为,现时香港同性恋者因性倾向而遭歧视的情况“非常严重/严重”,约四分之一(25.2%)认为,“有些少问题/没有问题”。至于应否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35.4%的受访者认为在现阶段政府不应立法,但28.7%则持相反意见。

103. 经考虑调查结果后,我们在第一次报告中所表述的立场维持不变,即在现阶段,自我规管及教育,比以立法方式处理性倾向歧视问题更为适当。我们会继续透过公众教育及行政措施,改变市民的歧视态度,以期在社会上建立互相了解、互让互谅、互相尊重的文化。就这方面推行的行政措施载于下文第131段。

上次审议结论第34段(CRC/C/CHN/CO/2):

委员会要求在下次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加入缔约国经考虑2001年委员会第1号《一般意见》所载有关教育目的的建议,并为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所采纳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实行而与公约相关的措施和项目。

104. 我们经考虑2001年委员会第1号《一般意见》所载有关教育目的的建议,已采取与公约有关的措施和项目,回应2001年“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所采纳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些措施和项目包括:提供不受种族歧视方面的保障时顾及儿童的最大利益;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在出生后立即办理登记的权利;制订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的文化及教育项目,以及把人权项目纳入学校课程之中。有关详情载于附件1。

2.第3条――儿童的最大利益

上次审议结论第35及36段(CRC/C/CHN/CO/2):

对于缔约国如何在所有其管辖地区采取关乎儿童的行动时如何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主要考虑因素,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只提供了有限资料。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次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就实施公约第3条的规定提供更详尽的资料,并说明在采取所有关乎儿童的行动时,如何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主要考虑因素。

105. 在香港特区,任何有关的决定(包括立法建议及政策),儿童的最大利益必然是顺理成章的考虑因素。这个考虑因素在有关社会福利设施、法庭、行政机关及立法机构的范畴下的所有行动,都十分重要。香港特区的法院在合适情况下,会考虑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

106. 在提供家庭服务方面,社署采用了崭新的“综合家庭服务”模式,以提供全面、方便、容易获取的服务,并从“儿童为重、家庭为本、社区为基础”的服务方向,凝聚家庭和配合社会不断转变的需求。有关的服务模式在下文第V章第219至221段阐述。就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61段所载,有关儿童福利设施的最新的情况,在第V及VI章阐述。

107. 在保护儿童方面,除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53段所介绍与保护儿童有关的法庭命令外,政府在2008年引入了新种类的法庭命令,以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保护。社署及警方亦设有特别的小组,为儿童(包括被虐儿童)提供特别的保护,以保障他们的利益。此外,就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58及59段所提及法改会进行的检讨,我们正加紧研究法改会所建议的“共同父母责任模式”,让已离婚的父母双方仍能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这方面的工作会在第V章第238至241段详述。

108. 在执行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少年犯条例》规定成立少年法庭,在法庭实施特别程序及保护措施,以保障儿童或少年人的利益(例如法庭若认为为了案中儿童或少年人的利益而有需要,可拒绝让传媒出席聆讯)。就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54至57段所提及在法庭上代表儿童的安排,有关的法律代表计划现已加强,为出庭的儿童提供更佳的法律代表服务。有关详情在第VIII章第585段阐述。

109. 在教育方面,教育局为确保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已推行学前教育学券计划、12年免费教育,以及支援弱势和清贫学生的计划。为保障学生的最大利益,教育局会继续提醒学校履行以下任务: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参与和学习的机会,以及致力促进公正平等的概念,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人权和相关的概念与价值观亦已纳入学校课程。有关详情在第VII章第496至498段阐述。

110. 在排解家庭纠纷方面,为提高司法程序的成本效益和减少延误,法律援助的范围自2009年4月起已涵盖所有民事法律程序的调解,包括婚姻法律程序的调解。这类个案所需的调解费用,可列作获法律援助的法律程序所引致的支出而支付。在新的安排下,预计将会有更多家庭以调解方式解决离婚及分居方面的纠纷。

3.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

上次审议结论第38、39及41段(CRC/C/CHN/CO/2):

委员会关注到香港特区在制订影响儿童的政策和项目时,有关方面未能有系统地征询儿童的意见。就公约第12条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香港特区加强力度,确保儿童有权对影响到他们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而在制订政策及进行行政程序时、及在学校和家庭里,也应给予这些意见适当的看待。委员会又鼓励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所有其管辖地区的有关情况提供更详尽的资料。

委员会建议在香港特区,缔约国以有系统的方式,确保在制订影响儿童的政策或项目(例如:现时的教育改革方案)时,确保代表儿童的机构作出积极参与。委员会又鼓励缔约国考虑成立一个常设组织,务求在议政过程中反映儿童的意见。

111. 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一如既往受到《基本法》第二十七条所保障;该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和出版的自由。非政府机构(包括代表儿童利益的机构)可透过不同的途径与政府沟通。我们会在以下的段落详细介绍为儿童和有关的非政府机构与政府交换意见的所设渠道,即儿童权利论坛,以及在不同政策范畴征询儿童的意见的最新情况。

儿童权利论坛

112. 正如本报告第I章第28段所述,鉴于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以及为设立途径,以确保政府可以收集到儿童代表、关注儿童权利的非政府机构、及关注儿童福利事宜的其他各方的意见,我们在2005年成立儿童权利论坛,为持份者和政府提供平台,就有关事宜交换意见。我们邀请关注儿童权利的主要机构的代表和儿童代表出席论坛。第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举行。论坛成员定期举行会议,商讨影响儿童的事宜。论坛讨论的课题包括学校的人权教育、为儿童而设的社会福利服务、儿童安全使用互联网,以及对儿童施行体罚和使用暴力。论坛特别集中跟进上次审议结论所提出的事宜。有关政策局及部门的代表就有关的事宜出席论坛,而在论坛上所收集的意见会转交有关政策局和部门跟进。论坛的议程、文件及会议纪录均上载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网页。

113. 部分论者认为,论坛在收集和跟进意见方面有不足之处。正如在第I章所述,他们认为成立儿童事务委员会会提供一个较佳的平台,让政府收集儿童及有关非政府机构的意见。我们须指出,政府无论在制订政策或在其他范畴,都十分重视在论坛上收集到的意见。举例来说,为遏止青少年滥药,政府人员在2009年4月的会议上,就各项验毒建议与儿童代表交换意见。政府把收集所得而适用的意见适当地纳入将展开的自愿性质的校园验毒计划的研究项目简介之内,并于2009年9月与论坛再次讨论计划的最新进展。

114. 一些论者及立法会议员指出,论坛只容许儿童及非政府机构作有限度的参与。在儿童参与论坛讨论方面,我们同意有改善的空间。我们会与论坛的成员磋商,增加儿童的参与。

收集意见的渠道

115. 部分立法会议员及论者质疑是否有足够渠道让儿童表达意见。一般而言,在制订和推行政策及措施(包括影响儿童的政策及措施)时,有关政策局及部门会循现有渠道,向持份者作适当的咨询,包括征询持份者的意见,以及进行适当的宣传以收集公众的意见。在制订政策的过程中,公民社会,包括儿童和关注儿童事务的团体,可自由地表达意见。特别是关注儿童事务的团体,除了可以在儿童权利论坛发表意见外,还有充足机会就各项影响儿童的事宜向政府反映意见,以及与政府人员进行讨论。这些渠道包括有政府人员和立法会议员参与的儿童议会计划(载于第I章第63段)。政府人员亦不时与关注儿童权利的团体会面,就不同的事宜交换意见。

116. 这些团体也可藉立法会邀请有关代表就不同课题发表意见时,公开向立法会表达其意见。香港是个开放的社会,媒体业蓬勃发展,非政府机构的声音亦透过传媒,充分向公众传播。

117. 正如在第I章所解释,我们认为现时并无迫切需要增设常设的组织,以取代现有的渠道。

118. 就某些特定界别而言,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65至78所述,不同的政府政策局及部门为确保个别儿童和关注儿童事务的团体积极参与影响到他们的政策或项目所采取的行动的最新情况,在下文详加论述。

在校内搜集学童的意见

119. 学生作为教育界持份者的一个主要的群体,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参与各项教育政策的讨论。自2002年起,教育局就新高中课程进行咨询,并定期召开持份者焦点小组访谈,藉此搜集学生对课程改革的意见。在2004年公众咨询期间教育局所搜集的意见,当中有502项来自个别学生、12项来自中学生议会和八项来自大学生议会。在2008年,教育局人员和中、小学校长出席了儿童权利论坛,聆听儿童对学校政策的意见。2009年,教育局举办多个由教育局局长主持的咨询论坛,就建议的中学教学语言微调安排,广泛咨询各主要持份者,包括学生的意见。教育局人员亦会定期访校,就不同的教育议题,与学校教职员和学生交流意见。

120. 新高中课程由2009-10学年起在中学四年级开始推行,我们会透过有关科目(特别是作为核心科目的通识教育)就相关议题所进行的讨论,搜集学生对儿童权利的意见。

121. 我们的学校须营造一个正面、令人有归属感和互助互爱的校园环境,以鼓励和促进学生参与。我们鼓励学校在订定学生必须遵守的校规时,考虑透过学生会或学生咨询小组搜集的学生意见。在校本管理下,负责管理学校的法团校董会,其选任成员包括校友和家长代表,儿童可透过这些校友和家长校董表达意见。

怀疑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

122.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70段所指出,怀疑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是处理怀疑虐待儿童个案的重要机制。为强化这个会议的职能和决策过程,以及加强家长在会议中的角色和参与程度,社署在2002年7月修订了《参与怀疑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人士指引》,其后亦于2003年6月制作了一套参考资料,以补充指引的内容和便利多专业个案会议的运作。在汲取更多执行上的经验后,社署已再检讨指引及参考资料,并将修订后的指引及参考资料加入在2008年1月发布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中,供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不同专业人士参考。

123. 儿童及/或其家长会获邀出席多专业个案会议的部分或整个会议,参与福利计划的制订和推行。在决定是否让被虐儿童参与多专业个案会议时,会考虑有关儿童的年龄、理解能力、成熟程度和情绪状况。多专业个案会议举行前,负责调查的社工会亲自向有关儿童简述会议的情况,为他作好准备。假如有关儿童未能或不获邀参加多专业个案会议,他会获告知会议正在举行,他的意见和意愿,会透过负责调查的社工或个案会议的其他成员在个案会议上表达。有关儿童并会获告知如未能出席个案会议,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多专业个案会议主席会委派一名成员在会议后尽快通知有关儿童会议所作的决定和提出的建议。

年轻罪犯表达意见的权利

124. 被羁押于惩教院所的年轻罪犯,可就任何有关羁留期间的待遇事宜,向惩教署职员提出意见。他们也可以向以下人士提出意见:

惩教署的投诉调查组;

来巡视的太平绅士;

廉政专员公署;

申诉专员公署;

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区议员;以及

行政长官及高级官员,例如保安局局长。

125. 所有在囚人士均会透过资料小册子、在惩教机构适当地方张贴的告示、适应讲座以及与惩教署职员的会面,获告知这些提出意见的途径。

B.全面计划――监察

1.第2条――禁止歧视

126. 在禁止歧视方面,法律上所提供的保护和保障基本上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4至51段所载者相同,但在两方面有重大的发展――《种族歧视条例》在2008年7月制订(一如上文第93至97段所提及),以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自2008年8月起适用于香港。这些发展的最新情况在下文详加论述。

推广有关种族和性倾向的平等机会

127. 在推广种族平等方面,我们相信除立法外,公众教育及支援服务对促进少数族裔人士(包括儿童)融入社区亦相当重要。这些年来,我们推行了各项措施,推广种族和谐,并协助少数族裔人士融入香港。

128. 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在2002年成立,就有关方面的公众教育和推广工作,向政府提出意见。同在2002年由政府成立的种族关系组,为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并推行该会订定的项目和工作。

129. 种族关系组直接或透过资助非政府机构推行一连串项目,推广种族平等和协助少数族裔人士融入社会。其中的平等机会(种族)资助计划资助非政府机构推动社区活动计划、出版刊物和举办活动,以推广种族和谐,其中部分活动计划以儿童为对象。其他针对青少年的项目包括为非华语青少年而设的文化交流与融合学习计划、课余支援计划及有关种族和谐的学校讲座。种族关系组亦赞助以少数族裔语言广播的电台节目,一方面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娱乐,另一方面让他们得知本地事务的最新消息和重要的政府公告。种族关系组也资助社区团体为少数族裔群体提供支援服务等。

130. 在2009年,我们资助四个非政府机构在香港开办少数族裔人士地区支援服务中心,目的是协助少数族裔人士获取公共服务和协助他们融入社区。在四个中心当中,一个会提供中央传译服务,其他则会举办语文课程和提供其他支援服务。中心的拨款开支包括每年1,600万元、为期两年的营运经费,以及800万元的一次性支出,作为开办中心的费用。我们会持续检讨支援服务及其他措施。

131. 我们亦一直推行各项措施,以推广不同性倾向人士享有平等机会。在2004年,我们设立了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为政府与不同性倾向的人士提供正式和固定的沟通渠道。在2005年,我们成立了性别认同及性倾向小组,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享有平等机会。由1998年起,我们推行资助计划,资助有意义的社区活动,藉以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包括青少年)享有平等机会,或为少数性倾向人士提供支援服务。政府会继续推行公众教育和宣传,例如海报宣传和播放宣传短片,以推广性倾向平等机会。

平机会

132. 平机会继续执行其法定职能,实施《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一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6及37段所报告),以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由2009年7月起,平机会亦负责实施《种族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赋予平机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消除种族歧视、促进不同种族群体人士之间的平等机会及和谐、处理有关种族歧视的投诉,以及协助被歧视的受害者透过调解达致和解或采取法律行动。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适用于香港

133.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由2008年8月31日起在中国实施,并适用于香港特区。该公约的缔约国承诺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以实施公约确认的残疾人权利。由于我们已实施《残疾歧视条例》以保障个人免基于残疾而受歧视,又实施了《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以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香港特区具备履行该公约要求的条件。

134. 我们已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政策局及部门都了解到在制订政策和推行项目时,需要充分考虑公约的规定。此外,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与就涉及残疾人士权利的事宜为政府提供意见的康复咨询委员会、代表残疾人士的团体及其他界别合作,以确保遵行该公约的规定,为残疾人士参与社会事务提供支援,以及维护残疾人士在该公约下享有的权利。此外,香港特区政府亦致力向公众推广该公约的条文。

2.第6条――存活和发展的权利

135. 《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该公约第六条关于保障生命权的规定在宪制层面已有保障。除了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62至64段所提及的措施外,我们开展了一项检讨儿童死亡计划。

检讨儿童死亡计划

136. 我们在2008年2月开展了一项为期两年的检讨儿童死亡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研究相关的儿童死亡个案,以期对现行的保护儿童措施及儿童福利服务提出改善建议,以预防同类个案的发生。具体来说,该计划分析这类个案的模式及趋势,并考虑如何改善相关的服务及制度,以及如何促进跨专业合作。

137. 社署成立了一个独立而非法定的检讨委员会负责进行检讨。所有在2006年1月1日或以后发生,并曾向死因裁判官申报的18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均属检讨范围。检讨的结果和建议,以及有关团体及机构的相关回应将于检讨委员会出版的年报发表。两年的试行期结束后,当局会进行评估,以找出检讨机制可予改善之处。

儿童死亡登记和调查

138. 香港特区设有死亡登记制度,就本地的死亡个案(包括儿童死亡个案)进行登记和搜集有关资料。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香港的所有死亡个案必须在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的死亡登记处登记。

139. 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20条的规定,负责于死者死前最后患病期间治疗死者的注册医生须在订明格式的死因医学证明书上述明死因,该证明书须同时送交根据该条例须申报关于该宗死亡个案资料的人,再由该合资格申报人把该证明书送交死亡登记处进行死亡登记。另外,《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载列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的20类死亡个案(载于条例附表1第1部)。如发生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死者的遗体会送往医院或公众殓房,由法医官进行所需的检查,再把检查结果向死因裁判官呈报。因应所提交的资料,例如法医官/验尸报告和警方的报告,死因裁判官在有需要时召开死因研讯,这类个案会在死因裁判官决定死者死因后作出死亡登记。

140. 就确保儿童死亡个案会被调查和呈报,警方主要处理三类儿童死亡的呈报个案,分别是(a)涉及刑事罪行的个案(例如非法杀人);(b)不涉及刑事罪行的个案(例如自杀);以及(c)致命交通意外个案。就涉及刑事罪行的个案而言,警方会视乎个案的严重性和复杂程度,指派不同层面的刑事罪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跟进之后的检控工作。而不涉及刑事罪行的个案,会由有关分区的杂项调查小队负责调查。至于致命交通意外,则会由有关总区交通部的特别调查组调查。

141. 调查组须拟备总结报告,以征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并申请把个案移交适当的法院(即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调查组亦会为死亡儿童拟备死亡报告,以便死因裁判官决定是否召开死因研讯。

142. 与儿童存活和发展有关的其他事宜,例如防止儿童自杀的宣传工作、公众教育及自杀危机处理服务,以及预防性病的措施,将在第VI章详加论述。

C.预算及其他资源的分配

143. 为施行公约下的四项一般原则而分配的预算费用涉及多个政策范畴。其中,与施行推广平等机会相关而预算费用又可作分项计算的项目表列如下。其他个别政策范畴的预算开支,请参阅相关章节。

表52007-08至2009-10年度与施行平等机会有关的计划的开支(百万元)

用途

2007-08年度(实际开支)

2008-09年度(修订预算)

2009-10年度(预算)

平等机会委员会资助金

73.1

76.5

80.1

促进有关种族的平等机会(包括资助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

7.7

11.2

24.6

促进有关性倾向的平等机会

0.8

0.9

0.9

D.统计数据

1.第6条――存活和发展的权利

144. 有关存活和发展的权利的统计数据,包括粗略出生及死亡率、婴儿夭折率、产妇死亡率、生育率及因各种原因而死亡的18岁以下人士的数字,载于下列表6至10。

表61996、2001及2005至2008年粗略出生及死亡率

1996年

2001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粗略出生率(按每1000人口计算)

9.9

7.2

8.4

9.6

10.2

11.3

粗略死亡率(按每1000人口计算)

5.0

5.0

5.7

5.5

5.7

6.0

表71996、2001及2005至2008年婴儿夭折率

1996年

2001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婴儿夭折率(按每1000名活产婴儿计算)

4.1

2.6

2.3

1.8

1.8

1.8

表81996、2001及2005至2008年产妇死亡率

1996年

2001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产妇死亡率(按每100000次分娩计算的死亡数字)

3.1

2.0

3.5

1.5

1.4

2.5

#暂时的数字

表91996、2001及2005至2008年生育率

1996年

2001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一般生育率(按每1000名15至49岁妇女计算,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37.4

26.8

26.1

27.0

28.3

29.3

表102005至2008年因各种原因而死亡的18岁以下人士的数字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登记死亡)死于下述疾病

人体免疫力缺乏病毒

0

0

0

0#

疟疾

0

0

0

0#

结核病

0

0

0

0#

小儿麻痹症

0

0

0

0#

病毒性肝炎

0

0

0

0#

急性呼吸道 感染

13

17

9

11#

因交通意外而导致死亡

3

11

6

7

因罪行或其他形式的暴力而导致死亡

4

5

4

10

#暂时的数字

2.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

设立学生会的学校

145. 香港特区大部分的中学都设立了学生会。在2008-09学年,约有93%的资助及官立中学(即406间中的376间)成立了学生会。我们没有向小学搜集这方面的数据。

E.因素及困难

立法禁止基于性别倾向理由的歧视

146. 委员会建议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而部分论者对此表示赞同。然而,性倾向对根深蒂固的道德标准和观念造成冲击,是个敏感课题。对于是否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社会上意见分歧。有人促请政府立法,但亦有些界别的人士因宗教信仰或家庭价值观念而提出强烈反对。在这情况下,政府认为不宜就此制订任何法例。我们会继续透过公众教育和宣传,在社会上建立互相了解、互相尊重和互谅互让的文化,藉以推广性倾向平等机会。

五.公民权利及自由 ( 公约第 7 、 8 、 13 至 17 及 37(a) 条 )

147. 在香港,不论成年人或儿童,基本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包括发表的自由、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自由结社的权利、和平集会的权利及私隐权等继续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其他相关法例的保障。

A.审议结论――跟进

1.第37(a)条――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包括体罚)

体罚

上次审议结论第47及48段(CRC/C/CHN/CO/2):

委员会关注香港特区未有立法禁止在家庭内的体罚,并在家中继续施行施行。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所有管辖地区采取下述措施:

(a)制订法例明确禁止家庭、学校、机构及其他所有场所(包括惩治机构)施行体罚;

(b)加强推行以其他非暴力方式教导儿童纪律的公众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活动,并由儿童参与有关活动,以改变公众对体罚的看法。

148.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37至138段所述,学校(根据《教育规例》(第279A章))、惩教院舍和幼儿中心(根据《幼儿服务规例》(第243A章))均禁止体罚。

149. 委员会及若干论者对香港未有法例禁止在家庭内的体罚,以及法例未有明确禁止此行为表示关注。我们希望作出澄清,虽然现行法例并没有特定条文禁止家长向子女施行体罚,但这并非表示家长可以对子女施行暴力。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1)条,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包括家长,如故意袭击或虐待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其方式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10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及2008年因此而被定罪人士分别有27人、27人、31人及74人。施以体罚的有关人士亦可能因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或40条(普通袭击)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一至三年。

非暴力方式教导儿童严守纪律

150. 至于应否禁止在家庭内进行但或未构成刑事罪行的体罚,我们得悉其他司法区的法律仍在发展,而即使在一些西方文化地方亦有争议。在此阶段,我们不认为立法在香港是最有效处理的方法。反而公众教育及专业人士介入会更为收效。社署会继续透过不同的公众教育活动,让公众更加了解保护儿童的重要性,并宣传家长管教子女的技巧。社署亦鼓励家长在有需要时尽早向专业人士寻求协助,避免以暴力方式管教子女。社工会向家长提供指导,协助他们了解及采用非暴力方式教导儿童严守纪律。在2008-09年度,社署推行了一连串的家庭教育、宣传和社区参与计划,以宣扬对建立和谐家庭相当重要的价值观、伦理关系和个人责任。

151. 就这方面而言,为配合法例禁止学校施行体罚,教育局所编制的《学校行政手册》建议学校透过民主的方式维持纪律,以及善用赞赏和奖励的方法,诱导学生发展良好品格。学校如须执行纪律措施以处理不当行为,其所施行的惩罚应具意义及富教育性。学校应设立监察机制,以确保违规学生不会被过分惩罚,以及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学校的训育方式均须维护学生的人性尊严,并合乎法例规定。此外,教育局亦透过《学生训育工作指引》,提倡全校参与训育及辅导工作,有关内容可在教育局的网页浏览。在这概念下,教育局建议学校让教师、家长及学生参与订立行为准则。为推广校内彼此尊重、互助互爱的文化,教育局亦支援非政府机构举办奖励计划及为学校制作资源套。

B.全面计划――监察

1.第7及8条――姓名及国籍和保留身份

152. 在姓名及国籍和保留身份的情况方面,大致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79至90段所分别解释的一样

153.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83段所述,“领养子女登记册”登记法院所发出的“领养令指示须予以登记的记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4月批准中国(包括香港特区)加入1993年《关于跨国领养的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海牙公约)。该公约自2006年1月起对中国(包括香港)生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领养条例》(第290条),使海牙公约在香港特区生效。条例作出相应修订后,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合适的情况下,可向生死登记官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便在登记册上登记于海外批出的领养令。因此登记册上的记项会依照本地法庭发出的领养令,或根据社会福利署署长就海外批出的领养令而提供的资料作出记录,视乎适用的情况而定。

2.第13条――发表的自由

154. 情况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91至94段所解释的一样。此外,《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确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3.第14条――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

155. 情况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15及116段所解释的一样。

学校的宗教教育

156. 有论者认为,若干由宗教团体营办的学校试图以宗教理由限制学生课余时间的活动,并要求学生进行与其宗教信仰有冲突的宗教学习作业。这些人士认为,由宗教团体营办的学校应告知学生家长,他们有权要求子女不上宗教课。

157.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三十二条订明,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第一百三十七条同时订明,“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第一百四十一条亦订明,特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158. 香港特区政府严格遵守《基本法》条文,以保障儿童的宗教自由。不论学校是否具宗教背景,其宗教教育资料都会广泛公开,例如透过教育局出版的《学校概览》,以便家长为子女选校前作参考。因此,家长可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送子女入读没有宗教/有提供个别宗教教育的学校。正如第一次报告所述,学生可在家长同意下,放弃修读宗教科。反之,家长亦可要求学校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机会让学生参与宗教礼仪/组织宗教性质的小组活动。

4.第15条― ―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

159. 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17至120段所述相同。自由结社及和平集会之权利继续受到《基本法》的保障。结社、公众集会和游行则分别受《社团条例》(第151章)和《公安条例》(第245章)两条主要法例规管,情况不变。2005至2008年,共有12239次公众集会及游行。警方仅三次基于维护公共安宁及公共秩序,或保障其他人士的权利和自由运用了公安条例所赋予的反对及禁止权力(一次反对游行,两次反对公众集会及游行)。警方在这三次运用其反对和禁止权力后,均有人提出上诉。独立上诉委员会在反对游行的个案支持警方的决定。另外两宗有关集会及游行的个案,其中一宗上诉人撤回其上诉申请,而另一宗委员会则下令在附加条件下容许进行该次集会及游行。就相关统计数字,请参阅第183段。

5.第16条― ―保护私隐

160. 我们已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23至129段讨论多项保障儿童私隐的措施。

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161. 政府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协助下,全面检讨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研究随着过去十年的发展,包括科技进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现行的条文是否仍足以保障个人资料。由于若干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建议修订或会对社会各个界别、公营部门、私营机构和市民大众有深远的影响,政府正在进行公众咨询,搜集市民对修订建议的意风。在这些修订建议中,数项或会对儿童权利有所影响,包括:

建议赋权第三者,在资料当事人因为不能充分理解,或没有足够智力完全理解向其提出的建议,因而没有能力给予订明同意,以及在涉及的个人资料拟作的用途对资料当事人有明确的好处的情况下,代表资料当事人给予订明同意,更改个人资料的用途。受此项建议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包括儿童;

建议如代表未成年人的父母提出查阅资料要求,而依从该要求并不符合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资料使用者可拒绝该项要求;以及

建议如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与家长和监护人分别履行照顾及监护责任有关,容许资料使用者把该等资料转移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以便他们可以更好地履行本身的责任,适当地照顾和监护未成年人。

162. 我们会在咨询完结后整理收集到的意见。当我们就未来路向订出整体方向后,便会安排公众进一步讨论可行的立法建议。

6.第17条――接触适当的资讯

儿童电视节目

163.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95段指出,根据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条件规定,持牌机构须于每天的指定时段内,在各条广播频道,播放最少两小时的儿童节目。

164. 在2002年,广播事务管理局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展开检讨。在考虑过检讨期间搜集所得的公众意见后,该局建议于2003年有关牌照续期时,须作出若干修订。在儿童电视节目方面,根据现行规定,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须在其英语频道每星期最少播放14小时的儿童节目,当中两小时须为以青少年为对象及具教育意义的节目,并须提供英文字幕。

165. 有论者建议修改儿童电视节目时间表,以及成立一个由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就儿童节目提供意见。目前,免费电视广播机构须在每天上午九时至下午七时之间,在每条频道播放最少两小时的儿童节目;此外,在下午四时至八时三十分不得播放任何儿童不宜的节目。这项安排达致恰当的平衡,让电视广播机构在节目编排上具有弹性,并顾及儿童和广大观众的需要,以及保障儿童观众。至于建议成立的儿童节目咨询委员会,我们认为,为维护持牌机构的编辑决定、言论自由与创意,规管机构不应插手干预有关事宜。

教育电视节目

166. 一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96段所述,以学校课程为本的教育电视节目由香港电台与教育局共同制作,对象为中小学生。学前教育节目则由2003年起制作。

167. 上述教育电视节目除通过本地免费电视台播放外,亦上载至香港电台教育网站eTVonline (www.eTVonline.tv)。该网站由香港电台于2000年设立,是网上教育和娱乐兼备的教学平台。此外,网站亦存放超过4,800套重温节目,并设特别题材,供全港学校作互动教学之用。

使用互联网

168. 自第一次报告提交以来,本港居民(尤其是儿童)在家使用电脑和互联网服务情况进一步普及。2008年7月至9月进行的调查显示,超过70%的本港住户家中拥有已接驳互联网的电脑。在十岁或以上的中小学生当中,家中拥有电脑及接驳互联网服务者超过97%。

169. 政府一向致力在公众地方(包括儿童常到之处)设置电脑/互联网设施。为此,我们已在多个公众地方(包括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及社会服务中心)安装了约5800台可供使用互联网的电脑,供市民免费使用。2008年年初,我们推出“香港政府WiFi通”计划,逐步在各区的政府场地(包括公共图书馆、民政事务总署咨询服务中心、体育中心、文化及康乐中心、就业中心、社区会堂、大型公园和政府部门联用大楼)安装Wi-Fi无线上网设施,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无线接驳互联网服务。此外,2009年年初,我们展开“地区数码中心试点计划”,为不同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儿童及其他有需要的地区居民提供电脑软硬件、连接互联网服务、培训和资讯。

170. 有论者关注到部分学生因无法负担使用互联网的费用,而未能完成须运用网上资源的作业。政府推出多项措施,支持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使用电脑及互联网。举例来说,我们已向全港中小学发放经常性津贴,以便学校开放电脑室,在课余时间开放予学生使用。此外,我们分别在2005年及2009年为有需要的中小学生推出两轮电脑循环再用计划。根据计划,来自综援家庭或按学校书簿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合资格学生可获得一部循环再用电脑,以及为期一年的免费互联网服务。此外,我们亦与指定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协定,在首年免费服务届满后,为计划受惠者提供多两年的优惠服务计划。

171. 一如第一次报告所述,由政府设立的“香港教育城”(“HKEdCity.net”)网站仍然是本港规模最大的一站式教育专业入门网站。该网站除可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提供资讯、资源、互动社群与网上服务,供他们交换意见、分享经验外,也可用以推广资讯科技应用,提升学与教的效能。

资讯保安及网上安全

172. 有论者倡议加强网上安全教育,也有论者对儿童花过多时间浏览互联网网站表示关注。政府向来对本港资讯保安,尤其是青少年使用互联网安全的问题,十分关注。我们相信,帮助青少年培养正确使用电脑及互联网的态度、建立应有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操守至为重要。自2008年年初以来,政府有关部门联同部份资讯保安专业机构展开访校活动,在各区学校举办了逾30场讲座和答问会,参与活动的师生超过8,000名。我们透过这些活动向学生介绍有关资讯保安的知识及正确使用互联网的态度,并与他们分享网上安全及保障措施的经验。在2008年7月举行的儿童权利论坛上,我们也有就有关课题进行讨论。

173. 此外,在2009年9月,我们推出了一个为期一年,名为“做个智net的”的全港性互联网教育活动。活动以小学和初中学生为对象,目的在于向学生进一步推广安全正确使用互联网的讯息。活动亦向家长和老师传授知识和技巧,协助他们指导子女和学生使用互联网。活动项目包括大型宣传、在各区举办巡回展览和培训课程、学校讲座、校际活动、电话查询热线和家访技术支援等,内容涵盖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及知识产权、如何避免沉迷互联网,及资讯保安等。整项活动共获拨款6,300万元。参与活动的机构包括香港青年协会及其他13个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非政府机构。

为儿童而设的文化节目/图书馆服务

174. 文化艺术节目和图书馆服务分别在第VII章第503至510段及第515至517段阐述。

防止儿童接触不良资讯

规管电台和电视的节目

175. 电视及声音广播的内容受《广播条例》(第562章)及《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规管,详情载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03至105段。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06段所述检讨的结果,则载于上文第164段。

电影、录影带和镭射影碟

176.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07至109段所列的电影分级制仍然适用。我们的政策是让成人得以广泛选择电影,亦同时保护18岁以下青少年免于接触可能对他们构成伤害的物品。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所有拟在本港公开上映的影片,均须送交电影检查监督(即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查检分类。向18岁以下人士放映第III级影片(即分类为只限18岁或以上人士观看的电影)属刑事罪行。首次或第二次定罪的最高罚款为5万元。第三次或其后定罪,最高罚款会提升至10万元。当局会定期进行民意调查,并咨询法定的顾问小组,以确保电影的分级标准切合社会的道德尺度。

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

177.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10至114段所述的情况仍适用于非公开展示的物品。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政策方针,一方面是维护社会的道德标准及防止青少年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有害影响,另一方面是保障资讯流通及保障表达的自由。

178. 2008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就全面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展开为期四个月的咨询工作,其间举办了多个会堂论坛和专题小组讨论,并邀请各区区议员和广大市民参与会堂论坛,而多个界别,包括妇女组织、青年团体、资讯科技、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民权和社会道德团体亦派代表参与专题小组讨论。此外,特区政府亦同时进行一项公众意见调查。咨询工作于2009年1月31日结束,其间收到由个人和团体提交的意见书逾18,800份。特区政府在考虑所有搜集得来的意见后,将会提出具体改善规管制度的建议,并在2009-10年度进行第二轮咨询。

7.第37(a)条――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包括体罚)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79.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30段所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自1992年12月9日起适用于香港,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并透过《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427章)在香港实施。自2001年至2009年4月,政府并未有根据条例进行拘捕。禁止酷刑委员会于2008年11月审议了香港特区所提交的第二份报告。

儿童在院舍羁留期间死亡的个案

180. 自第一次报告发表后至2008年年底,未有儿童在社署辖下院舍或被警方羁留期间身亡。

防止院所暴力措施及职员培训

181. 防止院所暴力有关的课题已编入惩教署纪律人员入职/基本训练课程中。除此之外,在完成入职/基本训练后,所有惩教署纪律人员均须定期参加在职训练(院所层面的训练)及发展训练(由职员训练院集中安排有系统的培训),在课程中也广泛运用有关防止院所暴力的教材。

C.统计数据

出生登记数字

182. 2004至2008年期间在香港特区出生登记数字,载于表11。

表112004至2008年出生登记数字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出生登记数字

48960

57175

65232

70445

78786

集会自由及结社自由

183. 2005至2008年公众集会及游行的数字见表12。

表122005至2008年公众集会及游行的数字

2005

2006

2007

2008

总计

公众集会次数(遭警方禁止公众集会次数)

1013(0)

1291(0)

2856(2)

3280(0)

8440(2)

游行(遭警方反对的游行次数)

887(0)

937(0)

968(3)

1007(0)

3799(3)

未遭禁止/反对的公众集会及游行次数

1 900

2 228

3 824

4 287

12 239

社团注册/豁免注册

184. 由2005至2008年,共有8 624个社团注册/豁免注册。警方未有拒绝任何社团组成的申请。社团注册/豁免注册数字分于表13。

表132005至2008年社团注册/豁免注册数字

2005

2006

2007

2008

总计

社团注册

1855

2161

1922

2417

8 355

社团豁免注册

95

44

58

72

269

总计

1 950

2 205

1 980

2 489

8 624

D.因素及困难

185. 我们就委员会有关立法会禁止在家庭内施行体罚的建议已于上文第148至151段作出回应。我们会继续采取公众教育及专业介入的方式,应付有关问题,同时亦会留意其他司法地区在这方面的发展。

六.家庭环境及家庭以外的照顾 ( 公约第 5 、 9 至 11 、 18(1) 及 18(2) 、 19-21 、 25 、 27(4) 及 39 条 )

A.审议结论― ―跟进

1.第10条― ―家人团聚

上次审议结论第50段(CRC/C/CHN/CO/2):

委员会关注现时内地人士移居香港特区的配额制度,以及香港特区有关居留权的规例,导致儿童与父母分离,妨碍家庭团聚。

186.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现时,希望来港定居的内地居民需要申请并取得前往港澳通行证,而制度的实施属中央政府的职权范围。

187. 我们高度重视家庭团聚的意愿,但有关意愿并非亦不应是相关出入境安排的唯一考虑。前往港澳通行证制度旨在协助确保内地居民有秩序地来港定居。无论如何,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69至178段所述,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不时与中央政府交换意见,以适当地调整该制度。近年,有关的调整包括:在2003年,配偶随行子女申请的年龄限制,由14岁放宽至18岁以下,并取消只准一名子女随行的规定。在2009年1月,配偶及其随行子女等候的时间,由原来的五年进一步缩减至四年。

2.第21条― ― 领

上次审议结论第53段(CRC/C/CHN/CO/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下述措施:

(a)尽快把《1993年海牙公约》引伸至适用于香港特区;以及

(b)确保香港特区把《1993年海牙公约》的法定规定纳入本地法律之中。

1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使海牙公约引伸至适用于香港特区,并确保公约的法定条文纳入香港特区的本地法律之中。正如本报告第II部第IV章第153段所述,海牙公约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我们修订了《领养条例》,使海牙公约在香港特区自同日起生效,并完善了本地领养的安排。有关详情载于下文第258段。

3.第19条― ―凌辱及忽视

上次审议结论第55、56及58段(CRC/C/CHN/CO/2):

委员会关注协助暴力事件中的受害儿童的政策及计划,并建议应加紧采取各项措施,以打击凌辱、忽视、暴力以及不当对待儿童。有关措施包括向那些工作上会接触儿童的人员(如医生、教师、社工)施加强制举报的要求,以及设立热线,专门为儿童服务。

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就香港特区而言,采取下述措施:

(a)更加明确界定各种形式的性侵犯行为,并加强对工作上接触儿童的专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以便他们识别、处理、防止各种暴虐行为;

(b)加紧协调和跟进关于儿童受到凌辱、忽视和虐待的个案,确保所有受虐儿童及其家属获得社会服务和有关协助;

(c)确保不论被指称的施虐者是否来自受害人的家庭,对有关个案的调查均能一视同仁。

189. 政府十分重视预防家庭暴力及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援的工作。在过去数年,我们大大加强了打击虐待、疏忽照顾、暴力及不当对待儿童的措施。主要措施载于下文第190至215段。

立法措施

190. 有关保障儿童免遭虐待,以及保护和支援儿童证人的法律架构,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23段中阐释。有关条例包括:《侵害人身罪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这两条条例为保障儿童免遭身体虐待及性侵犯提供了广泛的法律保护;《证据条例》(第8章)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让儿童证人可以用与有关人员录影的面谈记录或利用电视直播联系系统作供。条例并且容许参与在社署“证人支援计划”的支援者陪伴儿童证人前往法庭作供,为儿童证人提供法定保障;《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授权法庭就曾经受到虐待、恶待、疏忽照顾,或不受控制程度达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伤害的儿童或少年发出保护或监管令;以及《家庭暴力条例》为身处某些特定关系而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保护和提供民事补救。

191. 政府全面检讨《家庭暴力条例》后,在2007年6月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包括儿童)的保障。经修订的条例在2008年8月1日生效后,未满18岁的人士可由其起诉监护人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使其免受父母或亲属的骚扰,不管其是否与对其施虐的父母或亲属同住。此外,法院亦获赋权在发出禁止施虐者进入某些地方的强制令时,可更改或暂停执行关乎相关儿童的管养令或探视令。

行政措施

192. 第一次报告发表后,我们在预防和处理虐待儿童个案方面,加强了与各方的工作,并增拨资源。经加强及新订措施的最新资料载述如下。

《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程序指引)

193. 香港特区政府采用多专业模式,协调可能会与儿童接触的专业人士的工作,以保障儿童不受虐待。为配合近年多种儿童服务的新发展,并进一步促进不同专业人士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合作,社署检讨了程序指引,并于2008年1月发出经修订的指引。

194. 程序指引就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和其他有关界别如何合作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和保护曾受虐或怀疑受虐的儿童提供指导。根据程序指引,虐待儿童的定义是危害或损害18岁以下的个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任何行为,或任何因不作出某行为以致令18岁以下的个人身/心健康发展受危害或损害的行为。(请参阅第VIII章第622段有关性侵犯问题(包括其定义)的论述。)程序指引的宗旨及原则,包括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在调查和评估等不同阶段,鼓励儿童参与和照顾他们的意愿及感受,是以公约为依据。

195. 程序指引提供全面指导,包括定义和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各有关方面(包括社会福利单位、学校、医院及诊所、公共房屋当局等)如何及早识别这类个案;转介个案、查询和调查的原则及程序;多专业人员个案会议及跟进服务。整份程序指引都在强调,儿童福利是首要关注的事项。该程序指引已上载社署以下的网页,供各专业人士参考(只有英文版本)-http://www.swd.gov.hk/en/index/site_pubsvc/page_family/sub_fcwprocedure/id_childabuse1998/

个案的处理

196. 程序指引明确说明,在提供任何儿童保护介入服务时,儿童的利益凌驾于父母的权利和被指称施虐者的刑事检控。社署及警方均设有专责单位,处理虐儿个案并保护案中儿童。这些单位为社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见下文第204段),警察总部的保护儿童政策组和五个警方总区的虐儿案件调查组。当局接获转介个案后,会在十日内举行多专业个案会议,制订合适的福利计划,以保障被虐儿童的安全及福利。性侵犯及其他严重或有组织虐待个案的调查工作,很多时会由警务人员、社署人员、以及在有需要时,联同临床心理学家以多专业模式合力进行。警方总区的虐儿案件调查组、社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和临床心理学家已成立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处理针对这类严重个案的举报或怀疑。

197. 为减轻儿童证人在重述不幸的遭遇时所产生的的焦虑,警方设立了“易受伤害证人家居录影室”,提供“一站式”设备,让儿童证人在友善的环境中与有关人员进行会面录影。如有需要,录影室也可供法医进行验证程序。

198. 对于忧虑调查人员会因应怀疑施虐者是否来自受害人的家庭而予以不同对待的说法,我们在此强调,就个案进行的所有跟进行动都是在由包括警方和社署人员在内的各方紧密合作下,以多专业模式进行,并且以案中儿童的安全及福利为首要考虑。所进行的查询及调查工作都是由曾经接受特别训练的人员进行。不论怀疑施虐者的身份,我们都会一视同仁。

199. 事实上,对于所有暴力行为,不管暴力事件的施虐者与受害人是什么关系,也不管暴力行为在何处发生,我们的刑事法律都会加以惩治。警方会专业地处理所有虐儿个案的举报,并根据每宗个案的情况作出全面的调查。如有充分证据显示有刑事罪行发生,警方会采取坚决果断的行动,进行拘捕和检控。就涉及易受伤害证人的案件,检控当局亦在各个阶段的法律程序予以优先处理,并推行多项措施,以加快处理这类案件。

专业及从业人员的训练

200. 除了向不同专业的人员广为分发上述的程序指引外,社署过去数年均有为社工及其他有关前线专业人士,包括法律专业人士、警务人员、教师、临床心理学家及医护人员,提供一系列有关处理家庭暴力(包括虐待儿童)和协助受害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的训练课程。社署邀请海外训练导师为前线人员举办工作坊,以加强他们在虐儿个案的评估、处理及治疗工作方面的知识和技巧。此外,社署和警方亦定期为社工、警务人员和临床心理学家合办有关调查虐待儿童个案的培训课程。这些课程旨在让学员掌握在处理和面见被虐儿童所需的知识及技巧。社署和警方亦有举办延续课程,向曾接受有关培训的人员讲解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以及调查虐儿个案的程序及技巧的最新发展。

201. 警方已向前线人员发出指引,其中包括订明在什么情况下应转介受害者接受医疗服务及社工辅导。警方的保护儿童政策组亦为参与刑事调查训练和晋升培训课程的警务人员举办有关虐儿认知的训练。警方每三年亦会举办一次调查虐待儿童个案的导师培训计划,为新选任的导师提供培训,以及确认现任导师的资格。为了加强多专业人员的合作及在保护儿童方面的沟通,社署及警方亦会为法庭检控主任及政府律师提供有关处理虐儿个案方面的训练。

保护儿童资料系统

202. 社署、非政府机构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共同设立了一套名为“保护儿童资料系统”的电脑记录系统。该系统由社署管理,具有个案登记、个案查询以及便利统计研究的功能。所有提供个案服务的社署及非政府机构服务单位都可向保护儿童资料系统登记虐待儿童及有被虐待危机的儿童的个案。保护儿童资料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参与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政府部门与非政府机构的沟通,以及防止虐待儿童的服务规划及发展,包括公众教育宣传项目计划的规划。有关的统计数据载于下列表16及17。

强化了的家庭暴力资料库

203. 警方设有中央家庭暴力资料库,载有过去三年内发生涉及家庭暴力、虐待儿童、虐待老人及失踪人口的案件资料。资料库会就在设定时限内重复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自动向督导人员发出警报。资料库有助警方对个别案件作出更佳的评估,并协助警务人员对个案的状况及危险程度,作出更知情的判断。

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

204.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61及224段提及监护儿童事务课及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的功能。为更有效地提供服务,该服务课在2002年3月透过与监护儿童事务课合并,将其负责的个案范围由虐待儿童及配偶扩展至包括儿童监护个案。服务课现成为了由具经验的社工组成的专责单位,负责为虐待儿童及配偶事件中的受害者、受害者家人以致施虐者,以及受儿童管养或监护权争议和国际儿童掳拐等问题影响的儿童及其家人提供一系列一站式服务。该服务课采用多专业的模式,协助受害人及儿童渡过难关,减轻暴力事件所带来的创伤,帮助他们重过新生。有关服务包括公众咨询服务、外展服务、背景调查、危机介入、个案辅导、小组治疗、转介有需要的儿童接受其他跟进服务(例如临床心理服务、庇护中心、体恤安置及经济援助等),以及为儿童提供法定监管服务。

205. 因应日益增加的服务需求,社署已在过去数年增拨额外资源,加强服务课的人手。服务课的数目由2000-01年度的5队增加至2007-08年度的11队。社工人数亦由2000-01年度的55名增至2008-09年度的167名。社署会增加额外12名社工,以进一步加强服务课的人手。

206. 此外,社署亦曾在过去数年推行不同的措施,以纾缓服务课社工的工作量。这些措施包括:调配非社工人员协助社工;改善该课与警方和医疗服务界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方面的多专业合作;强化妇女庇护中心和幼儿照顾服务等支援服务,以及加强为前线社工提供的培训、督导和临床支援。社署会继续留意该课的工作量和人手情况,并会在有需要时考虑改善措施。

危机中心

207. 家庭危机支援中心和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分别于2001年及2007年成立,提供24小时热线及短期住宿服务。家庭危机支援中心为面对家庭危机、经历重大变故及备受情绪困扰或创伤的人士和家庭(包括儿童)提供服务。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则为性暴力受害人及面对家庭暴力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危机介入及支援服务。

社署部门热线

208. 社署于2008年10月强化其部门热线,委托一间非政府机构在社署办公时间以外提供热线服务,并组织一支外展服务队,令部门热线可24小时运作,以及于办公时间以外为有需要的个案提供外展服务。加强部门热线有助及早识别并预防虐儿个案。接听热线的社工会为被虐个案的受害人(包括儿童)及在管教子女方面遇到困难的家庭提供即时辅导。

庇护中心

209. 为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服务和支援,社署在过去数年获发额外资源,强化了庇护中心所提供的支援服务,并在2002年将庇护中心的数目由三间增加至四间,并将宿位数目由2001年12月的120个增加至2008年12月的195个。

检讨儿童死亡试行计划

210. 正如第III章第136段所述,我们在2008年2月试行了检讨儿童死亡计划。计划的目的是研究相关的儿童死亡个案,以期对现行的保护儿童措施及儿童福利服务提出改善建议,以预防同类个案的发生。这项计划的详情,请参阅第135至137段有关公约第6条的部分。

为施虐者提供的服务

211. 要减少家庭暴力危机,必须打破暴力循环。为施虐者提供服务一向是社署的另一个工作重点。除提供个人辅导及治疗外,社署在2006年1月与一间非政府机构合作推行为期两年的“施虐者辅导先导计划”,为施虐者寻求有效的疗法。施虐者辅导先导计划已于2008年3月完成。该计划曾为33个小组(共267名施虐者)提供专门治疗服务,结果证明计划能有效协助施虐者改变其施虐行为。试验期完结后,社署继续推行辅导计划,为施虐者(包括按感化官及法庭的规定,为被判接受感化或守行为的施虐者)提供服务。此外,社署会进一步发展适当的治疗模式,以针对不同类型施虐者、其配偶/伴侣及子女。不过,对于一些论者提出应向施虐者提供强制感化的建议,我们认为不合适。根据外国的研究及社署的先导计划的经验,发现某些形式下被强制参加施虐者辅导计划的施虐者的治疗成效,不及自愿参加计划者的成效理想。相对而言,有大量的证据显示,要令施虐者主动作出改变并坚持下去,其配偶/伴侣同时作出改变并予以支持是相当重要的。再者,由社工介入服务来配合施虐者辅导小组治疗亦是必须的。我们会加强施虐者辅导计划的公众教育工作,藉此走进社区,加深市民对计划的认识,令准服务对象更容易接受或更有自发性接受治疗。

教育及预防措施

212.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II部第218至221段所载,我们希望藉着处理导致虐儿个案的发生原因,防止这类事件发生。最新的教育及宣传措施载述如下。

教育儿童

213. 教导儿童警觉到虐待的性质和危险,以及如何保护自己免受虐待都是我们的优先工作。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19段指出,社署一直与其他专业人员合作,举办宣传活动和制作宣传物品,包括举行宣传短片展览、在报章刊载特稿,以及制作年历、电脑游戏光碟、电视宣传短片及宣传街板等,以提高儿童对虐待的意识。

公众教育

214. 自2002年起,社署开始举办以“凝聚家庭,齐抗暴力”为主题的全港及地区性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巩固家庭关系和防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宣传运动的其中一个主题是预防虐待儿童。自2008-09年度起,社署每年获经常性拨款500万元以持续和加强这项宣传运动。社署会继续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上述讯息,并会举办全港及地区性公众教育活动。

家庭支援计划

215. 为接触面对危机的家庭,社署于2007年年初增加经常性拨款,在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精神科医务社会服务部推行家庭支援计划。家庭支援计划透过电话联络、家访和其他外展服务,向那些极需援助的家庭,包括那些易受家庭暴力、精神病和社会疏离问题影响的家庭,介绍各种现有的支援服务,并鼓励他们接受服务,以免问题进一步恶化。透过家庭支援计划,我们可识别有管教子女困难的家庭,并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以防止问题恶化而导致家庭破裂或虐儿问题。

216. 有论者建议成立一个专责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庭。目前,法院主要就下列两个范畴处理家庭暴力个案:民事方面,有关家庭暴力个案的事宜是由家事法庭处理的;刑事方面,导致家庭成员受伤的个案会视乎案件的严重程度,由各级法院处理。家事法庭一定会优先处理涉及家庭暴力个案的紧急申请,例如将子女带离香港的申请或强制令申请。至于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个案,各级法院足可处理。律政司及司法机构亦已于2008年10月起订立机制,使合适的家庭暴力个案,得以加快排期处理。此机制由推行至今一直运作良好,亦有助回应公众对家庭暴力个案是否获得及时处理的关注。有见于加快排期机制运作良好,暂时并无即时另设家庭暴力专责法庭的真正需要。由于设立另一个法庭在法律上及实践方面(关乎支援及资源)涉及很多问题,需要时间考虑及议决,司法机构认为并无设立家庭暴力专责法庭的真正需要。

B.全面计划――监察

1.第5、18(1)及18(2)条――家长辅导和责任

217. 正如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39段指出,我们仍然认为为儿童提供适当的照顾是父母的基本责任。因此,我们的儿童福利服务的目标,是要支援和强化家庭,以助他们为儿童提供一个适合身心及社交发展的环境,而非取代家长的功能。

设立家庭议会

218. 虽然家庭支援服务将继续由不同的服务提供者及执行机构负责资助和提供,家庭议会提供了一个讨论家庭核心价值、家庭教育,以及家庭支援等议题的平台。家庭议会认为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并确立以下家庭核心价值为健康及愉快家庭生活的主要原素:爱与关怀、责任与尊重及沟通与和谐。家庭议会将继续与各有关持份者紧密合作,进一步持续推广及宣扬家庭核心价值;以及联同相关政府决策局及部门,强化对家庭有利的措施。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

219. 在我们拟备第一次报告时,家庭服务中心是需要协助或指导的家庭的最前线服务单位。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38段所提及,为确保我们的家庭服务能有效地满足不断转变的服务需要,社署在2001年委托香港大学检讨有关服务。检讨得出的其中一项建议,是我们应采纳崭新的综合家庭服务模式,以全面地为有需要的人士及家庭提供一站式的服务。社署在2002至2004年间试行这种新的服务模式,确认了该模式能更有效地满足服务需求,因而在2005年透过整合家庭服务中心及其他家庭服务单位(包括家庭服务中心/家庭辅导组、家庭生活教育组、家庭支援及资源中心、家庭支援网络队及新来港人士服务中心),成立了综合家庭服务中心。

220. 综合家庭服务模式是一种有效的服务模式,能为服务使用者提供全面、方便及易于获取的服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港各区共有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和两间综合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家庭或儿童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和补救服务,包括家庭生活教育、亲子活动、咨询服务、外展服务、互助小组、辅导和转介服务等。

221. 在人手方面,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前线社工人手在服务重组后有相当的增长,社工数目由2004-05年度的896名增加至2008-09年度的1010名,中心主任/督导人员数目亦于同期由62名增加至91名,前线社工及中心主任/督导人员人数共增加了15%。

家庭生活教育

222.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46段所载,家庭生活教育继续是我们儿童福利服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社署一直致力推广家庭生活教育,目的之一是为父母及准父母提供作为负责任父母所需的知识、技巧及态度。父母共同责任继续是我们家庭生活教育的一个重要元素。

223. 各有关服务单位,包括家庭生活教育服务单位、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及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均会为有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儿童的家庭举办活动,内容包括儿童生理及心理发展、管教技巧、沟通技巧、情绪及压力管理、儿童行为问题等,有关活动的对象亦包括祖父母。活动的目的是让参与者掌握亲职技巧,以便他们在照顾家中儿童时能更有效地履行家长的责任。

224. 上述服务单位已加强与医院及母婴健康院等相关单位的合作,为准父母提供针对性的活动,以便他们适应生活上的角色转变,并协助他们为履行家长的责任做好预备。

225. 教育局亦在学校广泛推行家庭生活教育,以巩固家庭关系,为学生日后履行父母天职作好准备。在学校课程方面,中、小学的课程均着重推广有助建立和谐家庭关系的核心价值,例如责任、尊重和承担。学校亦透过亲子活动等方式,与学校课程互相配合,提供充分机会,培养学生的家庭观念。在德育及公民教育方面,家庭生活是推广家庭观念的一个重要课题。2008年的课程改革中期检讨建议把关怀与爱护纳入为应推广的核心价值。经修订的德育及公民教育课程架构,亦进一步强调家庭的角色和家庭成员的责任。

协助家长照顾儿童

226. 为支援因工作等原因而暂时未能照顾子女的家长,政府透过资助非政府机构为有需要的家长提供不同类型的幼儿照顾服务。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61段论述提供儿童照顾服务的各类福利设施及服务单位的功能。过去数年,我们加强了这些福利设施,并重组了服务单位,其中包括成立了综合家庭服务中心(见上文第219至221段)和加强了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的功能(接办儿童监护服务)(见上文第204段)。此外,第一次报告发表后,我们在近年加强/重组了幼儿服务,以更有效地满足服务需求。有关详情载于下列段落。

独立幼儿中心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

227. 幼儿中心及幼稚园从前为相同的服务使用者提供相若的托儿及照顾服务。我们在2005年对两者的服务进行了协调,并重新界定它们的服务对象,以更有效地运用资源。由社署管理的独立幼儿中心的服务对象为三岁以下儿童;而幼稚园暨幼儿中心的服务对象则为两至六岁或初生至六岁的儿童,并归由教育局管理。教育局同时成立了一个由该局及社署职员组成的学前服务联合办事处,为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228. 在2000年年底,幼儿中心提供52000个服务名额。在2008年年底,独立幼儿中心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分别提供682及72,000个名额。部分中心继续为家长提供第一次报告所介绍的暂托幼儿服务(为因突发事件而暂时未能照顾子女的家长而设)及延长时间服务(为在正常服务时间以外需要日间照顾服务的家长而设)。

229. 为进一步满足服务需求,我们在过去几年引入了服务时间及模式皆较具弹性的崭新幼儿照顾服务,包括:

互助幼儿中心:这项服务旨在推动社区居民发挥邻里互助精神。互助幼儿中心由非牟利地区团体、妇女组织及教会团体等设立,每所中心为最多14名婴儿及幼儿提供照顾,中心会招募义工照顾中心的儿童;

日间儿童之家及日间寄养服务:儿童之家及寄养家庭原只为幼儿提供住宿照顾服务。在2007年,社署推出这两项新服务,它们的服务时间较一般常规幼儿照顾服务长及具弹性(例如服务时间可至晩上十时);以及

邻里支援幼儿照顾计划:社署自2008年10月起推出这项计划。计划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a)为六岁以下儿童而设的社区保姆服务,以及(b)为三岁至六岁以下儿童而设的中心托管小组服务。在计划下,各营运机构会在区内招募并训练照顾者在中心(中心托管小组服务)或照顾者家中(社区保姆服务)照顾儿童。计划下的两项服务的服务时间皆涵盖晚上,部分周末及公众假日。

230. 课余托管服务继续为六至十二岁的儿童提供半天照顾服务。在2008年年底,这项服务共有6,000个服务名额。

231. 部分论者认为,在邻里支援幼儿照顾计划下,幼儿照顾服务的时间有限,未能保障儿童的安全。一些论者倡议立法禁止儿童照护者独留儿童在家,而违反规定的家长须接受强制的辅导。我们在此澄清,虽然香港的法律并无订定特定条文,禁止独留儿童在家,但现时已有法例处理疏忽照顾和虐待儿童的问题。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6和27条,任何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两岁的儿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永久损害(第26条);或任何超过十六岁的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由他们负责管养、看管或照顾的十六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第27条),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年。

232. 上述法律条文直接处理导致儿童受损害的错误作为或因忽略的不作为,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不论儿童所处的地点为何(在家或不在家),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顾责任、他/她是否有意图疏忽照顾或伤害该儿童,以及是否知悉其行为/对该儿童的疏忽照顾可能会对该儿童构成伤害等。我们认为这做法能为儿童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使他们无论在家或在家庭以外的环境,都不会被疏忽照顾、伤害、虐待,或使其健康蒙受损害等。警方曾根据这些条文的成功检控独留儿童在家的家长/照顾者疏忽照顾儿童。

233. 相反地,立法禁止把儿童独留在家的建议未必能达到保障儿童免受伤害的良好意愿。举例来说,一些家长或照顾者可能会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要求儿童在家门外等候,或到商场和街上流连流。这对儿童安全构成的潜在危险同样严重,肯定不符合儿童的利益。

234. 我们亦曾参考一些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据我们了解,英国、加拿大、澳洲和新加坡的相关法例中,有关处理疏忽照顾儿童的刑事条文,大致上与上述《侵害人身罪条例》的条文相类同。这些地区一如香港,也没有另立条文把独留儿童在家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

儿童住宿照顾服务

235. 正如我们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51段指出,儿童住宿照顾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家庭式的住宿环境较院舍式的环境为理想(尤其是对较年幼的儿童而言)。截至2008年12月底,共有1,814名儿童接受非院舍式照顾(上一份报告所载,2000年12月底的数字为1,140)。

家务指导服务

236. 个别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亦有提供家务指导服务,为家长及需要照料家人的人士提供家居训练及督导,帮助他们发展和改善照顾儿童、自我照顾及料理家务的能力。

2第9条――与父母分离

237. 与父母分离的儿童的利益一如既往,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58至163段提及包括辅导、协助、咨询和监护等服务,继续由社署的有关单位提供,惟一些家庭服务单位已转为综合家庭服务中心,而监护儿童事务课已并入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第一次报告发表后的最新发展简述如下。

法改会对有关儿童监护权及管养权法例的检讨

238.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58及59段提及,法改会计划发表四份报告书,就有关儿童监护权及管养权的法律提出改革建议。该四份报告书(《儿童监护权报告书》、《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排解家庭纠纷程序报告书》及《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已先后在2002至2005年期间发表,合共提出了124项改革建议。政府相关的决策局及部门现正联同持份者进行研究,以决定是否及如何尽快推行这些建议。我们在审议相关政策事宜时(例如检讨《家庭暴力条例》时),亦有考虑法改会的部份建议。

239. 政府欢迎并支持法改会《排解家庭纠纷程序报告书》中的建议。正如我们在第III章第110段所述,自2009年4月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后,法律援助的范围已涵盖所有民事法律程序的调解,包括婚姻法律程序的调解。这类个案的调解费用,也可列作获法律援助的法律程序所引致的支出而支付。

240. 法改会的《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的其中一项建议,是香港应该仿效其他司法管辖区,把“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这个新模式令已离婚的父母双方仍能继续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部分论者赞成这项建议,并认为政府应尽快提出法例修订推行。我们认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背后的理念,并认为父母即使在离婚后,对子女仍负有责任,而且有权和有责任作出关乎子女的重大决定,但我们认为在决定是否采纳法改会的建议之前,有需要作更仔细及全面的研究,并征询持份者的意见,原因是:

法改会的建议会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家事法及本地文化对“管养权”的概念,因而对儿童及家庭在多方面均影响深远;

仍有社会福利界人士及妇女团体对新模式在实际执行上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表示关注;以及

有些司法管辖区在引入“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后,相关的法庭诉讼数目增加;可见如果没有适当的保障措施,新模式有可能会被存心制造麻烦的家长滥用。

241. 最近,我们加紧了对“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研究,并与香港律师界、前线社工、妇女团体等持份者保持联系,以收集他们的意见。现阶段我们对建议持开放态度。

申请单独管养孩子

242. 目前,有权照顾和管束孩子,但需与离婚配偶共同管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可申请单独管养孩子。就这项安排,部分论者认为,法庭应对提出这类申请的父亲或母亲所提交的证据采取更严格的标准,以及限制父亲或母亲可得到单独管养权的情况。另有意见认为,法庭应惩治那些出于恶意和阻止另一方负起和履行教养子女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的社工会向法庭提交社会背景调查报告,以协助法庭、父母及有关孩子就管养、探视和监护安排作出适当的决定。社工在拟备提交法庭的建议时,儿童的福利为首要的考虑。有关方面会鼓励父母双方合作,为子女谋求最佳的利益。推广共同父母责任的概念,目的是使子女可继续与父母维持关系、避免管养权的争夺和减少父母之间的冲突,并确保在子女的成长过程,父母都参与其中。

被羁留的父母

243. 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65段,我们曾解释,若有母亲被监禁在狱中,惩教署署长可以准许其子女跟随她生活,直至其刑期届满或其子女年满三岁(两者以较早者为准)为止。该名母亲及其子女会被安排入住一个类似产科病房的特别房间。我们的政策是鼓励在囚人士子女的父亲或亲人在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将孩子培育成人。当局只有在没有适当的监护人可以照顾孩子时,才会把孩子交由正在狱中服刑的母亲照顾。在这情况下,惩教署署长会安排孩子的父亲,或能够妥善照顾孩子的亲人间中带孩子外出。当局会提供奶粉、婴儿食品及尿片给于惩教院所中生活的婴儿。提供予这些儿童的食物均符合卫生署署长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可的营养标准。这些安排的目的,在于维持和巩固母亲与孩子的关系。

244. 我们认同在襁褓期的儿童(特别是七岁以下者)需要母亲照顾,而与子女接触亦有助正在服刑的母亲日后重新融入社会。基于这点,除了根据《监狱规则》(第234A章)所容许的一般探访之外,我们还推行一项特别计划,容许幼童与母亲有半天见面的时间(包括直接身体接触)。这类会面在监狱内的特别设施内进行。我们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66段表示,由于这计划涉及额外的人手和特别的设施如游戏室,因此推行这项计划的惩教院所数目有限。近年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令计划可于更多院所内推行。于2008年,此项计划已推广至所有女惩教院所。

245. 至于会否考虑把半天见面时间的安排推广至男惩教院所,我们至今并没有收到男性在囚人士的申请,但我们会继续检讨这方面的安排。假如收到这类申请,我们会按个别情况处理,并考虑包括在囚人士与子女的需要等因素,以及保安和资源的问题。

3.第10条――家人团聚

为新来港定居儿童及跨境家庭儿童提供支援

246. 内地新来港定居的儿童所面对的困难,已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75及176段阐述。部分论者及立法会议员特别关注跨境儿童及家庭的问题。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区关系愈来愈紧密,问题亦愈趋普遍。在这些家庭里,通常是子女获居港权并新来港定居,但因父亲或母亲去世或已离家而没有人照顾,而另一方家长(通常是母亲)因居于内地而无法照顾孩子。

247. 非政府机构及政府都非常清楚新来港定居儿童及跨境家庭儿童的服务需要,并已积极合作采取措施支援他们。

248. 政府致力落实整体施政方针,协助新来港定居人士(包括儿童)早日融入本港社会。为此,民政事务总署一直与各非政府机构紧密合作,并资助这些机构举办专为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包括新来港定居儿童)而设的地区活动及计划,协助他们融入社会及本港教育制度,当中包括适应课程、语文课程、分享小组及探访活动。民政事务总署并编制《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指南》,介绍有关各政府部门的服务,包括教育、照顾儿童服务及其他辅导服务,以及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的重要资讯,以助新来港定居人士适应本港的生活。

249. 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由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79段提及的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中心的有时限服务合约已经届满,加上考虑到把为新来港定居家庭提供的服务并入主流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以及在2004年推行综合家庭服务模式,新来港人士可在全港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两间综合服务中心以一站式的形式获取一系列全面的家庭服务。相比从前,他们能更方便及更容易获取更全面的家庭服务。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工具备支援新来港定居人士的相关经验和技巧,他们会全面评估和照顾新来港家庭的需要,并为他们提供适切的服务。中心不时举办专为帮助新来港定居儿童适应新环境而设的计划及活动。这些活动的重点包括家庭成员间的有效沟通技巧和冲突、情绪及压力管理等。在2008-09年度,社署增拨资源予一些较多新来港定居人士居住的地区,以举办更多特别为新来港定居人士而设的活动。

250. 与此同时,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在社署及香港赛马会的资助下,继续为新来港定居的家庭及个人提供服务。该机构分别在罗湖管制站(香港特区与内地之间的其中一个出入境管制站)及人事登记处-九龙办事处驻有服务队。服务队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有关香港公共及支援服务的资料,以及转介有需要人士到适当的服务单位跟进。另外,由2007年起,社署亦向该机构増拨资源,让它主动接触新来港定居人士,并把面对困难的新来港定居人士联系到主流或社区服务。此外,社署又由2009年7月起把社署热线及服务社营运的新来港人士热线联系起来。新来港人士热线以电话支援抵港不足半年的人士,为他们提供资讯、指导、定期电话问候等,以协助他们融入社区。两条热线连线后,致电社署热线的新来港定居人士可选获转驳至新来港人士热线,从而得到切合其需要的意见及服务。

251. 透过与广东省政府合作,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在香港公益金的资助下于深圳营运一所专门协助跨境家庭的服务中心。该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分隔于深圳及香港特区的家庭及这些家庭的儿童,服务内容包括个案工作和小组辅导、启导及训练活动、英语和电脑班、资料查询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社交活动等。此外,自2009-10年度起,社署亦増拨资源予该机构的跨境及国际个案工作服务,让他们能主动接触面对地域分隔问题的家庭,透过及早识别和适时介入协助他们解决家庭问题。有关照顾跨境学童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载于第VII章第488至493段。

252. 在教育方面,教育局为新来港学童安排入学。在入读公营学校前,新来港学童可参加为期六个月的全日制启动课程,以协助他们融入本港社会和教育制度。至于直接入读公营学校的新来港学童,教育局则会向学校提供校本支援计划津贴,为他们举办辅导课程,当中包括英语学习课程。教育局亦向非政府机构提供资助,为这些学童举办60小时的适应课程,课程涵盖个人发展、社会环境适应,以及基本的中英文学习技巧。此外,与其他学生一样,学校也为新来港学童提供适切的学生辅导服务及学习支援。

4.第27(4)条――追讨子女赡养费

253. 向儿童的父母或其他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的措施,基本上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81至186段所载者相同。正如上文第204段所述,婚姻事宜(包括追讨子女赡养费)现由社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处理。

254. 部分论者认为,现时并无机制监察有关离婚的法庭命令的执行,导致儿童无法享有法庭所颁令的保障。政府已加强力度推行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84段所提及的立法及行政措施,以处理赡养费受款人所遇到的困难。经改善的立法措施(下文(a)及(b)项)及行政措施(下文(c)至(f)项)包括: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85段所提及,制订《扣押入息令(修订)条例》,以放宽可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情况,在较大程度上保证支付人按时缴付赡养费后,政府在2007年进一步修订条例,使法庭可对所有入息来源发出扣押入息令,让赡养费受款人可及时收到赡养费;

《2003年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费条例》于2005年5月生效。订立条例的目的,是补偿赡养费受款人因支付人拖欠赡养费而蒙受的金钱损失;

通知非政府机构和法律专业团体的成员,可往赡养费支付人最后所知地址附近的警署,举报赡养费支付人没有通知赡养费受款人其地址更改;

要求香港律师会通知会员,如果他们需要知道赡养费支付人的地址,以便采取法律行动,追讨赡养费欠款,可去函入境处、房屋署和运输署,要求这些部门查核该部门记录内有否赡养费支付人的地址;

协调综援计划及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社署会直接把合适的个案转介给适当的政府部门及单位,由这些部门及单位采取法律行动,以执行法庭有关赡养费命令,并及时提供辅导及家庭服务;以及

除就有关赡养费的事宜推行持续的宣传和公众教育措施外,政府还资助非政府机构推行社区参与计划及活动,提高市民对赡养费受款人的权利和可获取的服务的认识。

255. 一些论者关注到跨境执行有关追讨子女赡养费的判决的问题。我们已就内地与香港特区交互执行有关婚姻个案的判决的事宜展开研究,并与各有关决策局进行商讨。在2009年4月,我们就此课题与内地有关当局进行初步讨论并交换资讯。我们会继续进行商讨,以期就交互执行婚姻方面的判决(包括管养令)达成安排。我们也会在适当时候咨询持份者,以便日后的安排可照顾他们的关注。

5.第20条――保护缺乏家庭照顾的儿童

儿童住宿照顾服务

256.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187至196段所提及的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单位,继续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服务。多年来,部分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名额因应服务需求而有所增加。在2008年12月底共有:

950个寄养服务名额(第一次报告载述,2000年12月底的名额数目为580个);

864个儿童之家名额(第一次报告载述,2000年12月底的名额数目为774个);

207个留宿育婴园及托儿所名额(第一次报告载述,2000年12月底的名额数目为292个,名额减少是因服务重整及上文(a)项所述的寄养服务予以扩充);以及

403个儿童院名额(第一次报告载述,2000年12月底的名额数目为292个)。

257. 至于男童院及女童院的服务名额,在2002至2008年间共增加了76个。在2008年12月底共有766名儿童及青少年在这些院舍内接受照顾(根据第一次报告所载,2000年12月底的数字为705名)。同期男童宿舍及女童宿舍的名额则增加了12个。在2008年12月底共有76名青少年居于这些宿舍内(第一次报告载述,2000年12月底的数字为67名)。

6.第21条――领养

《领养条例》

258. 正如上文第188段所述,我们修订了《领养条例》,使海牙公约得以在本港实施。经修订的《领养条例》明文规定,法庭在作出领养令前,必须在顾及受领养儿童的年龄及理解能力后,妥为考虑他们的意愿及意见。

259. 在香港领养方面的其他方面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02至212段所述的情况大致相同。有关的架构及一些新发展列述如下。

亲生父母的同意

260.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03段所述,当局在考虑非孤儿领养个案时,如知悉其亲生父母的下落,会为他们提供深入的辅导,以协助他们为子女制订最妥善的福利计划。领养令一旦发出,亲生父母便须放弃他们作为父母的权利、责任及义务,而且不能推翻放弃子女的决定。《领养条例》继续授权法庭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04段所述的情况下,无须取得父母同意而发出领养令。

受领养儿童的利益

261.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05段所述,《领养条例》容许法院在有关领养儿童的法律诉讼中为有关儿童委任诉讼监护人(通常为社署人员),在领养诉讼中代表儿童的利益。

防止透过领养而获得不当的财政利益

262.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210段所述,《领养条例》禁止在直接或间接与领养或拟领养幼儿有关的个案中,给予或收取酬劳或报酬,除非是作为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士(例如律师)所提供的报酬。任何人违反这些条文均属犯法,可被判处罚款和监禁。此外,《领养条例》禁止在未获社署署长的书面同意下发布显示下列讯息的广告:

一幼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意欲安排幼年人接受领养;

有人意欲领养一幼年人;或

有人愿意为幼年人接受领养而作出安排。

香港居民领养海外儿童

263.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08段所述,香港居民从海外领养儿童,如确信为真正的领养个案,且获香港法律承认及符合所有入境规定,获领养的儿童可获准与他们的养父母团聚。

海外家庭领养本地儿童

264. 正如第一次报告的第207段指出,当局原则上仍然认为让儿童在原居地接受领养,最符合他们的利益。但为照顾有特殊需要而可能难以在本港找到合适领养人士的儿童,我们继续容许并安排这些儿童由海外家庭领养。我们在上一份报告指出,社署的领养课是唯一获授权处理海外领养的机构,但在修订《领养条例》后,另有三间非政府机构成为获认可机构,获授权处理海外领养事宜。

本地领养

265. 社署已于2008年8月起根据新的认可制度,接受任何团体或非政府机构,申请成为本地领养的获认可机构,以自负盈亏及非牟利形式,营办本地领养服务。惟社署现时仍然是唯一获授权管理本地领养事宜的机构。本地领养的申请评核程序大致上维持不变。在2008年,有20名儿童通过私人领养而获颁领养令,同时有90名由社署署长担任合法监护人的儿童入住香港的领养家庭。

7.第11条――非法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

266. 这方面的情况基本上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13段所述者相同,即在海牙签署的《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已引进香港,并通过《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在本地实施。

267. 上述公约引进香港后,由律政司司长履行有关职能的香港特区中央当局接获约67宗涉及上述海牙公约的掳拐个案,有关个案的分项数字载于下文表15。中央当局并接获13宗涉及海牙公约的儿童探视权个案。

268. 法改会在2002年发表《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倡议改革法律,以更有效地应付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即儿童的生父母未经拥有儿童照顾权的人士或机构的同意便擅自把该儿童带离香港。政府有关的政策局及部门正与持份者研究报告书的建议,以决定应否及如何尽快推行各项建议。

8.第25条――定期审查安置安排

269.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39至240段所载有关儿童福利个案会议和定期个案覆检的安排仍然适用。

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

270. 政府在2005年7月推出为五岁或以下的幼儿而设的“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这项服务旨在及早识别和满足五岁或以下幼儿及其家人的健康及社会需要。透过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教育局、社署及非政府机构在地区层面的跨界别协作,这项服务为有需要的幼儿及家庭提供全面和适时的服务。鉴于母婴健康院为香港约90%的初生婴儿提供服务,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以健康院及其他服务单位(包括医管局辖下的医院、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及学前教育机构)作为平台,藉此识别高危孕妇、患产后抑郁的母亲、有心理社会需要的家庭,以及有健康、发展及行为问题的学前儿童。有需要的儿童及家庭会被转介到适当的服务单位跟进。

C.预算及其他资源的分配

为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的服务

271. 政府在2008-09财政年度拨款171万元予非政府机构,为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举办共融活动,以及印制《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指南》。

D.统计数据

1.第5、18(1)及18(2)条――家庭支援

272. 根据在2006年进行的最近一次中期人口统计的结果,香港的家庭住户数目由1996年的186万个,增加至2006年的223万个,增幅达20%,增长率比人口还要快。根据该中期人口统计结果,家庭结构朝向小家庭转移的趋势持续。住户的平均人数由1996年的3.3人减少至2001年的3.1人,到2006年,再减至3.0人。

273. 属“未扩展的单核心家庭住户”(即由一个家庭核心而无其他亲属组成的住户)的家庭住户有所增加。这些家庭所占的百分比由1996年的63.6%,增加至2006年的67.0%。同期,扩展的单核心家庭住户的比率则由11.2%降至8.1%。此外,多个核心家庭住户的比率亦有所下降。

274. 在幼儿照顾服务方面,日间幼儿服务及其使用率的数字载于表14。

表14日间幼儿服务及其使用率

服务

全港的服务名额

独立幼儿中心(服务对象为三岁以下儿童)

682个

幼稚园暨幼儿中心

约72000个

暂托幼儿服务(服务对象为六岁以下儿童)

497个

延长时间服务(服务对象为六岁以下儿童)

1244个

邻里支援幼儿照顾计划(社区保姆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六岁以下儿童,而中心托管小组服务的服务对象则为三岁至六岁以下儿童)

至少286个社区保姆服务名额及至少154个中心托管小组服务名额

2.第10条――家庭团聚

275. 在199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约有203000名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C.项资格的内地儿童,已来港定居,与家庭团聚。

3.第11条――非法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

276. 上文第267段所述有关香港特区接获的掳拐个案的分项数字载于表15。

表15香港特区中央当局所处理涉及海牙公约的掳拐个案(截至2009年7月31日)

国家

外来个案

往外个案

合计

澳洲

9

3

12

奥地利

0

1

1

比利时

1

0

1

加拿大

2

4

6

法国

1

2

3

德国

2

0

2

爱尔兰

1

0

1

意大利

1

1

2

拉脱维亚

1

0

1

卢森堡

1

0

1

挪威

1

0

1

瑞士

2

0

2

泰国

0

1

1

英国

8

5

13

美国

10

7

17

新西兰

3

0

3

合计

43

24

67

4.第19及39条――虐待及忽视,包括儿童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277. 承接上文第202段,“保护儿童资料系统”中有关虐待儿童个案及施虐者与受害人的关系的统计数字载于表16及17。

表162005至2008年虐待儿童个案种类及数目

虐待形式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身体虐待

413

438

499

483

疏忽照顾

41

77

114

78

性侵犯

234

233

270

277

心理虐待

23

12

20

15

多种虐待

52

46

41

29

合计

763

806

944

882

表172005至2008年虐待儿童个案中施虐者与受害人的关系

与受害人的关系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父/母

454(63.6%)

521(67.3%)

581(67.1%)

535(64.6%)

兄弟/姐妹

24(3.4%)

30(3.9%)

16(1.8%)

26(3.1%)

继父/母

36(5.0%)

27(3.5%)

29(3.3%)

33(4.0%)

祖父/母

12(1.7%)

9(1.2%)

9(1.0%)

12(1.4%)

亲属

21(2.9%)

25(3.2%)

17(2.0%)

16(1.9%)

家族朋友/朋友

35(4.9%)

43(5.6%)

52(6.0%)

62(7.5%)

寄养父/母/宿舍家长/照顾者

20(2.8%)

14(1.8%)

23(2.7%)

20(2.4%)

教师/补习老师/教练

15(2.1%)

13(1.6%)

11(1.3%)

18(2.2%)

同住租客/邻居

16(2.2%)

10(1.3%)

11(1.3%)

7(0.8%)

无关系人士

81(11.3%)

79(10.2%)

114(13.2%)

84(10.1%)

未能识别人士

0(0.0%)

3(0.4%)

3(0.3%)

15(1.8%)

合计

714

774

866

828

注:施虐者的数目与受害人的数目并不相等,因为一名施虐者可能会对多于一名儿童施虐,而一名儿童可能被多于一名施虐者虐待。

E.因素及困难

278. 香港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地方之一。我们必须在便利家庭团聚和确保香港社会及经济基础建设持续发展之间取得平衡。配额制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计划可有效确保来港与家人团聚的内地居民,维持以有秩序的方式,以及在可应付的入境人数下,来港定居。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与内地有关当局商讨是否有需要进一步调整计划。

七.基本健康和福利 ( 公约第 6 、 18(3) 、 23 、 24 、 26 及 27(1)-27(3) 条 )

A.审议结论――跟进

1.第24条――健康和保健服务

上次审议结论第63段(CRC/C/CHN/CO/2):

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整体上营养不良的情况持续,儿童过度肥胖的情况开始出现,以及母乳育婴政策不足。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订政策和计划,以妥善应付儿童营养不良及过度肥胖的问题;并在所有管辖地区加强推行《国际推销母乳代用品守则》,以及在香港特区推行爱婴医院计划,藉以推广母乳喂哺。

儿童营养不良

279. 从六个月婴儿、一岁小童、三岁小童以及小学生过瘦、身材矮小或体重过轻这些营养不良指标的低检测率情况显示,儿童营养不良在香港并不常见。例如,在上述年龄组别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体重过轻的小童的百分比分别为1.2%、1.0%和1.7%。指标的详情载于下列表26及27。

儿童过度肥胖

280. 为回应改善及维持公共健康不断转变的需要(包括儿童过度肥胖问题),卫生署中央健康教育组已推行了多项以公众为对象的健康饮食计划,包括于2005年推行提倡进食水果蔬菜的“日日二加三”宣传活动、由2006年起在小学推行的“健康饮食在校园”运动,以及由2007年起推行的有“营”食肆运动。在推广体能活动方面,卫生署自2000年起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合办“普及健体运动”、自2003年起推行“行楼梯”计划,以及自2005年起透过医生推行的“运动处方”计划。

推广母乳喂哺

医管局和卫生署的政策

281. 在香港,负责管理公立医院的医管局,以及提供母婴健康院等医疗服务的卫生署,均提倡和鼓励母乳喂哺。

282.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47段所解释的情况仍然适用,即医管局和卫生署没有免费派发配方奶粉,而公立医院只会在母亲因为医学方面或其他的原因而决定不喂哺母乳时,才以配方奶粉喂哺婴儿。为鼓励母亲喂哺母乳,医管局已准备停止让公立医院接受奶粉公司免费供应婴儿配方奶粉,并正作出招标安排,以在完成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47段所述的检讨工作后采购奶粉。

283.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48段所述,医管局辖下的公立医院大致上均恪守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发表的《成功母乳喂哺十项要点》。医管局的政策是鼓励授乳母亲以母乳喂哺婴儿。医管局喂哺母乳指导委员会辖下的推广喂哺母乳小组委员会每年均举办训练课程,凝聚力量向公众推广母乳喂哺,并提高员工对支持和维护母乳喂哺的意识。当局已制备有关母乳喂哺的资料小册子、单张及教育录影带。医管局亦向产妇提供临床指导,协助她们在产后掌握喂哺母乳的技巧。此外,医管局又为孕妇、授乳母亲和家长举办相关讲座、展览及研讨会等活动。由于大部分妇女为在职母亲,当局在推行公众教育时,特别强调母亲在恢复工作后继续喂哺母乳的益处。

284. 卫生署于2000年推行母乳喂哺政策,当中包含《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所载各项规则、世界卫生组织大会的相关决议,以及《成功母乳喂哺十项要点》,务求在所有母婴健康院建立有利母乳喂哺的环境,这些措施包括:

透过宣传及教育,让更多母亲及其家人了解喂哺母乳的益处;

为护士及医生提供正规的训练课程,确保他们能够为母亲提供辅导和处理哺乳问题;

成立母乳喂哺互助小组,让母亲分享授乳的经验;以及

设立母乳喂哺热线,为遇到哺乳问题的母亲提供专业辅导。

285. 为了在社会上树立良好榜样,卫生署亦在2002年落实了一项部门政策,以向所有员工进一步推广母乳喂哺和支持在工作间授乳。该署亦鼓励所有服务单位支持产后员工在回任后继续授乳。

方便喂哺母乳的设施

286. 在2008年,医管局、卫生署及爱婴医院香港协会合办的《全港最受欢迎育婴间选举》,鼓励各界在公众地方提供合适的育婴设施,藉以鼓励母亲选择及持续以母乳喂哺婴儿。

287. 现时,政府及公共楼宇共有逾120个方便喂哺母乳的设施,分别设于所有母婴健康院、医管局的公立医院及门诊诊所、机场、入境事务办事处和文化表演场地内。到了2012年,经翻新或新建的政府建筑物会额外提供超过50多个方便喂哺母乳的设施。

288. 卫生署一直透过公立及私家医院妇产部门定期提交的报告,监察本地妇女喂哺母乳比率的趋势。根据有关资料,在出院时以母乳喂哺的婴儿比率,由1981年的10%上升至2008年的74%。自1998年起,所有母婴健康院都会定期进行母乳喂哺调查。曾以母乳喂哺的婴儿比率,由1997年出生婴儿的50%上升至2006年出生婴儿的70%。相应出生年份的婴儿,纯以母乳喂哺到四至六个月的比率由6%上升至13%。

289.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49段所载,为了唤起公众对母乳喂哺的关注,以及争取社会人士支持授乳母亲,当局制作了一套“母乳喂哺教育锦囊”,分发予母婴健康院的孕妇、授乳母亲和医护人员。有关的趋势显示,卫生署、医管局和其他相关机构为推广母乳喂哺所作的努力已取得一定成绩。政府会继续致力采取措施和举办活动,以鼓励更多母亲选择及持续以母乳喂哺婴儿。

青少年保健

上次审议结论第64至65段(CRC/C/CHN/CO/2):

委员会关注香港特区的少女怀孕和堕胎比率高企的现象,并建议缔约国就其所有管辖地区,考虑2003年委员会就公约有关青少年保健及其发展而发表的第4号《一般意见(2003)》,密切注意青少年保健问题,以及提供适切的青少年保健服务;并加强推广青少年保健的工作,包括在学校提供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以及引入学校保健服务,包括专为青少年提供保密的辅导及护理服务。

学校的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

290.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60及261段所解释,卫生署的学生健康服务透过全面的促进健康及预防疾病健康计划,促进和保持学生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能够在教育制度中得到最大的裨益及充分发挥潜能。该服务在2000-01学年开展了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务求让青少年掌握处理压力及危机所需的技巧,以及对人生建立正面的态度。

291. 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旨在促进青少年的心理社交及身体健康,并在人生的历程中有能力及自信在社会立足。一支由医务人员和其他健康护理专业人士组成的综合专业队伍,为参加的学生、家长和老师推行促进身心社交健康的活动,包括基本生活技巧训练以及专题探讨,详情如下:

成长新动力:为中一至中三学生而设、为期三年的基本生活技巧训练计划,青少年可以学习面对成长的挑战所需的知识、态度和技巧;以及

专题探讨:为中一至中七学生、老师和家长而设,主要探讨性教育、吸食危害精神毒品、健康饮食及其他与健康有关的主题,以及为家长和老师提供认识青少年情绪及压力处理训练。

292. 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特别为中一至中七学生提供“性教育工作坊”。工作坊共有七节,涵盖的专题包括:青春期的变化;与异性之间的关系及如何分辨爱情与友情;滥交和性行为所引致的后果;安全性行为的概念;正确的避孕方法及其局限;如何保护自己及避免感染经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性骚扰和色情刊物;以及提倡和谐、平等及互相尊重的两性关系等。

293. 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自推行以来,获得良好的反应和支持。在18所参与先导计划的学校作出的成效评估结果显示,参与计划的学生在健康知识、态度、心理社交健康状况及行为上,比没有参与者有较佳的表现。在2007-08学年,共有340所学校参加了计划。卫生署就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于2008-09财政年度的拨款为9,300万元,而2007-08财政年度的拨款为9,000万元。

学生健康服务中心

294. 除推行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外,卫生署学生健康服务亦透过提供全面的健康推广及疾病预防服务,促进中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社交健康。学生可前往全港共12所学生健康服务中心接受健康评估,包括身体检查及各项普查以找出潜在健康问题,中心更会提供个别辅导或作适当转介到专科医生、学校辅导人员、学校社工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作进一步评估。这些服务中心以非公开形式为学生提供意见或进行辅导,充分尊重儿童的私隐和保密权利。儿童的姓名、个人及健康资料完全保密。

295. 学生健康服务中心亦透过播放录影带,以及向指定级别的中小学生及其家长派发性教育专题单张和小册子来推行健康教育活动。另外,服务中心亦为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举办有关青春期的健康讲座,向他们讲解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的变化及可能出现的忧虑。

融入学校课程的保康护理教育

296. 在推动健康护理教育方面,当局采用一套整全课程,涵盖有助促进学生全人发展的知识、技能和态度。课程着重培育学生一些重要的价值观,包括尊重他人、责任感和承担精神,帮助他们在面对青春期的挑战和讨论与性有关的议题时,能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健康护理教育的主题,例如保护身体、爱情与性、避孕方法、早婚及过早怀孕的影响等,已纳入不同学科之内,例如小学的常识科;中学的科学科、综合人文科、生物科、通识教育科、健康管理与社会关怀科等。此外,学生也透过参与相关的联课活动,例如制服团队(童军、女童军)及生命教育或健康教育课程,学习多种自我照顾的技能,例如个人卫生及安全、端庄的仪表、时间管理、食物及营养等。

297.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是学校课程中推动建立健康行为的重要一环。在许多学校科目中,如小学的常识科,中学的社会教育科、通识教育科、伦理及宗教科、科学科及生物科等,都有一些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青春期的生理变化、成长过程、生殖系统、性的成熟、怀孕等的主题。

298. 在2009年9月实施的新高中课程中,已进一步加强性教育。通识教育科及健康管理与社会关怀科亦包含与性教育及性议题相关的内容。

少女怀孕及堕胎

299. 在青少年学生怀孕方面,学校的辅导人员与学校社工紧密合作,为这些年少父母提供辅导。因应个案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学校社工会转介有关学生至有关的机构/政府部门,让他们能得到适切的服务。学校社工并会透过跨专业的合作,紧密跟进个案的进展,协助有关学生更好地适应校园生活。在健康服务方面,有关服务载于上文第290至295段。

精神健康

上次审议结论第66及67段(CRC/C/CHN/CO/2):

委员会关注到滥用烟草、酒精和毒品的问题,并建议缔约国在其管辖的所有地区扩展为青少年而设的预防和治疗精神健康服务,以及开展减少青少年吸烟、酗酒和滥用药物的计划(尤其是透过专为青少年而设有关健康行为选择和生活技能的活动)。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香港特区继续加强预防青少年自杀的工作。

预防儿童及青少年自杀

300.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68至274段提及我们以往在防止儿童自杀方面的部分措施。在过去数年,我们大大加强了这方面的措施,以下数段将阐述其中的一些措施。

301. 青少年自杀的原因不一,当中可能涉及社会和心理因素的相互影响(包括人际关系和学习问题等)。我们致力与不同界别,包括非政府机构、专业人士和学者紧密合作,以预防自杀。透过不同的预防、支援和补救计划和服务,我们协助年青人、家庭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士处理逆境和危机,并强化他们的支援网络。

302. 我们提供核心青少年服务,包括学校社会工作、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及外展社会工作队,以满足青少年的需要,并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为了识别有学业、社交和情绪方面问题的学生,帮助他们发展潜能,为成为负责任的成年人做好准备,正如第一次报告所指出,社署自2000年9月起在各中学实施“一校一社工”政策。学校社工与学校人员及地区上的其他福利服务单位及持份者紧密合作,向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适时的辅导,以及推行各类型的预防及发展活动,帮助学生建立正面的价值观。截至2008年12月底,学校社工数目为486人。

303. 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在2005-06至2011-12学年期间,共拨款7.5亿元,在中学推行“共创成长路”赛马会青少年培育计划。计划由教育局、社署及五所大学合办,为初中学生提供全面的培训计划及活动,协助他们培养正面的价值观和提升他们的抗逆能力,从而协助学生健康成长。计划包括为所有中一至中三学生而设,在课堂进行的全面性青少年正面发展活动,以及针对那些社会心理需要较大的学生的特别需要而设的辅导活动。在2005-06至2008-09学年期间,约有200所中学参与“共创成长路”计划。

304. 此外,非政府机构香港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亦获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拨款,于2002年起开始营办“生命教育中心”,目的是向公众(尤其是在学的年青人)推广预防自杀和珍惜生命的讯息。中心透过举办研讨会及朋辈辅导培训,提高大众对预防自杀的认知,并在社区建立互相扶持的意识。

305. 自2002年起,我们亦拨款资助“自杀危机处理中心”的运作,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外展、即时介入及深入辅导服务。此外,非政府机构和社署亦提供多项专设热线服务,为可能有意图自杀或正承受各种压力的人士提供协助。

306. 一直以来,教育局非常重视提高学生面对逆境的能力和培养学生对生命的尊重。生命教育的内容如“认识生命”、“爱惜生命”、“尊重生命”及“探索生命”均已纳入学校课程的不同学习主题内。为协助学校推行生命教育,教育局制订了各种面对逆境和珍惜生命的网上教材,供学校选用。除此之外,教育局亦推行多项措施,包括提供指引、示例及教材套,协助老师和家长及早察觉有自杀倾向的学童。

307. 我们会继续监察自杀问题,并会在适当时候检讨有关服务及策略。相关的统计数据见下文第404段。

精神健康服务

308. 医管局由2001-02年度起推行“思觉失调服务计划”,目的是及早识别和治疗患有精神病的年轻人。在该计划下,各个地区设有服务小组为怀疑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年轻人提供治疗,务求把严重精神病病发和病人求诊之间的时间缩短。在2008-09年度,计划共为约1000名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年轻人进行评估,当中660名病人获识别和转介接受治疗。

309. 有意见认为,公营医疗服务(包括精神健康服务)的轮候时间太长。医管局在精神专科门诊诊所实行了分流制度,根据病人临床状况的紧急程度来评估新症个案,然后安排诊治日期,以确保有急切需要的病人尽早获得治疗。在2008-09年度,精神科专科门诊诊所紧急个案轮候时间的中位数约为一周。另一方面,就那些涉及突发性精神问题而须紧急处理的个案,病人可经急症室入院治疗。

310. 为了加强及早识别和介入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个案,医管局和社署自2005年起推行“儿童及青少年精神健康社区支援计划”,为有情绪问题(例如抑郁、焦虑等)的儿童及青少年提供外展服务,并举办有关精神健康的公众教育活动。截至2009年3月,计划举办了447次讲座及工作坊。

处理青少年的吸烟、酗酒及吸毒问题

(a)吸烟

311.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禁止售卖烟草产品予18岁以下人士,亦禁止透过销售机,或以连同礼物、产品折扣、赠券或非烟草产品的方式或以少于20支香烟的包装形式,送出或销售烟草产品。条例并规定须在雪茄、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的零售盛器上展示图像健康忠告。任何烟草产品的包装上展示的任何词句、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不得令人产生错误印象,以为产品对健康的危害较小。连同禁止烟草广告的措施,上述限制推广和送出烟草产品的规定有助减少青少年开始及持续吸烟的情况。

312. 在宣传及教育方面,除了到学校举行讲座以预防学龄儿童吸烟外,当局也有举办反吸烟游戏,在青少年之间培养无烟文化。为了向社区宣扬无烟的讯息,我们经常举办戒烟巡回展览及嘉年华会。在2009年,控烟办公室设立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网上互动戒烟中心”,透过互动的网上平台,教导吸烟的害处,并提供戒烟方面的协助。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戒烟服务,卫生署与东华三院自2009年1月开始合办为期三年的社区戒烟服务先导计划。东华三院更与中小学校长及学校社工联系,举办专门为高危的青少年及青少年吸烟者而设的发展小组和辅导计划。

(b)酗酒

313. 现时,根据《应课税品(酒精)规例》(第109B章),准许任何18岁以下的人在任何领有牌照处所饮用令人醺醉的酒类,属于罪行。

314. 广播事务管理局亦在其发出规管电视及电台广播服务的业务守则中,限制向青少年推广含酒精饮品。简单而言,这类广告不得在以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为对象的时段中,在电视及电台播放,并不得鼓励18岁以下青少年饮酒。

315. 在宣传及教育方面,卫生署制作了不同的教育材料及网上刊物,并透过其男士健康计划举办宣传活动(如巡回展览),加深市民认识酗酒的风险和害处。

316. 此外,卫生署在2008年印制了《促进健康:香港非传染病防控策略框架》,其中“酗酒”是优先处理的范畴之一。卫生署成立了工作小组,就如何促进明智的饮酒行为和减少酗酒行为进行讨论和提出建议。

(c)吸毒

317. 鉴于青少年吸毒问题日益严重,行政长官在2007-08年施政报告中,宣布委任律政司司长领导跨部门专责小组,全面地整合打击青少年毒品问题的策略。专责小组在2008年6月推出全港运动,加强公众对青少年毒品问题的关注,以及集合社会人士的力量对抗毒祸。至今专为学生及青少年举办的项目超过100个,包括反吸毒比赛、话剧、生活技巧训练营及网上活动。禁毒基金在2008及2009年拨款赞助社会各界举办帮助青少年远离毒品的多项计划。在2008年11月,专责小组公布一套经全面加强的禁毒政策,并提出70多项建议,涵盖预防性的宣传教育、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立法和执法、对外合作,以及研究范畴。

318. 专责小组认同吸毒很多时候都是青少年在家庭、成长、学习或事业方面遇到问题的征状之一,推出“友出路”计划,提倡社会培养关怀青少年的文化。计划动员个人及机构透过不同形式的帮助,例如师友计划、提供实习及就业机会等,为青少年提供机会和加强他们对抗逆境和各种诱惑的能力。

319. 行政长官在2009年7月宣布在五方面进一步加强反吸毒运动,分别是社会动员、社区支援、测检、治疗及康复,以及执法。各政策局及部门联同社区的持份者加强合作,积极推行各项措施。针对儿童及青少年毒品问题的工作,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详载于第VIII章第595至621段、628、629及636至639段。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上次审议结论第70段(CRC/C/CHN/CO/2):

鉴于委员会就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事宜所发表的第3号《一般意见(2003)》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国际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防止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在内地和两个特区蔓延的工作,并继续提高青少年(特别是易受不良影响的一群)对这种病毒/疾病的认识。

320. 在香港特区,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情况受到控制。截至2008年年底,在4047宗感染艾滋病病毒个案的报告中,47名患者(即1.2%)的年龄在15岁或以下(而第一次报告的资料则显示,有1542宗感染个案,其中36名患者(即2.3%)年龄在15岁或以下)。在该47人中,有20名儿童因母亲传染而受感染,其余的多数于1985年8月前经输血或血液制品感染病毒。与委员会就母婴传染提出的第3号《一般意见》一致,当局于2001年引入产前艾滋病病毒抗体普及测试,务求尽量减少母婴传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事实上,母婴传染艾滋病病毒的个案已由2001年的两宗(1%),减少至2008年的零宗。我们平均每年只接获一至两宗母婴传染艾滋病病毒个案的报告。此外,及早诊断和接受治疗,对所有受病毒感染的婴儿都有好处。

321. 就有关儿童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方面,我们的首要工作是预防香港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方法是进行产前艾滋病病毒抗体普及测试,这项计划自2001年开始在香港推行。首三年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测试和教育工作方面的开支为每年458万元,而为带有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治疗,以及照顾母亲和婴儿的每年开支则为62万元。

322. 为了扩大这项计划的涵盖范围,待产病房自2008年起为怀孕后期妇女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测试,以便及早进行治疗。未来五年,我们的目标是为这项产前艾滋病病毒抗体普及测试计划能够维持广泛的涵盖范围。

323.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87段所述,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不会在学校或在使用社会服务方面受到隔离,我们这项政策仍维持不变。

专为儿童及青少年而设的健康服务

324. 卫生署的艾滋病辅导及测试服务,以及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小童群益会等非政府机构,都提供专为儿童和青少年而设的艾滋病病毒相关服务,包括保密和自愿性质的辅导及测试服务,以及艾滋病病毒状况认知等。有关的医护人员均曾受训,以确保儿童的私隐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获得充分尊重。

艾滋病敎育及加强对艾滋病认知

325. 正如上文第296至298段所述,教育局一向致力推动性教育。学校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教育是作为性教育的一部分推行,而性教育是各学习阶段的课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326. 除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84段所述外,有关性教育及艾滋病教育的元素,已包括在各学习领域(例如个人、社会及人文教育、科学教育及科技教育)、学科(例如小学常识科及中学通识教育科),以及中、小学的德育及公民教育课程内。

327. 为了支援学校推行性教育及为校长及教师提供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教育的最新知识及教学方法,教育局定期为中、小学校长与教师举办研讨会、工作坊及培训课程,以提升他们推动性教育的技巧、知识和能力。该局并定期制作和更新相关的学与教资源材料。教育局会继续举办相关主题的教师专业发展活动,并会制作更多教学资源材料,帮助教师在学校推广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教育。

2.第27(1)及(3)条――生活水平

上次审议结论第72至74段(CRC/C/CHN/CO/2):

就香港特区,委员会关注到弱势社群中(例如待业人士、新移民及单亲家庭)存在有儿童贫困的情况,以及没有设定贫穷线。委员会认为后者妨碍当局制订适当的灭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香港设定贫穷线,以及制订适当政策协助贫困儿童,务求解决日趋严重的贫富悬殊问题,并为所有弱势社群(包括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社会福利。

328. 就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19至332段所提及的政策及措施,香港特区政府与社会的其他界别付出了相当的努力,改善社会上不同社群的福利。

扶贫委员会

329. 香港特区政府非常重视扶贫纾困的工作。我们在2005年2月成立扶贫委员会,从宏观角度研究如何帮助贫困人士和进行扶贫工作。扶贫委员会已进行广泛的咨询工作,并增进了我们对香港贫穷问题的认识。扶贫委员会提出即时改善现行政策及措施的建议,并就日后防贫纾困的工作方向提出建议。

330. 扶贫委员会总结了其工作后,在2007年6月发表报告,提出50多项建议。扶贫委员会提出的其中一项主要建议,是成立儿童发展基金,试行以资产为本的新模式,鼓励弱势社群的儿童制订长远的个人发展计划,务求减少跨代贫穷的情况。我们其后在2008年4月成立了3亿元的基金。基金旨在有效地运用和整合家庭、私人机构、社区及政府的资源,为弱势社群的儿童提供更多长远的个人发展机会,并通过订立和实践个人发展计划,鼓励这些儿童计划未来、养成建立资产的习惯,并累积金融储蓄和非金融资产(例如正面态度和正确思想、个人抗逆能力和才能,以及社交网络),这些资产对儿童日后的发展至为重要。基金由三个主要元素组成,分别是个人发展计划、师友计划及目标储蓄,有助提升儿童管理资源和规划未来的能力。基金首批的七项先导计划由六个非政府机构营办,已经在2008年12月推出,共有750名10至16岁的儿童受惠。经考虑第一批先导计划的评核结果和汲取推行该批计划的实际经验后,我们会考虑推行第二批计划的时间。预料基金会惠及至少13,600名儿童。我们并会考虑把基金进一步发展为较长远的模式,以促进香港儿童的发展。

331. 扶贫委员会并认为教育对预防跨代贫穷和缩窄入息差距至为重要。香港特区政府在2007年9月推行“学前教育学券计划”,以资助幼儿教育,使所有儿童都可接受质素优良而收费合理的学前教育。此外,由2008-09年度起,免费教育延长至12年,涵盖中小学教育。有关这些措施的详情,请参阅第VII章。

332. 有论者要求重新成立扶贫委员会。香港特区政府认为没有此需要。一个以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为首,成员包括各相关政策局及部门代表的扶贫专责小组在2007年10月成立,负责统筹政府内部处理扶贫相关事宜的工作,以及监察落实扶贫委员会建议的进度。该专责小组已全力跟进扶贫委员会的建议。扶贫委员会的部分建议已经开始实施,例如:上文第330段所述的基金;放寛综援计划豁免计算入息安排(以鼓励社会保障受助人求职和持续就业);为长期失业的青少年提供进一步的支援及培训,帮助他们重投劳动市场或回归主流学校;加强外展工作,识别隐蔽及独居长者,为他们提供所需的支援服务,以及推行地区为本的扶贫工作等。其他建议亦已有实施计划。扶贫专责小组会继续协调政府的工作,并探讨新的计划/措施,以帮助弱势社群及有需要的人士。

贫穷指标

333. 扶贫委员会在参考过外地的经验和听取了本地学者及非政府机构的意见后,决定订立一套多元指标,以便在宏观层面审视香港的贫穷情况。采用多元角度衡量贫穷情况的基本概念,是基于香港是一个相对富裕的社会,采用一套能够反映不同福祉范畴(例如医疗、教育、房屋等)的指标,以及从人生不同阶段来理解不同人士的需要,较采用单一与收入相关的贫穷指标更为合适。

社会保障

334. 综援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是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支柱。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07至314段所述,我们继续藉无须供款的综援计划为那些在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人士和家庭(包括其子女)提供安全网,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335. 综援金额约可分为三大类别:标准金额、补助金和特别津贴(如租金津贴、幼儿中心费用等)。综援家庭可按其情况及需要,灵活运用获发的综援金额,购买物品和服务。

(a)儿童、单亲家长及家庭照顾者的特别需要

336. 综援计划因应儿童的特别需要,在不同方面提供援助。例如:

较高的儿童综援标准金额:儿童每月的综援标准金额为1,455元至2,200元,比健全成人的综援标准金额高出140元至370元;

应付儿童教育需要的特别津贴:这些津贴包括学费、膳食津贴、往返学校的交通费、公开考试费、就学开支,包括课本、文具、校服、杂项及一笔过小额开支。举例来说,就读初中的学生可在每个学年领取3,880元的特别津贴,以应付学年内与就学有关开支的个别项目(例如教科书);以及

酌情提供进一步的援助:社署署长可根据个别家庭的情况,行使综援计划下的酌情权向有需要的儿童提供援助。例如,来自综援家庭的儿童可得到最高500元,以支付购买眼镜的费用。

337. 单亲家长及家庭照顾者每月亦会获发比其他健全成人为高的综援标准金额。此外,单亲家庭也可领取每月225元的补助金,以协助单亲家庭应付因独力照顾家庭而面对的特别困难。

(b)金额水平

338. 正如我们在第I章第34至39段就有关公约第4条所作的回应中指出,我们会在参考反映综援住户使用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社援物价指数的变动后,对综援计划的标准金额作出调整,以维持综援金额的购买力。例如,综缓计划的标准金额自2006年2月起已按社援指数的变动上调五次。最后一次为2009年2月,上调幅度为4.7%。我们会继续密切注意社援指数的变动,以便按既定机制对综援计划的标准金额作出调整。

(c)综援计划居港规定的豁免及酌情处理

339. 由2004年1月1日起,我们已实施各社会保障计划下的新居港规定。在新规定下,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申请综援时可获豁免任何必须先在港居住的规定。相对于旧有有关移居香港儿童的安排,新安排给予儿童更宽松的待遇,亦符合公约的精神。

340. 至于成年的综援申请人,他们则必须成为香港居民至少七年(即居港七年规定),并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连续居港最少一年。综援的居港七年规定可让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也可让无须供款而需求日増的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持续,平衡了社会各界的利益。这项规定亦旨在鼓励有工作能力的新来港人士尽可能自食其力,而非倚赖福利援助,同时也提醒准移民在来港定居之前,必须审慎计划,确保有足够经济能力自给自足。

341. 尽管如此,社署署长可酌情豁免成年申请人须符合居港七年规定。社署署长在决定应否行使酌情权时,会考虑个案的所有有关因素(例如申请人抵港后的生计、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和其他在香港可能获得的援助等),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真正困难。此外,如申请人出外工作以维持家庭成员的生活,社署署长通常会考虑到申请人为达致自力更生所作出的努力,行使酌情权豁免有关规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共有4918宗申请个案获豁免居港七年的规定。

法定最低工资

342. 有论者建议订立“维持生活水平的合理工资”及“合理工时”,以协助低收入人士履行教养子女的责任。就此,行政长官在2008-09年施政报告中,宣布香港特区政府会为香港的所有雇员(包括年青工人)推行法定最低工资。立法工作现正进行。在订立合理工时的要求方面,有关问题相当复杂,且社会各界对此的意见有很大的分歧。由于有关问题可能会对香港的经济构成深远的影响,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小心处理。在现阶段,政府并无计划强制规定标准的工时。尽管如此,我们明白到持续长时间工作可能会影响雇员的健康、其家庭以至社交生活。为此,现行的劳工法例已订有工作和休息日安排的规定。

获取社会福利服务

343. 政府设有家庭及幼儿照顾服务,供全港居民(包括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使用。一如上文第V章第249至250段所载,我们加强了家庭服务,为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更佳的支援。在幼儿照顾服务方面,受资助非政府机构营办不同的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及日间幼儿照顾服务,照顾有真正需要且符合批核准则的儿童(包括父母是新来港定居人士的儿童)。这些服务的批核准则主要是申请家庭及儿童的社会需要、儿童的健康状况,以及其年龄组别。

入住公共房屋

344. 我们的房屋政策已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20至326段载述。由2002年11月起,政府的房屋政策目标及策略已重新定位。我们的资助房屋政策,以帮助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家庭为重点。截至2008年年底,约有680100个住户共200万人居住于公共租住屋村。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请者必须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并须通过资产入息审查才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以确保公共资源得以合理运用。截至2008年年底,公屋轮候册上所列的申请者超过111300人。过去五年,我们都能达到把公屋平均轮候时间维持在大概三年的目标(2008年年底的平均轮候时间为1.9年)。

照顾儿童的需要

345. 大多数公共房屋都设有球场、儿童游乐用地、诊所,以及社交、教育、社区、交通及零售设施。儿童的公屋面积编配标准与成人相同(以室内楼面面积计算,每人7平方米),以照顾他们的发展需要。此外,如住户的一名家庭成员怀孕16周或以上,在编配地方时,会作多一名家庭成员计算。在房屋署的“天伦乐调迁计划”下,如长者户与其年青一代家庭居于不同区议会选区的租住公屋,则家中有六岁以下幼童或怀孕16周或以上家庭成员的年青家庭可享有跨区调迁的时间优惠。该计划旨在为长者家庭与其年青一代家庭提供迁近毗邻的机会。

居住环境欠佳的住户

346. 我们致力减少居住环境欠佳住户(即居住于临时房屋或住户在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其他住户同住一个私人房屋单位)的人数,以及协助住户入住在其负担能力范围内的房屋。我们持续推行各方面的工作,以达致这些目标

推行公共房屋计划:在2004-05至2008-09年度期间,我们共安置了115900个住户(包括受公共屋村重建影响及受寮屋区清拆影响的住户)入住公屋单位。许多受惠人之前均为居住环境欠佳的住户;以及

重建和清拆旧式和无独立设施的公屋:截至2008年年底,我们在整体重建计划下清拆了559座公屋,其中296座没有独立设施。这些旧式公屋的住户获迁置到其他设有独立设施的公屋单位。待牛头角下村剩余的七座公屋在2009-10年度清拆后,整体重建计划便告完成。

347. 这些措施已使居住环境欠佳住户的比率,由上一次报告所载1999-2000年度的6.3%,进一步减至2008-09年度的1.8%(实际住户数目由1999-2000年度的132,000个减至2008-09年度的约40,400个),而这些住户有18岁以下成员的比率由27%下跌至21%。

新来港定居人士申请入住公共房屋的资格

348. 有论者促请政府放宽公屋申请人七年居港年期的规定。新来港定居的人士及其子女,如符合申请资格,便可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过去几年,我们进一步放宽了居港规定,使新来港定居的儿童及其家人较易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作出这些安排时,我们需要平衡已长期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及新来港定居人士的需要。在编配公屋时,只要申请书内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员在香港住满七年且仍居于香港,有关住户便会获配公屋单位。而且,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律视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的规定

不论在何处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满七年;或

在香港出生并已确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349. 在特殊情况下,如新来港定居人士在找寻居所方面遇上真正困难且无法解决,可向社署求助。社署可向房屋署推荐他们获体恤安置。

接受教育

350. 这点将在第VII章第451及452段有关公约第28条的部分论述。

食物

351. 从下表38更新的工资指数、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及食品指数的最新情况可见,食品价格连同工资均上升。为纾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士所带来的通胀压力,政府已拨款1亿元,推行短期食物援助计划,支援难以应付日常食物开支的个人和家庭。五个以地区为本的食物援助计划已在2009年2月展开。计划的服务对象包括失业人士、低收入人士、新来港定居人士、露宿者、遭逢突变而有即时经济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以及那些未能受惠于政府宣布的其他纾困措施的个人或家庭。每名服务对象可获为期最多六星期的食物援助。视乎对个别个案情况的检讨结果,有关机构亦可考虑在六星期后继续提供短期食物援助。

公共运输

352.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27段所述,香港的公共交通网络优良,为乘客提供多种选择。公共交通营办商为儿童及全日制学生提供的票价优惠与第一次报告所载者大致相同。公共交通开支约占香港家庭平均支出的6%左右。

B.全面计划――监察

1.第6(2)条――生存和发展

353. 婴儿死亡率在2008年按每1,000名登记活产婴儿计算为1.8名,比2003年的2.3名和1998年的3.2名为少。在过去20年,香港的婴儿死亡率持续下降,在2007年更成为全球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地方。另一方面,孕妇死亡比率在2008年按每100,000名登记活产婴儿计算为2.5名,高于2007年的1.4名和2006年的1.5名。不过,孕妇死亡比率在2008年有较大升幅的原因,是由于孕妇死亡数字非常低:2008年共有两名登记孕妇死亡,之前两年则各有一名。因此,比率每年波动较大:1998年是1.9名,2003年则是4.2名。与已发展国家的比率比较(在2005年,德国每100,000人四名、日本每100,000人六名、英国每100,000人八名和美国每100,000人11名),显示香港的情况相对较佳。

分娩福利和保障

354. 卫生署的家庭健康服务在全港设有31间位置方便的母婴健康院。母婴健康院与各公立医院合作,提供一套完善的产前护理计划,监察孕妇的整个怀孕和分娩过程。母婴健康院亦为孕妇提供定期的产前检查、血液测试,以及与怀孕有关的健康教育。在2008年,53%的妇女在公立医院分娩,而在私家医院分娩的妇女则占47%。大约60%在公立医院分娩的妇女曾使用母婴健康院的产前服务。

355. 使用母婴健康院的妇女会在分娩后,接受产后检查和家庭计划指导。此外,母婴健康院透过支援小组的经验分享及个别辅导,协助和支持刚为人母的妇女尽快适应母亲的身份。

356. 其他分娩保障措施已载列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44及245段。

儿童的道路安全措施

357. 委员会在第4号《一般意见》中,对于青少年因道路交通意外引致受伤或死亡表示关注。政府在减低道路交通意外,特别是涉及儿童的意外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在下文各段阐述。

一般措施及公众教育

358. 除执法和立法外,教育是加强儿童在使用道路时的安全的重要一环。四个“交通安全城”提供模拟道路环境,以轻松有趣的方法,向小朋友灌输道路安全的讯息,提高儿童有关安全意识。“道路安全巴士”继续巡回到访学校、屋村及青少年中心,提供流动展览及展示平台,并设有电脑游戏及互动学习设施,让学生、居民及儿童透过角色扮演、问答及拼图等学习道路安全知识。有关道路使用的安全规则、如何正确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意外的一般成因等资料,已包括在小学的常识科和个人、社会及人文课程,以及中学的体育科内。为支援学校推动道路安全教育,教师并获提供资源材料及教学计划。

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

359. 香港特区现时提供接载学生服务的车辆分为两种,分别是校巴及学校私家巴士。我们一直十分重视这些车辆的安全。为进一步提高学生服务车辆的安全,运输署署长已修订学生服务车辆客运营业证的条件,规定所有接载幼稚园或小学学生的学生服务车辆必须提供保姆跟车。

360. 此外,我们已立法要求所有在2009年5月1日或以后登记的学生服务车辆必须装设保护式的座椅,这类座椅是指坚固的高背座椅,座椅采用防火物料制造及在椅背后加有防撞软垫,而每排座椅之间的距离尽量减少。即使车辆发生碰撞,这种设计的座椅能有效减低学童被抛离座位的机会和降低学童受伤的程度,藉以有效保护学童。

361. 而警方除继续积极执法外,亦会通过教育和宣传,加强学生服务车辆司机的安全意识。例如,在每年的八月至九月期间会举行全港运动,推广学校交通安全。期间各总区道路安全组人员会在各区派发宣传单张,提醒学生服务车辆司机、教师及家长注意学童交通安全。此外,警方亦会派员到访学校,向学童讲解乘坐学生服务车辆的安全事宜。

362. 为确保学童乘车时的安全,教育局发出了《学童乘搭学生服务车辆的安全指引――供学校巴士服务营办商遵守》。指引适用于本港所有校巴服务营办商。

2.第23条――残疾儿童

363.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90至306段所述情况的最新发展,汇报如下。

《残疾人权利公约》

364. 正如第III章第133及134段所解释,《残疾人权利公约》已适用于香港。该公约第七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在一切关于残疾儿童的行动中,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以及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一切影响其本人的事项表达意见,其意见应当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予以考虑,和他们应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的辅助手段以实现这项权利。有关推广该公约的拨款载于下文第398段。

预防、识别和评估

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

365. 我们在2005年推行了一项崭新的跨部门服务,为有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的综合支援服务。这项服务名为“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专为五岁或以下幼儿而设,旨在及早识别和回应这些幼儿及其家人的健康及社会需要,并在有需要时,适时提供全面及适时的支援服务。服务的详情在下文第378段阐释。

学校评估

366. 卫生署的学生健康服务,除为中小学生提供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91段所提及的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外,还为他们提供视力筛查服务。小一学生及首次参加服务的学生均获安排接受听力筛查。教育局亦为小学提供《小一学生之学习情况量表》,以便识别有学习困难或言语障碍的学生。这项安排着重及早识别,以防止轻微的障碍演变成为严重或永久的残疾。对于怀疑有严重学习困难或言语障碍的学生,学校会转介他们接受教育心理学家或言语治疗师的评估。对于怀疑有多种发展问题的学生,医生或教育心理学家会转介他们往卫生署辖下的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或医管局辖下的专科诊所接受评估。

训练和教育

367. 我们一直认为,及早治疗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最为重要,愈早进行治疗,愈能减低残疾问题对他们的发展的影响,有助他们充分发展潜能。为此,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93段所提及的各个服务单位,一直为六岁或以下有不同残障的儿童提供服务。普通幼儿中心/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提供兼收弱能儿童计划,透过训练和照顾,协助轻度残疾的两至六岁儿童将来融入主流教育和社会。部分残疾儿童服务单位所提供服务的名额,载于下文第400段。

368. 由2008-09学年开始,免费教育已伸延至高中班级。随着新高中学制在2009-10学年开始推行,在普通学校或特殊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将会接受三年高中教育。有关新高中学制的推行,会在第VII章第443至444段进一步讨论。至于为促进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学习所采取的其他措施,可参阅第VII章第455至458段。

交通

369.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01段所述,政府及公共交通营办商持续改善公共交通设施,以方便残疾人士使用。2008年12月底,每个港铁车站都设有最少一个无障碍通道,方便有需要的人士利用升降机、扶手电梯或其他辅助设施来往车站月台与大堂。所有主要的专营巴士公司都已承诺,在添置新巴士时会采用设有低地台及斜道,可供轮椅上落的巴士。现时,约有半数的专营巴士已装设有低地台及斜道。此外,由2008年10月起,一个非政府机构获一慈善团体资助购置20辆七座位轿车,营办接载使用轮椅的乘客的服务。

370. 同时,政府一直鼓励公共交通服务营办商因应其营运及财务状况、社会经济环境及顾客需要,调低票价或推出优惠措施。现时,主要的公共交通营办商都有为乘客(包括残疾儿童)提供多项不同类型的票价优惠。

建筑物的出入通道

371. 在完成检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02段所提及的《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7》后,屋宇署已于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该手册列出有关供残疾人士使用的通道和设施的修订设计规定。新设计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物,以及现存建筑物的改建及加建。加强畅通无阻通道的设计规定,目的是要改善设计要点,以提供更理想、更方便的通道及设施,以及提高残疾人士和长者独自出行的能力和方便其他体弱或有不便的人士(如孕妇和要照顾儿童的家庭)。

公众教育

372. 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继续举办活动,加强市民对各类残疾的认识和接纳。这些活动的主题包括预防残疾、推广无障碍环境、促进残疾人士就业,以及提倡所有残疾人士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373. 有论者建议成立专责组织,处理与残疾儿童有关的教育、医疗服务、社会福利及就业事宜。目前,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在制订政策、推行计划和提供服务时,都有充分考虑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订的义务等因素,并在有需要时咨询其他相关的政策局及部门。他们并与第III章第134段所提及、就涉及残疾人士权利的事宜提供建议的康复咨询委员会,以及其他代表残疾人士的团体及相关界别合作,以促进社会上残疾人士的参与。

3.第24条――健康和保健服务

概况

374. 政府继续为儿童提供广泛的基层健康护理服务,并透过医管局提供公立医院和专科诊所服务。我们的政策继续是确保没有人会因经济问题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服务。由2003年4月1日起,医管局辖下医院的病房入院费为50元,急症病床的每日住院费为100元,非急症病床的每日住院费为68元。12岁以下儿童的每日住院费减半。专科门诊诊所的首次诊症费为100元,每次覆诊的诊症费为60元。所有正在领取综援和有经济困难的人士,均可获豁免公营医疗收费。

基层健康护理

375.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52段所述,全港母婴健康院现时透过“幼儿健康及发展综合计划”为初生至五岁的幼童提供全面的促进健康及疾病预防服务。该计划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为亲职教育、免疫注射,以及儿童健康和发展监察。在2008-09年度,卫生署在与儿童健康有关的家庭健康服务方面的财政拨款为2.27亿元。

376. 亲职教育计划旨在为所有接受母婴健康院服务的儿童的父母,提供培育儿童健康成长所需的知识和技巧。通过资料单张/录影带、工作坊及个别辅导,所有父母会在产前及儿童学前时期获得有关育儿、儿童发展及正面亲职的预先指导。至于子女有初期行为问题或在管教方面遇到困难的父母,母婴健康院亦为他们提供有系统的小组训练计划,即3P亲子“正”策课程,教授他们正面的管教技巧,以减轻亲职的压力,以及预防子女出现行为问题,从而促进父母及子女的心理健康。

377. 母婴健康院透过“健康及发展监察计划”,为儿童进行定期检查,以便及早发现儿童在成长、发展或行为上的问题。计划服务包括为新生婴儿进行身体检查、新生婴儿听力普查、学前儿童视力普查、生长及发展监察指标等。母婴健康院的医护人员会与家长/照顾者携手合作,持续监察儿童的成长及发展。在健康、发展或行为方面有显著问题的儿童,会按其需要转介至专科或儿童体能智力测验服务作进一步跟进。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54段所述,测验中心可把儿童转介往受社署资助的幼儿园和特殊幼儿中心,或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

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

378. 政府自2005年7月起,为五岁或以下儿童推行“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目的是及早识别儿童及其家庭的健康和社会需要,透过卫生署、医管局、教育局、社署及地区的非政府机构间的跨界别协作,为有需要的儿童及家庭提供全面和适时的服务。该项服务以母婴健康院(健康院为本港约90%新生婴儿提供服务)、医管局辖下医院的产科部门、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和学前机构作为平台,识别高危孕妇、产后抑郁的母亲、有心理社会需要的家庭,以及有健康、发展及行为方面问题的学前儿童,提供健康、教育和社会方面的协调服务。有需要的儿童及家庭会转介到适当的服务单位跟进。

预防疾病的医护服务

379. 一套全面的免疫接种计划保障婴儿和幼童免受十种小儿传染病 (见下列表18)的威胁。

表18免疫接种计划

年岁

应接种之各种疫苗

初生

卡介苗

乙型肝炎疫苗-第一次

一个月

乙型肝炎疫苗-第二次

两个月

白喉、破伤风、无细胞型百日咳及灭活小儿麻痹混合疫苗-第一次

肺炎球菌结合疫苗-第一次*

四个月

白喉、破伤风、无细胞型百日咳及灭活小儿麻痹混合疫苗-第二次

肺炎球菌结合疫苗-第二次*

六个月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次

白喉、破伤风、无细胞型百日咳及灭活小儿麻痹混合疫苗-第三次

肺炎球菌结合疫苗-第三次*

一岁

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及德国麻疹混合疫苗-第一次

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加强剂

十八个月

白喉、破伤风、无细胞型百日咳及灭活小儿麻痹混合疫苗-加强剂

小一

白喉、破伤风、无细胞型百日咳及灭活小儿麻痹混合疫苗-加强剂

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及德国麻疹混合疫苗-第二次

小六

白喉、破伤风、无细胞型百日咳(减量)及灭活小儿麻痹混合疫苗-加强剂

*由2009年9月1日开始

380. 卫生防护中心成立了疫苗可预防疾病科学委员会,目的在于提供有关疫苗使用的科学意见。各种疫苗的覆盖率载于表19。

表192002至2003年各种疫苗的覆盖率

出生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卡介苗

99.7%

99.6%

99.5%

98.7%

白喉、百日咳及破伤风混合疫苗(第三次)

99.7%

99.8%

99.8%

100.0%

口服小儿麻痹疫苗(第二次)

99.8%

99.9%

99.9%

100.0%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次)

99.6%

99.6%

99.5%

99.4%

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及德国麻疹(第一次)

95.6%

97.3%

98.0%

99.5%

资料来源 : 全港幼童免疫接种覆盖率调查 2006 。香港特区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

医院的儿科护理

381. 在2009年,医管局辖下共有14间医疗机构提供儿科住院服务,当中13间为患有急性疾病的儿童提供服务,三间提供儿科康复服务。截至2008年年底,全港共有1,107张儿科病床。自第一次报告提交后(见该报告第II部第256段),医管局已指定一些专科服务中心提供第三层儿科服务,并把儿科服务的涵盖范围扩展至包括18岁以下青少年,以及成立初生婴儿服务网络。

为怀疑有异常情况的儿童提供协助

382. 截至2008年年底,公立医院辖下共有17间专科门诊诊所提供儿科医护服务。

牙科护理

383. 政府向来积极宣传口腔卫生、促进学童注意牙齿健康。在2007-08学年,95%的小学学童参加了卫生署的学童牙科保健计划,与第一次报告内所载1999-2000学年的参加率比较,上升了超过8%。该服务亦设有24小时互动式话音回应服务系统和网页,为公众提供有关学童牙科保健服务和口腔健康护理的资讯。在2008-09年度,卫生署有关牙科保健的财政拨款为1.74亿元,而2007-08年度的财政拨款则为1.64亿元。

环境污染与儿童健康

384. 有论者提出环境污染,特别是空气污染对儿童的影响。儿童容易受到空气污染所影响,而香港儿童患上呼吸系统疾病的情况非常普遍。控制空气污染问题一直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重点工作,主要的策略包括(a)在本地实施多项措施,以管制车辆、发电厂及工商作业程序排放的空气污染物,以及(b)与广东省政府当局合作,落实联合计划以解决区域性的空气污染问题。在应付空气污染问题方面,除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63段所述的措施外,政府更于2007年和2008年推行新措施,以减少车辆排放的废气。这些措施包括:

向车主提供优惠,鼓励他们尽早把旧的柴油商用车辆改换为符合现行法定排放标准(即欧盟IV期排放标准)的新车;

透过宽减税项,鼓励市民使用环保汽油私家车;

从2007年12月1日起为欧盟V期车用柴油提供每公升五角六分的优惠税率,所有油公司已全面在其加油站提供欧盟V期柴油。由2008年7月14日起全面豁免欧盟V期柴油的燃油税;

完成立法规管停车熄匙的公众咨询,我们正草拟法例,目标是在2009-10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法案;以及

透过宽减税项,鼓励市民使用环保商用车辆。

385. 此外,我们继续推行多项计划,以解决第一次报告提及的其他污染问题(包括水、噪音和废物污染)。

386. 自推行全面性减排计划,减少固定污染源头及车辆排放的废气后,本地三种主要空气污染物(即氮氧化物、可吸入悬浮粒子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在1997至2007年间减少了21%,跌至51%。由1999年起,路边的车辆废气及空气污染物浓度亦大幅减少。与1999年比较,2008年路边可吸入悬浮粒子及氮氧化物(车辆排放的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分别下降了22%及23%,而遭检举的黑烟车辆数目亦减少了约80%。

食物安全

387.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65段所述,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于过去数年曾经进行多项有关儿童食物安全的风险评估研究,包括评估香港中学生从食物摄取某些食物添加剂(如苯甲酸、甜味剂包括醋磺内酯钾、天冬酰胺、环己基氨基磺酸、糖精、三氯半乳蔗糖等)和某些污染物的情况(如氯丙醇、锑、滴滴涕、赭曲霉毒素A、铅、汞和二恶英等)。食环署会继续监测有可能对儿童和青少年学童健康造成影响的情况及因素。

388. 食环署亦继续推行有关食物安全及卫生的公众教育活动,包括于2008年举办了72场学校讲座,向学生及老师派发接近17800份有关食物安全的单张。另外,食环署亦为小学、幼稚园及幼儿中心提供约3800套以食物安全为主题的电脑游戏光碟,以提升儿童对食物安全的关注。

传染病的控制

389. 至于消除小儿传染病方面,2003年有超过98%的初生婴儿已接种预防结核病的卡介苗。超过95%的两至五岁幼童曾接种疫苗,以预防小儿麻痹症、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德国麻疹和乙型肝炎。水痘、病毒性肝炎和结核病等传染病仍然常见。此外,由2009年9月1日起,肺炎球菌疫苗已纳入儿童免疫接种计划内,以预防儿童感染侵入性肺炎球菌疾病。其他方面的工作,已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67段概述。

4.第26及18(3)条――社会保障和儿童照顾服务及设施

390. 上文第V章第219至236段有关公约第18(1)条的部分及第334至341段,介绍了社会保障和儿童照顾服务及设施方面的最新发展。

5.第27(1)至(3)条――生活水平

香港的整体情况

391. 随着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对香港的负面影响减退,香港的经济在2003年年中出现反弹,在2004年更全面复苏。由2004年开始的经济复苏层面广泛,对外和对内范畴均录得增长。香港的经济在2007年仍然维持增长,本地生产总值实质跃升6.4%,是自2004年连续第四年录得强劲增幅。在环球金融海啸中,香港的经济在2008年下半年急速放缓。2008年全年与2007年比较,本地生产总值实质上升2.4%。

392. 尽管2008年经济增长放缓,受惠于自2003年年中的强劲经济复苏,香港在这几年间的平均生活水平明显有所改善。以下的统计指标可反映这点:

人均本地生产总值(以现时市场价格计算)在2008年达240,327元,与2003年比较,增幅为31%。在剔除价格变动后,相关的实质增长同样显著,同为31%;

每月住户收入中位数由2003年的16,000元上升至2008年的18,000元,累积增幅达13%;以及

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由2003年的10,000元上升至2008年的10,500元,累积增幅为5%。

393.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05年国际比较方案的结果,在2005年以购买力平价换算的人均本地生产总值排名,香港在全球排第十名。

向有残疾和患病儿童的家庭提供额外援助

394. 除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13段所提及的措施外,我们已由2005年11月起,向在社区生活而严重残疾的综援受助人每月发放社区生活补助金。此外,由2008年7月起,我们更向12至64岁严重残疾的综援受助人和在公共福利金计划下领取伤残津贴的受惠人,每月发放交通补助金,以促进他们融入社会。

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伤残津贴

395. 伤残津贴金额是按社援物价指数的变动作出调整。自2009年2月1日起,有关金额已上调至每月1,280元。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断照顾,但没有在政府或受资助院舍接受照顾的严重残疾人士,更可获发每月2,560元的较高金额。截至2008年12月底,约有126,000人正在领取伤残津贴。

C.预算及其他资源的分配

为残疾儿童和有特别需要的儿童提供服务

396.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90段指出,政府在2000-01年度为残疾及有特别需要儿童提供服务所投入的资源超过140亿元。在2009-10年度,我们在这方面的预算增加至约192亿元。

职业康复和就业

397.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00段所提及的技能训练中心、庇护工场及辅助职业课继续为残疾儿童提供工作职业培训。在2008年年底,技能训练中心提供600个日间训练名额;庇护工场提供5113个名额;而辅助就业职位则有1655个。

公众教育

398. 自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8年8月31日适用于香港特区后,政府已增拨资源筹办公众教育活动,以推广公约的精神及其核心价值。有关拨款由2008-09年度的每年200万元,增加至2009-10年度的1,200万元。

D.统计数据

1.第23条――残疾儿童

399. 根据政府统计处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进行的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统计调查的结果,按选定残疾类别划分的残疾儿童的数目及所占的百分率载于下表(智障人士不包括在内)。根据调查结果,约有16900名18岁以下人士患有选定类别的残疾(见表20及21)。

表20残疾儿童数目概览

所有残疾人士(智障人士除外)*

整体人口

年龄组别

人数('000)

百分比

比率#

百分比

< 15

13.4

3.7

1.5

13.3

15-17

3.5

1.0

1.4

3.7

< 18

16.9

4.7

1.4

17.0

³ 18

344.4

95.3

6.0

83.0

合计

361.3

100.0

5.2

100.0

注:

*一名人士可能有多于一种选定类别残疾。因此,残疾人士的合计数目较有个别类别残疾人士的数目的总和为小。

#在个别年龄/性别组别内占所有人士的百分比。以所有年龄小于15岁人士为例,当中1.5%为残疾人士。

由于四舍五入的关系,统计表内个别项目的数字加起来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资料来源 : 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统计调查 (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12 月 )

表21按残疾类别划分的残疾儿童的数目

(a)身体活动能力受限制、视觉及听觉有困难

年龄组别

身体活动能力受限制

视觉有困难

听觉有困难

人数(’000)

百分比

比率#

人数(’000)

百分比

比率#

人数(’000)

百分比

比率#

< 15

1.5

0.8

0.2

1.5

1.2

0.2

1.5

1.6

0.2

15-17

0.7

0.4

0.3

0.5

0.4

0.2

0.6

0.6

0.2

< 18

2.2

1.2

0.2

2.0

1.6

0.2

2.1

2.2

0.2

³ 18

185.6

98.8

3.2

120.6

98.4

2.1

90.1

97.8

1.6

合计

187.8

100.0

2.7

122.6

100.0

1.8

92.2

100.0

1.3

注:

#在个别年龄/性别组别内占所有人士的百分比。以所有年龄小于15岁人士为例,当中0.2%为身体活动能力受限制的人士。

(b)言语能力有困难、有精神病/情绪病及自闭症

年龄组别

言语能力有困难

精神病/情绪病

自闭症

人数(’000)

百分比

比率#

人数(’000)

百分比

比率#

人数(’000)

百分比

比率#

< 15

3.0

10.6

0.3

0.9

1.1

0.1

2.5

67.6

0.3

15-17

0.5

1.8

0.2

0.5

0.5

0.2

*

*

*

< 18

3.5

12.4

0.3

1.4

1.6

0.1

2.8

73.9

0.2

³ 18

24.8

87.6

0.4

85.2

98.4

1.5

1.0

26.1

§

合计

28.4

100.0

0.4

86.6

100.0

1.3

3.8

100.0

0.1

注:

#在个别年龄/性别组别内占所有人士的百分比。以所有年龄小于15岁人士为例,当中0.3%为言语能力有困难的人士。

*由于抽样误差甚大,数目等于或少于200的估计(包括数值为零的数字)或基于这些估计而编制的相关统计数字(如百分比和比率)不予公布。

§少于0.05。

(c)有特殊学习困难及有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

年龄组别

特殊学习困难

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

人数(’000)

百分比

比率#

人数(’000)

百分比

比率#

<15

5.8

59.0

0.6

3.9

70.5

0.4

15-17

1.2

12.0

0.5

0.4

7.4

0.2

< 18

7.0

71.0

0.6

4.3

77.8

0.4

³ 18

2.9

29.0

§

1.2

22.2

§

合计

9.9

100.0

0.1

5.5

100.0

0.1

注:

#在个别年龄/性别组别内占所有人士的百分比。以所有年龄小于15岁人士为例,当中0.6%为有特殊学习困难的人士。

§少于0.05。

400. 为六岁或以下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服务单位名额,载于表22。

表222000及2008年六岁或以下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服务单位名额

2008年12月

2000年12月

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

2186

1615

特殊幼儿中心

1860

1269

幼儿中心兼收残疾儿童计划

1544

1338

401. 截至2008年9月,特殊学校的学额及宿位情况,见表23。由2006-07至2008-09学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就读于公营普通学的人数,见表24。

表23特殊学校为残疾儿童所提供的学额数目

(a)特殊学校学额

类别

学校数目

学额

视障

2

180

听障

2

230

肢体伤残

7

860

轻度智障

10

+8*

3280

中度智障

13

1660

严重智障

10

816

群育学校

7

1050

医院学校

1

316

合计

60

8 392

*轻中度智障儿童学校

(b)特殊学校的宿位

类别

提供宿额

视障

152

听障

18

肢体伤残

178

中度智障

259

严重智障

422

合计

1029

表242006-07至2008-09年度就读于公营普通学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人数

学年

学生人数(调整至’000)

2006-07

10000

2007-08

13 000

2008-09

18 000

注:以上资料经教育局近年发展的“特殊教育资讯管理系统”搜集所得。由于该系统刚在2008年7月全面连接各公营中学,因此,现仍需时间逐步输入和整理较全面的数据,包括按特殊教育需要类别划分的学生人数。

2.第24条――健康和保健服务

402. 有关新生婴儿体重不足、儿童营养不良、获得卫生设备及安全饮用水、出生婴儿的防疫注射覆盖率、医院出生婴儿的比例及孕妇死亡人数及比率,见表25至31。

表252004至2008年体重不足新生婴儿的比例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所有已知出生体重新生婴儿的数目

49791

57094

65624

70875

78757

低出生体重新生婴儿的数目(< 2.5千克)

2779

2989

3353

3805

4112

%

5.6%

5.2%

5.1%

5.4%

5.2%

表26儿童营养不良――六个月婴儿、一岁小童、三岁小童体重过轻和身材矮小的百分比

年龄组别

营养不良指标

体重过轻1

身材矮小2

六个月

1.2%

-

一岁

1.0%

-

三岁

1.6%

2.8%

注 :

1体重过轻的定义为其体重按年岁计算低于世界卫生组织为少于五岁儿童所定的成长标准中位数达二个标准差。

2身材矮小的定义为其身高按年岁计算低于世界卫生组织为少于五岁儿童所定的成长标准中位数达二个标准差。

资料来源 : 卫生署家庭健康服务

表27儿童营养不良――2005-06至2007-08年度小学生消瘦和身材矮小的检测率(百分比)

学年

营养不良指标

消瘦1

身材矮小2

2005-06

1.4%

2.0%

2006-07

1.4%

1.9%

2007-08

1.3%

1.9%

注 :

1消瘦的定义为体重低于该身高体重中位数的80%。

2身材矮小的定义为身高低于年龄别身高第三百分位数。

资料来源:卫生署学生健康服务。

表282008年没有获得卫生设备或安全饮用水的住户百分比

2008年的数字

没有获得卫生设备的住户百分比

1%

没有获得安全饮用水的住户百分比

0%

表292007年出生的婴儿免疫接种(结核病、白喉、百日咳、破伤风、小儿麻痹症及麻疹)覆盖率的正式估计数字

疫苗种类

正式估计数字

卡介苗(于出生时接种)

超过95%

白喉、百日咳及破伤风混合疫苗(第三次)

超过95%

小儿麻痹疫苗(第三次)

超过95%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次)

超过95%

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及德国麻疹混合疫苗(第一次)

超过95%

表302004至2008年按主要疾病划分的登记孕妇死亡人数及孕妇死亡比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的详细序号

疾病

登记孕妇死亡人数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O019

葡萄胎,未特指

0

1

0

0

0

O468

其他产前出血

0

1

0

0

0

O721

其他即刻产后出血

0

0

0

0

1

O881

羊水栓塞

1

0

1

1

1

O903

产褥期心肌病

1

0

0

0

0

登记孕妇死亡总人数

2

2

1

1

2

孕妇死亡比率(按每十万名登记活产婴儿计算的登记孕妇死亡人数)

4.1

3.5

1.5

1.4

2.5

资料来源: 政府统计处、卫生署及入境事务处

表312004至2008年在医院出生新生婴儿的比例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所有新生婴儿的数目

49 796

57 098

65 626

70 875

78 822

在医院出生新生婴儿的数目

49 598

56 828

65 410

70 685

78 694

%

99.6%

99.5%

99.7%

99.7%

99.8%

在医院照理及助产人员的受训比例

403. 截至2008年年底,香港共有12215名注册医生及27998名注册护士。4756名注册护士拥有助产学深造训练资格。

儿童及青少年自杀问题

404. 继上文第300至307段所载就委员会有关儿童及青少年自杀问题的审议结论所作的回应,有关死亡个案的数字(不包括意图自杀个案的数字)载于表32。

表322000至2007年儿童及青少年自杀的死亡个案数字

年份*

死亡个案#

2000

31

2001

24

2002

29

2003

31

2004

32

2005

20

2006

26

2007

23

*有关数字指每年12月底的数字。

#有关数字包括0-19岁人士的个案数字。

405. 感染艾滋病的15岁以下人士的统计数字,见表33。

表332004至2008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15岁以下人士的数目

年份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15岁以下人士的数目

感染艾滋病病毒人士的总数

15岁以下人士个案的百分比

2004

0

268

0%

2005

2

313

0.6%

2006

3

373

0.8%

2007

1

414

0.2%

2008

0

435

0%

合计

6

1 803

0.3%

406. 涉及过早怀孕及合法堕胎的青少年统计数字,见表34及35。

表342004至2008年受过早怀孕影响女性青少年的数目

诞下新生婴儿的女性青少年数目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15岁以下

9

6

9

8

5

15- 17岁

179

177

174

170

149

18岁以下合计

188

183

183

178

154

资料来源: 政府统计处及卫生署

表352004至2008年女性青少年的合法堕胎数目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15岁以下

45

28

32

30

43

15-17岁

416

344

327

300

259

18岁以下合计

461

372

359

330

302

资料来源: 政府统计处及卫生署

407. 过去三年,学生服务车辆每年在往返学校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数目,见表36。

表362006至2008年学生服务车辆交通意外统计

年份

意外数目

占交通意外总数的百分比(%)

2006

47

0.3

2007

50

0.3

2008

79

0.5

3.第26条――社会保障

408. 截至2008年12月底,综援计划下共有120265名18岁以下的受助儿童,较2000年时增长21.5%。有关数字在过去数年的变动,载于表37。

表372000至2008年综援受助儿童统计

年份

18岁以下的综援受助儿童总数

这些儿童在整体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

2000

98 969

1.47%

2001

109 593

1.63%

2002

132 232

1.97%

2003

149 667

2.21%

2004

155 766

2.29%

2005

151 865

2.22%

2006

141 962

2.05%

2007

129 782

1.87%

2008

120 265

1.72%

4.第27条――生活水平

409. 承接上文第351段,表38提供工资指数、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及食品指数自1999至2008年的情况。

表381999至2008年工资指数、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及食品指数

年份

名义工资指数(1992年9月=100)

甲类消费物价指数(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100)

所有项目

食品

1999

149.4

109.8

104.3

2000

151.0

106.6

101.8

2001

152.1

104.8

100.8

2002

149.7

101.4

98.6

2003

146.6

99.3

97.0

2004

144.7

99.3

98.4

2005

145.8

100.3

100.4

2006

148.9

102.1

102.2

2007

152.4

103.4

106.9

2008

159.0

107.1

119.1

1999至2008年整体累积增幅/减幅

0.7

-2.5

14.2

E.因素及困难

410. 有关贫穷问题,有论者认为要订立“贫穷线”。就这方面,扶贫委员会认为订立一套指标,在宏观层面审视香港的贫穷情况,较采用单一与收入相关的贫穷指标更为合适。有关的理据载于上文第333段。

八.教育、休闲及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及31条)

A.审议结论――跟进

第28条――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及指导)

上次审议结论第76及78段(CRC/C/CHN/CO/2):

就香港特区而言,委员会就中学辍学率、学校制度的竞争性质,以及校园内学生被欺凌的问题表示关注,并建议缔约国:

(a)制订解决中学生辍学问题的计划;

(b)加强现有计划以遏止校园暴力事件,包括让学生参与有关计划;

(c)提高教育质素,以达致降低教育制度的竞争性、鼓励儿童培养自学能力,及促进儿童游戏和休闲的权利的目的。

解决中学辍学问题

411. 改善教育服务是我们的承诺。香港特区政府教育局采取了多项措施,致力改善中学生的辍学情况。

412. 我们要求学校必须加强措施,确保学生定时就学,并须严格遵守规定,在学生连续缺课的第七天,不论学生的缺课原因、年龄和班级,都必须向教育局申报,确保有关各方可以及时介入和提供合适的支援。我们也提醒学校要善用资源,推行多元化的教学策略和辅导服务,以照顾不同能力和性向的学生,并处理他们的行为问题,以及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升学及就业辅导服务,确保他们获得适切的支援,以完成有关的学习阶段。

413. 教育局的缺课个案专责小组亦联同其他相关组别进行校访,就如何透过校本措施改善学校的就学政策,集中支援高危学生,向学校提供支援和建议。

414. 一直以来,缺课个案专责小组均参与为教师、辅导人员和社工安排讲座和研讨会,确保他们能根据现行程序申报学生缺课个案,并鼓励他们互相交流防止学生辍学的策略,分享处理辍学学生及其家长的技巧。

415. 教育局亦于2001年和2007年与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和非政府机构合办了“一个学生都不能少”嘉许计划,肯定及表扬曾举办计划/活动以鼓励学生积极就学和防止学生辍学的学校。我们更印制良好的做法事例,派发给全港学校和社会服务机构作参考和供采用。

416. 过去三个学年的辍学率载于表39。辍学率轻微上升,可能是因为教育局自2006-07学年起提高学校申报学生缺课的要求,以确保学生定时就学,以及藉及早发现和介入辍学个案以帮助解决问题。

表392005至2008年的辍学率

学年

辍学率

2005-06

0.20%

2006-07

0.29%

2007-08

0.29%

417. 教育局会继续监察个别学校的学生辍学率,并在有需要时向学校提出适当建议。此外,教育局亦会就各项计划的推行,向参与者收集意见,以确保服务质素。

处理校园欺凌问题

418. 教育局对校园欺凌采取零容忍政策,并透过通告吁请学校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学校安全和保护校内学生免受欺凌。当局建议学校采用全校参与模式,由全体教职员合力共建和谐关爱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的全人发展。

419. 每所中学已按照一校一社工的人手比例,获派一名学校社工,向有个人、家庭、人际关系及/或学业问题的学生提供辅导。在小学方面,学生辅导服务由学生辅导人员提供,而教育局已由2006-07学年起,把学生辅导人员的人手比例由以往每所24班(约840名学生)的小学有一名学生辅导人员,改善至每所18班(约600名学生)的小学便有一名学生辅导人员。这些人员负责筹划、推行和检视为所有学生提供的促进发展和预防性质的活动,并为有行为问题的学生提供支援。

420. 教育局亦委托大专院校为中、小学教师举办学校训育及辅导课程。由2007-08学年起,“校园欺凌”已被列为训练课程中的必修单元,以协助教师了解如何在学校处理有关问题。此外,教育局亦定期为教师举办研讨会和工作坊,就建构积极正面的校风、与警务人员协作、处理学生的情绪和行为问题等课题,增进他们的认识和处理技巧。

421. 此外,教育局现正推行多项预防性质和促进发展的计划,包括:

在小学推行“成长的天空计划”:教育局自2004-05学年起在小学推行“成长的天空计划”,目的是提升学生的能力感、归属感和乐观感,从而加强他们的抗逆能力。每所参与学校均获发放“成长的天空计划津贴”,以便外聘非政府机构的服务,向识别为有较大辅导需要的小四学生提供为期三年的辅助课程。辅助课程包括一系列的小组、历奇和亲子活动,目的是透过一套经验证的工具识别出有较大辅导需要的小四至小六学生,从而及早介入和提供适时的支援服务。由2005-06到2008-09学年期间,约有72000名小学生受惠于这项计划。

在中学推行“多元智能跃进计划”:自2006-07学年起,教育局与各纪律部队合办“多元智能跃进计划”,目的是提升中学生的自律、自信、团队精神和抗逆能力。每年,不同纪律部队的训练学校开办约30期的纪律训练营,约有60所中学2000多名学生参与。由2006-07至2008-09学年期间,约有6200名中学生受惠于“多元智能跃进计划”,而自2006-07学年起,约有1700名教师接受这项计划的跟进辅导服务的策略和技巧训练,使参与学生的正向改变得以延续。

“共创成长路”――赛马会青少年培育计划:正如上文第VI章第24段所述,为期四年的“共创成长路”计划在2005-06学年展开,目的是培育青少年学生的正面发展能力和生活技巧,俾能健康成长。

422. 推行“成长的天空计划”和“多元智能跃进计划”的学校,均须就计划进行检讨和收集学生的意见,以确保服务质素。教育局亦会透过校访和收集学校的意见,监察这两项计划的进展。为了进一步提升学生在计划中的参与程度,学生会参与计划的策划、设计和推行跟进活动,协助宣扬尊重与关爱的校园文化。例如,在完成计划后,有些学生会在一些相关和跟进的活动中成为校内学长。教育局会继续推动学生参与计划、监察计划的进展,以及向教师提供专业培训和支援,以配合学生不断转变的需要。

423. 有论者要求调查在学校(特别是宗教学校)反同性恋的态度,以及同性恋和怀疑属同性恋者的学生受欺凌的个案是否有所增加。一直以来,我们对校园欺凌均主张采取零容忍政策,并于学校的性教育中提倡尊重、关爱及承担等正面价值观。我们亦建议及协助学校在校内建立和谐的学习环境和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学校安全和保护校内学生免受欺凌。

提升教育质素

424. 我们已推展多项措施,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育质素。有关的主要措施详见下文第425至437段,当中有关减少教育制度的竞争性、促进主动学习的能力,以及儿童休闲嬉戏的权利等措施,载于下文。

减少教育制度的竞争性

425. 为减少教育制度的竞争性,当中重要的一步,是取消了在中学学位分配办法下的小学的学能测验,并把该办法下学生的派位组别由五个减至三个。

426. 学能测验包括文字推理和数字推理测验,曾用作调整学生在小五下学期、小六上学期和下学期的校内成绩的工具,以划分学生的派位组别。取消学能测验的目的,是要在小学免除不必要的操练,以及增加有效的教与学空间。学能测验于2000-01学年取消后,我们以每所小学在1997-98、1998-99及1999-2000学年学能测验的平均成绩作为调整工具。由2006-07学年起,则以学校最近两次“中一入学前香港学科测验”抽样成绩的平均成绩作为调整工具。该测验是基于中、英、数三科内容,以课程为纲领,测验成绩不会直接影响学生本身的派位结果,学生操练的诱因和中学学位分配办法的升中竞争因而减少。

427. 由2000-01学年起,派位组别由五个减至三个,以减低标签效应,令中学学位分配办法的升中竞争性进一步减少。

检视课程以促进自主学习、全人发展及休闲嬉戏的权利

428. 政府检视了基础教育课程,其后亦检视了高中学制。这些检视以着重学生潜能的全面发展及促进自主学习为整体目的,为课程带来了重大的转变。整体的课程目的载列如下:

学校课程应为所有学生提供终身学习、全人发展所需的基要学习经历,并因应个别学生的潜能,使他们在德、智、体、群、美等方面均有全面的发展,使他们成为积极主动、富责任感的公民,为社会、国家以至世界作出贡献。

学校课程应协助学生建立正面的价值观和培养积极的态度,贯彻终身学习的精神,从而学会学习;并培养各种共通能力,以便汲取和建构知识,奠定全人发展的基础,面对二十一世纪的挑战。

因此,二十一世纪的优质学校课程,应透过一个连贯而灵活的架构,定出学与教的路向,使能适应各种转变,以及照顾学生和学校的不同需要。

429. 政府由1999至2000年检视了基础教育课程,并由2003至2005年检视了高中学制。在检视的过程中,我们为不同的持份者(包括学生)进行了一连串的公众咨询和焦点小组讨论,并发表了一系列的课程改革文件。

430. 政府根据检视的结果,推行了课程改革,以2001-02年至2005-06年为短期发展阶段,2006-07年至2010-11年为中期发展阶段。在课程改革的短期发展阶段,我们鼓励学校和教师审视工作情况,因应本身的步伐,制订本身的课程发展的计划,透过推行四个关键项目(德育及公民教育、从阅读中学习、专题研习及运用资讯科技进行互动学习)促进学会学习,并把共通能力(如批判性思考能力、创造力及沟通能力)融入现行学校科目的学与教中。我们亦鼓励学校加强促进学习的评估,以找出和诊断学生的学习需要,进而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回馈,协助他们改善学习。学校可适当地采用不同的评估模式,以便更全面了解学生在不同方面的学习。

431. 在课程改革的中期发展阶段,我们鼓励学校在短期发展阶段的基础和经验上,以中央课程架构为基础,迈进其学校课程发展计划的下一个阶段,发展校本课程,并进一步改善学与教的策略。

432. 教育局一直紧密监察课程改革措施的推行,透过自2003年开始,连续三年向中、小学的前线教育工作者进行的意见调查和一连串的焦点小组访谈,深入了解包括学生等主要持份者的意见;亦有系统地透过香港教育学院搜集对推行课程改革及其影响的意见;并向包括学生及家长等持份者发出问卷,以了解他们对教育改革和主要教育措施的看法。下文第448至449段会说明在2006年由香港教育学院教育政策及行政学系独立进行的学校课程改革调查(中期调查)的结果。

433. 为配合上述措施,教育局亦委托政府统计处于2003年及2005-06年进行“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以随机抽样方式选出住户进行面谈访问,了解公众对教育改革和主要教育措施的看法。

434. 所有在基础教育的课程转变及优化学习经历,在2009年9月推行的新高中课程内得以延续,详情载于下文第443至444段。

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模式

435. 政府同意,儿童在学校应有更多时间参与课外活动,在家中亦应有更多余暇。我们注意到,繁重的功课和考试压力会对儿童的学习过程以至其全面的个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436. 我们相信,让学生透过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模式接受教育,最符合他们的利益。这亦是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79至381段有关减轻对以成绩为本的教育重视程度的延续工作。我们正继续推广这种学与教的文化。课程改革自2002年开始提倡“全方位学习”,以鼓励学生在真切情境和实际环境中学习。这些切身体验不但能够令学生更有效地掌握一些单靠课堂学习难以达到的学习目标,亦丰富和延伸课堂为本的学习,有助学生在不断转变的社会中,实现全人发展的目标和发展终身学习的能力。

437. 此外,在下文第443至444段提及的新高中课程已包括了“其他学习经历”这个重要部分。“其他学习经历”占总课时的15%或以上,让学校得以提供各类不须考核的学习机会,促进年青人的全人发展。“其他学习经历”包括以下五个范畴﹕德育及公民教育、艺术发展、体育发展、社会服务及与工作有关的经验。学生透过这些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活动,不但可以扩阔视野和发展他们的终身兴趣,还可以培养他们对自己和社会的正面价值观和态度。

B.全面计划――监察

1.第28条――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及指导)

438. 我们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VII节所述的架构仍然有效。教育仍是政府最优先处理的工作之一,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继续获得最多拨款。第一次报告发表后的一些重要发展包括:小学实行小班教学、免费教育由九年延长至12年,以及推行新高中学制。有关的最新情况于下文详细阐述。

学前教育

439. 除了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35段所列出政府对幼稚园的支援,即发还租金、差饷及地租用以资助非牟利幼稚园,以及分配位于公共屋村内专作幼稚园用途的校舍给幼稚园之外,政府亦自2007-08学年开始推行“学前教育学券计划”,无需经过入息审查而直接向符合资格的幼稚园学童的家长提供学费资助。有经济困难的家庭,亦可透过“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申请额外的学费资助。

440. 为配合现行的学前教育政策,学券计划的运作是以半日制幼稚园学额为基础。有论者批评这项计划会鼓励家长为子女报读半日制的幼稚园,增加独留儿童在家的危险。部分儿童可能基于不同原因而入读全日制幼稚园,以获得半日制课程以外的额外幼儿服务。对于有经济困难及“社会需要”的家庭,学费减免计划提供额外的学费减免资助,让他们的子女得以入读全日制的幼稚园。

12年免费教育

441.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36至339段所阐释,政府自1978年起透过公营小学和中学实施九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包括六年小学和三年初中教育)。为显示政府对培育下一代的承担,以及积极回应社会人士的诉求,政府已由2008-09学年起,把免费教育推展至公营中学的高中教育。

小学实施小班教学

442. 公营小学可分阶段实施小班教学,由2009-10学年的小一班级开始,逐年推展至2014-15学年涵盖小一至小六班级。推行小班教学的目的,是要在班额减少的教学环境里优化教与学。为提升学生的学习效能,我们举办专业发展活动和提供校本专业支援服务,协助教师制订适切的教学策略,以及掌握如何在小班的教学环境里应用不同的教学模式。实施小班教学的学校会在小一入学统筹办法下,以每班25名学生为派位班额,其余的学校则为每班30名学生。在推行小班教学时,我们采取务实而灵活的方式,并顾及实际情况,例如课室的需求及受训教师的数目,以及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和需要等。在2009-10学年,约有65%的公营小学由小一班级开始实施小班教学。

新高中学制

443. 随着香港已发展为知识型经济体系,我们由2009-10学年起推行高中及高等教育的新高中学制。新学制在三年初中基础教育之上,加上三年高中和四年的大学课程而组成。新高中学制亦称为“334”学制,目的是(a) 在多元化及复杂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动力十足,生机蓬勃的教育制度,既能扩阔学生的知识基础,也为每个学生提供有利环境,达致全人发展、终身学习的目标;以及(b) 为每个学生提供多元的进修和职业发展途径,务求能更畅顺地与二十一世纪国际高等教育及人力发展趋势衔接。在新高中学制下,正如上文所述,所有学生均有机会接受三年免费高中教育(即中四至中六)。我们会推行一个宽广、均衡和多元化的新高中课程,以配合学生不同的需要、兴趣和能力。

444. 我们透过定期出版《334新学制家长小百科》以及《新高中学制及课程常见问题》小册子,向所有小学生及初中学生发布有关新高中课程及新评核制度的资讯。教育局于2005年设立了新学制“334网上简报”,为公众提供有关推行“334”及新高中课程的最新发展的资讯。此外,我们亦在新学制“334网上简报”内增设“新高中学校资讯站”,让公众(包括学生)得以掌握各地区个别中学所提供的新高中课程及选修科目资料。教育局已于2008年3月推出新高中资源套,内附有关新高中各项资讯的简报投影片及录影带,以协助学校为学生举行校本简介会。

检讨教学语言政策

445.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66至371段所述的教学语言政策情况,政府在2005年进行了有关教学语言政策的检讨。检讨结果再次确定了在教与学过程中、在学生的个人成长和学习态度上、学科表现中,母语教学所发挥的成效。检讨又肯定了母语教学的政策方向,以及在实施母语教学的同时,亦须提升学生的英语能力。

446. 为配合香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语言需要,以及协助学生衔接高中和专上教育,教育局建议微调教学语言政策,以进一步提升学生的英语能力。微调的安排让初中学生有更多机会按自己的学习需要和能力,循序渐进地以英语学习学科知识,从而增加接触英语的机会。中学可享有更多空间和弹性,因应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校本情况(包括教师能力和学校支援措施),运用专业判断,采取适当的校本教学语言安排。我们预期,学校的教学语言安排模式将变得更多元化,以配合个别学校的特点。

447. 我们已广泛咨询各持份者(包括学生),并获他们支持微调教学语言的整体方向和目标。为符合学生的最佳利益,微调教学语言安排会由2010-11学年的中一开始实施,并逐年推展至中三。

监察课程改革措施的推行

448. 了解教学质素,以及教师如何与学生进行互动和教学,有助掌握学生在校内学习和发展的情况。上文第432段提及在2006年进行的中期调查显示,差不多所有学校的回应者(超过99%的校长、超过92%的小学教师及83%的中学教师)均表示他们已制订了更好的学与教策略,以加强学生学习。在最近进行的第三次学校前线教育工作者调查中,发现在大部分教师在推行改革前,在课堂上扮演知识传授者的角色的比重较高,而自改革后,给予扮演促导者角色高比重的教师的增幅尤为显著(由31-37%升至66-71%)。同样地,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教师作为资讯提供者或辅导者的角色,亦有类似转变。由此可见,教师逐渐采用更多元化的教学模式,以“提高学生独立学习的能力,达致全人发展”。

449. 同样重要的是这个看法也得到学生的支持,他们大部份指出他们的教师运用了更有效的学与教技巧。8980名小学生(占香港小学生2.29%)及8122名中学生(占香港中学生1.74%)参加了这项调查,当中有超过85%的小学生及75%的中学生表示,出现下述情况的次数大幅增加:教师“向我们发问,跟我们讨论,并鼓励我们表达自己的看法”(87.7%的小学生和83.5%的中学生);“耐心聆听我们的问题,并尽力解答”(87.4%和82.5%);“教导我们以不同的方法找出资料来完成课业”(85.6%和78.8%);“鼓励我们自己找出答案和解决问题”(87.3%和85.0%)。

职业训练

450. 职业训练方面的情况基本上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45段所述的相同。职业训练局继续是本港提供职业训练的主要机构。该局通过以下院校提供课程:

香港专业教育学院/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工商资讯学院/青年学院:为中三、中五及中七离校生提供职业教育课程。在2008-09学年,这些院校共提供44,300个全日制学额、2,600个日间部分时间制学额和13,600个夜间部分时间制学额,主要为文凭和高级文凭课程;

训练和发展中心:这类中心共有15间。与香港专业教育学院的课程相比,中心所提供的是较基本的技能训练。在2008-09学年,这些中心共提供35300个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学额;以及

技能训练中心:三间技能训练中心继续为残疾人士提供职业训练。在2008-09学年,这些中心共提供1000个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学额。

经济资助

资助计划

451. 政府为中、小学学生提供多项资助计划,确保学生不会因经济困难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机会。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43段所述,我们其后对学生车船津贴计划及考试费减免计划作出了些微的修改,详情如下:

学生车船津贴:这项津贴过往只适用于12岁或以上的学生,现扩展为涵盖所有接受正规中、小学教育或在认可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下课程而经济有需要的学生。有关学生若居住地点与学校距离超逾十分钟步行时间,并需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上学,便符合资格申领车船津贴,以支付上学的交通费;

考试费减免:经济有需要的中五及中七学生若符合资格领取全免资助,便可获豁免公开考试费。另一方面,由2008-09学年起,政府把免费教育延伸至公营中学的高中年级。因此,以往为经济有需要的中四至中七学生提供半免或全免资助的高中学费减免计划,已随之而停办;以及

学校书簿津贴计划维持不变。

为清贫学生提供的课后支援

452. 有论者关注部分学生未能负担参加课外活动的费用,以致影响他们的成长和竞争能力。为此,教育局推行“校本课后学习及支援计划”,由学校和非政府机构为那些来自家庭未能负担收费活动的清贫学生筹办课后活动。这项计划提供协助和机会给这些学生,以提升他们的学习效能、扩阔他们在课堂以外的学习经验及增加他们对社会认识和归属感。此外,教育局为制服团体和香港青年奖励计划提供拨款,资助其清贫学生队员购买制服,以及参加露营/户外活动和训练课程。资助计划由2006-07学年起展开,为期五年。

实用中学和技能训练学校

453. 实用中学和技能训练学校原先分别为缺乏学习兴趣和有学习困难的学生而设。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41及342段所述,教育委员会特殊教育小组就这些学校作出了检讨。小组相信入读实用中学的学生可能会因受到标签效应而有长期性的不良影响,政府遂按照小组的建议,在2002-03学年将实用中学融入主流中学,并为学生提供配合其不同学习需要的课程。在2004年8月,所有实用中学已完成主流化过程。

454. 同样地,因应教育委员会特殊教育小组的建议,并为了向学生提供一个全面的中学课程,以扩阔他们的出路,技能训练学校在2002-03或2003-04学年开始融入主流中学,并在2005年8月完成主流化过程。

有学习困难和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455.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96至298段所述,政府维持一贯的政策,鼓励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尽可能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并就此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支援。需要额外支援服务的各类残疾学生定义载于附件2,以更新第一次报告附件20所开列的定义。

普通学校的支援服务

456. 我们建议学校采用一个按学生需要而划分的三层支援架构,为残疾学生提供支援。这个架构包括:

第一层支援――优化一般课堂教学以支援有短暂或轻微学习困难的学生;

第二层支援――为被评估为有持续学习困难的学生提供“增补”的辅导;以及

第三层支援――为有严重学习困难或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加强个别支援。

为学校提供的资源和专业支援

457. 当局为普通学校提供额外资源,以支援残疾学生。公营学校的额外资源包括透过不同项目(例如融合教育计划、加强言语治疗津贴和学习支援津贴等)而获得的教师人手和津贴。学校应采用全校参与模式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以促进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458. 除上述资源外,学校亦会获得以下支援:

校本教育心理服务:教育局的教育心理学家一直为公营中、小学提供主要属个案转介模式的支援服务。教育局在1993-94学年推出“校本教育心理服务”,透过定期校访,在学校系统、教师和学生三个层面上为学校提供全面的教育心理服务。由2008-09学年起,这项服务正逐步推展至更多有需要的学校;

言语治疗服务:为普通学校提供的言语评估和校本支援服务,包括到校咨询、校本言语治疗计划和教师培训,以协助教师支援有言语障碍的学生;

加强学校咨询服务:由2006-07学年起,每所公营小学获指定一名教育局的特殊教育支援主任或督学为联络人,向学校提供推广共融文化和制定校本政策的意见,以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在2008-09学年,这项服务已推展至约300多所中学;

中心支援服务:“匡导计划”为公营中、小学里有行为和适应问题的学生提供支援和辅导,服务采用小组形式,并由受过特殊教育训练的资源教师负责;以及

为视觉障碍(视障)及听觉障碍(听障)学生提供的辅导教师:由特殊学校提供的“为视障学童提供的支援计划”和为听障学生提供的“增强支援服务”,分别支援就读普通公营中、小学的视障和听障学生。“为视障学生提供的支援计划”包括到校支援和点字转译服务,而“增强支援服务”则着重于学生的辅导教学和语言发展活动。

教师培训

459. 为配合三层支援架构,教育局在2007-08学年推出为期五年的教师专业发展架构,并订定了培训目标,以期建立教师的专业能力,以照顾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资源学校和特殊学校暨资源中心

460. 我们选定采用全校参与模式的普通资源学校和特殊学校暨资源中心,组成学校之间互相协作的支援网络,以分享有关知识和技巧。支援网络的目的是透过加强教师在有关方面的能力、到校支援、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以加强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特殊学校暨资源中心亦会视乎需要,为在普通学校就读而有严重学习困难的学生提供短期辅导/暂读计划。

资源教材

461. 教育局为学校提供资源教材(包括资源套和培训教材套),以支援残疾学生。此外,教育局亦发展评估工具和辅导教材,供教师和专业人士识别有学习困难和有言语障碍的学生。

462. 教育局网页载有各类小册子和资料单张,向家长介绍如何识别和支援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此外,《全校参与模式融合教育运作指南》和《全校参与模式融合教育家长篇》亦已上载到教育局网页,供学校和家长参阅。前者协助学校制订共融措施,后者则引导家长参与以落实家校合作,目的都是为了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463. 有论者促请政府改善措施,以支援有特殊学习困难和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的学生。在这方面,除上文第455至458段所述的措施亦可适用于这些学生外,有关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的课题已纳入为期五年的“融合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架构”和“照顾不同学习需要高级课程”。教育局亦与大专院校、专业伙伴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合作,为这些学生制订识别工具和辅导教材。值得一提的是,教育局与香港赛马会紧密合作,自2006-07学年起推行一项为期五年的“喜阅写意:赛马会读写支援计划”,涵盖多个研究和发展项目,以支援有读写困难的学前儿童、小学及中学生。

464. 有建议指出,政府应为学校提供一名专责人员,处理与残疾学生有关的事宜。就此,政府一直鼓励学校以全校参与模式推行融合教育,要求有关教职员及持份者共同协力;而学校须在制订整体政策、文化和措施的过程中,融入对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支援。根据海外及本地经验,把所有关于特殊教育的事宜交由一名专责人员负责,会把该名职员和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边缘化。在全校参与模式下,学校获提供不同层级的额外津贴、专业支援、教材套和教师培训,以便让学校采用不同的策略,照顾有需要的学生。我们建议所有普通学校成立学生支援小组,成员包括一名管理阶层的高级教职员、有关的专科教师代表、辅导教师和学校社工,以负责制订共融政策、建立校园共融文化和推行共融措施。现时中学的学生支援小组多由学校的副校长领导。由2008-09学年起,政府亦为小学新增职级为高级小学学位教师的副校长职位。小学副校长的职责包括领导和统筹全校参与的关顾辅导及学生支援。近年来,全校参与模式的实践良方纷纷展现,而学校亦已相继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全面支援。教育局会促进更多学校分享实践良方,提升质素与成效,以支援所有普通学校里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465. 一些论者关注到智障儿童学校学生的18岁年龄规限,并声称政策具歧视性。公众对上述的所谓年龄规限存有误解,我们希望在此加以澄清:政府并没有年届18岁的学生就必然不能继续学业的简单规定。一直以来,智障儿童学校为学生提供十年基础教育,及自愿修读的两年”延伸教育计划”。随着新高中学制于2009-10学年起由中四级开始按年逐级推行,智障儿童学校学生仍可继续享有12年的教育(六年小学、三年初中及三年高中)。

466. 由于智障学生一般在六岁时入读小学,他们会在18岁时完成12年教育及离校,故教育局以此作为切入点,按12年教育的大原则,审视学生的延长留校申请。而教育局一贯都弹性地处理他们的申请。在政策及实际处理上,在下一个学年会超过18岁的学生,若因健康或其他合理原因而长期缺课,一律会获准延长留校。至于其他申请人,智障儿童学校亦可善用核准班数之下可使用的空额,让他们延长留校。上述的安排已沿用多年,而学校一向依照这安排替学生递交申请。

467. 教育局正向不同持份者进行咨询,以期改善在新高中学制下的离校安排。

资优教育

468.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50段所提及,我们了解一般学校的环境未必能够充分照顾特别资优的学生的学习需要。为了继续致力让资优儿童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教育局联同于2008年9月投入服务的香港资优教育学院,携手协力发展资优教育,确保所有资优儿童无论是否属于少数族裔、弱势社群、残障、有行为或情绪问题,都能够获得合适的教育服务。

为内地新来港定居儿童提供的教育服务

469.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53段所述,内地新来港定居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样的就学机会及支援服务。教育局为协助内地新来港定居儿童尽快融入本港学校环境而提供的支援服务见第V章第252段。

470. 年龄超过15岁的新来港定居人士也可参加由职业训练局举办的技工课程。如果新来港人士的年龄为17岁或以上,他们亦可透过“指定夜间成人教育课程资助计划”修读夜间中学课程。教育局会继续为新来港定居儿童提供学位安排及教育支援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本地的教育体系。

非华语学生的教育

471. 我们致力为所有学生提供适切的学习机会,让他们得到全面的发展。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59段所述,我们一贯的政策是促进非华语学生(主要包括在香港定居的少数族裔儿童)尽早融入本地教育体系和社群。在现行的学位分配办法下,所有合资格的学生不论种族或语言,都享有均等机会入读公营中、小学。

472. 为提升非华语学生的学与教的效能,我们已推行一系列教育支援措施。下文阐述有关措施。

指定学校

473. 教育局一向有邀请取录一定数目非华语学生的学校成为“指定学校”,并向它们提供集中支援,以提升非华语学生的学与教,尤其是在中国语文科方面。为加强支援,我们已逐步增加指定学校的数目,由2006-07学年的15所增至2009-10学年的26所。我们并没有设定指定学校的数目上限。此外,由2008-09学年起,发放给指定学校的津贴已转为一项经常津贴;对于个别取录较多非华语学生的指定学校,我们亦已提高其津贴额上限,以协助这些学校为非华语学生推行校本支援计划。

474. 集中为指定学校提供支援的目的,是要协助这些学校累积非华语学生的学与教的经验以及发展有关的专业知识,使它们成为这方面的支柱,并透过已建立的支援网络,与其他亦取录了非华语学生的学校分享经验。

《中国语文课程补充指引(非华语学生)》

475. 由于非华语学生的背景差别很大,我们透过制订《中国语文课程补充指引(非华语学生)》,以提供额外支援。有关策略是建基于坚稳的教学实践经验,并广为接纳。补充指引就落实中国语文课程架构的原则和建议,作出补充,以便学校因应非华语学生的学习能力,调适有关课程,照顾学生全面及个人的发展,并协助他们奠下良好的中文基础。该补充指引公布的同时,教育局已分阶段向非华语学生和学校派发涵盖中、小学课程的学习材料,并为教师提供有关课程调适的培训。此外,教学参考资料(包括自学配套材料)亦已分发各学校。为提升学习评估的成效,教育局亦会发展评估工具,供学校评估其非华语学生的中文程度。

为小学中文教师提供培训课程

476. 由2006-07学年起,教育局委托大专院校为取录了非华语学生的小学的中文教师开办培训课程。所有教授非华语学生的中文教师无论是否任教于指定学校,都可以参加相关的专业发展课程。

学习中文支援中心

477. 教育局委托一所大专院校营办的学习中文支援中心,在课后或假期为非华语学生(特别是那些较迟才开始学习中文的非华语学生)提供辅导课程。该中心亦协助发展相关的教学资源,并举办专业发展工作坊,支援非华语学生的教师。

暑期衔接课程

478. 由2007年暑期开始,为非华语小一新生举办为期四星期的暑期衔接课程,已扩展至包括升读小二、小三和小四的非华语学生,以协助他们巩固在第一主要学习阶段(小一至小三)所学的知识,并为过渡至第二主要学习阶段(小四至小六)作好准备。

照顾非华语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期望的措施

479. 由2007年起,我们透过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在香港举办综合中等教育证书(中国语文科)考试,以照顾那些有意考取其他中国语文科资历的学生。

480. 公营学校在中六收生程序中,考虑接受符合特定情况的申请人的其他中国语文科考试资历,并在等候相关考试的成绩公布期间,暂时取录申请人。由2008年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按照大学联合招生办法收生时,亦同样在特定情况下作出弹性安排,接受申请人的其他中国语文科考试资历。

非华语家长/学生所需的资料

481. 我们已把本地教育体系、支援措施,以及中一和小一学位分配办法的相关资料译成主要少数族裔语言,方便非华语家长参阅。

支援新来港定居学生(包括非华语学生)的措施

482. 教育局为新来港定居的非华语学生提供启动课程和适应课程。新来港定居的非华语学生亦可受惠于我们向学校提供的校本支援计划津贴。

论者所关注的问题

483. 有意见关注非华语儿童以中文学习的困难。教育局鼓励公营学校教授中、英两种法定语文,以协助他们尽早融入社会。尽管如此,我们明白,即使非华语学生在本地教育体系下接受教育,亦不应强迫他们以中文学习。如学校已取录一定数目的非华语学生,并已判断这些学生确实以英语学习成效较佳时,在符合现行教学语言政策下有关“教师能力”和“学校支援措施”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教育局基于有关非华语学生的利益,已给予学校弹性以英语授课。

484. 政府建议微调教学语言政策,由2010-11学年起,在中一开始实施,并逐年推展至中三。上文第445至447段已详述有关政策。微调安排实施后,学校享有更大空间,可因应学生的能力和需要作出专业决定,制订最适当的教学语言安排,让所有学生(包括非华语学生)有更多机会以英语学习。

485. 此外,有意见关注本港学校欠缺为少数族裔学生而设的少数族裔语文课程。我们充分尊重少数族裔学生享有本族文化或使用本族语言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在所有公营学校为就读的少数族裔学生提供相应的少数族裔语文课程并不可行,这亦非公营教育的责任。尽管如此,只要学校能继续提供一个整体上宽广而均衡的课程,我们并不反对个别学校调拨资源教授其他语文,以满足学生的需要。事实上,一些学校已利用课堂或课后时间为非华语学生提供少数族裔语文课程。

486.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62段所述,少数族裔学生在公营教育架构以外还有其他教育选择,例如私立学校所提供的非本地中、小学课程。正如第一次报告所指出,虽然课程是由私人营办,他们也可以获政府资助。目前,这类学校有51所,提供不同的课程,包括美国、澳洲、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国际预科文凭课程。

487. 支援措施需要时间扎根,才能对学生发挥持续作用,彰显成效。教育局会继续评估这些措施的成效并与持份者紧密合作,以照顾非华语学生的适切需要。

跨境学童教育服务

488. 深圳为邻近香港的内地城市。每天经港深两地口岸上学的跨境学童数目不断增加。政府及公众十分关注这些学童的安全问题。政府已在不同口岸采取不同的措施协助跨境学童过关。在不同的交通工具中,提供直接点对点接载服务的跨境校巴,长远来说可解决跨境学童的交通问题。为照顾跨境学童的需要,政府已采取多项措施,协助他们适应在本港就学。这些措施载列于下文。

交通安排

489. 有关措施包括:

校巴服务:就罗湖及落马洲支线两个管制站限制其他车辆进入的禁区范围,当局特别签发校巴禁区许可证予部份合资格的校巴,以接载跨境学童往返有关口岸及学校。有关校巴的安全要求及规管,详述于第VI章第359至362段。

跨境校巴服务:为方便提供点对点跨境校巴服务,政府在内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下,于2008-09学年首次签发了“教育特别配额”予过境校巴营办商,专门接载跨境学童。在2009-10学年,利用政府发出的“教育特别配额”营运的跨境校巴路线共有42条,分别行经落马洲、文锦渡、沙头角及深圳湾四个边境管制站,接载跨境学童往返内地住所及香港的学校,让跨境学生享用相对廉宜的跨境校巴服务。政府会监察这些跨境校巴服务的营运,包括服务质素、行驶路线及收费等。

490. 基于跨境学童日后的需要,预计跨境校巴的“教育特别配额”数目会继续增加;政府亦会继续定期检视跨境校巴的服务,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素。

边境管制站出入境检查

491. 为应付日益增多的跨境学童,自2007年以来,香港特区政府分别在罗湖、落马洲及落马洲支线的边境管制站,于学童过关高峰时段设立学童专区专柜,加快学童出入境检查。另外,罗湖管制站分别在2007年12月和2008年2月共增设六条特定e-道,以方便跨境学童办理出入境检查手续。

教育及支援服务

492. 为让来自内地的跨境学童更容易适应在香港就学,教育局已为他们提供不同的教育及支援服务。跨境学童的在校生活与本地学生无异,大家可平等享用教学资源和设施,也有平等机会参与课堂活动及课外活动。

493. 由于跨境学童每天需长途跋涉归家,有些学童或会选择放学后不参与学校活动。有见及此,学校已作出所需的安排,例如于课前或小息时间进行辅导活动,以及在合适的情况下,将课后活动安排于午膳后时段进行。学校亦透过与家长加强家校合作,为跨境学童提供所需的支援。

2.第29条――教育目标

儿童的全人发展

494.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65段所述的教育政策和课程检视,我们进一步阐述我们的教育目的如下:

建立一个动力十足,具弹性的教育制度,为每个学生提供有利环境,达致全人发展、终身学习的目标;

提升所有学生的语文及数学能力,扩阔他们的知识基础,提高他们批判性思考、独立学习和人际技巧方面的能力,以及为他们提供更多在德育及公民教育、体育及艺术范畴的其他学习经历;以及

为学生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以配合他们不同的需要、兴趣和能力,并为学生日后进修,以及应付社会上不断转变的需求,作更佳准备。

495. 课程检视的详情,包括目标和课程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详载于上文第428至434、448及449段。

人权教育、反歧视教育及公民教育

496. 正如上文第55及109段所载,在现行的学校课程中,学生有充分机会建立有关人权的概念及价值观。透过中、小学多个科目的学与教,学生可以讨论和建立人权方面的重要概念及价值观,包括生存权利、自由(例如言论、宗教)、私隐、尊重所有人(例如不同种族及其文化、生活方式)、平等(例如两性平等)、反歧视及性别意识(例如种族、性别事宜)等。学生对人权的概念和理解,由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认识开始,逐步加深至较复杂的人权概念。

497. 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及反歧视教育是课程的重要部分,并纳入不同学习阶段内众多的科目中,例如小学的常识科,和中学的个人、社会及人文教育学习领域内的科目。“公民教育科”于1998-99学年成为初中的独立科目。相关的课程内容亦随着通识教育科在2009-10学年成为高中核心科目而得以加强。为支援学校推广与这些课程范畴相关的概念及价值观,我们举办专业发展课程及提供资源,以增强教师在推行这些课程方面的专业能力。此外,当局亦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学习活动,以深化他们对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及反歧视教育有关的概念及价值观的理解。

498. 我们亦于2008年修订德育及公民教育课程架构,以提供一套更全面的架构,以回应课程中所涉及有关价值观的议题及问题。此架构有助学校运用学生的生活经验,设计有关的学习活动,推广平等、尊重、反歧视等概念及价值观。

文化身分及国家价值观念

499. 培养学生对国民身分的认同是香港的既定教育政策,并在课程文件中订为课程目标之一。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82段所述,推广文化与国家价值观念,例如国民身分的认同,主要是透过学校课程进行,包括小学的常识科和中文科;初中的中国语文科、中国历史科、公民教育科及地理科。2009-10学年推行的新高中课程,通识教育科这个核心科目也是推广这些价值观念的主要途径。教育局亦藉着各种活动,包括定期组织香港与内地学生进行交流活动、邀请内地学者和专家就当代国情举行讲座、资助学校举办交流活动,以及就“改革开放30年”和“建国60年”等课题举办专题研习奖励计划等,加强学生对国家和其文化的认识。

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500. 可持续发展教育的内容,已纳入各学习阶段的学校课程内,教育局亦向学校提供相关的学与教资源和教师的培训支援。为推广环境教育中有关对自然环境的尊重这一基本目标,教育局亦联同其他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举办各类活动,例如“绿色学校奖励计划”,以加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和他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83段所载,以上措施旨在培养学生相关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使他们成为在环保方面负责任的公民。

教师培训

501. 一直以来,我们为校长及教师提供专业发展课程,着重学与教策略、知识增益、德育及公民教育和课程规划等方面,以配合课程改革。我们的教育政策是要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全面的发展。为此,我们为教师提供不同的培训,协助他们进行有关工作。在2008年,我们举办了约1,400个培训课程,涉及的范畴包括学科知识与教学方法、学习技巧、德育及公民教育、特殊教育需要和校本辅导等。

3.第31条――休闲、娱乐及文化活动

502. 政府一如既往,十分重视儿童在艺术、体育、文物和课外活动方面的发展,并积极推广这些活动。有关措施的最新情况,在下文详细论述。

艺术

503. 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85段所介绍为期三年的“艺术家驻校计划”(1997至2000年)的成功基础上,香港艺术发展局在2000年推行另一项为期三年的“荟萃教育”计划,提倡把艺术与正规学校课程结合。计划的推行相当成功,共有来自32所学校的3800名学生和260名教师以及超过50名艺术家参加。计划成功发展一个新的学习模式,激发学生的创意及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同时又让教育工作者能重新评估艺术教育对学生发展的重要性。

504. 在2006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举办为期三天的“儿童艺术教育交流会”。交流会讨论的课题包括儿童艺术教育的发展、儿童艺术教育的功能、本地艺术团体的角色等,吸引了207名参加者,其配套活动则吸引了165人参加。

505. 香港艺术发展局在2008年举办“校园艺术大使”计划,让那些在艺术方面有潜质的学生有机会成为学校的校园艺术大使。超过500所中小学参加了这项计划。

506. 除上述计划外,香港艺术发展局继续以发放津贴的形式,资助艺术团体到学校举办艺术教育活动。在2005至2008年,香港艺术发展局资助了33项不同艺术形式的学校艺术教育计划。

507. 此外,香港演艺学院作为香港唯一一间提供表演艺术、舞台及制作艺术、电影和电视方面的专业教育、训练及研究课程的学位颁授院校,亦开办了多项部分时间制课程,包括为5至16岁儿童及青少年而设的初级音乐课程,以及为14至18岁青少年而设的青年精英舞蹈课程,以培养有天份的年青人。学院更举办校外推广活动,让中小学生汲取更多表演艺术经验。

508. 计划中的西九文化区,是配备世界级文化艺术设施的综合文娱艺术区,是行政长官在2007-08年施政报告中公布的十大基建项目之一。当局在2007年11月19日举行了一场会议,与儿童团体会面和收集他们对西九发展的意见。共有45人(包括儿童及成人)参与该会议。政府成立了一个法定机构――“西九文化区管理局”――以发展西九项目。西九文化区是政府一项策略性投资,以配合文化艺术界长远发展的基础设施的需要。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于2008年7月通过一笔拨款216亿元给予管理局以发展西九。在民政事务局的协助下,管理局正全力推展拟备西九发展图则、招聘高层员工、以及其他与管理局全面运作相关的策略性事项的工作。为拟备发展图则,管理局现正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进行第一阶段公众参与活动,收集公众及相关界别持份者的意见。

儿童艺术活动

509. 康文署全年举办适合儿童和青少年参加的艺术活动,当中除了为全日制学生提供半价购票优惠欣赏各种形式的艺术舞台表演外,还提供免费或收费低廉的教育活动和工作坊,目的是培养儿童欣赏艺术的能力和激发他们的创意。就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87及388段所提及康文署在这方面的主要工作,最新的情况列述如下:

学校文化日计划:这项在2001-02学年以试验形式推行的计划,已成为正式的计划,在康文署辖下演艺场地、图书馆和博物馆提供各类艺术教育活动,例如学生表演、示范讲座、公开彩排、参观展览、工作坊,供学校安排学生在上课时间参加;

学校艺术培训计划:为协助学生学习各类艺术的基本知识和技巧,康文署与具艺术教育经验的职业演艺团体合作,在学校开展艺术教育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示范讲座、训练工作坊和演出,为期数月至整个学年不等。该计划已得到扩展,以提供更多项目及涵盖更多形式的艺术;

高中生艺术新体验计划:为配合于2009-10学年实施的新高中学制,这项计划为高中生提供融入了互动和教育元素,为他们度身订做的艺术节目,以提升他们的创作力、审美能力和艺术欣赏能力;

社区文化大使计划:由康文署邀请本地表演艺术家/艺团到社区进行各类表演艺术外展活动,供市民大众,包括儿童和青少年参与;

戏棚粤剧齐齐赏:为进一步提高大众尤其是儿童对粤剧的兴趣,康文署于2009年推出一系列特别为儿童而设的粤剧表演连互动/教育活动,在地区场地搭建戏棚举行;以及

每年为儿童举办多项大型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各项季节嘉年华会、专题艺术节/系列节目、花灯设计比赛和展览。一年一度的“国际综艺合家欢”是当中的重点项目,每年7至8月举行,为期六周,目的是在暑假期间为儿童、青少年和其家人提供有教育意义的文化节目和互动活动。

510. 康文署辖下的音乐事务处继续为6至25岁的儿童和青少年举办中西乐器训练课程及每年一度的香港青年音乐营。此外,该署亦举办多个青年乐团和合唱团,以培训青年音乐家。在2008年,音乐事务处通过三大训练项目为合共8050名学员提供音乐训练,另举办了390项音乐推广活动,吸引160000名巿民参加。

文物

511. 自2003年上一次报告发表后,康文署有两所新博物馆建成,分别是2006年开幕的孙中山纪念馆及2007年开幕的葛亮洪号灭火轮展览馆。计及这两所博物馆,康文署现有14所专题博物馆,分别涵盖历史、艺术、民俗、科学和天文等范畴,服务宗旨以教育为重点,并与学校和学生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在主要的博物馆内设有教育角、儿童展览馆、可供参观者触摸和操作的展品,让儿童分别学习和探索其文化文物、一般科学原理、艺术创作等。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89段所述,全日制学生入场可享有半价优惠,20名学生或以上的学校团体更可申请免费入场。博物馆亦为青少年参观者印制教育材料,并举办多项活动,例如工作坊、研讨会、导赏团、实地考察等。

512. 古物古迹办事处亦不时举办与香港文物有关的学校以及亲子活动,以加深年青参观者对有关范畴的认识。

体育

513. 康文署继续为儿童、成人、残疾人士、长者举办运动训练班、体育比赛和运动会。在2008年,该署共举办了约34,600项活动,参加者约2,289,000人。为鼓励儿童勤做运动,儿童报名参加康乐体育活动和租订康乐设施都可享半价优惠。此外,该署划定若干时段供学校在上课时间免费使用康乐设施。

514. 目前,推动儿童参与体育活动的主要计划为“学校体育推广计划”。这项计划由康文署资助各体育总会主办,并由教育局协办,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参与更多体育运动的机会、提高中小学和特殊学校的体育水平、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运动,务求推广学界体育文化。自2001年起,康文署在这推广计划下分阶段开立了七个附属计划,分别是“运动教育计划”、“简易运动计划”、“外展教练计划”、“运动领袖计划”、“联校专项训练计划”、“运动章别奖励计划”和“运动奖励计划”,以进一步鼓励学生参与体育运动。在2008年,共举办了逾7,650项体育活动,参与学生约598,000人次。

图书馆服务

515. 当局在全港各区共设立76间公共图书馆(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93段所载的数目为69间)。所有图书馆都让儿童使用,并分布香港各区,以方便儿童前往。每间公共图书馆(包括十间流动图书馆)都内设儿童图书馆或提供儿童馆藏,照顾儿童的阅读需要。全部图书馆的馆藏资料合计达1,234万项(第一次报告所载的数目为880万项),在这些包括书籍、视听资料、电子资源等的馆藏中,约四分之一(330万项)适合儿童使用。儿童的图书馆使用率很高,2008年录得外借次数约2,300万次。此外,除报刊及杂志服务和各类推广活动,如讲故事、兴趣小组、专题讲座、阅读计划和文学创作比赛外,各图书馆也提供电子服务让儿童使用,包括装有教育软件及已接驳互联网并可收听录音资料的多媒体电脑工作站。有关的设备及家具也是为了配合儿童的需要而设计。

516. 中央图书馆设有玩具图书馆,贮存了大量具有教育意义和可启发智能的玩具及多媒体设备,有助儿童动作技巧、语文能力、认知能力、社交技术及创作能力的发展。香港中央图书馆现设有专为13至18岁青少年而设的青少年图书馆,这项服务会纳入所有现正规划的新设大型图书馆内。此外,所有新设的大型及地区图书馆都设有育婴设施。

517.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94段曾提及公共图书馆举办的“儿童及青少年阅读计划”。该计划自2003年邀请会员重新登记至今,约有12万名儿童和青少年成员参加,阅读过的书籍年均约为160万册。图书馆也举办特别阅读活动,鼓励家长和学校参与培养儿童和青少年阅读兴趣的工作。这类活动包括青少年和家庭读书会、为家长而设的阅读讲座和讲故事工作坊、“与作家会面”,以及一年一度的大型“阅读缤纷月”。其他鼓励儿童阅读的定期活动包括每周的儿童故事坊、图书馆参观活动、书籍展览等。图书馆又与非政府机构合办“香港书奖”、“阅读嘉年华”、“中学生好书龙虎榜”和“书丛榜”等阅读活动,在社会推广阅读风气。

儿童游乐设施

518. 康文署共提供约680个户外儿童游乐场及约30个室内儿童游戏室供儿童使用,该些游乐设施均深受欢迎。

519. 儿童游乐场内的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和安装均合乎国际认可的安全标准,残疾儿童可根据其身体状况选择使用合适的游乐设施。在现有和新的康乐场地规划和拣选儿童游乐设施时,康文署会咨询有关区议会。

学校课程的艺术教育

520. 艺术教育是学校课程中八个学习领域之一,提倡透过欣赏、创作及表演,学习艺术与文化。学生在各学习阶段均享有接受艺术教育的权利。学校在基础教育提供艺术教育学习领域,并普遍开设音乐科和视觉艺术科。为丰富学生的艺术学习经验,大部分学校亦为学生提供其他艺术形式的学习机会,如戏剧、舞蹈和媒体艺术等。在2009-10学年开始推行的新高中课程,所有高中学生在整体学习时间内均会有不少于135小时(占总课时的5%)的“艺术发展”学习经历,从而进一步发展学生的创作力、美感及艺术评赏能力,并培养他们对艺术的终身兴趣。为补足课堂内的学习,学生会有很多机会在课室以外学习和体验艺术,例如参观展览及博物馆、欣赏音乐会及戏剧演出、参加舞蹈班及乐器班、学校乐队及乐团、比赛,以及社区艺术活动。

C.预算及其他资源的分配

521. 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教育继续是获得最多拨款的项目之一。在2008-09年度的修订预算内,教育方面的总开支为759亿元,占政府总开支接近25%及相等于本地生产总值的4.5%。相比之下,2005-06年度的相应数字是559亿元(相等于本地生产总值的4.0%)。接近一半的预算开支用于高等教育(在2008-09年度为345亿元),当中包括为研究基金注入的180亿元。

522. 上文第503至507段所述的主要艺术计划的预算,载于表40。

表402008-09年度主要艺术计划的预算

主要艺术计划

2008-09年度预算开支(千元)

荟萃教育

4,000

儿童艺术教育交流会

260

校园艺术大使计划

1,900

香港艺术发展局在资助计划下资助的33项艺术教育计划

7,050

香港演艺学院初级课程的2008-09年度开支

9,780

D.统计数据

523. 在香港的学前教育、小学及中学的入学率及就学比率的统计数字,载于表41及42。

表412006-07至2008-09学年学前教育、中、小学的毛入学率及净入学率

学年

学前教育

小学

中学

毛入学率

净入学率

毛入学率

净入学率

毛入学率

净入学率

2006-07

96.3%

87.7%

100.0%

92.3%

86.9%

78.9%

2007-08

96.7%

86.8%

98.8%

91.8%

87.5%

79.5%

2008-09

99.6%

89.3%

99.7%

92.4%

87.8%

79.8%

注:

(1)数字包括就读普通学校、特殊学校及其他同等课程的学生。

(2)数字反映该学年9月中时的情况。

(3)2008-09学年的数字为临时数字,日后或会作出修订。

表422006年按年龄组别划分的就学比率

年龄组别

就学比率(%)

3-5

89.1

6-11

99.9

12-16

98.9

17-18

82.8

资料来源: 政府统计处 2006 年中期人口统计

524. 在最近的三个学年,香港学前教育、小学及中学的学生与教师比率,见表43。

表432006-07至2008-09学年按程度划分的学生与教师比率

学年

学前教育

小学

中学

2006-07

9.4:1

17.6:1

17.0:1

2007-08

9.3:1

17.2:1

16.8:1

2008-09

9.7:1

16.4:1

16.4:1

(1)数字反映该学年9月中时的情况。

(2)小学及中学程度的数字只包括本地普通日间学校。

九.特别保护措施 ( 公约第 22 、 30 、 32 至 36 、 37(b) 至 37(d) 、 38 、 39 及 40 条 )

A.审议结论――跟进

1.第22条――难民儿童

上次审议结论第81及82段(CRC/C/CHN/CO/2):

委员会注意到难民儿童和无证儿童未必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并建议缔约国把其宪法和本公约所保证并涉及内地和特区的各种人权范畴加以引伸,以保障所有身处其管辖地区的儿童,包括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以及其无证儿童。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修订法例和规例,以确保所有在香港特区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和无证儿童都能适时入学就读。

525. 香港特区《基本法》所保证的自由及权利,适用于香港特区所有人士。《基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香港特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基本法》阐述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三章中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在为儿童提供教育方面,政府充分顾及公约第28条就儿童接受教育权利所订的义务。另一方面,不具有在香港特区逗留权利的儿童会被遣送离境,因此,有关这些儿童在香港入学的问题通常不会出现。这些儿童如不可能在短期内被遣送离境,当局会在考虑维护儿童权利及利益方面的义务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后,按个别情况考虑他们入学的要求。如情况适当,入境处处长可就有关要求不作出反对,而教育当局会按既定规则安排有关儿童入学。

2.第34至36条――剥削(包括性剥削及性侵犯和买卖、贩运及诱拐儿童)

上次审议结论第88及96段(CRC/C/CHN/CO/2):

委员会对于香港特区没有备存有关儿童卖淫活动的资料和举报个案的数字表示关注。为了防止和打击贩运儿童以进行色情和其他不当的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香港特区:

(a)进一步发展和改善有关的机制,务求及早预防性剥削和贩运儿童的事件;

(b)加强力度以识别和调查贩运儿童个案、加深对有关贩运儿童问题的认识,以及确保犯事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c)发展和制订全面的政策,以防止和打击性剥削和贩运儿童的活动,包括找出致使儿童面临这些危险的成因和有关情况;

(d)根据在1996年和2001年举行的反儿童商业性剥削世界会议所采纳的《行动宣言》和《全球承诺》,为涉及性剥削或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安排足够的支援计划,协助他们尽快复原;

(e)批准2000年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暨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

此外,委员会建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应该适用于香港特区。

贩运儿童

526. 香港既非贩运人口的目的地或中转站,亦不是输出非法移民的来源地。多年来,在香港特区发现的贩运人口个案甚少。2005至2008年的贩运人口个案分别为三、三、四及一宗。直至目前为止,我们未有发现任何涉及儿童的贩运人口个案。

527. 尽管如此,香港特区政府仍非常重视打击贩运人口的问题。我们订有全面的政策、计划及措施,以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儿童)活动。各执法部门齐心协力,遏止贩运人口活动:

入境处和香港海关(海关)不断缉查怀疑用作进行海上走私活动的船只,以及堵截相信经过改装用以偷运非法入境者的可疑船只;

入境处于各出入境管制站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并于机场进行执法行动,防止有人利用香港特区作为使用伪造或非法取得的第三国家证件出境的贩运人口中转站;

警方时刻采取严密措施,确保香港特区海陆边界的防线巩固;此外,还收集情报,对怀疑贩运人口的集团展开调查,以及在有需要时,联同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我们成立了一支联合调查小组,小组成员包括警方、海关及入境处的代表,以跨机构的方式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各执法部门经常就伪证集团的活动、伪证活动的趋势及有关问题互通消息,并与驻港领事馆及外地和内地的有关机关交换情报;及

我们采取严厉的检控政策,对付使用、贩运和供应伪造旅行证件的人士。安排未获授权入境者前来香港特区,最高刑罚为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

528.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79段所述,香港的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及《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已将有关贩运人口和拐带儿童等非法活动列为刑事罪行。《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加强保护儿童,免被利用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及参与性旅游活动。有关详情在下文第535至539段阐述。

529. 各执法部门为属下人员提供一般训练,以加强他们对贩运儿童等各种非法活动的认识。此外,部门也不时为负责打击这些活动的前线执法人员提供有关预防和侦察贩运人口活动的特定训练。

性剥削

530.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71段所载,在香港卖淫并非一种罪行。《刑事罪行条例》保障儿童免受诱使或胁迫卖淫。有关的条文载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24及25段。在《刑事罪行条例》下,各主要性罪行的最高刑罚与第一次报告附件30所列的大致相同。另外,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3Q条的规定,与在香港以外地方对16岁以下儿童作出违反该条例附表2所列条文的作为有关的安排或宣传,属犯罪行为,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

531. 有关儿童从事卖淫或遭受其他类型性剥削的举报数字甚少(在2005至2008年只有三宗)。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71段所解释,警方不时派员到与色情事业有关的场所进行突击搜查和巡查,而与此有关的拘捕数字维持在低水平:2005年有八宗、2006年有七宗、2007年有一宗,2008年有三宗。因此,我们相信儿童从事卖淫的情况在香港并不严重。

执法工作

532. 警方一向致力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卖淫活动,尤其是有组织的集团式卖淫活动及涉及未成年少女的卖淫活动,当中亦包括以“援交”为名的非法卖淫活动。警方会继续积极采取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卖淫活动,并会按情况调整策略,以确保有效执法。

533. 为打击个别人士利用互联网安排卖淫活动,警方会作网上巡逻,进入不同的网站上的聊天室或讨论区,监察是否有人以任何方式安排卖淫活动,并在有需要时采取执法行动。

针对问题的成因――教育及支援

534. 警方、教育局及社署已采取各项措施,透过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着手,让他们认识卖淫活动的害处。有关措施扼述如下:

警方为中学生举行讲座,让青少年认识卖淫活动的害处,并联同教育局及其他非政府机构,为中学校长、教师及驻校社工举行研讨会,向他们讲解如何处理怀疑参与卖淫活动的学生。警方亦为中学生的家长举行研讨会,协助家长及早识别子女是否有参与卖淫活动,以尽早介入,让子女重踏正途;

教育局一向致力在各学习阶段,促进学生的全人发展,让他们学会在面对不同的挑战和诱惑时,能以理性和负责任的态度处理,以及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在课程内容方面,性教育及其他与性相关的内容(例如两性相处、慎交网友、未婚性行为、卖淫行为的害处等)已纳入中、小学的课程内,例如小学的常识科;中学的个人、社会及人文教育、科学教育及科技教育等学习领域,以及中、小学的德育及公民教育。2009-10学年开始实施的新高中课程中的核心科目通识教育科,亦加强相关课题的讨论;及

社署为青少年提供多项福利服务,预防他们在成长阶段因为受不良影响而出现偏差行为。例如该署自2000-01学年起,在全港中学实行“一校一社工”计划,为在学业、社交和情绪发展方面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适切的支援和辅导,内容包括两性相处、恋爱、性教育等。社工亦会因应个别个案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转介有需要的学生接受临床心理服务。该署亦透过资助全港135间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为青少年提供全面的支援服务及协助他们融入社群。中心的外展社会工作队更会主动接触经常在街上流连的青少年,为他们提供辅导、指引及支援服务,有需要时会转介他们到其他服务单位跟进。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及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

535. 2003年制订的《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加强保护儿童免被利用进行各类色情活动,包括制作儿童色情物品、作色情表演以及参与性旅游活动。为有效打击儿童色情物品,条例从源头入手,截断需求。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属严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监禁五年和罚款100万元。生产、发布或宣传儿童色情物品,一经定罪,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监禁八年和罚款200万元。

536. 条例并扩大《刑事罪行条例》下24条性罪行条文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香港以外地方对儿童作出的行为,以打击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有关的24项罪行在《刑事罪行条例》的附表2中列出,并载于本报告附件3。

537. 此外,任何人安排或宣传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或促致儿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最高可被判监禁十年和罚款300万港元。

538. 在最近的一项判决,上诉法庭对一名首次违反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并被定罪的违例者量刑时颁下四个级别的量刑指引。根据指引,判刑会大为加重,日后法律的阻吓力亦会进一步加强。

539. 警方运用条例所赋予的新增权力,加强针对儿童色情物品的执法行动,并会继续与海外执法机构和本地团体保持密切联系,互通资讯及情报、监察整体情况,以及更新调查技巧的最新发展,以打击儿童色情物品及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暨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540. 就委员会有关签署议定书的建议,香港特区政府进行了全面的研究,以了解把议定书伸延至香港特区的影响。鉴于香港相对区内其他地区而言,经济较为繁荣,签证制度亦较寛松,特别吸引非法入境者。我们了解到议定书,特别是有关容许被贩运的受害人在香港逗留的条文,如适用于香港,会影响我们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且有可能会被逾期居留人士/非法入境者滥用。因此,我们在现阶段并无计划把议定书在香港实施。我们的执法部门会继续致力打击贩运活动,提高警觉监察贩运活动的趋势,并在有需要时积极与海外执法人员合作,携手采取执法行动。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41. 正如我们在第一次报告的审议会上表示,我们计划把任择议定书在香港特区实施。为使香港的法例与公约的条文一致,我们全面检讨了现有的条例,并已就特定条例所须作出的修订订出基本框架。我们正处理技术上的细节事宜,使任择议定书最终适用于香港。

3.第40及37(a)条――涉及少年人的司法程序及对少年人的判刑

上次审议结论第92段(CRC/C/CHN/CO/2):

鉴于委员会曾就少年司法事宜进行综合讨论,并已通过有关的提议(CRC/C/46第203至238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管辖地区全面实施少年司法的准则(尤其是公约第37、40和39条),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准则,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以及《刑事司法体系有关儿童的诉讼准则》。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管辖地区为负责少年司法行政事宜的人员提供培训,让他们认识有关的国际准则。

542. 香港特区少年人司法程序的主要特色,已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06至437段载述,其中包括假定无罪、迅速直接地告知其被控罪名、不得强迫作供或认罪、享有法律代表或法律援助的权利、享有免费传译服务的权利、以及在司法诉讼及判入惩教机构以外的选择。这些大致上都符合公约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准则所订的原则。这方面的最新发展见下文第543至569段。

为施行少年人司法制度的人员提供培训

惩教人员

543. 除了在为期六个月的基础训练中接受有关管理在囚人士的专业培训(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方面的培训)外,所有被调派到羁押年轻罪犯的惩教院所工作的新入职及在职惩教人员,都会接受专为与该惩教计划而设的培训,目的是要提高他们的工作知识和技巧,使各项计划得以有效运作,从而协助年轻罪犯更生。

检控人员

544. 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为检控人员举办刑事讼辩课程,让检控人员熟习《少年犯条例》、《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有关的国际准则,以及与少年人司法制度有关的法律程序。

上次审议结论第90及94段(CRC/C/CHN/CO/2):

委员会认为香港特区把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设为十岁,太过年轻。委员会也关注年龄介乎16至18岁的儿童在触犯法例时并没有持续得到特别保护的问题。在香港特区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以符合国际标准;

(b)废除18岁以下罪犯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安排;以及

(c)确保18岁以下的儿童在触犯法例后可持续得到特别保护,而他们的案件应在专设的少年法庭由受过适当训练的裁判官审理。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

545. 除委员会外,也有论者要求提高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其中有人认为应定为12岁。

546.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10至412段所述,《2003年少年犯(修订)条例》在2003年3月12日获立法会通过,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由七岁提高至十岁。条例在2003年7月1日生效。《少年犯条例》第3条亦经修订,订立了一项不可推翻的推定,即十岁以下儿童不能犯罪。与此同时,可推翻的无能力犯罪推定 亦继续适用,为14岁以下的少年人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有关法例的修订符合法改会在2000年5月发表的《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建议。法改会是在详细考虑咨询公众的结果及海外司法管辖区采纳的最低年龄后,提出有关建议。

547. 我们认为,普通法内的无能力犯罪推定可为该年龄的儿童提供足够保障,因为证明有犯罪意图的责任在控方身上。这方面的举证准则也极高,控方必须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有关儿童不但有意图地犯罪,且亦知道其作为不仅是顽皮或恶作剧,而是严重不当的行为。鉴于上文所述,政府暂时无计划进一步提高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终身监禁

548.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34段所述,由1997年7月1日起,行政长官获赋予权力,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决定18岁以下和谋杀罪名成立的囚犯的最低刑期。

549. 可是,原讼法庭在2002年9月裁定,条例中授权行政长官决定某些囚犯最低监禁刑期的条文违反《基本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果,有关囚犯并无合法裁定的最低刑期。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2004年提出《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为决定有关囚犯的最低刑期或刑罚订定经修订的机制。透过修订条例,原讼法庭的法官获赋予权力适当地决定有关囚犯的最低刑期或刑罚。条例草案在2004年获得通过。

550. 所有被判处“被拘留等候行政酌情决定”(即在1997年7月前的“被拘留等候女皇发落”)及强制性终身监禁的少年罪犯,都在2005年或之前获判有期徒刑。

551. 由1997年7月起,法庭只可判处干犯谋杀罪的少年罪犯(即18岁以下)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或较短的刑期。在处以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时,法庭必须订出最低的刑期。凡按此而被定罪的少年罪犯,每两年会接受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复核其个案。行政长官可按复核委员会的建议,作出确定刑期的命令。

552.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有必要保留对干犯杀人罪行的18岁以下人士判处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的权力,以便就有关罪行判处具惩罚性和阻吓性元素的刑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许智伟及其他人一案中,年龄分别为17岁、16岁半及17岁半的少年罪犯被裁定谋杀罪名成立,判处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上诉法庭认为,在残酷而严重的(谋杀)案件方面,法庭必须判处具强烈惩罚性和阻吓性元素的刑罚,责无旁贷。而有关刑罚也要反映社会对死者所受的酷刑痛恨。上诉法庭认为,判处这些少年罪犯终身禁监,刑期恰当。

为触犯法例的18岁以下儿童提供的特别保障

553. 根据《少年犯条例》的规定,少年法庭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聆讯及裁定针对儿童及少年人的任何罪行的检控,但杀人罪行除外。正如第II章所提及,在这情况下,儿童是指未满14岁的人,少年人则指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

554. 少年法庭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委任的一名常任裁判官组成,具有常任裁判官的一切权力,而《裁判官条例》适用于该法庭所进行的法律程序。在少年法庭进行的法律程序设有特别保障,包括限制可出席聆讯的人士(即只有(a)法庭人员;(b)在法庭席前处理的案件中的各方、其律师及大律师、证人及直接与该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士;(c)报社或新闻机构的真正代表;以及(d)其他获法庭特别授权出席的人士,才可出席聆讯)。凡有儿童或少年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传召作证人,而该法律程序与不合乎传统或道德标准的罪行或行为有关,则法庭可闭门聆讯,并可指示在该儿童或少年人作证之时,所有人士或部分人士不得进入或留在法庭内。

555. 对年满16岁人士提出的检控,会在具简易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而非少年法庭审理。年满16岁或以上人士的案件不会在少年法庭审讯。

556. 正如上文第II章第87段所述,现行的青少年司法制度行之有效,没有迫切需要予以修改。虽然年满16岁或以上罪犯没有得到与16岁以下者的相同待遇,且并非在少年法庭受审,但在香港的青少年司法制度下,他们仍得到多方面的特别保护。例如:《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限制16岁或以上但未满21岁人士受监禁刑罚;《侵害人身罪条例》规定,任何人被裁定犯谋杀罪,即须被终身监禁,但法庭可酌情判处犯谋杀罪的18岁以下人士较短刑期的监禁。

557. 我们注意到,《刑事司法体系有关儿童的诉讼准则》第13(d)段似乎表示,少年人可在一般法庭(相对于少年法庭)受审,条件是须设特定程序,照顾儿童的特别需要,并有法例及其他措施给予儿童公约第3、37及40条所规定的权利和保障。我们认为,香港特区的少年人司法制度整体上符合公约的规定及有关国际准则所订的原则。

4.第37(b)至(d)条――儿童被剥夺自由

上次审议结论第94(d)段(CRC/C/CHN/CO/2):

就香港特区之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只有在没有其他适当办法下才剥夺自由,并加强及增加其他判刑选择,如调解、感化、社区服务或缓刑等。

558. 目前,在处理少年罪犯方面,香港特区实施了多项措施,在剥夺自由的惩罚以外提供多个选择。这包括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13至415段所提及代替刑事检控的警司警诫计划,以及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17至423段所指的各种判刑方式。法例规定只有在必要时才采取剥夺自由的惩处方法。我们认为,施行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现行机制符合委员会的建议。这方面的最新情况在下文阐述。

警司警诫计划

559.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13至415段所介绍,警司警诫计划是对所涉及罪行并不严重的18岁以下少年罪犯进行刑事检控以外的一个选择。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在无需进行刑事检控程序的情况下,令少年罪犯知道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560. 根据警司警诫计划,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可运用酌情权向有关青少年发出警诫。过住,在施行警诫后,警司会评估是否需要任何转介。转介的形式可以是由警方的分区青少年保护组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督导探访及/或将有关青少年转介社署、教育局及/或营办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非政府机构跟进,视乎何者适合而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警方推行新的政策加强警司警诫计划的服务。在新政策下,施行警诫的警司会把所有接受警诫的少年犯人转介给他们所居住地区所属的警察总区的青少年保护组进行定期督导探访。如有关少年犯人的父母/监护人同意,保护组的人员会适当地将有关少年犯人转介给上述机构(即社署、教育局及/或营办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非政府机构)跟进。

“不提证供起诉”的守行为安排

561. “不提证供起诉”的守行为安排较少用于犯事的青少年身上(主要原因在于有警司警诫计划代替这选择)。但这项安排是具预防作用的司法措施,使年轻被告免于被定罪,并要求犯事的青少年须自签担保以保证保持行为良好及/或遵守法纪,循规蹈矩。

562. 如情况适合,或可把须守行为的青少年转介予社署或非政府机构跟进。社会工作者会按青少年及其家人的需要,为他们提供跟进服务。

判刑选择

563. 对于青少年罪犯,法庭的判刑选择有无条件释放、有条件释放及签保守行为、罚款、充公与罪行有关的器材和金钱、赔偿令、入院令或缓刑。如有必要由社署依法介入,也可考虑其他选择,例如照顾保护令、感化服务及社会服务令计划。这些服务的目的是通过辅导、监管及参与社会服务,协助青少年改过自新。有关少年犯自新的详情已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38段阐述。

564. 如法庭认为宜安排羁留、社署及惩教署备有各种不同的服务,以配合青少年罪犯的不同需要。惩教署辖下有不同的惩教计划,包括劳教中心计划、教导所计划、更生中心计划、戒毒所计划及年轻罪犯计划,以羁管14至21岁的年轻罪犯,以及为他们提供更生服务。社署提供的设施包括感化院。2007年7月,社署把辖下六所感化院舍全部迁置于一所设计现代化、设施先进的新院舍内,为院童提供安全的环境(见下文第577至579段)。法庭在考虑年轻罪犯的年龄、罪行性质、性格、过往行为及其他因素后,可判处他们拘留,或其他形式的惩罚。

作出判刑选择的考虑

565. 在考虑判刑选择时,一些考虑因素(如少年罪犯的利益、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们及其他人的阻吓作用,以及社会的利益等)可能互相矛盾。在这情况下,法庭会以社会的利益为依归,决定究竟让罪犯改过自新,还是处罚他和阻吓其他人。

566. 法官/裁判官可要求惩教署或社署(或同时要求两个部门)呈交背景及评估报告,以协助决定应判处的刑罚。此外,法官/裁判官亦可征询由社署及惩教署人员组成的特别组织-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这个小组就最适合14至25岁以下的男罪犯和14至21岁以下的女罪犯的更生计划向法官及裁判官提出综合的专业意见。小组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助年轻罪犯的方法。在处理法庭转介的个案时,小组会与罪犯会面,并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然后建议最合适的判刑方式或治疗计划,供法官/裁判官考虑。

567. 我们认为,现时青少年罪犯的判刑选择足够。惩教署及社署会定期检视有关计划,并会适时引入改善措施。

在没有其他适当办法下判处监禁刑罚

568. 现时的法例确保只有在没有其他适当办法才对青少年罪犯判处监禁刑罚。正如第一次报告所提及,根据《刑事诉讼条例》第109A条的规定,对任何年届或超过16岁而未届21岁的人,法庭除非认为没有其他适当的方法可处置该人,否则不得判处监禁,但有关罪行属例外罪行(包括抢劫罪、误杀、强奸等极端暴力的罪行)则除外。

569. 如果少年罪犯未满16岁,便须采用另一套制度。《少年犯条例》订明:

任何儿童(即未届14岁)不得被判处监禁或因欠缴罚款、损害赔偿或讼费而交付监狱。

任何少年人(即年届14岁但未届16岁)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适当处理,则不得被判处监禁。

被判处监禁的少年人,不得被容许与成年囚犯交往。

B.全面计划――监察

1.儿童处于紧急情况――第22、38及39条

(a)第22条――难民儿童

570. 我们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398段提及,香港特区内的难民营已全部关闭。香港在2000年2月22日宣布实施一项扩大的本地收容计划,让滞留在港的越南难民及合资格的越南船民申请在港居留。香港没有滞留的越南难民儿童。截至2009年8月底,只有一名17岁越南籍的非法入境儿童在港。该名儿童在2009年8月被警方拘捕,我们正等待越南当局核实其身份,然后将其遣返原居地。

为寻求庇护者及非法来港儿童提供的服务

571.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01至404段所述,寻求庇护者在留港期间,如缺乏基本需要,政府按个别情况为他们提供实物援助,包括临时住屋、膳食、衣履及其他基本日用品。此外,政府亦按需要豁免他们的医疗费用,为他们提供辅导服务及交通津贴。

572. 政府视乎这些人士的个别需要及个人情况,包括他们本身拥有以及从其他途径所获得的资源,为他们提供不同的援助。没有人陪同的未成年人会获提供由合资格人员监管的住宿。如有需要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我们会提供法律协助。

(b)第38及39条――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及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573.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05段所述,长期以来,香港没有发生过武装冲突,因此儿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问题并无发生。

2.儿童抵触法律――第37、39及40条

574. 就上文第542至569段所提及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施行和少年罪犯的判刑选择,我们实施了多项措施,以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受人道对待,且尊严受到维护;年轻犯人一般与成年犯人分隔;享有接受家人探访、法律及其他适当及迅速的协助及挑战羁留合法性的权利。这些都已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17至433段阐释。以下各段列载最新的情况。

(a)第37(b)至(d)及40条――儿童被剥夺自由及涉及少年人的司法程序

人道对待和维护尊严

575. 惩教署在“抱负、任务及价值观”宣言中,明言会致力提供优质的羁管和更生服务。惩教署其中一项任务,是保障公众和在囚人士的安全,并以符合尊严的方式羁管交由该署监管的人士。该署并会致力维护所有人都有权受到正确、公平和顾及尊严的对待的价值观。

576. 社署辖下感化院舍的整体目标,是以社会工作方法执行法庭对少年罪犯作出的指示,为他们提供感化服务。社署遵行公约的规定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国际人权准则,以确保院童使用院舍的权利,以及院舍的服务符合所有健康及人道尊严方面的规定。

577. 在2007年3月新落成的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是社署兴建的特别设计综合训练院舍,履行六所旧感化院的法定职责及责任。新院舍提供足够的地方作训练用途及足够的户外活动空地,且设有电子进出控制系统及闭路电视系统(没有在院童宿舍装设)。此外,院舍的楼底净高四米,各座楼层的走廊及宿舍全无盲点。这样的设计可预防院童作出欺凌或自残行为。青少年院舍的《工作守则》已在2003年彻底检讨并一直按院长的指示修订,院舍的所有人员均依照守则行事。守则订明欺凌事件、侵略行为、暴力及集体殴斗事件的处理程序,包括呈报严重事件及罪行。守则并订明院舍须推行总社会工作主任职级人员核准的赏罚制度。如院童干犯严重违规行为,院舍的纪律委员会会召开会议,商议适当的处分。我们并不鼓励实施隔离安排,只会在院童的行为严重破坏院舍秩序,而院舍又别无他法加以控制,才会被执行。如实行隔离安排,院舍人员会严格遵循守则所订的原则及程序。

578. 院舍守则并订明有关院童日常生活和活动规律的规定,即须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课堂学习及实务工作,每日须提供两小时的康乐活动及运动,除非天气恶劣,否则其中一小时须用于户外活动。

579. 新院舍的教育及职业训练计划外判给外间的职业训练机构承办。这个机构具有为未能适应主流教育的青少年开办全面教育及职业训练计划的经验。课程结构包括职业训练计划和一般技能学科,照顾院童不同的兴趣,令他们尽展所长。训练计划采用学分制。院童可选修某行业的学科,日后离院继续进修相关的课程计划,所得的学分获得承认。这项安排有助院童离院后重投社会。

分隔年轻及成年罪犯

580. 这方面的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25至427段所载者相若,即已有特别安排把未满21岁的少年犯人与成年犯人分开囚禁。

581.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14至17岁及18至20岁的犯人会被分隔开。这两组犯人在晚上会被安置于不同的地方。至于在日间的活动时间,两组犯人在一般情况下也会被分隔开。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他们或会被安排在一起,例如出席宗教活动,或参与程度较高而报读人士较少的学习班。

582. 我们正考虑撤销关于公约第37(c)条的保留条文;该条规定在囚儿童应与成人分隔开。这点会在第IX章第660段阐述。

法律及其他形式协助

583. 这方面的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30至431段所述者相同,除了惩教署福利主任、善后辅导主任及人事主任已改称为更生事务人员。

照顾保护令

584. 有论者认为,需要在“照顾保护令”下接受保护的少年罪犯与儿童,应由不同的法庭处理,后者应转交家事法庭处理。就此,我们认为现时由裁判法院发出照顾保护令的安排行之有效,无须更改。

照顾保护个案中儿童的法律代表

585. 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54至57段载列为确保儿童在法庭上获提供法律代表而采取的措施。为加强这方面的措施和更妥善地遵循公约第37(d)条的规定,我们在2003年10月推行法律代表计划,为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34E条规定被剥夺自由,并被羁留在经宪报公布的收容所的儿童及少年提供法律代表服务。2005年6月,计划推展至适用于在法庭聆讯前未被羁留在经宪报公布的收容所,且由警方直接向少年法庭申请照顾保护令的儿童及少年,以及相当可能按社署社工建议被羁留在经宪报公布的收容所的儿童及少年。2007年3月,计划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涵盖上述即使未得父母/监护人同意的个案。

(b)第39条――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586. 协助少年罪犯自新的情况,大致上已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38段中解释。最新的发展在下文详述。

更生中心

587. 正如我们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39段中报告,《更生中心条例草案》已于2000年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建议推行为期六至九个月的惩教和自新计划,并着重于以社区为本的措施,以协助那些被判在院舍短期服刑的年轻罪犯改过自新。在这项计划下的体能要求比在(只供男性服刑的)劳教中心内所要求的为低;它在刑期较长的惩教署教导所计划和社署下的非监禁措施两者之中,提供了一个中等的刑罚选择。

588. 《更生中心条例》(第567章)在2002年制订。有关这些中心的详细资料载于附件4,而惩教署管理的其他院所的情况,与第一次报告附件27所列载者大致相同。在推行“评估青少年罪犯自新计划成效研究”所提出的建议方面,现时除有两个在1997年10月推行,由非政府机构长期营办的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外,尚有三个非政府机构自2001-02年度起在全港推行同样的计划。

复和司法

589. 有论者提出为香港的违规儿童订立复和司法制度。政府认为香港现时处理青少年罪犯的措施,无论是内容或做法,都有不少与海外实施的复和司法相类似,例如尽可能令青少年罪犯无须接受法庭制度的制裁、要青少年罪犯对其行为负责、协助青少年罪犯重返社会,以及如情况适合,让其家人参与。在受害人参与方面,我们未有从海外司法管辖区中找到受害者参与长远来说会带来良好影响的实证。经评估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引入受害者参与可能在现有措施以外带来的额外好处后,我们认为不应将之引入我们的制度。

3.受剥削的儿童,包括身心康复与重返社会――第32至36及39条

(c)第32条――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90. 各项法律及措施继续规管最低雇用年龄、工作时间和雇佣条件、雇员的权益和福利,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为儿童提供保障,使他们免经济剥削。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40至449段提及的措施的最新发展情况,在下文第591至594段论述。

在工业界就业

591. 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42段,我们表示正考虑修订《雇用青年(工业)规例》(第57C章),禁止18岁以下人士受雇从事危险行业。我们已于2002年6月对《雇用青年(工业)规例》作出修订。自此,从事危险行业的人士的最低年龄由16岁提高至18岁。此外,《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第59G章)亦已在2002年6月修订,规定在所有情况下禁止雇用16岁以下人士操作木工机器。

执行法律保障童工

592.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47段所述,劳工处的劳工督察继续到工业经营及非工业机构进行定期及突击检查,以确保雇主遵守有关的劳工法例,包括《雇用儿童规例》(第57B章)及《雇用青年(工业)规例》(第57C章)。在2008年,劳工处的劳工督察进行了132525次巡查。同年,有12名雇主因违反《雇用儿童规例》或《雇用青年(工业)规例》而被法庭定罪。

法定最低工资

593. 有关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49段中提出为青年雇员制订最低及合理工资的要求,正如上文第VI章第342段所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2008-09年度《施政报告》中作出承诺,为所有雇员(包括青年雇员)立法制订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条例草案》已在2009年6月提交,政府正进行有关的立法工作。

有关童工的国际公约

594. 就有关童工的国际公约,下列两条归类为“消除童工问题”的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公约,完全适用于香港特区: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订明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以及

1999年《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规定采取即时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禁止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包括奴隶或类似的做法、强制招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工作、从事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

(d)第33条――吸毒

595. 过去数年,香港吸毒的青少年人数大幅增加。有关的数据载于下文第636至639段。青少年滥用药物的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就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58至470段所提及针对儿童滥用药物的措施,最新的发展载于下文。

当局在处理儿童及青少年毒品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596. 保安局辖下禁毒处统筹禁毒政策,与教育局、食物及卫生局、警方、海关、社署、卫生署、医管局和非政府机构紧密合作。当局就减少毒品的供应和需求所采取的整体策略,涵盖五个范畴:预防教育及宣传、戒毒治疗及康复服务、立法和执法、对外合作和研究。

597. 为遏阻青少年毒品问题的趋势,当局于2007年10月成立一个高层次的跨部门的青少年毒品问题专责小组,由出任扑灭罪行委员会副主席的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

598. 经过一年的深入检讨和广泛咨询后,专责小组于2008年11月11日发表报告,提出了70多项建议,并制订长远和可持续推行的全面策略。专责小组认为,五管齐下的策略行之有效,但应加强每个范畴的工作及相互间的合作。各策略最基本的目的,是要保护青少年,使他们免受毒品荼毒。此外,专责小组认为,整个社会必须培养一种关怀青少年的文化。

599. 行政长官在2009年7月宣布在五方面进一步加强反吸毒运动的力度,分别是社会动员、社区支援、测检、治疗及康复,以及执法。各政策局及部门联同社区的持份者加强合作,积极推展各项措施。

预防教育和宣传

一般宣传

600. 我们的目标,是向相关各方灌输有关毒品的知识、消除任何误解、加强青少年的生活技能、提升他们对抗逆境及引诱的能力,以及动员整个社会参与禁毒工作,藉此减少对毒品的需求。我们在提述吸毒问题时,采用了新的中文用语,配合于2008年6月展开为期两年,以“不可一、不可再。向毒品说不、向遗憾说不”为主题的全港运动。随后,一系列的宣传措施亦已展开。在中央及地区层面,已举办了超过100个禁毒计划。社会上很多层面的组织亦参与其中。我们并会善用互联网和改善香港赛马会药物资讯天地(一个以禁毒教育为主题的展览馆)的设施。

601. 我们正通过不同途径接触家长,以期在一般的家长教育计划和活动中,加入禁毒教育元素。我们编制了家长资源套,以协助学校和家长教师会为家长筹划和推行禁毒活动。我们会就资源套安排示范和训练环节。

学校

602. 学校是推行预防工作的重要平台。禁毒处和教育局正紧密合作,落实专责小组建议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下列各项:

支持制订包含禁毒元素的“健康校园政策”;

在学校课程和其他学习机会加强禁毒教育,包括检讨学校课程及其他学习机会;

加强对学校的支援,例如为教师及学校教职员提供有系统的培训和为学校编制新的禁毒资源套;以及

协助学校及早识别高危学生,及向他们提供协助,包括作出适时的转介及跟进涉及毒品的个案。

戒毒治疗及康复服务

603. 这方面的计划包括惩教署实施的强迫戒毒计划、卫生署推行的美沙酮自愿门诊治疗计划、医管局开设的物质误用诊所,以及非政府机构营办的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滥药者辅导中心)和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的自愿住院治疗计划。青少年可使用以上各项服务。

604. 我们正致力改善社会及医疗服务,以识别吸毒者,协助他们戒除毒瘾,重投社会。在2008-09年度,我们加强了外展工作、医务社会工作及住院戒毒治疗服务。我们提供资源,资助101个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的宿位、增强物质误用诊所的医务社会服务、增设两间物质误用诊所和两间滥药者辅导中心,以及增加16支地区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队、18支深宵外展队和五支社区支援服务队的人手。在2009年10月起,我们在滥药者辅导中心提供实地医疗支援服务。

605. 专责小组报告提出的多项中期建议,已随着于2009年4月2日公布的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第五个三年计划(2009-11年),进一步发展和跟进。这些建议包括在联网基础上制订网络联系模式、为禁毒工作者提供培训、加强戒毒治疗及康复计划的重返社会元素、增加各项计划的名额和改善计划的质素,以及重整资源等。

毒品测试

606. 为了及早识别青少年吸毒者,以便提供治疗,专责小组建议在不同层面进行毒品测试。首先,我们会在2009年年底前在滥药者辅导中心提供自愿毒品测试,作为加强个人医疗支援服务的部分新猷。第二,在学校层面,我们在2009年12月起在大埔区内23所中学推行验毒试行计划。同时,我们会委托机构进行研究,检讨试行计划的成效及为学校制订可行的校本毒品测试计划,日后供学校逐步采用。第三,专责小组建议,原则上应引入新法例,赋权执法人员要求被合理怀疑吸毒的人士接受毒品测试。我们会制订强制毒品测试计划方案的详细咨询文件,请公众提出意见。

607.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哪一种验毒计划,在本港都是全新的概念。有论者促请政府在推展这些计划,特别是校本及强制计划时务须审慎。我们必须强调,这些计划的主要目的并非检控吸毒者,而是防止非吸毒者染上毒瘾,以及及早识别吸毒者,以便为他们提供所需的支援服务。在制订验毒计划时,政府已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包括私隐、人权、以儿童在公约下享有的权利考虑建议计划对他们的影响、儿童与父母及教师的关系等。在推行验毒计划时,我们会继续顾及这些因素。

608. 举例来说,在2009-10学年在大埔区推行的校园验毒试行计划的设计,一直都是以自愿参与为本。为鼓励家长与学生讨论试行计划的目的和好处,以及鼓励他们双方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在学生参与计划前,我们会先请自愿参与计划的学生及其家长签署同意书。

改善感化制度

609. 为协助跌入刑事司法制度的青少年吸毒者,并打破吸毒和犯罪的因果循环,我们参考海外毒品法庭的若干主要安排,在2009年10月推行为期两年的先导计划,以测试一个由感化主任与司法人员更紧密合作的强化更生制度。

立法和执法

概览

610. 现行的法例与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59至461段所提及者大致相同。《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是管制危险药物(包括常见吸食的危害精神毒品)的主要法例。该条例由警方、海关和卫生署共同执行。警方和海关主要就危险药物的贩运、制造和其他非医疗用途,采取执法行动,而卫生署则负责就医疗用途的危险药物的进口、出口、制造、销售和供应,作出管制。触犯该条例的刑罚相当严厉,例如贩运或非法制造危险药物的最高刑罚为罚款500万港元和终身监禁。

611. 其他法例包括: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就药剂制品的供应施加管制;

《化学品管制条例》(第145章),条例管制用作制造药物的化学品原料的进口和出口;

《进出口条例》(第60章),条例订明,进口和出口每批药剂产品,均须领有许可证;以及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条例就追查、限制和没收贩毒得益订定条文。

612. 当局定期检讨有关法例,以确保法例有效,并且与国际做法一致。

判刑

613. 上诉法庭在2008年6月审理一宗重要案件时,经考虑专家证人报告、研究结果和医学证据等证据后,大幅提高了涉及氯胺酮和摇头丸罪行的量刑准则。我们欢迎这项判决。

614. 我们会继续向法官和司法人员提供有关吸毒情况的最新资料,并透过《危险药物条例》第56A条及偷运毒品入境的加重刑罚因素,在适当案件中寻求加重刑罚。

执法

615. 为协助学校打击毒祸,当局在2008年增设27个警察学校联络主任的职位(之前只有58个)。学校、警方和教育局亦已加强沟通,以便更有效地互通资讯。警方又于2008年成立专责小组,进行网上巡逻,打击毒品罪行。

616. 执法机关也会继续与非政府机构和业界伙伴合作,透过宣传和预防教育,致力防止罪案。

跨境吸毒

617. 为遏止跨境吸毒问题,本港警方已与内地当局商讨安排,分享有关香港青少年在内地因吸毒而被捕的资料,以及遣返遭内地行政拘留的青少年。海关则在边境管制站加强搜查犬服务和便衣人员的行动。此外,当局在节日期间,在边境管制站加强禁毒宣传工作。

对外合作

618. 氯胺酮是本港青少年最常吸食的毒品,但目前并不受三条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世界卫生组织药物依赖问题专家委员会将研究应否在国际层面收紧对氯胺酮的管制。为了在检讨过程中出一分力,我们已通过中央政府向国际麻醉品控制局提交有关氯胺酮的严重祸害,以及香港吸食氯胺酮的普遍情况的资料。

619. 此外,我们会在执法和政策制订层面,与毗邻地区(特别是广东和澳门)紧密合作。

研究

620. 为确保我们的禁毒政策以实证为本,以及为回应本港和外地不断转变的毒品形势所带来的新挑战,我们会研究估算本港吸毒人口和待业待学青少年吸毒情况的更有效方法,以及就危害精神毒品的祸害,进行进一步研究。我们现正进行学生服用药物情况调查,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小四至专上学生,日后的调查也会改为每三年进行一次,较以往频密。

社会关怀、支援和参与

621. 为使高危青少年能够更全面和更有效地从保护因素中得到帮助,我们需要在社会培养一种关怀青少年的文化、加强各界和相关各方的互补支援,以及推动社会各层面参与禁毒运动。这是整体策略中崭新而有基本重要性的一环。为此,我们在2008年9月推出“友出路”计划,并正配合其他政策范畴,例如家庭事务、青少年成长、青少年就业和青少年健康等,协力推展工作。

(c)第34条――性剥削及性侵犯

儿童性侵犯的定义

622. 有关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71至478段所列的措施,我们已在第535至541段阐释最新的发展情况。除此之外,回应委员会所提出有关更明确界定儿童性侵犯行为的建议,我们在此澄清,根据警方的定义,性侵犯是指不论侵犯者是否已取得儿童的同意,亦不论受害人与侵犯者之间属何种关系,例如他们是否相识或侵犯者是否受害人的照顾者,而让儿童参与性活动及侵害儿童以寻求性方面或情欲上的满足(性罪行个案(如乱伦)不包括在内,法律订明这些个案中的罪犯与受害人必须有血缘关系)。最新的数据载于下文表48。

“关于性罪犯名册的临时建议”的咨询

623. 有论者倡议香港特区设立性罪犯名册。就此,法改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在2008年7月发表“关于性罪犯名册的临时建议”咨询文件。经考虑海外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各种性罪犯名册模式后,小组委员会建议设立行政机制,让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得以在准雇员的同意下查核其刑事定罪纪录。就此机制而言,“与儿童有关工作”涵盖其日常职务涉及或相当可能会接触儿童的工作。在建议的机制下,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被视为“已失时效”的较轻微罪行的定罪纪录,将不会被披露。

624. 学校、其他团体及个人就咨询文件提交了接近200份的书面回应,所表达的意见各有不同。小组委员会正根据所接获的意见及海外各司法管辖区的有关发展情况,检讨有关建议,然后尽早向法改会提出最终建议。法改会提出最终建议后,政府会详加考虑。

(d)第39条――身心康复及重返社会

625. 促进少年罪犯身心康复并重返社会的措施,已在上文第586至589段载述。至于为受到任何形式的疏忽照顾、虐待和剥削的受害儿童所采取的措施,则载于第V章第189至216段。

4.属于少数或土著群体的儿童――第30条

626. 少数族裔儿童与其社群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继续受到足够保障。这些权利包括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81段所解释的宗教自由权利,以及第IV章所提及的其他公民自由权利。

627. 儿童露宿或在街头工作,在香港非常罕见。如发现有儿童露宿或在街头工作,政府有一系列的儿童保护及家庭支援服务,可保障和促进他们的福祉。

C.财政及其他资源的分配

第33条――吸毒

628. 下列表44列出政府最近几年用于核心禁毒计划的开支:

表442006-07至2008-09用于核心禁毒计划的开支(亿元)

2006/07

2007/08

2008/09

5.83

6.05

6.82

629. 不过,上表并不包括一些较为一般的计划(例如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外展社会工作服务、感化服务、警察学校联络计划,以及一般执法工作)的开支。这些计划对禁毒工作,以及对更为广泛的问题(例如青少年成长、青少年犯罪、罪案、罪犯更生等),都有帮助。

D.统计数据

1.第22条――难民儿童

630. 截至2009年9月中,18岁以下难民儿童共有16名(包括一名没有人陪同的难民儿童),而18岁以下寻求庇护者则有65名(其中七人没有人陪同)。

2.第40条――涉及少年人的司法程序

631. 更生中心计划由2002年推行后至2008年年底,一共有1511名男性及385名女性罪犯被判接受这计划(见表45)。表46载列自2002年以,18岁以下人士获批刑事法律援助的个案数目:

表452002至2008年起被判接受更生中心计划的人数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总数

男性罪犯

73

185

218

177

250

264

344

1511

女性罪犯

26

50

61

56

55

63

74

385

表462002至2008年18岁以下人士获批刑事法律援助的个案数目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个案数目

140

162

178

160

137

128

94

632. 在2003至2005年,获释的更生中心囚犯的再犯案率分别为13.7%、19.5%及21.1%。2006年的数字尚未能提供。再犯案率是指刑满获释的囚犯在三年内再度判入更生中心的百分率。再犯案率的提高主要是基于个别所员所面对的毒品问题及其复杂的犯罪背景,特别是在社会经济环境不理想的情况下,令他们较为容易受毒品引诱及再次犯案。

3.第37(b)至(d)条――被剥削自由的儿童

633. 在2005至2008年还押惩教机构的数目、平均还押时间,以及为干犯了刑法的人士而设的机构及数目载于下列表47及48。没有18岁以下人士被囚在并非特别为儿童而设的机构。

表472005至2008年还押惩教机构的14至17岁人士的数目及平均还押时间

2005

2006

2007

2008

人数

1 021

1 088

1 151

1 191

平均还押时间(月)

2

2.1

1.8

1.4

表48特别为被指称、被控告或被确认干犯了刑法的18岁以下人士而设的机构及数目

机构

对象

数目

劳教中心

14至17岁的年轻罪犯(囚禁于中心的“初级组”)

1

教导所

14至20岁的年轻罪犯(14至17岁与18至20岁的男囚犯分开囚禁;14至20岁的女囚犯一起囚禁)

2

年轻罪犯计划

14至20岁的年轻罪犯

2

戒毒所计划

14岁或以上的年轻吸毒者

1

更生中心

14至21岁的年轻罪犯

4

634. 下列表49和50分别载述在2005至2008年被法庭判处接受惩教计划的人士的数目、平均羁留时间及在惩教院所羁押期间报称受虐的个案数目。

表492005至2008年被法庭判处接受惩教计划的14至17岁人士的数目及平均羁留时间

释放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释放人数

683

538

546

604

平均羁留时间

6.7

7.7

8

7.5

表502005至2008年18岁以下人士在惩教院所羁押期间报称受虐的个案数目

2005

2006

2007

2008

1

1

0

2

注:四宗个案全部都属“无法证实”个案。

4.第32条――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

635. 继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40段所述,在2008年,共有超过1 600份合约根据《学徒制度条例》注册,有接近3 000名学徒正接受训练。(相对于上一次报告所载,2000年的数字为超过2 500份合约及接近5 900名学徒。)

5.第33条――吸毒

636. 根据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保安局推行的自愿呈报系统)的统计,在2008年被呈报的吸毒者中,有1 822人年龄在18岁以下,较2005年增加54.8%。同期,这个组别的吸毒者占整体吸毒人口的比例,亦由8.3%增至12.9%。氯胺酮是这些青少年最常吸食的毒品,有87.6%的青少年吸毒者吸食。其次多人吸食的两种毒品是摇头丸和冰,在2008年,分别有19.0%和15.8%的青少年吸毒者吸食。自2006年起,青少年吸毒者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比例,一直维持在99%以上的高位。2005至2008年向档案室呈报的18岁以下吸毒者人数的分项数字载于表51。2008年,18岁以下被呈报的青少年吸毒者,约有三分二是男性,平均年龄为16岁。在呈报之时,其中约三分之一有犯罪记录,四分之一在职,42.5%在学。超过98%至少接受过中学教育。

表512005至2008年向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呈报的18岁以下吸毒者人数

2005

2006

2007

2008

18岁以下按性别划分

男性

783

839

1070

1175

女性

394

486

570

647

男女合计

1 177

1 325

1 640

1 822

按主要族裔划分(注)

华人

1 024

1 182

1 510

1 801

已知族裔的被呈报吸毒者人数

1 041

1 197

1 527

1 815

注:大部分其他少数族裔(例如越南人及尼泊尔人)的吸毒者人数均少于六人。

637. 至于学生服用药物情况调查,对上一次调查是在2004年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约3.4%的中学生(即17300人)曾吸食海洛英或危害精神毒品,其中约0.8%(即4300人)在调查前30天内曾吸食海洛英或危害精神毒品。

吸毒原因

638. 吸毒原因各有不同而且相当复杂。根据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的记录,在2008年,18岁以下被呈报吸毒的青少年表示他们现时吸毒的原因载于表52。

表522008年18岁以下被呈报吸毒的青少年表示的吸毒原因

原因

比率

Ÿ受到同辈朋友影响/想和同辈朋友打成一片

(68.9%)

Ÿ出于好奇

(47.7%)

Ÿ解闷/情绪低落/焦虑

(43.9%)

Ÿ寻求快感或官能上的满足

(37.0%)

Ÿ避免因中断吸食而感到不适

(14.5%)

639. 2005至2008年参加为21岁以下吸毒者而设的戒毒治疗及康复计划的人数载于表53。

表532005至2008年21岁以下吸毒者参加戒毒治疗及康复计划的人数

戒毒治疗计划类别

2005

2006

2007

2008

惩教署辖下戒毒所

66

57

118

206

卫生署推行的美沙酮治疗计划

56

28

30

54

非政府机构营办的自愿住院戒毒治疗计划

162

206

277

380

医院管理局辖下物质误用诊所

175

126

83

108

非政府机构营办的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

149

180

294

419

参加戒毒治疗及康复计划的被呈报吸毒者总人数

608

597

802

1167

6.第34条――性剥削及性侵犯

640. 有关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罪行统计载于表54。

表542005至2008年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罪行统计

2005

2006

2007

2008

强奸

32

30

35

32

非礼

432

416

481

516

乱伦

4

0

2

4

非法性行为

217

227

310

359

其他

26

32

41

70

总计

711

705

869

981

儿童利用他人进行色情活动个案

641. 儿童利用他人进行色情活动的个案依然非常罕见:在2005至2008年,只有三名10至15岁人士被裁定相关的罪名成立――两人被裁定“促致年龄在21岁以下的女童与人非法性交”罪名成立,另一人被裁定“导致或鼓励16岁以下的女童卖淫”罪名成立。在16至18岁人士中,没有人因上述两项罪名而被定罪;只有一人被裁定“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罪名成立。

在《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下提出检控

642. 自《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制订至2008年12月,109人因违反条例的规定而被捕,其中80人被警方检控。在这80人当中,65人被法庭定罪且被处以不同的惩罚,包括被判处监禁最长达11年、罚款最高金额达5万元、社会服务令及/或感化令。另外八人被控其他罪名。在其余29名未被检控的人当中,六人在警司警诫计划下被警诫,22人在调查后因证据不足而被无条件释放,一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去世。

E.因素及困难

网上巡逻

643. 我们在上文第533段提及,警方进行网上巡逻,以打击非法卖淫活动。由于部分涉案网站为海外网站,警方在确定这些个案的疑犯身份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此外,警方在搜集证据和执法的过程中,经常要接触那些网上声称提供或安排性服务的疑犯,其间可能会遇到困难。

危害精神毒品的隐蔽性质

644.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青少年人数趋升,对香港构成重大挑战。

645. 对付这问题的主要困难在于识别和接触吸毒青少年。有别于海洛英等传统毒品,危害精神毒品较为“隐蔽”,不容易被见或发现。2008年,在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首次接获被呈报的18岁以下青少年吸毒者当中,28%已吸毒两年或以上。

646. 首先,不少常见的危害精神毒品可以简单地鼻吸或吞食,而非注射。由于无需器具,所以较难被发现。此外,青少年吸毒者喜欢私底下在家中或朋友家中吸食毒品。

647. 其次,一些常见的危害精神毒品可以满足开始时偶一为之的寻乐或尝试用途,其间不会有中断吸食的不适感觉。根据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的资料,在2008年,被呈报吸食氯胺酮和海洛英人士的每月吸食次数中位数,分别为6次和60次。

648. 此外,危害精神毒品对身体造成的其他祸害,例如发展成精神病,不一定即时显现,又或在初时不太明显,数年后才会逐渐浮现。

649. 由于可以间疏吸食,而断瘾症状和对身体造成的其他损害又不会迅速浮现,所以青少年被家人查问的机会不大,也令青少年吸毒者本身不积极求助。他们可能会保持隐蔽若干时日,一般提供协助的网络无从接触他们。

650. 面对危害精神毒品性质隐蔽带来的挑战,青少年毒品问题专责小组的建议以及早识别和介入为主题。当局会加大力度,透过宣传、戒毒治疗及康复服务,以及毒品测试计划等的新建议,及早找出吸毒者。

取得毒品的容易程度

651. 本港最常见的危害精神毒品,即氯胺酮、摇头丸和冰,均属合成毒品,可在地下工场完全以化学原料制造。这使监察供应和贩运的工作,较涉及海洛英的个案为困难,因为海洛英从罂粟提练而成,而罂粟只在少数国家种植。

652. 更甚者,本港最常见的毒品氯胺酮,并不受国际毒品公约管制。这些毒品从合法供应转作非法用途,还有跨国的贩毒活动,都是执法机构需要面对的挑战。

653. 另外,基于常见的危害精神毒品的纯合成性质,加上供应源源不绝和间疏吸食模式等因素,青少年会较易负担或取得这些毒品。

654. 根据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的资料,在2008年,有半数被呈报吸食海洛英人士每次吸食该毒品会花费超过130元,而半数被呈报吸食氯胺酮人士每次则花费超过100元。由于吸食这两种毒品的频密程度不同,吸食海洛英人士的毒品花费(每月通常开支中位数为6,750元),往往远多于吸食氯胺酮人士(每月通常开支中位数为700元)。

655. 为了减少氯胺酮等毒品的供应,执法部门不遗余力,打击非法制造、贩运和管有毒品,并与内地和海外的对口单位,以至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无间。我们会继续倡议在国际层面管制氯胺酮,并藉适当机会,向国际组织提供资料。

十.保留条文和声明

A.最新情况及发展

上次审议结论第8及9段(CRC/C/CHN/CO/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其管辖地区的情况展开检讨工作,并撤销关于公约的所有保留条文。

在港寻求庇护的儿童

656. 我们在第一次报告第II部第484(b)段告知委员会,我们拟采取步骤,正式撤销有关第22条的保留条文;该条规定,儿童如属难民,有权获得适当保护及帮助。订立保留条文属临时措施,旨在应付当时大量越南儿童涌入香港寻求庇护的特殊情况。

657. 随着越南难民危机告一段落,我们在2002年决定无须维持保留条文,并在2003年4月正式通知委员会撤销适用于公约第22条的保留条文。

儿童的工作时间

658. 公约第32(2)(b)条要求缔约国就工作时间及条件订定适当规则。我们也曾检讨就该条的保留条文。撤销这方面的保留条文,我们便须规管年满15岁的青少年在非工业机构受雇的工作时数。青少年一般缺乏工作技能、经验和学历,进一步限制他们在非工业机构受雇的工作时数会令雇主不愿聘用他们。这样既有碍青少年投入就业市场,亦会减低他们学习所需工作技能和汲取所需经验的机会,窒碍他们的个人及职业发展。这与改善青少年就业和让他们尽展所长的政策不符。在香港特区,青少年在工作中的安全及健康受到有关法例(包括《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及其规例)的保障。这些条例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不论年龄)提供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而政府亦制订了有效的视察制度,执行法例。

659. 我们认为有必要维持公约第32(2)(b)条的保留条文。

惩教机构内的青少年

660. 香港特区正考虑撤销关于公约第37(c)条的保留条文;该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与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对儿童最为有利。香港特区的惩教署正制订长远的监狱发展计划,并不时进行检讨,以善用惩教名额,以及应付在囚人口的预期增长。这些策略性的规划会提供足够的地方,使我们可以把18岁以下的犯人与年长的犯人完全分开囚禁。我们会留意计划的进展,并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撤销有关的保留条文。

出入境法例

661. 就香港特区有权对那些无权进入和停留在香港的人士实施出入境法例的保留条文方面,我们检讨过有关情况,认为情况没有重大改变。我们仍有必要维持此保留条文,以维持香港特区对出入境的有效管制。任何人如对出入境决定不满,可循法定及司法途径作出申诉。